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为 : 每 一 申 购 单 位 为 1000 股, 申 购 数 量 不 少 于 1000 股, 超 过 1000 股 的 必 须 是 1000 股 的 整 数 倍,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次 社 会 公 众 股 上 网 发 行 总 量 的 千 分 之 一, 且 不 得 超 过 9999.9 万 股 增 加 第 二 款 : 投 资 者 参 与 网 上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申 购, 只 能 使 用 一 个 证 券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相 同 且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相 同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 以 T-1 日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为 准 ) 参 与 同 一 只 新 股 申 购 的, 以 及 同 一 证 券 账 户 多 次 参 与 同 一 只 新 股 申 购 的, 以 第 一 笔 申 购 为 有 效 申 购, 其 余 申 购 均 为 无 效 申 购 增 加 第 三 款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指 定 交 易 在 不 同 证 券 公 司 的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可 按 现 有 开 立 账 户 参 与 申 购 二 第 二 条 ( 四 ) 第 二 款 增 加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对 新 股 申 购 的 资 金 交 收 不 提 供 交 收 担 保 三 第 三 条 增 加 条 款 ( 八 ) 缩 短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资 金 申 购 流
程 : 沪 市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的 时 间 一 般 为 四 个 交 易 日, 根 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的 申 请, 沪 市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的 时 间 可 以 缩 短 一 个 交 易 日, 申 购 流 程 如 下 : 1 投 资 者 申 购 (T 日 ) 申 购 当 日 (T 日 ) 按 发 行 公 告 和 申 购 办 法 等 规 定 进 行 申 购 2 资 金 冻 结 验 资 及 配 号 (T+1 日 ) T+1 日, 由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申 购 资 金 冻 结 T+1 日 16 时 前, 申 购 资 金 需 全 部 到 位,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配 合 上 交 所 指 定 的 具 备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上 交 所 以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作 为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号 3 摇 号 抽 签 中 签 处 理 (T+2 日 ) T+2 日, 公 布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和 中 签 率,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摇 号 抽 签 中 签 处 理 4 资 金 解 冻 (T+3 日 ) T+3 日, 公 布 中 签 结 果,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金 解 冻 和 新 股 认 购 款 划 付 四 第 四 条 增 加 条 款 ( 二 ) 网 下 发 行 参 与 对 象 不 得 参 与 网 上 发 行 : 凡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报 价 的 配 售 对 象, 不 得 再 参 与 网 上 新 股 申 购 五 增 加 第 五 条 监 管 措 施 与 法 律 责 任 : ( 一 ) 因 使 用 多 个 同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人 姓 名 / 名 称 同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的 证 券 账 户 申 购 同 一 只 新 股, 导 致 申 购 无 效 的,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其 证 券 账 户 ( 二 ) 对 每 一 只 新 股 发 行,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报 价 的 配 售 对 象 再 参 与 网 上 新 股 申 购, 导 致 其 申 购 无 效 的, 由 配 售 对 象 及 管 理 该 配 售 对 象 的 相 关 机 构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上 交 所 有 权 禁 止 此 类 配 售 对 象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申 购 新 股, 并 提 请 有 权 部 门 对 相 关 机 构 做 出 处 罚 六 原 第 五 条 作 为 第 六 条 修 订 后 的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自 即 日 起 实 施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九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附 件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一 为 了 规 范 采 用 资 金 申 购 方 式 上 网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有 关 行 为,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股 份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采 用 上 网 资 金 申 购 方 式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适 用 本 办 法 二 上 网 资 金 申 购 的 基 本 规 定 ( 一 ) 申 购 时 间 沪 市 投 资 者 可 以 使 用 所 持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在 申 购 日 ( 以 下 简 称 T 日 ) 向 上 交 所 申 购 在 上 交 所 发 行 的 新 股, 申 购 时 间 为 T 日 9:30-11:30,13:00-15:00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每 一 申 购 单 位 为 1000 股, 申 购 数 量 不 少 于 1000 股, 超 过 1000 股 的 必 须 是 1000 股 的 整 数 倍,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次 社 会 公 众 股 上 网 发 行 总 量 的 千 分 之 一, 且 不 得 超 过 9999.9 万 股 投 资 者 参 与 网 上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申 购, 只 能 使 用 一 个 证 券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相 同 且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相 同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 以 T-1 日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为 准 ) 参 与 同 一 只 新 股 申 购 的, 以 及 同 一 证 券 账 户 多 次 参 与 同 一 只 新 股 申 购 的, 以 第 一 笔 申 购 为 有 效 申 购, 其 余 申 购 均 为 无 效 申 购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指 定 交 易 在
不 同 证 券 公 司 的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可 按 现 有 开 立 账 户 参 与 申 购 ( 三 ) 申 购 配 号 申 购 委 托 前, 投 资 者 应 把 申 购 款 全 额 存 入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指 定 的 资 金 账 户 上 网 申 购 期 内, 投 资 者 按 委 托 买 入 股 票 的 方 式, 以 发 行 价 格 填 写 委 托 单 一 经 申 报, 不 得 撤 单 申 购 配 号 根 据 实 际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每 一 有 效 申 购 单 位 配 一 个 号,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单 位 按 时 间 顺 序 连 续 配 号 ( 四 ) 资 金 交 收 及 透 支 申 购 的 处 理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 负 责 申 购 资 金 的 结 算 结 算 参 与 人 应 使 用 其 在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完 成 新 股 申 购 的 资 金 交 收, 并 应 保 证 该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在 T+1 日 16 时 有 足 额 资 金 用 于 新 股 申 购 的 资 金 交 收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对 新 股 申 购 的 资 金 交 收 不 提 供 交 收 担 保 如 结 算 参 与 人 在 T+1 日 16 时 资 金 不 足 以 完 成 申 购 新 股 的 资 金 交 收, 则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确 认 为 无 效 申 购, 由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配 合 上 交 所 指 定 的 具 备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上 交 所 以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作 为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号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会 员 单 位 在 T+1 日 16 时 前 将 资 金 不 实 的 申 购 账 号 及 其 对 应 交 易 单 元 告 知 上 交 所, 其 上 报 的 资 金 不 实 申 购 总 额 须 与 透 支 总 额 相 等 的,T+2 日 由 上 交 所 根 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验 资 结 果 并 核 实 会 员 单 位 上 报 情 况 后, 逐 一 确 认 上 述 账 号 的 申 购 为 无 效 申 购 如 会 员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资 金 不 实 的 账 号 告 知 上 交 所,T+2 日,
上 交 所 根 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验 资 情 况, 选 取 该 会 员 单 位 所 属 交 易 单 元 中 资 金 申 购 量 最 大 的 交 易 单 元, 按 照 申 购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从 最 晚 申 购 的 账 号 开 始, 依 次 确 认 无 效 申 购, 直 至 该 会 员 的 申 购 总 量 与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相 符 ; 如 该 会 员 申 购 不 足 金 额 超 过 该 交 易 单 元 申 购 总 量, 则 该 交 易 单 元 所 有 申 购 均 确 认 为 无 效 申 购, 同 时 按 照 资 金 申 购 量 从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选 择 该 会 员 所 属 其 他 交 易 单 元, 依 前 述 方 法 确 认 无 效 申 购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由 会 员 单 位 承 担 三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流 程 ( 一 ) 投 资 者 申 购 T 日,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间 内 通 过 在 上 交 所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根 据 发 行 人 发 行 公 告 规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和 申 购 数 量 缴 足 申 购 款, 进 行 申 购 委 托 已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但 没 有 足 够 资 金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申 购 日 之 前 ( 含 该 日 ), 根 据 自 己 的 申 购 量 存 入 足 额 的 申 购 资 金 ; 尚 未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申 购 日 之 前 ( 含 该 日 ) 在 上 交 所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并 根 据 申 购 量 存 入 足 额 的 申 购 资 金 ( 二 ) 资 金 冻 结 T+1 日, 由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到 位 申 购 资 金 冻 结 确 因 银 行 汇 划 原 因 而 造 成 申 购 资 金 不 能 及 时 入 账 的, 应 由 结 算 参 与 人 在 T+1 日 提 供 划 款 银 行 的 有 效 划 款 凭 证, 并 确 保 T+2 日 上 午 申 购 资 金 入 账 及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余 额 能 满 足 申 购 资 金 的 扣 收, 同 时 应 缴 纳 一 天 申 购 资 金 应 冻 结 利 息
( 三 ) 验 资 及 配 号 T+2 日,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配 合 上 交 所 指 定 的 具 备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以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作 为 有 效 申 购 发 行 人 应 当 向 负 责 申 购 资 金 验 资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支 付 验 资 费 用 无 效 申 购 确 认 完 毕 后, 上 交 所 将 根 据 最 终 的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按 以 下 办 法 配 售 新 股 : 1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等 于 该 次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量 时, 投 资 者 按 其 有 效 申 购 量 认 购 股 票 2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该 次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量 时, 投 资 者 按 其 有 效 申 购 量 认 购 股 票 后, 余 额 部 分 按 承 销 协 议 办 理 3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该 次 股 票 发 行 量 时, 上 交 所 按 照 每 1000 股 配 一 个 号 的 规 则, 由 交 易 主 机 自 动 对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统 一 连 续 配 号, 并 通 过 卫 星 网 络 公 布 中 签 率 ( 四 ) 摇 号 抽 签 主 承 销 商 于 T+3 日 公 布 中 签 率, 并 根 据 总 配 号 量 和 中 签 率 组 织 摇 号 抽 签, 于 T+4 日 公 布 中 签 结 果 每 一 个 中 签 号 可 认 购 1000 股 新 股 证 券 营 业 部 应 于 T+4 日 在 显 著 位 置 公 布 摇 号 中 签 结 果 ( 五 ) 中 签 处 理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于 T+3 日 根 据 中 签 结 果 进 行 新 股 认 购 中 签 清 算, 并 于 当 日 收 市 后 向 各 参 与 申 购 的 结 算 参 与 人 发 送 中 签 数 据 ( 六 ) 资 金 解 冻 T+4 日, 对 未 中 签 部 分 的 申 购 款 予 以 解 冻 新 股 认 购 款 由 主
承 销 商 通 过 其 开 立 在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自 行 划 出 至 其 指 定 的 预 留 银 行 收 款 账 户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申 购 期 内 集 中 冻 结 所 有 投 资 者 申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划 转 事 宜 ( 七 ) 发 行 结 束 T+4 日 后, 主 承 销 商 依 据 承 销 协 议 将 新 股 认 购 款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后 划 转 到 发 行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八 ) 缩 短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资 金 申 购 流 程 沪 市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的 时 间 一 般 为 四 个 交 易 日, 根 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的 申 请, 沪 市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的 时 间 可 以 缩 短 一 个 交 易 日, 申 购 流 程 如 下 : 1 投 资 者 申 购 (T 日 ) 申 购 当 日 (T 日 ) 按 发 行 公 告 和 申 购 办 法 等 规 定 进 行 申 购 2 资 金 冻 结 验 资 及 配 号 (T+1 日 ) T+1 日, 由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申 购 资 金 冻 结 T+1 日 16 时 前, 申 购 资 金 需 全 部 到 位,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配 合 上 交 所 指 定 的 具 备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上 交 所 以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作 为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号 3 摇 号 抽 签 中 签 处 理 (T+2 日 ) T+2 日, 公 布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和 中 签 率,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摇 号 抽 签 中 签 处 理 4 资 金 解 冻 (T+3 日 )
T+3 日, 公 布 中 签 结 果,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金 解 冻 和 新 股 认 购 款 划 付 四 网 上 发 行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衔 接 ( 一 ) 发 行 公 告 的 刊 登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网 上 发 行 申 购 日 一 个 交 易 日 之 前 刊 登 网 上 发 行 公 告, 网 上 发 行 公 告 与 网 下 发 行 公 告 可 以 合 并 刊 登 ( 二 ) 网 下 发 行 参 与 对 象 不 得 参 与 网 上 发 行 凡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报 价 的 配 售 对 象, 不 得 再 参 与 网 上 新 股 申 购 ( 三 ) 网 上 发 行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回 拨 发 行 人 可 以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进 行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与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回 拨, 最 终 确 定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对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分 配 数 量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网 上 申 购 资 金 验 资 当 日, 将 网 上 发 行 与 网 下 发 行 之 间 的 回 拨 数 量 通 知 上 交 所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知 上 交 所 的,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不 得 进 行 回 拨 处 理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回 拨 处 理 后 将 网 下 申 购 资 金 予 以 解 冻 ( 四 ) 网 下 股 份 登 记 网 下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办 理 股 权 登 记 材 料 齐 备 的,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在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登 记 网 上 与 网 下 股 份 登 记 完 成 后,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新 股 股 东 名 册 交 发 行 人 使 用
五 监 管 措 施 和 法 律 责 任 ( 一 ) 因 使 用 多 个 同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人 姓 名 / 名 称 同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的 证 券 账 户 申 购 同 一 只 新 股, 导 致 申 购 无 效 的,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其 证 券 账 户 ( 二 ) 对 每 一 只 新 股 发 行,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报 价 的 配 售 对 象 再 参 与 网 上 新 股 申 购, 导 致 其 申 购 无 效 的, 由 配 售 对 象 及 管 理 该 配 售 对 象 的 相 关 机 构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上 交 所 有 权 禁 止 此 类 配 售 对 象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申 购 新 股, 并 提 请 有 权 部 门 对 相 关 机 构 做 出 处 罚 六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九 年 六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