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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刊-0216

Transcription: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97005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網 址 :http://www.tcust.edu.tw 電 話 :(03)8572158 轉 2728 2729 2730 (104 年 11 月 26 日 經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本 招 生 簡 章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www.tcust.edu.tw) 招 生 資 訊 ( 左 上 角 ) 五 專 入 學 招 生 專 區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0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105 年 2 月 8 日 ( 一 ) 採 網 路 公 告,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報 名 審 核 考 生 資 料 105 年 3 月 7 日 ( 一 ) 至 105 年 3 月 21 日 ( 一 ) 105 年 3 月 28 日 ( 一 ) 至 105 年 4 月 4 日 ( 一 )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4 月 5 日 ( 二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6 日 ( 六 )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105 年 4 月 28 日 ( 四 )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中 午 12 時 起 ~ 105 年 5 月 3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截 止 105 年 5 月 7 日 ( 六 )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105 年 3 月 7 日 9: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21 日 17:00 止, 一 律 以 網 路 報 名 (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個 別 報 名 ), 報 名 後 請 將 應 繳 資 料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報 名 網 址 : https://linuxweb.tcust.edu.tw/recruit/ntvex am/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招 生 組 將 以 掛 號 寄 發 准 考 證 至 通 訊 地 址 如 105 年 4 月 12 日 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電 話 03-8572158 轉 2728 2729 2730, 申 請 准 考 證 補 寄 考 場 設 於 本 校,4 月 15 日 ( 五 )17:00 於 本 校 公 佈 考 場 及 座 位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傳 真 :03-8465770), 並 來 電 確 認 (03-8572158 轉 2728 2729 2730) 持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准 考 證 來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手 續 1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報 考 資 格 凡 具 有 原 住 民 族 身 份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一 年 級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國 民 中 學 ( 中 級 職 業 )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1. 國 民 中 學 ( 中 級 職 業 )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2. 自 學 進 修 國 中 結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曾 在 國 民 中 學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修 畢 三 年 級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4. 國 民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5.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經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6. 取 得 丙 級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國 中 畢 業 生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試 辦 學 生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甄 審 甄 試 學 生 或 其 他 招 生 入 學 方 式, 經 分 發 錄 取 並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行 報 考 本 入 學 考 試, 違 者 雖 經 錄 取 分 發 一 律 取 消 本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招 生 名 額 :100 名 ( 男 女 兼 收, 年 齡 25 歲 以 下, 凡 有 色 盲 視 覺 聽 覺 語 言 肢 體 及 精 神 障 礙 不 適 任 護 理 工 作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 三 報 名 日 期 :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暨 通 訊 報 名 : 自 105 年 3 月 7 日 ( 一 ) 起 至 105 年 3 月 21 日 ( 一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組 本 校 校 址 :97005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 二 ) 本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由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不 受 理 個 別 報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考 生 自 行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2

四 報 名 程 序 : 應 屆 畢 業 生 集 體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 ( 一 ) 請 國 中 學 校 選 派 一 位 老 師, 負 責 全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請 上 網 進 入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報 名 系 統 (https://linuxweb.tcust.edu.tw/recruit/ntvexam/) 辦 理 註 冊, 填 寫 專 責 老 師 基 本 資 料 後, 取 得 帳 號 ( 身 份 證 字 號 ) 密 碼 ( 自 行 輸 入 6~15 位 數 字, 請 牢 記 ) 作 為 日 後 登 入 之 用 ( 通 訊 地 址 請 填 國 中 學 校 地 址 ) 承 辦 老 師 帳 號 註 冊 填 寫 資 料 註 冊 已 註 冊, 回 登 入 畫 面 ( 二 ) 考 生 應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 請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之 附 件 一 列 印 成 紙 本 ), 並 將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交 於 專 責 老 師 照 片 電 子 檔 上 傳 格 式, 只 接 受 jpg 格 式 檔 案 上 傳, 請 注 意 副 檔 名 是 否 為.jpg 若 您 的 照 片 非.jpg 格 式, 請 以 小 畫 家 打 開 圖 檔 另 存 新 檔 存 檔 類 型 選 擇.jpg 儲 存 檔 案 大 小 請 限 制 在 1MB 以 內, 影 像 像 素 不 得 少 於 450x600 pixels( 寬 x 高 ) 三 個 月 內 之 照 片, 人 像 需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之 大 頭 照,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自 拍 照 或 合 成 照, 不 得 佩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黑 白 或 彩 色 不 拘, 但 需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背 景 ( 三 ) 請 專 責 老 師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以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後, 將 考 生 資 料 鍵 入 各 欄 位 中, 照 片 電 子 檔 插 入 欄 位 中, 列 印 成 紙 本 報 名 表,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認 後 簽 名 蓋 章, 並 蓋 上 教 務 處 戳 章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填 報 考 生 資 料 新 增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修 改 查 詢 考 生 資 料 修 改 儲 存 返 回 修 改 / 確 認 送 出 * 請 審 慎 核 對 考 生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送 出 後, 所 有 資 料 將 無 法 修 改 完 整 填 寫 報 名 表 列 印 考 生 報 名 表 列 印 顯 示 列 印 預 覽 列 印 (Print) 簽 章 ( 四 ) 考 生 還 應 備 妥 國 民 身 份 證 (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 加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戳 章 )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內 含 原 住 民 身 份 證 明 內 含 原 住 民 身 份 證 明 地 區 偏 遠 難 以 申 請 者, 可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交 於 專 責 老 師, 考 生 及 專 責 老 師 應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 證 件 ) 是 否 齊 全 正 確, 請 在 報 名 表 中 繳 交 證 件 欄 位 上 勾 選 已 繳 資 料, 資 料 ( 證 件 )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專 責 老 師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排 好 並 裝 訂 成 冊 ( 五 ) 本 招 生 報 名, 免 繳 報 名 費 ( 六 ) 專 責 老 師 待 全 校 所 有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後, 列 印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連 同 第 ( 四 ) 項 所 有 資 料, 郵 寄 至 97005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組 收 完 成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之 專 責 老 師, 將 依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人 數, 給 予 每 位 約 30 元 作 業 手 續 費 ( 將 郵 寄 等 值 之 禮 券 給 專 3

責 老 師 ) 列 印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確 認 送 出 列 印 顯 示 列 印 預 覽 列 印 (Print) * 請 審 慎 核 對 考 生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送 出 後, 所 有 資 料 將 無 法 修 改 ( 七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各 項 表 件 及 資 料 一 律 存 查 不 予 退 還, 亦 不 予 調 閱 影 印 ( 八 ) 報 名 表 內 各 欄 所 填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 九 ) 105 學 年 度 各 五 年 制 專 科 錄 取 生, 報 考 本 校 前 需 先 聲 明 放 棄 原 錄 取 資 格 ( 需 持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或 證 明 書, 如 簡 章 附 錄 二 ),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經 錄 取 後 查 出,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十 )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錯 誤, 若 因 此 影 響 權 益,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 ( 一 )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上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註 冊, 建 立 帳 號 ( 身 份 證 字 號 ) 密 碼 ( 自 行 輸 入 6~15 位 數 字, 請 牢 記 ) 姓 名 E-mail 回 登 入 畫 面, 再 依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將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鍵 入 各 欄 位 中, 照 片 電 子 檔 插 入 欄 位 中 ( 照 片 電 子 檔 上 傳 格 式, 如 應 屆 畢 業 生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之 第 ( 二 ) 項 說 明 ), 確 認 送 出 後 列 印 成 紙 本 報 名 表, 請 確 認 後 簽 名 蓋 章 非 應 屆 學 生 帳 號 註 冊 填 寫 資 料 註 冊 已 註 冊, 回 登 入 畫 面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修 改 查 詢 考 生 資 料 修 改 儲 存 返 回 修 改 / 確 認 送 出 * 請 審 慎 核 對 考 生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送 出 後, 所 有 資 料 將 無 法 修 改 完 整 填 寫 報 名 表 列 印 考 生 報 名 表 列 印 顯 示 列 印 預 覽 列 印 (Print) 簽 章 ( 二 ) 考 生 還 應 備 妥 國 民 身 份 證 (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個 人 戶 籍 騰 本 ( 內 含 原 住 民 身 份 證 明 地 區 偏 遠 難 以 申 請 者, 可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連 同 報 名 表 ( 考 生 應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齊 全 正 確 ), 一 併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97005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組 收, 才 算 完 成 個 別 報 名 作 業 ( 三 ) 本 招 生 報 名, 免 繳 報 名 費 ( 四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各 項 表 件 及 資 料 一 律 存 查 不 予 退 還, 亦 不 予 調 閱 影 印 ( 五 ) 報 名 表 內 各 欄 所 填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 六 ) 105 學 年 度 各 五 年 制 專 科 錄 取 生, 報 考 本 校 前 需 先 聲 明 放 棄 原 錄 取 資 格 4

( 需 持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或 證 明 書, 如 簡 章 附 錄 二 ),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經 錄 取 後 查 出,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七 )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錯 誤, 若 因 此 影 響 權 益,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附 註 : 1. 所 繳 資 料 ( 證 件 )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者, 本 會 拒 絕 受 理, 如 錄 取 後 發 現 應 取 消 資 格, 並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校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五 寄 發 准 考 證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本 校 招 生 組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4 月 5 日 ( 二 ) 起 以 掛 號 寄 發 准 考 證 至 通 訊 地 址 如 105 年 4 月 12 日 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電 話 03-8572158 轉 2728 2729 2730, 申 請 准 考 證 補 寄 六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105 年 4 月 16 日 ( 六 ) 08:50 09:10 10:10 10:30 11:30 13:10 13:30 14:30 預 備 國 文 英 語 預 備 數 學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如 下 : 國 文 :60 分 鐘 英 語 :60 分 鐘 數 學 :60 分 鐘 考 試 題 型 皆 為 選 擇 題 1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等 三 科 目 採 用 電 腦 卡 片,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2B 軟 心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便 作 答 2 考 生 除 無 色 透 明 墊 板 應 用 文 具 筆 墨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物 品 入 場 ( 包 括 紙 張 及 具 有 計 算 或 通 訊 功 能 之 電 子 器 材 等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修 正 液 不 得 使 用 於 電 腦 卡 片 )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舞 弊 違 規 及 違 法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考 試 時 除 攜 帶 准 考 證 外, 另 應 攜 帶 其 他 身 份 證 件 正 本 ( 需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明 文 件 ) 七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 一 ) 本 校 地 址 :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 二 ) 本 校 電 話 :(03)8572158 轉 2728 2729 2730 ( 三 ) 本 校 傳 真 :(03)8465770 ( 四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7:00 於 本 校 公 佈 考 場 及 座 位 5

八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 一 ) 國 文 :100 分 ( 二 ) 英 語 :100 分 ( 三 ) 數 學 :100 分, 以 上 三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300 分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英 語 國 文 數 學 順 序 比 較 以 決 定 分 發 順 序, 再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 附 註 : 本 項 考 試 不 適 用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之 優 待 ) 九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105 年 4 月 28 日 ( 四 )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並 公 告 本 次 招 生 最 低 分 發 標 準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cust.edu.tw) 十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一 )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錄 三 ), 於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申 請 表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查 ( 傳 真 : 03-8465770, 並 以 電 話 03-8572158 轉 2728 2729 2730 來 電 確 認 ) ( 二 )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 三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一 報 到 登 記 分 發 ( 一 )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者, 須 於 105 年 5 月 7 日 ( 六 ) 下 午 1 時 至 2 時 (13: 00~14:00), 親 自 準 時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需 持 成 績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 依 本 校 寄 送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為 準 ),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登 記 手 續, 未 依 通 知 單 報 到 時 間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論 ( 二 ) 105 年 5 月 7 日 ( 六 )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5 時 (14:30~17:00) 開 始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手 續,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唱 名 分 發 (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英 語 國 文 數 學 順 序 比 較 以 決 定 分 發 順 序, 再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 現 場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十 二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範 圍 及 處 理 程 序 : ( 一 ) 申 訴 範 圍 :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認 有 不 當 導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經 由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二 )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1.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知 悉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其 個 人 所 採 措 施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訴 書 應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別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3.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人 之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6

4. 除 有 應 不 受 理 之 情 形, 除 逕 行 通 知 申 訴 人 外, 教 務 處 應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就 書 面 資 料 審 慎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報 請 校 長 成 立 申 訴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案 件 十 四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書, 呈 報 校 長 核 可 後 寄 送 申 訴 人 同 案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三 本 校 為 實 現 創 校 宗 旨, 照 顧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學 就 業, 經 招 生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之 學 生, 由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公 費 就 學 獎 助, 畢 業 後 薦 派 慈 濟 各 醫 療 志 業 體 服 務 其 獎 助 條 件 獎 助 範 圍 應 盡 義 務 與 違 約 清 償 等, 請 參 閱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辦 法 ( 如 附 錄 一 ) 如 無 法 接 受 獎 助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者, 請 勿 報 考 十 四 一 般 規 定 : 本 校 學 生 一 律 穿 著 制 服 前 三 年 一 律 住 校 及 夜 間 應 參 加 自 習 輔 導 十 五 其 它 ( 一 ) 招 生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紙 本,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www.tcust.edu.tw) 招 生 資 訊 ( 左 上 角 ) 五 專 入 學 招 生 專 區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 二 ) 考 生 可 向 本 校 索 取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 來 信 索 取 請 附 填 好 收 件 人 地 址 並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 三 ) 如 遇 天 災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依 原 訂 時 間 舉 行 考 試 時, 請 收 聽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或 收 看 大 愛 電 視 台 新 聞 播 報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十 六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經 錄 取 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查 驗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如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的 證 明 文 件 ;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認 證 屬 實 者 亦 同 ( 如 將 來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 二 )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8 月 初 寄 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須 知 資 料 袋, 錄 取 考 生 若 於 8 月 中 下 旬 尚 未 收 到, 應 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2318) 查 詢 ( 三 ) 錄 取 新 生 之 體 檢, 依 註 冊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簡 章 附 錄 : ( 一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公 費 就 學 獎 助 辦 法 ( 二 )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 三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7

( 四 )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十 八 所 有 相 關 考 試 事 項 之 詢 問 及 回 覆 皆 以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為 單 一 聯 絡 窗 口 十 九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二 十 所 有 獎 助 相 關 問 題, 逕 向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原 住 民 事 務 組 ( 分 機 2353 2462) 詢 問 8

附 錄 一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二 月 三 日 奉 核 公 告 實 施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一 次 修 訂 實 施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二 年 五 月 十 ㄧ 日 第 二 次 修 訂 實 施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第 三 次 修 訂 實 施 第 一 條 ( 目 的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佛 教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 下 稱 本 會 ) 為 培 育 就 讀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下 稱 學 校 ) 專 科 部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學 生,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能, 成 為 慈 濟 醫 療 志 業 優 秀 從 業 人 員,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 適 用 對 象 ) 學 校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學 生 ( 下 稱 獎 助 生 ) 第 三 條 ( 申 請 條 件 ) 申 請 人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 一 每 學 期 學 業 總 成 績 達 六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二 能 秉 持 慈 悲 喜 捨 與 志 工 服 務 的 慈 濟 精 神, 確 實 遵 守 獎 助 生 之 應 盡 義 務, 經 學 校 人 文 處 ( 室 ) 審 核 評 估 推 薦 者 三 依 學 校 課 業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參 加 開 設 之 課 後 輔 導 課 程 第 四 條 ( 獎 助 名 額 ) 依 本 會 核 定 獎 助 名 額, 但 得 視 同 意 履 行 義 務 之 實 際 人 數 調 整 之 第 五 條 獎 助 項 目 與 獎 助 學 金 發 給 方 式 如 下 : 一 學 雜 費 實 習 ( 驗 ) 費 等, 但 需 扣 除 政 府 機 關 原 住 民 就 學 補 助 款 項 二 膳 食 費, 但 除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發 給 代 金 外, 在 校 期 間 由 學 校 以 儲 值 方 式 核 發, 且 當 月 結 算 不 得 遞 延 使 用 三 住 宿 費, 但 僅 核 給 住 校 生, 由 本 會 按 學 期 逕 付 就 讀 學 校 四 學 校 制 服 實 習 服 實 驗 衣 ( 不 含 體 育 服 ), 只 獎 助 一 次 五 教 學 使 用 教 科 書 ( 不 含 參 考 書 字 典 簿 本 及 講 義 ), 每 學 期 獎 助 一 次 六 棉 被 及 床 單 各 一 條 枕 頭 一 個, 白 色 及 黑 色 皮 鞋 各 一 雙, 於 新 生 入 學 時 發 給 七 每 學 期 發 給 四 個 月 零 用 金, 每 個 月 三 仟 元, 由 本 會 委 請 就 讀 學 校 按 月 發 給 若 當 學 期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每 個 月 零 用 金 加 發 二 仟 元 前 項 獎 助 項 目 均 由 本 會 逕 付 就 讀 學 校 暑 修 延 畢 者 不 予 補 助, 其 他 費 用 自 理 第 六 條 (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人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申 請 人 應 於 上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至 學 校 學 務 處 原 住 民 事 務 組 填 具 慈 濟 基 金 會 提 供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原 住 民 就 學 獎 助 基 本 資 料 表 並 檢 附 六 百 字 以 上 之 自 傳 二 申 請 人 應 與 本 會 簽 訂 就 學 獎 助 合 約 書, 合 約 中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資 格 應 年 滿 9

二 十 歲, 有 正 當 職 業, 且 具 清 償 能 力 證 明 者 學 校 彙 整 申 請 文 件 後 函 送 本 會 教 育 志 業 發 展 處 辦 理 第 七 條 ( 審 核 ) 申 請 資 料 應 送 交 學 校 辦 理 初 審, 並 安 排 面 談 評 審 初 審 通 過 者 由 學 校 函 送 本 會 教 育 志 業 發 展 處 辦 理 複 審, 經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獎 助 名 單, 呈 本 會 總 執 行 長 核 定, 由 本 會 教 育 志 業 發 展 處 通 知 學 校 獎 助 名 單 學 校 應 指 導 獎 助 生 與 本 會 簽 訂 就 學 獎 助 合 約 書, 合 約 中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資 格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以 上, 有 正 當 職 業, 且 附 有 清 償 能 力 證 明 者 方 為 有 效 第 八 條 ( 應 盡 義 務 ) 獎 助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一 嚴 守 校 規 敦 品 勵 學 端 正 儀 容 舉 止 二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穿 著 制 服 三 參 加 校 內 外 慈 青 社 等 慈 濟 人 文 社 團 活 動 以 學 習 實 踐 慈 濟 精 神 四 每 學 期 參 加 由 學 校 人 文 處 ( 室 ) 安 排 之 志 工 服 務 及 慈 濟 人 文 講 座 共 計 24 小 時 獎 助 生 應 於 畢 業 年 度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以 書 面 向 就 讀 學 校 學 務 處 原 住 民 事 務 組 提 出 履 約 申 請, 並 函 送 本 會 教 育 志 業 發 展 處, 轉 請 人 力 資 源 處 協 助 履 約 審 定 及 推 薦 分 發 作 業 本 會 得 依 志 業 體 晉 用 職 缺 與 時 間, 參 考 個 人 專 長 志 趣 等 條 件, 決 定 適 宜 派 職 地 點 工 作 崗 位 及 到 職 日, 獎 助 生 不 得 異 議 因 服 兵 役 須 延 後 履 約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辦 理 延 約 以 一 年 為 限, 並 應 於 退 伍 前 二 個 月, 以 書 面 向 畢 業 學 校 學 務 處 原 住 民 事 務 組 提 出 服 務 履 約 申 請 獎 助 生 如 畢 業 同 年 錄 取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二 技 護 理 系, 可 辦 理 延 約 至 二 技 畢 業 後 履 約 凡 未 能 依 規 定 履 約 者, 應 依 規 定 向 本 會 教 育 志 業 發 展 處 完 成 解 約 手 續, 否 則 視 同 違 約 獎 助 生 畢 業 後 之 義 務 服 務 年 限 原 則 與 簽 約 年 限 相 同, 若 簽 約 年 限 低 於 服 務 志 業 體 該 職 務 的 最 低 合 約 年 限, 應 依 服 務 志 業 體 之 規 定 辦 理 履 約 應 採 連 續 服 務 方 式, 不 得 要 求 分 段 完 成 惟 遇 服 兵 役 或 經 志 業 體 主 管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經 分 發 後, 應 依 志 業 體 之 規 定 完 成 任 用 及 報 到 手 續, 並 遵 守 服 務 單 位 之 各 項 規 則 獎 助 生 於 服 務 時, 其 敘 薪 進 修 訓 練 升 遷 保 險 福 利 及 退 休 等 均 比 照 該 志 業 體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 違 約 ) 獎 助 生 有 下 列 違 約 情 形, 本 會 得 解 除 契 約 : 一 獎 助 生 在 學 期 間, 若 當 學 年 學 業 總 成 績 平 均 未 達 六 十 五 分 以 上, 或 操 行 成 績 未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未 盡 獎 助 生 義 務 者 二 在 學 期 間, 若 因 休 學 無 法 復 學 或 因 故 中 途 退 學 或 遭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三 獎 助 生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服 務 履 約 申 請 或 經 推 薦 就 職 面 談 無 法 錄 用 且 經 志 業 主 管 評 定 惡 意 不 履 約 者 或 經 志 業 錄 用 分 發 但 不 履 約 者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到 職 者 四 履 約 期 未 滿 遭 受 免 職 處 分 或 未 經 核 准 中 途 離 職 者 獎 助 生 如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得 先 由 學 校 訂 定 專 案 輔 導 計 劃 輔 導 之 ; 若 學 生 經 輔 導 其 表 現 已 達 獎 助 標 準, 得 申 請 追 溯 獎 助 ; 若 學 生 表 現 仍 無 法 達 到 獎 助 標 準, 則 解 除 獎 助 契 約 10

第 十 條 ( 解 除 獎 助 及 賠 償 費 用 ) 獎 助 生 解 除 獎 助 契 約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賠 償 費 用 予 本 會 : 一 獎 助 生 賠 償 費 用 為 在 學 期 間 接 受 本 會 所 獎 助 之 一 切 費 用 ( 含 膳 食 費 零 用 金 ) 及 利 息, 由 本 會 財 務 處 受 理 解 約 金 償 還 之 辦 理 二 前 款 費 用 應 加 上 當 時 台 灣 銀 行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之 利 息, 並 按 教 育 部 及 本 會 所 屬 教 育 志 業 體 規 定 之 應 繳 費 用 乙 次 償 還 本 會 ; 若 獎 助 生 申 請 延 期 償 還, 經 本 會 同 意 後, 得 以 分 期 方 式 償 還 本 會 獎 助 生 不 依 規 定 給 付 賠 償 費 用, 應 由 連 帶 保 證 人 負 責 償 還, 並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前 項 賠 償 費 用 由 就 讀 學 校 及 任 職 志 業 體 財 務 單 位 協 助 計 算 金 額, 並 於 呈 核 後 函 知 本 會 第 十 一 條 ( 其 他 ) 有 關 獎 助 生 之 學 習 實 習 問 題 反 應 及 溝 通 協 調 事 項 均 由 就 讀 學 校 學 務 處 原 住 民 事 務 組 負 責 與 本 會 教 育 志 業 發 展 處 聯 繫 獎 助 生 之 分 發 履 約 審 定 等 事 項, 由 本 會 教 育 志 業 發 展 處 會 請 本 會 人 力 資 源 處 負 責 並 為 窗 口, 且 依 本 會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 實 施 與 修 訂 ) 本 辦 法 經 總 執 行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11

附 錄 二 准 考 證 號 碼 學 年 度 各 五 年 制 專 科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聯 絡 ( )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查 該 生 已 放 棄 錄 取 議, 特 此 聲 明 學 院 科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此 致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證 明 學 校 招 生 單 位 戳 章 第 一 聯 學 校 存 查 ------------------------------------------------------------------------------------------ 學 年 度 各 五 年 制 專 科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准 考 證 聯 絡 ( ) 姓 名 性 別 號 碼 電 話 查 該 生 已 放 棄 錄 取 議, 特 此 聲 明 學 院 科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此 致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證 明 學 校 招 生 單 位 戳 章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說 明 :1.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於 報 名 前 向 原 錄 取 學 校 招 生 單 位 蓋 章 證 明 如 原 錄 取 學 校 已 有 提 供 聲 明 表 格 者, 亦 可 繳 交 該 校 格 式 之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2. 本 聲 明 書 第 一 二 聯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原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還 考 生 存 查 3. 完 成 上 述 程 序 後, 申 請 人 始 得 報 考 該 學 年 度 本 校 護 理 科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12

附 錄 三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申 請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電 話 姓 名 報 考 科 別 護 理 科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此 欄 請 勿 填 複 查 得 分 回 覆 日 期 : 考 生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03-8465770) 2.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中 午 12 時 ~105 年 5 月 3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3. 本 表 各 項 資 料 請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以 利 回 覆 13

附 錄 四 :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地 址 :97005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交 通 地 圖 地 圖 說 明 由 火 車 站 前 站 出 站 右 轉, 沿 國 聯 一 路 往 中 山 路 方 向 直 走, 到 中 山 路 口 右 轉 經 過 地 下 道, 遇 中 央 路 四 段 路 口 左 轉, 經 慈 濟 醫 院 靜 思 堂 及 慈 濟 大 學 至 建 國 路 二 段 路 口 再 右 轉, 直 走 到 底 即 能 看 見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方 式 1. 客 運 : 花 蓮 火 車 站 ( 前 站 ) 目 前 有 花 蓮 客 運 202 線 往 水 源 村 可 經 過 本 校 門 口 車 票 22 元 發 車 時 間 :06:30( 假 日 停 開 ) 10:20 17:30 詳 細 時 間 或 異 動 請 以 花 蓮 客 運 網 頁 為 準, 花 蓮 客 運 網 址 :http://www.hualienbus.com.tw/ 2. 計 程 車 : 若 搭 乘 計 程 車 建 議 至 花 蓮 火 車 站 後 站 到 本 校, 目 前 費 用 約 150~200 元 左 右 14

附 件 一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考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報 名 表 請 將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交 於 專 責 老 師 學 歷 注 意 事 項 應 屆 畢 業 生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 住 家 :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 集 體 報 名 請 填 學 校 地 址 ) 畢 ( 肄 ) 業 學 校 原 住 民 族 別 縣 市 區 路 段 號 市 鄉 鎮 街 巷 弄 樓 縣 市 區 路 段 號 市 鄉 鎮 街 巷 弄 樓 縣 市 國 中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肄 業 起 迄 年 月 自 年 月 起 至 年 月 止 1. 本 表 經 本 人 確 認 無 誤 並 簽 名, 若 有 錯 誤 損 及 自 身 權 益, 願 自 行 負 責 2. 本 人 所 附 之 各 項 證 書, 若 被 發 現 偽 造 不 實,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3.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校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4. 凡 經 此 招 生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由 慈 濟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提 供 公 費 就 學 獎 助, 畢 業 後 需 接 受 慈 濟 志 業 體 派 職 服 務 之 義 務 如 無 法 接 受 派 職 服 務 之 履 約 義 務 及 違 約 清 償, 請 勿 報 考 5. 考 生 於 右 欄 簽 名 蓋 章 後, 表 示 同 意 以 上 本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蓋 章 ( 必 須 親 自 簽 名 ) 1. 國 民 身 份 證 (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影 本 繳 2. 學 生 證 影 本 ( 加 蓋 當 學 期 註 冊 戳 章 ) 或 畢 承 辦 人 簽 章 交 業 證 書 影 本 證 3.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 內 含 原 住 民 身 份 證 明 ) 件 主 管 簽 章 4. 其 他 教 務 處 戳 章 15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年 制 護 理 科 原 住 民 專 班 學 生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報 名 學 校 : 序 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證 字 號 備 註 承 辦 人 : 承 辦 單 位 學 校 教 務 處 主 管 : 戳 章 : 第 頁, 共 頁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