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资 者 平 台 问 题 答 疑 汇 总 1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持 有 股 份 或 者 控 制 公 司 的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应 当 主 动 告 知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并 配 合 上 市 公 司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请 问 股 份 变 化 多 少 即 为 较 大 变 化? 答 : 根 据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有 披 露 义 务 : 每 增 减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达 到 5% 增 持 后 导 致 所 持 股 份 达 到 20% 或 30%, 以 及 增 持 股 份 导 致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在 持 股 30% 以 上 后 继 续 增 持 的, 均 有 告 知 上 市 公 司 的 义 务 同 时,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对 于 股 改 前 持 有 控 制 公 司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原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每 减 持 限 售 股 份 达 到 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百 分 之 一 时,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公 告 另 外, 针 对 创 业 板 公 司 股 本 较 主 板 公 司 相 对 小 的 特 点,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还 规 定, 在 一 个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股 份 已 达 该 公 司 总 股 本 5% 以 上 的 股 东 或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买 卖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其 每 增 加 或 减 少 股 份 数 达 到 该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 时, 应 委 托 上 市 公 司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作 出 公 告,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股 份 变 动 的 数 量 平 均 价 格 股 份 变 动 前 后 持 股 情 况 等 2 证 券 质 押 登 记 期 间, 遇 上 市 公 司 实 施 权 益 分 派 或 司 法 再 冻 结 等 情 况 的, 质 权 人 申 请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时 需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答 : 在 质 押 登 记 未 解 除 之 前, 质 押 人 申 请 查 询 原 质 押 相 关 信 息 的, 须 向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质 权 人 为 法 人 的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或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证 明 书 ( 加 盖 公 章 ) 及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质 押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签 章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证 券 质 押 登 记 证 明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2) 质 权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需 提 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证 券 质 押 登 记 证 明 书 原 件,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委 托 代 办 书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3 停 牌 一 小 时 10:30 开 盘 的 股 票 是 否 会 提 前 揭 示 集 合 竞 价 参 考 价 格? 答 : 不 揭 示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证 券 开 市 期 间 停 牌 的, 复 牌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申 报 实 行 集 合 竞 价, 但 不 揭 示 集 合 竞 价 参 考 价 格 匹 配 量 和 未 匹 配 量 公 司 提 醒 您 : 掌 握 交 易 规 则, 熟 悉 各 时 间 段 的 交 易 申 报 规 程, 有 效 进 行 相 关 操 作
4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量 是 否 纳 入 相 关 证 券 当 日 的 总 成 交 量 及 指 数? 答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 大 宗 交 易 不 纳 入 本 所 即 时 行 情 和 指 数 的 计 算, 成 交 量 在 大 宗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入 当 日 该 证 券 成 交 总 量 公 司 提 醒 您 : 了 解 各 类 信 息, 把 握 个 股 动 向, 做 到 理 财 和 交 易 心 中 有 数 5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对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定 义 是 否 只 适 用 于 发 生 收 购 行 为 的 时 候? 在 抛 售 或 减 持 股 份 时 是 否 仍 适 用? 答 :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定 义 不 仅 限 于 收 购 行 为 中, 如 本 所 主 板 和 中 小 板 的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第 四 章 第 四 节 则 规 定 了 股 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增 持 股 份 业 务 管 理 另 外, 如 果 企 业 在 收 购 时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关 系 的, 如 无 相 反 证 据, 在 出 售 股 份 时 也 仍 为 一 致 行 动 人, 当 双 方 减 持 合 计 达 到 5% 时, 需 要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6 上 市 公 司 大 股 东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到 百 分 之 五 时 需 在 多 少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信 息 披 露? 期 间 是 否 可 以 继 续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答 :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86 条 和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13 条 14 条 的 规 定,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每 减 持 达 到 5% 时 须 在 3 日 内 披 露, 在 披 露 前 及 披 露 后 2 日 内 不 得 再 行 买 卖 公 司 股 份 7 上 市 公 司 在 境 外 投 资 是 否 需 要 披 露? 答 :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9.2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 (1)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 以 上, 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 以 较 高 者 作 为 计 算 数 据 ; (2)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3)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4)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5)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因 此, 如 果 上 市 公 司 在 境 外 投 资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时, 应 及 时 披 露 8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全 流 通 是 否 有 期 限 限 制?
答 :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五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上 市 申 请 时,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可 自 愿 做 出 更 加 严 格 的 股 份 限 售 承 诺 此 外, 对 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其 上 市 流 通 还 需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9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有 义 务 披 露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答 : 根 据 深 交 所 关 于 做 好 上 市 公 司 2010 年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纳 入 深 圳 100 指 数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按 照 深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等 相 关 规 定 披 露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深 交 所 鼓 励 其 他 公 司 披 露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应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以 单 独 报 告 的 形 式 在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的 同 时 在 指 定 网 站 对 外 披 露 10 公 司 高 管 如 果 在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处 担 任 董 事, 其 是 否 能 从 控 股 股 东 处 领 取 薪 酬? 答 : 根 据 证 监 会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兼 职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在 上 市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不 得 由 控 股 股 东 代 发 薪 水 11 上 市 公 司 未 聘 用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是 否 违 反 深 交 所 相 关 规 定 并 构 成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的 不 完 善? 深 交 所 对 此 是 否 有 监 管 义 务 和 处 理 措 施? 答 :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聘 任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协 助 董 事 会 秘 书 履 行 职 责 上 市 公 司 如 未 聘 请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根 据 规 定 进 行 整 改 12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以 超 募 资 金 永 久 性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其 在 十 二 个 月 内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风 险 投 资? 答 : 根 据 中 小 企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30 号 : 风 险 投 资 的 规 定,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将 超 募 资 金 永 久 性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或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房 地 产 投 资 矿 业 权 投 资 信 托 产 品 投 资 以 及 本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风 险 投 资 行 为, 但 以 扩 大 主 营 业 务 生 产 规 模 或 延 伸 产 业 链 为 目 的 的 投 资 行 为 除 外 13 中 小 板 基 础 市 场 指 数 是 如 何 编 制 的?
答 : 中 小 板 基 础 市 场 指 数 采 取 市 值 覆 盖 率 的 方 法 编 制, 选 择 中 小 企 业 板 市 场 市 值 最 大 的 前 85% 的 股 票 组 成 样 本 股, 通 过 深 交 所 行 情 系 统 发 布 实 时 行 情 数 据, 指 数 简 称 中 小 基 础, 代 码 为 399623 该 指 数 的 基 日 为 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 点 为 1000 点, 其 对 样 本 股 公 司 派 息 不 作 除 权 调 整 处 理, 任 指 数 自 然 回 落 14 所 持 限 售 股 获 得 的 红 股, 在 减 持 时 是 否 也 会 受 到 百 分 之 一 的 限 制? 答 : 根 据 证 监 会 函 关 于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减 持 行 为 监 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解 释 : 第 一 : 因 送 股 转 股 等 孳 生 的 股 份 不 属 于 存 量 股 份 ; 第 二, 同 一 账 户 同 时 有 存 量 股 份 和 非 存 量 股 份 的, 适 用 非 存 量 股 份 优 先 减 持 原 则 如 投 资 者 所 持 因 限 售 获 得 的 红 股, 在 减 持 时 可 不 受 百 分 之 一 的 限 制 15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系 列 指 数 是 如 何 编 制 的? 答 :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系 列 指 数 根 据 考 察 期 内 样 本 股 的 流 通 市 值 与 成 交 金 额 综 合 排 名, 选 取 中 小 板 和 创 业 板 中 代 表 性 较 强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股 票 构 成 成 份 股 其 中, 排 名 第 1~500 的 股 票 构 成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500 指 数 成 份 股, 排 名 第 101~500 的 股 票 构 成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400 指 数 成 份 股 在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500 指 数 样 本 股 中, 按 成 长 因 子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名, 选 取 前 1/3(166 只 ) 的 样 本 构 成 中 创 500 成 长 指 数 ; 另 外 按 价 值 因 子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名, 选 取 前 1/3(166 只 ) 的 样 本 则 构 成 中 创 500 价 值 指 数 指 数 编 制 方 案 及 最 新 样 本 股 名 单 等 资 料 请 参 见 巨 潮 指 数 网 (http://index.cninfo.com.cn) 16 投 资 者 在 什 么 时 间 可 以 办 理 深 市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查 询 注 销 资 料 变 更 等 账 户 相 关 业 务? 答 : 除 每 个 交 易 日 8:30-15:00 之 外,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 证 券 公 司 ) 还 可 以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15:00-17:00 和 非 交 易 日 8:30-17:00( 以 下 统 称 为 非 交 易 时 间 ) 办 理 深 市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查 询 注 销 资 料 变 更 等 账 户 业 务 17 新 开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开 户 当 天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交 易 等 业 务? 答 : 新 开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成 功 的, 当 天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交 易 等 业 务 18 投 资 者 是 否 可 以 在 不 激 活 休 眠 账 户 的 情 况 下 办 理 新 开 户 手 续? 答 : 可 以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不 激 活 休 眠 账 户, 而 在 任 一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申 请 开 立 一 个 新 的 证 券 账 户 投 资 者 选 择 不 激 活, 新 开 户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应 通 过 证 券 账 户 卡 补 办 新 号 码 的 业 务 流 程 办 理, 补 办 新 号 码 证 券 账 户 于 下 一 交 易 日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19 投 资 者 是 否 可 以 去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答 : 根 据 深 交 所 上 市 规 则 及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的 相 关 规 定, 投 资 者 可 以 前 往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但 应 尽 量 避 免 在 年 报 半 年 报 前 三 十 日 内 去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调 研 同 时, 在 调 研 过 程 中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做 到 不 故 意 打 探 上 市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未 经 上 市 公 司 许 可, 不 与 上 市 公 司 指 定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或 问 询 ; 不 泄 露 无 意 中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不 利 用 所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或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件 等 不 使 用 主 观 臆 断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的 资 料, 在 对 外 发 布 和 使 用 前 知 会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联 系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安 排 调 研 事 宜 另 外, 根 据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进 行 调 研 时,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全 程 参 加, 接 受 采 访 或 调 研 人 员 应 就 调 研 过 程 和 会 谈 内 容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与 采 访 或 调 研 人 员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共 同 亲 笔 签 字 确 认 20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每 年 卖 出 不 得 超 过 所 持 股 份 的 25% 请 问 此 处 每 年 的 起 止 期 限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是 否 指 自 然 年? 答 : 根 据 深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业 务 指 引 的 规 定, 在 每 年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将 根 据 指 引 中 规 定 的 人 员 截 止 上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登 记 在 其 名 下 的 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计 算 25% 的 解 除 股 份 限 额, 扣 除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并 自 动 做 解 除 锁 定 处 理 因 此, 每 年 可 解 锁 25% 股 份 的 起 止 期 限 应 为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至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深 交 所 提 醒 您 : 了 解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减 持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有 关 规 定, 关 注 相 关 人 员 减 持 情 况,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动 态 21 某 股 东 持 有 某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因 该 上 市 公 司 增 发 等 原 因 而 使 其 持 股 比 例 被 动 降 至 5% 以 下,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该 股 东 今 后 进 行 增 减 持 时 是 否 仍 需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答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及 现 行 做 法,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因 公 司 方 面 减 资 公 开 增 发 等 引 起 其 持 股 比 例 被 动 变 动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由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相 关 股 份 变 动 公 告, 股 东 无 需 另 行 披 露 公 告 该 股 东 未 来 因 自 身 增 持 或 减 持 导 致 持 股 比 例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需 要 履 行 相 应 的 披 露 义 务 22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如 在 第 一 年 减 持 25% 的 股 份 后, 第 二 年 是 以 最 初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还 是 以 前 次 减 持 后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基 数 可 以 继 续 减 持? 答 : 根 据 公 司 法 第 142 条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规 则 及 深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业 务 指 引 的 相 关 规 定, 每 年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以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上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登 记 在 其 名 下 的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A 股 B 股 为 基 数, 按 25% 计 算 其 本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法 定 额 度 ( 按 照 A 股 B 股 分 别 计 算 ); 同 时, 对 该 人 员 所 持 的 在 本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内 的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流 通 股 进 行 解 锁 因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获 得 对 价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本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因 此, 该 高 管 如 在 第 一 年 减 持 25%, 第 二 年 应 当 以 其 减 持 后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为 限 继 续 减 持 23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限 制 性 股 票 应 在 什 么 机 构 授 予 之 后, 多 长 时 间 内 完 成 授 予 登 记? 答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限 制 性 股 票 应 该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授 予 之 后 30 日 内 到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存 管 部 完 成 授 予 登 记 24 投 资 者 在 减 持 其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解 禁 股 时, 是 否 可 以 在 二 级 市 场 又 买 入 该 公 司 股 份? 答 : 需 要 视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身 份 而 定 如 投 资 者 身 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的,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47 条 规 定, 其 不 得 在 卖 出 公 司 股 份 后 的 6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而 其 他 投 资 者 不 受 此 限 制 25 身 份 证 号 码 一 样, 名 字 不 一 样 可 以 开 户 吗? 答 : 可 以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领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允 许 使 用 未 过 有 效 期 的 第 一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前 来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但 由 于 第 一 代 身 份 证 号 是 手 工 编 号, 没 有 全 国 联 网,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号 码 重 复 的 情 况 较 多, 所 以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对 于 身 份 证 号 码 一 致, 但 名 字 不 同 的 可 以 允 许 开 户 26 有 些 上 市 公 司 的 限 售 股 到 了 解 禁 期, 为 什 么 没 有 发 布 解 禁 股 上 市 的 公 告? 答 : 这 种 情 况 主 要 发 生 在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到 期, 但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相 关 股 东 未 提 出 办 理 限 售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申 请, 因 此, 该 部 分 限 售 股 份 仍 不 能 上 市 流 通, 也 就 没 有 相 应 的 限 售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公 告 27 季 度 报 告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业 绩 预 告? 答 :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22 号 业 绩 预 告 业 绩 快 报 及 修 正, 深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密 切 关 注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对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财 务 状 况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及 时 对 公 司 的 定 期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1 季 度 报 告 3 季 度 报 告 ) 经 营 业 绩 进 行 预 计 如 上 市 公 司 预 计 公 司 季 度 报 告 期 或 未 来 报 告 期 ( 预 计 时 点 距 报 告 期 末 不 应 超 过 12 个 月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业 绩 预 告 :( 一 ) 净 利 润 为 负 值 ;( 二 ) 实 现 扭 亏 为 盈 ;( 三 ) 实 现 盈 利, 但 净 利 润 与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业 绩 上 升 或 者 下 降 50% 以 上
对 于 中 小 板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应 对 半 年 度 业 绩 前 三 季 度 业 绩 和 年 度 业 绩 进 行 预 告 但 对 第 一 季 度 的 业 绩 预 告 没 有 强 制 要 求 只 有 在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期 间,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波 动 且 公 司 预 计 第 一 季 度 业 绩 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在 异 常 波 动 公 告 中 对 第 一 季 度 的 业 绩 进 行 预 告 :(1) 净 利 润 为 负 值 ;(2) 净 利 润 与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或 者 下 降 50% 以 上 ;(3) 与 上 年 同 期 相 比 实 现 扭 亏 为 盈 比 较 基 数 较 小 的 公 司 ( 即 上 一 年 第 一 季 度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绝 对 值 低 于 或 等 于 0.02 元 人 民 币 ) 预 计 出 现 第 二 项 情 形 的 情 况 除 外 28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对 投 资 者 很 重 要 吗? 当 然 投 资 者 想 向 已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表 达 对 他 们 以 及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的 看 法,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是 你 一 年 一 度 的 好 机 会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为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有 效 途 径, 以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并 让 股 东 知 道 公 司 的 业 务 运 作 情 况 许 多 投 资 者 都 误 以 为 他 们 对 董 事 如 何 营 运 上 市 公 司 的 业 务 没 什 么 影 响 力 事 实 上, 作 为 一 名 公 司 权 益 拥 有 人, 股 东 在 决 策 过 程 中 扮 演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影 响 力 主 要 通 过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发 挥 出 来 根 据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必 须 在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29 我 的 账 户 为 什 么 会 被 限 制 交 易? 答 :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根 据 投 资 者 交 易 情 况, 对 出 现 重 大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的 证 券 账 户 采 取 限 制 买 卖 的 措 施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限 制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第 3 条 规 定,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重 大 异 常 交 易 : 一 是 发 生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第 6.1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之 一,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如, 通 过 大 笔 集 中 申 报 连 续 申 报 高 价 申 报 等 方 式 蓄 意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交 易 量, 涉 嫌 操 纵 股 价 等 行 为 ; 二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交 所 规 定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买 卖 证 券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违 规 买 卖 证 券, 且 情 节 严 重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