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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8 會 期 內 政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業 務 報 告 ( 書 面 報 告 ) 報 告 人 : 內 政 部 部 長 陳 威 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目 錄 壹 民 政 業 務... 1 貳 戶 政 業 務... 4 參 地 政 業 務... 9 肆 合 作 及 人 民 團 體 業 務... 16 伍 警 政 業 務... 19 陸 營 建 業 務... 30 柒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41 捌 役 政 業 務... 48 玖 建 築 研 究 業 務... 52 拾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業 務... 56 I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女 士 先 生 : 謹 將 本 部 104 年 1 月 至 6 月 ( 以 下 簡 稱 本 期 ) 重 要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分 就 民 政 戶 政 地 政 合 作 及 人 民 團 體 警 政 營 建 災 害 防 救 役 政 建 築 研 究 與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等 業 務 報 告 如 下 : 壹 民 政 業 務 一 強 化 公 民 參 政 ( 一 ) 為 使 選 舉 法 制 與 時 俱 進,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4 月 22 日 及 4 月 28 日 分 別 針 對 不 在 籍 投 票 競 選 活 動 規 範 罷 免 制 度 競 選 經 費 管 理 及 補 助 等 議 題, 召 開 3 場 選 舉 罷 免 制 度 系 列 座 談 會 ( 公 聽 會 ), 持 續 研 議 改 進 選 舉 法 制 ( 二 ) 為 健 全 遊 說 法 制, 成 立 遊 說 法 諮 詢 小 組,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及 6 月 24 日 召 開 會 議, 蒐 集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作 為 制 度 推 動 及 修 法 之 參 考 二 健 全 地 方 自 治 ( 一 ) 為 提 升 地 方 治 理 效 能, 健 全 地 方 制 度 運 作, 分 別 於 104 年 1 月 26 日 5 月 27 日 及 9 月 9 日, 針 對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5 條 及 第 56 條 有 關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主 計 人 事 警 察 政 風 及 稅 捐 之 主 管 或 首 長 依 專 屬 人 事 管 理 法 律 任 免 之 合 理 性 地 方 自 治 立 法 權 限 及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因 案 先 行 辭 職 衍 生 之 爭 議 等 議 題, 召 開 研 商 ( 座 談 ) 會, 持 續 研 議 改 進 地 方 制 度 法 制 ( 二 ) 為 提 升 地 方 公 共 設 施 品 質,104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村 ( 里 ) 集 1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 修 ) 建 及 基 礎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97 案 1 億 2,720 萬 元 ( 三 ) 為 表 揚 地 方 基 層 人 員 為 民 服 務 之 付 出, 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舉 行 資 深 績 優 村 里 長 及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共 計 313 人 獲 獎 三 完 備 殯 葬 管 理 ( 一 ) 為 提 升 殯 葬 服 務 品 質, 賡 續 推 動 殯 葬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核 發 256 張 禮 儀 師 證 書 另 持 續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生 前 殯 葬 服 務 契 約 查 核, 並 定 期 於 本 部 全 國 殯 葬 資 訊 網 公 布 合 法 生 前 殯 葬 服 務 契 約 業 者 資 料, 適 時 發 布 消 費 警 訊, 以 減 少 殯 葬 消 費 糾 紛 ( 二 ) 為 落 實 綠 色 殯 葬 理 念, 本 部 持 續 推 廣 環 保 自 然 葬 法, 目 前 全 國 可 實 施 環 保 自 然 葬 法 地 點 計 有 29 處 ; 另 賡 續 推 廣 電 子 輓 額,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有 14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19 處 公 立 殯 儀 館 共 81 間 禮 廳 完 成 播 放 設 備 之 設 置, 本 期 全 國 電 子 輓 額 致 贈 總 數 計 20 萬 7,000 幅 ( 三 ) 為 引 導 地 方 政 府 改 善 我 國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賡 續 辦 理 殯 葬 設 施 示 範 計 畫 第 三 期 計 畫,104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20 案 9,120 萬 8,000 元 四 完 善 宗 教 政 策 ( 一 ) 為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與 宗 教 平 等, 輔 導 宗 教 團 體 健 全 發 展, 擬 具 宗 教 團 體 法 草 案, 經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函 送 大 院 審 議 2

( 二 ) 為 善 用 臺 灣 豐 富 宗 教 文 化 資 源, 深 耕 臺 灣 宗 教 人 文 歷 史, 賡 續 推 動 迎 向 世 界 臺 灣 宗 教 文 化 創 意 沃 土 計 畫, 研 撰 臺 灣 宗 教 百 景 景 觀 導 覽 解 說 臺 灣 宗 教 文 化 資 產 專 題 導 覽 及 宗 教 知 識 家 等 資 料, 培 訓 宗 教 文 化 扎 根 人 員 及 遴 選 宗 教 樂 活 體 驗 行 程 等 ( 三 ) 持 續 推 動 心 中 有 愛 臺 灣 有 福 好 人 好 神 運 動, 結 合 宗 教 團 體 慈 愛 力 量 擴 大 社 會 關 懷, 以 安 定 社 會 秩 序 經 本 部 審 認 之 12 個 興 辦 關 懷 青 少 年 事 業 績 優 宗 教 團 體, 已 於 104 年 2 月 公 開 於 全 國 宗 教 資 訊 網 ; 另 透 過 政 策 性 補 助 鼓 勵 宗 教 團 體 辦 理 社 福 事 業,104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5 案 五 提 倡 禮 制 新 觀 念 ( 一 ) 為 推 展 性 別 平 權 文 化, 繼 推 動 喪 禮 與 婚 禮 習 俗 儀 典 之 檢 視 後, 賡 續 檢 討 生 育 禮, 探 討 傳 統 與 現 代 生 育 禮 之 意 義 演 變 儀 式 與 吉 祥 語 及 出 生 命 名 之 參 考 原 則, 並 分 別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7 月 1 日 及 10 月 12 日, 邀 請 民 俗 宗 教 性 別 與 文 化 等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3 次 檢 討 會 議 ( 二 ) 為 利 民 眾 快 速 瞭 解 現 代 國 民 婚 禮 專 書 內 涵, 已 摘 錄 該 書 實 用 精 華 內 容 製 作 精 簡 版, 包 括 現 代 婚 姻 的 價 值 觀 及 婚 禮 核 心 精 神 結 婚 準 備 事 項 及 進 度 檢 核 表 訂 婚 物 品 及 流 程 結 婚 物 品 及 流 程 喜 帖 寫 法 及 婚 宴 準 備 事 項 婚 禮 賓 客 須 知 等 6 大 主 題, 公 開 於 本 部 網 站 提 供 下 載, 並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函 請 各 中 央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考 運 用 ( 三 ) 為 弘 揚 孝 道 倫 理, 於 104 年 7 月 17 日 舉 行 全 國 孝 行 獎 表 揚 典 禮, 共 計 30 人 獲 獎 3

貳 戶 政 業 務 一 完 善 戶 政 法 規 ( 一 )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戶 籍 法 部 分 條 文, 增 訂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民 族 別 登 記 職 權 更 正 撤 銷 或 廢 止 登 記 等 規 定, 以 落 實 戶 籍 登 記 ; 並 開 放 雙 方 或 一 方 在 國 內 現 有 或 曾 設 戶 籍 者, 在 國 內 結 婚 或 離 婚, 得 向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結 婚 或 離 婚 登 記 ( 二 ) 於 104 年 5 月 20 日 修 正 公 布 姓 名 條 例, 明 定 取 用 中 文 姓 名 方 式, 及 放 寬 申 請 改 名 規 定 ; 另 增 定 本 人 姓 名 更 改, 戶 政 機 關 應 同 時 依 職 權 於 其 配 偶 子 女 戶 籍 資 料 為 配 偶 父 或 母 姓 名 更 改, 並 應 於 變 更 登 記 後 通 知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二 擴 大 異 地 受 理 戶 政 服 務 ( 一 ) 賡 續 推 動 初 領 補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向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截 至 本 期 止, 跨 區 初 領 計 4 萬 1,297 件, 跨 區 補 領 計 8 萬 7,274 件 ( 二 ) 持 續 推 動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人 別 確 認 得 向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截 至 本 期 止, 跨 區 辦 理 者 計 10 萬 3,497 件 ( 三 ) 自 104 年 3 月 27 日 及 104 年 5 月 18 日 起, 新 增 喪 偶 原 冠 姓 之 ㄧ 方, 嗣 後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且 同 時 申 請 回 復 本 姓 者 ; 以 及, 終 止 收 養 回 復 本 姓 後, 同 時 辦 理 變 更 為 父 姓 或 母 姓 等 登 記, 得 向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 四 )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新 增 開 放 死 亡 ( 死 亡 宣 告 ) 登 4

記 等 6 項 戶 籍 登 記 項 目, 得 向 全 國 任 ㄧ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總 計 得 異 地 辦 理 之 戶 籍 登 記 項 目 已 達 31 項 另 設 籍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花 蓮 縣 及 臺 東 縣 民 眾, 就 其 他 尚 未 開 放 之 戶 籍 登 記 項 目 及 英 文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並 得 向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透 過 行 政 協 助 方 式 申 辦, 以 擴 大 便 民 效 益 ( 五 ) 自 104 年 7 月 27 日 起, 開 放 民 眾 得 向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過 世 親 屬 之 相 片 影 像 電 子 檔 光 碟, 以 於 兼 顧 資 訊 安 全 下 提 升 便 民 服 務 ( 六 ) 持 續 推 動 便 利 商 店 (KIOSK 平 臺 ) 申 請 戶 籍 謄 本 服 務, 提 供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請 紙 本 戶 籍 謄 本 並 郵 寄 服 務,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受 理 2,001 件 ; 另 於 本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提 供 線 上 付 費 申 請 紙 本 戶 籍 謄 本 服 務,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受 理 461 件 三 創 新 戶 政 便 民 服 務 ( 一 ) 研 議 推 動 晶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結 合 自 然 人 憑 證 及 健 保 卡, 且 保 留 整 合 其 他 證 卡 空 間, 由 民 眾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再 結 合 其 他 證 卡 另 規 劃 採 用 晶 片 護 照 之 電 子 防 偽 技 術, 防 止 晶 片 內 容 被 竄 改 及 複 製, 具 高 度 防 偽 機 制 換 發 計 畫 預 計 於 106 年 至 107 年 進 行 系 統 規 劃 設 計 建 置 與 測 試, 並 於 107 年 系 統 整 備 測 試 完 成 後, 即 逐 步 開 始 進 行 相 關 換 證 工 作 ( 二 ) 推 動 戶 政 行 動 化 服 務, 運 用 可 攜 式 行 動 裝 置 及 行 動 網 路, 提 供 年 滿 65 歲 重 症 病 患 肢 體 殘 障 等 行 動 不 便 者 到 府 服 務, 或 機 動 至 機 關 學 校 受 災 區 提 供 服 務, 自 5

103 年 8 月 起, 由 新 北 市 及 花 蓮 縣 共 42 個 戶 政 作 業 點 先 行 試 辦, 並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增 加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共 131 個 戶 政 作 業 點,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受 理 3,424 件 ( 三 ) 推 動 戶 政 事 務 所 跨 機 關 通 報 健 保 卡 資 訊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開 辦 目 前 民 眾 在 全 國 22 個 地 方 政 府 所 轄 318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新 生 兒 出 生 登 記 戶 籍 資 料 變 更 通 報 ( 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變 更 )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健 保 卡 同 時 遺 失 申 請 補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等 3 項 業 務, 皆 可 同 時 辦 理 健 保 卡 初 領 換 領 服 務 ( 四 ) 強 化 推 動 戶 籍 資 料 異 動 跨 機 關 通 報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或 於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戶 籍 資 料 變 更 登 記 後, 可 通 知 稅 務 監 理 地 政 機 關 台 電 及 台 水 公 司 變 更 後 資 料 截 至 本 期 止, 線 上 申 請 計 2,057 件, 臨 櫃 申 請 計 60 萬 956 件 ( 五 ) 持 續 推 動 全 面 免 附 戶 籍 謄 本 執 行 計 畫,102 年 至 103 年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已 完 成 209 項 須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規 定 修 正 及 224 項 業 務 免 附 戶 籍 謄 本 ;104 年 至 105 年 由 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賡 續 落 實 免 附 戶 籍 謄 本 政 策, 並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推 動 辦 理 ( 六 ) 賡 續 推 動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取 代 戶 籍 謄 本, 及 推 動 戶 口 名 簿 線 上 請 領 紀 錄 查 詢,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19 萬 5,072 人 次 查 詢 ( 七 ) 推 動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指 定 送 達 機 關 服 務, 矯 正 機 關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可 代 為 申 請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以 辦 理 收 容 人 關 6

係 調 查 假 釋 審 核 及 撤 銷 假 釋 等 作 業,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受 理 12 萬 8,803 件 四 精 進 國 籍 行 政 業 務 ( 一 ) 國 籍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業 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 經 大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完 竣, 本 部 將 持 續 推 動 修 法 作 業, 以 延 攬 優 秀 人 才, 及 維 護 婚 姻 移 民 者 權 益, 並 解 決 外 國 人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之 實 務 問 題,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 二 ) 推 動 外 籍 人 士 教 育 程 度 及 上 課 紀 錄 線 上 登 錄, 自 104 年 3 月 28 日 起,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轄 學 校 本 部 移 民 署 各 服 務 站 協 助 登 錄 外 籍 人 士 上 課 資 料, 以 免 除 戶 政 機 關 向 開 課 單 位 確 認 前 開 資 料 正 確 性 之 作 業 流 程 ; 另 規 劃 於 105 年 度 擴 大 由 大 專 院 校 勞 動 部 等 機 關 共 同 辦 理, 未 來 外 籍 人 士 申 請 歸 化 時 可 免 附 上 課 時 數 證 明, 改 由 戶 政 機 關 直 接 於 系 統 查 詢, 以 達 簡 政 便 民 效 益 五 落 實 人 口 政 策 ( 一 ) 彙 編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103 年 度 執 行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104 年 7 月 28 日 行 政 院 人 口 及 人 才 政 策 會 報 第 1 次 會 議 予 以 備 查 ( 二 ) 於 104 年 9 月 27 日 舉 辦 時 來 運 轉 好 ㄩㄣˋ 到 得 良 緣 賜 好 運 祈 願 活 動, 以 鼓 勵 國 人 婚 育, 並 提 倡 家 庭 觀 念 六 強 化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 一 ) 加 強 現 行 系 統 備 援 架 構, 建 立 網 路 卡 備 援 機 制, 啟 動 全 國 主 機 點 異 地 備 援 資 料 之 同 步 傳 輸, 及 建 議 各 直 轄 市 7

縣 ( 市 ) 政 府 自 行 添 購 具 磁 碟 陣 列 功 能 之 伺 服 器 等 ; 另 逐 步 調 整 系 統 整 體 架 構, 改 以 雙 線 網 路 分 散 流 量 並 互 為 備 援 機 制, 以 提 升 系 統 處 理 效 率, 達 成 服 務 不 中 斷 目 標 ( 二 ) 健 全 維 運 管 理 機 制,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引 進 專 業 顧 問 進 駐 本 部 戶 政 司, 協 助 追 蹤 分 析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及 提 出 系 統 架 構 改 善 建 議, 並 協 助 建 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建 構 管 理 系 統 及 調 整 機 房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三 ) 推 動 全 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集 中 化 規 劃 與 建 置,103 年 度 已 完 成 先 期 研 究, 刻 正 由 專 業 顧 問 進 行 實 體 環 境 評 估, 預 計 於 105 年 度 辦 理 分 析 及 規 劃 作 業, 於 106 年 至 108 年 進 行 建 置 ( 四 ) 因 應 105 年 1 月 16 日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配 合 增 修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選 舉 作 業 軟 體 功 能, 於 104 年 7 月 11 日 及 8 月 15 日, 分 別 由 臺 北 市 彰 化 縣 辦 理 第 1 次, 由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辦 理 第 2 次 選 舉 作 業 軟 體 測 試, 並 依 測 試 結 果 於 9 月 4 日 完 成 系 統 更 新 ; 另 分 別 於 9 月 5 日 及 10 月 17 日, 辦 理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全 國 選 舉 作 業 測 試 工 作 ( 五 ) 完 成 本 部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之 國 際 認 證 轉 版 作 業, 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取 得 ISO 27001:2013 新 版 轉 版 驗 證 確 認 證 書 七 加 強 自 然 人 憑 證 運 用 ( 一 ) 截 至 104 年 9 月 底 止, 自 然 人 憑 證 總 發 證 量 計 500 萬 8

3,110 張 ; 各 機 關 開 發 提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系 統 計 233 個 3,495 項 功 能 ; 提 供 機 關 內 部 使 用 之 系 統 計 385 個 4,476 項 功 能 ; 另 上 網 應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人 次 已 超 過 4 億 3,737 萬 人 次 ( 二 ) 運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作 為 電 子 發 票 歸 戶, 截 至 本 期 止,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註 冊 接 受 電 子 發 票 者 計 11 萬 8,112 人 ; 歸 戶 至 自 然 人 憑 證 之 裝 置 數 計 22 萬 9,443 個 ;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註 冊 歸 戶 總 發 票 張 數 已 達 2,174 萬 1,222 張 ( 三 ) 與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合 作 推 動 民 眾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全 民 健 保 健 康 存 摺 系 統, 自 103 年 9 月 起,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申 請 最 近 一 年 期 間,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就 醫 資 料, 協 助 民 眾 掌 握 自 身 健 康 狀 況, 並 提 供 醫 師 開 立 處 方 參 考, 以 縮 短 醫 病 間 資 訊 不 對 等,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有 約 1 萬 9,669 申 請 人 次 ( 四 ) 研 議 推 動 自 然 人 憑 證 行 動 化 應 用 服 務, 規 劃 以 虛 擬 智 慧 卡 Micro SD USB 雙 介 面 智 慧 卡 搭 配 具 有 近 距 離 無 線 通 訊 (NFC) 之 手 機 等 方 案 提 供 使 用, 以 擴 大 自 然 人 憑 證 使 用 效 益 參 地 政 業 務 一 強 化 地 籍 管 理 ( 一 ) 持 續 清 理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辦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所 遺 地 籍 問 題, 各 地 方 政 府 自 97 年 7 月 起 公 告 清 理 神 明 會 等 14 類 土 地,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重 新 辦 竣 登 記 土 地 計 6 萬 7,117 筆, 已 標 出 土 地 計 3,642 筆, 已 囑 託 登 記 國 有 土 地 計 5,161 9

筆, 以 利 釐 清 地 籍 及 促 進 土 地 利 用 ( 二 )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修 正 公 布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明 定 地 籍 清 理 標 售 土 地 之 繼 承 人, 自 土 地 標 售 價 金 儲 存 之 日 或 國 有 登 記 完 畢 之 日 起 10 年 內, 可 按 應 繼 分 領 取 土 地 價 金, 不 再 需 要 全 體 繼 承 人 會 同 領 取 ; 另 增 訂 所 有 權 人 持 分 登 記 空 白 之 土 地, 可 申 請 更 正 持 分, 如 逾 期 未 申 請, 政 府 將 按 人 數 均 分 權 利 範 圍 空 白 部 分, 以 維 護 土 地 權 利 人 權 益, 並 促 進 土 地 活 化 利 用 二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 一 ) 持 續 推 動 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 制 度, 截 至 本 期 止, 可 查 詢 案 件 計 112 萬 8,000 餘 件, 查 詢 人 次 約 5,275 萬 人 次 ; 並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提 供 無 限 期 無 限 流 量 之 免 費 下 載 實 價 登 錄 資 料 服 務, 俾 利 民 眾 加 值 運 用 ; 另 持 續 督 請 地 方 政 府 加 強 查 核, 以 確 保 申 報 登 錄 資 訊 正 確 性 ( 二 ) 定 期 發 布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發 布 第 44 期 資 訊 ; 另 全 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地 政 機 關 建 置 地 價 基 準 地,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1,645 點, 以 促 進 合 理 地 價 形 成 三 推 動 地 權 業 務 ( 一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取 得 不 動 產 物 權 案 件,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申 請 415 件, 其 中 經 核 准 取 得 不 動 產 物 權 計 207 件 未 核 准 99 件 審 核 中 98 件 移 轉 10 件 設 定 1 件 本 期 審 核 許 可 取 得 計 26 件 10

( 二 ) 外 國 人 申 請 投 資 我 國 不 動 產 案 件, 本 期 計 申 請 632 件, 其 中 核 准 取 得 件 數 448 件 移 轉 件 數 184 件 ( 三 ) 為 避 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取 得 不 動 產 集 中 於 特 定 地 區, 造 成 炒 作 房 地 產 市 場 疑 慮, 本 部 於 104 年 3 月 19 日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設 定 或 移 轉 不 動 產 物 權 許 可 辦 法 第 14 條, 修 正 發 布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不 動 產 物 權 採 行 總 量 管 制 之 數 額 及 執 行 方 式,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限 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集 中 度, 同 棟 或 同 一 社 區 之 建 物 總 戶 數 以 10% 為 上 限 四 精 進 國 土 測 量 ( 一 ) 為 釐 整 地 籍 資 料, 保 障 人 民 產 權, 辦 理 新 北 市 等 15 個 直 轄 市 縣 之 地 籍 圖 重 測 工 作,104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重 測 土 地 13 萬 347 筆, 面 積 約 2 萬 1,300 公 頃 ( 二 ) 為 維 護 國 家 坐 標 系 統, 自 103 年 度 起 採 精 密 水 準 觀 測 方 式 辦 理 高 程 基 準 網 檢 測 及 一 等 水 準 點,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1,696 點 ( 三 ) 為 建 立 全 國 海 陸 域 完 整 地 形 圖 資,104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花 蓮 臺 東 地 區 184 幅 基 本 圖, 及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與 澎 湖 地 區 278 幅 海 域 基 本 圖 ( 四 ) 為 整 合 圖 籍 資 料, 辦 理 新 北 市 等 17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圖 解 數 化 地 籍 圖 整 合 建 置 及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套 疊 工 作,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1,254 幅 圖, 土 地 7 萬 5,444 筆, 面 積 約 2,357 公 頃 11

( 五 ) 為 加 值 應 用 基 本 圖 資, 辦 理 通 用 版 電 子 地 圖 更 新 維 護 及 新 增 民 生 設 施 地 標 工 作, 範 圍 包 括 臺 北 市 等 11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部 分 地 區,104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2,829 幅 圖 ( 六 ) 為 增 加 地 籍 資 料 應 用 效 益, 產 製 適 用 於 GIS 軟 體 之 加 值 地 籍 資 料,104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臺 中 市 及 臺 南 市 等 21 個 行 政 區 域, 計 114 萬 筆 土 地 之 地 籍 圖 接 合 對 位 作 業 ( 七 ) 為 提 升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登 記 作 業 效 能, 持 續 推 動 建 物 產 權 測 繪 登 記 流 程 簡 化 措 施,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受 理 5,674 件 五 辦 理 方 域 行 政 ( 一 ) 推 動 我 國 海 域 調 查 與 圖 資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確 保 我 國 海 洋 權 益 及 海 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120 個 航 次 950 天 之 海 域 調 查 工 作 ; 另 蒐 集 鄰 國 海 域 權 利 主 張 及 整 編 我 國 大 陸 礁 層 外 部 界 限 各 項 圖 資, 作 為 未 來 海 域 劃 界 談 判 之 重 要 參 據 ( 二 ) 辦 理 東 海 ( 釣 魚 臺 列 嶼 ) 及 南 海 島 礁 之 基 礎 圖 資 測 繪,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218 個 島 礁 之 向 量 圖 資 製 作, 並 針 對 部 分 重 要 島 礁 進 行 其 變 遷 情 形 之 判 釋 及 分 析 ; 另 蒐 集 我 國 南 海 各 島 礁 相 關 資 訊, 建 置 我 國 海 域 島 礁 地 理 空 間 資 訊 系 統, 以 提 供 海 洋 政 策 分 析 擬 定 之 基 礎 ( 三 ) 於 104 年 8 月 出 版 中 華 民 國 南 疆 史 料 選 輯, 俾 利 民 眾 瞭 解 政 府 百 年 來 經 營 南 海 諸 島 之 歷 史 過 程, 並 喚 起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南 海 議 題 之 重 視 ( 四 ) 賡 續 推 動 行 政 區 劃 法 草 案 之 立 法 作 業, 以 建 立 公 平 12

合 理 之 行 政 區 劃 制 度 六 加 強 土 地 利 用 ( 一 ) 配 合 政 府 機 關 興 辦 公 共 事 業 需 用 土 地, 本 期 計 核 准 撥 用 地 方 公 有 土 地 81 件 270 筆, 面 積 約 20.75 公 頃 ; 核 准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29 件 733 筆, 面 積 約 135.16 公 頃 ( 二 )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公 布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9 條 之 3, 以 解 決 金 門 地 區 民 眾 長 期 訴 求 返 還 雷 區 範 圍 內 土 地 等 問 題, 落 實 還 地 於 民 政 策 ( 三 ) 推 動 農 地 重 劃,104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雲 林 縣 麥 寮 地 區 農 地 重 劃 先 期 規 劃, 面 積 83 公 頃 ; 雲 林 縣 褒 忠 鄉 龍 岩 及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新 東 勢 等 2 地 區 農 地 重 劃 工 程, 面 積 170 公 頃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改 善 工 程 16 區, 面 積 1,148 公 頃 ( 四 )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950 區, 面 積 1 萬 5,765 公 頃 ( 五 )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105 區, 面 積 8,346 公 頃, 並 提 供 3,839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4,500 公 頃 可 建 築 土 地 ( 六 )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及 區 段 徵 收 工 程, 本 期 計 推 動 6 區 ( 其 中 市 地 重 劃 4 區 區 段 徵 收 2 區 ), 面 積 約 535.46 公 頃 ( 七 )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先 期 規 劃 90 區, 面 積 723.26 公 頃 ;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26 區, 面 積 183.32 公 頃 ; 工 程 設 計 20 區, 面 積 13

147.86 公 頃 ; 重 劃 建 設 38 區, 面 積 253.36 公 頃 七 健 全 不 動 產 交 易 管 理 ( 一 )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修 正 發 布 不 動 產 說 明 書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並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 生 效, 針 對 土 地 成 屋 及 預 售 屋 等 增 列 應 記 載 事 項, 及 增 列 不 得 記 載 以 不 動 產 委 託 銷 售 標 的 現 況 說 明 書 等 替 代 不 動 產 說 明 書, 及 不 得 記 載 房 價 有 上 漲 空 間 或 預 測 房 價 上 漲 之 情 形 等, 以 使 消 費 者 獲 得 充 分 正 確 之 資 訊,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 二 ) 研 擬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範 本 修 正 草 案, 並 配 合 研 提 其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草 案, 以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及 租 屋 市 場 需 求 ( 三 ) 逐 步 推 動 房 仲 業 者 合 理 收 取 服 務 報 酬, 持 續 督 請 業 界 自 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由 消 費 者 於 規 定 上 限 範 圍 內 與 房 仲 業 者 自 行 商 議 服 務 費 額, 並 賡 續 與 業 界 溝 通 檢 討 不 動 產 仲 介 經 紀 業 服 務 報 酬 計 收 標 準, 以 兼 顧 消 費 者 及 業 者 權 益 八 完 善 土 地 登 記 ( 一 ) 研 訂 不 動 產 登 記 法 草 案, 以 健 全 土 地 登 記, 保 障 人 民 財 產 權 益, 及 維 護 交 易 安 全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召 開 40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並 賡 續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會 商 ( 二 ) 持 續 推 動 全 國 土 地 登 記 機 關 實 施 遠 途 申 請 人 申 請 登 記 案 件 先 行 審 查, 本 期 計 受 理 7,053 件, 約 節 省 申 請 人 往 返 機 關 時 間 3 萬 5,532 小 時, 交 通 費 629 萬 9,585 元 14

九 加 強 地 政 便 民 服 務 ( 一 ) 持 續 推 動 全 面 免 附 地 籍 謄 本 執 行 計 畫,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完 成 63 項 須 檢 附 地 籍 謄 本 規 定 修 正 及 58 項 業 務 免 附 地 籍 謄 本 ( 二 ) 擴 大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申 領 服 務 據 點, 與 統 一 OK 萊 爾 富 全 家 等 4 大 超 商 合 作, 自 104 年 8 月 1 日 起, 提 供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請 第 二 類 地 籍 謄 本 服 務 ( 三 ) 推 動 同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內 跨 地 政 事 務 所 收 辦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自 104 年 2 月 起 分 4 階 段 辦 理, 第 1 階 段 已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全 面 實 施 簡 易 登 記 案 件 跨 所 登 記 ; 第 2 階 段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新 增 拍 賣 抵 押 權 之 設 定 內 容 變 更 或 讓 與 登 記 預 告 及 塗 銷 預 告 登 記 等 項 目, 持 續 擴 大 便 民 效 益 ( 四 ) 賡 續 推 動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本 期 電 子 地 籍 謄 本 計 1,626 萬 張 申 領 量,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計 1,500 萬 張 ( 筆 棟 ) 查 詢 量,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計 753 萬 張 查 詢 量 ; 另 持 續 提 供 地 政 資 訊 網 路 訊 息 服 務, 本 期 計 約 54 萬 6,653 則 十 推 動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 一 ) 推 動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雲 服 務 平 臺 (TGOS),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彙 整 2,058 筆 詮 釋 資 料 及 6,681 筆 圖 資 服 務 ; 另 全 國 門 牌 地 址 定 位 服 務 使 用 次 數 已 超 過 1 億 8,900 萬 次, 網 路 地 圖 元 件 使 用 次 數 已 超 過 4 億 1,600 萬 次 ( 二 ) 持 續 推 動 社 會 經 濟 統 計 地 理 資 訊 網, 收 納 人 口 工 商 15

醫 療 社 福 住 宅 教 育 及 宗 教 等 資 料, 以 及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相 關 電 子 地 圖 路 網 防 救 災 等 基 礎 圖 資 ; 另 賡 續 提 供 統 計 區 比 對 服 務 及 雲 端 服 務, 以 利 各 界 決 策 應 用 截 至 本 期 止, 統 計 區 比 對 服 務 總 筆 數 已 達 2,248 萬 筆 ( 三 ) 辦 理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社 會 經 濟 資 料 庫 擴 建 及 共 通 平 臺 推 動 計 畫, 擴 增 與 發 布 共 通 平 臺 資 料 Web Service, 及 建 置 與 發 布 統 計 地 圖 API 雲 端 服 務, 另 規 劃 開 發 共 通 性 直 轄 市 縣 ( 市 ) 統 計 地 圖 展 示 模 版, 以 提 升 資 料 應 用 效 益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收 納 約 2 萬 3,430 項 產 品, 其 中 1 萬 7,774 項 為 免 申 請 可 直 接 下 載 之 公 開 資 料 ( 四 ) 截 至 本 期 止,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計 提 供 雲 林 縣 等 7 個 地 方 政 府 使 用 ; 另 地 籍 自 動 同 步 模 組 並 已 導 入 雲 林 縣 等 3 個 地 方 政 府 之 公 地 系 統 使 用 ( 五 ) 推 動 門 牌 位 置 資 料 管 理 維 護 系 統 及 門 牌 便 民 服 務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基 隆 市 等 14 個 地 方 政 府 使 用, 並 進 行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將 戶 役 政 系 統 門 牌 資 料 納 入 坐 標 欄 位, 及 將 最 小 統 計 區 一 級 發 布 區 及 二 級 發 布 區 納 入 系 統 架 構 肆 合 作 及 人 民 團 體 業 務 一 推 動 合 作 行 政 及 輔 導 業 務 ( 一 )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修 正 公 布 合 作 社 法 部 分 條 文, 計 修 正 32 條 條 文, 修 正 重 點 包 括 修 正 合 作 社 種 類, 使 合 作 社 可 更 彈 性 經 營 ; 有 限 度 開 放 非 社 員 使 用, 並 增 訂 非 社 員 使 用 規 定, 且 相 關 收 益 應 提 列 為 公 積 金 及 公 益 金, 不 16

得 分 配 社 員, 以 維 護 合 作 社 公 益 性 格 ( 二 ) 截 至 本 期 止, 全 國 各 類 合 作 社 ( 場 )4,042 社 儲 蓄 互 助 社 338 社, 合 計 4,380 社, 社 員 人 數 228 萬 餘 人, 股 金 總 額 264 億 5,902 萬 餘 元 ( 三 ) 本 期 辦 理 省 級 及 全 國 級 合 作 社 成 立 變 更 及 清 算 登 記 45 社 ; 辦 理 省 級 及 全 國 級 合 作 社 初 核 67 社, 各 級 合 作 社 覆 核 126 社 ; 會 同 會 計 師 稽 查 合 作 社 3 社 ; 辦 理 上 年 度 補 助 款 就 地 審 計 抽 查 26 社 ; 辦 理 全 國 各 級 合 作 社 補 助 43 社 ( 四 ) 本 期 辦 理 合 作 社 幹 部 教 育 訓 練 2 班 次 籌 組 合 作 社 講 習 會 3 場 次, 計 206 人 次 參 與 ; 辦 理 合 作 社 間 合 作 工 作 3 場 次 ; 辦 理 合 作 找 幸 福 婦 女 合 作 事 業 研 習 5 場 次, 約 240 人 次 參 加 ( 五 ) 賡 續 推 動 儲 蓄 互 助 培 力 - 平 民 銀 行 實 驗 方 案, 提 供 弱 勢 民 眾 取 得 所 需 資 金 融 通 管 道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154 名 家 戶 代 表 參 加 累 積 儲 蓄 288 萬 餘 元, 其 中 計 39 人 (80 筆 ) 申 請 貸 款 核 貸 金 額 469 萬 餘 元 二 辦 理 人 民 團 體 輔 導 業 務 ( 一 ) 輔 導 全 國 性 社 會 團 體 籌 組 設 立 及 推 動 會 務, 截 至 本 期 止, 全 國 性 社 會 團 體 計 1 萬 2,541 個 省 級 團 體 258 個, 共 計 1 萬 2,799 個 ( 二 ) 輔 導 全 國 性 職 業 團 體 健 全 組 織 及 發 揮 功 能, 截 至 本 期 止, 全 國 性 職 業 團 體 計 333 個 省 級 團 體 117 個, 共 計 17

450 個 ( 三 ) 推 動 本 部 團 體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強 化 人 民 團 體 會 務 e 化 管 理 作 為, 於 104 年 9 月 上 線 ( 四 ) 研 議 建 置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共 構 共 用 之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人 民 團 體 業 務 之 作 業 系 統 平 臺, 以 利 資 訊 整 合 ; 另 規 劃 建 置 公 益 平 臺 資 訊 系 統, 結 合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雲 服 務 平 臺 (TGOS) 套 點 對 位, 並 同 步 納 入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寺 廟 教 會 ( 堂 ) 農 ( 漁 工 ) 會 等 非 營 利 組 織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及 民 眾 共 同 運 用 ( 五 ) 持 續 推 動 人 民 團 體 相 關 法 規 之 修 法 工 作, 朝 登 記 制 方 向 規 劃, 逐 步 鬆 綁 對 人 民 團 體 之 管 理 作 為, 以 落 實 人 民 團 體 會 務 自 主 原 則 另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商 業 團 體 法 部 分 條 文, 並 賡 續 推 動 工 業 團 體 法 之 修 法 作 業 三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 一 ) 截 至 本 期 止,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數 計 132 萬 1,983 人, 平 均 年 齡 64.98 歲, 其 中 65 歲 以 上 者 計 70 萬 1,243 人, 占 被 保 險 人 數 53.04%; 另 本 期 補 助 農 民 參 加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計 22 億 1,045 萬 餘 元, 核 付 各 項 農 保 現 金 給 付 2 萬 4,618 件 38 億 3,887 萬 餘 元 ( 二 ) 本 期 計 召 開 3 次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6 次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完 竣 之 爭 議 審 議 案 計 164 件 18

伍 警 政 業 務 一 加 強 犯 罪 防 制 ( 一 ) 查 緝 暴 力 及 強 盜 犯 罪 1 本 期 全 般 刑 案 發 生 15 萬 814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16 萬 431 件, 減 少 9,617 件 (-5.99%); 破 獲 13 萬 9,831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13 萬 6,668 件, 增 加 3,163 件 (+2.31%); 破 獲 率 92.72%, 較 103 年 同 期 85.19%, 增 加 7.53 個 百 分 點 2 本 期 暴 力 案 件 發 生 928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1,181 件, 減 少 253 件 (-21.42%); 破 獲 971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1,144 件, 減 少 173 件 (-15.12%); 破 獲 率 104.63%( 含 積 案 ), 較 103 年 同 期 96.87%, 增 加 7.76 個 百 分 點 3 本 期 強 盜 案 件 發 生 186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196 件, 減 少 10 件 (-5.10%); 搶 奪 案 件 發 生 178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223 件, 減 少 45 件 (-20.18%);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發 生 3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1 件, 增 加 2 件 ( 二 ) 掃 蕩 黑 道 幫 派 1 為 防 制 組 織 犯 罪, 針 對 具 有 集 團 性 常 習 性 及 暴 力 性 或 脅 迫 性 之 黑 道 幫 派 犯 罪 組 織, 選 報 為 治 平 專 案 目 標 實 施 蒐 證 檢 肅, 並 於 治 安 重 點 時 段 規 劃 實 施 全 國 同 步 掃 黑 行 動 本 期 檢 肅 到 案 治 平 專 案 目 標 154 人 手 下 共 犯 1,104 人 ; 策 劃 實 施 4 次 專 案 行 動 期 間, 執 行 搜 索 臨 檢 目 標 處 所 1 萬 4,152 處 查 獲 各 類 刑 事 嫌 犯 3,717 人 19

違 反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69 件 與 103 年 同 期 比 較, 到 案 治 平 目 標 減 少 2 人 (-1.28%) 手 下 共 犯 減 少 42 人 (-3.66%); 搜 索 臨 檢 目 標 處 所 減 少 938 處 (-6.22%) 查 獲 各 類 刑 事 嫌 犯 增 加 496 人 (+15.40%) 違 反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增 加 8 件 (+13.11%) 2 為 防 制 黑 道 幫 派 或 職 業 股 東 非 法 干 擾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東 常 ( 臨 時 ) 會, 本 部 警 政 署 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建 立 聯 繫 平 臺, 本 期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共 查 訪 暨 監 控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東 會 1,566 家 ( 場 ) 次, 並 無 發 現 黑 道 幫 派 介 入, 僅 有 少 數 疑 似 職 業 股 東 人 士 與 會 ( 三 ) 防 制 詐 欺 犯 罪 1 本 期 全 般 詐 欺 犯 罪 發 生 9,830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1 萬 2,078 件, 減 少 2,248 件 (-18.61%); 破 獲 率 86.30%, 較 103 年 同 期 58.97%, 增 加 27.33 個 百 分 點 2 持 續 防 制 電 信 詐 欺 及 網 路 詐 欺 案 件, 本 部 警 政 署 積 極 協 調 各 電 信 業 者 全 面 執 行 智 慧 型 手 機 惡 意 程 式 攔 阻 機 制, 並 針 對 拍 賣 詐 騙 盛 行 之 網 站, 加 強 賣 場 巡 邏 與 提 高 帳 戶 停 權 工 作, 並 定 期 公 布 高 風 險 賣 場 名 單 ; 另 分 析 國 內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有 資 安 顧 慮 者, 移 請 經 濟 部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進 行 行 政 檢 查 及 裁 罰, 本 期 計 移 送 8 家 業 者 3 建 立 民 眾 網 路 個 資 外 洩 防 制 機 制,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每 日 過 濾 最 新 個 資 外 洩 網 路 賣 場 名 單, 主 動 聯 繫 業 者 加 強 改 善, 以 確 保 民 眾 個 資 安 全 本 期 165 執 行 斷 話 數 2,024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增 加 35 件 (+1.76%); 成 功 攔 阻 被 害 案 件 342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增 加 162 件 ( 20

+90.00%); 攔 阻 金 額 4,070 萬 餘 元, 較 103 年 同 期 增 加 2,361 萬 餘 元 (+138.23%) 4 本 期 偵 破 跨 境 詐 欺 犯 罪 集 團 35 件 450 人, 國 內 詐 欺 犯 罪 集 團 11 件 83 人, 共 計 46 件 533 人 另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偵 破 國 內 詐 欺 犯 罪 集 團 83 件 1,211 人 ( 四 ) 檢 肅 竊 盜 犯 罪 1 本 期 竊 盜 案 件 發 生 3 萬 5,452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4 萬 2,111 件, 減 少 6,659 件 (-15.81%); 破 獲 數 3 萬 1,318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3 萬 5,155 件, 減 少 3,837 件 (- 10.91%); 破 獲 率 88.34%, 較 103 年 同 期 83.48%, 增 加 4.86 個 百 分 點 2 本 期 民 生 竊 盜 發 生 數 4,669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5,708 件, 減 少 1,039 件 (-18.20%); 破 獲 數 4,055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4,588 件, 減 少 553 件 (-12.00%); 破 獲 率 86.85%, 較 103 年 同 期 80.38%, 增 加 6.47 個 百 分 點 3 本 期 查 獲 資 源 回 收 商 舊 貨 商 銀 樓 汽 機 車 解 體 工 廠 等 收 贓 場 所 62 處, 竊 盜 犯 贓 物 犯 976 人, 起 獲 電 纜 線 2,590 公 斤 公 共 設 施 物 件 360 公 斤 鐵 門 等 其 他 金 屬 物 品 7,071 公 斤 農 牧 漁 機 具 23 部 汽 贓 車 126 輛 機 贓 車 297 輛 自 行 車 125 輛 及 622 件 其 他 贓 證 物 4 本 期 查 獲 汽 機 車 竊 盜 集 團 123 件 汽 車 解 體 工 廠 5 件 汽 機 車 收 銷 贓 場 所 8 件 集 團 性 自 行 車 竊 盜 6 件 及 非 集 團 性 自 行 車 竊 盜 62 件 21

5 截 至 本 期 止, 完 成 老 舊 機 車 免 費 烙 碼 876 萬 1,352 部, 新 領 牌 機 車 強 制 加 設 防 竊 辨 識 碼 567 萬 9,031 部, 共 計 1,444 萬 383 部 ( 五 ) 取 締 非 法 槍 械 及 毒 品 1 本 期 檢 肅 各 式 槍 械 949 枝 各 類 子 彈 1 萬 1,927 顆, 與 103 年 同 期 比 較, 槍 械 減 少 47 枝 (-4.72%) 子 彈 減 少 592 顆 (-4.73%) 2 本 期 查 獲 毒 品 2 萬 2,562 件, 嫌 犯 2 萬 4,466 人, 毒 品 總 量 4,571.32 公 斤, 與 103 年 同 期 比 較, 查 獲 件 數 增 加 4,174 件 (+22.70%), 嫌 犯 增 加 4,718 人 (+23.89%), 毒 品 總 量 增 加 743.66 公 斤 (+19.43%) ( 六 )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1 加 強 與 世 界 各 國 警 政 當 局 之 聯 繫 合 作, 於 日 本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菲 律 賓 泰 國 越 南 美 國 南 非 南 韓 及 澳 門 等 10 個 據 點, 設 置 駐 外 警 察 聯 絡 官, 共 同 打 擊 跨 國 犯 罪 本 期 查 獲 各 類 外 逃 通 緝 犯 29 人, 其 中 越 南 及 柬 埔 寨 6 人 泰 國 12 人 印 尼 7 人 日 本 1 人 馬 來 西 亞 2 人 南 非 1 人 ; 偵 破 刑 案 10 件 ( 含 詐 欺 犯 罪 毒 品 走 私 等 ), 查 捕 我 國 籍 及 外 籍 嫌 犯 81 人 2 本 期 查 捕 國 內 逃 犯 1 萬 9,270 人, 其 中 重 大 逃 犯 3,344 人, 一 般 逃 犯 1 萬 5,926 人, 轉 請 大 陸 ( 港 澳 ) 協 緝 遣 返 之 刑 事 ( 通 緝 ) 犯 49 人 3 本 期 查 獲 人 口 販 運 集 團 案 件 81 件 ( 其 中 性 剝 削 54 件 22

勞 力 剝 削 27 件 ) 嫌 疑 犯 180 人, 援 救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172 人 4 本 期 查 獲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與 港 澳 居 民 合 ( 非 ) 法 入 境 而 從 事 非 法 行 為 292 件 347 人 ; 查 獲 外 籍 人 士 合 ( 非 ) 法 入 境 而 從 事 非 法 行 為 3,312 件 4,070 人 ( 七 ) 查 處 經 濟 犯 罪 1 本 期 查 獲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計 2,660 件 3,027 人, 侵 權 市 值 117 億 1,865 萬 3,009 元, 較 103 年 同 期 減 少 1,447 件 2,920 人, 增 加 35 億 6,100 萬 8,740 元 2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查 緝 重 利 罪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要 求 各 警 察 機 關 全 力 查 緝 重 利 罪 案 件, 本 期 查 獲 高 利 貸 ( 重 利 罪 )383 件 547 人 ( 八 ) 取 締 色 情 及 賭 博 犯 罪 1 查 處 涉 嫌 違 法 性 交 易 妨 害 風 化 案 件, 本 期 取 締 1,680 件 6,419 人, 並 將 涉 案 人 移 送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 另 移 送 869 處 是 類 案 件 營 業 場 所 請 各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查 處 2 查 處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廣 告, 本 期 取 締 各 類 型 不 妥 色 情 廣 告 2,397 件, 依 法 移 送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其 中 平 面 媒 體 87 件 另 函 請 文 化 部 轉 請 各 相 關 地 方 政 府 新 聞 單 位 依 法 裁 處 3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配 合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密 切 查 察 追 蹤, 對 曾 遭 查 獲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加 23

強 列 管, 本 期 查 獲 292 件 電 子 遊 戲 機 3,548 檯 二 強 化 交 通 執 法 及 事 故 處 理 ( 一 )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加 強 取 締 酒 駕 闖 紅 燈 ( 不 含 紅 燈 右 轉 迴 轉 ) 嚴 重 超 速 及 行 駛 路 肩 等 10 項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本 期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103 萬 3,208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93 萬 9,356 件, 增 加 9 萬 3,852 件 (+9.99%) ( 二 ) 加 強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本 部 警 政 署 每 月 規 劃 2 次 全 國 同 步 取 締 酒 駕 專 案 勤 務, 各 警 察 機 關 自 行 規 劃 2 次 以 上 勤 務, 並 落 實 區 域 聯 防 機 制 本 期 取 締 酒 駕 違 規 5 萬 5,779 件, 移 送 法 辦 3 萬 3,999 件, 酒 駕 肇 事 死 亡 人 數 76 人, 與 103 年 同 期 比 較, 取 締 件 數 減 少 5,726 件 (- 9.31%), 移 送 法 辦 減 少 522 件 (-1.51%), 死 亡 人 數 減 少 10 人 (-11.63%) ( 三 ) 持 續 執 行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勤 務 及 防 制 青 少 年 滋 事 騷 擾, 本 期 取 締 危 險 駕 車 違 規 3,990 件, 查 獲 觸 犯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及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並 移 送 法 辦 43 件 199 人 ( 四 ) 積 極 提 升 員 警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品 質, 要 求 各 警 察 機 關 貫 徹 交 通 事 故 專 業 處 理 制 度, 落 實 事 故 資 料 審 核 機 制, 並 嚴 謹 運 用 科 學 儀 器 蒐 證, 以 確 保 執 法 公 信 力 三 落 實 婦 幼 及 人 權 保 障 ( 一 ) 加 強 家 暴 保 護, 預 防 兒 少 受 虐 1 落 實 家 暴 被 害 人 保 護, 提 供 多 元 求 助 管 道 本 期 警 察 機 24

關 受 理 家 暴 案 件 2 萬 7,177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2 萬 5,047 件, 增 加 2,130 件 (+8.50%); 聲 請 保 護 令 6,923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6,521 件, 增 加 402 件 (+6.16%); 執 行 保 護 令 1 萬 565 次, 較 103 年 同 期 9,746 次, 增 加 819 次 ( +8.40%); 查 獲 家 庭 暴 力 罪 及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2,668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3,098 件, 減 少 430 件 (-13.88%) 2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兒 少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措 施, 提 升 員 警 處 理 兒 少 保 護 工 作 專 業 知 能 本 期 警 察 機 關 通 報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4,449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4,909 件, 減 少 460 件 (-9.37% ); 通 報 高 風 險 家 庭 3,639 件, 較 103 年 同 期 3,461 件, 減 少 178 件 (-5.14%) 3 本 期 性 侵 害 案 件 發 生 1,756 件, 破 獲 1,697 件, 破 獲 率 96.64%; 另 截 至 本 期 止, 警 察 機 關 列 管 應 登 記 報 到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計 4,520 人, 其 中 依 規 定 登 記 報 到 加 害 人 計 4,491 人 (99.36%) 另 未 登 記 報 到 之 29 人 中, 計 有 6 人 業 依 規 定 科 處 罰 鍰,12 人 函 送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餘 11 人 (2 人 潛 逃 大 陸 ) 通 緝 中, 除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積 極 查 緝 外, 並 已 公 告 周 知 4 本 期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案 件 486 件, 起 訴 率 58.15%; 查 獲 及 救 援 不 幸 兒 童 ( 少 年 ) 123 人 嫖 客 114 人 媒 介 賣 淫 114 人 ( 二 )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保 護 青 少 年 1 要 求 各 警 察 局 加 強 所 轄 各 級 學 校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本 期 各 警 察 局 於 上 下 課 時 間 執 行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勤 務, 執 行 校 數 計 3,885 所, 出 勤 警 力 6 萬 2,181 人 次 25

2 持 續 要 求 各 警 察 局 加 強 所 轄 校 園 周 邊 巡 邏, 本 期 計 執 行 9 萬 9,662 次, 並 配 合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進 入 校 園 內 部 巡 邏 2 萬 2,050 次 3 協 助 各 校 重 新 進 行 校 園 安 全 環 境 檢 測 評 估, 確 認 監 視 錄 影 設 備 是 否 堪 用 有 無 死 角 及 拍 攝 角 度 視 角 是 否 適 當 等, 本 期 已 完 成 全 國 3,885 所 校 園 之 安 全 檢 測 工 作 4 賡 續 與 教 育 部 共 同 推 動 警 政 教 育 聯 繫 平 臺 及 三 級 聯 繫 窗 口 機 制, 每 3 個 月 定 期 召 會 研 商, 強 化 橫 向 聯 繫 及 縱 向 監 督 作 為 ; 另 加 強 掃 蕩 校 園 周 邊 不 良 場 所, 持 續 辦 理 青 春 專 案, 營 造 青 少 年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5 本 期 查 獲 學 生 涉 及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693 人, 較 103 年 同 期 418 人, 增 加 275 人 (+65.79%); 另 防 制 幫 派 入 侵 校 園, 查 獲 被 吸 收 利 用 或 共 同 參 與 組 織 犯 罪 學 生 45 人, 較 103 年 同 期 92 人, 減 少 47 人 (-51.09%) ( 三 ) 查 處 坊 間 非 法 竊 聽,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為 保 障 民 眾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及 隱 私 權 益, 本 部 警 政 署 持 續 結 合 轄 區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查 察 坊 間 非 法 竊 聽 案 件 本 期 查 獲 坊 間 非 法 竊 聽 案 件 57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73 人 竊 聽 線 數 58 線 竊 聽 器 材 58 臺 四 維 護 選 舉 治 安 ( 一 ) 因 應 105 年 1 月 16 日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26

本 部 警 政 署 於 104 年 3 月 30 日 至 4 月 2 日 分 4 期 針 對 各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講 習, 計 1,070 人 參 訓, 以 確 保 選 舉 工 作 順 利 完 成 ( 二 ) 策 訂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參 選 人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及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綱 要 計 畫 函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落 實 執 行 ( 三 ) 本 部 警 政 署 已 完 成 總 統 副 總 統 參 選 人 隨 護 警 衛 編 組 計 64 名, 以 應 派 遣 任 務 執 行 另 各 地 方 政 府 警 察 局 業 成 立 隨 護 機 動 編 組, 對 總 統 參 選 人 公 開 活 動 加 強 保 護 ; 並 針 對 轄 內 選 舉 區 經 政 黨 推 薦 或 已 完 成 登 記 之 立 法 委 員 參 ( 候 ) 選 人 強 化 維 安 作 為, 縝 密 規 劃 各 項 選 舉 維 安 勤 務 部 署 五 整 飭 警 察 風 紀 ( 一 ) 落 實 行 政 中 立, 賡 續 執 行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及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建 立 優 質 警 察 文 化 本 期 各 警 察 機 關 依 各 該 規 定 申 請 執 行 計 8,387 件 ( 二 ) 強 化 推 動 靖 紀 工 作, 以 公 正 透 明 態 度, 不 掩 飾 不 循 私 原 則, 提 升 民 眾 對 警 察 之 信 賴 與 支 持 本 期 計 查 獲 員 警 違 法 案 件 150 件 202 人, 記 過 以 上 違 紀 案 件 209 件 217 人, 期 間 員 警 逕 予 免 職 考 績 淘 汰 自 動 辭 職 自 願 退 休 及 資 遣 等 計 70 人 六 維 護 社 區 治 安 ( 一 ) 提 升 社 區 治 安 營 造 力, 本 期 計 輔 導 全 國 369 個 治 安 社 區 27

, 每 個 社 區 補 助 6 萬 9,000 元, 並 召 開 1,121 場 次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 二 ) 加 強 查 尋 失 蹤 人 口, 本 期 計 受 理 失 蹤 人 口 及 身 分 不 明 者 報 案 1 萬 3,475 人, 尋 獲 1 萬 4,547 人 ( 含 積 案 3,485 人 ) 七 精 實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 一 ) 加 強 優 質 員 警 培 育 1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本 期 辦 理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4 期 正 期 組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行 政 警 察 科 1,800 人 消 防 安 全 科 264 人 海 洋 巡 防 科 93 人, 合 計 2,157 人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本 期 招 收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15 人 碩 士 班 160 人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305 人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80 人 警 正 班 50 人 警 佐 班 ( 含 1 2 3 類 )60 人 消 佐 班 ( 含 1 2 類 )20 人 ( 二 ) 精 進 員 警 在 職 訓 練 本 期 本 部 警 政 署 計 辦 理 31 項 進 修 訓 練 班 期 5,083 人 次 參 訓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計 辦 理 8 項 進 修 訓 練 班 期 376 人 次 參 訓 ( 三 ) 拓 展 警 學 研 究 及 應 用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持 續 推 動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智 庫, 於 警 政 管 理 警 察 法 學 交 通 警 察 刑 事 科 技 消 防 安 全 及 移 民 事 務 等 領 域, 提 供 政 策 建 言 予 治 安 實 務 機 關 參 考 另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舉 辦 圓 桌 論 壇, 討 論 刑 事 執 法 人 員 貪 28

瀆 行 為 之 成 因 與 對 策 : 以 警 察 與 矯 正 人 員 為 例 等 4 項 議 題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本 期 計 舉 辦 機 車 事 故 防 制 專 題 論 壇 等 7 場 次 學 術 研 討 會 ; 另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至 2 月 5 日 赴 美 國 姊 妹 校 休 士 頓 市 立 大 學 遊 學 交 流 ; 於 5 月 14 日 至 16 日 赴 大 陸 地 區 參 加 第 十 一 屆 兩 岸 四 地 公 共 管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 於 6 月 29 日 至 7 月 5 日 赴 大 陸 地 區 浙 江 及 福 建 等 地 參 加 兩 岸 共 同 舉 辦 之 警 察 學 術 研 討 會 八 嚴 密 國 境 安 檢 ( 一 ) 加 強 國 境 安 檢 1 推 動 機 場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本 期 查 獲 海 洛 因 1 萬 5,952.47 公 克 安 非 他 命 1 萬 8,224.8 公 克 及 K 他 命 5,156.88 公 克 2 執 行 貨 櫃 落 地 檢 查, 強 化 查 核 與 報 單 申 報 項 目 不 符 之 物 品, 本 期 查 獲 未 申 報 及 夾 帶 物 品 金 額 計 1,255 萬 元 ( 二 ) 落 實 邊 境 查 贓 1 推 動 關 警 聯 合 查 贓, 本 期 檢 查 出 口 整 裝 貨 櫃 4 萬 2,157 只, 占 總 出 口 數 103 萬 7,914 只 貨 櫃 4.06%, 查 獲 違 規 櫃 數 373 件 2 加 強 舊 機 動 車 輛 與 引 擎 出 口 查 證 及 現 場 查 驗 工 作, 本 期 查 驗 ( 證 ) 檢 出 贓 機 車 2 輛 贓 機 車 引 擎 1 具 29

陸 營 建 業 務 一 確 保 國 土 永 續 發 展 ( 一 )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施 行 海 岸 管 理 法, 本 部 並 據 以 完 成 海 岸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草 案 之 審 議 及 另 4 項 子 法 草 案 之 研 擬, 刻 正 辦 理 後 續 法 制 作 業 ; 另 於 104 年 8 月 4 日 公 告 海 岸 地 區 範 圍, 並 持 續 推 動 整 體 海 岸 管 理 計 畫 之 擬 訂 作 業 ( 二 ) 擬 具 區 域 計 畫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國 土 計 畫 法 草 案, 經 行 政 院 分 別 於 103 年 1 月 27 日 及 7 月 28 日 函 送 大 院 審 議, 以 完 備 國 土 規 劃 法 制 ( 三 ) 推 動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之 修 正 作 業, 研 議 補 充 增 列 區 域 性 部 門 計 畫 建 立 基 本 容 積 制 度 農 地 及 修 正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相 關 內 容,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召 開 15 次 本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及 5 場 公 聽 會, 俟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完 成 及 本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預 計 於 104 年 12 月 報 請 行 政 院 備 案 後 公 告 ( 四 ) 積 極 維 護 濕 地 生 態, 濕 地 保 育 法 及 濕 地 保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等 9 項 配 套 子 法 已 於 104 年 2 月 2 日 施 行 本 部 刻 正 與 所 屬 國 家 公 園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研 擬 42 處 國 際 級 與 國 家 級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利 用 計 畫, 以 落 實 濕 地 明 智 利 用 ; 另 持 續 與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辦 理 41 處 地 方 級 暫 定 重 要 濕 地 再 評 定 作 業, 以 強 化 相 關 管 理 作 為 ( 五 ) 推 動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查 詢 作 業 單 一 窗 口, 整 合 各 機 關 圖 資, 便 利 民 眾 於 申 請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時 查 詢 該 地 區 30

是 否 位 於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預 計 於 104 年 底 前 上 線 營 運 ( 六 ) 本 部 會 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修 正 發 布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3 條 之 1, 加 強 農 民 資 格 認 定 及 經 營 計 畫 審 查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將 持 續 配 合 農 地 管 理 政 策 引 導 農 村 聚 落 整 體 規 劃, 確 保 農 業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二 均 衡 城 鄉 建 設 發 展 ( 一 ) 積 極 辦 理 均 衡 城 鄉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整 合 13 個 部 會 資 源 投 入 潛 力 鄉 鎮, 以 減 緩 鄉 村 人 口 外 流, 促 進 鄉 村 外 流 人 口 返 鄉 本 案 計 有 4 個 直 轄 市 及 13 個 縣 政 府 研 提 鄉 ( 鎮 市 區 ) 整 合 建 設 計 畫, 經 本 部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及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均 衡 城 鄉 發 展 跨 域 推 動 小 組 辦 理 2 階 段 審 查, 於 104 年 7 月 3 日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備 查 104 年 至 107 年 將 投 入 約 110 億 元, 由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同 打 造 17 個 富 麗 風 情 小 鎮, 逐 步 落 實 城 鄉 均 衡 發 展 ( 二 ) 推 動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104 年 度 計 核 定 補 助 368 案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及 辦 理 後 續 工 程 計 畫, 並 核 定 1 項 跨 域 整 合 建 設 計 畫 ( 三 ) 持 續 推 動 景 觀 法 草 案 之 立 法 作 業, 刻 正 依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104 年 9 月 14 日 函 交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檢 討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並 補 充 說 明 資 料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續 審, 期 建 立 國 內 景 觀 制 度, 逐 步 推 動 景 觀 規 劃 保 育 管 理 及 維 護 工 作 ( 四 ) 賡 續 協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通 盤 檢 討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103 年 度 業 核 定 補 助 全 國 22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本 部 營 建 31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共 2 億 1,850 萬 5,000 元 本 期 並 已 召 開 9 場 次 管 考 會 議, 以 督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 五 ) 研 議 修 正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擬 修 正 乙 種 工 業 區 非 工 業 使 用 項 目 比 率, 並 限 縮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以 防 範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土 地 變 相 使 用, 避 免 產 業 用 地 流 失 本 部 刻 正 辦 理 該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法 制 作 業, 俟 行 政 院 同 意 備 案 後 發 布 三 加 強 落 實 住 宅 政 策 ( 一 ) 推 動 社 會 住 宅 1 持 續 推 動 社 會 住 宅 短 期 實 施 方 案, 於 臺 北 市 及 新 北 市 5 處 試 辦 基 地 預 計 興 建 約 1,919 戶 2 賡 續 辦 理 社 會 住 宅 中 長 期 推 動 方 案, 協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透 過 多 元 開 發 方 式 及 利 用 閒 置 公 有 土 地 或 建 物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社 會 住 宅 存 量 預 計 至 112 年 度 將 提 升 5 倍, 由 目 前 約 6,000 餘 戶 增 加 至 3 萬 4,000 戶, 優 先 照 顧 弱 勢 者 及 就 學 就 業 青 年 居 住 需 求 104 年 度 計 核 定 補 助 臺 北 市 政 府 2 處 新 北 市 政 府 2 處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1 處 興 辦 社 會 住 宅 工 程 費 或 用 地 有 償 撥 用 費, 共 8 億 7,360 萬 元, 預 計 可 提 供 約 1,700 戶 ; 另 核 定 補 助 先 期 規 劃 費 10 案 1,500 萬 元 3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函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興 建 社 會 住 宅 時, 應 提 供 至 少 20% 以 上 比 例 出 租 予 特 殊 情 形 或 身 分 者, 以 強 化 弱 勢 照 顧 32

( 二 ) 研 議 推 動 青 年 生 活 住 宅 1 國 人 有 土 斯 有 財 觀 念 根 深 蒂 固, 屢 有 青 年 想 購 屋 卻 因 自 由 市 場 高 房 價 而 買 不 起 房 子, 經 參 考 新 加 坡 經 驗, 由 政 府 評 估 於 桃 園 航 空 城 及 機 場 捷 運 沿 線, 結 合 當 地 交 通 產 業 ( 就 業 ) 孩 童 教 養 青 年 生 活 機 能 需 求 等 條 件, 規 劃 適 居 之 青 年 生 活 住 宅, 其 土 地 為 公 有 不 出 售, 並 以 青 年 可 負 擔 價 格, 出 售 地 上 權 住 宅 予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青 年 另 為 避 免 少 數 人 得 利, 青 年 生 活 住 宅 擬 加 強 限 制 轉 售 對 象 價 格 及 政 府 優 先 買 回 之 法 律 機 制, 成 為 封 閉 市 場 之 福 利 住 宅, 避 免 回 流 至 自 由 經 濟 市 場 2 本 部 營 建 署 將 持 續 廣 納 各 界 建 言, 並 據 以 推 動 住 宅 法 之 修 法 作 業, 俟 修 法 通 過 後, 洽 有 意 願 之 地 方 政 府, 研 提 示 範 性 青 年 生 活 住 宅 計 畫 ( 三 ) 辦 理 住 宅 補 貼 1 持 續 推 動 整 合 住 宅 補 貼 資 源 實 施 方 案, 並 自 104 年 度 起, 結 合 地 方 資 源 擴 大 租 金 補 貼 戶 數, 由 原 計 畫 辦 理 2 萬 5,000 戶, 提 高 至 5 萬 9,114 戶, 儘 量 讓 申 請 人 所 得 級 距 符 合 家 庭 年 所 得 低 於 20% 分 位 點 ( 約 4 萬 5,379 戶 ) 每 人 每 月 平 均 所 得 低 於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 約 5 萬 2,769 戶 ) 資 格 者, 皆 能 領 取 租 金 補 貼 ; 且 將 原 齊 頭 式 租 金 補 貼 金 額, 調 整 為 依 不 同 地 區 提 供 3,000 元 至 5,000 元 等 4 種 金 額, 及 放 寬 受 家 暴 性 侵 受 害 者 租 屋 補 助 條 件 ; 另 104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自 購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5,000 戶 及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3,000 戶 2 擬 具 住 宅 法 第 12 條 之 1 及 第 54 條 修 正 草 案, 經 33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 函 送 大 院 審 議, 以 提 高 房 東 出 租 住 宅 意 願, 及 避 免 房 東 轉 嫁 應 納 稅 額 予 接 受 租 金 補 貼 者, 俾 利 住 宅 租 金 補 貼 政 策 之 落 實 ( 四 ) 推 動 現 有 已 興 建 中 之 合 宜 住 宅 板 橋 浮 洲 合 宜 住 宅 4,009 戶 及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合 宜 住 宅 4,238 戶, 分 別 於 104 年 度 及 105 年 度 起 陸 續 完 工 交 屋 另 有 關 板 橋 浮 洲 合 宜 住 宅 交 屋 爭 議, 日 勝 生 公 司 已 委 請 4 家 第 三 方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辦 理 建 築 物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事 宜, 經 2 至 3 個 月 逐 棟 逐 層 逐 戶 進 行 現 場 調 查, 已 完 成 A2 區 A3 區 及 A6 區 鑑 定 報 告, 有 關 地 下 室 大 梁 裂 縫 經 4 大 公 會 鑑 定 評 估 共 識, 可 採 結 構 補 強 方 式 提 升 建 築 物 結 構 強 度, 以 確 保 結 構 安 全 無 虞 本 部 營 建 署 已 分 別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及 10 月 5 日 公 布 4 大 公 會 A2 區 A3 區 及 A6 區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報 告, 並 於 104 年 9 月 16 日 召 開 結 構 補 強 計 畫 工 作 會 議, 要 求 日 勝 生 公 司 於 結 構 補 強 設 計 完 成 後 向 新 北 市 政 府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並 委 託 原 審 查 機 關 團 體 臺 灣 大 學 工 學 院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辦 理 結 構 外 審 事 宜, 俟 完 成 結 構 審 查 後, 即 進 行 施 工 補 強 作 業 本 部 將 持 續 督 促 日 勝 生 公 司 依 鑑 定 結 果 及 審 查 建 議 方 案 儘 速 辦 理 補 強 改 善 事 宜, 以 維 護 承 購 戶 權 益 ( 五 ) 推 動 租 屋 服 務 平 臺 1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修 正 發 布 輔 導 獎 勵 民 間 成 立 租 屋 服 務 平 臺 辦 法 第 2 條, 放 寬 公 益 出 租 人 定 義, 除 透 過 租 屋 服 務 平 臺 媒 合 屬 公 益 出 租 人 外, 亦 納 入 經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自 行 出 租 予 中 低 所 得 家 庭 者, 俾 利 其 依 34

據 新 修 正 之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稅 率 ; 並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訂 定 公 益 出 租 人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以 提 高 房 東 出 租 予 中 低 所 得 家 庭 意 願, 進 而 有 利 於 照 顧 中 低 所 得 家 庭 租 屋 需 求 2 推 動 租 屋 服 務 平 臺,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有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及 臺 中 市 等 3 個 直 轄 市 政 府 各 成 立 1 家 平 臺, 並 持 續 強 化 租 賃 資 訊 網 站 內 容 四 健 全 都 市 更 新 機 制 ( 一 ) 完 備 都 市 更 新 法 制 賡 續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之 修 法 作 業, 以 強 化 政 府 主 導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機 制, 改 進 權 利 變 換 與 多 數 決 強 制 機 制, 並 落 實 資 訊 公 開 及 民 眾 參 與 該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業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經 大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完 成 審 查, 尚 有 保 留 部 分 條 文 待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凝 聚 共 識 ( 二 ) 持 續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1 推 動 政 府 主 導 都 市 更 新 案,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勘 選 235 處 都 市 更 新 示 範 地 區, 其 中 63 處 尚 在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32 處 刻 正 辦 理 招 商 前 置 作 業 36 處 公 告 招 商 ( 含 已 成 功 招 商 26 處 已 實 施 更 新 事 業 10 處 ) 2 輔 導 一 般 民 間 都 市 更 新 案, 截 至 本 期 止, 民 間 申 辦 更 新 案 件 計 1,711 案, 其 中 515 案 已 核 定 發 布 實 施 683 案 由 地 方 政 府 審 核 中 513 案 由 實 施 者 整 合 中 ; 另 持 續 鼓 勵 民 眾 自 主 更 新,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核 定 54 案 1 億 904 萬 35

5,659 元, 並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輔 導 受 補 助 社 區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相 關 計 畫 3 運 用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支 應 更 新 事 業, 包 括 臺 北 市 中 山 女 中 南 側 地 區 臺 灣 銀 行 捷 運 圓 山 站 西 側 地 區 基 隆 火 車 站 台 電 公 司 嘉 興 街 學 生 宿 舍 電 力 修 護 處 及 中 心 倉 庫 都 市 更 新 案 等 6 案 自 行 實 施 案 件, 以 及 投 資 新 竹 市 後 火 車 站 臺 中 市 豐 原 火 車 站 臺 南 市 鐵 路 地 下 化 拆 遷 安 置 及 新 竹 市 國 際 商 場 周 邊 地 區 更 新 規 劃 招 商 等 4 案 投 資 案 件, 計 約 1 億 9,200 萬 元 4 持 續 推 動 由 政 府 主 導 規 劃 之 區 域 型 都 市 更 新,104 年 度 已 招 商 成 功 臺 北 市 南 港 調 車 場 都 市 更 新 案 1 案,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約 300 億 元, 以 提 升 都 市 環 境 品 質 及 帶 動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 另 本 部 業 補 助 5 個 直 轄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先 期 規 劃, 總 規 劃 經 費 計 4,650 萬 元, 其 中 臺 北 市 政 府 執 行 階 段 性 成 果 業 於 104 年 3 月 23 日 經 本 部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小 組 同 意 備 查 ; 臺 中 市 政 府 刻 正 研 擬 成 果 報 告 ; 其 餘 直 轄 市 政 府 刻 正 辦 理 期 中 審 查 相 關 事 宜 五 推 動 下 水 道 建 設 ( 一 ) 建 置 污 水 下 水 道, 截 至 本 期 止, 全 國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為 39.49% 整 體 污 水 處 理 率 為 71.79% 另 為 與 國 際 指 標 接 軌, 調 整 原 估 算 方 式, 由 服 務 戶 數 比 率 改 以 服 務 人 口 數 比 率, 修 正 後 全 國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為 27.44% 整 體 污 水 處 理 率 為 49.89% ( 二 )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8 處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截 至 本 期 止,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達 152 億 5,700 萬 元, 並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9 萬 36

3,999 戶 ( 三 ) 辦 理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工 作, 截 至 本 期 止, 完 成 雨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長 度 約 14.9 公 里, 增 加 保 護 面 積 13.46 平 方 公 里 六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及 地 方 基 礎 建 設 ( 一 ) 持 續 推 動 共 同 管 道 建 設, 提 升 城 鄉 生 活 品 質 截 至 本 期 止, 全 國 計 67 處 共 同 管 道 系 統 ( 施 工 及 營 運 階 段 ), 總 長 度 約 821.8 公 里, 投 資 金 額 350 億 430 萬 元, 並 有 26 處 刻 正 辦 理 設 計 規 劃 作 業 ( 二 ) 辦 理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解 決 地 方 交 通 問 題 及 健 全 路 網 104 年 度 編 列 58 億 8,700 萬 元, 核 定 補 助 73 件 工 程 項 目 ( 三 ) 推 動 市 區 道 路 人 本 環 境 建 設 計 畫,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提 升 市 區 道 路 人 行 服 務 機 能, 建 構 無 障 礙 環 境 104 年 度 編 列 10 億 6,700 萬 元, 本 期 計 核 定 219 案 七 精 進 建 築 安 全 管 理 ( 一 ) 規 劃 推 動 私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補 強 推 動 先 行 計 畫, 鼓 勵 一 定 年 限 之 私 有 住 宅 辦 理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預 計 補 助 耐 震 能 力 初 步 評 估 500 件 詳 細 評 估 20 件, 以 利 民 眾 對 居 家 安 全 問 題 預 為 防 範 ( 二 ) 賡 續 推 動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方 案,104 年 度 補 助 臺 北 市 等 22 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1,366 萬 元, 辦 理 震 災 後 危 險 建 築 物 鑑 定 組 訓 演 練 計 畫 及 53 棟 公 有 建 37

築 物 耐 震 詳 細 評 估 ( 三 ) 持 續 加 強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本 部 已 於 104 年 7 月 24 日 至 8 月 5 日 完 成 桃 園 市 等 9 個 地 方 政 府 之 專 案 輔 導 另 賡 續 推 動 建 築 法 修 法, 擬 明 定 違 建 人 自 行 回 復 原 狀 之 義 務,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 另 罰 鍰 收 入 須 成 立 基 金, 供 作 查 報 及 執 行 拆 除 相 關 經 費 使 用, 以 遏 止 違 建 發 生,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四 ) 辦 理 建 築 物 騎 樓 整 平 示 範 計 畫,104 年 度 編 列 9,035 萬 元, 預 計 補 助 11 個 地 方 政 府 完 成 1 萬 2,000 公 尺 之 騎 樓 整 平 工 程, 以 利 無 障 礙 人 行 環 境 之 建 構 ( 五 ) 賡 續 強 化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安 全 防 處 作 為, 本 期 計 督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於 汛 期 前, 完 成 487 處 列 管 山 坡 地 住 宅 區 之 安 全 檢 查, 並 請 各 社 區 管 理 組 織 依 據 檢 查 結 果 進 行 改 善 ( 六 ) 於 104 年 6 月 5 日 訂 定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審 查 或 鑑 定 建 築 物 工 程 圖 樣 及 說 明 書 規 定 項 目, 以 推 動 行 政 與 技 術 分 立 制 度, 加 速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審 核 時 效 ( 七 ) 於 104 年 6 月 5 日 修 正 發 布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簽 證 項 目 抽 查 作 業 要 點, 以 提 高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簽 證 項 目 建 築 設 計 品 質 ( 八 )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修 正 發 布 建 築 物 昇 降 設 備 設 置 及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以 提 升 公 共 場 合 辦 公 處 所 商 家 及 住 家 等 各 場 所 建 築 物 昇 降 設 備 之 品 質 與 安 全 ( 九 ) 持 續 提 升 代 辦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品 質, 截 至 本 期 止, 本 部 營 38

建 署 代 辦 建 築 工 程 取 得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計 18 件, 取 得 候 選 智 慧 建 築 證 書 計 3 件 ; 另 自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導 入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計 7 件, 自 施 工 階 段 導 入 17 件 八 落 實 國 家 公 園 永 續 發 展 ( 一 ) 本 期 辦 理 337 梯 次 與 國 家 公 園 有 約 活 動, 參 加 人 次 達 80 萬 7,876 人 次 ; 另 辦 理 55 項 保 育 研 究 計 畫, 以 提 升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解 說 教 育 及 棲 地 復 育 效 能, 厚 實 國 家 公 園 保 育 業 務 能 量 ( 二 ) 本 期 進 行 1 萬 9,928 次 巡 護 工 作, 以 維 護 自 然 資 源 之 完 整 性, 避 免 野 生 動 物 受 到 危 害 ; 另 完 成 18.6 公 頃 之 外 來 種 清 除, 維 護 生 態 系 統 平 衡 ( 三 ) 本 期 召 開 8 場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資 源 共 管 會 議 ( 含 地 方 管 理 諮 詢 會 ) 65 場 機 關 聯 繫 會 報 及 30 場 社 區 座 談 ( 說 明 ) 會, 以 提 升 國 家 公 園 與 原 住 民 族 地 方 社 區 及 相 關 機 關 之 夥 伴 關 係, 完 善 國 家 公 園 之 經 營 管 理 ( 四 ) 持 續 推 動 國 家 公 園 共 通 平 臺 資 料 庫,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收 納 近 3 萬 餘 筆 資 料, 強 化 各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資 料 維 護 管 理, 並 提 供 民 眾 加 值 應 用 ( 五 ) 加 強 建 構 國 家 公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規 劃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新 增 4 條 無 障 礙 步 道 及 至 少 4 處 無 障 礙 環 境 另 辦 理 國 家 公 園 通 用 化 設 計 可 行 性 評 估 委 辦 案, 並 研 擬 國 家 公 園 無 障 礙 旅 遊 執 行 計 畫 草 案, 由 各 國 家 公 園 逐 年 進 行 整 體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及 提 供 無 障 礙 旅 遊 資 訊, 以 期 將 國 家 公 園 從 無 障 礙 設 計 環 境 提 升 至 通 用 設 計 39

環 境 九 加 強 營 造 業 管 理 ( 一 )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職 能 訓 練,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核 發 2 萬 5,513 張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 推 動 營 造 業 評 鑑,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核 發 5,664 張 營 造 業 評 鑑 證 書 ( 二 )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 訂 定 營 造 業 全 球 化 廠 商 審 定 作 業 要 點,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鬆 綁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得 標 國 外 政 府 標 案, 得 酌 減 國 內 標 案 押 標 金 及 保 證 金, 以 鼓 勵 營 造 業 赴 海 外 發 展, 因 應 營 造 業 全 球 化 趨 勢 本 期 計 受 理 1 件 申 請 案 十 推 動 新 市 鎮 建 設 開 發 推 動 淡 海 新 市 鎮 及 高 雄 新 市 鎮 開 發,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開 發 區 已 完 成 各 項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總 面 積 分 別 為 446.02 公 頃 及 338.92 公 頃, 並 陸 續 移 交 地 方 政 府 接 管 ; 另 積 極 進 行 土 地 標 ( 讓 ) 售,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標 ( 讓 ) 售 188.51 公 頃 696 億 4,855 萬 元 ( 含 647 戶 安 置 住 宅 ) 十 一 協 助 高 雄 石 化 管 線 氣 爆 災 後 重 建 持 續 協 助 高 雄 市 政 府 推 動 災 後 重 建, 重 建 所 需 之 18 億 8,200 萬 元, 其 中 3 億 元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負 擔,15 億 8,200 萬 元 由 中 央 覈 實 補 助 該 府 辦 理 有 關 重 建 之 16 案 工 程, 道 路 及 雨 水 下 水 道 等 9 案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 完 工 ; 另 污 水 下 水 道 之 7 案 業 於 104 年 8 月 15 日 完 工 40

柒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一 完 善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 一 ) 強 化 跨 部 門 協 調 應 變 能 力, 行 政 院 業 指 定 災 防 政 務 委 員, 擔 任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本 部 消 防 署 署 長 擔 任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常 任 副 指 揮 官 另 為 提 升 應 變 效 率, 緊 急 突 發 性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原 則 集 中 於 大 坪 林 開 設 運 作, 並 建 立 中 央 與 地 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協 調 官 派 遣 機 制, 強 化 災 害 現 場 中 央 前 進 協 調 所 及 地 方 現 場 指 揮 所 聯 合 作 業 機 制, 全 面 強 化 平 時 及 應 變 初 期 之 協 調 溝 通 效 率 ( 二 ) 持 續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第 2 期 計 畫, 於 104 年 5 月 至 7 月 間 完 成 臺 北 市 等 13 個 第 2 梯 次 執 行 直 轄 市 縣 ( 市 ) 共 183 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期 初 訪 視, 以 提 升 基 層 防 救 災 效 能 ( 三 ) 推 動 防 救 災 雲 端 計 畫, 防 救 災 應 變 服 務 平 臺 資 料 服 務 平 臺 訊 息 服 務 平 臺 及 雲 端 資 料 中 心 已 於 104 年 度 陸 續 上 線, 並 於 104 年 5 月 10 日 紅 霞 颱 風 5 月 20 日 豪 雨 7 月 6 日 蓮 花 颱 風 7 月 9 日 昌 鴻 颱 風 及 8 月 6 日 蘇 迪 勒 颱 風 期 間 實 際 使 用, 各 級 防 救 災 單 位 皆 充 分 運 用 系 統 進 行 災 害 應 變 管 理 災 情 監 測 及 災 情 發 布 等 各 項 工 作 ( 四 ) 推 動 偏 鄉 地 區 緊 急 災 害 通 報 專 用 無 線 電 系 統, 賡 續 建 置 13 個 直 轄 市 縣 共 53 個 鄉 ( 鎮 市 區 ) 轄 下 區 域 之 地 域 性 無 線 電 通 信 網 建 置, 連 通 各 偏 遠 鄉 ( 鎮 市 區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強 化 基 層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效 能, 預 計 於 104 年 度 全 部 完 成 41

二 充 實 消 防 人 力 設 備 ( 一 ) 檢 討 改 善 消 防 人 力 現 況 1 截 至 本 期 止, 全 國 各 消 防 機 關 預 算 缺 額 計 1,526 人, 缺 額 比 率 為 10.1% 本 部 業 規 劃 於 104 年 度 增 補 587 人, 缺 額 比 率 可 降 至 6.2%; 於 105 年 至 106 年 增 補 1,776 人, 以 補 足 現 有 預 算 缺 額 及 未 來 3 年 度 推 估 退 離 人 力 2 增 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及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招 收 四 等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名 額,104 年 度 預 計 分 發 587 人,105 年 106 年 分 別 規 劃 增 補 902 人 874 人 ; 另 規 劃 擴 建 本 部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預 計 於 106 年 7 月 底 前 完 成, 屆 時 每 日 最 大 容 訓 量 將 由 原 732 人 提 升 至 1,304 人, 俾 利 加 速 人 力 增 補 ( 二 ) 增 列 直 轄 市 消 防 人 員 支 領 危 險 職 務 加 給 加 成 規 定 為 激 勵 都 會 地 區 救 災 人 員 工 作 士 氣,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消 防 海 巡 空 中 勤 務 入 出 國 移 民 及 航 空 測 量 機 關 專 業 人 員 危 險 職 務 加 給 表, 增 列 直 轄 市 消 防 人 員 支 領 危 險 職 務 加 給 加 成 規 定, 由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視 所 屬 消 防 機 關 ( 單 位 ) 勤 務 危 險 程 度, 自 籌 經 費 於 規 定 最 高 成 數 範 圍 內, 訂 定 基 準 分 級 加 成 核 發 勤 務 危 險 加 給, 並 溯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試 辦 2 年 ( 三 ) 充 實 消 防 人 員 裝 備 器 材 為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充 實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經 評 估 地 方 需 求, 於 104 年 2 月 10 日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1 億 2,456 萬 6,000 元,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購 置 急 需 之 個 人 用 救 命 42

器 2,196 具, 俾 利 達 成 外 勤 人 員 每 人 1 具 ; 以 及, 熱 顯 像 儀 340 具 五 用 氣 體 偵 測 器 112 具, 以 使 每 1 分 隊 至 少 1 具 另 推 動 精 進 消 防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4 年 中 程 計 畫, 於 105 年 至 108 年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充 實 11 項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以 提 升 地 方 消 防 機 關 救 災 效 能, 並 確 保 消 防 人 員 及 民 眾 安 全 三 落 實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 一 ) 加 強 消 防 管 理 本 期 執 行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14 萬 5,628 件 次, 合 格 件 數 12 萬 1,811 件 次, 檢 查 合 格 率 達 83.65%; 不 合 格 部 分 經 複 查 合 格 外, 餘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分 別 處 以 罰 鍰 789 件 次 停 業 處 分 或 停 止 其 使 用 11 件 次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357 件 次 ( 二 ) 精 進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1 全 國 液 化 石 油 氣 分 銷 商 目 前 列 管 計 3,021 家 分 裝 場 119 家, 本 期 執 行 液 化 石 油 氣 安 全 檢 查 2 萬 5,627 件 次, 包 括 限 期 改 善 8 件 次 處 以 罰 鍰 425 件 次 2 全 國 合 法 營 業 之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計 12 家,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儲 存 場 所 9 家, 達 管 制 量 以 上 之 販 賣 場 所 27 家, 本 期 計 執 行 上 述 合 法 爆 竹 煙 火 工 廠 檢 查 221 件 次, 儲 存 場 所 161 件 次, 販 賣 場 所 173 件 次, 並 針 對 違 規 事 項 持 續 列 管 及 追 蹤 改 善 進 度 43

( 三 ) 防 範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落 實 燃 氣 熱 水 器 及 其 配 管 承 裝 業 相 關 安 全 管 理, 並 優 先 補 助 行 動 不 便 者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遷 移 或 更 換 燃 氣 熱 水 器, 本 期 計 補 助 1,479 戶, 以 減 少 可 能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四 加 強 火 災 預 防 制 度 ( 一 ) 推 動 防 火 管 理 及 防 焰 制 度 截 至 本 期 止, 全 國 總 計 應 設 置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家 數 為 4 萬 8,921 家, 已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家 數 計 4 萬 8,016 家, 達 成 比 率 為 98.15%; 受 理 相 關 業 者 申 請 防 焰 性 能 認 證 合 格 者 1,260 家, 核 發 防 焰 標 示 合 計 1,005 萬 5,859 張 ( 二 ) 強 化 消 防 專 技 人 員 管 理 1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核 發 消 防 設 備 師 證 書 1,564 人 消 防 設 備 士 證 書 5,211 人 暫 行 從 事 設 計 監 造 證 書 4,471 人 暫 行 從 事 裝 置 檢 修 證 書 2,387 人 另 依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專 業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計 審 查 核 發 29 家 檢 修 專 業 機 構 證 書 2 持 續 推 動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法 草 案 之 立 法 作 業, 該 法 草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 函 送 大 院 審 議, 以 完 備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技 人 員 管 理 制 度 ( 三 ) 辦 理 住 宅 防 火 居 家 訪 視 本 期 計 訪 視 12 萬 8,024 戶, 主 動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檢 查 相 關 44

設 備, 以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四 )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本 期 全 國 應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場 所, 甲 類 場 所 列 管 家 數 3 萬 1,446 家, 申 報 家 數 3 萬 237 家, 申 報 率 達 96.16%; 甲 類 以 外 場 所 列 管 家 數 14 萬 4,199 家, 申 報 家 數 5 萬 6,517 家, 申 報 率 達 39.19% 五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品 質 本 期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出 勤 次 數 55 萬 3,375 件 次, 較 103 年 同 期 增 加 1 萬 7,526 件 次 ; 急 救 人 數 44 萬 6,435 人 次, 較 103 年 同 期 增 加 1 萬 627 人 次 另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1 萬 2,503 人, 占 全 體 消 防 人 員 98.52%, 其 中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1,174 人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1 萬 191 人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1,138 人 六 支 援 勘 查 火 災 現 場 及 證 物 鑑 定 本 期 支 援 地 方 消 防 機 關 勘 查 重 大 火 災 現 場 6 件 及 協 助 鑑 定 火 災 證 物 251 件 七 推 動 八 仙 樂 園 粉 塵 暴 燃 案 後 續 策 進 作 為 ( 一 ) 加 強 可 燃 性 粉 末 之 安 全 管 理, 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公 告,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辦 理 運 動 休 閒 活 動 或 其 他 聚 眾 活 動 時, 噴 放 ( 灑 ) 可 燃 性 微 細 粉 末 之 行 為, 為 消 防 法 第 14 條 易 致 火 災 之 行 為,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許 可 45

( 二 ) 研 議 強 化 大 型 戶 外 活 動 之 安 全 管 理, 本 部 業 於 104 年 7 月 2 日 召 開 研 商 大 型 活 動 安 全 管 理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並 於 104 年 8 月 5 日 提 報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第 26 次 會 議 討 論 大 型 活 動 安 全 規 範 ; 另 於 104 年 8 月 19 日 辦 理 內 政 部 大 型 活 動 管 理 論 壇, 邀 請 產 官 學 界 等 代 表 約 200 人 參 與 研 討, 初 步 達 成 將 依 活 動 持 續 時 間 人 數 空 間 與 類 型 等 因 子 界 定 大 型 活 動, 例 行 性 日 常 業 務 範 圍 選 舉 活 動 與 集 會 遊 行 法 所 規 範 活 動, 原 則 不 納 入 大 型 活 動 範 圍 等 6 項 共 識 本 部 將 持 續 整 合 各 界 意 見, 俾 利 加 強 大 型 活 動 管 理 法 制 化 作 為 八 提 升 空 中 防 救 災 效 能 ( 一 ) 加 強 飛 地 安 全 每 季 定 期 召 開 飛 地 安 全 會 議, 及 每 月 實 施 各 勤 務 隊 飛 地 安 全 稽 查, 以 持 續 強 化 飛 地 安 全 工 作 ; 另 本 期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相 關 機 構 及 國 防 部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開 設 之 飛 地 安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計 11 人 次 ( 二 ) 提 升 飛 航 專 業 1 本 期 派 赴 美 國 接 受 BE-350 模 擬 機 訓 練 1 員 ; 派 赴 國 軍 求 生 訓 練 中 心 接 受 求 生 訓 練 48 人 次,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4 人 次, 飛 航 教 師 訓 練 3 人 次, 正 駕 駛 升 等 訓 練 1 人 次, 機 種 轉 換 訓 練 7 人 次,AS-365 型 機 種 差 異 訓 練 2 人 次, 恢 復 資 格 訓 練 1 人 次 ; 另 完 成 飛 行 員 年 度 飛 行 術 科 鑑 測 35 員 及 檢 定 機 師 訓 練 7 員 2 本 期 辦 理 高 普 考 新 進 暨 外 補 維 修 人 員 訓 練 13 人 次,B- 46

234 型 機 工 長 任 務 裝 備 操 作 訓 練 教 師 及 機 工 長 換 裝 訓 練 3 人 次,AS-365N 型 機 工 長 機 種 轉 換 訓 練 1 人 次, 定 翼 機 (BE-200/350 型 機 ) 履 約 督 導 人 員 訓 練 41 人 次, 機 務 人 員 專 業 核 心 訓 練 143 人 次, 履 約 督 導 查 核 專 業 學 科 訓 練 87 人 次 ( 三 ) 推 動 偏 遠 觀 光 遊 樂 區 空 中 急 難 救 護 機 制 本 部 已 完 成 偏 遠 觀 光 遊 樂 區 內 50 個 直 升 機 起 降 點 及 設 立 即 時 聯 繫 窗 口, 加 強 偏 遠 觀 光 遊 樂 區 空 中 急 難 救 護 機 制, 提 供 旅 遊 安 全 更 高 質 量 之 保 障 截 至 本 期 止, 執 行 偏 遠 觀 光 遊 樂 區 空 中 救 災 救 難 任 務 計 138 架 次, 救 援 人 數 1 人, 運 載 滅 火 水 量 615.4 公 噸, 救 災 裝 備 580 公 斤 ( 四 ) 辦 理 黑 鷹 直 升 機 接 裝 整 備 1 104 年 至 108 年 陸 續 接 收 國 防 部 15 架 黑 鷹 直 升 機 (UH- 60M), 逐 年 強 化 空 中 救 援 能 量 104 年 度 首 批 接 收 之 3 架 黑 鷹 直 升 機, 預 計 於 104 年 12 月 進 駐 臺 中 清 泉 崗 基 地 實 施 任 務 課 目 飛 行 訓 練 ; 另 3 架 留 美 作 為 本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飛 行 保 修 人 員 在 美 訓 練 機 2 103 年 至 106 年 分 年 汰 除 高 齡 直 升 機, 將 原 UH-1H B- 234 S-76 AS-365N 及 BEECH 等 5 機 種, 簡 化 為 UH-60M AS-365N 及 BEECH 等 3 機 種, 使 機 隊 單 純 化, 機 齡 年 輕 化, 以 提 升 整 體 機 隊 效 能 截 至 本 期 止, 已 汰 除 7 架 UH-1H 2 架 S-76B 型 直 升 機 3 爭 取 駐 地 土 地 及 增 建 機 棚 與 廳 舍, 中 部 駐 地 ( 臺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 棚 廠 及 廳 舍 已 完 成 進 駐 ; 南 部 駐 地 ( 高 雄 小 港 47

機 場 ) 已 獲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提 供 土 地, 本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刻 正 辦 理 計 畫 審 查 等 後 續 事 宜 ; 花 蓮 及 臺 東 駐 地 已 獲 國 防 部 無 償 出 借 棚 廠 及 廳 舍 ; 北 部 駐 地 ( 松 山 機 場 ) 已 於 104 年 6 月 30 日 召 開 跨 部 會 協 商, 將 賡 續 研 議 解 決 駐 地 不 足 問 題 4 提 升 航 務 及 機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本 期 計 完 成 國 防 語 文 中 心 英 語 班 3 人 次 訓 練 ; 另 委 請 復 興 航 空 公 司 對 計 畫 出 國 人 員 實 施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認 可 之 航 空 英 語 Level 4 檢 定,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有 36 名 飛 行 及 機 務 人 員 通 過 檢 定 ( 五 ) 執 行 空 中 救 援 本 期 執 行 空 中 救 災 370 架 次 空 中 救 難 169 架 次 空 中 救 護 90 架 次 空 中 觀 測 偵 巡 110 架 次 空 中 運 輸 3 架 次 演 習 ( 練 )110 架 次 共 勤 訓 練 283 架 次 訓 練 飛 行 295 架 次 維 護 飛 行 976 架 次, 總 計 2,406 架 次, 飛 行 時 數 2,938 小 時 5 分 鐘, 救 援 人 數 達 114 人, 運 載 物 資 2,589 公 斤, 運 載 滅 火 水 量 1,823 公 噸 捌 役 政 業 務 一 加 強 替 代 役 工 作 ( 一 ) 精 進 研 發 替 代 役 制 度 1 辦 理 研 發 替 代 役 甄 選 作 業,104 年 度 具 員 額 核 配 資 格 用 人 單 位 計 769 家,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役 男 計 6,705 人, 經 用 人 單 位 錄 取 者 計 4,996 人 2 研 議 修 正 研 發 替 代 役 甄 選 訓 練 服 役 實 施 辦 法 第 7 條 48

及 第 17 條, 擬 有 條 件 開 放 具 創 新 能 力 之 新 創 事 業 負 責 人, 得 申 請 於 其 自 創 事 業 服 研 發 替 代 役, 以 鼓 勵 青 年 創 業, 促 進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3 推 動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礎 及 專 業 訓 練, 本 期 計 辦 理 1 梯 次, 共 240 人 結 訓 後 分 發 至 用 人 單 位 服 勤 4 考 核 用 人 單 位 及 役 男 服 勤 情 形, 本 期 計 訪 查 9 家 用 人 單 位 5 辦 理 研 發 替 代 役 制 度 說 明 會, 本 期 計 辦 理 9 場 次 1,436 人 次 參 加 ( 二 ) 推 動 產 業 訓 儲 替 代 役 制 度 1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公 布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新 增 產 業 訓 儲 替 代 役 役 別, 開 放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歷 且 具 備 技 術 專 長 役 男 投 入 國 內 重 要 產 業, 強 化 役 男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2 105 年 度 產 業 訓 儲 替 代 役 業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員 額 1,000 人, 服 役 役 期 3 年 ; 並 於 104 年 8 月 3 日 至 31 日 受 理 用 人 單 位 申 請, 預 計 於 105 年 上 半 年 受 理 役 男 報 名 ( 三 ) 強 化 替 代 役 制 度 1 辦 理 替 代 役 甄 選 作 業, 本 期 計 分 發 7,496 名 一 般 替 代 役 至 警 政 消 防 社 會 服 務 環 保 醫 療 及 教 育 等 相 關 領 域 從 事 各 項 輔 助 性 勤 務 2 推 動 替 代 役 基 礎 訓 練, 本 期 計 辦 理 7 梯 次, 共 8,119 人 49

結 訓 後 撥 交 各 需 用 機 關 接 續 專 業 訓 練 3 推 動 有 情 有 義 替 代 役. 役 起 暖 心 做 公 益 多 元 公 益 服 務 活 動, 帶 領 役 男 投 入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獨 居 老 人 居 家 打 掃 機 構 關 懷 及 捐 血 等 活 動, 落 實 弱 勢 照 顧, 本 期 計 3 萬 7,254 人 次 役 男 參 與 ; 另 本 部 役 政 署 公 益 大 使 團 結 合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公 益 演 出 計 10 場 次 4 培 訓 替 代 役 協 助 辦 理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本 期 計 培 訓 330 名 反 毒 種 子, 協 助 辦 理 122 場 反 毒 倡 導 活 動, 約 3 萬 餘 人 次 參 與 5 因 應 募 兵 制 實 施, 規 劃 8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得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以 解 決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及 超 溢 員 額 問 題, 預 計 自 106 年 度 起 實 施 6 建 置 替 代 役 役 男 專 長 資 料 庫, 自 104 年 7 月 15 日 起, 整 合 資 訊 美 工 設 計 外 語 醫 護 表 演 藝 術 等 13 類 專 長 役 男 資 料, 提 供 各 需 用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彈 性 運 用 7 研 議 推 動 備 役 替 代 役 役 男 編 組, 規 劃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成 立 管 理 中 心, 辦 理 備 役 役 男 編 組 訓 練 召 集 聯 絡 查 訪 及 服 務 等 工 作, 以 適 時 協 助 救 災 等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8 督 導 各 相 關 機 關 強 化 替 代 役 服 勤 管 理, 本 期 計 訪 視 368 個 服 勤 單 位 ( 四 ) 因 應 國 防 部 105 年 繼 續 徵 集 常 備 兵 役 推 動 配 套 措 施 本 部 依 原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替 代 役 實 施 總 員 額 6 萬 1,900 人 ( 含 研 發 替 代 役 5,000 人 ), 扣 除 國 防 部 海 巡 署 等 機 關 預 50

定 105 年 徵 集 常 備 兵 役 2 萬 3,100 人, 推 估 105 年 替 代 役 員 額 降 為 3 萬 7,500 人 ( 含 研 發 替 代 役 5,000 人 產 業 訓 儲 替 代 役 1,000 人 ) 本 部 將 持 續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辦 理 替 代 役 申 請 及 甄 選 作 業, 於 104 年 11 月 至 12 月 間 推 動 105 年 第 1 次 替 代 役 申 請 工 作, 並 妥 適 規 劃 替 代 役 基 礎 訓 練 流 路 及 課 程, 以 達 訓 用 合 一 之 目 的 二 完 善 役 男 徵 兵 處 理 ( 一 ) 辦 理 儘 早 入 伍 措 施, 以 利 役 男 就 業 等 生 涯 規 劃 本 期 計 徵 集 常 備 兵 1 萬 7,157 人, 補 充 兵 3,639 人, 軍 事 訓 練 1 萬 4,840 人 ( 二 ) 推 動 徵 兵 及 齡 男 子 兵 籍 調 查 線 上 申 報, 簡 化 兵 籍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至 12 月 15 日 在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等 5 個 直 轄 市 試 辦, 並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全 面 開 辦 ( 三 ) 審 查 役 男 免 役 體 位 案 件, 本 期 計 審 查 1 萬 798 件, 其 中 同 意 免 役 體 位 判 等 1 萬 664 件 改 判 體 位 13 件 再 送 複 檢 14 件 調 查 再 議 107 件 三 落 實 役 男 權 益 保 障 ( 一 ) 本 期 發 放 替 代 役 役 男 薪 給 主 副 食 費 及 年 終 獎 金 等 計 20 億 5,774 萬 3,055 元 ; 發 放 在 營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1 次 慰 問 金 1,531 萬 元, 替 代 役 役 男 撫 卹 金 1,621 萬 6,996 元 ;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在 營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不 能 維 持 生 活 家 屬 1 次 安 家 費 春 節 端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等 各 項 補 助, 計 5,036 萬 2,904 元 3,094 戶 ( 次 ) 51

( 二 ) 本 期 訪 視 304 位 全 半 癱 傷 殘 退 伍 ( 役 ) 人 員 及 其 家 屬, 協 助 87 位 傷 殘 人 員 接 受 就 醫 復 健 家 務 及 陪 伴 關 懷 等 服 務 計 1 萬 4,164 小 時, 強 化 對 義 務 役 傷 殘 退 伍 ( 役 ) 人 員 之 生 活 協 助 玖 建 築 研 究 業 務 一 推 動 智 慧 綠 建 築 ( 一 ) 推 動 智 慧 綠 建 築 推 動 方 案,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頒 發 5,130 件 綠 建 築 標 章 暨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估 計 每 年 度 可 節 電 約 13.67 億 度 節 水 約 6,419 萬 噸, 合 計 減 少 之 CO2 排 放 量 約 等 於 2,000 個 大 安 森 林 公 園 面 積 人 造 林 所 吸 收 之 CO2 量, 估 計 每 年 度 節 省 水 電 費 約 達 54 億 元 ( 二 ) 執 行 建 築 節 能 與 綠 廳 舍 改 善 補 助 計 畫, 針 對 中 央 廳 舍 暨 國 立 院 校 等 既 有 建 築 物, 進 行 空 調 系 統 節 能 熱 水 系 統 能 源 效 率 提 升 建 築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或 升 級 老 舊 空 調 主 機 汰 換 及 室 內 照 明 改 善 等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509 件 改 善 案, 每 年 度 可 節 電 約 7,616 萬 度 ( 三 ) 辦 理 既 有 建 築 物 智 慧 化 改 善 工 作 計 畫,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完 成 190 件 改 善 案 ( 四 ) 推 動 綠 建 材 標 章 制 度, 逐 步 降 低 建 材 產 業 對 生 態 環 境 之 衝 擊,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核 頒 1,319 件 綠 建 材 標 章, 產 品 涵 蓋 種 類 達 9,542 種 ( 五 ) 推 廣 綠 建 築 概 念, 截 至 本 期 止, 計 辦 理 444 場 綠 建 築 現 場 導 覽 活 動, 共 1 萬 1,545 人 次 參 訪 52

( 六 ) 推 動 智 慧 綠 建 築 相 關 研 究 計 4 案, 包 括 BIM 參 數 化 設 計 於 智 慧 綠 建 築 之 應 用 智 慧 社 區 實 證 場 域 遴 選 及 計 畫 操 作 準 則 規 劃 公 寓 大 廈 物 業 管 理 基 本 功 能 模 組 與 資 料 格 式 標 準 之 建 置 及 制 訂 智 慧 建 築 管 線 標 示 規 範 計 畫 等, 以 提 升 智 慧 綠 建 築 應 用 技 術 二 辦 理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 一 ) 辦 理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評 定 制 度, 截 至 本 期 止, 取 得 候 選 智 慧 建 築 證 書 及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者 計 109 件 ( 二 ) 推 廣 智 慧 化 建 築, 截 至 本 期 止, 臺 北 臺 中 及 高 雄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展 示 參 觀 人 數 已 達 10 萬 7,000 餘 人 次 三 辦 理 全 人 關 懷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計 畫 ( 一 ) 推 動 無 障 礙 環 境 相 關 研 究 計 10 案, 包 括 廣 場 及 開 放 空 間 通 用 化 設 計 規 範 交 通 場 所 通 用 化 設 施 設 計 準 則 高 齡 失 智 者 空 間 感 知 與 設 計 準 則 視 障 者 空 間 認 知 與 無 障 礙 環 境 住 宅 衛 浴 空 間 及 廚 房 地 坪 之 防 滑 實 測 老 人 視 覺 與 建 築 空 間 標 示 系 統 地 坪 防 滑 改 善 對 策 推 動 高 齡 社 會 福 址 居 住 環 境 規 劃 公 立 托 育 中 心 規 劃 設 計 基 準 及 美 國 ADA 無 障 礙 設 計 標 準 與 我 國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制 度 等 ( 二 ) 辦 理 友 善 建 築 評 選, 鼓 勵 民 間 自 發 性 建 置 適 合 行 動 不 便 者 及 高 齡 者 之 無 障 礙 環 境,104 年 度 並 擴 大 評 選 類 型, 除 原 有 集 合 住 宅 餐 廳 ( 飲 ) 展 演 場 所 醫 療 設 施 及 遊 憩 場 所 外, 新 增 第 6 類 旅 館 另 增 加 友 善 建 築 App 軟 體 室 內 現 況 影 片 及 分 享 等 功 能, 以 加 強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