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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泰 基 金 简 报 2010 年 2 月 ( 总 第 39 期 ) 法 规 聚 焦 1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2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则 基 金 实 务 1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否 应 按 照 法 院 调 查 令 的 要 求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财 产 信 息? -1-

法 规 聚 焦 1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于 今 年 1 月 11 日 公 布 了 关 于 发 布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并 自 当 日 开 始 实 施 (1)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规 则 ) 的 规 定,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是 指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及 其 评 价 人 员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和 风 险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开 展 评 级 评 奖 单 一 指 标 排 名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评 价 活 动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对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风 险 等 级 分 类 或 聘 请 第 三 方 对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风 险 等 级 分 类 的, 不 属 于 规 则 规 范 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2) 引 用 境 内 评 价 机 构 的 评 价 结 果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是 指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开 展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所 形 成 的 信 息 资 料, 包 括 基 金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评 级 信 息 基 金 排 名 基 金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获 奖 信 息 等 第 一, 公 开 引 用 具 有 协 会 会 员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规 则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应 当 引 用 协 会 公 告 的 具 备 协 会 会 员 资 格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公 开 发 布 的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并 注 明 所 引 用 评 价 结 果 的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须 注 意 的 是,(i)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公 开 引 用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的, 由 于 构 成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制 作 还 应 遵 循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制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ii)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主 动 聘 请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利 用 非 公 开 信 息 对 本 公 司 或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或 评 级 的, 由 此 得 出 的 评 价 或 评 级 结 果, 规 则 规 定 不 得 在 境 内 ( 包 括 公 司 网 站 ) 公 开 引 用 第 二, 撤 换 已 经 公 开 引 用 的 非 协 会 会 员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通 知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在 第 一 批 具 备 协 会 会 员 资 格 的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名 单 公 布 后 一 个 月 以 内 撤 换 公 司 网 站 已 经 公 开 引 用 的 非 协 会 会 员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停 止 印 发 含 有 非 协 会 会 员 发 布 的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的 宣 传 材 料 第 三, 停 止 公 开 引 用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的 情 形 如 果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被 取 消 协 会 会 员 资 格 或 被 停 止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应 当 停 止 公 开 引 用 其 评 价 结 果 (3) 在 境 外 引 用 境 外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的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2-

对 于 不 具 备 协 会 会 员 资 格 的 境 外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对 基 金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评 价 或 评 级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得 在 境 内 ( 包 括 公 司 网 站 ) 公 开 引 用 在 境 外 公 开 引 用 时, 应 遵 从 当 地 法 律 的 要 求 (4) 对 公 开 引 用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的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决 定 与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合 作 并 公 开 引 用 其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的, 可 以 向 协 会 查 询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的 诚 信 档 案 同 时, 上 述 主 体 在 与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合 作 并 公 开 引 用 其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的 过 程 中, 也 负 有 监 督 的 职 责, 若 发 现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或 其 基 金 评 价 活 动 违 反 暂 行 办 法 和 规 则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协 会 报 告 协 会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暂 行 办 法 或 规 则 的 执 行 情 况, 协 会 可 采 取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进 行 谈 话 提 醒 或 质 询, 要 求 改 正, 对 拒 不 改 正 或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给 予 警 告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通 过 媒 体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部 分 会 员 权 利 将 其 从 具 备 协 会 会 员 资 格 的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名 单 中 予 以 删 除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等 纪 律 处 分,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手 段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境 内 公 开 引 用 不 具 备 协 会 会 员 资 格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发 布 的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或 不 注 明 引 用 评 价 结 果 的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的, 协 会 可 按 照 上 段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如 果 对 检 查 结 果 或 纪 律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协 会 进 行 申 诉 2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则 (2010.01.11)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制 定 了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规 则 ) 对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而 言, 须 在 今 后 的 运 作 中 遵 守 管 理 规 则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在 管 理 规 则 施 行 半 年 内 达 到 相 关 要 求 (1)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根 据 管 理 规 则,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包 括 :(i)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总 部 及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部 门 中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管 理 的 人 员, 包 括 部 门 基 金 业 务 负 责 人 ;(ii)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活 动 基 金 理 财 业 务 咨 询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2)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资 质 的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按 照 管 理 规 则 的 要 求 取 得 从 业 资 质 证 明,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资 质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获 取 : (i) 通 过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中 的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两 科 考 试, 由 所 在 机 构 统 一 进 行 注 册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ii)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考 试 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基 础 知 识 一 科 的, 可 直 接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管 理 规 则 同 时 根 据 不 同 销 售 主 体 的 销 售 人 员 资 质 做 出 了 不 同 的 要 求 : -3-

(i)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全 部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通 过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中 的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两 科 考 试, 由 所 在 机 构 统 一 进 行 注 册 申 请,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ii) 证 券 公 司 总 部 及 营 业 网 点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及 其 一 级 分 行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总 部 及 营 业 网 点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管 理 的 人 员 应 通 过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中 的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两 科 考 试, 由 所 在 机 构 统 一 进 行 注 册 申 请,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iii) 证 券 公 司 总 部 及 营 业 网 点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各 级 分 行 及 营 业 网 点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总 部 及 营 业 网 点 从 事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理 财 业 务 咨 询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对 于 该 等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如 其 在 管 理 规 则 实 施 前, 已 经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中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科 目 考 试 取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可 以 作 为 其 从 业 资 质 证 明 上 述 人 员 如 果 已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的, 可 以 豁 免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考 试 (3)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要 求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开 展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理 财 业 务 咨 询 等 活 动 时 应 通 过 适 当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出 示 从 业 资 质 证 明 (4)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后 续 培 训 对 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而 言, 其 应 遵 照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和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统 一 为 通 过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的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办 理 执 业 注 册 后 续 培 训 和 执 业 年 检 对 于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的 人 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照 协 会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后 续 职 业 培 训 大 纲 的 要 求, 组 织 与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的 职 业 培 训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业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的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所 在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以 参 加 协 会 远 程 系 统 的 培 训 或 所 在 辖 区 地 方 证 券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培 训 (5)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管 理 根 据 管 理 规 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销 售 行 为 流 动 情 况 获 取 从 业 资 质 和 业 务 培 训 等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管 理 档 案,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基 本 资 料 和 培 训 情 况 等 并 应 通 过 网 站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示 本 机 构 所 属 的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从 业 资 质 的 人 员 信 息, 公 示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从 业 资 质 证 明 及 编 号 所 在 营 业 网 点 等 信 息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在 2010 年 6 月 底 以 前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建 立 公 示 专 栏,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将 全 部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资 质 情 况 在 公 司 网 站 上 披 露, 同 时 将 公 示 网 址 和 本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资 质 情 况 报 送 协 会 今 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每 年 对 销 售 人 员 资 质 情 况 进 行 更 新, 并 将 更 新 内 容 报 送 协 会 (6) 协 会 的 监 督 职 责 协 会 将 对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以 及 执 业 行 为 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则 及 协 会 其 他 自 律 规 则 的, 协 会 将 进 行 调 查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予 -4-

以 纪 律 处 分, 相 关 惩 罚 记 录 记 入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和 所 在 机 构 的 诚 信 数 据 库 不 予 纠 正 或 情 节 严 重 的,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实 务 1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否 应 按 照 法 院 调 查 令 的 要 求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财 产 信 息? 自 从 部 分 地 方 法 院 推 行 调 查 令 之 后, 有 律 师 持 有 法 院 调 查 令 前 往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调 查 取 证,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披 露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财 产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否 有 配 合 义, 在 实 践 中 仍 存 在 困 惑 以 下 主 要 结 合 上 海 法 院 有 关 调 查 令 的 司 法 解 释 对 此 问 题 进 行 初 探 1 法 院 调 查 令 的 含 义 与 适 用 (1) 调 查 令 的 含 义 调 查 令 在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没 有 规 定, 而 是 散 见 于 各 地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例 如, 上 海 法 院 调 查 令 实 施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规 则 ) 第 2 条 第 1 款 规 定, 调 查 令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取 得 自 己 需 要 的 证 据, 经 申 请 并 获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由 法 院 签 发 给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代 理 律 师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收 集 所 需 证 据 的 法 律 文 件 (2) 调 查 令 的 适 用 根 据 实 施 规 则 并 结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下 简 称 若 干 规 定 ), 可 概 括 其 范 围 如 下 : (i) 申 请 主 体 : 申 请 人 仅 限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包 括 原 告 被 告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ii) 持 令 调 查 主 体 : 持 令 调 查 主 体 只 能 是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律 师 (iii) 申 请 时 间 : 申 请 应 在 启 动 诉 讼 程 序 之 后 ( 即 立 案 后 )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或 执 行 程 序 中 提 出 (iv) 申 请 方 式 : 申 请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要 写 明 申 请 理 由 及 申 请 调 查 的 内 容 (v) 被 调 查 人 : 实 施 规 则 规 定, 接 受 调 查 的 有 单 位 和 个 人 ; 但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使 用 调 查 令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若 干 规 定 ) 则 仅 限 于 单 位, 包 括 机 关 团 体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vi) 申 请 调 查 的 证 据 范 围 : 实 施 规 则 第 六 条 规 定, 属 下 列 情 况 的, 不 予 签 发 调 查 令 :( 一 )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的 ;( 二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 三 ) 不 宜 由 诉 讼 代 理 律 师 凭 调 查 令 自 行 调 查 收 集 的 证 据 ;( 四 ) 其 他 原 因 不 公 开 的 证 据 又 根 据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使 用 调 查 令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三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使 用 调 查 令 收 集 相 关 的 证 据 :( 一 )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的 ;( 二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 三 ) 与 执 行 案 件 无 关 的 ;( 四 ) 其 他 不 宜 持 令 调 查 的 -5-

(3) 调 查 令 与 律 师 取 证 新 修 订 的 律 师 法 第 35 条 第 2 款 规 定, 律 师 自 行 调 查 取 证 的, 凭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可 以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调 查 与 承 办 法 律 事 务 有 关 的 情 况, 即 律 师 向 相 关 人 调 查 取 证 时 无 需 征 得 该 相 关 人 的 同 意 但 律 师 法 赋 予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时, 却 没 有 赋 予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实 施 上 的 保 障, 未 规 定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他 们 调 查 取 证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当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责 任, 因 此, 律 师 自 行 调 查 取 证 往 往 遭 遇 拒 绝, 导 致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在 实 践 中 形 同 虚 设 在 律 师 自 行 调 查 取 证 遭 受 困 难, 而 法 院 在 调 查 取 证 缺 乏 人 力 的 前 提 下,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调 查 令 应 运 而 生 在 探 索 解 决 取 证 难 方 面, 上 海 法 院 于 1998 年 率 先 正 式 试 行 调 查 令 制 度, 随 后, 各 地 一 些 法 院 陆 续 进 行 了 试 点 和 推 行 2 法 院 调 查 令 的 合 法 性 分 析 有 观 点 认 为 : 调 查 令 所 蕴 含 的 调 查 证 据 权 实 为 人 民 法 院 依 职 权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延 伸 理 由 是 实 施 规 则 第 1 条 明 确 规 定, 调 查 令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第 64 条 第 1 款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和 第 65 条 第 1 款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查 取 证,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在 当 事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时, 考 虑 到 当 事 人 举 证 能 力 的 不 足, 人 民 法 院 将 其 调 查 取 证 权 部 分 授 权 给 当 事 人 及 其 律 师, 使 调 查 令 带 有 公 权 的 性 质, 从 而 具 有 一 定 的 强 制 性 我 们 认 为, 首 先,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中 并 没 有 授 权 法 院 将 依 职 权 调 查 权 授 予 他 人 行 使 的 规 定, 法 院 以 签 发 调 查 令 的 方 式 使 律 师 调 查 具 有 国 家 公 权 力 特 征 缺 乏 立 法 依 据 第 二, 公 权 力 的 调 查 与 私 权 利 的 调 查 分 属 不 同 主 体, 当 事 人 的 调 查 权 是 私 权 利, 律 师 的 调 查 权 基 于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而 发 生, 也 仅 仅 代 表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因 此 律 师 的 调 查 权 依 然 是 私 权 利 法 官 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64 条 第 65 条 规 定 进 行 的 依 职 权 调 查 是 代 表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公 权 力, 在 缺 乏 立 法 依 据 的 前 提 下 人 民 法 院 的 权 力 不 能 转 移 给 律 师 因 此, 我 们 比 较 倾 向 认 为, 律 师 手 持 调 查 令 并 非 代 表 法 院 行 使 职 权 在 现 行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明 确 法 院 将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力 赋 予 律 师 之 前, 调 查 令 的 合 法 性 容 易 遭 受 质 疑, 因 此 在 实 践 中 也 会 遭 到 被 调 查 人 的 拒 绝 3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否 有 义 务 按 照 调 查 令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财 产 信 息? (1)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保 密 义 务 根 据 基 金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一 方 面,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财 产 状 况 等 相 关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另 一 方 面,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权 力 机 构 有 权 查 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配 合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除 了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关 信 息 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保 密 (2) 按 照 调 查 令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是 否 违 背 保 密 义 务? 根 据 上 述 2 分 析, 律 师 手 持 调 查 令 并 非 代 表 法 院 行 使 职 权, 按 照 现 行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没 有 义 务 向 律 师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信 息 ; 反 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给 予 配 合 的, 有 违 反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保 密 义 务 之 嫌 -6-

(3) 拒 绝 执 行 调 查 令 要 求 的 后 果 如 何? 实 施 规 则 赋 予 持 令 人 有 前 往 本 调 查 令 所 指 定 的 人 或 单 位 收 集 调 查 证 据 的 权 力, 同 时 也 赋 予 被 调 查 人 对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或 调 查 令 指 定 调 查 内 容 以 外 的 证 据 拒 绝 提 供 的 权 利 但 对 于 被 调 查 人 拒 绝 提 供 调 查 令 要 求 披 露 的 信 息, 实 施 规 则 和 若 干 规 定 并 没 有 规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因 此,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拒 绝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的, 按 照 上 海 法 院 的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目 前 尚 难 追 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法 律 责 任 我 们 也 注 意 到,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 试 行 ) 第 20 条 规 定, 法 院 可 以 下 达 针 对 证 据 持 有 人 的 调 查 令, 证 据 持 有 人 应 当 根 据 调 查 令 提 供 有 关 证 据 拒 绝 执 行 调 查 命 令 的, 以 妨 害 民 事 诉 讼 予 以 处 理 因 此, 违 反 其 他 地 方 性 法 院 关 于 调 查 令 的 司 法 解 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仍 有 可 能 面 临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综 上, 一 方 面, 法 院 调 查 令 在 现 有 法 律 框 架 下 缺 乏 立 法 依 据, 且 各 地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对 拒 绝 调 查 令 的 法 律 责 任 缺 乏 统 一 性 规 定 ; 另 一 方 面,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按 照 调 查 令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财 产 等 相 关 信 息 又 可 能 违 背 保 密 义 务, 因 此, 我 们 建 议 立 法 亟 待 明 确 该 等 问 题, 以 避 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收 到 调 查 令 时 难 以 适 从 如 果 您 需 要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或 需 要 本 所 提 供 有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请 通 过 简 报 所 列 方 式 与 本 所 联 系 主 编 : 廖 海,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法 学 博 士,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中 国 及 美 国 纽 约 州 执 业 律 师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邮 编 :200120 电 话 :(8621)5115 0298, 5115 0391( 直 线 ),13917351457 传 真 :(8621)5115 0398 邮 箱 :henryliao@yuantai.com.cn 网 址 :www.yuantai.com.cn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