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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A/58/193 大 会 Distr.: General 30 July 200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2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2003 年 7 月 28 日 玻 利 维 亚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谨 随 函 附 上 作 为 第 十 三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首 脑 会 议 一 部 分 2003 年 6 月 26 日 和 27 日 在 玻 利 维 亚 圣 克 鲁 斯 - 德 拉 谢 拉 举 行 的 第 五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通 过 的 圣 克 鲁 斯 共 识 ( 见 附 件 一 ) 和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章 程 ( 见 附 件 二 ) 请 将 本 函 及 其 附 件 作 为 大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2 的 文 件 分 发 为 荷 副 常 驻 代 表 临 时 代 办 大 使 埃 尔 温 奥 尔 蒂 斯 甘 达 里 利 亚 斯 ( 签 名 ) * A/58/150 03-46526 (C) 220903 240903 *0346526*

2003 年 7 月 28 日 玻 利 维 亚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的 附 件 一 第 五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2003 年 6 月 26 日 和 27 日, 玻 利 维 亚 圣 克 鲁 斯 - 德 拉 谢 拉 ) 圣 克 鲁 斯 共 识 建 立 关 于 公 共 服 务 改 革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共 识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章 程 决 议 在 拉 丁 美 洲 发 展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倡 议 并 在 西 班 牙 公 共 行 政 部 西 班 牙 国 际 合 作 署 国 际 和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行 政 和 公 共 政 策 基 金 会 玻 利 维 亚 财 政 部 和 玻 利 维 亚 国 家 人 事 管 理 局 的 支 助 下,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兼 代 表 团 团 长 2003 年 6 月 26 日 和 27 日 在 玻 利 维 亚 圣 克 鲁 斯 - 德 拉 谢 拉 举 行 五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五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讨 论 并 提 出 同 建 立 关 于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共 识 有 关 的 合 作 政 策, 以 确 保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的 管 理 机 制 发 展 必 要 的 能 力, 实 现 这 些 国 家 追 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福 利 和 社 会 平 等 以 及 民 主 施 政 目 标 部 长 们 就 以 下 原 则 达 成 共 识 并 同 意 将 这 些 原 则 提 交 今 年 11 月 在 玻 利 维 亚 举 行 的 下 一 次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建 立 关 于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共 识 1. 各 国 的 经 验 表 明, 将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和 现 代 化 政 策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扎 根 于 确 保 获 得 多 数 支 持 或 社 会 - 政 治 共 识 的 决 策 进 程, 这 样 做 不 仅 明 智 而 且 必 要 2. 与 会 者 指 出, 有 关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或 现 代 化 政 策 的 决 定 经 常 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做 出 的, 因 为 在 此 种 紧 急 情 况 下 反 应 时 间 非 常 短 促, 实 际 上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选 择 建 立 共 识 或 获 得 广 泛 支 持 的 替 代 途 径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政 府 和 决 策 者 以 及 舆 论 领 袖 应 预 计 到 有 必 要 制 订 改 革 和 现 代 化 政 策, 并 利 用 时 间, 通 过 建 立 共 识 或 包 容 性 的 决 策 过 程, 创 造 采 取 这 些 政 策 的 有 利 条 件 3. 不 应 认 为 基 于 共 识 或 包 容 性 决 策 的 战 略 不 符 合 政 府 监 测 并 执 行 立 法 授 权 ( 无 论 此 种 授 权 的 颁 布 是 否 获 得 广 大 多 数 的 支 持 ) 这 一 基 本 原 则 2

4. 根 据 某 一 进 程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在 建 立 为 执 行 公 共 服 务 改 革 所 需 的 广 泛 支 持 或 政 治 社 会 共 识 时, 可 能 必 须 考 虑 不 同 利 益 有 关 者 的 意 见 在 这 方 面, 共 识 可 以 是 政 治 机 构 或 社 会 性 质 的, 取 决 于 是 否 涉 及 政 党 国 家 当 局 或 有 组 织 的 社 会 阶 层 因 此, 如 要 获 得 适 当 类 型 的 支 持 或 共 识, 就 必 须 确 定 同 机 构 改 革 进 程 的 领 域 类 型 和 范 围 有 关 的 利 益 有 关 者 经 验 显 示, 公 民 可 通 过 其 地 方 政 府 政 党 或 部 门 代 表 参 与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总 之, 应 突 出 政 党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和 私 营 部 门 通 过 游 说 调 解 和 陈 述 这 些 方 式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5. 应 特 别 注 意, 国 家 和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主 要 直 接 或 间 接 支 持 者 的 利 益 经 常 有 很 大 区 别, 有 时 候 可 能 与 这 些 改 革 相 抵 触 因 此, 政 府 需 要 显 示 创 造 性, 制 订 可 以 适 当 处 理 该 现 实 的 战 略, 设 法 争 取 和 动 员 改 革 进 程 最 直 接 涉 及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阶 层 的 支 持 6. 公 仆 及 其 可 能 有 的 代 表 组 织 应 参 与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因 为 他 们 可 对 此 进 程 作 出 有 意 义 的 贡 献 可 通 过 旨 在 提 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技 术 能 力 和 工 作 满 意 度 的 培 训 或 能 力 发 展 方 案 让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作 出 贡 献 7. 如 果 政 府 希 望 呈 现 国 家 和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正 面 形 象, 在 公 共 议 程 中 将 这 方 面 的 改 革 列 为 更 优 先 事 项, 并 能 动 员 政 府 希 望 参 加 改 革 进 程 的 各 阶 层, 则 政 府 应 当 有 一 个 民 族 长 期 远 景, 并 有 与 该 远 景 相 符 的 国 家 概 念 此 外, 承 认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政 治 性 质, 承 认 此 种 改 革 是 所 有 国 家 改 革 的 组 成 部 分, 这 是 必 须 制 订 不 断 完 善 的 战 略 这 项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步 骤, 这 些 战 略 将 扩 大 最 广 泛 的 政 治 和 社 会 支 持 或 共 识, 使 改 革 得 以 持 续 进 行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章 程 8. 专 业 化 的 公 共 服 务 是 社 会 进 步 和 福 祉 得 以 实 现 的 体 制 结 构 组 成 部 分 为 了 保 持 这 样 一 个 行 政 系 统, 一 个 专 业 化 的 有 效 公 共 服 务 必 不 可 少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的 设 计 不 仅 涉 及 政 府 的 有 效 运 作, 而 且 还 同 影 响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区 域 民 主 质 量 的 各 种 因 素 有 关 9. 鉴 于 以 上 情 况, 出 席 第 五 次 会 议 的 国 家 代 表 详 细 审 议 和 讨 论 了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章 程, 承 认 该 章 程 有 益 于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各 国, 令 人 鼓 舞, 并 载 有 根 据 各 国 特 点 应 用 和 适 用 章 程 的 准 则 代 表 们 一 致 决 定 通 过 该 章 程 10.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章 程 的 宗 旨 是 成 为 促 进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共 同 体 公 共 部 门 就 业 管 理 制 度 和 公 务 员 个 人 现 代 化 和 专 业 化 的 有 用 工 具 该 章 程 并 不 是 一 套 标 准, 而 是 一 种 参 照, 旨 在 促 成 同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的 公 共 服 务 有 关 的 共 同 语 言, 充 分 考 虑 到 每 一 国 家 的 特 点 文 化 历 史 和 传 统 3

决 议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兼 代 表 团 团 长 2003 年 6 月 26 日 和 27 日 在 玻 利 维 亚 圣 克 鲁 斯 - 德 拉 谢 拉 举 行 的 第 五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决 定 通 过 以 下 决 议 : 1. 感 谢 玻 利 维 亚 政 府 通 过 其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人 事 管 理 局 为 会 议 组 织 工 作 提 供 极 其 周 到 的 支 助, 感 谢 玻 利 维 亚 政 府 在 会 议 期 间 提 供 的 传 统 款 待 以 及 对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兄 弟 情 谊 气 氛 作 出 的 贡 献 ; 2. 感 谢 并 赞 赏 西 班 牙 政 府 通 过 其 公 共 行 政 部 西 班 牙 国 际 合 作 署 以 及 国 际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行 政 和 公 共 政 策 基 金 会 提 供 举 行 会 议 所 需 的 物 质 资 源 ; 3. 最 深 切 感 谢 西 班 牙 培 训 和 合 作 中 心 的 热 情 款 待 以 及 设 施 和 服 务 的 优 良 安 排, 这 对 会 议 的 成 功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 4. 感 谢 联 合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部 公 共 经 济 学 和 公 共 行 政 司 提 议 支 持 编 写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章 程, 并 欢 迎 该 司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所 提 供 的 物 质 资 源 ; 5. 确 认 收 到 2003 年 3 月 在 哥 伦 比 亚 卡 塔 赫 纳 德 印 第 亚 斯 举 行 的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务 员 论 坛 与 会 者 提 出 的 评 论, 赞 成 将 该 论 坛 挑 选 和 审 议 的 值 得 特 别 注 意 的 问 题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并 欢 迎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务 员 论 坛 会 议, 推 动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之 间 的 合 作, 促 进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就 业 ; 6. 继 续 在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之 前 定 期 举 行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以 便 有 助 于 根 据 本 区 域 的 共 同 需 要 作 出 决 定 和 提 出 建 议, 加 强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共 同 体 及 其 合 作 制 度 ; 7. 接 受 哥 斯 达 黎 加 政 府 关 于 愿 意 担 任 2004 年 第 六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东 道 主 的 提 议 ; 8. 委 托 拉 丁 美 洲 发 展 管 理 中 心 秘 书 长 负 责 同 哥 斯 达 黎 加 政 府 协 调 作 出 同 第 六 次 部 长 会 议 的 组 织 和 举 行 有 关 的 各 项 必 要 安 排 ; 9. 建 议 拉 丁 美 洲 发 展 管 理 中 心 继 续 担 任 其 成 员 有 关 国 家 改 革 加 强 公 共 机 构 及 其 管 理 机 制 现 代 化 的 信 息 的 交 流 渠 道, 并 请 该 中 心 进 行 一 项 调 查, 评 价 迄 今 举 行 的 各 次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部 长 会 议 的 成 果 ; 10. 请 第 十 三 次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首 脑 会 议 临 时 秘 书 处 通 过 适 当 渠 道 将 圣 克 鲁 斯 共 识 提 交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审 议 4

阿 根 廷 爱 德 华 多 阿 图 罗 萨 拉 斯 ( 签 名 ) 玻 利 维 亚 哈 维 尔 孔 波 尼 ( 签 名 ) 巴 西 纳 尔 逊 马 查 多 ( 签 名 ) 哥 伦 比 亚 卡 洛 斯 莫 雷 诺 贝 穆 德 斯 ( 签 名 ) 哥 斯 达 黎 加 吉 列 尔 莫 李 青 ( 签 名 ) 古 巴 维 尔 弗 里 多 洛 佩 斯 罗 德 里 格 斯 ( 签 名 ) 智 利 罗 德 里 戈 埃 加 尼 亚 巴 劳 纳 ( 签 名 )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达 里 奥 卡 斯 蒂 略 ( 签 名 ) 厄 瓜 多 尔 帕 特 里 西 奥 阿 科 斯 塔 ( 签 名 ) 危 地 马 拉 埃 克 托 尔 卡 夫 雷 拉 ( 签 名 ) 墨 西 哥 雨 果 尼 古 拉 斯 佩 雷 斯 冈 萨 雷 斯 ( 签 名 ) 尼 加 拉 瓜 玛 丽 亚 何 塞 哈 尔 金 ( 签 名 ) 巴 拿 马 普 波 里 奥 里 卡 多 科 尔 特 斯 ( 签 名 ) 巴 拉 圭 何 塞 莫 里 尼 格 博 什 ( 签 名 ) 秘 鲁 海 梅 雷 耶 斯 米 兰 达 ( 签 名 ) 葡 萄 牙 鲁 伊 阿 丰 索 卢 卡 斯 ( 签 名 ) 西 班 牙 胡 利 奥 戈 麦 斯 - 波 马 尔 罗 德 里 格 斯 ( 签 名 ) 乌 拉 圭 埃 米 利 奥 卡 维 翁 ( 签 名 ) 委 内 瑞 拉 劳 尔 帕 切 科 ( 签 名 ) 5

2003 年 7 月 28 日 玻 利 维 亚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的 附 件 二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宪 章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主 管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的 部 长 会 议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玻 利 维 亚 圣 克 鲁 斯 市,2003 年 6 月 26 日 和 27 日 目 录 第 1 章 :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范 围 第 2 章 : 指 导 标 准 和 原 则 第 3 章 : 公 共 服 务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4 章 : 公 务 制 度 的 职 业 要 求 第 5 章 : 关 于 领 导 角 色 的 具 体 思 考 第 6 章 : 保 障 宪 章 效 力 的 条 件 第 1-5 段 第 6-8 段 第 9-12 段 第 13-52 段 第 53-56 段 第 57-62 段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宪 章 序 言 根 据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主 管 公 共 行 政 和 国 家 改 革 的 部 长 会 议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圣 多 明 各 宣 言, 国 家 对 确 定 社 会 关 系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从 施 政 经 济 发 展 和 减 少 社 会 不 平 等 的 角 度 来 看, 国 家 在 现 代 社 会 ( 特 别 是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区 域 ) 的 作 用 对 改 善 公 共 福 利 至 关 重 要 公 共 服 务 的 职 业 精 神 是 改 善 国 家 的 一 个 先 决 条 件, 而 后 者 又 是 国 家 发 展 所 必 须 的 这 意 味 着 公 务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一 系 列 品 质, 例 如 人 品 能 力 乐 于 助 人 办 事 效 率 责 任 诚 实 并 坚 守 原 则 和 民 主 价 值 观 就 本 宪 章 而 言, 公 共 服 务 在 第 1 章 中 的 意 义 应 理 解 为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同 义 词, 有 些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喜 用 后 一 种 称 呼 因 此, 凡 直 接 和 间 接 提 及 的 前 一 种 称 呼 都 应 一 概 视 为 适 用 后 者, 但 应 将 政 治 职 能 排 除 在 宪 章 之 外 国 际 组 织 进 行 的 各 种 研 究 表 明, 具 有 上 述 品 质 的 公 共 服 务 或 公 务 员 制 度 与 公 民 对 公 共 行 政 政 府 效 力 反 腐 败 的 斗 争 以 及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能 力 的 信 心 这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着 正 相 关 的 联 系 此 外, 由 这 种 制 度 组 成 的 专 业 行 政 有 助 于 加 强 机 构 框 架 和 健 全 的 民 主 制 度 6

为 了 建 立 这 种 制 度, 政 府 的 招 聘 制 度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必 须 结 合 法 律 标 准 组 织 标 准 和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透 明 和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所 固 有 的 政 策 和 做 法 为 了 富 有 成 效, 必 须 把 构 成 公 共 服 务 结 构 的 基 础 的 管 理 原 则 程 序 政 策 和 做 法 放 在 它 们 运 作 的 体 制 框 架 内 的 适 当 环 境 中 从 每 个 国 家 的 历 史 传 统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环 境 产 生 的 要 求 是 确 定 任 何 通 用 模 式 的 具 体 组 件 的 因 素 此 外,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社 区 中 的 国 家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的 质 量 大 相 径 庭 形 成 专 业 而 有 效 的 公 务 员 制 度 对 每 个 民 主 社 会 来 说 都 是 持 久 的 目 标, 也 是 多 方 面 改 善 现 有 体 制 安 排 的 途 径 然 而, 必 须 铭 记, 每 个 国 家 所 必 须 进 行 的 改 革, 内 容 规 模 和 深 度 会 因 起 点 的 不 同 而 各 异 在 无 损 上 述 内 容 的 情 况 下, 不 妨 指 出 在 设 计 和 实 施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区 域 的 各 种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时 应 该 根 据 的 若 干 共 同 因 素 界 定 和 采 用 这 些 因 素 将 一 方 面 有 助 于 集 中 改 善 国 家 制 度 的 共 同 努 力, 另 一 方 面 还 能 发 展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在 公 共 服 务 方 面 的 共 同 语 言, 从 而 促 进 各 种 形 式 的 交 流 并 加 强 国 家 之 间 在 这 方 面 的 现 有 联 系 这 是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宪 章 的 目 的 对 通 过 本 宪 章 的 国 家 而 言, 它 将 成 为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共 同 基 准 点 宪 章 提 供 一 个 总 的 不 具 约 束 力 的 参 照 基 准, 各 国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特 点 历 史 文 化 法 律 传 统 和 机 构 框 架 进 行 调 整 根 据 以 上 提 到 的 本 区 域 的 不 同 性 质, 宪 章 考 虑 了 不 同 的 立 法 和 政 治 情 况 第 1 章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范 围 目 的 1.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公 共 服 务 宪 章 的 目 的 如 下 : (a) 界 定 专 业 和 高 效 的 公 共 服 务 的 组 成 部 分, 因 为 这 对 现 代 社 会 的 民 主 施 政 和 恰 如 其 分 的 公 共 行 政 极 为 重 要 ; (b) 建 立 指 导 原 则 政 策 和 管 理 体 制 的 总 框 架, 用 来 作 为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国 家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共 同 语 言 ; (c) 作 为 激 发 具 体 应 用 管 理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源 泉,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都 是 改 善 国 家 公 共 服 务 结 构 及 其 现 代 化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公 共 服 务 的 概 念 2. 公 共 服 务 涵 盖 所 有 的 机 构 安 排, 通 过 这 些 安 排 依 据 具 体 的 国 家 现 实 情 况 界 定 和 管 理 公 众 就 业 和 公 务 人 员 这 些 安 排 囊 括 成 文 或 非 正 式 的 标 准 结 构 文 化 格 局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政 策 进 程 和 各 种 做 法 及 活 动, 其 宗 旨 是 在 确 保 根 据 公 众 利 益 进 行 专 业 而 有 效 的 公 共 管 理 情 况 下 令 人 满 意 地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7

在 公 共 领 域, 就 业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宗 旨 必 须 把 效 率 和 效 力 这 两 个 目 标 与 作 为 民 主 社 会 专 业 行 政 特 点 的 平 等 用 人 唯 才 和 公 正 的 要 求 兼 容 并 包 3. 这 一 概 念 的 基 本 特 点 是 : (a) 专 业 行 政 指 的 是 在 实 施 民 主 原 则 的 过 程 中, 有 政 策 管 理 和 控 制 ( 但 不 是 支 配 ) 的 公 共 行 政 这 意 味 着 为 了 公 众 利 益, 专 业 行 政 的 工 作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独 立 和 公 正 ; (b) 这 一 概 念 符 合 存 在 的 各 种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形 成 公 众 就 业 途 径 的 机 构 安 排 公 务 员 的 职 业 生 涯 各 种 角 色 的 能 力 以 及 就 业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其 他 因 素 并 非 在 各 种 不 同 的 国 家 中 都 要 千 篇 一 律 ; (c)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或 许 包 括 公 共 机 构 及 其 雇 员 之 间 一 种 或 多 种 不 同 的 雇 用 关 系, 这 种 关 系 也 许 或 多 或 少 地 与 普 通 的 就 业 管 理 密 切 相 关 一 个 国 家 的 公 共 服 务 也 许 包 括 聘 书 或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雇 用 关 系, 受 制 于 公 法 或 私 法, 若 有 争 端 由 专 门 的 司 法 机 关 或 普 通 法 庭 审 理 4. 为 了 建 立 和 保 持 专 业 行 政, 需 要 有 针 对 公 众 就 业 的 条 例, 与 管 理 第 三 方 进 行 的 一 般 工 作 的 那 些 条 例 分 开 然 而, 本 宪 章 所 说 的 公 共 服 务 的 概 念 超 越 了 这 一 法 律 层 面, 因 为 如 现 实 中 经 常 出 现 的 情 况 那 样, 仅 有 标 准 存 在 并 不 能 保 证 有 效 地 界 定 使 专 业 行 政 得 以 存 在 的 机 制 只 有 该 定 义 在 社 会 中 富 有 成 效 才 有 可 能 论 及 公 共 服 务 本 身 范 围 5. 就 本 宪 章 而 言, 公 共 服 务 包 括 : (a) 政 治 - 行 政 系 统 的 各 个 部 门, 包 括 可 能 有 自 己 的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或 条 例 的 教 育 保 健 等 部 门 ; (b) 各 级 政 府 和 行 政 部 门, 包 括 国 家 政 府 及 国 以 下 的 ( 各 级 中 间 和 地 方 一 级 ) 机 构 框 架 内 的 公 众 就 业 ; (c) 不 同 程 度 的 分 权 管 理, 包 括 中 央 机 构 和 分 权 机 构, 无 论 它 们 是 否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第 2 章 指 导 标 准 和 原 则 指 导 标 准 6. 在 界 定 政 治 制 度 和 行 政 制 度 中, 公 共 服 务 是 一 个 根 本 的 角 色 因 此, 就 业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面 的 公 共 政 策 的 现 代 化 对 近 几 十 年 来 全 世 界 相 当 多 的 国 家 的 政 8

府 所 进 行 的 公 共 管 理 改 革 至 关 重 要 本 宪 章 是 将 激 发 这 种 现 代 化 努 力 的 各 种 标 准 结 合 到 改 革 战 略 中 去 的 一 个 应 予 使 用 的 工 具, 并 推 动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社 区 国 家 的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采 用 这 些 标 准 7. 具 体 地 说, 以 下 标 准 启 发 了 宪 章 的 目 标 : (a) 雇 员 对 公 共 服 务 的 正 常 运 行 具 有 头 等 的 重 要 性, 需 要 有 政 策 确 保 政 府 的 公 共 部 门 机 关 发 挥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的 最 大 价 值 并 获 取 这 种 价 值 ; (b) 从 事 公 共 行 政 的 人 力 资 源 具 有 的 专 业 精 神, 以 此 保 证 公 民 得 到 最 好 的 公 共 服 务 ; (c) 公 众 就 业 的 稳 定 性 及 其 免 遭 任 意 解 雇 的 保 护, 同 时 不 影 响 既 定 的 任 期, 无 论 是 长 期 的 还 是 定 期 的 ; (d) 灵 活 组 织 和 管 理 公 众 就 业, 这 是 为 迅 速 适 应 环 境 变 化 和 社 会 需 要 的 变 化 所 必 须 的 ; (e) 公 务 员 对 其 工 作 成 果 负 起 责 任, 并 尊 重 和 参 与 制 定 政 府 设 计 的 公 共 政 策 ; (f) 所 有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他 们 的 工 作 范 围 内, 遵 守 公 共 服 务 的 道 德 准 则, 在 管 理 公 共 资 源 时 做 到 诚 实 透 明 谨 慎, 并 遵 守 宪 法 的 价 值 观 和 原 则 ; (g) 公 共 行 政 部 门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对 管 理 下 属 的 工 作 负 起 首 要 责 任 ; (h) 促 进 有 利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交 流 参 与 对 话 妥 协 和 共 识, 以 这 种 方 式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的 雇 主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便 造 就 最 有 利 的 工 作 环 境, 尽 可 能 地 协 调 组 织 的 目 标 与 工 作 人 员 的 利 益 和 期 望 ; (i) 积 极 的 政 策 具 有 推 动 两 性 平 等 保 护 和 融 合 少 数 民 族 的 能 力 以 及 更 广 义 的 兼 容 和 不 因 性 别 社 会 背 景 族 裔 残 障 等 原 因 歧 视 他 人 的 能 力 指 导 原 则 8. 以 下 是 为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制 定 的 指 导 原 则, 应 该 将 其 纳 入 就 业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政 策 之 中, 并 让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际 行 动 中 尊 奉 这 些 原 则 : - 公 民 一 律 平 等, 不 因 性 别 种 族 宗 教 政 治 派 别 和 其 他 原 因 而 受 到 歧 视 ; - 人 品 努 力 和 能 力 是 制 约 受 雇 升 迁 和 其 他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的 标 准 ; - 招 聘 和 人 事 管 理 领 域 的 公 共 行 动 以 及 政 策 和 过 程 要 卓 有 成 效, 富 有 效 率 ; - 透 明 客 观 和 公 正 ; 9

- 充 分 遵 从 法 律 ; 第 3 章 公 共 服 务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体 化 的 公 共 服 务 9. 为 了 履 行 公 共 服 务 的 适 当 职 能, 必 须 建 立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的 公 共 服 务 并 如 是 运 行, 其 基 本 的 宗 旨 或 存 在 的 理 由 是 使 雇 员 适 应 组 织 或 多 组 织 系 统 的 战 略, 以 便 取 得 符 合 这 些 战 略 性 的 优 先 事 项 的 成 果 10. 政 府 机 关 试 图 取 得 的 成 果 在 两 方 面 取 决 于 雇 员 : (a) 人 力 资 源 的 质 和 量 足 以 完 成 所 分 配 的 任 务 的 程 度 会 对 成 果 产 生 影 响 因 此,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视 每 个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适 应 机 构 的 需 要, 既 要 避 免 过 量 又 要 避 免 不 足, 并 尽 可 能 迅 速 地 作 出 必 要 的 改 变 (b) 成 果 取 决 于 雇 员 履 行 职 能 的 情 况 ; 这 又 取 决 于 两 个 基 本 的 可 变 因 素 : ⑴ 雇 员 的 技 能 或 技 能 搭 配, 这 决 定 他 们 是 否 适 合 从 事 这 种 工 作 ; ⑵ 动 力 : 雇 员 为 行 使 其 职 能 而 愿 付 出 的 努 力 因 此, 所 设 计 的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的 条 例 政 策 程 序 和 做 法 必 须 以 最 适 应 某 种 情 况 的 方 式, 对 公 务 员 的 行 为 以 及 他 们 的 能 力 和 对 工 作 的 热 忱 产 生 积 极 的 影 响 战 略 协 调 11. 战 略 协 调 是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的 一 个 要 素 这 意 味 着 在 从 技 术 标 准 化 或 客 观 的 角 度 评 价 该 系 统 的 手 段 和 活 动 的 质 量 时, 必 须 逐 例 具 体 地 考 虑 它 们 在 机 构 战 略 中 的 地 位 招 聘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只 有 在 符 合 机 构 的 优 先 事 项 和 目 标 时 才 有 用 情 景 因 素 12.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安 排 的 效 力 受 到 它 在 其 中 运 作 的 政 府 机 构 的 内 外 条 件 和 可 变 因 素 的 影 响 虽 然 有 许 多 这 类 因 素, 但 有 些 特 别 重 要, 因 为 它 们 对 招 聘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 - 在 内 部 一 级 : 机 构 的 结 构 ( 分 配 和 协 调 工 作 的 程 序 ) 和 管 理 文 化 ( 雇 员 共 有 的 不 明 说 的 信 念 价 值 和 态 度 ); - 在 外 部 一 级 : 负 责 实 施 的 法 律 框 架 政 治 制 度 和 劳 工 市 场 是 首 要 的 情 景 因 素 协 调 公 共 服 务 特 有 的 安 排 和 这 些 因 素 是 使 招 聘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策 和 做 法 能 在 任 何 机 构 环 境 中 都 取 得 成 功 的 先 决 条 件 10

第 4 章 公 务 制 度 的 职 业 要 求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13. 任 何 公 务 制 度 均 须 拟 定 一 套 规 划 手 段, 公 务 机 构 可 通 过 这 套 手 段 对 其 人 力 资 源 的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需 要 进 行 质 和 量 的 评 价, 比 较 与 其 内 部 能 力 有 关 的 需 要, 并 决 定 如 何 填 补 任 何 空 白 进 行 规 划 是 机 构 战 略 与 其 征 聘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策 及 做 法 之 间 的 正 常 联 系 14. 进 行 优 质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需 要 雇 员 资 料 数 据 库 提 供 准 确 和 最 新 的 资 料, 说 明 按 部 门 机 构 资 历 年 龄 组 和 人 力 资 源 适 当 管 理 所 必 需 的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细 分 的 现 有 的 或 预 期 提 供 的 人 力 资 源 数 量 和 质 量 15.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机 制 和 程 序 应 能 做 到 下 列 各 点 : - 最 佳 利 用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质 和 量 ; - 灵 活 修 改 人 员 编 制 政 策 和 做 法, 使 其 适 应 机 构 的 变 化 和 环 境 ; - 适 当 分 配 现 有 资 源, 灵 活 调 动 工 作 人 员, 以 响 应 机 构 的 需 要, 机 构 各 部 门 和 领 域 适 当 分 担 工 作 量 ; - 增 订 预 测 数 字 并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 - 确 保 管 理 人 积 极 参 与 规 划 过 程 工 作 安 排 16. 工 作 安 排 需 要 采 取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手 段, 目 的 在 于 确 定 每 种 工 作 的 性 质 和 条 件 ( 职 位 说 明 ) 和 被 雇 人 员 执 行 工 作 所 要 遵 守 的 准 则 ( 技 能 概 况 ) 17. 职 位 说 明 应 阐 述 职 位 的 任 务 规 定 在 机 构 中 所 处 位 置 主 要 活 动 职 能 在 职 者 的 职 责 目 标 需 要 取 得 结 果 的 领 域 每 项 职 位 说 明 应 适 当 兼 顾 下 列 两 点 : (a) 明 晰 介 绍 工 作 性 质, 包 括 每 个 职 位 所 需 的 资 格 和 相 应 职 责 ; (b) 使 工 作 灵 活 适 应 环 境 的 变 化, 特 别 说 明 在 职 者 可 能 要 处 理 哪 些 无 法 预 料 的 情 况, 并 与 团 队 其 他 成 员 合 作 由 于 社 会 技 术 和 工 作 方 式 变 化 急 速, 应 宜 对 职 业 说 明 经 常 作 灵 活 的 审 查 18. 在 职 者 的 技 能 概 况 应 叙 述 用 以 确 定 是 否 适 宜 执 行 工 作 和 工 作 能 否 成 功 的 各 项 主 要 素 质 或 特 点 编 写 技 能 概 况 时 应 考 虑 下 列 各 点 : - 在 职 者 的 资 格 应 与 其 技 能 概 况 相 配, 基 本 上 应 与 该 职 位 的 职 责 相 符 ; 11

- 技 能 概 况 不 仅 要 叙 述 执 行 类 似 职 务 的 专 门 技 术 知 识 或 经 验, 而 且 应 叙 述 所 有 其 他 特 征 ( 能 力 倾 向 态 度 自 我 形 象 认 知 能 力 动 机 和 个 性 品 质 ) 根 据 新 的 人 力 管 理 理 论, 这 些 特 征 与 业 绩 有 关 ; - 技 能 概 况 应 当 是 熟 悉 职 位 责 任 的 合 格 人 员 利 用 能 确 保 取 得 可 靠 和 有 效 结 果 的 手 段 进 行 技 术 研 究 的 成 果 19.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应 根 据 其 所 起 作 用 的 重 要 性 予 以 制 订, 并 具 有 以 下 的 灵 活 性 : (a) 出 于 个 人 或 机 构 的 利 益 促 进 雇 员 在 职 能 和 地 域 方 面 的 流 动 性 ; (b) 通 过 分 配 更 难 的 工 作 或 责 任, 以 促 进 对 较 佳 业 绩 的 确 认 征 聘 20.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应 遵 照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公 务 制 度 的 征 聘 : (a) 招 聘 公 告 : 有 效 公 布 空 缺, 务 必 提 请 所 有 可 能 应 聘 人 员 的 注 意 ; (b) 依 照 公 务 制 度 一 般 征 聘 准 则 实 行 公 平 竞 争, 除 基 于 技 能 概 况 所 设 限 制 外, 不 作 任 何 限 制, 但 须 始 终 符 合 职 位 的 职 能 规 定 ; (c) 征 聘 过 程 管 理 以 及 招 聘 和 甄 选 机 构 的 运 作 实 行 透 明 化 ; (d) 负 责 主 持 和 完 成 征 聘 过 程 的 技 术 机 构 实 行 专 门 化 ; 机 构 成 员 须 具 专 业 资 格, 对 工 作 熟 悉, 并 能 采 用 征 聘 手 段 ; (e) 保 证 负 责 主 持 和 完 成 征 聘 过 程 的 技 术 机 构 特 别 其 个 别 成 员 办 事 不 偏 不 倚 ; (f) 用 以 核 证 应 聘 人 员 的 技 能 的 手 段 实 属 可 靠 和 正 当 ; (g) 根 据 考 绩 优 劣 和 能 力 甄 选 最 好 的 应 聘 人 员 ; (h) 招 聘 和 甄 选 过 程 卓 有 成 效, 务 使 甄 选 的 应 聘 人 员 与 其 技 能 概 况 相 符 ; (i) 招 聘 和 甄 选 过 程 效 率 高 速 度 快, 并 适 当 遵 守 与 此 有 关 的 所 有 保 证 条 件 21. 关 于 上 述 各 项 原 则, 并 根 据 待 补 职 位 空 缺 的 技 能 概 况, 负 责 主 持 和 完 成 这 些 程 序 的 机 构 可 采 用 下 述 甄 选 手 段 : - 考 虑 应 聘 人 员 的 履 历 并 评 价 他 们 的 资 格 和 推 荐 情 况 ; - 对 其 知 识 进 行 口 试 或 笔 试 ; - 技 能 或 认 知 能 力 测 试 ; - 体 能 测 试 ; - 对 能 力 和 技 能 的 测 试 练 习 或 模 拟 练 习 ; 12

- 评 定 个 性 或 性 格 特 征 的 心 理 测 验 ; - 体 检 ; - 面 谈 ; - 竞 争 性 培 训 班 ; - 试 用 期 或 训 练 期 22. 为 使 公 务 制 度 征 聘 原 则 行 之 有 效, 公 务 服 务 系 统 尤 须 有 效 保 障 负 责 主 持 和 完 成 这 些 程 序 的 机 构 的 专 业 精 神 和 公 正 立 场 这 需 要 采 取 方 法 确 保 : - 核 实 必 需 的 资 格 ; - 这 些 机 构 的 成 员 不 受 政 治 权 力 和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控 制, 可 通 过 任 命 终 身 任 职 制 和 撤 职 的 规 定 来 确 保 做 到 这 一 点 ; - 避 免 由 于 会 从 这 些 程 序 直 接 受 惠 而 产 生 利 益 冲 突 ; - 任 何 人 凡 与 这 种 程 序 有 正 当 的 利 害 关 系 者 都 有 权 根 据 正 当 理 由 提 出 质 疑 2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公 务 制 度 机 制 均 应 确 保 征 聘 程 序 遵 守 公 平 和 非 歧 视 两 性 平 等 包 容 须 予 特 别 保 护 的 少 数 族 裔 的 原 则, 并 酌 情 纳 入 积 极 和 正 面 的 政 策 或 平 权 行 动 措 施 24. 按 照 本 宪 章 采 用 的 公 务 制 度 征 聘 原 则 和 准 则 作 必 要 的 更 改 后 应 适 用 于 公 务 制 度 内 外 涉 及 调 动 或 升 级 的 就 业 申 请 考 绩 制 度 25. 雇 员 考 绩 制 度 须 构 成 所 有 公 务 员 制 度 所 采 纳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可 通 过 正 式 考 绩 制 度 : (a) 取 得 必 要 的 资 料, 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各 不 同 领 域 包 括 薪 酬 升 级 训 练 和 纪 律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 (b) 鉴 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策 和 做 法, 比 较 和 评 价 它 们 对 工 作 场 所 中 的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 (c) 为 雇 员 培 训 和 专 业 发 展 提 供 指 导 ; (d) 加 强 雇 员 的 动 机 并 改 善 其 业 绩 26. 个 别 或 集 体 的 考 绩 审 查 需 要 可 靠 和 正 当 的 手 段 着 重 成 果 的 考 绩 审 查 须 根 据 以 往 的 成 果 标 准 化 方 式 进 行, 界 定 与 所 处 职 位 之 目 的 相 符 的 各 项 目 标, 并 阐 明 准 确 的 指 标 对 工 作 场 所 的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时 必 须 根 据 适 当 的 行 为 标 准 或 采 用 经 过 技 13

术 测 试 的 手 段 采 用 不 明 确 和 可 能 不 可 靠 的 手 段 可 能 会 使 审 查 工 作 产 生 偏 差, 或 引 进 主 观 或 武 断 成 份, 因 此 应 予 避 免 27. 对 雇 员 的 考 绩 审 查 特 别 当 审 查 目 的 是 要 鼓 励 和 对 改 进 考 绩 时 需 要 管 理 人 的 积 极 参 与, 即 接 受 审 查 的 雇 员 的 顶 头 上 司 积 极 参 与 训 练 那 些 负 责 对 必 需 技 术 和 社 交 技 能 进 行 审 查 的 人 员 并 争 取 他 们 有 效 支 持 这 种 做 法 是 取 得 成 功 的 重 要 条 件 28. 考 绩 制 度 必 须 包 括 一 些 机 制, 允 许 个 人 表 示 对 其 业 绩 的 评 价 是 否 满 意, 并 将 其 不 满 意 见 告 知 其 主 管 和 上 级 必 须 注 意 提 防 以 不 当 手 段 利 用 考 绩 制 度 助 长 武 断 或 专 横 做 法 或 可 归 类 为 心 理 骚 扰 的 做 法, 并 对 此 施 加 惩 罚 29. 公 务 服 务 系 统 应 以 符 合 公 共 机 构 体 制 文 化 的 方 式 尽 量 包 含 全 方 位 评 价 或 类 似 的 机 制, 特 别 是 为 了 培 养 和 增 强 个 人 的 技 能, 个 人 可 借 此 获 得 影 响 的 人 ( 无 论 是 上 司 从 属 或 同 级 人 员 ) 提 供 的 对 其 业 绩 的 反 馈 意 见 薪 酬 30. 任 何 就 业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都 需 要 一 套 薪 酬 战 略 薪 金 结 构 以 及 薪 酬 政 策 和 做 法 必 须 反 映 出 一 系 列 与 有 关 机 构 的 战 略 财 政 和 预 算 状 况 有 关 联 的 优 先 项 目 和 目 标, 而 不 仅 是 在 个 别 或 集 体 要 求 下 产 生 的 被 动 措 施 或 报 复 性 措 施 的 简 单 结 果 或 劳 资 纠 纷 薪 酬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鼓 励 公 务 员 作 出 努 力, 改 善 个 人 或 集 体 业 绩, 以 及 学 习 和 培 养 技 能 31. 在 制 定 薪 金 结 构 及 其 基 本 特 点 这 方 面, 须 以 公 平 原 则 作 为 指 导 在 组 织 内 部 和 外 部 实 现 薪 酬 待 遇 公 平 : (a)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薪 金 结 构 对 内 公 平 : - 一 般 说 来, 雇 员 认 为 他 们 从 机 构 领 取 的 各 种 薪 酬 与 其 工 作 成 绩 相 称 ; - 雇 员 认 为 与 其 本 人 的 薪 酬 相 比, 其 他 雇 员 获 得 的 待 迂 是 公 平 的 (b) 以 竞 争 力 和 薪 金 效 率 为 特 点 的 对 外 公 平 : - 若 能 吸 引 调 用 和 留 住 具 备 必 需 技 能 的 雇 员, 让 他 们 担 任 组 织 所 需 的 各 种 职 位, 则 薪 金 结 构 具 竞 争 性 ; - 若 与 市 面 费 率 相 比 各 级 和 各 部 门 的 薪 金 总 额 并 不 过 高, 则 薪 金 结 构 效 率 高 32. 薪 金 幅 度 ( 薪 酬 最 高 雇 员 领 取 的 薪 酬 总 额 与 薪 酬 最 低 雇 员 领 取 的 薪 酬 总 额 之 差 ) 应 予 均 衡, 不 得 过 小, 因 为 这 样 不 利 于 奖 励 升 级 和 改 善 业 绩 薪 金 幅 度 也 不 能 过 宽, 因 为 这 样 可 能 会 反 映 出 少 数 特 权 者 在 利 用 这 个 系 统 并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产 生 薪 金 不 均 的 现 象 14

33. 若 采 用 一 种 可 变 薪 酬 政 策, 以 鼓 励 个 人 或 集 体 改 善 业 绩, 执 行 政 策 之 前 必 须 确 定 结 果 或 业 绩 标 准, 事 前 阐 明 并 向 所 有 有 关 方 面 通 报 可 靠 的 审 查 程 序, 以 及 采 用 保 障 措 施, 尽 可 能 减 少 主 观 性 34. 一 般 而 言, 应 根 据 一 致 标 准 视 雇 员 业 绩 优 劣 和 能 力 就 薪 金 管 理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公 务 服 务 系 统 应 纳 入 保 护 薪 酬 政 策 的 机 制 和 防 止 独 断 独 行 谋 利 或 政 治 裙 带 关 系 35. 纳 入 公 务 服 务 系 统 的 非 金 钱 性 酬 劳 必 须 公 平, 能 有 效 地 达 到 目 的, 并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36. 公 务 员 养 恤 金 制 度 必 须 保 障 社 会 安 全 和 必 要 的 财 政 稳 定 它 所 规 定 的 特 权 与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相 比 不 得 过 高, 不 得 对 国 家 开 支 和 国 民 经 济 造 成 过 重 的 负 担 发 展 37. 公 务 服 务 系 统 必 须 纳 入 一 些 机 制, 以 促 进 和 鼓 励 公 务 员 的 技 能 发 展, 维 持 高 度 参 与, 并 尽 量 满 足 其 对 专 业 发 展 的 期 望, 同 时 兼 顾 机 构 的 需 要 38. 应 以 灵 活 变 通 的 规 则 促 进 公 务 员 的 专 业 发 展, 尽 量 消 除 正 式 的 障 碍 或 限 制 因 素 必 须 制 定 其 他 办 法, 以 取 代 单 纯 的 分 级 制 度, 以 确 认 他 们 在 发 展 和 专 业 方 面 的 杰 出 成 就, 无 须 增 加 有 关 雇 员 的 正 式 权 力 39. 职 位 的 提 升 须 以 考 绩 审 查 潜 力 评 价 和 技 能 发 展 为 根 据 应 为 此 目 的 使 用 最 为 客 观 的 手 段, 以 求 减 少 独 断 独 行 重 用 亲 属 或 裙 带 关 系 40. 公 务 员 必 须 获 得 必 要 的 训 练, 以 加 强 其 初 步 训 练 或 入 门 训 练, 使 他 们 能 够 适 应 职 务 的 变 化, 弥 补 工 作 上 的 不 足, 促 进 专 业 发 展, 并 处 理 机 构 内 部 的 变 化 41. 雇 员 训 练 须 按 计 划 执 行, 目 的 在 于 在 整 体 政 策 范 围 内 推 行 机 构 的 特 定 优 先 项 目, 并 须 基 于 切 实 可 行 的 需 求 评 价 必 须 评 价 训 练 方 面 的 投 资 获 得 的 训 练 参 与 者 的 满 意 程 度 成 本 与 成 果 之 比 以 及 训 练 对 雇 员 业 绩 的 影 响 工 作 场 所 中 的 责 任 42. 公 务 服 务 系 统 必 须 设 立 一 些 机 制, 务 求 通 过 适 当 手 段 监 测 值 班 情 况 确 保 每 个 工 作 日 整 天 上 班 采 用 手 段 减 少 旷 工 一 般 而 言, 确 保 公 务 员 遵 守 其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义 务 43. 应 当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涉 及 公 务 员 利 益 冲 突 的 必 要 标 准, 以 防 止 雇 员 对 可 能 与 其 有 关 的 事 项 进 行 干 预, 以 致 损 害 他 们 的 公 正 立 场 或 对 公 共 行 政 形 象 产 生 疑 问 44. 须 以 有 效 有 力 和 典 型 的 方 式 执 行 纪 律 程 序, 以 纠 正 公 务 员 的 不 当 行 为 纪 律 措 施 应 基 于 下 列 几 点 : 说 明 违 反 纪 律 的 情 况 惩 罚 的 相 称 程 度 负 责 审 查 案 件 15

并 作 出 裁 决 的 机 构 的 公 正 立 场, 执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是 否 在 场 事 实 与 裁 决 的 一 致 性 应 向 参 加 纪 律 程 序 的 公 务 员 提 供 适 用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保 护 离 职 45. 政 府 更 替 特 殊 情 况 或 者 纯 粹 的 个 人 决 定, 都 不 能 作 为 取 消 或 终 止 雇 用 合 同 的 充 分 理 由 46. 若 由 于 明 显 不 称 职 或 者 业 绩 不 佳 解 除 合 同, 则 必 须 建 立 必 要 的 机 制, 来 确 保 能 够 客 观 地 查 明 情 况 同 样, 如 果 出 于 技 术 经 济 或 组 织 的 原 因 需 要 削 减 员 额 数 量, 因 而 需 要 终 止 一 个 或 一 群 公 务 员 的 合 同, 则 必 须 履 行 有 必 要 保 障 的 程 序, 客 观 地 查 明 这 些 理 由 的 证 据 人 际 和 社 会 关 系 47. 公 务 员 的 雇 用 关 系 应 遵 循 以 下 标 准 : (a) 公 务 员 的 雇 用 关 系 享 有 在 国 家 法 律 框 架 下,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保 护 自 身 利 益 的 权 利 ; (b) 雇 用 关 系 中 的 每 一 方 都 必 须 履 行 相 互 承 认 并 接 受 各 自 的 角 色,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权 限 ; (c) 应 当 按 照 所 适 用 的 国 家 法 律 有 关 条 款 来 确 定 工 作 条 件, 其 涉 及 的 有 关 因 素 应 可 以 商 讨, 并 须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或 符 合 公 共 服 务 雇 主 单 方 面 的 决 策 权 ; (d) 所 设 立 的 各 项 机 制 和 程 序 必 须 有 助 于 推 动 一 种 良 好 的 雇 用 关 系, 这 种 关 系 应 有 利 于 达 成 妥 协 一 致 及 防 止 冲 突 和 相 互 诋 毁 中 伤 48. 公 务 员 制 度 必 须 采 用 一 些 必 要 的 规 则 和 政 策, 以 保 护 公 务 员 享 有 健 康 及 安 全 的 工 作 场 所 的 权 利 49. 公 共 服 务 雇 主 必 须 熟 悉 本 机 构 的 工 作 环 境 他 们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评 估 并 在 更 新 和 改 进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及 做 法 时 考 虑 到 这 些 评 估 的 结 果 50. 内 部 通 信 政 策 和 做 法 应 当 着 重 于 : (a) 了 解 公 务 员 提 供 的 信 息 倡 议 建 议 意 见 及 要 求 ; (b) 提 供 关 于 上 级 机 构 所 做 出 的 决 定 及 所 颁 布 的 准 则 的 准 确 信 息, 并 高 效 地 散 发 与 服 务 和 雇 员 有 关 的 信 息 在 这 方 面 必 须 实 施 开 放 性 标 准, 规 定 只 有 属 于 必 须 保 密 事 项 的 信 息 才 应 限 制 散 发 ; (c) 加 强 雇 员 对 本 机 构 全 球 使 命 及 政 府 战 略 的 主 人 翁 意 识 和 参 与 感 16

人 力 资 源 功 能 的 组 织 管 理 51. 公 共 部 门 机 构 在 人 员 雇 用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领 域 负 有 一 些 关 键 的 功 能 及 职 责, 这 就 要 求 在 公 共 部 门 机 构 及 多 机 构 系 统 中 必 须 设 立 专 门 的 有 雄 厚 技 术 实 力 的 单 位 从 结 构 上, 这 些 单 位 将 占 据 一 些 具 有 正 式 权 威 的 位 置 其 享 有 的 权 威 同 其 功 能 所 具 有 的 巨 大 战 略 价 值 相 符 合 这 些 中 央 单 位 或 部 门 的 基 本 任 务 如 下 : (a) 根 据 本 组 织 的 战 略 来 制 定 人 员 雇 用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面 的 战 略 准 则, 并 负 责 实 施 ; (b) 拟 定 并 管 理 全 球 工 作 人 员 规 划 过 程, 同 时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活 动 及 过 程, 而 这 些 事 务 规 模 较 大 且 专 业 性 很 强, 因 此 必 须 由 一 个 中 央 机 构 来 负 责 ; (c) 研 究 分 析 评 估 并 修 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政 策 及 做 法, 同 时 实 施 必 要 的 改 革, 使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现 代 化, 并 使 其 适 应 公 共 机 构 不 断 变 化 的 需 求 ; (d) 支 持 各 级 领 导 履 行 其 管 理 功 能 52. 在 不 损 害 中 央 人 力 资 源 单 位 或 部 门 有 关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公 务 员 制 度 必 须 对 公 务 服 务 提 供 部 门 的 主 管 并 委 以 重 任, 让 他 们 在 对 所 辖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这 包 括 : (a) 在 集 中 决 策 方 式 无 法 为 本 机 构 带 来 更 大 效 益 的 情 况 下, 将 人 事 方 面 的 所 有 决 定 权 下 放 给 各 级 领 导 ; (b) 通 过 中 央 机 构 向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评 估 支 助 以 及 专 家 技 术 人 员 协 助 服 务 ; (c) 增 强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能 力, 创 造 所 需 知 识 和 技 能 方 面 的 常 设 培 训 机 会, 并 规 定, 所 有 公 共 服 务 机 制 都 必 须 有 利 于 推 动 和 促 进 这 一 领 域 的 管 理 人 员 的 参 与 及 责 任 制 第 5 章 关 于 领 导 角 色 的 具 体 思 考 专 业 领 导 人 才 53. 公 共 服 务 对 专 业 水 准 的 要 求 应 延 伸 到 政 治 和 行 政 系 统 中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岗 位 按 照 宪 章 的 宗 旨, 这 些 岗 位 都 是 属 于 政 府 政 治 官 员 直 接 管 辖 的 位 置 在 这 些 官 员 的 战 略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处 于 领 导 职 位 的 雇 员 对 有 关 机 构 和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来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领 导 岗 位 同 政 治 职 位 及 一 般 专 业 公 务 职 位 不 同 现 代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的 体 制 结 构 要 合 理 化, 就 必 须 对 领 导 岗 位 进 行 适 当 的 界 定 和 巩 固 54. 公 共 服 务 领 导 职 位 的 体 制 地 位 要 合 理 化, 就 必 须 进 行 一 些 体 制 安 排, 以 便 : 17

(a) 在 处 理 同 管 理 有 关 的 事 务 和 问 题 方 面 容 许 授 予 管 理 裁 量 权 ; (b) 实 施 高 效 的 监 测 和 问 责 制 度, 以 便 使 管 理 者 对 其 行 为 负 责 领 导 职 位 的 最 佳 监 测 制 度 应 当 是 一 种 注 重 成 果 的 监 测 制 度 ; (c) 针 对 具 体 职 责 及 在 对 管 理 成 果 进 行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给 予 各 种 奖 励 和 惩 罚 ; (d) 为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这 些 资 源 来 增 加 公 共 服 务 的 价 值, 而 制 定 一 系 列 共 同 参 照 价 值 指 标 领 导 职 位 的 具 体 规 则 55. 公 共 服 务 中 的 领 导 职 位 有 其 自 身 的 特 殊 性, 而 且 需 要 确 保 这 些 职 位 的 专 业 水 准, 因 此 必 须 制 定 具 体 规 则 这 些 规 则 应 当 确 定 领 导 职 位 的 职 责 范 围, 将 它 们 同 政 治 职 位 以 及 普 通 公 务 员 职 位 区 别 开 来 这 些 规 则 将 适 用 于 担 任 领 导 角 色 的 公 务 员 以 及 其 他 领 域 的 管 理 人 员 56. 不 管 这 些 领 导 职 位 是 否 被 当 作 整 个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中 的 一 个 单 独 职 类, 或 被 赋 予 特 殊 地 位, 必 须 做 出 下 列 规 定 : 针 对 一 个 职 位 所 需 的 确 切 技 能, 确 定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并 进 行 鉴 定 ; 通 过 确 定 能 力 和 用 人 唯 才 标 准 为 某 职 位 的 任 用 制 定 规 则, 以 确 保 专 业 水 准, 从 而 建 立 该 职 位 必 要 的 信 誉 ; 就 注 重 成 果 的 监 测 机 制 及 其 评 估 标 准, 制 定 实 施 评 估 和 问 责 规 则 ; 制 定 任 期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某 职 位 的 任 期 长 短 同 管 理 业 绩 好 坏 挂 钩, 并 以 某 种 形 式 避 免 立 即 开 除 ; 实 施 奖 励 办 法, 鼓 励 优 秀 管 理, 并 将 业 绩 同 薪 水 部 分 挂 钩, 以 及 酌 情 同 职 业 升 迁 挂 钩 第 6 章 保 障 宪 章 效 力 的 条 件 多 种 发 展 方 向 57. 任 何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若 要 实 现 现 代 公 共 行 政 的 目 的 和 应 付 其 挑 战, 则 须 吸 纳 本 宪 章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这 些 核 心 部 分, 以 及 由 此 转 化 而 来 的 管 理 条 例 结 构 程 序 政 策 及 做 法, 都 允 许 多 种 发 展 方 向 的 存 在 而 发 展 方 向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伊 比 利 亚 - 美 洲 各 国 的 历 史 传 统 文 化 及 现 实 情 况 方 面 的 因 素 尤 其 是, 本 宪 章 采 用 的 公 共 机 构 员 额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标 准 允 许 存 在 不 同 的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这 些 模 式 的 区 别 在 于 : 18

为 在 进 入 公 共 服 务 时 确 保 或 审 查 专 业 水 准 而 采 用 的 有 关 制 度 有 不 同 的 明 显 特 征 ; 公 务 员 的 职 业 发 展 结 构 不 同, 特 别 是, 该 系 统 能 够 提 供 的 以 工 作 为 本, 或 以 职 业 为 本 的 选 择 ; 该 系 统 的 行 政 规 模, 大 到 全 国 统 一 的 模 式, 小 到 一 系 列 管 理 架 构 及 机 制, 其 体 制 联 系 地 理 范 围 部 门 专 长 及 其 他 特 征 都 各 不 相 同 ; 行 业 关 系 框 架 各 异, 包 括 雇 员 及 雇 主 代 表 权 及 其 形 式 的 不 同, 公 共 服 务 雇 用 条 件 的 谈 判 渠 道 或 宽 或 窄 58. 不 管 各 种 国 家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如 何 千 差 万 别, 但 本 宪 章 所 述 的 职 务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标 准,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体 制 环 境 下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其 效 力 这 一 环 境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 公 务 员 雇 用 的 法 律 框 架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及 机 构 的 架 构 及 内 部 能 力 以 及 有 关 的 主 导 文 化 价 值 观 念 法 律 框 架 59. 按 照 宪 章 所 载 的 标 准, 需 要 建 立 管 理 框 架, 来 提 供 专 业 化 和 高 效 的 公 共 服 务 为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这 些 框 架 须 引 入 一 些 特 殊 的 变 通 形 式 及 特 征, 这 与 一 般 工 作 的 管 理 框 架 不 同 公 共 服 务 的 管 理 条 例 应 : (a) 在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及 公 务 员 时, 全 面 充 分 实 行 平 等 用 人 唯 才 及 崇 尚 能 力 的 原 则, 防 止 出 现 政 治 化 裙 带 关 系 及 屈 服 于 特 殊 利 益 等 情 况 ; (b) 仅 在 为 保 证 公 共 服 务 专 业 水 准 而 绝 对 必 要 时, 才 动 用 特 别 规 则, 避 免 因 采 用 特 别 规 则 而 导 致 对 公 务 员 的 歧 视 或 偏 袒 ; (c) 避 免 使 条 例 过 于 整 齐 划 一 而 无 法 适 应 现 代 政 治 及 行 政 系 统 不 同 的 形 式 和 情 况 ; (d) 具 有 灵 活 性, 以 便 能 够 进 行 高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指 导 公 共 服 务 改 革 在 过 去 的 20 年 中, 许 多 国 家 已 经 开 始 进 行 这 一 改 革 组 织 结 构 60. 为 了 对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高 效 的 管 理, 改 革 机 构 的 架 构 应 具 有 以 下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 专 门 管 理 征 聘 和 人 力 资 源 的 机 构, 这 些 机 构 应 拥 有 同 其 职 能 相 符 的 正 式 权 威, 主 要 在 于 : -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 创 新 性 的 人 事 管 理 政 策 及 做 法 ; 19

- 提 供 支 持 和 建 议, 帮 助 部 门 主 管 对 所 辖 工 作 人 员 尽 责 一 个 重 点, 即 授 权 各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中 心 及 单 位 的 管 理 者 来 管 理 其 雇 员, 并 辅 以 适 当 的 监 测 和 问 责 制 度 内 部 能 力 61. 要 按 照 宪 章 规 定 的 准 则 来 运 行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各 公 共 机 构 就 必 须 具 备 一 些 必 要 的 技 能 而 对 中 央 权 威 机 构 及 部 门 主 管 的 要 求 又 有 所 不 同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的 中 央 权 威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高 级 的 专 业 资 格, 这 应 涵 盖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所 需 的 各 学 科, 要 求 其 具 备 法 律 经 济 事 务 工 作 场 所 心 理 学 及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全 面 知 识 ; 负 责 业 务 单 位 的 管 理 者 们 必 须 接 受 过 适 当 的 培 训, 并 因 而 具 备 团 队 管 理 所 需 的 技 术 及 社 会 技 能, 特 别 是 人 际 关 系 技 巧 文 化 变 革 62. 各 国 在 公 共 服 务 方 面 的 不 成 文 规 则 思 维 方 式 及 成 文 规 则 须 进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调 整, 以 确 保 能 够 高 效 地 进 行 一 些 体 制 性 安 排 宪 章 认 为 这 些 安 排 是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的 中 心 环 节 不 管 怎 样, 都 必 须 采 取 下 列 步 骤, 来 确 保 所 推 行 模 式 的 内 部 各 部 分 有 适 当 的 相 互 联 系 : (a) 所 采 用 的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应 当 避 免 政 治 化, 并 确 认 有 必 要 实 行 专 业 化 和 用 人 唯 才 的 行 政 管 理, 将 此 视 为 健 全 民 主 制 度 的 基 准 ; (b) 摒 弃 将 公 共 服 务 视 为 官 僚 机 构 的 观 点 在 官 僚 机 构 中, 就 是 做 法 及 手 续 一 成 不 变, 唯 我 独 尊 因 此, 必 须 改 用 一 种 注 重 成 果 创 新 及 学 习 的 制 度 ; (c) 顺 应 当 前 工 作 场 所 的 趋 势 及 公 共 服 务 改 革 的 形 势, 实 行 灵 活 的 人 事 管 理 ; (d) 确 保 有 关 机 构 会 奉 行 公 共 服 务 应 有 的 价 值 观 念, 特 别 是 正 直 诚 信 勤 俭 节 约 决 策 透 明 评 估 问 责 制 度 以 及 为 公 民 服 务 的 承 诺 等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