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 关 于 美 国 EB-5 签 证 的 基 本 介 绍 据 最 新 数 据 显 示, 近 来 每 年 都 有 超 过 六 千 名 外 国 人 向 美 国 政 府 申 请 美 国 EB-5 签 证 美 国 政 府 约 在 二 十 多 年 前 设 立 了 EB-5 签 证 这 个 签 证 是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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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美 国 EB-5 签 证 前, 你 考 虑 过 美 国 的 税 务 负 担 吗? 申 请 美 国 EB-5 前, 需 要 慎 重 考 虑 的 美 国 税 法 问 题 1 作 者 :Patrick W. Martin/ 马 丁 帕 特 里 克 2012 年 4 月 17 日 联 系 电 话 :01-619-515-3230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patrick.martin@prcopio.com 目 录 1. 关 于 美 国 EB-5 签 证 的 基 本 介 绍 2. 关 于 美 国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基 本 介 绍 3.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定 义 下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包 含 美 国 公 民 和 不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a.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b.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税 务 申 报 义 务 c.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纳 税 人 的 信 息 申 报 义 务 4. 关 于 美 国 各 州 税 制 的 简 要 介 绍 5.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和 赠 予 税 的 简 要 介 绍 a.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定 义 下 的 美 国 公 民 和 持 有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美 国 人 b. 除 了 美 国 公 民 和 持 有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人 以 外 的, 居 住 在 美 国 的 人 i. 什 么 是 美 国 遗 产 税 定 义 下 的 非 美 国 人 的 位 于 美 国 的 财 产 呢? ii. 持 有 EB-5 签 证 但 是 并 不 打 算 在 美 国 永 久 居 住 的 人 的 遗 产 税 数 额 c.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税 率 d. 对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进 行 税 务 设 计 的 可 能 性 6. 在 申 请 EB-5 签 证 前 和 移 居 美 国 前 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附 表 : 常 见 的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和 移 民 法 术 语 汇 编 1 同 时 拥 有 华 盛 顿 州 和 加 利 佛 利 亚 州 的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Patrick W. Martin/ 马 丁 帕 特 里 克 先 生 专 长 于 国 际 税 法 实 务 和 相 关 的 国 际 法 律 问 题 身 为 美 国 加 州 圣 地 亚 哥 Procopio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 马 丁 先 生 主 管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国 际 税 务 组 马 丁 先 生 在 圣 地 亚 哥 大 学 法 学 院 获 得 了 他 的 J.D. 学 位, 并 且 在 墨 西 哥 城 的 著 名 大 学 Escuela Libre de Derecho 获 得 了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硕 士 学 位 早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马 丁 先 生 已 经 全 科 通 过 了 美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并 且 马 丁 先 生 早 期 曾 在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工 作 一 直 以 来 马 丁 先 生 都 为 来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外 国 人 提 供 关 于 美 国 税 法 责 任 的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在 为 外 国 人 提 供 移 民 美 国 前 的 财 务 安 排 和 税 务 策 划 上, 马 丁 先 生 具 有 向 计 划 移 民 美 国 的 人 提 供 财 务 安 排 和 避 税 规 划 的 丰 富 经 验 马 丁 先 生 在 此 向 专 业 移 民 律 师 Cesar Luna 为 本 文 中 涉 及 的 移 民 法 问 题 所 给 予 的 专 业 意 见 表 示 真 诚 的 感 谢

2 1. 关 于 美 国 EB-5 签 证 的 基 本 介 绍 据 最 新 数 据 显 示, 近 来 每 年 都 有 超 过 六 千 名 外 国 人 向 美 国 政 府 申 请 美 国 EB-5 签 证 美 国 政 府 约 在 二 十 多 年 前 设 立 了 EB-5 签 证 这 个 签 证 是 专 门 为 那 些 向 美 国 的 新 产 业 投 资 的 投 资 额 达 到 或 是 即 将 达 到 100 万 美 元 的 外 国 投 资 人 合 法 入 境 美 国 而 设 立 的 ( 向 特 殊 行 业 投 资 的 投 资 人 的 投 资 额 要 求 仅 为 50 万 美 元 ) 3 与 EB-5 签 证 对 应 的 投 资 必 须 有 利 于 美 国 经 济, 并 且 为 除 投 资 人 及 其 配 偶 和 子 女 以 外 的 美 国 公 民 或 是 拥 有 在 美 国 合 法 工 作 的 资 格 的 人 创 造 不 少 于 十 个 的 工 作 岗 位 获 得 EB-5 签 证 的 外 国 人 将 得 到 在 美 国 合 法 连 续 居 住 两 年 的 许 可 这 样 的 许 可 将 引 起 重 要 的 美 国 税 法 问 题, 尤 其 是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下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问 题 另 外, 如 果 一 个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在 美 国 的 投 资 经 营 成 功, 那 么 该 人 将 获 得 在 美 国 无 时 间 限 制 得 合 法 居 住 的 资 格 ( 也 称 为 美 国 绿 卡 /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 但 是 这 些 政 策 并 不 意 味 着 目 前 所 有 的 EB- 5 签 证 的 持 有 人 最 终 都 能 获 得 美 国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而 且 对 于 那 些 已 经 获 得 美 国 绿 卡 的 人, 美 国 移 民 局 拥 有 随 时 收 回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权 力 2. 关 于 美 国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基 本 介 绍 所 有 的 外 国 人 都 觉 得 美 国 的 税 法 很 复 杂 正 在 考 虑 申 请 美 国 EB-5 签 证 的 人 经 常 会 问 到 以 下 这 些 关 于 美 国 税 法 的 问 题 :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需 要 向 美 国 政 府 缴 税 吗? 如 果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需 要 向 美 国 政 府 缴 税, 具 体 时 间 为 何? 何 种 情 况 下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需 要 为 自 己 在 美 国 境 外 产 生 的 收 入 向 美 国 政 府 缴 税? EB-5 持 有 人 需 要 为 了 什 么 样 类 型 的 收 入 需 要 向 美 国 政 府 缴 税? 美 国 税 率 是 多 少? 如 何 向 美 国 政 府 报 税? 报 税 时 需 要 填 写 什 么 样 的 表 格? 向 美 国 政 府 申 报 所 得 税 前, 需 要 满 足 什 么 特 殊 的 行 政 程 序 吗? 例 如, 需 要 拥 有 美 国 政 府 的 社 会 保 障 号 码? 拥 有 美 国 境 外 公 司 的 股 权 或 是 管 理 权 这 一 情 况, 会 对 美 国 所 得 税 的 申 报 造 成 什 么 影 响 吗? 2 虽 然 本 文 中 的 内 容 来 自 Procopio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律 师, 但 是 文 章 内 容 和 信 息 不 应 该 作 为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替 代 品 如 果 需 要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的 需, 应 该 直 接 向 专 业 律 师 咨 询 3 按 照 INA 第 203 条 b 款 5 项 B 目 ii 的 规 定, 所 谓 特 殊 行 业 指 的 是 在 投 资 当 年 该 行 业 中 的 就 业 率 150% 得 低 于 全 美 平 均 就 业 率 1

拥 有 美 国 国 内 公 司 的 股 权 或 是 管 理 权 这 一 情 况, 会 对 美 国 所 得 税 的 申 报 造 成 什 么 影 响 吗? 在 申 报 美 国 所 得 税 时, 什 么 样 的 财 产 和 信 息 是 必 须 向 美 国 政 府 报 告 的? 需 要 向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报 告 在 美 国 境 外 的 财 产 和 银 行 账 户 吗? 在 美 国 不 同 的 州 购 置 物 业 居 住, 比 如 纽 约 州 加 利 福 利 亚 州 佛 罗 里 达 州 伊 利 诺 伊 州 华 盛 顿 州 那 华 达 州 等 地, 非 美 国 公 民 的 报 税 义 务 会 有 什 么 不 同 吗? 美 国 的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是 如 何 施 行 的? 什 么 情 况 下 需 要 缴 纳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呢? 通 常 美 国 的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除 了 上 述 这 些 问 题 以 外, 以 下 两 个 问 题 也 是 所 有 不 熟 悉 美 国 税 法 的 外 国 人 最 为 关 心 的 : 如 果 没 有 依 法 申 报 财 产 和 纳 税, 将 发 生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后 果? 如 果 没 有 依 法 报 税, 但 并 非 出 于 故 意, 将 发 生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后 果? 其 中 包 括 对 签 证 身 份 的 影 响 吗? 移 民 到 美 国 的 外 国 人 之 所 以 尤 其 关 心 以 上 最 后 两 个 问 题, 是 因 为 很 多 移 民 的 母 国 政 府 并 不 要 求 自 己 国 家 的 人 为 自 己 的 收 入 或 是 全 球 收 入 进 行 税 务 申 报 这 样 的 区 别 使 得 很 多 移 民 没 有 向 政 府 报 告 自 己 收 入 和 财 产, 及 为 其 纳 税 的 习 惯 和 这 些 移 民 的 母 国 相 反, 美 国 政 府 施 行 严 格 的 税 务 报 告 制 度 如 果 对 美 国 税 法 不 了 解, 或 是 没 有 依 法 遵 守 美 国 税 法, 那 么 这 些 外 国 人 很 有 可 能 受 制 于 严 厉 的 法 律 惩 罚 众 所 周 知 美 国 税 法 内 容 繁 多, 十 分 复 杂 作 者 无 法 用 一 篇 文 章 面 面 俱 到 地 介 绍 美 国 税 法 本 文 的 关 注 重 点 只 是 美 国 税 法 中 与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那 部 分 因 此 正 在 考 虑 申 请 EB-5 签 证 的 人 还 有 已 经 持 有 EB-5 签 证 的 人 都 可 以 从 本 文 得 到 帮 助, 从 而 避 免 违 反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或 是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所 居 住 的 州 的 州 税 法 同 时 为 了 帮 助 本 文 的 读 者 更 好 的 理 解 本 文 使 用 到 的 法 律 术 语, 在 本 文 的 最 后 部 分 提 供 了 一 个 术 语 表, 里 面 涵 盖 了 本 文 中 提 到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术 语 和 美 国 移 民 法 术 语 3.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定 义 下 的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美 国 公 民 和 不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首 先,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要 求 所 有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为 他 们 的 全 球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 对 于 不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他 们 只 需 要 对 他 们 从 2

美 国 产 生 的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这 样 的 纳 税 责 任 的 区 别 使 得 如 何 界 定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税 下 的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变 得 尤 为 重 要 绝 大 多 数 拥 有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非 美 国 公 民 都 属 于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下 的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为 此 他 们 需 要 为 他 们 的 全 球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关 于 如 何 界 定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下 的 收 入 是 个 复 杂 的 问 题, 尤 其 是 当 讨 论 对 象 涉 及 国 际 贸 易 4 一 般 来 说, 所 有 因 为 提 供 服 务 或 是 进 行 投 资 而 得 到 的 收 入 都 属 于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下 的 收 入 举 例 说 明, 一 个 美 国 居 民 的 所 有 的 工 资 利 息 股 息 经 营 利 润 以 及 从 转 让 交 易 中 获 得 的 利 润 都 属 于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下 的 收 入 再 举 一 例 说 明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是 如 何 要 求 一 个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为 他 们 的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一 人 如 果 在 中 国 拥 有 房 屋 并 将 其 出 租, 那 么 该 人 需 要 为 此 租 金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 该 人 如 果 同 时 拥 有 俄 国 一 家 公 司 的 股 份, 那 么 该 人 同 时 需 要 为 其 收 到 的 股 息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 如 果 该 人 同 时 拥 有 一 张 以 墨 西 哥 公 民 为 出 票 人 的 本 票, 那 么 该 人 同 时 需 要 为 其 收 到 的 本 票 利 息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 同 理, 如 果 该 人 同 时 将 他 拥 有 的 坐 落 在 香 港 的 房 产 出 售, 那 么 该 人 也 要 为 该 转 让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如 上 分 析, 和 美 国 公 民 一 样, 包 括 EB-5 签 证 的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都 需 要 为 他 们 的 全 球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5 美 国 政 府 这 种 以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为 标 准 对 全 球 收 入 进 行 征 税 的 行 为 算 得 上 是 特 立 独 行 的, 因 为 除 了 美 国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只 会 因 为 一 个 人 在 他 们 国 家 居 住 时 间 超 过 了 一 定 的 长 度 的 情 况 下, 对 该 人 的 全 球 收 入 征 税 6 7 这 个 以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为 基 础 的 向 全 球 收 入 征 税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税 制 可 以 追 溯 到 1861 年 和 美 国 的 国 内 战 争 8 在 19 世 纪 20 年 代 9,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也 认 可 了 对 美 国 公 民 4 在 此 举 一 例, 一 般 来 说, 一 些 特 定 的 财 产 转 让 时 不 被 认 定 产 生 具 有 赋 税 义 务 的 收 入 的, 例 如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1031 条 提 到 的 特 定 的 房 产 转 让 和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351 条 提 到 的 向 美 国 公 司 转 让 财 产 但 是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通 过 一 系 列 复 杂 的 国 际 税 法 规 定 使 得 即 使 没 有 收 到 收 入 的 美 国 人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像 这 样 实 际 上 没 有 收 到 但 是 相 关 人 却 需 为 此 纳 税 的 收 入 被 成 为 来 自 拥 有 美 国 股 东 的 外 国 公 司 的 F 章 收 入 F 章 是 这 样 的 特 殊 规 定 在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中 所 处 的 位 置 F 章 要 求, 如 果 外 国 公 司 的 股 东 中 有 人 是 美 国 人 ( 包 括 自 然 人 或 是 经 济 组 织 ), 那 么 该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将 认 定 该 美 国 股 东 从 外 国 公 司 出 收 到 的 了 相 应 的 股 息 或 分 红, 然 后 该 美 国 股 东 需 要 为 此 收 入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即 使 美 国 股 东 实 际 上 并 没 有 收 到 这 样 的 收 入 5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61 条 和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解 释 1.1-1(b) 和 1.1-1(a)(1) 6 见 United States Congress Joint Committee on Taxation 中 的 Issue Presented by Proposals Modify the Tax Treatment of Expatriation ( 简 称 U.S.G.P.O., June 1, 1995) 中 的 注 解 8 和 附 录 B, http://www.house.gov/jct/s-17-95-.pdf 7 同 上. 3

10 全 球 收 入 征 税 制 度 的 合 宪 性 在 Cook 对 Tait 的 案 例 中,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判 定 向 一 个 与 自 己 的 墨 西 哥 籍 妻 子 共 同 居 住 在 墨 西 哥 的 美 国 公 民 从 墨 西 哥 产 生 的 收 入 征 收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行 为 符 合 美 国 宪 法 大 多 数 EB-5 签 证 申 请 人 都 抱 有 最 后 能 获 得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的 目 的 为 此,EB-5 签 证 申 请 人 应 该 具 体 了 解 美 国 公 民 和 非 美 国 公 民 的 所 承 担 的 税 收 责 任 的 有 什 么 样 的 区 别 除 了 以 公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为 标 准, 对 全 球 收 入 征 收 联 邦 所 得 税 这 个 特 点 以 外,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对 于 那 些 在 美 国 已 经 居 住 多 年, 但 后 来 永 远 离 开 美 国 的, 且 不 具 有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具 有 相 对 优 惠 的 税 收 政 策 11 优 惠 体 现 在 哪 呢? 当 美 国 公 民 放 弃 自 己 的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永 远 离 开 美 国 时, 他 们 的 全 球 财 产 将 被 视 为 转 让, 然 后 该 弃 籍 的 美 国 人 需 要 为 因 推 定 转 让 形 成 的 收 入 缴 纳 联 邦 弃 籍 离 境 税 这 笔 弃 籍 离 境 税 的 数 额 是 很 高 的 同 时, 日 后 当 弃 籍 离 境 人 向 美 国 居 民 进 行 赠 予 或 是 当 美 国 居 民 继 承 该 弃 籍 离 境 人 的 遗 产 时, 还 会 出 现 相 应 的 纳 税 责 任 具 体 而 言, 收 到 礼 物 的 或 是 继 承 了 遗 产 的 美 国 居 民, 需 要 缴 纳 相 应 的 赠 予 税 或 是 遗 产 税 然 而, 对 于 那 些 已 经 在 美 国 生 活 多 年, 尤 其 是 那 些 在 美 国 居 住 时 间 少 于 7 年 的, 拥 有 在 美 国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外 国 人, 当 他 们 彻 底 离 开 美 国 时, 他 们 不 需 要 像 美 国 公 民 那 样, 因 为 放 弃 了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并 永 远 离 开 美 国, 而 为 他 们 在 美 国 生 活 期 间 积 累 的 财 富 而 缴 纳 弃 籍 离 境 税 或 是 日 后 潜 在 的 赠 予 税 或 遗 产 税 12 例 如, 一 个 用 E1 13 投 资 签 证 在 美 国 生 活 了 20 年 的 外 国 人 在 美 国 生 活 期 间 设 立 了 公 司 该 人 持 有 的 股 份, 随 着 时 间 的 积 累, 价 值 数 百 万 美 元 14 如 果 该 人 选 择 将 他 持 有 的 所 有 股 份 抛 售, 然 后 彻 底 离 开 美 国, 那 么 该 人 将 免 于 为 通 过 销 售 自 己 的 股 票 的 所 得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如 果 同 样 的 情 况 发 生 在 一 个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身 上,( 假 设 他 用 他 的 美 国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在 美 国 的 居 住 时 间 短 于 了 7 年 ), 那 么 该 人 也 不 需 要 对 他 的 股 票 销 售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为 什 么 会 有 这 样 的 好 事 发 生 呢? 因 为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8 见 The Case Against Taxing U.S. Citizens, 作 者 Avi- Yonah, 2010 年 3 月 发 表 在 密 歇 根 大 学 法 学 院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 Series Working Paper, 第 190 卷 9 见 1998 年 5 月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报 告 10 见 65 US 47 (1924) 11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877 条 e 款 12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2801 条 13 这 样 类 型 的 签 证 能 使 得 签 证 持 有 人 在 签 证 下 在 美 国 合 法 的 度 过 他 们 的 人 生 中 的 大 部 分 时 间, 这 样 的 类 型 的 签 证 包 括 E-1 类,E-2 类,O 类,P 类,TB 类 等 见 美 国 移 民 法 第 101 条 a 款 15 项 E 目 14 见 关 于 美 国 脸 书 创 始 人 Eduardo Saverin 的 案 例 Eduardo Saverin 已 经 是 具 有 美 国 国 籍 的 人, 因 此 当 他 放 弃 美 国 公 民 身 份 时, 他 不 得 不 缴 纳 弃 籍 离 境 税 http://articles.washingtonpost.com/2012-05- 18/business/35454933_1_facebook-co-founder-eduardo-saverin-schumer-and-bob-casey-facebook-ipo 但 是 如 果 别 的 类 似 财 富 经 历 的 人, 没 有 美 国 公 民 或 是 绿 卡 身 份, 那 么 在 他 离 开 美 国 时, 将 不 用 像 Eduardo Saverin 那 样 缴 纳 昂 贵 的 税 负 4

不 要 求 不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为 从 转 让 他 们 在 美 国 的 个 人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资 本 收 入 15 以 及 他 们 收 到 的 属 于 投 资 组 合 性 质 的 利 息 收 入 16,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因 此,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一 个 外 国 人 即 使 在 美 国 生 活 期 间 内 积 累 了 财 富, 但 是 因 为 持 有 的 签 证 类 型 是 非 移 民 类 型 ( 例 如 E-1 签 证 或 是 EB-5 签 证 ), 并 且 在 美 国 居 住 的 时 间 没 有 超 过 限 定 长 度, 对 于 特 定 情 况 下 产 生 的 收 入, 该 外 国 人 并 不 需 要 像 美 国 公 民 一 样 缴 纳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赠 与 税 或 遗 产 税 一 个 EB-5 签 证 的 申 请 人 应 该 明 白, 一 旦 他 们 获 得 了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那 么 他 们 将 被 当 做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上 的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来 对 待 那 么 他 们 将 承 担 和 美 国 公 民 一 样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这 也 意 味 着 他 们 将 无 法 享 受 以 上 提 到 可 能 的 税 收 优 惠 a.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税 率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税 率 并 不 是 单 一 固 定 的 如 果 收 入 属 于 长 期 资 本 收 入 或 是 属 于 被 称 为 合 格 股 息 的 收 入, 那 么 适 用 在 该 收 入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税 率 将 不 超 过 20% 除 此 之 外 的 大 部 分 收 入 都 被 划 分 为 常 规 收 入 到 2013 年 为 止, 适 用 在 常 规 收 入 上 的 联 邦 所 得 税 税 率 是 39.5%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税 务 申 报 人 的 身 份 共 有 以 下 几 个 类 型 :(i) 单 身 ;(ii) 户 主 ; (iii) 夫 妻 分 开 申 报 已 婚 人 士 ;(iv) 夫 妻 合 并 申 报 的 已 婚 人 士 不 同 的 报 税 身 份 对 应 着 不 同 的 所 得 税 起 征 额 下 面 这 幅 图 表 提 供 了 与 联 邦 所 得 税 报 税 身 份 对 应 的 所 得 税 起 征 额, 以 及 与 应 税 收 入 额 对 应 的 税 率 ( 纵 轴 代 表 了 起 征 额 ; 横 轴 代 表 了 应 税 收 入 额 ) 15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864 条 b 款 和 871 条 a 款 2 项 16 见 Joint Committee Report TECHNICAL EXPLANATION OF THE REVENU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SENATE AMENDMENT 3310, THE 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 UNDER CONSIDERATION BY THE SENATE, February 23, 2010, p. 23; https://www.jct.gov/publications.html?func=startdown&id=3648 5

$500,000 $450,000 $400,000 $350,000 $300,000 $250,000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 Married Filing Jointly Head of Household Married Filing Separately Single Marginal Tax Rate 该 表 格 中 有 一 点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的 信 息 : 凡 是 超 过 了 最 高 税 率 39.5% 的 起 征 额 度 的 应 税 收 入, 都 将 按 照 39.5% 来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换 句 话 说,39.5% 是 最 高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税 率 然 后 什 么 的 样 的 收 入 属 于 资 本 收 入 从 而 能 够 享 受 小 于 39.5% 的 优 惠 税 率 呢? 所 谓 资 本 收 入 就 是 指, 通 过 转 让 出 售 已 经 持 有 了 至 少 12 个 月 的 资 本 财 产, 例 如 股 票 房 产 艺 术 品 等, 而 产 生 的 收 入 这 样 的 收 入 将 可 以 享 受 小 于 39.5% 的 优 惠 税 率 适 用 在 资 本 收 入 上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共 有 三 种,0%,15% 和 20% 纳 税 人 的 通 常 收 入 的 高 低 决 定 了 使 用 在 资 本 收 入 上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的 高 低 具 体 说 明, 请 见 下 图 Ordinary Income Tax Rates 10% 15% 25% 28% 33% 35% 39.6% Capital Gains Rates 0% 0% 15% 15% 15% 15% 20% 上 文 提 到 的 应 税 收 入, 指 的 是 收 入 人 需 要 为 其 纳 税 的 那 部 分 收 入 具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收 入 并 不 是 收 到 的 所 有 收 入 收 到 的 所 有 收 入 还 需 要 经 过 一 系 列 的 计 算, 像 抵 扣, 减 免 等, 最 后 才 能 得 到 应 税 收 入 额 对 于 如 何 计 算 应 税 收 入, 本 文 在 此 不 作 具 体 介 绍 17 b. 提 交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报 税 表 格 的 截 止 时 间 17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505 公 告 6

一 个 具 有 缴 纳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义 务 的 人, 包 括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EB-5 签 证 的 申 请 人 / 持 有 人 在 内, 每 年 都 必 须 通 过 填 写 并 提 交 美 国 国 税 1040 表 格 来 申 报 个 人 联 邦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情 况 本 文 截 取 了 1040 表 的 前 部 如 图 显 示, 纳 税 人 在 此 需 要 填 写 相 应 的 个 人 信 息 一 般 来 说, 提 交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1040 表 的 截 止 日 期 是 次 年 的 4 月 15 日 ; 对 于 居 住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美 国 人 而 言, 该 截 止 日 期 是 次 年 的 6 月 15 日 特 殊 情 况 下, 这 两 个 时 间 点 能 够 被 延 长 到 对 于 年 度 的 10 月 15 日 18 另 外, 为 了 避 免 因 为 及 时 缴 税 而 产 生 的 罚 款, 纳 税 人 每 个 季 度 还 需 要 缴 纳 相 应 的 估 算 税 款 关 于 估 算 税 款 这 个 话 题, 本 文 在 此 不 作 具 体 介 绍 19 c.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纳 税 人 的 信 息 申 报 义 务 美 国 政 府 除 了 要 求 美 国 人 为 他 们 的 全 球 收 入 缴 纳 联 邦 所 得 税 以 外, 还 要 求 美 国 人 向 美 国 政 府 报 告 他 们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财 务 信 息 关 于 该 信 息 申 报 的 要 求 非 常 复 杂, 同 时 任 何 一 次 没 有 按 时 申 报 的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1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很 多 外 国 移 民 在 到 达 美 国 之 前, 所 生 活 的 文 化 对 个 人 隐 私 保 护 有 着 与 美 国 政 府 不 同 的 理 解 对 于 美 国 政 府 这 种 强 制 要 求 申 报 个 人 海 外 财 务 信 息 的 行 为, 许 多 移 民 觉 得 非 常 的 18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509 公 告 19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505 公 告 7

别 扭 不 幸 的 是, 如 果 一 个 外 国 人 想 在 美 国 居 住, 无 论 以 永 久 居 留 权 居 住 或 是 以 非 移 民 身 份 居 住, 那 么 他 们 将 不 得 不 遵 守 这 样 的 怪 异 要 求 对 美 国 人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财 务 信 息, 美 国 政 府 最 关 注 的 是 美 国 人 在 海 外 银 行 是 否 拥 有 经 济 利 益 或 是 否 对 任 何 经 济 利 益 拥 有 重 要 影 响 力 这 里 提 到 的 海 外 银 行 所 指 代 的 内 容 远 不 止 银 行 这 个 单 一 类 型 的 金 融 机 构 任 何 坐 落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金 融 机 构 都 被 涵 盖 在 海 外 银 行 这 个 概 念 下 这 个 美 国 国 外 的 财 务 信 息 的 申 报 要 求 出 自 美 国 银 行 保 密 法 案 有 趣 的 是, 虽 然 这 个 要 求 并 不 出 自 美 国 税 法, 但 是 这 个 国 外 的 财 务 信 息 的 申 报 义 务 从 填 写 美 国 国 税 表 格 1040 的 附 表 B 开 始 20 1040 表 的 附 表 B 要 求 纳 税 人 在 因 做 伪 证 罪 而 受 到 处 罚 的 风 险 下, 回 答 他 们 是 否 在 海 外 持 有 金 融 资 产 每 一 个 美 国 EB-5 签 证 申 请 人 / 持 有 人 都 是 从 美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到 美 国 来 的, 因 此 这 些 人 在 各 自 母 国 所 拥 有 的 经 济 利 益 往 往 都 属 于 美 国 国 外 财 务 信 息 申 报 要 求 的 对 象 因 此, 当 他 们 拿 到 美 国 EB-5 签 证 的 时 候, 这 些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都 不 得 不 遵 守 美 国 国 外 财 务 信 息 报 告 的 要 求, 向 美 国 政 府 报 告 自 己 的 在 美 国 国 外 所 拥 有 的 经 济 利 益 如 下 列 举, 美 国 政 府 要 求 报 告 的 财 务 信 息 类 型 包 括 : 所 持 有 外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发 行 的 人 寿 保 险 或 是 外 国 年 金 公 司 发 行 的 年 金 在 海 外 金 融 机 构 拥 有 账 户 或 是 对 账 户 重 要 的 管 理 权 ( 包 括 海 外 银 行 账 户 ) 的 账 户 拥 有 外 国 经 济 机 构 的 所 有 权, 包 括 外 国 公 司 和 合 伙 企 业 等 拥 有 外 国 经 济 机 构 的 管 理 权, 包 括 外 国 公 司 或 是 合 伙 企 业 等 从 非 美 国 人 处, 例 如 居 住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亲 属, 收 到 的 礼 物 20 见 Foreign Bank Account Reports 2011 Regulations Extend Rules to Many Unaware Persons, 作 者 Patrick W. Martin 和 Marta Guardia, 发 表 在 CCH International Tax Journal2011 年 11 月 刊 8

通 过 继 承 获 得 的 坐 落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财 产 具 有 外 国 信 托 的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或 是 具 有 国 外 信 托 财 产 的 潜 在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向 外 国 机 构 或 是 信 托 转 移 的 财 产 关 于 如 何 申 报 这 些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财 务 信 息 的 要 求 十 分 复 杂 本 文 在 此 不 作 具 体 的 介 绍 21 21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中 有 一 系 列 对 美 国 人 的 信 息 申 报 的 要 求, 与 之 对 应 的 还 有 一 系 列 对 没 有 按 要 求 申 报 而 进 行 的 处 罚 大 多 数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都 会 受 制 于 这 些 规 定 以 下 对 于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经 常 会 碰 到 的 表 格 和 对 应 的 处 罚 措 施 进 行 了 整 理 相 关 国 际 行 为 类 型 在 美 国 境 外 拥 有 外 国 金 融 资 产 或 是 对 该 资 产 具 主 要 管 理 权 从 外 国 人 处 收 到 重 大 礼 物 或 继 承 遗 产 持 有 外 国 公 司 的 股 权 持 有 外 国 合 伙 组 织 的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持 有 的 外 国 合 伙 组 织 的 权 益 份 额 向 外 国 信 托 转 让 财 产 收 到 外 国 信 托 分 配 的 财 产 向 外 国 公 司 转 让 财 产 拥 有 特 定 外 国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身 份 在 外 国 无 视 实 体 组 织 的 拥 有 权 益 或 是 向 外 国 无 视 实 体 组 织 转 让 财 产 放 弃 了 美 国 公 民 或 是 绿 卡 身 份 美 国 人 做 为 外 国 信 托 的 持 有 人 美 国 人 在 外 国 持 有 特 定 财 产 与 之 对 应 的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表 格 TD F 90-22.1 海 外 金 融 资 产 报 告 表 格 美 国 联 邦 3520 表 格 与 外 国 信 托 基 金 相 关 交 易 或 收 到 有 关 外 国 礼 物 的 美 国 人 的 年 度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5471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公 司 股 权 的 美 国 人 的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8865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合 伙 组 织 的 权 益 份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8865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合 伙 组 织 的 权 益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3520 表 格 与 外 国 信 托 基 金 有 相 关 交 易 或 收 到 外 国 礼 物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3520 表 格 与 外 国 信 托 基 金 有 相 关 交 易 或 收 到 外 国 礼 物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926 表 格 关 于 向 外 国 公 司 转 让 财 产 的 信 息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5471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公 司 股 权 情 况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8858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无 视 实 体 组 织 的 权 益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8854 表 格 放 弃 美 国 公 民 和 绿 卡 身 份 的 初 始 和 年 度 报 表 美 国 联 邦 3520-A 表 格 以 美 国 人 作 为 持 有 人 的 外 国 信 托 的 年 度 报 表 美 国 联 邦 8938 表 格 持 有 特 定 外 国 财 产 的 报 告 9

下 面 这 个 表 格 整 理 了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美 国 法 律 要 求 填 写 和 提 交 相 关 表 格 报 告 有 关 行 为 而 受 到 的 惩 罚 通 过 这 里 提 供 的 两 个 表 格,EB-5 签 证 申 请 人 和 持 有 人 可 以 查 看 自 己 是 否 有 哪 些 行 为 需 要 报 告, 并 且 了 解 如 果 没 有 报 告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有 关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表 格 TD F 90-22.1 海 外 金 融 资 产 报 告 表 格 美 国 联 邦 3520 表 格 与 外 国 信 托 基 金 有 相 关 交 易 或 收 到 外 国 礼 物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5471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公 司 股 权 的 美 国 人 的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8865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合 伙 组 织 的 权 益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3520 表 格 与 外 国 信 托 基 金 有 相 关 交 易 或 收 到 外 国 礼 物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3520 表 格 与 外 国 信 托 基 金 有 相 关 交 易 或 收 到 外 国 礼 物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926 表 格 关 于 向 外 国 公 司 转 让 财 产 的 信 息 报 告 美 国 联 邦 8858 表 格 关 于 持 有 外 国 无 视 实 体 组 织 的 权 益 的 美 国 人 年 度 报 税 表 美 国 联 邦 8854 表 格 放 弃 美 国 公 民 和 绿 卡 身 份 的 初 始 和 年 度 报 表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要 求 报 告 相 关 国 际 交 易 行 为 或 是 提 交 美 国 联 邦 表 格 而 可 能 受 到 的 处 罚 对 于 每 一 次 应 该 提 交 而 没 有 提 交 的 行 为, 需 要 承 担 1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 海 外 账 户 内 的 金 额 的 50% 或 是 10 万 美 元 的 民 事 处 罚 ; 或 是 不 超 过 50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加 上 不 长 与 10 年 徒 刑 的 刑 事 处 罚 不 超 过 所 受 到 的 礼 物 或 是 继 承 的 遗 产 的 价 值 的 25% 罚 款 对 于 每 一 次 应 该 提 交 而 没 有 提 交 的 行 为, 需 要 承 担 1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 罚 款 总 额 不 超 过 5 万 美 元 对 于 每 一 次 应 该 提 交 而 没 有 提 交 的 行 为, 需 要 承 担 1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数 额 不 超 过 向 外 国 信 托 转 让 的 财 产 的 价 值 的 35% 的 罚 款 ( 即 使 财 产 转 让 人 转 让 的 是 免 税 收 入 ) 数 额 不 超 过 从 外 国 信 托 处 收 到 的 财 产 的 价 值 的 35% 的 罚 款 ( 即 使 该 财 产 属 于 免 税 财 产 ) 数 额 为 已 转 让 财 产 价 值 的 10%, 不 超 过 10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对 于 每 一 次 应 该 提 交 而 没 有 提 交 的 行 为, 需 要 承 担 1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处 罚 类 型 复 杂, 不 再 此 详 述 10

关 于 美 国 国 外 财 务 信 息 申 报 的 要 求, 一 个 值 得 了 解 的 信 息 是 美 国 新 近 颁 布 的 外 国 账 户 税 法 遵 守 法 案 该 法 案 位 于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四 章, 设 立 了 高 达 30% 的 预 扣 税 制 度 该 法 案 从 2014 年 开 始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少 持 续 到 2017 年 另 外, 为 了 实 现 美 国 政 府 对 美 国 人 在 美 国 国 外 财 务 信 息 的 掌 握, 该 法 案 设 立 了 一 个 令 人 窒 息 的 制 度 : 美 国 政 府 要 求 外 国 金 融 机 构 向 美 国 政 府 直 接 提 交 在 该 机 构 拥 有 收 入 或 账 户 等 经 济 利 益 的 美 国 公 民 美 国 绿 卡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的 所 有 财 务 信 息 ( 如 果 该 金 融 机 构 所 在 国 和 美 国 持 有 政 府 间 协 议, 那 么 该 机 构 也 可 以 将 相 应 信 息 直 接 提 交 给 本 国 政 府 ) 当 美 国 EB-5 签 证 的 申 请 人 拿 到 签 证 时, 他 们 自 然 也 将 受 制 于 这 个 严 厉 的 制 度 按 照 该 法 案 的 要 求, 除 了 外 国 的 金 融 机 构, 一 些 外 国 的 非 金 融 机 构 也 不 得 不 向 美 国 政 府 提 交 美 国 人 在 该 机 构 财 务 信 息 如 此 一 来, 美 国 政 府 将 近 可 能 的 收 集 到 美 国 人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财 务 信 息 4. 关 于 美 国 各 州 所 得 税 税 制 的 简 要 介 绍 美 国 的 各 个 州 都 拥 有 独 立 得 设 立 各 自 的 所 得 税 就 业 税 赠 与 税 和 遗 产 税 的 权 利 但 是 有 些 州 并 没 有 设 立 的 本 州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例 如 阿 拉 斯 加 州 佛 罗 里 达 州 那 华 达 州 田 纳 西 州 达 科 他 州 华 盛 顿 州 南 达 科 塔 州 新 罕 布 什 尔 州 和 还 俄 明 州 值 得 了 解 的 美 国 各 州 的 税 制 情 况 还 有 很 多, 本 文 在 此 不 作 具 体 介 绍 但 有 一 点 值 得 注 意 的, 美 国 政 府 是 唯 一 一 个 与 外 国 政 府 签 订 政 府 间 税 收 协 定 的 组 织 美 国 基 本 上 没 有 美 国 各 州 和 外 国 政 府 间 的 税 收 协 定 同 时, 很 多 国 家 都 没 有 与 美 国 相 似 的 州 立 独 立 税 制 5.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简 要 介 绍 与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相 似, 只 要 赠 予 人 或 是 被 继 承 人 是 美 国 人, 那 么 该 赠 予 人 或 是 被 继 承 人 都 要 缴 纳 美 国 联 邦 赠 与 税 或 是 遗 产 税, 无 论 被 赠 与 的 财 产 或 被 继 承 的 财 产 坐 落 在 美 国 国 内 还 是 美 国 国 外 负 有 这 样 纳 税 义 务 的 美 国 人 在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法 和 赠 与 税 法 下 被 称 为 美 国 原 住 居 民 美 国 联 邦 3520-A 表 格 以 美 国 人 作 为 持 有 人 的 外 国 信 托 的 年 度 报 表 数 额 以 信 托 财 产 的 毛 价 值 的 5% 的 罚 款 11

值 得 了 解 的, 作 为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中 的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有 时 不 是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法 或 赠 与 税 法 下 的 原 住 居 民 形 成 这 样 区 别 的 原 因 是,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和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法 和 赠 与 税 法 关 于 居 民 的 定 义 和 范 围 并 不 相 同 有 关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常 见 问 题 : 什 么 情 况 下 的 赠 予 和 继 承 行 为 会 产 生 缴 纳 联 邦 赠 与 税 或 是 遗 产 税 的 义 务?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如 何 进 行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申 报? 美 国 的 遗 产 税 和 赠 予 税 意 味 着 在 美 国 拥 有 财 产 或 是 做 生 意 的 经 济 成 本 由 于 并 非 所 有 国 家 都 像 美 国 这 样 设 立 了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因 此 很 多 外 国 人 都 不 了 解 美 国 的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加 之 美 国 的 赠 与 税 十 分 的 繁 重, 因 此 在 不 完 全 了 解 美 国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情 况 下, 在 美 国 拥 有 财 产 或 是 做 生 意 的 外 国 人 面 临 着 巨 大 的 经 济 风 险 和 代 价 所 幸 的 是, 如 果 能 进 行 事 先 的 避 税 规 划, 那 么 这 样 的 繁 重 的 经 济 代 价 将 可 能 被 减 少 甚 至 完 全 避 免 遗 产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是 随 着 自 然 人 的 死 亡 而 产 生 的 目 前,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税 率 为 单 一 的 40% 22 这 样 高 额 的 联 邦 遗 产 税 税 率 意 味 着 如 果 没 有 合 理 的 避 税 规 划, 大 部 分 的 遗 产 都 将 被 美 国 政 府 收 走, 而 非 由 死 亡 人 的 继 承 人 所 拥 有 除 了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设 立 有 遗 产 税 之 外, 美 国 各 州 也 设 立 有 各 自 的 遗 产 税 具 有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的 人 包 括 美 国 公 民 美 国 绿 卡 持 有 人 ( 这 意 味 着 大 多 数 美 国 EB-5 申 请 人 的 将 来 ) 还 有 那 些 虽 然 并 不 拥 有 美 国 绿 卡 却 在 美 国 长 期 居 住, 而 且 在 死 亡 时 拥 有 坐 落 在 美 国 国 内 的 财 产 联 邦 遗 产 税 将 直 接 从 遗 产 价 值 中 扣 除 遗 产 税 的 数 额 的 高 低 由 遗 产 的 构 成 数 量 还 有 对 应 不 同 类 型 的 遗 产 的 抵 扣 额 来 决 定 以 下 列 举 了 一 般 美 国 EB-5 签 证 申 请 人 可 能 持 有 的, 并 将 引 起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财 产 : 美 国 政 府 发 行 的 债 券 美 国 公 司 的 股 票 或 美 国 共 有 基 金 22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2001 条 c 款 12

以 美 国 人 为 债 务 人 的 应 收 账 款 特 定 的 商 标 和 版 权 特 定 的 现 金 ( 例 如 美 元 ) 特 定 的 美 国 专 利 特 定 的 美 国 技 术 坐 落 美 国 的 房 地 产 再 次 强 调,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税 率 高 达 40%,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通 过 遗 产 税 能 够 将 一 个 人 一 生 中 的 大 部 分 财 产 收 走 但 通 过 及 时 的 避 税 规 划, 这 份 财 产 将 可 能 留 在 家 族 当 中 a. 关 于 美 国 公 民 和 美 国 绿 卡 持 有 人 的 联 邦 遗 产 税 责 任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对 于 美 国 公 民 或 是 美 国 绿 卡 持 有 人 坐 落 在 全 球 的 遗 产 征 收 遗 产 税 欧 洲 亚 洲 非 洲 美 洲, 无 论 这 个 遗 产 坐 落 在 何 处, 死 亡 人 的 遗 产 都 免 不 了 要 向 美 国 政 府 缴 纳 遗 产 税 b. 关 于 非 美 国 公 民 和 非 美 国 绿 卡 持 有 人 的 联 邦 遗 产 税 责 任 如 果 该 人 拥 有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那 么 该 人 的 遗 产 仍 然 免 不 了 为 了 这 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缴 纳 遗 产 税, 即 使 该 人 没 有 美 国 公 民 或 是 绿 卡 身 份 另 外, 对 于 这 份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给 予 了 6 万 美 元 的 抵 扣 额 i. 哪 些 财 产 属 于 非 美 国 公 民 或 是 非 美 国 绿 卡 持 有 人 拥 有 的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呢? 以 下 所 列 举 的 被 外 国 人 直 接 拥 有 的 财 产 都 属 于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法 下 的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 大 部 分 实 际 位 于 美 国 国 内 的 个 人 财 产 23 美 国 公 司 的 股 份 以 美 国 人 为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 包 括 美 国 政 府 发 行 的 国 债 以 美 国 公 司 作 为 债 务 人 的 债 券, 以 美 国 个 人 或 是 公 司 为 债 务 人 的 应 收 账 款 等 ) 24 如 合 同 义 务 商 誉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合 伙 企 业 的 份 额 和 25 信 托 收 益 等 无 形 资 产 23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2014 条 a 款 24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2104 条 c 款 ; 及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解 释 20.21041(a)(7) 25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解 释 20.21041(a)(4) 13

所 有 的 坐 落 在 美 国 境 内 的 房 地 产, 例 如 公 寓 别 墅 办 公 楼 农 场 工 厂 等 虽 然 如 上 列 举 的 这 么 多 财 产 都 属 于 将 产 生 联 邦 遗 产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但 是 大 部 分 存 储 在 美 国 银 行 内 的 存 款 特 定 美 国 政 府 国 债 和 从 美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获 得 的 特 定 类 型 的 利 息 都 不 属 于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因 此 死 亡 人 遗 产 不 需 要 为 这 些 美 国 财 产 缴 纳 遗 产 税 Ii. 如 果 美 国 EB-5 申 请 人 / 持 有 人 并 没 有 在 美 国 长 期 居 住 的 计 划, 那 么 他 们 的 遗 产 将 要 负 担 的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会 是 多 少 呢? 通 过 适 用 特 定 的 抵 扣 额, 可 以 减 少 应 税 遗 产 的 数 量 26 可 以 适 用 的 抵 扣 额 包 括 特 定 的 费 用 损 失 债 务 和 所 欠 税 款 27 对 于 不 具 有 美 国 的 永 久 居 权 的 非 美 国 公 民 而 言, 适 用 特 定 抵 扣 额 的 条 件 是 这 些 非 美 国 公 民 必 须 向 美 国 政 府 申 报 他 们 的 全 球 财 产 之 后, 按 照 他 们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在 他 们 全 球 财 产 的 份 额 比 例, 他 们 将 得 到 对 应 比 例 的 特 定 抵 扣 额 对 于 出 于 公 益 慈 善 和 宗 教 目 的 而 发 生 的 财 产 转 移, 将 会 有 额 外 的 抵 扣 额 28 同 时, 如 果 生 存 配 偶 是 美 国 公 民 的 话, 应 税 遗 产 还 可 以 适 用 婚 姻 抵 扣 额 来 减 少 应 税 遗 产 的 数 量 29 c.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税 率 从 遗 产 总 额 中 减 除 了 抵 扣 额 后, 剩 下 的 遗 产 将 成 为 应 税 遗 产 应 税 遗 产 通 过 乘 以 40% 得 到 最 初 的 遗 产 税 30 最 初 的 遗 产 税 将 可 以 适 用 1.3 万 美 元 的 遗 产 税 优 惠 额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一 些 特 殊 的 遗 产 税 优 惠 额, 但 本 文 在 此 不 作 具 体 介 绍 d. 为 减 免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而 进 行 的 税 务 设 计 通 过 以 上 的 分 析, 美 国 EB-5 签 证 申 请 人 应 该 能 够 明 白 因 为 昂 贵 的 美 国 联 邦 的 遗 产 税, 如 果 在 迁 移 到 美 国 前 没 有 合 理 的 避 税 规 划, 那 么 获 得 EB-5 签 证 将 使 得 签 证 申 请 人 的 世 界 范 围 的 财 产 面 料 着 巨 大 的 损 失 26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2106 条 a 款 27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2106 条 a 款 1 项 ; 第 2053 条 和 第 2054 条 28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2106 条 a 款 2 项 29 见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第 2106 条 a 款 1 项, 和 第 2056 条 d 款 30 在 2011 年 和 2012 年, 美 国 人 能 够 享 受 的 遗 产 税 免 征 额 是 5 百 万 美 元 这 意 味 着 任 何 超 过 这 个 数 额 的 遗 产 都 要 按 照 35% 的 税 率 缴 纳 遗 产 税 对 于 非 美 国 人 来 说, 他 们 能 享 受 到 的 额 度 是 6 万 美 元 在 2013 年 这 些 数 据 相 应 已 经 变 化 到 了 1 百 万 美 元 ( 对 美 国 人 来 说 ), 和 6 万 美 元 ( 对 非 美 国 人 而 言 ), 以 及 55% 的 税 率 14

值 得 庆 幸 的 是, 在 这 个 损 失 真 实 发 生 以 前, 美 国 EB-5 签 证 申 请 人 或 是 持 有 人 一 直 有 机 会 通 过 税 务 设 计 来 减 免 甚 至 消 除 可 能 的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负 担 以 下 列 举 了 为 美 国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 申 请 人 减 少 或 消 除 联 邦 遗 产 税 常 用 的 避 税 规 划 方 法 : 在 美 国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的 有 生 之 年 避 免 获 得 美 国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例 如, 当 一 个 EB-5 签 证 申 请 人 移 居 美 国 的 动 机 是 为 了 使 自 己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获 得 美 国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这 样 的 申 请 人 应 该 计 划 在 未 来 合 适 的 时 间 内 停 止 在 美 国 居 住, 以 此 来 避 免 美 国 的 遗 产 税 调 整 财 产 结 构, 减 少 或 取 消 坐 落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在 移 居 美 国 前, 或 是 拥 有 美 国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前, 进 行 适 当 的 赠 予 行 为 如 果 一 个 EB-5 签 证 持 有 人 不 计 划 在 美 国 永 久 居 住, 那 么 该 人 需 直 接 或 是 间 接 的 通 过 外 国 机 构 来 在 美 国 开 展 贸 易 增 加 财 产 中 以 美 国 人 为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的 数 量 增 加 财 产 中 人 寿 保 险 的 数 量 关 于 减 免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的 避 税 规 划 方 法 还 有 很 多 当 考 虑 如 何 应 用 这 些 方 法 时, 必 须 结 合 每 个 人 具 体 的 情 况 和 要 求 来 考 虑 只 有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符 合 个 人 具 体 实 际 情 况 的 税 务 设 计 才 能 真 实 有 效 得 产 生 减 少 税 务 负 担 的 效 果 6. 在 申 请 EB-5 签 证 之 前, 甚 至 在 正 式 移 居 美 国 前, 应 该 进 行 的 避 税 规 划 通 过 本 文 的 介 绍, 希 望 所 有 正 在 考 虑 申 请 美 国 EB-5 签 证 的 外 国 人 都 能 清 楚 得 了 解 到, 无 论 对 他 们 已 有 的 财 产, 还 是 对 他 们 将 来 的 收 入, 还 是 对 他 们 日 后 的 投 资 计 划 和 财 务 安 排, 合 理 的 美 国 避 税 规 划 能 够 减 少 他 们 的 美 国 税 负, 为 此 他 们 将 能 节 省 大 笔 财 富 如 果 美 国 EB-5 签 证 申 请 人 的 母 国 是 与 美 国 政 府 签 有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那 么 还 有 很 多 技 术 性 很 高 的 美 国 避 税 方 法 可 以 应 用 在 在 这 些 申 请 人 身 上 对 于 这 些 技 术 性 很 高 的 美 国 避 税 方 法, 本 文 不 在 此 做 具 体 介 绍 常 见 的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和 移 民 法 术 语 汇 编 15

因 为 本 文 中 用 到 了 很 多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或 是 移 民 法 中 独 有 的 术 语, 因 此 为 了 让 读 者 更 容 易 理 解 本 文 讨 论 的 话 题, 本 文 在 此 整 理 一 个 了 常 见 的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和 移 民 法 术 语 的 词 汇 表 关 于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和 移 民 法 的 词 汇, 有 一 个 有 趣 现 象 有 很 多 词 汇 同 时 使 用 在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和 美 国 移 民 法 中, 但 有 时 这 些 词 汇 在 两 种 的 法 律 下 却 有 着 不 同 的 含 义 这 样 的 相 同 与 不 同 很 容 易 对 两 种 法 律 的 理 解 造 成 误 解 美 国 国 税 局 的 30 天 信 函 / 30 Day Letter 或 是 美 国 国 税 局 的 税 责 估 算 的 提 议 / Proposed Assessment 通 过 向 纳 税 人 寄 送 这 个 信 函, 美 国 国 税 局 提 起 增 加 纳 税 人 缴 税 额 的 要 求 美 国 国 税 局 的 90 天 信 函 / 90 Day Letter 如 果 纳 税 人 拖 欠 税 款 未 缴, 那 么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将 对 该 纳 税 人 所 欠 税 款 的 数 额 ( 该 数 额 包 括 税 款 和 因 拖 欠 而 产 生 的 利 息 ) 进 行 计 算, 然 后 利 用 该 90 天 信 函 向 该 纳 税 人 书 面 通 知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计 算 出 的 款 项 身 份 调 整 / Adjustment of Status 身 份 调 整 说 的 是 持 有 不 同 的 非 移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获 得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过 程 外 国 人 / Alien 在 美 国 移 民 法 概 念 下 指 的 是 任 何 不 是 美 国 公 民 的 人 请 注 意 移 民 法 概 念 下 的 外 国 人, 与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中 提 到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和 不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概 念 下 的 外 国 人, 拥 有 不 同 的 含 义 申 请 / Application 指 的 是 请 求 给 予 美 国 移 民 法 利 益 的 行 政 过 程 例 如 身 份 调 整 的 申 请 指 的 是 请 求 给 予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行 政 过 程 成 本 / Basis 或 是 税 务 成 本 / tax basis 指 的 是 纳 税 人 为 获 得 财 产 所 付 出 的 代 价 当 纳 税 人 将 财 产 转 让 时, 成 本 将 被 用 来 计 算 因 转 让 财 产 所 形 成 的 收 入 与 损 失 BIA 是 美 国 移 民 局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简 写 CBP 是 美 国 海 外 和 边 境 保 护 局 的 简 写 公 民 / Citizen 指 的 是 具 有 一 个 国 家 公 民 身 份 的 人 作 为 一 个 国 家 的 公 民, 将 享 受 特 殊 的 权 利 和 优 惠, 例 如 投 票 的 权 利 该 国 的 宪 法 权 利 为 出 行 到 别 的 国 家 获 得 美 国 护 照 的 权 利 如 果 国 家 具 体 法 律 允 许, 一 个 人 可 以 同 时 拥 有 不 止 一 个 国 家 的 公 民 身 份 主 管 当 局 / Competent Authority 在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和 美 国 移 民 法 下 的 意 思 相 同 都 指 的 是 具 有 监 督 法 律 施 行 以 及 解 释 法 律 的 权 力 的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16

优 惠 额 / Deduction 这 个 税 法 概 念 指 的 是 能 直 接 扣 抵 所 欠 税 款 的 抵 扣 额, 这 个 概 念 与 抵 减 应 税 收 入 的 抵 扣 额 相 区 别 抵 扣 项 / Deportation or deport 这 个 税 法 概 念 指 的 能 够 抵 减 应 税 收 入 的 抵 扣 额 度 例 如, 生 产 成 本 摊 销 成 本 等 项 目 该 概 念 与 能 够 直 接 抵 减 所 欠 税 款 的 优 惠 额 相 区 别 DHS 这 个 移 民 法 概 念 指 的 是 美 国 国 土 安 全 局 的 简 称 美 国 原 住 居 民 / Domicile 在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的 定 义 下 指 的 是 负 有 美 国 联 邦 遗 产 税 或 是 赠 与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人 这 个 概 念 区 别 于 美 国 移 民 法 居 民 的 概 念 DOJ 指 的 是 美 国 司 法 部 的 简 写 DOS 指 的 是 美 国 国 务 院 的 简 写 移 民 指 的 是 移 动 到 并 长 期 居 留 在 另 外 一 个 国 家 或 区 域 的 人 ( 名 词 ) / Immigrate 或 是 行 为 ( 动 词 )/ Emigrate EOIR 是 移 民 决 定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缩 写 这 个 机 构 是 美 国 移 民 法 院 的 一 部 分 放 弃 国 籍 的 人 / Expatriation 指 的 是 按 照 原 国 籍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因 为 发 生 了 放 弃 国 籍 身 份 的 行 为 而 失 去 原 国 国 籍 的 人 放 弃 美 国 国 籍 这 个 行 为 在 美 国 往 往 具 有 特 殊 的 税 法 内 涵 在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中, 放 弃 国 籍 的 行 为 还 包 括 放 弃 美 国 绿 卡 身 份 的 行 为 历 史 上, 放 弃 美 国 国 籍 一 直 被 认 为 是 种 与 爱 国 背 道 而 驰 的 行 为 FBAR 是 用 来 向 美 国 政 府 报 告 自 己 在 美 国 国 外 的 财 务 信 息 的 表 格 的 简 写 联 邦 转 让 税 / Federal Transfer Taxes 指 的 是 向 发 生 在 生 前 和 生 后 的 财 产 转 让 所 形 成 的 收 入 征 收 的 税 额 其 中 包 括 联 邦 赠 与 税 继 承 税 和 跨 辈 分 的 财 产 转 移 税 FinCEN 是 美 国 金 融 犯 罪 监 察 委 员 会, 这 是 美 国 美 国 财 政 局 中 十 个 部 门 中 的 一 个 FAM 是 美 国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管 理 指 导 的 简 称 FAM 向 美 国 国 务 院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与 美 国 领 事 活 动 相 关 的 行 为 的 指 导 其 中 提 供 了 关 于 授 予 签 证 或 是 公 民 身 份 相 关 的 法 律 的 解 释 外 国 税 款 抵 扣 (FTC) 指 的 是 因 为 已 经 为 同 一 份 收 入 向 外 国 政 府 缴 税 的 人, 对 此 收 入 可 以 少 向 或 不 向 美 国 政 府 缴 税 的 制 度 17

绿 卡 / Green Card 是 一 个 对 非 美 国 公 民 所 持 有 在 美 国 永 久 居 住 权 的 非 正 式 的 口 语 化 的 称 呼 绿 卡 同 时 还 可 以 被 称 为 外 国 人 注 册 卡 或 是 I-551 表 格 ICE 是 美 国 移 民 和 边 境 监 察 局 的 简 称 IRC 是 美 国 联 邦 法 律 第 26 章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的 简 称 IRS 是 美 国 联 邦 税 务 局 的 简 称 合 法 长 期 居 住 人 /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 LPR ) 是 一 个 美 国 税 法 上 的 概 念, 但 却 援 引 美 国 移 民 法 的 规 定, 指 的 是 拥 有 在 美 国 合 法 永 久 居 住 权 利 的 外 国 人 入 籍 / Naturalization 指 的 是 原 本 具 有 一 个 国 家 国 籍 的 人 加 入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国 籍 国 籍 的 行 为 入 籍 通 常 需 要 经 过 许 多 个 行 政 步 骤 才 能 完 成 非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 Non-resident alien 是 一 个 专 门 的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概 念 特 指 那 些 不 需 要 为 他 们 的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收 入 向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外 国 人 非 美 国 居 民 / Non-U.S. citizen 在 本 文 中, 指 的 是 那 些 不 是 美 国 公 民, 同 时 也 不 具 有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定 义 下 的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无 论 是 考 虑 他 们 在 美 国 所 呆 的 时 间 的 长 短, 或 是 收 入 与 美 国 的 联 系 如 果 一 个 非 美 国 人 在 美 国 的 居 住 的 时 间 达 到 的 一 定 的 长 度, 那 么 该 人 可 以 被 认 作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NTA 是 美 国 移 民 法 中 要 求 被 告 出 庭 的 通 知 的 缩 写 当 一 个 人 被 美 国 移 民 局 起 诉 要 求 被 驱 逐 出 境 时, 该 人 会 收 到 移 民 局 发 出 的 这 样 一 份 通 知 话 句 话 说, 该 文 件 类 似 于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起 诉 书 一 旦 这 样 的 文 件 提 交 到 了 法 院, 那 么 对 被 告 人 驱 逐 出 境 的 诉 讼 程 序 将 启 动 护 照 / Passport 指 的 是 一 种 政 府 组 织 为 本 国 公 民 出 行 到 外 国 所 颁 发 的, 记 载 着 持 有 人 的 国 籍 姓 名 和 生 日 等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的 文 件 财 产 / Property 这 个 概 念 虽 然 在 美 国 联 邦 所 得 税 法 中 没 有 定 义, 但 是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指 出 可 以 适 用 案 件 发 生 地 的 当 地 的 法 律 来 决 定 财 产 的 概 念 遣 送 / 驱 逐 出 境 / Removal or remove 是 一 个 特 定 的 移 民 法 概 念, 指 的 是 要 求 特 定 的 个 人 离 开 美 国 的 强 制 程 序 一 般 而 言, 在 美 国, 驱 逐 出 境 的 情 况 仅 仅 发 生 在 非 美 国 公 民 身 上 居 住 地 / Residence 在 美 国 移 民 法 中 指 的 是 一 个 常 住 地 一 个 人 的 居 住 地, 指 的 是 该 人 主 要 的 经 常 的 居 留 地, 无 论 该 人 留 在 此 处 的 原 因 和 动 机 请 注 意, 美 国 税 法 中 也 有 此 概 念, 但 是 该 词 在 美 国 税 法 和 移 民 法 中 的 意 义 完 全 不 同 18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 Resident alien 在 美 国 税 法 中, 是 一 个 与 不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外 国 人 的 意 义 相 对 的 概 念, 指 的 那 些 是 必 须 为 了 他 们 的 全 球 收 入 向 美 国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外 国 人 税 法 年 度 / Tax year 或 是 会 计 年 度 / fiscal year 对 于 个 人 来 说, 就 是 日 历 年 度 ; 但 是 对 于 公 司 合 伙 组 织 信 托 和 遗 产 等 结 构 形 式 的 组 织 而 言, 税 法 年 度 则 可 能 不 仅 仅 是 日 历 年 度 处 USCIS 是 美 国 公 民 和 移 民 服 务 局 的 简 称, 通 常 也 被 称 为 INS 移 民 和 入 籍 服 务 美 国 人 / U.S. person 在 本 文 中 特 指 美 国 税 法 下 的 含 义 它 包 括 美 国 公 民 还 有 美 国 税 法 上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具 有 美 国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要 么 是 满 足 实 际 居 住 时 间 的 测 试 的 人, 要 么 是 持 有 美 国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人 签 证 / Visa 指 的 是 由 美 国 大 使 馆 或 是 领 事 馆 颁 发 的, 允 许 一 个 外 国 人 临 时 或 是 永 久 得 合 法 进 入 美 国 的 文 件 告 密 人 / Whistleblower 指 的 是 向 美 国 政 府 举 报 他 人 非 法 行 为 的 人, 尤 指 那 些 为 了 奖 金 而 进 行 举 报 的 人 在 2006 年,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颁 发 了 一 项 新 的 法 案, 批 准 对 那 些 向 美 国 政 府 举 报 违 反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行 为 的 人 给 予 经 济 奖 励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