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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002477 证 券 简 称 : 雏 鹰 农 牧 公 告 编 号 :2016-048 雏 鹰 农 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二 期 )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并 对 公 告 中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承 担 责 任 一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公 司 名 称 : 雏 鹰 农 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郑 市 薛 店 镇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建 芳 注 册 资 本 : 壹 拾 亿 肆 仟 伍 佰 零 伍 万 叁 仟 贰 佰 壹 拾 圆 整 公 司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5 月 14 日 经 营 范 围 : 畜 禽 养 殖 销 售 及 技 术 开 发 ; 农 产 品 销 售 ; 从 事 货 物 和 技 术 进 出 口 业 务 ; 饲 料 生 产 销 售 ; 铁 路 专 用 线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 企 业 自 用 ); 生 猪 屠 宰 ( 限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 预 包 装 食 品 批 发 零 售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17 日 ); 新 产 品 的 技 术 研 发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二 ) 债 券 转 让 条 件 确 认 的 相 关 情 况 1 接 受 确 认 单 位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30 日 3 文 号 : 深 证 函 2015 597 号 4 无 异 议 函 确 认 发 行 总 规 模 : 不 超 过 15 亿 元 人 民 币 5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 不 超 过 6.4 亿 元 人 民 币 ( 三 ) 债 券 发 行 及 备 案 相 关 情 况 1 债 券 名 称 : 雏 鹰 农 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二 期 )( 简 称 16 雏 鹰 02 ) 1

2 债 券 代 码 :118668 3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4 发 行 对 象 : 合 格 投 资 者 5 备 案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6 发 行 时 间 :2016 年 5 月 6 日 7 发 行 金 额 : 人 民 币 6.4 亿 元 整 8 文 号 : 深 证 函 2015 597 号 ( 四 ) 债 券 产 品 设 计 1 债 券 票 面 金 额 : 人 民 币 100 元 2 发 行 价 格 : 人 民 币 100 元 3 票 面 利 率 :6.80% 4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3 年 (2+1), 并 附 第 2 年 发 行 人 赎 回 选 择 权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5 发 行 人 赎 回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2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30 个 交 易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发 布 关 于 是 否 行 使 赎 回 选 择 权 的 公 告 若 决 定 行 使 赎 回 权 利, 本 期 债 券 将 被 视 为 第 2 年 全 部 到 期, 发 行 人 将 以 票 面 面 值 加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向 投 资 者 赎 回 全 部 本 期 债 券 赎 回 的 支 付 方 式 与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本 息 支 付 相 同,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若 发 行 人 不 行 使 赎 回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将 继 续 在 第 3 年 存 续 本 选 择 权 优 先 于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与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6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2 年 末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后 1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公 司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的 第 2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30 个 工 作 日 刊 登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若 公 司 未 行 使 利 率 上 调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后 续 期 限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7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在 本 期 债 券 第 2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第 2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即 为 2

回 售 支 付 日,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交 易 所 和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完 成 回 售 支 付 工 作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之 日 起 3 个 交 易 日 内,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指 定 的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本 期 债 券 份 额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 回 售 申 报 期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上 述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8 计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由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询 价 方 式 协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固 定 不 变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第 2 年 末, 如 发 行 人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1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前 2 年 票 面 利 率 加 上 上 调 基 点,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1 年 执 行 新 利 率 ; 若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1 年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采 取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9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利 息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之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本 金 支 付 之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本 期 债 券 于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利 息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利 息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所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总 额 与 票 面 利 率 的 乘 积, 于 兑 付 日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本 息 为 投 资 者 截 至 兑 付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期 债 券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及 等 于 票 面 总 额 的 本 金 若 发 行 人 在 第 2 年 末 行 使 赎 回 选 择 权, 所 赎 回 债 券 的 票 面 面 值 加 第 2 年 利 息 在 第 二 个 计 息 年 度 期 满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起 支 付 若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第 2 年 末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所 回 售 债 券 的 票 面 面 值 加 第 2 年 的 利 息 在 投 资 者 回 售 支 付 日 一 起 支 付 10 发 行 首 日 /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2016 年 5 月 6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5 月 6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11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19 年 每 年 的 5 月 6 日 ( 如 遇 3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交 易 日 ; 每 次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若 第 2 年 末 发 行 人 行 使 赎 回 选 择 权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赎 回 或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18 年 每 年 5 月 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交 易 日, 顺 延 期 间 不 另 计 息 ) 12 到 期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若 第 2 年 末 发 行 人 行 使 赎 回 选 择 权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赎 回 或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到 期 日 为 2018 年 5 月 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期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息 ) 13 本 金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若 第 2 年 末 发 行 人 行 使 赎 回 选 择 权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赎 回 或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5 月 6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息 ) 14 付 息 兑 付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支 付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 本 息 支 付 方 式 及 其 他 具 体 安 排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15 担 保 情 况 : 本 次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券 无 担 保 16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 偿 债 保 障 机 制 :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做 出 一 系 列 安 排, 包 括 确 定 专 门 部 门 与 人 员 安 排 偿 债 资 金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计 划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充 分 发 挥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作 用 和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等, 形 成 一 套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付 息 兑 付 的 保 障 措 施 ( 五 ) 债 券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与 信 用 等 级 : 本 次 债 券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为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公 司 债 信 用 等 级 AA, 公 司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 六 ) 承 销 机 构 和 承 销 方 式 1 主 承 销 商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承 销 方 式 : 本 次 由 主 承 销 商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 七 )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和 用 途 变 更 程 序 1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2015 年 10 月 13 日, 经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2015 年 10 月 4

29 日, 经 2015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方 案 的 议 案, 议 案 约 定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为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的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及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募 集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与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确 定 其 中,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部 分, 因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时 间 尚 有 一 定 不 确 定 性, 待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毕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公 司 将 根 据 该 时 点 公 司 债 务 结 构 调 整 及 资 金 使 用 的 需 要, 可 能 对 具 体 偿 还 计 划 作 出 调 整 此 外, 由 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前 原 部 分 银 行 借 款 已 到 期, 发 行 人 先 行 采 用 自 有 资 金 对 其 进 行 偿 付, 随 后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再 进 行 进 一 步 置 换 2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变 更 程 序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发 行 人 若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需 经 过 如 下 程 序 : (1) 发 行 人 股 东 审 议 通 过 ; (2) 承 销 商 尽 职 调 查 募 集 资 金 变 更 用 途 的 合 理 性 和 必 要 性, 并 出 具 专 项 意 见 ; (3)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召 集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4) 在 交 易 所 网 站 专 区 或 以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变 更 的 相 关 事 项 二 发 行 结 果 情 况 ( 一 ) 发 行 期 间 :2016 年 5 月 6 日 ( 二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 人 民 币 6.4 亿 元 整 ( 三 ) 实 际 认 购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特 此 公 告 雏 鹰 农 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