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第 三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计 量 或 披 露 的 情 形, 本 准 则 第 四 条 和 第 五 条 所 列 情 形 除 外 第 四 条 下 列 各 项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适 用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 ( 一 ) 与 公 允 价 值 类 似 的 其 他 计 量 属 性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如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 号 存 货 规 范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规 范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分 别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 号 存 货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 二 ) 股 份 支 付 业 务 相 关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1 号 股 份 支 付 ( 三 ) 租 赁 业 务 相 关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
21 号 租 赁 第 五 条 下 列 各 项 的 披 露 适 用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 ( 一 ) 以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资 产 的 披 露,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 二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职 工 离 职 后 福 利 计 划 资 产 的 披 露,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 三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的 披 露,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0 号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第 二 章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第 六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应 当 考 虑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特 征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特 征,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进 行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特 征, 包 括 资 产 状 况 及 所 在 位 置 对 资 产 出 售 或 者 使 用 的 限 制 等 第 七 条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可 以 是 单 项 资 产 或 负 债 ( 如 一 项 金 融 工 具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等 ), 也 可 以 是 资 产 组 合 负 债 组 合 或 者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组 合 ( 如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资 产 减 值 规 范 的 资 产 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 号 企 业 合 并 规 范 的 业 务 等 ) 企 业 是 以 单 项 还 是 以 组 合 的 方 式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进 行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取 决 于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计 量 单 元 计 量 单 元, 是 指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以 单 独 或 者 组 合 方 式 进 行 计 2
量 的 最 小 单 位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计 量 单 元 应 当 由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但 本 准 则 第 十 章 规 范 的 市 场 风 险 或 信 用 风 险 可 抵 销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除 外 第 三 章 有 序 交 易 和 市 场 第 八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应 当 假 定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负 债 的 交 易, 是 在 当 前 市 场 条 件 下 的 有 序 交 易 有 序 交 易, 是 指 在 计 量 日 前 一 段 时 期 内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具 有 惯 常 市 场 活 动 的 交 易 清 算 等 被 迫 交 易 不 属 于 有 序 交 易 第 九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应 当 假 定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负 债 的 有 序 交 易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主 要 市 场 进 行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企 业 应 当 假 定 该 交 易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最 有 利 市 场 进 行 主 要 市 场, 是 指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交 易 量 最 大 和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最 高 的 市 场 最 有 利 市 场, 是 指 在 考 虑 交 易 费 用 和 运 输 费 用 后, 能 够 以 最 高 金 额 出 售 相 关 资 产 或 者 以 最 低 金 额 转 移 相 关 负 债 的 市 场 交 易 费 用, 是 指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中,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资 产 出 售 或 者 负 债 转 移 的 费 用 交 易 费 用 是 直 接 由 交 易 引 起 的 交 易 所 必 需 的 而 且 不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不 转 移 负 债 就 不 会 发 生 的 费 用 3
运 输 费 用, 是 指 将 资 产 从 当 前 位 置 运 抵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十 条 企 业 在 识 别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时, 应 当 考 虑 所 有 可 合 理 取 得 的 信 息, 但 没 有 必 要 考 察 所 有 市 场 通 常 情 况 下, 企 业 正 常 进 行 资 产 出 售 或 者 负 债 转 移 的 市 场 可 以 视 为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第 十 一 条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应 当 是 企 业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进 入 的 交 易 市 场, 但 不 要 求 企 业 于 计 量 日 在 该 市 场 上 实 际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负 债 由 于 不 同 企 业 可 以 进 入 的 市 场 不 同, 对 于 不 同 企 业,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以 主 要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企 业 应 当 以 最 有 利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企 业 不 应 当 因 交 易 费 用 对 该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交 易 费 用 不 属 于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特 征, 只 与 特 定 交 易 有 关 交 易 费 用 不 包 括 运 输 费 用 相 关 资 产 所 在 的 位 置 是 该 资 产 的 特 征, 发 生 的 运 输 费 用 能 够 使 该 资 产 从 当 前 位 置 转 移 到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的,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使 该 资 产 从 当 前 位 置 转 移 到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的 运 输 费 用 调 整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的 价 格 第 十 三 条 当 计 量 日 不 存 在 能 够 提 供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负 债 4
的 相 关 价 格 信 息 的 可 观 察 市 场 时, 企 业 应 当 从 持 有 资 产 或 者 承 担 负 债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角 度, 假 定 计 量 日 发 生 了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负 债 的 交 易, 并 以 该 假 定 交 易 的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第 四 章 市 场 参 与 者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应 当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为 实 现 其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市 场 参 与 者, 是 指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中,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特 征 的 买 方 和 卖 方 : ( 一 ) 市 场 参 与 者 应 当 相 互 独 立, 不 存 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关 联 方 披 露 所 述 的 关 联 方 关 系 ; ( 二 ) 市 场 参 与 者 应 当 熟 悉 情 况, 能 够 根 据 可 取 得 的 信 息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以 及 交 易 具 备 合 理 认 知 ; ( 三 ) 市 场 参 与 者 应 当 有 能 力 并 自 愿 进 行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交 易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在 确 定 市 场 参 与 者 时, 应 当 考 虑 所 计 量 的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以 及 在 该 市 场 上 与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等 因 素, 从 总 体 上 识 别 市 场 参 与 者 5
第 五 章 公 允 价 值 初 始 计 量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交 易 性 质 和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特 征 等, 判 断 初 始 确 认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是 否 与 其 交 易 价 格 相 等 在 企 业 取 得 资 产 或 者 承 担 负 债 的 交 易 中, 交 易 价 格 是 取 得 该 项 资 产 所 支 付 或 者 承 担 该 项 负 债 所 收 到 的 价 格 ( 即 进 入 价 格 ) 公 允 价 值 是 出 售 该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该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 即 脱 手 价 格 )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通 常 与 其 交 易 价 格 相 等,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中 两 者 可 能 不 相 等 : ( 一 ) 交 易 发 生 在 关 联 方 之 间 但 企 业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关 联 方 交 易 是 在 市 场 条 件 下 进 行 的 除 外 ( 二 ) 交 易 是 被 迫 的 ( 三 ) 交 易 价 格 所 代 表 的 计 量 单 元 与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七 条 确 定 的 计 量 单 元 不 同 ( 四 ) 交 易 市 场 不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且 其 交 易 价 格 与 公 允 价 值 不 相 等 的, 企 业 应 当 将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六 章 估 值 技 术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应 当 采 用 6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企 业 使 用 估 值 技 术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估 计 在 计 量 日 当 前 市 场 条 件 下,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的 价 格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法 收 益 法 和 成 本 法 企 业 应 当 使 用 与 其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企 业 使 用 多 种 估 值 技 术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当 考 虑 各 估 值 结 果 的 合 理 性, 选 取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最 能 代 表 公 允 价 值 的 金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市 场 法, 是 利 用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资 产 负 债 或 资 产 和 负 债 组 合 的 价 格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市 场 交 易 信 息 进 行 估 值 的 技 术 收 益 法, 是 将 未 来 金 额 转 换 成 单 一 现 值 的 估 值 技 术 成 本 法, 是 反 映 当 前 要 求 重 置 相 关 资 产 服 务 能 力 所 需 金 额 ( 通 常 指 现 行 重 置 成 本 ) 的 估 值 技 术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在 估 值 技 术 的 应 用 中,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只 有 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无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输 入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给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包 括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和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是 指 能 够 从 市 场 数 据 中 取 得 的 输 入 值 该 输 入 值 反 映 了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是 指 不 能 从 市 场 数 据 中 取 得 的 输 入 值 该 7
输 入 值 应 当 根 据 可 获 得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假 设 的 最 佳 信 息 确 定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以 交 易 价 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且 在 公 允 价 值 后 续 计 量 中 使 用 了 涉 及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的 估 值 技 术 的, 应 当 在 估 值 过 程 中 校 正 该 估 值 技 术, 以 使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初 始 确 认 结 果 与 交 易 价 格 相 等 企 业 在 公 允 价 值 后 续 计 量 中 使 用 估 值 技 术 的, 尤 其 是 涉 及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的, 应 当 确 保 该 估 值 技 术 反 映 了 计 量 日 可 观 察 的 市 场 数 据, 如 类 似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价 格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但 变 更 估 值 技 术 或 其 应 用 能 使 计 量 结 果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同 样 或 者 更 能 代 表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除 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情 况 : ( 一 ) 出 现 新 的 市 场 ( 二 ) 可 以 取 得 新 的 信 息 ( 三 ) 无 法 再 取 得 以 前 使 用 的 信 息 ( 四 ) 改 进 了 估 值 技 术 ( 五 ) 市 场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企 业 变 更 估 值 技 术 或 其 应 用 的,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并 根 据 本 准 则 的 披 露 要 求 对 估 值 技 术 及 其 应 用 的 变 更 进 行 披 露, 而 不 需 要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进 行 8
披 露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时, 应 当 选 择 与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交 易 中 所 考 虑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特 征 相 一 致 的 输 入 值, 包 括 流 动 性 折 溢 价 控 制 权 溢 价 或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折 价 等, 但 不 包 括 与 本 准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元 不 一 致 的 折 溢 价 企 业 不 应 当 考 虑 因 其 大 量 持 有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所 产 生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该 折 价 或 溢 价 反 映 了 市 场 正 常 日 交 易 量 低 于 企 业 在 当 前 市 场 出 售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数 量 时, 市 场 参 与 者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报 价 的 调 整 第 二 十 三 条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存 在 出 价 和 要 价 的, 企 业 应 当 以 在 出 价 和 要 价 之 间 最 能 代 表 当 前 情 况 下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确 定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企 业 可 以 使 用 出 价 计 量 资 产 头 寸 使 用 要 价 计 量 负 债 头 寸 本 准 则 不 限 制 企 业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实 务 中 使 用 的 在 出 价 和 要 价 之 间 的 中 间 价 或 其 他 定 价 惯 例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第 七 章 公 允 价 值 层 次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将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划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并 首 先 使 用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其 次 使 用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活 跃 市 场, 是 指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9
交 易 量 和 交 易 频 率 足 以 持 续 提 供 定 价 信 息 的 市 场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结 果 所 属 的 层 次, 由 对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整 体 而 言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输 入 值 所 属 的 最 低 层 次 决 定 企 业 应 当 在 考 虑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判 断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是 否 重 要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结 果 所 属 的 层 次, 取 决 于 估 值 技 术 的 输 入 值, 而 不 是 估 值 技 术 本 身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为 公 允 价 值 提 供 了 最 可 靠 的 证 据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企 业 只 要 能 够 获 得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报 价, 就 应 当 将 该 报 价 不 加 调 整 地 应 用 于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 一 ) 企 业 持 有 大 量 类 似 但 不 相 同 的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这 些 资 产 或 负 债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但 难 以 获 得 每 项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计 量 日 单 独 的 定 价 信 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企 业 可 以 采 用 不 单 纯 依 赖 报 价 的 其 他 估 值 模 型 ( 二 )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如 因 发 生 影 响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重 大 事 件 等 导 致 活 跃 市 场 的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三 )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 二 ) 所 述 情 况 企 业 因 上 述 情 况 对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报 价 进 10
行 调 整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结 果 应 当 划 分 为 较 低 层 次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在 使 用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进 行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时, 应 当 根 据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特 征, 对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进 行 调 整 这 些 特 征 包 括 资 产 状 况 或 所 在 位 置 输 入 值 与 类 似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相 关 程 度 ( 包 括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 二 ) 规 定 的 因 素 )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所 在 市 场 的 交 易 量 和 活 跃 程 度 等 对 于 具 有 合 同 期 限 等 具 体 期 限 的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应 当 在 几 乎 整 个 期 限 内 是 可 观 察 的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包 括 : ( 一 ) 活 跃 市 场 中 类 似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报 价 ; ( 二 ) 非 活 跃 市 场 中 相 同 或 类 似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报 价 ; ( 三 ) 除 报 价 以 外 的 其 他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包 括 在 正 常 报 价 间 隔 期 间 可 观 察 的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隐 含 波 动 率 和 信 用 利 差 等 ; ( 四 ) 市 场 验 证 的 输 入 值 等 市 场 验 证 的 输 入 值, 是 指 通 过 相 关 性 分 析 或 其 他 手 段 获 得 的 主 要 来 源 于 可 观 察 市 场 数 据 或 者 经 过 可 观 察 市 场 数 据 验 证 的 输 入 值 企 业 使 用 重 要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对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进 行 调 整, 且 该 调 整 对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整 体 而 言 是 重 要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结 果 应 当 划 分 为 第 三 层 次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只 有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者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导 致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无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即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11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应 当 反 映 市 场 参 与 者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包 括 有 关 风 险 的 假 设, 如 特 定 估 值 技 术 的 固 有 风 险 和 估 值 技 术 输 入 值 的 固 有 风 险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在 确 定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时, 应 当 使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可 合 理 取 得 的 最 佳 信 息, 包 括 所 有 可 合 理 取 得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假 设 企 业 可 以 使 用 内 部 数 据 作 为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但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将 使 用 不 同 于 企 业 内 部 数 据 的 其 他 数 据, 或 者 这 些 企 业 内 部 数 据 是 企 业 特 定 数 据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不 具 备 企 业 相 关 特 征 时, 企 业 应 当 对 其 内 部 数 据 做 出 相 应 调 整 第 八 章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二 十 九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非 金 融 资 产, 应 当 考 虑 市 场 参 与 者 将 该 资 产 用 于 最 佳 用 途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或 者 将 该 资 产 出 售 给 能 够 用 于 最 佳 用 途 的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最 佳 用 途,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实 现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其 所 属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组 合 的 价 值 最 大 化 时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用 途 第 三 十 条 企 业 确 定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最 佳 用 途, 应 当 考 虑 法 律 上 是 否 允 许 实 物 上 是 否 可 能 以 及 财 务 上 是 否 可 行 等 因 素 ( 一 ) 企 业 判 断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用 途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允 许, 应 当 考 虑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该 资 产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资 产 使 用 在 法 律 上 的 限 制 12
( 二 ) 企 业 判 断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用 途 在 实 物 上 是 否 可 能, 应 当 考 虑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该 资 产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资 产 实 物 特 征 ( 三 ) 企 业 判 断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用 途 在 财 务 上 是 否 可 行, 应 当 考 虑 在 法 律 上 允 许 且 实 物 上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该 资 产 能 否 产 生 足 够 的 收 益 或 现 金 流 量, 从 而 在 补 偿 使 资 产 用 于 该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后, 仍 然 能 够 满 足 市 场 参 与 者 所 要 求 的 投 资 回 报 第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从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角 度 确 定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最 佳 用 途 通 常 情 况 下, 企 业 对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现 行 用 途 可 以 视 为 最 佳 用 途, 除 非 市 场 因 素 或 者 其 他 因 素 表 明 市 场 参 与 者 按 照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该 资 产 可 以 实 现 价 值 最 大 化 第 三 十 二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非 金 融 资 产, 应 当 基 于 最 佳 用 途 确 定 下 列 估 值 前 提 : ( 一 ) 市 场 参 与 者 单 独 使 用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产 生 最 大 价 值 的,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应 当 是 将 其 出 售 给 同 样 单 独 使 用 该 资 产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当 前 交 易 价 格 ( 二 ) 市 场 参 与 者 将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与 其 他 资 产 (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组 合 ) 组 合 使 用 产 生 最 大 价 值 的,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应 当 是 将 其 出 售 给 以 同 样 组 合 方 式 使 用 该 资 产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当 前 交 易 价 格, 并 且 该 市 场 参 与 者 可 以 取 得 组 合 中 的 其 他 资 产 和 负 债 其 中, 负 债 包 括 企 业 为 筹 集 营 运 资 金 产 生 的 负 债, 但 不 包 括 企 业 为 组 合 之 外 的 资 产 筹 集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负 债 最 佳 用 13
途 的 假 定 应 当 一 致 地 应 用 于 组 合 中 所 有 与 最 佳 用 途 相 关 的 资 产 企 业 应 当 从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角 度 判 断 该 资 产 的 最 佳 用 途 是 单 独 使 用 与 其 他 资 产 组 合 使 用 还 是 与 其 他 资 产 和 负 债 组 合 使 用, 但 在 计 量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时, 应 当 假 定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七 条 确 定 的 计 量 单 元 出 售 该 资 产 第 九 章 负 债 和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三 十 三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负 债, 应 当 假 定 在 计 量 日 将 该 负 债 转 移 给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而 且 该 负 债 在 转 移 后 继 续 存 在, 并 由 作 为 受 让 方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履 行 义 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应 当 假 定 在 计 量 日 将 该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转 移 给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而 且 该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在 转 移 后 继 续 存 在, 并 由 作 为 受 让 方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取 得 与 该 工 具 相 关 的 权 利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三 十 四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负 债 或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存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可 观 察 市 场 报 价 的, 应 当 以 该 报 价 为 基 础 确 定 该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 二 ) 不 存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可 观 察 市 场 报 价, 但 其 他 方 将 其 作 为 资 产 持 有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计 量 日 从 持 有 该 资 产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角 度,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该 负 债 或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14
当 该 资 产 的 某 些 特 征 不 适 用 于 所 计 量 的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时,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以 调 整 后 的 价 值 确 定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这 些 特 征 包 括 资 产 出 售 受 到 限 制 资 产 与 所 计 量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类 似 但 不 相 同 资 产 的 计 量 单 元 与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计 量 单 元 不 完 全 相 同 等 ( 三 ) 不 存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可 观 察 市 场 报 价, 并 且 其 他 方 未 将 其 作 为 资 产 持 有 的, 企 业 应 当 从 承 担 负 债 或 者 发 行 权 益 工 具 的 市 场 参 与 者 角 度,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该 负 债 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第 三 十 五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负 债, 应 当 考 虑 不 履 约 风 险, 并 假 定 不 履 约 风 险 在 负 债 转 移 前 后 保 持 不 变 不 履 约 风 险, 是 指 企 业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企 业 自 身 信 用 风 险 第 三 十 六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负 债 或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并 且 该 负 债 或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存 在 限 制 转 移 因 素 的, 如 果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输 入 值 中 已 经 考 虑 了 该 因 素, 企 业 不 应 当 再 单 独 设 置 相 关 输 入 值, 也 不 应 当 对 其 他 输 入 值 进 行 相 关 调 整 第 三 十 七 条 企 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活 期 存 款 等 具 有 可 随 时 要 求 偿 还 特 征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该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应 当 低 于 债 权 人 随 时 要 求 偿 还 时 的 应 付 金 额, 即 从 债 权 人 可 要 求 偿 还 的 第 一 天 起 折 现 的 现 值 15
第 十 章 市 场 风 险 或 信 用 风 险 可 抵 销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三 十 八 条 企 业 以 市 场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的 净 敞 口 为 基 础 管 理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可 以 以 计 量 日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当 前 市 场 条 件 下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净 多 头 ( 即 资 产 ) 或 者 转 移 净 空 头 ( 即 负 债 ) 的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量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市 场 风 险 或 信 用 风 险 可 抵 销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应 当 是 由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规 范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也 包 括 不 符 合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定 义 但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其 他 合 同 与 市 场 风 险 或 信 用 风 险 可 抵 销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应 当 适 用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正 式 书 面 文 件 已 载 明, 企 业 以 特 定 市 场 风 险 或 特 定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的 净 敞 口 为 基 础, 管 理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组 合 ; ( 二 ) 企 业 以 特 定 市 场 风 险 或 特 定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的 净 敞 口 为 基 础, 向 企 业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组 合 的 信 息 ; ( 三 ) 企 业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组 合 中 的 金 16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面 临 的 特 定 市 场 风 险 及 其 期 限 实 质 上 应 当 相 同 企 业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如 果 市 场 参 与 者 将 会 考 虑 假 定 出 现 违 约 情 况 下 能 够 减 小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的 所 有 现 行 安 排, 企 业 应 当 考 虑 特 定 对 手 的 信 用 风 险 净 敞 口 的 影 响 或 特 定 对 手 对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净 敞 口 的 影 响, 并 预 计 市 场 参 与 者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这 些 安 排 的 可 能 性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采 用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确 定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并 且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第 十 一 章 公 允 价 值 披 露 第 四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性 质 特 征 风 险 以 及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层 次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进 行 恰 当 分 组, 并 按 照 组 别 披 露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相 关 信 息 为 确 定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组 别, 企 业 通 常 应 当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列 报 项 目 做 进 一 步 分 解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各 组 别 与 报 表 列 报 项 目 之 间 的 调 节 信 息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明 确 规 定 了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组 别 且 其 分 组 原 则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该 组 别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17
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区 分 持 续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和 非 持 续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持 续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是 指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企 业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的 计 量 非 持 续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是 指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企 业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的 计 量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后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每 组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下 列 信 息 : ( 一 )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项 目 和 金 额 ( 二 )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层 次 ( 三 ) 在 各 层 次 之 间 转 换 的 金 额 和 原 因, 以 及 确 定 各 层 次 之 间 转 换 时 点 的 政 策 每 一 层 次 的 转 入 与 转 出 应 当 分 别 披 露 ( 四 ) 对 于 第 二 层 次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和 输 入 值 的 描 述 性 信 息 当 变 更 估 值 技 术 时,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变 更 以 及 变 更 的 原 因 ( 五 ) 对 于 第 三 层 次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输 入 值 和 估 值 流 程 的 描 述 性 信 息 当 变 更 估 值 技 术 时,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变 更 以 及 变 更 的 原 因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中 使 用 的 重 要 的 可 合 理 取 得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的 量 化 信 息 18
( 六 ) 对 于 第 三 层 次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期 初 余 额 与 期 末 余 额 之 间 的 调 节 信 息, 包 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已 实 现 利 得 或 损 失 总 额, 以 及 确 认 这 些 利 得 或 损 失 时 的 损 益 项 目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未 实 现 利 得 或 损 失 总 额, 以 及 确 认 这 些 未 实 现 利 得 或 损 失 时 的 损 益 项 目 ( 如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等 ); 计 入 当 期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总 额, 以 及 确 认 这 些 利 得 或 损 失 时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 分 别 披 露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购 买 出 售 发 行 及 结 算 情 况 ( 七 ) 对 于 第 三 层 次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当 改 变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的 金 额 可 能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显 著 变 化 时,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有 关 敏 感 性 分 析 的 描 述 性 信 息 这 些 输 入 值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之 间 具 有 相 关 关 系 的, 企 业 应 当 描 述 这 种 相 关 关 系 及 其 影 响, 其 中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至 少 包 括 本 条 ( 五 ) 要 求 披 露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对 于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如 果 为 反 映 合 理 可 能 的 其 他 假 设 而 变 更 一 个 或 多 个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将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的 重 大 改 变,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事 实 变 更 的 影 响 金 额 及 其 计 算 方 法 ( 八 ) 当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最 佳 用 途 与 其 当 前 用 途 不 同 时,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事 实 及 其 原 因 第 四 十 五 条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后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非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每 组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下 列 信 息 : 19
( 一 )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者 允 许 企 业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非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项 目 和 金 额, 以 及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原 因 ( 二 )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层 次 ( 三 ) 对 于 第 二 层 次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和 输 入 值 的 描 述 性 信 息 当 变 更 估 值 技 术 时,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变 更 以 及 变 更 的 原 因 ( 四 ) 对 于 第 三 层 次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输 入 值 和 估 值 流 程 的 描 述 性 信 息, 当 变 更 估 值 技 术 时,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变 更 以 及 变 更 的 原 因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中 使 用 的 重 要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的 量 化 信 息 ( 五 ) 当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最 佳 用 途 与 其 当 前 用 途 不 同 时,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事 实 及 其 原 因 第 四 十 六 条 企 业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层 次 转 换 时 点 的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应 当 在 前 后 各 会 计 期 间 保 持 一 致, 并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 三 ) 的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企 业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层 次 转 换 时 点 的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应 当 一 致 地 应 用 于 转 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层 次 和 转 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层 次 第 四 十 七 条 企 业 采 用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会 计 政 策 的, 应 当 披 露 该 事 实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于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不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但 以 公 允 价 值 披 露 的 各 组 资 产 和 负 债,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20
( 二 ) ( 四 ) ( 五 ) 和 ( 八 ) 披 露 信 息, 但 不 需 要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 五 ) 披 露 第 三 层 次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估 值 流 程 和 使 用 的 重 要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的 量 化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在 发 行 时 附 有 不 可 分 割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增 级 的 负 债, 发 行 人 应 当 披 露 这 一 事 实, 并 说 明 该 信 用 增 级 是 否 已 反 映 在 该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中 第 五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以 表 格 形 式 披 露 本 准 则 要 求 的 量 化 信 息, 除 非 其 他 形 式 更 适 当 第 十 二 章 衔 接 规 定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准 则 施 行 日 之 前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与 本 准 则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企 业 不 作 追 溯 调 整 第 五 十 二 条 比 较 财 务 报 表 中 披 露 的 本 准 则 施 行 日 之 前 的 信 息 与 本 准 则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企 业 不 需 要 按 照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准 则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