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105. 01. 25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0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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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 0 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電 話 :(03)5593142 轉 分 機 2219 2220 網 址 :http://www.must.edu.tw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於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網 址 :http://www.gradexam.must.edu.tw/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105. 01. 25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03. 14~105. 03. 25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網 址 :http://www.gradexam.must.edu.tw/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105. 03. 14~105. 03. 25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現 場 繳 件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04. 14 試 場 分 配 公 告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口 試 地 點 及 口 試 時 段 ) 1. 寄 發 日 期 後 3 日 如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2.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報 考 人 數 105. 04. 21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考 試 日 期 105. 04. 24 ( 星 期 日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5. 05. 02 上 午 8:30 起, 筆 試 科 目 及 口 試 節 次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1 頁 寄 發 日 期 後 3 日 如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105. 05. 06 截 止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正 備 取 榜 單 公 告 105. 05. 12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寄 發 正 備 取 通 知 單 105. 05. 13 寄 發 日 期 後 3 日 如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正 取 生 登 記 報 到 105. 05. 26 依 通 知 單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報 到 註 :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間, 並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之 各 項 訊 息 ( 郵 寄 資 料 如 於 預 定 日 期 後 3 日 未 接 獲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ust.edu.tw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2219 2220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1

目 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3 壹 報 考 資 格... 4 貳 修 業 年 限... 4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4 肆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手 續... 5 伍 考 生 資 料 處 理 與 運 用 原 則... 7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7 柒 計 分 方 式... 7 捌 成 績 複 查... 7 玖 錄 取 方 式.... 8 拾 放 榜... 8 拾 壹 報 到... 8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9 拾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9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9 拾 伍 招 生 系 所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與 相 關 規 定. 10 附 件 1.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21 2. 附 錄 二 : 試 場 規 則... 23 3. 附 表 一 :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24 4. 附 表 二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25 5. 附 表 三 :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封 面 26 6. 附 表 四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7 7. 附 表 五 :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28 8. 附 表 六 :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29 9. 附 表 七 : 推 薦 函 30 10. 附 表 八 : 自 傳 表 31 11. 附 表 九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32 12. 本 校 位 置 圖 33 2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研 究 所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詳 閱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自 105 年 3 月 14 日 0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25 日 16:00 止 網 址 :http://www.gradexam.must.edu.tw/ 登 入 報 名 資 料 特 殊 字 若 電 腦 無 該 字, 輸 入 時 請 留 空 白 格, 並 於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再 自 行 以 紅 筆 補 上 正 確 的 字 否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放 棄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核 對 報 考 系 所 是 否 有 誤,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是 列 印 報 名 表 確 定 資 料 無 誤 送 出 後,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請 以 A4 白 紙 ( 直 式 ) 列 印, 並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及 黏 貼 二 吋 (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 照 片 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購 買 面 額 1,200 元 郵 政 匯 票 ( 報 考 2 系 所 組 者 收 費 $1,800)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書 明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自 備 B4 牛 皮 紙 信 封, 並 貼 妥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封 面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等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文 件,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封 面,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資 料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105 年 3 月 25 日 前 以 郵 局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現 場 繳 交 ; 未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 繳 交 )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退 件 亦 不 退 費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繳 齊 否 未 完 成 報 名 是 完 成 報 名 3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共 同 規 定 : 1. 凡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2.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參 閱 第 21 頁 附 錄 一 ) 之 規 定,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除 具 備 前 項 共 同 規 定 外, 另 須 具 備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年 資, 若 各 系 所 對 報 考 者 另 有 規 定 時, 則 從 其 規 定 1.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計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非 全 職 工 作 年 資 不 予 合 計 2. 服 義 務 役 ( 或 替 代 役 ) 時 間 可 計 入 同 等 學 力 之 離 校 年 資, 但 不 列 入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經 甄 試 錄 取 者, 如 欲 報 考 本 校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請 先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始 得 報 考, 未 先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者, 即 使 錄 取 後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貳 修 業 年 限 : 以 一 年 至 四 年 為 限,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二 學 年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時 間 以 夜 間 及 週 六 日 為 原 則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並 印 出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填 表 時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列 印 報 名 表 ), 且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填 表 時 請 務 必 核 對 報 考 系 所 是 否 有 誤,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二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3 月 14 日 00:00 起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至 105 年 3 月 25 日 16:00 止 關 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http://www.gradexam.must.edu.tw/ 三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 自 105 年 3 月 14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25 日 止 繳 件 方 式 (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件 ): 4

5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1. 郵 寄 : 以 郵 局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交,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郵 寄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一 號 收 件 單 位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2. 現 場 繳 件 ( 自 行 送 件 或 委 託 他 人 ):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期 限 內, 每 日 8:30~ 11:30 13:30~16:30 止 ( 例 假 日 除 外 ), 至 本 校 行 政 二 館 2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繳 交, 現 場 不 予 審 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同 時 報 考 二 系 所 組 者, 需 依 報 考 系 所 組 分 別 繳 交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惟 筆 試 或 口 試 時 段 是 否 衝 突 請 考 生 自 行 檢 核 斟 酌,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因 考 試 時 間 衝 突 要 求 變 更 應 試 時 間 或 退 費 肆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手 續 一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 將 網 路 填 寫 確 認 無 誤 之 報 名 表 以 A4 白 色 紙 張 ( 直 式 ) 列 印, 並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及 黏 貼 3 張 二 吋 (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照 片 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照 片 3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正 表 及 副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副 表 ( 二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200 元, 如 報 考 二 系 所 組 者 收 費 $1,800 元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書 明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以 現 金 繳 交 報 名 費 低 收 入 戶 : 學 生 凡 屬 台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單 位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檢 附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及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免 繳 報 名 費 (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一 ) 報 名 後, 繳 交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1. 大 學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 必 須 有 加 蓋 註 冊 章 才 認 可 2.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影 本 ) 之 一 : (1) 大 學 肄 業 生, 請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需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2) 專 科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專 科 畢 業 證 明 或 資 格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需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3)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請 繳 交 考 試 及 格 書 影 本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表 二 ) 及 經 駐 外 單 位 加 蓋 驗 證 章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影 本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如 經 錄 取, 於 辦 理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否 則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處 理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中 文 譯 本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 四 ) 兩 個 回 郵 信 封 ( 寄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用 ): 請 自 備 兩 個 小 信 封 ( 中 式 標 準 信 封, 書 局 有 售 ), 填 妥 收 件 人 ( 考 生 ) 姓 名 及 地 址, 並 分 别 貼 足 12 元 限 時 郵 票 ( 五 ) 各 系 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1. 報 考 工 管 系 碩 士 班 及 資 管 系 碩 士 班 者 另 須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 參 閱 第 12 頁 之 規 定 ) 2.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另 須 繳 交 : (1)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附 表 五 ) (2)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 附 表 六 ) (3) 各 系 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 參 閱 第 17 頁 至 第 20 頁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 現 役 軍 人 及 現 職 在 軍 事 機 構 服 務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二 報 名 手 續 : 機 關 規 範 應 繳 交 核 准 升 學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 服 義 務 役 者, 需 由 部 隊 出 具 105 年 9 月 15 日 之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學 籍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疊 放 整 齊 夾 妥, 置 入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封 面 ( 附 表 三,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資 料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郵 局 掛 6

7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號 郵 件 (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以 限 時 掛 號 ) 方 式 寄 交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或 自 行 送 件 繳 交, 方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註 :1.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資 料 若 與 繳 寄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不 一 致 時, 一 律 以 繳 寄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2. 凡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寄 所 需 之 文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將 刪 除 在 報 名 網 站 所 登 錄 之 所 有 資 料 3.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報 名 繳 交 之 資 料 ( 證 件 ),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4. 寄 送 之 信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時, 請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份 (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 伍 考 生 資 料 處 理 與 運 用 原 則 一 考 生 報 名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試 務 使 用 二 考 生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報 考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與 註 冊 單 位 辦 理 招 生 及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三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係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考 試 地 點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一 號 考 場 位 置 : 詳 細 試 場 分 配 於 105 年 4 月 21 日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本 校 網 址 :http://www.must.edu.tw 柒 計 分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依 據 各 系 所 考 試 內 容 ( 參 閱 第 12 頁 至 第 20 頁 ) 之 規 定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依 總 分 由 高 至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二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辦 理, 經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較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依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捌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可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 一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申 請 時 :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檢 附 准 考 證 影 本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複 查 費 用 及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8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地 址 ), 寄 至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費 用 : 複 查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項 目 每 科 ( 每 項 ) 均 50 元,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受 款 人 請 書 明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四 申 請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5 月 6 日 截 止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於 收 件 一 週 內 回 覆 玖 錄 取 方 式 一 各 系 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採 擇 優 錄 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筆 試 口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其 中 有 一 項 ( 科 ) 為 零 分 或 筆 試 缺 考 或 未 參 加 口 試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系 所 除 依 核 定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得 列 備 取 生, 備 取 生 名 額 由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四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若 因 故 產 生 缺 額 或 有 未 滿 額 時, 名 額 流 用 至 此 次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補 足 五 同 系 所 各 組 若 因 故 產 生 缺 額, 其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時 間 : 預 定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正 備 取 生 二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三 恕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拾 壹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及 遞 補 上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單 所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處 理,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遇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止 ( 日 期 於 備 取 通 知 單 中 載 明 ) 三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如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否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於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回 函 規 定 之 繳 費 期 限 完 成 繳 費,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或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報 考 二 系 所 組 者, 如 均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組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系 所 組 别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如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公 告 榜 單 後 之 一 週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經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將 結 果 函 覆 該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拾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休 退 學 退 費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之 公 告 事 項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繳 寄 資 料 前, 請 再 仔 細 核 對, 若 因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所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二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報 名 正 副 表 及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內 容,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文 件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三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所 載,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為 止 四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即 註 銷 其 學 籍, 不 發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在 畢 業 後 發 覺 者, 除 追 繳 及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五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除 依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議 處 六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9

拾 伍 招 生 系 所 班 別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與 相 關 規 定 一 考 試 項 目 及 名 額 一 覽 表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1. 碩 士 班 系 所 名 稱 / 招 生 班 別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11 名 1. 筆 試 : 統 計 學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筆 試 : 資 訊 管 理 概 論 或 計 算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10 名 機 概 論 ( 二 擇 一 選 考 )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0 名 筆 試 : 管 理 學 13 頁 碼 12 12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機 組 5 名 筆 試 : 電 子 學 碩 士 班 資 工 組 8 名 筆 試 :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作 業 系 統 ) 13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10 名 筆 試 : 電 子 學 14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10 名 筆 試 : 物 理 化 學 14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7 名 筆 試 : 工 程 與 環 境 時 事 評 論 15 碩 士 班 9 名 筆 試 : 工 程 數 學 15 光 電 系 統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9 名 筆 試 : 工 程 數 學 16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0 名 1. 筆 試 : 管 理 學 2. 口 試 16 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名 稱 / 招 生 班 別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管 理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18 名 30 名 8 名 10 名 10 名 12 名 10 名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考 試 項 目 頁 碼 17 17 18 18 19 19 20 10

二 筆 試 科 目 節 次 及 口 試 時 間 1. 碩 士 班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系 所 名 稱 / 招 生 班 別 節 次 第 一 節 08:30~10:00 105 年 4 月 24 日 第 二 節 10:30~12:00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統 計 學 ( 無 )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管 理 概 論 或 計 算 機 概 論 ( 二 擇 一 選 考 ) ( 無 )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無 ) 管 理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電 機 組 : 電 子 學 ( 無 ) ( 無 ) 資 工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 無 ) 電 子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 無 ) 物 理 化 學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工 程 與 環 境 時 事 評 論 ( 無 ) 機 械 工 程 系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 無 ) 工 程 數 學 光 電 系 統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工 程 數 學 ( 無 )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口 試 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系 所 名 稱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管 理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105 年 4 月 24 日 口 試 時 間 09:00~17:00 註 : 筆 試 地 點 及 口 試 應 試 之 考 生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4 月 21 日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11

三 日 間 碩 士 班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系 所 名 稱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日 間 碩 士 班 11 名 考 試 項 目 一 筆 試 : 統 計 學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量 項 目 包 括 : 1. 必 繳 資 料 :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2. 選 繳 資 料 : 各 種 競 賽 得 獎 榮 譽 證 照 論 文 發 表 著 作 專 題 作 品 等 ( 需 附 證 明 文 件 ) 及 其 他 ( 如 推 薦 函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各 種 專 業 考 試 成 績 等 )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分 )+ 筆 試 成 績 (5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211 系 所 名 稱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日 間 碩 士 班 10 名 一 筆 試 : 資 訊 管 理 概 論 或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科 擇 一 選 考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量 項 目 包 括 : 1. 必 繳 資 料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報 考 者, 除 審 查 二 技 成 績 外, 亦 需 審 查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 2. 選 繳 資 料 : 各 種 競 賽 得 獎 榮 譽 證 照 論 文 發 表 著 作 專 題 作 品 等 ( 需 附 證 明 文 件 ) 及 其 他 ( 如 推 薦 函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各 種 專 業 考 試 成 績 等 )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60%,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4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各 考 試 科 目 以 中 英 文 方 式 命 題 2.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432 12

系 所 名 稱 管 理 研 究 所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日 間 碩 士 班 10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管 理 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管 理 學 (10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如 遇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參 考 書 目 : 書 名 : 管 理 學 (Robbins/ Management 12/e); 作 者 :Stephen P. Robbins and Mary Coulter; 譯 者 : 林 孟 彥 / 林 均 妍 ; 出 版 處 : 華 泰 文 化 ;2015 12 版 2. 管 理 學 考 試 題 型 : 選 擇 題 (80%) 問 答 題 (20%)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1821 系 所 名 稱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電 機 組 日 間 碩 士 班 5 名 資 工 組 日 間 碩 士 班 8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電 子 學 筆 試 : 計 算 機 概 論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電 機 組 總 分 (100 分 )= 電 子 學 資 工 組 總 分 (100 分 )= 計 算 機 概 論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註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部 分 課 程 將 會 安 排 在 夜 間 授 課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078 或 3071 13

系 所 名 稱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日 間 碩 士 班 10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電 子 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電 子 學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註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165 系 所 名 稱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日 間 碩 士 班 10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物 理 化 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物 理 化 學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註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357 14

系 所 名 稱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日 間 碩 士 班 7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工 程 與 環 境 時 事 評 論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工 程 與 環 境 時 事 評 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281 系 所 名 稱 機 械 工 程 系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日 間 碩 士 班 9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工 程 數 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工 程 數 學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遇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註 1. 提 供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本 系 提 供 就 讀 本 系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新 生 每 名 10,000 元 入 學 獎 學 金 2. 提 供 傑 出 校 友 蔡 裕 孔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同 學 申 請 名 額 2 名 ; 每 名 5 萬 元 3.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001 15

系 所 名 稱 光 電 系 統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日 間 碩 士 班 9 名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 工 程 數 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工 程 數 學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註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381 系 所 名 稱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日 間 碩 士 班 10 名 一 筆 試 : 管 理 學 二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一 般 能 力 ( 含 表 達 應 對 口 述 等 )50% 2. 專 業 能 力 ( 問 題 解 答 創 新 思 維 等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口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管 理 學 口 試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1. 本 所 畢 業 前 應 至 少 具 備 1 張 專 業 證 照 及 1 張 外 語 證 照 2. 非 本 所 專 業 領 域 入 學 者, 應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相 關 領 域 課 程 3.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修 畢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以 提 升 畢 業 後 就 業 競 爭 力 4. 分 為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領 域 嬰 幼 兒 事 業 領 域 休 閒 與 餐 旅 事 業 領 域 與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領 域, 融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培 育 專 業 之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人 才 5. 筆 試 參 考 書 目 詳 見 本 校 網 頁 http://www.must.edu.tw 招 生 專 區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6961 16

四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系 所 名 稱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8 名 考 試 項 目 一 口 試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量 項 目 包 括 : 1. 必 繳 資 料 :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2. 選 繳 資 料 : 各 種 競 賽 得 獎 榮 譽 證 照 論 文 發 表 著 作 專 題 作 品 等 ( 需 附 證 明 文 件 ) 及 其 他 ( 如 推 薦 函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各 種 專 業 考 試 成 績 等 )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分 )+ 口 試 (5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211 系 所 名 稱 管 理 研 究 所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一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一 般 能 力 ( 邏 輯 思 辨 及 儀 態 精 神 )40% 2. 專 業 能 力 ( 專 業 知 能 及 發 展 潛 力 )60%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資 料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自 傳 履 歷 40% 2. 研 究 計 畫 書 30% 3. 推 薦 函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著 作 證 照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競 賽 等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30%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200 分 )= 口 試 (10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1821 17

系 所 名 稱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 名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資 料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在 校 成 績 50% 2. 推 薦 函 及 自 傳 15% 3. 研 究 計 畫 15% 4. 其 他 有 關 能 力 證 明 20%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二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一 般 能 力 ( 含 表 達 應 對 口 述 等 )40% 2. 專 業 能 力 ( 問 題 解 答 應 對 等 )6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60 分 )+ 口 試 (4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口 試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078 或 3071 系 所 名 稱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名 考 試 項 目 一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一 般 能 力 50% 2. 專 業 能 力 50%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資 料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在 職 工 作 能 力 推 薦 函 自 傳 25% 2. 研 究 計 畫 25% 3. 作 品 及 成 果 25% 4.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25%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100 分 )= 口 試 (6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165 18

系 所 名 稱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技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名 考 試 項 目 一 口 試 各 資 料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一 般 能 力 ( 含 表 達 應 對 反 應 等 ) 40% 2. 專 業 能 力 ( 問 題 解 答 應 對 等 ) 60%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資 料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在 校 成 績 40% 2. 推 薦 函 及 自 傳 20% 3. 研 究 計 畫 20% 4. 其 他 有 關 能 力 證 明 20%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200 分 )= 口 試 (10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357 系 所 名 稱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2 名 考 試 項 目 一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專 業 知 識 ( 學 習 潛 力 專 業 分 析 能 力 )70% 2. 一 般 知 識 ( 表 達 能 力 表 達 內 涵 )30%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資 料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在 校 成 績 20% 2. 推 薦 函 及 自 傳 20% 3. 研 究 計 畫 40% 4. 其 他 有 關 能 力 證 明 20%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20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20 分 )+ 口 試 (8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成 績 之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281 19

系 所 名 稱 機 械 工 程 系 精 密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名 考 試 項 目 一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一 般 能 力 ( 含 表 達 應 對 口 述 等 )50% 2. 專 業 能 力 ( 問 題 解 答 應 對 等 )50%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各 項 資 料 成 績 分 配 如 下 : 1. 在 校 成 績 25% 2. 推 薦 函 及 自 傳 25% 3. 研 究 計 畫 25% 4. 其 他 有 關 能 力 證 明 25% 上 述 資 料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200 分 )= 口 試 (100 分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03) 5593142 轉 分 機 3001 2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2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第 8 條 ( 略 )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21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需 於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五 十 分 鐘 後 方 得 交 卷 出 場, 在 五 十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等 三 項 考 生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三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如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四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者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之 行 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五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六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除 考 試 必 須 之 文 具 及 計 算 器 ( 以 不 具 附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者, 凡 是 計 算 機 上 有 Prog. 鍵, 表 示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的 功 能, 此 類 計 算 機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任 何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 如 電 子 呼 叫 器 手 機 耳 機 PDA 翻 譯 機 隨 身 聽 等 ) 置 於 桌 面 上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手 機 及 所 有 物 品, 若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安 寧 者, 仍 依 前 項 規 定 議 處 八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按 下 列 規 定 論 處 : ( 一 ) 破 壞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彌 封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二 ) 污 損 答 案 卷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至 該 科 0 分 為 限,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九 考 生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各 科 答 案 均 需 寫 在 答 案 卷 之 作 答 區 內, 寫 在 試 題 或 其 他 地 方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二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時, 應 即 刻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外, 再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三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23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一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一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應 附 證 件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單 位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不 予 退 還 )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二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備 註 一 請 將 應 附 證 件 置 於 本 頁 後 方 裝 訂 好, 以 免 遺 漏 二 本 申 請 文 件 需 併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考 生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時 申 請 者, 則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並 需 於 考 試 前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三 報 考 者 所 檢 附 之 證 明 若 有 不 實,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概 依 據 教 育 部 92.10.29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20160697 號 函 之 規 定 辦 理 24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本 人 參 加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所 持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屬 實, 若 於 報 考 時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處 理,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資 料 亦 不 退 還, 絕 無 異 議 就 讀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 就 讀 學 校 之 中 文 譯 名 :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考 系 所 : 立 書 人 ( 考 生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

26 附 表 三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資 料 袋 專 用 封 面 請 將 此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牛 皮 紙 信 封 ( 書 局 有 售 ) 封 面 上, 自 行 送 件 者 亦 需 貼 妥 此 封 面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一 號 請 依 簡 章 所 列 須 繳 交 之 相 關 資 料 整 理 齊 全, 裝 入 信 封 袋 內, 並 於 寄 出 前 勾 選 確 認 : 1 報 名 表 正 表 ( 須 簽 名 及 黏 貼 相 片 2 張 ) 2 報 名 表 副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1 張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影 本 ) 3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5 各 系 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6 兩 個 回 郵 信 封 ( 各 貼 12 元 郵 票 ) 報 考 系 所 : 碩 士 班 ( 組 别 或 選 考 科 目 :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地 址 : 請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件,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每 一 信 封 限 裝 一 人 報 名 表 件 3 0 4 0 1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者 請 自 行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報 考 系 所 考 生 簽 章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 或 考 試 科 目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2. 本 申 請 表 請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並 檢 附 准 考 證 影 本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複 查 費 用 及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並 書 寫 收 件 者 姓 名 地 址 ) 3. 複 查 費 用 : 複 查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項 目 每 科 ( 每 項 ) 均 50 元,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受 款 人 請 書 明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4. 郵 寄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一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5. 複 查 截 止 期 限 :105 年 5 月 6 日 截 止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6.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攝 影 或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27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專 用 附 表 五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服 務 年 資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今 ( 合 計 年 月 ) 機 構 名 稱 ( 全 銜 ) : 機 構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機 構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機 構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如 有 不 實 證 明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註 :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得 採 用 現 職 公 司 格 式, 但 須 包 含 本 表 所 列 之 各 項 目, 且 須 為 正 本 28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附 表 六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報 考 系 所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說 明 : 專 科 或 大 學 畢 ( 肄 ) 業 學 校 畢 ( 肄 ) 業 科 系 畢 ( 肄 ) 業 年 月 畢 ( 肄 )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名 次 ( 名 次 / 總 人 次 )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請 填 現 職 及 專 職 經 歷, 報 考 碩 士 班 者 填 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研 究 實 習 :( 請 填 具 代 表 性 者 ) 時 間 ( 年 / 月 )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服 務 部 門 / 職 稱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或 成 就 自 / 至 / 共 計 年 月 自 / 至 / 共 計 年 月 自 / 至 / 共 計 年 月 自 / 至 / 共 計 年 月 自 / 至 / 共 計 年 月 榮 譽 得 獎 或 證 照 等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 請 填 最 具 代 表 性 者 ): 取 得 時 間 證 件 名 稱 年 月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主 要 專 長 領 域 及 研 究 方 向 : 論 文 發 表 專 書 著 作 一 覽 表 :( 若 需 要 請 另 頁 以 表 格 化 呈 現 ) 請 詳 填, 並 將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依 序 裝 訂 於 後 29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推 薦 函 考 生 請 填 妥 個 人 資 料 並 自 備 小 信 封 交 推 薦 者 彌 封 推 薦 函 :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電 話 : 地 址 : 附 表 七 ( 虛 線 以 上 由 考 生 填 寫 ) ( 虛 線 以 下 推 薦 者 填 寫 ) 一 茲 推 薦 君, 參 加 貴 校 研 究 所 考 試, 與 被 推 薦 者 關 係 : 二 對 報 考 者 之 瞭 解 程 度 : 非 常 熟 熟 不 很 熟 不 熟 : 認 識 年 三 評 估 事 項 彙 整 如 下 表, 請 在 適 當 表 格 中 勾 選 ( 請 打 ˇ): 項 目 評 估 內 容 極 佳 甚 佳 佳 前 5% 5-10% 10-25% 1 求 學 或 工 作 表 現 2 求 學 精 神 或 工 作 態 度 3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4 合 群 性 與 人 格 成 熟 度 5 說 寫 表 達 能 力 6 領 導 能 力 尚 可 25-50% 差 50% 以 下 資 訊 不 足 四 具 體 評 語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加 以 評 估 ) 1. 知 識 領 域 ( 各 類 知 識 分 析 能 力 觀 察 能 力 等 ) 2. 就 讀 之 潛 力 3. 成 就 之 潛 力 4.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具 體 評 語 五 總 評 : 極 為 傑 出 傑 出 優 良 佳 普 遍 普 遍 以 下 不 清 楚 推 薦 者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任 職 單 位 : 職 稱 : 註 :1. 推 薦 函 請 以 本 表 進 行 填 寫 2. 推 薦 者 請 直 接 將 本 表 以 信 封 彌 封, 並 在 封 口 簽 章 後 交 還 給 考 生 年 月 日 30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自 傳 表 附 表 八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一 自 傳 請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目 ( 每 項 約 250 至 300 字 ) 1. 家 庭 生 活 2. 求 學 過 程 3. 進 入 研 究 所 後 如 何 安 排 個 人 學 習 計 劃 及 生 活 4. 研 究 方 向 5. 其 他 二 篇 幅 不 足 部 份 請 另 以 A4 紙 張 補 充 3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附 表 九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甄 試 ( 碩 士 班 ) 考 試 ( 碩 士 班 )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所 之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考 生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32

明新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研究所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本校位置圖 (一)開車 1.中山高湖口交流道下(83.8 公里出口) 往湖口 新豐方向行駛 遇士林電機(丁字路 口)右轉 400 公尺後 再左轉走新興路(省道台一線) 經新豐火車站約 900 公尺 抵 達明新科技大學 2.中山高竹北交流道下(91.0 公里出口) 往竹北市區方向行駛 走光明六路 遇中華 路(省道台一線)右轉往新豐方向 經竹北派出所後約 4 公里即可抵達明新科技大學 (二)大眾運輸工具 1.高鐵 可搭乘至新竹站後轉乘大眾運輸工具至本校 (1)搭乘電車 路線於六家車站轉乘電車至北新竹站換車至新豐火車站 出車站大門 左轉 步行約 10 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2)搭乘高鐵接駁車轉乘電車 路線為 高鐵-竹北火車站 可於竹北火車站上車 至新豐火車站 出車站大門左轉 步行約 10 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2.火車 可搭電車至新豐火車站 出車站大門左轉 步行約 10 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3.巴士 可選擇搭乘新竹客運或中壢客運至本校 (1)搭乘新竹客運班車 路線可選擇 新竹-湖口 新竹-中壢(經新豐) 以及 新 竹-新庄子(經新豐) 於新竹 中壢火車站附近上車 明新科技大學下車 (2)搭乘中壢客運班車 路線為 中壢-新竹 可於新竹 中壢火車站附近上車 明 新科技大學下車 (三)校址 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 1 號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