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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应 用 示 范 文 本 (2013 年 版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编 制 说 明 一 编 制 北 京 市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应 用 示 范 文 本 (2013 年 版 ) 的 目 的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正 确 应 用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原 建 设 部 等 九 部 委 令 第 56 号 ) 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建 市 [2010]88 号 ), 落 实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的 管 理 要 求, 适 应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的 需 要, 保 证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编 制 质 量,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编 制 了 北 京 市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应 用 示 范 文 本 (2013 年 版 ) ( 以 下 简 称 应 用 文 本 ) 二 应 用 文 本 的 主 要 编 制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613 号 令 ); 2.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和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试 行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原 建 设 部 等 九 部 委 令 第 56 号 ); 3. 标 准 施 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007 年 版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文 件 ); 4. 关 于 印 发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和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0]88 号 ); 5.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010 年 版 )(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标 准 文 件 ); 6.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建 法 [2011]12 号 ); 7.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承 包 活 动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1 130 号 ); 8. 关 于 加 强 外 地 来 京 建 筑 企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在 京 执 业 活 动 管 理 的 通 知 ( 京 建 发 2011 255 号 ); 9. 北 京 市 关 于 电 子 化 招 标 和 电 子 辅 助 审 查 的 相 关 规 定 ; 10.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三 应 用 文 本 的 编 制 原 则 1.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2. 严 格 遵 守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和 <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试 行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原 建 设 部 等 九 部 委 令 第 56 号 ) 标 准 文 件 和 行 业 标 准 文 件 编 制 说 明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3. 应 用 文 本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和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的 正 文 部 分 均 直 接 引 用 标 准 文 件 相 同 序 号 的 章 节 四 应 用 文 本 针 对 行 业 标 准 文 件 补 充 和 调 整 的 主 要 内 容 1.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区 别 适 用 于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和 适 用 于 非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编 写, 同 时 对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要 求 表 述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细 化, 便 于 招 标 人 进 行 标 准 化 填 写 2.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 对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等 内 容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细 化 3.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对 废 标 条 款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等 内 容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细 化, 同 时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在 排 序 时, 将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纳 入 排 序 因 素 4.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 增 加 了 与 申 请 人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单 位 情 况 说 明 5. 第 五 章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保 持 与 行 业 标 准 文 件 一 致 五 应 用 文 本 的 适 用 应 用 文 本 适 用 于 北 京 市 范 围 内 一 定 规 模 以 上, 且 设 计 和 施 工 不 是 由 同 一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房 屋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资 格 预 审 因 时 间 仓 促, 以 及 参 编 人 员 的 经 验 与 水 平 所 限, 错 误 与 不 足 在 所 难 免, 恳 请 相 关 单 位 及 专 业 人 士 予 以 批 评 指 正, 并 将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反 馈 给 编 者, 以 使 应 用 文 本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不 断 完 善 意 见 和 建 议 可 向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反 映 联 系 电 话 :010-62344300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2013 年 5 月

招 标 备 案 编 号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013 年 版 )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负 责 人 : ( 加 盖 执 业 资 格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非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 1 1. 招 标 条 件... 1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 4.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2 5. 申 请 报 名... 2 6.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2 7.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2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2 9. 联 系 方 式... 3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 4 1. 招 标 条 件... 4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4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4 4.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5 5. 申 请 报 名... 5 6.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5 7.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5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6 9. 联 系 方 式... 6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7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 1. 总 则... 12 1.1 项 目 概 况... 12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2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2 1.5 语 言 文 字... 13 1.6 费 用 承 担... 13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13 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13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13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14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14 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14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14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15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15 7

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15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15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15 5.1 审 查 委 员 会... 15 5.2 资 格 审 查... 15 6. 通 知 和 确 认... 16 6.1 通 知... 16 6.2 解 释... 16 6.3 确 认... 16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16 8. 纪 律 与 监 督... 16 8.1 严 禁 贿 赂... 16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16 8.3 保 密... 16 8.4 投 诉... 16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6 附 表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17 附 表 二 : 问 题 的 澄 清... 18 附 表 三 :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19 附 表 四 :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20 附 表 五 : 确 认 通 知... 23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合 格 制 )... 24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4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合 格 制 ) 正 文 部 分... 26 1. 审 查 方 法... 26 2. 审 查 标 准... 26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26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26 3. 审 查 程 序... 26 3.1 初 步 审 查... 26 3.2 详 细 审 查... 26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26 4. 审 查 结 果... 26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26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招 标... 27 附 件 A: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28 A0. 总 则... 28 A1. 基 本 程 序... 28 A2. 审 查 准 备 工 作... 28 A3. 初 步 审 查... 29 A4. 详 细 审 查... 30 A5 判 断 申 请 人 是 否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30 A6.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31 8

A7.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32 A8. 补 充 条 款... 33 附 件 B: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34 B0. 总 则... 34 B1.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34 附 件 C: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36 C0. 总 则... 36 C1.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操 作 细 则... 36 附 表 A-1: 审 查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37 附 表 A-2: 专 家 声 明 书... 38 附 表 A-3: 初 步 审 查 记 录 表... 39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41 附 表 A-5: 审 查 结 果 汇 总 表... 47 附 表 A-6: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表... 48 附 表 A-7: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名 单... 50 附 表 A-8: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名 单... 51 附 表 A-9: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审 复 核 意 见 书... 51 附 表 B-1: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说 明... 53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54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54 1. 审 查 方 法... 56 2. 审 查 标 准... 56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56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56 2.3 评 分 标 准... 56 3. 审 查 程 序... 56 3.1 初 步 审 查... 56 3.2 详 细 审 查... 56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56 3.4 评 分... 56 4. 审 查 结 果... 57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57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招 标... 57 附 件 A: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58 A0. 总 则... 58 A1. 基 本 程 序... 58 A2. 审 查 准 备 工 作... 58 A3. 初 步 审 查... 59 A4. 详 细 审 查... 60 A5. 评 分... 61 A6.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62 A7.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63 A8. 补 充 条 款... 63 9

附 件 B: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64 B0. 总 则... 64 B1.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64 附 件 C: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66 C0. 总 则... 66 C1.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操 作 细 则... 66 附 表 A-1: 审 查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67 附 表 A-2: 专 家 声 明 书... 68 附 表 A-3: 初 步 审 查 记 录 表... 69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71 附 表 A-5: 评 分 记 录 表... 77 附 表 A-6: 评 分 汇 总 记 录 表... 84 附 表 A-7: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表... 85 附 表 A-8: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名 单... 86 附 表 A-9: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名 单... 87 附 表 A-10: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审 复 核 意 见 书... 87 附 表 B-1: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说 明... 89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90 目 录... 92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93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94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95 三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96 三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96 四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98 五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99 六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100 七 正 在 施 工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101 八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情 况... 102 九 其 他 材 料... 103 ( 一 ) 其 他 企 业 信 誉 情 况 表 ( 年 份 同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年 份 要 求 )... 103 ( 二 )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表... 104 ( 三 )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表... 105 ( 四 ) 与 申 请 人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单 位 情 况 说 明... 110 第 五 章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111 10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非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代 招 标 公 告 )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为,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意 向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规 模 合 同 估 算 价 ( 万 元 ) 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日 历 天 2.4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标 段 划 分 2.5 招 标 范 围 2.6 其 他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要 求 申 请 人 具 备 资 质, ( 类 似 项 目 描 述 )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其 中, 申 请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专 业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本 ) 3.2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联 合 体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1

(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3.3 各 申 请 人 可 就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 适 用 于 分 标 段 的 招 标 项 目 ) 4.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 合 格 制 / 有 限 数 量 制 )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 当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多 于 家 时,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限 定 为 家 5. 申 请 报 名 凡 有 意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者, 请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 详 细 地 址 ) 报 名 6.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6.1 凡 通 过 上 述 报 名 者, 计 划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在 ( 详 细 地 址 ) 持 报 名 凭 条 单 位 介 绍 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6.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元, 售 后 不 退 7.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7.1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为 ( 详 细 地 址 ) 7.2 逾 期 送 达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同 时 在 (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名 称 ) 上 发 布 2

9.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3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代 招 标 公 告 )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为,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意 向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规 模 合 同 估 算 价 ( 万 元 ) 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日 历 天 2.4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标 段 划 分 2.5 招 标 范 围 2.6 其 他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要 求 申 请 人 具 备 资 质, ( 类 似 项 目 描 述 )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其 中, 申 请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专 业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本 ) 3.2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联 合 体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4

(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3.3 各 申 请 人 可 就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 适 用 于 分 标 段 的 招 标 项 目 ) 4.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 合 格 制 / 有 限 数 量 制 )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 当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多 于 家 时,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限 定 为 家 5. 申 请 报 名 凡 有 意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者, 请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通 过 远 程 或 者 到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 网 址 : ) 报 名, 并 保 存 报 名 成 功 回 执 6.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通 过 上 述 报 名 者, 计 划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每 日 上 午 时 至 时, 下 午 时 至 时, 通 过 远 程 或 者 到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 网 址 : ) 下 载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获 取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电 子 化 平 台 通 知 时 间 为 准 7.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7.1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申 请 人 应 当 通 过 远 程 或 者 到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 网 址 : ) 上 传, 并 保 存 文 件 上 传 成 功 回 执, 递 交 时 间 即 为 上 传 成 功 回 执 时 间 7.2 电 子 化 平 台 中 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且 不 能 出 示 成 功 递 交 回 执 的 ; 或 回 执 载 明 的 传 输 时 间 超 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同 时 在 (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名 称 ) 上 发 布 9.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年 月 日 6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地 址 : 1.1.2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 名 称 : 地 址 :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 1.1.4 项 目 名 称 1.1.5 建 设 地 点 1.2.1 资 金 来 源 1.2.2 出 资 比 例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1.3.1 招 标 范 围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1.3.3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资 质 条 件 : 财 务 要 求 : 1.4.1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业 绩 要 求 : ( 与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要 求 一 致 ) 信 誉 要 求 : (1)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7

1.4.2 2.2.1 2.2.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申 请 人 要 求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 合 同 履 约 率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专 业 级 ( 含 以 上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其 他 要 求 : (1)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2)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3) 不 接 受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其 中 :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其 他 审 查 标 准 按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各 成 员 分 工 所 占 合 同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进 行 加 权 折 算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小 时 内 2.3.1 招 标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3.2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小 时 内 (9) 企 业 信 誉 其 他 情 况 表 (10)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3.1.1 申 请 人 需 补 充 的 其 他 材 料 (11)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12) 与 申 请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企 业 情 况 说 明 3.2.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年, 指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3.2.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年, 指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3.2.7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年, 指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8

3.3.1 签 字 和 ( 或 ) 盖 章 要 求 如 采 用 电 子 化 资 格 审 查, 详 见 本 章 附 表 四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份 不 分 册 装 订 分 册 装 订, 共 分 册, 分 别 为 :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每 册 采 用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招 标 人 的 地 址 : 招 标 人 全 称 :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2.2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4.2.3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否 是, 退 还 安 排 : 审 查 委 员 会 构 成 :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人 ( 限 招 标 人 在 职 人 员, 且 应 当 具 备 评 标 专 家 的 相 应 或 者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类 似 的 条 件 );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人, 其 中, 技 术 专 家 人, 经 济 专 家 人 审 查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5.2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合 格 制 有 限 数 量 制 6.1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前 6.3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确 认 时 间 在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小 时 内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9.1 词 语 定 义 9.1.1 类 似 项 目 9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9.1.2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违 反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经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执 法 监 督 机 构 查 实 和 行 政 处 罚, 形 成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仅 限 于 近 年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http://www.mohurd.gov.cn/cxtx/blxwjlcx/) 已 经 公 布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9.1.3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是 指 : 与 履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专 业 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以 及 与 工 程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相 关 的 法 律 败 诉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涉 及 申 请 人 有 关 的 处 于 诉 讼 或 仲 裁 程 序 中 仍 未 终 审 判 决 或 最 终 裁 决 的 诉 讼 不 纳 入 本 次 评 审 9.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的 补 充 要 求 9.2.1 9.2.2 9.2.3 其 他 企 业 信 誉 情 况 表 应 说 明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履 约 率 等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年 份 同 第 3.2.7 项 的 年 份 要 求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应 说 明 设 备 来 源 ( 包 括 租 赁 意 向 ) 目 前 状 况 停 放 地 点 等 情 况,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应 说 明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的 学 历 职 称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拟 任 岗 位 等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经 理 和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应 附 简 历,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9.3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9.3.1 9.3.1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分 为 正 选 和 候 补 两 类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合 格 制 ) 附 件 A 第 A6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对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排 序, 并 分 别 列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及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 适 用 于 合 格 制 )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分 为 正 选 和 候 补 两 类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第 3.4.2 项 的 排 序, 对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将 不 超 过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第 1 条 规 定 数 量 的 申 请 人 列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其 余 的 申 请 人 依 次 列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 适 用 于 有 限 数 量 制 ) 9.3.2 根 据 本 章 第 6.1 款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应 当 首 先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发 出 投 10

标 邀 请 书 9.3.3 因 根 据 本 章 第 6.3 款 的 规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项 目 经 理 不 能 到 位 或 者 利 益 冲 突 等 原 因 导 致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第 1 条 规 定 的 数 量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的 排 名 次 序, 由 高 到 低 依 次 递 补, 递 补 必 须 遵 循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利 益 冲 突 回 避 原 则, 且 递 补 过 程 可 能 导 致 已 列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名 单 的 申 请 人 无 法 获 得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9.4 监 督 本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9.5 解 释 权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9.6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内 容 代 建 人 : 9.6.1 设 计 人 : 监 理 人 : 异 议 : 申 请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 日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9.6.2 投 诉 : 申 请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9.6.3 9.6.4 第 3.1.1 款 包 括 的 内 容 及 顺 序 替 换 为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编 排 顺 序 采 用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 否 是,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须 知 附 表 四 电 子 资 格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编 制 电 子 申 请 文 件 ;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11

申 请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申 请 人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其 各 方 组 成 结 构 或 职 责, 以 及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12

资 格 条 件 不 得 改 变 ;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6 费 用 承 担 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2.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以 及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第 2.3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1.2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2.2.2 招 标 人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澄 清 内 容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2.2.3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13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3.2 申 请 人 收 到 修 改 的 内 容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4)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5)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 (6)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7)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 (8)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9) 其 他 材 料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1.2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或 申 请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本 章 第 3.2.3 项 至 第 3.2.7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2.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3.2.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2.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14

3.2.6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2.7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3.3.1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 和 第 3.2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申 请 人 单 位 章 4.1.2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还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5.1 审 查 委 员 会 5.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组 建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对 所 有 已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15

据 6. 通 知 和 确 认 6.1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6.2 解 释 应 申 请 人 书 面 要 求, 招 标 人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作 出 解 释, 但 不 保 证 申 请 人 对 解 释 内 容 满 意 6.3 确 认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投 标 因 此 造 成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招 标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使 其 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8. 纪 律 与 监 督 8.1 严 禁 贿 赂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在 资 格 预 审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到 申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8.3 保 密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比 较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8.4 投 诉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6

附 表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申 请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 1. 2.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密 封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 经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招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招 标 人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17

附 表 二 : 问 题 的 澄 清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编 号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如 下 : 1. 2....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18

附 表 三 :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申 请 人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密 封 检 查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用 章 特 征 简 要 说 明 标 识 检 查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标 识 特 征 简 要 说 明 申 请 人 代 表 日 期 招 标 人 代 表 ( 或 经 招 标 人 授 权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 日 期 备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招 标 人 和 申 请 人 各 留 存 一 份 备 查 19

附 表 四 :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1. 总 则 本 附 表 为 申 请 人 须 知 的 组 成 部 分 本 附 表 的 内 容 是 针 对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或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人 须 知 正 文 和 前 附 表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的 补 充 和 细 化, 采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或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其 申 请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前 附 表 部 分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表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2. 盖 章 及 签 字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盖 章 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CA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印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签 字 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个 人 CA 电 子 印 章 3.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申 请 人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以 及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后 的 确 认 均 按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时 间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递 交 发 送 和 确 认 4.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制 作 4.1 申 请 人 应 当 使 用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电 子 标 书 生 成 器 ( 施 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软 件, 版 本 号 : 系 统 生 成 ) 制 作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含 澄 清 说 明 文 件 ) 并 进 行 固 化 4.2 电 子 标 书 生 成 器 具 有 使 用 单 位 唯 一 性,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软 件 编 制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4.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证 明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均 为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未 标 示 复 印 件 的 证 明 资 料 均 应 直 接 制 作 生 成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4.4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制 作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20

(1)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制 作 时 应 按 规 定 建 立 目 录 并 分 级, 不 同 内 容 按 标 签 提 示 制 作 导 入, 应 保 证 目 录 清 晰 内 容 完 整 (2) 为 了 保 证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安 全 性 和 完 整 性, 文 件 转 换 完 成 后,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相 应 部 位 加 盖 含 有 CA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印 章 并 固 化 5.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识 5.1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前, 申 请 人 应 当 采 用 系 统 提 供 的 工 具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加 密 5.2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以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最 后 传 输 的 文 件 为 准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审 查 文 件 的 封 面 均 应 加 盖 含 有 CA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印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使 用 个 人 的 CA 电 子 印 章 进 行 确 认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给 定 的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中 明 确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处, 均 应 按 要 求 加 盖 含 有 CA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印 章 6.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将 制 作 完 成 后 的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的 时 间 采 用 网 络 上 传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网 络 将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化 平 台, 电 子 化 平 台 在 成 功 接 收 文 件 之 后, 会 提 供 回 执, 递 交 时 间 以 电 子 化 平 台 回 执 时 间 为 准, 申 请 人 应 妥 善 保 存 回 执 文 件 7.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7.1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撤 回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应 当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撤 回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申 请 电 子 化 平 台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撤 回 申 请 递 交 成 功 的 回 执 7.2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对 已 经 成 功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使 用 电 子 标 书 生 成 器 制 作 成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并 上 传 电 子 化 平 台 电 子 化 平 台 提 供 上 传 成 功 的 回 执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以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最 后 上 传 成 功 的 为 准 8. 招 标 人 确 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情 况 和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解 密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计 划 开 始 时 间 30 分 钟 前, 携 带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招 标 人 单 位 CA 电 子 印 章 到 资 格 审 查 地 点, 确 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情 况 并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21

解 密 9.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查 询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申 请 人 可 以 登 录 电 子 化 平 台 查 询 自 身 是 否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电 子 化 平 台 同 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提 示 短 信 10. 其 他 补 充 内 容 : 22

附 表 五 : 确 认 通 知 确 认 通 知 ( 招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邀 请 书 ( 代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通 知 书 ), 我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我 方 确 认 ( 参 加 不 参 加 ) 本 次 投 标 我 方 理 解, 即 便 我 方 确 认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并 不 代 表 我 方 已 取 得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特 别 是 当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排 名 在 我 方 之 前 的 申 请 人 放 弃 本 项 目 投 标 时, 我 方 可 能 会 因 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利 益 冲 突 回 避 原 则 而 无 法 最 终 取 得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特 此 确 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3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合 格 制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初 步 申 请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2.1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标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 如 有 )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准 其 他 审 查 因 素 详 见 附 表 A-3: 初 步 审 查 记 录 表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详 细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2.2 审 查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标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准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24

条 款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其 ⑴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详 细 他 要 求 ⑵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2 审 查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 如 有 )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标 准 其 他 审 查 因 素 详 见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通 过 上 述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应 同 时 满 足 本 章 附 件 A 第 A6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3.1.2 核 验 原 件 的 具 体 要 求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3 审 查 程 序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4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5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C: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25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合 格 制 ) 正 文 部 分 1. 审 查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凡 符 合 本 章 第 2.1 款 和 第 2.2 款 规 定 审 查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2. 审 查 标 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3. 审 查 程 序 3.1 初 步 审 查 3.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1.2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2.3 项 至 第 3.2.7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3.2 详 细 审 查 3.2.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2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 款 第 2.2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1) 不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有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3)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人 和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4. 审 查 结 果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26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招 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招 标 27

附 件 A: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本 章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审 查 程 序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据 评 审 应 依 法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A1. 基 本 程 序 资 格 审 查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审 查 准 备 工 作 ; (2) 初 步 审 查 ; (3) 详 细 审 查 ; (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5)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及 提 交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A2. 审 查 准 备 工 作 A2.1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及 签 署 声 明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资 格 审 查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审 查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见 附 表 A-1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应 当 签 署 专 家 声 明 书 声 明 本 人 无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 保 证 遵 守 有 关 资 格 审 查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审 查 纪 律,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接 受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专 家 声 明 书 格 式 见 附 表 A-2 A2.2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审 查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审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审 查 委 员 会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各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经 过 申 请 人 签 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审 查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A2.3.2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掌 握 资 格 审 查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资 格 审 查 表 格 的 使 用 28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所 需 时,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所 需 的 表 格 未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A2.3.3 在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在 场 见 证 的 情 况 下, 由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荐 的 成 员 代 表 检 查 各 个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情 况 并 打 开 密 封 密 封 或 者 标 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要 求 招 标 人 作 出 说 明 必 要 时,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就 此 向 相 关 申 请 人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要 求 相 关 申 请 人 进 行 澄 清 和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应 附 上 由 招 标 人 签 发 的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如 果 审 查 委 员 会 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核 对 比 较 后, 认 定 密 封 或 者 标 识 不 符 合 要 求 系 由 于 招 标 人 保 管 不 善 所 造 成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要 求 相 关 申 请 人 对 其 所 递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内 容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A2.4 对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工 作 A2.4.1 在 不 改 变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从 而 发 现 并 提 取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理 解 偏 差 明 显 文 字 错 误 资 料 遗 漏 等 存 在 明 显 异 常 非 实 质 性 问 题, 决 定 需 要 申 请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问 题, 准 备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A2.4.2 申 请 人 接 到 审 查 委 员 会 发 现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由 审 查 委 员 会 开 启 A3. 初 步 审 查 A3.1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审 查 标 准,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并 使 用 附 表 A-3 记 录 审 查 结 果 A3.2 提 交 和 核 验 原 件 A3.2.1 如 果 本 章 前 附 表 约 定 需 要 申 请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2.3 项 至 3.2.7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提 交 时 间 和 地 点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A3.2.2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对 存 在 伪 造 嫌 疑 的 原 件,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要 求 申 请 人 给 予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A3.3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初 步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申 请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当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A3.4 申 请 人 有 任 何 一 项 初 步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符 或 者 原 件 存 在 伪 造 嫌 疑 且 申 请 人 29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A4. 详 细 审 查 A4.1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可 进 入 详 细 审 查 A4.2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并 使 用 附 表 A-4 记 录 审 查 结 果 A4.3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A4.3.1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认 定 (1) 两 个 以 上 资 质 类 别 相 同 但 资 质 等 级 不 同 的 成 员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以 联 合 体 成 员 中 资 质 等 级 最 低 者 的 资 质 等 级 作 为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2) 两 个 以 上 资 质 类 别 不 同 的 成 员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内 部 分 工 分 别 认 定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不 承 担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由 其 他 成 员 承 担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成 员,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资 质 和 等 级 不 参 与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和 等 级 的 认 定 A4.3.2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可 量 化 审 查 因 素 ( 如 财 务 状 况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信 誉 等 ) 的 指 标 考 核, 首 先 分 别 考 核 联 合 体 各 个 成 员 的 指 标, 在 此 基 础 上, 以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各 个 成 员 的 分 工 占 合 同 总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作 为 权 重, 加 权 折 算 各 个 成 员 的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考 核 结 果 A4.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详 细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见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附 表 一 ) 申 请 人 应 当 根 据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见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附 表 二 )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当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A4.5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逐 项 核 查 申 请 人 是 否 存 在 本 章 第 3.2.2 项 规 定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特 别 需 审 查 申 请 人 是 否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约 定 的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具 体 评 审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B 中 明 示 的 评 审 要 求 A4.6 不 能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申 请 人 有 任 何 一 项 详 细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或 者 存 在 本 章 第 3.2.2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均 不 能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A5 判 断 申 请 人 是 否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A5. 1 判 断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是 否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全 部 条 件 ( 包 括 本 章 第 3.2.2 项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本 章 附 件 B 中 集 中 列 示 A5.2 本 章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不 应 与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和 本 30

章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申 请 的 条 件 抵 触,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条 件 为 准 A5.3 审 查 委 员 会 在 资 格 审 查 ( 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过 程 中,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判 断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是 否 通 过, 若 有 不 能 通 过 情 况 发 生, 应 当 使 用 附 表 B-1 记 录 不 能 通 过 的 情 况 A6.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A6.1 汇 总 审 查 结 果 详 细 审 查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附 表 A-5 的 格 式 填 写 审 查 结 果 汇 总 表 A6.2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 适 用 于 采 用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的 审 查 )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附 表 A-5 的 审 查 结 论,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排 序, 并 使 用 附 表 A-6 记 录 排 序 结 果 :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按 照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当 日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的 申 请 人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高 低 排 定 先 后 顺 序 ; 当 该 分 值 相 同 时, 再 按 照 当 日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的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所 报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高 低 排 定 先 后 顺 序 ; 当 该 分 值 也 相 同 时, 在 补 充 条 款 A8.1 中 设 定 排 名 次 序 的 标 准 申 请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其 申 请 人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得 分 为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的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及 其 联 合 体 成 员 分 工 比 例, 折 算 出 联 合 体 的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即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 联 合 体 成 员 A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成 员 A 的 分 工 比 例 + 联 合 体 成 员 B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成 员 B 的 分 工 比 例 + 联 合 体 成 员 C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分 值 成 员 C 的 分 工 比 例 + A6.2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 适 用 于 不 采 用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的 审 查 )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附 表 A-5 的 审 查 结 论,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排 序, 并 使 用 附 表 A-6 记 录 排 序 结 果 :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在 补 充 条 款 A8.1 中 设 定 排 名 次 序 的 标 准 A6.3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包 括 母 子 公 司 以 及 含 子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附 表 A-6 的 排 序 情 况 按 照 择 优 原 则, 从 中 选 择 一 家 单 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几 个 子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最 终 成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的 子 公 司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总 数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上 述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名 单, 应 使 用 附 表 A-7 记 录 确 定 结 果 A6.4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A6.4.1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附 表 A-6 的 排 序 结 果, 对 未 列 入 附 表 A-7 中 的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1

的 其 他 申 请 人 按 照 先 后 顺 序, 确 定 带 排 序 的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候 补 名 单, 并 使 用 附 表 A-8 记 录 确 定 结 果 A6.4.2 如 果 审 查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未 在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确 认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明 确 表 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被 拒 绝 投 标 时, 招 标 人 应 从 附 表 A-8 记 录 的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中 按 照 排 序 依 次 递 补, 作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但 递 补 原 则 必 须 符 合 A6.3 款 中 对 列 入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名 单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利 益 冲 突 回 避 原 则, 且 递 补 过 程 可 能 导 致 已 列 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名 单 的 申 请 人 无 法 获 得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A6.4.2 按 照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6.3 款, 经 过 递 补 后,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者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招 标 A6.5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三 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招 标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的, 应 当 在 保 证 满 足 法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降 低 资 格 预 审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A6.6 编 制 及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4.1 项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审 查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情 况 说 明 ; (4) 审 查 标 准 方 法 或 者 审 查 因 素 一 览 表 ; (5) 审 查 结 果 汇 总 表 ; (6)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正 选 ) 名 单 ; (7)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候 补 ) 名 单 ; (8)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A7.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A7.1 关 于 审 查 活 动 暂 停 A7.1.1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审 查 的 原 则, 按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审 查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审 查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审 查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A7.1.2 发 生 审 查 暂 停 情 况 时,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申 请 文 件 和 审 查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审 查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审 查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查 A7.2 关 于 中 途 更 换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A7.2.1 除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外,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审 查 中 途 更 换 : 32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中 途 退 出 审 查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A7.2.2 退 出 审 查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审 查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审 查 A7.3 记 名 投 票 在 任 何 审 查 环 节 中, 需 审 查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A8. 补 充 条 款 A8.1 是 否 采 用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的 审 查 作 为 对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标 准 : 是,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得 分 仍 相 同 时,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排 序 : 否,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排 序 : 33

附 件 B: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B0. 总 则 本 附 件 所 集 中 列 示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是 本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所 规 定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的 总 结 和 补 充, 如 果 出 现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以 本 附 件 的 规 定 为 准 B1.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申 请 人 或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B1.1 在 初 步 审 查 详 细 审 查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符 合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 B1.2 本 章 前 附 表 如 约 定 需 要 申 请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2.3 项 至 3.2.7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申 请 人 未 按 照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符 或 者 原 件 存 在 伪 造 嫌 疑 且 申 请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的 ; B1.3 有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⑴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⑵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⑶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⑷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⑸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⑹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⑺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⑻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⑼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⑽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⑾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⑿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B1.4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包 括 : ⑴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的 ; ⑵ 不 同 申 请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 ; ⑶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 ⑷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 34

⑸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列 入 的 其 他 情 形 : B1.5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适 用 电 子 化 招 标 ): ⑴ 没 有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的 ; ⑵ 回 执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超 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 ⑶ 电 子 化 平 台 中 无 申 请 文 件, 且 无 成 功 递 交 回 执 的 ; ⑷ 因 申 请 人 原 因, 电 子 化 平 台 无 法 正 常 打 开 的 ; ⑸ 电 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是 使 用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提 供 的 电 子 标 书 生 成 器 生 成 的 GEF 文 件 的 ; 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与 其 他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使 用 同 一 电 子 标 书 生 成 器 生 成 的 B1.6 未 按 照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 B1.7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备 注 : 审 查 委 员 会 判 定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应 使 用 附 表 B-1 记 录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说 明,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说 明 应 当 对 照 上 述 规 定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条 件 以 及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存 在 的 具 体 问 题 35

附 件 C: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方 法 C0. 总 则 本 项 目 采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本 附 件 为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本 附 件 的 内 容 是 针 对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对 本 章 正 文 和 前 附 件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的 补 充 和 细 化,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前 附 表 部 分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C1. 计 算 机 辅 助 审 查 操 作 细 则 C1.1 盖 章 及 签 字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盖 章 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CA 数 字 证 书 的 电 子 印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签 字 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个 人 CA 电 子 印 章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个 人 CA 电 子 印 章 本 章 附 件 A: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第 A3.3 和 A 4.4 款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中 明 确 的 书 面 文 件, 发 出 和 回 复 均 为 审 查 委 员 会 和 申 请 人 通 过 电 子 化 平 台 发 出 和 回 复 的 文 件 文 件 中 需 加 盖 单 位 章 处, 均 应 加 盖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单 位 CA 电 子 印 章 ; 所 有 需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处, 均 应 加 盖 电 子 化 平 台 认 可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个 人 CA 电 子 印 章 C1.2 书 面 文 件 及 资 料 本 章 附 件 A: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第 A2.3.3 项 的 申 请 文 件 密 封 审 查 不 适 用 于 电 子 化 招 标 评 审 项 目 C1.3 突 发 情 况 处 理 审 查 过 程 中, 如 遇 系 统 故 障 等 突 发 事 件,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及 时 与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沟 通 解 决 36

附 表 A-1: 审 查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审 查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审 查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专 家 证 号 码 签 到 时 间 1 2 3 4 5 6 7 8 37

附 表 A-2: 专 家 声 明 书 专 家 声 明 书 本 人 接 受 招 标 人 邀 请, 担 任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审 查 的 专 家 本 人 声 明 : 本 人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未 与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申 请 人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审 查 结 果 的 接 触 ; 在 审 查 结 果 确 定 之 前, 不 向 外 透 露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申 请 人 排 序 情 况 以 及 与 审 查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不 收 受 招 标 人 超 出 合 理 报 酬 以 外 的 任 何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礼 物 ; 不 收 受 有 关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任 何 财 物 和 好 处 ; 无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 本 人 郑 重 保 证 :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纪 律 ; 服 从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统 一 安 排 ;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专 家 职 责 本 人 接 受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专 家 职 责,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附 表 A-3: 初 步 审 查 记 录 表 初 步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和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原 件 核 验 等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1 申 请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2 申 请 函 签 字 盖 章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3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4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联 合 体 分 工 ( 如 有 ) 5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对 申 请 人 获 取 文 件 的 要 求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39

附 表 A-3: 初 步 审 查 记 录 表 ( 续 1) 初 步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和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原 件 核 验 等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6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对 申 请 人 递 交 文 件 的 要 求 7 初 步 审 查 结 论 :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标 注 为 ; 未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标 注 为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0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序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1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年 检 记 录 ( 加 盖 单 位 章 ) 2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4 财 务 状 况 5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章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章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书 ( 加 盖 单 位 章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或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1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 续 1)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6 信 誉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7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8 其 他 要 求 ⑴ ⑵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法 律 文 书,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文 书, 履 约 情 况 说 明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以 及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未 在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书 面 承 诺 自 有 设 备 的 原 始 发 票 复 印 件 折 旧 政 策 停 放 地 点 和 使 用 状 况 等 的 说 明 文 件, 租 赁 设 备 的 租 赁 意 向 书 或 带 条 件 生 效 的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章 ) 相 关 证 书 证 件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或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⑶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2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 续 2)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9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10 1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3 与 监 理 人 关 系 4 与 代 建 人 关 系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及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提 供 的 上 述 详 细 审 查 因 素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审 查 情 况 记 录 不 是 招 标 人 不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没 有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除 外 不 是 本 项 目 监 理 人 或 者 与 本 项 目 监 理 人 不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为 同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相 互 控 股 或 者 参 股 关 系 不 是 本 项 目 代 建 人 或 者 与 本 项 目 代 建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或 者 不 存 在 相 互 控 股 或 者 参 股 关 系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章 )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以 及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以 及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43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 续 3)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5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关 系 不 是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与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或 者 不 存 在 相 互 控 股 或 者 参 股 关 系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以 及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6 生 产 经 营 状 态 没 有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以 及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7 投 标 资 格 没 有 被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8 履 约 历 史 近 三 年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及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4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 续 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条 件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第 3.2.2 项 (1) 和 (3) 目 规 定 的 情 形 审 查 情 况 记 录 1 澄 清 和 说 明 情 况 按 照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符 合 资 格 审 查 详 细 程 序 A3.3 及 A4.4 款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没 有 发 现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行 贿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书 面 承 诺 文 件 以 及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为 员 的 判 断 未 发 生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的 2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未 发 生 不 同 申 请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 中 遵 章 守 法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串 标 行 为 未 发 生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未 发 生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未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列 入 的 其 他 情 形 :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5

附 表 A-4: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 续 5) 详 细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及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审 查 情 况 记 录 ( 适 用 于 电 子 化 招 标 ) 1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方 式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方 式 2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回 执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未 超 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上 传 电 子 化 平 台 中 有 申 请 文 件, 且 有 成 功 递 交 回 执 4 申 请 人 上 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打 开 5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制 作 6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生 成 电 子 化 平 台 可 以 正 常 打 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非 申 请 人 原 因 无 法 打 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除 外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是 使 用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提 供 的 电 子 标 书 生 成 器 生 成 的 GEF 文 件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与 其 他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未 使 用 同 一 电 子 标 书 生 成 器 生 成 的 详 细 审 查 结 论 :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标 注 为 ; 未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标 注 为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6

附 表 A-5: 审 查 结 果 汇 总 表 资 格 预 审 审 查 结 果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申 请 人 名 称 初 步 审 查 详 细 审 查 审 查 结 论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不 合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7

附 表 A-6: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表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表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序 号 申 请 人 名 称 项 目 经 理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8

备 注 : 本 表 中 申 请 人 按 A6.2 款 要 求 排 序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