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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 业 信 用 质 量 分 析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细 分 子 行 业 较 多, 部 分 子 行 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呈 现 较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如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等 传 统 智 能 硬 件 行 业, 但 以 技 术 进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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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债 主 体 大 唐 集 团 成 立 于 2002 年 12 月 29 日, 是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文 件 ) 文 件 在 原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分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上 组 建 的 大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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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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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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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 重 新 招 标 ) 招 标 文 件 ( 公 示 稿 )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目 录 第 一 卷...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 14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18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64 第 二 卷... 89 第 六 章 图 纸... 90 第 三 卷... 91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92 第 四 卷... 93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4-1 -

第 一 卷 - 2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 重 新 招 标 )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2011-057-04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经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浙 发 改 设 计 2011 52 号 文 同 意 建 设, 并 已 列 为 浙 江 省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为 路 线 全 长 约 2.800km( 不 含 互 通 ) 总 投 资 约 为 4.3996 亿 元 人 民 币, 建 设 地 址 位 于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计 划 于 2016 年 建 成 项 目 业 主 为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占 比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招 标 人 为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为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一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为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包 括 钢 护 栏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等 实 施 完 成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修 复 及 保 修 期 保 修 等 具 体 内 容 详 图 纸 描 述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概 算 造 价 421.63 万 元,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招 标 二 投 标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 一 ) 投 标 人 :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2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包 括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 三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A 类 合 格 证 及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任 职 文 件 齐 全 有 效 其 中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上 载 明 的 人 选 确 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以 提 供 的 企 业 任 职 文 件 确 定 ; 3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适 用 )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BB 级 及 以 上 ; 4 投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控 股 的 其 他 公 司,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否 则, 均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二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1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2 具 有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3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不 得 以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 三 ) 其 他 : 1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人 数 符 合 中 华 人 - 3 -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质 [2008]91 号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的 规 定 ; 2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以 检 察 机 关 档 案 为 准 ) 三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修 改 文 件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2 招 标 文 件 网 上 下 载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7 日 9:00 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 16:30 3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凭 本 企 业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并 交 纳 当 月 的 交 易 席 位 费 后, 在 本 公 告 下 方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若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发 现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或 验 证 码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4 未 取 得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先 办 理 单 位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证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请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上 办 事 交 易 单 位 登 记 栏 目 进 行 操 作 5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应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如 下 邮 箱 : 562118000@qq.com 提 交 疑 问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 16:30 招 标 人 将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在 网 上 发 布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文 件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6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500 元, 由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缴 纳 四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 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黄 龙 广 场 东 环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文 件 的 下 载 地 址 为 :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补 充 文 件 下 载 招 标 人 地 址 : 瑞 安 市 万 松 东 路 383 号 建 行 大 楼 8 楼 联 系 人 : 陈 海 飞 ( 招 标 代 理 ) 章 先 生 ( 招 标 人 ) 联 系 电 话 :13758298948 ( 招 标 代 理 ) 0577-65880756(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招 标 代 理 :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4 日 - 4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地 址 : 瑞 安 市 万 松 东 路 383 号 建 行 大 楼 8 楼 联 系 人 : 章 先 生 电 话 : 0577-65880756 名 称 :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古 墩 路 701 号 紫 金 广 场 C 座 9 楼 网 址 :http://www.txem.net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陈 海 飞 (13758298948 ) 1.1.4 项 目 名 称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1.1.5 建 设 地 点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财 政 拨 款, 占 100%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 60 个 日 历 天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工 期 不 得 超 过 该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15 年 12 月 26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26 日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4.1 1.4.2 投 标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不 接 受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0.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公 告 日 期 1.10.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供 投 标 人 自 己 下 载,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 5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0.4 上 传 疑 问 或 下 载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网 址 上 传 疑 问 邮 箱 :562118000@qq.com 下 载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网 址 :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1.11 分 包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2.1 2.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图 纸 ( 电 子 版 ) 工 程 量 清 单 ( 电 子 版 ) 招 标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修 改 文 件 等 见 公 告 日 期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2.2.3 2.3.2 3.1.1 3.2.3 3.2.4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其 计 算 方 法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 本 次 招 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321.3591 万 元 /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12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委 托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子 收 付 平 台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 统 一 收 付, 具 体 操 作 见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网 上 办 事 投 标 保 证 金 栏 目 专 户 名 称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专 户 账 号 :33001616127059168168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宝 石 支 行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不 少 于 陆 万 元 二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方 式 : 1. 银 行 转 账 : 柜 面 转 账 ( 电 汇 ) 网 银 支 付 注 :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缴 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或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转 出 2. 银 行 保 函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认 可 的 银 行 保 函 - 6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3. 保 证 金 联 保 方 式 保 证 : 在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显 示 已 关 联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时 间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天 的 22:00( 北 京 时 间 ) 前 一 次 性 足 额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存 至 省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并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否 则 视 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的, 该 账 户 的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资 金 转 入 24 小 时 后 方 可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便 开 户 银 行 查 验 资 金 来 源 对 来 自 非 基 本 账 户 的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将 予 以 拒 收 或 原 路 退 还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关 联 成 功 后, 若 出 现 投 标 撤 回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等 情 形,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在 开 标 ( 投 标 截 止 )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自 动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15 天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的 其 他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4.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5. 投 标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的, 其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请 投 标 人 联 系 保 证 金 专 线 0571-85215195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6.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的, 招 标 人 向 省 招 标 办 办 理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7. 招 标 项 目 ( 标 段 ) 有 投 诉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在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期 间, 暂 缓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完 毕,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8.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的, 除 招 标 人 事 先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已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以 外,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其 他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9.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前,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应 将 希 望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意 向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并 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延 长 的 期 限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同 时 送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10.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期 间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到 省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以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时 准 确 地 退 还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情 形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7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4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出 现 上 述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的, 招 标 人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将 自 动 划 转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至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不 再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咨 询 电 话 :0571-85215195,85215132,95533 转 人 工 服 务 协 会 联 保 :0571-87631180 3.5 3.5.2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提 供 ); 3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4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企 业 的 任 命 书 ; 6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页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7 全 国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网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页 面 ( 最 终 的 完 整 信 息 页 面 )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和 建 造 师 执 业 章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备 查 ); 二 级 建 造 师 可 提 供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建 设 部 门 相 关 公 告 名 单 的 复 印 件 ( 需 提 供 下 载 的 纸 质 公 告 和 网 址, 仅 认 公 告 ); 持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应 具 有 延 续 注 册 信 息,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持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的, 暂 不 受 有 效 期 限 制, 但 已 年 满 65 周 岁 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8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9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10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承 诺 书 二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1 符 合 评 分 条 件 的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页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以 上 证 书 ( 均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尚 在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的 无 效 ) 资 料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核 查 原 件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附 上 述 资 料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要 求 的 资 料 原 件 送 到 的, 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缺 少 或 无 效 处 理 ; 属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的, 按 相 应 评 分 内 容 不 得 分 处 理 /( 不 作 要 求 ) - 8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5.3 3.5.5 3.6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 不 作 要 求 ) 近 年 发 生 的 重 大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 不 作 要 求 )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或 扉 页 ) 投 标 函 以 及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封 面 均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3.7.5 装 订 要 求 肆 份, 电 子 文 档 壹 份 ( 其 中 :U 盘 一 份, 密 封 在 正 本 中 )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另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六 份 投 标 文 件 请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顺 序 和 格 式 编 制, 按 目 录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可 以 装 订 成 全 一 册, 共 递 交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 也 可 以 分 册 装 订 ( 注 明 分 册 名 称 ), 但 每 一 分 册 均 须 各 递 交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光 盘 1 份, 电 子 光 盘 与 投 标 文 件 包 封 在 一 起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外 包 装 和 密 封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可 分 开 或 合 并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电 子 文 档 与 投 标 文 件 包 封 在 一 起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招 标 人 的 地 址 : 瑞 安 市 万 松 东 路 383 号 建 行 大 楼 8 楼 招 标 人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即 开 标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启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黄 龙 广 场 东 环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4.2.5 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 情 形 一 未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二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三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或 验 证 码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四 保 证 金 未 与 所 投 标 段 关 联 的 五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的 发 现 使 用 他 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并 扣 留 投 标 文 件, 移 送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理 - 9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黄 龙 广 场 东 环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随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还 需 提 供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投 标 人 代 表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二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按 照 先 送 达 后 开 标 的 顺 序 进 行 开 标 开 标 时, 如 发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标, 招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退 回 投 标 人 :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接 收 要 求 的 ( 一 )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接 收 要 求 的 ; ( 二 )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所 投 标 段 开 标 结 束 前 未 能 参 加 开 标 或 未 能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的 或 投 标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投 标 授 权 书 原 件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 共 7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6 人 ; 经 济 技 术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执 行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在 保 证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际 参 与 评 标 的 成 员 符 合 5 人 以 上 单 数 的 前 提 下, 如 出 现 1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自 动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取 消 1 名 招 标 人 代 表 ;2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不 再 补 抽, 由 其 余 人 员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6.3 评 标 方 法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6.4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浙 江 招 标 投 标 网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1 人 7.3.1 履 约 担 保 8.2 不 再 招 标 的 情 形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转 账 支 票 或 电 汇 或 银 行 汇 票 或 银 行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总 价 的 10% 为 防 止 投 标 人 低 价 抢 标, 本 工 程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的 85 %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价, 凡 低 于 该 风 险 控 制 价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形 式 为 : 银 行 支 票 汇 票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的,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 10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一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应 先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的 认 定, 投 标 人 放 弃 接 受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问 核 实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二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经 过 询 标 程 序,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 一 ) 符 合 性 内 容 1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业 绩 人 员 设 备 等 条 件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 以 本 表 3.5 中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为 准 );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或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有 效 的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 3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或 载 明 的 质 量 目 标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质 量 目 标 的 ; 4 投 标 人 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缺 陷 而 不 能 接 受 的 ; 5. 改 变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 包 括 清 单 项 数,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 6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的 ( 二 ) 商 务 标 内 容 1.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2.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最 低 评 标 价 低 于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8%, 且 投 标 人 对 其 报 价 不 能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或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无 法 证 明 报 价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价 的 ; 3.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的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4. 投 标 人 拒 绝 修 正 不 平 衡 报 价, 或 拒 绝 提 供 报 价 分 析 说 明 和 证 明 资 料 的 ; 5.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载 明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其 它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或 无 法 辨 认 的 ; 6. 投 标 人 未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的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费 率 15.81% ( 三 ) 技 术 标 内 容 1 采 用 的 验 收 标 准 或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或 采 用 的 施 工 工 艺 方 法 或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 2 主 要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不 可 行 或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除 本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规 定 的 以 外, 招 标 文 件 中 其 他 条 款 均 不 得 作 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依 据 - 11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2 异 议 与 投 诉 一 异 议 ( 一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二 ) 投 标 人 认 为 开 标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对 异 议 给 予 处 理 或 者 告 知 处 理 的 办 法 异 议 和 答 复 应 记 入 开 标 记 录 或 者 制 作 专 门 记 录 以 存 档 备 查 ( 三 ) 投 标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四 ) 对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提 出 和 答 复 的 形 式 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二 投 诉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就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投 诉 的,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三 上 述 时 限 最 后 一 日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10.3 定 标 一 招 标 人 定 标 前, 将 组 织 : ( 一 ) 核 验 拟 中 标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三 类 人 员 证 书 的 原 件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的 A 类 证 书 ;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B 类 证 书 ; 驻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C 类 证 书 ) ( 二 ) 向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拟 中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止 的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以 检 察 机 关 档 案 为 准 ) 上 述 证 件 凡 一 项 核 验 不 合 格 的 或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二 招 标 人 将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2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4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及 变 更 证 明 一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标 准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尚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所 有 建 设 工 程, 不 受 地 域 行 业 和 投 资 性 质 的 限 制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时 间 界 定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 非 招 标 方 式 承 接 工 程 的, 为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起, 至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竣 ( 交 ) 工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尚 未 签 订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 2. 合 同 协 议 书 已 经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 3.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更 换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有 本 条 第 二 款 证 明 材 料 的, 以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未 附 证 明 材 料 的, 则 仍 然 以 更 换 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二 在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 更 换 后, 投 标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 1. 项 目 业 主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 2.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的, 应 提 供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或 网 上 变 更 信 息 复 印 件 10.5 特 别 说 明 一 本 招 标 文 件 参 照 浙 江 省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与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编 制, 其 中 斜 体 字 部 分 是 根 据 本 次 招 标 的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正 文 及 其 附 表,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本 招 标 文 件 不 再 誊 抄, 具 体 内 容 如 与 本 前 附 表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前 附 表 为 准 三 上 传 至 下 载 网 站 的 招 标 文 件 与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人 须 知 ( 略, 内 容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投 标 人 须 知 ) - 13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30 号 )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第 12 号 )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二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7 人, 其 中 :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 由 抽 签 方 式 产 生 ); 其 余 6 人 在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按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随 机 选 聘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建 后 报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省 招 标 办 ) 备 案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推 举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招 标 人 代 表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评 标 掌 握 评 标 进 程 主 持 询 标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等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与 其 他 成 员 具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客 观 公 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三 评 标 程 序 ( 一 )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评 审 ; ( 五 ) 必 要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询 标, 包 括 拟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前 对 相 关 投 标 人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 ( 六 ) 当 否 决 投 标 后, 可 供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投 标 是 否 具 有 竞 争 性 进 行 认 定 认 为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否 则, 可 继 续 进 行 评 审 ; ( 七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 八 ) 完 成 评 标 报 告 四 评 审 细 则 - 14 -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首 先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一 ) 符 合 性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的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审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标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技 术 专 家 应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标 审 查, 专 家 评 审 采 用 集 体 评 议, 记 名 表 决,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法 进 行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三 ) 技 术 标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标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审 查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商 务 标 审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商 务 专 家 应 对 符 合 性 审 查 通 过 和 技 术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报 价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商 务 专 家 应 对 商 务 报 价 的 范 围 数 量 单 价 费 用 组 成 和 总 价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阅 和 对 比 分 析, 找 出 报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报 价 审 查 应 以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一 致 的 评 标 价 为 依 据 评 标 价 应 在 最 终 报 价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因 素 和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凡 属 招 标 文 件 的 原 因 造 成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不 一 致 的, 应 调 整 投 标 人 报 价, 但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失 误 造 成 多 算 少 算 漏 算 的, 不 得 调 整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二 ) 商 务 标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审 查 不 合 格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入 投 标 报 价 的 排 序 五 询 标 ( 一 )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成 本 价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达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应 当 组 织 询 标 ( 二 )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应 组 织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的 认 定, 投 标 人 放 弃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问 核 实 活 动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 三 ) 询 标 应 通 过 专 用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标 问 题 及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四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 五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消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 15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不 得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六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审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分 1. 评 分 范 围 :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通 过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入 评 分 范 围 2. 报 价 平 均 值 : 进 入 评 分 范 围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报 价 平 均 值 ( 投 标 评 标 价 在 5 个 至 7 个 时, 去 除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 投 标 评 标 价 在 8 个 及 以 上 时, 去 除 一 个 最 高 次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次 低 价 ) 3. 评 标 基 准 价 : 报 价 平 均 值 与 符 合 性 审 查 通 过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中 的 次 低 投 标 评 标 价 ( 不 足 4 个 的 与 最 低 投 标 评 标 价 )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除 计 算 差 错 外, 确 认 后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在 本 次 招 标 期 间 保 持 不 变 计 算 差 错, 仅 限 于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1) 纯 算 术 性 四 则 运 算 差 错 ;(2) 未 按 约 定 的 计 算 方 法, 多 计 或 者 少 计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由 于 评 标 差 错, 导 致 否 决 投 标 错 误, 重 新 评 标 纠 正 等 其 他 情 况, 不 属 于 计 算 差 错 4.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对 比, 计 算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报 价 的 得 分 值 即 : a. 投 标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得 99 分 ; b.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 c.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2 分 以 上 报 价 得 分 不 足 一 个 百 分 点 时, 使 用 直 线 插 入 法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2 位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标 评 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集 体 认 定 1.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评 分 (1 分 ) 信 用 等 级 AAA 得 1 分 信 用 等 级 AA 得 0.8 分 信 用 等 级 A 得 0.6 分 信 用 等 级 BBB 得 0.5 分 信 用 等 级 BB 得 0.3 分 2. 投 标 人 诚 信 评 分 ( 采 用 扣 分 法, 扣 分 不 设 分 值 限 定, 以 实 际 次 数 扣 分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被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且 在 公 告 期 限 内 的, 每 次 扣 2 分 ;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1 年 内 有 投 诉 被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处 理 决 定 的 或 者 因 缺 乏 事 实 依 据 或 法 律 根 据 而 被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予 以 驳 回 处 理 决 定 的, 每 次 扣 1 分 投 标 人 诚 信 信 息 以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诉 结 果 公 示 栏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曝 光 台 公 告 内 容 为 准, 时 间 以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 16 -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分 与 投 标 人 资 信 标 评 分 之 和 七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一 ) 投 标 文 件 排 序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对 进 入 评 分 范 围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评 分 相 同 时, 报 价 低 者 优 先 评 分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过 抽 签 方 式 排 序 ( 二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1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八 完 成 评 标 报 告 (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注 明 该 不 同 意 见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 二 ) 评 标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开 标 记 录 ; 2. 评 标 内 容 过 程 和 结 果 ; 3. 询 标 澄 清 纪 要 ; 4.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及 依 据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6. 中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业 绩 (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资 格 有 业 绩 要 求 的 ); 7. 其 他 建 议 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及 投 标 被 否 决 情 况 在 浙 江 省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3 日 - 17 -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略, 内 容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 18 -

第 二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 1.1.1.8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已 标 明 价 格, 经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及 其 他 错 误 修 正 ( 如 有 ) 且 承 包 人 已 确 认 的 最 终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其 他 说 明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1.1.1.10 补 遗 书 : 指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之 后 由 招 标 人 向 已 取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发 出 的 编 号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书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和 人 员 1.1.2.2 发 包 人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1.1.2.6 监 理 人 : 签 订 合 同 后 通 知 承 包 人 1.1.2.8 发 包 人 代 表 : 指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的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 职 称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1.1.2.9 专 业 分 包 人 :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15.8.1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的 分 包 人 1.1.2.10 专 项 供 应 商 :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15.8.1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的 供 应 商 1.1.2.11 独 立 承 包 人 : 指 与 发 包 人 直 接 订 立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负 责 实 施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当 事 人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4 单 位 工 程 : 指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设 计 文 件, 能 够 独 立 组 织 施 工 并 能 形 成 独 立 使 用 功 能 的 永 久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1.1.3.10 永 久 占 地 : 指 为 实 施 本 合 同 工 程 而 需 要 的 一 切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1.1.3.11 临 时 占 地 : 指 为 实 施 本 合 同 工 程 而 需 要 的 一 切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包 括 施 工 所 用 的 临 时 支 线 便 道 便 桥 和 现 场 的 临 时 出 入 通 道, 以 及 生 产 ( 办 公 ) 生 活 等 临 时 设 施 用 地 等 1.1.4 日 期 1.1.4.5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限 :24 个 月 1.1.4.8 保 修 期 : 是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19.7 款 中 约 定 的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修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并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9 -

的 期 限 1.1.6 其 他 1.1.6.2 材 料 : 指 构 成 或 将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组 成 部 分 的 各 类 物 品 ( 工 程 设 备 除 外 ), 包 括 合 同 中 可 能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仅 负 责 供 应 的 材 料 1.1.6.3 争 议 评 审 组 : 是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聘 请 的 人 员 组 成 的 独 立 公 正 的 第 三 方 临 时 性 组 织, 一 般 由 一 名 或 者 三 名 合 同 管 理 和 ( 或 ) 工 程 管 理 专 家 组 成 争 议 评 审 组 负 责 对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提 请 进 行 评 审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争 议 进 行 评 审 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给 出 评 审 意 见, 合 同 双 方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均 未 对 评 审 意 见 提 出 异 议 时, 评 审 意 见 对 合 同 双 方 有 最 终 约 束 力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分 别 与 接 受 聘 请 的 争 议 评 审 专 家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就 评 审 的 争 议 范 围 评 审 意 见 效 力 等 必 要 事 项 做 出 约 定 1.1.6.4 除 另 有 特 别 指 明 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使 用 的 措 辞 合 同 条 款 指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 或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1.6.5 转 包 : 指 承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和 不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将 中 标 工 程 全 部 委 托 或 以 专 业 分 包 的 名 义 将 中 标 工 程 肢 解 后 全 部 委 托 给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的 行 为 1.1.6.6 专 业 分 包 : 指 承 包 人 与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企 业 签 订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由 分 包 人 委 托 的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或 适 合 专 业 化 队 伍 施 工 的 其 他 工 程, 整 体 结 算, 并 能 独 立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进 度 材 料 采 购 生 产 安 全 的 施 工 行 为 1.1.6.7 劳 务 分 包 : 指 承 包 人 与 具 有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劳 务 企 业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由 劳 务 企 业 提 供 劳 务 的 人 员 及 机 具, 由 承 包 人 统 一 组 织 施 工, 统 一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进 度 材 料 采 购 生 产 安 全 的 施 工 行 为 1.1.6.8 雇 佣 民 工 : 指 承 包 人 与 具 有 相 应 劳 动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包 人 统 一 组 织 管 理, 从 事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或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的 行 为 1.4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及 各 种 合 同 附 件 ( 含 评 标 期 间 和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补 充 资 料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含 招 标 文 件 及 补 遗 书 ); (3)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7) 图 纸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8)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9) 承 包 人 有 关 人 员 设 备 投 入 财 务 能 力 的 承 诺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 20 -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形 式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各 项 工 程 量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具 合 同 约 束 力 图 纸 与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之 间 有 矛 盾 或 者 不 一 致 的, 以 其 中 要 求 较 严 格 的 标 准 为 准 合 同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亦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解 释 顺 序 视 其 内 容 与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的 相 互 关 系 而 定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 (1)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本 项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在 监 理 人 批 准 合 同 条 款 第 10.1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或 者 合 同 条 款 10.2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修 改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本 项 约 定 的 图 纸 提 供 期 限 和 数 量, 编 制 或 者 修 改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并 报 送 监 理 人, 其 中 应 当 载 明 承 包 人 对 各 区 段 最 新 版 本 图 纸 ( 包 括 合 同 条 款 第 1.6.3 项 约 定 的 图 纸 修 改 图 ) 的 最 迟 需 求 时 间, 监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后 7 天 内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否 则 该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视 为 得 到 批 准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最 新 的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对 合 同 双 方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作 为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主 要 依 据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不 按 照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提 供 图 纸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本 目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致 使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相 应 图 纸 或 者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所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应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后 42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设 计 单 位 的 施 工 图 纸 技 术 规 范 和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 含 地 质 资 料 ) (4)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3 份, 并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承 包 人 需 要 更 多 份 数 时, 应 自 费 复 制 由 于 发 包 人 未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按 11.3 款 的 约 定 办 理 1.6.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4.1.10(1) 目 约 定 的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外, 本 项 约 定 的 其 他 应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必 要 的 加 工 图 和 大 样 图, 均 不 是 合 同 计 量 与 支 付 的 依 据 文 件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范 围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承 包 人 应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相 关 部 分 工 程 的 施 工 图 纸 3 份, 并 附 必 要 的 计 算 书 技 术 资 料 或 施 工 工 艺 图 设 备 安 装 图 及 安 装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维 护 手 册 各 2 份 供 监 理 人 批 准 (1) 为 使 第 1.6.1 项 所 述 的 施 工 图 纸 适 合 于 经 施 工 测 量 后 的 纵 横 断 面 ; (2) 为 使 第 1.6.1 项 所 述 的 施 工 图 纸 适 合 于 现 场 具 体 地 形 ; - 21 -

(3) 为 使 第 1.6.1 项 所 述 的 施 工 图 纸 适 合 于 因 尺 寸 与 位 置 变 化 而 引 起 局 部 变 更 ; (4) 由 于 合 同 要 求 与 施 工 需 要 此 类 图 纸 应 按 监 理 人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图 幅 绘 制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由 承 包 人 绘 制 的 上 述 工 程 工 艺 图 纸 计 算 书 和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后 14 天 内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要 求 重 新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监 理 人 应 在 7 天 内 批 准 或 提 出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意 见 1.6.3 图 纸 的 修 改 监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第 1.6.1(2) 目 约 定 的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给 承 包 人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的 期 限 : 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应 由 监 理 人 取 得 发 包 的 同 意 后, 在 该 工 程 或 工 程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7 天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给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按 修 改 后 的 图 纸 施 工 1.7 联 络 1.7.2 联 络 来 往 函 件 的 送 达 和 接 收 (1) 联 络 来 往 信 函 的 送 达 期 限 : 合 同 约 定 了 发 出 期 限 的, 送 达 期 限 为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出 期 限 后 的 24 小 时 内 ; 合 同 约 定 了 通 知 提 供 或 者 报 送 期 限 的, 通 知 提 供 或 者 报 送 期 限 即 为 送 达 期 限 (2)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 (3)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 (4)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 (5)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 (6)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的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本 人 或 者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代 表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7 天 内,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第 4.5.4 项 的 约 定, 将 授 权 代 表 其 接 收 来 往 信 函 的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和 授 权 范 围 通 知 监 理 人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施 工 场 地 管 理 机 构 的 办 公 地 点 即 为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7)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人 ) 和 承 包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或 者 接 收 地 点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在 实 际 变 动 前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人 )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确 保 其 各 自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在 法 定 的 和 ( 或 )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始 终 工 作 在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指 定 接 收 人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而 无 法 及 时 签 收 来 往 信 函 构 成 拒 不 签 收 (8)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人 ) 和 承 包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均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其 指 定 接 收 地 点 的 来 往 信 函, 拒 不 签 收 的, 送 达 信 函 的 一 方 可 以 采 用 挂 号 或 者 公 证 方 式 送 达,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的 和 间 接 的 费 用 增 加 ( 包 括 被 迫 采 用 特 殊 送 达 方 式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签 收 一 方 承 担 2. 发 包 人 义 务 2.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 22 -

发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永 久 占 地 的 征 用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拆 迁 赔 偿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承 包 人 在 按 第 10 条 规 定 提 交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同 时,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一 份 按 施 工 先 后 次 序 所 需 的 永 久 占 地 计 划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此 计 划 后 的 14 天 内 审 核 并 转 报 发 包 人 核 备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发 出 本 工 程 或 分 部 工 程 开 工 通 知 之 前, 对 承 包 人 开 工 所 需 的 永 久 占 地 办 妥 征 用 手 续 和 相 关 拆 迁 赔 偿 手 续, 通 知 承 包 人 使 用, 以 使 承 包 人 能 够 及 时 开 工 ; 此 后 按 承 包 人 提 交 并 经 监 理 人 同 意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安 排, 分 期 ( 也 可 以 一 次 ) 将 施 工 所 需 的 其 余 永 久 占 地 办 妥 征 用 以 及 拆 迁 赔 偿 手 续, 通 知 承 包 人 使 用, 以 使 承 包 人 能 够 连 续 不 间 断 的 施 工 由 于 承 包 人 施 工 考 虑 不 周 或 措 施 不 当 等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超 计 划 占 地 或 拆 迁 等 所 发 生 的 征 用 和 赔 偿 费 用,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移 交 施 工 场 地 的 同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内 地 下 管 线 和 地 下 设 施 等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2.5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合 同 条 款 11.1.1 项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组 织 设 计 人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合 同 工 程 总 体 设 计 交 底 ( 包 括 图 纸 会 审 ) 发 包 人 还 应 按 照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中 载 明 的 阶 段 性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组 织 和 安 排 阶 段 工 程 设 计 交 底 ( 包 括 图 纸 会 审 ) 承 包 人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增 加 紧 急 的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在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且 条 件 许 可 时, 应 当 尽 快 组 织 这 类 设 计 交 底 2.8 其 他 义 务 (1)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对 等 的 支 付 担 保 在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4.2 条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同 时, 发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金 额 和 条 件 对 等 的 原 则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承 包 人 事 先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承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支 付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实 际 支 付 竣 工 付 款 之 日 止 如 果 发 包 人 无 法 获 得 一 份 不 带 具 体 截 止 日 期 的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中 应 当 有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付 款 支 付 日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支 付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或 类 似 约 定 的 条 款 支 付 担 保 应 在 发 包 人 付 清 竣 工 付 款 之 日 后 28 天 内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不 承 担 发 包 人 与 支 付 担 保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支 付 担 保 是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2)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3) 根 据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 或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收 集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工 程 资 料,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移 交 规 定 的 工 程 档 案 (4) 批 准 和 确 认 :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由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回 复 批 复 批 准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承 包 人 的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等, 自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相 应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之 日 起, 如 果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予 回 复 批 复 批 准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视 为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已 经 同 意 确 认 或 - 23 -

者 批 准 (4) 发 包 人 应 当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下 述 义 务 : / 3. 监 理 人 3.1 监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3.1.1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行 使 的 权 力 : (1) 根 据 第 4.3 款, 同 意 分 包 本 工 程 的 某 些 非 主 体 和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2) 确 定 第 4.11 款 产 生 的 费 用 增 加 额 ; (3) 根 据 第 11.1 款 第 12.3 款 第 12.4 款 发 布 开 工 通 知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或 复 工 通 知 ; (4) 决 定 第 11.3 款 第 11.4 款 下 的 工 期 延 长 ; (5) 审 查 批 准 技 术 规 范 或 设 计 的 变 更 ; (6) 根 据 第 15.3 款 发 出 的 变 更 指 示, 其 单 项 工 程 变 更 或 累 计 变 更 涉 及 的 金 额 超 过 了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数 据 表 中 规 定 的 金 额 ; (7) 确 定 第 15.4 款 下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 (8) 按 照 第 15.6 款 决 定 有 关 暂 定 金 额 的 使 用 ; (9) 确 定 第 15.8 款 项 下 的 暂 估 价 金 额 ; (10) 确 定 第 23.1 款 项 下 的 索 赔 额 如 果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监 理 人 认 为 将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危 及 本 工 程 或 邻 近 的 财 产 需 立 即 采 取 行 动, 监 理 人 有 权 在 未 征 得 发 包 人 的 批 准 情 况 下 发 布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所 必 需 的 指 令,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由 此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不 管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1.1 项 如 何 约 定, 监 理 人 履 行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行 使 的 权 力 时, 应 当 向 承 包 人 出 示 其 行 使 该 权 力 已 经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明 3.3 监 理 人 员 3.3.4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应 将 第 3.5 款 约 定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出 确 定 的 权 力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给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3.4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3.4.4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已 有 的 专 门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只 能 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按 第 3.3.1 项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处 取 得 指 示, 发 包 人 应 当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示 3.6 监 理 人 的 宽 恕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就 承 包 人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某 种 违 约 行 为 的 宽 恕,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在 此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严 格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承 包 人 的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也 不 意 味 发 包 人 放 弃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与 上 述 违 约 有 关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赔 偿 要 求 4.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4.1.3 完 成 各 项 承 包 工 作 - 24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监 理 人 根 据 第 3.4 款 作 出 的 指 示, 实 施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并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为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14 天 内 为 本 合 同 实 施 设 立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该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成 为 承 包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的 合 法 机 构,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该 项 目 经 理 部 履 行 职 责 直 至 合 同 期 满 为 止 4.1.8 为 他 人 提 供 方 便 (1)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独 立 承 包 人 履 行 管 理 协 调 配 合 照 管 和 服 务 义 务,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包 括 : 承 包 人 应 免 费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发 包 人 代 表 质 监 部 门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的 现 场 办 公 休 息 室 和 相 应 的 办 公 基 本 设 备 及 用 品, 供 现 场 办 公 值 班 和 休 息 需 要 (2)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为 独 立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他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提 供 可 能 的 条 件, 可 能 发 生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者 确 定 4.1.10 其 他 义 务 (1) 根 据 发 包 人 委 托,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后 使 用,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合 理 利 润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属 于 合 同 条 款 第 1.6.2 项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6.2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数 量 提 交,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工 作 内 容 : / (2)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下 述 义 务 : 1 临 时 占 地 由 承 包 人 向 当 地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并 办 理 租 用 手 续, 承 包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直 至 支 付 其 费 用, 发 包 人 对 此 将 予 以 协 调 临 时 占 地 范 围 包 括 承 包 人 驻 地 办 公 室 食 堂 宿 舍 道 路 和 机 械 设 备 停 放 场 材 料 堆 放 场 地 弃 土 场 预 制 场 拌 和 场 仓 库 进 场 临 时 道 路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等 承 包 人 应 在 临 时 占 地 计 划 表 范 围 内 按 实 际 需 要 与 先 后 次 序, 提 出 具 体 计 划 报 监 理 人 同 意, 并 报 发 包 人 临 时 占 地 的 面 积 和 使 用 期 应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费 用 包 括 临 时 占 地 数 量 时 间 及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协 调 租 用 复 耕 地 面 附 着 物 ( 电 力 电 信 房 屋 坟 墓 除 外 ) 的 拆 迁 补 偿 等 相 关 费 用 临 时 占 地 退 还 前,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恢 复 到 临 时 占 地 使 用 前 的 状 况 如 因 承 包 人 撤 离 后 未 按 要 求 对 临 时 占 地 进 行 恢 复 或 虽 进 行 了 恢 复 但 未 达 到 使 用 标 准 的, 将 由 发 包 人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其 恢 复,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将 从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款 项 内 扣 除 2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并 支 付 为 获 得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石 料 砂 砾 石 黏 土 或 其 他 当 地 材 料 等 所 发 生 的 料 场 使 用 费 及 其 他 开 支 或 补 偿 费 发 包 人 应 尽 可 能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料 场 租 用 手 续 及 解 决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3 结 合 本 工 程 实 际, 施 工 及 生 活 用 电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因 地 方 用 电 紧 张 地 方 政 府 采 用 限 电 措 施 变 压 器 未 接 通 之 前 影 响 工 期 等 实 际 情 况, 投 标 人 应 考 虑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保 证 施 工, 费 用 自 理 - 25 -

4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解 决 拖 欠 工 程 款 和 民 工 工 资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中 的 材 料 设 备 货 款 及 民 工 工 资 等 费 用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拖 欠 材 料 设 备 货 款 及 民 工 工 资 等 费 用, 如 果 出 现 此 种 现 象, 发 包 人 有 权 代 为 支 付 其 拖 欠 的 材 料 设 备 货 款 及 民 工 工 资, 并 从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相 应 款 项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职 工 ( 包 括 农 民 工 ) 工 资 支 付, 建 立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证 制 度, 中 标 后 30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按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2%(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作 为 代 承 包 人 缴 纳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证 金 存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工 资 保 证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5 项 目 审 计 稽 查 和 检 查 等 的 配 合 a. 与 本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审 计 稽 查,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b. 有 关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的 各 种 检 查 和 观 察 等 活 动,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c. 本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各 类 统 计 报 表 汇 报 材 料 包 括 交 ( 竣 ) 工 验 收 和 项 目 后 评 价 报 告 等,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发 包 人 做 好 编 制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料 d.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建 立 相 应 的 计 量 支 付 和 变 更 台 账, 同 时 承 包 人 应 配 合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建 立 相 应 的 台 账, 并 保 持 其 持 续 有 效, 直 至 工 程 决 算 完 成 e.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将 有 关 材 料 的 供 货 合 同 等 资 料 提 供 给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备 案, 取 材 的 料 场 或 供 货 人 和 货 源 应 保 持 相 对 固 定, 承 包 人 及 其 供 货 人 应 接 受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并 送 交 相 应 有 关 资 料 监 理 人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料 场, 承 包 人 必 须 接 受 6 地 方 道 路 的 维 修 和 管 理 承 包 人 在 使 用 地 方 道 路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确 保 车 辆 正 常 通 行, 做 到 施 工 通 车 两 不 误 承 包 人 应 针 对 通 车 路 段 的 施 工 特 点, 提 出 通 车 路 段 的 施 工 维 护 方 案, 报 监 理 人 批 准,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施 工 方 案 和 措 施 应 包 括 : a. 成 立 维 护 管 理 组 织 负 责 正 常 道 路 维 护 和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 b. 落 实 施 工 措 施,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分 段 分 幅 安 排 施 工, 要 控 制 施 工 长 度, 维 持 足 够 宽 度, 保 持 良 好 平 整 度, 做 到 排 水 顺 畅, 路 面 无 低 洼 积 水, 确 保 车 辆 能 顺 利 交 会, 车 辆 平 稳 通 行 ; c. 配 备 交 通 管 理 标 志, 指 定 专 人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 d. 加 强 与 交 警 联 系, 争 取 交 警 参 与, 建 立 交 通 管 理 制 度 由 于 承 包 人 措 施 不 力, 导 致 阻 车 和 事 故 频 发 或 损 坏 地 方 道 路,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行, 并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引 起 索 赔, 赔 偿 诉 讼 费 用 及 工 地 拖 延 或 施 工 费 用 增 加 时,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7 几 个 承 包 人 在 同 一 区 域 施 工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协 调 工 程 的 实 施, 应 对 工 程 衔 接 作 出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的 统 一 协 调 下 工 作, 承 包 人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投 标 价 之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8 未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批 准, 承 包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报 纸 商 业 或 技 术 文 献 上 刊 登 或 披 露 任 何 与 本 合 同 或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详 细 资 料 承 包 人 不 应 在 现 场 或 施 工 设 施 上 展 示 或 允 许 展 示 任 何 贸 易 和 商 业 性 广 告 在 工 地 现 场 张 - 26 -

贴 布 告, 应 事 先 得 到 监 理 人 的 批 准, 当 监 理 人 指 示 撤 除 时, 应 立 即 执 行 9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任 何 种 类 的 爆 破 器 材 给 予 易 货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转 给 他 人,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条 例 承 包 人 在 进 行 爆 破 施 工 时, 应 考 虑 爆 破 震 动 对 周 边 设 施 和 环 境 等 的 影 响, 避 免 对 上 述 设 施 造 成 破 坏,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0 工 程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所 在 标 段 的 遗 留 问 题, 如 ( 不 限 于 ): 河 道 清 理 渣 土 清 运 赔 偿 等,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主 动 进 行 处 理 和 解 决, 并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如 果 上 述 问 题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能 解 决,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独 或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从 承 包 人 保 留 金 中 抵 扣, 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11)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避 免 发 生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施 工 队 伍 或 施 工 引 起 周 边 群 众 等 群 体 性 上 访 事 件, 违 反 本 款 规 定, 则 按 22.1 款 承 包 人 违 约 处 理 (12) 已 完 工 程 的 维 护 在 整 个 工 程 未 竣 工 验 收 前,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已 通 车 路 段 道 路 的 照 管 与 维 护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其 费 用 包 含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价 )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4.2 履 约 担 保 4.2.1 履 约 担 保 的 格 式 和 金 额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按 照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履 约 担 保 经 过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认 可 的 其 他 格 式 的 履 约 担 保, 其 担 保 条 款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应 当 与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10%, 若 中 标 价 低 于 风 险 控 制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85%) 时,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以 现 金 方 式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履 约 担 保 是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4.2.2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认 并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如 果 承 包 人 无 法 获 得 一 份 不 带 具 体 截 止 日 期 的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中 应 当 有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竣 工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或 类 似 约 定 的 条 款 4.2.3 履 约 担 保 的 退 还 履 约 担 保 应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后 28 天 内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承 包 人 与 履 约 担 保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4.2.4 通 知 义 务 不 管 履 约 担 保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发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条 款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28 天 前,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违 约 性 质 或 原 因 相 应 地, 不 管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8(1) 目 约 定 的 支 付 担 保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承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条 款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28 天 前, 也 应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违 约 性 质 或 原 因 但 是, 本 项 约 定 的 通 知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寻 求 承 包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 27 -

4.3 分 包 4.3.2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分 包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见 投 标 函 附 录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4.3 款 的 约 定 外, 分 包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约 定 : (1) 除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约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外,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可 以 将 其 他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但 分 包 人 应 当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承 包 人 的 分 包 请 求 和 承 包 人 选 择 的 分 包 人 (2)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从 暂 列 金 额 开 支 的 专 业 工 程, 达 到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以 及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但 合 同 中 约 定 采 用 分 包 方 式 或 者 招 标 方 式 实 施 的, 应 当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8.1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专 业 分 包 人 除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有 特 别 核 准 外,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招 标 应 当 采 用 与 施 工 总 承 包 同 样 的 招 标 方 式 (3) 在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并 报 送 有 关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当 将 一 份 副 本 提 交 给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分 包 工 作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4)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结 算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因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而 影 响 承 包 人 工 作 的, 所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5) 未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同 意 的 分 包 工 程 和 分 包 人,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分 包 工 程 和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由 此 引 起 的 发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3.3 专 业 分 包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在 中, 承 包 人 进 行 专 业 分 包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允 许 专 业 分 包 的 工 程 范 围 仅 限 于 分 部 工 程 或 分 项 工 程 适 合 专 业 化 队 伍 施 工 的 工 程, 专 业 分 包 的 工 程 量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总 工 程 量 的 30% (2) 专 业 分 包 人 的 资 格 能 力 ( 含 安 全 生 产 能 力 ) 应 与 其 分 包 工 程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3)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4) 承 包 人 和 专 业 分 包 人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并 按 照 合 同 履 行 约 定 的 义 务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约 定 工 程 款 支 付 条 款 结 算 方 式 以 及 保 证 按 期 支 付 的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款 的 支 付 (5)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负 总 责, 并 对 专 业 分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培 训 和 管 理 专 业 分 包 人 应 将 其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安 全 方 案 报 承 包 人 备 案 专 业 分 包 人 对 分 包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应 及 时 处 理 (6) 所 有 专 业 分 包 计 划 和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须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并 报 发 包 人 核 备 监 理 人 审 批 专 业 分 包 并 不 解 除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之 一 者 属 违 规 分 包 4.3.4 劳 务 分 包 - 28 -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劳 务 分 包 人 应 具 有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2) 劳 务 分 包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与 劳 务 分 包 人 直 接 签 订, 不 得 与 他 人 代 签 承 包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施 工 班 组 等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不 能 与 劳 务 分 包 人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并 报 项 目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3) 承 包 人 雇 用 的 劳 务 作 业 应 加 入 到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班 组 统 一 管 理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进 度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方 案 试 验 检 测 材 料 保 管 与 供 应 机 械 设 备 等 都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管 理 与 调 配, 不 得 以 包 代 管 (4)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外 分 包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和 管 理, 劳 务 分 包 人 不 得 将 其 分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再 次 分 包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之 一 者 属 违 规 分 包 本 款 补 充 第 4.3.6 项 : 4.3.6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与 经 济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4.5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4.5.1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与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所 承 诺 的 人 员 一 致, 并 在 根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1.1.1 项 确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到 任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前,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兼 任 其 他 任 何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许 可, 承 包 人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注 册 证 书 号 执 业 印 章 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等 细 节 资 料 应 当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4.6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管 理 4.6.3 承 包 人 安 排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骨 干 应 与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名 单 一 致,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未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上 述 人 员 不 应 无 故 不 到 位 或 被 替 换 ; 若 确 认 无 法 到 位 或 需 替 换, 需 经 监 理 人 审 核 并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用 同 等 资 质 和 经 历 的 人 员 替 换 4.6.5 尽 管 承 包 人 已 按 承 诺 派 遣 了 上 述 各 类 人 员, 但 若 这 些 人 员 仍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 或 ) 质 量 要 求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继 续 增 派 或 雇 用 这 类 人 员,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和 抄 送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执 行 监 理 人 的 上 述 指 示,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4.6.6 承 包 人 的 所 有 管 理 施 工 人 员 需 统 一 着 装, 并 按 不 同 岗 位 佩 证 上 岗 4.6.7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总 工 离 开 工 地 必 须 向 监 理 人 书 面 请 假, 并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才 能 离 开 ; 每 月 在 工 地 天 数 应 大 于 20 天 ( 特 殊 情 况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报 发 包 人 同 意 例 外 ) 4.6.8 除 因 管 理 原 因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不 适 合 再 任, 因 生 病 住 院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需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证 明 材 料 ) 等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被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羁 押 或 判 刑 外, 承 包 人 不 得 提 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工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确 需 更 换 的,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经 有 关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更 换 后 的 人 员 不 得 低 于 原 投 标 承 诺 人 员 所 具 有 的 资 格 和 业 绩 条 件 其 中 被 更 换 的 项 目 经 理 在 原 承 担 的 合 同 工 程 项 目 未 通 过 验 收 前 不 得 参 加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其 他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标 活 动 - 29 -

4.7 撤 换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监 理 人 要 求 撤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行 为 不 端 或 玩 忽 职 守 的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撤 换, 同 时 委 派 经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同 意 的 新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4.9 工 程 价 款 应 专 款 专 用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各 项 价 款 应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户, 并 与 发 包 人 银 行 共 同 签 订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接 受 发 包 人 和 银 行 对 资 金 的 监 管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授 权 进 行 本 合 同 工 程 开 户 银 行 工 程 资 金 的 查 询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应 为 本 工 程 的 专 款 专 用 资 金, 不 得 转 移 或 用 于 其 他 工 程 发 包 人 的 期 中 支 付 款 将 转 入 该 银 行 所 设 的 专 门 账 户, 发 包 人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有 权 不 定 期 对 承 包 人 工 程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责 令 承 包 人 限 期 改 正 否 则, 将 终 止 月 支 付, 直 至 承 包 人 改 正 为 止 4.10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 4.10.1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水 文 地 质 气 象 和 料 场 分 布 取 土 场 弃 土 场 位 置 等 资 料 均 属 于 参 考 资 料, 并 不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承 包 人 应 对 自 己 就 上 述 资 料 的 解 释 推 论 和 应 用 负 责, 发 包 人 不 对 承 包 人 据 此 做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11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4.11.2 承 包 人 遇 到 不 可 预 见 的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时, 应 采 取 适 应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合 理 措 施 继 续 施 工, 并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按 第 15 条 约 定 办 理 监 理 人 没 有 发 出 指 示 的, 承 包 人 因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11.3 可 预 见 的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1) 对 于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已 经 明 确 指 出 的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无 论 承 包 人 是 否 有 其 经 历 和 经 验 均 视 为 承 包 人 在 接 受 合 同 时 已 预 见 其 影 响, 并 已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计 入 因 其 影 响 而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2) 对 于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未 明 确 指 出, 但 是 在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发 生 之 前, 监 理 人 已 经 指 示 承 包 人 有 可 能 发 生, 但 承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1.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5.2 款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外,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采 购 运 输 和 保 管 但 是,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包 括 从 暂 列 金 额 开 支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其 中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并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以 及 虽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但 合 同 中 约 定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的, 应 当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8.1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专 项 供 应 商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清 单 见 合 同 附 件 二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 30 -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5.1.2 承 包 人 将 由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供 货 人 及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和 供 货 时 间 等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期 限 : / 5.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2.1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和 计 划 交 货 日 期 等 见 合 同 附 件 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5.2.3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验 收 后,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并 按 规 定 对 材 料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和 对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验 测 试, 若 发 现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存 在 缺 陷,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改 正 通 知 中 指 出 的 缺 陷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后 的 运 输 和 保 管,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发 生 丢 失 损 坏 或 进 度 拖 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6.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6.1.2 发 包 人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的 范 围 : 发 包 人 已 将 临 时 施 工 便 道 场 地 已 修 建 好, 承 包 人 在 考 察 现 场 及 审 阅 图 纸 后 如 认 为 还 需 再 增 加 临 时 施 工 便 道 场 地 的,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按 第 4.1.10 项 (1) 目 的 规 定 办 理 此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另 行 支 付 需 要 发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的 临 时 占 地 : / 6.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拆 除 清 运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 6.3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施 工 设 备 必 须 按 时 到 达 现 场, 不 得 拖 延 缺 短 或 任 意 更 换 尽 管 承 包 人 已 按 承 诺 提 供 了 上 述 设 备, 但 若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 或 ) 质 量 要 求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增 加 或 更 换,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的 机 械 车 辆 必 须 证 ( 照 ) 齐 全, 三 无 车 辆 不 得 进 场 违 反 本 款 规 定, 则 按 第 22.1 款 承 包 人 违 约 处 理 6.4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6.4.1 除 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4.1.8 项 约 定 的 其 他 独 立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他 人 提 供 条 件 外, 承 包 人 运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所 有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仅 限 于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7. 交 通 运 输 - 31 -

7.1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场 外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工 程 的 施 工 需 要, 负 责 办 理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专 用 和 临 时 道 路 的 通 行 权, 以 及 取 得 为 工 程 建 设 所 需 修 建 场 外 设 施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需 要 发 包 人 协 调 时,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7.2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7.2.1 施 工 所 需 的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修 建 维 护 养 护 和 管 理 人 : 承 包 人,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2.2 承 包 人 应 允 许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发 包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无 偿 使 用 由 承 包 人 修 建 和 维 护 的 临 时 道 路 桥 梁 等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允 许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有 承 包 合 同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由 承 包 人 修 建 和 维 护 的 临 时 道 路 桥 梁 等 设 施 ; 如 其 他 承 包 人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使 用 中 对 临 时 设 施 有 损 坏 时, 承 包 人 可 通 过 监 理 人 指 出 由 其 他 承 包 人 给 予 修 复 或 赔 偿 的 要 求 7.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等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承 包 人 8. 测 量 放 线 8.1 施 工 控 制 网 8.1.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期 限 :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资 料 后 28 天 内 9.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9.2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9.2.1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执 行 监 理 人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示, 并 在 开 工 14 天 前,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安 全 工 作 内 容, 编 制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9.2.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费 率 15.81%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用 于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设 施 的 采 购 和 更 新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改 善,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如 承 包 人 在 此 基 础 上 增 加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以 满 足 项 目 施 工 需 要, 则 承 包 人 应 在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其 他 相 关 子 目 的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中 予 以 考 虑, 发 包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因 采 取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特 殊 防 护 措 施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9.2.8 承 包 人 应 充 分 关 注 和 保 障 所 有 在 现 场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安 全, 采 取 以 下 有 效 措 施, 使 现 场 和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实 施 保 持 有 条 不 紊, 以 免 使 上 述 人 员 的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1) 承 包 人 的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施 工 船 舶 作 业 人 员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安 装 拆 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