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一 上 海 中 城 联 盟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述, 发 行 人 的 基 金 形 式 均 为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业 务 运 营 是 否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于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金 募 集 和 投 资 运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1-17 20-26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二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述,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是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请 发 行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和 非 基 金 管 理 进 行 分 类, 补 充 披 露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期 限 区 域 分 布 投 资 标 的 ( 按 照 商 业 地 产 / 普 通 住 宅 / 其 他 分 类 )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比 例 收 益 情 况 退 出 方 式 等 ( 三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事 项 : 1. 企 业 间 借 款 同 时 计 入 其 他 应 付 款 和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的 原 因 ; 2.2012-2014 年 其 他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毛 利 率 持 续 下 滑, 而 2015 年 1-6 月 大 幅 上 升 的 具 体 原 因 ; 1
3.2014 年 度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较 2013 年 增 加 120.55% 的 原 因 ; 4. 构 成 债 券 违 约 的 情 形 ( 四 ) 请 发 行 人 就 如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投 资 领 域 较 为 集 中 的 风 险 ; 2. 发 行 人 及 部 分 子 公 司 担 任 有 限 合 伙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风 险 ; 3. 项 目 管 理 业 绩 报 酬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4.2015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业 绩 收 入 有 所 下 滑 ; 5. 银 行 授 信 未 使 用 额 度 为 零 ; 6.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 五 )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税 收 门 户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违 法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六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 1.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 2. 核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关 于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是 否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发 行 人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并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2
( 七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审 计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受 处 罚 情 况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二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2015 年 三 季 度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公 司 最 新 的 三 季 度 营 业 数 据, 补 充 披 露 市 场 波 动 对 发 行 人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如 存 在 较 大 不 利 影 响, 请 发 行 人 对 此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二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 2. 更 新 主 营 业 务 中 的 营 业 收 入 数 据 到 2015 年 6 月 末 ; 3. 补 充 并 修 正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4.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期 末 有 息 债 务 的 期 限 结 构 ; 5.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具 体 安 排 ( 三 ) 根 据 本 所 关 于 发 布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如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少 于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债 券 上 市 后 只 能 采 取 报 价 询 价 和 协 议 交 易 方 式,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请 发 行 人 就 上 述 事 项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3
( 四 )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补 充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的 核 查 意 见 : 1.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满 足 本 次 发 行 的 法 定 条 件 逐 条 发 表 意 见 ; 2.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法 定 禁 止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情 形 逐 条 发 表 意 见 ; 请 主 承 销 商 于 核 查 意 见 中 补 充 内 核 会 议 关 注 的 问 题 及 对 应 的 答 复 ( 五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证 监 局 关 于 对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采 取 责 令 整 改 措 施 的 决 定 2013 26 号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发 行 部 2013 1 号 江 苏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 29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17 号 江 苏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19 号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证 监 会 ( 会 计 部 )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 52 号 )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 津 证 监 措 施 字 2014 1 号 ) 等 请 发 行 人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发 表 并 明 确 意 见 三 新 疆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就 以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4
1.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 2.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较 低 且 呈 下 降 趋 势, 资 产 负 债 率 呈 上 升 趋 势 ; 3. 为 配 合 公 司 新 扩 建 项 目 的 实 施 资 源 整 合 和 扩 张 计 划 兼 并 与 收 购 计 划 的 进 行, 未 来 几 年 公 司 有 较 大 的 资 本 支 出 ( 二 )2013 年 起, 发 行 人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持 续 下 降,2015 年 1-6 月 为 2.60%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业 务 模 式, 补 充 披 露 对 于 原 材 料 及 产 品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的 管 理 措 施 及 效 果, 并 补 充 分 析 综 合 毛 利 率 较 低 且 持 续 下 降 对 发 行 人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三 ) 根 据 申 请 材 料, 由 于 2013 年 度 及 2015 年 上 半 年 镍 价 较 低, 发 行 人 调 整 电 解 镍 销 售 策 略, 导 致 电 解 镍 销 量 大 幅 下 降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其 电 解 镍 产 品 的 未 来 销 售 策 略, 明 确 是 否 将 继 续 控 制 电 解 镍 销 量, 补 充 分 析 该 事 项 对 于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及 本 次 债 券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并 就 该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请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四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末, 公 司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162,611.81 万 元 295,663.72 万 元 384,659.53 万 元 和 386,335.61 万 元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存 货 的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情 况 及 其 依 据 请 主 承 销 商 审 计 机 构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五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是 否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省 级 及 以 上 安 全 监 管 监 5
察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告 等 方 式, 核 查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是 否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若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请 就 该 事 项 是 否 会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六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采 矿 权 探 矿 权 的 矿 山 面 积 有 效 期 限 开 采 矿 种 生 产 规 模 等 主 要 情 况 ; 2. 发 生 违 约 后 的 诉 讼 仲 裁 或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 3.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决 策 权 限 和 定 价 机 制 ; 4.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安 排 ( 七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有 中 介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采 取 了 监 管 或 处 罚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被 新 疆 证 监 局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新 证 监 局 函 [2012]48 号 ), 被 新 疆 证 监 局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新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6 号 ), 被 山 东 证 监 局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山 东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2 号 ), 被 江 西 证 监 局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赣 证 监 发 [2012]98 号 ),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被 上 海 证 监 局 出 具 警 示 函 ( 沪 证 监 决 [2014]8 号 ), 请 发 行 人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以 上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四 中 科 招 商 投 资 管 理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 一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财 务 数 据 并 进 行 分 析, 对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请 披 露 其 对 应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的 损 益 情 况 ( 二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述,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事 项 : 1. 在 管 基 金 备 案 的 最 新 情 况 ; 2. 结 构 化 基 金 产 品 的 规 模 以 及 发 行 人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劣 后 级 的 比 例 ; 3. 业 务 运 营 是 否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于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金 募 集 和 投 资 运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以 及 发 行 人 在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1-17 20-26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三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述, 发 行 人 232 个 在 管 项 目 中 已 有 16 个 项 目 在 沪 深 交 易 所 上 市 且 并 未 退 出,13 个 在 会 项 目 且 并 未 退 出 项 目,17 个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其 他 在 管 项 目 的 退 出 进 展 或 退 出 计 划 ( 四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股 权 基 金 认 缴 规 模 为 671.32 亿 元, 实 缴 规 模 为 295.57 亿 元, 实 缴 比 例 为 44%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股 权 基 金 实 缴 比 例 较 低 的 原 因 及 后 续 缴 款 安 排 ( 五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所 述, 发 行 人 涉 及 代 理 业 务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代 理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 模 式 盈 利 模 式 收 益 情 况 等, 以 及 代 理 业 务 资 产 和 代 理 业 务 负 债 的 具 体 构 7
成 ( 六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4 年 末 及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16,626.15 万 元 17,057.99 万 元 55,801.11 万 元 和 50,582.48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8.12% 6.48% 11.83% 和 3.01%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最 近 一 期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如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七 ) 请 发 行 人 就 如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波 动 风 险 ; 2. 投 资 收 益 的 波 动 风 险 ; 3. 基 金 扩 张 带 来 的 管 理 压 力 8
( 八 )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税 收 门 户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违 法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九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发 行 人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并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十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受 处 罚 情 况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审 计 机 构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请 审 计 机 构 说 明 其 目 前 是 否 仍 具 备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年 报 审 计 工 作 是 否 仍 正 常 进 行 涉 案 会 计 师 是 否 参 与 发 行 人 的 审 计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请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对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十 一 ) 请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等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核 对, 规 范 表 述, 并 修 正 有 关 错 误 9
五 上 海 中 星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就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补 充 披 露 : 1. 发 行 人 保 障 房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障 房 项 目 业 务 模 式 项 目 情 况 在 建 拟 建 保 障 房 占 地 面 积 保 障 房 销 售 情 况 保 障 房 土 地 储 备 情 况 等 ; 2.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投 资 收 益 明 细 情 况 ; 3.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说 明 2014 年 预 售 收 入 预 售 面 积 与 2013 年 预 售 收 入 预 售 面 积 比 较 出 现 反 差 变 化 的 原 因, 并 进 一 步 披 露 商 业 业 态 情 况 ; 4. 宁 波 区 域 土 地 储 备 成 本 较 低 的 原 因 ; 5. 所 得 税 费 用 变 动 较 大 的 原 因 ( 二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信 用 评 级 应 为 对 本 次 债 券 评 级, 请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和 资 信 评 级 报 告 中 作 相 应 修 改 ( 三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会 计 师 及 资 信 评 估 机 构 均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 发 行 部 2012 32 号 ) ( 发 行 部 2013 2 号 ) ( 深 圳 证 监 局 2013 20 号 ) ( 深 圳 证 监 局 2014 9 号 ) ( 机 构 部 2015 1 号 ) ( 公 众 公 司 部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 14 号 ) ( 沪 证 监 决 2014 8 号 )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10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六 香 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33.28 亿 元, 其 中 应 收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为 31.90 亿 元, 金 额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1
( 二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持 有 广 发 证 券 等 上 市 公 司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截 至 目 前 二 级 市 场 近 期 市 值 情 况, 分 析 二 级 市 场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对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及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并 就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提 示 ( 三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存 在 大 量 的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说 明 是 否 建 立 相 应 机 制 并 采 取 措 施, 以 符 合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非 生 产 性 支 出 的 规 定 ( 四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自 有 氧 化 铝 矿 石 储 量 氧 化 铝 价 格 下 游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等 因 素 及 其 对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盈 利 能 力 及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五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部 分 采 矿 许 可 证 将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到 期,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采 矿 许 可 证 的 续 期 安 排, 并 就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提 示 ( 六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下 降 趋 势 明 显 ; 2. 发 行 人 受 限 资 产 金 额 较 大 ( 七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税 收 门 户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违 法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八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12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九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会 计 师 事 所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 十 ) 请 发 行 人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规 范 表 述, 将 申 请 文 件 名 称 改 为 香 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申 请 七 广 州 番 禺 海 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一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 非 经 营 性 其 13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二 ) 截 止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项 目 剩 余 可 销 售 面 积 占 发 行 人 项 目 总 可 售 面 积 的 比 例 约 为 43.67%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项 目 所 在 城 市 的 行 业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房 地 产 销 售 面 积 及 库 存 去 化 周 期 等, 分 析 发 行 人 去 存 货 能 力 及 对 未 来 业 务 的 影 响 ( 三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共 23 宗 ( 其 中 处 以 10,000 元 以 上 罚 款 17 宗,1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6 宗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以 上 处 罚 进 行 核 查, 说 明 是 否 对 本 次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并 对 发 行 人 内 控 机 制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 四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14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五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 六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八 洲 际 油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广 西 正 和 累 计 质 押 公 司 股 份 为 664,300,000 股, 占 广 西 正 和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99.88%; 另 根 据 发 行 人 公 告, 发 行 人 因 筹 划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事 项 收 购 能 源 类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发 行 人 股 票 已 停 牌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事 项 对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偿 债 能 力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影 响, 并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二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或 一 年 内 发 生 2 次 以 上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并 负 主 要 责 任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隐 患 而 整 改 不 力 的 情 形 15
如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请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情 况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三 ) 根 据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马 腾 公 司 存 在 未 取 得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情 形, 可 能 面 临 行 政 处 罚 和 诉 讼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该 事 项 对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并 进 行 风 险 因 素 披 露 ; 如 影 响 重 大,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四 ) 请 发 行 人 对 下 列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根 据 本 所 关 于 发 布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如 发 行 人 债 券 评 级 低 于 AA 级, 债 券 上 市 后 只 能 采 取 报 价 询 价 和 协 议 交 易 方 式,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 2.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对 象 ( 五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用 于 抵 押 的 主 要 资 产 对 应 的 借 款 余 额 合 计 为 107,650 万 元, 用 于 质 押 的 主 要 资 产 对 应 的 借 款 余 额 合 计 为 205,449.09 万 元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受 限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六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下 列 事 项 : 1. 国 际 原 油 价 格 波 动 对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的 影 响 及 管 理 应 对 措 施 ; 2. 债 券 发 生 违 约 之 后 的 协 商 诉 讼 仲 裁 等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且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应 与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16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等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约 定 不 冲 突 ; 3.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时 编 制 的 重 组 前 模 拟 资 产 负 债 表 模 拟 利 润 表 和 模 拟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4. 本 次 债 券 的 分 期 发 行 安 排 ( 七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八 ) 请 主 承 销 商 通 过 查 询 税 务 部 门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九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均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津 证 监 措 施 字 2014 1 号,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在 核 查 意 见 中 进 行 说 明 九 西 安 迈 科 金 属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经 营 规 模 快 速 扩 张, 营 业 收 入 与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也 高 速 增 长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 17
1. 结 合 公 司 销 售 和 采 购 模 式 说 明 贸 易 板 块 销 售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式 结 算 方 式 等 ; 2. 坏 账 准 备 以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是 否 合 理 谨 慎 ; 3.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货 物 灭 失 或 损 坏 及 客 户 退 货 质 量 纠 纷 等 情 况, 以 及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相 应 的 存 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4. 主 要 供 应 商 嘉 能 可 经 营 情 况 对 发 行 人 商 品 贸 易 业 务 的 影 响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会 计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二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为 20.23 亿 元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 包 括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中 的 委 托 贷 款 )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18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三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主 要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主 营 业 务 近 一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净 利 润 等 ) 及 其 重 大 增 减 变 动 的 情 况 及 原 因 此 外, 鉴 于 子 公 司 涉 及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说 明 是 否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非 生 产 性 支 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 四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6 月, 发 行 人 投 资 收 益 分 别 为 2.68 亿 元 -0.76 亿 元 1.2 亿 元 和 2.53 亿 元, 占 净 利 润 比 重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收 益 的 具 体 构 成 确 认 依 据, 并 进 一 步 分 析 投 资 收 益 是 否 具 有 持 续 性, 同 时 对 此 事 项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五 ) 发 行 人 存 在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的 具 体 开 展 情 况 及 套 期 保 值 的 效 果, 以 及 是 否 建 立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六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具 体 构 成 ( 七 ) 请 发 行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 2. 受 限 资 产 金 额 较 大 ( 八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19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请 评 级 机 构 调 整 评 级 报 告 相 关 内 容 ( 九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十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会 计 师 事 所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 十 一 ) 请 发 行 人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规 范 完 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将 申 请 文 件 名 称 改 为 西 安 迈 科 金 属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申 请 ;2. 补 充 提 供 主 承 销 商 关 于 电 子 版 申 请 文 件 与 书 面 文 件 一 致 的 承 诺 函 十 苏 州 国 际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等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核 对, 规 20
范 表 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业 务 保 险 业 务 等 是 否 并 表, 本 次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等, 并 修 正 有 关 文 字 错 误 ( 二 ) 请 主 承 销 商 在 核 查 意 见 中 补 充 内 核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解 决 情 况 以 及 内 核 意 见 ( 三 ) 请 发 行 人 就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四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五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中 介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采 取 了 监 管 或 处 罚 措 施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以 上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十 一 海 亮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21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二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审 计 机 构 以 及 评 级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证 监 会 2013 28 号 北 京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2 号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审 计 机 构 被 稽 查 局 立 案 调 查 ( 立 报 2014-039), 请 审 计 机 构 就 上 述 案 件 的 进 展 情 况, 是 否 影 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涉 案 注 册 会 计 师 是 否 为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并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十 二 北 京 金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2
( 一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主 要 业 务 及 主 要 产 品 的 用 途 中 进 一 步 详 细 披 露 下 列 事 项 : 1. 不 同 业 务 类 型 的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利 润 毛 利 率 构 成 情 况 表, 其 中 房 产 销 售 板 块 请 进 一 步 细 分 为 商 品 房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两 类 ; 2.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及 保 障 房 建 设 业 务 的 盈 利 模 式 与 业 务 模 式 ; 已 建 项 目 的 具 体 销 售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名 称 所 在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总 投 资 额 签 约 面 积 签 约 金 额 销 售 回 款 金 额 等 ; 在 建 项 目 的 具 体 建 设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名 称 土 地 性 质 所 在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总 投 资 额 后 续 投 资 安 排 建 设 进 程 预 计 完 工 时 间 等 ; 3. 北 京 地 区 以 外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取 得 土 地 的 时 间 金 额 项 目 建 设 进 程 投 资 金 额 销 售 情 况 存 货 去 化 情 况 等, 并 补 充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4.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业 务 的 盈 利 模 式 业 务 模 式 区 域 分 布 情 况 建 设 情 况 及 完 工 项 目 的 回 款 情 况 ; 5.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的 盈 利 模 式 业 务 模 式 主 要 上 下 游 客 户 报 告 期 内 已 建 在 建 项 目 的 投 资 情 况 建 设 情 况 回 款 安 排 及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二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2013 年 以 来 未 再 购 置 土 地, 未 来 拟 利 用 控 股 股 东 京 煤 集 团 腾 退 土 地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目 前 土 地 储 备 的 情 况 及 京 煤 控 股 集 团 土 地 资 产 情 况, 补 充 披 露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可 持 续 性 如 影 响 重 大 的, 请 补 充 重 大 23
事 项 提 示 ( 三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为 15.71 亿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重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下 列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对 于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请 补 充 披 露 其 决 策 权 限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安 排 及 报 告 期 内 回 款 情 况 ; 同 时, 请 明 确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四 ) 根 据 北 京 市 国 资 委 下 发 的 京 国 资 2014 234 号 文, 京 煤 集 团 的 国 有 资 产 将 无 偿 划 转 给 北 京 能 源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划 转 账 务 处 理 的 基 准 日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京 煤 集 团 保 留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下 列 事 项 : 1. 截 至 目 前, 资 产 划 转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 2. 京 煤 集 团 作 为 本 次 债 券 担 保 人, 上 述 资 产 划 转 行 为 对 担 保 人 代 偿 能 力 的 具 体 影 响, 并 补 充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请 评 级 机 构 结 合 上 述 情 况, 就 现 有 评 级 结 论 是 否 考 虑 资 产 划 24
转 事 项 以 及 资 产 划 转 完 成 后 对 本 次 债 券 评 级 结 论 的 具 体 影 响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五 ) 请 发 行 人 就 下 列 事 项 补 充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报 告 期 内 毛 利 率 净 利 润 等 盈 利 指 标 持 续 下 降 的 情 况 ; 2.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负 且 波 动 较 大 的 情 况 ; 3. 报 告 期 内, 担 保 比 率 较 高 的 情 况 ; 4.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 5. 经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评 级 为 AA-, 本 次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为 AA+ 根 据 本 所 关 于 < 发 布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如 发 行 人 主 体 和 债 项 评 级 未 能 同 时 达 到 AA 级 ( 含 ) 以 上 的, 债 券 上 市 后 只 能 采 取 报 价 询 价 和 协 议 交 易 方 式,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 六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下 列 事 项 : 1. 本 次 债 券 如 违 约 的 违 约 金 罚 息 等 具 体 计 算 方 式 ; 2. 报 告 期 内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具 体 构 成 及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如 涉 及 政 府 补 贴,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补 贴 依 据 及 可 持 续 性 ; 3. 2015 年 6 月 末, 货 币 资 金 明 显 下 降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做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4. 存 货 中 开 发 成 本 的 具 体 明 细 情 况 ; 5.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产 项 目 名 称 所 在 区 域 面 积 资 产 来 源 出 租 率 及 租 金 收 入 等 ; 25
6. 完 善 备 查 文 件 的 列 示 项 ( 七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本 次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均 曾 被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7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13 号 吉 林 证 监 决 [2013]12 号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43 号 北 京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2 号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十 三 九 牧 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利 用 闲 置 资 金 进 行 理 财 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持 有 3.2 亿 元 计 入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权 益 与 债 券 投 资,7.28 亿 元 计 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股 权 投 资 和 一 年 期 以 上 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以 及 计 入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的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信 息 : 1. 购 买 上 述 理 财 产 品 是 否 经 过 了 必 要 的 决 策 程 序 ; 2. 各 项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收 益 情 况, 并 说 明 未 来 是 否 存 在 投 资 风 险, 若 存 在, 请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3.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说 明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 二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次 债 券 分 期 发 行, 请 发 行 人 明 确 26
本 期 发 行 安 排 ( 三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在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 四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中 介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吉 林 证 监 决 2013 12 号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 43 号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十 四 贵 阳 宏 益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一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1,524,904.36 万 元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 包 括 长 期 应 收 款 )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 包 括 长 期 应 收 款 )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27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二 )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自 身 业 务 模 式 的 特 殊 性 项 目 销 售 进 度 情 况 土 地 储 备 情 况 未 来 业 务 布 局 和 发 展 定 位 等 因 素, 分 析 并 补 充 披 露 业 务 在 贵 阳 以 外 城 市 的 可 复 制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如 发 行 人 业 务 可 持 续 性 和 可 复 制 性 存 在 不 确 定 因 素, 请 就 以 上 事 项 作 风 险 提 示 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三 ) 发 行 人 彭 家 湾 商 铺 2012 年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平 均 售 价 分 别 为 23,098.59 元 / 平 方 米 31,520.00 元 / 平 方 米 34,482.76 元 / 平 方 米 和 52,764.23 元 / 平 方 米,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当 地 同 区 域 同 类 型 的 情 况 说 明 彭 家 湾 商 铺 售 价 大 幅 上 涨 的 原 因 请 主 承 销 商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四 ) 最 近 三 年, 发 行 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分 别 为 489,320.56 万 元 535,621.30 万 元 及 3,417,435.11 万 元, 占 当 期 利 润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99.13%,76.69%,91.22%,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具 体 明 细,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的 具 28
体 依 据, 若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的, 并 补 充 披 露 估 值 结 论 评 估 方 法 及 重 要 参 数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审 计 机 构 对 上 述 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五 ) 发 行 人 用 于 抵 押 资 产 主 要 为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在 建 工 程, 且 正 在 办 理 房 产 权 证 手 续, 相 关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在 建 工 程 评 估 增 值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并 补 充 披 露 抵 押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评 估 价 值 和 评 估 增 值 情 况 ( 六 ) 抵 押 资 产 监 管 协 议 披 露 当 经 评 估 后 的 抵 押 资 产 总 价 值 和 偿 债 账 户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未 偿 还 本 息 金 额 2.5 倍 时, 抵 押 人 有 权 申 请 抵 押 资 产 进 行 增 值 释 放, 请 补 充 披 露 抵 押 资 产 释 放 的 相 关 债 券 持 有 人 审 议 决 策 程 序, 如 无 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过, 请 以 显 著 位 置 和 方 式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 七 ) 根 据 城 市 房 地 产 抵 押 管 理 办 法, 当 在 建 工 程 竣 工, 抵 押 人 已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后, 应 重 新 签 订 抵 押 合 同, 按 规 定 办 理 房 地 产 抵 押 登 记 请 抵 押 人 披 露 重 新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具 体 安 排 ( 八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抵 押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最 迟 于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首 期 发 行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相 关 机 构 办 理 完 毕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请 补 充 披 露 未 办 理 成 功 时 的 责 任 和 补 救 措 施 及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九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抵 押 权 与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出 现 冲 突 时, 如 何 保 障 本 次 债 券 本 息 偿 付, 同 时 请 披 露 将 尚 欠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款 从 抵 押 物 价 值 中 剔 除 后 重 新 计 算 的 抵 押 倍 数 29
( 十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提 供 抵 押 协 议 所 附 的 抵 押 资 产 清 单 ( 十 一 ) 发 行 人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针 对 第 一 期 50 亿 公 司 债 券 发 表 意 见,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重 新 对 本 次 债 券 150 亿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十 二 )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以 下 事 项 补 充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 1. 抵 押 资 产 是 否 权 属 清 晰,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权 利 瑕 疵, 是 否 存 在 一 物 多 押 或 其 他 任 何 权 利 负 担, 抵 押 人 的 抵 押 行 为 是 否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形 式 的 担 保 司 法 查 封 诉 讼 仲 裁 或 行 政 情 况 ; 2. 抵 押 人 就 提 供 抵 押 获 得 的 授 权 文 件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十 三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违 规 占 用 的 情 形 请 主 承 销 商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十 四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其 他 应 付 款 中 前 五 大 款 项 形 成 的 原 因 和 内 容 ( 十 五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补 充 披 露 主 要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主 营 业 务 ( 十 六 )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宏 立 城 瑞 安 物 流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了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和 杜 绝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归 还 贵 阳 宏 益 相 应 的 关 联 方 往 来 占 用 款 项, 贵 阳 宏 益 出 具 了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请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 十 七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30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 十 八 ) 经 查 阅 诚 信 档 案,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曾 被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 十 九 ) 请 发 行 人 规 范 表 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将 本 期 债 券 修 改 为 本 次 债 券 十 五 浙 江 日 发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对 如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近 几 年 波 动 较 大,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2.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流 动 比 率 和 速 动 比 率 较 低 ; 3.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资 金 回 笼 放 缓,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呈 下 降 趋 势 ; 4. 发 行 人 2014 年 度 营 业 利 润 大 幅 下 滑, 较 上 年 下 降 42.92% ( 二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家 族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 三 ) 根 据 本 所 关 于 发 布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本 次 31
债 券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债 券 上 市 后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请 发 行 人 就 上 述 事 项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四 ) 发 行 人 投 资 收 益 和 营 业 外 收 入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该 部 分 收 入 的 具 体 构 成 ( 五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32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六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津 证 监 措 施 字 2014 6 号 )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新 证 监 局 函 2012 42 号 )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沪 证 监 决 2014 8 号 )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发 表 并 明 确 意 见 十 六 无 锡 五 洲 国 际 装 饰 城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就 以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截 至 2014 年 末, 担 保 人 受 限 资 产 合 计 70.85 亿 元, 为 其 净 资 产 的 168%; 2. 截 至 2015 年 上 半 年 末, 担 保 人 合 并 口 径 总 资 产 为 193.58 亿 元, 其 中 发 行 人 资 产 178.24 亿 元 ( 二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33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三 )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部 分 来 自 向 客 户 放 贷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报 告 期 内 发 放 贷 款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营 主 体 业 务 对 象 业 务 模 式 业 务 规 模 贷 款 利 率 坏 账 计 提 等 ; 2. 该 项 业 务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对 发 行 人 整 体 经 营 及 偿 债 能 力 的 可 能 影 响 ; 3. 拟 采 取 何 种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上 述 贷 款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予 以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四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进 一 步 披 露 业 务 运 营 模 式 盈 利 模 式 等 ; 2. 商 品 专 业 批 发 市 场 和 多 功 能 商 业 综 合 体 各 自 的 销 售 与 自 持 策 略 ; 3. 在 建 项 目 的 已 投 资 金 额, 以 及 未 来 的 资 金 需 求 ; 34
4. 报 告 期 内 期 间 费 用 较 高 的 原 因, 以 及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否 与 发 行 人 业 务 模 式 相 符 ; 5. 与 杭 州 龙 安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及 长 春 市 中 南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重 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 6. 担 保 人 所 持 除 发 行 人 股 权 外 的 其 他 主 要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 五 )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发 行 人 目 前 推 动 向 轻 资 产 运 营 模 式 及 精 细 化 管 理 模 式 的 转 变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该 运 营 及 管 理 模 式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模 式 介 绍 目 前 进 展, 以 及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对 发 行 人 整 体 经 营 及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六 )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发 行 人 部 分 项 目 所 在 城 市 出 现 供 需 失 衡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具 体 信 息 : 1. 主 要 项 目 区 域, 特 别 是 无 锡 市 在 本 次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对 商 业 物 业 需 求, 以 及 经 济 景 气 状 况 ; 2. 发 行 人 在 供 需 失 衡 城 市 项 目 的 租 售 情 况, 以 及 项 目 去 化 措 施 或 安 排 ; 3. 上 述 供 需 失 衡 情 形 对 发 行 人 整 体 经 营 及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七 ) 请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对 本 次 债 券 的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及 应 急 保 障 方 案 是 否 具 有 可 行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八 )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担 保 人 主 要 资 产 为 发 行 人 100% 股 权 请 补 充 披 露 或 核 查 以 下 事 项 : 1.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补 充 披 露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的 具 体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股 权 境 外 资 金 等 ; 2. 请 主 承 销 商 结 合 上 述 情 况, 就 担 保 人 是 否 具 有 对 本 次 债 券 35
的 担 保 能 力 予 以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3.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及 主 承 销 商 对 上 述 担 保 事 项 是 否 履 行 了 担 保 人 内 部 有 权 机 构 的 决 策 程 序, 以 及 决 策 程 序 和 担 保 函 内 容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是 否 具 备 可 操 作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九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审 计 机 构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15 年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出 具 警 示 函 )( 2015 3 号 )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审 计 机 构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3 年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出 具 警 示 函 )(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 25 号 )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于 2013 年 被 深 圳 证 监 局 出 具 警 示 函 ( 深 圳 证 监 局 2013 22 号 ) 请 牵 头 及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以 及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十 ) 请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核 对, 并 对 相 关 内 容 予 以 调 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请 发 行 人 及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中 对 罚 息 违 约 金 等 违 约 责 任 的 金 额 或 计 算 方 式 予 以 明 确 ; 2. 请 担 保 人 在 担 保 函 中 对 所 担 保 的 本 次 债 券 名 称 予 以 明 确, 并 确 保 担 保 人 公 章 的 清 晰 可 辨 ; 3. 请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在 电 子 与 纸 质 申 请 文 件 一 致 的 承 诺 函 中 对 本 次 债 券 名 称 予 以 明 确 ; 36
4. 请 发 行 人 提 交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的 彩 色 扫 描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董 事 会 决 议 股 东 会 决 议 等 十 七 大 同 煤 矿 集 团 轩 岗 煤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 发 布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如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少 于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债 券 上 市 后 只 能 采 取 报 价 询 价 和 协 议 交 易 方 式,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请 发 行 人 就 上 述 事 项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二 ) 根 据 本 所 关 于 发 布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如 发 行 人 债 券 评 级 低 于 AA 级, 债 券 上 市 后 只 能 采 取 报 价 询 价 和 协 议 交 易 方 式,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请 发 行 人 就 上 述 事 项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三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为 251,382.47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比 重 为 17.94%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37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四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未 来 资 本 性 支 出 仍 然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报 告 期 内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的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工 程 进 度 投 资 金 额 后 续 投 资 资 金 未 来 产 能 未 来 投 产 安 排 相 关 销 售 计 划 等 ; 2. 应 对 煤 炭 价 格 下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结 合 煤 炭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补 充 分 析 并 披 露 上 述 事 项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及 对 发 行 人 未 来 财 务 状 况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五 ) 发 行 人 关 联 交 易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比 例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38
补 充 披 露 关 联 交 易 的 协 议 签 署 情 况 决 策 和 定 价 机 制 及 其 可 持 续 性, 并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六 ) 担 保 人 大 同 煤 矿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续 亏 损, 同 时 发 行 人 为 担 保 人 旗 下 主 要 盈 利 主 体 之 一,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分 析 并 披 露 担 保 人 对 此 次 债 券 是 否 具 有 担 保 能 力, 同 时 请 发 行 人 对 担 保 人 财 务 状 况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七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主 要 营 业 收 入 明 细 表 中, 其 他 及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中 其 他 的 具 体 内 容 分 类 依 据 及 其 合 理 性, 并 说 明 金 额 变 动 的 原 因 ( 八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2015 年 上 半 年 发 行 人 收 入 成 本 利 润 下 滑 明 显 的 原 因 及 对 此 采 取 的 相 关 经 营 措 施 ; 2. 下 属 子 公 司 采 矿 许 可 检 修 资 质 等 经 营 许 可 到 期 后 的 续 期 情 况 ; 3. 安 全 事 故 对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及 偿 债 能 力 构 成 的 影 响 ; 4. 各 项 主 营 业 务 的 毛 利 率 情 况 ; 5. 发 行 人 资 产 抵 押 质 押 等 资 产 受 限 情 况, 如 金 额 较 大, 请 作 风 险 提 示 ( 九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评 级 机 构 均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被 出 具 2013 6 号 2013 11 号 2013 24 号 等,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被 出 具 新 证 监 局 函 关 于 要 求 对 新 中 基 以 前 年 度 年 报 进 行 审 计 的 函 2012 49 号 新 39
证 监 局 函 关 于 约 见 国 富 浩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关 人 员 谈 话 的 函 2012 134 号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 31 号 广 东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12 号 等,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被 出 具 津 证 监 措 施 字 2014 1 号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十 八 北 京 神 雾 环 境 能 源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根 据 本 所 关 于 发 布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如 发 行 人 债 券 评 级 低 于 AA 级, 债 券 上 市 后 只 能 采 取 报 价 询 价 和 协 议 交 易 方 式,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 2.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有 息 债 务 为 292,230.1 万 元, 占 总 债 务 的 比 例 为 81.9%, 短 期 偿 债 压 力 较 大 ; 3.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波 动 较 大 ; 4. 评 级 报 告 关 注 的 主 要 风 险 ( 二 ) 发 行 人 下 游 客 户 所 处 行 业 低 迷,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对 发 行 人 未 来 经 营 活 动 及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并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三 ) 请 发 行 人 就 其 他 应 收 款 进 一 步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进 行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40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四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下 列 内 容 : 1. 发 行 人 在 所 处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及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情 况 ; 2. 报 告 期 内, 存 货 大 幅 增 长 的 原 因 ; 3. 发 行 人 享 有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府 补 贴 的 相 关 依 据 及 其 可 持 续 性 ; 4. 保 证 人 的 代 偿 能 力, 保 证 人 所 拥 有 的 除 发 行 人 股 权 外 的 其 41
他 主 要 资 产 的 权 利 限 制 及 是 否 存 在 后 续 权 利 限 制 安 排 ( 五 )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从 2012 年 开 始, 发 行 人 订 单 量 呈 爆 炸 式 增 加,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的 增 长 并 未 出 现 大 幅 增 长,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原 因 ( 六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金 额 为 42,500.00 万 元,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明 细 ( 七 ) 请 发 行 人 明 确 本 次 债 券 是 否 分 期 发 行 如 分 期 发 行, 请 披 露 分 期 发 行 安 排 ( 八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九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税 务 部 门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有 无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十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及 资 信 评 估 机 构 均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2013 28 号 津 证 监 措 施 字 2014 1 号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发 表 42
意 见 ( 十 一 ) 请 发 行 人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封 面 等 内 容, 并 予 以 修 订 十 九 江 苏 洋 河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较 大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43
( 二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三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二 十 江 苏 银 宝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1. 发 行 人 是 否 被 列 入 中 国 银 监 会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名 单 ( 监 管 类 ); 2. 报 告 期 内 来 自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的 现 金 流 入 与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的 明 细 金 额 及 占 比, 以 及 报 告 期 内 来 自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的 收 入 与 营 业 收 入 的 明 细 金 额 及 占 比, 计 算 口 径 见 附 件 ; 3. 发 行 人 是 否 按 照 公 司 法 建 立 了 现 代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健 全 完 善 的 决 策 机 制, 是 否 具 有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经 营 性 业 务 ; 44
4.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清 理 甄 别 情 况 对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影 响 ; 5.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是 否 涉 及 新 增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 6. 发 行 人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是 否 用 于 偿 还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或 者 投 向 不 产 生 经 营 性 收 入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 二 ) 请 发 行 人 对 下 列 事 项 作 出 承 诺 并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 1.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不 涉 及 新 增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 2.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不 用 于 偿 还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或 不 产 生 经 营 性 收 入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 三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各 业 务 板 块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信 息 : 1. 盐 业 生 产 销 售 板 块 与 现 代 农 业 板 块 的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模 式 及 上 下 游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等 ; 2.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板 块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业 务 板 块 的 项 目 取 得 方 式 业 务 模 式 盈 利 模 式 主 要 在 建 及 拟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类 型 投 资 金 额 后 续 投 资 资 金 需 求 及 项 目 预 期 收 益 等 ( 四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为 11.58 亿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是 18.54%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基 本 情 况 相 应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占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的,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 45
(1) 往 来 占 款 或 者 资 金 拆 借 等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权 限 和 程 序 定 价 机 制 ( 关 联 方 往 来 参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2)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构 成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3) 明 确 披 露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应 履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及 内 外 部 约 束 机 制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五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信 息 : 1. 报 告 期 内 各 业 务 板 块 的 毛 利 润 与 毛 利 率 情 况 ; 2. 报 告 期 内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与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的 具 体 内 容 ( 六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明 确 本 次 债 券 是 否 分 期 发 行 ; 若 分 期 发 行, 请 补 充 披 露 本 期 发 行 安 排 ( 七 ) 请 发 行 人 将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主 营 业 务 介 绍 及 财 务 分 析 部 分 的 信 息 更 新 至 2015 年 6 月 末 ( 八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中 介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 深 圳 证 监 局 2013 46
22 号 )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