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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全 体 董 事 签 名 : 唐 灼 林 邱 业 致 谢 威 炜 何 卫 锋 麦 志 荣 彭 晓 伟 全 体 监 事 签 名 : 周 德 永 岑 美 玲 赵 修 河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 邱 业 致 谢 威 炜 徐 震 杨 雅 莉 向 贤 青 2016 年 7 月 28 日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企 业 ) 股 权, 为 保 证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完 成,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本 企 业 谨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企 业 已 提 供 了 本 次 交 易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并 无 隐 瞒 遗 漏 虚 假 或 误 导 之 处 ; 2 本 企 业 保 证 为 本 次 重 组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同 时 承 诺 向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各 中 介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资 料 或 副 本 资 料, 资 料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与 其 原 始 资 料 或 原 件 一 致, 所 有 文 件 的 签 名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3 本 企 业 的 上 述 承 诺 如 与 事 实 不 符, 本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给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特 此 承 诺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力 2016 年 7 月 28 日

北 大 先 行 科 技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北 大 先 行 科 技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企 业 ) 作 为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本 企 业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企 业 已 提 供 了 本 次 交 易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并 无 隐 瞒 遗 漏 虚 假 或 误 导 之 处 ; 2 本 企 业 保 证 为 本 次 重 组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同 时 承 诺 向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各 中 介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资 料 或 副 本 资 料, 资 料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与 其 原 始 资 料 或 原 件 一 致, 所 有 文 件 的 签 名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3 本 企 业 的 上 述 承 诺 如 与 事 实 不 符, 本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给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如 本 次 交 易 因 涉 嫌 所 提 供 或 者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 在 案 件 调 查 结 论 明 确 之 前, 本 企 业 将 暂 停 转 让 在 东 方 精 工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本 承 诺 函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承 诺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大 先 行 科 技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北 大 先 行 科 技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力 2016 年 7 月 28 日

宁 德 时 代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宁 德 时 代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企 业 ) 作 为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本 企 业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企 业 已 提 供 了 本 次 交 易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并 无 隐 瞒 遗 漏 虚 假 或 误 导 之 处 ; 2 本 企 业 保 证 为 本 次 重 组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同 时 承 诺 向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各 中 介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资 料 或 副 本 资 料, 资 料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与 其 原 始 资 料 或 原 件 一 致, 所 有 文 件 的 签 名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3 本 企 业 的 上 述 承 诺 如 与 事 实 不 符, 本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给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如 本 次 交 易 因 涉 嫌 所 提 供 或 者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 在 案 件 调 查 结 论 明 确 之 前, 本 企 业 将 暂 停 转 让 在 东 方 精 工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本 承 诺 函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承 诺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宁 德 时 代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宁 德 时 代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世 霖 2016 年 7 月 28 日

北 京 汽 车 集 团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北 京 汽 车 集 团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企 业 ) 作 为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本 企 业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企 业 已 提 供 了 本 次 交 易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并 无 隐 瞒 遗 漏 虚 假 或 误 导 之 处 ; 2 本 企 业 保 证 为 本 次 重 组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同 时 承 诺 向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各 中 介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资 料 或 副 本 资 料, 资 料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与 其 原 始 资 料 或 原 件 一 致, 所 有 文 件 的 签 名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3 本 企 业 的 上 述 承 诺 如 与 事 实 不 符, 本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给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如 本 次 交 易 因 涉 嫌 所 提 供 或 者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 在 案 件 调 查 结 论 明 确 之 前, 本 企 业 将 暂 停 转 让 在 东 方 精 工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本 承 诺 函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承 诺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京 汽 车 集 团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北 京 汽 车 集 团 产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勇 2016 年 7 月 28 日

北 汽 福 田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北 汽 福 田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企 业 ) 作 为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本 企 业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企 业 已 提 供 了 本 次 交 易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并 无 隐 瞒 遗 漏 虚 假 或 误 导 之 处 ; 2 本 企 业 保 证 为 本 次 重 组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同 时 承 诺 向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各 中 介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资 料 或 副 本 资 料, 资 料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与 其 原 始 资 料 或 原 件 一 致, 所 有 文 件 的 签 名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3 本 企 业 的 上 述 承 诺 如 与 事 实 不 符, 本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给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如 本 次 交 易 因 涉 嫌 所 提 供 或 者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 在 案 件 调 查 结 论 明 确 之 前, 本 企 业 将 暂 停 转 让 在 东 方 精 工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本 承 诺 函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承 诺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汽 福 田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北 汽 福 田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徐 和 谊 2016 年 7 月 28 日

青 海 普 仁 智 能 科 技 研 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青 海 普 仁 智 能 科 技 研 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本 企 业 ) 作 为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本 企 业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企 业 已 提 供 了 本 次 交 易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并 无 隐 瞒 遗 漏 虚 假 或 误 导 之 处 ; 2 本 企 业 保 证 为 本 次 重 组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同 时 承 诺 向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各 中 介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资 料 或 副 本 资 料, 资 料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与 其 原 始 资 料 或 原 件 一 致, 所 有 文 件 的 签 名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3 本 企 业 的 上 述 承 诺 如 与 事 实 不 符, 本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给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如 本 次 交 易 因 涉 嫌 所 提 供 或 者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 在 案 件 调 查 结 论 明 确 之 前, 本 企 业 将 暂 停 转 让 在 东 方 精 工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本 承 诺 函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承 诺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青 海 普 仁 智 能 科 技 研 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青 海 普 仁 智 能 科 技 研 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高 力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