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Similar documents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必 须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年 度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 二 ) 最 近 两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 ( 三 ) 最 近 一 年 的 股 本 变 动 情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第 六 条 为 公 司 出 具 专 项 文 件 的 证 券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守 信, 认 真 履 行 审 慎 核 查 义 务, 按 照 依 法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行 业 执 业 规 范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股票代码:000936

目 录 1.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3 3.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建 议 名 单 4 4.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4.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修 订 公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暂行办法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4D F736F F D20B4BAC7EFBABDBFD549504F C4EAB3D6D0F8B6BDB5BCB1A8B8E6>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证 监 会 发 布 新 的 创 业 板 首 发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5 月 17 日, 证 监 会 发 布 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99 号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新 的 首 发 管 理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Microsoft Word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doc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4D F736F F D203231A1A2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C9CFCAD0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注 2: 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使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上证指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清稿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 海航B股 编号: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二纺机 二纺B股 公告编码:临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5.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意 见 是 否 与 公 司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结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规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在 当 时 并 不 是 必 须 履 行 的 前 置 程 序, 在 上 述 预 案 中 未 将 其 作 为 回 购 的 必 要 条 件 (2)2015 年 9 月 2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1) 本 激 励 计 划 采 用 的 激 励 形 式 为 限 制 性 股 票 根 据 本 计 划 拟 授 予 给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数 量 300 万 股, 占 本 计 划 签 署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5,000 万 股 的 2%, 其 中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第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期 货 公 司 对 预 计 负 债 进 行 专 项 说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Transcription: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行 为,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企 业 及 其 他 成 长 型 创 业 企 业 的 发 展,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根 据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发 行 人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第 四 条 发 行 人 依 法 披 露 的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发 行 人 作 为 信 息 披 露 第 一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和 其 他 资 料, 全 面 配 合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第 五 条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诚 实 守 信, 全 面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不 得 在 发 行 上 市 中 损 害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第 六 条 保 荐 人 及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守 业 务 规 则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进 行 审 慎 核 查, 督 导 发 行 人 规 范 运 行, 对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进 行 核 查,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发 行 条 件 作 出 专 业 判 断, 并 确 保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招 股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第 七 条 为 股 票 发 行 出 具 文 件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守 本 行 业 的 业 务 标 准 和 执 业 规 范, 对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业 务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验 证, 确 保 所 出 具 的 相 关 专 业 文 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第 八 条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依 法 对 发 行 人 申 请 文 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依 法 核 准 发 行 人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发 行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制 定 业 务 规 则, 创 造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环 境, 保 障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正 常 运 行 第 九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申 请 文 件 核 准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不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投 资 者 自 主 判 断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因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变 化 或 者 股 票 价 格 变 动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第 十 条 创 业 板 市 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与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 2 -

适 应 的 投 资 者 准 入 制 度, 向 投 资 者 充 分 提 示 投 资 风 险, 注 重 投 资 者 需 求,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章 发 行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发 行 人 是 依 法 设 立 且 持 续 经 营 三 年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可 以 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 ; ( 二 ) 最 近 两 年 连 续 盈 利, 最 近 两 年 净 利 润 累 计 不 少 于 一 千 万 元 ; 或 者 最 近 一 年 盈 利, 最 近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少 于 五 千 万 元 净 利 润 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 三 )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二 千 万 元, 且 不 存 在 未 弥 补 亏 损 ; ( 四 ) 发 行 后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三 千 万 元 第 十 二 条 发 行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已 足 额 缴 纳, 发 起 人 或 者 股 东 用 作 出 资 的 资 产 的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已 办 理 完 毕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资 产 不 存 在 重 大 权 属 纠 纷 第 十 三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主 要 经 营 一 种 业 务,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及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 3 -

第 十 四 条 发 行 人 最 近 两 年 内 主 营 业 务 和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更 第 十 五 条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清 晰, 控 股 股 东 和 受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所 持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不 存 在 重 大 权 属 纠 纷 第 十 六 条 发 行 人 具 有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审 计 委 员 会 制 度,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能 够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发 行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股 东 投 票 计 票 制 度, 建 立 发 行 人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者 依 法 行 使 收 益 权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监 督 权 求 偿 权 等 股 东 权 利 第 十 七 条 发 行 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和 披 露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的 规 定,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地 反 映 了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并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且 被 有 效 执 行, 能 够 合 理 保 证 公 司 运 行 效 率 合 法 合 规 和 财 务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并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无 保 留 结 论 的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第 十 九 条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忠 实 勤 勉,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资 格, 且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尚 在 禁 入 期 的 ; ( 二 ) 最 近 三 年 内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最 近 一 年 - 4 -

内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的 ; ( 三 ) 因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尚 未 有 明 确 结 论 意 见 的 第 二 十 条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三 年 内 不 存 在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三 年 内 不 存 在 未 经 法 定 机 关 核 准, 擅 自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或 者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虽 然 发 生 在 三 年 前, 但 目 前 仍 处 于 持 续 状 态 的 情 形 第 三 章 发 行 程 序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应 当 依 法 就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具 体 方 案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及 其 他 必 须 明 确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并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时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还 应 当 依 法 合 理 制 定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具 体 方 案 并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就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 ( 一 ) 股 票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 ( 二 ) 发 行 对 象 ; ( 三 ) 发 行 方 式 ; - 5 -

( 四 ) 价 格 区 间 或 者 定 价 方 式 ; ( 五 )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 六 )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方 案 ; ( 七 ) 决 议 的 有 效 期 ; ( 八 ) 对 董 事 会 办 理 本 次 发 行 具 体 事 宜 的 授 权 ; ( 九 ) 其 他 必 须 明 确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申 请 文 件, 由 保 荐 人 保 荐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报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荐 人 保 荐 发 行 人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应 当 对 发 行 人 的 成 长 性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审 慎 判 断 并 出 具 专 项 意 见 发 行 人 为 自 主 创 新 企 业 的, 还 应 当 在 专 项 意 见 中 说 明 发 行 人 的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并 分 析 其 对 成 长 性 的 影 响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后,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受 理 申 请 文 件 后,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审, 由 创 业 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建 立 健 全 对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底 稿 的 检 查 制 度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自 申 请 文 件 受 理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依 法 对 发 行 人 的 发 行 申 请 作 出 予 以 核 准 中 止 审 核 终 止 审 核 不 予 核 准 的 决 定, 并 出 具 相 关 文 件 发 行 人 根 据 要 求 补 充 修 改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发 行 人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发 行 股 票, - 6 -

发 行 时 点 由 发 行 人 自 主 选 择 ;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未 发 行 的, 核 准 文 件 失 效, 须 重 新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方 可 发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发 行 申 请 核 准 后 至 股 票 发 行 结 束 前, 发 行 人 应 当 及 时 更 新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内 容, 财 务 报 表 过 期 的, 发 行 人 还 应 当 补 充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文 件 ; 保 荐 人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持 续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职 责 ; 其 间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的, 发 行 人 应 当 暂 缓 或 者 暂 停 发 行,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出 现 不 符 合 发 行 条 件 事 项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撤 回 核 准 决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未 获 核 准 的, 发 行 人 可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不 予 核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后 再 次 提 出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第 四 章 信 息 披 露 第 三 十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以 投 资 者 的 决 策 需 要 为 导 向,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和 披 露 招 股 说 明 书, 内 容 简 明 易 懂, 语 言 浅 白 平 实, 便 于 中 小 投 资 者 阅 读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创 业 板 招 股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是 信 息 披 露 的 最 低 要 求 不 论 准 则 是 否 有 明 确 规 定, 凡 是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均 应 当 予 以 披 露 第 三 十 二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显 要 位 置 作 如 下 提 示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 7 -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分 析 并 完 整 披 露 对 其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所 有 因 素, 充 分 揭 示 相 关 风 险, 并 披 露 保 荐 人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结 论 意 见 第 三 十 四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以 及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作 出 的 承 诺 事 项 承 诺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对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采 取 的 约 束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延 长 锁 定 期 限 或 者 相 关 股 东 减 持 意 向 的 承 诺 ; ( 二 )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 ( 三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 ( 四 )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 ( 五 )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的 安 排 及 承 诺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行 人 及 其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上 签 名 盖 章,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荐 人 及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应 当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在 核 查 意 见 上 签 名 盖 章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出 具 确 认 意 见, 并 签 名 盖 章 - 8 -

第 三 十 六 条 招 股 说 明 书 引 用 的 财 务 报 表 在 其 最 近 一 期 截 止 日 后 六 个 月 内 有 效 特 别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可 申 请 适 当 延 长, 但 至 多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以 年 度 末 半 年 度 末 或 者 季 度 末 为 截 止 日 第 三 十 七 条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六 个 月, 自 公 开 发 行 前 招 股 说 明 书 最 后 一 次 签 署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三 十 八 条 发 行 人 申 请 文 件 受 理 后, 应 当 及 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预 先 披 露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发 行 人 可 在 公 司 网 站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所 披 露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且 不 得 早 于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披 露 的 时 间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行 人 及 保 荐 人 应 当 对 预 先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负 责, 一 经 申 报 及 预 披 露,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并 确 保 不 存 在 故 意 隐 瞒 及 重 大 差 错 第 四 十 条 预 先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能 含 有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信 息 发 行 人 应 当 在 预 先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的 显 要 位 置 作 如 下 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之 用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正 式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作 为 投 资 决 定 的 依 据 第 四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及 其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保 证 预 先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 9 -

整 及 时 第 四 十 二 条 发 行 人 股 票 发 行 前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全 文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 同 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刊 登 提 示 性 公 告, 告 知 投 资 者 网 上 刊 登 的 地 址 及 获 取 文 件 的 途 径 发 行 人 应 当 将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于 公 司 网 站,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前 款 规 定 的 刊 登 时 间 第 四 十 三 条 保 荐 人 出 具 的 发 行 保 荐 书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文 件 及 其 他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应 当 作 为 招 股 说 明 书 备 查 文 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和 公 司 网 站 披 露 第 四 十 四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将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备 查 文 件 置 备 于 发 行 人 拟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和 其 他 承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以 备 公 众 查 阅 第 四 十 五 条 申 请 文 件 受 理 后 至 发 行 人 发 行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依 法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 前, 发 行 人 及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以 广 告 说 明 会 等 方 式 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进 行 宣 传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建 立 适 合 创 业 板 特 点 的 上 市 交 易 退 市 等 制 度, 加 强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约 束, 督 促 保 荐 人 履 行 持 续 督 导 义 务, 对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行 为,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监 管 措 - 10 -

施 第 四 十 七 条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建 立 适 合 创 业 板 特 点 的 市 场 风 险 警 示 及 投 资 者 持 续 教 育 的 制 度, 督 促 发 行 人 建 立 健 全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制 度 以 及 防 范 和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第 四 十 八 条 自 申 请 文 件 受 理 之 日 起,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即 对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的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存 在 自 相 矛 盾 或 者 同 一 事 实 表 述 不 一 致 且 有 实 质 性 差 异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中 止 审 核 并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受 理 相 关 保 荐 代 表 人 推 荐 的 发 行 申 请 第 四 十 九 条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终 止 审 核 并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受 理 发 行 人 的 发 行 申 请, 并 依 照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发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保 荐 人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条 发 行 人 不 符 合 发 行 条 件 以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发 行 核 准 的, 发 行 人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干 扰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工 作 的, 发 行 人 或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股 东 - 11 -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签 名 盖 章 系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的, 发 行 人 及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进 行 宣 传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终 止 审 核 并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受 理 发 行 人 的 发 行 申 请, 并 依 照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五 十 一 条 保 荐 人 出 具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发 行 保 荐 书 的, 保 荐 人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干 扰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工 作 的, 保 荐 人 或 其 相 关 签 名 人 员 的 签 名 盖 章 系 伪 造 或 变 造 的, 或 者 不 履 行 其 他 法 定 职 责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和 保 荐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未 勤 勉 尽 责, 所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接 受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券 发 行 专 项 文 件,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接 受 相 关 签 名 人 员 出 具 的 证 券 发 行 专 项 文 件, 并 依 照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发 行 人 保 荐 人 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制 作 或 者 出 具 文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擅 自 改 动 招 股 说 明 书 或 者 其 他 已 提 交 文 件 的, 或 者 拒 绝 答 复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提 出 的 相 关 问 题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相 关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责 令 改 正 等 监 管 措 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并 公 布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等 行 政 处 罚 第 五 十 四 条 发 行 人 披 露 盈 利 预 测, 利 润 实 现 数 如 未 达 到 盈 - 12 -

利 预 测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报 刊 上 公 开 作 出 解 释 并 道 歉 ; 情 节 严 重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给 予 警 告 等 行 政 处 罚 利 润 实 现 数 未 达 到 盈 利 预 测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外, 中 国 证 监 会 还 可 以 自 确 认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受 理 该 公 司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申 请 注 册 会 计 师 为 上 述 盈 利 预 测 出 具 审 核 报 告 的 过 程 中 未 勤 勉 尽 责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相 关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等 监 管 措 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并 公 布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等 行 政 处 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61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创 业 板 推 荐 工 作 的 指 引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0 8 号 ) 同 时 废 止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