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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导 言..... 1-3 3 A. 任 务.... 1 3 B. 本 说 明 的 范 围... 2 3 C.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采 取 的 行 动... 3 3 二 第 9/CMP.2 号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4-16 4 A. 背 景... 4-6 4 B. 为 尽 量 减 少 针 对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的 争 端 指 控 和 诉 求 的 风 险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7-9 5 C. 为 回 应 私 营 或 公 营 法 律 实 体 就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之 下 的 项 目 活 动 提 出 的 关 注 或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10-15 6 D. 在 2008-2009 两 年 期 方 案 概 算 中 列 入 资 源 需 要... 16 7 三 结 论..... 17-18 7

page 3 一 导 A. 任 务 言 1.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 第 9/CMP.2 号 决 定 请 执 行 秘 书 采 取 若 干 行 动 ( 尤 其 是 为 回 应 参 与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所 设 机 制 的 私 营 或 公 营 法 律 实 体 提 出 的 关 注 和 问 题 ), 以 尽 量 减 少 针 对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发 生 争 端 指 控 和 诉 求 的 风 险 1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还 请 执 行 秘 书 在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 尤 其 是 根 据 可 能 出 现 的 关 于 组 成 机 构 的 任 何 关 注 或 问 题 ) 向 其 作 出 报 告 B. 本 说 明 的 范 围 2. 本 文 件 载 有 一 份 报 告, 介 绍 了 执 行 秘 书 根 据 第 9/CMP.2 号 决 定 采 取 的 行 动, 尤 其 是 :(1) 为 尽 量 减 少 针 对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发 生 争 端 指 控 和 诉 求 的 风 险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2) 为 回 应 2006 年 11 月 至 2007 年 8 月 期 间 参 与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所 设 机 制 的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提 出 的 关 注 或 问 题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C.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采 取 的 行 动 供 指 导 3. 请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审 议 本 报 告 并 就 执 行 秘 书 应 采 取 的 进 一 步 行 动 提 1 此 处 所 指 组 成 机 构 包 括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执 行 理 事 会 联 合 执 行 监 督 委 员 会 遵 约 委 员 会 和 京 都 议 定 书 第 八 条 设 立 的 专 家 审 评 组

page 4 二 第 9/CMP.2 号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A. 背 景 4. 目 前,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正 在 讨 论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的 特 权 和 豁 免 问 题 2 正 在 审 议 的 事 项 包 括 : 有 哪 些 备 选 办 法 可 提 供 一 个 法 律 制 度, 这 种 法 律 制 度 为 处 理 私 营 或 公 营 实 体 及 法 律 实 体 针 对 在 这 些 机 构 任 职 者 提 出 的 争 端 指 控 和 诉 求 确 保 了 必 要 的 豁 免 并 作 出 了 安 排 5. 在 第 二 届 会 议 上,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了 第 9/CMP.2 号 决 定, 该 决 定 要 求 执 行 秘 书 采 取 若 干 行 动, 以 尽 量 减 少 针 对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的 法 律 行 动 风 险 具 体 而 言,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请 执 行 秘 书 : (a) 采 取 行 动, 包 括 在 切 实 可 行 情 况 下 出 面 斡 旋, 特 别 是 应 对 参 与 根 据 京 都 议 定 书 第 六 条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七 条 设 立 的 机 制 的 私 营 或 公 营 法 律 实 体 提 出 的 关 注 或 问 题, 以 求 尽 量 减 少 针 对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人 发 生 争 端 指 控 和 诉 求 的 风 险 ; (b) 向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任 何 个 人 就 与 履 行 公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关 注 或 问 题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和 协 助 ; (c) 酌 情 就 提 出 的 任 何 关 注 或 问 题 征 求 有 关 组 成 机 构 主 席 的 意 见 ; (d) 酌 情 与 ( 各 ) 所 涉 缔 约 方 的 国 家 联 络 中 心 和 主 管 部 门 联 系, 以 讨 论 所 提 出 的 关 注 或 问 题 ; (e) 在 具 备 资 源 的 前 提 下 并 在 其 总 体 概 算 权 力 范 围 内 为 第 9/CMP.2 号 决 定 所 述 活 动 支 付 必 要 费 用 ; (f) 将 本 决 定 所 述 活 动 的 资 源 需 要 列 入 2008-2009 两 年 期 方 案 概 算 ; (g) 在 认 为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特 别 是 联 系 可 能 提 出 的 与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有 关 的 任 何 关 注 或 问 题, 向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2 欲 了 解 进 一 步 信 息, 见 文 件 FCCC/KP/CMP/2005/6 FCCC/SBI/2006/6 FCCC/SBI/ 2006/20 和 FCCC/SBI/2006/21

page 5 6. 根 据 该 项 决 定, 执 行 秘 书 已 采 取 了 若 干 行 动, 以 尽 量 减 少 针 对 在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发 生 争 端 指 控 和 诉 求 的 风 险 ; 还 采 取 了 一 些 行 动, 以 回 应 参 与 京 都 议 定 书 所 设 机 制 的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提 出 的 关 注 或 问 题 本 报 告 载 有 对 这 些 行 动 的 概 述 B. 为 尽 量 减 少 针 对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的 争 端 指 控 和 诉 求 的 风 险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7. 执 行 秘 书 已 采 取 了 若 干 行 动, 以 加 强 秘 书 处 向 各 组 成 机 构 提 供 的 支 助 在 内 罗 毕 第 二 届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结 束 后, 执 行 秘 书 继 续 聘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确 保 秘 书 处 继 续 向 这 些 机 构 提 供 高 品 质 支 助 其 中 包 括 一 位 法 律 干 事, 聘 用 法 律 干 事 是 为 了 向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执 行 理 事 会 ( 下 文 称 执 行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 和 联 合 执 行 监 督 委 员 会 ( 联 合 执 行 监 委 会 ) 提 供 法 律 支 助 这 有 助 于 确 保 执 行 理 事 会 和 联 合 执 行 监 委 会 以 及 这 些 机 构 设 立 的 小 组 和 工 作 组 的 决 定 符 合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的 模 式 程 序 和 指 南, 而 且 在 法 律 上 是 妥 当 的 这 些 新 员 额 中 有 许 多 员 额 的 资 金 来 自 自 愿 捐 款 以 及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和 联 合 执 行 项 目 的 收 益 分 成 8. 2007 年 举 行 的 组 成 机 构 会 议 是 在 秘 书 处 的 所 在 地 波 恩 举 行 的, 按 照 秘 书 处 的 总 部 协 定 的 规 定, 在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享 有 特 权 和 豁 免 3 9.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24/CMP.1 号 决 定 请 秘 书 处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第 八 条 之 下 设 立 的 专 家 审 评 组 中 参 与 京 都 议 定 书 第 八 条 下 的 初 次 审 评 工 作 的 成 员 拟 订 和 实 施 培 训 方 案, 该 方 案 应 包 括 专 家 考 试 要 求 根 据 该 项 决 定, 秘 书 处 2006 年 拟 订 了 一 项 在 线 方 案 要 求 所 有 希 望 以 专 家 审 评 组 成 员 身 份 参 与 的 专 家 完 成 在 线 课 程 并 通 过 秘 书 处 主 持 的 考 试 该 培 训 方 案 的 目 的 是, 探 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的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审 评 工 作 的 诸 项 要 求 并 确 保 所 有 参 与 审 评 工 作 的 个 人 都 得 到 了 充 分 培 训 培 训 方 案 的 执 行 工 作 依 赖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补 充 基 金 当 前 两 年 期 该 项 捐 款 处 于 最 低 水 平, 下 一 个 两 年 期 该 培 训 方 案 的 进 一 步 执 行 工 作 将 有 赖 于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支 助 3 FCCC/KP/CMP/2005/6, 第 9 段

page 6 C. 为 回 应 私 营 或 公 营 法 律 实 体 就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之 下 的 项 目 活 动 提 出 的 关 注 或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10. 2006 年 10 月 至 2007 年 8 月 期 间, 执 行 秘 书 收 到 了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发 给 执 行 理 事 会 的 12 封 来 信, 它 们 就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之 下 的 项 目 活 动 表 达 了 关 注 或 提 出 了 问 题 这 些 信 件 涉 及 : (a) 理 事 会 作 出 的 拒 绝 项 目 活 动 的 认 证 与 登 记 请 求 决 定 ; (b) 理 事 会 作 出 的 拒 绝 一 个 项 目 活 动 的 偏 离 原 订 内 容 的 请 求 ; (c) 理 事 会 作 出 的 对 于 一 项 已 登 记 项 目 活 动 仅 发 放 一 部 分 请 求 核 证 排 减 量 的 决 定 ; (d) 方 法 学 小 组 给 理 事 会 的 建 议 ; (e) 理 事 会 延 误 审 议 一 个 项 目 活 动 11. 一 些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称, 由 于 执 行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它 们 蒙 受 了 高 达 数 百 万 欧 元 的 损 失 ( 包 括 在 迅 速 启 动 核 证 排 减 量 中 的 损 失 ), 还 有 由 于 外 界 的 负 面 报 导 对 其 名 誉 造 成 的 损 失 12. 对 于 两 个 项 目 活 动,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请 求 执 行 理 事 会 在 不 损 害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和 补 救 办 法 的 条 件 下 ( 其 中 包 括 启 动 法 律 诉 讼 的 权 利 ) 撤 回 其 决 定 13.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在 这 些 来 信 中 提 出 的 主 要 关 注 是 : (a) 理 事 会 未 能 依 照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的 模 式 和 程 序 中 规 定 的 审 评 程 序 ( 见 第 3/CMP.1 号 决 定 ); (b) 理 事 会 违 反 了 正 当 程 序 原 则 ; (c)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的 模 式 和 程 序 以 及 理 事 会 对 这 些 模 式 和 程 序 的 解 释 都 缺 乏 透 明 度 ; (d) 理 事 会 关 于 类 似 项 目 活 动 的 决 定 中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14. 执 行 秘 书 将 每 封 来 信 转 给 了 执 行 理 事 会 审 议, 连 同 对 所 提 出 问 题 的 分 析 和 一 份 关 于 主 席 和 / 或 理 事 会 应 怎 样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的 建 议 15. 秘 书 处 代 表 执 行 理 事 会 主 席 向 每 个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发 函 澄 清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说 明 理 事 会 为 回 应 来 信 所 采 取 行 动 的 近 况, 并 / 或 建 议 项 目 活 动 重 新 提 交 理 事 会 审 议 在 这 些 回 信 中, 秘 书 处 通 知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如 下 :

page 7 (a) 在 2 个 案 例 中, 执 行 理 事 会 审 议 了 项 目 参 与 方 提 供 的 新 信 息 或 补 充 信 息 并 决 定 对 项 目 活 动 进 行 登 记 或 发 放 核 证 排 减 量 ; (b) 在 1 个 案 例 中, 执 行 理 事 会 重 新 审 议 了 方 法 学 小 组 的 建 议 并 提 议 项 目 参 与 方 提 交 一 份 关 于 偏 离 原 订 内 容 的 请 求 ; (c) 在 1 个 案 例 中, 方 法 学 小 组 仍 在 审 议 提 议 该 项 目 活 动 使 用 的 方 法, 将 在 下 次 会 议 上 确 定 提 交 理 事 会 的 建 议 定 稿 ; (d) 在 8 个 案 例 中, 秘 书 处 代 表 执 行 理 事 会 通 知 项 目 参 与 方 项 目 活 动 被 拒 绝 的 原 因, 并 请 项 目 参 与 方 提 交 一 份 请 求 对 建 议 的 方 法 学 进 行 修 订 或 请 求 进 行 项 目 活 动 登 记 ; 在 其 中 一 个 案 例 中, 秘 书 处 注 意 到 所 涉 项 目 活 动 已 重 新 提 交 请 求 登 记 D. 在 2008-2009 两 年 期 方 案 概 算 中 列 入 资 源 需 要 16. 执 行 秘 书 将 秘 书 处 的 法 律 支 助 重 新 组 织 和 整 合 为 一 个 新 的 法 律 事 务 处 方 案, 并 准 备 了 聘 用 更 多 工 作 人 员 的 资 源, 以 便 向 组 成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支 助 附 属 履 行 机 构 ( 履 行 机 构 )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在 对 拟 议 方 案 概 算 进 行 讨 论 期 间, 缔 约 方 决 定, 在 2008-2009 两 年 期 方 案 概 算 中 不 应 为 第 9/CMP.2 号 决 定 所 述 活 动 列 入 任 何 其 它 资 源 需 要 三 结 论 17. 秘 书 处 提 供 的 支 助 有 助 于 确 保 组 成 机 构 的 工 作 及 决 定 能 保 持 高 质 量 且 符 合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通 过 的 模 式 程 序 和 指 南 已 采 取 了 及 时 行 动 回 复 参 与 这 些 机 制 ( 特 别 是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 的 私 营 法 律 实 体 的 关 注 函, 在 所 有 案 例 中 都 向 执 行 理 事 会 提 供 了 协 助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理 事 会 依 据 秘 书 处 的 咨 询 意 见, 重 新 审 议 和 修 正 了 以 前 的 决 定 执 行 秘 书 将 继 续 改 善 向 组 成 机 构 和 专 家 审 评 组 提 供 的 支 助 和 协 助, 并 及 时 回 应 参 与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各 机 制 的 私 营 或 公 营 法 律 实 体 提 出 的 关 注 和 问 题

page 8 18. 在 履 行 机 构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缔 约 方 还 认 识 到, 尽 管 第 9/CMP.2 号 决 定 授 权 执 行 秘 书 采 取 若 干 行 动, 但 该 项 决 定 并 未 涉 及 在 京 都 议 定 书 之 下 设 立 的 各 组 成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的 豁 免 这 一 根 本 性 问 题 缔 约 方 需 要 作 出 这 样 一 项 决 定 : 该 决 定 为 要 在 这 些 机 构 任 职 的 个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特 权 和 豁 免, 而 且 要 作 出 相 关 安 排, 处 理 这 些 个 人 以 京 都 议 定 书 组 成 机 构 成 员 的 公 职 身 份 作 出 的 决 定 所 涉 任 何 争 端 指 控 或 诉 求 的 实 质 内 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