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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省 级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创 新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方 式, 更 好 地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放 大 作 用 和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促 进 全 省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和 快 速 成 长, 根 据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运 用 政 府 引 导 基 金 促 进 股 权 投 资 加 快 发 展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4 17 号 )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省 级 股 权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政 办 发 2014 44 号 )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山 东 省 省 级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并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山 东 省 省 级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引 导 基 金 ) 是 指 由 省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并 按 市 场 化 方 式 募 集 运 作 的 政 策 性 基 金 第 三 条 引 导 基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省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用 于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资 金, 其 他 政 府 性 资 金, 中 央 财 政 切 块 下 达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 或 基 金 ), 以 及 引 导 基 金 运 行 中 产 生 的 收 益 等 第 四 条 引 导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参 股 方 式, 与 省 内 外 社 会 资 本 及 2

其 他 政 府 资 金 合 作 设 立 或 以 增 资 方 式 参 股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子 基 金 ) 本 细 则 所 称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也 称 种 子 基 金, 是 指 专 门 投 资 于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小 微 企 业 的 一 种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第 五 条 引 导 基 金 实 行 决 策 与 管 理 相 分 离 的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政 府 引 导 市 场 运 作 防 范 风 险 滚 动 发 展 的 原 则 进 行 投 资 管 理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设 立 引 导 基 金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引 导 基 金 的 资 金 筹 集 支 持 方 向, 对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子 基 金 进 行 决 策, 协 调 解 决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根 据 需 要, 也 可 以 聘 请 适 量 的 业 内 专 家 为 成 员 引 导 基 金 决 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以 下 称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 设 在 省 财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省 金 融 办 负 责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和 协 调 的 日 常 事 务 性 工 作 省 科 技 厅 省 中 小 企 业 局 ( 以 下 统 称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小 微 企 业 项 目 库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项 目 备 选 库, 为 参 股 子 基 金 提 供 项 目 信 息 查 询 和 对 接 服 务, 并 监 督 子 基 金 投 向, 但 不 干 预 子 基 金 具 体 投 资 业 务 和 投 资 项 目 的 确 定 第 七 条 省 财 政 厅 代 表 省 政 府 履 行 引 导 基 金 出 资 人 职 责, 山 东 省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根 据 授 权 3

代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省 金 融 办 作 为 省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根 据 省 级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提 出 的 支 持 重 点 申 报 要 求, 对 外 公 开 征 集 或 招 标 选 择 拟 参 股 设 立 的 子 基 金 ; ( 二 ) 对 拟 参 股 子 基 金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入 股 谈 判, 签 订 子 基 金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 ( 三 ) 对 引 导 基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专 账 核 算 根 据 子 基 金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在 其 他 出 资 人 按 期 缴 付 出 资 资 金 后, 将 引 导 基 金 及 时 拨 付 子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账 户 ; ( 四 ) 代 表 引 导 基 金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子 基 金 行 使 出 资 人 权 利 并 承 担 相 应 义 务, 向 子 基 金 派 遣 代 表, 监 督 子 基 金 投 向 ; ( 五 ) 定 期 向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引 导 基 金 和 子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及 其 他 重 大 情 况 第 八 条 引 导 基 金 的 分 红 退 出 等 资 金 ( 含 本 金 及 收 益 ) 应 由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拨 入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专 户, 并 按 规 定 将 引 导 基 金 收 益 上 缴 省 级 国 库, 由 省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或 用 于 扩 大 引 导 基 金 规 模 第 九 条 省 财 政 厅 向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支 付 管 理 费 管 理 费 支 付 标 准 和 方 式 按 照 鲁 政 办 发 2014 44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投 资 运 作 与 收 益 分 配 4

第 十 条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设 立 的 子 基 金 应 重 点 投 资 于 山 东 省 境 内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大 学 科 技 园 留 学 生 创 业 园 等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和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辅 导 基 地 内 的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创 新 型 小 微 企 业, 以 及 符 合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和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辅 导 基 地 入 孵 条 件 的 拟 发 起 设 立 企 业 本 细 则 所 称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创 新 型 小 微 企 业 是 指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或 在 商 业 模 式 上 具 有 开 创 性, 成 立 3 年 以 下 的 非 上 市 小 微 企 业 小 微 企 业 标 准 按 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执 行 子 基 金 投 资 支 持 的 拟 设 立 入 孵 小 微 企 业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主 要 发 起 人 应 为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创 新 商 业 模 式 的 个 人, 包 括 海 外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全 日 制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在 校 生 5 年 以 内 毕 业 生 及 其 他 科 技 人 员 等 ;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清 晰 ; 有 完 整 的 创 业 计 划 子 基 金 投 资 支 持 的 在 孵 小 微 企 业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原 则 上 成 立 时 间 不 超 过 3 年 ;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30% 以 上,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10% 以 上 ; 每 年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研 发 的 经 费 占 销 售 额 的 5% 以 上 ; 企 业 运 作 较 规 范 企 业 成 长 的 种 子 期 初 创 期 企 业 不 同 阶 段 认 定, 除 具 备 上 述 5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种 子 期 :1 尚 未 正 式 发 起 设 立 或 成 立 时 间 不 超 过 1 年 ( 以 工 商 登 记 日 期 为 准, 下 同 );2 企 业 主 要 技 术 还 处 于 研 发 阶 段, 尚 未 形 成 销 售 ; 或 者 企 业 有 产 品 试 销, 尚 未 形 成 成 熟 的 盈 利 模 式 ; 或 者 企 业 有 产 品 销 售, 但 收 入 少 于 支 出, 尚 未 盈 利 ( 二 ) 初 创 期 :1 企 业 成 立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3 年 ; 2 企 业 在 技 术 创 新 及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上 特 色 明 显, 有 一 定 的 业 绩 ; 或 者 企 业 已 有 稳 定 盈 利 模 式, 开 始 由 研 发 中 试 阶 段 向 批 量 生 产 及 销 售 发 展 第 十 一 条 引 导 基 金 在 子 基 金 中 参 股 不 控 股, 不 独 资 发 起 设 立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第 十 二 条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注 册 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或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投 资 机 构 ) 可 以 作 为 申 请 者, 向 引 导 基 金 申 请 设 立 子 基 金 多 家 投 资 机 构 拟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子 基 金 的, 应 推 举 一 家 机 构 作 为 申 请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引 导 基 金 对 具 有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经 验 的 投 资 机 构 予 以 优 先 扶 持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者 应 当 确 定 一 家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作 为 拟 设 立 子 基 金 的 管 理 机 构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国 大 陆 注 册, 且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有 较 强 的 资 金 募 集 能 力, 有 固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与 其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软 硬 件 设 施 ; 6

( 二 ) 有 健 全 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控 制 流 程, 规 范 的 项 目 遴 选 机 制 和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能 够 为 被 投 资 企 业 提 供 创 业 辅 导 管 理 咨 询 等 增 值 服 务 ; ( 三 ) 至 少 有 3 名 具 备 3 年 以 上 股 权 投 资 或 基 金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的 专 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团 队 稳 定,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信 誉 ; ( 四 ) 具 备 良 好 的 管 理 业 绩, 至 少 主 导 过 3 个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功 案 例 ; ( 五 )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无 受 过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处 罚 的 不 良 记 录 第 十 四 条 新 设 立 子 基 金, 申 请 引 导 基 金 出 资 的, 除 符 合 第 十 三 条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在 山 东 省 境 内 注 册, 且 投 资 于 山 东 省 境 内 企 业 的 资 金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子 基 金 注 册 资 本 或 承 诺 出 资 额 的 80%; ( 二 ) 主 要 发 起 人 ( 或 合 伙 人 )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托 管 金 融 机 构 已 基 本 确 定, 并 草 签 发 起 人 协 议 子 基 金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资 金 托 管 协 议 ; 其 他 出 资 人 ( 或 合 伙 人 ) 已 落 实, 并 保 证 资 金 按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 ( 三 ) 每 支 子 基 金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不 低 于 1 亿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申 请 者 为 投 资 企 业 的, 其 注 册 资 本 或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政 府 出 资 人 出 资 额 一 般 不 高 于 子 基 金 注 册 资 本 或 承 诺 出 资 额 的 60%, 其 中 引 导 基 金 出 资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子 基 金 注 册 资 本 或 7

承 诺 出 资 额 的 30%;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对 子 基 金 认 缴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基 金 规 模 的 2%; 单 个 出 资 人 或 一 致 行 动 人 出 资 额 不 得 超 过 子 基 金 注 册 资 本 或 承 诺 出 资 额 的 2/3; 除 政 府 出 资 人 外 的 其 他 出 资 人 数 量 一 般 不 少 于 3 个 ; ( 四 ) 子 基 金 对 处 于 种 子 期 的 单 个 企 业 投 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对 处 于 初 创 期 的 单 个 企 业 投 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对 市 县 级 政 府 或 省 级 以 上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出 资 的, 引 导 基 金 予 以 优 先 支 持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引 导 基 金 对 现 有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进 行 增 资 的, 除 需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外, 还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子 基 金 已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立, 并 开 始 投 资 运 作, 按 规 定 在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 二 ) 子 基 金 全 体 出 资 人 首 期 出 资 或 首 期 认 缴 出 资 已 经 到 位, 且 不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或 承 诺 出 资 额 的 20%; ( 三 ) 子 基 金 全 体 出 资 人 同 意 引 导 基 金 入 股 ( 或 入 伙 ), 且 增 资 价 格 在 不 高 于 基 金 评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六 条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统 一 受 理 子 基 金 设 立 方 案 等 申 请 材 料, 并 对 上 报 方 案 进 行 初 审 后, 由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投 资 会 计 法 律 等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和 有 关 部 门 代 表 组 成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上 报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对 通 过 评 审 的 项 目, 由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对 拟 参 股 子 基 金 组 织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和 入 股 谈 判, 并 将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和 引 导 基 金 出 资 建 议 报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经 征 求 相 8

关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后,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引 导 基 金 出 资 计 划 草 案, 报 决 策 委 员 会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第 十 七 条 对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通 过 的 项 目, 由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对 拟 参 股 子 基 金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对 公 示 期 内 有 异 议 的 项 目,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第 十 八 条 对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由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会 同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子 基 金 方 案, 批 复 引 导 基 金 出 资 额 度 并 将 资 金 拨 付 引 导 基 金 专 户, 由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按 规 定 拨 付 子 基 金 账 户 第 十 九 条 子 基 金 按 照 市 场 化 方 式 独 立 运 作, 依 据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和 退 出 子 基 金 的 投 资 存 续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年, 引 导 基 金 一 般 通 过 到 期 清 算 社 会 股 东 回 购 股 权 转 让 等 方 式 实 施 退 出 确 需 延 长 存 续 期 的, 须 经 省 财 政 厅 省 金 融 办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报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主 要 发 起 人 ( 或 合 伙 人 ) 承 诺, 如 到 期 无 法 清 算, 将 受 让 省 级 引 导 基 金 所 持 股 份, 转 让 价 格 按 评 估 值 确 定 基 金 运 行 满 3 年 后, 如 达 到 投 资 绩 效 和 支 持 产 业 等 目 标, 经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报 决 策 委 员 会 同 意, 也 可 通 过 股 权 转 让 社 会 股 东 ( 或 合 伙 人 ) 回 购 等 方 式 提 前 退 出 引 导 基 金 股 权 转 让 给 社 会 出 资 人, 基 金 原 社 会 股 东 ( 或 合 伙 人 ) 享 有 优 先 受 让 权, 转 让 价 格 应 按 照 公 共 财 政 原 则 通 过 评 估 确 认 挂 牌 交 易 等 方 式 确 9

定, 也 可 按 不 低 于 引 导 基 金 原 始 投 资 额 的 价 格 协 商 确 定 第 二 十 条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与 其 他 出 资 人 在 子 基 金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中 约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引 导 基 金 可 无 需 其 他 出 资 人 同 意, 选 择 退 出 : ( 一 ) 子 基 金 方 案 确 认 后 超 过 1 年, 子 基 金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时 间 要 求 完 成 设 立 或 增 资 手 续 的 ; ( 二 ) 引 导 基 金 拨 付 子 基 金 账 户 1 年 以 上, 子 基 金 未 开 展 投 资 业 务 的 ; ( 三 ) 子 基 金 未 按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投 资 的 ; ( 四 )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子 基 金 企 业 按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向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支 付 管 理 费 用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一 般 按 照 子 基 金 注 册 资 本 或 承 诺 出 资 额 的 2%-2.5% 确 定, 具 体 比 例 在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中 明 确 第 二 十 二 条 除 对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支 付 管 理 费 外, 子 基 金 企 业 可 对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业 绩 奖 励 其 中, 子 基 金 的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不 低 于 子 基 金 出 资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引 导 基 金 可 将 其 应 享 有 子 基 金 增 值 收 益 的 20% 奖 励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第 二 十 三 条 为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天 使 投 资 基 金, 并 鼓 励 子 基 金 更 多 地 投 资 于 种 子 期 小 微 企 业, 对 子 基 金 投 资 于 初 创 期 小 微 企 业 的, 引 导 基 金 可 将 其 应 享 有 基 金 增 值 收 益 的 25% 让 渡 给 其 他 10

社 会 出 资 人 ; 对 投 资 于 种 子 期 小 微 企 业 的, 引 导 基 金 可 将 其 应 享 有 基 金 增 值 收 益 的 50% 让 渡 给 其 他 社 会 出 资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与 其 他 出 资 人 在 子 基 金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中 约 定, 引 导 基 金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子 基 金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除 子 基 金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中 约 定 外, 不 要 求 优 于 其 他 出 资 人 的 额 外 优 惠 条 款 第 二 十 五 条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与 其 他 出 资 人 在 子 基 金 章 程 或 合 伙 协 议 中 约 定, 当 子 基 金 清 算 出 现 亏 损 时, 首 先 由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以 其 对 子 基 金 的 出 资 额 承 担 亏 损, 剩 余 部 分 由 引 导 基 金 和 其 他 出 资 人 按 出 资 比 例 承 担 第 四 章 风 险 控 制 与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当 子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项 目 退 出 后, 先 提 取 净 收 益 的 10% 作 为 风 险 准 备 金, 用 于 弥 补 可 能 发 生 的 亏 损, 剩 余 净 收 益 用 于 分 配 第 二 十 七 条 引 导 基 金 以 及 子 基 金 的 股 权 投 资 资 金 应 当 委 托 符 合 条 件 的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托 管 引 导 基 金 托 管 金 融 机 构 由 省 财 政 厅 选 择 确 定, 并 由 省 财 政 厅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与 其 签 订 资 金 托 管 协 议 子 基 金 托 管 金 融 机 构 由 子 基 金 企 业 选 择 确 定, 并 由 子 基 金 企 业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与 其 签 订 资 金 托 管 协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托 管 金 融 机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1

( 一 ) 成 立 时 间 在 5 年 以 上 的 全 国 性 国 有 银 行 或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 ( 二 ) 具 有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经 验, 具 备 安 全 保 管 和 办 理 托 管 业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及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 ( 三 ) 有 完 善 的 托 管 业 务 流 程 制 度 和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及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 四 ) 最 近 3 年 无 重 大 过 失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处 罚 的 不 良 记 录 第 二 十 九 条 引 导 基 金 托 管 金 融 机 构 应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0 日 内 向 省 财 政 厅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报 送 季 度 引 导 基 金 资 金 托 管 报 告, 并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的 资 金 托 管 报 告 发 现 引 导 基 金 资 金 出 现 异 常 流 动 现 象 时 应 随 时 报 告 第 三 十 条 子 基 金 不 得 从 事 以 下 业 务 : ( 一 ) 从 事 担 保 抵 押 委 托 贷 款 房 地 产 ( 包 括 购 买 自 用 房 地 产 ) 等 业 务 ; ( 二 ) 投 资 于 股 票 期 货 企 业 债 券 信 托 产 品 理 财 产 品 保 险 计 划 及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品 ; ( 三 ) 进 行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对 外 投 资 ; ( 四 )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资 金 拆 借 赞 助 捐 赠 等 ; ( 五 ) 投 资 于 已 上 市 企 业 ( 所 投 资 的 未 上 市 企 业 上 市 后, 子 基 金 所 持 股 份 未 转 让 及 其 配 售 部 分 除 外 ); ( 六 ) 投 资 于 其 他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或 投 资 性 企 业 ; 12

( 七 ) 其 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从 事 的 业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在 完 成 对 子 基 金 的 70% 资 金 投 资 之 前, 不 得 募 集 其 他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第 三 十 二 条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每 季 度 向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提 交 子 基 金 运 行 报 告 和 季 度 会 计 报 表, 并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3 个 月 内 向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提 交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子 基 金 年 度 会 计 报 告 和 子 基 金 年 度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第 三 十 三 条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要 加 强 对 子 基 金 的 监 管, 密 切 跟 踪 其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但 不 干 预 子 基 金 的 日 常 运 作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每 季 度 向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引 导 基 金 及 参 股 子 基 金 的 运 行 情 况, 并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3 个 月 内 报 送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引 导 基 金 年 度 会 计 报 告 和 引 导 基 金 年 度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当 子 基 金 的 使 用 出 现 违 法 违 规 和 偏 离 政 策 导 向 等 情 况 时,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及 时 向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按 协 议 终 止 合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视 工 作 需 要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审 计, 定 期 对 引 导 基 金 的 目 标 政 策 效 果 及 子 基 金 投 资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并 向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第 三 十 五 条 引 导 基 金 接 受 审 计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子 基 金 企 业 子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个 人 以 及 政 13

府 部 门 在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中 出 现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引 导 基 金 与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共 同 参 股 发 起 设 立 子 基 金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2 年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12 日 印 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