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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均 可 报 名 应 聘 :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 三 ) 除 个 别 体 育 艺 术 类 ( 国 内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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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师 2016 110 号 各 学 院 各 部 处 各 单 位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试 行 方 案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6 月 29 日 - 1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的 意 见 ( 粤 发 2015 3 号 ) 精 神, 根 据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 粤 府 办 2016 14 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1 262 号 ) 广 东 省 属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2 92 号 ), 结 合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 华 师 党 委 2015 33 号 ) 规 定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深 化 人 事 综 合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华 师 党 委 2015 66 号 ) 要 求, 大 力 推 进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打 造 我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学 校 设 立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 以 下 简 称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 制 定 本 试 行 方 案 第 二 条 围 绕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发 展 战 略,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地 遴 选 和 支 持 一 批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力 争 形 成 规 模 合 理 结 构 优 化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支 持 和 培 育 体 系, 为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提 供 坚 强 的 人 才 支 撑 和 智 力 保 障 第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专 项 经 费, 经 费 来 源 于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 2 -

第 二 章 津 贴 等 级 与 申 报 条 件 第 四 条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共 分 五 个 等 级, 从 一 级 津 贴 到 五 级 津 贴 第 五 条 基 本 条 件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品 行, 治 学 严 谨, 学 风 端 正 ; 具 备 突 出 的 专 业 素 养 和 能 力, 身 心 健 康 ; 全 职 在 校 工 作 第 六 条 除 基 本 条 件 外, 须 满 足 一 定 的 资 历 条 件 和 业 绩 条 件 方 可 申 报 各 类 资 历 业 绩 条 件 见 附 件 1 附 件 2 ( 一 ) 特 设 一 级 岗 位 津 贴 ( 三 选 一 ) 1. 符 合 X1 级 资 历 条 件 ( 编 号 :1-1) 2. 符 合 X2 级 资 历 条 件, 在 科 研 获 奖 领 域 获 Y8 级 业 绩 1 项 ( 编 号 :1-2) 3.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8 级 业 绩 2 项 ( 编 号 : 1-3) ( 二 ) 特 设 二 级 岗 位 津 贴 ( 三 选 一 ) 1. 符 合 X2 级 资 历 条 件 ( 编 号 :2-1) 2. 符 合 X3 级 资 历 条 件,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8 级 业 绩 1 项 ( 编 号 :2-2) 3.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8 级 业 绩 1 项 和 Y7 级 业 绩 2 项 ( 编 号 :2-3) ( 三 ) 特 设 三 级 岗 位 津 贴 ( 四 选 一 ) 1. 符 合 X3-1 级 资 历 条 件 ( 编 号 :3-1) - 3 -

2. 符 合 X3-2 级 资 历 条 件,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7 级 ( 或 以 上 ) 业 绩 1 项 ( 编 号 :3-2) 3. 符 合 X4 级 资 历 条 件, 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6 级 ( 或 以 上 ) 业 绩 2 项, 其 中 Y7 级 业 绩 1 项 ;( 编 号 :3-3-1) (2) 近 五 年, 发 表 Y8 级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Y7 级 学 术 论 文 2 篇 ( 编 号 :3-3-2) 4.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在 人 才 培 养 领 域, 获 Y7 级 ( 或 以 上 ) 业 绩 1 项 ;( 编 号 :3-4-1) (2)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7 级 ( 或 以 上 ) 业 绩 2 项 ;( 编 号 :3-4-2) (3)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7 级 业 绩 1 项, 且 近 五 年 发 表 Y7 级 学 术 论 文 2 篇 ;( 编 号 :3-4-3) (4) 近 五 年, 发 表 Y7 级 学 术 论 文 3 篇, 或 Y8 级 学 术 论 文 1 篇 和 Y7 级 ( 或 以 上 ) 学 术 论 文 1 篇 ( 编 号 :3-4-4) ( 四 ) 特 设 四 级 岗 位 津 贴 ( 三 选 一 ) 1. 符 合 X4-1 级 资 历 条 件 ( 编 号 :4-1) 2. 符 合 X3-2 或 X4-2 级 资 历 条 件, 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6 级 业 绩 2 项 ;( 编 号 :4-2-1) (2) 近 五 年, 发 表 Y7 级 ( 或 以 上 ) 学 术 论 文 1 篇 ( 编 号 : - 4 -

4-2-2) 3.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人 才 培 养 领 域, 获 Y6 级 业 绩 2 项 ;( 编 号 :4-3-1) (2)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7 级 业 绩 1 项 ;( 编 号 :4-3-2) (3) 近 五 年, 发 表 Y8 级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Y7 级 学 术 论 文 2 篇 ( 编 号 :4-3-3) ( 五 ) 特 设 五 级 岗 位 津 贴 ( 三 选 一 ) 1. 符 合 X5-1 级 资 历 条 件 ( 编 号 :5-1) 2. 符 合 X3-2 X4-2 或 X5-2 级 资 历 条 件, 在 科 研 获 奖 科 研 项 目 论 文 著 作 ( 论 文 须 为 近 五 年 学 术 论 文 ) 三 个 领 域 中 获 Y6 级 业 绩 2 项, 其 中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至 少 1 项 ( 编 号 :5-2) 3.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近 五 年, 发 表 Y7 级 学 术 论 文 1 篇 ;( 编 号 :5-3-1) (2) 在 科 研 获 奖 或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获 Y6 级 业 绩 2 项 ;( 编 号 :5-3-2) (3) 在 人 才 培 养 领 域, 获 Y6 级 业 绩 1 项 和 Y5 级 业 绩 2 项 ; ( 编 号 :5-3-3) (4) 申 报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35 周 岁, 作 为 主 持 人 获 Y4 级 ( 或 以 上 ) 科 研 项 目 2 项 ( 编 号 :5-3-4) 第 七 条 用 于 申 报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的 业 绩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须 为 申 报 人 申 报 人 指 导 的 学 生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若 申 - 5 -

报 人 为 通 讯 作 者 ( 理 科 ) 或 第 二 作 者 ( 文 科 ), 可 用 于 申 报 本 方 案 各 级 岗 位 津 贴 第 三 章 业 绩 任 务 第 八 条 享 受 各 级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的 人 员 须 签 订 协 议 书, 协 议 期 限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期 ) 一 般 为 四 年, 享 受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人 员 在 协 议 期 内 应 完 成 规 定 的 业 绩 任 务 第 九 条 特 设 一 级 岗 位 业 绩 任 务 : 担 任 学 科 带 头 人, 谋 划 学 科 发 展, 引 领 科 学 研 究, 带 领 本 学 科 保 持 或 进 入 国 际 先 进 行 列, 培 育 学 科 领 军 人 才 和 青 年 骨 干 人 才 ; 平 均 每 年 开 设 2 场 本 科 生 讲 座 第 十 条 特 设 二 级 岗 位 业 绩 任 务 : 担 任 学 科 带 头 人, 带 领 本 学 科 保 持 或 进 入 国 内 领 先 行 列, 培 育 青 年 骨 干 人 才 ; 带 领 团 队 获 得 高 显 示 度 的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指 导 本 学 科 青 年 教 师 申 获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人 才 项 目 ; 作 为 主 持 人 申 请 Y6 级 ( 或 以 上 ) 科 研 项 目, 作 为 主 持 人 至 少 申 获 Y4 级 ( 或 以 上 ) 科 研 项 目 1 项 ; 平 均 每 年 独 立 承 担 32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或 非 独 立 承 担 48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第 十 一 条 特 设 三 级 岗 位 业 绩 任 务 ( 三 选 一 ): 1. 各 领 域 总 得 分 不 低 于 60 分, 其 中 : 论 文 著 作 领 域, 理 科 Y5 级 ( 或 以 上 ) 得 分 不 低 于 20 分, 文 科 Y4 级 ( 或 以 上 ) 得 分 不 低 于 24 分 ;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作 为 主 持 人 至 少 申 获 Y4 级 ( 或 以 上 ) 项 目 1 项 ; 平 均 每 年 独 立 承 担 32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或 非 独 - 6 -

立 承 担 48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2.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任 何 领 域 Y7 级 业 绩 1 项 和 Y6 级 业 绩 1 项 3. 达 到 X2 级 资 历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特 设 四 级 岗 位 业 绩 任 务 ( 二 选 一 ): 1. 各 领 域 总 得 分 不 低 于 55 分, 其 中 : 论 文 著 作 领 域, 理 科 Y5 级 ( 或 以 上 ) 得 分 不 低 于 16 分, 文 科 Y4 级 ( 或 以 上 ) 得 分 不 低 于 20 分 ;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作 为 主 持 人 至 少 申 获 Y4 级 ( 或 以 上 ) 项 目 1 项 ; 平 均 每 年 独 立 承 担 32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或 非 独 立 承 担 48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2.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任 何 领 域 Y7 级 业 绩 1 项 第 十 三 条 特 设 五 级 岗 位 业 绩 任 务 ( 二 选 一 ): 1. 各 领 域 总 得 分 不 低 于 50 分, 其 中 : 论 文 著 作 领 域, 理 科 Y5 级 ( 或 以 上 ) 得 分 不 低 于 16 分, 文 科 Y4 级 ( 或 以 上 ) 得 分 不 低 于 20 分 ; 科 研 项 目 领 域, 作 为 主 持 人 至 少 申 获 Y4 级 ( 或 以 上 ) 项 目 1 项 ; 平 均 每 年 独 立 承 担 32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或 非 独 立 承 担 48 学 时 本 科 生 课 程 申 报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40 周 岁 的, 人 才 培 养 领 域 不 作 最 低 分 值 要 求 2.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任 何 领 域 Y7 级 业 绩 1 项 第 十 四 条 享 受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的 双 肩 挑 人 员, 业 绩 任 务 为 规 定 总 分 值 的 三 分 之 一, 协 议 期 内 作 为 主 持 人 至 少 申 获 Y4 级 ( 或 以 上 ) 科 研 项 目 1 项, 其 他 领 域 不 作 最 低 分 值 要 求 ; 享 受 特 - 7 -

设 岗 位 津 贴 的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和 教 辅 单 位 的 行 政 领 导 ( 正 副 职 ), 业 绩 任 务 为 规 定 总 分 值 的 三 分 之 二, 协 议 期 内 作 为 主 持 人 至 少 申 获 Y4 级 ( 或 以 上 ) 科 研 项 目 1 项, 其 他 领 域 不 作 最 低 分 值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申 报 时 超 过 55 周 岁 的 女 性 和 超 过 60 周 岁 的 男 性, 科 研 业 绩 要 求 可 适 当 降 低, 人 才 培 养 任 务 相 应 提 高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上 述 人 员 的 业 绩 任 务,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本 单 位 享 受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人 员 的 业 绩 任 务, 各 单 位 业 绩 任 务 不 得 低 于 学 校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四 章 遴 选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申 报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申 报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报 人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报 表, 向 所 在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每 位 申 报 人 一 次 只 能 申 报 一 个 等 级 津 贴 享 受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的 人 员, 在 协 议 期 内 若 符 合 更 高 等 级 津 贴 申 报 条 件, 可 申 报 相 应 等 级 津 贴 第 十 九 条 推 荐 各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对 申 报 人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召 开 本 单 位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申 报 人 的 学 术 成 果 和 学 术 水 平 进 行 评 议, 遴 选 出 拟 推 荐 人 选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 对 推 荐 人 选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对 公 示 期 间 反 映 的 有 关 问 题, - 8 -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者, 二 级 单 位 将 其 材 料 报 送 学 校 第 二 十 条 遴 选 学 校 召 开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报 送 的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遴 选, 提 出 建 议 名 单 第 二 十 一 条 审 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对 学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名 单 进 行 审 议, 确 定 享 受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人 员 名 单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示 及 发 文 学 校 对 享 受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人 员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发 文 签 订 协 议 书 第 五 章 津 贴 与 业 绩 核 算 第 二 十 三 条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标 准 为 : 特 设 一 级 岗 每 年 80 万 元, 特 设 二 级 岗 每 年 60 万 元, 特 设 三 级 岗 每 年 45 万 元, 特 设 四 级 岗 每 年 35 万 元, 特 设 五 级 岗 每 年 25 万 元 第 二 十 四 条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包 含 基 本 津 贴 和 绩 效 津 贴, 基 本 津 贴 占 80%, 绩 效 津 贴 占 20% 第 二 十 五 条 除 特 设 一 级 岗 人 员 外, 其 他 人 员 均 须 参 加 期 中 和 期 满 业 绩 核 算 期 中 核 算 和 期 满 核 算 分 别 在 协 议 期 第 二 年 末 和 第 四 年 末 进 行, 由 所 在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进 行 业 绩 核 算 时, 须 召 开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会 议, 形 成 核 算 意 见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对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的 核 算 意 见 进 行 审 议 ; 公 示 考 核 结 果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公 示 结 束 后, 将 核 算 结 果 报 送 学 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期 满 核 算 结 果 进 行 审 议, 报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后 发 文 - 9 -

第 二 十 六 条 期 中 核 算 和 期 满 核 算 结 果 分 为 达 标 和 不 达 标 期 中 核 算 时, 若 完 成 规 定 总 分 值 的 30%, 则 达 标 ; 否 则, 不 达 标 期 满 核 算 时, 若 完 成 规 定 总 分 值 且 满 足 各 领 域 最 低 分 值 要 求, 则 达 标 ; 否 则, 不 达 标 凡 期 满 核 算 不 达 标 者, 原 则 上 不 能 再 申 请 本 方 案 的 各 级 岗 位 津 贴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本 津 贴 按 月 发 放, 绩 效 津 贴 根 据 期 满 核 算 结 果 发 放 期 满 核 算 达 标, 发 放 绩 效 津 贴 ; 期 满 核 算 不 达 标, 不 发 放 绩 效 津 贴 第 二 十 八 条 协 议 期 内 取 得 超 出 业 绩 任 务 要 求 的 高 水 平 业 绩, 可 按 不 重 复 原 则 参 与 学 校 高 水 平 成 果 奖 励 或 学 科 群 绩 效 奖 励 学 校 高 水 平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学 校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紧 缺 人 才 可 适 当 放 宽 申 报 条 件 第 三 十 条 新 引 进 的 人 才 在 引 进 协 议 期 限 内, 可 申 报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业 绩 任 务 不 得 低 于 引 进 协 议 约 定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方 案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项 目 期 满 后,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省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衔 接 方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方 案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总 体 解 释, 涉 及 科 研 业 绩 和 社 会 服 务 业 绩 的 内 容 由 科 研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涉 及 人 才 培 养 业 绩 - 10 -

的 内 容 由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和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资 历 条 件 表 2.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业 绩 计 分 规 则 - 11 -

附 件 1 等 级 X1 X2 X3-1 X3 X3-2 X4-1 X4 X4-2 X5-1 X5 X5-2 - 12 - 资 历 条 件 院 士 国 家 特 支 计 划 杰 出 人 才 领 军 人 才 ; 千 人 计 划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项 目 高 层 次 外 国 专 家 长 期 项 目 入 选 者 ;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主 持 人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国 务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历 任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 广 东 省 引 进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带 头 人 ; 广 东 省 特 支 计 划 杰 出 人 才 领 军 人 才 ;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珠 江 学 者 岗 位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 广 东 省 优 秀 社 会 科 学 家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育 部 国 际 合 作 联 合 实 验 室 教 育 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负 责 人 ( 以 发 文 为 准 ) 国 家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主 持 人 ; 国 家 特 支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青 年 项 目 入 选 者 ;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广 东 省 重 点 实 验 室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负 责 人 ( 以 发 文 为 准 ) 国 家 青 年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 广 东 省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负 责 人 广 东 省 特 支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奖 获 得 者 ;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珠 江 学 者 岗 位 计 划 青 年 学 者 项 目 入 选 者

附 件 2 一 业 绩 分 类 与 分 值 业 绩 分 为 人 才 培 养 论 文 著 作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获 奖 社 会 服 务 五 个 领 域 每 个 领 域 分 8 个 等 级, 分 别 标 识 为 Y1 Y2 Y8 每 项 业 绩 按 照 领 域 等 级 赋 予 分 值 如 下 : 等 级 领 域 人 才 培 养 论 文 著 作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获 奖 社 会 服 务 Y1 Y2 Y3 Y4 Y5 Y6 Y7 Y8 1 分 3 分 5 分 8 分 12 分 18 分 26 分 40 分 各 类 各 级 业 绩 的 分 值 详 见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业 绩 分 类 分 值 对 照 表 ( 见 附 表 ) 二 计 分 方 法 1.Y1 至 Y7 等 级 的 业 绩,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必 须 为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领 域 业 绩, 若 只 有 两 个 完 成 人, 第 一 完 成 人 按 60% 计 分, 第 二 完 成 人 按 40% 计 分 ; 若 有 三 个 及 以 上 完 成 人, - 13 -

第 一 完 成 人 按 50% 计 分, 其 余 合 作 者 平 均 分 配 总 分 值 的 50% 学 生 和 指 导 老 师 合 作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学 生 的 分 值 计 入 指 导 老 师 得 分 2.Y8 等 级 业 绩 的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不 是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时, 第 一 完 成 人 按 总 分 值 的 25% 计 分, 其 余 合 作 者 平 均 分 配 总 分 值 的 25% 3. 申 报 时 在 研 的 科 研 项 目 的 分 值, 从 立 项 年 度 开 始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内 按 年 度 平 均 分 配, 属 于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协 议 期 的 分 值 可 计 为 业 绩 任 务 得 分 ( 项 目 延 期 年 度 不 计 得 分 ) 如 :Y8 项 目 (40 分 ) 执 行 期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协 议 期 限 从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 25 分 可 计 为 业 绩 任 务 得 分 协 议 期 内 新 增 的 科 研 项 目 计 算 完 整 得 分 4.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特 设 岗 位 津 贴 业 绩 分 类 分 值 对 照 表 中 标 注 权 重 的 业 绩, 其 分 值 为 等 级 分 值 乘 以 权 重 如 : 省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权 重 1.3) 属 于 人 才 培 养 领 域 Y3 级 业 绩, Y3 级 业 绩 的 等 级 分 值 为 5 分, 则 该 项 业 绩 分 值 为 5 分 1.3=6.5 分 5. 一 项 业 绩 同 时 符 合 多 个 计 分 标 准 的, 按 最 高 标 准 计 分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6 年 7 月 4 日 印 发 责 任 校 对 : 陈 玉 萍 陈 秀 珊 邓 静 薇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