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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康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康 达 股 重 字 [2015] 第 0030-1 号 致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康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接 受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升 华 拜 克 或 公 司 ) 的 委 托, 担 任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的 特 聘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并 已 就 本 次 交 易 出 具 了 康 达 股 重 字 [2015] 第 0030 号 北 京 市 康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对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草 案 ) 的 审 核 意 见 函 ( 上 证 公 函 [2015]1855 号 ), 本 所 律 师 应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补 充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基 于 上 述, 本 所 律 师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基 础 上 出 具 北 京 市 康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 以 下 简 称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本 所 律 师 仅 依 赖 于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以 及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相 关 简 称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释 义 中 的 简 称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构 成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补 充, 仅 供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交 易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目 的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1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本 所 律 师 依 法 对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承 担 责 任 本 所 律 师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在 对 相 关 事 实 和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和 验 证 的 基 础 上, 发 表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一 问 题 8. 请 结 合 鲁 剑 李 练 和 西 藏 炎 龙 的 资 信 情 况 可 支 配 的 其 他 资 产 情 况 等, 补 充 披 露 其 对 业 绩 补 偿 承 诺 是 否 具 有 足 够 的 履 约 支 付 能 力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发 表 意 见 ( 一 ) 根 据 鲁 剑 李 练 西 藏 炎 龙 出 具 的 承 诺, 鲁 剑 李 练 户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拉 萨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柳 梧 新 区 分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鲁 剑 李 练 西 藏 炎 龙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五 年 内 未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不 包 括 证 券 市 场 以 外 的 处 罚 )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且 最 近 五 年 内 未 受 到 与 证 券 市 场 无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 最 近 五 年 不 存 在 未 按 期 偿 还 大 额 债 务 未 履 行 承 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或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纪 律 处 分 的 情 况 等 根 据 交 易 对 方 说 明, 除 持 有 炎 龙 科 技 股 权 外, 鲁 剑 李 练 及 西 藏 炎 龙 无 其 他 重 要 对 外 投 资 或 资 产 而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鲁 剑 李 练 及 西 藏 炎 龙 将 取 得 8 亿 元 现 金 对 价, 并 取 得 升 华 拜 克 256,410,256 股 股 份, 占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为 14.86% ( 二 )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说 明 及 报 告 书, 炎 龙 科 技 利 润 承 诺 具 有 可 实 现 性,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国 家 产 业 和 经 济 政 策 利 好 游 戏 产 业 网 络 游 戏 行 业 属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行 业 之 一 近 年 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先 后 颁 布 了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深 化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文 化 部 十 二 五 时 期 文 化 产 业 倍 增 计 划 等 一 系 列 重 要 政 策 文 件, 明 确 强 调 要 加 大 对 游 戏 产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促 进 文 化 娱 乐 领 域 资 源 的 整 合 和 结 构 的 优 化 2014 年, 关 于 推 进 文 化 创 意 和 设 计 服 务 与 相 关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2

( 国 发 [2014]10 号 ) 关 于 推 动 传 统 媒 体 和 新 兴 媒 体 融 合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文 件 提 出 加 快 实 现 由 中 国 制 造 向 中 国 创 造 转 变, 提 升 国 家 文 化 软 实 力 和 产 业 竞 争 力, 推 动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传 播 消 费 数 字 化 网 络 化 进 程 ; 强 化 互 联 网 思 维, 坚 持 先 进 技 术 为 支 撑, 内 容 建 设 为 根 本, 形 成 立 体 多 样 融 合 发 展 的 现 代 传 播 体 系 更 多 媒 体 集 团 进 军 网 络 游 戏 行 业, 坚 定 了 转 型 融 合 信 心, 给 游 戏 企 业 带 来 新 的 发 展 机 遇 2 游 戏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游 戏 玩 家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整 体 收 入 高 速 增 长 近 年 来, 我 国 游 戏 用 户 数 量 平 稳 增 长, 销 售 收 入 大 幅 上 升 根 据 GPC CNG 与 IDC 联 合 发 布 的 2014 年 中 国 游 戏 产 业 报 告 统 计,2014 年 底 全 国 游 戏 市 场 用 户 数 量 达 到 5.17 亿 人, 同 比 增 长 4.6%; 销 售 收 入 方 面,2014 年 我 国 游 戏 市 场 整 体 收 入 达 到 1,144.8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37.7% 另 据 GPC CNG 与 IDC 联 合 发 布 的 2015 年 1-6 月 中 国 游 戏 产 业 报 告 统 计 : 2015 年 6 月 末 全 国 游 戏 市 场 客 户 端 网 游 网 页 网 游 和 移 动 网 游 用 户 数 分 别 达 到 1.34 亿 人 3.05 亿 人 和 3.66 亿 人,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3.5% 2.5% 和 12.5%;;2015 年 1-6 月 我 国 游 戏 市 场 整 体 收 入 达 到 605.1 亿 元 人 民 币, 同 比 增 长 21.9% 3 炎 龙 科 技 具 备 独 特 的 竞 争 优 势 炎 龙 科 技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网 络 游 戏 的 研 发 代 理 发 行 及 IP 与 源 代 码 合 作 三 块 主 营 业 务 并 重 发 展 的 业 务 模 式 也 为 炎 龙 科 技 带 来 了 超 越 单 一 业 务 板 块 的 综 合 优 势 游 戏 代 理 业 务 建 立 起 了 深 厚 的 产 业 链 关 系, 为 其 合 作 研 发 业 务 IP 授 权 业 务 带 来 了 完 善 的 上 下 游 资 源 通 过 游 戏 代 理 业 务, 其 与 国 内 优 秀 开 发 商 海 外 各 地 区 主 流 运 营 商 建 立 了 广 泛 的 合 作 关 系, 同 时 为 其 选 择 合 作 开 发 伙 伴 自 研 游 戏 海 外 运 营 等 提 供 了 支 持 游 戏 研 发 业 务 为 其 沉 淀 下 深 厚 的 开 发 基 因 和 敏 锐 的 行 业 嗅 觉, 在 IP 质 量 判 断 代 理 游 戏 地 区 适 应 性 判 断 代 理 游 戏 基 本 品 质 判 断 IP 游 戏 转 化 代 理 游 戏 本 地 化 指 导 等 其 他 业 务 领 域 提 供 有 力 的 支 撑 IP 代 理 业 务 不 仅 为 公 司 提 升 了 业 绩, 同 时 也 为 炎 龙 科 技 巩 固 游 戏 研 发 商 运 营 商 关 系 提 供 了 显 著 帮 助 炎 龙 科 技 凭 借 独 特 的 商 业 模 式, 规 避 了 单 纯 研 发 商 游 戏 开 发 风 险 大 的 问 题, 解 决 了 游 戏 代 理 商 和 IP 代 理 商 游 戏 产 品 质 量 低 变 现 能 力 弱 的 问 题, 构 建 了 一 个 良 性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具 有 显 著 模 式 门 槛 的 经 营 模 式, 为 利 润 承 诺 的 实 现 提 供 3

了 良 好 的 保 障 4 报 告 期 内 炎 龙 科 技 经 营 业 绩 快 速 提 升 报 告 期 内, 炎 龙 科 技 实 现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8,048,159.29 元 75,533,452.36 元 33,825,606.30 元, 未 来 随 着 新 游 戏 产 品 的 上 线, 炎 龙 科 技 盈 利 能 力 将 有 较 大 幅 度 提 升, 为 利 润 承 诺 的 实 现 提 供 良 好 基 础 综 上, 炎 龙 科 技 所 处 游 戏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属 于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行 业 之 一, 凭 借 其 独 特 的 商 业 模 式 和 良 好 的 业 绩 积 累, 炎 龙 科 技 利 润 预 测 可 实 现 性 较 强 ( 三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与 交 易 对 方 签 署 的 利 润 预 测 补 偿 协 议, 交 易 对 方 承 诺 2015-2018 年 度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不 低 于 57,700 万 元 炎 龙 科 技 在 承 诺 年 度 期 间 实 际 净 利 润 数 未 达 净 利 润 数 的, 根 据 计 算 出 的 每 年 应 补 偿 金 额 以 及 应 予 补 偿 的 股 份 数 量, 该 应 补 偿 股 份 由 上 市 公 司 以 1.00 元 的 价 格 进 行 回 购, 股 份 不 足 以 补 足 当 期 应 补 偿 金 额 时, 差 额 部 分 由 西 藏 炎 龙 以 自 有 或 自 筹 现 金 补 偿 而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与 交 易 对 方 签 订 的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本 次 交 易 中, 交 易 标 的 股 份 对 价 为 80,000.00 万 元, 其 中 交 易 对 方 以 资 产 认 购 而 取 得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股 份 锁 定 期 较 长, 完 全 覆 盖 利 润 补 偿 期 间 ; 且 本 次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方 取 得 现 金 对 价 80,000.00 万 元, 完 全 覆 盖 了 利 润 补 偿 金 额 因 此, 交 易 对 方 取 得 对 价 的 安 排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其 利 润 补 偿 的 履 约 支 付 能 力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鲁 剑 李 练 及 西 藏 炎 龙 资 信 情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不 良 记 录 ; 交 易 对 方 取 得 对 价 的 安 排 有 效 保 证 了 其 利 润 补 偿 的 履 约 支 付 能 力 二 问 题 16. 本 次 交 易 前, 沈 培 今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164,247,445 股, 持 股 比 例 为 15%, 系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次 交 易 拟 向 鲁 剑 李 练 发 行 256,410,256 股 以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标 的 公 司 50% 股 权 同 时, 向 沈 培 今 发 行 不 超 过 373,134,328 股,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15 亿 元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以 图 表 形 式 列 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前 后, 本 次 交 易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影 响 ;(2) 沈 培 今 完 成 上 述 交 易 的 合 法 资 金 来 源, 并 进 一 步 说 明 若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失 败, 上 市 公 司 将 如 何 支 付 相 应 的 交 易 价 款 及 资 金 来 源, 以 及 是 否 将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请 独 立 顾 问 和 律 师 发 表 意 见 4

( 一 ) 根 据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假 定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实 施 完 毕,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完 成 前 后,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完 成 前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完 成 后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沈 培 今 164,247,445 12.15% 537,381,773 31.16%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1,800,000 6.79% 91,800,000 5.32% 德 清 丰 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54,810,000 4.06% 54,810,000 3.18% 鲁 剑 246,153,846 18.21% 246,153,846 14.27% 李 练 10,256,410 0.76% 10,256,410 0.59% 其 他 股 东 784,125,525 58.02% 784,125,525 45.47% 合 计 1,351,393,226 100.00% 1,724,527,554 100.00% 亦 即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完 成 后,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完 成 前, 沈 培 今 持 有 升 华 拜 克 12.15% 股 份, 鲁 剑 李 练 合 计 持 有 升 华 拜 克 18.97% 股 份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完 成 后, 沈 培 今 持 有 升 华 拜 克 31.16% 股 份, 鲁 剑 李 练 合 计 持 有 升 华 拜 克 14.86% 股 份 ( 二 ) 经 核 查, 沈 培 今 自 2007 年 11 月 起 至 今 任 瀚 叶 投 资 董 事 长 经 理, 并 持 有 瀚 叶 投 资 51.71% 股 权, 自 2011 年 5 月 起 至 今 任 瀚 叶 财 富 董 事 长 经 理, 并 通 过 瀚 叶 投 资 间 接 持 有 瀚 叶 财 富 100% 股 权 ; 沈 培 今 个 人 财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个 人 投 资 等 关 于 认 购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沈 培 今 已 出 具 如 下 承 诺 : 1 本 人 将 以 现 金 认 购 升 华 拜 克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非 公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现 金 出 资 不 超 过 150,000 万 元 2 本 人 保 证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来 源 参 与 认 购 升 华 拜 克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并 保 证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3 本 人 本 次 认 购 升 华 拜 克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自 有 资 金 或 通 过 其 它 方 式 筹 集 ( 三 ) 根 据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的 约 定, 若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炎 龙 科 技 50% 股 权 实 施 完 毕 后 30 日 内,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未 获 核 准 实 施, 或 虽 获 准 实 施 但 不 足 以 支 付 本 次 交 易 的 全 部 现 金 对 价, 或 未 能 实 施 完 毕, 则 上 市 公 司 应 以 自 筹 资 金 向 西 藏 炎 5

龙 支 付 相 应 现 金 对 价 ; 如 后 续 有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的, 上 市 公 司 可 以 置 换 相 应 款 项 根 据 报 告 书, 如 果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失 败 或 出 现 融 资 金 额 低 于 预 期 的 情 形, 公 司 将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筹 措 资 金, 以 满 足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需 求 公 司 应 对 配 套 融 资 未 能 实 施 的 补 救 措 施 如 下 : 首 先, 公 司 将 在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增 加 自 身 利 润 积 累, 从 而 留 存 更 多 的 利 润 增 加 自 身 资 金 ; 再 次, 利 用 银 行 贷 款 等 间 接 融 资 方 式, 充 分 保 证 业 务 及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的 资 金 需 求 ; 最 后, 重 组 完 成 后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的 多 渠 道 融 资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积 极 推 进 公 司 在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的 后 续 发 展 ( 四 ) 就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事 宜,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沈 培 今 已 出 具 承 诺 如 下 : 一 无 论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资 金 是 否 实 施, 在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完 成 后 36 个 月 内, 本 人 将 积 极 保 证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超 过 其 它 股 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直 接 或 间 接 所 持 股 份 数 量, 并 维 持 本 人 作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地 位 二 如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资 金 未 获 核 准 实 施 或 者 有 所 调 整, 将 导 致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本 人 无 法 维 持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的, 本 人 将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购 买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等 形 式 增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维 持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就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问 题, 鲁 剑 李 练 及 西 藏 炎 龙 已 出 具 如 下 承 诺 : 一 如 拟 增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将 保 证 该 等 增 持 行 为 不 会 影 响 沈 培 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且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增 持 计 划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沈 培 今 上 市 公 司 ; 不 以 委 托 征 集 投 票 权 协 议 等 任 何 形 式 与 他 人 共 同 扩 大 其 所 能 够 支 配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的 数 量 二 不 得 单 独 或 与 任 何 方 协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实 际 形 成 一 致 行 动 等 ) 对 沈 培 今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形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威 胁 三 如 有 必 要, 将 采 取 一 切 有 利 于 沈 培 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的 行 6

动, 对 沈 培 今 提 供 支 持 四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获 得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应 按 沈 培 今 或 上 市 公 司 要 求 予 以 减 持, 减 持 完 成 前 不 得 行 使 该 等 股 份 的 表 决 权 亦 即 : 如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失 败, 沈 培 今 将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增 持 升 华 拜 克 股 份 等 形 式 保 持 其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且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交 易 对 方 不 存 在 谋 求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安 排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1) 沈 培 今 已 承 诺 其 认 购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融 资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2) 针 对 本 次 配 套 融 资 未 能 实 施 的 情 形, 上 市 公 司 已 制 定 充 分 应 对 及 补 救 措 施, 能 合 理 保 证 充 足 资 金 来 源 完 成 本 次 交 易 价 款 的 支 付 ;(3) 依 据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交 易 对 方 出 具 的 承 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失 败 不 会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三 问 题 17. 草 案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双 方 约 定 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调 价 触 发 条 件 为 : 上 证 指 数 在 任 意 交 易 日 前 连 续 30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20 个 交 易 日 相 比 于 上 市 公 司 首 次 停 牌 日 (2015 年 3 月 25 日 )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点 数 跌 幅 超 过 20% 请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单 向 向 下 调 价 安 排 的 公 平 性 和 合 理 性, 如 上 证 指 数 出 现 反 向 大 幅 上 涨 公 司 不 相 应 上 调 发 行 价 的 原 因 和 考 虑, 是 否 存 在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请 独 立 顾 问 和 律 师 发 表 意 见 ( 一 ) 调 价 安 排 的 公 平 性 合 理 性 1 本 次 调 价 方 案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可 以 明 确,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前,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价 格 相 比 最 初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董 事 会 可 以 按 照 已 经 设 定 的 调 整 方 案 对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一 次 调 整 前 款 规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明 确 具 体 可 操 作, 详 细 说 明 是 否 相 应 调 整 拟 购 买 资 产 的 定 价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及 其 理 由, 在 首 次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充 分 披 露, 并 按 照 规 定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后, 董 事 会 按 照 已 经 设 定 的 方 案 调 整 发 行 价 格 的, 上 市 公 司 无 需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7

监 会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为 应 对 因 资 本 市 场 波 动 可 能 造 成 升 华 拜 克 股 价 大 幅 下 跌 对 本 次 交 易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设 计 本 次 调 价 方 案 经 核 查, 公 司 制 定 的 调 价 方 案 明 确 具 体 可 操 作, 符 合 前 述 规 定 2 本 次 调 价 安 排 适 应 资 本 市 场 变 化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报 告 书, 本 次 停 牌 后,A 股 市 场 波 动 较 大, 上 证 指 数 及 公 司 所 属 化 学 原 料 行 业 指 数 均 存 在 较 大 幅 度 波 动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受 整 体 市 场 行 情 波 动 的 影 响, 可 能 出 现 无 法 预 期 的 非 理 性 下 降, 进 而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进 行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本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赋 予 公 司 董 事 会 按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及 既 定 方 案 调 整 本 次 交 易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的 自 主 决 策 权, 可 有 效 防 止 资 本 市 场 大 幅 下 跌 对 本 次 交 易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3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调 价 机 制 与 近 期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方 案 调 价 机 制 相 比, 不 存 在 特 殊 安 排 本 次 调 价 方 案 要 点 及 与 近 期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中 的 调 价 方 案 对 比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升 华 拜 克 初 灵 信 息 德 力 股 份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的 对 象 为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标 的 资 产 的 价 格 不 进 行 调 整 为 本 次 交 易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交 易 标 的 价 格 不 进 行 调 整 本 次 重 组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交 易 标 的 价 格 不 进 行 调 整 生 效 条 件 升 华 拜 克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初 灵 信 息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德 力 股 份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初 灵 信 息 审 议 本 次 交 易 德 力 股 份 审 议 本 次 交 易 可 调 价 期 间 本 次 交 易 的 决 议 公 告 日 至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至 本 次 交 易 获 得 中 国 证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至 本 次 交 易 获 得 证 监 会 本 次 交 易 前 监 会 核 准 前 核 准 前 上 证 指 数 (000001) 在 可 调 价 期 间 内, 创 业 板 可 调 价 期 间 内, 深 证 成 指 任 一 交 易 日 前 连 续 30 综 合 指 数 (399102.SZ) (399001) 在 任 一 交 易 日 调 价 触 发 条 件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20 个 交 易 日 相 比 于 上 市 公 司 首 次 停 牌 日 即 2015 收 盘 点 数 在 任 一 交 易 日 前 的 连 续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中 有 至 少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前 的 连 续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中 有 至 少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较 德 力 股 份 因 本 次 交 易 年 3 月 25 日 前 一 交 易 较 初 灵 信 息 因 本 次 交 易 首 次 停 牌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日 收 盘 点 数 ( 即 首 次 停 牌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收 盘 8

调 价 基 准 日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3,691.41 点 ) 跌 幅 超 过 20% 可 调 价 期 间 内, 满 足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的 协 议 约 定 的 调 价 触 发 条 件 的 任 一 交 易 日 当 日 当 调 价 基 准 日 出 现 时, 升 华 拜 克 有 权 在 调 价 基 准 日 出 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是 否 按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对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升 华 拜 克 董 事 会 决 定 对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的, 则 本 次 交 易 的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为 调 价 基 准 日 前 120 个 交 易 日 ( 不 包 括 调 价 基 准 日 当 日 )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升 华 拜 克 董 事 会 决 定 不 对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的, 双 方 同 意 后 续 不 再 对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在 调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升 华 拜 克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即 2015 年 7 月 28 日 收 点 数 ( 即 14,818.64 点 ) 盘 点 数 ( 即 2,883.11 点 ) 跌 幅 超 过 10% 跌 幅 超 过 20% 或 者, 可 调 价 期 间 内, 初 灵 信 息 (300250) 收 盘 股 价 在 任 一 交 易 日 前 的 连 续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中 有 至 少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较 初 灵 信 息 因 本 次 交 易 首 次 停 牌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即 2015 年 7 月 28 日 收 盘 股 价 (46.41 元 / 股 ) 跌 幅 超 过 20% 可 调 价 期 间 内, 满 足 调 可 调 价 期 间 内, 调 价 触 价 触 发 条 件 的 任 何 一 个 发 条 件 满 足 的 任 一 交 易 交 易 日 日 当 日 当 调 价 基 准 日 出 现 时, 德 力 股 份 将 在 调 价 基 准 日 出 现 后 一 个 月 内 召 开 董 当 调 价 基 准 日 出 现 后,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是 否 初 灵 信 息 有 权 在 调 价 基 按 照 本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对 准 日 出 现 后 2 个 月 内 召 本 次 重 组 的 发 行 价 格 进 开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是 否 行 调 整 若 1 本 次 价 格 调 按 照 本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对 整 方 案 的 生 效 条 件 满 足 ; 本 次 交 易 的 发 行 价 格 进 2 德 力 股 份 董 事 会 审 议 行 调 整 决 定 对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调 若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方 整, 则 本 次 重 组 的 发 行 价 案 的 生 效 条 件 满 足 且 上 格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为 调 价 基 对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德 力 则 本 次 交 易 的 发 行 价 格 股 份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为 90% 调 价 基 准 日 前 20 个 交 易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不 得 低 于 日 初 灵 信 息 股 票 交 易 均 上 市 公 司 第 二 届 第 三 十 价 的 90% 次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前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按 照 已 120 日 交 易 均 价 的 90%, 经 设 定 的 调 整 方 案 对 发 或 不 得 低 于 本 次 交 易 的 行 价 格 进 行 一 次 调 整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前 20 日 交 易 均 价 的 90%, 以 孰 低 者 为 准 9

息 事 项,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后, 标 的 发 行 数 量 调 整 资 产 的 定 价 不 变, 因 此 调 整 后 的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 鲁 剑 李 练 以 接 受 升 华 拜 克 发 行 新 股 方 式 转 让 所 持 炎 龙 科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不 进 行 调 整,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发 行 价 格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在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的 同 时, 拟 购 买 资 产 定 价 不 相 应 调 整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技 股 权 的 交 易 价 格 ) 调 整 后 的 发 行 价 格 对 比 近 期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披 露 的 并 购 重 组 方 案 中 的 调 价 机 制, 公 司 本 次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不 存 在 特 殊 安 排 ( 二 ) 本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不 存 在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形 1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交 易 双 方 根 据 本 次 交 易 谈 判 时 A 股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及 走 向, 认 为 市 场 出 现 大 幅 上 涨 ( 上 证 指 数 较 停 牌 前 一 交 易 日 涨 幅 超 过 20%) 的 可 能 性 较 低, 故 仅 约 定 单 向 向 下 调 价 方 案, 未 约 定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情 形 下 的 向 上 调 价 机 制 同 时, 上 证 指 数 (000001) 在 任 一 交 易 日 前 连 续 30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20 个 交 易 日 相 比 于 上 市 公 司 因 本 次 交 易 首 次 停 牌 日 即 2015 年 3 月 25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点 数 ( 即 3,691.41 点 ) 跌 幅 超 过 20% 并 非 调 整 发 行 价 格 的 充 分 条 件,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综 合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作 出 调 整 与 否 的 决 策 2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本 次 调 价 安 排 系 上 市 公 司 与 交 易 对 方 综 合 本 次 交 易 资 产 定 价 价 款 支 付 利 润 预 测 补 偿 本 次 交 易 后 续 安 排 等 多 方 因 素, 并 参 考 同 期 初 灵 信 息 德 力 股 份 等 多 家 上 市 公 司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友 好 协 商 竞 争 谈 判 的 结 果 同 时, 根 据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本 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须 经 股 东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法 规 采 取 网 络 投 票 中 小 股 东 单 独 计 票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等 措 施 保 证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单 向 向 下 调 价 安 排 系 交 易 双 方 谈 判 时 基 于 当 时 资 本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及 未 来 预 期, 并 参 考 同 期 多 家 上 市 公 司 调 价 机 制, 友 好 协 商 竞 争 谈 判 的 结 果 ; 该 等 调 价 方 案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存 在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形 10

四 问 题 18. 草 案 披 露, 本 次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3.12 元 / 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4.02 元 / 股 公 司 此 前 披 露,2015 年 6 月 16 日, 原 控 股 股 东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将 上 市 公 司 15%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沈 培 今, 协 议 转 让 价 为 14.52 元 / 股 同 时, 公 司 股 票 自 2015 年 3 月 25 日 停 牌 至 今, 停 牌 前 一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为 14.52 元 / 股 请 结 合 上 述 价 格 之 间 的 重 大 差 异,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重 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的 公 允 性 和 合 理 性, 未 采 用 此 前 股 权 转 让 价 14.52 元 / 股 的 原 因 和 考 虑, 并 说 明 是 否 存 在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是 否 违 反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39 条 第 七 项 的 规 定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发 表 意 见 ( 一 ) 本 次 重 组 发 行 价 格 的 公 允 性 和 合 理 性 1 本 次 重 组 发 行 价 格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1)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市 场 参 考 价 的 90% 市 场 参 考 价 为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60 个 交 易 日 或 者 120 个 交 易 日 的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之 一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应 当 说 明 市 场 参 考 价 的 选 择 依 据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定 价 基 准 日 ( 本 次 交 易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 前 120 个 交 易 日 的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即 3.12 元 / 股, 符 合 前 述 规 定 (2)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定 价 基 准 日 ( 本 次 交 易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的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符 合 前 述 规 定 2 本 次 重 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与 公 司 停 牌 前 一 日 收 盘 价 除 权 除 息 后 价 格 差 异 合 理 经 核 查, 公 司 2014 年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50 元 ( 含 税 );2015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2015 年 半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405,549,248 股 为 基 数,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送 股 票 股 利 10 股, 并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50 元 ( 含 税 ), 同 时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7 股 11

截 至 目 前, 上 述 分 红 方 案 均 已 实 施 完 毕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及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价 格 为 相 应 价 格 在 该 等 权 益 分 配 实 施 完 毕 后 的 除 权 除 息 价 格 的 90%, 分 别 为 3.12 元 / 股 4.02 元 / 股 公 司 停 牌 前 一 日 收 盘 价 为 14.52 元, 经 除 权 除 息 后 价 格 为 5.23 元 / 股 价 格 差 异 率 分 别 为 40.34% 23.14%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 考 虑 到 本 次 交 易 发 行 股 份 定 价 分 别 为 停 牌 前 120 和 20 个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均 价 的 90%, 沈 培 今 受 让 股 份 价 格 参 考 停 牌 前 一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两 次 交 易 定 价 机 制 不 同 ; 且 考 虑 到 沈 培 今 受 让 股 权 交 易 对 方 为 上 市 公 司 原 控 股 股 东 升 华 集 团, 本 次 交 易 为 上 市 公 司 新 发 行 股 份, 交 易 主 体 不 同 交 易 价 格 均 为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交 易 价 格 差 异 率 合 理 3 本 次 重 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未 采 用 沈 培 今 协 议 受 让 价 格 14.52 元 / 股 的 原 因 与 考 虑 2015 年 6 月 16 日, 原 控 股 股 东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将 上 市 公 司 15%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沈 培 今, 协 议 转 让 价 为 14.52 元 / 股 该 次 转 让 价 格 为 停 牌 前 一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系 转 让 双 方 结 合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交 易 价 格 及 资 本 市 场 整 体 发 展 趋 势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经 友 好 协 商 充 分 谈 判 确 定 本 次 重 组 向 交 易 对 方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价 格 为 3.12 元 / 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向 沈 培 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价 格 为 4.02 元 / 股 公 司 本 次 停 牌 过 程 中, 资 本 市 场 波 动 较 大, 上 证 指 数 及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均 存 在 较 大 幅 度 波 动 在 目 前 整 个 市 场 行 情 呈 现 大 幅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完 成 相 关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背 景 下, 经 上 市 公 司 与 交 易 对 方 配 套 资 金 认 购 方 协 商 一 致, 认 为 分 别 使 用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120 日 前 20 日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作 为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资 产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发 行 价 格 较 为 合 理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方 面, 由 于 公 司 本 次 停 牌 过 程 中 资 本 市 场 波 动 较 大, 上 证 指 数 及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均 存 在 较 大 幅 度 波 动 因 此, 在 目 前 整 个 市 场 行 情 呈 现 大 幅 波 动 的 背 景 下, 使 用 更 长 交 易 期 间 的 交 易 均 价 更 为 合 理, 使 用 较 长 交 易 期 间 的 前 120 日 均 价, 较 之 前 20 日 60 日 均 价 而 言, 更 能 合 理 地 反 应 公 司 股 票 的 真 实 价 值 ( 二 )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1) 公 司 重 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综 合 考 虑 除 权 除 息 定 价 机 制 交 易 主 体 等 因 素, 本 次 重 组 12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与 公 司 停 牌 前 一 日 收 盘 价 ( 即 14.52 元 / 股 ) 除 权 除 息 后 价 格 差 异 率 合 理 ;(3) 本 次 重 组 不 存 在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与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未 违 反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 七 ) 项 的 规 定 ( 以 下 无 正 文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