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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调 必 须 在 阿 富 汗 开 展 一 个 全 面 的 政 治 进 程 来 支 持 所 有 阿 富 汗 人 之 间 的 和 解, 确 认 阿 富 汗 的 安 全 形 势 已 发 生 变 化, 一 些 塔 利 班 成 员 已 同 阿 富 汗 政 府 和 解, 拒 绝 了 基 地 组 织 及 其 追 随 者 的 恐 怖 主 义 意 识 形 态, 支 持 和 平 解 决 阿 富 汗 国 内 的 持 续 冲 突, 确 认 尽 管 阿 富 汗 局 势 发 生 变 化 及 和 解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该 国 局 势 仍 然 威 胁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并 重 申 需 要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国 际 法, 包 括 适 用 的 人 权 法 难 民 法 和 人 道 主 义 法, 采 取 一 切 方 式 与 这 一 威 胁 作 斗 争, 并 为 此 强 调 联 合 国 在 这 项 努 力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强 调 需 要 采 用 综 合 性 做 法 来 全 面 制 止 塔 利 班 的 活 动, 认 识 到 本 制 裁 制 度 可 在 这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重 申 安 理 会 坚 定 致 力 支 持 阿 富 汗 政 府, 包 括 通 过 高 级 和 平 委 员 会 和 执 行 阿 富 汗 和 平 与 和 解 方 案, 做 出 努 力, 根 据 喀 布 尔 公 报 和 波 恩 会 议 结 论, 在 阿 富 汗 宪 法 框 架 内, 采 用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1988(2011) 第 2082(2012) 和 第 2160(2014) 号 决 议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决 议 提 出 的 程 序, 推 进 和 平 与 和 解 进 程, 欢 迎 塔 利 班 一 些 成 员 决 定 与 阿 富 汗 政 府 和 解, 断 绝 与 包 括 基 地 组 织 在 内 的 国 际 恐 怖 组 织 保 持 联 系, 尊 重 宪 法, 包 括 宪 法 有 关 人 权 特 别 是 妇 女 权 利 的 条 款, 支 持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决 阿 富 汗 境 内 持 续 发 生 的 冲 突, 并 敦 促 所 有 与 塔 利 班 有 关 联 的 威 胁 阿 富 汗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接 受 阿 富 汗 政 府 提 出 的 和 解, 强 调 对 阿 富 汗 安 全 局 势 的 严 重 关 切, 尤 其 关 切 塔 利 班 和 包 括 哈 卡 尼 网 络 在 内 的 相 关 团 体 基 地 组 织 其 他 暴 力 和 极 端 主 义 团 体 非 法 武 装 团 体 犯 罪 分 子 和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非 法 交 易 武 器 和 相 关 材 料 和 贩 运 武 器 从 事 非 法 药 物 生 产 贩 运 或 贸 易 者, 正 在 进 行 暴 力 和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以 及 恐 怖 和 反 叛 活 动 与 非 法 药 物 之 间 有 密 切 联 系, 使 包 括 妇 女 儿 童 在 内 的 当 地 民 众 国 家 安 全 部 队 以 及 国 际 军 事 人 员 和 包 括 人 道 主 义 人 员 和 发 展 工 作 人 员 在 内 的 国 际 军 事 和 文 职 人 员 受 到 威 胁, 表 示 关 切 塔 利 班 对 平 民 和 阿 富 汗 国 民 军 和 安 全 部 队 使 用 简 易 爆 炸 装 置, 注 意 到 会 员 国 彼 此 和 与 私 营 部 门 之 间 需 要 加 强 协 调 和 信 息 交 流, 以 防 止 简 易 爆 炸 装 置 部 件 落 入 塔 利 班 手 中, 还 表 示 关 切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非 法 流 入 阿 富 汗, 强 调 需 要 在 这 方 面 进 一 步 控 制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转 让, 特 别 指 出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行 动 的 重 要 性, 谴 责 塔 利 班 和 相 关 团 体 或 个 人 危 害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和 人 道 主 义 行 为 体 的 行 为 或 对 其 进 行 暴 力 威 胁, 并 谴 责 它 们 致 使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政 治 化 的 行 为, 2/14

重 申 需 要 确 保 目 前 的 制 裁 制 度 有 效 协 助 目 前 打 击 叛 乱 的 努 力, 支 持 阿 富 汗 政 府 为 推 进 和 解 以 实 现 阿 富 汗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开 展 的 工 作, 注 意 到 阿 富 汗 政 府 请 安 全 理 事 会 支 持 全 国 和 解, 包 括 为 此 将 那 些 达 成 和 解 并 因 此 停 止 从 事 或 支 持 威 胁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的 活 动 的 阿 富 汗 人 从 各 项 联 合 国 制 裁 名 单 上 除 名, 表 示 打 算 适 当 考 虑 取 消 对 达 成 和 解 者 的 制 裁, 欢 迎 阿 富 汗 国 家 安 全 顾 问 和 高 级 和 平 委 员 会 2015 年 3 月 向 委 员 会 通 报 情 况, 表 明 委 员 会 与 阿 富 汗 政 府 正 在 进 行 的 密 切 合 作, 并 鼓 励 在 这 方 面 加 强 密 切 合 作, 强 调 联 合 国 继 续 在 促 进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方 面 发 挥 核 心 公 正 的 作 用, 赞 赏 和 大 力 支 持 秘 书 长 和 秘 书 长 阿 富 汗 问 题 特 别 代 表 当 前 为 协 助 高 级 和 平 委 员 会 的 和 平 与 和 解 努 力 而 进 行 的 工 作, 重 申 支 持 打 击 非 法 制 毒 活 动 以 及 在 邻 国 贩 运 沿 途 国 家 毒 品 目 的 地 国 家 和 前 体 生 产 国 家 取 缔 从 阿 富 汗 非 法 贩 运 毒 品 以 及 向 该 国 贩 运 化 学 前 体 的 活 动, 确 认 贩 运 毒 品 的 非 法 收 入 使 塔 利 班 及 其 相 关 组 织 的 资 金 大 幅 度 增 加, 认 识 到 塔 利 班 非 法 武 装 团 体 和 犯 罪 分 子 参 加 毒 品 贸 易, 非 法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继 续 威 胁 阿 富 汗 的 稳 定, 敦 促 阿 富 汗 政 府 继 续 在 国 际 社 会 的 支 持 下 消 除 这 些 威 胁, 回 顾 第 2133(2014) 号 决 议 和 已 经 公 布 的 全 球 反 恐 怖 主 义 论 坛 的 关 于 防 止 和 不 让 恐 怖 分 子 通 过 绑 架 索 赎 获 益 的 良 好 做 法 的 阿 尔 及 尔 备 忘 录, 强 烈 谴 责 恐 怖 团 体 为 任 何 目 的 包 括 为 筹 集 资 金 或 赢 得 政 治 让 步 而 制 造 的 绑 架 和 劫 持 人 质 事 件, 表 示 决 心 根 据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防 止 恐 怖 团 体 绑 架 和 劫 持 人 质, 在 不 支 付 赎 金 或 作 出 政 治 让 步 的 情 况 下 谋 求 人 质 安 全 获 释, 促 请 所 有 会 员 国 不 让 恐 怖 分 子 直 接 或 间 接 得 益 于 支 付 的 赎 金 或 政 治 让 步, 并 使 人 质 安 全 获 释, 重 申 所 有 会 员 国 都 需 要 在 恐 怖 团 体 绑 架 和 劫 持 人 质 期 间 密 切 开 展 合 作, 再 次 关 切 在 日 益 全 球 化 的 社 会 中, 恐 怖 分 子 及 其 支 持 者 越 来 越 多 地 利 用 新 的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特 别 是 因 特 网, 来 协 助 开 展 恐 怖 活 动, 并 利 用 它 们 进 行 煽 动 招 募 筹 资 或 筹 划 恐 怖 行 动, 欢 迎 秘 书 处 努 力 使 所 有 制 裁 名 单 都 有 标 准 格 式, 以 协 助 各 国 当 局 的 执 行 工 作, 还 欢 迎 秘 书 处 努 力 把 所 有 条 目 和 列 名 理 由 简 述 翻 译 成 联 合 国 所 有 正 式 语 文, 包 括 用 达 利 语 和 普 什 图 语 提 供 阿 富 汗 / 塔 利 班 制 裁 名 单,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章 采 取 行 动, 3/14

措 施 1. 决 定, 所 有 国 家 均 应 对 在 第 1988(2011) 号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前 作 为 塔 利 班 被 指 认 的 个 人 和 实 体 以 及 第 1988 号 决 议 第 35 段 所 设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在 1988 制 裁 名 单 ( 下 称 1988 制 裁 名 单 ) 中 指 认 的 其 他 威 胁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a) 毫 不 拖 延 地 冻 结 这 些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的 资 金 和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他 们 代 表 其 行 事 的 人 或 按 照 其 指 示 行 事 的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财 产 所 衍 生 的 资 金, 并 确 保 本 国 国 民 或 本 国 境 内 的 人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为 这 些 人 的 利 益 提 供 此 种 或 任 何 其 他 资 金 金 融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 (b) 阻 止 这 些 个 人 入 境 或 过 境, 但 本 段 的 规 定 绝 不 强 制 任 何 国 家 拒 绝 本 国 国 民 入 境 或 要 求 本 国 国 民 离 境, 本 段 也 不 适 用 于 为 履 行 司 法 程 序 而 必 须 入 境 或 过 境 的 情 况, 或 委 员 会 经 逐 案 审 查 认 定 有 正 当 理 由 入 境 或 过 境 的 情 况, 包 括 直 接 关 系 到 支 持 阿 富 汗 政 府 努 力 促 进 和 解 的 情 况 ; (c) 阻 止 从 本 国 境 内 或 境 外 本 国 国 民 或 使 用 悬 挂 本 国 国 旗 的 船 只 或 飞 机 向 这 些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直 接 或 间 接 供 应 销 售 或 转 让 军 火 和 各 种 有 关 物 资, 包 括 武 器 和 弹 药 军 用 车 辆 和 装 备 准 军 事 装 备 及 上 述 物 资 的 备 件, 以 及 与 军 事 活 动 有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援 助 或 培 训 ; 2. 决 定, 表 明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符 合 根 据 第 1 段 列 名 的 条 件 的 行 为 或 活 动 包 括 : (a) 参 与 资 助 策 划 协 助 筹 备 或 实 施 被 指 认 者 或 与 塔 利 班 有 关 联, 对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稳 定 和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的 其 他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所 实 施 伙 同 其 实 施 以 其 名 义 实 施 代 表 其 实 施 或 为 向 其 提 供 支 持 而 实 施 的 行 动 或 活 动 ; (b) 为 其 供 应 销 售 或 转 让 武 器 和 有 关 物 资 ; (c) 为 其 招 募 人 员 ; 或 (d)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持 这 些 人 的 行 为 或 活 动 ; 3. 申 明 由 名 单 上 的 这 些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直 接 或 间 接 拥 有 或 控 制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向 其 提 供 支 持 的 任 何 个 人 或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均 符 合 列 名 条 件 ; 4. 指 出 此 种 资 助 或 支 持 手 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使 用 以 下 来 源 的 收 入 : 犯 罪 行 为, 包 括 非 法 种 植 生 产 及 贩 运 原 产 于 阿 富 汗 或 从 阿 富 汗 过 境 的 毒 品 和 把 前 体 运 入 阿 富 汗, 特 别 指 出 需 要 防 止 那 些 与 塔 利 班 有 关 联 的 人 通 过 从 事 本 决 议 禁 止 的 活 动 的 实 体 以 及 通 过 非 法 开 采 阿 富 汗 自 然 资 源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获 益, 对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稳 定 和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 4/14

5. 确 认 上 文 第 1 段 (a)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所 有 拟 提 供 给 名 单 所 列 个 人 的 用 于 旅 行 的 资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交 通 和 住 宿 费 用, 且 与 旅 行 相 关 的 这 些 资 金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只 能 根 据 第 1735(2006) 号 决 议 修 订 后 的 第 1452(2002) 号 决 议 第 1 和 2 段 和 下 文 第 17 段 规 定 的 豁 免 程 序 来 提 供 ; 6. 确 认 上 文 第 1 段 (a)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别 的 金 融 和 经 济 资 源, 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用 来 提 供 因 特 网 托 管 服 务 或 相 关 服 务, 以 支 持 列 入 名 单 者 以 及 与 塔 利 班 有 关 联 并 威 胁 阿 富 汗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的 其 他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的 资 源 ; 7. 还 确 认 上 文 第 1 段 (a) 的 规 定 还 应 适 用 于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单 所 列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支 付 或 为 其 支 付 的 赎 金, 而 不 论 赎 金 的 支 付 方 式 或 支 付 人 为 何 ; 8. 决 定 会 员 国 可 允 许 在 已 依 照 上 文 第 1 段 的 规 定 予 以 冻 结 的 账 户 中 存 入 任 何 以 被 列 名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为 受 益 人 的 付 款, 但 任 何 此 种 付 款 仍 受 上 文 第 1 段 的 规 定 制 约 并 应 被 冻 结 ; 9. 鼓 励 所 有 会 员 国 更 积 极 地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有 关 为 塔 利 班 提 供 支 持 的 个 人 和 实 体 以 及 相 关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包 括 提 供 财 务 支 持 者 的 列 名 请 求 ; 10. 大 力 敦 促 所 有 会 员 国 采 用 金 融 行 动 任 务 组 关 于 洗 钱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和 扩 散 的 四 十 项 修 订 建 议 中 的 国 际 综 合 标 准 ; 11. 促 请 会 员 国 积 极 果 断 地 采 取 行 动, 按 第 1(a) 段 的 要 求, 考 虑 到 金 融 行 动 任 务 组 的 相 关 建 议 以 及 有 关 防 止 不 当 利 用 非 盈 利 组 织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 替 代 汇 款 系 统 和 防 止 货 币 实 际 越 境 流 动 的 国 际 标 准, 切 断 流 向 名 单 上 的 个 人 和 实 体 的 资 金 和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和 经 济 资 源, 同 时 努 力 减 轻 对 通 过 这 些 途 径 进 行 的 合 法 活 动 的 影 响 ; 12. 敦 促 会 员 国, 包 括 有 关 国 内 机 构 私 营 行 业 和 一 般 公 众, 尽 可 能 广 泛 地 提 高 对 名 单 的 认 识, 确 保 有 效 地 执 行 第 1 段 中 的 措 施 ; 鼓 励 会 员 国 敦 促 本 国 的 公 司 财 产 登 记 部 门 和 其 他 相 关 公 共 和 私 人 登 记 部 门 定 期 对 照 名 单, 对 现 有 的 数 据 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合 法 所 有 权 和 / 或 受 益 所 有 权 信 息 的 人, 进 行 排 查 ; 13. 决 定, 为 了 防 止 那 些 与 塔 利 班 有 关 联 的 人 和 其 他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获 取 经 手 储 存 使 用 或 谋 取 各 类 爆 炸 物, 不 论 是 军 用 民 用 或 简 易 的 爆 炸 物 以 及 可 用 于 制 造 简 易 爆 炸 装 置 或 非 常 规 武 器 的 原 材 料 和 部 件,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化 学 部 件 雷 管 或 导 爆 索, 各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促 使 参 与 生 产 销 售 供 应 采 购 移 交 和 储 存 这 些 材 料 的 本 国 国 民 受 其 管 辖 的 人 和 在 其 境 内 组 建 或 受 其 管 辖 的 实 体 提 高 警 惕, 包 括 分 发 良 好 做 法 ; 14. 强 烈 谴 责 各 种 武 器, 包 括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军 事 装 备 和 简 易 爆 炸 装 置 组 件 不 断 流 向 塔 利 班, 并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这 些 武 器 起 破 坏 阿 富 汗 的 安 全 与 稳 定 的 作 用, 5/14

为 此 强 调 必 须 加 强 对 非 法 转 让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的 控 制, 还 鼓 励 会 员 国 分 享 信 息, 建 立 伙 伴 关 系, 制 定 国 家 战 略 和 建 立 本 国 能 力 以 处 理 简 易 爆 炸 装 置 ; 15. 鼓 励 会 员 国 在 发 现 名 单 上 的 人 进 行 旅 行 时, 迅 速 同 其 他 会 员 国 特 别 是 同 阿 富 汗 政 府 旅 行 起 始 国 目 的 地 国 和 过 境 国 以 及 委 员 会 分 享 信 息 ; 16. 鼓 励 会 员 国 在 考 虑 是 否 批 准 旅 行 签 证 申 请 时 核 对 有 关 名 单 ; 豁 免 17. 回 顾 安 理 会 决 定, 所 有 会 员 国 均 可 利 用 第 1452(2002) 号 决 议 第 1 和 第 2 段 所 列 并 经 第 1735(2006) 号 决 议 修 正 的 关 于 可 对 上 文 第 1 段 (a) 所 述 措 施 的 进 行 豁 免 的 规 定, 鼓 励 会 员 国 利 用 这 些 规 定, 指 出 第 1730(2006)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协 调 人 机 制 可 按 下 文 第 22 段 所 述, 接 受 名 单 上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提 交 的 或 其 法 律 代 理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代 表 他 们 提 交 的 豁 免 申 请, 以 供 委 员 会 审 议 ; 18. 回 顾 安 理 会 决 定, 第 1(a) 段 所 述 资 产 冻 结 措 施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国 家 确 定 为 下 列 情 况 的 资 金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 (a) 为 基 本 开 支 所 必 需, 包 括 用 于 支 付 食 品 房 租 或 抵 押 贷 款 药 品 和 医 疗 税 款 保 险 费 及 公 用 事 业 费, 或 完 全 用 于 支 付 与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有 关 的 合 理 专 业 服 务 费 和 偿 付 由 此 引 起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为 惯 常 置 存 或 保 管 冻 结 资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所 应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或 服 务 费, 但 须 先 把 授 权 动 用 这 类 资 金 的 意 向 通 知 委 员 会, 且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对 的 决 定 ; (b) 为 非 常 开 支 所 必 需 的 基 本 费 用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旅 行 禁 令 豁 免 请 求 经 核 准 后 进 行 的 旅 行 的 旅 费 资 金, 但 须 先 把 授 权 释 放 这 类 资 金 的 意 向 通 知 委 员 会, 且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核 准 ; 19. 着 重 指 出, 阿 富 汗 必 须 开 展 全 面 的 政 治 进 程, 支 持 和 平 和 所 有 阿 富 汗 人 的 和 解, 请 阿 富 汗 政 府 与 高 级 和 平 委 员 会 密 切 协 调,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经 其 证 实 的 为 参 加 旨 在 支 持 和 平 与 和 解 的 会 议 而 需 要 前 往 某 地 或 某 些 地 方 的 被 列 入 名 单 的 人 的 姓 名, 以 供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要 求 提 交 的 这 些 文 件 尽 可 能 列 入 以 下 信 息 : (a) 名 单 所 列 个 人 的 护 照 或 旅 行 证 件 号 码 ; (b) 名 单 所 列 个 人 预 期 前 往 的 某 一 或 某 些 具 体 地 点 和 预 期 过 境 地 点, 如 果 有 的 话 ; (c) 名 单 所 列 个 人 预 期 进 行 旅 行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9 个 月 ; (d) 名 单 所 列 个 人 的 旅 行 预 计 需 要 的 资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的 详 细 清 单, 包 括 交 通 和 住 宿 费 用, 作 为 非 常 开 支 豁 免 请 求 的 依 据 ; 6/14

20. 决 定, 第 1(b) 段 规 定 的 旅 行 禁 令 不 适 用 于 根 据 上 文 第 19 段 提 出 的 由 委 员 会 逐 一 认 定 入 境 或 过 境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个 人, 还 决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这 种 前 往 某 一 或 某 些 具 体 地 点 的 豁 免 的 期 限 只 应 为 所 申 请 的 时 间, 指 示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豁 免 申 请 修 改 或 延 长 以 前 批 准 的 豁 免 申 请 或 会 员 国 关 于 取 消 以 前 批 准 的 豁 免 的 申 请 后, 在 10 天 内 就 其 做 出 决 定 ; 并 申 明, 虽 然 旅 行 禁 令 有 豁 免, 但 名 单 所 列 个 人 仍 然 受 本 决 议 第 1 段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的 限 制 ; 21. 请 阿 富 汗 政 府 在 豁 免 到 期 后 马 上 通 过 监 测 组 就 每 个 人 获 得 豁 免 后 进 行 旅 行 的 情 况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以 供 审 议, 鼓 励 相 关 会 员 国 酌 情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任 何 不 遵 守 情 事 的 信 息 ; 22. 决 定, 第 1730(2006) 号 决 议 建 立 的 协 调 人 机 制 可 : (a) 接 受 列 入 名 单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提 出 的 免 除 第 1452(2002) 号 决 议 规 定 的 本 决 议 第 1(a) 段 所 述 措 施 的 申 请, 但 有 关 申 请 须 先 提 交 居 住 国 审 议, 还 重 申, 协 调 人 应 把 申 请 交 给 委 员 会 做 决 定, 指 示 委 员 会 审 议 这 些 申 请, 包 括 与 居 住 国 和 其 他 任 何 相 关 国 家 进 行 协 商, 还 指 示 委 员 会 通 过 协 调 人 将 其 决 定 通 知 这 些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 (b) 接 受 列 入 名 单 的 个 人 提 出 的 免 除 本 决 议 第 1(b) 段 所 述 措 施 的 申 请 并 转 交 给 委 员 会, 以 便 逐 一 决 定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入 境 或 过 境 理 由, 指 示 委 员 会 与 过 境 国 目 的 地 国 和 其 他 任 何 相 关 国 家 协 商, 审 议 这 些 申 请, 还 重 申, 委 员 会 只 应 在 过 境 和 目 的 地 国 同 意 时, 方 同 意 免 除 本 决 议 第 1(b) 段 所 述 措 施, 还 指 示 委 员 会 通 过 协 调 人 将 其 决 定 通 知 这 些 个 人 ; 列 名 23. 鼓 励 所 有 会 员 国, 特 别 是 阿 富 汗 政 府,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以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资 助 或 支 持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行 为 或 活 动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的 名 字, 以 供 列 入 名 单 ; 24. 重 申 会 员 国 在 向 委 员 会 提 名 以 供 列 入 名 单 时, 应 使 用 标 准 列 名 表 格, 提 供 案 情 说 明, 其 中 应 尽 可 能 详 细 和 具 体 地 列 出 拟 列 入 名 单 的 理 由 并 尽 可 能 多 地 就 拟 列 入 的 名 字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特 别 是 提 供 足 够 的 识 别 信 息, 以 便 准 确 和 肯 定 地 识 别 有 关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并 尽 量 提 供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为 发 出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特 别 通 告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还 决 定, 案 情 说 明 除 会 员 国 向 委 员 会 指 明 应 予 保 密 的 部 分 外, 应 可 根 据 请 求 予 以 公 开, 并 可 用 于 编 写 下 文 第 26 段 所 述 列 名 理 由 简 述 ; 25. 鼓 励 会 员 国 根 据 本 国 立 法, 在 有 要 列 入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特 别 通 告 的 人 的 照 片 和 其 他 生 物 鉴 别 信 息 时, 将 其 提 交 给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指 示 监 测 组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还 可 以 采 取 哪 些 步 骤 改 进 1988 基 地 组 织 制 裁 名 单 的 质 量, 7/14

包 括 改 进 识 别 信 息, 并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为 名 单 上 的 所 有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颁 发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特 别 通 告 ; 26. 指 示 委 员 会 在 名 单 中 增 列 名 字 的 同 时, 在 监 测 组 的 协 助 下 与 相 关 指 认 国 协 调, 在 委 员 会 网 站 上 登 载 尽 可 能 详 细 和 具 体 的 列 名 理 由 简 述,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27. 促 请 委 员 会 和 监 测 组 所 有 成 员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其 可 能 掌 握 的 关 于 会 员 国 的 列 名 请 求 的 任 何 适 当 信 息, 以 便 这 些 信 息 有 助 于 委 员 会 就 有 关 列 名 作 出 知 情 决 定, 并 为 第 26 段 所 述 列 名 理 由 简 述 提 供 更 多 材 料 ; 28. 请 秘 书 处 在 把 某 个 名 字 列 入 名 单 后, 立 即 在 委 员 会 网 站 发 表 所 有 可 公 开 发 表 的 有 关 信 息, 包 括 列 名 理 由 简 述 ; 29. 大 力 敦 促 会 员 国 在 考 虑 提 出 新 的 列 名 时, 事 先 就 此 与 阿 富 汗 政 府 协 商, 然 后 再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以 配 合 阿 富 汗 政 府 的 和 平 与 和 解 工 作, 鼓 励 所 有 考 虑 提 出 新 的 列 名 的 会 员 国 酌 情 征 求 联 阿 援 助 团 的 意 见 ; 30. 决 定, 委 员 会 应 在 进 行 公 布 后, 但 在 把 名 字 列 入 名 单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以 下 各 方 : 阿 富 汗 政 府 ; 阿 富 汗 常 驻 代 表 团 ; 据 信 有 关 个 人 或 实 体 所 在 国 家 的 常 驻 代 表 团 ; 如 被 列 入 的 不 是 阿 富 汗 个 人 或 实 体, 有 关 人 员 据 信 为 其 国 民 的 国 家 的 常 驻 代 表 团 ; 还 决 定, 相 关 会 员 国 应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措 施, 将 列 名 一 事 及 时 通 知 或 告 知 被 列 名 的 个 人 或 实 体, 并 在 通 知 中 附 上 列 名 理 由 简 述 对 相 关 决 议 规 定 的 列 名 后 果 的 说 明 委 员 会 审 议 除 名 申 请 的 程 序 和 经 第 1735(2006) 号 决 议 修 订 的 第 1452(2002) 号 决 议 关 于 现 有 各 项 豁 免 的 规 定 ; 除 名 31. 指 示 委 员 会 迅 速 逐 一 将 不 再 符 合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列 名 标 准 的 个 人 和 实 体 除 名, 并 请 委 员 会 适 当 考 虑 从 名 单 上 删 除 以 下 个 人 的 申 请 : 已 经 根 据 得 到 阿 富 汗 政 府 和 国 际 社 会 支 持, 并 在 2011 年 12 月 5 日 波 恩 会 议 结 论 的 原 则 和 成 果 中 得 到 进 一 步 阐 述 的 关 于 与 所 有 摈 弃 暴 力 与 基 地 组 织 等 国 际 恐 怖 组 织 没 有 任 何 关 联 尊 重 宪 法 ( 包 括 尊 重 宪 法 关 于 人 权 特 别 是 妇 女 权 利 的 条 款 ) 和 愿 意 参 加 创 建 一 个 和 平 的 阿 富 汗 的 人 进 行 对 话 的 2010 年 7 月 20 日 喀 布 尔 会 议 公 报, 达 成 和 解 的 人 ; 32. 大 力 敦 促 会 员 国 在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除 名 申 请 前 就 其 与 阿 富 汗 政 府 协 商, 配 合 阿 富 汗 政 府 的 和 平 与 和 解 工 作 ; 33. 回 顾 安 理 会 决 定, 寻 求 从 名 单 上 除 名 的 个 人 如 没 有 获 得 会 员 国 的 支 持, 可 以 向 第 1730(2006)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协 调 人 机 制 提 交 申 请 ; 8/14

34. 鼓 励 联 阿 援 助 团 支 持 和 协 助 阿 富 汗 政 府 与 委 员 会 开 展 合 作, 确 保 委 员 会 有 充 足 的 信 息 来 审 议 除 名 申 请, 指 示 委 员 会 酌 情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审 议 除 名 申 请 : (a) 如 果 可 能, 关 于 已 达 成 和 解 的 人 的 除 名 申 请 应 附 上 高 级 和 平 委 员 会 通 过 阿 富 汗 政 府 提 交 的 函 文, 证 实 有 关 个 人 根 据 和 解 准 则 已 达 成 和 解, 如 是 根 据 加 强 和 平 方 案 达 成 和 解, 则 要 附 上 表 明 已 根 据 先 前 这 一 方 案 达 成 和 解 的 文 件 ; 并 应 提 供 当 前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法 ; (b) 如 有 可 能, 就 2002 年 前 曾 在 塔 利 班 政 权 任 职 不 再 符 合 本 决 议 第 2 段 所 述 列 名 标 准 的 个 人 提 出 的 除 名 申 请 应 附 有 阿 富 汗 政 府 的 函 文, 证 实 该 人 不 再 支 持 或 参 与 威 胁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的 行 为 ; 并 应 提 供 当 前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法 ; (c) 关 于 据 称 已 经 死 亡 的 个 人 的 除 名 申 请 应 附 上 国 籍 国 居 住 国 或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的 正 式 死 亡 证 明 ; 35. 敦 促 委 员 会 在 它 搁 置 或 拒 绝 阿 富 汗 政 府 的 申 请 时, 酌 情 邀 请 阿 富 汗 政 府 代 表 前 来 委 员 会 讨 论 将 某 些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列 入 名 单 或 除 名 的 裨 益 ; 36. 请 所 有 会 员 国, 特 别 是 阿 富 汗 政 府, 在 得 到 任 何 表 明 应 考 虑 根 据 本 决 议 第 1 段 将 某 个 已 经 除 名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或 实 体 列 入 名 单 的 信 息 时, 将 此 通 知 委 员 会, 还 请 阿 富 汗 政 府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年 度 报 告, 说 明 前 一 年 由 委 员 会 除 名 的 据 说 已 达 成 和 解 个 人 的 现 状 ; 37. 指 示 委 员 会 迅 速 考 虑 任 何 表 明 已 被 除 名 个 人 重 新 开 展 本 决 议 第 2 段 所 述 活 动, 包 括 有 不 符 合 本 决 议 第 31 段 所 述 和 解 条 件 的 行 为 的 信 息, 请 阿 富 汗 政 府 或 其 他 会 员 国 酌 情 提 交 把 该 人 重 新 列 入 名 单 的 申 请 ; 38. 确 认 秘 书 处 应 在 委 员 会 决 定 从 名 单 上 删 除 名 字 后, 尽 快 将 此 决 定 转 交 阿 富 汗 政 府 和 阿 富 汗 常 驻 代 表 团, 以 便 发 出 通 知, 秘 书 处 还 应 尽 快 通 知 据 信 有 关 个 人 或 实 体 所 在 的 国 家 的 常 驻 代 表 团, 如 不 是 阿 富 汗 的 个 人 或 实 体, 则 通 知 其 国 籍 国, 回 顾 安 理 会 决 定, 收 到 此 种 通 知 的 国 家 应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和 惯 例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将 除 名 一 事 通 知 或 告 知 有 关 个 人 或 实 体 ; 审 查 和 维 持 名 单 39. 确 认, 鉴 于 阿 富 汗 境 内 的 冲 突 持 续 不 断, 且 阿 富 汗 政 府 和 国 际 社 会 认 为 迫 切 需 要 以 和 平 方 式 政 治 解 决 这 一 冲 突, 因 此 需 要 及 时 和 迅 速 修 改 名 单, 包 括 增 列 和 删 除 个 人 和 实 体, 敦 促 委 员 会 及 时 对 除 名 申 请 作 出 决 定, 请 委 员 会 定 期 审 查 名 单 中 的 每 个 条 目, 包 括 酌 情 审 查 政 府 认 为 已 达 成 和 解 的 个 人 缺 乏 识 别 信 息 的 个 人 据 说 已 经 死 亡 的 个 人 和 据 说 或 经 证 实 已 不 复 存 在 的 实 体, 指 示 委 员 会 审 查 和 修 订 这 类 审 查 的 准 则, 并 请 监 测 组 每 12 个 月 向 委 员 会 分 发 一 份 与 各 个 指 认 国 和 已 知 的 居 住 国 特 别 是 阿 富 汗 政 府 以 及 国 籍 国 所 在 国 或 公 司 注 册 国 协 商 后 编 制 的 名 单, 内 有 : 9/14

(a) 名 单 上 阿 富 汗 政 府 认 为 已 经 达 成 和 解 的 人, 并 同 时 提 供 第 34 段 (a) 所 述 相 关 文 件 ; (b) 名 单 上 因 缺 乏 必 要 识 别 信 息 而 无 法 有 效 执 行 对 其 规 定 措 施 的 个 人 和 实 体 ; (c) 名 单 上 据 说 已 经 死 亡 的 人, 同 时 附 上 对 第 34(c) 段 所 述 相 关 信 息 的 评 估 意 见, 并 尽 可 能 附 上 被 冻 结 资 产 的 状 况 和 地 点 以 及 能 够 接 收 解 冻 的 资 产 的 个 人 或 实 体 的 名 字 ; 40. 指 示 委 员 会 审 查 这 些 列 名 是 否 仍 然 得 当, 还 指 示 委 员 会 在 它 认 定 这 些 列 名 不 得 当 时 将 其 去 除 ; 41. 请 监 测 组 酌 情 定 期 全 面 审 查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特 别 通 告 中 的 有 关 信 息 的 现 况 ; 42. 回 顾 除 了 根 据 本 决 议 第 20 段 做 出 的 决 定 外, 任 何 事 项 都 应 在 六 个 月 内 由 委 员 会 处 理 完 毕, 敦 促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三 个 月 内 做 出 回 复 ; 43. 敦 促 委 员 会 确 保 有 公 平 透 明 的 程 序 来 开 展 工 作, 指 示 委 员 会 尽 快 制 定 相 应 的 准 则, 特 别 是 关 于 第 17 21 32 33 34 和 35 段 的 准 则 ; 44. 鼓 励 会 员 国 和 相 关 国 际 组 织 派 代 表 与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交 流 信 息 并 讨 论 任 何 相 关 问 题 ; 45. 鼓 励 所 有 会 员 国, 尤 其 是 指 认 国 和 居 住 国 国 籍 国 所 在 国 或 公 司 注 册 国,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它 们 所 获 得 的 关 于 被 列 名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的 更 多 识 别 信 息 和 其 他 信 息, 包 括 根 据 本 国 立 法 提 供 所 掌 握 的 个 人 照 片 和 其 他 生 物 鉴 别 信 息 及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被 列 名 实 体 团 体 和 企 业 的 运 作 情 况 以 及 被 列 名 个 人 的 搬 迁 入 狱 或 死 亡 和 其 他 重 大 动 向 的 最 新 信 息 ; 46. 指 示 委 员 会 审 议 目 前 就 执 行 上 文 第 1 段 措 施 一 事 走 司 法 程 序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索 取 信 息 的 请 求, 并 酌 情 在 回 复 时 提 供 委 员 会 和 监 测 组 掌 握 的 其 他 信 息 ; 47. 指 示 监 测 组 将 三 年 后 没 有 相 关 国 家 对 委 员 会 索 取 资 料 的 请 求 做 出 书 面 回 复 的 列 名 提 交 供 主 席 审 查, 并 为 此 提 醒 委 员 会, 其 主 席 可 酌 情 以 主 席 身 份 采 取 行 动, 按 照 委 员 会 正 常 决 策 程 序, 提 交 从 名 单 上 删 除 的 名 字 ; 与 阿 富 汗 政 府 的 合 作 48. 欢 迎 阿 富 汗 政 府 定 期 通 报 名 单 的 内 容, 以 及 定 向 制 裁 对 制 止 阿 富 汗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受 到 的 威 胁 和 支 持 由 阿 富 汗 主 导 的 和 解 工 作 产 生 的 影 响, 着 重 指 出 阿 富 汗 政 府 与 委 员 会 继 续 开 展 密 切 合 作 有 助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这 一 制 度 的 效 率 和 实 效 ; 10/14

49. 鼓 励 委 员 会 阿 富 汗 政 府 和 联 阿 援 助 团 继 续 合 作, 包 括 查 明 参 与 资 助 或 支 持 本 决 议 第 2 段 所 述 行 为 或 活 动 的 个 人 和 实 体, 提 供 他 们 的 详 细 信 息, 以 及 邀 请 联 阿 援 助 团 代 表 在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发 言, 还 鼓 励 联 阿 援 助 团 在 现 有 任 务 资 源 和 能 力 范 围 内, 继 续 为 监 测 组 在 阿 富 汗 的 工 作 提 供 后 勤 支 助 和 安 保 协 助 ; 50. 欢 迎 阿 富 汗 政 府 希 望 协 助 委 员 会 协 调 列 名 和 除 名 申 请 以 及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所 有 有 关 信 息 ; 监 测 组 51. 决 定, 为 协 助 委 员 会 执 行 其 任 务, 第 1526(2004) 号 决 议 第 7 段 设 立 的 1267/1989 监 测 组 还 应 在 现 有 任 务 期 限 于 2017 年 12 月 到 期 后, 继 续 支 持 委 员 会 24 个 月, 有 关 任 务 规 定 见 本 决 议 附 件, 还 请 秘 书 长 为 此 做 出 必 要 安 排, 重 点 指 出, 必 须 确 保 监 测 组 获 得 必 要 的 行 政 和 实 务 支 助, 以 便 在 作 为 安 全 理 事 会 附 属 机 构 的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有 效 安 全 和 及 时 地 完 成 任 务 ; 52. 指 示 监 测 组 收 集 关 于 不 遵 守 本 决 议 规 定 措 施 的 情 事 的 信 息, 将 其 通 报 委 员 会, 并 在 接 获 会 员 国 请 求 时, 帮 助 提 供 能 力 建 设 援 助, 鼓 励 委 员 会 成 员 处 理 不 遵 守 措 施 的 问 题 并 提 请 监 测 组 或 委 员 会 注 意, 还 指 示 监 测 组 就 采 取 行 动 处 理 不 遵 守 情 事 一 事,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 协 调 和 外 联 53. 确 认 需 要 与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相 关 委 员 会 国 际 组 织 和 专 家 组 保 持 联 络, 其 中 包 括 第 1267(1999) 号 决 议 所 设 委 员 会 反 恐 怖 主 义 委 员 会 ( 反 恐 委 员 会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反 恐 怖 主 义 执 行 局 ( 反 恐 执 行 局 ) 第 1540(2004) 号 决 议 所 设 委 员 会 和 金 融 行 动 任 务 组, 特 别 是 鉴 于 基 地 组 织 及 其 任 何 基 层 组 织 下 属 机 构 从 中 分 裂 或 衍 生 出 来 的 团 体 继 续 存 在 并 对 阿 富 汗 冲 突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54. 鼓 励 联 阿 援 助 团 应 高 级 和 平 委 员 会 的 请 求 向 其 提 供 协 助, 以 鼓 励 列 入 名 单 的 人 达 成 和 解 ; 55. 请 委 员 会 考 虑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由 主 席 和 ( 或 ) 委 员 会 成 员 访 问 选 定 的 国 家, 以 进 一 步 全 面 和 有 效 地 执 行 上 文 第 1 段 所 述 措 施, 鼓 励 各 国 全 面 遵 守 本 决 议 和 各 项 决 议 ; 56. 请 委 员 会 每 年 由 主 席 向 安 理 会 进 行 一 次 口 头 情 况 通 报, 报 告 委 员 会 和 监 测 组 的 总 体 工 作, 还 请 主 席 每 年 向 所 有 有 关 会 员 国 进 行 一 次 情 况 通 报 ; 审 查 57. 决 定 在 18 个 月 内 审 查 本 决 议 所 述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以 支 持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与 稳 定 ; 58. 决 定 继 续 积 极 处 理 此 案 11/14

附 件 按 照 本 决 议 第 51 段, 监 测 组 应 在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并 有 下 列 职 责 : (a)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两 份 综 合 独 立 的 年 度 报 告, 说 明 各 会 员 国 执 行 本 决 议 第 1 段 所 述 措 施 的 情 况, 包 括 就 更 好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和 可 能 采 取 的 新 措 施 提 出 具 体 建 议 ; (b) 协 助 委 员 会 定 期 审 查 名 单 上 的 名 字, 包 括 代 表 作 为 安 全 理 事 会 附 属 机 构 的 委 员 会 出 差 和 与 会 员 国 进 行 联 系, 以 编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某 一 列 名 的 事 实 与 情 况 的 记 录 ; (c) 协 助 委 员 会 跟 踪 向 会 员 国 提 出 的 索 取 信 息 包 括 索 取 本 决 议 第 1 段 所 述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信 息 的 要 求 ; (d)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份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供 委 员 会 视 需 要 进 行 审 查 与 核 准, 监 测 组 应 在 其 中 详 细 说 明 为 履 行 职 责 打 算 开 展 的 活 动, 包 括 准 备 代 表 委 员 会 进 行 的 出 差 ; (e) 代 表 委 员 会 收 集 关 于 不 遵 守 本 决 议 第 1 段 所 述 措 施 情 事 的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从 会 员 国 收 集 信 息, 与 有 关 各 方 进 行 接 触, 主 动 并 在 接 获 委 员 会 要 求 时 进 行 个 案 研 究, 就 这 些 不 遵 守 情 事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供 委 员 会 审 查 ; (f)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可 供 会 员 国 采 用 的 建 议, 以 帮 助 会 员 国 执 行 本 决 议 第 1 段 所 述 措 施 和 准 备 要 在 名 单 中 增 列 的 名 字 ; (g) 协 助 委 员 会 审 议 列 名 建 议, 包 括 汇 编 并 向 委 员 会 分 发 有 关 列 名 建 议 的 资 料, 以 及 编 写 本 决 议 第 26 段 所 述 有 关 简 述 的 草 稿 ; (h)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可 能 成 为 除 名 理 由 的 新 情 况 或 值 得 注 意 的 情 况, 例 如 公 开 报 道 的 关 于 某 人 死 亡 的 信 息 ; (i) 根 据 经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工 作 方 案, 在 前 往 选 定 国 家 访 问 之 前, 事 先 同 会 员 国 进 行 协 商 ; (j) 鼓 励 会 员 国 按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提 名 和 提 交 更 多 识 别 信 息, 以 供 列 入 名 单 ; (k) 在 确 定 在 名 单 上 增 加 或 删 除 个 人 或 实 体 时, 酌 情 同 委 员 会 阿 富 汗 政 府 或 任 何 相 关 会 员 国, 进 行 协 商 ; (l)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更 多 的 识 别 信 息 和 其 他 信 息, 以 协 助 委 员 会 尽 力 使 名 单 跟 上 情 况 变 化 和 准 确 无 误 ; (m) 核 对 评 估 监 测 和 报 告 各 项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包 括 阿 富 汗 政 府 重 要 机 构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能 力 援 助 需 求, 并 就 此 提 出 建 议 ; 酌 情 进 行 个 案 研 究 ;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深 入 探 讨 任 何 其 他 相 关 问 题 ; 12/14

(n) 与 会 员 国 和 其 他 相 关 组 织 和 机 构 协 商, 包 括 与 联 阿 援 助 团 和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协 商, 并 定 期 在 纽 约 及 各 国 首 都 同 各 国 代 表 进 行 对 话, 同 时 考 虑 到 他 们 的 意 见, 尤 其 是 他 们 对 本 附 件 (a) 段 所 述 监 测 组 报 告 中 可 能 述 及 的 任 何 问 题 提 出 的 意 见 ; (o) 与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密 切 合 作, 定 期 同 会 员 国 和 其 他 相 关 组 织, 包 括 上 海 合 作 组 织 集 体 安 全 条 约 组 织 和 海 上 联 合 部 队, 就 毒 品 贩 运 与 那 些 可 根 据 本 决 议 第 1 段 列 入 名 单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之 间 的 联 系 进 行 对 话, 并 按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交 报 告 ; (p) 作 为 定 期 全 面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对 监 测 组 根 据 第 2160(2014) 号 决 议 附 件 (p) 段 提 交 的 特 别 报 告, 提 出 修 订 报 告 ; (q) 与 会 员 国 的 情 报 和 安 全 机 构 协 商, 包 括 通 过 区 域 论 坛 进 行 协 商, 以 便 促 进 信 息 交 流, 加 强 各 项 措 施 的 执 行 工 作 ; (r) 与 包 括 金 融 机 构 在 内 的 私 营 部 门 相 关 代 表 协 商, 了 解 资 产 冻 结 措 施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旨 在 加 强 冻 结 措 施 的 建 议 ; (s) 与 第 1267(2011) 和 第 1989(2011) 号 决 议 所 设 基 地 组 织 制 裁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相 关 反 恐 机 构 密 切 合 作, 提 供 会 员 国 针 对 绑 架 和 为 获 取 赎 金 劫 持 人 质 问 题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这 方 面 的 相 关 趋 势 和 事 态 的 信 息 ; (t) 与 阿 富 汗 政 府 会 员 国 包 括 金 融 机 构 在 内 的 私 营 部 门 和 相 关 非 金 融 行 业 和 职 业 的 相 关 代 表 协 商, 并 与 包 括 金 融 行 动 任 务 组 及 其 区 域 机 构 在 内 的 相 关 国 际 组 织 协 商, 以 提 高 对 制 裁 的 认 识, 协 助 按 金 融 行 动 任 务 组 关 于 资 产 冻 结 的 建 议 6 和 及 其 相 关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各 项 措 施 ; (u) 与 阿 富 汗 政 府 会 员 国 私 营 部 门 和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的 相 关 代 表, 包 括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 民 航 组 织 )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 空 运 协 会 )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和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的 代 表 进 行 协 商, 以 提 高 对 切 实 执 行 旅 行 禁 令 ( 包 括 利 用 民 航 运 营 者 向 会 员 国 提 供 的 预 报 旅 客 资 料 ) 和 资 产 冻 结 措 施 的 认 识 和 了 解, 并 提 出 建 议 以 加 强 这 些 措 施 的 执 行 ; (v) 同 阿 富 汗 政 府 会 员 国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及 私 营 部 门 相 关 代 表 进 行 协 商, 商 讨 简 易 爆 炸 装 置 对 阿 富 汗 和 平 安 全 与 稳 定 的 威 胁, 提 高 对 这 一 威 胁 的 认 识, 并 按 照 附 件 (a) 中 规 定 的 其 职 责, 就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消 除 这 一 威 胁 提 出 建 议 ; (w) 与 相 关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合 作, 以 提 高 对 各 项 措 施 的 认 识, 推 动 对 这 些 措 施 的 遵 守 ; (x) 与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和 会 员 国 合 作, 获 取 列 入 名 单 者 的 照 片 和 体 征 描 述, 并 在 有 其 他 生 物 鉴 别 信 息 和 简 历 资 料 时, 根 据 国 家 立 法 获 取 这 些 资 料, 供 列 入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特 别 通 告, 并 就 新 出 现 的 威 胁 交 流 信 息 ; 13/14

(y) 在 接 到 请 求 时, 协 助 安 全 理 事 会 其 他 附 属 机 构 及 其 专 家 组 加 强 第 1699(2006) 号 决 议 所 述 的 与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的 合 作 ; (z) 协 助 委 员 会 应 会 员 国 的 请 求 帮 助 提 供 能 力 建 设 援 助, 以 加 强 各 项 措 施 的 实 施 ; (aa) 以 口 头 和 / 或 书 面 通 报 的 形 式, 定 期 或 应 委 员 会 要 求,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监 测 组 的 工 作 情 况, 包 括 对 各 国 进 行 的 访 问 以 及 监 测 组 的 活 动 ; (bb) 研 究 与 塔 利 班 有 关 联 的 个 人 团 体 企 业 和 实 体 目 前 对 阿 富 汗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的 威 胁 的 性 质 和 应 对 威 胁 的 最 佳 措 施, 并 就 此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报 告, 包 括 根 据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优 先 事 项, 同 相 关 学 者 学 术 机 构 和 专 家 进 行 对 话 ; (cc) 酌 情 收 集 根 据 第 19 和 第 20 段 获 得 豁 免 后 进 行 旅 行 的 信 息, 包 括 从 阿 富 汗 政 府 和 相 关 会 员 国 那 里 收 集 信 息, 并 通 报 给 委 员 会 ; (dd)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其 他 任 何 职 责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