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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为 强 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实 施 有 效 惩 戒,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省 市 县 关 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安 委 办 2015 14 号 ) 山 东 省 实 施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办 法 ( 鲁 政 办 字 2015 198 号 ) 临 沂 市 实 施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办 法 ( 临 政 办 发 2015 45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县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制 度,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客 观 公 正 惩 戒 失 信,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和 属 地 管 理 相 结 合 行 业 监 管 和 综 合 监 管 相 结 合 政 策 制 约 与 社 会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县 级 黑 名 单 由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入 县 级 黑 名 单 : ( 一 ) 发 生 1 起 死 亡 2 人 ( 含 )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或 者 一 个 年 度 内 累 计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死 亡 超 过 2 人 ( 含 ) 以 上 的 ; ( 二 )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现 职 业 病 病 人 或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后, 瞒 报 谎 报 或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或 者 主 2

要 负 责 人 逃 匿, 或 者 拒 不 承 担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的 ; ( 三 ) 存 在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严 重 超 标, 经 县 安 委 会 挂 牌 督 办 或 县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后, 不 按 时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 ( 四 ) 发 生 暴 力 抗 法 行 为, 或 者 拒 不 执 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下 达 的 行 政 执 法 指 令 的 ; ( 五 ) 一 个 年 度 内 因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1 次 ( 含 ) 以 上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3 次 以 上 一 般 行 政 处 罚 的 ; ( 六 ) 被 暂 扣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的 ; ( 七 )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报 告 或 有 其 它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八 ) 无 证 证 照 不 全 超 层 越 界 开 采 超 载 超 限 超 时 运 输 等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的 ; ( 九 ) 被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和 和 省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 ( 十 ) 存 在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经 县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认 定 有 必 要 纳 入 黑 名 单 的 第 四 条 根 据 存 在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整 改 情 况,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自 公 布 之 日 计 算 ; 对 发 生 较 大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的 管 理 期 限 分 别 为 1 年 2 年 3 年 ; 连 续 进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第 2 3

次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起, 管 理 期 限 为 3 年 第 五 条 实 施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信 息 采 集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级 信 息 采 集 的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通 过 监 管 监 察 执 法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群 众 举 报 等 途 径, 对 符 合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核 实 取 证, 准 确 记 录 基 础 信 息 和 纳 入 理 由, 并 做 好 相 关 证 据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和 保 全 工 作 1. 基 础 信 息 应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地 址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等 要 素 2. 根 据 纳 入 黑 名 单 的 原 因, 还 要 分 别 填 写 以 下 信 息 : 非 法 违 法 信 息 还 应 包 括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执 法 单 位 处 罚 文 号 等 要 素 ; 事 故 信 息 还 应 包 括 事 故 时 间 事 故 等 级 事 故 简 况 死 亡 人 数 经 济 损 失 等 要 素 ; 隐 患 或 者 危 害 信 息 还 应 包 括 隐 患 等 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浓 度 或 强 度 整 改 时 限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等 要 素 3.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各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本 辖 区 发 现 的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信 息, 要 及 时 采 集 并 上 报 至 县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二 ) 信 息 告 知 对 拟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提 前 书 面 告 知 ( 告 知 书 见 附 4

件 1), 并 听 取 申 辩 意 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被 确 定 为 不 足 以 纳 入 黑 名 单 的, 应 予 以 采 纳 ( 三 ) 信 息 提 交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研 究 决 定 纳 入 县 级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名 单 后, 于 10 日 内 向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提 交 ( 提 交 表 见 附 件 2)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和 省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管 理 的 黑 名 单 的, 由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汇 总 后 统 一 向 市 政 府 报 送 ( 四 ) 信 息 公 布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在 汇 总 纳 入 本 级 管 理 黑 名 单 信 息 后, 应 于 每 季 度 第 1 个 月 的 20 日 前, 通 过 县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和 当 地 主 流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布, 同 时 向 同 级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土 资 源 公 安 财 政 环 保 商 务 科 技 工 商 质 监 交 通 运 输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税 务 工 会 银 行 保 险 等 部 门 单 位, 以 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管 委 会 政 府 ( 办 事 处 ) 通 报 ( 五 ) 信 息 移 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黑 名 单 管 理 期 限 内 未 发 生 新 的 符 合 纳 入 黑 名 单 条 件 行 为 的, 由 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于 期 满 1 个 月 前, 向 原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信 息 采 集 部 门 提 出 信 息 移 出 申 请, 原 信 息 采 集 部 门 确 认 ( 或 指 定 下 级 部 门 验 收 ) 后, 作 出 是 否 移 出 本 级 黑 名 单 决 定,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信 息 提 交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 提 交 表 见 附 件 3) 作 出 移 出 黑 名 单 管 理 决 定 的, 在 管 理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次 日 移 出 黑 名 单,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原 信 息 公 布 渠 道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通 报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 作 出 保 留 黑 名 单 管 5

理 决 定 的, 说 明 原 因 并 确 定 新 的 管 理 期 限 第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出 现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行 为 发 生 地 在 我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但 其 注 册 地 不 在 我 县, 或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县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纳 入 我 县 的 黑 名 单 管 理, 并 上 报 市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通 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所 在 的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要 求, 加 强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信 息 的 采 集 审 核 和 把 关, 对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发 现 信 息 有 错 误 或 者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或 者 变 更 并 报 送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各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信 息 采 集 发 布 等 过 程 中 存 在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依 法 依 纪 严 肃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条 纳 入 各 级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要 每 月 向 当 地 县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提 交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第 八 条 各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须 把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为 重 点 监 管 监 察 对 象, 加 大 执 法 检 查 频 次, 县 级 相 关 部 门 每 季 度 至 少 进 行 1 次 执 法 检 查 ; 发 现 有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处 罚 同 时, 应 建 立 常 态 化 暗 查 暗 访 机 制, 不 定 期 开 展 抽 查, 对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1 6

次 约 谈 第 九 条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期 间,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并 落 实 各 项 制 约 措 施 和 惩 戒 制 度 在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立 项 行 政 审 批 资 质 认 定 享 受 财 政 补 贴 和 政 策 性 资 金 资 格 审 查 政 府 采 购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投 融 资 招 标 投 标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采 矿 权 取 得 进 出 口 出 入 境 授 予 荣 誉 等 方 面, 依 法 依 规 严 格 限 制 或 禁 入, 并 作 为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业 务 服 务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对 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各 级 各 类 评 先 表 彰 中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第 十 条 县 政 府 要 将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制 度 建 设 列 入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信 用 记 录, 并 纳 入 国 家 和 地 方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附 件 :1.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黑 名 单 管 理 告 知 书 2.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黑 名 单 管 理 信 息 提 交 表 3. 安 全 生 产 黑 名 单 信 息 ( 移 出 / 保 留 ) 提 交 表 7

附 件 1 被 告 知 单 位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临 沂 市 实 施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办 法 规 定, 你 单 位 因 : 拟 将 纳 入 级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管 理, 期 限 个 月,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对 此, 你 单 位 有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利, 请 于 接 到 此 告 知 书 之 日 起,7 日 内 书 面 提 交 陈 述 和 申 辩 意 见, 逾 期 视 为 放 弃 上 述 权 利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送 达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被 告 知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 此 告 知 书 一 式 2 份 一 份 由 送 达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交 被 告 知 单 位 8

附 件 2 填 报 单 位 :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组 织 机 构 经 营 范 围 代 码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安 全 许 可 证 号 法 人 代 表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其 他 信 息 纳 入 安 全 ( 可 另 附 页 ) 生 产 黑 名 单 原 因 已 按 程 序 告 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确 认 纳 入 级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管 理, 期 限 个 月, 自 年 提 交 单 位 意 见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此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由 提 交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提 交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9

附 件 3 / 填 报 单 位 :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安 全 许 可 证 号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基 本 情 况 法 人 代 表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被 纳 入 级 安 全 生 产 黑 名 单 管 理, 至 年 月 日 期 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整 改 情 况 提 交 单 位 意 见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此 表 一 式 2 份, 一 份 由 提 交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提 交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10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各 级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预 防 和 控 制 各 类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约 谈 办 法 是 由 莒 南 县 人 民 政 府 或 莒 南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县 安 委 会 ) 与 镇 街 和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进 行 谈 话, 听 取 其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情 况,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和 建 议, 督 促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或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的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各 镇 街 和 相 关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予 以 约 谈 : ( 一 )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二 ) 短 期 内 连 续 发 生 2 起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影 响 较 大 的 ; ( 三 )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起 数 超 过 控 制 考 核 指 标 进 度 的 ; ( 四 )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性 质 恶 劣 的 ; ( 五 ) 发 生 社 会 影 响 大 舆 论 关 注 度 高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 六 )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省 政 府 及 省 安 委 会 市 政 府 及 市 安 委 会 或 县 政 府 及 县 安 委 会 督 查 检 查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和 问 题, 以 及 县 安 委 会 挂 牌 督 办 安 全 隐 患 久 拖 不 改 的 ; ( 七 ) 存 在 严 重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行 为, 长 期 未 有 效 治 理 的 ; ( 八 ) 年 度 内 发 生 严 重 职 业 危 害 事 件 的 ; 11

( 九 ) 其 他 需 要 约 谈 的 情 况 第 四 条 确 定 被 约 谈 单 位 的, 由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拟 定 约 谈 通 知, 报 县 安 委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签 发 第 五 条 需 要 约 谈 镇 街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的, 由 县 安 委 会 主 任 或 授 权 副 主 任 约 谈, 县 安 委 会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第 六 条 需 要 约 谈 镇 街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的, 由 县 安 委 会 副 主 任 约 谈, 县 安 委 会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第 七 条 需 要 约 谈 中 央 省 市 驻 莒 南 企 业 和 县 属 企 业 负 责 同 志 的, 可 由 县 安 委 会 副 主 任 约 谈, 或 经 县 安 委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授 权, 由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约 谈, 县 安 委 会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第 八 条 约 谈 结 束 后 形 成 纪 要, 发 被 约 谈 单 位, 被 约 谈 单 位 要 按 照 纪 要 进 行 落 实 第 九 条 被 约 谈 单 位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约 谈 落 实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第 十 条 各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要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级 政 府 的 安 全 生 产 约 谈 制 度, 并 抓 好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12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督 促 整 改 工 作, 有 效 预 防 较 大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规 范 我 县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工 作,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程 度 高 整 改 难 度 大 整 改 时 间 长, 应 当 全 部 或 者 局 部 停 产 停 业 治 理 方 能 排 除 的 隐 患, 或 者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 以 及 其 他 性 质 严 重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隐 患 第 三 条 莒 南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县 安 委 会 )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实 行 挂 牌 督 办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整 改 落 实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第 四 条 县 安 委 会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包 括 : ( 一 ) 省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公 室 或 省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位 来 我 县 督 查 发 现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 二 ) 县 委 县 政 府 和 县 安 委 会 及 其 办 公 室 或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对 各 镇 街 ( 园 区 ) 督 查 发 现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 三 )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提 交 县 安 委 会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13

( 四 )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报 请 县 安 委 会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 五 ) 群 众 举 报 经 核 实 后 需 要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 六 ) 其 他 需 要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第 五 条 对 提 请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由 县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向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提 报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申 请 单, 经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审 查 并 报 县 安 委 会 同 意 后,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对 省 市 县 安 委 会 安 排 的 督 办 事 项, 直 接 挂 牌 督 办 第 六 条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登 记 汇 总 需 要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建 立 台 账, 负 责 起 草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报 请 县 安 委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签 发 后, 发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第 七 条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通 知 书 内 容 包 括 : ( 一 )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名 称 ; ( 二 ) 督 办 事 项 ; ( 三 ) 整 改 完 成 期 限 第 八 条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在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下 达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挂 牌 督 办 的 同 时,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由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 能 划 分 明 确 一 个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 并 向 其 下 达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通 知 14

书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负 责 对 隐 患 整 改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验 收 工 作 第 九 条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接 到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后, 应 当 及 时 制 定 整 改 方 案, 做 到 整 改 责 任 措 施 资 金 期 限 应 急 预 案 监 控 六 落 实 整 改 结 束, 经 确 认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后, 写 出 隐 患 整 改 销 号 报 告, 报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提 请 挂 牌 的 单 位 要 加 强 隐 患 整 改 全 过 程 监 督 指 导 协 调 调 度, 确 保 隐 患 按 时 整 改 到 位 第 十 条 挂 牌 督 办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办 理 完 毕, 不 能 在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要 提 前 向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会 同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对 申 请 延 期 办 结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报 县 安 委 会 审 定 对 确 需 延 期 整 改 的, 向 申 请 单 位 下 达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延 期 办 结 通 知 书, 延 期 整 改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对 不 符 合 延 期 条 件 的, 向 申 请 单 位 下 达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不 予 延 期 办 结 通 知 书 第 十 二 条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完 成,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要 组 织 进 行 自 查,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后, 向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销 号 申 请 第 十 三 条 接 到 销 号 申 请 后,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协 调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对 隐 患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形 成 核 查 情 况 报 告 报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15

第 十 四 条 验 收 合 格 的, 由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向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提 报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销 号 申 请 单 并 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相 关 材 料, 经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审 查 报 县 安 委 会 同 意 后, 向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镇 街 政 府 ( 办 事 处 ) 园 区 管 委 会 下 达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销 号 通 知 书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第 十 五 条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落 实 工 作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和 评 选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单 位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县 安 委 会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约 谈, 对 隐 患 单 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附 件 :1.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申 请 单 2.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通 知 书 3.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通 知 书 4.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延 期 办 结 通 知 书 5.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不 予 延 期 办 结 通 知 书 6.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销 号 申 请 单 7.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销 号 通 知 书 16

附 件 1 提 报 单 位 : 督 办 事 项 名 称 所 在 县 区 ( 部 门 ) 督 办 事 项 来 源 督 办 事 项 简 要 情 况 主 要 依 据 整 改 目 标 整 改 时 限 提 报 单 位 意 见 :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2 莒 安 督 办 字 : 第 号 一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名 称 二 督 办 事 项 三 整 改 完 成 期 限 四 有 关 要 求 莒 南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年 月 日 18

我 单 位 已 收 到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下 达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通 知 书 ( 莒 安 督 办 字 第 号 ), 将 按 照 督 办 要 求 进 行 整 治 签 收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分 管 负 责 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收 单 位 联 系 人 : 电 话 : 传 真 : 手 机 : 邮 箱 : 注 :1.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通 知 书 分 别 由 主 要 领 导 和 一 岗 双 责 涉 及 的 分 管 领 导 签 收, 请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回 执 单 传 真 至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传 真 电 话 : 2.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隐 患 整 改 督 办 单 位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19

附 件 3 : 根 据 莒 南 县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办 法, 县 安 委 会 对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并 向 下 达 了 督 办 通 知 书, 重 大 隐 患 整 改 时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 能, 由 你 单 位 负 责 对 本 次 挂 牌 督 办 的 第 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验 收 工 作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验 收 完 毕 后, 要 及 时 向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提 报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销 号 申 请 单 莒 南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年 月 日 20

附 件 4 根 据 莒 南 县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办 法, 你 单 位 申 请 对 进 行 延 期 验 收, 经 研 究, 同 意 延 期 验 收, 整 改 期 限 延 至 年 月 日 特 此 通 知 莒 南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年 月 日 21

附 件 5 根 据 莒 南 县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办 法, 你 单 位 申 请 对 进 行 延 期 验 收, 经 研 究, 该 重 大 隐 患 应 按 时 整 改 完 毕 特 此 通 知 莒 南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年 月 日 22

附 件 6 验 收 单 位 : 督 办 事 项 名 称 及 文 号 所 在 镇 街 ( 部 门 ) 整 改 验 收 情 况 整 改 验 收 人 员 情 况 整 改 验 收 材 料 目 录 验 收 单 位 意 见 : 负 责 人 : ( 公 章 ) 年 月 日 23

附 件 7 根 据 莒 南 县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办 法, 你 单 位 申 请 对 进 行 延 期 验 收, 经 验 收, 该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已 整 改 完 毕, 同 意 对 该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进 行 销 号 特 此 通 知 莒 南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年 月 日 抄 送 : 县 委 各 部 门,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各 委 办, 县 政 协 各 委 办, 县 纪 委, 县 法 院, 县 检 察 院, 县 人 武 部 莒 南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25 日 印 发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