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學校日手冊000_目錄.doc



Similar documents
责任督学,挂牌指导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 FAX:(02)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 FAX:(02) 復 旦 分 行

附件2

总成绩册公示版.doc

一 等 賞 目 录 小 林 文 和 在 那 遥 远 的 冬 季 2 二 等 賞 南 口 宗 太 再 见, 两 元 时 代 的 北 京 地 铁 3 羽 田 樱 我 的 爱 好 4 铃 木 优 佳 跨 越 时 空 爱 情 故 事 5 朝 山 果 保 我 爱 上 了 汉 语 和 会 说 汉 语 的 你 6

高 职 本 枓 自 动 化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探 索 与 实 践 一 以 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为 例 郑 州 科 技 学 院 : 实 现 育 人 三 级 跳 高 职 教 育 理 论 研 究 对 当 前 我 国 高 职 院 校 先 进 文 化

<4D F736F F D20AFB4A7C7A555B2D5C2B4A657B3E62E646F63>

YS1.mps

<4D F736F F D20BFB9CBA5C0CFCAB3C1C6CAB3C6D72020CFC2>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4D F736F F D CF58E7382CC8AC28BAB A919B89B AE E646F63>

untitled

2 0 1 我的假日生活 我的假日生活 蔡宇薰 王歆語 今天我和媽媽去動物玩 到了中午我們去買麵包吃 吃完麵 包後我們就慢慢的走上去了 接著我們就看到鴕鳥 袋鼠 大象等 動物 我們走到企鵝館看一看企鵝們就走了 我們走著走著到了爬 蟲館又再走個幾步就到了一家點心店 我們就買了一

缘 起 爱 在 身 边, 情 暖 心 间! 愿 我 们 的 爱 心, 可 以 照 亮 黑 暗 的 地 方 ; 愿 我 们 的 爱 心, 可 以 温 暖 寒 冷 的 角 落 从 2014 年 12 月 开 始, 顶 新 公 益 基 金 会 奔 赴 贫 困 地 区 的 冬 令 关 怀 活 动 在 青 海

<4D F736F F D C5E9A87CBF57A9DBA9DBA5CD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连 不 断 的 乳 制 品 安 全 负 面 报 道 的 影 响, 消 费 者 信 心 还 未 得 到 完 全 恢 复 ; 另 一 方 面 是 乳 制 品 零 售 价 格 居 高 不 下, 市 场 奶 类 商 品 价 格 上 涨 导 致 需 求 下 降, 在 年 度 所 谓 的 奶


プリント

2 年 1 班 廖 巧 文 指 導 老 師 李 美 玲 搭 捷 運 去 年 八 月, 媽 媽 參 加 父 親 節 攝 影 比 賽 得 獎 了, 因 為 頒 獎 地 點 在 臺 北 市 立 動 物 園, 所 以 我 們 全 家 搭 捷 運 到 那 裡 陪 媽 媽 領 獎 捷 運 木 柵 線 很 特 別


< C9ADD938A8E918CA992CA82B52E706466>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4D F736F F D20C5A9D2B5D0D0D2B C4EAB2DFC2D4B1A8B8E6A3BAB9D8D7A2A1B0D3B2D7CAD4B4A1A2A1B0C8EDCAB5C1A6A1B1B5C4D3C5D6CAB9ABCBBE2D E646F63>

untitled

(2) 11. 大 牛 有 一 天 在 公 園 找 到 一 把 蝴 蝶 刀, 你 認 為 大 牛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1) 因 係 私 人 財 產, 大 牛 可 以 持 有 (2) 趕 緊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繳, 以 免 觸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3) 轉 送

Microsoft PowerPoint - ???(??) [Compatibility Mode]

( 修 改 稿 ) 2013 年 11 月 7 日 議 程 前 發 言 高 開 賢 鄭 志 強 聯 合 發 言 ( 高 開 賢 議 員 代 表 發 言 ) 回 歸 後, 本 澳 近 十 年 高 速 發 展,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取 得 較 佳 成 績, 但 亮 麗 數 據 背 後, 蘊 藏 了


8 3C 3C

你 无 法 把 香 蕉 皮 骂 进 垃 圾 桶 大 学 阶 梯 教 室 里, 一 场 演 讲 会 即 将 开 始 主 讲 人 是 蜚 声 海 内 外 的 知 名 教 授, 海 报 两 天 前 就 贴 出 去 了, 反 应 异 常 热 烈, 同 学 们 纷 纷 赶 到 现 场, 要 一 睹 教 授 的

<4D F736F F D20BC6FB1F3AAABC2B2B3B93936A7F3A5BFAAA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274o\261\363\252\253\302\262\263\27195.doc)

<4D F736F F D20B5DAC8FDD5C2B3F6BEB3BCECD1E92E646F63>

微博对大众传媒的启示

郑幅中《中里巴人感悟的天空》

春 华 秋 实 CHUNHUAQIUSHI 鲜 花 固 然 美 丽, 但 往 往 一 季 的 繁 华 过 后 便 悄 悄 淡 出 人 们 的 视 线 所 以, 我 们 更 愿 意 做 一 棵 树, 春 华 秋 实, 生 生 不 息! 耐 得 住 冬 的 寂 寞, 经 得 起 春 的 锤 炼, 看 得

Microsoft Word - 18.編集後記50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市 民 咨 询 欢 迎 随 时 前 来 咨 询 A-1 市 民 接 待 室 电 话 市 民 接 待 室 是 接 待 市 民 咨 询 的 窗 口, 随 时 接 受 您 的 咨 询 我 们 将 听 取 您 对 市 政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定 期 开 设 专 门 咨

Microsoft Word - IP Protection by Chinese Courts in 2012_CH.docx

药品监督管理(二)


一、

8月31日 高松市震災対策総合訓練が古高松中学校において実施され,住民2000人が参加した

untitled

謙卑的小巨人 文 / 林士涵 印製見證文集是父親在生病後就有的想法 目的是希望更多親朋好友能透 過這些見證認識主耶穌 一起享受屬耶穌那好得無比的生命 我的父親林進聰 民國 42 年 9 月 18 日生於台中縣大肚 鄉 退伍後輾轉來到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工所上班 認識了他生 命中兩個最愛 信仰耶穌基督以及

<4D F736F F D20BDF0D2F8C6DABBF5D2B9C5CCCDC6B3F6A3ACCCD7C0FBBDBBD2D7BBFABBE1D4D9CFD6>

Microsoft Word - Book 8 將軍行.doc

石油大学(北京)

Microsoft Word - 86C82ED869D84EF C5500.doc

※依據教育部97

转 变 思 路, 迎 接 新 挑 战 2016 年 5 月 13 日 新 闻 综 合 第 2 版 努 力 付 出 收 获 在 过 去 的 2015 年, 泵 项 目 组 在 大 家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下, 用 户 业 绩 增 多 了, 我 们 的 能 力 提 高 了, 大 家 的 经 验 更

104614()

26A.FIT)

Microsoft Word - 服装_hyc13_ doc

动物世界

21世纪教育沙龙听众参阅NO

Microsoft Word 明道大學老人健康餐飲食譜設計 doc

定 条 件 下 ( 如 当 机 体 抵 抗 力 降 低 的 时 候 ), 对 人 和 畜 禽 表 现 出 寄 生 性 的 病 原 作 用, 这 类 微 生 物 称 为 条 件 病 原 微 生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引 起 疫 病 的 能 力 取 决 于 它 的 病 原 性 和 毒 力 它 能 在

000-A-155 撠

至 22 周 岁 (1993 年 1 月 1 日 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 间 出 生 ), 高 职 ( 专 科 )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到 23 周 岁 (199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到 24 周 岁 (1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说 明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旨 在 通 过 对 全 国 样 本 家 庭 及 其 成 员 的 调 查, 搜 集 个 体 家 庭 和 村 / 居 层 次 的 多 时 点 信 息, 获 得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与 变 迁 的 资 料, 为 社 会 提 供 有

Microsoft Word - å�¦ä¹€å¿…å¾Šå’‹éłƒï¼‹å®ı稿;(.doc

Microsoft Word - 30期季刊.doc

テラル取扱説明書 IMN T

<4D F736F F D A8ADBBD9A5CDA9DBA5CDC2B2B3B9>

第四十章 死神的舞蹈

巴中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全员培训的通知(巴公局函〔2015〕1号).doc

D1z.mps

國 內 ( 團 體 ) 旅 遊 契 約 書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四 日 觀 業 八 十 九 字 第 九 八 一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3 年 11 月 5 日 觀 業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 增 訂 國 外 旅 遊 定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家用电器_hyc7620_ doc

迪蒙素怎么使用,西班牙苍蝇粉使用规格_春水堂_女人服用苍蝇水后视频_

組.indd

<4D F736F F D DC2E6CDD5B9C9B7DDC9EEB6C8D1D0BEBFA3BAC4BCBCAFD7CABDF0BACDD0D0D2B5BBB7B1A3D5FBD6CEBDABB8F8D2B5BCA8B2E5C9CFCCDAB7C9B5C4CBABD2ED2D E646F63>

公立文化施設における政策評価等のあり方に関する調査研究

温州科~1

营养与饲料

33219.nps

( 北 京 )

LJY164.S72

,, 1 000,,,,, (CIP) /,. :, ISBN R CIP ( 2002) ( 818 : ) : / 32 : :

Microsoft Word - (103-2高中部)體育常識測驗題庫.docx

目 录 卷 首 语... 3 用 微 创 新 留 住 顾 客... 3 新 闻 视 野... 4 统 一 思 想 再 创 佳 绩... 4 热 烈 祝 贺 再 康 网 双 十 一 销 售 突 破 150 万... 5 徐 州 分 公 司 10 月 经 营 分 析 汇 报 获 嘉 奖... 7 九 九

目 錄 壹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一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2 二 99 年 度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8 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腸 造 口 術 後 的 變 化? 1. 術 後 初 期 : 在 腹 部 會 有 一 個 圓 形 或 橢 圓 形 狀 紅 色 濕 潤 微 腫 的 腸 子, 用 造 口 袋 貼 住, 收 集 排 泄 物 腸 道 未 排 氣 前 會 有 白 色 黏 稠 狀 腸 黏 液 分 泌, 待 腸 蠕 動 後, 糞

< F63756D656E D2DB3C9C8CBD1A7D0A32DC7E0C6D6C7F8C9E7C7F8BDCCD3FDCFB5C1D0BDCCB2C42D322DB2DDDDAED4D4C5E DB2DDDDAED4D4C5E DC9E7C7F8D1A7D0A3CFB5C1D0BDCCB2C42D2DB2DDDDAED4D4C5E02E6D6469>

目 录 总 览... 1 一 现 场 测 试 工 作 流 程 图... 1 二 现 场 测 试 工 作 人 员 及 主 要 职 责... 2 第 一 部 分 测 试 程 序 与 要 求... 3 一 领 取 试 卷... 3 二 学 生 检 录... 4 三 学 生 数 学 测 试... 6 ( 一

內 壢 國 中 104 學 年 度 大 手 拉 小 手 春 日 同 漫 遊 親 職 教 育 日 活 動 流 程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活 動 地 點 實 施 對 象 主 責 單 位 備 註 07:45 08:00 08:00 08:20 08:20 09:20 09:20 09:30 09

第 三 个 就 是 产 业 链 不 健 全, 这 个 产 业 我 看 到 过 好 的 游 戏,H5 的, 但 是 没 有 职 业 的 发 行 商 有 职 业 的 发 行 商, 我 去 年 刚 刚 入 这 个 行 业 的 时 候 做 的 是 发 行, 发 行 了 半 年 毛 钱 没 挣, 没 有 好

奶牛饲养管理

平成27年度特定健康診査集合契約について.pwd

2002年山东分公司成立酒会

,,,,,,,,, (1),,,,,,,,,,,,,,,,,,, 112 1,,,,,,,,,,,

PR1.S72

Microsoft Word - 4-8,400份.doc

bingdian001.com

Transcription: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日 活 動 手 冊 目 錄 壹 校 長 的 話 1 貳 學 校 日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3 參 榮 耀 工 農 一 101 學 年 度 辦 學 成 效 6 二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進 路 分 析 9 肆 重 要 資 訊 一 學 習 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簡 曆 表 10 ( 二 ) 每 週 作 息 時 刻 表 11 ( 三 ) 高 職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2 ( 四 ) 綜 高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7 ( 五 )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22 ( 六 )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規 定 23 二 規 範 篇 ( 一 ) 學 生 成 績 及 出 勤 查 詢 系 統 24 ( 二 )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27 ( 三 )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管 理 要 點 29 ( 四 )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33 ( 五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41 ( 六 )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45

三 進 路 篇 ( 一 ) 大 學 升 學 考 試 類 別 及 科 目 47 ( 二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及 考 科 一 覽 表 53 ( 三 ) 學 生 進 路 途 徑 一 覽 表 56 ( 四 ) 四 技 二 專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說 明 58 四 活 動 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綜 合 活 動 一 覽 表 65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活 動 一 覽 表 66 伍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67 二 學 務 處 69 三 教 官 室 71 四 實 習 處 72 五 總 務 處 78 六 輔 導 室 80 七 圖 書 館 83 八 進 修 學 校 84 陸 學 生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95 柒 附 錄 一 親 職 文 摘 99 二 各 班 導 師 名 單 一 覽 表 102 三 教 室 配 置 圖 103 四 各 處 室 電 話 一 覽 表 104 五 家 庭 防 災 卡 105

合 心 勤 耕 工 農 家 園 協 力 創 造 多 贏 未 來 各 位 家 長 及 同 學 : 大 家 好 感 謝 持 續 支 持 工 農 家 族 的 老 朋 友 們, 歡 迎 新 加 入 的 家 長 與 同 學 們, 在 學 校 日 這 個 特 別 的 日 子 裡 共 聚 一 堂, 為 接 下 來 孩 子 們 的 學 習 成 長 共 同 交 流 十 年 修 得 同 船 渡, 要 多 少 因 緣 才 能 讓 我 們 有 機 會 成 為 家 人, 相 伴 一 千 多 個 日 子?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裡, 讓 我 們 一 起 合 心 勤 耕 專 屬 於 工 農 的 家 園, 一 起 協 力 創 造 親 師 生 互 愛 互 助 的 寬 廣 未 來 亮 眼 的 辦 學 成 績 單 今 年 5 月 知 名 的 商 業 週 刊 以 誰 打 敗 台 大 為 標 題, 揭 櫫 大 學 社 會 新 鮮 人 就 業 率 大 調 查, 震 撼 的 獨 家 發 現 打 破 傳 統 的 迷 思 : 臺 大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率 落 後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37%; 成 大 清 大 的 就 業 率 並 不 在 排 名 前 四 分 之 一 的 領 先 群! 以 工 農 同 學 升 學 目 標 之 一 的 幾 所 科 技 大 學, 如 臺 科 大 北 科 大 屏 科 大 雲 科 大 虎 尾 科 大 等 為 例, 就 業 率 不 僅 勝 過 臺 大 中 興 大 學 或 東 海 逢 甲 等 大 學, 新 鮮 人 的 平 均 起 薪 也 與 大 學 畢 業 生 相 去 不 遠 念 高 中 上 大 學 不 再 是 就 業 的 保 障, 技 職 這 條 路 教 給 孩 子 們 的 專 業 與 態 度 養 成 更 受 企 業 的 青 睞 受 到 傳 統 迷 思 的 影 響, 工 農 雖 然 不 是 家 長 或 同 學 們 的 第 一 志 願, 但 師 長 們 從 不 氣 餒, 相 反 地, 我 們 始 終 秉 持 全 人 教 育 全 人 學 習 ; 專 業 教 學 教 學 專 業 ; 關 注 無 形 形 塑 有 形 ; 攜 手 協 同 合 力 護 持 的 教 育 理 念,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不 僅 校 務 評 鑑 項 項 一 等, 國 立 升 學 率 再 創 新 高, 工 農 科 技 藝 及 技 能 競 賽 科 展 專 題 製 作 和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等 也 都 有 亮 眼 的 成 果 暑 假 裡 還 傳 來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第 42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的 資 訊 科 李 柏 鋐 同 學 獲 得 優 勝 電 機 科 許 景 琛 同 學 獲 得 第 十 二 屆 旺 宏 科 學 獎 佳 作 的 榮 耀, 師 生 與 有 榮 焉 ( 參 見 學 校 日 手 冊 榮 譽 工 農 ) 領 先 的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工 農 不 僅 專 業 類 科 表 現 優 秀, 我 們 在 藝 術 人 文 方 面 的 表 現 也 不 遑 多 讓 在 美 術 王 瀚 賢 老 師 指 導 下, 再 度 有 6 位 同 學 獲 得 國 際 藏 書 票 比 賽 優 勝 的 獎 勵 ;6 月, 多 位 師 生 及 學 校 同 時 獲 得 北 市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活 - 1 -

動 績 優 表 揚 ; 音 樂 張 哲 榕 老 師 以 我 的 手 機 答 鈴 有 松 山 工 農 的 聲 音 的 學 校 本 位 及 科 技 融 入 的 教 學 模 式, 榮 獲 教 育 部 102 年 度 創 意 教 學 金 質 獎, 是 全 國 唯 一 行 善 行 孝 的 觀 念 與 行 動 也 是 我 們 很 希 望 能 夠 內 化 涵 養 成 為 孩 子 們 品 格 的 重 要 課 題, 教 導 孩 子 手 心 向 下 利 益 眾 生 的 服 務 學 習 向 為 我 們 所 重 視, 並 融 入 在 各 種 課 程 和 活 動 中 除 了 曾 獲 教 育 部 全 國 特 優 的 表 揚, 也 已 經 連 續 兩 年 獲 得 教 育 局 特 優 的 獎 勵 今 年 暑 假, 在 學 務 處 規 劃 下, 與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博 客 來 數 位 科 技 公 司 合 作 至 花 蓮 豐 裡 國 小 慈 松 博 連 心 攜 手 傳 播 愛 營 隊 活 動 獲 得 大 愛 電 視 臺 及 媒 體 的 熱 烈 報 導, 參 與 服 務 的 學 生 自 治 會 以 及 資 訊 化 工 加 工 和 園 藝 等 科 同 學 紛 紛 表 示 他 們 覺 得 很 幸 運 能 有 這 樣 的 服 務 機 會, 獲 得 的 遠 比 付 出 的 多 嶄 新 的 校 舍 與 設 備 新 的 學 年 度 踏 入 工 農 不 知 道 大 家 有 沒 有 感 受 到 校 舍 的 煥 然 一 新? 熬 過 施 工 期 所 帶 來 的 不 便, 現 在 的 工 農 有 全 新 的 溫 水 游 泳 池 籃 球 場 圖 書 館 等 一 流 場 地 和 最 新 穎 的 電 腦 設 備 讓 學 生 使 用, 新 購 的 50 臺 ipad 9 月 開 始 也 會 結 合 教 學 讓 師 生 共 享, 接 軌 世 界 11 月 我 們 即 將 承 辦 全 國 工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屆 時 將 有 來 自 全 國 的 一 千 多 位 技 職 菁 英 在 工 農 競 技, 懇 祈 家 長 給 學 校 全 力 的 支 持, 辦 好 此 一 難 得 的 年 度 盛 會 進 入 第 65 個 年 頭 的 工 農 歷 久 彌 新, 更 以 位 處 臺 北 市 精 華 所 在, 兼 具 工 業 農 業 與 綜 合 高 中 等 類 科 的 得 天 獨 厚 之 姿 辦 出 顯 著 的 績 效 我 們 在 乎 每 一 個 孩 子 的 未 來, 也 誠 摯 希 望 工 農 孩 子 們 都 能 找 到 自 己 有 興 趣 有 熱 情 的 所 在, 發 揮 天 命, 成 為 國 家 社 會 有 用 且 能 貢 獻 所 長 的 有 為 青 年 有 你 們 一 起 成 為 工 農 家 人, 真 好! 感 恩 大 家 也 祝 福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闔 家 平 安 松 山 工 農 校 長 陳 貴 生 謹 誌 102.9.15-2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日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1020723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依 據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2 年 8 月 27 日 北 市 教 秘 字 第 09136726000 號 函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落 實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8 條 精 神, 促 進 家 長 教 師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 二 ) 展 現 教 師 專 業 規 劃 能 力 與 作 為, 推 展 主 動 創 新 的 教 學 ; 並 透 過 教 學 專 業 引 導 學 生 家 長 共 同 承 擔 學 習 的 責 任 ( 三 ) 建 立 家 長 主 動 參 與 子 女 學 習 活 動 的 積 極 態 度, 增 進 學 校 與 家 長 間 的 溝 通 與 合 作 關 係 ( 四 ) 創 造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提 昇 學 校 辦 學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的 品 質 三 實 施 時 間 :102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50~20:00 四 組 織 : 依 規 定 成 立 本 校 學 校 日 活 動 推 動 委 員 會, 其 組 織 如 下 : ( 一 ) 召 集 人 : 陳 校 長 貴 生 ( 二 ) 執 行 秘 書 :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 三 ) 推 動 委 員 : 各 處 室 主 任 秘 書 家 長 會 會 長 教 師 會 會 長 各 科 科 主 任 綜 高 學 程 主 任 特 教 組 長 各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各 級 導 師 五 活 動 流 程 :( 如 下 表 ) 六 獎 勵 : 為 鼓 勵 學 生 家 長 積 極 參 與 學 校 日 活 動, 凡 家 長 出 席 之 學 生 核 予 嘉 獎 乙 次 七 經 費 :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校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核 實 支 應 八 本 計 畫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3 -

日 間 部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主 持 人 地 點 08:10~08:30 報 到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08:30~08:45 樂 隊 演 奏 學 務 主 任 08:45~09:10 校 務 報 告 校 長 09:10~09:15 學 校 日 活 動 說 明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活 動 中 心 3 樓 09:15~09:25 休 息 ( 引 導 家 長 至 各 科 工 場 綜 高 家 長 至 指 定 場 所 ) 09:25~10:30 職 業 類 科 綜 合 高 中 綜 合 職 能 科 1.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教 學 計 畫 說 明 1. 各 科 科 主 任 2. 實 習 工 場 參 觀 2. 專 業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與 科 務 報 告 綜 合 高 中 說 明 教 學 計 畫 與 實 習 職 場 說 明 電 機 學 程 電 子 學 程 化 工 學 程 園 藝 學 程 學 術 學 程 高 一 各 班 301 電 機 203 電 機 教 務 主 任 各 群 科 : 各 科 實 習 工 場 園 藝 科 :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電 機 科 主 任 電 機 科 實 習 工 場 301 電 子 電 子 科 主 任 電 子 科 實 習 工 場 302 班 202 班 303 園 藝 201 園 藝 303 自 然 304 班 201 社 會 203 自 然 204 班 1. 特 教 組 長 2. 綜 職 班 導 師 任 課 教 師 化 工 科 主 任 化 工 科 實 習 工 場 園 藝 科 主 任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課 務 組 長 學 程 主 任 10:30~10:40 休 息 ( 引 導 家 長 至 各 班 教 室 ) 大 同 樓 4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成 功 樓 綜 職 科 教 室 10:40~11:30 1. 經 營 計 畫 班 務 說 明 2.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選 舉 導 師 各 班 教 室 11:30~12:00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教 學 計 畫 說 明 資 源 班 學 生 輔 導 計 畫 說 明 會 12:00~12:3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訓 練 輔 導 計 畫 說 明 會 13:10~16:0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一 ) 各 任 課 教 師 特 教 組 長 資 源 班 召 集 人 體 育 組 長 講 題 : 讓 生 命 轉 彎 認 識 並 協 助 改 善 孩 子 的 情 緒 困 擾 講 座 : 張 艾 如 院 長 各 班 教 室 大 同 樓 2 樓 圖 書 館 活 動 中 心 2 樓 體 育 組 辦 公 室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16:00~16:3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二 ) 講 題 :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 4 -

進 修 學 校 活 動 流 程 :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主 持 人 地 點 13:10~16:0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一 ) 講 座 : 讓 生 命 轉 彎 認 識 並 協 助 改 善 孩 子 的 情 緒 困 擾 講 座 : 張 艾 如 院 長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16:00~16:30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二 ) 講 題 :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大 同 樓 5 樓 展 演 廳 16:40~17:00 報 到 校 務 主 任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17:00~17:50 校 務 經 營 報 告 校 長 大 同 樓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17:50~18:00 休 息 ( 引 導 家 長 至 各 班 教 室 ) 18:00~19:30 1. 經 營 計 畫 班 務 說 明 2.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選 舉 導 師 各 班 教 室 19:30~20:00 教 學 計 畫 說 明 各 任 課 教 師 各 班 教 室 - 5 -

一 辦 學 成 效 :101 學 年 度 重 要 得 獎 紀 錄 與 學 習 表 現 ( 一 ) 學 校 1.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職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專 案 評 鑑 榮 獲 最 高 榮 譽 一 等 獎 2.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績 優 表 揚, 榮 獲 卓 閱 學 校 獎 3. 101 年 全 國 高 職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及 專 業 類 科 評 鑑 全 部 榮 獲 一 等 獎 4.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先 計 畫 通 過 審 查 獲 經 費 補 助 5.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服 務 學 習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榮 獲 特 優 6. 通 過 臺 北 市 優 質 高 中 職 認 證 ( 二 ) 教 師 1. 102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推 動 職 業 學 校 創 意 工 作 創 意 教 學 評 選, 音 樂 科 張 哲 榕 老 師 榮 獲 金 質 獎 2. 102 年 全 國 教 育 盃 羽 球 賽 榮 獲 高 職 教 師 組 第 1 名 ( 謝 榮 忠 畢 經 隆 何 浚 豪 劉 英 雄 莊 棓 仰 陳 瑞 注 尤 智 明 謝 文 益 吳 丞 宇 黃 信 學 ) 3.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活 動 績 優 表 揚, 榮 獲 閱 讀 推 手 獎 ( 黃 淑 婷 魏 碧 芳 ) 代 言 人 推 手 獎 ( 施 佑 佳 ) 4. 臺 北 市 生 命 教 育 範 例 徵 選 比 賽, 蘇 宗 莉 老 師 榮 獲 第 1 名 黃 裕 仁 老 師 榮 獲 第 2 名 張 斯 貞 老 師 榮 獲 佳 作 5.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盃 排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第 4 名 ( 吳 煌 壬 張 鈺 楨 胡 銘 軒 林 世 偉 蔡 文 亮 巫 文 德 尤 智 明 劉 英 雄 何 浚 豪 莊 棓 仰 陳 瑞 注 黃 信 學 ) ( 三 ) 學 生 1. 學 業 成 就 (1)102 學 年 度 國 立 大 學 總 升 學 率 49.6 %, 錄 取 人 數 達 386 位 ( 去 年 45.4 %, 共 365 人 ) (2)102 學 年 度 錄 取 臺 灣 科 大 18 位 臺 北 科 大 33 位 雲 林 科 大 34 位 屏 東 科 大 70 位 高 雄 第 一 科 大 15 位 2. 專 業 競 賽 (1) 全 國 第 53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榮 獲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第 3 名 (2) 臺 北 市 第 4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榮 獲 特 優 1 件, 佳 作 1 件 (3) 第 42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資 訊 技 術 職 類 優 勝 ( 第 5 名 ) (4) 第 43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賽, 榮 獲 4 面 金 牌 3 面 銀 牌 4 面 銅 牌 及 第 4 第 5 名 各 1 位 (5)102 年 度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榮 獲 第 1 名 及 第 2 名 各 1 件 佳 作 3 件 決 選 1 件 (6)2013 臺 灣 高 中 職 專 題 暨 小 論 文 競 賽 榮 獲 優 等 及 佳 作 各 1 件 (7)102 年 度 全 國 高 中 職 節 約 能 源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榮 獲 決 選 - 6 -

(8)2013 高 苑 盃 機 電 光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創 意 獎 (9) 第 十 二 屆 旺 宏 科 學 獎 榮 獲 佳 作 (10)101 年 度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共 計 234 人 取 得 乙 級 證 照 (11) 第 42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應 用 ) 職 類 正 取 國 手 及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備 取 國 手 (12) 第 42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2 人 團 體 組 ) 第 2 名 銀 牌 獎 ; 室 內 配 線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應 用 ) 造 園 景 觀 及 工 業 配 線 職 類 共 4 座 第 4 名 優 勝 獎 (13)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1 學 年 度 農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榮 獲 園 藝 及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職 種 2 座 金 手 獎 造 園 景 觀 及 食 品 加 工 職 種 共 4 座 優 勝 獎, 並 榮 獲 食 品 加 工 團 體 獎 第 4 名 (14)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1 學 年 度 工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榮 獲 室 內 配 線 工 業 電 子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職 種 共 4 座 金 手 獎 ; 工 業 配 線 數 位 電 子 汽 車 修 護 化 驗 職 種 共 5 座 優 勝 獎 (15)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競 賽 榮 獲 高 工 組 第 3 名 (16)101 學 年 度 臺 灣 區 機 器 人 運 動 競 技 大 賽 榮 獲 智 高 自 走 車 競 速 高 中 高 職 組 第 1 名 自 走 車 競 速 高 中 高 職 組 第 1 名 及 第 5 名 (17)2012 WRO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機 器 人 大 賽 臺 灣 區 選 拔 賽 全 國 總 決 賽 實 作 競 賽 榮 獲 創 意 賽 高 中 組 第 3 名 (18) 臺 北 市 光 機 電 整 合 創 意 專 題 競 賽 榮 獲 高 職 組 第 2 名 (19)2012 山 藥 上 飲 大 賽 榮 獲 2 件 佳 作 (20) 第 13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榮 獲 3 面 金 牌 1 面 銀 牌 及 1 面 銅 牌 3. 深 耕 閱 讀 (1) 第 1020315 梯 次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特 優 1 件, 優 等 及 甲 等 各 6 件 (2) 第 1020331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特 優 3 件, 優 選 29 件, 甲 等 35 件 (3)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人 文 閱 讀 活 動 績 優 表 揚, 榮 獲 閱 讀 桂 冠 獎 喜 閱 獎 閱 讀 潛 力 獎 及 代 言 人 獎 (4) 第 101115 梯 次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8 件 特 優 26 件 優 等 10 件 甲 等 (5) 第 101130 梯 次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榮 獲 3 件 特 優 17 件 優 等 17 件 甲 等 (6)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環 保 知 識 擂 臺 賽, 榮 獲 高 中 職 組 亞 軍 (7)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公 私 立 高 職 閱 讀 擂 臺 賽 榮 獲 季 軍 (8)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榮 獲 小 說 類 佳 作 1 件 散 文 類 第 3 名 1 件 及 佳 作 4 件 傳 記 新 詩 類 第 1 名 及 第 2 名 各 1 件 漫 畫 綜 合 類 第 2 名 及 佳 作 各 1 件 - 7 -

(9)101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命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暨 生 涯 規 劃 書 籍 與 影 片 賞 析 學 生 網 路 心 得 比 賽 榮 獲 生 涯 規 劃 類 特 優 1 件 及 生 命 教 育 類 特 優 1 件 (10)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競 賽 榮 獲 生 涯 學 習 檔 案 特 優 2 件 及 佳 作 2 件 (11)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競 賽 榮 獲 國 文 學 習 檔 案 優 等 1 件 及 佳 作 2 件 4. 語 文 表 現 (1)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組 榮 獲 國 語 朗 讀 佳 作 及 臺 灣 閩 南 語 演 說 佳 作 (2) 外 交 部 短 文 比 賽 榮 獲 佳 作 5. 藝 術 才 藝 (1) 全 國 101 學 年 度 音 樂 比 賽, 樂 旗 隊 榮 獲 行 進 管 樂 優 等 (2) 新 北 市 102 年 度 第 19 屆 藝 術 饗 宴 國 際 藏 書 票 比 賽, 榮 獲 6 件 優 選 (3)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五 項 藝 術 比 賽 音 樂 項 目 : 樂 旗 隊 獲 高 中 職 團 體 組 行 進 管 樂 優 等 ; 個 人 組 ( 非 音 樂 班 ) 榮 獲 直 笛 獨 奏 揚 琴 獨 奏 柳 葉 琴 獨 奏 共 3 項 優 等 及 小 號 獨 奏 甲 等 (4) 臺 北 市 101 年 度 臺 北 市 五 項 藝 術 比 賽 美 術 項 目 : 榮 獲 版 畫 類 與 漫 畫 類 共 2 件 佳 作 (5) 臺 北 市 來 春 教 育 基 金 會 第 8 屆 春 天 兒 童 畫 展 綜 職 一 同 學 榮 獲 銀 牌 獎 6. 體 育 競 技 (1) 臺 北 市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盃 毽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高 中 職 女 子 組 冠 軍 男 子 組 亞 軍 (2)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青 年 盃 藤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高 中 男 子 組 冠 軍 女 子 組 亞 軍 (3)102 年 青 年 盃 空 手 道 錦 標 賽 榮 獲 個 人 對 打 第 5 名 及 團 體 對 打 第 1 名 (4) 臺 北 市 第 9 屆 市 長 盃 校 際 游 泳 大 隊 接 力 競 賽, 榮 獲 高 中 職 乙 組 第 2 名 (5)101 年 全 國 柔 術 錦 標 賽 榮 獲 第 3 名 (6)101 年 臺 北 市 中 正 盃 空 手 道 錦 標 賽 榮 獲 對 打 第 2 名 及 第 5 名 ; 全 國 中 正 盃 空 手 道 錦 標 賽 高 中 組 個 人 對 打 68kg 組 第 3 名 (7) 排 球 隊 榮 獲 臺 北 市 第 一 群 組 學 校 排 球 錦 標 賽 第 1 名 ; 臺 北 市 教 育 盃 排 球 錦 標 賽 第 7 名 7. 服 務 學 習 (1) 第 13 屆 保 德 信 青 少 年 志 工 菁 英 獎 本 校 共 6 位 同 學 榮 獲 服 務 獎 - 8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日 間 部 大 學 升 學 率 統 計 表 科 別 班 級 班 級 人 數 錄 取 國 立 人 數 國 立 錄 取 率 錄 取 私 立 人 數 私 立 錄 取 率 總 錄 取 人 數 總 錄 取 率 科 總 升 學 率 電 三 智 39 19 48.7% 16 41.0% 35 89.7% 電 機 科 電 三 仁 40 15 37.5% 24 60.0% 39 97.5% 95.8% 電 三 勇 40 12 30.0% 28 70.0% 40 100.0% 子 三 智 34 24 70.6% 8 23.5% 32 94.1% 電 子 科 97.1% 子 三 仁 34 16 47.1% 18 52.9% 34 100.0% 資 三 智 35 21 60.0% 13 37.1% 34 97.1% 資 訊 科 資 三 仁 37 16 43.2% 21 56.8% 37 100.0% 97.3% 資 三 勇 38 18 47.4% 18 47.4% 36 94.7% 機 三 智 38 16 42.1% 19 50.0% 35 92.1% 機 械 科 93.5% 機 三 仁 39 22 56.4% 15 38.5% 37 94.9% 汽 三 智 30 6 20.0% 21 70.0% 27 90.0% 汽 車 科 88.7% 汽 三 仁 32 15 46.9% 13 40.6% 28 87.5% 化 三 智 35 27 77.1% 8 22.9% 35 100.0% 化 工 科 98.6% 化 三 仁 37 16 43.2% 20 54.1% 36 97.3% 園 藝 科 園 三 智 43 30 69.8% 12 27.9% 42 97.7% 97.7% 加 三 智 40 27 67.5% 13 32.5% 40 100.0% 加 工 科 97.4% 加 三 仁 38 24 63.2% 12 31.6% 36 94.7% 綜 高 301( 電 機 ) 29 12 41.4% 16 55.2% 28 96.6% 96.6% 綜 合 高 中 綜 高 302( 化 工 ) 38 29 76.3% 8 21.1% 37 97.4% 97.4% 綜 高 303( 園 藝 ) 19 12 63.2% 7 36.8% 19 100.0% 100.0% 綜 高 303( 自 然 ) 19 3 15.8% 14 73.7% 17 89.5% 89.5% 綜 高 304( 社 會 ) 44 6 13.6% 30 68.2% 36 81.8% 81.8% 小 計 778 386 49.6% 354 45.5% 740 95.1% 95.1% 統 計 日 期 :102.08.29 修, 正 確 若 有 異 動 於 確 認 後 再 行 修 正 ; 職 科 僅 統 計 科 技 校 院 資 料 - 9 -

一 學 習 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簡 曆 表 ( 二 ) 每 週 作 息 時 刻 表 ( 三 ) 高 職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四 ) 綜 高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五 )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 六 )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規 定

( 一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簡 曆 表 102.08.08 版 本 月 星 期 週 次 份 日 ㄧ 二 三 四 五 六 八 預 備 18 19 20 21 22 23 24 月 一 25 26 27 28 29 30 31 二 1 2 3 4 5 6 7 20 日 實 習 輔 導 會 議 20-21 日 高 一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8/21-9/4 第 1 次 教 學 研 究 會 23 日 學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25 日 暑 假 結 束 祖 父 母 節 26 日 開 學 註 冊 全 天 上 課, 暑 假 作 業 測 驗, 高 一 新 生 定 向 輔 導 預 定 行 事 26-30 日 紫 錐 花 運 動 暨 友 善 校 園 週 8/26-9/6 高 三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會 28 日 幹 部 訓 練 復 轉 重 讀 生 教 學 輔 聯 席 座 談 會 29 日 輔 委 會 暨 家 庭 教 育 會 議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九 月 三 8 9 10 11 12 13 14 四 15 16 17 18 19 20 21 五 22 23 24 25 26 27 28 六 29 30 1 2 3 4 5 2-6 日 高 二 高 三 技 能 檢 定 抵 免 重 修 申 請 4 日 全 國 學 生 地 震 演 習 預 演 5 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5-6 日 申 請 抵 免 及 隨 班 附 讀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1 次 模 擬 考 9-13 日 高 一 生 涯 學 習 檔 案 說 明 會 13 日 全 國 學 生 地 震 演 習 14 日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9/20 調 整 放 假 ) 15 日 學 校 日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一 ) 16 日 隨 班 附 讀 正 式 上 課 16 日 起 高 三 拔 河 比 賽 16-27 日 高 一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18 日 綜 高 一 年 級 與 校 長 有 約 高 一 課 程 宣 導 ( 第 5-6 節 ) 高 一 英 語 字 彙 檢 測 ( 第 7 節 ) 19 日 中 秋 節 放 假 20 日 調 整 放 假 (9/14 補 行 上 班 上 課 ) 23 日 校 內 科 展 開 始 報 名 十 月 七 6 7 8 9 10 11 12 八 13 14 15 16 17 18 19 九 20 21 22 23 24 25 26 十 27 28 29 30 31 1 2 2 日 高 一 學 生 工 場 安 全 與 衛 生 常 識 測 驗 ( 第 5 節 ) 7-8 日 第 1 次 期 中 考 8 日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家 長 成 長 研 習 ( 二 ) 9 日 K 歌 大 賽 ( 初 賽 ) 10 日 國 慶 日 放 假 15 日 高 一 心 臟 病 篩 檢 15 日 起 高 一 高 二 徑 賽 15-18 日 第 1 次 實 習 日 誌 檢 查 16 日 認 輔 教 師 座 談 會 第 1 次 作 業 檢 查 高 二 英 語 創 意 歌 唱 大 賽 22-25 日 第 1 次 實 習 報 告 檢 查 25 日 第 1 次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26 27 30 日 高 一 健 康 檢 查 28 日 高 一 週 記 抽 查 28-29 日 職 校 高 三 第 1 次 模 擬 考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2 次 模 擬 考 10/28-11/8 秋 季 書 展 30 日 高 一 高 二 國 文 及 數 學 競 試 十 一 月 十 一 3 4 5 6 7 8 9 十 二 10 11 12 13 14 15 16 十 三 17 18 19 20 21 22 23 十 四 24 25 26 27 28 29 30 2 日 防 災 演 練 及 防 災 主 題 宣 導 活 動 4 日 高 二 週 記 抽 查 4-5 日 高 一 實 施 大 考 中 心 興 趣 量 表 4 日 起 高 二 班 際 排 球 賽 6 日 K 歌 大 賽 ( 決 賽 ) 11 日 高 三 週 記 抽 查 13 日 第 2 次 學 務 會 議 19-20 日 第 2 次 期 中 考 22 日 捐 血 活 動 26-29 日 辦 理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工 科 技 藝 競 賽 全 校 停 課 十 五 1 2 3 4 5 6 7 十 二 月 十 六 8 9 10 11 12 13 14 十 七 15 16 17 18 19 20 21 十 八 22 23 24 25 26 27 28 十 九 29 30 31 1 2 3 4 9-20 日 第 2 次 教 學 研 究 會 10-11 日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第 3 次 模 擬 考 10-13 日 第 2 次 實 習 日 誌 檢 查 11 日 高 一 高 二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競 試 第 2 次 作 業 檢 查 17-20 日 第 2 次 實 習 報 告 檢 查 25 日 高 一 班 際 歌 唱 比 賽 26-27 日 職 校 高 三 第 2 次 模 擬 考 一 月 廿 5 6 7 8 9 10 11 廿 一 12 13 14 15 16 17 18 廿 二 19 20 21 22 23 24 25 寒 假 26 27 28 29 30 31 1 日 元 旦 放 假 2-3 日 綜 高 高 三 學 術 學 程 期 末 考 10 日 第 3 次 實 習 日 誌 檢 查 16-17 日 期 末 考 17 日 第 2 次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18-19 日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20 日 休 業 式 教 室 及 設 備 點 交 第 3 次 學 務 會 議 21 日 寒 假 開 始 30 日 除 夕 1/31-2/2 春 節 2/11 開 學 備 定 期 考 查 國 定 假 日 註 本 簡 曆 表 若 有 調 整 或 變 更, 將 另 行 通 知 學 校 語 音 交 換 總 機 :2722-6616( 代 表 號 ) 轉 分 機 號 碼 ( 請 參 考 網 頁 http://www.saihs.edu.tw/) Fax:2722-0672 專 線 電 話 : 教 務 處 :2722-5348 學 務 處 :2722-5867 實 習 處 :2723-7995 教 官 室 :2723-5213 輔 導 室 :2758-0398 - 10 -

( 二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每 週 作 息 時 刻 表 時 間 上 午 晨 間 活 動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星 期 07:20 07:40 07:40 08:10 08:20 09:10 09:20 10:10 10:20 11:10 11:20 12:10 一 二 三 四 五 1 2 年 級 升 旗 晨 間 打 掃 早 自 習 全 校 升 旗 早 自 習 午 間 活 動 12:10~12:35/ 午 餐 時 間 12:35~13:00/ 午 休 下 午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13:10 14:00 14:10 15:00 15:10 16:00 16:20 17:10 班 會 綜 合 活 動 16:00~16:20 打 掃 時 間 16:20 放 學 1 2 年 級 晨 讀 - 11 -

( 三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100.02.14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3.28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1003604530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11 月 4 日 台 參 字 第 0980183534F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之 二 成 績 考 查 分 為 學 業 成 績 及 德 行 評 量 二 項 三 成 績 考 查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100 分 為 滿 分,60 分 為 及 格 ; 惟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計 算 各 項 ( 科 ) 目 成 績 取 整 數,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總 成 績 取 小 數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均 四 捨 五 入 四 學 業 成 績 得 採 下 列 標 準 轉 換 為 等 第 ( 英 文 等 第 ) 記 分 法 : ( 一 )90 分 以 上 至 100 分 為 優 等 (A 等 ) ( 二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為 甲 等 (B 等 ) ( 三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為 乙 等 (C 等 ) ( 四 )60 分 以 上 未 滿 70 分 為 丙 等 (D 等 ) ( 五 ) 未 滿 60 分 為 丁 等 (F 等 ) 五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成 績 考 查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每 一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即 授 予 學 分 ;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滿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時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七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和 情 意 等 教 學 目 標, 並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採 擇 多 元 適 當 的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八 學 科 成 績 考 查 分 日 常 考 查 及 定 期 考 查, 定 期 考 查 每 學 期 辦 理 三 次, 各 次 考 查 所 佔 之 百 分 比,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 一 ) 第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二 ) 第 二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三 )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30% ( 四 ) 日 常 考 查 佔 總 分 40%: 評 量 方 式 以 學 習 態 度 作 業 報 告 口 試 勤 惰 測 驗 實 際 操 作 及 作 品 等 為 主 九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實 習 技 能 佔 總 分 60%( 含 技 能 成 效 考 查 實 習 報 告 技 能 測 驗 等 ) ( 二 ) 職 業 道 德 佔 總 分 20%( 含 工 作 勤 惰 服 務 態 度 安 全 工 具 及 設 備 保 養 等 ) ( 三 ) 相 關 知 識 佔 總 分 20%( 含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測 驗 期 末 測 驗 等 ) 其 評 量 方 式 悉 依 各 實 習 科 目 課 程 綱 要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體 育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運 動 技 能 佔 總 分 50% ( 二 ) 學 習 精 神 及 運 動 道 德 佔 總 分 25% ( 三 ) 體 育 常 識 佔 總 分 25% 其 評 量 方 式 悉 依 體 育 課 程 綱 要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12 -

( 一 ) 日 常 考 查 ( 含 術 科 測 驗 等 ) 佔 總 分 60% ( 二 )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40% 其 評 量 方 式 悉 依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學 業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視 不 同 學 生 身 分 之 標 準 而 定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 一 ) 一 般 學 生 :40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40 分 者 :30 分 ( 三 ) 及 格 分 數 為 50 分 或 60 分 者 :40 分 ( 四 )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本 校 開 會 依 實 際 狀 況 決 定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1.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各 類 身 分 別 學 生 及 格 分 數 計 2.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由 學 校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十 三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 二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 三 ) 隨 班 修 讀 : 學 生 得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由 教 育 局 定 之 第 一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1.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2.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十 四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十 五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公 因 病 ( 持 有 醫 院 證 明 )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 請 假 手 續 依 本 校 之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補 考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補 考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十 六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除 以 所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在 學 期 間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再 除 以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前 二 項 所 定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包 括 重 修 及 補 修 成 績 十 七 不 同 部 別 與 科 別 之 學 生, 得 相 互 轉 部 及 轉 科, 其 轉 部 暨 轉 科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轉 部 暨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十 八 新 生 轉 部 暨 轉 科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 13 -

求, 或 必 要 時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及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學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其 重 修 補 修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重 修 及 補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轉 學 生 有 前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得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十 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並 授 予 學 分,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其 學 科 鑑 定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學 生 取 得 之 校 外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規 定,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修 ; 其 審 查 及 學 分 採 計 之 申 辦,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頒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一 學 校 得 開 設 或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成 績 考 查 等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協 調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訂 定 之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預 修 進 階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十 二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科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其 提 前 畢 業 之 申 辦 及 成 績 優 異 標 準, 依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三 延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缺 曠 課 : 由 任 課 教 師 登 錄 缺 課 達 上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該 科 目 成 績 並 以 0 分 計 算 ( 二 ) 成 績 處 理 :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及 格 即 授 予 學 分, 並 依 其 實 得 成 績 登 錄 ( 三 ) 生 活 管 理 : 延 修 學 生 來 校 時 必 須 穿 著 制 服 並 佩 帶 識 別 證, 其 生 活 秩 序 管 理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畢 業 證 書 核 發 : 修 滿 畢 業 所 需 學 分 數, 符 合 畢 業 條 件 規 定 者, 即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二 十 四 德 行 評 量,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之 班 級 服 務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勤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二 十 五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罰, 其 類 別 如 下 : ( 一 ) 獎 勵 :1. 嘉 獎 2. 小 功 3. 大 功 ( 二 ) 懲 罰 :1. 警 告 2. 小 過 3. 大 過 4. 留 校 察 看 前 二 項 均 依 本 校 之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十 六 活 動 科 目 及 社 團 表 現 之 考 查, 以 8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核 計 為 綜 合 活 動 成 績 二 十 七 學 生 事 務 處 就 考 查 事 項 訂 定, 下 列 考 查 或 實 施 要 點 ( 含 標 準 表 冊 等 ), 提 學 生 事 務 - 14 -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一 ) 學 生 出 缺 勤 考 查 要 點 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二 )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三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 四 ) 其 他 考 查 事 項 二 十 八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 有 異 常 者, 應 由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加 強 輔 導 二 十 九 重 修 或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之 評 量, 在 本 校 期 間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十 學 期 中 經 處 分 留 校 察 看 之 學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 學 期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轉 學 處 分 之 決 議,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一 學 生 學 期 中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發 生 者, 應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並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二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安 置 依 據 三 十 三 學 期 德 行 評 量 之 結 果 應 以 文 字 評 述,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由 導 師 綜 合 評 定 並 將 資 料 送 回 學 生 事 務 處 三 十 四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三 十 五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三 十 六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等 三 十 七 各 學 年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酌 予 減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學 分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學 生 減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包 括 補 考 後 之 學 分 數, 但 不 包 括 重 修 或 補 修 後 之 學 分 數 三 十 八 學 生 當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 不 含 重 修 補 修 科 目 學 分 ),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 一 )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二 )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三 十 九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 一 ) 修 業 期 限 日 間 部 逾 五 年 夜 間 部 逾 六 年 ( 含 重 讀 延 修, 不 含 休 學 ) 仍 未 修 - 15 -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者 ( 二 ) 其 他 依 相 關 規 定 應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四 十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1.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夜 間 部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得 延 長 二 年 ) 2.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3.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百 六 十 個 學 分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4. 部 定 科 目 應 全 部 修 足 且 85% 以 上 學 分 及 格 者 5.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需 修 習 八 十 個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六 十 個 學 分 及 格, 含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三 十 個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 二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四 十 一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成 績 考 查 如 有 疑 義 時,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四 十 二 學 校 應 於 學 期 末 將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 知 中 應 包 括 各 項 成 績 外, 並 記 載 學 生 獎 懲 出 缺 勤 記 錄 四 十 三 本 補 充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四 十 條 自 99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前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項 日 期 入 學 之 職 業 學 校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 另 第 九 條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四 十 四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16 -

( 四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95.08.30.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5.10.16.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0953701340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8.01.19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9.02.22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9.04.19.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0993355530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0.02.14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4.06. 臺 北 市 教 育 局 北 市 教 職 字 第 1003618510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10 月 26 日 台 参 字 第 0980177193C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7 年 8 月 20 日 第 9733 次 局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之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學 訂 定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參 考 原 則 訂 定 之 二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 ( 一 )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 二 )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1.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班 級 服 務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2.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3. 獎 懲 紀 錄 4. 出 缺 席 紀 錄 5. 具 體 建 議 三 學 業 成 績 得 採 下 列 標 準 轉 換 為 等 第 ( 英 文 等 第 ) 記 分 法 : ( 一 )90 分 以 上 至 100 分 為 優 等 (A 等 ) ( 二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為 甲 等 (B 等 ) ( 三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為 乙 等 (C 等 ) ( 四 )60 分 以 上 未 滿 70 分 為 丙 等 (D 等 ) ( 五 ) 未 滿 60 分 為 丁 等 (F 等 ) 四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 包 含 學 科 實 習 體 育 及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悉 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學 訂 定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參 考 原 則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滿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六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及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七 學 科 成 績 考 查 分 日 常 考 查 及 定 期 考 查, 定 期 考 查 每 學 期 辦 理 三 次, 各 次 考 查 所 佔 之 百 分 比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 一 ) 第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二 ) 第 二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15% ( 三 )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30% ( 四 ) 日 常 考 查 佔 總 分 40% 評 量 方 式 以 學 習 態 度 作 業 報 告 口 試 勤 惰 測 驗 實 際 操 作 及 作 品 為 主 - 17 -

八 專 門 學 程 之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其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實 習 技 能 佔 總 分 60%( 含 技 能 成 效 考 查 實 習 報 告 技 能 測 驗 等 ) ( 二 ) 職 業 道 德 佔 總 分 20%( 含 工 作 勤 惰 服 務 態 度 安 全 工 具 及 設 備 保 養 等 ) ( 三 ) 相 關 知 識 佔 總 分 20%( 含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測 驗 期 末 測 驗 ) 九 體 育 課 程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運 動 技 能 佔 總 分 50% ( 二 ) 學 習 精 神 及 運 動 道 德 佔 總 分 25% ( 三 ) 體 育 常 識 佔 總 分 25% 十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課 程 考 查 內 容 及 計 分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日 常 考 查 佔 總 分 60% ( 二 ) 定 期 考 查 佔 總 分 40% 十 一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二 )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 三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 一 )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 二 )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學 生 : 1.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2.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 三 )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本 校 開 會 依 實 際 狀 況 決 定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 一 )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 二 )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或 成 績 考 查,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十 二 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得 按 下 列 方 式 順 序 為 之 : ( 一 ) 隨 班 附 讀 : 隨 同 下 一 年 級 班 級 修 讀 開 設 之 課 程, 惟 應 依 學 生 能 力 及 學 校 排 課 等 因 素 考 量 辦 理 ( 二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 三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 18 -

第 三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一 )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 二 )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原 成 績 登 錄 重 修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十 三 學 業 成 績 上 學 期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酌 予 減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學 分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學 生 減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 一 )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 二 )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十 五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六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依 本 校 之 補 考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予 補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七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積 分 總 和, 再 以 所 修 習 之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各 學 期 ( 含 寒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為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十 八 不 同 部 別 與 科 別 之 學 生, 得 相 互 轉 部 及 轉 科 其 轉 部 暨 轉 科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轉 部 暨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十 九 新 生 轉 部 暨 轉 科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必 要 時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補 修 ; 其 審 查 及 學 分 抵 免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學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其 重 補 修 之 申 辦, 依 本 校 之 重 補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依 本 校 之 輔 導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一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 19 -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甄 試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教 育 局 定 之 二 十 二 學 校 得 開 設 或 推 薦 學 生 赴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預 修 進 階 課 程 ; 其 辦 理 方 式 及 甄 選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協 調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訂 定 之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預 修 進 階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十 三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其 提 前 畢 業 之 申 辦, 依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四 延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缺 曠 課 : 由 任 課 教 師 登 錄 缺 課 達 上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學 期 末 之 定 期 考 查 ( 二 ) 成 績 處 理 :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及 格 即 授 予 學 分, 並 登 錄 於 各 該 科 目 成 績 學 分 欄 內 ( 三 ) 生 活 管 理 : 延 修 生 來 校 時 必 須 穿 著 制 服 並 佩 帶 識 別 證, 其 生 活 秩 序 管 理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畢 業 證 書 核 發 : 修 滿 畢 業 所 需 學 分 數 時, 即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二 十 五 德 行 成 績 在 評 量 學 生 修 己 善 群 的 美 德, 其 重 點 為 肯 定 自 己 珍 惜 生 命 負 責 任 重 榮 譽 勤 勉 力 學 謙 恭 有 禮 樂 觀 進 取 誠 實 守 信 團 隊 合 作 服 務 學 習 等, 評 量 應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二 十 六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 依 據 二 十 七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處 類 別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 二 )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留 校 察 看 二 十 八 出 缺 席 紀 錄 獎 懲 及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之 評 量,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學 生 出 缺 勤 評 量 依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出 缺 勤 評 量 要 點 及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等 規 定 辦 理 ( 二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之 評 量, 由 導 師 參 酌 學 生 之 表 現 各 科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之 意 見, 予 以 綜 合 評 量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二 十 九 活 動 科 目 及 社 團 表 現 之 考 查, 以 8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核 計 為 綜 合 活 動 成 績 三 十 學 務 處 就 考 查 事 項 訂 定 下 列 考 查 或 實 施 要 點 ( 含 標 準 表 冊 ), 提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一 )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出 缺 勤 評 量 要 點 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二 )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三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 20 -

( 四 ) 其 他 考 查 事 項 三 十 一 學 生 之 獎 懲 出 缺 勤 等 各 項 考 查 結 果, 每 週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並 記 錄 於 相 關 表 冊 內 有 異 常 者, 應 由 有 關 單 位 ( 人 員 ) 加 強 輔 導 三 十 二 重 補 修 生 及 延 修 生 德 行 成 績 之 考 查, 適 用 一 般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十 三 學 期 中 經 處 分 留 校 察 看 之 學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及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處 理 學 期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安 置,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四 學 生 學 期 中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發 生 者, 應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並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三 十 五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依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及 輔 導 狀 況, 須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處 理,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予 以 輔 導 及 安 置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相 關 獎 懲 規 定 與 程 序 予 以 輔 導 及 安 置 三 十 六 學 期 德 行 評 量 之 文 字 評 述,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由 導 師 綜 合 評 定 後 送 回 學 務 處 三 十 七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之 結 果,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六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必 修 科 目 均 須 及 格,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三 十 八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之 結 果,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三 十 九 學 生 修 滿 專 門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專 門 學 程 名 稱 四 十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成 績 考 查 如 有 疑 義 時,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四 十 一 學 校 應 於 學 期 末 將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 知 中 應 包 括 各 項 成 績 外, 並 記 載 學 生 獎 懲 出 缺 勤 記 錄 四 十 二 本 補 充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及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修 正 條 文 適 用 99 年 8 月 1 日 入 學 之 高 一 學 生, 並 逐 年 實 施 其 餘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實 施 另 第 九 條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四 十 三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報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21 -

( 五 ) 臺 北 市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99 年 4 月 28 日 第 9916 次 局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為 妥 善 規 劃 臺 北 市 公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事 宜, 特 依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班 供 學 生 修 習, 每 學 分 應 授 課 六 至 十 八 節,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 二 )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未 達 十 五 人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學 分 應 授 課 三 至 八 節,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 三 ) 隨 班 修 讀 : 隨 同 下 一 年 級 以 後 班 級 修 讀 開 設 之 課 程, 惟 應 依 學 生 能 力 及 學 校 排 課 等 因 素 考 量 辦 理 ( 四 ) 網 路 重 修 : 各 校 得 另 訂 定 線 上 重 修 方 式, 上 課 方 式 包 含 線 上 ( 網 路 ) 自 學 與 實 際 面 授, 惟 實 際 面 授 指 導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自 學 輔 導 節 數 前 項 各 款 重 修 方 式 之 開 辦, 以 專 班 重 修 方 式 為 主, 其 餘 開 課 方 式 由 各 校 視 實 際 狀 況 實 施 之 三 各 校 重 修 之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均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 惟 需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其 權 重 由 學 校 訂 定 之 四 重 修 學 分 之 收 費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專 班 重 修 每 節 收 取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四 十 元, 惟 每 學 分 以 六 百 元 為 上 限, 並 應 依 臺 北 市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費 用 辦 法 辦 理 ( 二 ) 自 學 輔 導 隨 班 修 讀 及 網 路 重 修 每 學 分 以 各 校 專 班 重 修 收 費 為 上 限 ( 三 )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有 實 際 操 作 者, 如 需 實 習 材 料 支 用, 得 酌 收 實 習 材 料 費, 惟 每 學 分 收 費 以 二 百 元 為 上 限 ( 四 ) 經 政 府 核 定 有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或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得 免 收 或 酌 減 重 修 課 程 費 用 五 重 修 經 費 之 支 用, 應 依 臺 北 市 中 等 學 校 各 項 輔 導 費 用 支 用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支 用, 並 以 支 用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六 除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外, 凡 缺 課 達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該 科 目 重 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學 生 因 轉 學 轉 科 轉 部 重 讀 或 延 修 需 補 修 學 分 者, 得 參 照 本 規 定 辦 理 - 22 -

( 六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職 業 學 校 及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畢 業 條 件 一 高 一 至 高 三 職 業 類 科 同 學 適 用 102.8.31 修 正 項 次 條 件 要 求 內 容 1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未 逾 5 年 2 德 行 評 量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3 大 過 者 3 部 定 科 目 應 全 部 修 足 且 85% 以 上 學 分 須 及 格 4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需 修 習 80 個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60 個 學 分 及 格, 含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30 個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及 不 得 少 於 160 個 學 分 者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另 5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已 修 畢 120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二 高 一 至 高 三 綜 合 高 中 同 學 適 用 項 次 條 件 要 求 內 容 1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部 未 逾 5 年 2 德 行 評 量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3 大 過 者 必 修 科 目 ( 含 部 定 必 修 及 校 訂 必 修 ) 均 須 及 格, 且 每 學 年 學 3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及 不 得 少 於 160 個 學 分 者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另 已 修 畢 120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4 專 門 學 程 加 註 修 滿 專 門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加 註 專 門 學 程 名 稱 - 23 -

二 規 範 篇 ( 一 ) 學 生 成 績 及 出 勤 查 詢 系 統 ( 二 )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 三 )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管 理 要 點 ( 四 )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 五 ) 懲 罰 存 記 暨 改 過 銷 過 處 理 原 則 ( 六 ) 圖 書 館 管 理 規 則

- 24 -

- 25 -

- 26 -

( 二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96.08.29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2.10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8.29 學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97.06.26 令 頒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二 ) 教 育 部 97.11.27 令 頒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二 學 生 凡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或 出 席 各 種 集 會 活 動 時, 須 遵 照 本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概 作 曠 課 論 重 大 集 會 如 開 學 日 結 業 式 返 校 日 缺 席,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懲 處 三 上 課 期 間 學 生 到 校 後 因 病 事 公 假 或 緊 急 事 情 需 要 請 假 離 校 者, 應 按 本 校 學 生 外 出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填 寫 外 出 單 並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後, 始 可 離 校 倘 因 病 必 須 緊 急 離 校 就 醫 或 回 家, 以 及 發 生 緊 急 事 情 等 而 要 請 假 者, 均 應 聯 繫 學 生 家 長 並 填 妥 聯 絡 紀 錄 後, 始 得 離 校 四 學 生 請 假 時, 按 假 別 須 檢 附 證 明, 如 就 醫 證 明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或 其 他 請 假 證 明 等 文 件 五 請 假 規 定 及 准 假 權 責 : ( 一 ) 事 假 : 事 假 須 事 先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 若 臨 時 重 大 事 故 請 當 日 以 電 話 向 導 師 請 假, 事 後 3 日 內 持 證 明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二 ) 病 假 : 病 假 日 後 3 日 內 持 證 明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1. 請 病 假 1~2 日 者, 家 長 先 以 電 話 向 導 師 請 假, 在 假 後 3 日 內 持 掛 號 收 據 或 是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2. 請 病 假 3 日 以 上 者, 家 長 先 以 電 話 向 導 師 請 假, 在 假 後 3 日 內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三 ) 公 假 : 依 本 校 學 生 公 假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須 先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 四 ) 喪 假 : 學 生 因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15 日 ; 因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10 日 ;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5 日 喪 假 得 分 次 請, 但 必 須 百 日 內 請 畢,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時, 須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五 ) 公 傷 假 : 學 生 於 上 課 或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所 致 之 意 外 傷 害,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 六 ) 產 前 假 : 因 懷 孕 於 分 娩 前 可 請 8 日 產 前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七 ) 娩 假 : 分 娩 後, 得 請 娩 假 42 日, 必 須 一 次 請 畢,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八 ) 流 產 假 : 懷 孕 滿 5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得 請 流 產 假 42 日 ; 懷 孕 3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5 個 月, 得 請 流 產 假 21 日 ; 懷 孕 未 滿 3 個 月, 得 請 流 產 假 14 日, 流 產 假 必 須 一 次 請 畢,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九 ) 育 嬰 假 : 為 能 全 心 養 育 嬰 孩 可 申 請 育 嬰 假, 辦 理 休 學 並 保 留 學 籍 至 嬰 孩 滿 三 歲 止, 請 假 時 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十 ) 生 理 假 : 因 生 理 日 致 學 習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申 請 生 理 假 1 日 ( 十 一 ) 上 述 請 假 事 宜, 若 於 事 後 請 假 者, 須 於 假 後 3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至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 在 3 日 以 上 未 逾 7 日 者, 請 假 者 記 警 告 1 次 ; 逾 7 日 者, 一 律 不 予 准 假 ( 十 二 ) 准 假 權 責 : 請 假 1 日 由 導 師 核 准 ;2 日 由 生 輔 組 長 核 准 ;3 日 以 上 由 學 務 主 任 ( 夜 間 部 - 27 -

主 任 ) 核 准 ;7 日 以 上 校 長 核 准 ( 十 三 ) 請 假 單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後 再 行 陳 核 六 重 要 集 會 及 活 動 或 考 試 期 間 ( 含 考 試 日 ) 請 假, 無 論 假 別 均 須 檢 附 證 明 並 依 規 定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不 予 准 假 七 請 假 當 日 若 遇 考 試 時, 平 時 考 試 需 自 行 向 任 課 老 師 登 記, 定 期 考 試 須 至 教 務 處 ( 夜 間 部 ) 登 記, 以 作 補 考 之 依 據 八 請 假 證 明 文 件 的 家 長 簽 名 或 用 印, 須 請 家 長 親 自 為 之, 如 有 虛 構 或 偽 造 情 節, 除 缺 席 期 間 以 曠 課 論 外, 另 依 情 節 輕 重 加 以 懲 處 九 凡 公 布 之 缺 曠 課 統 計, 如 有 錯 誤, 在 公 布 後 7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內 到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查 明 更 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十 本 規 則 經 學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請 假 家 長 證 明 書 敝 子 弟 目 前 就 讀 貴 校 科 年 班 號 姓 名 : 於 年 月 日 第 節 至 年 月 日 第 節, 因 須 請 假, 懇 請 准 予 辦 理 請 假 敝 子 弟 請 假 期 間 於 校 外 一 切 行 為, 概 由 本 人 全 權 負 責 特 立 此 書, 以 茲 證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立 書 人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1. ( 住 家 或 公 司 ) 2.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28 -

( 三 ) 臺 北 巿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管 理 要 點 98.03.26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8.15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為 擴 大 學 生 救 助 層 面 及 提 供 安 心 就 學 的 照 顧, 於 97 學 年 度 第 16 次 行 政 會 議 特 將 本 校 原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實 施 計 畫 修 訂 為 本 管 理 要 點 二 目 的 : 對 遭 遇 急 難 事 故 之 學 生, 表 達 學 校 關 懷 之 意, 給 予 適 時 適 量 援 助, 以 鼓 勵 學 生 繼 續 向 學 積 極 向 上 三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學 生 四 經 費 來 源 : ( 一 ) 本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盈 餘 提 撥 ( 二 ) 各 界 捐 助 ( 三 ) 校 內 同 仁 捐 助 ( 四 ) 校 友 捐 助 前 述 ( 二 ) ( 三 ) ( 四 ) 項 捐 贈 人 請 先 至 學 務 處 索 取 及 填 寫 捐 贈 單 後, 將 捐 贈 金 額 或 物 品 連 同 捐 贈 單 送 交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辦 理, 俾 開 立 收 據 五 組 織 : 本 急 難 救 助 基 金 設 有 如 下 的 組 織 : ( 一 ) 管 理 委 員 會 1. 主 任 委 員 : 由 校 長 擔 任 2. 委 員 : 本 會 設 置 委 員 15 人, 任 期 1 年, 均 為 無 給 職,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成 員 如 下 : 學 務 主 任 夜 間 部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會 計 主 任 主 任 教 官 員 生 社 代 表 1 人 日 間 部 級 導 師 3 人 夜 間 部 導 師 代 表 1 人 教 師 會 代 表 1 人 家 長 代 表 2 人 3. 執 行 祕 書 : 由 日 間 部 生 輔 組 長 及 夜 間 部 生 輔 組 長 擔 任 4.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應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進 行 經 費 運 用 查 核 及 研 議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 二 )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 1. 召 集 人 : 學 務 主 任 ( 日 間 部 學 生 申 請 時 ) 夜 間 部 主 任 ( 夜 間 部 學 生 申 請 時 ) 2. 出 席 代 表 : 執 行 祕 書 員 生 社 代 表 日 間 部 級 導 師 或 夜 間 部 導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3. 列 席 代 表 : 個 案 學 生 導 師 輔 導 敎 官 或 輔 導 教 師 4. 依 學 生 申 請 情 形, 不 定 期 召 開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六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凡 符 合 請 領 條 件 之 學 生, 由 學 生 本 人 或 其 認 同 的 代 理 人 填 具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交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生 輔 組, 經 由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後, 由 生 輔 組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核 發 ( 二 ) 每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以 申 請 一 次 為 原 則, 如 特 殊 需 求 特 殊 時, 視 情 況 另 案 簽 核 七 申 請 條 件 及 補 助 額 度 : ( 一 ) 學 生 發 生 下 列 事 故 時, 參 酌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依 情 節 予 以 補 助, 額 度 新 臺 幣 30,000 元 ( 含 以 下 ): 1. 學 生 遭 受 意 外 或 其 家 庭 遭 遇 特 殊 災 情 者 2. 父 母 雙 亡 且 符 政 府 機 關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者 3. 學 生 本 人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 須 檢 附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診 斷 證 明 符 合 重 大 傷 病 項 目 ) 且 符 合 政 府 機 關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者 ( 二 ) 學 生 發 生 下 列 事 故 時, 參 酌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依 情 節 予 以 補 助, 額 度 新 臺 幣 20,000 元 ( 含 以 下 ): 1. 父 母 雙 亡 者 2. 父 母 離 異, 監 護 人 死 亡 或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 須 檢 附 死 亡 或 失 蹤 證 明 ), 且 一 方 無 - 29 -

意 或 無 力 撫 養 者 3.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暨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者 ( 三 ) 學 生 之 法 定 監 護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 需 檢 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站 開 立 之 失 業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及 給 付 收 據 或 失 業 認 定 聯 ) 且 年 收 入 低 於 新 臺 幣 114 萬 元 以 下 ( 需 檢 附 前 一 年 度 家 庭 年 所 得 清 單 ), 無 法 繳 交 學 雜 費 用 且 無 法 申 請 助 學 貸 款 者, 申 請 後 經 個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支 付 申 請 金 額 以 不 逾 所 需 繳 交 額 度 為 限 ( 四 )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得 經 專 案 簽 核 後 補 助 ( 五 ) 上 述 補 助 費 用, 如 因 經 費 不 足, 得 酌 情 減 少 補 助 額 度 八 徵 信 : 每 學 年 結 束 後 彙 整 捐 贈 者 名 單 ( 依 捐 贈 者 意 願 公 告 姓 名 ) 受 補 助 學 生 名 單 ( 僅 公 告 姓 氏, 名 字 保 留 備 查 ) 補 助 金 額, 經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會 計 單 位 確 認 後, 於 校 務 會 議 公 告 週 知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30 -

臺 北 巿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暨 安 心 就 學 基 金 申 請 表 填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班 別 學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監 護 人 姓 名 與 學 生 之 關 係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住 址 市 / 縣 區 / 鄉 / 鎮 / 市 路 / 街 段 巷 號 樓 之 ( 手 機 ) 一 居 住 狀 況 :( 坪 ) 1. 產 權 : 自 有 租 賃 ( 月 租 元 ) 請 檢 附 租 屋 合 約 配 舍 借 住 ( 請 說 明 與 屋 主 關 係 : ) 2. 其 他 說 明 : 二 家 庭 狀 況 ( 含 直 系 親 屬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 健 康 狀 況 就 讀 學 校 或 稱 謂 姓 名 存 / 殁 年 齡 每 月 收 入 備 註 正 常 疾 病 殘 障 就 業 單 位 三 遭 遇 急 難 原 因 ( 請 於 內 打 ٧) 1. 學 生 遭 受 意 外 或 其 家 庭 遭 遇 特 殊 災 情 ( 受 傷 住 院 三 天 以 上 死 亡 ) 2. 父 母 雙 亡 且 符 政 府 機 關 冊 列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3. 學 生 本 人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 須 檢 附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診 斷 證 明 符 合 重 大 傷 病 項 目 ) 且 符 合 政 府 機 關 冊 列 低 收 入 戶 ( 須 檢 附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證 明 ) 4. 父 母 雙 亡 5. 父 母 離 異, 監 護 人 死 亡 或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 須 檢 附 死 亡 或 失 蹤 證 明 ), 且 另 一 方 無 意 或 無 力 撫 養 - 31 -

6.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暨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7. 學 生 為 法 定 監 護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 需 檢 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站 開 立 之 失 業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及 給 付 收 據 或 失 業 認 定 聯 ) 且 年 收 入 低 於 新 臺 幣 114 萬 元 以 下 ( 需 檢 附 前 一 年 度 家 庭 年 所 得 清 單 ), 無 法 繳 交 學 雜 費 用 且 無 法 申 請 助 學 貸 款 者 8.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請 說 明 事 由 : 四 審 查 意 見 : 召 集 人 審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核 予 金 額 新 臺 幣 元 審 查 委 員 簽 名 審 查 資 料 :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會 計 室 校 長 批 示 - 32 -

( 四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95.02.13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08.29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2.10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8.28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2.22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8.27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8.29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頒 訂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及 教 師 法 第 十 七 條 條 文 ( 二 )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三 )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實 施 辦 法 二 適 用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學 生 三 本 校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本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四 學 生 之 獎 懲 應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下 列 情 狀, 作 為 獎 懲 輕 重 之 參 考 : ( 一 )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 二 ) 行 為 之 手 段 與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外 在 情 境 影 響 ( 三 ) 行 為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 四 ) 學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狀 況 ( 五 ) 學 生 之 品 行 智 識 程 度 與 平 時 表 現 ( 六 )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五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罰 措 施 如 下 : ( 一 ) 獎 勵 : 1. 嘉 獎 2. 小 功 3. 大 功 4. 實 質 獎 勵 : 獎 品 獎 狀 獎 金 獎 章 5. 其 他 特 別 獎 勵 ( 二 ) 懲 罰 : 1. 警 告 2. 小 過 3. 大 過 4. 留 校 察 看 5.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6. 輔 導 安 置 7.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8. 其 他 適 當 懲 罰 措 施 六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嘉 獎 : 1-1 服 裝 儀 容 經 常 整 潔,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2-1 禮 節 周 到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 33 -

3-1 團 體 活 動 確 有 成 績 表 現 者 3-2 中 心 德 目 楷 模 者 3-3 教 室 布 置 熱 心 服 務 者 3-4 社 團 服 務 表 現 良 好 者 4-1 節 儉 樸 實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5-1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6-1 掃 除 負 責 認 真 者 7-1 對 同 學 合 作 互 助 者 7-2 擔 任 小 老 師, 負 責 盡 職 者 8-1 服 務 公 勤 特 別 盡 職 者 8-2 協 助 人 數 清 查 掌 握 者 8-3 擔 任 交 通 服 務 隊 熱 心 公 益 者 8-4 校 隊 練 習 認 真 者 9-1 自 動 為 公 服 務 者 9-2 熱 心 公 益 負 責 盡 職 者 9-3 愛 校 服 務 特 別 認 真 負 責 者 10-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者 11-1 體 育 運 動 時 表 現 運 動 道 德 優 良 者 12-1 領 導 同 學 為 團 體 服 務 者 12-2 擔 任 義 工 服 務 表 現 良 好 者 12-3 社 團 活 動 表 現 良 好 者 13-1 愛 護 公 物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14-1 生 活 言 行 較 前 進 步 有 事 實 表 現 者 14-2 迅 速 反 映 預 防 事 件 發 生 者 15-1 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上 讓 座 於 尊 長 老 弱 婦 孺 者 16-1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表 現 優 良 者 16-2 參 加 學 校 比 賽 成 績 優 良 者 17-1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嘉 獎 者 七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功 : 1-1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活 動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2-1 行 為 誠 正 足 以 表 現 校 風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3-1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盡 職 表 現 優 異 者 3-2 擔 任 評 分 員 負 責 盡 職 者 3-3 擔 任 交 通 服 務 隊 隊 員 負 責 盡 職 者 3-4 擔 任 學 生 社 團 幹 部, 協 助 學 校 工 作 推 展, 有 具 體 表 現 者 4-1 維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5-1 倡 導 正 當 課 餘 活 動 成 績 優 良 者 6-1 熱 心 愛 國 運 動 確 有 具 體 表 現 者 7-1 熱 心 公 共 服 務 能 增 進 團 體 利 益 者 7-2 協 助 人 數 清 查 掌 握 負 責 盡 職 者 - 34 -

8-1 愛 國 敬 軍 有 顯 著 之 事 實 表 現 者 8-2 成 績 進 步 足 為 楷 模 者 9-1 見 義 勇 為 能 保 全 團 體 或 同 學 利 益 者 10-1 敬 老 扶 幼 有 顯 著 之 事 蹟 表 現 者 11-1 檢 舉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12-1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貴 重 者 12-2 獲 選 為 學 生 楷 模 足 堪 表 揚 13-1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14-1 維 護 團 體 秩 序 表 現 良 好 者 15-1 全 學 期 全 勤 者 16-1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小 功 者 八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大 功 : 1-1 提 供 優 良 建 議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增 進 校 譽 者 2-1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3-1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對 外 比 賽 成 績 特 優 者 4-1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成 績 特 優 者 5-1 檢 舉 重 大 弊 害 經 查 明 屬 實 因 而 未 造 成 不 良 後 果 者 6-1 拾 物 不 昧 其 價 值 特 別 貴 重 者 7-1 長 期 表 現 孝 敬 父 母, 尊 敬 師 長, 友 愛 兄 弟 姊 妹,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8-1 經 常 幫 助 別 人, 而 為 善 不 欲 人 知, 經 被 發 現 查 明 情 節 確 實, 值 得 表 揚 者 9-1 有 特 殊 義 務 行 為 並 獲 得 優 良 之 表 揚 者 或 足 為 全 校 學 生 之 模 範 者 10-1 倡 導 或 響 應 愛 國 運 動 有 優 異 表 現 者 11-1 其 他 優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大 功 者 九 有 上 列 各 項 事 蹟 之 一 而 情 節 特 殊 者, 得 審 酌 實 質 獎 勵, 給 予 獎 品 獎 狀 獎 金 獎 章 或 採 行 其 他 特 別 獎 勵 措 施 十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警 告 : 1-1 禮 貌 不 周,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知 改 正 者 2-1 不 聽 班 級 幹 部 勸 告 者 2-2 不 遵 守 門 禁 管 制 規 定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改 善 者 2-3 屢 次 遲 到 規 勸 不 聽 者 2-4 遲 到 每 累 計 達 4 次 者 3-1 服 裝 儀 容 不 符 校 規 者 4-1 不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經 催 繳 無 效 者 4-2 不 按 時 繳 交 週 記, 經 催 繳 無 效 者 4-3 不 按 時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經 催 繳 無 效 者 4-4 不 按 時 繳 交 點 名 單 者 4-5 作 業 週 記 或 實 習 報 告 抽 查 未 繳 交 者 5-1 升 降 旗 及 各 項 集 合, 態 度 不 嚴 肅 者 5-2 無 故 不 參 加 朝 ( 夕 ) 會 及 各 項 集 會 者 6-1 言 行 態 度 輕 浮 隨 便 經 糾 正 不 聽 者 - 35 -

6-2 以 言 語 或 文 字 辱 駡 他 人 初 犯 者 6-3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輕 微 者 7-1 服 務 公 勤 不 盡 責 者 7-2 擔 任 服 務 團 隊 員 執 勤 不 力 者 7-3 人 數 清 查 登 記 工 作 不 力 者 8-1 參 加 公 眾 服 務 或 團 體 活 動 欠 熱 心 者 8-2 清 潔 工 作 不 盡 責 者 9-1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欲 據 為 己 有, 而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10-1 偷 閱 他 人 日 記 或 信 件 者 11-1 週 記 書 寫 欠 認 真 者 12-1 不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12-2 亂 丟 垃 圾 破 壞 環 境 衛 生 情 節 輕 微 者 12-3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閱 讀 課 外 書 籍 報 紙 雜 誌 者 12-4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使 用 手 機 初 犯 者 12-5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玩 電 子 遊 戲 器 材 聽 音 樂 初 犯 者 12-6 上 課 時 上 網 打 電 動 初 犯 者 12-7 上 課 期 間 未 確 實 關 閉 手 機 聲 響 者 12-8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13-1 因 過 失 損 壞 公 物, 而 不 自 動 報 告 者 13-2 攀 折 公 有 花 木 情 節 輕 微 者 14-1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者 15-1 無 故 不 參 加 上 課 或 考 試, 情 節 輕 微 者 15-2 無 故 不 參 加 校 內 比 賽 或 座 談 者 15-3 自 習 課 擅 離 教 室 者 15-4 執 勤 集 合 未 到 者 15-5 欺 騙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15-6 不 聽 師 長 指 導, 情 節 輕 微 者 15-7 不 履 行 生 活 公 約 情 節 輕 微 者 15-8 無 故 未 參 加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者 15-9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過 程 中, 不 聽 勸 導 者 16-1 借 書 逾 期 經 3 次 催 討 無 效 者 16-2 成 績 單 或 各 類 回 條 經 催 繳 仍 不 繳 回 者 17-1 未 申 請 而 攜 帶 手 機 者 17-2 上 課 期 間 手 機 開 機 或 選 擇 震 動 模 式 者 18-1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合 於 記 警 告 者 十 一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 1-1 欺 騙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1-2 騎 ( 機 ) 車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情 節 輕 微 者 1-3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騎 乘 機 車 上 下 學 者 1-4 騎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者 - 36 -

2-1 騎 乘 機 車 或 腳 踏 車 不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者 3-1 故 意 損 壞 公 物 或 攀 折 公 有 花 木 情 節 較 重 者 4-1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或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或 規 則 情 節 較 重 者 4-2 玩 牌 ( 上 學 期 間 或 具 賭 博 情 事 ) 者 4-3 進 校 後 未 經 師 長 同 意 購 買 外 食 者 4-4 學 生 互 毆 情 節 輕 微 者 5-1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情 節 輕 微 者 6-1 攜 帶 或 閱 讀 有 礙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之 文 書 圖 片 影 音 光 碟 等 可 供 聽 讀 閱 覽 或 藉 助 科 技 得 以 閱 讀 或 理 解 之 文 書 物 品 檔 案 者 7-1 不 假 離 校 外 出 者 8-1 無 故 不 參 加 重 大 集 會 或 比 賽 者 8-2 無 故 不 參 加 幹 部 訓 練 者 8-3 校 外 教 學 無 故 脫 隊 離 群 活 動 者 9-1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據 為 己 有, 價 值 較 貴 重 者 9-2 有 竊 盜 行 為 但 深 具 悔 意 者 10-1 言 行 不 檢 或 服 裝 不 整, 經 警 告 或 糾 正 後 仍 不 改 者 10-2 以 言 語 或 文 字 辱 駡 他 人, 屢 勸 不 聽 者 10-3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較 嚴 重 者 11-1 不 服 從 交 通 服 務 隊 或 班 級 幹 部 糾 正 態 度 惡 劣 者 11-2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過 程 中, 態 度 惡 劣, 情 節 嚴 重 者 12-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不 負 責 盡 職,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者 12-2 擔 任 服 務 團 隊 員 不 盡 職 嚴 重 影 響 任 務 執 行 者 12-3 人 數 清 查 登 記, 不 盡 職 且 蓄 意 隱 瞞 者 13-1 冒 用 他 人 車 票 者 13-2 冒 用 他 人 學 生 證 文 件 且 深 具 悔 意 者 14-1 無 故 逃 課, 情 節 嚴 重 者 15-1 在 廁 所 吸 菸 者 15-2 攜 帶 違 規 ( 禁 ) 物 品 者 15-3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使 用 手 機, 屢 勸 不 聽 情 節 嚴 重 者 15-4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閱 讀 課 外 書 籍 報 紙 雜 誌, 經 勸 導 仍 不 改 善, 情 節 嚴 重 者 15-5 上 課 時 未 經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上 網 打 電 動, 經 勸 導 仍 不 改 善, 情 節 嚴 重 者 16-1 上 課 時 ( 含 午 休 早 自 習 ) 使 用 手 機 ( 如 打 電 動 傳 簡 訊 看 簡 訊 看 時 間 聽 音 樂 不 得 戴 耳 機 等 ) 16-2 使 用 手 機 不 尊 重 他 人 遭 校 外 人 士 反 映, 經 查 屬 實 者 16-3 攜 帶 到 學 校 的 手 機 內 儲 存 及 傳 送 有 礙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之 文 書 資 料 ( 如 圖 片 影 片 等 ) 者 17-1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合 於 記 小 過 者 十 二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 1-1 邀 集 校 外 人 士 欺 侮 毆 打 同 學 者 - 37 -

1-2 毆 打 同 學, 情 節 嚴 重 者 1-3 聚 眾 滋 事 者 2-1 態 度 傲 慢, 污 辱 師 長 者 3-1 強 行 借 用 他 人 財 物 者 4-1 無 照 駕 駛 或 騎 機 車 4-2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情 節 嚴 重 者 5-1 有 威 脅 恐 嚇 勒 索 行 為 者 6-1 撕 毀 學 校 布 告 者 7-1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有 舞 弊 者 8-1 竊 盜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9-1 冒 用 或 偽 造 或 塗 改 文 書 文 件 者 9-2 冒 用 或 偽 造 印 章 者 10-1 閱 讀 查 禁 書 刊 或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足 以 妨 礙 公 共 安 全 者 11-1 出 入 不 正 當 場 所 行 為 不 檢, 有 玷 校 譽 者 12-1 在 校 內 外 發 表 不 正 當 之 文 字 或 言 語 者 12-2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嚴 重 者 13-1 規 避 公 共 服 務 並 有 意 影 響 他 人 者 14-1 酗 酒 嚼 食 檳 榔 者 14-2 賭 博 者 14-3 爬 牆 者 15-1 嚴 重 違 反 實 習 工 場 安 全 者 15-2 公 然 吸 菸 者 15-3 有 吸 菸 行 為 且 屢 勸 不 聽 者 15-4 攜 帶 違 禁 藥 品 者 16-1 上 課 期 間 未 經 師 長 同 意 逕 自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者 16-2 以 手 機 聯 絡 聚 眾 滋 事 或 從 事 違 法 事 件 者 16-3 隨 意 錄 製 他 人 行 為 加 以 流 傳 或 於 網 路 公 布 而 妨 礙 他 人 名 譽 或 校 譽 者 17-1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其 情 節 較 為 嚴 重 合 於 記 大 過 者 十 三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者, 予 以 留 校 察 看 : 1-1 在 校 期 間,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累 滿 3 大 過 者 1-2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再 受 記 過 或 警 告 累 滿 3 次 ( 含 ) 以 上 處 分 者 1-3 曠 課 累 計 達 42 節 者 1-4 復 學 前 為 留 校 察 看 者 2-1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但 深 知 悔 過 者 3-1 參 加 校 外 不 良 幫 派 組 織 者 4-1 吸 食 或 注 射 違 禁 品, 情 節 輕 微 者 5-1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四 有 上 列 第 十 一 十 二 條 各 款 項 之 懲 罰 仍 未 改 善 者, 得 由 師 長 提 報 參 加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學 生 假 日 生 活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之 十 五 有 上 列 第 十 二 十 三 條 各 款 項 之 懲 罰 者, 得 依 學 生 狀 況 由 學 務 處 ( 夜 間 部 ) 彙 整 資 料 -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