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师 大 人 2015 9 号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部 门 : 现 将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6 月 9 日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实 施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凝 聚 和 造 就 高 层 次 人 才, 建 设 一 流 师 资 队 伍, 保 证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办 学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决 定 实 施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第 二 条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特 聘 岗 位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特 点 和 人 才 发 展 规 律 按 需 分 类 分 层 设 置, 面 向 校 内 外 公 开 选 拔 和 招 聘, 实 行 全 职 岗 位 聘 任 制, 实 施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和 重 点 支 持 第 三 条 卓 越 人 才 计 划 特 聘 岗 位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引 培 并 举 的 聘 任 原 则, 以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作 为 衡 量 人 才 的 重 要 标 准, 建 立 同 台 竞 技 共 同 发 展 的 队 伍 建 设 机 制 ; 坚 持 重 在 使 用 目 标 导 向 的 管 理 原 则, 实 现 设 岗 选 人 做 事 的 有 机 统 一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任 第 四 条 岗 位 设 置 围 绕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结 合 攀 登 工 程 学 科 建 设 重 点,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分 层 发 展 的 原 则, 设 置 杰 才 英 才 俊 才 三 个 层 面 六 个 层 级 的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并 制 订 各 层 岗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目 标 任 务 聘 任 条 件 ( 一 ) 杰 才 岗 位 岗 位 目 标 为 引 育 高 端 人 才, 引 领 学 科 发 展, 提 升 学 术 声 誉 和 地 位, 带 领 学 术 团 队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争 取 创 新 性 研 究 成 果 和 重 要 学 术 成 果 奖 项 杰 才 岗 位 优 2
先 设 置 于 重 点 建 设 学 科 或 有 望 实 现 重 大 突 破 的 学 科 ( 二 ) 英 才 岗 位 岗 位 目 标 为 引 育 优 秀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 人, 组 织 学 术 团 队 承 担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主 持 高 级 别 课 程 建 设, 取 得 标 志 性 成 果 和 奖 项, 扩 大 学 术 影 响 力 英 才 岗 位 原 则 上 按 一 级 学 科 方 向 设 置, 每 一 方 向 1-2 名 ( 三 ) 俊 才 岗 位 岗 位 目 标 为 重 点 支 持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加 速 其 成 长 为 优 秀 学 术 骨 干, 使 之 能 够 承 担 国 家 和 地 方 科 研 项 目, 在 顶 级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重 要 学 术 论 文, 取 得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在 成 果 转 化 中 获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俊 才 岗 位 原 则 上 按 学 院 或 团 队 进 行 设 置, 分 批 遴 选 聘 任, 总 数 控 制 100 名 左 右 第 五 条 聘 任 条 件 选 聘 教 师 应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优 良 治 学 严 谨,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背 景 扎 实 的 学 术 功 底 和 良 好 的 发 展 潜 力 教 师 岗 位 应 具 有 开 设 1 门 以 上 高 水 平 课 程 的 能 力, 入 校 1 年 以 上 的 须 完 成 规 定 教 学 任 务, 且 教 学 质 量 良 好 ( 一 ) 杰 才 岗 位 符 合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类 目 录 中 的 第 一 二 层 次 条 件, 或 具 有 与 此 相 当 学 术 地 位 和 成 就 的 领 军 学 者 须 为 一 级 学 科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对 本 学 科 建 设 和 学 术 研 究 工 作 有 创 新 性 战 略 性 构 想,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及 相 应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能 力, 具 有 带 领 本 学 科 在 其 前 沿 领 域 赶 超 或 保 持 国 内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的 能 力 首 聘 者 年 龄 一 般 在 55 周 岁 以 下 ( 二 ) 英 才 岗 位 符 合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类 目 3
录 的 第 三 四 层 次 的 条 件, 或 具 有 与 此 相 当 学 术 地 位 和 成 就 的 知 名 学 者 和 学 术 带 头 人 首 聘 者, 第 三 层 次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50 周 岁 ( 人 文 社 科 类 可 放 宽 至 55 周 岁 ), 第 四 层 次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45 周 岁 ( 人 文 社 科 类 可 放 宽 至 50 周 岁 ) ( 三 ) 俊 才 岗 位 符 合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目 录 规 定 的 第 五 第 六 层 次 的 条 件, 或 具 有 与 此 相 当 学 术 地 位 和 成 就 的 青 年 专 业 人 才 首 聘 者, 第 五 层 次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40 周 岁 ( 人 文 社 科 类 可 放 宽 至 45 周 岁 ), 第 六 层 次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35 周 岁 ( 人 文 社 科 类 可 放 宽 至 40 周 岁 ) 第 六 条 聘 任 方 式 分 引 进 聘 任 和 校 内 选 拔 聘 任 两 种 方 式 ( 一 ) 引 进 聘 任 按 照 每 年 引 进 人 才 计 划 招 聘 校 内 选 拔 聘 任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和 队 伍 发 展 需 要, 定 期 设 置 岗 位 进 行 竞 聘 ( 二 ) 聘 任 基 本 程 序 如 下 : 1. 信 息 发 布 学 校 公 布 相 关 岗 位 信 息 2. 个 人 申 请 在 设 岗 范 围 内, 根 据 聘 任 条 件 确 定 应 聘 资 格 应 聘 者 须 提 供 详 细 材 料, 包 括 学 术 工 作 总 结 和 最 能 体 现 其 学 术 水 平 的 学 术 成 果, 以 及 未 来 的 研 究 工 作 设 想 和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等 3. 学 院 评 荐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者 的 专 业 基 础 学 术 水 平 学 术 潜 力 以 及 岗 位 目 标 的 可 行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做 出 推 荐 意 见 4. 部 门 审 核 人 事 处 会 同 科 研 学 科 教 务 等 部 门 对 申 请 者 在 学 术 道 德 科 研 教 学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进 行 审 查 对 于 违 反 4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教 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出 现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者,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5. 学 校 评 审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评 选, 根 据 应 聘 条 件 学 术 水 平 和 潜 力 岗 位 任 务 目 标 以 及 学 科 平 台 等 情 况,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必 要 时 采 取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议 和 答 辩 评 审 方 式 6. 学 校 批 准 公 示 发 文 受 聘 者 与 学 院 和 学 校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和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协 议 ( 三 )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应 选 拔 最 优 秀 最 适 合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的 人 选, 如 未 选 拔 到 合 适 的 人 选, 岗 位 可 以 暂 时 空 缺 第 三 章 岗 位 待 遇 与 管 理 第 七 条 特 聘 岗 位 实 行 聘 期 管 理 杰 才 岗 位 实 行 五 年 特 聘 期, 英 才 和 俊 才 岗 位 实 行 三 年 特 聘 期 ( 一 ) 特 聘 期 内, 除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和 杭 州 市 规 定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相 应 级 别 的 基 本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福 利 社 保 待 遇 外, 学 校 另 给 予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 二 ) 对 全 职 引 进 的 第 三 层 次 以 上 岗 位, 经 双 方 协 商 首 聘 期 可 实 行 年 薪 制 ( 三 ) 对 每 年 的 引 进 人 才, 学 校 另 外 提 供 购 房 补 贴 和 安 家 费, 并 结 合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提 供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支 持 特 聘 岗 位 待 遇 详 见 附 件 1 第 八 条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实 行 聘 期 目 标 合 同 管 理 学 校 与 特 聘 岗 位 入 选 人 员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聘 期 工 作 和 培 养 目 标 全 5
职 引 进 人 才 须 与 学 校 签 订 在 校 服 务 期 (10 年 ) 的 附 加 协 议 ( 一 )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与 申 请 人 协 商 提 出, 学 校 审 定 所 在 单 位 需 根 据 自 身 的 总 体 发 展 目 标 学 科 实 际 和 岗 位 要 求, 拟 定 统 一 明 确 可 考 核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经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定,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款 ( 二 )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应 包 括 团 队 建 设 目 标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获 得 项 目 目 标 学 术 成 果 目 标, 应 用 科 学 的 还 可 有 授 权 专 利 或 技 术 推 广 产 业 化 目 标 等 1. 除 第 一 层 次 外, 各 层 次 岗 位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应 不 低 于 本 层 次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或 包 含 上 一 层 次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中 的 标 志 性 成 果 2. 除 标 志 性 学 术 成 果 外,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应 包 含 一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要 求 除 青 年 教 师 助 教 培 养 期 教 师 学 术 访 问 期 间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外, 聘 期 内 的 教 师 应 坚 持 承 担 每 学 年 不 少 于 一 门 本 科 课 程 并 完 成 学 校 和 学 院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作 量 要 求 其 他 应 承 担 的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第 九 条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实 行 校 院 共 同 管 理, 日 常 和 业 务 工 作 以 学 院 管 理 为 主 的 原 则 根 据 聘 任 合 同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目 标, 对 受 聘 人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期 中 和 期 满 考 核, 考 核 分 别 由 校 院 两 级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可 根 据 学 科 和 岗 位 情 况 进 行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评 估 6
( 一 ) 年 度 考 核 由 所 在 学 院 按 确 定 的 岗 位 目 标 任 务 进 行, 可 结 合 到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中 进 行, 并 将 结 果 报 学 校 备 案 中 期 考 核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其 考 核 评 估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后, 结 果 报 学 校 审 核 期 满 考 核 由 学 校 组 织, 按 聘 任 合 同 中 确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聘 期 全 面 考 核, 面 向 全 校 公 开 进 行, 其 中, 第 三 层 次 以 上 岗 位 须 进 行 述 职 答 辩 ( 二 ) 考 核 结 果 分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考 核 优 秀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高 质 量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目 标, 并 至 少 在 项 目 获 取 或 学 术 成 果 方 面 有 一 项 明 显 超 过 合 同 的 要 求 ; 考 核 合 格 是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 考 核 不 合 格 是 未 能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主 要 工 作 目 标 ( 三 )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拨 付 支 持 经 费 和 后 续 聘 任 的 依 据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总 额 的 30% 为 目 标 绩 效 考 核 奖, 学 校 按 照 期 满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考 核 合 格 的 发 放,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发 放 考 核 优 秀 的 另 给 予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总 额 的 10% 作 为 奖 励 ( 四 ) 期 满 考 核 优 秀 者 可 直 接 转 入 下 一 个 同 层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的 可 继 续 申 请 本 计 划, 但 须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规 定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3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特 聘 岗 位 第 四 五 六 层 次 岗 位 同 层 聘 任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两 个 聘 期 ( 五 ) 在 岗 位 聘 期 内, 如 发 现 有 违 反 党 纪 国 法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侵 犯 学 校 权 益 在 校 外 兼 实 职 及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等 问 题, 或 在 申 报 中 有 弄 虚 作 等 行 为, 经 查 实 后, 解 除 特 聘 岗 7
位 聘 任 合 同, 停 发 并 追 回 已 发 放 的 津 贴, 同 时 3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特 聘 岗 位 第 十 条 聘 期 内 取 得 标 志 性 成 果 或 称 号, 符 合 上 一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变 更 合 同, 按 程 序 审 批 同 意 后, 按 上 一 级 岗 位 聘 任 考 核 并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第 十 一 条 享 受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的 非 年 薪 制 人 员, 设 岗 学 院 可 按 照 二 次 分 配 办 法, 根 据 学 院 实 际 聘 任 岗 位 和 承 担 工 作 情 况,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第 十 二 条 享 受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或 年 薪 后, 聘 期 内 入 选 国 家 和 地 方 人 才 计 划 或 取 得 高 水 平 成 果 的, 岗 位 津 贴 类 待 遇 学 校 高 水 平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与 特 聘 津 贴 就 高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府 给 予 的 奖 励 以 及 受 聘 人 在 聘 期 间 科 技 转 化 取 得 的 收 益,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分 配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现 聘 的 一 二 类 高 端 人 才, 分 别 对 应 入 选 第 一 二 层 次 岗 位, 其 待 遇 按 首 聘 合 同 执 行 其 他 引 进 人 才 在 首 聘 期 内 已 完 成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的, 可 在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按 本 办 法 申 请 相 应 岗 位, 若 未 入 选, 则 继 续 按 首 聘 期 合 同 执 行 首 聘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第 四 章 支 持 保 障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支 持 特 聘 岗 位 受 聘 者 组 建 研 究 团 队 和 聘 用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和 省 市 各 类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和 相 关 科 研 资 助 项 目, 优 先 安 排 出 境 学 术 访 问 和 学 术 交 流 等 8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在 学 校 提 供 待 遇 的 基 础 上, 应 根 据 需 要 予 以 配 套 支 持 ( 一 ) 各 学 院 应 为 特 聘 岗 位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条 件, 保 证 必 需 的 办 公 实 验 用 房 和 仪 器 设 备 ; ( 二 ) 对 引 进 的 人 才, 应 及 时 列 入 研 究 生 招 生 目 录, 安 排 招 生 名 额 ; ( 三 ) 要 为 新 引 进 的 青 年 俊 才 配 备 优 秀 的 职 业 导 师, 帮 助 其 制 订 职 业 发 展 规 划, 并 提 供 全 面 的 职 业 发 展 指 导 第 十 六 条 因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限 制 或 评 聘 时 间 等 原 因, 尚 未 正 式 评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第 四 层 次 及 以 上 岗 位 入 选 者, 可 聘 为 特 岗 教 授 ( 研 究 员 ), 第 五 六 层 次 岗 位 入 选 者 可 聘 为 特 岗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员 ), 并 享 受 相 应 学 校 待 遇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实 行 期 间, 如 遇 国 家 和 学 校 薪 酬 制 度 调 整, 本 办 法 随 之 调 整,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人 事 处 ( 人 才 工 作 办 公 室 )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和 人 才 引 进 待 遇 标 准 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类 目 录 9
附 件 1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和 人 才 引 进 待 遇 标 准 人 才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 年 薪 ) 人 才 岗 位 层 次 特 聘 津 贴 ( 年 薪 ) 第 一 层 次 年 薪 面 议 第 二 层 次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30( 或 年 薪 50-100) 第 三 层 次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15( 或 年 薪 30-45) 第 四 层 次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10 第 五 层 次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7 第 六 层 次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5 备 注 :1. 上 述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万 元 ) 含 税 ;2. 特 聘 岗 位 津 贴 :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福 利 社 保 待 遇 外, 学 校 另 外 给 予 高 层 次 人 才 岗 位 的 工 作 补 贴 ;3. 年 薪 : 包 含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社 保 和 福 利 等 实 行 年 薪 制 的 引 进 人 才, 其 薪 资 根 据 人 才 不 同 情 况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及 其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协 商 调 整 引 进 人 才 购 房 补 贴 和 科 研 启 动 费 人 才 岗 位 层 次 购 房 补 贴 ( 安 家 费 ) 理 工 医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人 文 社 科 第 一 层 次 500(10) 面 议 面 议 第 二 层 次 300(8) 300-500 80-120 第 三 层 次 150(6) 150-200 30-50 第 四 层 次 80(6) 150 30 第 五 层 次 50(4) 30 15 第 六 层 次 30(3) 20 10 其 他 正 高 或 博 士 25(2) 10 5 10
附 件 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类 目 录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参 照 杭 州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类 目 录, 结 合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我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岗 位 分 为 六 个 层 次, 作 为 学 校 人 才 引 进 和 选 拔 的 评 价 依 据 和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第 一 层 次 主 要 包 括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得 者 ;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国 家 万 人 计 划 杰 出 人 才 人 选, 以 及 海 内 外 具 有 与 此 相 当 学 术 地 位 和 成 就 的 顶 尖 人 才 第 二 层 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全 国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四 个 一 批 人 才 ; 中 国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 国 家 级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人 ; 省 特 级 专 家 ;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等 ( 二 ) 近 五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前 3 名 二 等 奖 前 2 名 三 等 奖 第 1 名 ; 省 部 科 学 技 术 一 等 奖 第 1 名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第 1 名 ;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第 1 名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前 2 名 二 等 奖 第 1 名 ; 中 国 青 年 11
科 学 家 奖 ;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重 大 贡 献 奖 ; 中 国 专 利 金 奖 ( 专 利 发 明 人 及 设 计 人 ); 中 华 技 能 大 奖 ; 全 国 美 展 金 奖 等 ( 三 ) 近 五 年 担 任 以 下 职 务 :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创 新 研 究 群 体 带 头 人 ; 国 家 973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技 术 创 新 引 导 专 项 ( 基 金 ) 以 及 基 地 和 人 才 专 项 项 目 第 一 负 责 人 ( 课 题 经 费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 国 家 自 然 ( 社 会 )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第 一 负 责 人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负 责 人 ; 教 育 部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大 攻 关 项 目 第 一 负 责 人 ;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负 责 人 ;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主 要 学 术 带 头 人 ( 该 学 科 或 研 究 方 向 第 一 带 头 人 ); 国 家 实 验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主 任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主 任 ; 全 国 性 一 级 学 术 团 体 的 会 长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委 员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教 育 部 社 科 委 委 员 ; 海 外 知 名 大 学 ( 科 研 机 构 ) 教 授 或 担 任 相 当 职 务 人 选 ( 四 ) 近 五 年 取 得 以 下 称 号 :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 国 家 万 人 计 划 中 除 杰 出 人 才 之 外 的 人 选 ;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项 目 创 业 人 才 项 目 人 选 ; 国 家 特 殊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杰 出 和 领 军 人 才 ( 五 ) 近 五 年 主 持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单 个 横 向 课 题 到 校 经 费 400 万 元 ( 文 科 200 万 元 ), 或 近 三 年 累 计 到 校 经 费 900 万 元 ( 文 科 450 万 元 ), 或 已 实 现 150 万 元 的 技 术 转 让 或 产 业 化 效 益 ( 以 上 缴 学 校 的 数 额 为 准 ) 12
( 六 ) 近 五 年 主 持 国 家 重 大 重 点 课 题 1 项 或 国 家 基 金 面 上 一 般 项 目 2 项 以 上, 并 且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在 Nature Science 或 相 当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在 本 学 科 SCI 一 区 顶 尖 期 刊 发 表 3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 理 工 医 类 ) 或 SSCI A&HCI 国 内 权 威 期 刊 发 表 3 篇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 人 文 社 科 类 ) ( 七 ) 海 内 外 具 有 与 上 述 相 当 学 术 地 位 和 成 就 的 顶 尖 人 才 第 三 层 次 年 龄 一 般 在 50 周 岁 以 下 ( 人 文 社 科 类 可 放 宽 至 55 周 岁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省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五 个 一 批 人 才 ;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 省 级 特 级 教 师 ; 省 高 校 教 学 名 师 ; 省 级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 省 级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人 ; 省 首 席 技 师 ; 全 国 技 术 能 手 ( 二 ) 近 五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前 3 名 三 等 奖 前 2 名 ; 省 部 科 学 技 术 一 等 奖 前 2 名 二 等 奖 第 1 名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三 等 奖 第 1 名 ;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第 1 名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前 2 名 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第 1 名 ; 中 国 专 利 优 秀 奖 ; 省 专 利 金 奖 ; 钱 江 技 能 大 奖 ; 全 国 美 展 银 奖 ; 由 中 宣 部 批 准 设 立, 由 中 国 文 联 中 国 音 协 中 国 戏 剧 家 协 会 中 国 作 协 等 国 家 级 专 业 协 会 主 办 的 国 家 级 文 艺 奖 项 一 等 奖 ( 三 ) 近 五 年 担 任 以 下 职 务 :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国 家 重 13
点 研 发 计 划 技 术 创 新 引 导 专 项 ( 基 金 ) 以 及 基 地 和 人 才 专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国 家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课 题 负 责 人 ( 课 题 经 费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 国 家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负 责 人 ;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 教 育 部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副 主 任 ( 前 2) 省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 工 程 中 心 ) 主 任 ;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 国 家 级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负 责 人 ; 教 育 部 教 学 团 队 负 责 人 ;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主 任 ; 国 家 级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主 持 人 ; 海 外 知 名 大 学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务 ( 四 ) 近 五 年 取 得 以 下 称 号 : 国 家 青 年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 国 家 特 支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人 选 ; 省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 省 钱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人 选 ; 省 151 人 才 工 程 重 点 资 助 和 第 一 层 次 培 养 人 选 ( 五 ) 近 五 年 主 持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单 个 横 向 课 题 到 校 经 费 300 万 元 ( 文 科 150 万 元 ), 或 近 三 年 累 计 到 校 经 费 600 万 元 ( 文 科 300 万 元 ), 或 实 现 100 万 元 的 技 术 转 让 或 产 业 化 效 益 ( 以 上 缴 学 校 的 数 额 为 准 ) ( 六 ) 近 三 年 主 持 国 家 基 金 面 上 或 一 般 项 目, 并 在 本 领 域 期 刊 上 发 表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学 术 论 文 : 本 学 科 SCI 二 区 ( 理 工 医 类 ) 或 国 内 一 级 期 刊 以 上 3 篇 ( 人 文 社 科 类 ), 其 中 SCI 一 区 或 SSCI A&HCI 国 内 权 威 期 刊 2 篇 ( 七 ) 具 有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海 外 知 名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学 术 工 作 经 历, 近 三 年 发 表 上 述 高 影 响 力 论 文 或 取 得 相 当 业 绩 14
( 八 ) 海 内 外 具 有 与 上 述 相 当 学 术 地 位 和 成 就 的 专 业 人 才 第 四 层 次 年 龄 45 周 岁 以 下 ( 人 文 社 科 类 50 周 岁 以 下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近 三 年 取 得 以 下 称 号 或 职 务 : 市 级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五 个 一 批 人 才 ; 市 全 球 引 才 521 计 划 人 选 ; 市 钱 江 特 聘 专 家 计 划 人 选 ; 省 151 人 才 工 程 第 二 层 次 市 131 人 才 工 程 重 点 资 助 和 第 一 层 次 培 养 人 选 ; 省 技 术 能 手 ; 市 首 席 技 师 等 ; 级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海 外 著 名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务 者 ( 二 ) 近 三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 杭 州 市 杰 出 人 才 奖 ; 杭 州 市 科 技 创 新 特 别 贡 献 奖 ; 杭 州 市 成 绩 突 出 的 科 技 工 作 者 ; 杭 州 市 青 年 科 技 奖 ;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三 等 奖 第 1 名 ;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三 等 奖 第 1 名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第 1 名 ; 省 专 利 优 秀 奖 ; 国 家 级 文 艺 奖 项 二 等 奖 ; ( 三 ) 近 三 年 主 持 国 家 基 金 面 上 或 一 般 项 目, 并 在 本 领 域 期 刊 上 发 表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学 术 论 文 :SCI 一 区 ( 理 工 医 类 ) 或 SSCI A&HCI 国 内 权 威 期 刊 2 篇 ( 人 文 社 科 类 ) ( 四 ) 近 三 年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单 项 到 校 经 费 200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100 万 元 ), 或 近 3 年 累 计 到 校 经 费 40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200 万 元 ), 或 以 实 现 50 万 元 的 技 术 转 让 或 产 业 化 效 益 ( 以 上 缴 学 校 的 数 额 为 准 ) ( 五 ) 具 有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海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学 习 15
工 作 经 历, 近 三 年 发 表 上 述 高 影 响 力 论 文 或 取 得 相 当 业 绩 第 五 层 次 年 龄 40 周 岁 以 下 ( 人 文 社 科 类 45 周 岁 以 下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近 三 年 主 持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并 发 表 重 要 影 响 的 学 术 论 文 :SCI 一 区 论 文 1 篇 或 SCI 二 区 以 上 3 篇 ( 理 工 医 类 ), 或 者 SSCI A&HCI 国 内 权 威 期 刊 1 篇 或 一 级 期 刊 以 上 3 篇 ( 人 文 社 科 类 ) ( 二 ) 近 三 年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单 项 到 校 经 费 150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75 万 元 ), 或 近 3 年 累 计 到 校 经 费 30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150 万 元 ), 或 已 实 现 30 万 元 的 技 术 转 让 或 产 业 化 效 益 ( 以 上 缴 学 校 的 数 额 为 准 ) ( 三 ) 近 三 年 排 名 第 1 获 省 部 级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或 国 家 级 专 业 协 会 主 办 的 文 艺 和 体 育 赛 展 奖 项, 或 作 为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国 家 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二 等 奖 以 上 ( 四 ) 具 有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海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学 习 工 作 经 历, 近 三 年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重 要 学 术 成 果, 发 表 上 述 高 影 响 力 论 文 或 取 得 相 当 业 绩 第 六 层 次 年 龄 35 周 岁 以 下 ( 人 文 社 科 类 40 周 岁 以 下 ),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近 三 年 主 持 省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并 发 表 高 影 响 力 论 文 :SCI 一 区 论 文 1 篇 或 SCI 二 区 以 上 3 篇 ( 理 工 医 类 ), 或 者 16
SSCI A&HCI 国 内 权 威 期 刊 1 篇 或 一 级 期 刊 以 上 3 篇 ( 人 文 社 科 类 ); ( 二 ) 近 三 年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单 项 到 校 经 费 100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60 万 ), 或 近 3 年 累 计 到 校 经 费 240 万 元 ( 人 文 社 科 120 万 ), 或 实 现 20 万 元 的 技 术 转 让 或 产 业 化 效 益 ( 以 上 缴 学 校 的 数 额 为 准 ); ( 三 ) 近 三 年 作 为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获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国 家 奖 ( 四 ) 艺 术 类 人 才 取 得 相 当 业 绩, 近 三 年 入 围 国 家 级 专 业 协 会 主 办 的 赛 展 ( 五 ) 有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海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学 习 工 作 经 历, 并 发 表 上 述 高 影 响 力 论 文 或 取 得 相 当 业 绩 附 则 ( 一 ) 学 校 急 需 引 进 和 培 养 的 特 殊 学 科 紧 缺 人 才,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并 在 高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中 取 得 一 定 业 绩 的 创 新 创 业 类 人 才, 或 没 有 列 入 国 家 人 才 项 目 中 的 其 他 优 秀 人 才, 可 根 据 其 学 术 水 平 参 照 以 上 六 个 层 次 划 分, 由 所 在 学 院 考 核 推 荐, 由 学 校 按 程 序 进 行 评 定 ( 二 ) 除 特 别 注 明, 学 术 论 文 等 成 果 均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受 聘 人 在 学 校 聘 期 内 完 成 的 科 研 成 果, 除 法 律 法 规 合 同 或 合 作 协 议 中 另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应 以 学 校 为 唯 一 署 名 单 位 或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23 日 印 发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