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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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開 設 下 列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任 期 約 為 2 年 4 個 月,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1 個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180,200 元 至 196,700 元 )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154,950 元 至 169,450 元 ) 1 個 總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1 點 )(130,500 元 至 142,750 元 ) 問 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 下 稱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 需 要 開 設 有 時 限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職 位, 持 續 提 供 專 責 支 援, 監 察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機 管 局 ) 的 工 作, 並 協 調 相 關 各 方, 以 落 實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財 委 會 )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轄 下 的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 下 稱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開 設 下 列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任 期 約 為 2 年 4 個 月,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以 助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總 工 程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理 由 設 立 專 職 的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的 需 要 3. 機 管 局 是 根 據 機 場 管 理 局 條 例 ( 第 483 章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本 着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及 地 區 航 空 中 心 的 目 標, 營 運 發 展 和 維 持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鑑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現 有 的 雙 跑 道 系 統 快 將 飽 和, 加 上 鄰 近 機 場 的 競 爭 日 增, 機 管 局 建 議 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擴 建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以 應 付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長 遠 的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隨 着 行 政 會 議 在 2015 年 3 月 17 日 肯 定 有 需 要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機 管 局 作 為 項 目 倡 議 者, 正 積 極 推 展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4.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對 維 持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作 為 全 球 和 亞 太 區 航 空 樞 紐 的 地 位, 以 及 香 港 的 長 遠 經 濟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極 為 重 要 雖 然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將 會 由 機 管 局 負 責 落 實, 但 是 政 府 有 明 確 清 晰 的 責 任 去 確 保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順 利 妥 為 落 實 此 外, 由 於 展 開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涉 及 的 投 資 巨 大, 而 且 時 間 緊 迫, 故 確 保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妥 為 及 時 推 展, 並 在 落 實 計 劃 時 充 分 顧 及 成 本 效 益, 亦 符 合 政 府 的 利 益 鑑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規 模 成 本 和 複 雜 程 度, 公 眾 對 政 府 監 察 和 監 管 機 管 局 落 實 該 計 劃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期 望 甚 殷 政 府 亦 已 公 開 承 諾,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一 事, 須 受 立 法 會 監 督 因 此, 務 須 設 立 專 責 的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提 供 所 需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與 機 管 局 緊 密 合 作, 以 監 察 協 助 和 支 援 機 管 局 落 實 該 計 劃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亦 會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推 行, 協 助 各 決 策 局 / 部 門 與 機 管 局 之 間 的 協 調 工 作, 並 會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落 實, 派 員 出 席 立 法 會 的 會 議, 並 就 立 法 會 討 論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支 援

第 3 頁 需 要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的 急 切 性 5. 隨 着 行 政 會 議 在 2015 年 3 月 17 日 肯 定 有 需 要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我 們 建 議 開 設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任 期 約 為 2 年 4 個 月, 為 須 即 時 處 理 的 工 作, 提 供 所 需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向 機 管 局 提 供 意 見, 並 協 助 和 監 察 機 管 局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相 關 法 定 刊 憲 程 序 ; 履 行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下 稱 環 評 ) 報 告 中 的 承 諾, 以 及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環 境 許 可 證 中 所 開 列 的 條 件 ;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進 行 詳 細 設 計, 並 以 切 合 目 標 和 物 有 所 值 作 為 設 計 原 則 ; 以 及 微 調 / 實 施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財 務 安 排 建 議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和 該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所 負 責 的 工 作, 詳 列 於 下 文 第 10 至 12 段 6. 有 關 前 濱 及 海 床 ( 填 海 工 程 ) 條 例 ( 第 127 章 ) 和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 章 ) 的 刊 憲 程 序 在 2015 年 7 月 8 日 結 束, 共 收 到 12 200 宗 就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提 出 的 申 述 及 872 宗 就 前 濱 及 海 床 ( 填 海 工 程 ) 條 例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相 關 條 例 規 定, 在 兩 個 月 反 對 期 內 所 提 交 的 公 眾 反 對 書, 必 須 在 其 後 的 9 個 月 內 ( 即 在 2016 年 4 月 或 之 前 ) 跟 進 和 解 決 機 管 局 亦 計 劃 在 2015 年 下 半 年 及 2016 年 年 初, 敲 定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規 定 的 緩 解 環 境 影 響 措 施 和 保 育 計 劃, 以 便 徵 詢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並 尋 求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批 通 過 此 外, 機 管 局 亦 剛 完 成 有 關 機 場 建 設 費 收 費 水 平 及 財 務 安 排 建 議 的 檢 討, 並 需 馬 上 展 開 推 行 有 關 措 施 的 準 備 工 作,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取 得 融 資 在 上 述 擬 議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協 助 和 支 援 下 適 時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對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可 如 期 於 2023 年 啟 用, 至 為 重 要 7.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相 關 工 作 會 持 續 至 2017-18 年 度 之 後 根 據 機 管 局 目 前 的 施 工 時 間 表, 三 跑 道 系 統 將 在 2018 年 踏 入 主 要 施 工 階 段, 預 計 屆 時 建 造 工 程 量 會 隨 多 項 土 木 工 程 ( 包 括 改 建 現 有 的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和 興 建 有 關 的 政 府 設 施 ) 展 開 而 急 增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視 乎 當 時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進 度 和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檢 討 在 2018 年 第 一 季 後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的 人 手 需 求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及 未 來 的 工 作 8. 在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開 設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之 後,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在 2012 年 7 月 設 立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成 員 包 括 1 名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第 3 點 )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第 4 頁 級 薪 級 1 名 總 工 程 師 第 1 點 ), 以 及 8 名 隸 屬 不 同 職 系 的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自 2012 年 7 月 成 立 以 來,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在 緊 密 監 察 和 協 調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規 劃 工 作 方 面,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在 行 政 會 議 肯 定 有 需 要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後, 機 管 局 已 立 即 着 手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以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因 此, 現 在 必 須 盡 快 重 設 上 述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 該 3 個 職 位 已 在 2015 年 4 月 1 日 到 期 撤 銷 ), 任 期 由 財 委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專 責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推 展 持 續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協 助 並 監 察 機 管 局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下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附 件 1 附 件 2 9. 在 得 到 財 委 會 批 准 開 設 擬 議 的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前,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第 四 分 科 暫 時 代 為 提 供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所 需 的 首 長 級 支 援, 以 作 權 宜 之 計 而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則 向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 運 輸 )8 匯 報 工 作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現 行 和 建 議 的 組 織 圖 ( 顯 示 了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在 架 構 中 所 佔 位 置 ) 載 於 附 件 1, 而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的 建 議 組 織 圖 則 載 於 附 件 2 10. 具 體 而 言,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在 建 議 重 設 的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的 領 導 下 ) 將 會 協 助 監 察 和 支 援 機 管 局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 (a) 涉 及 前 濱 及 海 床 ( 填 海 工 程 ) 條 例 ( 第 127 章 ) 和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 章 ) 的 法 定 刊 憲 程 序, 務 求 適 時 地 根 據 該 等 條 例 獲 得 所 需 的 法 定 許 可 / 授 權 ; (b) 與 環 評 有 關 的 工 作, 尤 其 是 機 管 局 須 就 履 行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環 評 報 告 中 所 作 的 承 諾, 以 及 就 履 行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批 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制 訂 詳 細 的 推 行 計 劃 及 相 關 細 節 ; (c)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建 築 工 程 的 詳 細 設 計 合 約 採 購 和 工 程 管 理 而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工 程 範 圍 包 括 開 拓 約 650 公 頃 土 地, 擴 建 現 有 的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以 及 興 建 第 三 條 跑 道 的 客 運 廊 及 有 關 的 基 建 設 施 ; (d) 微 調 並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財 務 安 排 建 議 ; 以 及 (e) 制 訂 和 推 行 公 眾 參 與 策 略, 宣 傳 推 廣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和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以 及 制 訂 相 關 持 份 者 參 與 計 劃, 處 理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所 引 起 的 意 見 和 關 注 事 項

第 5 頁 11.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會 派 員 代 表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出 任 機 管 局 相 關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各 項 事 宜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當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高 層 人 員 需 要 參 與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及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討 論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時,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亦 會 提 供 支 援 12. 除 上 述 工 作 外,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亦 會 - (a) 協 調 政 府 各 相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的 要 求, 尋 求 資 源 提 供 支 援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啟 用 / 運 作 所 需 的 政 府 設 施 ; (b) 就 關 於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與 內 地 有 關 的 事 宜, 提 出 意 見, 並 協 助 與 內 地 機 關 聯 絡 ; (c) 為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高 層 次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該 高 層 次 督 導 委 員 會 將 會 督 導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工 作 ; (d) 立 法 會 已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監 察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工 作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會 收 集 和 協 調 有 關 各 方 的 意 見 及 資 料, 以 供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 以 及 (e) 為 航 空 發 展 與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是 由 運 房 局 成 立 的 高 層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並 由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出 任 主 席,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持 份 者 及 專 業 組 織 的 代 表, 在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期 間, 在 多 方 面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13. 如 上 文 第 10 至 12 段 所 述, 擬 議 的 職 責 繁 重, 而 且 部 分 職 務 需 要 在 時 間 非 常 緊 迫 的 情 況 下 完 成, 再 加 上 日 常 須 與 機 管 局 和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機 關 聯 絡, 因 此 現 時 由 第 四 分 科 兼 顧 上 述 職 責 的 臨 時 安 排, 實 屬 權 宜 之 計, 既 不 理 想 亦 不 能 長 期 持 續 運 房 局 絕 對 有 急 切 需 要 為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盡 快 重 設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使 這 支 專 責 隊 伍 得 以 有 效 運 作, 監 察 及 協 助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工 作

第 6 頁 由 專 責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的 需 要 開 設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第 3 點 ) 職 位 的 需 要 附 件 3 14. 為 確 保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由 具 備 所 需 工 程 知 識 行 政 經 驗 和 政 治 觸 覺 的 資 深 首 長 級 人 員 領 導, 以 便 能 策 導 上 文 所 述 有 關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複 雜 職 務, 我 們 建 議 重 設 1 個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第 3 點 ) 編 外 職 位, 職 銜 定 為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任 期 約 為 2 年 4 個 月,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出 任 該 職 者 須 擔 當 領 導 角 色, 監 督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政 策 及 技 術 事 宜 他 / 她 亦 須 專 責 協 調 所 有 政 策 問 題, 以 及 解 決 政 府 與 機 管 局 之 間 所 有 需 要 互 相 配 合 的 事 宜 機 管 局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所 須 進 行 的 下 一 階 段 工 作, 技 術 要 求 極 高, 性 質 十 分 複 雜 當 中 包 括 進 行 工 程 詳 細 設 計 擬 備 合 約 文 件 招 標 管 理 建 築 合 約 履 行 環 評 報 告 的 承 諾 和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等 此 外, 由 於 推 行 上 述 工 作 所 牽 涉 的 事 宜 範 圍 廣 泛, 負 責 者 必 須 與 不 同 人 士 / 政 府 部 門 緊 密 溝 通, 以 處 理 / 解 決 各 項 需 要 互 相 配 合 的 事 宜, 故 此 該 職 位 需 要 亦 理 當 繼 續 由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級 的 人 員 擔 任, 才 可 有 效 完 成 工 作 鑑 於 該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工 作 繁 重, 而 且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造 價 不 菲, 該 職 位 由 全 職 的 人 員 出 任, 理 據 充 分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擬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3 開 設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的 需 要 15. 我 們 認 為 有 必 要 重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職 銜 定 為 首 席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主 要 負 責 在 政 策 / 互 相 配 合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支 援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這 些 事 宜 包 括 推 行 環 評 報 告 中 所 作 的 承 諾 / 環 境 許 可 證 規 定 的 各 項 措 施 ; 制 訂 / 執 行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財 務 安 排 ; 以 及 制 訂 / 執 行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傳 訊 計 劃 首 席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會 協 助 聯 繫 有 關 的 決 策 局 / 部 門 並 協 調 其 所 需 的 資 源, 以 便 提 供 政 府 設 施 以 配 合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運 作 此 外, 首 席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亦 須 擔 任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出 任 主 席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以 及 由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出 任 主 席 的 航 空 發 展 與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亦 須 協 調 各 方 意 見, 供 立 法 會 的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而 設 立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旨 在 監 察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工 作 要 有 效 執 行 上 述 職 務, 需 要 具 備 足 夠 行 政 / 制 訂 政 策 經 驗 和 政 治 觸 覺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專 責 在 政 策 方 面 提 供 意 見 因 此, 由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職 級 的 高 層 人 員, 支 援 在 政 府 內 部 和 立 法 會 設 立 的 多 個 高 層 次 委 員 會, 監 督 三 跑

第 7 頁 附 件 4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推 展 工 作, 亦 屬 恰 當 合 宜 考 慮 到 這 個 職 位 的 工 作 量 和 要 求, 由 全 職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出 任, 理 據 充 分 我 們 並 認 為 首 席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這 個 職 位 的 職 級 應 維 持 不 變, 即 屬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首 席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4 開 設 總 工 程 師 第 1 點 ) 職 位 的 需 要 附 件 5 16. 鑑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牽 涉 複 雜 的 技 術 問 題, 我 們 認 為 適 宜 重 設 1 個 總 工 程 師 第 1 點 ) 編 外 職 位, 職 銜 定 為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負 責 就 推 展 該 計 劃 的 相 關 工 程 和 項 目 管 理 事 宜, 向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並 領 導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的 工 程 師 職 系 人 員, 與 政 府 其 他 決 策 局 / 部 門 協 調, 以 解 決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詳 細 設 計 和 建 造 工 程 方 面, 需 要 互 相 配 合 的 各 項 事 宜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亦 須 確 保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推 行 時 完 全 符 合 相 關 的 法 定 要 求 行 政 程 序 及 技 術 標 準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主 要 為 總 監 提 供 支 援, 就 複 雜 的 技 術 問 題, 例 如 工 程 詳 細 設 計 及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的 承 諾 /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與 機 管 局 及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進 行 日 常 的 聯 絡 和 協 調 工 作 由 於 運 房 局 將 委 聘 多 名 監 察 審 核 顧 問, 評 估 由 機 管 局 負 責 的 詳 細 設 計 / 合 約 採 購 工 作,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亦 會 主 責 審 視 監 督 這 些 顧 問 的 工 作 和 表 現 因 此, 擔 任 這 個 職 位 的 人 員 必 須 在 監 察 大 型 工 務 工 程 方 面 具 備 豐 富 的 工 程 知 識 及 經 驗, 才 能 勝 任 我 們 認 為, 安 排 工 程 師 職 系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職 級 的 高 層 人 員 擔 任 此 職, 當 屬 合 宜 再 者, 該 職 位 的 職 務 艱 巨 繁 重, 重 新 由 全 職 人 員 出 任, 理 據 充 分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5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17. 除 了 3 個 擬 議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外,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亦 將 有 8 個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在 工 程 行 政 及 文 書 / 秘 書 範 疇 提 供 支 援 為 確 保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能 在 專 職 人 員 領 統 指 導 之 下 有 效 運 作, 我 們 急 須 盡 快 重 設 該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第 8 頁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附 件 6 18. 我 們 曾 經 審 慎 研 究, 可 否 重 行 調 配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現 有 的 人 手 / 首 長 級 人 員, 執 行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的 職 務 運 房 局 常 任 ( 運 輸 ) 轄 下 有 18 名 分 屬 政 務 主 任 職 系 和 專 業 職 系 的 人 員 上 述 首 長 級 人 員 包 括 1 名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第 4 點 ) 4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10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1 名 政 府 工 程 師 1 名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第 1 點 ) 和 1 名 首 席 海 事 主 任 第 1 點 ) 他 們 現 時 均 忙 於 處 理 其 職 責 範 圍 之 內 涉 及 不 同 範 疇 和 多 項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的 工 作 這 些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包 括 港 珠 澳 大 橋 計 劃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香 港 段 沙 中 線 南 港 島 線 ( 東 段 ) 及 觀 塘 線 延 線, 現 正 處 於 不 同 發 展 階 段 除 了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之 外, 他 們 還 要 監 督 統 理 陸 路 運 輸 鐵 路 發 展 跨 境 運 輸 道 路 安 全 與 管 理 渡 輪 服 務 航 運 及 港 口 發 展 海 事 物 流 服 務 發 展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和 民 航 管 理 等 政 策 範 疇 的 眾 多 事 務 因 此, 要 他 們 兼 顧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的 任 務 而 又 不 妨 礙 他 們 履 行 現 有 的 職 務, 在 運 作 上 實 不 可 行 上 述 人 員 各 自 負 責 的 職 責 範 疇 概 述 於 附 件 6 19. 由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第 四 分 科 暫 時 代 為 提 供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所 需 的 首 長 級 支 援 的 過 渡 安 排, 並 不 可 能 長 期 持 續 實 行 這 是 由 於 第 四 分 科 須 負 責 範 疇 廣 泛 的 工 作, 職 務 已 十 分 繁 重, 其 中 包 括 監 督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 航 空 交 通 政 策, 監 督 與 機 場 發 展 和 民 航 管 理 有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以 及 處 理 機 管 局 和 民 航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事 宜 該 分 科 亦 負 責 為 空 運 牌 照 局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第 四 分 科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無 法 在 不 影 響 其 有 效 履 行 現 有 職 責 或 不 影 響 政 府 監 察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能 力 的 情 況 下, 吸 納 為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提 供 首 長 級 支 援 的 額 外 職 務

第 9 頁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0.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為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開 設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5,927,400 元, 詳 情 如 下 - 職 級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 元 ) 職 位 數 目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第 3 點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總 工 程 師 第 1 點 ) 2,290,800 +1 1,973,400 +1 1,663,200 +1 總 計 5,927,400 +3 所 需 增 加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約 為 7,979,000 元 至 於 上 文 第 17 段 所 述 的 8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額 外 年 薪 不 會 超 逾 5,521,560 元, 而 全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約 為 7,755,000 元 我 們 已 在 2015-16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中 預 留 所 需 款 項, 以 支 付 員 工 開 支, 並 會 在 其 後 年 度 的 預 算 之 中 反 映 所 需 資 源 公 眾 諮 詢 21.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3 月 23 日, 就 開 設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和 總 工 程 師 這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的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上 述 建 議

第 10 頁 背 景 22. 2012 年 3 月, 政 府 原 則 上 批 准 機 管 局 採 納 擴 建 成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建 議, 作 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案 政 府 並 要 求 機 管 局 進 行 相 關 規 劃 工 作, 特 別 是 法 定 環 評 相 關 設 計 細 節, 以 及 融 資 安 排 為 了 協 助 機 管 局 開 展 工 作, 以 及 協 調 相 關 各 方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下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我 們 在 2012 年 5 月 25 日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在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轄 下 設 立 專 責 和 有 時 限 的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為 期 2 年 9 個 月,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3. 過 去 兩 年,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職 位 數 目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5 年 10 月 1 日 ) 2015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4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3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20+(1)* 20 20+(3) 20+(3) B 53 47 46 48 C 109 108 107 107 總 計 182+(1) 175 173+(3) 175+(3) 註 : A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C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 運 輸 科 沒 有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第 11 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2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在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轄 下 的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開 設 擬 議 的 3 個 編 外 職 位, 即 1 個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和 1 個 總 工 程 師 職 位, 任 期 約 為 2 年 4 個 月, 以 統 領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督 導 和 協 調 推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相 關 工 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該 等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和 所 需 的 專 業 參 與, 認 為 擬 設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25. 由 於 擬 議 開 設 的 職 位 屬 編 外 性 質, 如 獲 准 開 設, 我 們 會 按 照 議 定 程 序, 向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2015 年 10 月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現 行 和 建 議 組 織 圖 EC(2015-16)8 附 件 1 常 任 ( 運 輸 ) (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第 8 點 ) 副 ( 運 輸 )(1) (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第 4 點 ) 副 ( 運 輸 )(2)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副 ( 運 輸 )(3)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副 ( 運 輸 )(4)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副 ( 運 輸 )(5) ( 首 長 級 乙 級 第 3 點 )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總 監 * (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 第 3 點 ) ( 運 輸 )3 ( 運 輸 )5 ( 運 輸 )7 ( 運 輸 )1 ( 運 輸 )4 ( 運 輸 ) ( 運 輸 )2 ( 運 輸 )6 ( 運 輸 )8^ ( 運 輸 )9 ( 運 輸 )10 ( 機 場 擴 建 ( 政 府 工 程 師 ) ( 公 共 交 通 統 籌 辦 )* 策 略 研 究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運 輸 )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 運 輸 ) 總 助 理 總 助 理 (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 ( 運 輸 ) ( 機 場 擴 建 第 1 點 ) 第 1 點 ) ( 首 席 海 事 主 任 ) 統 籌 辦 )* ( 總 工 程 師 ) 第 1 點 ) 第 1 點 ) 説 明 * 本 文 件 建 議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目 前 向 ( 運 輸 )8 匯 報 工 作

附 件 2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建 議 組 織 圖 統 籌 辦 總 監 * (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 第 3 點 )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 統 籌 辦 總 監 ) ( 統 籌 辦 )* 總 助 理 ( 統 籌 辦 )* ( 總 工 程 師 ) 第 1 點 )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 ( 統 籌 辦 ) 助 理 ( 統 籌 辦 )A 助 理 ( 統 籌 辦 )B ( 高 級 工 程 師 ) ( 政 務 主 任 )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統 籌 辦 ) 工 程 師 ( 統 籌 辦 )1 ( 工 程 師 / 助 理 工 程 師 ) 工 程 師 ( 統 籌 辦 )2 ( 工 程 師 / 助 理 工 程 師 )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 統 籌 辦 ) 説 明 * 本 文 件 建 議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附 件 3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總 監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第 3 點 ) 直 屬 上 司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常 任 ( 運 輸 ) 主 要 職 務 及 職 責 - 1. 在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期 間, 領 導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 下 稱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並 提 供 政 策 和 技 術 上 的 指 導, 使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充 分 發 揮 協 調 的 職 能 ; 2. 掌 管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指 導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人 員 的 工 作 策 略, 並 在 充 分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法 定 要 求 後, 帶 領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作 為 聯 絡 核 心, 協 調 政 府 與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機 管 局 ) 之 間 一 切 互 相 配 合 的 事 宜, 使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得 以 如 期 竣 工 ; 3. 監 察 機 管 局 制 訂 所 需 的 諮 詢 策 略 與 機 制, 以 及 參 與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會 議, 尤 其 是 關 乎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行 政 會 議 和 立 法 會 會 議 ; 4. 緊 密 監 察 並 處 理 可 能 影 響 計 劃 推 展 環 境 和 工 程 質 素 的 關 鍵 技 術 及 政 策 事 宜,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事 宜 ( 包 括 可 能 會 影 響 公 眾 的 事 宜 ) ; 5. 主 持 與 機 管 局 和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舉 行 的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統 籌 會 議, 以 促 進 相 互 溝 通, 並 就 可 能 出 現 問 題 的 環 節 計 劃 項 目 的 優 先 次 序 和 將 要 處 理 的 工 作, 收 集 各 方 人 士 對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意 見, 以 及 爭 取 相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致 力 支 持 推 行 計 劃 ; 以 及 6. 出 席 與 三 跑 道 系 統 有 關 的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 委 員 會 會 議 相 關 的 工 程 計 劃 管 理 會 議, 以 及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高 層 次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

附 件 4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首 席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直 屬 上 司 :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 下 稱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總 監 主 要 職 務 及 職 責 - 1. 協 助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制 訂 全 面 的 發 展 策 略, 以 監 察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機 管 局 )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和 推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中 所 承 諾 的 各 項 措 施 ; 2. 協 助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定 期 檢 討 機 管 局 的 策 略 及 工 作 / 項 目 優 先 次 序 工 作 計 劃 傳 訊 計 劃 等, 以 期 順 利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 3. 在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期 間, 審 核 並 協 調 政 府 各 個 相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尤 其 是 三 跑 道 系 統 與 其 他 政 府 項 目 / 計 劃 之 間 所 有 需 要 互 相 配 合 的 事 宜 ; 4. 聽 取 政 府 的 財 務 顧 問 的 意 見, 並 與 相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磋 商 後, 與 機 管 局 聯 繫, 並 監 察 機 管 局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所 制 訂 的 財 務 方 案 ; 就 關 乎 三 跑 道 系 統 規 劃 和 運 作 而 提 供 政 府 設 施 / 資 源 的 事 宜, 協 調 並 審 核 相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的 意 見 ; 5. 聯 同 機 管 局 一 起 制 訂 公 眾 參 與 計 劃 / 諮 詢 策 略, 包 括 論 壇 簡 介 會 傳 媒 採 訪 和 網 上 參 與 等, 以 蒐 集 公 眾 相 關 持 份 者 立 法 會 區 議 會 等 的 意 見, 並 視 乎 需 要 參 與 該 等 活 動 ; 以 及 6. 為 政 府 高 層 人 員 參 與 關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各 式 會 議 提 供 支 援, 協 調 各 方 意 見, 供 立 法 會 的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並 擔 任 高 層 次 督 導 委 員 會 及 高 層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

附 件 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總 工 程 師 第 1 點 ) 直 屬 上 司 :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總 監 主 要 職 務 及 職 責 - 1. 負 責 整 體 監 督 工 作, 並 就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工 程 技 術 和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同 時 確 保 工 程 計 劃 完 全 符 合 相 關 法 定 要 求 項 目 管 理 程 序 和 技 術 標 準 ; 2. 領 導 轄 下 技 術 人 員 協 調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的 工 作, 以 助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機 管 局 ) 解 決 因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設 計 和 施 工 而 引 起 的 主 要 問 題, 並 確 保 環 境 影 響 紓 減 措 施 和 環 境 改 善 措 施,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施 工 和 運 作 階 段 皆 發 揮 效 用, 完 全 符 合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載 列 的 條 件 ; 3.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密 切 監 察 前 濱 及 海 床 ( 填 海 工 程 ) 條 例 和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訂 明 的 法 定 程 序 ; 4. 領 導 轄 下 技 術 人 員 監 察 並 核 實 機 管 局 提 交 的 詳 細 設 計 方 案 和 技 術 建 議 ; 以 及 5. 密 切 審 核 並 監 察 機 管 局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工 程 費 用 開 支 工 程 範 圍 施 工 時 間 表 和 施 工 進 度 方 面 的 工 作, 使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得 以 在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情 況 下 如 期 竣 工 ------------------------------

附 件 6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政 務 主 任 職 系 和 專 業 職 系 現 有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職 責 範 圍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轄 下 運 輸 科 ( 下 稱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 政 務 主 任 職 系 和 專 業 職 系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全 都 忙 於 處 理 本 身 固 有 的 職 務, 詳 情 如 下 - (a) 副 ( 運 輸 )1 由 ( 運 輸 )3 5 7 協 助, 專 責 - (i) 制 定 運 輸 範 疇 的 整 體 立 法 議 程 和 監 督 有 關 的 政 策 大 綱 ; (ii) 督 導 長 遠 規 劃 工 作 和 策 略 性 規 劃 工 作 檢 討 陸 上 運 輸 事 宜 和 主 要 的 運 輸 研 究, 並 就 一 些 對 陸 上 運 輸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研 究, 提 供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見 ; (iii) 監 督 陸 上 運 輸 基 建 工 程 計 劃 的 規 劃 工 作 和 進 度 ; (iv) 監 督 陸 上 運 輸 基 建 及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的 制 定 ; (v) 監 察 新 鐵 路 計 劃 的 實 施 ; (vi) 就 本 港 與 內 地 的 陸 上 運 輸 聯 繫 提 供 全 面 的 政 策 指 引 ; 以 及 (vii) 就 申 撥 和 調 配 資 源 提 供 意 見, 以 便 落 實 執 行 運 輸 政 策 和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b) 副 ( 運 輸 )2 由 ( 運 輸 )1 4, ( 運 輸 )(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 和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 運 輸 ) 協 助, 專 責 - (i) 制 定 有 關 陸 路 及 水 上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政 策 ; (ii) 監 督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提 供 及 整 體 協 調 工 作 ; (iii) 監 督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所 提 出 調 整 票 價 申 請 的 評 估 工 作 ; (iv) 監 督 就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新 專 營 權 和 牌 照 進 行 的 談 判 ; 以 及 (v) 監 督 有 關 鐵 路 安 全 及 提 供 鐵 路 服 務 的 整 體 政 策 (c) 副 ( 運 輸 )3 由 ( 運 輸 )2 6 協 助, 專 責 - (i) 制 定 有 關 收 費 道 路 和 隧 道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並 促 使 有 關 的 立 法 建 議 獲 得 通 過 ; (ii) 制 定 有 關 道 路 安 全 交 通 管 理 和 車 輛 / 司 機 發 牌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並 促 使 有 關 的 立 法 建 議 獲 得 通 過 ; (iii) 制 定 有 關 跨 境 交 通 管 理 和 運 輸 服 務 ( 包 括 渡 輪 服 務 ) 的 政 策 和 策 略 ;

附 件 6 第 2 頁 (iv) 處 理 有 關 建 造 營 運 和 移 交 專 營 權 的 政 策 事 宜, 包 括 處 理 提 高 收 費 的 建 議, 以 及 制 定 令 有 關 道 路 / 隧 道 使 用 率 合 理 化 的 措 施 ; (v) 監 督 給 予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其 小 組 委 員 會 ( 包 括 交 通 投 訴 組 ) 的 支 援 ; 以 及 (vi) 就 涉 及 交 通 運 輸 的 環 境 事 宜, 統 籌 運 房 局 的 意 見 (d) 副 ( 運 輸 )4 由 ( 運 輸 )8 9 協 助, 專 責 - (i) 監 督 與 民 航 和 機 場 發 展 有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 (ii) 在 重 要 的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中 擔 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的 首 席 談 判 代 表, 監 督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和 有 關 的 安 排 的 談 判 和 訂 立 工 作 ; (iii) 處 理 與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機 管 局 ) 和 民 航 處 運 作 有 關 的 內 務 管 理 事 宜 ; (iv) 監 督 香 港 特 區 就 國 際 航 空 及 相 關 發 展 事 宜 參 與 多 邊 組 織 ( 例 如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的 工 作 ; (v) 監 督 對 空 運 牌 照 局 提 供 的 行 政 支 援 ; 以 及 (vi) 統 籌 與 航 空 物 流 有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e) 副 ( 運 輸 )5 由 ( 運 輸 )10 及 總 助 理 ( 運 輸 ) 協 助, 專 責 - (i) 就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主 要 樞 紐 港 和 區 域 物 流 樞 紐 的 相 關 事 宜 制 定 政 策 ; (ii) 制 定 和 實 施 建 議 和 措 施, 在 海 外 和 本 地 推 廣 香 港 的 航 運 港 口 和 物 流 服 務 ; (iii) 監 督 海 事 政 策 和 處 理 與 海 事 處 有 關 的 內 務 管 理 事 宜 ; (iv) 監 督 與 海 事 和 物 流 範 疇 有 關 的 立 法 工 作 ; (v) 監 督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的 工 作 ; 以 及 (vi) 擔 任 香 港 物 流 發 展 局 香 港 航 運 發 展 局 和 香 港 港 口 發 展 局 秘 書 2. 各 總 助 理 及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的 主 要 工 作 / 職 責 和 須 優 先 處 理 的 事 項 撮 述 於 下 文 各 段

附 件 6 第 3 頁 副 ( 運 輸 )1 轄 下 ( 運 輸 )3 3. ( 運 輸 )3 協 助 副 ( 運 輸 )1 就 各 項 策 略 性 和 區 域 運 輸 規 劃 研 究 提 供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見, 以 及 處 理 與 規 劃 和 推 展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及 擬 建 的 港 深 西 部 快 速 軌 道 有 關 的 政 策 工 作 她 亦 負 責 有 關 運 輸 規 劃 及 旅 遊 業 的 政 策 事 宜, 處 理 所 有 城 市 規 劃 的 事 宜, 以 及 作 為 整 體 運 輸 政 策 和 與 立 法 會 有 關 的 事 務 的 聯 絡 人 ( 運 輸 )5 4. ( 運 輸 )5 協 助 副 ( 運 輸 )1 處 理 與 運 輸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有 關 的 決 策 工 作, 尤 其 與 港 珠 澳 大 橋 及 香 港 相 關 基 建 工 程 計 劃 的 規 劃 和 推 展 有 關 的 工 作 她 負 責 監 督 路 政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 監 督 就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資 源 分 配 工 作 提 交 的 文 件 工 程 計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以 及 向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從 而 為 公 路 基 建 計 劃 取 得 所 需 資 源 ; 負 責 實 施 已 核 准 的 工 程 計 劃, 並 協 助 解 決 困 難 她 亦 負 責 執 行 運 房 局 局 長 根 據 道 路 ( 工 程 使 用 及 補 償 ) 條 例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並 監 督 新 界 西 北 運 輸 基 建 檢 討 ( 運 輸 )7 5. ( 運 輸 )7( 職 級 為 政 府 工 程 師 ) 協 助 副 ( 運 輸 )1 制 定 運 輸 及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 就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14 的 落 實 執 行 提 供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見 他 又 負 責 監 督 正 在 規 劃 或 興 建 的 鐵 路 計 劃 的 進 度 主 要 道 路 項 目 的 檢 討, 以 及 有 關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及 第 二 次 鐵 路 發 展 研 究 的 運 作 模 式 修 訂 他 亦 主 管 鐵 路 條 例 的 整 體 執 行 事 宜, 並 根 據 鐵 路 條 例 處 理 反 對 意 見 副 ( 運 輸 )2 轄 下 ( 運 輸 )1 6. ( 運 輸 )1 協 助 副 ( 運 輸 )2 監 督 有 關 專 營 巴 士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的 士 電 車 及 山 頂 纜 車 的 運 輸 政 策 她 負 責 監 督 上 述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票 價 調 整 安 排 及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所 提 出 調 整 票 價 申 請 的 相 關 政 策 事 宜 她 亦 主 管 有 關 非 專 營 公 共 巴 士 的 運 輸 政 策, 並 協 調 各 類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運 輸 政 策

附 件 6 第 4 頁 ( 運 輸 )4 7. ( 運 輸 )4 協 助 副 ( 運 輸 )2 監 督 與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運 作 和 服 務 有 關 的 運 輸 政 策 和 行 政 事 宜 他 亦 負 責 監 督 有 關 鐵 路 安 全 渡 輪 八 達 通 和 泊 車 轉 乘 計 劃 的 運 輸 政 策 ( 運 輸 )(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 8. ( 運 輸 )(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 協 助 副 ( 運 輸 )2 推 動 和 指 導 角 色 定 位 檢 視 的 工 作, 並 探 討 重 鐵 以 外 各 項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角 色 和 定 位 ( 運 輸 )(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 亦 會 協 助 因 應 角 色 定 位 檢 視 的 檢 視 結 果 而 制 定 政 策 建 議, 並 擬 備 政 府 方 案, 以 便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討 論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 運 輸 ) 9.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 運 輸 ) 協 助 副 ( 運 輸 )2 領 導 財 務 監 察 組 監 察 主 要 交 通 營 辦 商, 包 括 專 營 巴 士 渡 輪 電 車 鐵 路 及 以 建 造 營 運 和 移 交 模 式 營 運 的 隧 道 的 財 務 事 宜 ; 在 這 些 營 辦 商 調 整 票 價 / 隧 道 收 費 時 提 供 財 務 評 審 ; 以 及 就 有 關 這 些 營 辦 商 的 監 察 和 規 管 事 宜, 包 括 訂 立 新 專 營 權 及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提 供 會 計 及 財 務 上 的 意 見 副 ( 運 輸 )3 轄 下 ( 運 輸 )2 10. ( 運 輸 )2 協 助 副 ( 運 輸 )3 監 督 與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交 通 投 訴 組 有 關 的 事 宜, 以 及 管 理 和 評 估 收 費 道 路 建 造 營 運 和 移 交 隧 道 及 政 府 隧 道 的 政 策 事 宜 她 亦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道 路 安 全 和 交 通 管 理 的 決 策 工 作, 並 監 督 在 交 通 管 理 方 面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工 作 ( 運 輸 )2 亦 負 責 統 籌 運 房 局 對 涉 及 交 通 運 輸 的 環 境 事 宜 的 意 見, 並 監 督 運 輸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 運 輸 )6 11. ( 運 輸 )6 協 助 副 ( 運 輸 )3 監 督 有 關 車 輛 牌 照 司 機 駕 駛 執 照 及 駕 駛 訓 練 的 政 策 事 宜, 以 及 過 境 旅 遊 巴 士 出 租 汽 車 及 私 家 車 的 配 額 管 制 制 度 她 負 責 監 督 各 陸 路 通 道 的 過 境 車 輛 交 通 跨 境 渡 輪 服 務 和 跨 境 渡 輪 碼 頭 的 運 作, 並 統 籌 運 房 局 對 過 境 交 通 事 宜 的 意 見 她 亦 監 督 與 交 通 審 裁 處 有 關 的 事 宜

附 件 6 第 5 頁 副 ( 運 輸 )4 轄 下 ( 運 輸 )8 12. ( 運 輸 )8 協 助 副 ( 運 輸 )4 監 督 與 機 場 發 展 有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和 機 管 局 的 內 務 管 理 她 亦 負 責 有 關 非 洲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歐 洲 中 亞 印 度 次 大 陸 和 中 東 的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 航 空 運 輸 政 策, 並 為 空 運 牌 照 局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 運 輸 )9 13. ( 運 輸 )9 協 助 副 ( 運 輸 )4 處 理 與 民 航 管 理 有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和 民 航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她 亦 主 管 有 關 東 南 亞 東 北 亞 澳 大 利 西 亞 及 美 洲 的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 航 空 運 輸 政 策, 以 及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和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過 境 協 定 和 航 空 運 輸 相 關 事 宜 副 ( 運 輸 )5 轄 下 ( 運 輸 )10 14. ( 運 輸 )10 協 助 副 ( 運 輸 )5 監 督 與 物 流 發 展 有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 推 廣 和 實 施 有 關 的 措 施 ; 監 督 海 事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 以 及 處 理 與 海 事 和 物 流 有 關 的 法 例 她 亦 負 責 為 香 港 物 流 發 展 局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總 助 理 ( 運 輸 ) 15. 總 助 理 ( 運 輸 )( 職 級 為 首 席 海 事 主 任 ) 協 助 副 ( 運 輸 )5 監 督 與 港 口 發 展 和 航 運 有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 推 廣 和 實 施 有 關 的 措 施 ; 以 及 為 香 港 航 運 發 展 局 和 香 港 港 口 發 展 局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16. 總 括 來 說, 在 現 時 人 手 架 構 下, 運 房 局 ( 運 輸 科 ) 所 有 屬 政 務 主 任 職 系 和 專 業 職 系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已 忙 於 各 自 的 工 作, 沒 有 可 能 分 擔 全 部 或 部 分 為 支 援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而 擬 議 開 設 的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所 帶 來 的 額 外 職 務 和 職 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