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肥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合 价 综 06 号 关 于 印 发 合 肥 市 物 价 局 06 年 度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处 室 单 位, 各 县 ( 市 ) 区 物 价 ( 发 改 经 贸 ) 局 :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制 作 管 理 水 平, 强 化 依 法 行 政 基 础 工 作, 现 将 合 肥 市 物 价 局 06 年 度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案 附 件 : 合 肥 市 物 价 局 06 年 度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实 施 方 06 年 月 4 日
附 件 : 合 肥 市 物 价 局 06 年 度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市 价 格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行 为, 根 据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06 年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合 府 法 06 5 号 ) 要 求,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评 范 围 评 案 卷 范 围 为 05 年 6 月 30 日 至 06 年 7 月 日 市 县 ( 市 ) 区 两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制 作 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复 议 案 卷 ( 如 评 时 间 段 内 无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发 生, 该 类 案 卷 的 评 标 准 不 列 入 评 范 围 ) 二 组 织 领 导 市 物 价 局 成 立 全 市 价 格 系 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党 组 书 记 局 长 张 林 担 任 组 长, 管 副 局 长 刘 宾 纪 检 组 长 徐 阳 总 经 济 师 高 永 担 任 副 组 长, 领 导 全 市 价 格 系 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局 综 合 法 规 处 监 察 室 牵 头 组 织 市 价 格 监 督 检 局 商 品 价 格 处 服 务 价 格 处 收 费 管 理 处 等 业 务 骨 干 具 体 实 施 评 相 关 工 作 三 评 原 则 ( 一 ) 自 自 评 与 补 缺 补 差 相 结 合 各 处 室 单 位, 县 ( 市 ) 区 物 价 ( 发 改 经 贸 ) 局 要 认 真 开 展 本 部 门 的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对 照 评 标 准 ( 见 附 3), 及 时 对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进 行 规 范 和 完 善, 评 情 况 要 形 成 书 面 自 报 告, 并 将 评 时 间 段 案
卷 相 关 信 息 填 入 自 评 结 果 登 记 表 ( 见 附 4); ( 二 ) 案 卷 评 与 案 卷 评 优 相 结 合 根 据 全 市 06 年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安 排,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将 随 机 抽 取 市 直 每 个 部 门 至 3 件 卷 宗 进 行 集 中 评, 同 时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优 活 动 市 局 领 导 小 组 将 在 各 处 室 单 位 自 自 评 基 础 上, 遴 选 出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若 干 份, 经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同 意 后, 报 送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代 表 市 物 价 局 参 加 全 市 案 卷 评 优 ( 三 ) 案 卷 评 与 调 研 究 相 结 合 各 处 室 单 位, 县 ( 市 ) 区 物 价 ( 发 改 经 贸 ) 局 要 注 重 案 卷 的 调 研 究, 着 重 对 实 施 主 体 被 处 罚 ( 许 可 审 批 复 议 ) 对 象 程 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加 强 具 有 普 遍 性 代 表 性 典 型 性 问 题 的 挖 掘 力 度, 对 同 类 案 卷 可 能 存 在 的 共 性 问 题 要 集 中 找 有 效 整 改, 对 少 数 案 卷 存 在 的 个 别 问 题 要 拾 遗 补 缺 及 时 修 正, 避 免 评 工 作 的 表 面 化 形 式 化 四 评 方 式 06 年 度 全 市 价 格 系 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采 取 普 遍 自 重 点 评 类 指 导 的 方 式 进 行. 各 处 室 单 位, 县 ( 市 ) 区 物 价 ( 发 改 经 贸 ) 局 要 按 照 一 案 一 档 的 要 求 及 时 将 案 卷 规 范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根 据 本 方 案 的 评 工 作 要 求 和 标 准, 进 行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复 议 案 卷 全 面 自 自 评 自 纠 工 作 ;. 各 部 门 在 自 自 评 基 础 上, 类 筛 选 出 本 部 门 评 得 最 高 的 -3 宗 案 卷, 与 本 部 门 书 面 自 报 告 ( 附 自 评 结 果 登 记 表 ), 于 06 年 8 月 底 前 报 送 市 局 领 导 组 ( 综 合 法 规 处 ), 由 市 领 导 组 采 取 集 中 评 或 交 叉 互 评 的 方 式, 筛 选 报 送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参 加 评 3
优 的 案 卷 ; 3. 市 局 综 合 法 规 处 监 察 室 要 通 过 案 卷 评, 会 同 相 关 业 务 骨 干 析 找 各 类 案 卷 质 量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总 结 反 馈 案 卷 制 作 部 门 评 中 发 现 的 瑕 疵 案 卷, 能 够 纠 正 的 要 及 时 纠 正 ; 不 能 纠 正 的, 要 析 造 成 这 些 问 题 的 原 因, 研 究 制 定 进 一 步 加 强 执 法 管 理, 健 全 机 制, 避 免 再 次 出 现 同 样 问 题 的 对 策 措 施 在 评 中 发 现 有 较 严 重 问 题 的 案 卷 ( 如 不 合 格 案 卷 ), 要 组 织 业 务 骨 干 进 行 会 诊,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解 决 方 案,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解 决 问 题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精 心 组 织, 加 强 领 导 各 处 室 单 位, 县 ( 市 ) 区 物 价 ( 发 改 经 贸 ) 局 要 高 度 重 视 案 卷 评 工 作, 把 案 卷 评 作 为 提 高 案 件 质 量 和 执 法 管 理 的 有 效 抓 手, 坚 持 边 边 改, 边 改 边 建 的 原 则, 精 心 组 织, 加 强 领 导, 完 善 制 度,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全 市 价 格 系 统 的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管 理 责 任 机 制 ( 二 ) 积 极 主 动, 密 切 配 合 各 处 室 单 位, 县 ( 市 ) 区 物 价 ( 发 改 经 贸 ) 局 要 切 实 把 案 卷 评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日 程, 在 做 好 本 部 门 自 评 自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积 极 配 合 市 局 领 导 组 的 集 中 评 或 交 叉 互 评 工 作, 按 时 报 送 自 评 自 情 况 和 案 卷, 确 保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 三 ) 及 时 反 馈, 加 强 整 改 市 局 领 导 组 将 对 市 县 ( 市 区 ) 两 级 价 格 部 门 的 案 卷 进 行 全 面 的 指 导 和 督, 对 评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评 价, 并 就 评 结 果 予 以 反 馈 通 报 各 处 室 单 位, 县 ( 市 ) 区 物 价 ( 发 改 经 贸 ) 局 要 认 真 对 照 反 馈 的 问 题, 认 真 找 问 题 存 在 根 源,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4
附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案 卷 评 标 准 类 号 评 内 容 满 评 方 法 及 标 准 申 请 材 料 收 件 清 单 及 收 件 日 期 ; 收 件 为 复 印 件 的, 应 加 盖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印 章 ; 收 件 人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 签 字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和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 申 请 人 有 关 资 质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凭 5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有 关 前 置 审 批 书 (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书 ) 及 证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代 理 人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必 须 附 具 委 托 书 申 请 和 受 理 阶 段 7 审 阶 段 43 错 项 扣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申 请 许 可 的 事 项 名 称 申 请 许 可 的 种 类 申 请 受 理 ( 不 予 3 申 请 时 间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适 用 的 法 律 依 据 ; 承 办 人 意 受 理 ) 审 批 文 书 见 审 核 意 见 审 批 意 见 错 项 扣 申 请 人 名 称 申 请 的 事 项 ; 补 正 的 理 由 内 容 期 限 ;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3 4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 专 用 印 章 ) 及 日 期 ;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知 书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依 法 送 达 错 项 扣 申 请 人 名 称 申 请 的 事 项 ; 予 以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的 依 据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及 决 定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专 用 印 章 ) 及 日 期 ; 行 政 许 可 申 4 申 请 受 理 ( 不 予 5 请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通 知 书 应 依 法 送 达 ; 不 予 受 理 的, 告 受 理 ) 通 知 书 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间 错 项 扣 核 人 出 示 证 件 表 明 身 份 记 载 及 签 名 ; 核 的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 被 核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核 的 内 容 和 结 果 ; 名 核 核 笔 录 4 人 员 签 名, 被 核 对 象 签 署 的 意 见 及 签 名 错 项 扣 陈 述 申 辩 权 利 告 知 书 被 告 知 人 (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 的 名 称 ; 告 知 的 事 项 及 5 内 容 ;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及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及 日 期 ; 依 法 送 达 错 项 扣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承 办 人 记 录 人 的 姓 名 ; 陈 述 申 辩 人 3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5 的 基 本 情 况 ; 陈 述 申 辩 的 内 容 ; 陈 述 申 辩 人 签 署 的 意 见 及 签 名 承 办 人 记 录 人 签 名 错 项 扣 4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特 别 程 告 知 书 4 适 用 特 别 程 的 依 据 ; 所 需 时 间 ;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及 日 期 ; 依 法 送 达 错 项 扣 被 告 知 人 的 名 称 ; 告 知 的 事 项 及 内 容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及 5 听 证 告 知 书 4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的 法 定 期 限 等 ;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及 日 期 ; 依 法 送 达 错 项 扣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姓 名 ; 注 明 当 事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听 证 和 有 要 求 听 证 主 持 人 回 避 的 权 6 听 证 通 知 书 5 利, 告 知 当 事 人 无 故 不 按 时 参 加 听 证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权 ;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及 日 期 ; 依 法 送 达 错 项 扣 5
类 号 评 内 容 满 评 方 法 及 标 准 决 定 阶 段 5 听 证 的 事 项 名 称 听 证 的 依 据 举 行 听 证 的 行 政 机 关 ; 听 7 听 证 公 告 3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及 日 期 错 项 扣 举 行 听 证 的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 听 证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参 加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审 人 员 提 出 审 意 见 的 证 据 理 由 依 8 听 证 笔 录 6 据 ; 申 请 人 陈 述 申 辩 的 内 容 ; 利 害 关 系 人 质 证 的 内 容 ; 9 0 听 证 参 加 人 确 认 无 误 后 的 签 名 错 项 扣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申 请 人 名 称 申 请 的 事 项 ; 延 期 的 理 由 依 据 和 期 限 ; 承 3 延 期 审 批 文 书 办 人 审 批 人 意 见 错 项 扣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申 请 人 名 称 申 请 的 事 项 ; 延 期 的 理 由 依 据 和 期 限 ; 行 4 延 期 通 知 书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及 日 期 ; 依 法 送 达 申 请 人 错 项 扣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决 定 书 [ 准 予 ( 不 予 ) 许 可 准 予 (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理 由 依 据 )(4 ); 行 政 许 可 ( 不 予 5 ( 不 予 ) 变 更 许 许 可 ) 决 定 的 内 容 (5 ); 告 知 申 请 人 如 不 服 行 政 许 可 决 可 准 予 ( 不 予 ) 延 续 许 可 ] 申 请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 住 址 )( ); 申 请 的 许 可 事 项 ( ); 审 情 况 (4 );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依 据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4 );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及 日 期 (4 ) 送 达 阶 段 5 案 卷 归 档 0 送 达 文 书 (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 的 名 称 及 文 号 ( 编 号 );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人 ; 送 达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 收 件 人 签 名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行 政 许 可 收 费 有 合 法 票 据 ; 证 照 类 许 可 事 送 达 回 证 5 项 有 证 照 内 容 摘 要 或 备 份 错 项 扣 ( 备 注 : 依 法 实 行 一 个 窗 口 对 外 的 部 门, 申 请 人 在 政 务 中 心 窗 口 领 取 办 件 的 登 记 如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视 为 送 达 文 书 ) 一 案 一 卷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的 事 项, 可 以 一 案 两 卷 ); 使 用 统 一 规 范 的 卷 宗 封 面, 一 卷 一 号 ; 卷 内 文 字 应 当 使 用 钢 笔 签 字 笔 或 毛 笔 书 写 ; 卷 内 目 录 和 备 考 表 填 写 规 范 ; 卷 内 材 料 排 列 有 ( 应 按 时 间 顺 排 列 ; 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 决 定 书 和 送 达 回 0 证 在 前, 其 余 文 书 按 时 间 顺 排 列 ), 装 订 整 齐 ; 卷 内 文 书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逐 页 编 写 页 码 ; 不 能 随 文 书 装 订 立 卷 的 证 据, 应 放 入 证 据 袋 中, 随 卷 归 档 证 据 袋 上 应 注 明 证 据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内 容 ; 卷 内 无 金 属 物 ; 破 损 的 文 书 应 修 补 或 复 制, 文 书 过 小 的 应 衬 纸 粘 贴, 文 书 过 大 的 应 折 叠 整 齐 ; 案 卷 归 档 及 时 错 项 扣 6
类 处 罚 主 体 被 处 罚 对 象 8 立 案 8 附 号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标 准 评 内 容 ( 适 用 一 般 程 )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是 否 合 法, 被 处 罚 对 象 认 定 是 否 准 确 对 外 的 文 书 使 用 执 法 主 体 的 印 章, 使 用 行 政 执 法 专 用 章 的, 应 有 关 于 启 用 行 政 执 法 专 用 章 文 件 复 印 件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持 行 政 执 法 证 ; 有 被 处 罚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 或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案 由 书 写 规 范 3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单 位 名 称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或 个 人 姓 名 地 址 等 案 件 来 源 应 注 明 案 件 来 源 是 现 场 检 检 验 中 发 现 的 或 举 报 交 办 移 送 等 若 举 报, 应 有 举 报 材 料 ; 若 电 话 举 报 的, 应 有 电 话 记 录, 并 有 接 话 人 签 名 ; 若 检 发 现 的, 应 有 检 人 员 签 名 4 案 情 摘 要 5 立 案 依 据 应 引 用 拟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全 称, 并 注 明 具 体 条 款 项 等 6 有 承 办 人 或 承 办 机 构 的 意 见 和 签 名 7 有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及 签 名 审 批 意 见 应 有 指 定 办 案 人 员 或 机 构 8 有 立 案 时 间 满 8 评 方 法 及 标 准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不 合 法 或 被 处 罚 对 象 认 定 不 准 确, 此 全 扣 第 一 项, 第 3 两 项 各 3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案 由 书 写 不 规 范, 此 全 扣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单 位 名 称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或 个 人 姓 名 地 址 等 其 中 一 项 书 写 错 误, 此 全 扣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未 注 明 案 件 来 源 的, 此 全 扣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无 案 情 摘 要 的 此 全 扣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引 用 拟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全 称, 并 注 明 具 体 条 款 项 等, 错 一 项 此 全 扣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无 承 办 人 或 承 办 机 构 的 意 见 和 签 名, 此 全 扣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无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及 签 名, 此 全 扣 未 指 定 办 案 人 员 或 机 构 的, 此 全 扣 立 案 审 批 文 书, 无 立 案 时 间, 此 全 扣 7
类 调 取 证 5 调 取 证 5 号 调 询 问 或 现 场 检 笔 录 3 调 与 保 存 证 据 4 调 终 结 报 告 评 内 容 案 件 调 或 检 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人, 并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案 卷 中 有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共 同 执 法 的 文 书 记 载 或 在 卷 内 调 取 证 检 笔 录 文 书 中 有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的 签 名 有 调 询 问 起 止 时 间 和 现 场 检 的 时 间, 有 调 询 问 和 检 所 在 的 具 体 地 点 ; 有 当 事 人 或 被 询 问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若 被 询 问 人 是 法 人, 被 询 问 人 应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出 具 委 托 书 的 委 托 人 ; 有 调 询 问 和 检 笔 录 的 完 整 内 容, 包 括 表 明 身 份 说 明 执 法 依 据 注 明 或 询 问 违 法 事 实 与 情 节 等 ; 有 检 人 员 ( 调 人 员 ) 签 名 ; 笔 录 有 被 检 人 或 被 调 人 逐 页 顶 格 签 名 如 当 事 人 拒 绝 签 名, 应 有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在 笔 录 上 签 名 并 说 明 情 况 ; 调 笔 录 和 检 笔 录 中 涂 改 处, 应 由 被 检 人 员 在 涂 改 处 压 指 印 盖 章 或 签 名 ; 有 照 片 证 人 证 言 等 证 据, 照 片 应 注 明 拍 摄 人 地 点 时 间, 并 有 有 关 人 员 签 名 确 认 注 明 被 取 证 的 当 事 人 及 基 本 情 况 ; 有 取 证 事 由 和 依 据 ; 有 取 证 的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 有 物 品 性 状 的 描 述 等 ; 有 物 品 保 存 期 限 保 存 条 件 和 地 点 ; 需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或 封 扣 押 的, 应 有 清 单 和 领 导 审 批 记 载 ; 有 处 罚 主 体 的 印 章 和 日 期 ; 对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或 封 扣 押 的 物 品 应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有 被 取 证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有 记 载 物 品 处 理 决 定 和 处 理 结 果 的 文 书 有 对 案 件 来 源 的 简 介 ; 有 被 处 罚 人 或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有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 有 处 罚 的 依 据 ; 有 单 位 领 导 或 管 领 导 的 审 批 意 见 ; 有 承 办 人 和 承 办 机 构 的 意 见 及 签 名 满 3 7 9 6 评 方 法 及 标 准 现 场 检 笔 录 和 调 笔 录, 少 于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没 有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此 全 扣 现 场 检 笔 录 和 调 笔 录, 缺 一 项 或 其 中 一 项 书 写 不 清 楚 的, 扣 现 场 检 笔 录 和 调 笔 录, 缺 一 项 或 其 中 一 项 书 写 不 清 楚 的, 扣 现 场 检 笔 录 和 调 笔 录, 缺 一 项 或 其 中 一 项 书 写 不 清 楚 的, 扣 处 罚 决 定 4 法 制 审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的 案 件 外, 应 当 由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进 行 法 制 审, 并 出 具 明 确 的 审 意 见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审 意 见 记 录 无 法 制 机 构 审 意 见 的, 扣 8
类 号 集 体 讨 论 评 内 容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必 须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应 当 是 单 数, 且 不 少 于 3 人 ; 合 议 意 见 应 当 写 明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定 性 结 论 ; 写 明 违 反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条 款 以 及 处 罚 的 依 据 和 具 体 处 罚 建 议 ;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应 当 予 以 注 明 ; 有 规 范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讨 论 的 具 体 记 录, 有 结 论 性 意 见 群 众 公 议 案 件, 应 有 群 众 公 议 的 有 关 书 面 材 料 满 5 评 方 法 及 标 准 案 件 合 议 记 录, 缺 一 项 或 其 中 一 项 书 写 不 清 楚 的, 扣 其 他 案 件, 无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扣 5 3 告 知 和 申 辩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之 前 应 向 当 事 人 发 出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处 罚 理 由 依 据 和 拟 处 罚 的 意 见 ;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中 应 有 告 知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权 利 的 记 载 ; 告 知 文 书 有 行 政 机 关 的 名 称 印 章 和 日 期, 给 予 当 事 人 申 辩 时 间, 并 告 知 具 体 地 点 ; 应 有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或 放 弃 此 项 权 利 的 记 载 8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和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缺 一 项 或 其 中 一 项 不 清 楚, 扣 未 向 当 事 人 发 出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扣 6 处 罚 决 定 4 4 听 证 程 5 处 罚 审 批 程 6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案 件,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听 证 权 利 的, 有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的 文 书 ; 因 当 事 人 放 弃 听 证 权 利 而 未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有 书 面 记 载 ; 听 证 通 知 书 的 内 容 规 范, 包 括 听 证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人 告 知 当 事 人 申 请 回 避 权 行 政 机 关 名 称 及 印 章 和 通 知 时 间 等 ; 听 证 笔 录 制 作 规 范, 包 括 有 听 证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主 持 人 签 名 记 录 人 签 名 当 事 人 或 代 理 人 签 名 等 ; 听 证 意 见 书 内 容 规 范, 包 括 有 案 由 和 案 情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听 证 情 况 简 介 主 持 人 意 见 及 签 名 听 证 意 见 形 成 时 间 等 按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定 批 准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听 证 案 件 或 其 他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有 案 件 讨 论 的 记 录, 记 录 内 容 应 包 括 讨 论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讨 论 内 容 讨 论 结 果 ( 听 证 结 论 ) 及 参 加 人 签 名 有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地 址 ;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 有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具 体 到 条 款 项 ); 有 对 选 择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基 准 理 由 的 必 要 说 明 ; 有 行 政 处 罚 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 有 告 知 当 事 人 如 不 服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出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 具 体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 有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部 门 名 称 和 作 出 决 定 的 日 期 ; 减 轻 或 从 重 处 罚 的, 必 须 要 有 法 定 情 节 法 定 依 据 6 4 6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未 经 该 程 的 不 扣 听 证 告 知 书, 无 告 知 当 事 人 听 证 权 利 的 文 书, 扣 ; 听 证 通 知 书 听 证 笔 录 听 证 意 见 书, 每 一 项 行 政 处 罚 审 批 文 书 和 案 件 讨 论 记 录 未 按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定 批 准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扣 ; 讨 论 内 容 未 记 录 或 记 录 不 全 的, 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依 法 处 而 未 按 规 定 处 罚 的 此 全 扣 上 述 八 项, 缺 一 项 或 一 项 书 写 错 误, 每 一 项 扣 9
类 送 达 和 执 行 8 时 间 顺 立 卷 归 档 8 号 3 4 评 内 容 送 达 文 书 规 范, 告 知 书 送 达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听 证 通 知 书 送 达 应 别 有 回 证 直 接 送 达 的, 包 括 送 达 地 点 时 间 被 送 达 人 或 见 证 人 签 名 送 达 人 签 名 ( 两 人 );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的, 应 符 合 法 定 程 给 予 罚 款 处 罚 的 应 有 合 法 票 据, 金 额 应 与 行 政 处 罚 相 一 致, 没 收 处 罚 应 是 全 部 没 收 所 得 实 施 罚 缴 离 的, 按 规 定 办 理 没 收 财 物 的 应 有 合 法 票 据 和 物 品 清 单, 并 有 处 理 结 果 结 案 报 告 规 范, 包 括 有 送 达 情 况 执 行 情 况 及 其 结 果 承 办 人 意 见 及 签 名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负 责 人 意 见 及 签 名 结 案 日 期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行 结 果 应 与 处 罚 决 定 书 相 一 致 整 个 案 卷 时 间 顺 符 合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程, 即 立 案 调 调 终 结 告 知 陈 述 申 辩 听 证 合 议 处 罚 决 定 送 达 缴 纳 罚 款 结 案 归 档 一 案 一 卷 使 用 统 一 规 范 的 卷 皮 ( 卷 皮 打 印 ) 3 卷 内 目 录 填 写 规 范 ( 目 录 打 印 ) 4 卷 内 材 料 排 列 按 执 法 文 书 目 录 顺 排 列 5 卷 内 材 料 有 页 号 ( 页 号 应 打 印 ) 6 装 订 整 齐, 案 卷 装 订 无 金 属 物 7 纸 张 无 破 损, 破 损 文 书 应 修 补 或 复 制 8 卷 内 文 书 应 当 使 用 钢 笔 签 字 笔 或 毛 笔 书 写 满 评 方 法 及 标 准 送 达 回 执, 无 送 达 文 书 或 送 达 文 书 书 写 不 规 范, 扣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的 扣 处 罚 票 据 和 没 收 物 品 清 单, 无 票 据 和 清 单 的 扣 结 案 报 告, 书 写 不 规 范, 扣 时 间 顺 不 符 合 行 政 处 罚 法 程 的, 扣 结 案 卷 宗, 未 一 案 一 卷, 此 全 扣 结 案 卷 宗, 未 使 用 统 一 规 范 的 卷 皮, 此 全 扣 结 案 卷 宗, 卷 内 目 录 填 写 不 规 范, 此 全 扣 结 案 卷 宗, 卷 内 材 料 排 列 未 按 执 法 文 书 目 录 顺 排 列, 此 全 扣 结 案 卷 宗, 卷 内 材 料 无 页 号, 此 全 扣 结 案 卷 宗, 装 订 未 按 要 求, 此 全 扣 结 案 卷 宗, 纸 张 有 破 损, 此 全 扣 结 案 卷 宗, 卷 内 文 书 未 使 用 钢 笔 签 字 笔 或 毛 笔, 此 全 扣 0
附 3 行 政 复 议 案 卷 评 标 准 类 号 评 内 容 评 方 法 及 标 准 扣 申 请 (8 ) 受 理 (4 )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或 口 头 申 请 笔 录 完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或 口 头 申 请 笔 录 (3 整 无 申 请 书 或 口 头 申 请 笔 录 的 扣 ) 3, 不 符 合 规 范 的 扣 有 公 民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登 记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 ) 证 明 复 印 件 无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扣 有 委 托 代 理 书, 受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无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无 委 托 代 理 书 3 委 托 代 理 规 范 (3 ) 进 行 代 理 的, 缺 一 项 扣, 扣 完 为 止 案 件 受 理 审 批 表 案 由 类 别 书 4 案 由 类 别 书 写 规 范 ( ) 写 不 准 确 的 扣 案 件 受 理 审 批 表, 提 出 答 复 通 知 书 或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或 行 政 复 议 告 知 函 或 申 请 转 送 函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当 事 人 第 三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等 基 本 情 5 政 复 议 通 知 书 等 内 容 完 整 规 范 错 况 (3 ) 列 漏 列 当 事 人 的, 扣 3 ; 个 人 姓 名 单 位 名 称 等 基 本 情 况 书 写 错 误 的, 错 一 处 扣, 扣 完 为 止 案 件 受 理 审 批 表, 提 出 答 复 通 知 受 理 不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告 知 或 申 请 书 或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或 行 政 复 议 告 6 转 送 依 据, 应 引 用 适 用 法 律 全 称, 具 知 函 或 申 请 转 送 函 引 用 适 用 依 据 体 条 款 项 等 (3 ) 错 误 的 扣 3 ; 引 用 不 规 范 的 扣, 扣 完 为 止 案 件 受 理 审 批 表 无 申 请 时 间 7 申 请 时 间 受 理 时 间 ( ) 受 理 时 间 的, 扣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受 理 审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包 括 :() 申 请 复 议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能 够 复 议 的 范 围 ;()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公 民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是 否 具 备 复 议 申 相 关 证 据 等 受 理 条 件 不 完 整 的 扣 8 请 人 的 资 格 ;(3) 有 无 明 确 的 被 申 请 ; 被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受 理 的 扣 4 人 ;(4) 有 无 明 确 的 复 议 请 求 和 事 实 根 据 ;(5) 是 否 属 于 接 受 申 请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管 辖 ;(6) 是 否 超 过 申 请 期 限 ;(7) 是 否 已 被 其 他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4 )
审 决 定 (45 ) 9 0 被 申 请 人 答 复 书, 提 交 的 证 据 依 据 和 其 他 材 料 无 上 述 资 料, 行 政 被 申 请 人 依 法 提 出 答 复, 并 提 交 当 初 复 议 机 关 未 撤 销 被 申 请 人 做 出 的 具 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依 据 和 其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扣 0 ; 被 申 请 人 他 有 关 材 料 (0 ) 提 供 的 证 据 不 合 法 或 在 复 议 期 间 违 法 自 行 收 集 证 据 被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采 信 的 扣 5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复 印 件 核 对 (3 证 据 复 印 件 没 有 加 盖 核 对 章 或 ) 未 注 明 的, 扣 3 如 要 调 的, 要 制 作 调 笔 录, 包 括 : () 调 询 问 勘 验 检 的 时 间 地 点 ;() 被 调 人 基 本 情 况 ;(3) 调 询 问 笔 录 勘 验 检 笔 录 记 录 的 调 询 问 笔 录 勘 验 检 笔 录 等 内 容 ;(4) 调 人 员 记 录 人 员 及 被 () (5) 项 中 缺 一 项 扣, 调 人 员 的 签 名 ( 被 调 人 员 拒 绝 签 扣 完 为 止 名 的, 应 有 两 名 以 上 调 人 员 签 名 并 说 明 原 因 );(5) 笔 录 中 有 涂 改 之 处 时, 应 有 被 调 人 按 捺 手 印 签 名 或 盖 章 (4 ) 如 需 听 证 的, 要 制 作 听 证 笔 录, 包 括 : ()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人 参 加 人 员 听 证 双 方 基 本 情 况 ;() 听 证 双 方 的 陈 述 词 和 答 辩 词 ;(3) 听 证 代 表 的 发 言 记 录 ;(4) 主 持 人 的 归 听 证 笔 录 () (6) 项 中 缺 一 纳 或 总 结, 形 成 的 听 证 决 定 ;(5) 听 项 有 一 项 内 容 不 规 范 的 扣, 证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名, 拒 绝 签 名 的 由 听 扣 完 为 止 证 主 持 人 听 证 员 或 听 证 代 表 名 签 名, 并 说 明 情 况 ;(6) 笔 录 中 有 涂 改 之 处, 应 有 听 证 当 事 人 按 捺 手 印 签 名 或 盖 章 (4 ) 案 件 办 理 审 批 表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转 送 审 批 表, 停 止 执 行 通 知 书 行 政 复 议 中 止 通 知 书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通 知 书, 决 定 延 期 通 知 书 规 范 被 申 请 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停 止 执 行, 性 文 件 转 送 函 等 依 法 不 应 该 停 止 3 行 政 复 议 的 中 止 终 止 延 期 以 及 规 执 行 被 申 请 人 做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范 性 文 件 审 转 送 等 事 项 (4 ) 而 停 止 执 行 的 ; 依 法 不 应 该 中 止 终 止 行 政 复 议 及 延 期 做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而 中 止 终 止 及 延 期 的 ; 规 范 性 文 件 转 送 错 误 的 ; 错 一 处 扣, 扣 完 为 止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审 批 表 无 审 批 表 的 扣 8 ; 承 办 人 在 审 批 表 中 未 提 4 承 办 人 审, 审 意 见 的 提 出 (8 ) 出 意 见 或 提 出 意 见 不 明 确 的 扣 4
文 书 送 达 (8 ) 办 案 程 (5 ) 5 6 7 8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包 括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 公 民 还 要 写 明 性 别, 年 龄 ) 或 名 称, 住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还 要 写 明 委 决 定 审 批 表,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行 托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住 址 ;() 当 事 人 政 复 议 机 构 集 体 讨 论 会 议 记 录 行 双 方 争 议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要 求 ;(3)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 (3) (4) 审 认 定 的 事 实 ;(4) 做 出 决 定 的 理 (5) (6) 项 中 有 一 项 内 容 不 规 范 由 依 据 和 结 果 (5) 不 服 决 定 起 诉 或 缺 一 项 扣 4, 扣 完 为 止 的 期 限 ;(6) 做 出 决 定 的 日 期 并 加 盖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印 章 或 行 政 复 议 专 用 章 ( ) 送 达 回 证 或 回 执 文 号 文 书 名 文 书 送 达 规 范 包 括 文 号 文 书 名 称 称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人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人 员 规 定 被 送 达 人 送 达 方 式 内 容 错 误 或 不 被 送 达 人 送 达 方 式 等 (8 ) 规 范 的, 有 一 项 扣, 扣 完 为 止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遵 守 的 法 定 期 限 各 阶 段 办 案 审 批 表 及 相 关 文 书 (7 ) 超 期 限 的, 扣 7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遵 守 的 内 部 程 各 阶 段 办 案 审 批 表 审 报 告 承 办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 案 件 办 理 各 承 办 人 少 于 两 人 无 承 办 人 和 承 办 阶 段 有 承 办 人 和 承 办 机 构 的 意 见 及 机 构 意 见 及 签 名, 无 复 议 机 关 或 复 签 名, 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行 政 复 议 机 议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及 签 名 的, 构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及 签 名 (8 ) 缺 一 项 扣 4, 扣 完 为 止 案 卷 档 案 (0 ) 9 一 案 一 卷 ( ) 0 使 用 统 一 规 范 的 封 面 ( ) 装 订 整 齐 规 范 ( ) 卷 内 目 录 填 写 规 范 ( ) 行 政 复 议 卷 宗 未 一 案 一 卷 的 扣 行 政 复 议 卷 宗 未 使 用 统 一 规 范 封 面 的 扣 行 政 复 议 卷 宗 装 订 不 整 齐 或 不 规 范 的 扣 行 政 复 议 卷 宗 卷 内 目 录 填 写 不 规 范 的 扣 附 加 (0 ) 备 注 3 卷 内 材 料 有 页 号 ( ) 4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建 议 书 (0 ) 行 政 复 议 卷 宗 卷 内 材 料 无 页 号 的, 扣 在 复 议 期 间 发 现 相 关 问 题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建 议 书 的, 每 制 作 一 份 加,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0 案 卷 评 满 为 00, 附 加 0,90 以 上 为 优 秀,80 以 上 为 合 格, 总 得 70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3
附 4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处 罚 复 议 案 卷 自 评 结 果 登 记 表 填 表 部 门 : 案 件 数 卷 宗 数 卷 宗 起 讫 编 号 号 案 件 名 称 及 案 卷 编 号 制 作 人 员 自 评 结 果 备 注 抄 送 : 省 物 价 局, 市 法 制 办, 市 普 法 办 合 肥 市 物 价 局 办 公 室 06 年 月 4 日 印 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