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曰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书 第 37 号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规 定,2015 年 9 月 25 日 你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并 报 我 厅 审 核 的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章 程, 经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高 校 章 程 论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省 教 育 厅 厅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同 意, 公 示 无 异 议, 现 予 核 准 本 核 准 书 所 附 章 程 为 最 终 文 本,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生 效,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修 改 请 你 校 及 时 发 布 广 泛 宣 传 学 校 章 程, 以 章 程 作 为 办 学 治 校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依 据,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机 制, 促 进 依 法 治 校 和 科 学 发 展 抄 送 :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章 程 目 录 序 言 4 第 一 章 总 则 4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任 务, 5 第 三 章 内 部 治 理 体 系 6 第 四 章 教 职 工 13 第 五 章 学 生 巧 第 六 章 经 费 资 产 与 后 勤 16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17 第 八 章 校 训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18 第 九 章 附 则 19
序 -- 厂 刁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前 身 为 创 建 于 1983 年 的 浙 江 省 旅 游 职 工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1987 年 更 名 为 浙 江 省 旅 游 学 校, 2002 年 更 名 为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学 校 秉 承 依 托 行 业 产 学 结 合 接 轨 国 际 的 办 学 理 念, 坚 持 围 绕 旅 游 办 专 业 围 绕 旅 游 育 人 才 围 绕 旅 游 搞 科 研 围 绕 旅 游 强 服 务 的 办 学 方 针, 努 力 建 成 一 所 有 特 色 高 水 平 的 示 范 性 旅 游 类 高 等 院 校, 打 造 旅 游 职 业 教 育 的 中 国 品 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学 校 自 主 管 理 依 法 治 校, 规 范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中 文 名 称 为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简 称 为 浙 旅 院 ; 学 校 英 文 名 称 为 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 缩 写 为 TCZJ 学 校 域 名 为 tourzj educn0 第 三 条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萧 山 高 教 园 区 耕 文 路 399 号, 设 有 杭 州 萧 山 校 区 和 千 岛 湖 校 区 千 岛 湖 校 区 地 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淳 安 县 文 昌 镇 西 阳 村 翁 家 40 号 第 四 条 学 校 由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举 办 举 办 者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指
导 学 校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监 督 和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保 障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维 护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第 五 条 学 校 为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条 学 校 的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为 全 日 制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同 时 积 极 开 展 旅 游 类 高 级 应 用 型 人 才 继 续 教 育 及 在 职 旅 游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大 力 发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和 来 华 留 学 生 教 育 第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推 进 教 授 治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保 障 学 术 自 由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任 务 第 八 条 学 校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第 九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与 专 业 的 招 生 比 例 第 + 条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专 业,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制 定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产 学 研 交 流 合 作 和 社 会 服 务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内 外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等 各 类 主 体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职 务 职 级, 调 整 收 入 分 配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和 地 方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所 有 资 产 第 三 章 内 部 治 理 体 系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吝 项 任 务 完 成 学 校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 六 ) 加 强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 七 ) 加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会 议 是 学 校 党 委 履 行 职 责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形 式 学 校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委 员 参 加 会 议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等 重 要 事 项 时,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不 是 党 委 委 员 的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可 列 席 会 议
第 + 七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学 校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它 党 内 法 规,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责 任,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八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等, 制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三 )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 六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 七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 八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 九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校 结 合 实 际 依 法 制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发 挥 其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校 内 不 同 专 业 的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经 民 主 推 荐 自 荐 公 开 公 正 遴 选 等 方 式 产 生 候 选 人, 按 民 主 选 举 等 程 序 确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校 长 提 名, 校 党 委 会 讨 论 通 过,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第 二 + 一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 二 ) 审 议 专 业 的 设 置 与 调 整 方 案 以 及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 三 ) 审 议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评 定 教 师 学 术 成 就 与 水 平 ; ( 四 ) 审 议 学 历 教 育 的 培 养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招 生 的 标 准 与 办 法,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评 价 标 准 与 考 核 办 法 ; ( 五 ) 评 定 相 关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和 奖 励, 对 外 推 荐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 ( 六 ) 评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岗 位 人 选 名 誉 ( 客 座 ) 教 授 聘 任 人 选, 推 荐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 ( 七 ) 制 定 学 术 规 范, 维 护 学 术 道 德, 处 理 校 内 学 术 纠 纷 ; ( 八 ) 对 涉 及 学 校 全 局 性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提 供 咨 询 ; ( 九 ) 其 他 需 要 学 术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员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开 展 活 动 学 校 工 会 是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负 责 其 日 常 工 作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绩 效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 五 )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 六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学 校 团 委 指 导 下 开 展 活 动, 代 表 全 校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与 监 督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学 生 会 主 持 其 日 常 工 作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和 审 议 学 生 会 工 作 报 告 ; ( 二 ) 形 成 关 于 学 校 管 理 和 发 展 事 项 的 提 案, 并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置 ; 审 议 上 一 届 ( 次 )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 三 ) 制 订 修 改 学 生 会 章 程 ;
( 四 )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学 生 会 ; ( 五 ) 讨 论 应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各 群 众 组 织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身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 织 和 其 他 统 战 团 体,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学 校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二 + 六 条 学 校 举 办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运 营 与 管 理,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系 ( 部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系 ( 部 ) 是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专 业 建 设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系 ( 部 )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 ( 一 ) 根 据 学 校 的 办 学 要 求 发 展 规 划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系 ( 部 )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专 业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以 及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实 施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学 改 革 ; ( 三 ) 提 出 系 ( 部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制 定 系 ( 部 )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的 岗 位 性 质 任 职 资 格 基 本 职 责 和 目 标 考 核 任 务, 组 织 实 施 教 职 工 的 考 核 和 评 聘 工 作 ; ( 四 ) 负 责 系 ( 部 )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内 部 工 作 规 则 和 办 法 ; ( 五 )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核 拨 的 办 学 经 费 设 备 和 资 产 ;
( 六 ) 履 行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二 + 八 条 系 ( 部 ) 实 行 党 政 共 同 负 责 制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系 ( 部 ) 党 政 管 理 的 决 策 形 式,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研 究 决 定 本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人 事 财 务 等 重 要 事 项 第 二 + 九 条 学 校 根 据 产 学 研 合 作 需 要, 设 立 职 能 处 室 和 研 究 机 构 ( 中 心 所 基 地 ), 充 分 发 挥 产 业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作 用 第 四 章 教 职 工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是 指 学 校 依 法 聘 用 从 事 教 学 研 究 管 理 教 辅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包 括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教 师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体 力 量 第 三 +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对 教 职 工 实 行 岗 位 聘 任 制 学 校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设 置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岗 位 第 三 + 二 条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对 教 职 工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 聘 任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除 享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职 业 发 展 所 需 的 机 会 和 条 件 ; 一 13 一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 四 )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荣 誉 称 号 ;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七 ) 就 职 务 晋 升 岗 位 聘 任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八 ) 聘 任 合 同 约 定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除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忠 诚 教 育 事 业,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 二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三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立 德 树 人 ; ( 四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聘 任 合 同 约 定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相 关 义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教 职 工 专 业 发 展 制 度, 完 善 进 修 培 训 制 度, 为 教 职 工 搭 建 发 展 平 台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尊 重 和 维 护 学 术 自 由,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社 会 提 供 保 障, 创 造 条 件 改 善 教 职 工 的 生 活 条 件 和 工 作 待 遇 第 三 +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听 证 申 诉 等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保 障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章 学 生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 九 条 学 生 在 享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权 利 的 同 时, 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利 用 学 校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所 需 要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保 障 ; ( 二 ) 公 平 获 得 按 规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选 择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参 与 国 内 外 进 修 交 流 的 机 会 ; ( 三 ) 在 品 德 学 业 和 能 力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荣 誉 称 号 ; ( 四 ) 按 规 定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和 参 加 各 类 科 技 文 化 体 育 艺 术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 ( 五 ) 知 悉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对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 六 ) 对 纪 律 处 分 和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决 定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七 )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 条 学 生 除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学 校 学 习 考 试 制 度 和 获 得 学 历 的 相 应 规 定 ; ( 二 ) 遵 守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 一 15-
( 三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 五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等 ; ( 六 )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为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竞 赛 创 新 创 业 文 体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等, 切 实 提 高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第 四 +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奖 学 金, 奖 励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学 校 通 过 设 立 助 学 金 勤 工 俭 学 等 形 式,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按 规 定 程 序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第 四 + 五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的,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对 不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按 照 规 定 以 肄 业 结 业 退 学 等 方 式 处 理 第 六 章 经 费 资 产 与 后 勤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为 辅 学 校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建 设 节 约 型 校 园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核 算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完 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保 证 资 金 规 范 合 理 使 用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由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和 学 校 资 产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五 +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率, 实 现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学 校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校 名 自 有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工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发 展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由 办 学 相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的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咨 询 协 商 议 事 与 监 督 机 构, 是 学 校 实 现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参 与 办 学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和 制 度 平 台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校 友 总 会,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凝 聚 校 友 资 源 和 社 会 各 界 力 量, 为 学 校 校 友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提 供 支 持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教 育 基 金 会, 多 渠 道 募 集 资 金,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捐 赠,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需 要 和 自 身 能 力,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中 西 部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的 对 支 援 工 作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获 取 学 校 信 息, 并 依 法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八 章 校 训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校 训 为 励 志 惟 实 博 爱 精 致,'o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校 标 由 两 个 同 心 圆 组 成, 两 圈 之 间 为 书 法 字 体 的 中 文 学 校 名 称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下 半 部 分 为 英 文 学 校 名 称 "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 中 英 文 均 为 白 色 镂 空 阴 文 内 圈 中 间 为 一 个 半 卧 着 的 T 字 形 图 案, 下 方 为 表 示 学 校 创 建 年 份 的 "1983" 第 五 + 九 条 学 校 校 徽 为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佩 戴 的 题 有 校 名 的 长 方 形 证 章 教 师 用 校 徽 主 体 为 白 色 书 法 体 的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底 色 为 红 色 ; 学 生 用 校 徽 主 体 为 红 色 书 法 体 的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底 色 为 白 色 第 六 + 条 学 校 校 歌 中 文 名 称 为 一 路 阳 光, 英 文 名 称 为 ((Sunshine All the Way>)0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的 11 月 28 日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同 意 后,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由 学 校 发 布 第 六 + 三 条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后 学 校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前 学 校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订 由 校 长 提 出, 修 订 程 序 与 制 定 程 序 一 致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归 学 校 党 委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施 行
附 件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标 识 一 校 标 一 仪 俐 教 职 工 校 徽 学 生 校 徽
三 校 歌 一 路 阳 光 (5 = 卜 B 2 2 =72 自 豪 地 小 小 小 示 小 i I 浙 江 旅 游 职 业 学 院 校 歌 领 唱 八 门 7 日 曰 ; 远 业 14 陈 轶 群 陈 轶 群 33 左 红 丽 词 弓 长 维 巧 曲 ( 一 川 一 4 3 3 2 仁 子 亘 飞 11 州 钱 塘 江 的 潮 声, *1{1 一 伴 随 着 一 } 今 声 琅 琅 671 西 子 湖 6 一 的 1 ; 一 6 7 门 卜 一 1221 76 { 微 风, 吹 动 了 校 园 阵 阵 花 香 3 1 1 3 励 志 楼 下 我 们 播 撒 希 望, 谁 实 厅 尹 产 一 ~ 5 一 二 卜 7 一 5 卜 一 卜 步 i i 砚 J 泣 i 667 川 一 服 务, 助 你 实 现 人 生 梦 想 中 夕 七 煌 我 一 打 4 自 / 一 一 下 { 性 丫 _ 2-- 一 12 5 7655 外 一 里, 智 慧 在 闪 光! 了 一 一 一 不 飞! 1 一 7 一 }'- 一 }'- 一 )IS 止 6 V 332 中 的 方 6 向, 尽 情 挥 丛 卜 2667 我 6 们 从 V6,) 录 情 挥 乏 息 } 乏 有 我 的 微 笑 伴 随, 收 获 r 坚 强 J 曰 3 一 有 O U 乏 } "v5 }'} ) 七, 用 5}4 了 O U 司 一 3 馆 } 仁 万 万 子 内 我 们 拥 有 了 力 量 {' 孙 书 写 这 里 出 发, i 精 致 青 春 334 钊 一 卜 44" ; 一 76}"46 引 你 的 旅 途 不 再 漫 长 用 我 的 热 情 丽, 用 }6"6 美 4 - 一 * 川 1 一 677 12} 昼 这 里 7 人 n o ; 生 勺 乙 4 自 月 t 3 注 V 八 O 博 爱 楼 3 一 有 2 一 解 } 勺 n Q 乙 } 沂 万 万 万 子 Z 州 一 ~ 5- 一 二 }7 步 小 一 { 56771 一 勺 月 崎 4 阳 出 发, 朝 着 心 1 辉 0 旦 一 1 旦 -- 卫 11-- 一! 'II Q U 路 n 甘 路 阳 光! 门 lii 光!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