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Similar documents
春 季 灯 饰 展 2016 年 美 国 芝 加 哥 家 庭 用 品 展 等 展 会 的 招 展 工 作 做 好 我 市 外 贸 企 业 入 网 广 电 商 平 台 的 推 进 总 结 收 尾 工 作 做 好 2015 年 1-12 月 全 市 外 贸 进 出 口 数 据 统 计 及 分 析 通 报

一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召 開 家 事 審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機 制 改 革 專 題 會 議 二 大 陸 司 法 部 等 合 發 關 於 完 善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學 法 用 法 制 度 的 意 見 三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理 事 會 舉 行

3

摘 要 兩 岸 金 融 學 術 研 討 會 已 舉 行 14 屆, 吸 引 台 灣 與 大 陸 金 融 產 官 學 之 代 表 參 加, 對 溝 通 雙 方 意 見, 增 進 彼 此 了 解, 及 拓 展 業 務 合 作 空 間, 甚 有 助 益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為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校內噴泉現代詩社簡介

C Ann.indd

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第12屆第2次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

Microsoft Word - 出國研究報告_大陸_ _全部_.doc

<4D F736F F D20A56AA7D3A5FEA147AA46AB6EA8C8AC46B867B4C1A5BDB3F8A A67E31A4EB3138A4E9C3BAA5E6AABA2E646F63>

(會議紀錄尚待東區分區會議出席代表確認中,隨時更正)

北 京 大 学 转 型 时 期 中 国 农 村 政 治 发 展 与 社 会 管 理 研 究 11JJD 吴 丕 中 检 通 过 北 京 大 学 行 政 法 视 野 下 的 公 私 合 作 问 题 11JJD 罗 豪 才 中 检 通 过 北 京 大 学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重點執行成果報導

簽署ECFA之後兩岸產業合作選擇與策略 .ppt

01第118次主管會報議程.pdf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China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Microsoft Word 中國大陸 doc

活 動 紀 要 一 活 動 目 的 至 小 琉 球 和 大 鵬 灣 為 例, 了 解 當 地 特 色 文 化 及 生 態 發 展, 並 促 進 同 儕 之 間 的 友 誼 二 活 動 流 程 表 日 期 :100 年 11 月 19 日 ( 六 ) 時 間 活 動 主 題 活 動 內 容 地 點 主

(A)

<4D F736F F D20B873AF712DACE3A873B14DA55A2DAC4BB778AAE1B67DAAEFC641B6A72020A8E2A9A4AAF7BFC4B67DA9F1B67DB1D2A6A8AAF8B773B0CAA44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ECFA影響期末0827_送印final_

Energy Water Food Environment

目 錄

01(copy)

一、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日 常 叙 事 的 结 构 分 析 与 效 用 模 型 建 设 研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向 绪 伟 南 昌 师 范 学 院 孙 中 山 形 象 与 中 华 民 族 认 同 研

Microsoft Word - exmt10302

2

Microsoft Word - 文件4

01

統訊 胡錦濤與連戰 震後 廣大臺灣同胞紛紛表達慰問 提供援 增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推動力 推動兩岸 助 這種患難與共的手足之情彌足珍貴 我 關係和平發展 給兩岸同胞帶來了實實在在 代表大陸同胞特別是災區同胞 向關心和支 的利益 我們應該繼續按照先易後難 先經 持青海玉樹抗震救災的廣大臺灣同胞表示衷

台 灣 經 濟 日 報 總 經 理 投 資 臺 灣 特 刊 配 合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法 令 正 式 起 步, 2009 年 9 月, 由 臺 灣 地 區 專 業 財 經 媒 體 - 經 濟 日 報 出 版, 朝 向 雙 月 刊 的 出 版 型 式, 內 容 規 劃 陸 資 投 資 臺 灣 特


七、【環境面】管理顧問朊務業產業供需調查研究(伶蓁)

在 学 生 培 养 上, 学 院 每 年 招 收 大 约 60 名 药 学 专 业 本 科 生,70 名 硕 士 研 究 生,20 名 博 士 研 究 生 历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中, 全 额 奖 学 金 出 国 留 学 人 数 占 毕 业 生 总 数 的 20% 以 上, 保 送 研 究 生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日 常 叙 事 的 结 构 分 析 与 效 用 模 型 建 设 研 究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16YJA 向 绪 伟 南 昌 师 范 院 孙 中 山 形 象

昆明:茶暖花瘦

Microsoft Word - exmt10208

目 录 一 周 要 闻 01 公 安 国 税 联 手 破 获 百 亿 黄 金 票 案 等 六 则 税 收 热 点 03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贾 康 : 减 税 之 外, 还 大 有 文 章 可 做 04 张 抗 抗 第 三 次 呼 吁 : 财 税 部 门 应 提 高 稿 酬 个 税 起 征 点

開 創 新 猷 後 ECFA 時 代 臺 灣 經 濟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132

01(copy)

中国某某市场研究报告

Microsoft Word - 6.6议程初稿0602.doc

untitled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European Survey

2 责 任 编 辑 院 周 新 力 美 术 编 辑 院 张 娜 新 闻 热 线 院 李 克 强 半 年 十 次 倡 议 改 善 融 资 环 境 促 进 创 新 创 业 题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缓 解 遥 9 月 末 袁 银 行 政 策 很 有 必 要 袁 特 别 是 考

Microsoft Word 社ä¼ı责任æ−¥å‚−+大ä½fiï¼›.doc

Microsoft Word - drc1209chsumandrecs.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目 录 1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2016 年 招 收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简 章 1 2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2016 年 博 士 生 招 生 学 科 专 业 一 览 表 8 3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学 科 专 业 一 览 表 1

JETRO 报 告 显 示 2015 年 全 球 贸 易 总 额 缩 小 日 本 贸 易 振 兴 机 构 (JETRO)8 月 9 日 发 布 的 2016 年 版 世 界 贸 易 投 资 报 告 显 示,2015 年 的 全 球 贸 易 总 额 ( 按 出 口 额 计 算 ) 较 上 年 下 降

2, % % 25.1% EBITDA 1, % EBITDA 50.7% % 3, , % (MOU) % (ARPU) % 29.5% (Mob

(Microsoft Word - \261qCEPA\275\327\252k\253\337\244H\265n\263\260\260\365\267~.doc)


境外投资快报

WTO 成 员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数 量 增 长 17% 2015 年 12 月 9 日,WTO 总 干 事 发 布 的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发 展 问 题 年 度 报 告 显 示,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10 月,WTO 成 员 在 实 施 新 的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Adobe Photoshop PDF

第一张

IRS IRS 1. IRS 2. IRS 3.. GPS IRS IRS

1 章 贸 易 015 年, 中 国 的 贸 易 总 额 为 39,586 亿 美 元, 比 减 少 8.0%, 自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的 009 年 ( 减 少 13.9%) 以 来, 时 隔 6 年 呈 现 负 增 长 虽 然 没 有 实 现 政 府 设 定 的 约 6.0% 增 长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4D F736F F D20A457AEFCB371C3D1B1D0A87CACE3B051B77CA558B0EAB3F8A7692DA4FDAB65C E646F63>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目 录 视 界 李 克 强 达 沃 斯 释 放 12 大 经 济 信 号 1 英 国 脱 欧 : 化 工 业 受 挫, 对 中 国 产 业 四 大 影 响 4 养 老 金 或 将 8 月 入 市 初 期 规 模 约 3000 亿 元 7 观 点 未 来 十 年 什 么 最 赚 钱, 现 在 该 如

600050中国联通_半年度报告正文3.PDF

國立交通大學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報告事項)

目 錄 1 有 證 照 不 用 人 罩! 2 您 為 何 需 要 成 為 RFC? 4 IARFC 國 際 認 證 財 務 顧 問 師 協 會 簡 介 6 RFC 在 大 中 華 區 的 發 展 7 大 中 華 區 將 成 金 融 保 險 業 未 來 戰 場 8 如 何 取 得 RFC? 9 RFC

14 法 东 北 林 业 大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非 公 有 制 林 业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包 玉 华 15 法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规 划 基 金 项 目 中 国 发 展 低 碳 金 融 的 法 律 保 障 体 系 丁 丁 16 法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规 划 基


2005年全国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Microsoft Word - exmt10402

1 章 农 林 水 食 品 中 国 在 2015 年 迎 来 了 抗 战 胜 利 70 周 年, 与 此 同 时, 一 直 备 受 关 注 一 带 一 路 和 有 57 个 国 家 加 盟 亚 洲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银 行 ( A I I B) 也 被 媒 体 广 泛 报 道 而 人 民 币

( ) UWB (Ultra Wideband, UWB) UWB UWB

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能源與生產分組」98年度大事紀填報表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702_00200.doc

( ) % 圖 一 全 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 重 建 型 ) 歷 年 核 定 趨 勢 主 題 報 導 : 2015/12/31 表 一 全 國 核 定 事 業 計

untitled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瑩 華 楊 書 菲 林 俊 甫 彭 素 玲 研 究 助 理 : 邱 依 婷 楊 明 敏 陳 淑 娟 吳 莉 容 胡 聚 男 陳 澤 嘉 吳 崴 涵 本

目 录 致 辞 年 诉 求 综 合 概 要 中 国 经 济 与 日 本 企 1 章

< C4EAD2BBB0E3CFEEC4BFC1A2CFEED2BBC0C0B1ED E786C73>

Microsoft Word - LCIDC99_ doc

<4D F736F F D206E D2DA4A4A5A1ACE3A873B07CB07CA468B77CC4B3B941B77EA470B2D5ABD8C4B3AED1A1C4A549A64CAAA92E646F63>

理 事 長 的 話 FOREWORD 去 (98) 年 是 金 融 風 暴 經 濟 衝 擊 的 一 年 回 顧 去 年 台 灣 證 券 市 場, 第 一 季 全 球 仍 深 陷 金 融 海 嘯 陰 霾, 但 各 國 提 出 多 項 擴 張 性 的 財 政 及 貨 幣 政 策, 台 灣 亦 有 穩 定

( CIP ) /. :, ISBN X932 CIP ( 2004 ) ( 1 : ) : * : : :

伊 敏 露 天 煤 矿 伊 敏 露 天 煤 矿 地 处 呼 伦 贝 尔 大 草 原 鄂 温 克 族 自 治 旗 伊 敏 河 镇, 是 党 和 国 家 上 世 纪 七 十 年 代 为 实 施 四 个 现 代 化 而 开 发 建 设 的 全 国 十 大 煤 炭 基 地 和 五 大 露 天 煤 矿 之 一

一 國 際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2


安 徽 大 学 压 力 情 境 下 内 在 激 励 对 创 新 行 为 的 影 响 机 理 : 基 于 科 技 人 力 资 源 样 本 的 实 证 研 究 11YJA 杜 鹏 程 中 检 通 过 安 徽 大 学 区 域 战 略 人 力 资 源 协 同 开 发 机 制 研 究

從外資參與中國銀行業之情況,看我國銀行登陸之可能發展

目 次 一 教 務 處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03_00067.doc

Ohkims 整 形 外 科 介 绍 乐 天 店 院 长 整 形 外 科 专 家 眼 部, 鼻 部 再 手 术 专 门, 脸 部 润 扩 手 术 专 门 整 形 外 科 首 席 毕 业 大 韩 整 形 外 科 学 会 正 式 会 员 大 韩 美 容 整 形 学 会 正 式 会 员 大 韩 整 形 外

第201期.FIT)

国 际 認 可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與 世 界 各 地 許 多 首 屈 一 指 的 會 計 組 織 擁 有 緊 密 聯 繫, 這 使 得 澳 洲 注 册 會 計 師 證 照 具 有 很 高 的 國 際 認 可 度 這 些 合 作 可 確 保 您 更 加 便 利 地 在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 四 ) 加 大 RCEP 和 TPP 规 则 互 通 互 联, 高 标 准 融 合 ( 五 ) 建 议 2014 年 中 国 主 办 APEC 峰 会 议 题 为 APEC 所 有 成 员 作 为 自 然 缔 约 国 共 同 提 出 建 设 亚 太 FTA 的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壹、營業報告書

Notice of Metrobus Public Hearing

Transcription: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04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算 編 列 機 關 釋 股 標 的 釋 股 金 額 財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45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80 億 元 行 政 院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255 億 元 合 計 380 億 元 ( 二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業 依 統 刪 決 議 整 編 本 局 104 :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1. 油 料 : 統 刪 30%; 另 隨 同 減 列 交 通 部 理 離 島 載 客 船 舶 油 價 補 貼 0.07 億 元 公 路 總 局 理 公 共 運 輸 油 價 補 貼 1.05 億 元 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10% 3. 委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理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整 體 運 作 與 發 展 及 民 生 化 學 計 量 標 準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大 陸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64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保 險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4.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勞 工 保 險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聘 用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總 統 府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車 輛 及 公 器 具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65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歲 修 及 機 械 儀 器 養 護 費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中 央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國 內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66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國 外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國 會 交 流 事 務 費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工 業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僑 務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67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法 務 部 主 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檢 查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基 本 行 政 維 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購 置 駐 外 機 構 館 舍 計 畫 與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公 務 車 預 算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高 雄 分 局 檢 疫 行 政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岸 巡 防 署 臺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大 修 經 費 及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68

不 刪 ; 科 技 部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統 刪 1%; 文 化 部 主 管 統 刪 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統 刪 4%; 教 育 部 主 管 統 刪 7%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蒙 藏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0.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漁 業 署 捐 助 各 級 漁 會 理 臺 灣 地 區 各 漁 業 通 訊 電 臺 營 運 輔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69

家 庭 署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對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不 刪 ;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國 防 部 所 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核 能 研 究 所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1.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役 政 署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2. 人 事 費 : 除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調 整 準 備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 不 含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統 刪 30%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中 央 研 究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70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3. 國 庫 署 國 債 付 息 減 列 2 億 元 ( 三 ) 近 來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持 續 重 挫, 國 內 汽 柴 油 價 格 亦 不 斷 下 跌 ;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日 前 中 油 再 度 宣 布 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 起 調 降 各 式 汽 柴 油 價 格, 其 中 95 無 鉛 調 降 為 每 公 升 24.6 元, 較 編 製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按 每 公 升 35.1 元 編 列, 已 有 大 幅 差 距 ; 爰 予 減 列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油 料 費 30%; 另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中, 若 遇 油 價 大 幅 波 動, 則 在 油 料 用 量 之 共 同 標 準 範 圍 內, 各 機 關 應 依 以 下 原 則 理, 主 計 總 處 並 應 追 蹤 控 管 執 行 情 形 : 1. 油 價 下 跌 時, 按 實 際 油 價 覈 實 列 支, 結 餘 部 分 並 不 得 移 為 他 用 2. 油 價 大 幅 上 漲, 致 所 須 經 費 不 足 時, 得 以 各 機 關 第 一 預 備 金 支 應 ; 若 嚴 重 不 敷, 得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四 ) 針 對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中 有 關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相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71

關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 包 括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編 列 1,670 萬 元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編 列 20 萬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編 列 3 億 8,573 萬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1 億 4,600 萬 元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000 萬 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400 萬 元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 億 3,715 萬 1,000 元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35 億 3,477 萬 4,000 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490 萬 元 經 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於 102 年 8 月 啟 動 第 1 階 段 推 動 計 畫, 自 貿 港 區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第 1 階 段 之 核 心, 惟 推 動 效 益 卻 未 如 預 期, 無 法 彌 補 我 國 港 埠 整 體 進 出 口 貨 物 流 失 量, 且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未 見 成 長, 此 外, 再 以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歷 年 來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家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觀 之, 推 行 自 由 貿 易 示 範 區 計 畫 後,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亦 未 見 明 顯 成 長 ; 另 示 範 區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考 核 面 向 不 足, 且 跨 機 關 間 衡 量 標 準 不 一, 有 欠 妥 適 另, 有 鑑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尚 未 三 讀 通 過, 各 部 會 即 逕 自 編 列 該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實 有 未 當 事 實 上, 就 政 府 不 斷 宣 傳 國 際 的 案 例 : 韓 國 仁 川 自 經 區 言 之, 現 已 證 明 也 將 面 臨 推 動 困 難 之 困 境, 事 實 上, 由 於 外 國 人 移 住 率 過 低 招 商 不 易 無 法 吸 引 國 外 資 金 流 入, 以 及 對 本 國 企 業 限 制 過 多 等 因 素, 近 年 來 韓 國 各 界 對 仁 川 自 經 區 的 發 展 狀 況, 出 現 了 諸 多 的 批 判 而 面 對 中 國 上 海 自 貿 區 實 施 一 年 來 發 現, 其 光 環 不 但 嚴 重 消 退, 實 施 成 效 更 是 完 全 不 如 預 期, 但 台 灣 卻 為 了 企 圖 與 中 國 對 接, 不 斷 以 此 推 銷 台 灣 自 經 區 的 設 立 優 勢, 用 錯 誤 的 觀 念 及 手 段, 實 難 以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升 級, 更 無 法 為 台 灣 悶 經 濟 注 入 新 的 成 長 動 力, 且 因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尚 未 審 議 通 過 準 此, 除 交 通 部 自 由 港 區 等 海 空 港 建 設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既 有 不 涉 及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相 關 預 算 得 編 列 執 行 外, 其 餘 不 得 編 列 ( 五 ) 鑑 於 多 數 財 團 法 人 收 入 來 源 主 要 依 賴 政 府 之 補 助 與 委 收 入 ( 一 ) 本 局 業 於 104 年 4 月 30, 或 以 行 使 公 權 力 特 定 政 策 任 務 為 設 置 目 的, 且 各 該 薪 資 待 日 函 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遇 均 已 相 當 優 渥 因 此, 相 關 福 利 經 費 之 支 用 更 應 撙 節, 避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聯 合 徵 72

免 造 成 外 界 觀 感 不 佳, 或 有 浪 費 政 府 資 源 之 嫌 爰 自 104 年 信 中 心 台 北 金 融 研 究 度 起, 各 財 團 法 人 除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取 消 交 通 補 助 費 外, 亦 發 展 基 金 會 聯 合 信 用 不 得 再 發 放 高 層 主 管 之 房 屋 津 貼 卡 處 理 中 心 及 台 北 外 匯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等 周 邊 單 位 依 該 決 議 事 項 理 ( 二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台 北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業 已 取 消 交 通 費 補 助 及 房 屋 津 貼 ( 三 )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於 104 年 3 月 間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轉 知 立 法 院 之 決 議 後, 已 自 104 年 4 月 起 取 消 交 通 費 補 助 及 房 屋 津 貼 ( 四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外 匯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係 由 4 家 民 營 銀 行 共 同 捐 助 成 立, 尚 無 政 府 捐 助 之 情 事 另 洽 該 基 金 會 表 示, 該 會 並 無 提 供 交 通 補 助 費 及 發 放 房 屋 津 貼 予 高 層 主 管 之 情 形 ( 六 ) 根 據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政 府 捐 ( 一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總 計 152 個, 基 金 總 額 高 達 2,423 億 8,298 萬 院 業 務 主 要 係 推 廣 金 融 餘 元 然 諸 多 財 團 法 人 財 源 自 籌 能 力 不 足, 高 度 仰 賴 政 府 財 教 育 及 研 究, 培 養 及 訓 練 源 挹 注 ; 依 決 算 審 核 結 果,152 個 財 團 法 人 102 年 度 營 收 來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等, 尚 無 自 政 府 捐 補 助 ( 不 含 捐 助 基 金 ) 或 委 之 金 額 高 達 近 470 億 因 環 境 變 遷 等 因 素 而 萎 元, 超 過 年 度 整 體 收 入 之 50% 其 中 有 60 家 政 府 捐 補 助 及 委 縮 情 事 經 費 占 其 年 度 收 入 比 例 逾 50%, 當 中 有 42 家 超 過 70%, 逾 ( 二 )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提 90% 者 亦 不 在 少 數 供 國 內 信 用 卡 共 用 資 事 實 上, 許 多 財 團 法 人 或 已 達 成 設 置 任 務, 或 因 時 空 環 源, 規 劃 共 用 之 業 務 平 73

境 變 遷 致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功 能 重 疊, 或 已 不 具 實 質 台, 執 行 信 用 卡 等 支 付 卡 效 益, 本 院 審 查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決 議 : 片 交 易 處 理 及 帳 務 撥 轉 要 求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於 6 個 月 內 針 對 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相 關 事 宜, 目 前 尚 無 退 場 之 設 置 目 的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運 用 財 務 狀 況 營 運 績 效 等, 或 整 併 之 需 要 以 及 任 務 已 達 成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等 之 ( 三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外 匯 市 場 財 團 法 人, 應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及 退 場 計 畫, 惟 迄 發 展 基 金 會 金 融 聯 合 徵 今 僅 見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不 斷 設 置, 卻 未 見 有 退 場 或 整 併 者 ; 長 信 中 心 及 台 北 金 融 研 究 此 以 往, 不 僅 浪 費 行 政 資 源, 更 將 形 成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發 展 基 金 會 尚 無 左 列 情 爰 此,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 形 應 就 所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設 置 任 務 已 達 成 或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或 績 效 不 彰 或 性 質 或 業 務 相 近 者, 提 出 具 體 之 退 場 或 整 併 計 畫 及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各 該 委 員 會 報 告 ( 七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中 訂 有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 最 高 3 個 月 薪 俸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額 ), 而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中, 亦 列 有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補 助 ( 最 高 5 個 月 薪 俸 額 ) 之 生 活 津 貼, 惟 該 生 活 津 貼 之 規 定, 並 未 有 法 源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既 已 有 眷 屬 喪 葬 給 付, 實 已 不 須 再 另 行 由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所 謂 喪 葬 補 助, 且 補 助 標 準 還 過 於 保 險 給 付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如 勞 工 保 險, 亦 係 將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津 貼 列 入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而 未 有 其 他 政 府 補 助 基 於 該 喪 葬 補 助 生 活 津 貼 係 無 償 性 之 補 助, 與 保 險 給 付 係 立 基 於 保 費 之 交 付 而 生 之 補 償 不 同, 不 應 以 月 俸 作 為 補 助 標 準, 況 月 俸 愈 高 者, 反 而 獲 得 政 府 愈 多 之 補 助, 亦 有 違 常 理 ; 現 行 軍 公 教 人 員 喪 葬 補 助 以 事 實 發 生 當 月 之 薪 俸 額 做 為 補 助 基 準 尚 有 斟 酌 空 間, 建 請 行 政 院 於 6 個 月 內 檢 討 研 議 其 合 理 性 ( 八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定 之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列 標 準 表 第 一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應 詳 實 按 照 所 管 費 用 性 質, 就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定 義 範 圍, 確 定 各 項 費 用 應 歸 屬 之 科 目 惟 查 部 分 機 關 或 對 定 義 範 圍 未 盡 清 楚, 或 有 明 知 卻 仍 未 照 規 定 歸 類 之 蓄 意, 例 如, 明 知 須 列 為 委 費, 卻 以 委 費 每 年 均 會 被 立 法 院 統 刪 為 由, 將 相 關 經 費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 或 明 知 實 際 用 途 為 補 助, 須 於 預 算 書 中 表 列, 並 於 機 關 網 站 74

上 揭 露, 卻 以 分 攤 經 費 為 由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逃 避 監 督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通 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依 照 所 訂 標 準 編 製 預 算, 主 計 單 位 並 應 盡 預 算 編 審 之 責, 確 實 審 核 ; 日 後 經 查 出 有 未 依 規 定 編 製 預 算 者, 機 關 單 位 首 長 相 關 人 員 應 予 懲 處 ( 九 ) 由 於 各 界 對 於 政 府 部 門 帶 頭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多 所 撻 伐, 行 政 院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於 99 年 即 鼓 勵 行 政 部 門 理 勞 務 採 購 時, 應 優 先 評 估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理 ; 但 從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進 用 之 承 攬 人 力 的 工 作 內 容 觀 之, 多 數 工 作 要 派 機 構 仍 須 直 接 行 使 指 揮 監 督 權, 而 各 部 會 卻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降 低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要 求, 特 意 忽 略 派 遣 與 承 攬 之 差 別, 導 致 派 遣 人 力 人 數 雖 然 降 低, 但 勞 務 承 攬 卻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經 查, 依 民 法 規 定 : 承 攬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俟 工 作 完 成,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在 承 攬 業 者 依 承 攬 契 約 而 指 派 所 屬 勞 工 ( 擔 任 履 行 輔 助 人 ) 至 定 作 人 處 提 供 勞 務 之 場 合 ; 勞 動 承 攬 外 觀 上 似 乎 與 勞 動 派 遣 相 近, 但 二 者 間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 承 攬 業 者 並 未 將 指 揮 監 督 權 讓 與 定 作 人, 而 勞 動 派 遣 部 分, 要 派 機 構 則 可 直 接 指 揮 監 督 使 用 派 遣 勞 工 勞 動 部 為 勞 政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未 明 確 定 義 派 遣 及 承 攬 造 成 各 界 多 有 誤 解, 已 屬 失 職 ; 而 行 政 院 對 勞 務 承 攬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非 但 視 而 不 見, 且 昧 於 事 實, 放 任 各 部 會 將 應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之 事 項, 任 意 以 勞 動 勞 務 承 攬 為 之, 尤 屬 不 該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 1. 責 成 勞 動 部 明 確 定 義 勞 動 派 遣 與 勞 務 承 攬, 並 提 出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改 善 計 畫 與 具 體 實 施 期 程 2. 責 成 勞 動 部 會 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之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 於 104 年 度 起 逐 步 要 求 各 部 會 通 盤 檢 討 勞 務 採 購 時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運 用 之 需 求 4. 依 勞 動 部 之 定 義, 於 105 年 度 起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書 內 明 列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實 際 運 用 情 況 ( 十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75

應 針 對 防 止 為 採 取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溫 或 防 濕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同 法 第 26 條 亦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先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既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查 承 攬 立 法 院 院 區 清 潔 廠 商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卻 只 提 供 員 工 短 袖 制 服, 即 便 寒 流 低 溫 特 報, 員 工 在 戶 外 低 氣 溫 環 境 工 作 只 能 自 行 添 加 薄 長 袖 衣 物 於 短 袖 衣 服 內, 與 其 他 在 院 區 內 行 走 身 著 保 暖 外 套 其 他 人 員 相 較 保 暖 性 不 足 顯 然, 立 法 院 與 基 金 會 要 求 員 工 於 低 氣 溫 戶 外 工 作, 基 金 會 未 提 供 任 何 禦 寒 保 護 措 施, 立 法 院 也 未 善 盡 告 知 督 促 之 責 任 次 查 政 府 採 購 網 統 計 資 訊,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亦 承 攬 多 家 公 家 機 關 清 潔 勞 務 採 購 案, 包 含 監 察 院 科 技 部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等 等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為 避 免 基 層 勞 工 因 工 作 遭 逢 職 業 傷 病,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善 盡 事 業 單 位 督 促 承 攬 商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責 任, 爰 要 求 各 政 府 機 關 應 優 先 督 促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針 對 戶 外 工 作 之 員 工 提 供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 十 一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自 101 年 被 前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降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級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後, 功 能 不 彰, 未 能 確 實 保 護 消 費 者, 在 歷 次 食 安 風 暴 中, 也 未 能 發 揮 領 頭 羊 角 色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提 出 團 體 訴 訟, 顯 見 當 初 行 政 院 組 改 決 策 之 不 當 尤 其 現 行 產 業 類 別 多 元 消 費 項 目 與 爭 議 更 是 日 新 月 異,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裡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早 已 不 符 時 代 所 需, 許 多 民 眾 根 本 不 知 道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能 申 訴 及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遠 不 如 媒 體 的 爆 料 專 線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職 能, 並 與 食 安 公 室 定 期 溝 通 協 調, 定 期 就 特 定 產 品 稽 查,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十 二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每 年 皆 編 列 龐 大 數 額 之 捐 補 助 費, 有 的 部 會 ( 一 )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之 捐 補 助 費 幾 乎 占 其 整 體 預 算 九 成 其 中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捐 ( 二 ) 本 會 99 年 5 月 27 日 發 布 補 助 費, 係 對 團 體 及 私 人 補 助, 惟 如 此 龐 大 金 額 之 預 算, 許 之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多 部 會 及 所 屬 卻 未 於 官 方 網 站 設 有 專 區, 致 民 眾 及 團 體 無 法 理 委 員 會 對 民 間 團 體 制 76

簡 便 查 詢 到 所 需 之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規 定, 而 經 常 錯 失 申 請 時 定 修 訂 及 翻 譯 認 證 財 機, 甚 或 因 不 知 有 相 關 捐 補 助 費, 致 使 本 身 權 益 受 損 為 務 會 計 準 則 審 計 準 則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爰 及 評 價 準 則 公 報 補 捐 助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應 要 求 各 部 會 應 將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用 之 作 業 要 點 已 列 本 會 網 相 關 法 列 入 網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內, 以 利 民 眾 查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閱 區 內 ( 政 府 公 開 資 訊 法 規 及 行 政 法 規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法 規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 ( 十 三 ) 行 政 院 於 93 年 為 建 立 公 報 制 度, 統 一 刊 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機 關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之 法 令 等 重 要 事 項, 以 達 政 府 資 訊 主 動 公 開 及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之 目 的, 特 發 行 行 政 院 公 報, 並 建 置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惟 查 該 網 站 部 分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等 修 正 發 布 之 資 訊, 並 未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人 民 難 以 得 知 政 府 機 關 修 正 之 理 由 與 必 要 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報 未 來 刊 載 法 規, 應 一 併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以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並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 十 四 ) 為 避 免 濫 用 政 府 預 算 播 送 形 象 廣 告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並 影 響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選 舉 公 平, 總 統 副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年 內, 政 府 政 令 宣 導 廣 告 應 限 於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疏 導 災 害 防 救 傳 染 病 防 治 環 境 保 護 節 約 能 源 或 新 法 令 及 政 策 實 施 等 之 宣 導 廣 告, 不 得 播 送 其 他 政 治 性 宣 導 廣 告 ( 十 五 )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等 地 區 因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受 限 於 交 通 不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便, 醫 療 資 源 及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相 較 台 灣 本 島, 普 遍 有 不 充 足 與 不 完 善 之 情 形 為 使 該 等 地 區 民 眾 獲 得 平 等 之 完 善 醫 療 與 照 顧,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保 健 相 關 服 務 所 需 及 資 源 建 置 之 相 關 預 算, 請 行 政 院 責 成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機 關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 十 六 ) 有 鑑 於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已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開 幕,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肩 負 國 家 社 會 大 眾 之 深 刻 期 望, 基 於 兒 童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重 要 77

棟 樑, 其 健 康 代 表 著 國 家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惟 面 對 少 子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的 台 灣, 兒 童 健 康 問 題 卻 仍 未 受 到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基 此, 為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提 供 國 家 級 兒 童 醫 療 服 務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任 務, 特 建 請 教 育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104 年 度 起, 應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匡 列 預 算 納 入 兒 童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 例 如 : 一 般 兒 科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急 診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不 當 對 待 ( 虐 待 )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健 康 褔 祉 指 標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社 區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青 少 年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等 等 相 關 研 究 ), 並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預 算 專 款 專 用 做 為 兒 童 醫 院 之 臨 床 教 學 研 究 用 途, 以 培 養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與 保 健 人 才 照 顧 轉 診 難 症 兒 童, 及 增 進 我 國 兒 童 健 康 及 福 祉, 並 提 高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照 顧 水 準,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捍 衛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之 使 命 ( 十 七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有 關 公 務 部 分 各 單 位 謹 遵 照 決 議 理 預 算 之 審 查, 歲 入 歲 出 之 各 款 項 目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如 營 業 盈 餘 或 作 業 賸 餘 繳 庫 等 項 目 ), 審 查 報 告 本 應 予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惟 倘 委 員 會 在 審 查 時, 已 就 該 部 分 預 算 作 成 實 質 上 之 增 刪 調 整 或 相 關 決 議, 審 查 總 報 告 仍 應 尊 重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並 予 照 列 ( 十 八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電 力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100 年 度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適 用 96 年 修 正 之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實 施 要 點 理 ( 一 ) 二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 財 政 委 員 會 鑑 於 人 民 幣 在 台 違 法 流 通 層 出 不 窮, 特 定 觀 光 景 點 部 分 商 家 業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以 金 管 銀 私 下 收 受 中 國 遊 客 人 民 幣 雖 然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法 字 第 10410001000 號 函, 將 單 位 於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合 作 備 忘 錄 生 效 後, 成 立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在 臺 違 法 流 通 使 在 台 違 法 流 通 使 用 聯 合 查 察 小 組, 但 對 於 實 地 訪 查 以 及 民 用 聯 合 查 察 小 組 遏 止 人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僅 進 行 勸 導, 成 效 有 限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幣 在 臺 違 法 流 通 使 用 之 理 會 與 中 央 銀 行 等 單 位 應 強 化 聯 合 查 察 小 組 功 能, 採 取 有 效 行 情 形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78

動, 以 遏 止 人 民 幣 在 台 私 下 交 易 行 為,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並 副 知 財 政 委 員 會 在 案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二 ) 鑑 於 政 府 推 動 國 銀 打 亞 洲 盃, 可 讓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走 出 台 灣 市 業 於 104 年 4 月 17 日 以 金 管 銀 場, 惟 我 國 公 股 銀 行 於 東 南 亞 據 點 以 分 行 為 主, 服 務 對 象 鎖 外 字 第 10450001020 號 函, 將 定 台 商, 顯 然 不 足 以 成 為 區 域 性 銀 行 只 有 設 立 子 行 ( 可 書 面 報 告 函 送 立 法 院 並 副 知 理 消 金 業 務 以 完 善 服 務 客 戶 ), 才 能 有 利 於 當 地 建 立 一 定 規 財 委 會 模 之 服 務 網, 並 與 當 地 銀 行 及 其 他 外 資 銀 行 建 立 既 競 爭 且 合 作 之 良 好 關 係 此 外, 目 前 我 國 僅 與 越 南 及 馬 來 西 亞 簽 署 銀 行 業 之 金 融 監 理 MOU, 近 期 雖 與 新 加 坡 簽 署 貿 易 夥 伴 協 議, 但 並 未 納 入 金 融 業, 不 利 我 國 銀 行 業 於 東 協 各 國 拓 展 商 機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財 政 部 加 強 推 動 我 國 公 股 銀 行 參 考 星 展 等 標 竿 銀 行 之 國 際 營 運 經 驗, 彈 性 運 用 子 行 分 行 小 額 信 貸 公 司 及 財 務 公 司 等 模 式 進 入 市 場, 並 儘 速 研 謀 當 地 發 展 的 長 久 之 計, 政 府 應 藉 由 簽 署 MOU 或 FTA 方 式, 積 極 協 助 業 者 拓 展 市 場, 始 有 機 會 發 展 為 區 域 性 銀 行,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一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銀 行 局 身 為 金 融 機 構 主 管 機 關, 並 無 業 依 決 議 於 104 年 5 月 6 日 立 協 助 本 國 銀 行 在 外 設 立 分 行 擴 展 國 際 金 融, 此 不 作 為 使 得 銀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行 局 部 分 業 務 形 同 虛 設 爰 針 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2 目 會 第 9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金 融 監 理 項 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之 業 務 費 1,489 萬 5,000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元 與 銀 行 局 第 2 目 銀 行 監 理 之 業 務 費 837 萬 7,000 元, 並 准 予 動 支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銀 行 局 提 出 104 年 度 協 助 本 國 銀 行 在 外 設 立 分 行 成 功 之 計 畫 期 程,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一 ) 銀 行 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業 依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立 政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編 列 6,456 萬 3,000 元, 鑑 於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相 關 行 政 維 持 經 常 性 支 出 應 撙 節 開 支, 故 凍 會 第 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結 十 分 之 一,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准 予 動 支 79

( 二 ) 有 鑑 日 前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決 議, 禁 止 銀 行 業 再 使 用 靜 止 戶 業 依 決 議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立 機 制, 並 要 求 各 銀 行 與 郵 局 對 於 靜 止 戶 須 全 面 解 凍 計 息, 以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保 障 靜 止 戶 之 權 益, 惟 因 多 數 民 眾 並 不 清 楚 自 身 帳 戶 狀 況, 會 第 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致 實 際 上 難 以 全 面 落 實 保 障 靜 止 戶 之 權 益, 故 要 求 銀 行 公 會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須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帳 戶 服 務, 但 自 103 年 4 月 28 日 實 施 以 來 至 同 並 准 予 動 支 年 8 月 20 日, 全 國 僅 受 理 599 件, 和 近 5,000 萬 戶 靜 止 戶 之 數 量 差 異 懸 殊, 可 見 銀 行 局 對 於 靜 止 戶 之 相 關 宣 傳 成 效 不 彰 爰 此,104 年 度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之 一 般 事 務 費 941 萬 1,000 元,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銀 行 監 業 依 決 議 於 104 年 5 月 6 日 立 理 項 下 業 務 費 中 國 內 旅 費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國 外 旅 費 及 短 程 車 資 共 計 編 列 400 萬 7,000 元, 鑑 於 會 第 9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就 預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出 國 考 察 及 交 通 費 用 應 撙 節 開 支, 故 凍 結 十 算 凍 結 項 目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分 之 一,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並 准 予 動 支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