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簡 章 申 請 作 業 期 程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9/3-10/31 網 路 申 請 與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2015 11/1-11/30 系 所 審 查 12/2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2/4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2016 2/15-2/16 錄 取 生 報 到 本 簡 章 中 英 文 版 本 敘 述 如 有 出 入 時, 以 中 文 版 本 為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欲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春 季 班 之 外 國 學 生 其 應 備 文 件 及 相 關 規 定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網 站 公 布 之 最 新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為 準, 申 請 者 應 隨 時 查 看 教 育 部 網 站
校 長 的 話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是 一 所 具 有 優 良 傳 統 歷 史 的 嶄 新 大 學 自 1949 年 11 月 前 身 台 灣 省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設 立 算 起 已 超 過 一 甲 子 歲 月 嗣 後 歷 經 臺 灣 省 立 法 商 學 院 臺 灣 省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等 時 期, 至 2000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臺 北 大 學 現 有 法 律 商 學 公 共 事 務 社 會 科 學 人 文 與 電 機 資 訊 等 6 學 院, 下 設 18 學 系 9 研 究 所 23 碩 士 班 9 博 士 班 8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以 及 10 進 修 學 士 班 另 有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與 通 識 中 心 以 及 亞 洲 研 究 中 心 等 9 個 研 究 中 心 專 兼 任 教 師 合 計 5 百 人 員 工 1 百 餘 人 學 生 近 1 萬 人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立 足 三 峽 跨 越 城 鄉, 擁 有 寬 敞 優 美 的 三 峽 校 區 與 位 居 首 都 政 經 中 心 的 台 北 校 區 三 峽 校 園 各 學 院 大 樓 林 立, 時 尚 潮 流, 美 輪 美 奐 優 美 的 心 湖 旁 矗 立 著 三 棟 學 生 宿 舍, 在 廣 大 的 林 蔭 綠 地 外, 更 有 各 類 球 場 與 嶄 新 落 成 的 國 際 級 標 準 運 動 場 和 地 下 停 車 場 台 北 校 區 則 是 人 文 薈 萃 交 通 便 利, 為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企 業 教 育, 產 學 合 作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的 重 鎮 60 年 來, 本 校 畢 業 生 在 各 類 國 家 考 試 成 績 最 為 輝 煌, 校 友 遍 布 中 央 與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司 法 部 門 檢 調 警 政 體 系 律 師 界 與 各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金 融 控 股 集 團 無 論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民 營 企 業 跨 國 企 業 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中, 臺 北 大 學 校 友 都 肩 負 重 要 使 命 擔 任 領 導 與 中 堅 骨 幹 角 色, 引 領 台 灣 在 國 際 間 揚 眉 吐 氣 創 造 經 濟 奇 蹟 近 來, 本 校 積 極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加 強 英 文 能 力 教 學, 開 設 各 項 跨 領 域 學 程, 拓 展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專 業 人 際 倫 理, 及 國 際 觀 之 素 養 另 外, 本 校 亦 與 世 界 知 名 大 學 簽 約, 增 強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與 交 流,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非 凡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是 臺 北 大 學 新 的 校 園 精 神, 我 們 永 遠 致 力 於 教 育 菁 英 學 生, 服 務 社 會 大 眾 歡 迎 優 秀 的 學 生 與 教 師 加 入, 成 為 臺 北 大 學 的 一 份 子, 在 這 豐 碩 的 園 地 中, 共 同 追 求 個 人 生 涯 的 成 就!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校 長 何 志 欽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
目 錄 Ⅰ. 招 生 系 所... 3 Ⅱ.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4 Ⅱ.1 修 業 年 限... 4 Ⅱ.2 網 路 申 請 與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4 Ⅱ.3 申 請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4 Ⅱ.4 申 請 步 驟... 5 Ⅱ.5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11 Ⅱ.6 錄 取 者 驗 證 及 報 到... 11 Ⅱ.7 註 冊 入 學... 12 Ⅱ.8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2 Ⅲ. 實 用 資 訊... 13 Ⅲ.1 學 ( 雜 ) 費... 13 Ⅲ.2 宿 舍 申 請... 14 Ⅲ.3 獎 助 學 金... 14 Ⅲ.4 相 關 單 位... 15 Ⅲ.5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校 園 平 面 圖... 16 Ⅳ.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註 冊 說 明... 17 附 錄 一 具 結 書... 18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2
Ⅰ. 招 生 系 所 系 所 / 學 程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英 語 授 課 商 學 院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Y 部 分 統 計 學 系 Y Y 無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Y 部 分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Y 部 分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Y 極 少 財 務 金 融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Y 是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城 市 治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Y 是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Y Y 無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歷 史 學 系 Y Y 無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Y 無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Y 部 分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3
Ⅱ.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Ⅱ.1.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4-6 年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1-4 年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2-7 年 如 為 持 有 海 外 中 五 學 制 之 學 歷 者 (SPM), 需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http://www.ntpu.edu.tw/laws/law_more.php?dep=3&id=531). Ⅱ.2. 網 路 申 請 與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步 驟 一 2015/ 9/3 至 2015 /10 /31 ( 臺 灣 時 間 )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步 驟 二 郵 寄 或 現 場 送 件 申 請 資 料 2015/10/31 前 申 請 資 料 必 須 寄 ( 送 ) 達, 逾 期 繳 件 或 繳 件 不 完 整, 恕 不 予 受 理 Ⅱ.3. 申 請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認 定 :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不 具 僑 生 資 格 者 具 外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並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1. 申 請 時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2. 申 請 前 曾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於 申 請 時 已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者 ( 自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計 算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止 ) 3. 前 2 款 均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分 在 臺 就 學, 且 未 於 104 學 年 度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原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於 2011 年 2 月 1 日 前 已 提 出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止 ) 具 外 國 國 籍, 兼 具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已 於 香 港 澳 門 或 海 外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連 續 居 留 滿 6 年 以 上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曾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且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依 教 育 合 作 協 議, 由 外 國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遴 薦 來 臺 的 外 國 學 生, 其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且 經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上 開 所 稱 屬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係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法 第 2 條 規 定 如 下 : 1.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2. 出 生 於 父 或 母 死 亡 後, 其 父 或 母 死 亡 時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3.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父 母 均 無 可 考, 或 均 無 國 籍 者 4. 歸 化 者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4
(2) 學 歷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高 中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網 站 http://www.fsedu.moe.gov.tw/index.php)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者 需 具 國 外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碩 士 班 者 需 具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需 具 碩 士 畢 業 學 歷 ; 或 具 有 與 我 國 學 制 相 當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3) 中 文 能 力 Ⅱ.4. 申 請 步 驟 各 系 所 規 定 不 同,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第 6 至 11 頁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1. 閱 讀 簡 章 2. 線 上 申 請 3. 自 系 統 列 印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4. 準 備 應 繳 文 件 5. 親 送 或 郵 寄 應 繳 文 件 (1) 一 律 線 上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請 至 本 校 英 文 網 頁 Admission & Aids Online Application System Dgree Students System 點 選 連 結,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7 頁 (2) 申 請 繳 交 文 件 請 注 意! 申 請 文 件 一 經 繳 交, 恕 不 歸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項 次 文 件 說 明 1 入 學 申 請 表 線 上 申 請 後 套 印, 請 粘 貼 近 期 2 吋 脫 帽 照 片 2 具 結 書 如 本 簡 章 ( 附 錄 一 ), 線 上 申 請 後 會 自 動 帶 出 3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4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7 讀 書 計 畫 8 推 薦 信 可 為 護 照 影 本, 並 視 個 案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者 檢 附 由 內 政 部 發 給 之 喪 失 國 籍 許 可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需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時 請 繳 交 由 學 校 出 具 的 預 計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由 金 融 機 構 密 封 逕 寄 本 校 可 為 近 3 個 月 內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獎 學 金 證 明 文 件 存 款 證 明 非 申 請 人 本 人 帳 戶, 需 附 上 資 助 者 親 筆 聲 明 信, 敘 明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並 保 證 負 擔 申 請 人 在 臺 就 學 所 有 費 用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格 式 和 字 數 不 限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請 載 明 申 請 動 機 和 學 習 的 計 畫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至 少 2 封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撰 寫 人 應 為 申 請 人 之 老 師 或 雇 主 9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系 所 要 求 之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Ⅱ.4.(3) 系 所 其 他 招 生 規 定 10 系 所 指 定 文 件 系 所 要 求 之 額 外 審 查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Ⅱ.4.(3) 系 所 其 他 招 生 規 定 11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人 自 行 斟 酌 檢 附 資 料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5
(3) 系 所 其 他 招 生 規 定 ( 各 系 所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商 學 院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coop.ntpu.edu.tw TEL:+ 886-2-86741111#66857 E-mail: coop@mail.ntpu.edu.tw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高 階 級 以 上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HSK)6 等 級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統 計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ntpu.edu.tw/stat/ TEL:+ 886-2-86715906 E-mail: ag12tw@gm.ntpu.edu.tw 1. 自 傳 2. 讀 書 計 畫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1. 自 傳 2. 讀 書 計 畫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Website: http://www.lsm.ntpu.edu.tw TEL:+ 886-2-86741111#66533 E-mail: rsm@mail.ntpu.edu.tw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6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10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giib.ntpu.edu.tw/main.php TEL: + 886-2-26736270 + 886-2-86741111#66849 E-mail: ben@mail.ntpu.edu.tw 1. 自 傳 2. 非 為 以 英 語 為 母 語 者 需 提 交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TOCFL 或 HSK 或 同 等 級 之 其 他 測 驗 )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6 資 料 審 查 Website:www.mis.ntpu.edu.tw TEL: + 886-2-86741111#66894 E-mail: yyteng@mail.ntpu.edu.tw 1. 自 傳 2.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第 3 級 或 其 他 與 上 述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2.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財 務 金 融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15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gmba.ntpu.edu.tw TEL: + 886-2-86741111#66310 E-mail: gmba@gm.ntpu.edu.tw 1. 英 文 自 傳 與 研 究 計 畫 2. GMAT 或 GRE 成 績 3.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須 為 TOEFL 或 同 等 級 英 文 測 驗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4. 至 少 兩 封 推 薦 信 5. 財 力 證 明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7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城 市 治 理 英 語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15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ntpu.edu.tw/ipug/ TEL: + 886-2-86741111#67481 E-mail: ipugmuc@gm.ntpu.edu.tw 1.TOEFL/IELTS 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 英 語 非 母 語 者 須 提 供 ) 2. 推 薦 信 3 封 3.GRE 成 績 證 明, 選 擇 性 提 供 入 學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本 學 程 可 要 求 學 生 修 習 英 語 寫 作 能 力 課 程, 且 不 包 含 在 畢 業 學 分 內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研 究 計 畫 2. 相 關 研 究 或 著 作 3. 學 習 成 績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研 究 計 畫 2. 相 關 研 究 或 著 作 3. 學 習 成 績 Website: http://www.ntpu.edu.tw/up/ TEL:+ 886-2-86741111#67364 E-mail: chenhan@mail.ntpu.edu.tw 人 文 學 院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cdfa.ntpu.edu.tw TEL:+ 886-2-86741111#66803 E-mail: cdfa@gm.ntpu.edu.tw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其 他 與 本 所 研 究 領 域 之 研 究 或 表 現 之 相 關 文 件 5. 以 上 文 件 應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呈 現 具 學 士 學 位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Level 4) 以 上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8
歷 史 學 系 學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自 傳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Website: http://www.ntpu.edu.tw/history/index.htm TEL:+ 886-2-86741111#66808 E-mail: meishu@mail.ntpu.edu.tw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聽 讀 能 力 進 階 級 (Level 3)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HSK)3 等 級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聽 讀 能 力 進 階 級 (Level 3)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HSK)3 等 級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博 士 班 4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 ntpu.edu.tw/college/e6/ TEL:+ 886-2-86741111#67221 E-mail: doris@mail.ntpu.edu.tw 1. 自 傳 1 份 2.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1 份 4.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一 式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送 審 ) 5. 推 薦 函 2 封 ( 含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專 題 計 畫 報 告 學 術 論 文 等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9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csie.ntpu.edu.tw/ TEL:+ 886-2-86741111#67208 E-mail: tingyin@mail.ntpu.edu.tw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3.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Website: http://www.ee.ntpu.edu.tw/ TEL:+ 886-2-86741111#66474 E-mail: yhchang@mail.ntpu.edu.tw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3. 名 次 證 明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0
(4) 寄 件 地 點 請 將 網 路 申 請 表 格 列 印 後 簽 名,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於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前 郵 寄 寄 達 至 以 下 地 址 ( 臺 灣 時 間 ),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逾 期 繳 件 或 繳 件 不 完 整, 恕 不 予 受 理 臺 灣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申 請 2 個 系 所 ( 含 以 上 ); 請 將 每 一 份 申 請 文 件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真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文 件 恕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文 件 一 經 繳 交, 恕 不 歸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Ⅱ.5.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預 定 於 2015 年 12 月 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及 英 文 網 頁 http://www.ntpu.edu.tw/english/, 入 學 通 知 將 依 申 請 人 所 填 之 通 訊 地 址 於 2015 年 12 月 4 日 前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信 將 郵 寄 至 您 線 上 申 請 時 所 填 的 寄 件 地 址, 請 確 保 所 填 的 寄 件 地 址 於 2016 年 1 月 30 日 前 有 效, 本 校 不 接 受 申 請 補 寄 或 改 寄 錄 取 通 知 錄 取 生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依 錄 取 通 知 信 內 所 附 之 入 學 或 不 入 學 確 認 回 條 之 指 示, 傳 真 電 郵 回 覆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或 不 回 覆 者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自 動 取 消 備 取 生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依 錄 取 通 知 信 內 所 附 之 願 列 備 取 或 不 願 列 備 取 確 認 回 條 之 指 示, 傳 真 電 郵 回 覆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或 不 回 覆 者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自 動 取 消 Ⅱ.6. 錄 取 者 驗 證 及 報 到 錄 取 生 請 依 通 知 之 規 定 於 2016 年 2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2 月 16 日 至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且 未 事 先 告 知 本 校 者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證 件 1. 錄 取 通 知 2. 護 照 簽 證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1 份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4. 二 吋 個 人 照 片 2 張 5.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後,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繳 交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及 成 績 單 與 其 他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並 辦 理 報 到,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1
Ⅱ.7. 註 冊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年 為 限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詢 Ⅱ.8.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審 查 期 間 可 能 隨 時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聯 繫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請 務 必 隨 時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申 請 不 限 一 系 / 所 / 學 程, 但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務 必 自 行 注 意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系 所 的 各 項 規 定, 如 : 應 繳 文 件 是 否 口 試 或 筆 試 及 其 舉 行 時 間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臺 居 留 簽 證, 需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說 明 詳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不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註 冊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後, 其 於 就 學 期 間 許 可 在 臺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戶 籍 遷 入 登 記 歸 化 或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喪 失 外 國 學 生 身 份, 應 予 退 學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違 反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需 由 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部 分 駐 外 館 處 受 理 簽 證 申 請 時 要 求 繳 交 華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擬 就 讀 中 文 授 課 之 系 所 學 程 ) 或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擬 就 讀 英 文 授 課 之 系 所 學 程 ) 相 關 簽 證 申 請 規 定, 請 逕 向 臺 灣 駐 外 館 處 查 詢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2
Ⅲ. 實 用 資 訊 本 校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及 住 宿 費 每 學 年 依 規 定 調 整, 以 下 僅 供 參 考 Ⅲ.1. 學 ( 雜 ) 費 以 下 學 費 標 準 為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一 學 期 ( 一 學 年 有 2 學 期 ) 收 費 標 準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1) 學 士 班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52,668 46,091 45,691 每 一 學 分 費 1,960 註 : 學 士 班 延 修 生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 含 九 學 分 ), 僅 收 取 學 分 費 ;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 含 十 學 分 ), 則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以 上 課 時 數 為 收 取 標 準 ( 例 如 : 所 修 課 程 為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2 小 時, 則 應 收 費 3,920 元, 學 分 數 仍 以 0 學 分 計 算 )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學 生, 依 本 校 本 國 生 收 費 基 準 (2) 碩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前 4 學 期 ( 不 含 休 學 ) 及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前 6 學 期 ( 不 含 休 學 ) 之 修 業 期 間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52,994 47,276 45,033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53,278 46,778 46,206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第 5 學 期 起 ( 不 含 休 學 ) 及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第 7 學 期 起 ( 不 含 休 學 ) 之 修 業 期 間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碩 博 士 學 雜 費 基 數 24,620 21,320 21,000 班 每 一 學 分 費 2,980 2,980 2,980 註 :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須 收 取 學 雜 費 基 數 ( 至 其 畢 業 為 止 ) 及 學 分 費 ( 如 上 表 所 示 ); 學 分 費 以 上 課 時 數 為 收 取 標 準 ( 例 如 : 所 修 課 程 為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2 小 時, 則 應 收 費 5,960 元, 學 分 數 仍 以 0 學 分 計 算 ); 如 僅 修 習 撰 寫 學 位 論 文 ( 不 計 學 分 數 ) 者, 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但 不 收 取 學 分 費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學 生, 依 本 校 本 國 生 收 費 基 準 (3) 其 他 項 目 : 學 士 班 學 生 語 言 實 習 費 : 凡 修 習 英 語 聽 講 課 程,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收 取 1,440 元, 其 餘 各 系 學 生 收 取 1,060 元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 學 士 班 大 一 新 生 每 學 期 收 取 2,340 元, 碩 博 士 班 研 一 新 生 每 學 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3
收 取 1,900 元 (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僅 於 入 學 第 一 年 收 取 該 費 用 ) Ⅲ.2. 宿 舍 申 請 (1) 費 用 以 下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為 104 學 年 度 單 一 學 期 ( 每 學 年 分 為 二 學 期 ), 僅 供 參 考, 住 宿 費 每 年 都 可 能 會 有 所 調 整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男 三 峽 校 區 大 學 部 12,000 12,000 研 究 所 12,000 12,000 附 加 費 用 1. 電 費 額 度 超 過 另 收 2. 臺 北 校 區 網 路 需 自 行 申 請 3. 寒 暑 假 住 宿 費 另 計 (2) 住 宿 環 境 宿 舍 概 況 三 峽 校 區 : 繁 星 樓 宿 舍 一 棟 宿 舍 設 備 概 況 請 參 考 本 校 學 務 處 / 住 宿 輔 導 組 網 頁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9/intro3.php (3) 校 外 住 宿 資 訊 學 校 無 法 替 學 生 安 排 校 外 住 宿, 但 將 定 期 舉 辦 租 屋 博 覽 會, 並 有 建 置 校 區 租 屋 資 訊 網 站, 提 供 租 屋 訊 息 (4) 餐 飲 設 施 三 峽 校 區 : 教 學 區 學 生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女 Ⅲ.3. 獎 助 學 金 (1)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受 理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普 通 獎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可 至 本 校 網 頁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6/scholarship_more.php?id=4 下 載 (2) 臺 灣 獎 學 金 外 國 學 生 可 申 請 由 政 府 提 供 之 臺 灣 獎 學 金, 該 獎 學 金 如 欲 申 請 先 修 習 華 語 文 一 年 者, 需 同 時 申 請 攻 讀 學 位, 詳 情 可 參 考 教 育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簡 介 網 頁 : 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b01-1.html 申 請 者 於 每 年 2 月 1 日 至 3 月 底 可 至 當 地 或 最 近 之 臺 灣 辦 事 處 申 請 此 項 獎 學 金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4
(3) 其 他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本 校 另 有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TA 助 學 金 各 系 所 獎 學 金 等 可 供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Ⅲ.4. 相 關 單 位 單 位 綜 合 業 務 組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業 務 國 際 事 務 處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錄 取 後, 入 學 前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與 協 助 輔 導 註 冊 組 負 責 學 生 學 籍 業 務 如 註 冊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休 學 等 課 務 組 負 責 課 程 安 排 學 生 選 課 等 事 宜 住 宿 輔 導 組 負 責 學 生 宿 舍 分 配 及 安 排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輔 導 組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簽 證 生 活 輔 導 獎 學 金 等 事 宜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負 責 簽 證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提 供 在 臺 外 國 人 所 須 各 項 資 訊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提 供 留 學 臺 灣 之 各 項 資 訊 國 家 華 語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規 劃 辦 理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聯 絡 方 式 TEL:+886-2-86741111-66121 FAX:+886-2-86718006 E-mail:info@mail.ntpu.edu.tw http://www.ntpu.edu.tw/english/?page_id=258 TEL:+886-2-86741111-68001 FAX:+886-2-86715429 E-mail:oia@gm.ntpu.edu.tw http://www.ntpu.edu.tw/admin/a3_1/oia.php TEL+886-2-86741111-886-2-86741111-66101,66103,66107,66106,66254 FAX:+886-2-86718027 http://www.ntpu.edu.tw/admin/a7/org/a7-1/news.php TEL:+886-2-86741111-66111,66110,66114,66115,66117 FAX:+886-2-86718027 http://www.ntpu.edu.tw/admin/a7/org/a7-2/news.php TEL:+886-2-86741111-59127 FAX:+886-2-86718032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3/news.php TEL:+886-2-86741111-66219 FAX:+886-2-86718035 http://www.ntpu.edu.tw/admin/a8/org/a8-6/news.php TEL:+886-2-23432885 FAX:+886-2-23432968 http://www.boca.gov.tw/ TEL:+886-800-024111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http://iff.immigration.gov.tw/ TEL:+886-2-77366666 FAX:+886-2-23976978 http://www.studyintaiwan.org/en/index.html TEL:+886-2-77345638 FAX:+886-2-33432413 http://www.sc-top.org.tw/english/eng_index.php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5
Ⅲ.5.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校 園 平 面 圖 三 峽 校 園 1. 人 文 學 院 大 樓 2. 商 學 院 大 樓 3. 法 律 學 院 大 樓 4. 行 政 大 樓 5.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大 樓 6.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大 樓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6
Ⅳ.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註 冊 說 明 為 正 確 使 用 網 路 申 請 系 統, 請 詳 細 閱 讀 下 列 說 明, 如 仍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來 信 至 info@mail.ntpu.edu.tw 詢 問 Ⅳ.1.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需 設 定 一 組 帳 號 密 碼 始 得 申 請 Ⅳ.2.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點 選 SING UP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7
Ⅳ.3. 以 設 定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系 統 Ⅳ.4. 登 入 系 統 後, 先 閱 讀 簡 章, 再 填 寫 申 請 資 料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8
Ⅳ.5. 依 要 求 欄 位 順 序 填 寫 申 請 資 料 Ⅳ.6. 檢 視 所 填 資 料, 並 按 送 出 Confirm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19
Ⅳ.7. 列 印 表 件, 連 同 準 備 之 文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20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具 結 書 Appendix: Decla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NTPU 一 本 人 保 證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或 自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時 ( 計 算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且 至 申 請 時 ( 計 算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港 澳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I, the undersigned applicant, guarantee that I have foreign nationality, continuously reside overseas (excluding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u ) for more than 6 consecutive years prior to February 1, 2016, and have never hel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Taiwan since birth or have ceased to posses the nationality of R.O.C. for at least 8 years since the date on which a revocation was issued from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up to February 1, 2016. 二 本 人 保 證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份 在 臺 就 學, 且 104 學 年 度 未 曾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I, guarantee that I have never study in Taiwan under the status of an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which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tion Regulations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to Study in Taiwan. And have not been accepted for 2015 admission placement by University Entrance Committee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三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學 歷 護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之 正 本 及 其 影 本 )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之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All the documents provided (including diploma, passport,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original or duplicated) are valid. Should any documents provided be invalid or false, my admission to NTPU will be denied, and no transcript or diploma will be issued. 四 本 人 申 請 時 所 持 之 學 歷 身 份 證 件, 在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國 家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取 得, 且 所 持 有 之 學 歷 身 份 證 件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之 各 級 合 法 學 校 授 予 之 相 當 學 位,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The diploma granted by the education institute I last attended is valid and has been awarded legally in the country where I graduated. The certificate is comparable to that which is awarded by the certified schools in Taiwan. If there is any cheating, violation, or forged documents, my admission will be refused, my student status revoked, and no transcript or diploma will be issued. 五 本 人 未 曾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各 級 學 校 修 讀 前 一 學 程 肄 業, 或 曾 因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退 學 如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I have no completion of the course of study at a school in Taiwan before this application, and do not withdraw or am expelled from school in Taiwan due to misbehavior, unacceptable academic performance or conviction of a penal crime. Should I breach any of the regulations, I will be denied admission and deprived of the registered student status. 六 上 述 所 陳 之 任 何 事 項 均 同 意 授 權 貴 校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之 情 事, 於 入 學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人 願 接 受 貴 校 註 銷 學 籍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I authorize NTPU to check on all of the above information. The information above is subject to further verification. If any of it is found to be false after my admission to NTPU, I have no objection to be deprived of the registered student status. 具 結 人 簽 名 Applicant Signature: 具 結 日 期 Date: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2016 年 2 月 入 學 ) 頁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