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長 的 話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是 一 所 具 有 優 良 傳 統 歷 史 的 嶄 新 大 學 自 1949 年 11 月 前 身 台 灣 省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設 立 算 起 已 超 過 一 甲 子 歲 月 嗣 後 歷 經 臺 灣 省 立 法 商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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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硕 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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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2 月 1 日 -4 月 30 日 網 路 申 請 與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月 1-31 日 系 所 審 查 6 月 7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9 月 12 日 ( 預 計 ) 開 始 上 課 日 本 校 網 址 : 申 請 入 學 洽 詢 窗 口 :[email protected] 本 簡 章 中 英 文 版 本 敘 述 如 有 出 入 時, 以 中 文 版 本 為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欲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秋 季 班 之 外 國 學 生 其 應 備 文 件 及 相 關 規 定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網 站 公 布 之 最 新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為 準, 申 請 者 應 隨 時 查 看 教 育 部 網 站
2 校 長 的 話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是 一 所 具 有 優 良 傳 統 歷 史 的 嶄 新 大 學 自 1949 年 11 月 前 身 台 灣 省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設 立 算 起 已 超 過 一 甲 子 歲 月 嗣 後 歷 經 臺 灣 省 立 法 商 學 院 臺 灣 省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等 時 期, 至 2000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立 足 三 峽 跨 越 城 鄉, 擁 有 寬 敞 優 美 的 三 峽 校 區 與 位 居 首 都 政 經 中 心 的 台 北 校 區 三 峽 校 園 各 學 院 大 樓 林 立, 時 尚 潮 流, 美 輪 美 奐 優 美 的 心 湖 旁 矗 立 著 三 棟 學 生 宿 舍, 在 廣 大 的 林 蔭 綠 地 外, 更 有 各 類 球 場 與 嶄 新 落 成 的 國 際 級 標 準 運 動 場 和 地 下 停 車 場 60 年 來, 本 校 畢 業 生 在 各 類 國 家 考 試 成 績 最 為 輝 煌, 校 友 遍 布 中 央 與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司 法 部 門 檢 調 警 政 體 系 律 師 界 與 各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金 融 控 股 集 團 無 論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民 營 企 業 跨 國 企 業 或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中, 臺 北 大 學 校 友 都 肩 負 重 要 使 命 擔 任 領 導 與 中 堅 骨 幹 角 色, 引 領 台 灣 在 國 際 間 揚 眉 吐 氣 創 造 經 濟 奇 蹟 近 來, 本 校 積 極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加 強 英 文 能 力 教 學, 開 設 各 項 跨 領 域 學 程, 拓 展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專 業 人 際 倫 理, 及 國 際 觀 之 素 養 另 外, 本 校 亦 與 世 界 知 名 大 學 簽 約, 增 強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與 交 流,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非 凡 追 求 真 理 服 務 人 群 是 臺 北 大 學 新 的 校 園 精 神, 我 們 永 遠 致 力 於 教 育 菁 英 學 生, 服 務 社 會 大 眾 歡 迎 優 秀 的 學 生 與 教 師 加 入, 成 為 臺 北 大 學 的 一 份 子, 在 這 豐 碩 的 園 地 中, 共 同 追 求 個 人 生 涯 的 成 就!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校 長 何 志 欽 - 2 -
3 目 錄 Ⅰ. 招 生 系 所.4 Ⅱ. 申 請 注 意 事 項.5 Ⅱ.1 修 業 年 限 5 Ⅱ.2 網 路 申 請 與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5 Ⅱ.3 申 請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Ⅱ.4 申 請 步 驟 Ⅱ.5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17 Ⅱ.6 錄 取 者 驗 證 及 報 到 Ⅱ.7 註 冊 入 學.. 18 Ⅱ.8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Ⅲ. 實 用 資 訊 Ⅲ.1 學 ( 雜 ) 費 Ⅲ.2 宿 舍 申 請 Ⅲ.3 獎 助 學 金 Ⅲ.4 相 關 單 位 Ⅳ.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註 冊 說 明 附 錄 一 具 結 書
4 Ⅰ. 招 生 系 所 系 所 / 學 程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是 否 英 語 授 課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Y Y Y 商 學 院 學 士 班 極 少 ; 研 究 所 部 分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Y Y 部 分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Y 部 分 會 計 學 系 Y Y 部 分 統 計 學 系 Y Y 無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Y 部 分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Y 部 分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Y 部 分 財 務 金 融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Y 是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城 市 治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Y 是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Y Y Y 極 少 財 政 學 系 Y Y 部 分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Y Y Y 學 士 班 無 研 究 所 部 分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Y Y 無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Y Y 無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Y Y Y 無 社 會 學 系 Y Y 無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Y Y 無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Y 無 人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Y Y 無 歷 史 學 系 Y Y 無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Y 是 ( 翻 譯 課 程 以 中 英 語 授 課 )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Y 無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Y 是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Y 部 分 - 4 -
5 Ⅱ.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Ⅱ.1.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4-6 年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1-4 年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2-7 年 如 為 持 有 海 外 中 五 學 制 之 學 歷 者 (SPM), 需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 Ⅱ.2. 網 路 申 請 與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步 驟 一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臺 灣 時 間 )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步 驟 二 郵 寄 或 現 場 送 件 申 請 2016 年 4 月 30 日 ( 臺 灣 時 間 ) 前 資 料 須 寄 ( 送 ) 達 ; 逾 期 繳 件 或 繳 件 不 完 整, 不 予 受 理 Ⅱ.3. 申 請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認 定 :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不 具 僑 生 資 格 者 具 外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並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1. 申 請 時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2. 申 請 前 曾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於 申 請 時 已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者 ( 自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 3. 前 2 款 均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分 在 臺 就 學, 且 未 於 105 學 年 度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原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於 2011 年 2 月 1 日 前 已 提 出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 具 外 國 國 籍, 兼 具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已 於 香 港 澳 門 或 海 外 ( 不 含 大 陸 地 區 ) 連 續 居 留 滿 6 年 以 上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曾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且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香 港 澳 門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者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止 且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120 日 ) 依 教 育 合 作 協 議, 由 外 國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遴 薦 來 臺 的 外 國 學 生, 其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且 經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上 開 所 稱 屬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係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法 第 2 條 規 定 如 下 : 1.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2. 出 生 於 父 或 母 死 亡 後, 其 父 或 母 死 亡 時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3.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父 母 均 無 可 考, 或 均 無 國 籍 者 4. 歸 化 者 - 5 -
6 (2) 學 歷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高 中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網 站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者 需 具 國 外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碩 士 班 者 需 具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需 具 碩 士 畢 業 學 歷 ; 或 具 有 與 我 國 學 制 相 當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3) 中 文 能 力 Ⅱ.4. 申 請 步 驟 各 系 所 規 定 不 同,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第 7 至 17 頁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1. 線 上 申 請 2. 自 系 統 列 印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3. 準 備 應 繳 文 件 4. 親 送 或 郵 寄 應 繳 文 件 (1) 一 律 線 上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請 至 本 校 英 文 網 頁 Admission & Aids Online Application System Dgree Students System 點 選 連 結,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2 頁 (2) 申 請 繳 交 文 件 項 次 文 件 說 明 1 入 學 申 請 表 線 上 申 請 後 套 印, 請 粘 貼 近 期 2 吋 脫 帽 照 片 2 具 結 書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線 上 申 請 後 會 自 動 帶 出 3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可 為 護 照 影 本 本 校 得 視 個 案 情 況 要 求 申 請 者 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7 讀 書 計 畫 8 推 薦 信 需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時 請 繳 交 由 學 校 出 具 的 預 計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由 金 融 機 構 密 封 逕 寄 本 校 可 為 近 3 個 月 內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獎 學 金 證 明 文 件 存 款 證 明 非 申 請 人 本 人 帳 戶, 需 附 上 資 助 者 親 筆 聲 明 信, 敘 明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並 保 證 負 擔 申 請 人 在 臺 就 學 所 有 費 用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格 式 和 字 數 不 限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請 載 明 申 請 動 機 和 學 習 的 計 畫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至 少 2 封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撰 寫 人 應 為 申 請 人 之 老 師 或 雇 主 9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系 所 要 求 之 中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7-17 頁 10 系 所 指 定 文 件 申 請 系 所 要 求 之 額 外 審 查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7-17 頁 11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人 自 行 斟 酌 檢 附 資 料 - 6 -
7 (3) 系 所 其 他 招 生 規 定 ( 系 所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法 學 組 6 司 法 組 6 財 經 法 組 6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自 傳 (1,400 字 以 上 )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或 新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2. 申 請 時 須 事 先 選 定 組 別 ( 法 學 組 司 法 組 財 經 法 組,3 擇 1), 錄 取 後 入 學 即 不 得 變 更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法 理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 共 6 名 共 1 名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自 傳 (1,400 字 以 上 ) 2. 中 文 研 究 計 畫 (5000 字 以 上, 並 請 於 研 究 計 畫 封 面 填 寫 欲 就 讀 之 組 別, 未 填 寫 者 本 系 不 受 理 申 請 )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1. 中 文 自 傳 (2,000 字 以 上 ) 2. 大 學 暨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中 文 研 究 計 畫 (8,000 字 以 上, 並 請 於 研 究 計 畫 封 面 填 寫 欲 就 讀 之 組 別, 未 填 寫 者 本 系 不 受 理 申 請 ) 4. 碩 士 論 文 5.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需 具 備 法 學 學 士 或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 法 律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由 本 系 實 質 審 查 認 定 之 2.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或 新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時 須 事 先 依 專 攻 領 域 選 定 組 別 ( 法 理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5 擇 1), 以 便 審 查 惟 本 組 有 權 依 申 請 資 料 決 定 最 終 錄 取 組 別, 錄 取 後 不 得 變 更 1. 需 具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 法 律 學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由 本 系 實 質 審 查 認 定 之 2.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級 或 新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時 須 事 先 依 專 攻 領 域 選 定 組 別 (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4 擇 1), 以 便 審 查 惟 本 組 有 權 依 申 請 資 料 決 定 最 終 錄 取 組 別, 錄 取 後 不 得 變 更 網 址 : 電 話 : #67668( 學 士 班 ) #67667( 碩 博 士 班 )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學 士 班 ) [email protected]( 碩 博 士 班 )
8 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556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所 交 成 績 單 上 需 註 明 有 GPA 成 績 3. 中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2. 所 交 成 績 單 上 需 註 明 有 GPA 成 績 3.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4. 中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以 上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以 上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857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2. 自 傳 3. 研 究 計 畫 4.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以 上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6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會 計 學 系 學 士 班 10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655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 8 -
9 統 計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597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1.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10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6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894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自 傳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其 它 與 上 述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533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聽 力 通 過 第 4 級 以 上, 閱 讀 通 過 第 3 級 以 上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 9 -
10 財 務 金 融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全 英 語 授 課 ) 碩 士 班 20 資 料 審 查 1. 英 文 自 傳 ( 包 含 家 庭 背 景 求 學 歷 程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自 我 期 許 申 請 動 機 等 ) 2.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66310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學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5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7 級 或 其 它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中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及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5.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5 級 1.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中 英 文 讀 書 計 畫 及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或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 含 作 品 ) 5.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7 級 或 其 它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1 財 政 學 系 學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384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4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4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學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相 關 作 品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相 關 作 品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等 級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之 證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或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 含 作 品 ) 明 文 件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2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研 究 計 畫 2. 相 關 研 究 或 著 作 3. 學 習 成 績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1. 研 究 計 畫 2. 相 關 研 究 或 著 作 3. 學 習 成 績 網 址 : 電 話 : #67364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博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 內 應 說 明 求 學 歷 程 到 本 所 研 讀 之 動 機 目 的 )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如 著 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獎 學 金 獎 章 獎 狀 等 ) 網 址 : 電 話 : #67340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城 市 治 理 英 語 學 位 學 程 ( 全 英 語 授 課 ) 碩 士 班 20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360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TOEFL/IELTS 或 其 他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 英 語 非 母 語 者 須 提 供 ) 2. 推 薦 信 3 封 3.GRE 成 績 證 明, 選 擇 性 提 供 入 學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本 學 程 可 要 求 學 生 修 習 英 語 寫 作 能 力 課 程, 且 不 包 含 在 畢 業 學 分 內
13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經 濟 學 系 學 士 班 4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3.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或 其 他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其 他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 研 究 計 畫 博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3.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4 級 網 址 : 電 話 : #67160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自 傳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046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包 含 家 庭 背 景 求 學 歷 程 大 學 以 來 知 識 成 長 過 程 申 請 動 機 及 自 我 期 望, 並 自 述 英 文 學 術 閱 讀 速 度 2. 相 關 著 作 或 研 究 1.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之 證 明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2. 讀 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4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學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3 資 料 審 查 1.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 中 文 或 英 文 留 學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67012( 學 士 班 ) #67013( 碩 士 班 )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學 士 班 ) [email protected]( 碩 士 班 ) 1. 曾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活 動 2.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1. 具 有 社 會 工 作 或 社 會 福 利 背 景 2.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人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學 士 班 4 資 料 審 查 碩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706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3.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2. 研 究 計 畫 ( 含 研 究 主 題 方 法 及 基 本 內 涵 說 明 )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以 中 國 文 哲 為 範 圍 撰 寫 3000 字 以 上 之 心 得 論 文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1. 合 格 錄 取 者 如 非 主 修 或 輔 修 中 文 系, 入 學 後 需 補 修 本 系 規 定 學 士 班 輔 系 生 修 習 之 學 分 專 業 基 礎 科 目 需 加 強 者, 本 系 得 要 求 其 先 行 修 習 部 分 課 程 2.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5 歷 史 學 系 學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2.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3 級 或 通 過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3 等 級 或 曾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等 可 展 現 其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網 址 : 電 話 : #66808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學 士 班 2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607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需 達 TOEFL 舊 制 550 ( 含 ) 以 上 CBT213( 含 ) 以 上 ibt80 分 ( 含 ) 以 上 ( 級 別 79 級 ) 以 上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1.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時 須 具 備 有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第 5 級 或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第 5 級 證 明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6803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研 究 計 畫 3.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4.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5. 其 他 與 本 所 研 究 領 域 之 研 究 或 表 現 之 相 關 文 件 註 : 以 上 文 件 請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呈 現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Band B 進 階 級
16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博 士 班 4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ntpu.edu.tw/college/e6/ 電 話 : #67221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 份 2.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一 份 3.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1 份 4. 碩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論 文 一 式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以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送 審 ) 5. 推 薦 函 2 封 ( 含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專 題 計 畫 報 告 學 術 論 文 等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67208 ~67210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研 究 計 畫 3.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網 址 : 電 話 :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研 究 計 畫 3. 相 關 學 術 論 著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17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5 資 料 審 查 2. 研 究 計 畫 3. 名 次 證 明 4. 英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非 英 語 國 家 申 請 人 ) 具 備 電 機 資 訊 背 景 之 學 士 學 位 網 址 : 電 話 : #66474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4) 寄 件 地 點 請 將 網 路 申 請 表 格 列 印 後 簽 名, 連 同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於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郵 寄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臺 灣 時 間 ), 始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逾 期 繳 件 或 繳 件 不 完 整, 恕 不 予 受 理 臺 灣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申 請 2 個 系 所 ( 含 以 上 ) 者, 請 將 每 一 份 申 請 文 件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真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文 件 恕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文 件 一 經 繳 交, 恕 不 歸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Ⅱ.5.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預 定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英 文 網 頁 入 學 通 知 將 依 申 請 人 所 填 之 通 訊 地 址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前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信 將 郵 寄 至 您 線 上 申 請 時 所 填 的 寄 件 地 址, 請 確 保 所 填 的 寄 件 地 址 於 2016 年 9 月 12 日 前 有 效, 本 校 不 接 受 申 請 補 寄 或 改 寄 錄 取 通 知 錄 取 生 須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依 錄 取 通 知 信 內 所 附 之 入 學 或 不 入 學 確 認 回 條 之 指 示, 傳 真 電 郵 回 覆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或 不 回 覆 者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自 動 取 消 備 取 生 須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依 錄 取 通 知 信 內 所 附 之 願 列 備 取 或 不 願 列 備 取 確 認 回 條 之 指 示, 傳 真 電 郵 回 覆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或 不 回 覆 者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自 動 取 消
18 Ⅱ.6. 錄 取 者 驗 證 及 報 到 錄 取 生 請 依 入 學 許 可 上 所 載 之 指 定 時 間 至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且 未 事 先 告 知 本 校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證 件 : 1. 錄 取 通 知 2. 護 照 及 簽 證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各 1 份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4. 二 吋 個 人 照 片 2 張 5.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後,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繳 交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及 成 績 單 與 其 他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並 辦 理 報 到,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Ⅱ.7. 註 冊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年 為 限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入 學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詢 Ⅱ.8.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審 查 期 間 可 能 隨 時 以 電 子 郵 件 聯 繫 申 請 人, 請 務 必 隨 時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申 請 不 限 一 系 / 所 / 學 程, 但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務 必 自 行 注 意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系 所 的 各 項 規 定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臺 居 留 簽 證, 需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說 明 詳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不 合 報 考 資 格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註 冊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畢 業 證 書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後, 其 於 就 學 期 間 許 可 在 臺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戶 籍 遷 入 登 記 歸 化 或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喪 失 外 國 學 生 身 份, 應 予 退 學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違 反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需 由 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部 分 駐 外 館 處 受 理 簽 證 申 請 時 要 求 繳 交 華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擬 就 讀 中 文 授 課 之 系 所 學 程 ) 或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擬 就 讀 英 文 授 課 之 系 所 學 程 ) 相 關 簽 證 申 請 規 定, 請 逕 向 臺 灣 駐 外 館 處 查 詢
19 Ⅲ. 實 用 資 訊 本 校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及 住 宿 費 每 學 年 依 規 定 調 整, 以 下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收 費 以 2016 年 8 月 公 告 為 準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 Ⅲ.1. 學 雜 費 以 下 學 費 標 準 為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單 學 期 ( 一 學 年 有 2 學 期 ) 收 費 標 準,105 學 年 度 實 際 收 費 以 2016 年 8 月 本 校 公 告 為 準 學 制 別 項 目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52,668 46,091 45,691 每 一 學 分 費 1,960 學 雜 費 基 數 24,620 21,320 21,000 每 一 學 分 費 2,980 註 一 學 士 班 延 修 生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 含 九 學 分 ), 僅 收 取 學 分 費 ;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 含 十 學 分 ), 則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以 上 課 時 數 為 收 取 標 準 ( 例 如 : 所 修 課 程 為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2 小 時, 則 應 收 費 3,920 元, 學 分 數 仍 以 0 學 分 計 算 ) 註 二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須 收 取 學 雜 費 基 數 ( 至 其 畢 業 為 止 ) 及 學 分 費 ( 如 上 表 所 示 ); 學 分 費 以 上 課 時 數 為 收 取 標 準 ( 例 如 : 所 修 課 程 為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2 小 時, 則 應 收 費 5,960 元, 學 分 數 仍 以 0 學 分 計 算 ); 如 僅 修 習 撰 寫 學 位 論 文 ( 不 計 學 分 數 ) 者, 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但 不 收 取 學 分 費 註 三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學 生, 依 本 校 本 國 生 收 費 基 準 註 四 學 士 班 學 生 語 言 實 習 費 : 凡 修 習 英 語 聽 講 課 程,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學 生 收 取 1,440 元, 其 餘 各 系 學 生 收 取 1,060 元 註 五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 學 士 班 大 一 新 生 每 學 期 收 取 2,340 元, 碩 博 士 班 研 一 新 生 每 學 期 收 取 1,900 元 ( 電 腦 資 源 使 用 費 僅 於 入 學 第 一 年 收 取 該 費 用 ) Ⅲ.2. 宿 舍 申 請 獲 入 學 許 可 之 外 國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本 校 宿 舍, 請 依 入 學 許 可 上 所 載 時 間 向 本 校 學 務 處 住 宿 輔 導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外 國 學 生 入 住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住 宿 輔 導 與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費 用 預 估 如 下 表, 實 際 住 宿 費 請 於 申 請 宿 舍 前 向 本 校 學 務 處 住 宿 輔 導 組 洽 詢 為 準
20 舍 別 每 人 每 學 期 住 宿 費 寒 假 暑 假 三 峽 校 區 曉 日 樓 3-4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繁 星 樓 2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皓 月 樓 3-4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20,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24,000 元 6,000 元 12,000 元 20,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4 人 雅 房 / 有 冷 氣 8,650 元 2,163 元 4,325 元 7 人 套 房 / 無 冷 氣 6,200 元 1,550 元 3,100 元 臺 北 校 區 6 人 套 房 / 有 冷 氣 9,200 元 2,300 元 4,600 元 6 人 雅 房 / 有 冷 氣 9,000 元 2,250 元 4,500 元 6 人 雅 房 / 無 冷 氣 6,000 元 1,500 元 3,000 元 註 一 保 證 金 1000 元 於 第 一 次 辦 理 入 住 宿 舍 時 繳 交 ; 完 成 退 宿 流 程 後, 將 逕 退 款 至 個 人 帳 戶 註 二 電 費 另 計 註 三 宿 網 費 另 計, 三 峽 校 區 每 學 期 300 元 ; 臺 北 校 區 每 年 3800 元 註 四 宿 舍 環 境 請 參 考 本 校 學 務 處 住 宿 輔 導 組 網 頁 註 五 學 校 不 會 替 學 生 安 排 校 外 住 宿, 但 將 定 期 舉 辦 租 屋 博 覽 會, 並 有 建 置 校 區 租 屋 資 訊 網 站, 提 供 租 屋 訊 息 Ⅲ.3. 獎 助 學 金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受 理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普 通 獎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可 至 本 校 學 務 處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輔 導 組 網 頁 查 詢 外 國 學 生 可 申 請 由 政 府 提 供 之 臺 灣 獎 學 金, 該 獎 學 金 如 欲 申 請 先 修 習 華 語 文 一 年 者, 需 同 時 申 請 攻 讀 學 位, 詳 情 可 參 考 本 校 另 有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TA 助 學 金 各 系 所 獎 學 金 等 可 供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21 Ⅲ.4. 相 關 單 位 單 位 綜 合 業 務 組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業 務 國 際 事 務 處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錄 取 後, 入 學 前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與 協 助 輔 導 註 冊 組 負 責 學 生 學 籍 業 務 如 註 冊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休 學 等 課 務 組 負 責 課 程 安 排 學 生 選 課 等 事 宜 住 宿 輔 導 組 負 責 學 生 宿 舍 分 配 及 安 排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輔 導 組 負 責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簽 證 生 活 輔 導 獎 學 金 等 事 宜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負 責 簽 證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提 供 在 臺 外 國 人 所 須 各 項 資 訊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提 供 留 學 臺 灣 之 各 項 資 訊 國 家 華 語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規 劃 辦 理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聯 絡 方 式 TEL: FAX: TEL: FAX: TEL ,66103,66107,66106,66254 FAX: TEL: ,66110,66114,66115,66117 FAX: TEL: FAX: TEL: FAX: TEL: FAX: TEL: TEL: FAX: TEL: FAX:
22 Ⅳ.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註 冊 說 明 為 正 確 使 用 網 路 申 請 系 統, 請 詳 細 閱 讀 下 列 說 明, 如 仍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來 信 至 詢 問 Ⅳ.1.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需 設 定 一 組 帳 號 密 碼 始 得 申 請 Ⅳ.2.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點 選 SING UP
23 Ⅳ.3. 以 設 定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系 統 Ⅳ.4. 登 入 系 統 後, 先 閱 讀 簡 章, 再 填 寫 申 請 資 料
24 Ⅳ.5. 依 要 求 欄 位 順 序 填 寫 申 請 資 料 Ⅳ.6. 檢 視 所 填 資 料, 並 按 送 出 Confirm
25 Ⅳ.7. 列 印 表 件, 連 同 準 備 之 文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26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具 結 書 Appendix: Decla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NTPU 一 本 人 保 證 具 有 外 國 國 籍,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或 自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時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且 至 申 請 時 ( 計 算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不 含 港 澳 及 大 陸 地 區 )6 年 以 上 I, the undersigned applicant, guarantee that I have foreign nationality, continuously reside overseas (excluding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Macau ) for more than 6 consecutive years prior to August 1, 2016, and have never hel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Taiwan since birth or have ceased to posses the nationality of R.O.C. for at least 8 years since the date on which a revocation was issued from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up to August 1, 二 本 人 保 證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份 在 臺 就 學, 且 105 學 年 度 未 曾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I, guarantee that I have never study in Taiwan under the status of an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which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tion Regulations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to Study in Taiwan. And have not been accepted for 2016 admission placement by University Entrance Committee for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三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學 歷 護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之 正 本 及 其 影 本 )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之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All the documents provided (including diploma, passport,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original or duplicated) are valid. Should any documents provided be invalid or false, my admission to NTPU will be denied, and no transcript or diploma will be issued. 四 本 人 申 請 時 所 持 之 學 歷 身 份 證 件, 在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國 家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取 得, 且 所 持 有 之 學 歷 身 份 證 件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之 各 級 合 法 學 校 授 予 之 相 當 學 位,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The diploma granted by the education institute I last attended is valid and has been awarded legally in the country where I graduated. The certificate is comparable to that which is awarded by the certified schools in Taiwan. If there is any cheating, violation, or forged documents, my admission will be refused, my student status revoked, and no transcript or diploma will be issued. 五 本 人 未 曾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各 級 學 校 修 讀 前 一 學 程 肄 業, 或 曾 因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退 學 如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I have no completion of the course of study at a school in Taiwan before this application, and do not withdraw or am expelled from school in Taiwan due to misbehavior, unacceptable academic performance or conviction of a penal crime. Should I breach any of the regulations, I will be denied admission and deprived of the registered student status. 六 上 述 所 陳 之 任 何 事 項 均 同 意 授 權 貴 校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之 情 事, 於 入 學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人 願 接 受 貴 校 註 銷 學 籍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I authorize NTPU to check on all of the above information. The information above is subject to further verification. If any of it is found to be false after my admission to NTPU, I have no objection to be deprived of the registered student status. 具 結 人 簽 名 Applicant Signature: 具 結 日 期 Date:
99學年度第1學期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簡 章 申 請 作 業 期 程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9/3-10/31 網 路 申 請 與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2015 11/1-11/30 系 所 審 查 12/2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2/4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2016 2/15-2/16 錄 取 生 報 到 本 簡 章 中 英 文 版 本 敘 述 如 有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1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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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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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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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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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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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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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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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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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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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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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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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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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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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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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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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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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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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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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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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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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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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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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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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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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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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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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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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東 亞 語 文 專 業 學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二 目 的 : 配 合 南 部 產 業 的 發 展, 特 別 開 放 語 文 專 業 修 習 課 程,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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