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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纪 党 规 印 我 心 全 省 党 员 学 习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和 党 纪 处 分 条 例 知 识 竞 赛 试 题 主 办 单 位 : 中 共 四 川 省 纪 委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宣 传 部 编 者 按 新 修 订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准 则 )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将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为 推 动 准 则 条 例 的 学 习 宣 传 贯 彻, 按 照 省 委 总 体 部 署, 省 纪 委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委 宣 传 部 决 定 在 全 省 开 展 党 员 学 习 准 则 条 例 知 识 竞 赛 活 动, 请 全 省 各 级 党 组 织 组 织 党 员 尤 其 是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认 真 答 题 答 题 说 明 1. 本 次 竞 赛 试 题 共 100 题, 请 直 接 在 每 题 后 作 答 2 参 赛 者 须 在 试 题 上 方 填 写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3 党 员 答 题 完 成 后, 请 将 试 题 交 由 组 织 关 系 所 在 的 党 支 部 保 存 备 查 4 本 试 题 在 省 市 级 报 纸 刊 登, 同 时 在 省 市 县 各 网 站 刊 载, 各 级 党 组 织 或 党 员 可 根 据 需 要 下 载 打 印 复 印 或 翻 印 一 单 项 选 择 1.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的 施 行 日 期 为 A 2015 年 10 月 12 日 B 2015 年 10 月 18 日 C 2016 年 1 月 1 日 2.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对 全 体 党 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提 出 了 的 总 要 求 A 三 个 必 须 B 四 个 必 须 C 五 个 必 须 3.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对 全 体 党 员 提 出 了 条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A 3 B 4 C 5 4.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要 求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修 身, A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B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C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5.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要 求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用 权, A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B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C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6.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要 求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A 廉 洁 用 权 B 廉 洁 从 政 C 廉 洁 修 身 7.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要 求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A 廉 洁 齐 家 B 廉 洁 修 身 C 廉 洁 用 权 8.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分 为 两 部 分 : 一 是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 二 是 A 领 导 廉 洁 从 政 规 范 B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C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9.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印 发 日 期 为 A 2015 年 10 月 12 日 B 2015 年 10 月 18 日 C 2016 年 1 月 1 日 10. 是 最 根 本 的 党 内 法 规, 是 管 党 治 党 的 总 规 矩 A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B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C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11. 对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必 须 严 肃 执 行 纪 律, 党 内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不 受 纪 律 约 束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A 公 平 B 公 正 C 公 开 1

12.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以 上 ( 含 留 党 察 看 ) 处 分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其 代 表 资 格 A 保 留 B 中 止 C 终 止 13. 党 员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A 一 年 B 一 年 半 C 二 年 14.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后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A 六 个 月 B 一 年 C 二 年 15. 党 员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其 党 内 职 务 A 自 然 撤 销 B 暂 时 保 留 C 视 情 况 而 定 16. 故 意 违 纪 受 处 分 后 又 因 故 意 违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应 当 处 分 A 加 重?B 从 重? C 从 重 或 加 重 17. 党 员 违 纪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后, 又 被 发 现 其 受 处 分 前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应 当 处 分 A 从 重 B 不 变 C 加 重 18. 一 人 有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的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A 合 并 处 理 B 分 别 处 理 C 并 案 处 理 19. 一 个 违 纪 行 为 同 时 触 犯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两 个 以 上 ( 含 两 个 ) 条 款 的, 依 照 的 条 款 定 性 处 理 A 处 分 较 重 B 处 分 较 轻 C 自 由 裁 量 20.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情 节 较 轻, A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B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C 可 以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党 组 织 应 当 对 其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延 长 预 备 期 21.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影 响 党 的 形 象,, 应 当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A 损 害 党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B 影 响 国 家 利 益 的 C 影 响 人 民 利 益 的 22. 党 员 受 到 党 纪 追 究,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纪 律 处 分 的, 应 当 向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A 提 出 建 议 B 下 达 命 令 C 作 出 指 示 23. 党 员 被 依 法 逮 捕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其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等 党 员 权 利 A 中 止 B 终 止 C 保 留 24. 党 员 或 者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应 当 负 A 直 接 责 任 B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C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25.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直 接 主 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应 当 负 A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B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C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26.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应 管 的 工 作 或 者 参 与 决 定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2

责,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次 要 领 导 责 任 的, 应 当 负 A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B 直 接 责 任 C 次 要 领 导 责 任 27. 计 算 经 济 损 失 主 要 计 算 经 济 损 失 A 直 接 B 间 接 C 所 有 28. 对 于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应 当 收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A 经 济 利 益 B 政 治 利 益 C 其 他 利 益 29.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应 当 在 内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A 一 个 月 B 二 个 月 C 六 个 月 30. 组 织 参 加 旨 在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或 者 敌 视 政 府 等 组 织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处 分 A 开 除 党 籍 B 留 党 察 看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31. 在 党 内 组 织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组 织 其 他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违 反 了 党 的 A 政 治 纪 律 B 组 织 纪 律 C 工 作 纪 律 32. 组 织 参 加 组 织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A 会 道 门 或 者 邪 教 B 老 乡 会 C 校 友 会 33. 在 国 ( 境 ) 外 外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申 请 政 治 避 难, 或 者 违 纪 后 逃 往 国 ( 境 ) 外 外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的, 给 予 处 分 A 留 党 察 看 B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C 开 除 党 籍 34.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违 反 了 党 的 A 政 治 纪 律 B 组 织 纪 律 C 廉 洁 纪 律 35.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定, 或 者 违 反,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A 议 事 规 则 B 行 政 监 察 法 C 行 政 诉 讼 法 36. 下 级 党 组 织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上 级 党 组 织 决 定, 违 反 了 党 的 A 政 治 纪 律 B 组 织 纪 律 C 工 作 纪 律 37. 驻 外 机 构 或 者 临 时 出 国 ( 境 ) 团 ( 组 ) 中 的 党 员, 脱 离 组 织 出 走 时 间 不 满 又 自 动 回 归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 C 一 年 38.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的 分 配 调 动 交 流 等 决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处 分 A 开 除 党 籍 B 留 党 察 看 C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39. 驻 外 机 构 或 者 临 时 出 国 ( 境 ) 团 ( 组 ) 中 的 党 员 擅 自 脱 离 组 织, 或 者 从 事 等 工 作 的 党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同 国 ( 境 ) 外 机 构 人 员 联 系 和 交 往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A 外 事 机 要 军 事 B 经 济 学 术 机 要 C 学 术 外 事 军 事 40.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占 用 公 物 归 个 人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A 三 个 月 B 六 个 月 C 一 年 41. 在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中, 借 机 敛 财 或 者 有 其 他 侵 犯 国 家 集 体 和 人 民 利 益 行 为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A 加 重 B 从 重 C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3

42. 克 扣 群 众 财 物,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拖 欠 群 众 钱 款, 违 反 了 党 的 A 工 作 纪 律 B 组 织 纪 律 C 群 众 纪 律 43. 严 重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家 庭 美 德, 违 反 了 党 的 A 生 活 纪 律 B 组 织 纪 律 C 群 众 纪 律 二 多 项 选 择 44.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有 A 坚 持 公 私 分 明, 先 公 后 私, 克 己 奉 公 B 坚 持 崇 廉 拒 腐, 清 白 做 人, 干 净 做 事 C 坚 持 尚 俭 戒 奢, 艰 苦 朴 素, 勤 俭 节 约 D 坚 持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后, 甘 于 奉 献 45.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有 A 廉 洁 从 政,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B 廉 洁 用 权,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C 廉 洁 修 身,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D 廉 洁 齐 家,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46.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等, 违 反 了 党 的 廉 洁 纪 律 A 礼 品 B 礼 金 C 消 费 卡 D 公 务 卡 47. 党 员 干 部 的 不 实 际 工 作 而 获 取 薪 酬 或 者 虽 实 际 工 作 但 领 取 明 显 超 出 同 职 级 标 准 薪 酬, 党 员 干 部 知 情 未 予 纠 正 的,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A 配 偶 B 同 事 C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D 父 母 48.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的 原 则 有 :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 党 纪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A 实 事 求 是 B 民 主 集 中 制 C 惩 前 毖 后 治 病 救 人 D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49.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有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A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B 留 党 察 看 C 开 除 党 籍 D 开 除 公 职 50. 对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的 纪 律 处 理 措 施 有 : A 改 组 B 解 散 C 撤 销 D 警 告 51.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分 的 情 形 有 : 主 动 交 代 本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的 ; A 检 举 同 案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法 律 追 究 的 问 题,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B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C 主 动 上 交 违 纪 所 得 的 D 有 其 他 立 功 表 现 的 52. 根 据 案 件 的 特 殊 情 况,, 对 违 纪 党 员 也 可 以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外 减 轻 处 分 A 由 中 央 纪 委 决 定 B 或 者 经 省 ( 部 ) 级 纪 委 ( 不 含 副 省 级 市 纪 委 ) 决 定 并 呈 报 中 央 纪 委 批 准 C 由 党 委 决 定 D 或 者 经 纪 委 决 定 并 呈 报 党 委 批 准 5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A 在 纪 律 集 中 整 饬 过 程 中, 不 收 敛 不 收 手 的 B 强 迫 唆 使 他 人 违 纪 的 C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销 毁 转 移 隐 匿 证 据 的 D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54. 党 员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没 有 A 表 决 权 B 选 举 权 C 被 选 举 权 D 知 情 权 55.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分 为 A 留 党 察 看 半 年 B 留 党 察 看 一 年 C 留 党 察 看 二 年 D 留 党 察 看 三 年 三 判 断 题 56.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是 党 执 政 以 来 第 一 部 坚 持 正 面 倡 导 面 向 全 体 党 员 的 规 范 全 党 廉 洁 自 律 工 作 的 重 要 基 础 性 法 规 4

57.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规 定 了 8 个 禁 止 52 个 不 准 58.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仅 适 用 于 违 犯 党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追 究 的 党 员 59.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是 指 撤 销 受 处 分 党 员 由 党 内 选 举 或 者 组 织 任 命 的 党 内 职 务 60.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五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61.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贪 污 贿 赂 失 职 渎 职 等 刑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2.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刑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虽 不 涉 及 犯 罪 但 须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应 当 视 具 体 情 节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3.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丧 失 党 员 条 件, 严 重 败 坏 党 的 形 象,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4. 党 员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并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应 当 免 予 处 分 65. 党 组 织 作 出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后, 司 法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等 依 法 改 变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决 定 等, 对 原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产 生 影 响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改 变 后 的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决 定 等 重 新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66. 执 行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或 者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将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作 出 或 者 批 准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报 告 67. 对 违 纪 党 员 免 予 党 纪 处 分, 应 当 作 出 书 面 结 论 68. 强 迫 唆 使 他 人 违 纪 的,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69. 对 违 纪 后 下 落 不 明 的 党 员, 下 落 不 明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作 出 决 定, 开 除 其 党 籍 70. 违 纪 党 员 在 党 组 织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前 死 亡 的, 不 再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71. 对 于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学 位 奖 励 资 格 等 其 他 利 益, 应 当 由 承 办 案 件 的 纪 检 机 关 或 者 由 其 上 级 纪 检 机 关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部 门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72.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 不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73. 在 党 内 搞 团 团 伙 伙 结 党 营 私 拉 帮 结 派 培 植 私 人 势 力 或 者 通 过 搞 利 益 交 换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 本, 违 反 了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74.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书 籍 讲 座 论 坛 报 告 会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妄 议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违 反 了 党 的 组 织 纪 律 75. 违 反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工 作 惯 例 等 党 的 规 矩,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76. 在 特 殊 时 期 或 者 紧 急 状 况 下,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77.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工 作 要 求, 向 组 织 请 示 报 告 重 大 问 题 重 要 事 项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78. 不 按 要 求 报 告 或 者 不 如 实 报 告 个 人 去 向,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79. 不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80.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投 票 选 举 活 动 中 违 背 组 织 原 则 搞 非 组 织 活 动, 组 织 怂 恿 诱 使 他 人 投 票 表 决 的, 违 反 了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81.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或 者 获 取 国 ( 境 ) 外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长 期 居 留 许 可 的,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82. 相 互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对 方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5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利 益 搞 权 权 交 易 的,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83. 向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赠 送 明 显 超 出 正 常 礼 尚 往 来 的 礼 品 礼 金 消 费 卡 等,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84.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宴 请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或 者 用 公 款 购 买 赠 送 发 放 礼 品,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85.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自 定 薪 酬 或 者 滥 发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等,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86. 搞 权 色 交 易 或 者 给 予 财 物 搞 钱 色 交 易 的, 违 反 了 党 的 生 活 纪 律 87.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党 务 政 务 厂 务 村 ( 居 ) 务 等, 侵 犯 群 众 知 情 权,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88. 党 组 织 不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或 者 履 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主 体 责 任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违 反 了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89.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干 预 和 插 手 司 法 活 动 执 纪 执 法 活 动, 向 有 关 地 方 或 者 部 门 打 招 呼 说 情,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对 司 法 活 动 执 纪 执 法 活 动 施 加 影 响,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90. 在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组 织 宣 传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以 及 机 关 工 作 等 其 他 工 作 中,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损 失 或 者 不 良 影 响 的, 应 当 视 具 体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91. 生 活 奢 靡 贪 图 享 乐 追 求 低 级 趣 味,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92. 利 用 职 权 教 养 关 系 从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相 类 似 关 系 与 他 人 发 生 性 关 系, 违 反 了 党 的 廉 洁 纪 律 93. 泄 露 扩 散 或 者 窃 取 党 组 织 关 于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纪 律 审 查 等 尚 未 公 开 事 项 或 者 其 他 应 当 保 密 的 内 容 的,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94. 驻 外 机 构 或 者 临 时 出 国 ( 境 ) 团 ( 组 ) 中 的 党 员, 触 犯 驻 在 国 家 地 区 的 法 律 法 令 或 者 不 尊 重 驻 在 国 家 地 区 的 宗 教 习 俗,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95. 与 他 人 发 生 不 正 当 性 关 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一 律 开 除 党 籍 96.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组 织 参 加 自 发 成 立 的 老 乡 会 校 友 会 战 友 会, 违 反 了 党 的 组 织 纪 律 97. 持 有 实 际 使 用 运 动 健 身 卡 会 所 和 俱 乐 部 会 员 卡 高 尔 夫 球 卡 等 各 种 消 费 卡, 违 反 了 党 的 廉 洁 纪 律 98.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违 反 了 党 的 生 活 纪 律 99. 党 员 干 部 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违 反 了 党 的 廉 洁 纪 律 100.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离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和 中 介 机 构 的 聘 任, 违 反 了 党 的 廉 洁 纪 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