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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International Tax Newsletter 2016 VOL.170 專 論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納 入 日 本 2016 年 度 稅 制 改 革 中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 鍾 佳 縈 協 理 國 際 近 期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4-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修 訂 印 發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的 通 知 韓 國 KR087 - 韓 國 2016 年 的 稅 法 改 革 以 色 列 IE013 - 以 色 列 降 低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烏 拉 圭 UY007- 烏 拉 圭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限 制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白 俄 羅 斯 BU005- 白 俄 羅 斯 修 改 部 分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英 國 UK049- 英 國 草 擬 將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納 入 2016 年 財 政 法 案 研 討 會 相 關 報 導 跨 國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BEPS 稅 務 變 革 在 不 同 面 向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好 書 報 報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網 址 :http://www.pwc.tw/zh/beps/index.jhtml 1

專 論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納 入 日 本 2016 年 度 稅 制 改 革 中 摘 要 日 本 內 閣 於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核 准 2016 年 度 稅 制 改 革 提 案 (2016 Tax Reform), 提 案 內 容 係 以 2015 年 10 月 OECD 及 G20 發 布 之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 行 動 計 畫 中 的 第 13 號 (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及 國 別 報 告 指 導 原 則 最 終 版 ) 做 為 修 正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的 基 礎 這 次 的 修 正 內 容 除 了 要 求 跨 國 集 團 最 終 母 公 司 必 須 準 備 及 申 報 企 業 主 檔 (Master File) 及 國 別 報 告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也 同 時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避 風 港 時 必 須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內 容 規 範 於 日 本 租 稅 特 別 措 施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2-10(1) 條, 該 條 文 在 本 修 正 案 中 將 有 所 增 修 修 正 案 之 生 效 時 間 與 對 於 日 本 當 地 營 利 企 業 的 影 響 及 衍 生 議 題 將 於 本 文 中 進 一 步 敘 明 說 明 ( 一 )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2016 Tax Reform 中 規 範 企 業 主 檔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之 準 備, 以 及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與 國 別 報 告 之 申 報, 該 等 架 構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中 之 三 層 結 構 文 檔 體 系 一 致 企 業 主 檔 和 國 別 報 告 為 新 增 項 目, 而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與 現 行 日 本 租 稅 特 別 措 施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規 範 的 文 件 要 求 相 似, 細 節 請 詳 下 述, 惟 仍 有 部 分 未 明 者 可 望 於 日 後 藉 相 關 細 則 或 準 則 釐 清 企 業 主 檔 (Master File) 企 業 主 檔 旨 在 作 為 提 供 各 國 稅 務 機 關 跨 國 企 業 營 運 概 述, 並 供 其 評 估 移 轉 訂 價 重 大 風 險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中 表 達 企 業 主 檔 應 包 含 跨 國 企 業 全 球 營 運 性 質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以 及 全 球 利 潤 配 置 及 經 濟 活 動 ; 惟 企 業 主 檔 目 的 係 跨 國 企 業 移 轉 訂 價 實 務 概 要 的 提 供, 而 非 詳 細 資 訊 的 揭 露 當 跨 國 企 業 年 度 集 團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1,000 億 日 圓 時, 納 稅 義 務 人 滿 足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者 需 於 下 一 年 度 進 行 資 料 提 交 與 申 報, 該 資 料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一 致 2

a.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 b.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境 外 而 於 日 本 境 內 設 有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惟 (b) 之 資 訊 提 交 有 別 於 國 別 報 告, 並 不 依 據 租 稅 協 定 中 的 資 訊 交 換 進 行 新 規 定 將 於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企 業 主 檔 必 須 在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進 行 申 報 企 業 主 檔 可 以 日 文 或 英 文 準 備, 且 必 須 採 用 電 子 申 報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表 示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應 依 據 各 租 稅 管 轄 區 的 當 地 稅 法 編 製, 並 詳 述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資 訊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中 的 資 料 被 視 為 企 業 主 檔 的 補 充, 目 的 為 協 助 納 稅 義 務 人 說 明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之 符 合 而 現 行 日 本 租 稅 特 別 措 施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已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的 內 容 大 致 相 符, 因 此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適 用 僅 有 部 分 內 容 需 透 過 法 令 進 一 步 釐 清 與 增 修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 起, 跨 國 企 業 ( 無 論 總 部 是 否 位 於 日 本 ) 位 於 日 本 的 營 利 事 業 均 需 就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推 行 較 企 業 主 檔 及 國 別 報 告 多 一 年 的 緩 衝 期, 主 係 因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同 期 文 檔 準 備 要 求 將 進 一 步 發 佈 當 年 度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金 額 大 於 50 億 日 圓 或 關 係 企 業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金 額 大 於 3 億 日 圓 時, 營 利 事 業 即 需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並 於 申 報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時 備 妥, 而 原 則 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的 申 報 時 間 係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日 後 三 個 月 但 受 限 於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準 備 係 自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日 開 始, 時 間 較 短, 稅 制 改 革 因 而 提 供 納 稅 義 務 人 額 外 一 年 的 時 間 進 行 在 稅 務 機 關 進 行 查 核 時,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的 遞 交 時 間 不 得 延 誤 ; 惟 同 期 文 檔 的 準 備 期 限 不 適 用 在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金 額 落 於 避 風 港 者 這 次 的 稅 制 改 革 同 時 定 義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遞 交 時 的 不 得 延 誤 期 限, 亦 即 當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避 風 港 時, 限 期 45 天 ; 而 落 於 避 風 港 者, 限 期 60 天 國 別 報 告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國 別 報 告 提 供 跨 國 企 業 所 營 國 家 之 各 租 稅 管 轄 區 稅 務 彙 整 資 料, 包 括 集 團 全 球 利 潤 配 置 所 得 稅 給 付 金 額, 以 及 與 地 域 性 經 濟 活 動 指 標 報 告 中 包 含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清 單, 以 及 各 關 係 企 業 主 要 營 運 內 容 日 本 的 國 別 報 告 格 式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附 錄 III 相 同, 且 須 以 英 文 準 備 3

需 申 報 國 別 報 告 的 對 象 與 企 業 主 檔 相 同, 當 跨 國 企 業 年 度 集 團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1,000 億 日 圓 時, 納 稅 義 務 人 滿 足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者 需 於 下 一 年 度 進 行 資 料 提 交 與 申 報, 該 資 料 與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一 致 a.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 b. 跨 國 企 業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境 外 而 於 日 本 境 內 設 有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而 (b) 之 資 訊 提 交 係 依 據 租 稅 協 定 中 的 資 訊 交 換 進 行, 惟 若 租 稅 協 定 對 象 未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或 者 與 該 國 並 未 簽 訂 租 稅 協 定 時, 位 於 日 本 的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需 自 行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國 別 報 告 要 求 將 於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需 在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申 報, 且 必 須 採 用 電 子 申 報 ( 二 ) 罰 則 2016 Tax Reform 對 於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報 企 業 主 檔 或 是 國 別 報 告 訂 有 相 關 罰 則, 惟 細 節 將 於 之 後 的 細 節 或 準 則 中 敘 明 然 而 本 次 稅 制 改 革 並 未 就 未 依 規 定 準 備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者, 或 於 受 查 時 未 依 前 述 規 定 期 限 (45 天 或 60 天 ) 提 交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者 訂 定 罰 金 規 定, 但 強 調 若 未 在 限 期 內 提 交 文 件 者, 稅 務 機 關 將 可 能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presumed method) 或 是 非 公 開 樣 本 (secret comparables) 進 行 核 定 推 定 方 法 讓 稅 務 機 關 得 以 採 用 一 個 較 寬 鬆 的 標 準 評 估 可 比 較 性, 此 舉 預 計 將 使 核 定 值 大 幅 高 對 未 依 規 定 提 供 應 備 文 件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而 言, 稅 務 機 關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與 非 公 開 樣 本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罰 則 資 誠 觀 點 日 本 基 於 第 13 號 行 動 計 畫 建 構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要 求, 具 體 目 標 如 下 : 1. 確 保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訂 定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價 格 時 適 當 考 量 移 轉 訂 價 規 定 ; 與 2. 提 供 稅 務 機 關 執 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前 之 非 正 式 移 轉 訂 價 風 險 評 估 所 需 資 訊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係 用 以 敘 明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合 理 性 納 稅 義 務 人 若 能 依 照 規 定 準 備 文 件, 應 可 降 低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與 調 整 風 險 4

承 前 所 述, 跨 國 企 業 合 併 營 收 超 過 避 風 港 的 公 司 將 需 提 供 更 多 資 訊, 且 必 須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準 備 並 ( 或 ) 提 交 面 對 法 令 的 變 更, 公 司 應 及 早 開 始 文 件 的 準 備, 以 於 充 分 的 時 間 內 蒐 集 並 分 析 必 要 資 料, 製 作 符 合 規 定 之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再 者, 考 量 稅 制 改 革 中 增 訂 企 業 主 檔 與 國 別 報 告 的 要 求, 總 部 位 於 日 本 的 跨 國 企 業 尤 應 注 意 此 一 法 規 的 施 行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申 報 時 間 有 別 於 現 行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規 定, 現 行 法 令 下 並 未 規 範 申 報 期 限 納 稅 義 務 人 若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45 天 或 60 天 ) 提 交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稅 務 機 關 將 可 能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 或 採 用 非 公 開 樣 本 ) 現 行 法 規 中 並 未 定 義 不 得 延 誤, 稅 務 機 關 可 於 何 種 情 況 下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或 非 公 開 樣 本 的 時 機 未 明, 亦 使 稅 務 審 查 人 員 不 願 意 採 用 該 等 方 式 在 2016 Tax Reform 釐 清 文 據 提 交 時 間 下, 審 查 人 員 將 可 能 對 於 未 在 期 限 內 提 交 文 件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更 多 採 用 推 定 方 法 或 非 公 開 樣 本 儘 管 在 被 查 核 時 需 於 45 天 或 60 天 內 提 交 文 件 應 可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適 當 的 準 備 期 間, 但 是 為 同 時 提 供 稅 務 機 關 在 查 核 中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資 訊, 將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文 件 準 備 困 難 度 變 高 此 外, 在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將 難 以 就 文 件 中 的 不 尋 常 或 非 預 期 的 交 易 或 結 果 進 行 準 備 為 因 應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申 報 期 限 的 訂 定 以 及 相 關 查 核 時 的 要 求, 強 烈 建 議 各 跨 國 企 業 即 早 開 始 準 備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以 降 低 潛 在 的 稅 務 查 核 風 險 本 文 作 者 為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鍾 佳 縈 協 理 Tel: 02-2729-6207 Tel: 02-2729-6666 分 機 23612 Email:lily.Hsu@tw.pwc.com Email:chia-ying.chung@tw.pwc.com 5

本 期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4-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修 訂 印 發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的 通 知 按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對 國 家 需 重 點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減 按 15% 的 稅 率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考 慮 外 部 經 濟 因 素 及 中 央 政 策 目 標,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及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2016 年 1 月 2 日 聯 合 發 佈 了 新 修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 國 科 發 火 [2016]32 號 ; 簡 稱 32 號 文 ); 本 辦 法 前 身 與 相 關 工 作 指 引 1 在 2008 年 公 佈, 形 成 大 陸 對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及 稅 收 管 理 的 法 源 體 系 與 原 規 定 相 比, 重 要 變 化 如 下 : 調 整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的 認 定 條 件 ( 一 ) 對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硬 指 標 做 出 彈 性 調 整 新 法 要 求 企 業 從 事 研 發 和 相 關 技 術 創 新 活 動 的 科 技 人 員 佔 總 職 工 人 數 不 低 於 10%, 相 較 原 規 定 ( 分 別 有 較 高 門 檻 之 大 專 人 員 比 / 科 研 人 員 比 等 要 求 ), 排 除 了 學 歷 限 制 指 標 要 求 更 為 彈 性 寬 鬆 ( 二 ) 增 加 對 小 型 科 技 企 業 的 支 持 力 道 新 法 中, 年 營 收 小 於 人 民 幣 5,000 萬 元 企 業 欲 爭 取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者, 研 發 費 用 ( 佔 同 期 銷 售 收 入 總 額 ) 比 之 要 求 由 6% 降 至 5% ( 三 ) 對 關 鍵 技 術 產 權 要 求 趨 嚴 ( 排 除 獨 佔 性 授 權 方 式 取 得 ) 原 規 定 允 許 申 請 企 業 得 通 過 不 同 方 式 擁 有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包 括 透 過 五 年 以 上 獨 佔 許 可 方 式 取 得 ; 新 法 僅 允 許 企 業 透 過 自 主 研 發 受 贈 受 讓 併 購 等 方 式, 獲 得 對 其 主 要 產 品 ( 服 務 ) 在 技 術 上 發 揮 核 心 支 持 作 用 的 知 識 產 權 的 所 有 權 ( 四 ) 新 增 要 求 創 新 能 力 評 價 須 達 標 企 業 在 工 安 質 量 環 保 等 面 向 應 無 缺 失 等, 要 求 企 業 同 時 完 善 管 理 及 社 會 責 任 1 如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 國 科 發 火 [2008]172 號 )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工 作 指 引 ( 國 科 發 火 [2008]362 號 ) 等 6

管 理 體 系 變 革 主 要 目 標 在 於 簡 化 認 定 流 程 強 化 後 續 抽 查 及 重 點 檢 查 之 管 理 機 制 ; 具 體 調 整 包 括 : ( 一 ) 取 消 複 審 程 序 要 求 企 業 取 得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後, 每 年 自 行 網 上 填 報 年 度 發 展 情 況 報 表, 加 強 自 主 管 理 ( 二 ) 完 善 後 續 管 理 核 查 機 制 包 括 建 立 隨 機 抽 查 和 重 點 檢 查 機 制, 加 強 對 管 理 工 作 之 監 督 ( 三 ) 對 取 消 資 格 相 關 要 件 進 行 了 調 整 32 號 文 明 定 已 認 定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存 在 下 列 三 項 行 為 之 一 者, 由 認 定 機 構 取 消 其 資 格, 並 追 繳 有 關 行 為 之 日 所 屬 年 度 起 已 享 受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相 關 稅 收 優 惠 : 1. 申 請 認 定 過 程 中, 存 在 嚴 重 弄 虛 作 假 行 為 ; 2. 發 生 重 大 安 全 質 量 事 故 或 環 境 違 法 行 為 ; 3. 未 按 期 報 告 與 認 定 條 件 有 關 重 大 變 化 情 況, 或 累 計 兩 年 度 未 依 規 定 填 報 年 度 發 展 情 況 報 表 者 資 誠 觀 點 : 32 號 文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隨 同 32 號 文 出 台, 國 家 重 點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領 域 亦 相 應 進 行 了 調 整 ; 主 要 變 化 包 括 落 實 技 術 別 獎 勵 並 將 檢 驗 檢 測 認 證 與 標 準 服 務 文 創 產 業 支 撐 技 術 電 子 商 務 及 現 代 物 流 支 撐 技 術 等 納 入 獎 勵 技 術 領 域,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的 企 業 可 特 別 關 注 總 體 而 言, 本 次 修 法 大 致 朝 向 加 大 稅 收 支 持 力 道 簡 便 程 序 等 方 向 進 行 ; 集 團 企 業 一 方 面 可 檢 視 在 大 陸 關 係 企 業 是 否 有 較 佳 之 機 會 爭 取 適 用 相 關 優 惠, 另 一 方 面, 因 應 整 體 徵 管 體 系 的 調 整 趨 勢, 針 對 已 取 得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稅 收 優 惠 的 關 係 企 業 做 好 定 期 自 評 工 作 並 完 善 各 項 技 術 面 財 務 面 及 指 標 面 佐 證 資 訊 的 維 護 管 理 集 團 企 業 於 評 估 是 否 爭 取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稅 收 優 惠 時, 並 應 同 時 考 慮 對 集 團 轉 讓 定 價 主 張 7

整 體 交 易 模 式 之 潛 在 影 響 ( 例 如, 企 業 取 得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後, 稅 局 對 其 利 潤 水 平 預 期 也 較 高, 同 時 會 計 較 是 否 就 其 所 擁 有 之 關 鍵 技 術, 對 使 用 其 技 術 的 關 係 企 業 收 取 合 理 權 利 金 等 ), 方 制 定 相 關 決 策, 以 完 善 整 體 稅 務 治 理 工 作 韓 國 KR087 - 韓 國 2016 年 的 稅 法 改 革 韓 國 國 會 已 經 批 准 2016 年 的 稅 法 修 正 案, 其 中 對 進 入 韓 國 投 資 的 海 外 業 者, 修 法 之 後, 在 企 業 所 得 稅 方 面 的 主 要 影 響 包 括 : 減 少 虧 損 扣 抵 之 比 例 修 法 之 前, 營 業 虧 損 可 結 轉 10 年, 且 可 全 額 在 往 後 有 利 潤 的 年 度 扣 抵, 無 比 例 之 限 制 修 法 之 後, 在 有 利 潤 的 年 度, 虧 損 扣 抵 最 高 只 能 扣 抵 至 虧 損 的 80% 但 此 項 限 制, 排 除 中 小 型 企 業 之 適 用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之 提 供 修 法 之 後, 引 進 新 的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提 供 之 規 定 外 國 企 業 ( 及 在 韓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與 韓 國 企 業 相 同, 當 年 度 總 銷 售 超 過 1,000 億 韓 元, 及 與 跨 國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超 過 500 億 韓 元 者 每 年 在 報 稅 截 止 日 前, 須 提 交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所 提 之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須 包 含 企 業 主 檔 (Master File) 及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新 增 稅 額 抵 減 規 定 企 業 若 新 增 雇 用 年 輕 員 工 ( 年 齡 在 15 歲 至 29 歲 之 間 ), 可 享 500 萬 韓 元 ( 大 型 企 業 為 200 萬 韓 元 ) 的 稅 額 抵 減 資 誠 觀 點 : 韓 國 2016 年 的 稅 法 改 革, 主 要 目 的 在 刺 激 韓 國 經 濟 卻 也 帶 來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更 大 的 合 規 義 務 例 如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的 提 供 在 韓 國 運 營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應 評 估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提 供 所 帶 來 影 響, 適 時 做 出 營 運 架 構 之 調 整 以 色 列 IE013 - 以 色 列 降 低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以 色 列 國 會 於 2016 年 1 月 4 日, 通 過 所 得 稅 條 例 修 正 案 將 以 色 列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從 26.5% 降 低 為 25%, 並 追 溯 從 2016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生 效 適 用 對 於 非 曆 年 制 之 企 業, 亦 同 樣 適 用 從 26.5% 降 低 為 25% 之 規 定 資 誠 觀 點 : 8

在 以 色 列 營 運 之 跨 國 企 業, 應 評 估 此 項 降 稅 對 其 營 運 之 影 響, 以 增 進 其 業 務 之 發 展 烏 拉 圭 UY007- 烏 拉 圭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限 制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如 下 : 烏 拉 圭 政 府 最 近 通 過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適 用, 主 要 修 正 的 內 容, 包 括 擴 大 烏 拉 圭 來 源 收 入 (Uruguayan-source income) 的 定 義 明 確 規 定 費 用 支 出 須 具 備 適 當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提 出 正 式 發 票 ) 及 記 錄, 方 能 扣 除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以 前 年 度 稅 上 之 累 積 虧 損, 將 依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而 不 是 生 產 者 價 格 指 數 進 行 調 整 限 制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結 束 日 為 準, 未 來 年 度 通 貨 膨 脹 率 未 超 過 10 % 時, 企 業 於 計 算 企 業 所 得 稅 時, 將 禁 止 通 貨 膨 脹 之 調 整 資 誠 觀 點 : 跨 國 公 司 應 該 考 慮 這 些 稅 法 修 正 可 能 或 如 何 影 響 他 們 在 烏 拉 圭 的 投 資 或 活 動, 並 及 早 做 出 因 應 準 備 白 俄 羅 斯 BU005 - 白 俄 羅 斯 修 改 部 分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止, 白 俄 羅 斯 修 改 了 部 分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且 這 些 扣 繳 稅 基 修 改 已 經 被 納 入 到 白 俄 羅 斯 的 稅 法 裡 以 下 為 對 外 國 法 人 所 得 扣 繳 稅 基 的 修 正, 包 括 : 網 路 主 機 收 入 ( 包 括 : 綜 合 服 務 主 機 收 入 及 網 站 管 理 服 務 收 入 等 ) 從 用 戶 端, 和 在 特 殊 報 告 的 基 礎 上, 對 這 些 資 料 的 編 製 提 供 綜 合 資 料 處 理 服 務 的 收 入, 和 一 些 其 他 IT 類 型 的 收 入 以 下 幾 種 收 入 類 型, 排 除 在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之 外 : 提 供 關 於 旅 客 國 際 交 通 訂 票 住 宿 訂 房 等 服 務 的 收 入 提 供 知 識 庫 服 務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國 際 支 付 系 統 國 際 電 信 資 料 傳 輸 系 統 和 ( 或 ) 透 過 自 動 化 系 統, 進 行 支 付 的 收 入 資 誠 觀 點 : 在 白 俄 羅 斯 之 外 國 法 人 於 建 構 本 身 之 交 易 模 式 時, 應 考 量 此 項 所 得 稅 扣 繳 稅 基 之 改 變, 以 9

利 合 規 及 減 少 稅 務 風 險 英 國 UK049 - 英 國 草 擬 將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納 入 2016 年 財 政 法 英 國 在 2015 年 12 月 9 日 公 佈 列 入 2016 年 財 政 立 法 的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anti-hybrid rules) 草 案, 內 容 相 當 接 近 OECD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行 動 計 畫 2 建 議 (Action 2 recommendations) 為 了 幫 助 企 業 了 解 這 些 規 則 的 應 用 程 序, 英 國 皇 家 稅 務 與 海 關 總 署 從 BEPS 行 動 計 畫 2 選 擇 了 一 系 列 例 子 向 企 業 加 以 說 明, 以 利 立 法 之 進 行 資 誠 觀 點 : 目 前 英 國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規 則 尚 屬 草 案 階 段, 若 能 順 利 立 法, 計 畫 將 自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後 續 值 得 密 切 觀 察 而 跨 國 投 資 者, 應 及 早 審 視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之 稅 務 處 理 是 否 合 規, 並 及 早 因 應, 以 減 少 稅 務 風 險 10

研 討 會 相 關 報 導 跨 國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BEPS 稅 務 變 革 在 不 同 面 向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由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 辦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協 辦 之 跨 國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BEPS 稅 務 變 革 在 不 同 面 向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於 2016 年 2 月 23 日 假 臺 北 市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舉 行 本 次 研 討 會 特 別 邀 請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吳 自 心 署 長 蔡 碧 珍 副 署 長 光 寶 科 技 稅 務 與 投 資 管 理 部 鄭 興 華 資 深 處 長 及 中 國 大 陸 普 華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蔡 凌 江 合 夥 人 共 同 與 會 並 說 明 相 關 之 主 題 內 容 研 討 會 一 開 始 首 先 由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致 詞, 郭 營 運 長 指 出, 自 2013 年 7 月 OECD 發 表 關 於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 15 項 行 動 方 案 後, 歷 經 兩 年 多 的 時 間, 已 於 2015 年 10 月 完 成 所 有 15 項 行 動 方 案 內 容 本 所 也 自 2013 年 OECD 年 公 布 15 項 行 動 方 案 起, 即 密 切 注 意 其 後 續 相 關 之 發 展, 期 間 也 在 各 方 案 陸 續 出 爐 時, 舉 辦 各 項 研 討 會, 與 業 者 分 享 相 關 重 要 內 容 而 本 次 研 討 會 之 講 義 除 有 演 講 者 準 備 之 內 容 外, 更 針 對 已 完 成 的 15 項 行 動 方 案 精 心 彙 集 編 纂 成 一 本 精 華 手 冊, 供 業 者 可 隨 時 參 閱 另 外 本 次 研 討 會 特 別 邀 請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吳 自 心 署 長 及 蔡 碧 珍 副 署 長 分 享 政 府 目 前 相 關 之 立 法 方 向 與 進 度, 讓 業 者 注 意 後 續 可 能 之 發 展 吳 署 長 致 詞 時 亦 表 示,OECD 為 重 建 國 際 租 稅 秩 序, 依 BEPS 報 告 訂 定 了 15 項 行 動 方 案, 財 政 部 在 OECD 年 公 布 15 項 行 動 方 案 起 也 密 切 注 意 其 相 關 發 展 而 為 因 應 15 項 行 動 方 案 的 衝 擊, 五 區 國 稅 局 也 各 自 有 所 分 工,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加 以 研 究, 並 與 專 業 機 構 及 業 者 舉 行 多 次 座 談, 聽 取 專 業 機 構 及 業 者 意 見, 目 前 有 些 行 動 方 案 已 進 入 相 關 稅 法 檢 修 階 段, 而 檢 修 過 程 中 也 會 參 考 鄰 近 國 家 的 做 法, 以 利 完 善 相 關 法 規, 讓 企 業 能 有 所 遵 循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會 計 師 廖 烈 龍 於 研 討 會 中 指 出,BEPS 行 動 方 案 的 三 大 主 軸 : 包 括 調 節 各 國 間 對 稅 務 處 理 不 一 致 的 議 題 注 重 納 稅 義 務 人 營 運 實 質 的 議 題 及 強 化 稅 務 相 關 資 訊 透 明 度 的 議 題, 在 不 同 面 向 各 有 不 同 之 影 響, 包 括 控 股 架 構 無 形 資 產 營 運 模 式 常 設 機 構 資 訊 揭 露 等 其 中 在 無 形 資 產 安 排 方 面, 聚 焦 在 各 國 所 給 予 租 稅 優 惠, 未 來 將 以 研 發 活 動 作 為 實 質 的 證 明 而 不 要 求 與 研 發 相 關 實 質 活 動 產 生 聯 結 的 租 稅 優 惠 制 度, 在 2016 年 6 月 以 後 不 再 提 供 優 惠 予 新 申 請 人 ; 依 現 行 規 定 給 予 優 惠 者, 相 關 優 惠 應 於 2021 年 6 月 落 日 因 此, 廖 會 計 師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應 審 視 無 形 資 產 之 安 排, 以 IP 委 託 研 發 來 說, 未 來 須 以 執 行 研 發 活 動 及 承 擔 風 險 者, 才 能 主 張 享 有 最 大 利 益, 而 非 只 看 委 託 研 發 契 約, 就 可 主 張 委 託 者 可 享 有 最 大 利 益, 企 業 應 特 別 留 意 在 研 討 會 中,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徐 麗 珍 會 計 師 及 中 國 大 陸 普 華 永 道 11

(PwC China) 蔡 淩 江 合 夥 人 針 對 BEPS 時 期 的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準 備,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應 調 整 心 態 儘 早 檢 視 及 規 劃, 進 行 深 入 的 數 據 分 析 與 價 值 鏈 分 析 來 評 估 稅 務 風 險 點 之 所 在 及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案, 並 主 動 開 放 透 明 地 與 稅 務 機 關 溝 通, 積 極 面 對 未 來 移 轉 訂 價 相 關 資 料 揭 露 與 透 明 化 所 帶 來 的 機 會 與 挑 戰 ( 上 圖 左 起 : 徐 麗 珍 會 計 師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吳 自 心 署 長 蔡 凌 江 合 夥 人 廖 烈 龍 會 計 師 ) ( 下 圖 左 起 : 廖 烈 龍 會 計 師 蔡 凌 江 合 夥 人 鄭 興 華 資 深 處 長 蔡 碧 珍 副 署 長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 12

好 書 報 報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內 容 簡 介 租 稅 是 公 司 經 營 必 要 的 法 令 遵 循 成 本 之 一, 國 際 租 稅 更 是 企 業 經 營 全 球 化 過 程 中 無 可 迴 避 的 問 題 企 業 在 全 球 營 運 據 點 依 照 各 國 稅 務 法 令 盡 職 申 報 公 平 納 稅 不 僅 是 法 律 賦 予 的 義 務, 更 是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的 表 現 跨 國 企 業 在 全 球 各 地 營 運, 面 對 多 變 的 經 濟 環 境 及 租 稅 制 度, 需 要 有 一 套 嚴 謹 的 管 理 機 制,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稅 務 從 業 人 員 更 應 掌 握 隨 時 可 能 變 動 的 國 際 稅 務 議 題 與 其 趨 勢, 強 化 公 司 稅 務 治 理, 才 能 面 對 險 峻 的 經 營 及 稅 務 環 境 挑 戰, 進 而 創 造 企 業 價 值 本 書 綜 合 作 者 多 年 輔 導 跨 國 企 業 強 化 稅 務 治 理 的 實 務 經 驗, 從 企 業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關 注 的 稅 務 議 題 觀 點, 精 闢 介 紹 國 際 租 稅 重 要 觀 念 與 原 則, 並 佐 以 實 務 案 例 解 析, 期 能 從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層 面 的 觀 點, 協 助 跨 國 企 業 經 營 者 及 稅 務 從 業 人 員 了 解 跨 國 經 商 投 資 應 關 注 的 國 際 租 稅 議 題 書 名 :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總 編 輯 : 吳 德 豐 作 者 : 吳 德 豐 謝 淑 美 編 輯 委 員 會 成 員 : 郭 宗 銘 吳 偉 臺 徐 麗 珍 廖 烈 龍 段 士 良 吳 金 終 羅 沁 雯 曾 博 昇 鄭 昌 慧 出 版 者 : 財 團 法 人 資 誠 教 育 基 金 會 ISBN:978-986-91142-0-2 出 版 日 期 :2014 年 10 月 定 價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13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當 各 國 政 府 熱 烈 激 辯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相 關 議 題 的 熱 潮 已 達 到 最 高 峰, 同 時 知 名 跨 國 企 業 運 用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技 巧 避 稅 的 手 段 被 媒 體 披 露 後 廣 為 人 知,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OECD 啟 動 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行 動 計 劃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Action Plan) OECD 在 2013 年 7 月 發 布 了 BEPS 行 動 計 劃 報 告, 將 計 劃 性 的 全 面 梳 理 各 種 國 際 租 稅 缺 失 議 題 該 計 劃 共 有 15 項, 將 在 未 來 一 兩 年 全 部 發 佈 這 項 議 題 已 經 在 全 球 已 開 發 和 重 要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進 行 廣 泛 討 論,G20 各 國 領 袖 與 財 政 部 長 更 對 該 行 動 計 劃 做 出 背 書 可 以 預 期 各 國 的 稅 制 將 因 此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變 化, 因 此 也 勢 必 將 衝 擊 企 業 全 球 投 資 架 構 與 跨 境 交 易 的 佈 局, 對 台 商 和 外 商 都 將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為 了 協 助 客 戶 更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對 自 身 經 營 產 生 的 可 能 影 響, 且 幫 助 企 業 能 即 時 了 解 未 來 稅 制 改 革 可 能 的 趨 勢 以 提 早 因 應,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在 資 誠 官 網 上 新 增 加 了 一 個 專 題 探 討 專 頁, 收 錄 目 前 PwC Global 及 PwC Taiwan 對 此 議 題 的 重 要 觀 點, 以 文 字 評 議 和 影 音 播 放 的 多 元 方 式, 持 續 關 注 此 議 題 的 發 展 附 上 BEPS 專 題 探 討 網 頁 連 結 網 址, 與 您 分 享 此 一 線 上 資 源 http://www.pwc.tw/zh/beps/index.jhtml 若 希 望 深 入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或 有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歡 迎 與 以 下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人 員 聯 繫 :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Tel: 02-2729-6704 richard.watanabe@tw.pwc.com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02-2729-6217 elliot.liao@tw.pwc.com 謝 淑 美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02-2729-5809 elaine.hsieh@tw.pwc.com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02-2729-6207 lily.hsu@tw.pwc.co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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