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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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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预 算 的 严 肃 性 和 约 束 性, 合 理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和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是 指 根 据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是 学 校 事 业 和 各 项 工 作 目 标 的 反 映 学 校 实 行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包 括 日 常 运 行 经 费 预 算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基 本 建 设 预 算 等 第 三 条 学 校 预 算 由 预 算 收 入 和 预 算 支 出 组 成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总 原 则 预 算 收 入 坚 持 积 极 稳 妥, 预 算 支 出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勤 俭 节 约 量 力 而 行 讲 求 绩 效 在 支 出 预 算 总 额 中 保 留 有 适 当 比 例 ( 支 出 总 额 的 1-2%) 作 预 备 费, 用 于 解 决 当 年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不 可 预 见 性 开 支 第 四 条 学 校 预 算 分 为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预 算 和 校 内 预 算 全 校 各 部 门 收 入 和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及 校 内 审 定 的 预 算, 未 经 规 定 程 序,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第 五 条 预 算 年 度 采 用 公 历 年 度,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3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职 权 第 六 条 各 基 层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各 预 算 单 位 ) 是 学 校 的 预 算 责 任 主 体,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合 理 编 制 本 部 门 的 预 算 草 案, 以 及 涉 及 工 作 领 域 的 全 校 性 经 费 预 算 草 案,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计 财 处 汇 总,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预 算 ;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批 准 并 下 达 的 预 算 ; 对 本 单 位 ( 部 门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 定 期 向 本 部 门 教 职 工 或 教 代 会 通 报 预 算 批 复 和 执 行 情 况 并 对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和 效 益 性 负 责 第 七 条 计 财 处 是 负 责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预 算 单 位 的 预 算 草 案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财 力 状 况, 拟 定 预 算 建 议 方 案 ; 提 请 学 校 相 关 会 议 审 定 通 过 ; 负 责 下 达 经 批 准 的 预 算,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预 算 单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进 行 预 算 控 制 ; 定 期 向 校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编 制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第 八 条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党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按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行 使 预 算 管 理 职 能 第 九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负 责 审 查 预 算 草 案 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审 查 和 批 准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学 校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校 党 委 会 议 审 议 后, 报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条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涉 及 本 部 门 职 能 范 围 的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的 编 制 工 作, 并 指 导 项 目 执 行 4

第 三 章 预 算 收 支 范 围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预 算 由 校 级 预 算 和 各 预 算 单 位 预 算 组 成 第 十 二 条 校 级 预 算 收 入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第 十 三 条 校 级 预 算 支 出 由 校 级 基 本 支 出 和 校 级 项 目 支 出 组 成 校 级 基 本 支 出 包 括 全 校 性 在 职 人 员 经 费 离 退 休 经 费 奖 助 学 金 办 公 费 业 务 费 及 需 要 校 级 预 算 安 排 的 其 他 支 出 校 级 项 目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安 排 的 年 度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第 十 四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预 算 收 入 包 括 学 校 下 达 的 预 算 经 费 各 项 项 目 收 入 教 育 服 务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第 十 五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预 算 支 出 由 定 额 经 费 支 出 和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组 成 定 额 经 费 包 括 业 务 费 学 生 实 习 费 学 生 活 动 费 等 支 出 预 算 确 定 因 素 : 教 职 工 编 制 人 数 学 生 人 数 及 预 算 标 准 预 算 标 准 视 上 级 政 策 规 定 及 学 校 财 力 情 况 而 定 项 目 支 出 是 指 各 预 算 单 位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而 安 排 的 年 度 项 目 支 出 支 出 预 算 结 合 部 门 工 作 职 能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目 标 确 定, 充 分 体 现 事 权 与 财 权 的 责 任 关 系 5

第 四 章 预 算 编 制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预 算 按 照 上 下 结 合 分 级 编 制 逐 级 汇 总 的 编 制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计 财 处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和 未 来 三 年 滚 动 财 务 规 划 补 充 与 完 善 的 方 案, 布 置 预 算 编 制 任 务 第 十 八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提 出 本 单 位 的 下 一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草 案, 并 经 本 单 位 预 算 决 策 机 构 审 定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各 预 算 单 位 负 责 编 制 相 关 的 项 目 预 算 发 展 规 划 处 根 据 学 校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及 财 政 拨 款 计 划,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学 校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预 算 ; 科 研 处 根 据 学 校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学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 基 建 资 产 处 根 据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规 划 项 目 概 ( 预 ) 算 建 设 工 期 以 前 年 度 项 目 资 金 结 转 情 况,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第 二 十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并 将 经 本 单 位 审 定 后 的 预 算 方 案 报 送 计 财 处 第 二 十 一 条 计 财 处 对 各 预 算 单 位 报 送 的 预 算 方 案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经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校 领 导 审 核 报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预 算 安 排 意 见, 形 成 学 校 预 算 草 案,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6

第 二 十 二 条 计 财 处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预 算 和 学 校 审 批 的 校 内 预 算 方 案, 将 校 级 预 算 下 达 到 各 预 算 单 位 具 体 执 行 第 五 章 预 算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批 准 的 项 目 和 用 途 使 用 经 费, 不 同 项 目 之 间 的 预 算 经 费 不 得 随 意 调 剂 使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应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预 算, 及 时 足 额 收 取 应 收 的 预 算 收 入, 不 得 擅 自 减 收 免 收 或 缓 收 应 收 的 预 算 收 入 ; 承 担 上 缴 任 务 的 单 位 应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预 算 收 入, 不 得 截 留 占 用 或 挪 用 各 预 算 单 位 应 认 真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确 保 预 算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和 均 衡 性, 提 高 预 算 执 行 效 率, 保 障 全 年 预 算 任 务 完 成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对 外 取 得 的 项 目 经 费 教 育 服 务 收 入 等 专 项 收 入, 应 及 时 将 项 目 经 费 方 案 收 入 的 支 出 方 案 报 计 财 处 备 案, 待 收 入 到 账 后,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收 入 单 位 按 支 出 规 定 使 用 经 费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预 算 未 经 批 准 前, 为 保 证 校 内 各 单 位 日 常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经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校 领 导 审 批, 由 计 财 处 于 年 初 向 各 单 位 预 拨 部 分 日 常 预 算 支 出, 待 预 算 批 准 后 再 将 预 算 下 达 到 各 预 算 单 位 7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预 算 一 经 批 准, 即 具 有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预 算 审 批 程 序, 不 得 随 意 增 加 预 算 支 出 或 减 少 预 算 收 入 第 二 十 八 条 计 财 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控 制, 定 期 对 学 校 的 收 支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及 时 将 分 析 结 果 报 送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各 项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主 要 负 责 人 经 学 校 组 织 批 准 外 出, 离 校 期 间 可 以 授 权 本 单 位 其 他 处 级 领 导 代 其 行 使 职 权 第 六 章 预 算 调 整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预 算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但 遇 到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学 校 工 作 任 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等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因 素, 对 预 算 的 执 行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时, 可 按 规 定 对 学 校 预 算 进 行 调 整 在 预 算 执 行 中, 对 于 必 须 进 行 的 预 算 调 整, 应 当 编 制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说 明 预 算 调 整 的 理 由 项 目 和 数 额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需 要 追 加 预 算 支 出 的, 应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详 细 说 明 原 因 和 调 整 方 案 计 财 处 汇 总 各 预 算 单 位 提 交 的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结 合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追 加 预 算 调 减 预 算 而 引 起 的 预 算 变 化, 编 制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经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8

第 七 章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立 专 项 资 金 结 余 定 期 清 理 机 制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指 : 高 校 发 民 资 金 中 央 支 持 地 方 高 校 发 展 资 金 横 向 纵 向 项 目 资 金 国 家 培 训 项 目 资 金 各 类 教 育 服 务 收 入 等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专 项 资 金 按 项 目 建 设 期 ( 使 用 期 ) 实 行 单 项 核 定 单 项 考 核 结 余 收 回 的 管 理 原 则, 超 过 资 金 拨 款 部 门 及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使 用 期 限 而 结 余 或 未 使 用 的 项 目 资 金, 收 回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预 算 安 排 的 定 额 经 费 项 目 经 费 年 终 前 收 回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第 八 章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对 各 预 算 单 位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价 以 及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所 采 取 的 管 理 措 施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预 算 单 位 在 预 算 编 制 时, 应 对 本 单 位 整 体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设 定 绩 效 目 标, 严 格 执 行 批 复 的 预 算, 加 强 支 出 管 理, 确 保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预 算 执 行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每 年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的 应 用 : 一 是 作 为 下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是 将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所 对 应 的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提 交 学 校, 作 为 部 门 履 职 考 核 的 参 考 依 据 9

第 三 十 七 条 纳 入 财 政 绩 效 考 核 的 项 目 资 金, 按 财 政 规 定 的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第 三 十 八 条 因 预 算 执 行 不 力, 影 响 单 位 ( 部 门 ) 正 常 运 转 和 发 展, 给 学 校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将 对 相 关 领 导 人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问 责 ;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的, 由 监 察 机 关 立 案 查 处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