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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 师 大 校 字 2016 39 号 各 学 院 ( 部 ),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支 出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 1 -

真 遵 照 执 行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6 月 13 日 - 2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促 进 学 校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教 育 部 2004 年 17 号 令 ) 高 等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教 审 1997 2 号 )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教 财 发 2015 2 号 ) 及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曲 师 大 校 字 2016 35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财 务 预 算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学 校 财 务 决 算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的 结 果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第 三 条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审 计 是 指 审 计 处 依 法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审 计 旨 在 促 进 规 范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准 确 性 和 透 明 度, 促 进 预 算 有 效 执 行, 保 证 决 算 质 量,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四 条 预 算 执 行 与 决 算 审 计 采 取 全 面 审 计 与 专 项 审 计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政 策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 3 -

第 二 章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第 五 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是 在 内 部 控 制 测 评 的 基 础 上, 对 预 算 管 理 的 科 学 性 和 规 范 性,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的 适 当 性 和 有 效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第 六 条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可 采 取 事 前 审 计 事 中 审 计 事 后 审 计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事 前 介 入 以 了 解 预 算 编 制 和 调 整 情 况 ; 年 度 对 其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调 查 ; 在 预 算 年 度 后 对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和 评 价 第 七 条 预 算 管 理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级 经 济 责 任 制 是 否 健 全, 包 括 预 算 管 理 原 则, 预 算 控 制 机 制, 预 算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预 算 编 制 审 批 执 行 调 整 等 方 面 ( 二 ) 预 算 编 制 原 则 是 否 符 合 上 级 部 门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总 体 是 否 做 到 了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收 入 预 算 是 否 积 极 稳 妥,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 三 ) 预 算 编 制 是 否 符 合 学 校 中 长 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财 务 规 划 的 要 求, 是 否 与 学 校 年 度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相 协 调, 能 否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发 展 目 标 相 适 应 ( 四 ) 预 算 编 制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编 制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收 入 测 算 支 出 核 定 项 目 遴 选 编 制 方 法 是 否 科 学, 数 据 是 否 准 确, 程 序 是 否 规 范, 预 算 分 配 方 案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预 算 是 否 按 规 定 - 4 -

程 序 审 批 ( 五 ) 预 算 调 整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工 作 程 序, 调 整 的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有 无 调 整 项 目 的 详 细 内 容 和 措 施 调 整 原 因 和 有 关 说 明, 有 无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是 否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审 批 后 执 行 ; 有 无 随 意 增 减 项 目 或 相 互 之 间 随 意 调 剂 使 用 的 情 况 ( 六 ) 财 务 预 算 信 息 是 否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进 行 公 开 第 八 条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 二 ) 是 否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保 证 收 入 预 算 目 标 实 现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办 法, 分 析 其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三 )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有 无 隐 瞒 少 列 推 迟 或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行 为 ( 四 ) 各 预 算 单 位 和 附 属 单 位 是 否 按 预 算 目 标 积 极 组 织 并 及 时 上 缴 收 入,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拖 欠 减 免 收 入 等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私 设 账 外 账 小 金 库 问 题 ( 五 ) 各 项 收 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收 费 政 策 规 定, 有 无 擅 自 增 加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问 题, 有 无 无 证 收 费 使 用 非 法 票 据 收 费 不 开 票 据 收 费 后 不 及 时 缴 入 单 位 规 定 账 户 等 问 题 ( 六 ) 应 当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入 账 分 类 是 否 准 确,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正 - 5 -

确 ( 七 ) 有 无 利 用 往 来 账 户 等 过 渡 性 会 计 科 目 挂 账 隐 瞒 收 入 或 在 代 管 款 项 中 直 接 列 收 等 问 题,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现 象 第 九 条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确 定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用 途 开 支 ; 有 无 擅 自 扩 大 支 出 范 围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改 变 经 费 用 途 突 破 预 算 金 额 等 行 为 ;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支 出 及 审 批 权 限 是 否 符 合 上 级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 二 ) 是 否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保 证 预 算 支 出 目 标 实 现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办 法 ( 三 )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 有 无 虚 列 支 出 挤 占 挪 用 滥 发 钱 物 变 相 套 取 损 失 浪 费 等 行 为 ( 四 )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教 育 事 业 支 出 科 研 事 业 支 出 行 政 管 理 支 出 后 勤 保 障 支 出 离 退 休 支 出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和 其 他 支 出 的 入 账 是 否 准 确 分 类,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规 范, 是 否 存 在 基 本 支 出 与 项 目 支 出 相 互 挤 占 问 题 ( 五 ) 往 来 款 项 是 否 严 格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虚 挂 账 等 问 题, 有 无 呆 账 坏 账 情 况 ; 有 无 利 用 往 来 款 项 代 管 项 目 等 过 渡 性 会 计 科 目 挂 账 隐 瞒 支 出 或 直 接 列 支 等 问 题 ( 六 )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是 否 按 特 定 项 目 或 用 途 专 款 专 用, 有 无 挤 占 或 者 虚 列 行 为 ; ( 七 ) 支 出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 6 -

第 十 条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预 算 收 支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分 析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的 结 果 与 预 算 之 间 的 存 在 的 差 异 及 原 因 ( 二 ) 收 入 预 算 与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是 否 配 比, 在 总 额 和 结 构 上 是 否 平 衡, 有 无 赤 字 ( 三 ) 各 项 预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结 果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合 理, 预 算 科 目 和 项 目 的 运 用 及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规 范 ( 四 ) 各 项 保 证 收 入 预 算 及 支 出 预 算 目 标 实 现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方 法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五 ) 分 析 与 评 价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的 绩 效, 重 点 审 计 基 本 支 出 进 度 是 否 与 有 关 事 业 计 划 完 成 的 进 度 相 协 调 ; 项 目 支 出 的 效 果 或 效 益 情 况, 是 否 取 得 项 目 立 项 的 预 期 效 果 ( 六 ) 在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无 重 大 违 规 违 纪 问 题, 有 无 管 理 薄 弱 环 节 和 内 部 控 制 漏 洞 第 三 章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是 对 年 度 决 算 报 告 及 其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的 编 报 原 则 方 法 程 序 和 时 限 是 否 符 合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决 算 报 表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相 关 数 据 是 否 衔 接 一 致,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健 全 - 7 -

有 效,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真 实 情 况 ( 二 ) 填 列 数 字 与 账 簿 记 录 是 否 衔 接 一 致, 账 账 账 实 账 表 是 否 相 符, 是 否 存 在 表 外 资 产 负 债 及 其 他 重 大 财 务 事 项 ( 三 ) 采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是 否 前 后 期 一 致, 有 无 随 意 变 更 情 况 ; 确 有 必 要 变 更 的 事 项 是 否 将 变 更 的 原 因 情 况 及 影 响 在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中 真 实 反 映 ( 四 )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是 否 恰 当 地 反 映 学 校 财 务 状 况 收 支 结 果 和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资 产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资 产 的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资 产 管 理 是 否 安 全, 资 产 变 动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资 产 计 价 是 否 合 理 正 确,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资 产 确 认 标 准 或 计 价 方 法 以 及 虚 列 多 列 不 列 或 者 少 列 资 产 的 行 为 ( 二 ) 货 币 资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银 行 开 户 是 否 合 规, 有 无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等 问 题 ; 现 金 管 理 是 否 规 范, 有 无 公 款 私 存 挪 用 公 款 白 条 抵 库 非 法 融 资 以 及 舞 弊 盗 用 的 情 况 ; 定 期 存 款 是 否 合 规 合 理, 货 币 资 金 是 否 安 全 完 整 ( 三 )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是 否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 四 ) 固 定 资 产 等 实 物 资 产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购 置 有 无 计 划 和 审 批 手 续, 采 购 是 否 遵 守 招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资 产 处 置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对 固 定 资 产 - 8 -

材 料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是 否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盘 盈 盘 亏 是 否 及 时 查 找 原 因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调 整 和 处 理 ; 资 产 的 收 发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安 全 完 整, 有 无 被 无 偿 占 用 流 失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 五 )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是 否 履 行 了 法 定 审 批 程 序 ; 以 实 物 和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投 资 款 项 的 发 生 和 增 减 变 化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 是 否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监 控 和 管 理, 是 否 及 时 对 投 资 本 金 和 投 资 收 益 进 行 回 收 ; 是 否 存 在 投 资 失 误 和 损 失 问 题, 投 资 及 其 收 益 的 核 算 是 否 恰 当 合 规 ( 六 ) 无 形 资 产 的 取 得 管 理 核 算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七 ) 基 建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的 资 产 是 否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交 接, 登 记 入 账 ( 八 ) 接 收 捐 赠 和 无 偿 调 入 的 各 种 资 产, 是 否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登 记 入 账, 是 否 存 在 账 外 资 产 第 十 四 条 负 债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负 债 的 形 成 存 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是 否 存 在 随 意 改 变 负 债 的 确 认 标 准 或 者 计 价 方 法, 虚 列 多 列 不 列 或 者 少 列 负 债 的 行 为 ( 二 ) 各 项 负 债 分 类 是 否 准 确, 是 否 按 规 定 权 限 对 各 项 负 债 进 行 处 理 ( 三 ) 借 款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大 额 借 款 是 否 经 过 论 证 和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其 使 用 效 益 或 效 果 如 何 ( 四 ) 各 项 负 债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 9 -

( 五 ) 债 务 是 否 控 制 在 适 当 规 模, 是 否 存 在 潜 在 财 务 风 险 ( 六 ) 是 否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或 有 负 债 等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净 资 产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净 资 产 的 存 在 变 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余 额 是 否 准 确 ; 净 资 产 的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有 无 随 意 改 变 净 资 产 的 确 认 标 准 ; 是 否 存 在 随 意 调 节 事 业 基 金 非 流 动 资 产 基 金 专 用 基 金 余 额 和 增 减 额 等 问 题 ( 二 ) 各 项 基 金 的 设 置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是 否 按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有 无 挤 占 和 挪 用 情 况,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第 十 六 条 决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审 计 的 内 容 参 考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10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促 进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教 审 1997 2 号 )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教 育 部 2004 年 17 号 令 )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教 财 发 2015 2 号 ) 及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曲 师 大 校 字 2016 35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是 指 审 计 处 依 法 对 学 校 及 其 所 属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各 项 资 金 的 筹 集 管 理 和 使 用 以 及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三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的 目 的 是 促 进 学 校 及 学 校 所 属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加 强 资 金 和 财 产 物 资 的 管 理,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顺 利 发 展 第 四 条 审 计 人 员 实 施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时, 主 要 围 绕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收 入 管 理 支 出 管 理 结 余 及 分 配 管 理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负 债 管 理 等 方 面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第 五 条 对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是 否 按 规 定 设 置 财 务 机 构 并 配 置 合 格 的 财 会 人 员, 学 校 一 级 财 务 机 构 是 否 对 全 校 各 项 财 务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三 )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11 -

第 六 条 对 学 校 财 务 收 入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和 其 它 收 入 是 否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入 账,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拖 欠 或 设 置 账 外 账 小 金 库 等 问 题, 是 否 严 格 控 制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开 立 银 行 账 号 ( 二 ) 收 费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范 围 是 否 合 法 并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擅 自 增 加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乱 收 费 乱 集 资 问 题 ( 三 ) 在 事 业 收 入 中,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和 山 东 省 的 规 定 将 应 当 上 缴 的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第 七 条 对 学 校 财 务 支 出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事 业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和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并 按 计 划 执 行, 有 无 超 计 划 等 问 题 ( 二 )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所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有 无 虚 列 虚 报 和 其 它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 三 )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专 款 专 用,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四 ) 各 项 支 出 所 取 得 的 效 益, 有 无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第 八 条 对 学 校 结 余 及 其 分 配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是 否 划 清 各 类 结 余 的 界 限, 正 确 计 算 各 类 结 余 ; 经 营 收 支 结 余 是 否 单 独 反 映,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二 ) 结 余 分 配 是 否 按 照 高 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方 法 进 行 结 转 ; 按 照 国 家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的 规 定, 有 无 多 提 或 少 提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等 问 题 - 12 -

第 九 条 对 学 校 专 用 基 金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修 购 基 金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学 生 奖 贷 基 金 和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的 提 取, 以 及 学 校 提 取 或 设 置 的 其 它 基 金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 二 ) 各 项 专 用 基 金 的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或 捐 赠 人 捐 赠 单 位 限 定 的 用 途 专 款 专 用, 使 用 效 益 如 何 ( 三 ) 各 项 专 用 基 金 是 否 设 置 专 门 的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第 十 条 对 学 校 资 产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现 金 和 各 种 存 款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银 行 开 户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出 租 出 借 或 转 让 等 问 题, 各 银 行 账 户 是 否 核 算 规 定 的 内 容, 有 无 公 款 私 存 和 将 事 业 资 金 在 其 它 账 户 核 算 的 情 况 ; 有 价 证 券 的 购 买 及 其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合 法, 保 管 转 让 和 账 户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符 合 规 定, 有 无 违 纪 违 规 和 不 安 全 等 问 题 ( 二 ) 对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有 无 长 期 挂 账 和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占 用 等 问 题,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是 否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 三 ) 对 存 货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盘 盈 盘 亏 是 否 及 时 调 整 ( 四 ) 设 备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有 无 计 划 和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验 收 领 用 保 管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并 明 确 各 个 环 节 和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 调 出 变 卖 等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 13 -

的 程 序 办 理 并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备 案, 有 无 资 产 流 失 等 问 题 ;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五 )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收 入 的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六 )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是 否 明 确 学 校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产 权 关 系 和 经 济 关 系, 以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收 益 处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第 十 一 条 对 学 校 负 债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对 各 项 负 债 包 括 借 入 款 应 付 及 暂 存 款 应 缴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等, 是 否 按 照 不 同 性 质 分 别 管 理, 管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二 ) 借 入 款 借 入 时 是 否 坚 持 慎 重 稳 妥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借 款 规 模 ; 是 否 经 过 必 要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并 经 学 校 研 究 批 准 ; 借 款 利 息 是 否 坚 持 谁 使 用 谁 付 费 的 原 则, 借 入 款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或 资 金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及 列 支 渠 道 是 否 正 确 ( 三 ) 对 各 项 负 债 是 否 及 时 清 理, 管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第 十 二 条 财 务 收 支 审 计 的 具 体 程 序 按 照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第 五 章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审 计 暂 行 办 法 ( 校 字 2007 125 号 ) 同 时 废 止 - 14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正 确 评 价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促 进 干 部 勤 政 廉 政,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 48 号 )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曲 师 大 校 字 2016 35 号 ), 按 照 党 政 同 责 同 责 同 审 的 原 则,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领 导 干 部, 是 指 由 学 校 任 命 或 聘 任 的 党 政 职 能 部 门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直 属 单 位 和 附 属 单 位 等 负 有 经 济 责 任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以 及 校 办 企 业 和 重 要 基 层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经 济 责 任, 是 指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对 其 所 在 部 门 ( 单 位 ) 财 务 收 支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及 对 相 关 经 济 活 动 应 当 负 有 的 责 任, 包 括 直 接 责 任 主 管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 第 四 条 领 导 干 部 在 任 期 届 中 届 满, 或 者 任 期 内 因 办 理 调 任 转 任 轮 岗 降 级 辞 职 退 休 等 终 止 原 单 位 经 济 责 任 的 职 务 时, 应 当 接 受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第 五 条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受 法 律 保 护 校 内 相 关 - 15 -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依 法 配 合 审 计 处 进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抵 制 拒 绝 阻 挠 和 拖 延 审 计, 不 得 对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 以 下 简 称 联 席 会 议 ) 制 度, 联 席 会 议 由 校 领 导 及 纪 委 监 察 处 组 织 部 审 计 处 人 事 处 等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七 条 联 席 会 议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加 强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 ( 二 ) 制 定 年 度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计 划 ; ( 三 )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检 查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 ( 四 ) 讨 论 解 决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矛 盾 和 重 大 问 题 ; ( 五 ) 听 取 审 计 报 告 并 研 究 有 关 处 理 意 见 第 八 条 纪 委 监 察 处 主 要 职 责 : 向 审 计 处 通 报 所 掌 握 的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所 在 单 位 廉 政 建 设 的 相 关 情 况 ; 依 纪 依 法 受 理 审 计 移 送 的 案 件 线 索, 查 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 对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九 条 组 织 部 主 要 职 责 : 向 履 任 的 领 导 干 部 通 报 本 岗 位 的 经 济 责 任 ; 提 出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年 度 计 划 ; 向 审 计 处 出 具 审 计 委 托 书, 通 报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的 有 关 情 况 ; 根 据 审 计 结 果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作 出 处 理 第 十 条 审 计 处 主 要 职 责 : 根 据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年 度 计 划 和 有 关 - 16 -

法 律 法 规 等 独 立 实 施 审 计 ; 提 交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通 报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开 展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人 事 处 主 要 职 责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办 理 对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考 核 任 免 奖 惩 等 相 关 事 宜 ; 对 审 计 结 果 反 映 的 典 型 性 普 遍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研 究, 并 将 其 作 为 采 取 有 关 措 施 完 善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参 考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联 席 会 议 由 分 管 审 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主 持 办 公 室 设 在 审 计 处, 主 要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协 调 处 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具 体 事 项 联 席 会 议 的 各 部 门 要 互 相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第 三 章 审 计 的 内 容 与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内 容 根 据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的 岗 位 职 责 等 情 况 确 定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务 收 支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情 况 ; 重 要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情 况 ; 重 要 经 济 事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对 所 属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以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情 况 ; 对 以 往 审 计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等 在 审 计 以 上 内 容 基 础 上, 要 关 注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情 况 ; 遵 守 有 关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 制 定 和 执 行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情 况 ; 与 履 行 经 济 责 - 17 -

任 有 关 的 管 理 决 策 等 活 动 的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情 况 ; 遵 守 有 关 廉 洁 从 政 规 定 情 况 等 第 十 四 条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需 提 供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的 述 职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 一 )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本 人 职 务 任 职 时 间 职 责 范 围 ; ( 二 ) 与 目 标 责 任 制 有 关 的 各 项 经 济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 三 )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及 相 关 项 目 情 况 ; ( 四 ) 各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 ( 五 )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情 况 ; ( 六 )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 七 ) 任 职 期 间 其 他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 八 ) 单 位 及 本 人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领 导 干 部 廉 政 规 定 的 情 况 ; ( 九 ) 本 人 认 为 在 经 济 责 任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 ( 十 )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包 括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 财 务 收 支 相 关 资 料 ;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经 济 合 同 考 核 检 查 结 果 业 务 档 案 审 计 报 告 等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工 作 需 向 其 他 部 门 或 单 位 调 查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的, 各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并 及 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第 四 章 审 计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审 计 处 根 据 党 委 组 织 部 委 托 制 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计 划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处 组 成 审 计 组 实 施 审 计 审 计 组 了 解 与 审 计 事 - 18 -

项 有 关 的 情 况, 编 制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审 计 的 项 目 规 模 时 间 跨 度 复 杂 程 度 等 实 际 情 况, 审 计 组 可 开 展 必 要 的 审 前 调 查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下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个 人 应 当 根 据 审 计 通 知 书 要 求 准 备 有 关 资 料, 并 于 收 到 审 计 通 知 书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交 审 计 组 审 计 处 实 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应 当 进 行 审 计 公 示 第 十 九 条 实 施 审 计 时, 应 当 召 开 有 组 织 部 人 员 审 计 组 成 员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其 原 任 职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的 审 计 进 点 会, 宣 布 学 校 的 委 托 审 计 决 定, 安 排 审 计 工 作 的 相 关 事 项 和 协 助 配 合 要 求 等, 同 时 听 取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及 原 任 职 单 位 有 关 同 志 介 绍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组 按 照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实 施 审 计,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进 行 审 计 取 证,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审 计 组 长 负 责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复 核 并 撰 写 审 计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审 计 报 告 应 当 征 求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原 任 职 单 位 的 意 见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原 任 职 单 位 应 当 在 接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并 反 馈 审 计 组, 逾 期 即 视 为 无 异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审 计 处 对 审 计 组 的 审 计 报 告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和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或 复 查 申 请 等 进 行 核 实 研 究,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协 助 审 计 第 二 十 三 条 审 计 报 告 经 联 席 会 议 审 定, 提 交 主 管 校 领 导, 由 校 领 导 签 批 后 正 式 生 效 审 计 处 依 据 审 计 报 告 形 成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连 同 审 计 报 告 副 本 送 交 组 织 部 ; 同 时, 审 计 处 根 据 校 领 导 批 示 和 审 计 报 告 形 成 审 计 意 见 - 19 -

书,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和 审 计 意 见 书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章 审 计 结 果 运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情 况 通 报 审 计 整 改 以 及 责 任 追 究 等 结 果 运 用 制 度, 实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公 开 制 度 公 开 审 计 结 果 时,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有 关 单 位 要 主 动 整 改 存 在 的 问 题 落 实 审 计 意 见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及 时 反 馈 审 计 处 领 导 干 部 离 任 要 做 好 经 济 事 项 的 交 接 工 作,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是 交 接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新 任 领 导 负 责 全 面 落 实 审 计 意 见, 离 任 领 导 有 配 合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作 为 考 核 任 免 奖 惩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的 重 要 依 据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以 及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的 要 求, 主 动 运 用 审 计 结 果,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将 审 计 结 果 运 用 情 况 反 馈 审 计 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校 字 2013 92 号 ) 同 时 废 止 - 20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务 支 出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促 进 公 务 支 出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十 八 届 中 央 政 治 局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山 东 省 省 级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和 公 开 暂 行 办 法 ( 鲁 财 预 2014 5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和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落 实 < 八 项 规 定 > 实 施 意 见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 曲 师 大 纪 委 字 2014 3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公 务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各 单 位 的 三 公 经 费 及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支 出 其 中, 三 公 经 费 包 括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用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维 护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公 务 支 出 审 计, 是 审 计 处 对 学 校 各 单 位 的 三 公 经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等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四 条 审 计 处 对 涉 及 公 务 支 出 的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 一 ) 公 务 支 出 经 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 二 ) 公 务 支 出 经 费 年 初 预 算 分 配 情 况 ( 三 ) 公 务 支 出 费 用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1.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用 是 否 真 实, 是 否 按 照 批 准 文 件 的 内 容 执 行, 是 否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人 员 名 单 人 次 天 数 经 费 标 准 出 访 路 线 执 行, 有 无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资 金 使 用 是 否 合 规, 有 无 挪 用 资 金, 接 - 21 -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助 和 向 下 级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摊 派 转 嫁 费 用 的 行 为 ; 有 无 巧 立 名 目 变 相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行 为 2.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维 护 费 是 否 真 实, 是 否 按 照 相 关 的 规 定 执 行 ; 公 务 车 辆 运 行 维 护 的 日 常 监 管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公 务 车 辆 维 修 保 险 加 油 等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定 额 标 准 定 点 管 理 ; 资 金 使 用 是 否 合 规, 有 无 弄 虚 作 假 和 套 取 资 金 的 行 为 3. 公 务 接 待 费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制 度 和 接 待 标 准, 有 无 超 规 格 超 标 准 接 待 ; 有 无 借 单 位 接 待 之 名 为 个 人 请 客 送 礼 利 用 接 待 费 套 取 现 金 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 公 务 接 待 费 用 报 销 的 审 查 程 序 是 否 严 格 ; 有 无 将 接 待 费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列 支, 或 转 移 到 所 属 二 级 单 位 其 他 单 位 列 支 等 问 题 4. 单 位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出 差 活 动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差 旅 费 报 销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是 否 向 下 级 单 位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差 旅 费 ; 差 旅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5. 培 训 计 划 的 编 报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培 训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培 训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是 否 存 在 虚 报 培 训 费 的 行 为 ; 是 否 存 在 转 嫁 摊 派 培 训 费 用 的 行 为 ; 是 否 存 在 向 参 训 人 员 乱 收 费 的 行 为 ;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山 东 省 省 直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 鲁 财 行 2014 5 号 ) 的 行 为 6. 会 议 计 划 的 编 报 审 批 和 执 行 情 况 ;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 会 议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情 况 ; 会 议 会 期 规 模 定 点 召 开 情 况 ; 是 否 存 在 会 议 费 转 嫁 摊 派 情 况 ;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 22 -

他 情 况 7. 公 务 支 出 经 费 使 用 的 公 开 情 况 第 五 条 进 行 公 务 支 出 审 计,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二 ) 年 度 预 算 文 件 和 调 整 预 算 的 文 件 ; ( 三 ) 对 出 访 事 由 内 容 必 要 性 和 日 程 安 排 进 行 审 查 批 准 的 相 关 文 件, 以 及 因 公 出 访 组 团 人 员 数 量 和 出 访 停 留 时 间 费 用 标 准 等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 ( 四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用 情 况 等 资 料 ; ( 五 ) 公 务 接 待 的 公 函 接 待 清 单 ( 包 括 接 待 对 象 的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和 公 务 活 动 项 目 时 间 场 所 费 用 等 内 容 ) 陪 同 人 员 名 单 人 数 费 用 标 准 等 资 料 ; ( 六 )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 七 ) 会 议 预 算 和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经 费 开 支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 八 ) 公 务 支 出 的 相 关 会 计 报 表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凭 证 等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 ( 九 ) 公 务 支 出 费 用 公 开 情 况 ; ( 十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第 六 条 对 公 务 支 出 经 费 的 审 计 监 督 采 用 常 规 审 计 监 督 与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进 行 在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专 项 资 金 审 计 等 专 项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中, 将 公 务 支 出 审 计 作 为 审 计 的 重 点 内 容 - 23 -

第 七 条 审 计 处 对 各 单 位 公 务 支 出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结 果, 按 照 规 定 向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24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促 进 对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教 育 部 2004 年 17 号 令 ) 山 东 省 教 育 系 统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审 计 暂 行 规 定 ( 鲁 教 审 字 2004 4 号 )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教 财 发 2015 2 号 ) 和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曲 师 大 校 字 2016 35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是 指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以 财 政 拨 款 自 筹 资 金 和 其 他 资 金 投 资 的 所 有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基 本 建 设 和 装 饰 修 缮 等 工 程 项 目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是 指 审 计 处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及 现 行 财 务 制 度 对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等 投 资 活 动 从 工 程 准 备 施 工 至 竣 工 各 阶 段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四 条 所 有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均 应 经 过 审 计 ; 未 经 审 计 的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财 务 部 门 不 得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和 财 务 决 算 ;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审 计 完 成 前, 工 程 款 支 付 不 得 超 过 该 项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75% - 25 -

第 五 条 学 校 基 建 工 程 按 照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办 法 (2005 年 5 月 ) 规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进 行 招 标 ; 修 缮 工 程 按 照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62 号 ) 和 对 应 时 段 的 山 东 省 省 级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规 定 进 行 采 购 各 类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结 束,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单 位 投 标 书 施 工 合 同 等 资 料 抄 送 审 计 处 备 案 第 六 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立 项 与 批 准 管 理 ( 一 ) 基 建 项 目 : 学 校 的 所 有 基 建 项 目, 必 须 归 口 向 基 建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计 划, 并 由 基 建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经 批 准 立 项 的 年 度 基 建 项 目 计 划, 需 抄 送 审 计 处 备 案 ( 二 ) 修 缮 工 程 : 各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其 归 口 管 理 的 修 缮 项 目 报 请 学 校 批 准 立 项, 学 校 同 意 施 工 的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工 程 预 算 及 合 同 须 经 审 计 处 审 计 并 备 案 各 管 理 部 门 应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批 准 的 项 目 投 资 或 开 支 计 划, 不 得 擅 自 突 破, 实 行 严 格 的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责 任 制 如 必 须 突 破 时, 须 经 学 校 批 准 第 七 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和 竣 工 验 收, 审 计 处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第 八 条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的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方 法 关 键 部 位 主 要 材 料 等,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应 加 强 管 理 ; 变 更 施 工 工 艺 及 主 要 材 料 等 应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变 更 资 料 应 由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结 算 时 与 其 他 资 料 一 并 报 审 计 处 进 行 审 核 第 九 条 审 计 处 对 大 型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实 行 全 过 程 审 计 具 体 - 26 -

规 定 详 见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审 计 工 作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可 以 采 取 内 部 审 计 委 托 审 计 合 作 审 计 等 方 式 进 行 审 计 ; 审 计 处 开 展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工 程 财 经 人 员, 由 于 审 计 力 量 不 足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审 计 任 务 时, 审 计 处 可 借 调 或 聘 请 审 计 人 员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委 托 审 计 按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委 托 审 计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从 基 建 或 修 缮 经 费 中 支 付 第 二 章 工 程 准 备 阶 段 审 计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准 备 阶 段 的 审 计 主 要 是 : 审 查 工 程 项 目 的 决 策 情 况 建 设 程 序 的 规 范 情 况 ; 工 程 概 预 算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控 制 价 的 全 面 性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 工 程 招 投 标 及 相 关 合 同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准 备 阶 段 审 计 依 据 : ( 一 ) 征 地 拆 迁 协 议 ; ( 二 )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答 疑 文 件 ; ( 三 ) 控 制 价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 ( 四 ) 投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人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 五 ) 投 标 保 函 ; ( 六 ) 评 标 记 录 和 定 标 记 录 ; ( 七 ) 中 标 通 知 书 ; - 27 -

( 八 ) 专 项 合 同 书 及 其 各 项 支 撑 材 料 等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准 备 阶 段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工 程 项 目 是 否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论 证 ; ( 二 )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的 各 项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合 法 ; ( 三 ) 设 计 的 建 设 规 模 和 建 设 标 准 是 否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相 符, 有 无 超 规 模 超 标 准 超 概 算 问 题 ; ( 四 ) 工 程 项 目 投 资 来 源 是 否 合 法, 建 设 资 金 是 否 落 实 ; ( 五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控 制 价 是 否 全 面 真 实 合 理 ; ( 六 ) 工 程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招 投 标,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 ( 七 )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支 出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八 ) 签 定 的 征 地 拆 迁 工 程 承 包 采 购 订 货 等 经 济 合 同 是 否 已 按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合 同 审 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进 行 审 签 ; ( 九 )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等 单 位 的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项 目 的 要 求 ; ( 十 )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第 三 章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审 计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审 计 主 要 是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隐 蔽 工 程 的 勘 验 主 要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价 格 确 认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拨 付 设 计 变 更 和 施 工 签 证 的 认 定 以 及 索 赔 事 项 的 核 实 等 第 十 五 条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审 计 依 据 : ( 一 ) 施 工 图 纸 ; - 28 -

( 二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 ( 三 )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专 项 合 同 ; ( 四 )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签 证 的 相 关 资 料 ; ( 五 ) 相 关 会 议 纪 要 等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建 设 资 金 的 使 用 是 否 合 理 ; ( 二 )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设 计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情 况 是 否 完 备 合 规 ; ( 三 ) 主 要 材 料 及 设 备 采 购 与 管 理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 ( 四 ) 工 程 进 度 款 拨 付 是 否 与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相 一 致, 是 否 严 格 履 行 了 完 整 的 审 批 程 序 ; ( 五 ) 工 程 索 赔 费 用 是 否 合 理,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处 应 根 据 施 工 阶 段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工 程 施 工 和 工 程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时 与 学 校 工 程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监 理 等 单 位 进 行 沟 通, 提 出 加 强 和 改 进 管 理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第 四 章 工 程 竣 工 阶 段 审 计 第 十 八 条 工 程 竣 工 阶 段 的 审 计 主 要 是 :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合 同 履 行 工 程 结 算 以 及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等 各 项 管 理 活 动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保 证 工 程 项 目 结 算 和 决 算 的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第 十 九 条 工 程 竣 工 阶 段 审 计 依 据 : - 29 -

( 一 ) 经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二 ) 勘 察 合 同 和 勘 察 报 告 ; ( 三 ) 设 计 合 同 和 施 工 图 竣 工 图 ; ( 四 )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修 改 调 整 的 相 关 文 件 ; ( 五 )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 ( 六 ) 各 类 施 工 合 同 和 材 料 采 购 合 同 ; ( 七 ) 施 工 图 交 底 和 会 审 会 议 纪 要 ; ( 八 ) 设 计 变 更 施 工 签 证 ; ( 九 )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文 件 ; ( 十 ) 工 程 索 赔 文 件 ; ( 十 一 ) 工 程 结 算 书 及 相 关 资 料 第 二 十 条 工 程 竣 工 阶 段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及 说 明 是 否 真 实 全 面 合 法 ; ( 二 ) 工 程 量 清 单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计 算 是 否 准 确 项 目 工 作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及 施 工 图 纸 要 求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是 否 合 理 取 费 标 准 等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三 ) 竣 工 结 算 的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合 规,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真 实, 各 项 清 理 工 作 是 否 全 面 彻 底, 对 遗 留 问 题 处 理 是 否 合 规 ; ( 四 ) 投 资 及 概 预 算 是 否 严 格 按 计 划 执 行, 有 无 擅 自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扩 大 建 设 规 模 的 问 题 ; ( 五 )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是 否 符 合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移 交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合 规, 成 本 核 算 是 否 正 确 ; - 30 -

( 六 ) 转 出 投 资 应 核 销 投 资 及 应 核 销 其 他 支 出 的 列 支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 ( 七 ) 尾 工 工 程 的 未 完 工 程 量 与 所 需 投 资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合 规, 有 无 将 新 增 项 目 列 作 尾 工 项 目 增 加 新 的 工 程 内 容 和 自 行 消 化 投 资 包 干 结 余 等 问 题 ; ( 八 ) 基 建 投 资 的 来 源 分 配 使 用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 ( 九 ) 结 余 资 金 特 别 是 库 存 物 资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有 无 隐 瞒 转 移 挪 用 结 余 资 金 和 压 低 库 存 物 资 等 问 题 ; 往 来 款 项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有 无 转 移 挪 用 建 设 资 金 和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不 清 等 问 题 第 二 十 一 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审 计 的 程 序 为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施 工 单 位 整 理 编 制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并 经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方 可 报 审 计 处 进 行 审 计 第 二 十 二 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的 报 审 工 作 由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并 应 在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后 十 五 日 内, 将 工 程 项 目 的 有 关 结 算 资 料 送 交 审 计 处 报 审 的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结 算 及 决 算 资 料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工 程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修 正 概 算 立 项 审 批 手 续 ; ( 二 )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招 标 项 目 需 提 供 ) 施 工 合 同 或 协 议 及 承 诺 书 ; ( 三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及 监 理 审 核 后 的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结 算 书,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隐 蔽 工 程 资 料 竣 工 图 工 程 变 更 通 知 现 场 签 证 单, 经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 31 -

资 料 ; ( 四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施 工 单 位 购 买 的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签 证 单,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自 行 采 购 设 备 主 要 材 料 的 合 同 清 单 出 入 库 资 料 ; ( 五 ) 工 程 财 务 报 表 银 行 往 来 及 债 权 债 务 对 帐 签 证 资 料 ; ( 六 ) 工 程 施 工 前 后 发 生 的 各 种 相 关 费 用 凭 证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七 )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报 审 单 位 必 须 如 实 提 供 工 程 项 目 结 算 资 料, 审 计 中 如 需 补 充 有 关 资 料, 应 及 时 提 供 附 有 签 章 的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因 提 供 资 料 不 真 实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资 料 提 供 单 位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结 算 审 计 完 成 后,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同 时 对 该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后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进 行 审 计 财 务 处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工 程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处 对 该 决 算 审 计 后 方 可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如 对 审 计 结 论 有 异 议, 由 相 关 单 位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由 审 计 处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鉴 证, 鉴 证 费 用 执 行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住 建 厅 的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校 字 2013 91 号 ) 同 时 废 止 - 32 -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促 进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系 统 固 定 资 产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 教 审 1997 2 号 )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财 2012 6 号 )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教 财 发 2015 2 号 ) 和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曲 师 大 校 字 2016 35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事 业 类 国 有 资 产 和 企 业 类 国 有 资 产 事 业 类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总 称 包 括 用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无 偿 调 拨 给 学 校 的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接 受 捐 赠 等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其 他 资 产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企 业 类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对 企 业 各 种 形 式 的 出 资 所 形 成 的 权 益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国 有 资 产 审 计, 是 指 审 计 处 依 法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增 减 使 用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四 条 审 计 处 对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审 计 时,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的 事 业 - 33 -

性 或 企 业 性 两 种 不 同 的 管 理 方 式, 确 定 不 同 的 内 容 方 法 和 重 点 第 五 条 国 有 资 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是 否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实 行 职 务 分 离 控 制 ; ( 二 ) 是 否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的 增 减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审 批 招 标 采 购 验 收 核 算 使 用 成 效 的 考 核 以 及 盘 点 清 理 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三 ) 所 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合 理 有 效 审 计 处 应 当 对 国 有 资 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符 合 性 和 实 质 性 测 试 第 六 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新 增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列 入 计 划,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是 否 经 过 可 行 性 研 究,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按 规 定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和 实 施 招 标 采 购 ; ( 二 ) 新 增 国 有 资 产 的 计 价 是 否 正 确 合 规 ; ( 三 ) 新 增 国 有 资 产 的 资 金 来 源 是 否 合 法,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合 规 ; ( 四 ) 新 增 国 有 资 产 的 验 收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 五 ) 各 部 门 是 否 按 标 准 配 置 资 产 并 规 范 使 用 第 七 条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对 外 投 资 等 有 偿 使 用 审 批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纳 入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第 八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清 理 报 废 国 有 资 产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作 价 是 否 合 理, 残 值 变 价 收 入 是 否 如 实 入 账 ; - 34 -

( 二 ) 投 资 转 出 或 出 售 的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经 过 审 批, 是 否 经 过 资 产 评 估, 作 价 是 否 合 理,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合 规 ; ( 三 ) 盘 亏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属 实, 盘 亏 原 因 是 否 合 理,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合 规 第 九 条 国 有 资 产 结 存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核 查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真 实 存 在, 审 查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是 否 相 符, 核 实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 ( 二 ) 验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 ( 三 ) 核 定 国 有 资 产 的 数 量 和 价 值, 审 查 出 售 报 废 和 毁 损 国 有 资 产 及 盘 盈 盘 亏 国 有 资 产 的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合 规 第 十 条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分 析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指 标, 如 国 有 资 产 产 值 率 ( 总 产 值 / 学 生 总 数 ) 学 生 人 均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率 ( 国 有 资 产 平 均 总 值 / 学 生 总 数 ) 国 有 资 产 更 新 率 ( 当 年 新 增 国 有 资 产 / 年 国 有 资 产 平 均 总 值 ) 仪 器 设 备 机 时 率 ( 实 际 使 用 机 时 数 / 可 用 机 时 数 ) 等 ; ( 二 ) 分 析 国 有 资 产 结 构, 即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报 表, 分 析 统 计 各 类 的 比 重 结 构 变 化, 从 而 评 价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的 优 劣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35 -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6 年 6 月 13 日 印 发 -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