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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 14 年 1 月 1 日 至 14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單 位 決 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編 印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頁 次 ( 一 )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19 ( 二 )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及 資 產 負 債 實 況...2-21 乙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24-27 ( 二 )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28-29 ( 三 )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表...3-33 ( 四 )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34-35 ( 五 )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政 事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36-37 ( 六 )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38-39 ( 七 ) 歲 入 類 經 費 類 平 衡 表...4-41 丙 附 屬 表 ( 一 )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44 ( 二 ) 經 費 類 現 金 出 納 表...45 ( 三 ) 歲 入 類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各 科 目 明 細 表 1. 歲 入 類 應 收 歲 入 款 明 細 表...46 2. 歲 入 類 債 權 憑 證 明 細 表...47 3. 經 費 類 專 戶 存 款 明 細 表...48 4. 經 費 類 押 金 明 細 表...49 5. 經 費 類 保 管 有 價 證 劵 明 細 表...5 6.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51 7. 經 費 類 代 收 款 明 細 表...52 8. 經 費 類 保 留 庫 款 - 本 年 度 明 細 表...53 9.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54-55 ( 四 )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分 析 表...56-57 ( 五 )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綜 計 表...58-61 ( 六 )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62-65 ( 七 ) 公 用 財 產 目 錄 總 表...66 ( 八 ) 本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國 庫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68-69 ( 九 )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國 庫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7-71 ( 十 ) 歲 入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72 ( 十 一 ) 歲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73 ( 十 二 ) 歲 出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74-75 ( 十 三 ) 歲 出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76-77 ( 十 四 ) 人 事 費 分 析 表...78-79 ( 十 五 )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8-83 ( 十 六 ) 委 託 辦 理 計 畫 ( 事 項 ) 經 費 報 告 表...84-85 ( 十 七 )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86 ( 十 八 )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87-139

甲 總 說 明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一 ) 已 完 成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概 述 : 1 政 府 採 購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修 正 第 85 條 之 1 及 第 86 條, 並 增 訂 第 73 條 之 1 2 配 合 政 府 鬆 綁 與 重 建 施 政 主 軸, 推 動 法 規 鬆 綁, 積 極 檢 討 主 管 法 規, 修 正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子 法 作 業 須 知 契 約 範 本, 供 各 機 關 據 以 辦 理 採 購 作 業,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效 率 及 品 質 另 提 供 司 法 監 察 機 關 政 府 採 購 事 項 專 業 意 見, 並 辦 理 模 範 採 購 人 員 及 採 購 案 件 表 揚, 以 及 推 動 我 國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政 府 採 購 章 準 備 工 作 3 持 續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精 進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系 統 功 能 與 服 務 項 目, 規 劃 政 府 採 購 創 新 服 務 及 行 動 服 務, 及 推 動 機 關 採 公 開 取 得 電 子 報 價 單 採 購 機 制 4 訂 頒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策 略 性 補 助 業 界 海 外 拓 點 目 標 市 場 的 初 期 成 本 本 年 度 核 定 1 件 計 畫, 於 海 外 設 立 1 個 據 點, 得 標 6 件 海 外 標 案 5 訂 頒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證 照 許 可 行 政 作 業 精 進 實 施 要 點, 各 機 關 通 力 合 作, 精 進 證 照 作 業 行 政 效 能 本 年 度 共 5 件 計 畫 (1,651 億 元 ) 啟 案 6 召 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全 國 會 議, 整 合 跨 部 會 資 源, 提 供 多 項 投 ( 融 ) 資 資 金, 期 成 立 能 資 源 交 通 建 設 海 外 輸 出 五 大 旗 艦 團 隊, 並 以 暢 通 金 流 資 訊 流 人 流 做 為 團 隊 後 勤 支 援 7 辦 理 各 類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本 年 度 審 議 337 件 核 列 經 費 2,797 億 元 核 列 比 率 98%; 並 辦 理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與 列 管 作 業, 本 年 度 核 列 1,253 件 34.59 億 元 8 參 與 TPP RCEP TiSA 有 關 工 程 服 務 與 綜 合 工 程 服 務 談 判 ; 補 助 工 程 專 業 團 體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 配 合 考 選 部 推 動 技 師 兩 階 段 考 試 ; 辦 理 技 師 換 照 懲 戒 等 技 師 管 理 相 關 措 施 9 辦 理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維 護 與 強 化 ;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應 用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BIM); 檢 討 公 共 工 程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措 施 等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與 服 務 品 質 相 關 事 項 1 加 強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以 走 動 式 實 地 訪 視 重 大 計 畫 11 強 化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機 制, 訂 頒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要 件 注 意 事 項 ; 宣 導 廠 商 運 用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廠 商 通 報 機 制 ; 召 開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督 導 會 議 12 修 訂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頒 發 作 業 要 點 等 品 管 法 規 ; 積 極 辦 理 品 質 查 核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績 效 考 核 及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與 法 務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並 透 過 全 民 督 工 道 路 品 質 抽 查 等 措 施, 全 面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廠 商 履 約 情 形 計 分 制 度, 促 使 施 工 廠 商 主 動 重 視 履 約 過 程 爭 取 良 好 商 譽, 進 而 帶 動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向 上 提 升 13 協 助 輔 導 部 會 署 及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並 將 稽 核 監 督 辦 理 結 果 按 月 彙 送 供 列 管 統 計 檢 討 及 考 核 14 協 助 法 院 檢 察 或 調 查 機 關 解 決 工 程 爭 議,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鑑 定 及 諮 詢 ; 縮 短 工 程 人 員 與 法 律 人 員 對 司 法 爭 議 工 程 案 件 觀 念 差 異, 協 助 司 法 院 辦 理 法 官 工 程 專 業 講 習 15 賡 續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案 件 之 審 議,14 年 度 收 案 1,153 件, 完 成 結 案 1,97 件 16 委 託 訓 練 機 關 ( 構 ) 辦 理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進 階 訓 練, 參 訓 人 員 計 11,471 人 ; 辦 理 新 進 土 木 工 程 人 員 如 何 辦 好 採 購 研 討 會, 參 訓 人 員 計 578 人 次 ; 委 託 訓 練 機 關 ( 構 )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參 加 人 數 計 9,81 人 ; 辦 理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委 員 交 流 研 討 會, 參 加 人 員 計 372 人 ;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參 加 人 員 計 有 4 人 ; 辦 理 技 師 訓 練 講 習, 參 加 人 員 計 有 73 人 ; 辦 理 高 普 考 錄 取 人 員 集 中 實 務 訓 練, 參 加 人 員 計 有 26 人 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1. 落 實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施 行 1. 建 構 優 質 政 府 採 購 環 境, 適 時 檢 討 修 訂 採 購 法 相 關 法 規, 協 助 各 機 關 解 決 適 用 疑 義 1.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5 條 之 1 及 第 86 條 修 正 條 文, 並 新 增 第 73 條 之 1 2. 完 成 修 正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及 訂 頒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1 條 第 2 項 第 8 款 認 定 屬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者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與 特 殊 或 巨 額 採 購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情 形 3. 訂 頒 模 範 採 購 人 員 及 採 購 案 件 獎 勵 表 揚 要 點, 完 成 修 正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4. 完 成 修 正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參 考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投 標 須 知 範 本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範 本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範 本 5. 協 助 監 察 院 法 院 檢 察 或 調 查 機 關 釐 清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之 疑 義, 監 察 院 17 件 法 院 79 件 檢 察 署 64 件 及 調 查 單 位 137 件, 計 297 件 6. 持 續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推 案 策 略 總 體 行 動 計 畫, 配 合 經 濟 部 完 成 TPP 政 府 採 購 章 條 文 中 譯 摘 要 向 媒 體 說 明 及 啟 動 法 規 盤 點 等 事 項 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1. 委 託 訓 練 機 關 ( 構 ) 辦 理 採 法 令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增 進 採 購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並 建 立 採 購 購 專 業 人 員 之 基 礎 訓 練 及 進 階 訓 練 共 19 班, 計 11,471 人 參 訓,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7,991 人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2. 為 提 升 各 機 關 辦 理 政 府 採 制 度 購 之 相 關 知 能, 辦 理 新 進 土 木 工 程 人 員 如 何 辦 好 採 購 研 討 會 計 4 場, 參 加 人 員 計 578 人 3. 持 續 鼓 勵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採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優 勝 廠 商, 據 統 計 各 機 關 技 術 服 務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案 件 比 率 自 13 年 之 84.64% 提 升 至 14 年 之 88.73%; 決 標 金 額 比 率 自 13 年 之 94.85% 提 升 至 14 年 之 97.5% 3. 加 強 督 考 各 機 1. 查 察 最 有 利 標 標 案 異 常 案 關 辦 理 採 購 情 件 計 128 件, 並 洽 相 關 機 關 形, 防 杜 採 購 違 檢 討 說 明, 提 升 採 購 評 選 案 失 件 之 公 正 性 2. 督 促 及 審 查 各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11 條 及 機 關 提 報 巨 額 採 購 使 用 情 形 及 效 益 分 析 作 業 規 定 提 報 巨 額 採 購 使 用 情 形 及 其 效 益 分 析 計 4,18 件 其 中 經 本 會 列 為 重 大 案 件 並 作 效 益 評 估 者 計 6 件 4.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化 1. 14 年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公 告 機 關 招 標 資 訊 25 萬 餘 筆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電 子 版 出 刊 249 期, 提 供 機 關 統 一 刊 登 招 標 及 決 標 資 訊 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 推 動 機 關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招 標 之 採 購 案 件,14 年 機 關 以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招 標 之 採 購 案 件 占 年 度 總 採 購 件 數 比 率 達 88.3% 3.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機 關 將 招 標 文 件 傳 輸 至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廠 商 經 由 網 際 網 路 下 載, 減 少 廠 商 領 標 時 間 費 用 及 機 關 製 作 紙 本 文 件 時 間 費 用 14 年 機 關 提 供 電 子 領 標 案 件 計 24 萬 餘 件, 廠 商 電 子 領 標 次 數 計 88 萬 餘 件 4. 推 動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網 路 訂 購, 簡 化 廠 商 接 單 行 政 作 業 及 訂 單 管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節 省 政 府 採 購 支 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效 率,14 年 網 路 訂 購 數 達 15 萬 餘 筆, 電 子 下 訂 總 金 額 達 191.97 億 餘 元 5. 推 動 機 關 採 公 開 取 得 電 子 報 價 單 採 購 機 制, 辦 理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簡 易 財 物 採 購 案 件, 簡 化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採 購 效 率,14 年 全 國 各 機 關 計 辦 理 756 件, 總 達 成 率 為 6.21%, 已 逾 本 會 訂 定 之 3% 目 標 值 5. 精 進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配 合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之 變 更 或 本 會 業 務 需 要, 精 進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系 統 功 能 及 服 務 項 目 : 1. 配 合 國 防 部 推 動 募 兵 制 暫 行 條 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要 件 注 意 事 項 推 動 機 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關 採 行 BIM 技 術 引 導 廠 商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等 政 策, 增 修 相 關 因 應 配 套 措 施 2. 為 促 進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建 置 歷 史 招 標 文 件 線 上 瀏 覽 創 新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線 上 瀏 覽 已 逾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且 公 告 日 期 距 查 詢 日 期 一 年 以 內 之 歷 史 公 告 招 標 文 件 3. 配 合 行 政 院 政 策, 推 動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Open Data), 以 開 放 格 式 之 電 子 檔 案 提 供 6 項 與 政 府 採 購 統 計 有 關 之 開 放 資 料 集 4. 為 滿 足 廠 商 行 動 辦 公 之 需 求 及 提 供 更 便 利 的 領 標 方 式,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及 其 APP 新 增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領 標 雲 端 服 務 5. 為 使 機 關 可 利 用 電 子 化 方 式 進 行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做 為 機 關 進 行 該 通 知 的 選 項 之 一, 新 增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功 能 2. 健 全 技 師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法 制, 提 升 工 程 國 際 競 爭 力 1. 健 全 技 師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1. 為 能 促 進 技 師 養 成 考 試 及 執 業 能 緊 密 配 合,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本 會 配 合 技 師 考 試 主 管 機 關 考 選 部 推 動 改 進 現 行 技 師 考 試 制 度, 協 調 擇 定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為 優 先 實 施 的 技 師 科 別, 自 15 年 起 辦 理 大 地 技 師 分 階 段 考 試 新 制 第 一 階 考 試 及 格 者 尚 需 完 成 2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歷 練 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及 一 定 時 數 的 專 業 研 習, 合 格 後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則 將 加 重 實 務 性 考 題 之 比 重, 以 考 選 出 具 有 執 業 能 力 的 技 師 業 擬 訂 技 師 考 試 大 地 工 程 科 分 階 段 考 試 規 則 有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歷 標 準 及 審 查 規 定, 由 考 選 部 辦 理 訂 定 考 試 規 則 法 制 作 業 ; 另 委 外 依 本 會 規 劃 構 想 建 置 實 務 工 作 歷 練 機 制 之 徵 才 與 求 職 媒 合 平 台 及 登 錄 與 審 查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2. 辦 理 14 年 度 技 師 技 術 服 務 專 業 訓 練 講 習 會, 共 計 1 場, 參 加 人 數 計 492 人 ; 舉 辦 14 年 度 技 師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法 規 及 業 務 輔 導 講 習 會, 共 計 1 場, 參 加 人 數 計 211 人 3. 依 技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及 技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議 規 則 所 訂 程 序 辦 理 技 師 懲 戒 審 議 案,14 年 度 計 審 結 17 案 審 結 之 17 案 中 提 起 覆 審 3 案, 提 起 覆 審 率 為 17.65% 4. 補 助 技 師 公 會 及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研 討 活 動,14 年 共 舉 辦 14 場, 金 額 計 49,552 元, 參 訓 技 師 約 1,413 人 2.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1. 為 協 助 解 決 工 程 產 業 界 於 全 球 化 中 遭 遇 的 問 題, 本 會 已 成 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並 於 14 年 召 開 1 次 會 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議, 就 工 程 產 業 輸 出 事 宜, 在 既 有 成 果 下 加 強 推 動, 鎖 定 具 海 外 輸 出 潛 力 之 工 程 類 別 與 技 術, 並 協 助 解 決 業 者 人 力 資 金 等 需 求 2. 14 年 1 月 28 日 召 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全 國 會 議, 整 合 跨 部 會 資 源, 提 供 工 程 產 業 多 項 投 ( 融 ) 資 資 金, 期 成 立 能 資 源 交 通 建 設 海 外 輸 出 五 大 旗 艦 團 隊, 並 以 暢 通 金 流 資 訊 流 人 流 做 為 輸 出 團 隊 的 後 勤 支 援 3. 為 掌 握 國 際 金 融 機 關 相 關 商 情 資 訊 並 建 立 長 期 互 動 管 道,14 年 續 遴 一 位 我 國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派 駐 歐 洲 復 興 開 發 銀 行, 有 利 爾 後 協 助 我 商 爭 取 工 程 標 案 或 拓 展 商 品 通 路, 並 有 助 於 建 立 我 工 程 專 家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信 譽 4. 為 培 訓 業 界 參 與 全 球 標 案 能 力,14 年 辦 理 6 場 訓 練, 逾 42 位 學 員 參 加 5. 為 整 合 我 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競 爭 力, 本 會 促 成 顧 問 公 會 營 造 公 會 等 公 協 會 及 業 者 於 13 年 4 月 29 日 共 同 成 立 工 程 產 業 海 外 發 展 策 略 聯 盟,14 年 共 計 召 開 3 次 會 議, 就 業 界 關 切 議 題, 與 聯 盟 成 員 請 益 與 意 見 交 流, 促 成 顧 問 業 與 工 程 業 者 研 商 合 作 拓 展 中 亞 地 區 歐 銀 標 案 機 會 等, 發 揮 策 略 聯 盟 成 效 6. 為 鼓 勵 工 程 業 者 策 略 聯 盟 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赴 海 外 拓 點 布 局, 強 化 全 球 化 及 爭 取 海 外 工 程 標 案, 本 會 於 14 年 3 月 25 日 發 布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策 略 性 補 助 業 界 海 外 拓 點 目 標 市 場 的 初 期 成 本, 或 擴 大 既 有 據 點 之 營 運 本 年 度 核 定 補 助 1 件 計 畫, 於 海 外 設 立 1 個 據 點, 得 標 6 件 海 外 標 案, 除 中 鼎 公 司 與 外 商 共 同 投 標 中 東 阿 曼 工 程 總 合 約 金 額 約 28 億 美 金 外, 餘 5 件 海 外 標 案 金 額 約 為 新 臺 幣 3,5 萬 元 7. 專 業 證 照 相 互 認 許 及 國 際 性 工 程 師 認 證 資 格 ( 如 亞 太 工 程 師 ) 已 納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之 中, 凸 顯 國 際 間 之 重 視 與 肯 定, 我 國 為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之 會 員, 得 就 技 師 相 互 認 許 議 題, 以 TPP 規 定 為 架 構,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推 動 相 互 認 許 彼 此 技 師 資 格, 以 協 助 國 內 技 師 跨 國 執 業 8. 補 助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辦 理 建 置 亞 太 工 程 師 資 料 庫 之 可 行 性 工 作 研 討 會, 與 會 各 經 濟 體 代 表 均 認 同 我 國 所 提 出 建 置 亞 太 工 程 師 集 中 資 料 庫 強 化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的 跨 境 流 通, 及 促 進 亞 太 區 域 連 結 之 構 想, 並 決 議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於 216 年 中 在 馬 來 西 亞 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舉 辦 的 國 際 工 程 師 聯 盟 (IEA) 年 會 中 討 論, 以 逐 步 落 實 經 由 主 辦 本 項 APEC 研 討 會, 達 成 擴 展 我 國 工 程 師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空 間 及 能 見 度 之 目 標 3. 辦 理 技 師 證 照 1. 依 處 理 期 限 完 成 技 師 證 照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核 發 與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問 公 司 登 記 管 許 可 登 記 作 業 : 理 與 技 師 訓 練 (1) 技 師 證 書 :1,39 件 活 動 核 備 (2)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1,742 件 (3)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許 可 ( 含 變 更 許 可 事 項 )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 含 新 核 發 換 發 及 註 銷 登 記 證 ):55 件 (4) 辦 理 技 師 訓 練 活 動 申 請 核 備 案 件 同 意 備 查 :1,399 筆 2. 審 核 技 師 訓 練 活 動 課 程 : 884 筆 ; 審 核 技 師 訓 練 活 動 上 課 紀 錄 :19,43 筆 3. 稽 核 業 務 1. 協 助 及 輔 導 各 協 助 輔 導 部 會 署 及 地 方 政 府 積 稽 核 小 組 辦 理 極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並 按 月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將 稽 核 監 督 辦 理 結 果 彙 送 本 會, 俾 供 列 管 統 計 檢 討 及 考 核 15 個 部 會 署 及 22 個 地 方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14 年 度 分 別 稽 核 監 督 2,318 件 及 4,197 件 採 購 案 2. 主 動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透 過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公 告 及 查 核 系 統, 廠 商 檢 舉 及 媒 體 民 意 關 切 案 件 勾 稽 篩 選 異 常 採 購 案 件 辦 理 稽 核 監 督 本 小 組 14 年 度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監 督 案 件 共 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計 339 件 4. 稽 核 業 務 研 習 及 講 習 會 3. 辦 理 各 採 購 稽 完 成 13 年 度 全 國 各 採 購 稽 核 核 小 組 績 效 考 小 組 績 效 考 核 作 業, 考 核 結 果 核 事 宜 業 函 送 各 稽 核 小 組 設 立 機 關 辦 理 人 員 敘 獎 事 宜, 且 就 考 核 發 現 缺 失 或 應 行 注 意 改 善 之 情 形 函 請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研 謀 改 進 措 施 另 辦 理 績 效 考 核 講 習 會 促 進 各 部 會 署 及 地 方 政 府 重 視 採 購 稽 核 績 效 考 核, 藉 由 績 優 機 關 之 經 驗 分 享 與 交 流, 提 升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功 能 4. 彙 整 稽 核 所 見 缺 失 就 稽 核 所 見 缺 失 按 季 彙 整 後 函 送 各 機 關 於 辦 理 類 案 採 購 時 留 意, 以 避 免 重 複 發 生 類 似 缺 失, 並 將 實 務 遭 遇 問 題 回 饋 制 度 面 研 議 對 策 5. 異 常 案 件 移 送 14 年 受 理 檢 舉 或 實 施 稽 核 監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督 疑 有 犯 罪 嫌 疑 者, 共 2 個 機 參 處 關,3 件 採 購 案 已 移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參 處 1. 舉 辦 政 府 採 購 分 別 於 北 中 南 3 個 地 區, 稽 核 業 務 研 習 各 舉 辦 1 場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會 研 習 會, 由 全 國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分 別 薦 派 種 子 人 員 參 訓, 總 計 358 人 參 訓 2. 舉 辦 採 購 稽 核 舉 辦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研 習 小 組 績 效 考 核 會, 由 全 國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分 講 習 會 別 薦 派 人 員 參 訓, 總 計 82 人 參 訓 5.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爭 爭 議 個 案 經 由 外 聘 本 年 度 共 計 收 辦 1,153 件 政 府 議 ( 申 訴 及 調 解 ) 委 員 專 業 客 觀 審 採 購 爭 議 案 件 ( 含 採 購 申 訴 及 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案 件 之 審 議 理, 並 透 過 委 員 會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 同 期 間 並 辦 結 議 之 合 議 審 議, 以 1,97 件 ( 含 前 期 收 案 ), 其 中 採 保 障 廠 商 與 機 關 合 購 申 訴 案 件 結 案 598 件, 採 購 法 權 益, 並 兼 顧 公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結 案 499 共 利 益 及 提 升 政 府 件, 已 有 效 解 決 機 關 與 廠 商 之 採 購 執 行 效 率 採 購 所 生 爭 議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1.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技 術 及 經 費 審 議 1. 配 合 國 發 會 主 計 總 處 等 主 審 機 關 辦 理 15 年 年 度 預 算 先 期 作 業 會 審 業 務 年 度 預 算 先 期 審 議 作 業 : 依 各 主 審 機 關 ( 如 國 發 會 及 主 計 總 處 等 ) 所 訂 時 程 完 成 審 議 意 見 之 研 提 及 參 與 相 關 審 議 會 議, 配 合 完 成 199 件 計 畫 審 議 作 業 2. 依 政 府 公 共 工 可 行 性 評 估 與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議 作 業 : 辦 理 相 關 計 畫 審 議,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視 個 案 需 要 辦 理 現 勘 及 召 開 審 規 定, 辦 理 各 類 查 會 議, 以 提 升 審 議 品 質, 並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本 年 度 共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完 成 138 件 計 畫 審 議 作 業 審 議 3. 推 動 重 大 公 共 本 要 點 已 由 本 會 報 奉 行 政 院 建 設 計 畫 證 照 14 年 4 月 23 日 令 發 布, 並 自 許 可 行 政 作 業 14 年 5 月 1 日 生 效 實 施 迄 今 精 進 實 施 要 點 已 初 見 成 效,14 年 度 預 定 取 得 相 關 業 務 證 照 均 已 順 利 取 得,15 年 2 月 啟 用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2. 辦 理 災 後 復 建 工 辦 理 地 方 政 府 所 提 1. 14 年 計 完 成 8 月 蘇 迪 勒 程 經 費 審 議 與 列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颱 風 及 9 月 杜 鵑 颱 風 2 管 作 業 需 求 之 審 議 專 案 之 復 建 經 費 審 議, 共 建 議 行 政 院 核 列 復 建 工 程 1,253 件, 復 建 經 費 34 億 5,855 萬 7 千 元 2. 配 合 復 建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管 理 作 業 需 求, 辦 理 復 建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資 訊 系 統 委 1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託 維 運, 計 完 成 契 約 約 定 事 項 18 項, 另 於 作 業 頁 面 提 供 XML 格 式 作 資 料 分 析 與 加 值 應 用, 新 增 KML 檔 案 查 詢 介 面, 分 別 提 供 風 災 名 稱 專 案 工 程 及 鄉 鎮 地 區 等 分 類 篩 選 資 料 服 務, 提 升 本 資 訊 系 統 加 值 效 果 3. 落 實 及 推 動 永 續 持 續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綠 能 低 持 續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碳 政 策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機 制 及 宣 導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理 念 4.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技 持 續 推 動 與 強 化 公 術 資 料 庫 維 護 與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強 化 相 關 作 業 服 務 功 能, 使 國 內 各 機 關 及 相 關 工 程 產 業 獲 得 更 優 質 之 施 工 規 範 工 項 編 碼 價 格 查 詢 及 經 費 編 估 等 資 料 庫 服 務 14 年 透 過 線 上 學 習 平 台 持 續 推 廣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理 念, 累 計 取 得 E 等 公 務 員 認 證 人 次 達 44 人, 另 完 成 文 官 e 學 苑 於 線 上 數 位 平 台 之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相 關 課 程 取 得 核 發 認 證 人 次 達 3,817 人 1. 14 年 完 成 12 場 次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審 查 會 議, 完 成 包 含 增 修 計 14 章 綱 要 規 範 之 審 查, 並 於 施 工 規 範 平 台 更 新 各 機 關 施 工 規 範 計 49 章, 提 供 施 工 規 範 範 本, 提 升 規 劃 設 計 之 效 率 及 品 質 2. 完 成 水 保 建 築 類 別 工 程 之 預 算 書 編 製 參 考 範 本 及 工 項 基 本 資 料 庫, 以 利 使 用 者 提 升 預 算 編 製 之 效 率 3. 完 成 並 公 布 第 51 52 期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訊, 及 離 島 地 區 市 場 調 查 價 格 資 訊,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供 大 宗 資 材 市 場 行 情 價 格 統 計 分 析, 持 續 提 供 預 算 編 列 投 標 估 算 之 參 考 4. 14 年 辦 理 2 場 預 算 班 PCCES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使 用 者 提 高 預 算 編 製 效 率, 且 編 1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製 預 算 程 序 具 一 致 性 及 正 確 性 5. 配 合 技 師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法 規 及 業 務 輔 導 講 習 活 動 計 1 場 次, 介 紹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提 供 技 服 業 者 瞭 解 規 劃 設 計 的 輔 助 工 具 5.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鑑 定 業 務 協 助 法 院 檢 察 或 調 查 機 關 釐 清 事 實, 解 決 工 程 爭 議 ; 縮 短 工 程 人 員 與 法 律 人 員 對 司 法 爭 議 工 程 案 件 觀 念 差 異, 以 解 決 工 程 紛 爭 1. 辦 理 法 院 檢 察 或 調 查 機 關 囑 託 之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鑑 定 及 諮 詢 業 務,14 年 度 收 案 75 件 結 案 78 件 ( 含 前 期 收 案 ) 2. 於 14 年 12 月 2 日 至 4 日 協 助 司 法 院 法 官 學 院 辦 理 14 年 第 1 期 民 事 業 務 研 究 會 ( 工 程 專 業 法 官 研 習 ), 計 有 66 名 法 官 參 與 該 次 講 習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1.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執 行 之 督 導 協 調 及 考 核 1. 辦 理 列 管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追 蹤 管 考 並 協 助 解 決 困 難, 使 工 程 順 利 進 行, 提 升 預 算 執 行 率 1. 每 月 追 蹤 管 制 1 億 元 以 上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提 本 會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委 員 會 議 進 行 檢 討, 並 由 高 階 長 官 實 地 訪 視 重 大 計 畫, 協 助 解 決 困 難 督 導 行 政 院 列 管 重 大 專 案 如 故 宮 南 院 國 防 部 大 直 博 愛 分 案 南 沙 太 平 島 交 通 基 礎 工 程 等,14 年 度 預 算 達 成 率 93.82%, 為 近 十 年 第 3 高 佳 績 2. 為 加 強 宣 導 公 共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優 先 輔 導 國 內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之 工 程 人 員 強 化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作 業, 特 別 規 劃 協 助 經 濟 1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部 文 化 部 交 通 部 及 內 政 部 辦 理 4 場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參 加 人 數 計 4 人, 與 各 界 共 同 推 動 及 強 化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進 度 管 理 工 作 3. 辦 理 強 化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停 工 終 解 約 之 管 理 機 制 相 關 推 動 事 宜, 包 括 案 件 件 數 金 額 排 名 評 比 未 執 行 金 額 5 千 萬 元 以 上 案 件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及 加 強 未 執 行 金 額 未 達 5 千 萬 元 案 件 管 控 等 措 施 ; 以 及 14 年 3 月 17 日 訂 定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要 件 注 意 事 項, 並 自 14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以 減 少 停 工 終 解 約 的 情 形 一 再 發 生 截 至 14 年 底 未 執 行 金 額 5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已 復 工 或 重 新 發 包 案 件 85 件, 金 額 269 億 元 ; 未 達 5 千 萬 元 1,95 件, 金 額 81 億 元, 合 計 35 億 元, 達 成 12 億 元 之 目 標 值 4. 運 用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廠 商 通 報 機 制, 廠 商 得 以 網 路 傳 真 或 信 函 方 式 通 報, 截 至 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通 報 案 件 398 件, 在 本 會 追 蹤 列 管 及 各 機 關 的 努 力 下, 已 有 326 件 付 款 結 案, 協 助 廠 商 順 利 取 得 工 程 款 近 35.84 億 元 另 本 會 主 動 篩 選 異 常 案 件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查 處 列 管 並 督 促 機 關 完 成 付 款 者 計 3,49 件, 付 款 金 額 達 21.92 億 元 14

2.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已 辦 理 11 次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工 程 協 調 會 委 員 會 議, 並 彙 整 公 共 建 設 議, 俾 利 公 共 工 推 動 辦 理 情 形 至 行 政 院 院 會 程 之 執 行 報 告 ( 共 計 3 次 ) 3. 辦 理 閒 置 公 共 辦 理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推 動, 設 施 之 活 化 推 召 開 4 次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動 設 施 督 導 會 議, 逐 案 檢 討 活 化 辦 理 情 形, 截 至 14 年 12 月 底, 累 計 列 管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共 計 368 件, 已 達 活 化 標 準 254 件, 繼 續 推 動 活 化 者 114 件, 已 請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督 促 並 協 助 設 施 管 理 機 關 依 活 化 計 畫 辦 理 1. 健 全 品 管 法 1. 14 年 6 月 8 日 完 成 公 共 規, 辦 理 品 質 查 工 程 金 質 獎 頒 發 作 業 要 點 核 與 績 效 考 修 正 及 函 頒 核, 落 實 工 程 施 2. 14 年 度 完 成 27 個 中 央 及 工 查 核 小 組 機 22 個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工 程 施 制, 落 實 執 行 三 工 查 核 小 組 之 13 年 度 績 效 級 品 管, 並 辦 理 考 核 作 業 14 年 度 全 國 各 品 管 及 法 務 訓 公 共 工 程 查 核 件 數 3,576 練, 加 強 培 育 品 件, 查 核 成 績 列 甲 等 以 上 工 管 人 才 程 比 率, 由 93 年 度 之 43.98% 逐 年 提 升 至 14 年 底 之 47.9%, 丙 等 工 程 比 率 則 由 93 年 度 之 5.35% 逐 年 下 降 至 14 年 底 之.56% 3. 本 會 中 央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辦 理 14 年 度 全 國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共 154 件 4. 14 年 度 辦 理 6 場 次 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調 訓 219 人 次 參 加 5. 14 年 度 完 成 規 劃 及 製 作 4 單 元 品 管 及 法 務 等 相 關 教 1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育 訓 練 E- 化 課 程 6. 14 年 度 完 成 北 中 南 3 場 次 全 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委 員 交 流 座 談 會, 計 372 人 參 加, 有 助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品 質 7. 持 續 委 託 代 訓 機 構 辦 理 品 管 班 及 回 訓 班,14 年 度 辦 理 品 管 班 12 期, 共 3,891 人 參 訓 ; 回 訓 班 152 期, 共 5,91 人 參 訓, 合 計 辦 理 254 期, 參 訓 人 數 為 9, 81 人 8. 14 年 度 協 助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完 成 4 場 次 1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類 科 及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錄 取 人 員 集 中 實 務 訓 練, 調 訓 26 人 9. 14 年 度 會 同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不 預 警 訪 查 北 中 南 8 家 實 驗 室, 訪 查 結 果 有 5 家 列 甲 等,2 家 列 乙 等,1 家 列 丙 等 針 對 實 驗 室 訪 查 缺 失, 除 請 TAF 辦 理 缺 失 追 蹤 改 善 外, 並 要 求 TAF 依 土 木 領 域 特 定 規 範 等 規 定 對 實 驗 室 進 行 處 置 2. 辦 理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精 進 抽 查 計 畫 1. 97 年 1 月 2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推 動 道 路 平 整 方 案, 經 6 年 執 行 結 果, 因 各 路 權 機 關 已 建 置 完 善 之 管 理 機 制, 並 熟 悉 路 平 作 業 方 式 及 管 控 重 點, 自 14 年 起 由 現 行 道 路 法 規 權 責 機 關 接 續 推 動 1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 為 查 證 各 機 關 道 路 執 行 成 效 及 工 程 品 質, 研 提 本 計 畫 抽 驗 各 機 關 完 工 之 道 路 工 程, 以 驗 證 厚 度 及 平 整 度 等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並 已 依 計 畫 完 成 42 件 道 路 工 程 厚 度 試 驗 ( 合 格 31 組, 合 格 率 73.81%) 及 19 件 平 整 度 試 驗 ( 合 格 16 組, 合 格 率 84.21%), 判 讀 結 果 不 合 格 部 分 已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處 理 3. 辦 理 全 民 監 督 1. 辦 理 全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實 公 共 工 程 實 施 施 方 案 檢 討 會 及 考 核 小 組 方 案 會 議 2. 辦 理 13 年 度 執 行 績 效 優 良 機 關 及 民 眾 頒 獎 活 動 3. 14 年 度 全 民 督 工 通 報 案 件 共 計 1,495 件, 均 已 交 付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持 續 追 蹤 處 理 改 善 相 較 99 年 度 統 計 資 料,14 年 平 均 處 理 天 數 4.15 天, 減 少 9.39 天, 民 眾 滿 意 度 87.5%, 提 升 29.5 % 4. 辦 理 第 15 屆 公 完 成 第 15 屆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評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審 及 頒 獎 活 動, 表 揚 優 良 公 共 工 程 機 關 廠 商 及 人 員, 計 有 31 件 優 良 工 程 及 6 位 優 秀 個 人 獲 獎 5. 推 動 公 共 工 程 1. 篩 選 異 常 案 件 並 函 請 相 關 施 工 廠 商 履 約 主 管 機 關 督 促 所 屬 加 強 管 情 形 計 分 制 控, 計 5 次 度 2. 辦 理 2 次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廠 商 履 約 情 形 計 分 制 度 執 行 檢 討 會 議 1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3. 已 累 計 23,593 筆 資 料, 轉 化 為 受 計 分 之 廠 商 家 數 達 7,29 家, 針 對 計 分 結 果 初 步 區 分 為 優 良 廠 商 391 家, 普 通 廠 商 6,258 家, 待 加 強 廠 商 56 家, 累 積 數 量 至 一 定 規 模 後, 可 作 為 區 分 廠 商 優 劣 之 參 考 3. 建 置 及 維 護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促 進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資 訊 化,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效 率 及 品 質 1. 建 置 及 維 護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1. 於 年 度 開 始 規 劃 建 置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及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調 查 系 統 等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及 撰 擬 填 報 須 知, 並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上 網 登 錄 各 項 計 畫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每 月 執 行 進 度 等, 俾 利 追 蹤 管 制 執 行 進 度 及 預 算 支 用 情 形, 及 加 速 計 畫 及 工 程 標 案 執 行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統 計 分 析, 提 升 工 程 管 理 績 效 2. 定 期 辦 理 系 統 維 護 及 資 安 等 事 宜, 確 保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2. 建 置 及 維 護 全 14 年 度 辦 理 全 民 督 工 相 關 精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進 措 施, 以 HTML5 程 式 語 言 編 程 網 路 通 報 系 寫 一 致 性 的 通 報 系 統 程 式 碼, 統 上 架 至 Android Market ios APP Store 及 Windows 8 App Store 等 平 台 ; 友 善 整 併 有 關 地 理 圖 台 通 報 缺 失 地 點 定 位 通 報 表 單 填 寫 拍 攝 照 片 與 上 傳 等 各 項 操 作 功 能 頁 面, 集 中 於 同 一 頁 面, 使 通 報 作 業 更 為 便 捷 1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項 目 實 施 內 辦 理 情 形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持 續 推 動 與 強 化 公 資 料 庫 維 護 與 強 化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相 關 作 業 服 務 功 能, 使 國 內 各 機 關 及 相 關 工 程 產 業 獲 得 更 優 質 之 施 工 規 範 工 項 編 碼 價 格 查 詢 及 經 費 編 估 等 資 料 庫 服 務 1. 本 案 已 執 行 完 成 2. 13 年 完 成 1 場 次 審 查 會 議, 完 成 包 含 增 修 計 17 章 綱 要 規 範 之 審 查, 並 於 施 工 規 範 平 台 更 新 各 機 關 施 工 規 範 計 31 章, 提 供 施 工 規 範 範 本, 提 升 規 劃 設 計 之 效 率 及 品 質 3. 完 成 水 利 公 路 類 別 工 程 之 預 算 書 編 製 參 考 範 本 及 工 項 基 本 資 料 庫, 以 利 使 用 者 提 升 預 算 編 製 之 效 率 4. 完 成 並 公 布 第 49 5 期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訊, 及 離 島 地 區 市 場 調 查 價 格 資 訊,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供 大 宗 資 材 市 場 行 情 價 格 統 計 分 析 ; 另 完 成 15 年 一 般 房 屋 建 築 費 率 及 翻 修 費 標 準 建 議 表, 持 續 提 供 預 算 編 列 投 標 估 算 之 參 考 5. 辦 理 4 場 預 算 班 及 3 場 備 標 班 之 PCCES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使 用 者 提 高 預 算 編 製 效 率, 且 編 製 預 算 程 序 具 一 致 性 及 正 確 性 6. 配 合 技 師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法 規 及 業 務 輔 導 講 習 活 動, 介 紹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提 供 技 服 業 者 瞭 解 規 劃 設 計 的 輔 助 工 具 19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 一 ) 歲 入 部 分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1 本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69,352, 元, 決 算 數 66,992,469 元, 執 行 率 96.6%, 較 預 算 數 少 收 2,359,531 元 茲 將 執 行 情 形 分 項 說 明 如 下 : (1)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 預 算 數 44, 元, 決 算 38,18 元, 執 行 率 8.66%, 較 預 算 數 短 收 41,892 元, 主 要 係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違 反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之 罰 款 短 收 所 致 (2) 規 費 收 入 : 預 算 數 58,36, 元, 決 算 數 52,51,442 元, 執 行 率 9.6%, 較 預 算 數 短 收 5,795,558 元, 主 要 係 處 理 採 購 申 訴 暨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審 查 費 收 入 短 收 所 致 (3) 財 產 收 入 : 預 算 數 2, 元, 決 算 數 84,55 元, 執 行 率 4,2.28%, 較 預 算 數 超 收 82,55 元, 主 要 係 出 售 報 廢 車 輛 收 入 超 收 及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補 助 工 程 物 調 結 餘 款 利 息 收 入 所 致 (4) 其 他 收 入 : 預 算 數 1,586, 元, 決 算 數 13,63,864 元, 執 行 率 128.51%, 較 預 算 數 超 收 3,17,864 元, 主 要 係 出 售 出 版 品 收 入 超 收 及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補 助 工 程 物 調 結 餘 款 收 入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 應 收 數 281,15 元, 未 結 清 數 281,15 元, 主 要 係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違 反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罰 款 收 入 欠 繳, 已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催 收 中 ( 二 ) 歲 出 部 分 : 本 年 度 法 定 歲 出 預 算 數 364,529, 元, 執 行 結 果 支 付 實 現 數 34,17,66 元, 轉 入 下 年 度 保 留 數 6,199, 元, 決 算 數 合 計 346,369,66 元, 執 行 率 95.2 %, 與 預 算 數 比 較, 計 結 餘 18,159,34 元, 主 要 係 業 務 及 設 備 經 費 配 合 財 政 健 全 方 案, 撙 節 開 支 所 致 茲 將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分 項 說 明 如 下 : 1 一 般 行 政 : 預 算 數 264,121, 元, 決 算 數 263,49,488 元, 執 行 率 99.59%, 結 餘 1,71,512 元 2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業 務 : 原 預 算 數 7,357, 元, 併 計 第 一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55, 元, 預 算 數 為 7,412,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數 56,153,536 元, 執 行 率 79.75 %, 結 餘 14,258,464 元, 主 要 係 因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按 廠 商 實 際 需 要 補 助 3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 預 算 數 14,636, 元, 執 行 結 果 支 付 實 現 數 8,268,881 元, 轉 入 下 年 度 保 留 數 6,199, 元, 決 算 數 合 計 14,467,881 元, 執 行 率 98.85 %, 結 餘 168,119 元 4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 預 算 數 13,315,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數 12,698,755 元, 執 行 率 95.37%, 結 餘 616,245 元 5 第 一 預 備 金 : 預 算 數 2,1, 元, 動 支 55, 元 至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餘 2,45, 元 未 動 支 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 一 ) 資 產 科 目 : 1 應 收 歲 入 款 281,15 元,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無 增 減 數 2 專 戶 存 款 27,51,912 元, 較 上 年 度 25,247,648 元, 增 加 2,263,264 元 3 保 留 庫 款 - 本 年 度 6,199, 元, 較 上 年 度 2,7, 元, 增 加 4,129, 元 4 押 金 1, 元,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無 增 減 數 5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5,, 元, 係 廠 商 繳 存 定 存 單 質 押 之 履 約 保 證,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無 增 減 數 ( 二 ) 負 債 科 目 : 1 應 納 庫 款 281,15 元,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無 增 減 數 2 保 管 款 27,491,552 元, 較 上 年 度 25,215,739 元, 增 加 2,275,813 元 3 代 收 款 19,36 元, 較 上 年 度 31,99 元, 減 少 12,549 元 4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 本 年 度 6,199, 元, 較 上 年 度 2,7, 元, 增 加 4,129, 元 5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5,, 元, 係 廠 商 繳 存 定 存 單 質 押 之 履 約 保 證,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無 增 減 數 6 經 費 賸 餘 - 押 金 1, 元, 與 上 年 度 相 同, 無 增 減 數 四 其 他 要 點 : 本 會 對 預 算 之 執 行, 均 依 照 預 算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本 撙 節 原 則 覈 實 辦 理 21

經 資 門 分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合 計 (1) 實 現 數 22

乙 主 要 表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算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數 合 計 (2)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本 頁 空 白 23

經 資 門 分 列 科 目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數 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2 4-2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合 計 (1) 實 現 數 44, 44, 38,18 2 4395-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44, 44, 38,18 1 43951-4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44, 44, 1 439511-7 44, 44, 罰 金 罰 鍰 2 43953-3 賠 償 收 入 38,18 1 439531-6 38,18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3 5-8 規 費 收 入 58,36, 58,36, 52,51,442 22 5395-5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58,36, 58,36, 52,51,442 1 53951-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55,114, 55,114, 49,93,6 1 539511-2 53,24, 53,24, 46,233,5 審 查 費 2 539512-5 2,9, 2,9, 2,86,1 證 照 費 2 53953-9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3,192, 3,192, 3,416,842 1 539535-2 842 資 料 使 用 費 3 5395313-3,192, 3,192, 3,416, 服 務 費 4 7-9 財 產 收 入 2, 2, 84,55 21 7395-6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 2, 84,55 1 73951- 財 產 孳 息 648,266 1 739511-3 648,266 利 息 收 入 2 73956-3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2, 2, 191,789 24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算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數 合 計 (2) 38,18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41,892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8.66 38,18-41,892 8.66-44,. -44,. 38,18 38,18 38,18 38,18 52,51,442-5,795,558 9.6 52,51,442-5,795,558 9.6 49,93,6-6,2,4 89.8 46,233,5-6,79,5 87.19 2,86,1 77,1 136.85 3,416,842 224,842 17.4 842 842 3,416, 224, 17.2 84,55 82,55 42.28 84,55 82,55 42.28 648,266 648,266 648,266 648,266 191,789 171,789 958.95 25

經 資 門 分 列 科 目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數 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7 11-2 其 他 收 入 合 計 (1) 實 現 數 1,586, 1,586, 13,63,864 22 11395-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586, 1,586, 13,63,864 1 113959- 雜 項 收 入 1,586, 1,586, 13,63,864 1 1139591-3 2,785,945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2 1139599-5 1,586, 1,586, 1,817,919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經 常 門 小 計 69,352, 69,352, 66,992,469 資 本 門 小 計 合 計 69,352, 69,352, 66,992,469 26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算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數 合 計 (2) 13,63,864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3,17,864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128.51 13,63,864 3,17,864 128.51 13,63,864 3,17,864 128.51 2,785,945 2,785,945 1,817,919 231,919 12.19 66,992,469-2,359,531 96.6 66,992,469-2,359,531 96.6 27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款 項 目 節 2 33-6 行 政 支 出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政 事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預 算 調 整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小 計 364,529, 1 333951-8 一 般 行 政 264,121, 2 333951-9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7,357, 55, 55, 3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14,636, 4 333953-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13,315, 5 3339598-9 第 一 預 備 金 2,1, -55, -55, 26 75-2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23,276,344 1 75625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23,276,344 32 89- 其 他 支 出 1,587,43 1 893345-4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587,43 合 計 389,392,774 28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決 算 數 預 決 算 比 較 決 算 數 占 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增 減 數 算 數 之 比 率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364,529, 34,17,66 6,199, -18,159,34 95.2 346,369,66 264,121, 263,49,488-1,71,512 99.59 263,49,488 7,412, 56,153,536-14,258,464 79.75 56,153,536 14,636, 8,268,881 6,199, -168,119 98.85 14,467,881 13,315, 12,698,755-616,245 95.37 12,698,755 2,45, -2,45,. 23,276,344 23,276,344 1. 23,276,344 23,276,344 23,276,344 1. 23,276,344 1,587,43 1,587,43 1. 1,587,43 1,587,43 1,587,43 1. 1,587,43 389,392,774 365,34,434 6,199, -18,159,34 95.34 371,233,434 29

經 資 門 分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2 3-1 行 政 院 主 管 364,529, 17 395-8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364,529, 經 常 門 小 計 357,948, 資 本 門 小 計 6,581, 1 333951-8 一 般 行 政 263,545, 1 人 事 費 195,926, 2 業 務 費 67,359, 4 獎 補 助 費 26, 1 333951-8* 一 般 行 政 576, 3 設 備 及 投 資 576, 2 333951-9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66,841, 55, 55, 2 業 務 費 46,75, 55, 55, 4 獎 補 助 費 2,91, 2 333951-9*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3,516, 3 設 備 及 投 資 3,516, 3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13,848, 2 業 務 費 13,848, 3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788, 2 業 務 費 5, 3 設 備 及 投 資 288, 4 333953-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11,614, 2 業 務 費 11,515, 3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合 計 (1)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決 算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364,529, 34,17,66 6,199, -18,159,34 346,369,66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95.2 364,529, 34,17,66 6,199, 346,369,66-18,159,34 357,948, 334,479,712 5,699, -17,769,288 34,178,712 6,581, 5,69,948 5, -39,52 6,19,948 263,545, 262,624,948-92,52 262,624,948 195,926, 195,926, 195,926, 67,359, 66,495,948-863,52 66,495,948 26, 23, -57, 23, 576, 424,54 424,54-151,46 576, 424,54-151,46 424,54 66,896, 52,646,384-14,249,616 52,646,384 46,85, 46,97,932-77,68 46,97,932 2,91, 6,548,452-13,542,548 6,548,452 3,516, 3,57,152-8,848 3,57,152 3,516, 3,57,152-8,848 3,57,152 13,848, 7,992,691 5,699, 13,691,691-156,39 13,848, 7,992,691 5,699, -156,39 13,691,691 788, 276,19 5, -11,81 776,19 5, 5, 5, 288, 276,19-11,81 276,19 11,614, 11,215,689-398,311 11,215,689 11,515, 11,163,689-351,311 11,163,689 95.2 95.4 94.7 99.65 1. 98.72 78.8 73.7 73.7 78.7 98.49 32.59 99.75 99.75 98.87 98.87 98.5 1. 95.9 96.57 96.95 31

經 資 門 分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4 獎 補 助 費 99, 4 333953-*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1,71, 3 設 備 及 投 資 1,71, 5 3339598-9 第 一 預 備 金 2,1, -55, -55, 9 預 備 金 2,1, -55, -55, 2 893345-4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587,43 1 人 事 費 1,587,43 5 756253-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23,276,344 1 人 事 費 23,276,344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24,863,774 合 計 389,392,774 32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合 計 (1)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決 算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99, 52, -47, 52,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52.53 1,71, 1,483,66 1,483,66-217,934 1,71, 1,483,66-217,934 1,483,66 2,45, -2,45, 2,45, -2,45, 1,587,43 1,587,43 1,587,43 1,587,43 1,587,43 1,587,43 23,276,344 23,276,344 23,276,344 23,276,344 23,276,344 23,276,344 24,863,774 24,863,774 24,863,774 87.19 87.19.. 1. 1. 1. 1. 1. 389,392,774 365,34,434 6,199, -18,159,34 371,233,434 95.34 33

經 資 門 分 列 年 度 別 款 項 目 節 科 98 2 4-2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25 4395-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1 43951-4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行 政 院 公 共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16, 16, 16, 1 439511-7 罰 金 罰 鍰 16, 小 11 2 4-2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24 4395-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43951-4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計 16, 121,15 121,15 121,15 1 439511-7 罰 金 罰 鍰 121,15 小 經 常 門 小 計 資 本 門 小 計 計 121,15 281,15 合 計 281,15 34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16, 16, 16, 16, 16, 121,15 121,15 121,15 121,15 121,15 281,15 281,15 35

經 資 門 併 計 年 度 別 款 項 目 節 科 13 2 33-6 行 政 支 出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3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行 政 院 公 共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政 事 中 華 民 國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2,7, 2,7, 小 計 2,7, 合 計 2,7, 36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2,7,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2,7, 2,7, 2,7, 37

經 資 門 分 列 年 度 別 款 項 目 節 科 13 2 3-1 行 政 院 主 管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2,7, 行 政 院 公 共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16 395-8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7, 3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2,7, 2 業 務 費 2,7, 小 計 2,7, 經 常 門 小 計 2,7, 資 本 門 小 計 合 計 2,7, 38

工 程 委 員 會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2,7, 2,7, 2,7, 2,7, 2,7, 2,7, 2,7, 39

資 產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歲 入 類 平 衡 表 14 年 12 月 31 日 額 負 債 科 目 及 編 號 111-5 應 收 歲 入 款 281,15 1213-5 應 納 庫 款 281,15 金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額 合 計 281,15 合 計 281,15 附 註 : 1115-8 債 權 憑 證 5 1218-8 待 抵 銷 債 權 憑 證 5 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14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資 產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額 負 債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額 211-7 專 戶 存 款 27,51,912 221-4 保 管 款 27,491,552 2151-9 保 留 庫 款 本 年 度 6,199, 2212-3 代 收 款 19,36 2113-1 押 金 1, 22141-6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本 年 度 6,199, 2116-5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5,, 2215-7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5,, 2311-5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1, 合 計 38,71,912 合 計 38,71,912 附 註 : 41

經 資 門 分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合 計 (1) 實 現 數 22

丙 附 屬 表

決 算 分 析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備 註 本 頁 空 白 4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額 一 收 項 ( 一 ) 上 期 結 存 ( 二 ) 本 期 收 入 66,992,469 1. 123-2 歲 入 實 收 數 66,992,469 賠 償 收 入 38,18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54,494,336 49,93,6 減 : 退 還 數 -5,4,736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3,472,842 3,416,842 減 : 退 還 數 -56, 財 產 孳 息 648,266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191,789 雜 項 收 入 13,63,864 2. 1211-6 暫 收 款 收 入 數 41,193,636 減 : 退 還 或 沖 轉 數 -41,193,636 收 項 總 計 66,992,469 二 付 項 ( 一 ) 本 期 支 出 66,992,469 1. 113-6 歲 入 納 庫 數 66,992,469 賠 償 收 入 38,18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54,494,336 49,93,6 減 : 退 還 數 -5,4,736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3,472,842 3,416,842 減 : 退 還 數 -56, 財 產 孳 息 648,266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191,789 雜 項 收 入 13,63,864 ( 二 ) 本 期 結 存 付 項 總 計 66,992,469 4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小 計 合 計 總 額 計 一 收 項 ( 一 ) 上 期 結 存 25,247,648 1. 211-7 專 戶 存 款 25,247,648 ( 二 ) 本 期 收 入 369,367,698 1. 2213-8 預 領 經 費 領 到 數 123,582, 減 : 沖 轉 數 -123,582, 2. 212-3 預 計 支 用 數 ( 國 庫 已 撥 款 部 分 ) 365,34,434 收 入 數 365,34,434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34,17,66 24,863,774 3. 215-5 保 留 庫 款 (2111-2 應 領 經 費 ) 2,7, 國 庫 撥 款 數 2,7, 4. 221-4 保 管 款 2,275,813 收 入 數 3,468,11 減 : 退 還 數 -1,192,297 5. 2212-3 代 收 款 -12,549 收 入 數 16,411,427 減 : 退 還 數 -16,423,976 收 項 總 計 二 付 項 ( 一 ) 本 期 支 出 394,615,346 367,14,434 1. 213-9 經 費 支 出 365,34,434 支 付 數 365,34,434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34,17,66 24,863,774 2. 2214-2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2,7, 支 付 數 2,7, 3. 2114-6 暫 付 款 支 付 數 2,255,19 本 年 度 部 分 2,255,19 減 : 收 回 或 沖 轉 數 -2,255,19 本 年 度 部 分 ( 二 ) 本 期 結 存 -2,255,19 27,51,912 1. 211-7 專 戶 存 款 27,51,912 付 項 總 計 394,615,346 4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歲 入 類 應 收 歲 入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98 九 十 八 年 度 43951-4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439511-7 罰 金 罰 鍰 98 12 31 3953 轉 帳 傳 票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違 反 顧 管 條 例 應 收 之 罰 款 收 入 89448236 惠 元 環 境 資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一 百 零 一 年 度 43951-4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439511-7 罰 金 罰 鍰 11 5 31 3227 轉 帳 傳 票 新 聯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違 反 顧 管 條 例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之 之 罰 鍰 收 入 96959789 新 聯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 121,15 16, 121,15 281,15 16, 16, 121,15 121,15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281,15 4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歲 入 類 債 權 憑 證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1 一 百 年 度 1 7 29 3334 轉 帳 傳 票 應 收 昌 信 環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之 罰 鍰 2 萬 元 取 得 執 行 憑 證 ( 1.7.8 台 審 部 五 字 第 1325 號 函 ) 昌 信 環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2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12 1 3 331 轉 帳 傳 票 應 收 創 見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之 罰 鍰 3 萬 元 取 得 執 行 憑 證 (12.1.24 台 審 部 五 字 第 12237 號 函 ) 12928314 創 見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8 22 3324 轉 帳 傳 票 應 收 新 世 紀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罰 鍰 收 入 取 得 執 行 憑 證 ( 審 計 部 12. 8.16 台 審 部 五 字 第 123546 號 函 ) 7841569 新 世 紀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13 2 12 345 轉 帳 傳 票 應 收 亞 太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罰 鍰 49 萬 8,92 元 取 得 執 行 憑 證 ( 審 計 部 13 年 2 月 7 日 台 審 部 五 字 第 1 35958 號 函 ) 16174673 亞 太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 4 24 3156 轉 帳 傳 票 98 年 應 收 力 鼎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罰 鍰 1 萬 元 取 得 執 行 憑 證 ( 審 計 部 13 年 4 月 21 日 台 審 部 五 字 第 13 54113 號 ) 2398292 力 鼎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1 1 1 1 1 2 2 5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5 47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非 預 算 性 質 部 分 3 台 灣 銀 行 4 國 庫 保 管 款 收 入 5 國 庫 存 款 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專 戶 存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27,51,912 26,67,192 32,558 61,162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27,51,912 4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押 金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13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13 9 3 333 轉 帳 傳 票 信 義 首 長 官 舍 2792348 電 話 保 證 金 1, 1, 1,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1, 49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4 2 17 14 本 年 度 部 分 36 轉 帳 傳 票 辦 理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建 置 移 轉 及 營 運 案 廠 商 更 換 二 張 新 定 期 存 款 存 單 質 押 為 履 約 保 證 96979997 中 華 電 信 數 據 通 信 分 公 司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5,, 5,,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5,, 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4 4 14 14 7 17 14 8 17 14 12 9 15 1 13 14 1 7 2 離 職 儲 金 自 提 部 分 3 離 職 儲 金 公 提 部 分 4 國 庫 保 管 款 收 入 14 本 年 度 部 分 1 保 證 金 165 收 入 傳 票 購 買 電 腦 機 房 用 不 斷 電 系 統 廠 商 保 固 保 證 金 84283615 雲 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13 收 入 傳 票 第 15 屆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頒 獎 活 動 廠 商 履 約 保 證 金 12958652 太 乙 廣 告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5 轉 帳 傳 票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維 護 與 強 化 廠 商 保 固 保 證 金 4191585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1243 收 入 傳 票 第 2 代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系 統 規 劃 與 建 置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廠 商 履 約 保 證 金 53266561 探 識 空 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4 轉 帳 傳 票 15 年 度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維 護 廠 商 履 約 保 證 金 13185141 威 進 國 際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13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1 保 證 金 133 收 入 傳 票 購 買 伺 服 器 主 機 及 光 纖 網 路 卡 廠 商 保 固 保 證 金 22458558 合 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 1, 27, 113, 131,82 15, 13,55,596 13,551,596 32,558 566,82 566,82 15, 15, 15,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27,491,552 51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6 補 充 健 保 費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代 收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19,36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19,36 52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4 本 年 度 部 分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保 留 庫 款 本 年 度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6,199, 5,699, 5,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6,199, 5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待 納 庫 部 分 押 金 部 分 材 料 部 分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一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部 分 1. 上 年 度 結 轉 數 2. 加 :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歲 出 款 減 免 ( 註 銷 ) 數 內 已 向 國 庫 領 款 部 分 3. 加 :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數 減 免 ( 註 銷 ) 數 內 已 向 國 庫 領 款 部 分 4. 加 : 審 計 部 修 正 以 前 年 度 決 算 減 列 實 現 數 及 保 留 已 撥 款 部 分 5. 加 : 剔 除 經 費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6. 加 : 押 金 部 分 收 回 結 轉 數 7. 加 : 材 料 部 分 領 用 結 轉 數 8. 加 : 待 納 庫 移 入 數 9. 減 : 待 納 庫 移 出 數 1. 減 : 本 年 度 內 解 庫 數 11. 減 : 待 納 庫 註 銷 數 12. 等 於 年 度 終 了 尚 未 解 庫 數 二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1. 上 年 度 結 轉 數 2. 加 :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押 金 部 分 3. 減 : 註 銷 以 前 年 度 押 金 數 4. 加 : 保 留 庫 款 支 付 押 金 數 5. 減 : 押 金 收 回 轉 待 納 庫 數 6. 加 : 押 金 移 入 數 7. 減 : 押 金 移 出 數 8. 等 於 年 度 終 了 尚 未 解 庫 數 1, 1, 三 經 費 賸 餘 材 料 部 分 1. 上 年 度 結 轉 數 2. 加 :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材 料 部 分 3. 減 : 註 銷 以 前 年 度 材 料 數 4. 加 : 保 留 庫 款 支 付 材 料 數 5. 減 : 材 料 領 用 轉 待 納 庫 數 6. 加 : 材 料 移 入 數 7. 減 : 材 料 移 出 數 8. 等 於 年 度 終 了 尚 未 解 庫 數 5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年 度 部 分 項 目 待 納 庫 部 分 押 金 部 分 材 料 部 分 一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二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55

科 目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獎 補 助 費 小 計 2 3-1 行 政 院 主 管 195,926, 137,449,26 6,83,452 34,178,712 17 395-8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95,926, 137,449,26 6,83,452 34,178,712 1 333951-8 一 般 行 政 195,926, 66,495,948 23, 262,624,948 2 333951-9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46,97,932 6,548,452 52,646,384 3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13,691,691 13,691,691 4 333953-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11,163,689 52, 11,215,689 合 計 195,926, 137,449,26 6,83,452 34,178,712 195,926, 56

工 程 委 員 會 決 算 分 析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資 本 支 出 業 務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小 計 合 計 備 註 5, 5,69,948 6,19,948 346,369,66 5, 5,69,948 6,19,948 346,369,66 424,54 424,54 263,49,488 3,57,152 3,57,152 56,153,536 5, 276,19 776,19 14,467,881 1,483,66 1,483,66 12,698,755 5, 5,69,948 6,19,948 346,369,66 57

經 資 門 併 計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1 人 事 費 12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1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14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1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111 獎 金 121 其 他 給 與 131 加 班 值 班 費 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51 保 險 2 業 務 費 21 教 育 訓 練 費 22 水 電 費 23 通 訊 費 215 資 訊 服 務 費 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221 稅 捐 及 規 費 231 保 險 費 241 兼 職 費 25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51 委 辦 費 262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271 物 品 279 一 般 事 務 費 283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195,926, 6,33, 11,28,22 19,34,678 5,819,158 27,313,136 2,575,524 9,186,887 12,16,579 12,442,16 66,495,948 46,97,932 14,191,691 225,425 3,87,342 528,118 1,855,318 64,691 37,6 637,115 469,7 5,339,916 134,45 34,989 3,5 12,22 195, 388, 99, 27,243,48 3,975,68 3,26,659 6,68, 145, 941,283 355,786 148,722 8,639,674 11,163,92 2,68,418 95,684 58

工 程 委 員 會 決 算 綜 計 表 1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合 計 195,926, 6,33, 11,28,22 19,34,678 5,819,158 27,313,136 2,575,524 9,186,887 12,16,579 12,442,16 11,163,689 137,949,26 225,425 3,87,342 967,739 3,955,866 1,24,81 2,349,225 5,339,916 134,45 28,785 79,476 583, 1,594,22 32,911,948 9,868,659 145, 395,455 1,841,246 5,364,74 27,235,888 95,684 59

經 資 門 併 計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291 國 內 旅 費 293 國 外 旅 費 294 運 費 295 短 程 車 資 299 特 別 費 3 設 備 及 投 資 3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4 獎 補 助 費 43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75 獎 勵 及 慰 問 151,468 82, 14,57 67,841 295,443 381,911 18,438 3,42 75 18,535 26,26 8,13 944,374 424,54 3,57,152 276,19 424,54 3,57,152 276,19 23, 6,548,452 5, 6,548,452 198, 合 計 263,49,488 56,153,536 14,467,881 6

工 程 委 員 會 決 算 綜 計 表 1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合 計 233,468 1,597,856 2,74,197 381,911 3,5 53,45 6,62 59,545 944,374 1,483,66 5,69,948 1,483,66 5,69,948 52, 6,83,452 6,553,452 52, 25, 12,698,755 346,369,66 61

職 能 別 分 類 經 濟 性 分 類 經 常 受 雇 人 員 報 酬 商 品 及 勞 務 購 買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土 地 租 金 支 出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經 常 移 轉 對 企 業 對 家 庭 及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總 計 254,374 13,864 3,553 3,251 1 一 般 公 共 事 務 229,511 13,864 3,553 3,251 2 防 衛 3 公 共 秩 序 與 安 全 4 教 育 5 保 健 6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23,276 7 住 宅 及 社 區 服 務 8 娛 樂 文 化 與 宗 教 9 燃 料 與 能 源 1 農 林 漁 牧 業 11 礦 業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12 運 輸 及 通 信 13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14 環 境 保 護 15 其 他 支 出 1,587 62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對 政 府 對 國 外 對 企 業 資 本 移 轉 經 常 移 轉 14 年 度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工 程 委 員 會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對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及 增 資 經 常 支 出 合 計 對 營 業 基 金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365,42 34,179 23,276 1,587 63

職 能 別 分 類 經 濟 性 分 類 資 本 對 家 庭 及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資 本 移 轉 對 政 府 對 國 外 土 地 購 入 無 形 資 產 購 入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住 宅 非 住 宅 房 屋 總 計 1 一 般 公 共 事 務 2 防 衛 3 公 共 秩 序 與 安 全 4 教 育 5 保 健 6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7 住 宅 及 社 區 服 務 8 娛 樂 文 化 與 宗 教 9 燃 料 與 能 源 1 農 林 漁 牧 業 11 礦 業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12 運 輸 及 通 信 13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14 環 境 保 護 15 其 他 支 出 64

工 程 委 員 會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營 建 工 程 運 輸 工 具 資 訊 軟 體 機 器 及 其 他 設 備 土 地 改 良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總 計 3,228 2,963 6,191 371,233 3,228 2,963 6,191 346,37 23,276 1,587 6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用 財 產 目 錄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土 地 公 頃.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棟 辦 公 房 屋 平 方 公 尺.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棟 宿 舍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個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792 76,53,23 船 艘 5,495,821 飛 機 架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汽 ( 機 ) 車 輛 4 其 他 件 56 圖 書 冊 ( 套 ) 8,75,152 雜 項 設 備 其 他 件 325 有 價 證 券 股 權 利 總 值 9,731,23 66

工 程 委 員 會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撥 款 部 分 國 庫 尚 未 撥 款 部 分 經 費 賸 餘 申 請 保 留 數 經 費 賸 餘 備 註 押 金 部 分 合 計 應 付 數 未 支 用 預 待 繳 還 國 庫 數 算 餘 額 材 料 部 分 保 留 數 本 頁 空 白 67

經 資 門 併 計 行 政 院 公 共 本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國 庫 已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國 庫 已 申 請 保 留 數 原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合 計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保 留 數 甲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364,529, 364,529, 34,17,66 2 3-1 364,529, 行 政 院 主 管 17 395-8 364,529,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333951-8 264,121, 一 般 行 政 2 333951-9 7,357,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55, 3 333952-4 14,636,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4 333953-13,315,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5 3339598-9 2,1, 第 一 預 備 金 -55, 364,529, 34,17,66 364,529, 34,17,66 264,121, 263,49,488 7,412, 56,153,536 14,636, 8,268,881 13,315, 12,698,755 2,45, 乙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24,863,774 24,863,774 24,863,774 2 893345-4 1,587,43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5 756253-23,276,344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1,587,43 1,587,43 23,276,344 23,276,344 合 計 389,392,774 389,392,774 365,34,434 68

工 程 委 員 會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撥 款 部 分 國 庫 尚 未 撥 款 部 分 經 費 賸 餘 申 請 保 留 數 經 費 賸 餘 備 註 押 金 部 分 合 計 應 付 數 未 支 用 預 待 繳 還 國 庫 數 算 餘 額 材 料 部 分 保 留 數 34,17,66 6,199, 18,159,34 34,17,66 6,199, 34,17,66 6,199, 263,49,488 56,153,536 8,268,881 6,199, 12,698,755 24,863,774 1,587,43 23,276,344 18,159,34 18,159,34 1,71,512 14,258,464 168,119 616,245 2,45, 365,34,434 6,199, 18,159,34 69

經 資 門 併 計 年 度 別 款 項 科 目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本 年 度 國 庫 撥 款 數 目 13 2 3-1 行 政 院 主 管 截 至 上 年 度 止 國 庫 名 稱 及 編 號 已 撥 款 留 抵 保 留 數 截 至 上 年 度 止 應 領 經 小 計 費 或 保 留 庫 款 餘 額 2,7, 行 政 院 公 共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國 庫 本 年 度 國 庫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庫 撥 款 中 華 民 國 本 年 度 支 出 實 現 數 2,7, 2,7, 2,7, 16 395-8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7, 2,7, 2,7, 2,7, 3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2,7, 2,7, 2,7, 2,7, 小 計 2,7, 2,7, 2,7, 2,7, 合 計 2,7, 2,7, 2,7, 2,7, 7

工 程 委 員 會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國 庫 已 撥 款 部 分 國 庫 未 撥 款 部 分 小 計 國 庫 在 以 前 年 度 國 庫 未 撥 已 撥 款 部 分 款 部 分 備 註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國 庫 在 本 年 度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小 計 已 撥 款 部 分 71

經 資 門 分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歲 入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歲 入 保 留 數 年 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應 收 數 保 留 原 因 說 明 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合 計 % 保 留 數 98 439511-7 16, 16, 1. 罰 金 罰 鍰 小 計 16, 16, 1. 11 439511-7 121,15 121,15 1. 罰 金 罰 鍰 小 計 121,15 121,15 1. 合 計 281,15 281,15 1. 72

經 資 門 分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歲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年 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14 439511-7 罰 金 罰 鍰 439531-6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金 額 % -44, -1. 38,18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原 因 說 明 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539511-2 審 查 費 539512-5 證 照 費 539535-2 資 料 使 用 費 5395313- 服 務 費 739511-3 利 息 收 入 73956-3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1139591-3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1139599-5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6,79,5 77,1 842 224, 648,266 171,789 2,785,945 231,919-12.81 36.85 7.2 858.95 2.19 小 計 -2,359,531-3.4 合 計 -2,359,531-3.4 73

經 資 門 分 列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保 留 數 ( 或 未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歲 出 保 留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 14 333952-4 5,699, 5,699, 41.15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5, 5, 63.45 經 常 門 小 計 5,699, 5,699, 1.49 資 本 門 小 計 5, 5, 7.6 經 資 門 小 計 6,199, 6,199, 1.59 經 常 門 合 計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5,699, 5,699, 1.49 5, 5, 7.6 6,199, 6,199, 1.59 74

工 程 委 員 會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保 留 原 因 分 析 經 資 門 類 型 金 額 保 留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備 註 經 常 門 C(14) 5,699, 1. 第 2 代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系 統 規 劃 與 建 置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案 履 約 期 限 至 15 年 4 月 3 日, 爰 需 保 留 至 1 5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2.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維 護 與 強 化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後 續 擴 充 案 履 約 期 限 至 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爰 需 保 留 至 1 5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資 本 門 C(14) 5,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維 護 與 強 化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後 續 擴 5,699, 充 案 履 約 期 限 至 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爰 需 保 留 至 15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5, 6,199, 5,699, 5, 6,199, 75

行 政 院 公 共 歲 出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金 額 % 類 經 型 金 常 額 14 333951-8 一 般 行 政 333951-9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1,71,512.41 (1) 92,52 14,258,464 2.25 (6)(1) 14,249,616 333952-4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168,119 1.15 (1) 156,39 333953-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616,245 4.63 (1) 398,311 3339598-9 第 一 預 備 金 2,45, 1. 小 計 18,159,34 4.98 17,769,288 合 計 18,159,34 4.98 17,769,288 76

工 程 委 員 會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14 年 度 門 賸 餘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1) 資 本 門 類 型 金 額 151,46 賸 餘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註 係 為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結 餘 款 (1) (1) 8,848 11,81 (1) 217,934 39,52 39,52 77

人 事 費 別 預 算 數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合 計 (1) 行 政 院 公 共 人 事 費 中 華 民 國 決 算 數 (2) 一 民 意 代 表 待 遇 二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6,332, 6,332, 6,33, 三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12,76, 12,76, 11,28,22 四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18,677, 18,677, 19,34,678 五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5,832, 5,832, 5,819,158 六 獎 金 25,96, 25,96, 27,313,136 七 其 他 給 與 2,6, 2,6, 2,575,524 八 加 班 值 班 費 9,67, 9,67, 9,186,887 九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十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1,29, 11,29, 12,16,579 十 一 保 險 13,723, 13,723, 12,442,16 十 二 調 待 準 備 合 計 195,926, 195,926, 195,926, 78

工 程 委 員 會 分 析 表 14 年 度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金 額 (3)=(2)-(1) 百 分 比 (3)/(1) 預 計 數 實 有 數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人 明 -2, -.3 3 3 14 年 度 派 遣 人 員 13 人, 決 算 數 6,456,26 元 ; 承 攬 人 力 25 人, 決 算 數 8,47,352 元 -1,497,978-1.46 121 116 357,678 1.92 26 26-12,842 -.22 15 15 1,353,136 5.21-24,476 -.94 119,887 1.32 987,579 8.95-1,28,984-9.33. 165 16 79

行 政 院 公 共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中 華 民 國 補 捐 ( 獎 ) 助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名 稱 補 捐 ( 獎 ) 助 計 畫 名 稱 列 支 科 目 名 稱 預 算 數 (1) 決 算 數 已 撥 數 未 撥 數 六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121, 6,553,452-2. 其 他 團 體 2,121, 6,553,452 - 社 團 法 人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14 年 年 會 一 般 行 政 5, 邁 爾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乾 瑞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築 及 機 電 BIM 大 陸 地 區 擴 展 計 畫 書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86,673 152,79 自 強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布 局 東 南 亞 空 間 資 訊 產 業 創 新 開 拓 計 畫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34,67 中 鼎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鼎 工 程 赴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以 及 阿 曼 拓 點 計 畫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1,298,675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世 曦 赴 馬 來 西 亞 拓 點 計 畫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722,997 錦 固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鼎 勝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限 公 司 及 勁 詠 工 程 有 限 公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司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1,11,238 黎 明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黎 明 顧 問 公 司 赴 海 外 拓 點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113,454 新 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大 陸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市 場 業 務 拓 展 計 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43,217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中 華 台 北 亞 太 工 程 師 暨 國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際 工 程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13 年 及 法 規 業 務 工 作 計 畫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 營 造 業 ) 評 估 審 查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研 討 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2,945,96 3,73 台 中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從 營 建 工 程 法 談 土 木 工 程 法 訂 定 之 必 要 性 研 習 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3,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地 工 合 成 材 料 在 大 地 工 程 之 應 用 專 題 演 講 及 實 務 觀 摩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6, 8

工 程 委 員 會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金 合 計 (2) 額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3)=(1)-(2) 6,553,452 13,567,548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已 完 成 未 完 成 是 否 納 入 受 補 助 單 位 預 算 是 否 計 畫 未 完 成 原 因 計 畫 完 成 結 餘 款 收 回 金 繳 額 庫 日 期 是 否 派 員 就 地 抽 查 是 否 備 註 6,553,452 13,567,548 5, V V V 86,673 V V V 152,79 V V V 34,67 V V V 1,298,675 V V V 722,997 V V V 1,11,238 V V V 113,454 V V V 43,217 V V V 2,945,96 V V V 3,73 V V V 3, V V V 6, V V V 81

行 政 院 公 共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中 華 民 國 補 捐 ( 獎 ) 助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名 稱 補 捐 ( 獎 ) 助 計 畫 名 稱 列 支 科 目 名 稱 預 算 數 (1) 已 撥 數 決 算 數 未 撥 數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檢 討 及 坡 地 災 害 介 紹 研 討 會 野 溪 治 理 工 程 參 訪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3,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結 構 物 安 全 與 防 災 系 統 研 討 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1,325 台 中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共 同 管 道 設 計 施 工 實 務 研 習 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2,75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方 便 土 木 工 程 師 之 資 訊 工 具 程 式 介 紹 研 討 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1,747 台 灣 省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台 灣 省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高 雄 市 政 府 14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實 務 研 討 會 8/1 工 程 保 險 及 生 涯 保 險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研 討 會 9/19 建 築 工 程 之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及 地 質 鑽 探 資 料 判 讀 研 討 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8, 6, 3, 台 灣 省 測 量 技 師 公 會 11/1 測 量 科 技 研 討 會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3,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11/14 4 週 年 慶 系 列 活 動 : 學 術 研 討 會 ( 一 ) 11/17 宜 蘭 縣 水 土 保 持 申 請 案 類 型 特 殊 自 然 地 景 與 災 害 研 討 會 暨 野 溪 治 理 工 程 參 訪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5, 3, 九 獎 助 329, 25, 6. 獎 勵 及 慰 問 329, 25, 本 會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及 撫 卹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一 般 行 政 23, 198, 一 般 民 眾 全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實 施 方 案 考 核 作 業 要 點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99, 52, 合 計 2,45, 6,83,452 82

工 程 委 員 會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金 合 計 (2) 額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3)=(1)-(2)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已 完 成 未 完 成 是 否 納 入 受 補 助 單 位 預 算 是 否 計 畫 未 完 成 原 因 計 畫 完 成 結 餘 款 收 回 金 繳 額 庫 日 期 是 否 派 員 就 地 抽 查 是 否 3, V V V 備 註 1,325 V V V 2,75 V V V 1,747 V V V 8, V V V 6, V V V 3, V V V 3, V V V 5, V V V 3, V V V 25, 79, 25, 79, 198, 32, 52, 47, 6,83,452 13,646,548 83

行 政 院 公 共 委 託 辦 理 計 畫 ( 事 中 華 民 國 完 成 時 間 本 期 執 行 數 接 受 委 年 託 單 位 委 託 辦 訂 約 度 合 約 金 額 或 個 人 理 事 項 日 期 別 預 定 實 際 名 稱 科 目 金 額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14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維 護 與 強 化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6,56, 15.1.14 15.12.31 尚 未 完 成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 委 託 研 究 5,48, 14 探 識 空 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第 2 代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系 統 規 劃 與 建 置 1,13, 14.12.16 15.4.3 尚 未 完 成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 委 託 研 究 339, 791, 14 社 團 法 人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土 木 基 本 法 ( 名 稱 暫 訂 ) 立 法 可 行 性 及 其 基 本 架 構 之 研 究 7, 14.7.2 14.12.31 14.12.31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 委 託 研 究 622,3 622,3 14 陳 賜 賢 探 討 海 綿 城 市 整 合 與 推 廣 作 法 7, 14.11.11 14.12.25 14.12.25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 委 託 研 究 7, 7, 14 財 團 法 人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專 案 辦 公 室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契 約 2,9, 14.4.3 14.12.31 14.1.13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 委 託 研 究 2,638,359 合 計 11,36, 3,669,659 692,3 6,199, 84

工 程 委 員 會 項 ) 經 費 報 告 表 1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委 託 辦 理 事 項 委 託 事 項 報 告 評 審 類 別 ( 請 勾 選 ) ( 報 告 ) 處 理 合 計 按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是 否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科 學 及 技 術 類 其 他 委 託 事 項 有 無 有 無 存 參 納 入 計 畫 實 施 其 他 是 否 派 員 就 地 抽 查 是 否 備 註 5,48, V V V V V V 本 案 屬 原 契 約 後 續 擴 充, 經 辦 理 2 次 邀 標, 廠 商 始 提 送 服 務 建 議 書 並 通 過 審 查 後, 於 14 年 12 月 24 日 完 成 議 價 後 開 始 履 約, 廠 商 刻 正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1,13, V V V V V V 本 案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作 業, 於 14 年 12 月 2 日 完 成 議 價, 已 完 成 期 初 工 作 計 畫 書 繳 交 審 查, 刻 正 據 以 辦 理 本 會 第 2 代 公 共 工 程 價 格 資 料 庫 建 置 作 業 622,3 V V V V V V 本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法 案 基 本 架 構 之 研 擬, 以 順 天 應 人 永 續 發 展 為 立 法 宗 旨, 基 本 架 構 方 面 包 含 全 生 命 週 期 品 質 管 制 建 設 計 畫 擬 定 經 費 基 金 研 究 創 新 爭 議 處 理 等, 至 法 案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細 節 與 其 他 法 規 之 競 合 土 木 技 師 及 建 築 師 公 會 之 態 度 等 仍 有 爭 點, 研 究 成 果 將 作 為 本 會 後 續 協 調 及 推 動 業 務 之 參 考 7, V V V V V V 參 考 結 案 報 告 擬 以 恢 復 都 市 水 文 循 環, 降 低 熱 島 效 應 為 目 標, 後 續 將 據 以 整 合 各 部 會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行 政 資 源 與 現 行 法 規, 提 出 推 廣 計 畫, 經 由 會 議 講 習 示 範 案 例 及 技 術 服 務 團 等 多 元 化 措 施 進 行 教 育 宣 導 2,638,359 V V V V V V 本 會 業 依 契 約 規 定, 召 開 期 中 與 期 末 會 議, 審 查 廠 商 之 辦 理 情 形, 另 廠 商 辦 理 6 場 次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教 育 訓 練 及 3 場 次 工 程 產 業 海 外 發 展 策 略 聯 盟 會 議, 本 會 皆 派 員 實 際 參 與, 經 查 廠 商 業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9,868,659 85

經 費 來 源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地 點 出 國 人 員 報 告 提 出 日 期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報 告 建 議 採 納 情 形 年 度 別 工 作 計 畫 用 途 別 科 目 ( 二 級 ) 預 算 ( 保 留 )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 含 保 留 數 ) 出 國 類 別 出 國 計 畫 名 稱 及 內 容 簡 述 起 迄 日 期 國 家 城 市 服 務 單 位 ( 部 門 及 職 稱 ) 姓 名 年 月 日 建 議 項 數 已 採 行 項 數 未 採 行 項 數 研 議 中 項 數 備 註 14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3,46 開 會 參 加 WTO/GPA 委 員 會 議 及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 TiSA) 談 判 會 議 2/7~2/14 瑞 士 日 內 瓦 企 劃 處 科 長 陳 相 宇 14 4 14 3 3 14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17,568 開 會 215 年 國 際 工 程 聯 盟 會 議 ( IEAM) 6/21-6/26 土 耳 其 伊 斯 坦 堡 技 術 處 處 長 徐 景 文 14 9 2 2 1 1 14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46, 121,52 開 會 參 加 WTO/GPA 委 員 會 議 及 WTO/GPA 專 題 研 討 會 9/12-9/2 瑞 士 日 內 瓦 企 劃 處 科 長 陳 相 宇 14 11 25 3 3 14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39,777 開 會 參 加 APEC 制 定 良 好 法 規 與 政 策 以 促 進 貿 易 與 投 資 便 捷 性 以 建 築 與 工 程 服 務 業 為 例 座 談 會 12/7-12/1 新 加 坡 新 加 坡 技 術 處 科 長 陳 義 昌 本 出 國 計 畫 報 告 預 定 於 15 年 3 月 1 日 前 提 出 合 計 46, 381,911 8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算 編 釋 股 釋 股 標 的 列 機 關 金 額 財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45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8 億 元 行 政 院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255 億 元 合 計 38 億 元 ( 二 )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 1. 油 料 : 統 刪 3%; 另 隨 同 減 列 交 通 部 辦 理 離 島 載 客 船 舶 油 價 補 貼.7 億 元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公 共 運 輸 油 價 補 貼 1.5 億 元 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1% 3. 委 辦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遵 照 辦 理 8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整 體 運 作 與 發 展 及 民 生 化 學 計 量 標 準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大 陸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保 險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4.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勞 工 保 險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聘 用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總 統 府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辦 理 情 形 8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歲 修 及 機 械 儀 器 養 護 費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中 央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辦 理 情 形 8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國 內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辦 理 情 形 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國 外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國 會 交 流 事 務 費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辦 理 情 形 9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工 業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僑 務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法 務 部 主 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辦 理 情 形 9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5%,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檢 查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基 本 行 政 維 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購 置 駐 外 機 構 館 舍 計 畫 與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公 務 車 預 算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高 雄 分 局 檢 疫 行 政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岸 巡 防 署 臺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大 修 經 費 及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不 刪 ; 科 技 部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統 刪 1%; 文 化 部 主 管 統 刪 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統 刪 4%; 教 育 部 主 管 統 刪 7%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辦 理 情 形 9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蒙 藏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漁 業 署 捐 助 各 級 漁 會 辦 理 情 形 9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各 漁 業 通 訊 電 臺 營 運 輔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對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不 刪 ;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國 防 部 所 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核 能 研 究 所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1.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役 政 署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辦 理 情 形 9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2. 人 事 費 : 除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調 整 準 備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 不 含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統 刪 3%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中 央 研 究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辦 理 情 形 9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3. 國 庫 署 國 債 付 息 減 列 2 億 元 ( 三 ) 近 來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持 續 重 挫, 國 內 汽 柴 油 價 格 亦 不 斷 下 跌 ; 日 前 中 油 再 度 宣 布 自 215 年 1 月 12 日 起 調 降 各 式 汽 柴 油 價 格, 其 中 95 無 鉛 調 降 為 每 公 升 24.6 元, 較 編 製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按 每 公 升 35.1 元 編 列, 已 有 大 幅 差 距 ; 爰 予 減 列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油 料 費 3%; 另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中, 若 遇 油 價 大 幅 波 動, 則 在 油 料 用 量 之 共 同 標 準 範 圍 內, 各 機 關 應 依 以 下 原 則 辦 理, 主 計 總 處 並 應 追 蹤 控 管 執 行 情 形 : 1. 油 價 下 跌 時, 按 實 際 油 價 覈 實 列 支, 結 餘 部 分 並 不 得 移 為 他 用 2. 油 價 大 幅 上 漲, 致 所 須 經 費 不 足 時, 得 以 各 機 關 第 一 預 備 金 支 應 ; 若 嚴 重 不 敷, 得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四 ) 針 對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中 有 關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相 關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75 億 9,945 萬 5, 元, 包 括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編 列 1,67 萬 元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編 辦 理 情 形 本 會 持 續 加 強 節 約 用 油 措 施, 如 公 務 車 調 派 儘 量 共 乘, 減 少 車 輛 出 勤 次 數 員 工 公 出 鼓 勵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車 輛 定 期 維 修 保 養 及 檢 驗 每 月 定 期 記 錄 管 控 公 務 車 輛 之 用 油 量 等, 本 會 14 年 度 油 料 經 配 合 減 列 3% 後, 計 編 列 24 萬 6, 元,14 年 度 油 料 實 際 支 用 23 萬,474 元, 結 餘 1 萬 5,526 元, 已 管 控 於 油 料 經 費 額 度 內 撙 節 使 用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9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列 2 萬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編 列 3 億 8,573 萬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1 億 4,6 萬 元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 萬 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4 萬 元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 億 3,715 萬 1, 元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35 億 3,477 萬 4, 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49 萬 元 經 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於 12 年 8 月 啟 動 第 1 階 段 推 動 計 畫, 自 貿 港 區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第 1 階 段 之 核 心, 惟 推 動 效 益 卻 未 如 預 期, 無 法 彌 補 我 國 港 埠 整 體 進 出 口 貨 物 流 失 量, 且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未 見 成 長, 此 外, 再 以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歷 年 來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家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觀 之, 推 行 自 由 貿 易 示 範 區 計 畫 後,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亦 未 見 明 顯 成 長 ; 另 示 範 區 1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考 核 面 向 不 足, 且 跨 機 關 間 衡 量 標 準 不 一, 有 欠 妥 適 另, 有 鑑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尚 未 三 讀 通 過, 各 部 會 即 逕 自 編 列 該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實 有 未 當 事 實 上, 就 政 府 不 斷 宣 傳 國 際 的 案 例 : 韓 國 仁 川 自 經 區 言 之, 現 已 證 明 也 將 面 臨 推 動 困 難 之 困 境, 事 實 上, 由 於 外 國 人 移 住 率 過 低 招 商 不 易 無 法 吸 引 國 外 資 金 流 入, 以 及 對 本 國 企 業 限 制 過 多 等 因 素, 近 年 來 韓 國 各 界 對 仁 川 自 經 區 的 發 展 狀 況, 出 現 了 諸 多 的 批 判 而 面 對 中 國 上 海 自 貿 區 實 施 一 年 來 發 現, 其 光 環 不 但 嚴 重 消 退, 實 施 成 效 更 是 完 全 不 如 預 期, 但 台 灣 卻 為 了 企 圖 與 中 國 對 接, 不 斷 以 此 推 銷 台 灣 自 經 區 的 設 立 優 勢, 用 錯 誤 的 觀 念 及 手 段, 實 難 以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升 級, 更 無 法 為 台 灣 悶 經 濟 注 入 新 的 成 長 動 力, 且 因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尚 未 審 議 通 過 準 此, 除 交 通 部 自 由 港 區 等 辦 理 情 形 9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海 空 港 建 設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既 有 不 涉 及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相 關 預 算 得 編 列 執 行 外, 其 餘 不 得 編 列 ( 五 ) 鑑 於 多 數 財 團 法 人 收 入 來 源 主 要 依 賴 政 府 之 補 助 與 委 辦 收 入, 或 以 行 使 公 權 力 特 定 政 策 任 務 為 設 置 目 的, 且 各 該 薪 資 待 遇 均 已 相 當 優 渥 因 此, 相 關 福 利 經 費 之 支 用 更 應 撙 節, 避 免 造 成 外 界 觀 感 不 佳, 或 有 浪 費 政 府 資 源 之 嫌 爰 自 14 年 度 起, 各 財 團 法 人 除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取 消 交 通 補 助 費 外, 亦 不 得 再 發 放 高 層 主 管 之 房 屋 津 貼 ( 六 ) 根 據 審 計 部 1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總 計 152 個, 基 金 總 額 高 達 2,423 億 8,298 萬 餘 元 然 諸 多 財 團 法 人 財 源 自 籌 能 力 不 足, 高 度 仰 賴 政 府 財 源 挹 注 ; 依 決 算 審 核 結 果,152 個 財 團 法 人 12 年 度 營 收 來 自 政 府 捐 補 助 ( 不 含 捐 助 基 金 ) 或 委 辦 之 金 額 高 達 近 47 億 元, 超 過 年 度 整 體 收 入 之 5% 其 中 有 6 家 政 府 捐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占 其 年 度 收 入 比 例 逾 5%, 當 中 有 42 家 超 過 7%, 逾 9% 者 亦 不 在 少 數 事 實 上, 許 多 財 團 法 人 或 已 達 成 設 置 任 務, 或 因 時 空 環 境 變 遷 致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功 能 重 疊, 或 已 不 具 實 質 效 益, 本 院 審 查 1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決 議 : 要 求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於 6 個 月 內 針 對 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之 設 置 目 的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運 用 財 務 狀 況 營 運 績 效 等, 以 及 任 務 已 達 成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等 之 財 團 法 人, 應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及 退 場 計 畫, 惟 迄 今 僅 見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不 斷 設 置, 卻 未 見 有 退 場 或 整 併 者 ; 長 此 以 往, 不 僅 浪 費 行 政 資 源, 更 將 形 成 政 府 財 辦 理 情 形 本 會 未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本 會 未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9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政 負 擔 爰 此,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 應 就 所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設 置 任 務 已 達 成 或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或 績 效 不 彰 或 性 質 或 業 務 相 近 者, 提 出 具 體 之 退 場 或 整 併 計 畫 及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各 該 委 員 會 報 告 ( 七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中 訂 有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 最 高 3 個 月 薪 俸 額 ), 而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中, 亦 列 有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補 助 ( 最 高 5 個 月 薪 俸 額 ) 之 生 活 津 貼, 惟 該 生 活 津 貼 之 規 定, 並 未 有 法 源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既 已 有 眷 屬 喪 葬 給 付, 實 已 不 須 再 另 行 由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所 謂 喪 葬 補 助, 且 補 助 標 準 還 過 於 保 險 給 付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如 勞 工 保 險, 亦 係 將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津 貼 列 入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而 未 有 其 他 政 府 補 助 基 於 該 喪 葬 補 助 生 活 津 貼 係 無 償 性 之 補 助, 與 保 險 給 付 係 立 基 於 保 費 之 交 付 而 生 之 補 償 不 同, 不 應 以 月 俸 作 為 補 助 標 準, 況 月 俸 愈 高 者, 反 而 獲 得 政 府 愈 多 之 補 助, 亦 有 違 常 理 ; 現 行 軍 公 教 人 員 喪 葬 補 助 以 事 實 發 生 當 月 之 薪 俸 額 做 為 補 助 基 準 尚 有 斟 酌 空 間, 建 請 行 政 院 於 6 個 月 內 檢 討 研 議 其 合 理 性 ( 八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定 之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列 標 準 表 第 一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應 詳 實 按 照 所 管 費 用 性 質, 就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定 義 範 圍, 確 定 各 項 費 用 應 歸 屬 之 科 目 惟 查 部 分 機 關 或 對 定 義 範 圍 未 盡 清 楚, 或 有 明 知 卻 仍 未 照 規 定 歸 類 之 蓄 意, 例 如, 明 知 須 列 為 委 辦 費, 卻 以 委 辦 費 每 年 均 會 被 立 法 院 統 刪 為 由, 將 相 關 經 費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 或 明 知 實 際 用 途 為 補 助, 須 於 預 算 書 中 表 列, 並 於 機 關 網 站 上 揭 露,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遵 照 辦 理 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卻 以 分 攤 經 費 為 由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逃 避 監 督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通 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依 照 所 訂 標 準 編 製 預 算, 主 計 單 位 並 應 盡 預 算 編 審 之 責, 確 實 審 核 ; 日 後 經 查 出 有 未 依 規 定 編 製 預 算 者, 機 關 單 位 首 長 相 關 人 員 應 予 懲 處 ( 九 ) 由 於 各 界 對 於 政 府 部 門 帶 頭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多 所 撻 伐, 行 政 院 於 99 年 即 鼓 勵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時, 應 優 先 評 估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辦 理 ; 但 從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進 用 之 承 攬 人 力 的 工 作 內 容 觀 之, 多 數 工 作 要 派 機 構 仍 須 直 接 行 使 指 揮 監 督 權, 而 各 部 會 卻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降 低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要 求, 特 意 忽 略 派 遣 與 承 攬 之 差 別, 導 致 派 遣 人 力 人 數 雖 然 降 低, 但 勞 務 承 攬 卻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經 查, 依 民 法 規 定 : 承 攬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俟 工 作 完 成,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在 承 攬 業 者 依 承 攬 契 約 而 指 派 所 屬 勞 工 ( 擔 任 履 行 輔 助 人 ) 至 定 作 人 處 提 供 勞 務 之 場 合 ; 勞 動 承 攬 外 觀 上 似 乎 與 勞 動 派 遣 相 近, 但 二 者 間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 承 攬 業 者 並 未 將 指 揮 監 督 權 讓 與 定 作 人, 而 勞 動 派 遣 部 分, 要 派 機 構 則 可 直 接 指 揮 監 督 使 用 派 遣 勞 工 勞 動 部 為 勞 政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未 明 確 定 義 派 遣 及 承 攬 造 成 各 界 多 有 誤 解, 已 屬 失 職 ; 而 行 政 院 對 勞 務 承 攬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非 但 視 而 不 見, 且 昧 於 事 實, 放 任 各 部 會 將 應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之 事 項, 任 意 以 勞 動 勞 務 承 攬 為 之, 尤 屬 不 該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 1. 責 成 勞 動 部 明 確 定 義 勞 動 派 遣 與 勞 務 承 攬, 並 提 出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改 善 計 畫 與 具 體 實 施 期 程 2. 責 成 勞 動 部 會 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行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1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之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 於 14 年 度 起 逐 步 要 求 各 部 會 通 盤 檢 討 勞 務 採 購 時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運 用 之 需 求 4. 依 勞 動 部 之 定 義, 於 15 年 度 起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書 內 明 列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實 際 運 用 情 況 ( 十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應 針 對 防 止 為 採 取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溫 或 防 濕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同 法 第 26 條 亦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先 告 知 該 承 攬 本 會 租 用 中 油 大 樓 辦 公 室, 辦 公 室 清 潔 工 作 統 由 中 油 公 司 辦 理, 本 會 清 潔 範 圍 多 為 室 內, 清 潔 人 員 尚 無 保 暖 性 不 足 之 情 形 業 將 本 項 督 促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針 對 戶 外 工 作 之 員 工 提 供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規 定, 反 映 中 油 公 司 知 照 人 有 關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既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查 承 攬 立 法 院 院 區 清 潔 廠 商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卻 只 提 供 員 工 短 袖 制 服, 即 便 寒 流 低 溫 特 報, 員 工 在 戶 外 低 氣 溫 環 境 工 作 只 能 自 行 添 加 薄 長 袖 衣 物 於 短 袖 衣 服 內, 與 其 他 在 院 區 內 行 走 身 著 保 暖 外 套 其 他 人 員 相 較 保 暖 性 不 足 顯 然, 立 法 院 與 基 金 會 要 求 員 工 於 低 氣 溫 戶 外 工 作, 基 金 會 未 提 供 任 何 禦 寒 保 護 措 施, 立 法 院 也 未 善 盡 告 知 督 促 之 責 任 次 查 政 府 採 購 網 統 計 資 訊,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亦 承 攬 多 家 公 家 機 關 清 潔 勞 務 採 購 案, 包 含 監 察 院 科 技 部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等 等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為 避 免 基 層 勞 工 因 工 作 遭 逢 職 業 傷 病,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善 盡 事 業 單 位 督 促 承 攬 商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責 任, 爰 要 求 各 政 府 機 關 應 優 先 督 促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針 對 戶 外 工 作 之 員 工 提 供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 十 一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自 11 年 被 前 行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1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降 級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後, 功 能 不 彰, 未 能 確 實 保 護 消 費 者, 在 歷 次 食 安 風 暴 中, 也 未 能 發 揮 領 頭 羊 角 色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提 出 團 體 訴 訟, 顯 見 當 初 行 政 院 組 改 決 策 之 不 當 尤 其 現 行 產 業 類 別 多 元 消 費 項 目 與 爭 議 更 是 日 新 月 異,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裡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早 已 不 符 時 代 所 需, 許 多 民 眾 根 本 不 知 道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能 申 訴 及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遠 不 如 媒 體 的 爆 料 專 線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職 能, 並 與 食 安 辦 公 室 定 期 溝 通 協 調, 定 期 就 特 定 產 品 稽 查,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十 二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每 年 皆 編 列 龐 大 數 額 之 捐 補 助 費, 有 的 部 會 之 捐 補 助 費 幾 乎 占 其 整 體 預 算 九 成 其 中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捐 補 助 費, 係 對 團 體 及 私 人 補 助, 惟 如 此 龐 大 金 額 之 預 算, 許 多 部 會 及 所 屬 卻 未 於 官 方 網 站 設 有 專 區, 致 民 眾 及 團 體 無 法 簡 便 查 詢 到 所 需 之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規 定, 而 經 常 錯 失 申 請 時 機, 甚 或 因 不 知 有 相 關 捐 補 助 費, 致 使 本 身 權 益 受 損 為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應 要 求 各 部 會 應 將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用 之 相 關 辦 法 列 入 網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內, 以 利 民 眾 查 閱 ( 十 三 ) 行 政 院 於 93 年 為 建 立 公 報 制 度, 統 一 刊 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之 法 令 等 重 要 事 項, 以 達 政 府 資 訊 主 動 公 開 及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之 目 的, 特 發 行 行 政 院 公 報, 並 建 置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惟 查 該 網 站 部 分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等 修 正 發 布 之 資 訊, 並 未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人 民 難 以 得 知 政 府 機 關 修 正 之 理 由 與 必 要 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報 未 來 刊 載 法 規, 應 一 併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以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辦 理 情 形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師 相 關 活 動 申 請 補 助 處 理 原 則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研 討 活 動 處 理 要 點 已 置 於 本 會 首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下, 以 利 民 眾 查 閱 遵 照 辦 理 1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並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 十 四 ) 為 避 免 濫 用 政 府 預 算 播 送 形 象 廣 告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並 影 響 選 舉 公 平, 總 統 副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年 內, 政 府 政 令 宣 導 廣 告 應 限 於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疏 導 災 害 防 救 傳 染 病 防 治 環 境 保 護 節 約 能 源 或 新 法 令 及 政 策 實 施 等 之 宣 導 廣 告, 不 得 播 送 其 他 政 治 性 宣 導 廣 告 ( 十 五 )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等 地 區 因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受 限 於 交 通 不 便, 醫 療 資 源 及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相 較 台 灣 本 島, 普 遍 有 不 充 足 與 不 完 善 之 情 形 為 使 該 等 地 區 民 眾 獲 得 平 等 之 完 善 醫 療 與 照 顧,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保 健 相 關 服 務 所 需 及 資 源 建 置 之 相 關 預 算, 請 行 政 院 責 成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機 關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 十 六 ) 有 鑑 於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已 於 1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開 幕, 肩 負 國 家 社 會 大 眾 之 深 刻 期 望, 基 於 兒 童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重 要 棟 樑, 其 健 康 代 表 著 國 家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惟 面 對 少 子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的 台 灣, 兒 童 健 康 問 題 卻 仍 未 受 到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基 此, 為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提 供 國 家 級 兒 童 醫 療 服 務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任 務, 特 建 請 教 育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14 年 度 起, 應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匡 列 預 算 納 入 兒 童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 例 如 : 一 般 兒 科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急 診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不 當 對 待 ( 虐 待 )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健 康 褔 祉 指 標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社 區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青 少 年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等 等 相 關 研 究 ), 並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預 算 專 款 專 用 做 為 兒 童 醫 院 之 臨 床 教 學 研 究 用 途, 以 培 養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與 保 健 人 才 照 顧 轉 診 難 症 兒 童, 及 增 進 我 國 兒 辦 理 情 形 遵 照 辦 理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1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童 健 康 及 福 祉, 並 提 高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照 顧 水 準,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捍 衛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之 使 命 ( 十 七 ) 中 華 民 國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有 關 公 務 部 分 各 單 位 預 算 之 審 查, 歲 入 歲 出 之 各 款 項 目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如 營 業 盈 餘 或 作 業 賸 餘 繳 庫 等 項 目 ), 審 查 報 告 本 應 予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惟 倘 委 員 會 在 審 查 時, 已 就 該 部 分 預 算 作 成 實 質 上 之 增 刪 調 整 或 相 關 決 議, 審 查 總 報 告 仍 應 尊 重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並 予 照 列 ( 十 八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1 年 度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適 用 96 年 修 正 之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二 各 組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 一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4 年 度 預 算 案 編 列 委 辦 費 1,138 萬 7, 元, 分 別 列 於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與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項 下, 主 要 係 辦 理 2 大 類 委 辦 計 畫, 包 括 : 委 託 辦 理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專 案 363 萬 3, 元 委 託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基 礎 資 料 庫 研 究 計 畫 775 萬 4, 元 查 99 至 12 年 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執 行 委 託 辦 理 計 畫 ( 事 項 ),99 年 度 共 委 託 辦 理 1 項 計 畫 總 計 2,427 萬 6, 元 1 年 度 11 項 總 計 1,892 萬 4, 元 11 年 度 1 項 總 計 1,698 萬 元 12 年 度 3 項 總 計 954 萬 8, 元,4 年 度 總 計 委 託 辦 理 34 項 共 計 6,972 萬 8, 元 其 中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4 年 度 中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共 計 9 項, 經 費 總 計 3,78 辦 理 情 形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於 14 年 1 月 3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4348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本 會 今 (14) 年 委 託 辦 理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專 案 係 13 年 度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專 案 辦 公 室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之 後 續 擴 充, 規 劃 協 助 執 行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開 辦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人 才 實 務 培 訓 班 蒐 集 海 外 國 家 工 程 建 設 商 機 資 訊 並 予 以 分 析 利 用 及 媒 合 僑 生 與 業 界 需 求 關 於 13 年 度 委 託 辦 理 上 開 專 業 服 務 案 成 果, 如 成 立 工 程 產 業 海 外 發 展 策 略 聯 盟, 即 建 立 工 程 1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萬 7, 元, 而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共 計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5 項, 經 費 總 計 299 萬 5, 元, 委 託 辦 理 顯 有 集 中 於 特 定 單 位 之 現 象, 且 委 辦 事 項 結 案 報 告 大 多 未 納 入 業 務 計 畫 實 施, 委 託 成 效 難 以 客 觀 衡 量 爰 此, 針 對 14 年 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預 算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及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項 下 委 辦 費 合 計 1,138 萬 7,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委 辦 經 費 分 配 合 理 改 進 方 案 及 委 辦 業 務 成 效 檢 討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辦 理 情 形 產 業 資 訊 交 流 及 跨 業 整 合, 就 業 界 關 切 議 題, 與 聯 盟 成 員 意 見 交 流,13 年 已 召 開 6 次 會 議 ; 研 提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工 程 商 機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文 件, 已 納 入 經 濟 部 14 年 2 月 駐 外 人 員 返 國 述 職 工 程 商 機 蒐 集 課 程 講 座 簡 報 內 容, 使 返 國 述 職 人 員 瞭 解 工 程 商 機 蒐 集 重 點 二 本 會 13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基 礎 資 料 庫 研 究 計 畫 係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經 公 開 評 選 為 合 格 廠 商 並 完 成 議 價 後 決 標, 履 約 期 間 為 13 年 7 月 31 日 至 14 年 5 月 31 日 14 年 度 委 託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基 礎 資 料 庫 研 究 計 畫 將 視 前 述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履 約 情 形 辦 理 後 續 擴 充, 或 重 新 辦 理 招 標 事 宜 自 97 年 至 13 年 止,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各 單 元 之 網 頁 已 吸 引 逾 23 萬 人 次 查 詢 使 用, 於 各 年 計 畫 期 初 中 末 報 告 書 亦 外 聘 專 業 委 員, 協 助 辦 理 計 畫 成 果 審 查, 相 關 辦 理 成 果 亦 納 入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進 行 管 考 爰 本 會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是 國 內 最 具 規 模 之 預 算 編 列 與 規 範 資 訊 平 台, 提 供 中 央 地 方 機 關 及 工 程 業 界 從 事 公 共 工 程 設 計 編 列 預 算 之 參 考, 對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設 計 之 效 率 增 加 預 算 精 準 度 及 節 省 公 帑, 甚 有 助 益 三 本 會 相 關 委 託 服 務 案 皆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委 辦 事 項 已 納 入 該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內 容, 並 配 合 相 1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二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之 目 的, 在 協 助 部 會 署 及 地 方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採 行 提 升 稽 核 品 質 之 具 體 措 施 並 針 對 稽 核 人 員 實 施 訓 練 等 然 查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每 年 稽 核 案 件,11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38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17 件, 約 占 5.52%,12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297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件 數 13 件, 稽 核 比 率 再 度 下 降 為 4.38%, 稽 核 件 數 有 明 顯 偏 低 之 情 形 然 而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金 額,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統 計 資 料,12 年 度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而 言, 總 數 達 5,43 億 1,9 萬 元, 占 該 年 度 全 國 ( 中 央 及 地 方 ) 各 機 關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1 兆 2,478 億 元 之 4.42%, 尚 未 加 計 其 餘 國 ( 公 ) 營 事 業 之 採 購, 即 已 占 政 府 採 購 極 高 比 率, 國 營 事 業 龐 大 採 購 金 額 之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斑, 故 對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之 稽 核 實 屬 必 要 綜 上, 鑑 於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由 政 府 單 獨 投 資 或 政 府 出 資 比 例 極 高, 業 務 性 質 影 響 民 生 層 面 廣 泛, 該 等 事 業 之 重 大 金 額 採 購 案 攸 關 重 大,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不 僅 於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篩 選 重 要 案 件 進 行 稽 核, 並 要 求 相 關 部 會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稽 核 作 業, 避 免 滋 生 弊 端, 或 工 程 品 質 低 落 等 情 事, 以 建 構 公 平 合 理 之 採 購 環 境 ( 三 ) 查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每 年 稽 核 案 件,11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38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17 件, 約 占 5.52%;12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297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件 數 13 件, 稽 核 比 率 降 為 4.38%, 對 國 營 事 業 稽 核 件 數 顯 然 偏 辦 理 情 形 關 績 效 指 標 進 行 管 考, 由 前 述 2 案 之 13 年 度 辦 理 成 果 顯 示 已 具 相 當 成 效, 盼 各 委 員 予 以 支 持, 俾 利 計 畫 順 利 執 行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349871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近 3 年 本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及 部 會 署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採 購 案 件, 合 計 已 分 別 稽 核 38 件 及 999 件 二 本 會 未 來 將 賡 續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 尤 其 是 中 央 銀 行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未 設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之 4 個 事 業 機 構 ) 辦 理 之 採 購 案 件, 篩 選 重 要 案 件 進 行 稽 核 督 導 三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34987 號 函, 要 求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對 國 營 事 業 ( 包 含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3 個 主 管 機 關 所 管 轄 之 13 個 事 業 機 構 ) 採 購 案 件 之 稽 核 作 業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349871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近 3 年 本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及 部 會 署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1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低 然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金 額,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統 計 資 料,12 年 度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而 言, 總 數 達 5,43 億 1,9 萬 元, 占 該 年 度 全 國 ( 中 央 及 地 方 ) 各 機 關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1 兆 2,478 億 元 之 4.42%, 尚 未 加 計 其 餘 國 ( 公 ) 營 事 業 之 採 購, 即 已 占 政 府 採 購 極 高 比 率, 故 對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之 稽 核 實 屬 必 要 鑑 於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由 政 府 單 獨 投 資 或 政 府 出 資 比 例 極 高, 業 務 性 質 影 響 民 生 層 面 廣 泛, 該 等 事 業 之 重 大 金 額 採 購 案 攸 關 重 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不 僅 於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應 大 幅 增 加 對 國 ( 公 ) 營 事 業 案 件 積 極 辦 理 稽 核, 並 應 要 求 部 會 署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同 步 全 面 加 強 稽 核 作 業, 避 免 滋 生 弊 端, 或 工 程 品 質 低 落 等 情 事, 以 促 進 公 平 公 開 之 採 購 環 境 ( 四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1 億 元 以 上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範 圍, 係 自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GPMnet) 系 統 之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依 列 管 範 圍 進 行 篩 選 下 載 1 億 元 以 上 相 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登 載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然 查 近 年 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及 經 費, 列 管 計 畫 總 數 逐 年 下 降, 自 1 年 度 總 計 列 管 24 項 計 畫, 下 降 至 13 年 度 總 計 列 管 24 項, 且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業 務 與 工 程 計 畫 攸 關 國 家 建 設 甚 鉅, 例 如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推 動 興 建 第 三 航 站 區, 於 11 年 起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案, 總 經 費 預 估 12 億 5,7 萬 元 ;13 年 起 規 劃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預 計 9 億 7, 辦 理 情 形 機 構 之 採 購 案 件, 合 計 已 分 別 稽 核 38 件 及 999 件 二 本 會 未 來 將 賡 續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 尤 其 是 中 央 銀 行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未 設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之 4 個 事 業 機 構 ) 辦 理 之 採 購 案 件, 篩 選 重 要 案 件 進 行 稽 核 督 導 三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34987 號 函, 要 求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對 國 營 事 業 ( 包 含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3 個 主 管 機 關 所 管 轄 之 13 個 事 業 機 構 ) 採 購 案 件 之 稽 核 作 業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2 月 29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45265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一 各 機 關 辦 理 之 個 案 計 畫 ( 目 前 分 為 社 會 發 展 類 科 技 發 展 類 及 公 共 建 設 類 等 3 類 計 畫 ),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經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發 會 ) 彙 整 審 查 結 果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應 於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GPMnet 系 統 ) 公 告 並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二 本 會 所 列 管 之 計 畫, 係 於 每 年 度 初 始, 自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篩 選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檢 核 確 認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1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萬 元 等, 工 程 經 費 龐 大 且 工 程 建 設 影 響 重 大, 惟 並 未 列 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範 圍, 可 能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良 窳 之 疑 慮, 並 凸 顯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於 列 管 計 畫 之 控 管, 並 不 嚴 謹 綜 上,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係 由 公 務 機 關 改 制 為 公 司 體 制, 其 工 程 勞 務 等 採 購 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但 工 程 管 制 門 檻 變 寬 鬆, 可 能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之 疑 慮, 惟 政 府 工 程 品 質 應 有 一 致 性 列 管 標 準, 故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檢 討 納 入 列 管 之 標 準, 並 確 實 將 符 合 標 準 之 計 畫 納 入 列 管 追 蹤, 定 期 公 告 控 管 之 執 行 情 形 辦 理 情 形 統 進 行 列 管 三 經 查 除 部 分 計 畫 因 故 向 本 會 申 請 解 除 列 管 外 ( 如 實 質 內 容 與 工 程 較 不 相 關 或 奉 核 緩 辦 等 因 素 ), 目 前 GPMnet 系 統 中,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均 納 入 本 會 系 統 列 管 四 至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先 前 所 提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項 計 畫, 本 會 未 納 入 列 管 乙 節, 經 查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仍 在 辦 理 規 劃 作 業 中, 計 畫 內 容 尚 未 經 國 發 會 審 核 通 過, 另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近 期 始 由 交 通 部 核 定, 惟 尚 未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前 揭 計 畫 未 來 經 核 定 或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後, 倘 符 合 第 二 點 之 篩 選 列 管 原 則, 本 會 將 請 交 通 部 督 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報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五 為 確 實 列 管 追 蹤 符 合 標 準 之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本 會 於 14 年 1 月 份, 針 對 國 發 會 審 查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公 告 於 GPMnet 系 統 之 14 年 度 個 案 計 畫, 主 動 篩 選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督 導 所 屬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六 另 有 關 本 會 列 管 本 年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亦 每 月 定 期 於 本 會 1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五 ) 據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統 計, 近 年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及 經 費, 列 管 計 畫 總 數 逐 年 下 降,13 年 度 總 計 列 管 24 項 計 畫,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總 計 3,541 億 5,1 萬 元 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之 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中, 並 未 區 分 國 營 事 業 之 計 畫, 惟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係 政 府 獨 資 成 立, 所 辦 業 務 與 工 程 計 畫 攸 關 國 家 建 設 甚 鉅, 例 如 政 府 獨 資 成 立 之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推 動 興 建 第 三 航 站 區, 於 11 年 起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案, 總 經 費 預 估 12 億 5,7 萬 元 ; 13 年 起 規 劃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預 計 9 億 7, 萬 元 等, 工 程 經 費 龐 大 且 工 程 建 設 影 響 重 大, 惟 並 未 列 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範 圍, 可 能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良 窳 之 疑 慮, 並 凸 顯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於 列 管 計 畫 之 控 管 漏 洞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雖 由 公 務 機 關 改 制 為 公 司 體 制, 其 工 程 勞 務 等 採 購 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如 工 程 管 制 門 檻 寬 鬆, 必 然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疑 慮, 政 府 工 程 品 質 應 有 一 致 性 列 管 標 準,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檢 討, 將 國 ( 公 ) 營 事 業 納 入 列 管 之 標 準, 並 確 實 將 符 合 標 準 之 計 畫 納 入 列 管 追 蹤, 定 期 公 告 控 管 之 執 行 情 形 辦 理 情 形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14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公 布 本 會 將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持 續 加 強 管 控 並 依 政 府 施 政 管 控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管 考 標 準 及 範 圍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2 月 29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45265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一 各 機 關 辦 理 之 個 案 計 畫 ( 目 前 分 為 社 會 發 展 類 科 技 發 展 類 及 公 共 建 設 類 等 3 類 計 畫 ),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經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發 會 ) 彙 整 審 查 結 果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應 於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GPMnet 系 統 ) 公 告 並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二 本 會 所 列 管 之 計 畫, 係 於 每 年 度 初 始, 自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篩 選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檢 核 確 認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三 經 查 除 部 分 計 畫 因 故 向 本 會 申 請 解 除 列 管 外 ( 如 實 質 內 容 與 工 程 較 不 相 關 或 奉 核 緩 辦 等 因 素 ), 目 前 GPMnet 系 統 中,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均 納 入 本 會 系 統 列 管 四 至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先 前 所 提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項 計 畫, 本 會 未 納 入 列 管 乙 節, 經 查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1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六 ) 行 政 院 於 97 年 核 定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白 皮 書, 據 白 皮 書 所 定 推 動 策 略, 除 加 強 新 公 共 工 程 各 階 段 評 估 節 能 減 碳 外, 亦 須 對 既 有 公 共 設 施 補 強 改 善, 以 提 升 其 永 續 性 然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之 推 動, 並 未 訂 定 具 體 評 估 指 標, 且 僅 止 於 鼓 勵 獎 勵, 尚 未 要 求 全 面 納 入 計 畫 實 施, 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辦 理 情 形 畫 仍 在 辦 理 規 劃 作 業 中, 計 畫 內 容 尚 未 經 國 發 會 審 核 通 過, 另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近 期 始 由 交 通 部 核 定, 惟 尚 未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前 揭 計 畫 未 來 經 核 定 或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後, 倘 符 合 第 二 點 之 篩 選 列 管 原 則, 本 會 將 請 交 通 部 督 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報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五 為 確 實 列 管 追 蹤 符 合 標 準 之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本 會 於 14 年 1 月 份, 針 對 國 發 會 審 查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公 告 於 GPMnet 系 統 之 14 年 度 個 案 計 畫, 主 動 篩 選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督 導 所 屬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六 另 有 關 本 會 列 管 本 年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亦 每 月 定 期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14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公 布 本 會 將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持 續 加 強 管 控 並 依 政 府 施 政 管 控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管 考 標 準 及 範 圍 本 會 業 於 14 年 3 月 17 日 以 工 程 技 字 第 148128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本 會 前 已 於 12 年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並 函 請 各 部 會 納 入 新 興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審 查 項 目, 從 計 畫 源 頭 階 段 要 求 11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程 委 員 會 統 計 目 前 採 用 綠 色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自 11 至 14 年 度, 僅 有 22 件 (11 年 度 4 件 12 年 度 9 件 13 年 度 5 件 14 年 度 4 件 ), 推 動 成 效 極 低 既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11 至 13 年 度 之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與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計 畫 均 編 列 經 費 推 動, 然 實 績 僅 有 22 件 工 程 採 用 該 工 法, 為 帶 動 民 間 工 程 納 入 綠 色 永 續 概 念, 政 府 部 門 應 帶 頭 積 極 全 面 推 動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於 3 個 月 內 檢 討 推 動 障 礙, 並 積 極 排 除 之,6 個 月 內 訂 定 健 全 之 政 府 工 程 節 能 減 碳 評 估 檢 核 機 制, 並 要 求 政 府 工 程 全 面 予 以 落 實, 重 要 國 家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例 如 機 場 航 空 站 港 口 等 交 通 建 設 營 建 工 程 水 利 設 施 油 電 設 備 等 公 共 設 施 之 建 設, 均 應 納 入 管 考 評 估 ( 七 ) 針 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4 年 度 預 算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計 畫 下, 編 列 捐 助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全 球 市 場 的 經 費 1,8 萬 元, 其 計 畫 內 容 擬 捐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赴 海 外 蹲 點, 以 降 低 國 內 業 界 取 得 全 球 標 案 的 交 易 成 本, 目 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尚 未 明 訂 是 項 捐 助 作 業 的 詳 細 執 行 規 範 爰 此,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需 擬 訂 具 體 補 助 規 範, 並 建 立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以 求 確 實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辦 理 情 形 主 辦 機 關 落 實 考 量 二 為 依 立 法 院 1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審 查 決 議, 研 擬 健 全 之 公 共 工 程 節 能 減 碳 評 估 檢 核 機 制, 本 會 已 提 出 初 步 構 想 並 檢 討 增 修 現 行 檢 核 表 後, 於 14 年 1 月 12 日 召 開 跨 部 會 研 商 會 議 三 為 從 源 頭 加 強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節 能 減 碳 考 量, 本 會 續 依 會 議 結 論 及 各 與 會 機 關 意 見, 就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階 段 之 必 要 檢 視 項 目 進 行 檢 討, 並 於 14 年 1 月 27 日 函 請 各 機 關 再 行 檢 視 確 認 後, 已 於 14 年 3 月 3 日 函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參 考 納 入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既 有 之 檢 核 機 制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4 年 1 月 16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4164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在 國 內 工 程 建 設 經 費 投 入 趨 緩, 海 外 工 程 商 機 相 對 蓬 勃 發 展 之 際,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界 對 走 出 去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已 有 共 識, 並 多 所 期 待 本 會 基 於 技 師 法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立 場, 近 年 來 協 助 產 業 邁 向 國 際, 並 提 出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二 本 會 編 列 捐 助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全 球 市 場 等 相 關 事 宜 預 算 新 臺 幣 1,8 萬 元, 主 要 係 針 對 工 程 產 業 特 性 研 提 適 合 工 程 業 者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開 拓 市 場 之 補 助 措 施, 將 拋 11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八 )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為 13 至 16 年 度 之 4 年 期 計 畫,14 年 度 於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編 列 成 立 專 案 辦 公 室 363 萬 3, 元 與 捐 助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海 外 蹲 點 經 費 1,8 萬 元 建 議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選 擇 合 適 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以 具 體 衡 量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並 應 將 推 動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之 具 體 衡 量 指 標, 納 入 該 會 預 算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以 更 精 準 且 有 效 率 地 推 動 工 程 產 業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辦 理 情 形 磚 引 玉 補 助 業 界 初 期 部 分 成 本, 單 一 廠 商 或 多 家 廠 商 聯 合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 補 助 上 限 全 案 為 單 家 5 萬 元, 多 家 1, 萬 元 ; 補 助 金 額 在 全 案 總 經 費 49% 以 下, 由 業 者 研 提 3 年 期 之 計 畫, 並 視 預 算 額 度 採 分 年 審 查 分 年 核 定 方 式 辦 理, 提 高 業 界 赴 海 外 意 願, 並 兼 顧 補 助 效 益 三 本 會 已 研 擬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將 再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產 業 公 會 意 見 後, 據 以 頒 布 實 施 針 對 廠 商 申 請 之 計 畫, 該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業 明 訂 補 助 原 則 ( 第 7 點 ) 審 查 方 式 及 重 點 ( 第 8 9 點 ) 督 導 考 核 ( 第 11 點 至 第 13 點 ) 等 相 關 規 範, 將 由 審 查 委 員 針 對 廠 商 提 出 之 預 期 取 得 工 程 顧 問 標 案 或 工 程 標 案 目 標 及 預 期 效 益 布 建 拓 點 規 劃 計 畫 執 行 能 力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資 源 分 配 規 劃 與 財 務 規 劃 等 內 容 進 行 審 查, 並 訂 於 個 案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定 期 進 行 考 核, 以 求 確 實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4 年 1 月 28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4395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有 關 具 體 衡 量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依 行 政 院 13 年 6 月 16 日 核 定 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係 由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經 濟 部 及 本 會 等 主 ( 協 ) 辦 機 關 負 責 推 動 辦 理 各 相 關 策 略, 並 由 本 會 列 管 及 協 調 關 於 11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各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內 政 部 預 定 於 14 年 3 月 訂 頒 營 造 業 全 球 化 廠 商 審 定 作 業 要 點, 以 適 用 得 減 收 押 標 金 及 保 證 金 之 優 惠 措 施 ;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已 對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駐 地 國 商 機 商 情 及 協 助 廠 商 爭 取 國 外 標 案 之 績 效, 納 入 年 度 考 績 評 核 之 參 考 ; 各 權 責 部 會 執 行 情 形 除 適 時 於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報 告 (13 年 已 召 開 2 次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 外, 必 要 時 報 行 政 院 核 備 二 有 關 納 入 本 會 預 算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為 本 會 重 要 施 政 方 向, 爰 已 將 提 升 工 程 相 關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納 為 本 會 14 年 施 政 目 標 為 提 升 國 內 工 程 人 員 國 際 競 爭 力, 強 化 業 者 國 際 備 標 能 量, 將 於 14 年 深 化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爰 訂 定 辦 理 工 程 倫 理 執 業 法 規 及 國 際 化 能 力 相 關 專 業 講 習 人 數 成 長 率 為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召 開 跨 部 會 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協 助 解 決 工 程 業 界 於 全 球 化 中 遭 遇 之 問 題 及 執 行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為 本 會 自 行 列 管 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另 外, 本 會 業 於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訂 定 於 16 年 底 達 成 234 目 標 之 長 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1. 新 闢 2 個 國 家 之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市 場 ;2. 協 助 我 3 家 工 程 顧 問 業 進 入 ENR225 大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公 11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司 ;3. 協 助 我 工 程 顧 問 業 於 4 年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後, 於 海 外 得 標 金 額 增 加 4 億 元 三 綜 上, 本 會 業 針 對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訂 定 長 程 及 短 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後 續 將 再 視 各 項 指 標 執 行 情 形 滾 動 檢 討 修 正 ( 九 ) 針 對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業 務 多 所 重 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4 年 度 預 算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及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計 畫 合 計 3,17 萬 8, 元, 其 業 務 內 容 為 公 共 建 設 審 議 及 管 考, 實 屬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職 掌 業 務 爰 此,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需 配 合 組 織 改 組, 儘 速 進 行 移 撥 業 務, 並 且 確 實 配 合 承 接 業 務, 將 員 額 與 業 務 做 合 理 的 配 置 一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部 分, 本 會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4 年 1 月 28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4369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11 年 8 月 14 日 陳 前 院 長 冲 主 持 研 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提 報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劃 事 宜 會 議 決 定 事 項 ( 二 ): 有 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業 務 由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掌 理, 工 程 技 術 及 經 費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業 務 則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 二 )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調 整, 本 會 部 分 審 議 業 務 ( 新 興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延 續 性 計 畫 之 年 度 預 算 先 期 作 業 等 協 審 業 務 ), 已 於 13 年 1 月 22 日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5 名 員 額 至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而 本 會 審 議 業 務 將 來 以 公 共 工 程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議 為 主 為 利 後 續 審 議 業 務 順 利 銜 接, 有 關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經 本 會 邀 集 行 政 院 各 審 議 機 關 及 各 部 會, 於 12 年 1 月 15 日 及 12 月 12 日 召 開 2 次 研 商 會 議, 配 合 各 部 會 所 提 意 見, 逐 條 檢 討 確 認 文 字, 於 13 年 11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1 月 9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 三 ) 復 經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13 年 3 月 24 日 函 本 會 各 機 關 意 見, 本 會 已 再 加 研 議, 期 間 本 會 亦 派 員 與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溝 通 協 調 經 本 會 再 次 研 修 前 揭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13 年 12 月 3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後 續 將 俟 該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依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綜 上, 為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本 會 工 程 技 術 及 經 費 之 審 議 業 務 將 移 撥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本 會 已 預 為 因 應 未 來 將 依 立 法 院 通 過 之 組 織 法, 儘 速 辦 理 業 務 及 人 員 移 撥 工 作, 並 將 員 額 及 業 務 進 行 合 理 配 置 二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部 分,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1 月 27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41382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有 關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本 會 業 務 之 移 撥 事 宜, 說 明 如 下 : 1. 依 據 行 政 院 11 年 8 月 14 日 陳 前 院 長 冲 召 開 研 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提 報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發 展 之 建 議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事 項 ( 二 ):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業 務 由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掌 理, 工 程 技 術 及 經 費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業 務 則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2. 另 11 年 12 月 28 日 立 法 院 黨 團 協 商 結 論,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組 織 法 草 案 第 2 條 第 7 款 之 掌 理 事 項 為 公 共 11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工 程 技 術 與 經 費 之 審 議 管 考 及 相 關 規 範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及 解 釋, 且 該 條 之 立 法 說 明 二 業 已 敘 明 : 本 部 掌 理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規 範 及 品 質 有 關 之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管 考 事 項 3. 依 本 會 組 織 條 例 第 1 2 條 規 定, 本 會 係 統 籌 公 共 工 程 之 規 劃 審 議 協 調 及 督 導, 且 對 相 關 公 共 工 程 有 指 示 監 督 之 權 本 會 爰 依 該 規 定 成 立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以 全 生 命 週 期 管 控 之 理 念,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之 前 置 作 業 執 行 進 度 品 質 管 理 經 費 支 用 施 工 查 核 停 工 終 解 約 等 各 領 域 進 行 整 體 性 之 全 面 向 管 考, 並 每 月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督 導 協 助 各 公 共 工 程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以 加 速 推 動 為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經 行 政 院 12 年 12 月 18 日 毛 院 長 治 國 ( 時 任 副 院 長 ) 主 持 研 商 本 院 組 織 改 造 後 本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案 會 議, 決 議 未 來 組 織 改 造 後,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幕 僚 作 業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 二 ) 綜 上 說 明, 關 於 公 共 工 程 之 全 國 性 督 導 業 務, 如 建 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機 制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效 率 等 控 管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促 使 停 工 解 約 工 程 早 日 復 工 或 重 新 發 包 施 工 及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等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係 屬 公 共 工 程 之 技 術 規 範 及 品 質 等 管 考 事 11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十 ) 台 灣 工 程 市 場 小, 工 程 預 算 逐 年 縮 減, 工 程 產 業 跨 出 台 灣 已 是 必 然 趨 勢 為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邁 向 國 際,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和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研 議 駐 外 單 位 之 駐 外 人 員 協 助 蒐 集 相 關 商 機 資 訊, 有 效 協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爭 取 海 外 標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辦 理 情 形 項 ( 已 納 入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組 織 法 草 案 第 2 條 第 7 款 規 定 ) 及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業 務 範 疇, 依 行 政 院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及 立 法 院 黨 團 協 商 結 論, 未 來 將 移 撥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 三 )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 月 22 日 移 撥 1 人 至 國 發 會 辦 理 計 畫 審 議 及 管 考 工 作, 其 餘 辦 理 技 術 及 品 質 管 考 業 務 之 人 力, 未 來 將 依 立 法 院 通 過 之 組 織 法, 儘 速 辦 理 業 務 及 人 員 移 撥 工 作, 並 將 員 額 及 業 務 進 行 合 理 配 置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4 年 1 月 16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41755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查 現 行 商 情 蒐 集 機 制, 係 由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標 案 資 訊 後, 傳 送 至 全 球 政 府 採 購 商 機 網, 並 由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洽 廠 商 或 以 電 子 檔 送 會 員 運 用 惟 工 程 業 界 表 示, 爭 取 外 國 大 型 案 件 至 少 須 在 半 年 前 開 始 準 備, 於 當 地 事 先 蒐 集 相 關 人 機 料 等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資 訊, 爰 我 駐 外 單 位 除 蒐 集 各 國 或 相 關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招 標 資 訊 外, 宜 協 助 蒐 集 各 國 建 設 方 針 或 計 畫, 或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基 礎 建 設 案 件 之 貸 款 與 技 術 援 助 相 關 計 畫 等 資 訊, 以 利 業 界 及 早 準 備 二 本 會 已 研 提 精 進 措 施, 將 由 駐 外 單 位 協 助 蒐 集 目 標 國 家 中 長 程 建 設 個 別 標 案 或 促 參 標 案 計 畫 等 商 情 資 訊, 透 過 制 式 表 單 之 填 報 ( 駐 11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外 單 位 蒐 集 海 外 國 家 工 程 建 設 商 機 資 訊 摘 要 一 覽 表 ), 再 經 分 析 綜 整 後, 轉 送 工 程 業 者, 俾 利 其 儘 早 布 局 同 時, 因 駐 外 人 員 未 具 工 程 專 業, 未 來 將 適 時 對 派 駐 人 員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領 域 標 案 相 關 知 識 訓 練, 介 紹 如 何 蒐 集 醞 釀 中 之 工 程 商 機 相 關 作 法, 以 提 升 海 外 工 程 建 案 資 訊 蒐 集 之 廣 度 及 深 度 ( 十 一 ) 政 府 列 管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程 委 員 會 針 對 機 關 未 積 極 推 動 活 化 或 未 落 於 13 年 12 月 22 日 工 程 管 字 第 實 清 查, 建 立 評 估 機 制, 若 未 達 到 預 期 效 1344253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益, 提 報 行 政 院 核 減 日 後 申 請 之 預 算, 於 2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一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推 動 方 案 自 94 年 起 開 始 推 動, 列 管 對 象 係 中 央 機 關 自 辦 或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興 建 之 閒 置 案 件, 至 11 年 5 月 屆 期 止, 累 計 列 管 163 件, 有 155 件 已 達 活 化 標 準 解 除 列 管, 其 餘 8 件 持 續 推 動 活 化 中 二 有 關 落 實 清 查 部 分, 本 會 於 12 年 擴 大 將 地 方 自 籌 經 費 興 建 之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納 入 列 管 範 圍,3 度 函 請 各 地 方 政 府 全 面 清 查, 另 為 精 進 清 查 全 國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本 會 於 12 年 11 月 13 日 建 置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檢 舉 專 線 (8-85-854) 及 通 報 網 站 平 台, 讓 民 眾 一 同 參 與 監 督 三 本 會 已 訂 定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年 度 績 效 與 補 助 型 計 畫 補 助 款 扣 除 原 則, 將 於 14 年 起 實 施, 做 為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酌 予 扣 除 補 助 款 之 參 據 ( 十 二 ) 目 前 採 購 主 辦 機 關 之 承 辦 人, 大 部 分 係 工 程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1 月 18 日 以 工 程 企 字 11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人 員 或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所 辦 理, 並 無 專 業 之 法 律 知 識, 且 其 專 業 亦 非 在 採 購 此 部 分 由 此 等 人 員 負 責 採 購 業 務 並 不 合 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身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建 請 各 主 辦 機 關 之 法 務 人 員 協 助 辦 理 採 購 事 項, 工 程 人 員 或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並 不 應 也 不 宜 直 接 介 入 採 購 事 項 契 約 事 項 爭 議 糾 紛 當 中 如 此 讓 採 購 業 務 各 有 專 業 職 掌, 亦 可 達 到 防 制 之 雙 重 效 果 ( 十 三 ) 交 通 部 之 台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是 為 解 決 高 鐵 過 軌 問 題, 確 保 高 鐵 及 台 鐵 行 車 安 全, 提 升 修 車 效 率 及 降 低 並 合 理 化 鐵 路 車 輛 維 修 成 本 目 前 台 北 機 廠 已 經 結 束 運 作, 將 修 車 業 務 轉 移 至 富 岡 基 地, 然 富 岡 基 地 自 12 年 1 月 啟 用 至 今, 竟 尚 未 完 成 全 部 驗 收, 且 有 多 項 廠 房 設 備 出 現 缺 失, 導 致 維 修 車 輛 能 量 未 達 預 期, 僅 有 過 去 台 北 機 廠 修 車 量 的 六 成, 顯 然 此 一 工 程 有 應 詳 加 查 核 之 必 要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立 即 成 立 專 案 辦 理 查 核 工 作,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辦 理 情 形 第 134242 號 函 各 機 關, 於 辦 理 採 購 重 要 事 項, 由 法 制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另 以 13 年 11 月 27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34729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本 會 業 於 14 年 1 月 12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411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經 篩 選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辦 理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未 完 工 驗 收 之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 富 岡 基 地 (CL221 標 - 機 廠 柴 電 電 力 機 車 場 區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暨 CL221-1 標 - 機 廠 電 聯 車 場 區 及 周 邊 相 關 工 程 ) 及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 富 岡 基 地 (CL221-2 標 北 區 供 應 廠 及 機 廠 辦 公 大 樓 工 程 ) 等 2 件 採 購 案, 針 對 機 關 履 約 驗 收 過 程 發 現 缺 失 摘 述 如 下 : ( 一 )2 案 履 約 過 程, 均 有 變 更 設 計 程 序 尚 未 完 成, 即 由 廠 商 先 行 施 工 之 情 形, 且 契 約 變 更 金 額 淨 增 加 達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1 條 及 採 購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核 准 監 辦 備 查 規 定 一 覽 表 附 記 ( 五 ) 規 定 辦 理 ( 二 )2 案 機 關 均 未 確 實 於 開 工 前 取 得 施 工 用 地, 肇 致 工 期 展 延 甚 長, 且 辦 理 展 延 工 期 未 覈 實 審 查, 影 響 計 畫 成 效 ( 三 )2 案 均 有 變 更 設 計 程 序 尚 未 完 成 即 1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十 四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主 管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規 與 其 相 關 事 項, 而 政 府 採 購 包 含 工 程 採 購 財 物 採 購 與 勞 務 採 購 3 大 類, 根 據 統 計 勞 務 採 購 每 年 均 占 全 部 政 府 採 購 的 四 成 的 高 比 例 近 年 來, 政 府 機 關 或 國 營 事 業 以 勞 力 外 包 方 式 之 勞 務 採 購, 頻 頻 傳 出 壓 榨 勞 工 的 事 件, 例 如 台 北 捷 運 保 全 控 訴 遭 到 不 合 理 要 求 加 班, 導 致 心 肌 梗 塞 住 院 且 差 點 喪 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保 全 人 員 遭 承 包 商 剝 削 1 天 連 做 24 小 時 政 府 本 應 帶 頭 保 護 勞 工 而 非 壓 榨 勞 工, 惟 因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規 定 不 合 理 造 成 政 府 委 外 僱 用 的 勞 工 受 到 不 合 理 待 遇, 需 主 管 機 關 重 視 與 及 時 改 進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針 對 保 全 人 員 之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制 定 可 以 保 障 勞 工 的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 例 如 制 定 合 理 的 工 作 時 數 加 班 時 數 ; 要 求 於 政 府 機 構 內 設 置 申 訴 管 道 ; 並 對 於 被 勞 工 申 訴 且 受 勞 動 部 裁 罰 的 廠 商, 列 入 黑 名 單, 禁 止 參 與 政 府 勞 務 採 購 辦 理 情 形 由 廠 商 先 行 施 工 之 情 形, 致 竣 工 後 已 逾 1 年 仍 待 辦 理 變 更 項 目 及 數 量 審 查, 無 法 依 規 定 完 成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二 有 關 多 項 廠 房 設 備 出 現 缺 失, 導 致 維 修 車 輛 能 量 未 達 預 期 乙 節, 本 會 已 於 14 年 1 月 12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4111 號 函, 建 請 交 通 部 併 13 年 11 月 3 日 及 5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8 次 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項 次 13 辦 理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1 月 1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34241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重 點 如 下 : 一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 下 稱 採 購 法 ) 辦 理 保 全 人 員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履 約 所 僱 用 之 保 全 人 員, 其 勞 動 條 件 自 受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保 障 ; 廠 商 為 履 行 契 約, 除 配 合 機 關 時 間 需 求, 妥 適 安 排 保 全 人 力 輪 值 調 度 事 宜 外, 仍 應 符 合 勞 基 法 及 保 全 業 之 保 全 人 員 工 作 時 間 審 核 參 考 指 引 等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履 約 之 保 全 人 員 每 日 服 勤 工 時 二 廠 商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情 形 如 涉 及 政 府 採 購 契 約, 依 本 會 12 年 12 月 12 日 修 正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約 定, 招 標 機 關 得 視 個 案 情 形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正 暫 停 給 付 價 金 終 止 契 約 或 解 除 契 約 三 得 標 廠 商 如 有 上 開 可 歸 責 之 情 形, 經 機 關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者, 機 關 並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規 定, 將 其 發 生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廠 商, 廠 商 如 經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12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十 五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負 責 督 管 各 級 政 府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截 至 13 年 5 月, 列 管 案 件 總 計 344 件, 其 中 解 除 列 管 案 件 計 161 件 繼 續 列 管 案 件 計 183 件 惟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通 報 及 公 告 平 台 公 告 之 部 分, 列 管 案 件 內 容 未 按 季 公 布 機 關 改 善 情 形 部 分 機 關 未 積 極 推 動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部 分 機 關 未 落 實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清 查 提 報 列 管 作 業 等 情 事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適 時 清 查 掌 握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現 況, 如 有 低 度 使 用 或 閒 置 情 形, 應 持 續 輔 導 協 助 並 即 時 協 調 督 促 至 完 成 活 化 辦 理 情 形 報, 於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全 國 各 機 關 政 府 採 購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1 月 7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3898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為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閒 置 情 形, 本 會 於 94 年 9 月 組 成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專 案 小 組, 依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推 動 方 案 檢 討 管 控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並 於 該 方 案 11 年 5 月 屆 期 後, 依 行 政 院 12 年 5 月 核 定 之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續 處 作 法, 持 續 定 期 每 季 召 開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督 導 會 議 列 管 活 化 進 度, 又 為 確 保 政 府 投 資 興 建 之 公 共 設 施 有 效 使 用, 本 會 於 12 年 擴 大 列 管 地 方 自 籌 經 費 興 建 及 民 眾 通 報 閒 置 案 件 截 至 13 年 第 3 季, 本 會 持 續 列 管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共 計 146 件 ( 含 原 專 案 小 組 8 件 ) 二 按 上 開 續 處 作 法 規 定, 已 明 定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適 時 掌 握 轄 管 補 助 案 件 或 自 籌 經 費 興 建 設 施 之 使 用 現 況, 本 會 並 於 歷 次 督 導 會 議 持 續 提 醒 要 求 各 級 機 關, 另 不 定 期 配 合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媒 體 披 露 及 民 眾 通 報 等 外 部 力 量, 持 續 清 查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三 本 會 於 13 年 2 月 25 日 函 送 公 共 設 施 閒 置 空 間 之 活 化 及 防 範 策 略 精 進 措 施 作 業 手 冊 供 各 級 機 關 參 處, 內 容 包 含 各 項 防 範 產 生 閒 置 設 施 注 意 事 項, 提 醒 各 機 關 於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規 劃 階 段, 即 應 審 慎 12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十 六 ) 我 國 公 共 工 程 時 常 有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審 計 部 12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顯 示, 各 級 政 府 年 度 可 能 延 遲 付 款 之 案 件 數 達 2,745 件, 總 預 算 金 額 197 億 9,593 萬 餘 元, 預 計 平 均 延 遲 約 6.7 個 月 經 查 延 遲 付 款 肇 因 核 撥 經 費 規 定 未 盡 完 善 或 作 業 耽 延, 部 分 機 關 甚 且 於 招 標 公 告 不 當 預 告 可 能 延 遲 付 款, 或 訂 定 不 合 理 辦 理 情 形 評 估 建 設 之 需 求 性 效 益 性 及 後 續 維 護 可 行 性, 確 保 其 預 期 效 益 及 避 免 閒 置 此 外, 為 自 源 頭 管 制, 本 會 前 於 13 年 6 月 26 日 召 開 研 商 依 地 方 閒 置 經 費 扣 除 中 央 補 助 款 可 行 性 會 議, 已 要 求 各 中 央 部 會 應 確 實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將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興 建 設 施 執 行 完 竣 後 之 使 用 效 益 納 入 補 助 計 畫 考 核, 作 為 後 續 年 度 資 源 分 配 之 參 據, 以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確 實 提 升 設 施 使 用 情 形, 降 低 閒 置 可 能 四 為 促 使 機 關 積 極 改 善 閒 置 情 形, 本 會 已 完 成 建 置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通 報 及 公 告 平 臺, 該 平 臺 除 提 供 民 眾 通 報 疑 似 閒 置 設 施 案 件 管 道 外, 每 月 公 布 閒 置 設 施 活 化 資 訊, 並 每 季 公 布 相 關 機 關 改 善 情 形 五 本 會 將 持 續 每 季 召 開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督 導 會 議, 管 控 及 督 促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設 施 管 理 機 關 推 動 活 化 作 業 至 完 成 活 化, 並 邀 請 活 化 成 效 優 良 機 關 分 享 經 驗 ; 另 將 運 用 該 會 議 建 立 媒 合 平 臺 機 制, 適 時 協 助 有 使 用 列 管 閒 置 設 施 需 求 之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加 速 推 動 活 化 工 作 一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 月 3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37986 號 函, 回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有 關 審 計 部 12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指 出 各 級 政 府 年 度 可 能 延 遲 付 款 之 案 件 總 預 算 金 額 達 197.9 億 元 乙 節, 經 查 其 金 額 係 為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12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之 付 款 時 限 等 爰 此 皆 造 成 公 共 工 程 管 考 不 易 計 畫 期 程 及 內 容 與 實 際 情 形 不 符 造 成 投 標 廠 商 營 運 風 險 等 弊 病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強 化 相 關 管 考 作 為, 針 對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應 予 列 管 追 蹤, 並 研 擬 懲 處 措 施 辦 理 情 形 招 標 公 告 預 告 之 遲 延 付 款 資 訊, 尚 非 機 關 實 際 延 遲 金 額 為 避 免 外 界 誤 解 且 機 關 可 能 藉 由 預 告 而 延 長 付 款 期 限, 本 會 業 於 12 年 11 月 2 日 起 取 消 機 關 登 載 遲 延 付 款 預 告 資 訊 欄 位, 機 關 應 確 依 契 約 約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二 ) 至 有 關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懲 處 措 施 部 分,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所 訂 頒 之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註 : 已 於 15 年 1 月 8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改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3 條 之 1 規 定 ) 已 有 相 關 規 定, 要 求 各 機 關 應 逐 級 嚴 密 監 督, 如 發 現 有 異 常 延 誤 或 刁 難 情 事 者, 除 應 陳 報 各 該 機 關 首 長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規 定 糾 正 或 懲 處, 本 會 前 已 多 次 函 請 各 機 關 確 依 上 開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 三 ) 本 會 為 協 助 解 決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問 題, 於 11 年 11 月 1 日 啟 動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廠 商 通 報 機 制, 提 供 廠 商 運 用 網 路 傳 真 或 信 函 等 方 便 且 多 元 方 式 進 行 通 報 截 至 13 年 1 月 19 日 止, 已 接 獲 廠 商 通 報 263 件, 其 中 已 有 182 件 付 款 結 案, 另 3 件 已 進 入 調 解 仲 裁 或 訴 訟 程 序, 其 餘 51 案 持 續 列 管 中, 本 會 將 持 續 追 蹤 至 機 關 付 款 結 案 為 止 ( 四 ) 另 本 會 除 業 已 強 化 資 訊 系 統 統 計 功 能, 每 月 定 期 主 動 篩 選 付 款 情 形 未 符 工 程 進 度 之 異 常 案 件 資 料 送 機 關 查 處 並 由 本 會 追 蹤 列 管 外, 並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延 遲 付 款 之 發 12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生 原 因 研 提 多 項 改 進 作 法, 說 明 如 下 : 1. 屬 可 歸 責 於 甲 方 因 素 者 : (1) 業 於 13 年 7 月 8 日 函 轉 審 計 部 就 地 稽 察 各 級 政 府 工 程 採 購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缺 失 彙 整 表 供 各 機 關 參 採 (2) 積 極 彙 整 相 關 法 規 及 歷 次 檢 討 會 議 決 議, 擬 訂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常 見 遲 延 付 款 態 樣 及 建 議 改 善 對 策, 於 13 年 2 月 1 日 函 請 各 機 關 據 以 辦 理, 以 改 善 機 關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2. 屬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因 素 者 : (1) 前 已 訂 定 公 共 工 程 估 驗 付 款 作 業 程 序, 請 機 關 參 考 納 入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據 以 辦 理, 以 簡 化 請 款 流 程 及 文 件, 俾 協 助 營 造 業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2) 多 次 函 請 機 關 主 動 協 助 及 輔 導 廠 商, 以 減 低 因 廠 商 未 熟 悉 或 未 依 契 約 約 定 請 款 致 無 法 估 驗 計 價 之 情 形 發 生 3. 屬 契 約 雙 方 履 約 爭 議 尚 未 解 決 者 : (1) 前 於 11 年 11 月 27 日 以 通 函 並 於 後 續 多 次 函 知 各 機 關, 針 對 與 爭 議 無 關 或 不 受 影 響 部 分,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辦 理 估 驗 機 關 與 廠 商 之 間 發 生 履 約 爭 議, 即 應 先 進 行 協 議, 如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可 循 調 解 仲 裁 或 訴 訟 途 徑 辦 理 (2) 本 會 已 於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增 訂 有 益 仲 裁 機 制 條 款, 供 招 標 機 關 參 用, 以 提 高 採 購 履 約 爭 議 解 決 效 率 12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二 另 政 府 採 購 法 業 已 增 訂 第 73-1 條 並 於 15 年 1 月 6 日 公 布, 明 定 付 款 期 限, 供 各 機 關 遵 循 辦 理 ( 十 七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惟 查 其 執 行 情 形, 仍 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缺 乏 完 整 監 管 及 獎 懲 機 制 致 影 響 自 償 率 達 成, 部 會 未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公 共 建 設 特 性 訂 定 合 宜 之 審 查 作 業 機 制 與 自 償 率 門 檻, 跨 部 會 協 調 及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間 溝 通 機 制 仍 欠 完 善 及 部 分 公 共 建 設 有 大 幅 追 加 預 算 展 延 期 程, 或 預 算 編 列 超 過 機 關 執 行 能 量, 致 執 行 率 偏 低 而 排 擠 其 他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預 算 額 度 等 情 形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針 對 上 開 缺 失,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以 維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與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周 延 及 順 遂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1 月 26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41122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一 本 會 針 對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要 求 主 辦 機 關 按 月 填 報 執 行 進 度 及 績 效 資 料, 並 每 月 召 開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督 導 協 助 各 計 畫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以 加 速 推 動 未 來 本 會 將 持 續 落 實 辦 理 一 億 元 以 上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列 管 業 務, 俾 利 相 關 計 畫 順 利 推 動 二 至 於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監 管 及 獎 懲 機 制 之 訂 定 及 自 償 率 達 成 缺 失 之 檢 討 改 進 事 宜, 係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建 立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將 以 往 編 列 於 總 預 算 特 別 預 算 辦 理 之 具 有 自 償 性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應 優 先 檢 討 以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為 原 則 ; 另 由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發 會 ) 訂 定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督 促 各 部 會 針 對 各 類 型 公 共 建 設 特 性 與 需 求, 訂 定 合 宜 之 審 查 作 業 機 制 與 自 償 性 門 檻 相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之 管 考, 則 由 國 發 會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要 求 各 部 會 上 網 登 錄 計 畫 資 料, 並 由 該 會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計 畫 評 核 ( 十 八 )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目 的 係 推 動 國 內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12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國 際 及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為 13 至 16 年 度 之 4 年 期 計 畫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4 年 度 於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編 列 成 立 專 案 辦 公 室 363 萬 3, 元 與 捐 助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海 外 蹲 點 經 費 1,8 萬 元 惟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及 績 效 指 標, 未 充 分 呈 現 推 動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之 計 畫, 於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之 提 升 工 程 相 關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僅 採 辦 理 國 際 化 能 力 講 習 人 數 成 長 率, 以 及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網 頁 點 閱 人 次, 做 為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實 難 看 出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之 政 策 預 期 效 益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選 擇 合 適 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以 具 體 衡 量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並 應 將 推 動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之 具 體 衡 量 指 標, 納 入 該 會 預 算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以 精 準 且 有 效 推 動 工 程 產 業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辦 理 情 形 以 14 年 1 月 28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4396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有 關 衡 量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依 行 政 院 13 年 6 月 16 日 核 定 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係 由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經 濟 部 及 本 會 等 主 ( 協 ) 辦 機 關 負 責 推 動 辦 理 各 相 關 策 略, 並 由 本 會 列 管 及 協 調 關 於 各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內 政 部 預 定 於 14 年 3 月 訂 頒 營 造 業 全 球 化 廠 商 審 定 作 業 要 點, 以 適 用 得 減 收 押 標 金 及 保 證 金 之 優 惠 措 施 ;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已 對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駐 地 國 商 機 商 情 及 協 助 廠 商 爭 取 國 外 標 案 之 績 效, 納 入 年 度 考 績 評 核 之 參 考 ; 各 權 責 部 會 執 行 情 形 除 適 時 於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報 告 (13 年 已 召 開 2 次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 外, 必 要 時 報 行 政 院 核 備 二 有 關 納 入 本 會 預 算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為 本 會 重 要 施 政 方 向, 爰 已 將 提 升 工 程 相 關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納 為 本 會 14 年 施 政 目 標 為 提 升 國 內 工 程 人 員 國 際 競 爭 力, 強 化 業 者 國 際 備 標 能 量, 將 於 14 年 深 化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爰 訂 定 辦 理 工 程 倫 理 執 業 法 規 及 國 際 化 能 力 相 關 專 業 講 習 人 數 成 長 率 為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召 開 跨 部 會 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協 助 解 決 工 程 業 界 於 全 12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十 九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為 全 國 路 平 專 案 的 中 央 督 導 機 關, 然 國 內 近 4 年 來 因 道 路 維 護 不 當 所 肇 生 之 國 賠 案 件 達 268 件 賠 償 金 額 8,7 餘 萬 元, 顯 見 路 平 成 效 不 彰 高 雄 氣 爆 案 亦 顯 示 出 國 內 雖 有 共 同 管 道 之 立 法, 但 中 央 地 方 卻 各 行 其 政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立 即 就 現 行 相 關 制 度 進 行 改 善, 並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辦 理 情 形 球 化 中 遭 遇 之 問 題 及 執 行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為 本 會 自 行 列 管 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另 外, 本 會 業 於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訂 定 於 16 年 底 達 成 234 目 標 之 長 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1. 新 闢 2 個 國 家 之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市 場 ;2. 協 助 我 3 家 工 程 顧 問 業 進 入 ENR225 大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3. 協 助 我 工 程 顧 問 業 於 4 年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後, 於 海 外 得 標 金 額 增 加 4 億 元 三 綜 上, 本 會 業 針 對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訂 定 長 程 及 短 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後 續 將 再 視 各 項 指 標 執 行 情 形 滾 動 檢 討 修 正 一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1 月 14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3986 號 函 回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推 動 道 路 平 整 方 案 自 97 年 1 月 核 定 實 施 以 來, 本 會 定 期 辦 理 督 導 會 議 及 實 地 訪 查, 檢 討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道 路 巡 查 通 報 修 補 控 管 及 設 置 於 道 路 路 面 人 ( 手 ) 孔 蓋 減 量 等 情 形, 針 對 成 效 不 彰 的 地 方 政 府 逐 案 進 行 檢 討 與 改 善, 並 協 助 解 決 執 行 面 疑 義 及 困 難, 復 於 11 年 12 月 研 提 路 平 推 動 改 善 作 法, 納 入 激 勵 競 爭 機 制, 促 使 地 方 政 府 更 加 重 視 推 動 路 平 工 作 以 道 路 路 面 孔 蓋 減 量 為 例, 統 計 自 98 年 至 今, 各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已 將 新 鋪 道 路 (8,698 公 里 ) 上 原 375,683 個 孔 蓋 減 少 至 76,343 12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個, 即 孔 蓋 下 地 減 量 299,34 個, 減 量 比 率 達 79.7% 惟 路 平 推 動 受 限 於 每 年 有 限 的 預 算 經 費, 推 動 工 作 及 成 效 展 現 均 有 其 階 段 性, 若 以 全 國 省 縣 鄉 道 約 39,994 公 里,288 萬 個 人 孔 估 算, 不 可 能 一 蹴 即 成, 各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將 會 持 續 提 升 道 路 養 護 效 能, 善 盡 管 理 維 護 責 任 ( 二 ) 為 加 強 道 路 管 線 挖 掘 管 理, 本 會 已 要 求 各 管 線 機 關 應 依 交 通 部 訂 頒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工 程 挖 掘 道 路 注 意 要 點 規 定, 透 過 協 調 整 合 機 制, 減 少 道 路 挖 掘 案 件, 另 就 公 路 法 及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對 違 規 挖 掘 之 懲 罰 及 回 復 原 狀 等 規 定 未 臻 一 致 部 分, 已 於 13 年 7 月 2 日 路 平 督 導 會 議 中 建 議 內 政 部 應 比 照 公 路 法 規 定 據 以 修 法 另 為 監 督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道 路 養 護 執 行 績 效, 交 通 部 及 內 政 部 分 別 依 據 公 路 法 及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公 路 ( 縣 鄉 道 ) 養 路 及 管 理 績 效 考 評 及 市 區 道 路 養 護 管 理 績 效 考 評, 以 督 考 各 機 關 道 路 養 護 情 形, 相 關 考 評 結 果 並 已 納 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配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之 增 減 依 據 ( 三 ) 另 高 雄 氣 爆 事 件 後, 本 會 已 督 促 各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管 線 ( 道 ) 檢 討 作 業, 摘 述 如 下 : 1 區 外 工 業 管 線 : 本 會 已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研 商 區 外 工 業 管 線 管 理 法 規 制 度 之 盤 點 檢 討, 同 時 蒐 集 國 外 管 理 機 制 與 做 法, 並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與 建 議 後,13 年 8 月 18 12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日 完 成 區 外 工 業 管 線 管 理 訂 定 專 法 或 修 改 既 有 法 規 研 析 結 果 報 告, 提 出 短 期 行 動 及 中 期 修 法 建 議 方 案, 並 建 議 建 立 管 線 單 位 落 實 執 行 第 一 層 級 自 主 管 理 及 風 險 管 控,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第 二 層 級 之 檢 查 與 監 理, 及 中 央 機 關 執 行 第 三 層 級 之 立 法 與 監 督 等 權 責 分 工, 分 層 管 理 之 三 層 級 之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以 確 保 管 線 安 全 2 共 同 管 道 : 本 會 13 年 1 月 13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35877 號 函 請 內 政 部 研 議 檢 討 共 同 管 道 法 修 法 事 宜, 經 該 部 13 年 1 月 23 日 函 復 為 加 速 推 動 共 同 管 道 建 設, 已 訂 頒 內 政 部 督 導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推 動 共 同 管 道 計 畫, 除 持 續 督 促 各 機 關 加 強 共 同 管 道 建 設, 辦 理 實 地 查 核 及 輔 導 已 興 建 完 成 共 同 管 道 之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外, 也 將 再 蒐 集 資 料 後 修 法 增 訂 相 關 條 文, 以 資 周 延 並 加 強 貫 徹 落 實 ( 四 ) 綜 上, 有 關 後 續 執 行 建 議, 摘 述 如 下 : 1 工 業 管 線 管 理 部 分 : 短 期 依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 內 政 部 主 管 ) 將 丙 烯 等 石 化 工 業 原 料 指 定 為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並 依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 經 濟 部 主 管 ) 公 告 為 危 險 物 品 ;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由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定 工 業 管 線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並 新 訂 工 業 管 線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經 濟 部 主 管 ), 建 置 災 前 預 防 1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二 十 ) 為 減 少 公 共 工 程 或 採 購 糾 紛, 政 府 採 購 法 設 立 工 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該 制 度 設 立 原 意 實 屬 良 善, 但 實 行 結 果, 卻 常 常 成 為 監 造 單 位 推 諉 卸 責, 甚 至 藉 以 為 不 法 要 脅 廠 商 之 手 段 建 議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除 檢 討 現 行 制 度 設 計 外, 針 對 相 關 爭 議 處 理 案 件 之 合 理 性 也 應 一 併 檢 視 辦 理 情 形 災 時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原 之 完 整 機 制 中 期 修 法 則 由 經 濟 部 修 訂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2 道 路 管 理 部 分 : 為 加 強 管 線 機 關 針 對 自 有 埋 設 於 道 路 下 方 管 線 之 維 護 管 理, 建 議 內 政 部 與 交 通 部 應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並 納 為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及 公 路 法 修 法 之 參 據 另 為 加 強 違 規 挖 掘 之 懲 罰, 建 議 內 政 部 將 市 區 道 路 條 例 第 33 條 之 得 處 新 臺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修 正 為 應 處 新 臺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二 路 平 方 案 自 97 年 1 月 2 日 實 施 6 年 後, 各 路 權 機 關 已 達 建 置 完 善 管 理 機 制, 經 行 政 院 13 年 11 月 25 日 核 定 自 14 年 起 由 各 責 機 關 接 續 推 動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2 月 1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341653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重 點 如 下 : 一 有 關 監 造 單 位 推 諉 卸 責, 甚 至 藉 以 為 不 法 要 脅 廠 商 之 手 段 部 分, 本 會 說 明 監 造 單 位 人 員 如 有 違 法 情 形, 廠 商 得 檢 具 相 關 事 證 提 出 檢 舉, 並 就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相 關 機 制 予 以 說 明, 包 括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3 條 ( 監 造 不 實 或 管 理 不 善 之 責 任 ) 第 88 條 ( 違 法 限 制 或 審 查 之 刑 責 )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第 14 條 第 8 款 ( 約 定 責 任 ) 建 築 師 法 與 技 師 法 之 懲 戒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1 條 及 第 12 條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拒 絕 往 來 之 處 置 等 二 有 關 檢 討 現 行 制 度 設 計 外, 針 對 13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二 十 一 ) 政 府 採 購 作 業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研 訂 採 購 業 務 跨 職 能 整 合 作 業 及 17 種 採 購 事 項 內 部 控 制 範 例, 供 各 機 關 參 採 研 訂 合 宜 之 採 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惟 查 政 府 採 購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有 包 括 採 購 中 易 生 弊 失 之 限 制 性 招 標 最 有 利 標 次 低 標 決 標 等 採 購 方 式, 未 定 期 完 整 公 布 各 機 關 採 行 件 數 及 金 額 等 排 名 統 計 資 料, 不 利 立 法 院 監 督, 且 部 分 機 關 仍 未 參 採 該 會 訂 頒 之 內 部 控 制 範 例 以 制 定 合 宜 之 採 購 內 控 制 度 ; 各 級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及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對 於 發 掘 不 法 及 除 弊 事 項, 亦 尚 待 加 強, 相 關 缺 失 亦 遭 審 計 部 列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亟 待 改 進 事 項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檢 討 改 進, 以 興 利 除 弊 改 善 政 府 採 購 效 率 與 品 質 辦 理 情 形 相 關 爭 議 處 理 案 件 之 合 理 性 也 應 一 併 檢 視 部 分, 本 會 受 理 機 關 之 工 程 採 購 履 約 爭 議 案 件, 如 發 現 明 顯 屬 監 造 單 位 推 諉 卸 責, 不 法 要 脅 廠 商 所 致 者, 本 會 定 當 更 加 審 慎 處 理, 並 通 知 主 辦 機 關 依 上 開 規 定 妥 處 本 會 已 於 14 年 1 月 13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41222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其 重 點 如 下 : 一 本 會 以 問 卷 調 查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行 處 署 直 轄 市 政 府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參 採 情 形, 對 於 不 訂 定 採 購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亦 不 參 採 本 會 採 購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範 例 之 機 關, 本 會 將 透 過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對 該 等 機 關 之 稽 核 監 督, 以 降 低 採 購 風 險 之 發 生 ; 對 於 已 訂 定 及 將 訂 定 採 購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範 例 之 機 關, 則 於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對 各 機 關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監 督 時, 一 併 針 對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及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瞭 解 及 查 核, 俾 能 有 效 督 促 落 實 執 行 及 管 控 整 體 政 府 採 購 風 險, 以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內 部 控 制 執 行 成 效 二 另 為 使 外 界 瞭 解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情 形, 本 會 自 13 年 1 月 31 日 起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增 訂 統 計 功 能, 將 機 關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最 有 利 標 次 低 標 決 標 超 底 價 決 標 低 於 底 價 8% 決 標 等 相 關 採 購 資 料 於 每 季 第 2 個 月 自 動 統 計 前 一 季 之 資 料, 並 公 布 於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供 各 界 瞭 解 13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三 本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及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為 強 化 採 購 稽 核 及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管 理, 已 採 取 相 關 精 進 作 為 如 下 : ( 一 ) 責 請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督 促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時, 應 確 實 使 用 最 新 招 標 文 件 範 本, 減 少 採 購 作 業 缺 失, 以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效 率, 減 少 採 購 爭 議 ( 二 ) 責 請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查 核 所 屬 機 關 採 購 內 控 作 業, 重 視 有 關 資 格 限 制 規 格 綁 標 等 妨 礙 競 爭 之 陳 情 檢 舉 案 件, 以 確 保 公 平 及 公 開 之 政 府 採 購 環 境 ( 三 )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業 務 研 習 會, 透 過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間 經 驗 交 流, 提 升 查 察 異 常 採 購 之 專 業 能 力 ( 四 ) 加 強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業 之 績 效 考 核, 成 立 績 效 考 核 專 案 小 組, 就 各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受 考 案 件 之 稽 核 品 質 進 行 考 核 ( 五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成 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定 期 查 核 所 屬 ( 轄 ) 機 關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及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第 1 條 第 5 項 規 定 : 機 關 未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處 置 或 處 置 不 當, 查 核 小 組 得 通 知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另 為 適 當 之 處 置, 並 副 知 審 計 機 關 ; 必 要 時, 得 函 送 監 察 院 有 犯 罪 嫌 疑 者, 應 移 送 該 管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是 以,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主 要 任 務 為 查 核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惟 若 發 現 不 法 情 事, 亦 有 移 13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二 十 二 ) PCM(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 在 公 共 工 程 中 占 總 工 程 經 費 2%, 若 以 1 年 6, 億 元 計 算,PCM 費 用 便 需 12 億 元 然 我 國 許 多 重 大 工 程 發 生 瑕 疵 時, 經 常 有 施 工 單 位 與 PCM 相 互 卸 責 攻 訐 之 情 形 鑑 於 PCM 制 度 不 但 未 能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完 善, 反 而 造 成 經 費 及 施 作 之 疊 床 架 屋 及 事 後 工 程 缺 失 究 責 之 困 難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重 新 檢 討 PCM 制 度 之 必 要 性 與 合 宜 性,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及 弊 端 產 生 辦 理 情 形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之 機 制 ( 六 ) 為 遏 止 道 路 工 程 偷 工 減 料 問 題, 本 會 與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將 以 通 案 查 核, 專 案 查 緝 原 則 強 化 合 作 關 係, 透 過 本 會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的 通 案 查 核, 若 發 現 有 偷 工 減 料 等 異 常 案 件, 則 透 過 政 府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平 台 移 請 法 務 部 進 行 專 案 查 緝, 共 同 為 道 路 工 程 品 質 把 關 ( 七 )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已 定 期 公 布 本 年 度 各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狀 況 一 覽 表 及 全 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件 數 統 計 表, 另 於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亦 提 供 廠 商 承 攬 公 共 工 程 履 約 資 訊 以 上 資 訊 可 供 民 眾 查 閱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結 果 及 廠 商 近 5 年 承 攬 公 共 工 程 情 形, 並 可 供 各 機 關 查 察 及 利 用 本 會 已 研 擬 重 新 檢 討 專 案 管 理 PCM 制 度 之 必 要 性 與 合 宜 性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3 年 11 月 2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34577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其 重 點 如 下 : 一 機 關 因 專 業 人 力 或 能 力 不 足, 確 有 需 要 利 用 專 案 管 理 (PCM) 制 度 委 託 民 間 廠 商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以 協 助 機 關 督 導 各 履 約 廠 商 二 為 避 免 機 關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案 件 過 於 浮 濫,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第 1 條 已 明 定 機 關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須 先 擬 具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計 畫, 並 循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核 定 後 方 得 辦 理 另 從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已 查 核 案 件 中 有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件 數 比 率 推 估,1 年 至 12 年 各 機 關 13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工 程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者 之 件 數 比 率 約 為 7.6%, 尚 無 濫 用 情 形 三 為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之 執 行 效 率, 機 關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應 事 先 釐 清 公 共 工 程 契 約 權 責, 並 建 議 各 機 關 將 相 關 單 位 之 權 責 分 工 納 入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及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據 以 執 行, 所 涉 單 位 均 須 依 契 約 所 載 之 約 定 權 責, 各 司 其 職, 各 盡 其 責, 可 減 少 履 約 爭 議 本 會 於 97 年 1 月 8 日 已 訂 頒 相 關 權 責 分 工 表 並 函 各 機 關 四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 一 ) 由 工 程 計 畫 屬 性 分 析, 建 築 類 工 程 計 畫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採 購 案, 無 論 在 件 數 或 金 額 均 較 其 他 類 型 之 工 程 計 畫 占 較 高 比 率, 顯 示 此 類 計 畫 對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需 求 量 亦 較 大 ( 二 ) 機 關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決 標 金 額 未 達 1 千 萬 元 者 之 合 計 決 標 件 數 雖 占 總 件 數 比 率 達 68%, 但 其 所 占 決 標 金 額 比 率 僅 13%, 且 查 其 主 辦 機 關 大 多 為 非 工 程 專 責 機 關 決 標 金 額 1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決 標 件 數 僅 42 件, 但 其 決 標 金 額 合 計 達 約 16.92 億 元, 占 總 決 標 金 額 之 87%, 其 中 決 標 金 額 1 億 元 以 上 之 5 案, 合 計 決 標 金 額 約 7.28 億 元, 達 全 部 金 額 之 37% ( 三 ) 由 機 關 屬 性 分 析, 顯 示 機 關 辦 理 之 工 程 案 件 日 趨 大 型 且 複 雜, 即 令 為 工 程 專 責 機 關 ( 尤 其 是 改 制 後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 受 限 於 編 制 員 額, 仍 有 委 外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需 求, 以 協 助 機 關 督 導 各 履 約 廠 商 13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二 十 三 ) 國 內 公 共 工 程 時 常 因 工 安 事 件 動 輒 被 主 管 機 關 勒 令 停 工, 惟 勞 安 業 務 係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經 常 於 未 釐 清 肇 事 原 因 究 屬 天 災 個 人 疏 失 或 該 工 程 管 理 違 失 前, 一 律 給 予 停 工 處 分 然 諸 多 公 共 工 程 之 貿 然 停 工, 除 造 成 工 程 延 宕 外 ; 諸 多 工 程 由 於 事 涉 防 災 防 洪 等 公 共 安 全 事 宜, 停 工 之 後 果 反 造 成 國 人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更 大 隱 憂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就 工 程 專 業, 主 動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重 新 檢 討 國 內 勞 工 安 全 制 度, 完 善 停 工 之 條 件 與 執 行 細 節, 以 免 外 行 領 導 內 行, 危 害 整 體 公 共 工 程 妥 善 度 辦 理 情 形 ( 四 )1 年 至 12 年 已 辦 理 施 工 查 核 之 工 程 案 件 中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者 之 比 率 為 7.6%,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者 之 比 率 為 92.4% 就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者 之 施 工 查 核 結 果 分 析, 查 核 成 績 為 優 等 及 甲 等 者 占 52.44%, 查 核 成 績 為 乙 等 及 丙 等 者 占 47.56%; 就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者 之 施 工 查 核 結 果 分 析, 查 核 成 績 為 優 等 及 甲 等 者 占 37.91%, 查 核 成 績 為 乙 等 及 丙 等 者 占 62.9%; 即 1 年 至 12 年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者 之 施 工 查 核 成 績 為 優 等 及 甲 等 者 之 比 率 高 於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者 約 14.53% 五 綜 上, 國 內 專 案 管 理 (PCM) 制 度, 仍 有 其 必 要 性 與 合 宜 性, 在 功 能 上, 亦 有 助 於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之 提 升, 爰 建 議 該 制 度 仍 予 以 維 持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1 月 1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39156 號 函, 回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關 於 勞 檢 單 位 勒 令 停 工 部 分, 係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相 關 規 定, 其 法 規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動 部, 本 會 尊 重 該 部 職 權, 關 於 旨 揭 反 映 事 項, 本 會 已 於 12 年 5 月 8 日 召 開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相 關 課 題 (12 年 第 1 次 ) 會 議, 並 透 過 電 話 及 相 關 函 文,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予 勞 動 部 二 本 案 勞 動 部 研 議 檢 討 後, 於 12 年 11 月 8 日 函 請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建 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平 台, 加 強 溝 通 協 調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勞 動 部 於 本 會 12 年 5 月 8 日 開 會 時 請 產 業 界 提 供 實 際 案 例, 惟 迄 今 13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均 無 提 供 任 何 停 工 不 當 引 發 職 業 災 害 之 案 例 ( 二 )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依 法 停 工 之 目 的 係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或 已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避 免 其 擴 大, 以 保 護 勞 工 工 作 安 全 因 此 執 行 停 工 及 復 工 之 原 則 及 程 序, 於 勞 動 部 之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及 行 政 規 則 均 有 明 確 規 定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依 法 令 執 行 停 工 處 分, 僅 就 部 分 工 作 場 所 停 工, 並 非 全 面 停 工, 於 查 證 停 工 原 因 消 滅 後 會 立 刻 復 工, 不 會 有 任 意 停 工 或 延 遲 復 工 之 情 形, 受 停 工 處 分 之 事 業 單 位 對 停 工 有 異 議 時, 可 向 該 勞 檢 機 構 陳 情 申 訴, 並 無 通 案 性 執 行 缺 失 之 問 題 ( 三 ) 為 溝 通 協 調 停 工 復 工 所 產 生 之 誤 解, 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成 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平 台, 對 轄 內 1 億 元 以 上 公 共 工 程 實 施 安 全 伙 伴 或 區 域 聯 防 合 作 機 制 定 期 召 開 施 工 安 全 平 台 會 議 或 建 立 溝 通 窗 口 等 作 為, 並 視 工 程 之 風 險 性 及 人 力 是 否 充 裕 等 情 形,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宣 導 停 工 及 復 工 之 規 定 及 執 行 方 式 2.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降 災 作 法 3. 協 助 施 工 團 隊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體 系 及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4. 於 承 攬 管 理 施 工 安 全 循 環 自 動 檢 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及 經 驗 交 流 等 方 面 共 同 合 作 5.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對 停 工 處 分 有 異 議 時, 可 由 其 邀 請 第 三 方 公 正 客 觀 專 業 單 位 透 過 該 平 台 協 調 解 決 13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二 十 四 ) 對 於 興 建 後 成 為 蚊 子 館 的 公 共 工 程, 除 公 布 該 案 件 外, 亦 應 公 布 核 定 首 長 之 姓 名 ( 二 十 五 ) 對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每 年 租 金 高 達 將 近 5, 萬 元, 但 其 部 分 已 移 撥 至 財 政 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僅 餘 要 移 撥 交 通 部 部 分, 爰 要 求 於 3 個 月 內 另 行 規 劃 確 定 辦 公 場 所, 組 改 後 立 即 搬 遷 ( 二 十 六 ) 為 避 免 產 生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建 議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2 個 月 內 建 立 指 標, 考 核 各 部 會 針 對 地 方 政 府 興 辦 公 共 設 施 如 有 閒 置 情 形 者, 得 就 所 管 補 助 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酌 予 扣 除 補 助 款 辦 理 情 形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1 月 17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38979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已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建 置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通 報 及 公 告 平 台, 並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系 統, 公 布 閒 置 設 施 核 定 首 長 姓 名 依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交 通 委 員 會 於 審 查 本 會 14 年 度 預 算 案 會 議 決 議, 本 會 業 於 13 年 11 月 11 日 邀 集 交 通 部 財 政 部 及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等 單 位, 會 同 研 商 本 會 組 改 後 人 員 辦 公 場 所 規 劃 事 宜 會 議, 會 議 結 論 請 交 通 部 財 政 部 在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組 織 法 通 過 之 前, 分 別 考 量 移 撥 員 額 之 空 間 作 初 步 規 劃 ; 交 通 部 已 初 步 規 劃 辦 公 地 點, 財 政 部 則 已 承 諾 會 覓 妥 適 當 處 所 一 本 會 已 於 13 年 12 月 22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344182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訂 定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年 度 績 效 與 補 助 型 計 畫 補 助 款 扣 除 原 則 之 情 形 二 本 會 已 於 14 年 2 月 4 日 工 程 管 字 第 143837 號 函 頒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年 度 績 效 與 補 助 型 計 畫 補 助 款 扣 除 處 理 原 則 予 各 主 管 機 關, 做 為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酌 予 扣 除 補 助 款 之 參 據 三 14 年 度 適 用 中 央 補 助 型 計 畫 包 含 健 全 地 方 發 展 均 衡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海 岸 復 育 及 景 觀 改 善 計 畫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計 畫 教 育 部 自 行 車 道 整 體 路 網 串 連 建 設 計 畫 改 善 國 民 運 動 環 境 計 畫 公 共 圖 書 館 之 輔 導 與 充 實 文 化 部 歷 史 與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發 展 計 畫 第 二 期 行 政 院 農 業 13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委 員 會 海 岸 新 生 及 漁 業 建 設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13-18 年 度 ) 交 通 部 整 備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建 設 計 畫 (11-14) 共 1 項 補 助 型 計 畫 四 本 會 將 於 每 年 底 滾 動 檢 討, 適 時 新 增 次 一 年 度 符 合 之 計 畫 及 刪 除 屆 期 之 計 畫, 以 符 實 際 之 執 行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