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思 维 与 卷 四 主 观 题 邹 建 章 邹 老 师 个 人 微 博 :@ 论 述 邹 建 章 微 信 公 众 号 :sikaobiguo360 一 对 一 官 方 微 博 :@ 众 合 网 校 一 对 一 给 自 己 希 望, 一 对 一 就 不 会 让 您 失 望
2015 年 法 律 思 维 与 卷 四 主 观 题 提 纲 邹 建 章 说 明 : 法 律 思 维 不 是 知 识 课, 是 技 能 课, 学 习 的 重 点 是 法 律 思 维 的 步 骤 和 过 程, 所 以 本 课 程 没 有 特 别 需 要 学 习 和 记 忆 的 知 识 点 司 法 考 试 大 纲 不 仅 有 知 识 要 求, 还 有 技 能 要 求 本 课 重 点 解 决 技 能, 即 法 律 思 维 技 能 的 讲 授, 各 部 门 法 的 知 识 点, 由 各 部 门 法 老 师 讲 授 目 录 上 篇 : 理 论 一 事 实 论 : 本 章 重 点 讲 解 对 事 实 的 审 查 1 审 查 事 实 之 真 实 性 2 审 查 事 实 之 完 整 性 3 审 查 事 实 之 规 范 性 二 价 值 论 : 本 章 重 点 讲 解 对 事 实 的 评 价 1 全 面 评 价 原 则 2 充 分 评 价 原 则 3 多 答 要 点 原 则 三 证 明 论 : 本 章 重 点 讲 解 对 评 价, 即 价 值 判 断 的 证 明 1 证 明 逻 辑 : 三 段 论 2 证 明 方 法 : (1) 大 前 提 的 制 作 : 根 据 事 实 解 释 法 律 (2) 小 前 提 的 制 作 : 根 据 法 律 解 释 事 实 下 篇 : 操 作 一 司 法 考 试 案 例 题 及 其 方 法 二 司 法 考 试 论 述 题 及 其 方 法 三 司 法 考 试 文 书 题 及 其 方 法 1
附 录 : 题 型 1 案 例 题 张 某 某 国 企 副 总 经 理 石 某 某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杨 某 张 某 的 朋 友 姜 某 石 某 公 司 出 纳 www.zhongheedu.com 石 某 请 张 某 帮 助 融 资, 允 诺 事 成 后 给 张 某 好 处, 被 张 某 拒 绝 石 某 请 出 杨 某 帮 忙 说 服 张 某, 允 诺 事 成 后 各 给 张 某 杨 某 400 万 股 的 股 份 后 经 杨 某 多 次 撮 合,2006 年 3 月 6 日, 张 某 指 令 下 属 分 公 司 将 5,000 万 元 打 入 石 某 公 司 账 户, 用 于 股 权 收 购 项 目 2006 年 5 月 10 日, 杨 某 因 石 某 允 诺 的 400 万 股 未 兑 现, 遂 将 石 某 诉 至 法 院, 并 提 交 了 张 某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作 为 重 要 证 据, 证 明 石 某 曾 有 给 杨 某 股 份 的 允 诺 石 某 因 此 对 张 某 大 为 不 满, 即 向 某 区 检 察 院 揭 发 了 张 某 收 受 贿 赂 的 行 为 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查 得 证 据 及 事 实 如 下 : 石 某 称 :2006 年 3 月 14 日, 在 张 某 办 公 室 将 15 万 元 现 金 交 给 张 某 同 年 4 月 17 日, 在 杨 某 催 促 下, 让 姜 某 与 杨 某 一 起 给 张 某 送 去 40 万 元 因 担 心 杨 某 私 吞, 特 别 告 诉 姜 某 一 定 与 杨 某 同 到 张 某 处 ( 石 某 讲 述 了 张 某 办 公 室 桌 椅 沙 发 等 摆 放 的 具 体 位 置 ) 姜 某 称 : 取 出 40 万 元 后 与 杨 某 约 好 见 面 时 间 和 地 点, 但 杨 某 称 堵 车 迟 到 很 久 自 己 因 有 重 要 事 情 需 要 处 理, 就 将 钱 交 杨 某 送 与 张 某 杨 某 称 : 确 曾 介 绍 张 某 与 石 某 认 识, 并 积 极 撮 合 张 某 为 石 某 融 资 与 姜 某 见 面 时 因 堵 车 迟 到, 姜 某 将 钱 交 给 他 后 匆 匆 离 开 他 随 后 在 自 己 车 上 将 钱 交 给 张 某, 张 某 拿 出 10 万 元 给 他, 说 是 辛 苦 费 ( 案 发 后, 杨 某 将 10 万 元 交 检 察 院 ) 张 某 称 : 帮 助 石 某 公 司 融 资, 是 受 杨 某 所 托 ( 检 察 院 共 对 张 某 讯 问 六 次, 每 次 都 否 认 收 受 过 任 何 贿 赂 ) 据 石 某 公 司 日 记 帐 记 帐 凭 证 银 行 对 帐 单 等 记 载,2006 年 3 月 6 日 张 某 公 司 的 下 属 分 公 司 将 5,000 万 元 打 入 石 某 公 司 账 户 同 年 3 月 14 日 和 4 月 17 日, 分 别 有 15 万 元 和 40 万 元 现 金 被 提 出 问 题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和 刑 事 证 明 理 论, 运 用 本 案 现 有 证 据, 分 析 能 否 认 定 张 某 构 成 受 贿 罪, 请 说 明 理 由 答 题 要 求 1 够 根 据 法 律 司 法 解 释 相 关 规 定 及 对 刑 事 证 明 理 论 的 理 解, 运 用 本 案 证 据 作 出 能 否 认 定 犯 罪 的 判 断, 指 出 法 院 依 法 应 当 作 出 何 种 判 决 2 观 点 明 确, 分 析 有 据, 逻 辑 清 晰, 文 字 通 畅 案 情 : 甲 男 与 乙 男 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 共 谋 入 室 抢 劫 某 中 学 暑 假 留 守 女 教 师 丙 的 财 物 7 月 30 日 晚, 乙 在 该 中 学 校 园 外 望 风, 甲 翻 院 墙 进 入 校 园 内 甲 持 水 果 刀 闯 入 丙 居 住 的 房 间 后, 发 现 房 间 2
内 除 有 简 易 书 桌 单 人 床 炊 具 餐 具 外, 没 有 其 他 贵 重 财 物, 便 以 水 果 刀 相 威 胁, 喝 令 丙 摘 下 手 表 ( 价 值 2100 元 ) 给 自 己 丙 一 边 摘 手 表 一 边 说 : 我 是 老 师, 不 能 没 有 手 表 你 拿 走 其 他 东 西 都 可 以, 只 要 不 抢 走 我 的 手 表 就 行 甲 立 即 将 刀 装 入 自 己 的 口 袋, 然 后 对 丙 说 : 好 吧, 我 不 抢 你 的 手 表, 也 不 拿 走 其 他 东 西, 让 我 看 看 你 脱 光 衣 服 的 样 子 我 就 走 丙 不 同 意, 甲 又 以 刀 相 威 胁, 逼 迫 丙 脱 光 衣 服, 丙 一 边 顺 手 将 已 摘 下 的 手 表 放 在 桌 子 上, 一 边 流 着 泪 脱 完 衣 服 甲 不 顾 丙 的 反 抗 强 行 摸 了 丙 的 乳 房 后 对 丙 说 : 好 吧, 你 可 以 穿 上 衣 服 了 在 丙 背 对 着 甲 穿 衣 服 时, 甲 乘 机 将 丙 放 在 桌 上 的 手 表 拿 走 甲 逃 出 校 园 后 与 乙 碰 头, 乙 问 抢 了 什 么 东 西, 甲 说 就 抢 了 一 只 手 表 甲 将 手 表 交 给 乙 出 卖, 乙 以 1000 元 价 格 卖 给 他 人 后, 甲 与 乙 各 分 得 500 元 问 题 : 请 根 据 刑 法 规 定 与 刑 法 原 理, 对 本 案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2 论 述 题 2002 年 7 月, 某 港 资 企 业 投 资 2.7 亿 元 人 民 币 与 内 地 某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签 订 合 作 合 同, 经 营 该 市 污 水 处 理 享 有 规 章 制 定 权 的 该 市 政 府 为 此 还 专 门 制 定 了 污 水 处 理 专 营 管 理 办 法, 对 港 方 作 出 一 系 列 承 诺, 并 规 定 政 府 承 担 污 水 处 理 费 优 先 支 付 和 差 额 补 足 的 义 务, 该 办 法 至 合 作 期 结 束 时 废 止 2005 年 2 月 市 政 府 以 合 作 项 目 系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变 相 对 外 融 资 举 债 的 固 定 回 报 项 目, 违 反 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妥 善 处 理 现 有 保 证 外 方 投 资 固 定 回 报 项 目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精 神, 属 于 应 清 理 废 止 撤 销 的 范 围 为 由, 作 出 关 于 废 止 污 水 处 理 专 营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但 并 未 将 该 决 定 告 知 合 作 公 司 和 港 方 港 方 认 为 市 政 府 的 做 法 不 当, 理 由 是 : 其 一, 国 务 院 文 件 明 确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对 涉 及 固 定 回 报 的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应 充 分 协 商 妥 善 处 理, 市 政 府 事 前 不 做 充 分 论 证, 事 后 也 不 通 知 对 方, 违 反 了 文 件 精 神 ; 其 二,1998 年 9 月 国 务 院 通 知 中 已 明 令 禁 止 审 批 新 的 固 定 回 报 项 目, 而 污 水 处 理 合 作 项 目 是 2002 年 经 过 市 政 府 同 意 省 外 经 贸 厅 审 批 原 国 家 外 经 贸 部 备 案 后 成 立 的 手 续 齐 全 程 序 合 法 的 项 目 请 : 运 用 行 政 法 原 理 对 某 市 政 府 的 上 述 做 法 进 行 评 论 ; 答 题 要 求 : 1 观 点 明 确, 论 证 充 分, 逻 辑 严 谨, 文 字 通 顺 ; 2 不 少 于 500 字 2008 年 卷 四 第 七 题 ( 本 题 25 分 ) 材 料 : 案 例 一 :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 的 家 庭 主 妇 张 某 在 家 中 利 用 计 算 机 ADSL 拨 号 上 网, 以 E 话 通 的 方 式, 使 用 视 频 与 多 人 共 同 进 行 " 裸 聊 " 被 公 安 机 关 查 获 对 于 本 案,B 市 S 区 检 察 院 以 聚 众 淫 乱 罪 向 S 区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后 又 撤 回 起 诉 3
案 例 二 : 从 2006 年 11 月 到 2007 年 5 月,Z 省 L 县 的 无 业 女 子 方 某 在 网 上 从 事 有 偿 " 裸 聊 ", " 裸 聊 " 对 象 遍 及 全 国 22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在 电 脑 上 查 获 的 聊 天 记 录 就 有 300 多 人, 网 上 银 行 汇 款 记 录 1000 余 次, 获 利 2.4 万 元 对 于 本 案,Z 省 L 县 检 察 院 以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罪 起 诉, L 县 法 院 以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罪 判 处 方 某 有 期 徒 刑 6 个 月, 缓 刑 1 年, 并 处 罚 金 5000 元 关 于 上 述 两 个 网 上 " 裸 聊 " 案, 在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过 程 中, 对 于 张 某 和 方 某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罪 存 在 以 下 三 种 意 见 :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应 定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罪 ( 张 某 ) 或 者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罪 ( 方 某 );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应 定 聚 众 淫 乱 罪 ;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 裸 聊 " 不 构 成 犯 罪 问 题 : 根 据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评 述 上 述 两 个 网 上 " 裸 聊 " 案 的 处 理 结 果 答 题 要 求 : 1. 在 综 合 分 析 基 础 上, 提 出 观 点 并 运 用 法 学 知 识 阐 述 理 由 ; 2. 观 点 明 确, 论 证 充 分, 逻 辑 严 谨, 文 字 通 顺 ; 3. 不 少 于 500 字, 不 必 重 复 案 情 刑 法 参 考 条 文 : 第 三 条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依 照 法 律 定 罪 处 刑 ; 法 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不 得 定 罪 处 刑 第 三 百 六 十 三 条 ( 第 一 款 )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制 作 复 制 出 版 贩 卖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第 三 百 六 十 四 条 ( 第 一 款 ) 传 播 淫 秽 的 书 刊 影 片 音 像 图 片 或 者 其 他 淫 秽 物 品,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第 三 百 零 一 条 ( 第 一 款 ) 聚 众 进 行 淫 乱 活 动 的, 对 首 要 分 子 或 者 多 次 参 加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第 三 百 六 十 七 条 本 法 所 称 淫 秽 物 品, 是 指 具 体 描 绘 性 行 为 或 者 露 骨 宣 扬 色 情 的 诲 淫 性 的 书 刊 影 片 录 像 带 录 音 带 图 片 及 其 他 淫 秽 物 品 有 关 人 体 生 理 医 学 知 识 的 科 学 著 作 不 是 淫 秽 物 品 包 含 有 色 情 内 容 的 有 艺 术 价 值 的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不 视 为 淫 秽 物 品 1. 在 综 合 分 析 基 础 上, 提 出 观 点 并 运 用 法 学 知 识 阐 述 理 由 ; 2. 观 点 明 确, 逻 辑 严 谨, 论 证 充 分, 文 字 通 顺 ; 3. 不 少 于 500 字, 不 必 重 复 案 情 4
3 改 错 题 : www.zhongheedu.com 被 告 人 甲 乙 共 同 将 被 害 人 丙 杀 害 一 审 程 序 中, 在 公 诉 人 对 被 告 人 甲 乙 同 时 进 行 讯 问 后, 经 审 判 长 许 可 丙 的 父 亲 丁 以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的 身 份, 就 犯 罪 及 财 产 损 失 事 实 向 甲 乙 发 问 丙 所 居 住 社 区 的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戊 旁 听 了 案 件 审 理, 并 应 控 方 要 求 就 丙 的 被 害 情 况 向 法 庭 作 证, 先 后 回 答 了 辩 护 人 公 诉 人 及 审 判 长 的 发 问 庭 审 中 合 议 庭 对 戊 的 证 言 及 其 他 证 据 发 现 疑 问, 遂 宣 布 休 庭, 就 被 害 人 死 亡 时 间 及 原 因 进 一 步 调 查 核 实 法 庭 调 查 中, 公 诉 人 发 现 被 告 人 乙 尚 有 遗 漏 的 犯 罪 事 实, 当 庭 提 出 要 求 撤 回 起 诉, 法 庭 审 查 后 作 出 同 意 撤 回 起 诉 的 决 定 重 新 起 诉 后, 甲 乙 分 别 被 判 处 死 刑 并 赔 偿 原 告 损 失 10 万 元 宣 判 后 乙 提 出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仅 就 乙 的 犯 罪 部 分 进 行 了 审 查, 认 为 原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量 刑 适 当, 维 持 了 原 判, 并 上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问 题 : 请 指 出 以 上 案 例 中 在 程 序 方 面 的 不 当 之 处, 并 简 要 分 析 原 因 现 在 的 你, 是 不 是 复 习 的 不 是 那 么 系 统, 又 想 一 次 性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现 在 的 你, 是 不 是 特 别 希 望 有 一 个 家 教 帮 你 解 答 在 复 习 中 遇 到 的 各 种 问 题?1 对 1 家 教 或 许 能 帮 到 你! 远 程 家 教 1 对 1 1 辅 导 时 长 报 名 开 始 至 司 考 结 束, 每 天 8 小 时 的 跟 踪 学 习 2 辅 导 老 师 每 天 一 至 三 个 辅 导 老 师 跟 踪 辅 导 ( 视 学 员 基 础 决 定 ) 3 制 定 计 划 根 据 学 员 目 前 的 学 习 基 础 来 安 排 复 习 方 案 (A 基 础 薄 弱 学 员, 未 完 成 一 轮 复 习 B 已 经 通 过 自 学 完 成 一 轮 复 习 的 学 员 C 面 授 班 跟 班 学 员 ) 4 联 系 时 间 学 员 联 系 时 间 为 7:30 22:30, 要 求 辅 导 老 师 在 学 员 联 系 时 间 内 及 时 回 复 学 员 问 5
题, 并 且 实 时 监 督 学 员 的 复 习 进 度 5 辅 导 要 求 每 天 根 据 学 员 不 同 的 基 础 情 况 进 行 分 类 学 科 交 叉 辅 导, 要 求 有 讲 义 跟 踪 梳 理 学 科 真 题 演 练 及 讲 解 记 忆 性 学 科 要 求 辅 导 老 师 帮 助 学 员 进 行 整 理 记 忆, 并 发 送 配 套 的 知 识 点 汇 总 给 学 员 单 科 学 科 结 束 后, 要 求 有 相 应 的 学 科 测 试 题 给 学 员 进 行 单 独 测 试, 根 据 学 员 成 绩 来 进 行 后 面 该 学 科 的 复 习 调 整 6 卷 四 突 破 司 考 之 前 进 行 卷 四 的 训 练, 要 求 每 两 日 一 道 卷 四 真 题 演 练 7 卷 一 突 破 司 考 之 前 进 行 卷 一 的 训 练, 要 求 每 日 早 上 有 晨 读 培 训 和 后 期 辅 导 检 测 8 全 真 模 拟 要 求 根 据 学 员 基 础 情 况 进 行 司 考 前 期 的 套 题 训 练, 最 少 是 近 三 年 的 全 真 演 练 9 考 前 押 题 司 考 前 根 据 学 员 的 要 求, 发 送 押 题 和 预 测 班 次 课 件 进 行 学 习 和 辅 导 10 心 理 辅 导 复 习 期 间 适 时 帮 助 学 员 进 行 心 理 辅 导 和 调 整 11 陪 考 安 排 帮 助 学 员 制 定 考 前 科 学 的 作 息 安 排, 并 监 督 执 行 学 员 考 试 期 间, 进 行 全 天 候 待 命 跟 踪 12 一 次 保 过 我 们 给 学 员 承 诺 一 次 性 保 过, 若 考 生 未 达 到 2015 年 司 法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可 免 费 重 读 2016 年 众 合 网 校 价 值 10800 元 的 在 职 考 生 一 对 一 班 次 ( 具 体 课 程 名 称 及 内 容 以 众 合 网 校 2016 年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为 准 ) 贴 身 家 教 1 对 1 1 帮 你 调 整 心 态 通 过 一 对 一 的 深 入 交 流, 帮 你 解 除 考 前 的 焦 虑 情 绪, 使 你 每 天 精 神 振 奋 信 心 十 足 2 帮 你 制 定 计 划 结 合 你 自 身 的 实 际 情 况, 帮 你 量 身 定 制 适 合 你 自 己 的 复 习 计 划, 充 分 有 效 利 用 每 一 天 3 帮 你 圈 定 重 点 在 辅 导 的 15 天 中, 告 诉 你 最 有 价 值 的 考 点, 使 你 少 走 弯 路, 直 击 考 点, 提 高 效 率, 事 半 功 倍 的 进 行 复 习 4 帮 你 发 现 盲 点 通 过 总 结 你 的 各 科 错 题 以 及 有 针 对 性 的 提 问 辅 导, 帮 你 发 现 自 身 的 盲 点, 并 快 速 扫 除 你 的 盲 点, 使 你 应 试 水 平 在 短 时 间 内 快 速 提 升 5 帮 你 答 疑 解 惑 作 为 你 的 贴 身 家 教,24 小 时 随 时 为 你 答 疑 解 惑 可 与 你 同 吃 同 住 ( 费 用 由 考 生 承 担 ) 6 帮 你 规 律 作 息 按 照 考 试 时 间, 帮 你 调 整 作 息 时 间, 使 你 在 考 前 规 律 作 息, 从 而 使 你 的 大 脑 在 考 试 的 时 间 段 内, 保 持 最 兴 奋 的 状 态 7 考 前 生 活 照 料 在 2015 年 司 法 考 试 期 间, 和 你 一 起 奔 赴 考 点, 熟 悉 环 境 ; 帮 你 提 前 点 餐, 帮 你 节 约 宝 贵 时 间, 早 上 中 午 提 供 唤 醒 服 务, 使 你 安 心 休 息 8 考 前 终 极 护 航 在 2015 年 司 法 考 试 期 间, 利 用 考 前 考 后 间 隙 时 间 进 行 贴 身 辅 导, 提 示 考 试 重 6
点, 提 醒 重 要 信 息, 保 你 顺 利 通 关 9 承 诺 一 次 性 保 过 我 们 给 学 员 承 诺 一 次 性 保 过, 若 考 生 未 达 到 2015 年 司 法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可 免 费 重 读 2016 年 众 合 网 校 价 值 10800 元 的 在 职 考 生 一 对 一 班 次 ( 具 体 课 程 名 称 及 内 容 以 众 合 网 校 2016 年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为 准 ) 详 细 咨 询 电 话 :18612527695/17701308660; 咨 询 qq:2851270802 2355467307 2367062872 咨 询 qq 群 :45726253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