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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證 照 種 類 等 級 區 分 表 第 一 類 英 文 CEF B2 級 以 上 CEF B 級 以 上 2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3 CSEPT 大 專 院 校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CSEPT 大 專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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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點 索 引 目 錄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表 1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3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說 明 4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壹 修 業 年 限 6 貳 報 名 費 用 期 間 及 方 式 6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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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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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Transcription: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地 址 : 台 灣 花 蓮 縣 97004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1 號 電 話 :+886-3-856-5301 轉 分 機 1014~1018 傳 真 :+886-3-857-4499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報 名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 日 放 榜 2016 年 4 月 8 日 僅 受 理 書 面 審 查 之 系 ( 所 ) 寄 發 複 試 通 知 2016 年 4 月 8 日 複 試 日 期 2016 年 5 月 24 日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複 試 放 榜 2016 年 6 月 8 日 錄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回 函 2016 年 6 月 17 日 以 前 請 檢 附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驗 證 後 之 相 關 文 件 寄 發 新 生 註 冊 資 料 袋 2016 年 7 月 開 學 2016 年 9 月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據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如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二 依 據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三 四 條 :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以 一 次 為 限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學 學 校 學 程 後, 除 申 請 碩 士 班 以 上 學 程, 得 逕 依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外, 如 繼 續 在 臺 就 學 者,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我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三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華 語 文 聽 說 讀 寫 基 本 能 力, 如 註 冊 後 華 語 文 能 力 經 申 請 學 系 ( 所 ) 評 估, 仍 無 法 隨 班 聽 課 者, 應 自 費 於 本 校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研 習, 入 學 資 格 准 予 保 留, 以 一 年 為 限 相 關 資 訊 請 直 接 向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洽 詢, 電 話 : +886-3-8565301 轉 1014 ~ 1018 四 修 業 年 限 : ( 一 ) 博 士 班 : 二 至 七 年 ;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 五 至 七 年 ; 大 學 部 : 四 至 六 年 ( 二 ) 本 校 實 施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畢 業 門 檻, 醫 學 系 及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含 以 上 ), 其 它 學 系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複 試 ( 含 以 上 ) 或 托 福 等 相 當 程 度 之 英 語 檢 定 能 力 考 試, 方 得 畢 業 五 入 學 費 用 : ( 一 ) 學 費 : 依 本 校 會 計 室 公 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http://www.account.tcu.edu.tw/ 收 取, 獲 准 入 學 各 系 所 之 外 國 學 生, 每 學 期 之 繳 費 金 額 同 本 國 生 ( 二 ) 保 險 : 依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外 國 學 生 註 冊 時, 新 生 應 檢 附 已 於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六 個 月 效 期 之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險, 保 險 證 明 如 為 國 外 所 核 發 者, 應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三 ) 宿 舍 : 本 校 備 有 校 內 住 宿, 學 生 必 須 另 行 提 出 申 請, 請 洽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電 話 +886-3-8565301 轉 1202 或 1203 六 以 上 各 項 說 明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

一 依 據 :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規 定 及 各 系 所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施 行 要 點 暨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本 簡 章 二 : ( 一 ) 身 份 規 定 : (1)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並 不 具 僑 生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2)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於 申 請 時 並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亦 得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但 擬 就 讀 本 校 醫 學 系 或 後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 a. 申 請 時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應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b. 申 請 前 曾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已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應 自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時 已 滿 八 年 c. 前 二 款 均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分 在 臺 就 學, 且 未 於 當 學 年 度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3) 依 教 育 合 作 協 議, 由 外 國 政 府 機 構 或 學 校 遴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國 國 民, 其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得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4) 第 二 項 所 定 六 年 八 年, 以 擬 入 學 當 學 期 起 始 日 期 ( 二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 為 終 日 計 算 之 (5) 第 二 項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 所 稱 連 續 居 留, 指 外 國 學 生 每 曆 年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a.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b. 就 讀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之 各 大 專 校 院 華 語 文 中 心,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c.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d.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 二 ) 具 外 國 國 籍 並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於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二 月 一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提 出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得 依 原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不 受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2

( 三 ) 學 歷 規 定 : (1)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高 中 ( 非 本 國 高 中 ) 或 在 我 國 境 內 就 讀 外 國 僑 民 學 校 或 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之 雙 語 部 ( 班 ) 畢 業 者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申 請 大 學 部 者 需 具 高 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歷 申 請 碩 士 班 或 後 中 醫 學 系 者 需 具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需 具 碩 士 學 位 (2) 學 歷 證 件 採 認 依 我 國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a.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b.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c. 其 他 地 區 學 歷 : I.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II. 除 前 兩 款 以 外 之 國 外 地 區 學 歷, 應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三 )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招 生 名 額 : 學 士 班 共 73 名 碩 士 班 共 38 名 博 士 班 14 名 四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 網 路 下 載 : 網 址 http://www.enroll.tcu.edu.tw/?page_id=61, 下 載 報 名 各 項 文 件 五 申 請 費 用 : 免 收 申 請 費 六 申 請 方 式 : ( 一 ) 親 自 送 件 ( 二 ) 通 訊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資 格 不 符 時, 不 予 受 理 且 不 退 件 郵 寄 地 點 如 下, 請 將 下 列 資 訊 貼 附 於 信 封 : 收 件 人 : 慈 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地 址 : 台 灣 花 蓮 縣 97004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三 段 701 號 內 容 物 : 申 請 文 件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 請 將 申 請 文 件 以 PDF 或 JPEG 格 式 寄 送 至 tcuoia@gms.tcu.edu.tw ( 四 ) 申 請 限 制 : 一 份 報 名 表 申 請 一 個 系 ( 所 ), 至 多 申 請 三 個 系 ( 所 ) 每 份 報 名 表 需 檢 附 完 整 的 審 查 資 料 3

七 報 名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 日 八 應 繳 審 查 資 料 : 請 依 序 裝 訂 文 件 名 稱 1 申 請 入 學 文 件 檢 查 表 ( 附 錄 一 ) 2 慈 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一 份 ( 附 錄 二 ) ( 貼 二 吋 與 護 照 相 同 之 照 片 ) 3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護 照 或 身 分 證, 擇 一 提 供 ) 4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之 證 明 申 請 時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曾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才 需 繳 交 5 父 母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護 照 或 身 分 證, 擇 一 提 供 ) 6 由 銀 行 提 出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或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證 明 文 件 7 8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在 校 生 可 先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待 確 認 錄 取 後, 再 繳 交 驗 證 過 之 畢 業 證 書 最 高 學 歷 之 每 學 期 成 績 單 一 份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9 各 系 ( 所 ) 另 訂 之 應 繳 附 文 件 ( 請 參 見 十 四 各 系 ( 所 ) 招 生 規 定 ) 10 11 慈 濟 大 學 全 英 語 碩 博 士 學 程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 附 錄 三 ) (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申 請 者 適 用 ) 慈 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 附 錄 四 ) ( 需 要 申 請 獎 學 金 者 適 用 ) 12 慈 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 附 錄 五 )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最 高 學 歷 之 每 學 期 成 績 單, 待 確 定 錄 取 後,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驗 證 後, 於 回 覆 就 讀 意 願 回 函 時 繳 交, 逾 期 將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以 上 文 件 請 依 序 裝 訂 整 齊, 並 於 2016 年 3 月 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達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逾 時 將 不 予 受 理, 所 有 申 請 文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本 校 謹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報 名 考 生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 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教 育 職 業 聯 絡 方 式 等 個 人 之 資 料 ) 僅 作 為 招 生 及 入 學 學 籍 等 校 內 行 政 相 關 的 用 途, 非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或 其 他 法 令 之 特 別 規 定, 不 會 任 意 將 資 料 揭 露 於 第 三 人 或 使 用 於 蒐 集 目 的 以 外 之 其 他 用 途 4

九 甄 選 方 式 : 依 各 系 ( 所 ) 規 定 辦 理 十 複 試 日 期 :2016 年 5 月 24 日 複 試 十 一 複 試 地 點 : 慈 濟 大 學 各 系 ( 所 ) 之 辦 公 室 十 二 放 榜 : ( 一 ) 僅 受 理 書 面 審 查 之 系 ( 所 ) 放 榜 日 期 :2016 年 4 月 8 日 考 生 就 讀 意 願 回 函 期 限 :2016 年 6 月 17 日 ( 二 ) 醫 學 系 /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放 榜 日 期 :2016 年 6 月 8 日 考 生 就 讀 意 願 回 函 期 限 :2016 年 6 月 17 日 ( 三 ) 榜 單 可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查 詢 :http://www.enroll.tcu.edu.tw/?page_id=61 十 三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 慈 濟 大 學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以 全 英 文 授 課, 提 供 有 志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目 前 研 究 領 域 涵 蓋 了 微 生 物 免 疫 生 化 整 合 生 理 暨 解 剖 醫 技 公 衛 生 命 科 學 分 子 生 物 暨 人 類 遺 傳 學 癌 症 研 究 臨 床 醫 學 轉 譯 醫 學 藥 理 暨 毒 理 學 等 申 請 者 同 時 可 申 請 慈 濟 大 學 全 英 語 碩 博 士 學 程 獎 學 金 ( 附 錄 三 ), 若 資 格 符 合, 將 可 免 除 學 雜 費 及 慈 濟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並 可 領 取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獲 獎 助 之 碩 士 班 學 生 必 須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直 升 博 士 班 始 得 繼 續 獲 得 獎 助 ( 詳 細 補 助 請 見 下 表 ) 全 英 語 碩 博 士 學 程 獎 學 金 免 學 雜 費 免 慈 濟 大 學 宿 舍 住 宿 費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碩 士 生 博 士 生 ( 資 格 考 前 ) 博 士 生 ( 通 過 資 格 考 後 ) 10,000 TWD ( 333.30 USD) 15,000 TWD ( 500 USD) 15,000~25,000 TWD ( 500~833.30USD) 5

十 四 各 系 ( 所 ) 招 生 規 定 1. 大 學 部 : 系 所 名 稱 醫 學 系 申 請 者 必 須 檢 附 華 文 自 傳 及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以 利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通 過 初 審 者, 應 至 本 校 參 與 複 試, 複 試 包 括 : (1) 華 語 文 測 驗 ( 不 納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但 應 通 過 最 低 標 準 (60 分 ) (2) 筆 試 ( 包 含 化 學 生 物 二 科 ) (3) 面 試 ( 包 含 醫 學 適 性 性 向 人 文 精 神 及 華 語 文 表 達 ) 2. 筆 試 佔 50% 面 試 佔 30% 書 面 資 料 佔 20% 備 註 1. 申 請 者 需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英 語 能 力 標 準 TOEFL ITP 紙 筆 測 驗 500 分 或 TOEFL ibt 網 路 測 驗 61 分 或 其 他 同 等 程 度 英 語 檢 定 能 力 (2)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2. 申 請 者 需 具 相 當 臺 灣 高 級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歷, 或 修 讀 相 當 於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第 一 年 程 度 以 上 (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驗 證 後 繳 交,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3. 考 試 及 上 課 以 華 文 為 主 4.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5. 同 分 者, 依 筆 試 之 生 物 化 學 順 序 排 列,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錄 取 6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1. 華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英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親 筆 手 寫 之 中 文 就 學 計 畫 書 ( 包 括 學 習 動 機 期 限 及 未 來 展 望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通 過 初 審 者, 應 至 本 校 參 與 複 試, 複 試 包 括 : 1. 華 語 文 測 驗 ( 不 納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 2. 筆 試 ( 包 含 化 學 生 物 二 科 ) 3. 面 試 ( 包 含 醫 學 適 性 性 向 人 文 精 神 及 華 語 文 表 達 ) 筆 試 佔 50% 面 試 佔 30% 書 面 資 料 佔 20% 備 註 1. 申 請 者 應 具 備 華 語 文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並 有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2. 申 請 者 須 具 有 語 言 能 力 標 準 TOEFL ITP 紙 筆 測 驗 457 分 ( 含 ) 以 上 或 TOEFL ibt 網 路 測 驗 47 分 ( 含 ) 以 上, 或 同 等 證 明 3. 申 請 者 須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及 華 語 能 力 測 驗 高 階 ( 含 ) 以 上, 或 同 等 證 明 4. 考 試 及 上 課 以 中 文 為 主 5.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6. 同 分 者, 依 筆 試 之 生 物 化 學 順 序 排 列,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錄 取 抵 免 相 關 規 定 : 申 請 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醫 學 系 畢 業, 領 有 教 育 部 認 可 國 之 醫 師 執 照, 得 申 請 免 修 西 醫 課 程 由 系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准 予 抵 免 ;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7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華 語 文 自 傳 高 中 在 學 成 績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100% 備 註 須 檢 附 最 近 兩 年 之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TOCFL 達 基 礎 級 8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1. 英 文 自 傳 2. 最 近 二 年 內 之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3.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生 需 備 最 近 二 年 內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華 語 或 英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佔 50% 其 他 資 料 佔 50% 9

護 理 學 系 1. 華 語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近 二 年 之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3. 最 近 二 年 之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4. 社 團 服 務 競 賽 之 相 關 證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佔 40%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佔 30% 其 他 資 料 佔 30% 10

醫 學 資 訊 學 系 包 括 :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高 中 在 學 成 績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佔 30% 其 他 資 料 佔 70% 11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1. 華 語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最 近 二 年 之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3. 最 近 二 年 之 TOEFL 成 績 證 明, 或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文 成 績 證 明 4. 推 薦 信 一 封 5. 高 中 成 績 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佔 30% TOEFL 或 其 他 相 當 的 英 文 成 績 佔 30% 推 薦 信 及 高 中 成 績 佔 40% 12

生 命 科 學 系 1. 最 高 學 歷 在 學 成 績 單 2. 推 薦 信 二 封 3.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最 高 學 歷 在 學 成 績 (60%) 推 薦 信 (20%)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0%) 13

分 子 生 物 暨 人 類 遺 傳 學 系 1.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單 及 推 薦 信 二 封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60%) 推 薦 信 (20%)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0%) 14

傳 播 學 系 1. 華 語 能 力 成 績 證 明 2.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 高 中 成 績 單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華 語 能 力 成 績 證 明 40%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20% 3. 高 中 成 績 20%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20% 15

兒 童 發 展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1.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2. 高 中 成 績 3. 推 薦 信 兩 封 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0% 2. 高 中 成 績 50% 3. 推 薦 信 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20% 16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1. 志 願 服 務 證 明 2.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3. 近 二 年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近 二 年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志 願 服 務 證 明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備 註 經 審 查 通 過 進 入 本 系 之 學 生, 若 華 語 文 尚 須 加 強 者, 本 系 得 要 求 自 費 參 加 本 校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之 訓 練 17

人 類 發 展 與 心 理 學 系 高 中 成 績 單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推 薦 信 二 封 華 語 文 能 力 說 明 或 證 明 文 件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包 含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證 明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高 中 成 績 佔 50%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0% 推 薦 信 二 封 20% 及 其 他 華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佔 10%( 如 華 語 文 競 賽 及 與 華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之 修 課 等 ) 備 註 入 學 後 若 華 語 文 尚 須 加 強 者, 本 系 得 要 求 自 費 參 加 華 語 文 課 程 請 進 入 以 下 網 站 http://www.hdd.tcu.edu.tw 了 解 本 系 相 關 資 訊 18

東 方 語 文 學 系 中 文 組 由 本 系 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申 請 者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 中 文 組 : 1. 華 語 文 自 傳 2. 推 薦 信 兩 封 華 語 文 創 作 或 學 術 論 文 或 榮 譽 獎 項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中 文 組 : 1. 高 中 成 績 :50% 2. 華 語 文 自 傳 :20% 3. 推 薦 信 兩 封 華 語 文 創 作 或 學 術 論 文 或 獎 項 :30% 19

東 方 語 文 學 系 日 文 組 由 本 系 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申 請 者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 日 文 組 : 1. 華 語 文 自 傳 2. 推 薦 信 兩 封 華 語 文 創 作 或 學 術 論 文 或 榮 譽 獎 項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文 組 : 1. 高 中 成 績 :50% 2. 華 語 文 自 傳 :20% 3. 推 薦 信 兩 封 華 語 文 創 作 或 學 術 論 文 或 獎 項 :30% 20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1.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推 薦 信 兩 封 3. 中 文 及 英 文 進 修 計 畫 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高 中 成 績 佔 60% 2. 中 文 及 英 文 進 修 計 畫 書 佔 20% 3. 中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佔 10% 4. 推 薦 信 佔 10% 21

2. 研 究 所 - 博 士 班 : 系 所 名 稱 醫 學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1. 自 傳 2.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3. 讀 書 計 畫 書 4. 兩 封 推 薦 信 5. TOEFL 成 績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甄 選 方 式 以 資 料 審 查 為 主, 如 需 面 試, 審 查 委 員 會 將 另 行 通 知 申 請 者 備 註 1. 申 請 者 需 具 英 語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需 達 到 TOEFL PBT 舊 制 500 分 ( 或 CBT173 ibt61 TOEIC 650 分 ) 以 上, 英 文 母 語 國 家, 免 此 規 定 2. 申 請 者 需 修 讀 過 基 礎 生 物 學 及 以 下 課 程 之 一 :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物 化 學 或 化 學 3. 得 選 修 全 英 文 授 課 學 分 學 程 22

醫 學 系 藥 理 暨 毒 理 學 博 士 班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註 1. 申 請 者 需 修 讀 過 生 物 學 等 相 關 課 程 2.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23

3.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系 所 名 稱 醫 學 系 藥 理 暨 毒 理 學 碩 士 班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註 1. 申 請 者 需 修 讀 過 生 物 學 等 相 關 課 程 2.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24

醫 學 系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學 碩 士 班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1. 英 語 自 傳 含 讀 書 計 畫 2.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3.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生 需 附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註 1.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生 需 附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等 同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TOEFL PBT) 舊 制 需 達 450 分 以 上 ;(TOEFL ibt) 新 制 需 達 45 分 以 上, 或 等 同 於 CEF 架 構 B1 等 級 之 能 力 證 明 2. 申 請 者 需 修 讀 過 基 礎 生 物 學 生 物 化 學 或 分 子 生 物 學 等 相 關 課 程 3.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25

醫 學 系 生 理 暨 解 剖 醫 學 碩 士 班 1. 資 料 審 查, 包 括 :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書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資 料 2.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生, 須 檢 附 二 年 內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本 碩 士 班 審 查 委 員 決 定 備 註 1.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生, 須 檢 附 二 年 內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需 達 下 列 任 一 之 相 當 標 準 : 托 福 舊 制 (TOEFL PBT) 達 450 分 以 上 ; 托 福 新 制 (TOEFL IBT) 達 45 分 以 上 ; 雅 思 (IELTS) 達 4.0 以 上 ; 多 益 (TOEIC) 達 380 以 上 2.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理 工 醫 農 與 生 命 科 學 學 院 等 自 然 科 學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者 3. 申 請 者 需 修 讀 過 生 物 學 等 相 關 課 程 4.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26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實 驗 室 經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佔 30% 其 他 資 料 佔 70% 備 註 1. 全 英 語 學 程 之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最 近 兩 年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證 明, 托 福 舊 制 (TOEFL PBT) 達 450 分 以 上 ; 托 福 新 制 (TOEFL IBT) 達 45 分 以 上 ; 雅 思 (IELTS) 達 4.0 以 上 ; 多 益 (TOEIC) 達 380 以 上 2.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27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 華 語 文 及 英 文 自 傳 2. 近 二 年 之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3. 最 近 二 年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4. 原 居 住 國 家 護 理 師 執 業 執 照 影 本 5.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佔 40% 2.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佔 30% 3. 其 他 資 料 佔 ( 含 服 務 年 資 特 殊 表 現 等 ) 30% 備 註 申 請 者 同 時 需 具 有 : 1. 護 理 學 士 學 位 2. 一 年 以 上 護 理 工 作 資 歷 28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碩 士 班 1. 英 文 自 傳 2. 最 近 二 年 內 之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3.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生 最 近 二 年 內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4. 研 究 計 畫 或 研 究 構 想 ( 學 習 計 畫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華 語 或 英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佔 50% 其 他 資 料 佔 50% 備 註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29

醫 學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包 括 :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大 學 在 學 成 績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佔 30% 其 他 資 料 佔 70% 備 註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30

生 命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1. 最 高 學 歷 在 學 成 績 單 2. 推 薦 信 二 封 3.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最 高 學 歷 在 學 成 績 (60%) 推 薦 信 (20%)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0%) 備 註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31

分 子 生 物 暨 人 類 遺 傳 學 系 碩 士 班 1.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 最 高 學 歷 在 學 成 績 單 3. 推 薦 信 二 封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由 碩 士 班 單 位 主 管 聘 任 委 員 審 查 申 請 者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2. 最 高 學 歷 在 學 成 績 (60%) 推 薦 信 (20%)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0%) 備 註 1. 申 請 者 需 修 讀 過 基 礎 生 物 學 生 物 化 學 等 相 關 課 程 2. 得 選 修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32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1.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在 學 證 明 及 大 學 在 學 成 績 3.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審 查 方 式 以 書 面 資 料 為 主, 審 查 標 準 由 本 所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定 經 審 查 通 過 進 入 本 碩 士 班 之 學 生, 若 華 語 能 力 尚 須 加 強, 本 所 得 要 求 其 自 費 參 加 本 校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之 訓 練 33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研 究 計 畫 書 大 學 在 學 成 績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和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本 所 審 查 委 員 決 定 備 註 應 具 備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34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申 請 本 系 碩 士 班 的 外 國 學 生 須 繳 交 讀 書 計 畫 自 傳 ( 含 履 歷 表 ) 及 推 薦 函 二 封 近 二 年 國 際 間 或 該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華 語 能 力 測 試 成 績 證 明 等 入 學 甄 試 資 料 另 得 加 附 工 作 證 明 志 願 服 務 證 明 社 團 服 務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本 系 碩 士 班 審 查 委 員 決 定 備 註 經 審 查 通 過 進 入 本 系 碩 士 班 之 學 生, 若 華 語 文 能 力 尚 須 加 強, 本 系 碩 士 班 得 要 求 其 自 費 參 加 本 校 語 言 教 學 中 心 之 訓 練 35

人 類 發 展 與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應 用 人 類 學 組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 含 華 語 能 力 說 明 ) 中 文 或 英 文 進 修 計 畫 書 大 學 成 績 單 推 薦 信 一 封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如 研 習 研 究 或 課 外 活 動 證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大 學 成 績 50% 中 文 或 英 文 進 修 計 畫 書 30%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0%( 包 含 華 語 能 力 說 明 學 經 歷 或 其 他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證 明 ) 備 註 請 進 入 以 下 網 站 http://www.hdd.tcu.edu.tw 了 解 本 碩 士 班 相 關 資 訊 36

人 類 發 展 與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臨 床 心 理 學 組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 含 華 語 能 力 說 明 ) 中 文 或 英 文 進 修 計 畫 書 大 學 成 績 單 推 薦 信 一 封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如 研 習 研 究 或 課 外 活 動 證 明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大 學 成 績 50% 中 文 或 英 文 進 修 計 畫 書 30% 中 文 或 英 文 自 傳 20%( 包 含 華 語 能 力 說 明 學 經 歷 或 其 他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證 明 ) 備 註 請 進 入 以 下 網 站 http://www.hdd.tcu.edu.tw 了 解 本 碩 士 班 相 關 資 訊 37

東 方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以 書 面 審 查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華 語 文 自 傳 華 / 日 語 文 研 究 計 劃 書 華 語 文 能 力 (TOCFL)3 級 或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N3 級 證 明 和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碩 士 班 審 查 委 員 決 定 備 註 1. 以 日 本 語 為 母 語 者 須 繳 交 華 語 文 能 力 (TOCFL)3 級 證 明, 不 須 繳 交 日 本 語 (JLPT)N3 級 證 明 2. 請 進 入 以 下 網 站 http://www.ol.tcu.edu.tw 了 解 本 碩 士 班 相 關 資 訊 38

宗 教 與 人 文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以 書 面 審 查 為 主, 內 容 包 括 : 華 語 文 自 傳 華 語 文 研 究 計 劃 書 大 學 在 學 成 績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和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由 碩 士 班 審 查 委 員 決 定 備 註 1. 具 備 華 語 文 與 英 文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2. 請 進 入 以 下 網 站 http://www.religion.tcu.edu.tw 了 解 本 所 相 關 資 訊 39

附 錄 一 慈 濟 大 學 201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文 件 檢 查 表 請 您 再 次 檢 核 應 該 繳 交 的 資 料 是 否 都 已 經 準 備 好 了, 並 在 下 列 檢 查 表 上 打 申 請 人 姓 名 中 文 : 英 文 : 申 請 系 ( 所 ) 繳 交 資 料 項 目 份 數 申 請 入 學 文 件 檢 查 表 ( 附 錄 一 ) 1 慈 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 附 錄 二 ) 1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護 照 或 身 分 證, 擇 一 提 供 ) 1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滿 8 年 之 證 明 申 請 時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曾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才 需 繳 交 1 父 母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護 照 或 身 分 證, 擇 一 提 供 ) 1 由 銀 行 提 出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或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證 明 文 件 1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在 校 生 可 先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待 確 認 錄 取 後, 再 繳 交 驗 證 過 之 畢 業 證 書 最 高 學 歷 之 每 學 期 成 績 單 一 份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1 1 各 學 系 ( 所 ) 另 訂 應 繳 附 之 文 件 ( 請 參 見 十 四 各 系 ( 所 ) 招 生 規 定 ) 1 慈 濟 大 學 全 英 語 碩 博 士 學 程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 附 錄 三 ) (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申 請 者 適 用 ) 慈 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 附 錄 四 ) ( 需 要 申 請 獎 學 金 者 適 用 ) 1 1 慈 濟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 附 錄 五 ) 1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最 高 學 歷 之 每 學 期 成 績 單, 待 確 定 錄 取 後,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驗 證, 於 回 覆 就 讀 意 願 回 函 時 繳 交, 逾 期 將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之 40

附 錄 二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台 灣 花 蓮 縣 97004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1 號 No.701, Sec. 3, Zhongyang Rd., Hualien City 97004, Taiwan (R.O.C.) TEL:+886-3-856-5301 ext. 1014 ~ 1017 FAX:+886-3-857-4499 此 處 請 貼 最 近 二 吋 相 片 1. 下 面 各 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申 請 人 姓 名 ( 中 文 ) 姓 名 住 址 電 話 ( ) 現 在 通 訊 處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出 生 地 點 出 生 日 期 國 籍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身 分 證 號 碼 監 護 人 姓 名 ( 中 文 ) 姓 名 住 址 電 話 ( )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職 業 父 親 姓 名 父 親 國 籍 母 親 姓 名 母 親 國 籍. 父 親 出 生 地 護 照 號 碼 母 親 出 生 地 護 照 號 碼 申 請 人 父 親 是 否 曾 經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設 籍 於 臺 灣? 是 否 申 請 人 母 親 是 否 曾 經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設 籍 於 臺 灣? 是 否 2. 擬 申 請 就 讀 之 系 ( 所 ) 系 ( 所 ) 系 ( 所 ) 主 任 審 查 意 見 學 位 一 般 學 程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程 : 碩 士 博 士 同 意 錄 取 不 同 意 錄 取 41

3. 教 育 背 景 項 目 學 程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所 在 地 主 修 學 門 副 修 學 門 就 學 期 間 學 位 / 證 書 取 得 學 位 日 期 高 級 中 學 大 學 / 學 院 研 究 所 其 他 訓 練 相 關 經 歷 4. 華 語 文 語 文 能 力 學 習 中 文 幾 年? 是 否 參 加 過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是 否 測 驗 名 稱 : 分 數 或 級 數 : 自 我 評 估 聽 優 佳 尚 可 差 說 優 佳 尚 可 差 讀 優 佳 尚 可 差 寫 優 佳 尚 可 差 5. 財 力 支 援 狀 況 : 在 本 校 求 學 期 間 費 用 來 源 個 人 儲 蓄 ( 金 額 ) 父 母 支 援 ( 金 額 ) 獎 助 金 ( 來 源 及 金 額 ) 其 他 ( 來 源 及 金 額 ) 42

附 錄 三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全 英 語 碩 博 士 學 程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 生 物 醫 學 全 英 語 學 分 學 程 申 請 者 適 用 ) 中 文 名 字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英 文 名 字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在 臺 住 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出 生 地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生 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國 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性 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教 育 背 景 高 中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大 學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主 修 科 系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就 讀 期 間 :ˍˍˍˍˍˍˍˍˍˍˍ 研 究 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主 修 科 系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就 讀 期 間 :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申 請 就 讀 慈 濟 大 學 之 系 所 ( 或 課 程 ) :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課 程 名 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學 位 : 碩 士 博 士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您 申 請 獎 學 金 的 原 因 : 申 請 者 簽 名 : 審 核 小 組 : 申 請 日 期 : / / / 43

附 錄 四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中 文 名 字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英 文 名 字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在 臺 住 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出 生 地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生 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國 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性 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教 育 背 景 高 中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大 學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主 修 科 系 :ˍˍˍˍˍˍˍˍˍˍˍ 就 讀 期 間 :ˍˍˍˍˍˍˍˍˍˍˍ 研 究 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主 修 科 系 :ˍˍˍˍˍˍˍˍˍˍˍ 就 讀 期 間 :ˍˍˍˍˍˍˍˍˍˍˍ 是 否 已 申 請 其 他 臺 灣 獎 學 金? 是 否 申 請 就 讀 慈 濟 大 學 之 系 所 ( 或 課 程 ) :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課 程 名 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學 位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您 申 請 獎 學 金 的 原 因 : 申 請 者 簽 名 : 審 核 小 組 : 申 請 日 期 : / / / 44

附 錄 五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姓 名 申 請 序 號 ( 由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 報 考 系 ( 所 ) 一 本 人 保 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二 本 人 了 解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法 第 二 條 之 認 定 國 籍 法 第 二 條 所 認 定 :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屬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1)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2) 出 生 於 父 或 母 死 亡 後, 其 父 或 母 死 亡 時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3)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父 母 均 無 可 考, 或 均 無 國 籍 者 (4) 歸 化 者 三 本 人 保 證 符 合 以 下 五 項 其 中 之 一 : (1)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並 不 具 僑 生 資 格 (2) 具 外 國 國 籍 及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並 於 申 請 時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 擬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醫 學 系 者 或 後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 且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分 在 臺 就 學, 且 未 於 當 學 年 度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3) 具 外 國 國 籍, 曾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於 申 請 時 已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已 滿 八 年, 並 於 申 請 時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 擬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醫 學 系 者 或 後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 且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分 在 臺 就 學, 且 未 於 當 學 年 度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至 台 灣 大 學 院 校 (4) 具 外 國 國 籍, 兼 具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於 香 港 澳 門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滿 六 年 以 上 者 ( 擬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醫 學 系 者 或 後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 (5) 曾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已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依 本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 擬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醫 學 系 者 或 後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 四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學 歷 護 照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之 正 本 及 其 影 本 )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之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五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 申 請 大 學 部 者 提 出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碩 士 班 者 提 出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提 出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 在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國 家 均 為 合 法 有 效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並 所 持 有 之 證 件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內 之 各 級 合 法 學 校 授 予 之 相 當 學 位,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之 學 分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六 本 人 未 曾 遭 中 華 民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如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人 同 意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註 銷 學 籍 七 本 人 若 於 就 學 期 間 在 臺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戶 籍 遷 入 登 記 歸 化 或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以 致 喪 失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本 人 接 受 校 方 退 學 之 處 分 八 本 人 已 閱 畢 簡 章 條 文, 並 遵 守 所 有 簡 章 上 相 關 之 規 定 九 上 述 所 陳 之 任 一 事 項 同 意 授 權 慈 濟 大 學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等 情 事 屬 實 者, 若 於 入 學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本 人 願 接 受 學 校 註 銷 學 籍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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