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600340)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目 录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3 议 案 一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4 议 案 二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7 议 案 三 关 于 拟 向 平 安 信 托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的 议 案... 11 议 案 四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总 股 本 及 注 册 资 本 的 议 案... 16 议 案 五 关 于 修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17 议 案 六 关 于 授 权 下 属 公 司 核 定 对 外 担 保 额 度 的 议 案... 18 议 案 七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23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表 决 办 法... 28 1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00 会 议 地 点 : 固 安 县 孔 雀 大 道 一 号 规 划 展 馆 会 议 室 主 持 人 : 董 事 程 涛 先 生 ( 一 ) 程 涛 先 生 宣 布 会 议 开 始 并 宣 读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须 知 ( 二 ) 董 事 会 秘 书 朱 洲 先 生 报 告 会 议 出 席 情 况 ( 三 ) 程 涛 先 生 宣 布 提 交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1.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2.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3. 关 于 拟 向 平 安 信 托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的 议 案 4.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总 股 本 及 注 册 资 本 的 议 案 5. 关 于 修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6. 关 于 授 权 下 属 公 司 核 定 对 外 担 保 额 度 的 议 案 7.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 四 ) 股 东 股 东 代 表 发 言 ( 五 )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上 述 议 案 ( 六 ) 监 票 人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 七 ) 程 涛 先 生 宣 读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八 ) 见 证 律 师 宣 读 股 东 大 会 见 证 意 见 ( 九 ) 与 会 董 事 监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签 署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十 ) 程 涛 先 生 宣 布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2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正 常 秩 序, 根 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和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本 次 会 议 注 意 事 项 宣 布 如 下 : 一 股 东 大 会 设 秘 书 处, 具 体 负 责 大 会 有 关 程 序 方 面 的 事 宜 二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对 象 为 在 股 东 参 会 登 记 日 已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本 次 会 议 三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应 共 同 维 护 大 会 秩 序, 依 法 享 有 发 言 权 质 询 权 表 决 权 等 各 项 权 力 股 东 要 求 发 言 必 须 事 先 向 大 会 秘 书 处 登 记, 登 记 后 的 发 言 顺 序 按 其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大 小 依 次 进 行 四 股 东 发 言 时, 应 当 首 先 进 行 自 我 介 绍 每 一 位 股 东 发 言 不 超 过 五 分 钟 股 东 提 问 时,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指 定 相 关 人 员 代 为 回 答, 相 关 人 员 在 回 答 该 问 题 时 也 不 超 过 五 分 钟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拒 绝 回 答 与 大 会 内 容 或 与 公 司 无 关 的 问 题 五 为 保 证 大 会 顺 利 进 行, 全 部 股 东 发 言 时 间 控 制 在 30 分 钟 以 内 董 事 会 欢 迎 公 司 股 东 以 各 种 形 式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六 议 案 表 决 采 取 现 场 记 名 投 票 及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表 决 方 式 现 场 记 名 投 票 的 股 东 在 每 一 项 议 案 表 决 时, 只 能 选 择 同 意 反 对 或 弃 权 之 一, 并 在 表 决 票 上 相 应 意 见 前 的 方 框 内 打, 如 不 选 或 多 选, 视 为 对 该 项 议 案 投 票 无 效 处 理 股 东 也 可 在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 同 一 股 份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网 络 表 决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同 一 股 份 出 现 重 复 表 决 的, 以 第 一 次 投 票 结 果 为 准 统 计 表 决 结 果 时, 对 单 项 议 案 的 表 决 申 报 优 先 于 对 全 部 议 案 的 表 决 申 报 股 东 仅 对 股 东 大 会 多 项 议 案 中 某 项 或 某 几 项 议 案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视 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其 所 持 表 决 权 数 纳 入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数 计 算, 对 于 该 股 东 未 表 决 或 不 符 合 本 细 则 上 述 要 求 的 投 票 申 报 的 议 案, 按 照 弃 权 计 算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3
议 案 一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固 安 九 通 新 盛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拟 与 固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签 署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重 要 提 示 1. 合 同 类 型 : 区 域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协 议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2.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合 同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且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3. 对 上 市 公 司 当 期 业 绩 的 影 响 : 该 合 同 履 行 对 公 司 2016 年 度 的 资 产 总 额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等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对 未 来 几 年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将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具 体 数 额 目 前 还 无 法 预 测, 今 后 将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一 合 同 决 议 情 况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 已 于 2015 年 3 月 9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签 订 <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 的 议 案 二 协 议 双 方 甲 方 : 固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乙 方 : 固 安 九 通 新 盛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三 协 议 签 署 背 景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与 固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已 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 签 署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协 议 ), 约 定 固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公 司 全 面 负 4
责 委 托 区 域 48.6 平 方 公 里 范 围 内 约 定 事 项 的 开 发 建 设 工 作, 固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向 公 司 支 付 全 部 委 托 事 项 的 相 关 费 用 ( 详 见 公 司 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 公 告 的 临 2012-056 号 公 告 ) 固 安 九 通 新 盛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为 依 据 合 作 协 议 约 定 成 立 的 专 门 从 事 委 托 区 域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的 开 发 公 司 现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就 合 作 事 项 达 成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四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 一 ) 乙 方 收 回 投 资 费 用 的 对 外 项 目 和 结 算 方 式 1. 甲 方 经 决 策 程 序 批 准 并 同 意, 就 合 作 协 议 向 乙 方 支 付 下 列 费 用 : 1) 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建 设 费 用, 具 体 包 括 建 设 成 本 和 建 设 利 润 两 部 分, 建 设 利 润 按 建 设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额 的 10% 计 算 2) 就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土 地 整 理 费 用, 具 体 包 括 土 地 整 理 成 本 和 土 地 整 理 收 益 两 部 分, 土 地 整 理 收 益 按 土 地 整 理 成 本 的 10% 计 算 3) 就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用 当 年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的 总 额, 按 照 合 作 区 域 内 入 区 项 目 当 年 新 增 落 地 投 资 额 的 45% 计 算 ( 不 含 销 售 类 住 宅 项 目 ), 具 体 以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4) 规 划 设 计 咨 询 等 服 务 费 由 双 方 按 照 成 本 费 用 的 110% 计 算, 具 体 以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5) 物 业 管 理 公 共 项 目 维 护 及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等 按 照 国 家 定 价 执 行 ; 无 国 家 定 价 的, 按 照 政 府 指 导 价 或 经 甲 方 审 计 的 市 场 价 确 定 若 乙 方 按 照 约 定 完 成 各 项 委 托 事 项 且 甲 方 向 乙 方 结 清 按 照 合 作 协 议 约 定 的 全 部 委 托 费 用 金 额 后, 本 协 议 和 合 作 协 议 自 行 终 止 (50 年 内 ) 2. 结 算 时 间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公 共 事 业 建 设 费 用, 甲 方 应 于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交 付 后 及 时 完 成 结 算 ; 土 地 整 理 费 用, 甲 方 应 于 每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结 算 ;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用 规 划 与 咨 询 服 务 物 业 管 理 公 共 项 目 维 护 及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费 用 等, 甲 方 应 于 每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结 算 ( 二 ) 结 算 费 用 来 源 本 着 谁 投 资, 谁 受 益 原 则, 甲 方 承 诺 将 委 托 区 域 内 政 府 收 入 的 县 级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 即 扣 除 上 缴 中 央 河 北 省 廊 坊 市 级 部 分 后 的 收 入 ), 按 约 定 比 例 支 5
付 乙 方, 作 为 偿 还 乙 方 垫 付 的 投 资 成 本 及 投 资 回 报 的 资 金 来 源 新 产 生 的 收 入 是 指 委 托 期 限 内 委 托 区 域 内 企 业 与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新 产 生 的 各 类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税 收 收 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收 入, 非 税 收 入, 专 项 收 入 专 项 基 金 五 合 同 履 行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公 司 自 2012 年 与 固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就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事 宜 开 展 合 作, 目 前 委 托 区 域 建 设 经 营 进 展 顺 利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与 公 司 开 发 的 原 固 安 工 业 区 存 在 21.86 平 方 公 里 重 合, 为 保 持 该 区 域 结 算 方 式 的 一 致 性, 本 补 充 协 议 依 据 固 安 工 业 园 区 的 结 算 方 式 约 定 了 固 安 新 兴 产 业 示 范 区 约 定 区 域 的 具 体 结 算 方 式, 有 助 于 公 司 各 项 费 用 的 顺 利 结 算, 标 志 着 公 司 与 固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结 算 模 式 进 一 步 明 确 和 完 善, 产 业 新 城 收 入 更 加 稳 定 充 裕 本 议 案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请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审 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6
议 案 二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文 安 鼎 泰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与 文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拟 签 署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重 要 提 示 1. 协 议 类 型 : 区 域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2. 协 议 生 效 条 件 : 协 议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且 经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3. 对 上 市 公 司 当 期 业 绩 的 影 响 : 该 合 同 履 行 对 公 司 2016 年 的 资 产 总 额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等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对 未 来 几 年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将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具 体 数 额 目 前 还 无 法 预 测, 今 后 将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一 合 同 决 议 情 况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文 安 鼎 泰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与 文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签 署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本 协 议 ) 二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甲 方 : 文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乙 方 : 文 安 鼎 泰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三 协 议 签 署 背 景 ( 一 )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及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7
2011 年 4 月 29 日, 公 司 与 文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签 署 了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及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文 安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原 协 议 ), 约 定 文 安 县 政 府 将 以 文 安 县 有 关 行 政 区 划 内 区 域 内 约 21 平 方 公 里 区 域 的 整 体 开 发 各 事 项 委 托 给 公 司 或 关 联 单 位, 在 委 托 期 限 内 完 成 委 托 区 域 内 包 括 九 通 一 平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等 工 作, 委 托 期 限 为 30 年 该 委 托 区 域 的 开 发 事 宜 已 由 公 司 下 属 公 司 文 安 鼎 泰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承 接, 现 双 方 本 着 整 合 资 源 优 势, 助 力 传 统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原 则, 拟 在 文 安 经 济 开 发 区 境 内 引 进 天 津 渤 海 商 品 交 易 所, 投 资 建 设 文 安 板 材 工 业 电 商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并 达 成 本 协 议 四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1. 合 作 内 容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引 进 天 津 渤 海 商 品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渤 商 所 ), 并 依 托 文 安 的 板 材 产 业 基 础, 聚 集 文 安 板 材 龙 头 企 业, 打 造 集 商 品 展 示 交 易 交 割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大 宗 商 品 电 子 商 务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促 进 板 材 产 业 集 群 电 商 化 发 展, 实 现 互 联 网 + 产 业 国 家 战 略 落 地 2.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为 本 项 目 牵 头 者, 需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本 项 目 前 期 推 进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制 定 本 项 目 推 进 方 案 组 织 渤 商 所 与 企 业 的 对 接 促 成 本 项 目 签 约 落 地 等 2) 甲 方 需 为 本 项 目 落 地 提 供 资 源 政 策 及 资 金 上 的 扶 持 和 优 惠, 需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合 适 的 空 间 载 体 3) 甲 方 需 协 助 乙 方 为 本 项 目 及 入 园 企 业 提 供 手 续 办 理 支 持 4) 本 项 目 正 式 运 营 后, 甲 方 负 责 本 项 目 推 广, 吸 引 更 多 区 域 内 板 材 生 产 企 业 进 驻 交 易 平 台 3.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乙 方 负 责 整 合 总 部 资 源, 促 成 渤 商 所 落 户 文 安, 人 造 板 产 品 上 线 成 功 2) 乙 方 负 责 本 项 目 落 地 和 入 园 企 业 手 续 办 理 工 作 8
3) 乙 方 负 责 对 入 园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金 融 服 务 物 流 服 务 信 息 服 务 人 才 服 务 等 4) 本 项 目 正 式 运 营 之 后, 乙 方 需 协 助 甲 方 进 行 本 项 目 推 广 及 后 续 服 务 等 4.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的 结 算 考 虑 本 项 目 作 为 交 易 平 台 的 特 殊 性 及 对 产 业 配 套 的 积 极 作 用, 双 方 同 意 自 本 项 目 产 生 营 业 收 入 之 日 起, 本 项 目 当 年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按 照 本 项 目 当 年 度 交 易 额 的 5% 计 算, 具 体 以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暂 定 执 行 期 限 为 两 年, 到 期 后 根 据 本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双 方 可 协 商 对 本 项 目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用 计 算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委 托 区 域 内 本 项 目 以 外 其 他 项 目 仍 按 照 原 协 议 约 定 计 算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用 本 项 目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审 计 结 算 时 间 程 序 等 按 照 原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5. 保 障 措 施 1) 双 方 各 自 成 立 本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定 期 共 同 召 开 工 作 交 流 会, 协 调 本 项 目 的 推 进 落 实 2) 双 方 各 指 定 一 名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补 充 协 议 的 实 施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6. 其 他 事 项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且 经 乙 方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之 日 起 生 效 五 合 同 履 行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1. 文 安 板 材 工 业 电 商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项 目 运 行 后, 公 司 可 按 照 该 项 目 当 年 度 交 易 额 的 5% 获 取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可 增 加 公 司 产 业 新 城 项 目 收 入 该 合 同 履 行 对 公 司 2016 年 度 的 经 营 业 绩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2.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有 利 于 文 安 委 托 区 域 的 发 展 以 及 整 合 区 域 内 的 产 业, 能 够 充 分 利 用 文 安 的 板 材 产 业 基 础, 促 进 传 统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符 合 公 司 产 业 新 城 业 务 的 宗 旨 3. 文 安 板 材 工 业 电 商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立, 可 搭 建 以 大 宗 产 品 产 业 为 主 导 的 生 态 系 统, 能 够 促 进 传 统 企 业 电 商 转 型, 并 为 其 提 供 一 系 列 配 套 服 务 支 撑, 从 而 形 成 产 业 集 聚 9
六 合 同 履 行 的 风 险 分 析 本 协 议 中 拟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采 用 了 新 的 结 算 模 式, 新 的 结 算 模 式 可 行 性 需 进 一 步 确 认, 因 此 本 协 议 的 执 行 期 限 暂 定 为 两 年, 到 期 后 可 根 据 本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本 议 案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请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审 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10
议 案 三 关 于 拟 向 平 安 信 托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公 司 拟 与 平 安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署 应 收 账 款 买 卖 协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重 要 提 示 1. 交 易 简 要 内 容 :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全 资 项 目 公 司 与 相 关 购 房 人 签 署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买 房 人 向 银 行 申 请 按 揭 贷 款 用 于 支 付 剩 余 部 分 的 购 房 款, 即 代 付 购 房 款 项 目 公 司 向 公 司 以 账 面 价 值 转 让 其 在 相 关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项 下 可 收 取 的 待 付 购 房 款 ( 以 下 简 称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 公 司 拟 与 平 安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平 安 信 托 ) 签 署 应 收 账 款 买 卖 协 议, 由 平 安 信 托 设 立 信 托 计 划, 以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信 托 资 金 为 限 购 买 公 司 享 有 的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中 的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以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余 额 为 限 循 环 购 买 公 司 享 有 的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中 的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余 额 指 扣 除 由 监 管 银 行 按 照 平 安 信 托 指 令 将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中 的 相 应 款 项 从 应 收 账 款 收 款 账 户 划 转 至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后 的 余 额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为 20 亿 元 ;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为 应 收 账 款 的 账 面 值, 循 环 购 买 部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100 亿 元 2. 本 次 交 易 未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3. 本 次 交 易 未 构 成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4. 本 次 交 易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5. 本 次 交 易 需 以 信 托 计 划 设 立 为 前 提 条 件, 信 托 规 模 预 计 20 亿 元, 目 前 信 托 计 划 尚 未 设 立,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敬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一 交 易 概 述 ( 一 ) 交 易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全 资 项 目 公 司 与 相 关 购 房 人 签 署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买 房 人 向 银 行 申 请 按 揭 贷 款 用 于 支 付 剩 余 部 分 的 购 房 款, 即 待 付 购 房 款 项 目 公 司 向 公 司 以 账 面 价 值 转 让 其 在 相 关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项 下 可 收 取 的 待 付 购 房 款 ( 以 下 简 称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 平 安 信 托 拟 与 公 司 签 署 应 收 账 款 买 卖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本 协 议 ), 由 11
平 安 信 托 设 立 信 托 计 划, 以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信 托 资 金 为 限 购 买 公 司 享 有 的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中 的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以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余 额 为 限 循 环 购 买 公 司 享 有 的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中 的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其 中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为 23.6 亿 元,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为 20 亿 元 ;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为 应 收 账 款 的 账 面 值, 循 环 购 买 部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100 亿 元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控 股 股 份 公 司 为 上 述 交 易 向 平 安 信 托 提 供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此 外, 公 司 向 平 安 信 托 提 供 2 亿 元 的 保 证 金 担 保, 即 公 司 于 第 一 个 应 收 账 款 归 集 日 (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起 满 4 个 月 之 日 ) 将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中 的 2 亿 元 作 为 保 证 金 划 入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在 信 托 终 止 日, 保 证 金 的 余 额 用 于 冲 抵 应 收 账 款 预 期 现 金 流 回 款 ( 二 ) 议 案 表 决 情 况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以 8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的 表 决 结 果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拟 向 平 安 信 托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与 平 安 信 托 签 署 本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公 司 应 在 循 环 购 买 日 依 据 平 安 信 托 要 求, 向 平 安 信 托 出 售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账 款 循 环 购 买 日 为 信 托 成 立 日 起 满 4 8 12 16 20 个 月 之 日, 交 易 价 款 以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余 额 为 限, 即 不 高 于 20 亿 元 因 此 董 事 会 同 意 依 据 协 议 约 定,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平 安 信 托 以 100 亿 元 为 限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循 环 账 款,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为 应 收 账 款 的 账 面 值 本 议 案 尚 需 经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二 交 易 对 方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平 安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性 质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办 公 12 1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金 顺 注 册 资 本 :1,200,000 万 元 平 安 信 托 主 要 股 东 为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平 安 信 托 总 资 产 为 167,091,468,370 元, 净 资 产 为 12
56,115,032,800 元,2015 年 1-12 月, 营 业 收 入 为 28,232,578,528 元, 净 利 润 为 7,714,170,026 元 (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平 安 信 托 与 公 司 在 产 权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等 方 面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三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 一 ) 协 议 签 署 各 方 卖 方 :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买 方 : 平 安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二 )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1. 公 司 同 意 出 售 并 转 让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该 等 应 收 账 款 包 括 :(1) 卖 方 在 信 托 成 立 日 转 让 给 买 方 的 卖 方 作 为 债 权 人 对 买 房 人 享 有 的 按 期 收 取 应 收 账 款 的 合 同 债 权 及 其 从 权 利, 即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2) 按 照 买 方 的 要 求, 卖 方 在 循 环 购 买 日 转 让 给 买 方 的 卖 方 作 为 债 权 人 对 买 房 人 享 有 的 按 期 收 取 应 收 账 款 的 合 同 债 权 及 其 从 权 利, 即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2. 买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买 方 受 让 标 的 应 收 账 款 后, 享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1) 买 房 人 支 付 的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扣 除 已 经 支 付 的 首 付 款 后 的 余 款 ( 即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2) 因 买 房 人 未 按 期 履 约 而 产 生 的 全 部 违 约 金 滞 纳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补 偿 金 及 其 他 应 付 费 用 ; 以 及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应 由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的 债 权 人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3. 应 收 账 款 权 利 实 现 的 保 障 措 施 1) 就 公 司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全 部 债 务 义 务 与 责 任 的 履 行,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控 股 股 份 公 司 向 平 安 信 托 提 供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2) 就 本 协 议 项 下 全 部 债 务 义 务 与 责 任 的 履 行, 公 司 向 平 安 信 托 提 供 2 亿 元 的 保 证 金 担 保, 即 公 司 于 第 一 个 应 收 账 款 归 集 日 (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起 满 4 个 月 之 日 ) 将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中 的 2 亿 元 作 为 保 证 金 4.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双 方 同 意, 由 公 司 作 为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依 法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督 促 买 房 人 按 时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并 归 集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将 应 收 账 款 现 金 流 回 款 划 转 至 公 司 开 设 的 13
应 收 账 款 收 款 账 户, 并 由 监 管 银 行 按 照 平 安 信 托 指 令 将 相 应 款 项 自 应 收 账 款 收 款 账 户 划 至 平 安 银 行 开 设 的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 三 )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及 回 购 1. 买 卖 价 款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值 为 23.6 亿 元,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为 20 亿 元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为 循 环 购 买 日 循 环 购 买 应 收 账 款 的 账 面 值, 具 体 金 额 以 届 时 相 关 方 签 订 确 认 协 议 约 定 的 金 额 为 准 买 方 自 支 付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之 日 起 即 取 得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的 全 部 权 益 2. 买 卖 价 款 的 支 付 以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先 决 条 件 得 到 满 足 为 前 提, 平 安 信 托 应 于 信 托 成 立 日 向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的 保 管 银 行 发 出 指 令, 授 权 保 管 银 行 初 始 应 收 账 款 的 买 卖 价 款 ( 即 20 亿 元 )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一 次 性 地 划 入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买 卖 价 款 接 收 账 户 3. 应 收 账 款 买 卖 的 交 割 方 式 在 平 安 信 托 已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付 款 义 务 的 同 时, 双 方 应 共 同 签 署 应 收 账 款 交 割 确 认 函 交 割 确 认 函 的 签 订 即 视 为 双 方 就 应 收 账 款 买 卖 的 交 割 已 完 成 双 方 应 在 交 割 后 前 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动 产 权 属 统 一 登 记 系 统 办 理 应 收 账 款 的 转 让 登 记 4. 应 收 账 款 的 回 购 在 买 方 持 有 应 收 账 款 期 间, 卖 方 享 有 在 协 议 约 定 时 间 以 拟 回 购 的 应 收 账 款 的 账 面 值 回 购 买 方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应 收 账 款 的 选 择 权 ( 四 ) 先 决 条 件 除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买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 包 括 支 付 应 收 账 款 买 卖 价 款 ) 应 以 协 议 约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已 满 足 为 前 提, 包 括 交 易 文 件 已 经 各 方 合 法 有 效 签 署, 卖 方 已 向 买 方 提 供 了 符 合 本 协 议 约 定 条 件 的 应 收 账 款, 信 托 计 划 已 成 立 等 ( 五 ) 违 约 责 任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除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没 有 全 面 充 分 及 时 履 行 本 协 议 及 交 易 文 件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违 反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作 出 的 任 何 陈 述 保 证 或 承 诺, 发 生 加 速 清 偿 事 件 或 违 约 事 件, 均 视 为 该 方 违 约, 违 约 14
方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对 其 他 方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如 因 法 律 或 政 策 限 制 导 致 本 协 议 项 下 交 易 不 能 实 施, 则 不 视 为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四 协 议 履 行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公 司 通 过 向 平 安 信 托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可 提 前 实 现 购 房 尾 款 回 款, 提 高 公 司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盘 活 现 有 资 产, 拓 宽 公 司 的 融 资 渠 道 本 议 案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请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审 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15
议 案 四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总 股 本 及 注 册 资 本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核 准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889 号 ) 核 准, 公 司 完 成 了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09,187,279 股 上 述 股 份 已 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理 了 登 记 托 管 手 续 上 述 股 份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2,645,759,430 股 变 更 为 2,954,946,709 股 同 时, 注 册 资 本 由 2,645,759,430 元 变 更 为 2,954,946,709 元 本 议 案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请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审 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16
议 案 五 关 于 修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核 准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 2889 号 ) 核 准,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09,187,279 股, 每 股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并 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理 完 成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股 份 的 登 记 托 管 手 续,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2,645,759,430 股 增 加 至 2,954,946,709 股, 同 时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2,645,759,430 元 变 更 为 2,954,946,709 元 公 司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召 开 的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变 更 公 司 总 股 本 及 注 册 资 本 的 议 案 及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根 据 上 述 变 更 情 况, 公 司 对 原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相 应 条 款 进 行 如 下 修 改 : 原 公 司 章 程 修 订 内 容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645,759,430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现 为 2,645,759,430 股, 均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954,946,709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现 为 2,954,946,709 股, 均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 议 案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请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审 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17
议 案 六 关 于 授 权 下 属 公 司 核 定 对 外 担 保 额 度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拟 对 六 家 下 属 子 公 司 提 供 839,000 万 元 担 保,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担 保 情 况 概 述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发 [2005]120 号 )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3]56 号 )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以 及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考 虑 到 子 公 司 经 营 需 要,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拟 对 公 司 六 家 下 属 子 公 司 核 定 担 保 额 度, 具 体 如 下 : 被 担 保 方 担 保 方 核 定 的 担 保 额 度 ( 万 元 ) 融 资 机 构 预 计 签 约 时 间 担 保 方 式 北 京 丰 科 新 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200,000 北 京 农 商 银 行 2016 年 4 月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北 京 丰 科 新 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270,000 华 夏 银 行 2016 年 4 月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廊 坊 京 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150,000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廊 坊 朝 阳 支 行 2016 年 3 月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永 清 孔 雀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17,000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永 清 支 行 2016 年 3 月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廊 坊 市 京 御 幸 福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22,000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廊 坊 分 行 营 业 部 2016 年 3 月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廊 坊 市 瑞 祥 基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30,000 五 矿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18
保 证 担 保 : 公 司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三 浦 威 特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150,000 华 能 贵 诚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质 押 担 保 : 公 司 以 其 持 有 的 廊 坊 京 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5% 股 权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合 计 839,000 -- -- -- 上 述 担 保 事 项 仅 为 公 司 目 前 可 预 计 的 担 保 额 度, 公 司 将 在 上 述 核 定 担 保 范 围 内 实 施 担 保 事 项, 具 体 发 生 的 担 保 事 项 进 展, 将 在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中 进 行 披 露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召 开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授 权 下 属 公 司 核 定 对 外 担 保 额 度 的 议 案, 按 照 上 交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二 被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1. 北 京 丰 科 新 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北 京 丰 科 新 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丰 科 新 元 ); 成 立 日 期 :2014 年 3 月 5 日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十 八 区 25 号 楼 107 室 ( 园 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赤 宇 ; 注 册 资 本 :1,1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专 业 承 包 物 业 管 理 技 术 开 发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丰 科 新 元 的 总 资 产 为 3,234,131,710.16 元, 净 资 产 为 5,367,873.16 元,2015 年 1-9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0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254,509.70 元 ; ( 注 : 以 上 数 据 为 单 体 公 司 的 财 务 数 据, 以 下 同 此 说 明 )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九 通 基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九 通 投 19
资 ) 持 有 丰 科 新 元 49% 的 股 权, 北 京 丰 台 科 技 园 孵 化 器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丰 科 新 元 45.455% 股 权, 北 京 丰 科 世 纪 科 技 孵 化 器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丰 科 新 元 5.545% 股 权 提 供 担 保 情 况 : 公 司 及 北 京 丰 台 科 技 园 孵 化 器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为 丰 科 新 元 提 供 了 总 额 不 超 过 47 亿 元 的 担 保 额 度 2. 廊 坊 京 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廊 坊 京 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京 御 地 产 ); 成 立 日 期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 注 册 地 址 : 固 安 县 经 济 技 术 园 区 2 号 路 北 ; 法 定 代 表 人 : 孟 惊 ; 注 册 资 本 :70,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楼 房 销 售 工 业 厂 房 开 发 与 经 营 ( 凭 资 质 经 营 ); 自 有 房 屋 租 赁 ; 土 地 整 理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除 外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需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未 获 批 准 前 不 得 经 营 );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京 御 地 产 的 总 资 产 为 51,209,801,567.53 元, 净 资 产 为 2,262,035,604.80 元,2015 年 1-9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2,130,389,839.25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610,236,496.62 元 ;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 京 御 地 产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3. 永 清 孔 雀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永 清 孔 雀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永 清 孔 雀 城 ); 成 立 日 期 :2013 年 11 月 20 日 ; 注 册 地 址 : 永 清 县 廊 霸 路 东 侧 金 雀 大 街 西 侧 ;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鸿 靖 ; 注 册 资 本 :10,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 凭 资 质 证 经 营 );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永 清 孔 雀 城 的 总 资 产 为 317,937,983.21 元, 净 资 产 为 99,512,692.34 元,2015 年 1-9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0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502,121.71 元 ;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 永 清 孔 雀 城 为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京 御 地 产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4. 廊 坊 市 京 御 幸 福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廊 坊 市 京 御 幸 福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廊 坊 京 御 幸 20
福 );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8 月 21 日 ; 注 册 地 址 : 廊 坊 市 广 阳 区 新 华 路 169 号 ( 党 校 院 内 南 楼 ); 法 定 代 表 人 : 孟 惊 ; 注 册 资 本 :99,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楼 盘 销 售 ( 凭 资 质 证 经 营 );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廊 坊 市 京 御 幸 福 的 总 资 产 为 7,527,170,557.51, 净 资 产 为 1,229,332,834.35 元,2015 年 1-9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3,767,840,138.25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06,844,901.63 元 ;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 廊 坊 市 京 御 幸 福 为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京 御 地 产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5. 廊 坊 市 瑞 祥 基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廊 坊 市 瑞 祥 基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廊 坊 瑞 祥 );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10 日 ; 注 册 地 址 : 廊 坊 市 广 阳 区 九 州 镇 人 民 政 府 三 楼 302 304 室 ;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学 文 ; 注 册 资 本 :160,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对 工 业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土 地 整 理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的 投 资 ;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廊 坊 瑞 祥 的 总 资 产 为 3,174,028,588.45 元, 净 资 产 为 1,039,115,183.31 元,2015 年 1-9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0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20,865,211.51 元 ;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 廊 坊 瑞 祥 为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 为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九 通 投 资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6. 三 浦 威 特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三 浦 威 特 园 区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三 浦 威 特 );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6 月 27 日 ; 注 册 地 址 : 固 安 县 新 京 开 路 西 侧 2 号 路 南 ;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学 文 ; 注 册 资 本 :50,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管 理, 土 地 整 理, 供 热 投 资 污 水 处 理 ; 截 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三 浦 威 特 的 总 资 产 为 30,310,444,774.65 元, 净 资 产 为 21
2,533,767,766.45 元,2015 年 1-9 月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4,098,549,757.86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488,114,514.77 元 ;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 三 浦 威 特 为 公 司 间 接 控 股 子 公 司 ( 为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子 公 司 九 通 投 资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三 担 保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公 司 目 前 尚 未 签 订 上 述 担 保 文 件, 上 述 核 定 担 保 额 度 仅 为 公 司 可 预 计 的 担 保 额 度, 具 体 发 生 的 担 保 进 展 情 况, 公 司 将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进 行 披 露 在 相 关 文 件 签 署 前,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长 根 据 金 融 机 构 的 要 求 在 担 保 的 额 度 范 围 内 调 整 担 保 方 式 并 签 署 担 保 文 件 前 述 借 款 及 担 保 尚 需 银 行 和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审 核 同 意, 签 约 时 间 以 实 际 签 署 的 合 同 为 准 四 董 事 会 意 见 本 次 担 保 对 象 均 为 公 司 全 资 间 接 全 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合 上 述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资 信 状 况 以 及 对 其 的 控 制 情 况, 认 为 本 次 担 保 风 险 可 控, 担 保 对 象 具 有 足 够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因 此 同 意 对 该 等 公 司 进 行 担 保, 同 意 董 事 长 签 署 担 保 文 件 并 在 担 保 范 围 内 对 担 保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五 对 外 担 保 累 计 金 额 及 逾 期 担 保 的 累 计 金 额 截 至 目 前, 本 公 司 及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担 保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55.71 亿 元, 均 为 本 公 司 与 下 属 子 公 司 或 下 属 子 公 司 相 互 间 提 供 的 担 保, 公 司 无 逾 期 担 保 事 项 本 议 案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请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审 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22
议 案 七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的 议 案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公 司 拟 与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签 订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本 协 议 ) 及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重 要 提 示 1. 合 同 类 型 : 区 域 整 体 合 作 建 设 经 营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2.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合 同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且 经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3.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35 年,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4. 对 上 市 公 司 当 期 业 绩 的 影 响 : 该 合 同 履 行 对 公 司 2016 年 的 资 产 总 额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等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对 未 来 几 年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将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具 体 数 额 目 前 还 无 法 预 测, 今 后 将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一 合 同 决 议 情 况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十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签 订 <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备 忘 录 > 的 议 案, 公 司 与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签 署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双 方 建 立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公 司 有 意 与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开 发 建 设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行 政 区 划 内 约 定 区 域,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9 日 发 布 的 临 2016-003 号 公 告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授 权 参 与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的 议 案, 授 权 公 司 参 与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项 目 招 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 发 布 的 临 2016-018 号 公 告 23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项 目 履 行 了 公 开 招 标 程 序 现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拟 与 公 司 就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项 目 签 署 相 关 协 议 公 司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签 订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合 作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同 意 公 司 与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签 署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本 协 议 ) 及 关 于 整 体 合 作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约 定 区 域 的 合 作 协 议 的 专 项 结 算 补 充 协 议 本 次 合 作 需 提 交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二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甲 方 :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乙 方 :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1. 协 议 目 的 为 加 速 舒 城 县 经 济 发 展 和 城 市 建 设, 乙 方 按 照 工 业 园 区 建 设 和 新 型 城 镇 化 的 总 体 要 求, 采 取 政 府 主 导 企 业 运 作 合 作 共 赢 的 市 场 化 运 作 方 式, 为 政 府 的 新 型 工 业 化 和 城 镇 化 建 设 提 供 一 揽 子 的 规 划 建 设 运 营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共 同 打 造 产 业 高 度 聚 集 城 市 功 能 完 善 生 态 环 境 优 美 的 产 业 新 城 2. 合 作 区 域 甲 方 将 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行 政 区 划 内 约 定 区 域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区 域 ) 的 整 体 开 发 各 事 项 与 乙 方 进 行 合 作, 合 作 区 域 位 于 杭 埠 镇,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45 平 方 公 里, 北 至 丰 乐 河 X005, 东 至 肥 西 县 三 河 镇 西 边 界, 西 至 京 台 高 速 (G3) 千 人 桥 镇 东 边 界 钱 大 山 河, 南 至 杭 埠 河, 面 积 以 实 际 测 量 为 准 3. 合 作 事 项 甲 方 负 责 合 作 区 域 的 开 发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合 作 区 域 内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的 前 期 土 地 征 转 并 形 成 建 设 用 地,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开 发 进 度 提 供 建 设 用 地 并 依 法 进 行 供 地 乙 方 负 责 投 入 全 部 资 金 全 面 协 助 甲 方 进 行 合 作 区 域 的 开 发 建 设 及 管 理 工 24
作, 包 括 在 委 托 区 域 内 根 据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及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等 4. 合 作 开 发 排 他 性 与 合 作 期 限 1) 合 作 期 限 内, 本 协 议 项 下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委 托 是 排 他 性 的, 非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不 可 撤 销 或 变 更 的 ; 2) 双 方 合 作 期 限 为 35 年,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5. 还 款 资 金 来 源 和 保 障 本 着 谁 投 资, 谁 受 益 原 则, 甲 方 承 诺 将 合 作 区 域 内 所 新 产 生 的 收 入 的 县 级 留 成 部 分 ( 即 扣 除 上 缴 中 央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级 部 分 后 的 收 入 ), 按 约 定 比 例 支 付 乙 方, 作 为 偿 还 乙 方 垫 付 的 投 资 成 本 及 投 资 回 报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作 区 域 内 所 新 产 生 的 收 入 是 指 合 作 期 限 内 合 作 区 域 内 企 业 与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新 产 生 的 各 类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税 收 收 入 ( 原 有 企 业 与 单 位 在 原 址 产 生 的 除 外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收 入, 非 税 收 入, 专 项 基 金 6. 乙 方 投 资 和 回 报 的 计 算 方 式 1) 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建 设 费 用, 具 体 包 括 建 设 成 本 和 投 资 回 报 两 部 分, 投 资 回 报 按 建 设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额 的 15% 计 算 2) 就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土 地 整 理 费 用, 具 体 包 括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成 本 和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回 报 两 部 分,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回 报 按 土 地 整 理 投 资 成 本 的 15% 计 算 3) 就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用 当 年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费 的 总 额, 按 照 合 作 区 域 内 入 区 项 目 当 年 新 增 落 地 投 资 额 的 45% 计 算 ( 不 含 销 售 类 住 宅 和 底 层 商 业 项 目 ), 具 体 以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4) 规 划 设 计 咨 询 等 服 务 费 由 双 方 按 照 成 本 费 用 的 110% 计 算, 具 体 以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5) 物 业 管 理 公 共 项 目 维 护 及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等 按 照 国 家 定 价 执 行 ; 无 国 家 定 价 的, 按 照 政 府 指 导 价 或 经 甲 方 审 计 的 市 场 价 确 定 7. 结 算 时 间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公 共 事 业 建 设 费 用, 甲 方 应 于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交 付 后 60 日 内 完 成 结 算 ; 土 地 整 理 费 用, 甲 方 应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结 算 ;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25
费 用, 每 年 结 算 不 少 于 两 次, 末 次 结 算 应 于 次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 规 划 与 咨 询 服 务 物 业 管 理 公 共 项 目 维 护 及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费 用 等, 甲 方 应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结 算 8. 双 方 的 承 诺 1) 甲 方 承 诺 : 在 乙 方 及 入 驻 园 区 企 业 需 要 融 资 时,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的 情 况 下, 甲 方 或 其 职 能 部 门 予 以 全 力 支 持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办 理 或 为 乙 方 及 入 驻 委 托 区 域 企 业 争 取 各 项 最 优 惠 的 税 收 技 术 技 改 科 技 创 新 等 政 策 甲 方 应 将 合 作 区 域 逐 步 纳 入 六 安 市 舒 城 县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中, 同 时 甲 方 应 确 保 委 托 区 域 有 不 低 于 1,000 亩 开 发 用 地 的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供 乙 方 进 行 先 期 开 发 建 设 2) 乙 方 承 诺 : 负 责 全 部 合 作 事 项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金 的 筹 措 并 做 到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平 衡, 以 确 保 全 部 合 作 事 项 按 时 完 成 ; 组 织 进 行 合 作 区 域 的 发 展 战 略 论 证, 科 学 制 定 委 托 区 域 的 产 业 定 位 ; 整 合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的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委 托 区 域 总 体 方 案 和 规 划 建 议, 制 订 可 行 的 实 施 计 划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建 设 招 商 引 资,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制 定 的 总 规 控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执 行, 对 于 特 殊 项 目, 应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9. 转 让 和 承 继 本 协 议 签 署 后, 乙 方 将 授 权 其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九 通 基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在 合 作 区 域 内 独 资 成 立 专 门 从 事 委 托 区 域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开 发 公 司 开 发 公 司 成 立 后, 本 协 议 约 定 应 由 乙 方 享 有 承 担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全 部 转 由 该 开 发 公 司 承 担 10. 退 出 机 制 双 方 同 意, 乙 方 每 年 制 定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发 进 度, 计 划 与 进 度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执 行 双 方 将 协 商 确 定 考 核 评 估 机 制, 并 对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发 进 度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如 因 乙 方 自 身 原 因 连 续 三 年 不 能 有 效 执 行 双 方 关 于 投 资 计 划 项 目 建 设 及 招 商 引 资 等 约 定 目 标 等 事 项, 且 在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的 合 理 周 期 内 未 能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执 行 能 力 重 新 审 定, 有 权 终 止 协 议 11. 生 效 条 件 本 协 议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且 经 乙 方 董 事 会 及 26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四 合 同 履 行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1. 该 合 同 履 行 对 公 司 2016 年 的 资 产 总 额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等 不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对 未 来 几 年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和 净 利 润 将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具 体 数 额 目 前 还 无 法 预 测, 今 后 将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2. 公 司 与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签 署 正 式 合 作 协 议, 明 确 了 双 方 在 开 发 建 设 经 营 合 作 区 域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确 定 了 公 司 投 资 和 回 报 计 算 方 式, 为 公 司 与 舒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打 造 产 业 高 度 聚 集 城 市 功 能 完 善 生 态 环 境 优 美 的 产 业 新 城 奠 定 了 扎 实 的 基 础 3. 该 区 域 的 成 功 开 拓 将 有 利 于 夯 实 长 江 经 济 带 的 产 业 新 城 发 展 格 局, 将 与 南 京 溧 水 园 区 浙 江 嘉 善 园 区 上 海 金 山 枫 泾 镇 园 区 江 苏 镇 江 园 区 江 苏 无 锡 园 区 四 川 仁 寿 园 区 安 徽 来 安 园 区 安 徽 和 县 园 区 相 互 呼 应 并 共 同 打 造 全 面 覆 盖 长 江 经 济 带 的 产 业 新 城 集 群 五 合 同 履 行 的 风 险 分 析 本 项 目 实 施 可 能 存 在 的 主 要 风 险 为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较 长, 存 在 可 能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的 风 险 本 议 案 已 经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提 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请 各 位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审 议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27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表 决 办 法 1.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的 通 过, 由 股 东 以 现 场 记 名 方 式 或 网 络 方 式 分 别 表 决 2. 本 次 表 决 由 两 名 监 票 员 两 名 计 票 员 执 行 各 项 有 关 事 宜, 并 由 监 票 员 当 场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3. 议 案 表 决 采 取 现 场 记 名 投 票 及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表 决 方 式 现 场 记 名 投 票 的 股 东 在 每 一 项 议 案 表 决 时, 只 能 选 择 同 意 反 对 或 弃 权 之 一, 并 在 表 决 票 上 相 应 意 见 前 的 方 框 内 打, 如 不 选 或 多 选, 视 为 对 该 项 议 案 投 票 无 效 处 理 股 东 也 可 在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 同 一 股 份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网 络 表 决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同 一 股 份 出 现 重 复 表 决 的, 以 第 一 次 投 票 结 果 为 准 统 计 表 决 结 果 时, 对 单 项 议 案 的 表 决 申 报 优 先 于 对 全 部 议 案 的 表 决 申 报 股 东 仅 对 股 东 大 会 多 项 议 案 中 某 项 或 某 几 项 议 案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视 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其 所 持 表 决 权 数 纳 入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数 计 算, 对 于 该 股 东 未 表 决 或 不 符 合 本 细 则 上 述 要 求 的 投 票 申 报 的 议 案, 按 照 弃 权 计 算 4.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如 不 使 用 本 次 会 议 统 一 发 放 的 表 决 票, 或 加 写 规 定 以 外 的 文 字 或 填 写 模 糊 无 法 辩 认 者 视 为 无 效 票 华 夏 幸 福 基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