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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2014 年 4 月 25 日,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2013 年 安 徽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典 型 案 例, 总 计 十 件 分 别 是 : 案 例 一 : 安 徽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水 稻 研 究 所 诉 福 建 超 大 现 代 种 业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科 源 农 业 科 学 研 究 所 确 认 植 物 新 品 种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无 效 及 侵 害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纠 纷 案 ; 案 例 二 : 梁 某 某 卢 某 某 诉 安 徽 采 蝶 轩 蛋 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采 蝶 轩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巴 莉 甜 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侵 害 商 标 权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 案 例 三 : 中 国 宣 纸 集 团 公 司 诉 宣 城 市 乌 溪 宣 纸 有 限 公 司 等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 案 例 四 : 路 易 威 登 马 利 蒂 诉 袁 某 某 安 徽 太 阳 城 百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徽 太 阳 城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 案 例 五 : 上 海 鑫 曜 节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沃 弗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诉 麦 格 纳 驱 动 公 司 确 认 不 侵 害 专 利 权 纠 纷 案 ; 案 例 六 : 北 京 雄 鹰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诉 安 徽 新 徽 动 网 络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 案 例 七 : 曹 某 某 诉 合 肥 合 晚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在 线 恋 爱 婚 姻 家 庭 杂 志 社 等 单 位 侵 害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 案 例 八 :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诉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分 公 司 上 海 百 视 通 电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宽 带 ITV 著 作 权 侵 权 纠 纷 案 ; 案 例 九 : 中 粮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诉 合 肥 华 夏 葡 萄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侵 害 商 标 权 及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 案 例 十 : 尤 某 某 宋 某 某 马 某 某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刑 事 案 ( 五 )2014 年 4 月 28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了 中 国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状 况 (2013 年 ) 白 皮 书 白 皮 书 指 出,2013 年,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公 正 高 效 审 理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制 止 制 裁 和 打 击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司 法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导 作 用 进 一 步 强 化, 全 国 地 方 人 民 法 院 全 年 共 审 结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一 审 二 审 案 件 114075 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新 收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案 件 457 件, 审 结 417 件, 同 比 分 别 上 升 92.82% 和 69.51%, 新 收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申 诉 案 件 117 件, 审 结 104 件, 同 比 分 别 上 升 19.38% 和 6.12% ( 六 )2014 年 4 月 29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签 署 第 651 号 国 务 院 令, 公 布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这 次 修 改, 主 要 是 根 据 商 标 法 修 改 内 容 对 相 关 制 度 予 以 补 充 细 化, 并 根 据 实 践 需 要, 将 商 标 审 查 审 理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一 些 比 较 成 熟 的 做 法 上 升 到 条 例 中, 进 一 步 解 决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保 护 商 标 代 理 等 方 面 的 一 些 具 体 问 题 ( 七 ) 近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与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合 作 编 辑 的 中 国 知 2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年 鉴 (2013) 由 法 律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该 书 收 录 了 2013 年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领 域 中 的 重 要 规 范 性 文 件 指 导 意 见 和 工 作 综 述, 精 选 了 代 表 性 强 的 调 研 成 果 典 型 案 例 等 资 料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年 鉴 每 年 出 版 一 部, 是 反 映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年 度 工 作 概 貌 的 综 合 性 文 献 它 客 观 记 录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工 作 的 发 展 历 程, 是 权 威 发 布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工 作 传 播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信 息 的 重 要 平 台,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工 作 提 供 了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刑 法 ( 一 )2014 年 4 月 2 日, 公 安 部 发 布 了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30 号 ), 并 将 于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规 定 从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复 议 机 关 赔 偿 请 求 的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刑 事 赔 偿 复 议 执 行 责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对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程 序 问 题 进 行 了 说 明 ( 二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4 年 4 月 17 日 发 布 并 施 行 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强 迫 借 贷 行 为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批 复, 认 定 以 暴 力 胁 迫 手 段 强 迫 他 人 借 贷, 属 于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强 迫 他 人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以 强 迫 交 易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同 时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等 其 他 犯 罪 的,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以 借 贷 为 名 采 用 暴 力 胁 迫 手 段 获 取 他 人 财 物, 符 合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或 者 第 二 百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以 抢 劫 罪 或 者 敲 诈 勒 索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三 )2014 年 4 月 22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依 法 惩 处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维 护 正 常 医 疗 秩 序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法 发 [2014]5 号,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意 见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严 肃 追 究 坚 决 依 法 打 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二 是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依 法 惩 处 六 类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三 是 建 立 完 善 矛 盾 化 解 机 制, 积 极 预 防 处 理 医 疗 纠 纷 ( 四 )2014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三 十 条 的 解 释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的 解 释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3

法 >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的 解 释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三 百 四 十 一 条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解 释 以 及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七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的 解 释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款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的 解 释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的 解 释, 并 于 同 日 予 以 公 告 其 中,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的 解 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了 公 司 法 修 改 后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对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 记 制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公 司 的 适 用 范 围 问 题, 解 释 如 下 : 刑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依 法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 记 制 的 公 司 ( 五 )2014 年 4 月 29 日 上 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公 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的 规 定 ( 法 释 [2014]5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规 定 共 22 个 条 文,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八 个 方 面 内 容 :1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一 律 在 立 案 后 5 日 内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示 ;2 明 确 审 理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的 合 议 庭 成 员 可 以 包 括 人 民 陪 审 员 ;3 明 确 审 理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应 当 全 面 考 量 罪 犯 执 行 期 间 表 现 犯 罪 具 体 情 节 再 犯 罪 危 险 性 等 情 况 ;4 进 一 步 明 确 职 务 犯 罪 的 罪 犯, 组 织 ( 领 导 参 加 包 庇 纵 容 )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 的 罪 犯,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和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的 罪 犯 等 六 类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必 须 开 庭 审 理 ;5 明 确 规 范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开 庭 审 理 的 参 与 人 员 场 所 和 程 序 等 事 项 ;6 针 对 目 前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书 面 审 理 时 实 质 审 查 不 够 的 问 题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7 进 一 步 规 范 减 刑 假 释 裁 判 文 书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8 明 确 规 定 减 刑 假 释 裁 定 书 应 当 通 过 互 联 网 向 社 会 公 布 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金 融 证 券 ( 一 )2014 年 4 月 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制 定 并 发 布 了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优 先 股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准 则,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32 号 发 行 优 先 股 申 请 文 件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12 号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33 号 发 行 优 先 股 预 案 和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13 号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34 号 4

发 行 优 先 股 募 集 说 明 书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14 号 ), 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这 三 个 准 则 是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优 先 股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优 先 股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的 重 要 配 套 文 件 ( 二 )2014 年 4 月 3 日, 中 国 银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优 先 股 补 充 一 级 资 本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2014]12 号,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意 见 ), 规 定 了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优 先 股 的 申 请 条 件 和 发 行 程 序,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优 先 股 作 为 商 业 银 行 其 他 一 级 资 本 工 具 的 合 格 标 准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了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优 先 股, 应 向 银 监 会 提 出 发 行 申 请, 申 请 文 件 包 括 :1 优 先 股 发 行 申 请 ; 2 优 先 股 发 行 方 案 ;3 根 据 优 先 股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修 改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4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5 资 本 规 划 ;6 最 近 三 个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附 注 ;7 发 行 人 律 师 出 具 的 合 规 性 法 律 意 见 书 ;8 银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三 )2014 年 4 月 4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通 报 对 上 海 三 毛 企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五 洲 交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创 兴 资 源 开 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4 家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况 证 监 会 已 对 上 述 案 件 正 式 立 案, 目 前 正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针 对 记 者 提 问, 证 监 会 发 言 人 表 示, 为 充 分 发 挥 沪 深 两 家 交 易 所 的 服 务 功 能,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按 照 均 衡 安 排 沪 深 交 易 所 首 发 企 业 家 数 的 原 则, 结 合 企 业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备 情 况, 对 具 备 条 件 进 入 后 续 审 核 环 节 的 企 业 按 受 理 顺 序 顺 次 安 排 审 核 进 程 ( 四 )2014 年 4 月 4 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修 订 后 的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保 监 会 令 2014 年 第 3 号 ),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新 修 订 的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将 第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从 事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相 关 比 例 要 求, 具 体 规 定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行 制 定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调 整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的 投 资 比 例 ( 五 )2014 年 4 月 4 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关 于 印 发 < 保 险 公 司 收 购 合 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14]26 号,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管 理 办 法 针 对 近 年 来 我 国 保 险 业 并 购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一 要 促 进 二 要 规 范 的 总 体 思 路, 坚 持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原 则, 在 注 重 保 5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权 益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公 平 秩 序 的 基 本 前 提 下, 着 眼 于 促 进 保 险 业 的 结 构 优 化 和 竞 争 力 提 升, 同 时 丰 富 保 险 机 构 风 险 处 置 的 工 具 箱 ( 六 )2014 年 4 月 10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与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发 布 联 合 公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将 允 许 两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当 地 证 券 公 司 ( 或 经 纪 商 )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对 方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简 称 沪 港 通 ), 沪 港 通 开 通 后, 内 地 和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将 可 以 委 托 本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纪 商 ), 经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提 供 的 订 单 路 由 服 务, 买 卖 对 方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特 定 股 票 两 地 结 算 机 构 采 取 直 接 连 接 的 跨 境 结 算 方 式, 相 互 成 为 对 方 的 结 算 参 与 人, 分 别 作 为 两 地 投 资 者 购 买 股 票 的 名 义 持 有 人, 为 沪 港 通 提 供 相 应 的 结 算 服 务 ( 七 )2014 年 4 月 1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针 对 证 监 会 3 月 27 日 发 布 有 关 监 管 问 答, 建 议 企 业 合 理 把 握 申 报 时 间, 鼓 励 企 业 通 过 新 三 板 挂 牌 境 外 上 市 等 其 他 方 式 融 资 发 展 被 市 场 人 士 解 读 为 IPO 申 报 窗 口 再 次 关 闭 的 情 形, 证 监 会 明 确 表 示, 上 述 监 管 问 答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针 对 市 场 关 心 的 问 题 所 作 的 建 议 性 答 复, 不 具 强 制 性, 不 意 味 着 IPO 申 报 窗 口 关 闭 针 对 记 者 提 问 关 于 新 股 发 行 改 革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制 定 ( 修 改 ) 进 度 如 何 及 何 时 出 齐 的 问 题, 证 监 会 发 言 人 表 示, 为 落 实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改 革 的 有 关 要 求, 截 至 目 前,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完 成 对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老 股 转 让 办 法 等 文 件 的 制 定 修 订 工 作, 并 完 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同 时,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中 国 证 监 会 正 抓 紧 制 定 关 于 落 实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再 融 资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对 即 期 回 报 的 摊 薄 及 填 补 措 施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相 关 进 展 情 况 会 及 时 公 布 ( 八 )2014 年 4 月 15 日, 中 国 保 监 会 公 布 修 订 后 的 保 险 公 司 股 权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会 令 2014 年 第 4 号 ),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 起 施 行 ( 九 )2014 年 4 月 15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了 关 于 取 消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等 业 务 限 制 相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通 知 明 确,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在 一 个 月 内 通 过 上 交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卖 出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接 近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 的, 不 再 作 为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予 以 监 控, 相 应 废 止 了 关 于 实 施 < 上 市 公 司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指 导 意 见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6

等 业 务 规 则, 并 明 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中 关 于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和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规 定 不 再 适 用 通 知 发 布 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一 个 月 内 减 持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超 1% 时 将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通 过 竞 价 交 易 或 是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也 不 再 有 特 别 限 制 但 是, 股 东 在 减 持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时 仍 应 按 照 证 监 会 和 上 交 所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同 时, 通 知 并 不 涉 及 股 份 限 售 和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等 相 关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仍 应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在 减 持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或 其 他 股 份 每 达 到 5% 时 依 法 停 止 交 易, 并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十 )2014 年 4 月 18 日, 中 国 银 监 会 发 布 商 业 银 行 保 理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国 银 监 会 令 2014 年 第 5 号 ), 对 保 理 业 务 保 理 融 资 应 收 账 款 及 转 让 予 以 定 义 并 进 行 了 分 类, 对 合 格 应 收 账 款 标 准 进 行 了 界 定, 从 融 资 产 品 客 户 和 合 作 机 构 准 入 业 务 审 查 专 户 管 理 融 资 比 例 和 期 限 等 多 方 面 对 保 理 融 资 业 务 流 程 和 重 点 环 节 进 行 了 规 范, 并 明 确 了 保 理 业 务 在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建 设 及 内 部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同 时 规 定 了 相 关 监 管 措 施 和 罚 则 ( 十 一 )2014 年 4 月 29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关 于 就 <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通 知 ( 上 证 公 告 [2014]7 号,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旨 在 规 范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工 作, 内 容 涉 及 总 则 沪 股 通 股 票 交 易 港 股 通 股 票 交 易 交 易 异 常 情 况 处 理 自 律 管 理 等, 同 时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加 强 了 对 内 地 投 资 者 的 保 护 跨 境 监 管 合 作 与 联 交 所 规 则 的 协 调 等 方 面 的 特 别 规 定 ( 十 二 )2014 年 4 月 29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会 [2014]36 号,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实 施 细 则 明 确 规 定, 单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最 多 可 委 托 3 家 受 托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本 所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单 个 证 券 账 户 只 能 通 过 1 家 受 托 证 券 公 司 的 1 个 QFII 专 用 交 易 单 元 进 行 交 易 针 对 境 外 投 资 者 的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单 个 境 外 投 7

资 者 通 过 合 格 投 资 者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0%; 所 有 境 外 投 资 者 对 单 个 上 市 公 司 A 股 的 持 股 比 例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0% 所 有 境 外 投 资 者 持 有 同 一 上 市 公 司 A 股 数 额 合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6% 时, 本 所 于 次 一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通 过 本 所 网 站 公 布 境 外 投 资 者 已 持 有 该 公 司 A 股 的 总 数 及 其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2002 年 12 月 1 日 发 布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发 [2002]123 号 ) 同 时 废 止 行 政 及 行 业 管 理 ( 一 )2014 年 4 月 2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扩 大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部 署 进 一 步 发 挥 开 发 性 金 融 对 棚 户 区 改 造 的 支 持 作 用, 确 定 深 化 铁 路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铁 路 建 设 的 政 策 措 施 会 议 提 出 将 小 微 企 业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的 上 限, 由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 万 元 进 一 步 较 大 幅 度 提 高, 并 将 政 策 截 止 期 限 延 长 至 2016 年 底 会 议 确 定, 由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成 立 专 门 机 构, 实 行 单 独 核 算,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发 行 住 宅 金 融 专 项 债 券, 向 邮 储 等 金 融 机 构 和 其 他 投 资 者 筹 资, 鼓 励 商 业 银 行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机 构 等 积 极 参 与, 重 点 用 于 支 持 棚 改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等 相 关 工 程 建 设 会 议 同 时 讨 论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法 ( 草 案 ), 对 航 道 规 划 建 设 养 护 保 护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二 )2014 年 4 月 2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关 于 印 发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和 进 一 步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两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15 号 ), 公 布 了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的 规 定 和 进 一 步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的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继 续 推 进 国 有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企 改 制,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的 规 定 内 容 涉 及 国 有 文 化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和 土 地 处 置 收 入 分 配 社 会 保 障 人 员 分 流 安 置 财 政 税 收 法 人 登 记 以 及 党 的 建 设 等 方 面 政 策 规 定 中 的 政 策 适 用 于 开 展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的 地 区 和 转 制 企 业 执 行 期 限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促 进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进 一 步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8

展 的 规 定 在 财 政 税 收 投 资 和 融 资 资 产 和 土 地 处 置 工 商 管 理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支 持 政 策 在 投 资 和 融 资 方 面, 规 定 指 出 通 过 公 司 制 改 建 实 现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的 文 化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上 市 鼓 励 已 上 市 文 化 企 业 通 过 公 开 增 发 定 向 增 发 等 再 融 资 方 式 进 行 并 购 和 重 组 鼓 励 文 化 企 业 进 入 中 小 企 业 板 创 业 板 新 三 板 融 资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文 化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等 方 式 扩 大 融 资, 实 现 融 资 渠 道 多 元 化 ( 三 )2014 年 4 月 7 日, 公 安 部 公 布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30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规 定 共 计 七 章 四 十 二 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刑 事 赔 偿 复 议 执 行 及 责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 四 )2014 年 4 月 8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9 号,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共 计 六 章 三 十 四 条 办 法 规 定, 国 家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对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分 别 实 行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其 中, 第 七 条 规 定, 中 方 投 资 额 10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涉 及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敏 感 行 业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不 分 限 额,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其 中, 中 方 投 资 额 20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并 涉 及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敏 感 行 业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本 办 法 所 称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包 括 : 未 建 交 和 受 国 际 制 裁 的 国 家, 发 生 战 争 内 乱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本 办 法 所 称 敏 感 行 业 包 括 :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跨 境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大 规 模 土 地 开 发, 输 电 干 线 电 网, 新 闻 传 媒 等 行 业 第 八 条 规 定,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之 外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其 中,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实 施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地 方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 地 方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下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等 省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办 法 明 确, 对 于 属 于 国 家 发 改 委 核 准 的 项 目, 地 方 企 业 可 不 按 照 县 市 省 层 层 申 报, 而 只 需 通 过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向 国 家 发 改 委 申 报 办 法 还 对 核 准 和 备 案 程 序 及 条 件 核 准 和 备 案 文 件 效 力 法 律 责 任 等 内 容 进 行 了 规 定 9

该 办 法 自 2014 年 5 月 8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于 2004 年 10 月 颁 布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21 号 令 ) 同 时 废 止 ( 五 )2014 年 4 月 12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第 10 号 令,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52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44 号 ), 决 定 废 止 食 盐 专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4 月 28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45 号 发 布 ), 并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六 )2014 年 4 月 12 日, 公 安 部 发 布 关 于 废 止 < 公 安 机 关 和 公 安 干 警 十 不 准 的 规 定 > 和 < 集 贸 市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31 号 ), 决 定 废 止 1993 年 9 月 24 日 发 布 实 施 的 公 安 机 关 和 公 安 干 警 十 不 准 的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4 号 ) 和 1994 年 12 月 25 日 发 布 实 施 的 集 贸 市 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公 安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19 号 ) 并 自 决 定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七 )2014 年 4 月 14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全 国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13 号 ), 工 作 要 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针 对 突 出 问 题 组 织 专 项 行 动, 严 厉 打 击 利 用 网 络 侵 权 假 冒 违 法 犯 罪, 开 展 打 击 假 劣 汽 柴 油 专 项 行 动, 依 法 加 强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 二 是 围 绕 重 点 领 域, 开 展 集 中 整 治 ; 三 是 加 强 刑 事 司 法, 严 厉 打 击 犯 罪 ; 四 是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完 善 制 度 建 设 ; 五 是 强 化 宣 传 教 育, 扩 大 对 外 交 流 ; 六 是 夯 实 工 作 基 础,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工 作 要 点 中 明 确 指 出 要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服 务 积 极 推 进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大 力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帮 助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增 强 防 范 侵 权 风 险 依 法 维 权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开 展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业 务 培 训, 加 强 对 侵 权 假 冒 刑 事 民 事 案 件 律 师 辩 护 代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监 督 ( 八 )2014 年 4 月 16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分 析 研 究 一 季 度 经 济 形 势, 部 署 落 实 2014 年 深 化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重 点 任 务, 确 定 金 融 服 务 三 农 发 展 的 措 施, 会 议 决 定, 将 2013 年 底 到 期 的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税 收 政 策, 延 长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并 加 以 完 善 ( 九 )2014 年 4 月 16 日, 商 务 部 就 修 订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意 见 反 馈 截 止 日 期 为 2014 年 5 月 15 日 10

根 据 修 订 意 见 稿,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涉 及 敏 感 国 别 ( 地 区 ) 和 敏 感 行 业 的, 报 商 务 部 核 准 ; 企 业 其 他 情 形 的 境 外 投 资, 报 商 务 部 和 地 方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同 时, 企 业 办 理 境 外 投 资 核 准 仅 须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申 请 书 ; 境 外 投 资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 涉 及 使 用 限 制 出 口 的 产 品 或 技 术 的 境 外 投 资, 应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产 品 或 技 术 出 口 的 材 料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十 )2014 年 4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清 理 国 务 院 部 门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16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根 据 通 知, 此 次 清 理 对 象 是 已 向 社 会 公 开 的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汇 总 清 单 所 列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面 向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等 方 面 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 十 一 )2014 年 4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金 融 服 务 三 农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4]17 号,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意 见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深 化 农 村 金 融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 二 是 大 力 发 展 农 村 普 惠 金 融 ; 三 是 引 导 加 大 涉 农 资 金 投 放 ; 四 是 创 新 农 村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 五 是 加 大 重 点 领 域 的 金 融 支 持 ; 六 是 拓 展 农 业 保 险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 七 是 稳 步 培 育 发 展 农 村 资 本 市 场 ; 八 是 完 善 农 村 金 融 基 础 设 施 ; 九 是 加 大 对 三 农 金 融 服 务 的 政 策 支 持 意 见 明 确 指 出 大 力 发 展 农 村 直 接 融 资,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涉 农 企 业 在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上 进 行 融 资, 鼓 励 发 行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逐 步 扩 大 涉 农 企 业 发 行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规 模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发 行 优 先 股 和 二 级 资 本 工 具 ( 十 二 )2014 年 4 月 23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确 定 进 一 步 落 实 企 业 投 资 自 主 权 的 政 策 措 施, 决 定 在 基 础 设 施 等 领 域 推 出 一 批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的 项 目, 部 署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工 作 ( 十 三 )2014 年 4 月 24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修 订 草 案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新 修 订 的 环 保 法 在 环 境 保 护 基 本 理 念 公 众 参 与 法 律 责 任 等 方 面 都 作 出 了 重 要 修 改 新 修 订 的 环 保 法 赋 予 了 环 保 部 门 更 大 的 权 力, 包 括 查 封 扣 押 相 关 设 备, 行 政 拘 留, 罚 款 上 不 封 顶, 区 域 限 批 等 ( 十 四 )2014 年 4 月 29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11

部 署 支 持 外 贸 稳 定 增 长 和 优 化 结 构 有 关 工 作, 确 定 进 一 步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政 策 措 施, 听 取 关 于 劳 动 者 基 本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汇 报 并 提 出 要 求 会 议 强 调, 进 一 步 依 法 保 障 劳 动 者 基 本 权 益, 维 护 他 们 的 根 本 利 益, 事 关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进 步 一 要 加 强 就 业 服 务, 建 立 终 身 职 业 培 训 体 系 二 要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执 法, 加 强 安 全 防 护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保 障 劳 动 者 生 命 安 全 和 健 康 三 要 健 全 企 业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使 劳 动 者 工 资 增 长 与 经 济 发 展 相 适 应 严 厉 打 击 恶 意 欠 薪 四 要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确 定 和 正 常 调 整 机 制, 让 亿 万 劳 动 者 工 作 更 舒 心 生 活 有 保 障 ( 十 五 ) 近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布 2013 年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状 况 白 皮 书 白 皮 书 显 示,2013 年, 中 国 政 府 深 入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加 大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力 度, 在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建 设 审 批 登 记 执 法 机 制 和 能 力 建 设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国 际 合 作 等 方 面 均 取 得 显 著 进 步 2013 年, 我 国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量 快 速 增 长 全 年 受 理 专 利 申 请 237.7 万 件, 同 比 增 长 15.9%.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82.5 万 件, 同 比 增 长 26.3% 专 利 审 查 能 力 继 续 提 高 全 年 累 计 完 成 发 明 专 利 实 质 审 查 35.5 万 件, 同 比 增 长 3.1% 全 年 共 受 理 依 据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提 出 的 国 际 申 请 2.2924 万 件, 同 比 增 长 15% 商 标 申 请 量 持 续 快 速 上 涨 著 作 权 登 记 工 作 保 持 平 稳 增 长 态 势 此 外,2013 年, 全 国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共 立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案 件 26.2 万 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4550 件, 捣 毁 窝 点 5441 个 ; 全 国 公 安 机 关 共 侦 破 侵 权 假 冒 犯 罪 案 件 5.5 万 件, 抓 获 犯 罪 嫌 疑 人 5.9 万 人 ; 全 国 检 察 机 关 共 批 捕 侵 权 假 冒 案 件 9161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1.4 万 人, 审 查 起 诉 案 件 1.4 万 件 2.3 万 人 ; 全 国 审 判 机 关 共 审 结 侵 权 假 冒 刑 事 案 件 1.2 万 件, 生 效 判 决 1.7 万 人 ( 十 六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4 月 30 日 召 开 新 闻 通 气 会, 建 立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月 度 发 布 制 度 该 制 度 首 次 实 施, 最 高 法 院 共 发 布 5 个 典 型 案 例, 其 中 包 括 备 受 关 注 的 腾 讯 诉 奇 虎 的 3Q 大 战 通 过 案 例 的 公 布, 以 案 释 法 以 案 讲 法, 一 方 面 可 以 彰 显 人 民 法 院 不 断 推 进 司 法 公 开, 以 公 开 促 公 正 的 鲜 明 态 度, 树 立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法 官 良 好 形 象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让 公 众 通 过 案 例 更 加 了 解 案 件 审 理 的 情 况, 事 实 如 何 认 定, 法 律 如 何 适 用 对 于 案 例 选 定 发 布 频 次 和 发 布 方 式, 最 高 法 院 相 关 负 责 人 指 出, 公 布 的 案 12

例, 都 是 由 最 高 法 院 各 业 务 庭 室 从 最 高 法 院 和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生 效 的 案 例 中 筛 选 出 来 的, 一 般 不 少 于 5 个 发 布 形 式 拟 以 新 闻 通 气 会 形 式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发 布 频 次 从 以 往 的 不 定 期 发 布, 改 为 每 月 发 布 一 批 案 例, 形 成 相 对 固 定 的 制 度 二 律 师 行 业 动 态 ( 一 ) 日 前, 北 京 市 第 九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隆 重 举 行 会 上, 与 会 代 表 就 北 京 市 律 师 执 业 规 范 ( 修 订 草 案 ) 等 畅 所 欲 言, 提 出 了 许 多 富 有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今 年 北 京 市 律 协 将 完 善 律 师 违 法 违 规 执 业 惩 戒 制 度, 对 被 处 分 律 师 建 立 约 谈 制 度, 强 制 其 参 加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培 训 ( 二 )2014 年 4 月 8 日, 马 鞍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马 鞍 山 市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联 合 制 定 印 发 了 马 鞍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参 与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就 推 进 市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等 资 深 律 师 参 与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办 法 要 求 资 深 律 师 每 年 在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值 班 半 天 并 办 理 一 件 以 上 的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同 时 要 根 据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的 安 排 参 与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质 量 评 议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讨 论 法 律 援 助 重 要 决 策 的 调 研 论 证 等 活 动 办 法 还 规 定,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对 资 深 律 师 参 与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资 深 律 师 参 与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三 )2014 年 4 月 10 日,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出 台 浙 江 省 律 师 诚 信 档 案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若 干 规 定 ), 就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省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诚 信 档 案 加 强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进 行 规 范 若 干 规 定 全 文 共 二 十 四 条, 重 点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诚 信 档 案 的 概 念 和 内 容 予 以 界 定,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提 供 诚 信 档 案 信 息 资 料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予 以 明 确, 对 诚 信 档 案 的 记 录 和 发 布, 以 及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律 师 协 会 对 诚 信 档 案 的 管 理 职 责 等 作 出 规 定 ( 四 )2014 年 4 月 15 日,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副 厅 长 王 大 为 表 示,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将 推 荐 优 秀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积 极 参 与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政 策 决 策 的 制 定, 鼓 励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担 任 政 府 部 门 法 律 顾 问, 为 党 委 政 府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管 理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王 大 为 介 绍 说,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还 将 积 极 协 助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落 实 党 13

委 ( 党 组 ) 中 心 组 集 体 学 法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会 前 学 法 制 度, 争 取 加 大 法 律 知 识 在 各 级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和 公 务 员 培 训 机 构 课 程 中 的 比 重 推 行 干 部 任 前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制 度, 提 升 广 大 干 部 依 法 执 政 行 政 水 平 ( 五 )2014 年 4 月 18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对 外 通 报 李 某 某 等 人 强 奸 案 相 关 辩 护 及 代 理 律 师 最 终 处 分 决 定 通 报 指 出, 此 前 对 相 关 律 师 处 分 证 据 充 分, 并 无 不 当, 驳 回 该 案 中 王 某 的 辩 护 人 周 翠 丽 复 查 申 请, 对 其 作 出 公 开 谴 责 的 行 业 纪 律 处 分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原 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和 12 月 2 日 向 李 某 某 案 中 7 名 相 关 辩 护 及 代 理 律 师 正 式 发 出 立 案 通 知 2014 年 1 月 13 日 和 1 月 29 日, 北 京 市 律 协 分 别 对 7 名 律 师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其 中, 对 周 翠 丽 雷 海 军 李 在 珂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的 行 业 纪 律 处 分 ; 对 3 名 律 师 分 别 给 予 训 诫 通 报 批 评 的 行 业 纪 律 处 分 ; 对 1 名 律 师 发 出 规 范 执 业 建 议 书 ( 六 )2014 年 4 月 23 日, 为 充 分 保 障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中 的 执 业 权,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了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刑 事 简 易 程 序 中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明 确 : 人 民 法 院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审 判 人 员 应 当 保 障 律 师 充 分 行 使 辩 护 权 和 辩 论 权, 保 障 律 师 与 公 诉 人 有 平 等 的 发 言 权 根 据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庭 将 刑 事 案 件 移 送 至 审 判 庭 后, 被 告 人 已 委 托 律 师 的, 承 办 法 官 应 当 在 3 日 内 通 知 律 师 阅 卷 对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开 庭 前 2 天 通 知 辩 护 人, 保 证 辩 护 律 师 有 1 天 的 阅 卷 时 间 ;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开 庭 前 3 天 通 知 辩 护 人, 保 证 辩 护 律 师 有 1 至 2 天 的 阅 卷 时 间 据 悉, 规 定 还 就 建 立 律 师 协 会 与 人 民 法 院 的 沟 通 联 系 机 制 做 出 了 明 确 ( 七 )2014 年 4 月 25 日,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制 定 下 发 了 全 国 律 协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律 师 队 伍 诚 信 建 设 的 意 见, 要 求 以 更 坚 定 的 决 心 更 鲜 明 的 态 度 持 续 不 懈 地 推 进 律 师 队 伍 诚 信 建 设, 使 律 师 队 伍 形 象 发 生 根 本 性 转 变 意 见 强 调, 推 进 律 师 队 伍 诚 信 建 设 要 做 好 四 项 重 点 工 作 : 一 是 着 力 解 决 律 师 队 伍 诚 信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 二 是 深 入 开 展 律 师 队 伍 诚 信 教 育 ; 三 是 强 化 律 师 队 伍 诚 信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四 是 强 化 律 师 队 伍 诚 信 建 设 的 制 度 保 障 ( 八 )2014 年 4 月 26 日, 首 届 中 国 律 师 教 育 论 坛 暨 庆 祝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律 师 14

学 院 成 立 四 周 年 会 议 在 人 民 大 学 召 开 论 坛 由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律 师 学 院 主 办, 全 国 12 家 律 师 学 院 和 12 家 省 市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派 人 参 加 了 论 坛 与 会 嘉 宾 踊 跃 发 言, 对 人 大 律 师 学 院 在 律 师 正 规 化 专 业 教 育 学 科 体 系 方 面 的 建 设 成 果 给 与 了 高 度 评 价, 并 介 绍 了 自 己 单 位 在 律 师 专 业 教 育 方 面 所 作 的 探 索 与 经 验, 对 尽 快 完 善 我 国 律 师 正 规 化 专 业 教 育 学 科 体 系 进 行 了 大 胆 探 讨, 提 出 了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通 过 探 讨, 与 会 者 一 致 认 为, 在 高 校 中 设 立 律 师 学 院 从 事 正 规 化 律 师 专 业 教 育, 并 把 律 师 教 育 做 一 个 二 级 学 科 例 如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是 我 国 律 师 教 育 的 必 然 趋 势, 也 是 我 国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要 求 与 会 者 呼 吁 国 家 重 视 律 师 教 育 学 科 的 建 设, 尽 快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 九 )2014 年 4 月 28 日,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联 合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宣 布 在 上 海 执 业 的 16692 名 律 师, 凭 律 师 一 卡 通 即 可 在 上 海 各 法 院 走 绿 色 通 道, 实 现 安 检 立 案 阅 卷 等 节 点 的 简 便 快 速 办 理 此 举 旨 在 进 一 步 优 化 律 师 执 业 环 境, 方 便 律 师 参 与 诉 讼 同 时, 律 师 一 卡 通 也 为 法 院 工 作 提 供 了 便 利 目 前,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已 将 律 师 信 息 库 数 据 信 息 共 享 给 上 海 法 院 在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承 办 法 官 可 通 过 输 入 律 师 卡 号 即 时 从 律 师 信 息 库 中 获 取 相 关 代 理 人 辩 护 人 等 的 执 业 信 息 ( 十 )2014 年 4 月 29 日, 湖 北 省 中 小 微 企 业 法 律 服 务 团 成 立, 由 湖 北 省 律 师 协 会 湖 北 省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和 湖 北 省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联 合 组 成, 该 团 队 由 具 备 丰 富 企 业 实 战 经 验 和 法 律 知 识 的 44 位 律 师 组 成, 覆 盖 全 省 17 个 地 市 州 中 小 企 业 遇 到 法 律 问 题, 均 可 联 系 当 地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免 费 向 该 律 师 团 律 师 咨 询 据 了 解,6 月 底 还 将 开 通 专 门 的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届 时, 企 业 家 就 像 淘 宝 买 家, 律 师 是 淘 宝 卖 家, 该 平 台 上 对 律 师 有 详 细 的 介 绍, 也 可 双 方 互 相 打 分, 后 期, 省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也 将 组 织 专 家 团 队 到 各 个 产 业 集 中 区 进 行 法 律 服 务 ( 责 任 编 辑 : 王 小 东 王 林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