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融 泽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二 〇 一 六 年 一 月 1
广 东 融 泽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融 泽 专 服 字 [2016] 第 001 号 致 :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深 圳 市 聚 领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与 广 东 融 泽 律 师 事 务 所 签 订 的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协 议, 本 所 接 受 公 司 的 委 托, 就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事 宜, 于 2015 年 11 月 出 具 了 广 东 融 泽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15 年 12 月 出 具 的 关 于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本 所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出 具 了 广 东 融 泽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 以 下 简 称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 现 本 所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关 于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经 进 一 步 核 查,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管 理 办 法 业 务 规 则 等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中 国 正 式 公 布 并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出 具 为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目 的, 本 所 按 照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在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就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涉 事 实 进 行 了 补 充 调 查,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向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了 询 问 并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讨 论, 取 得 了 由 公 司 获 得 并 向 本 所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本 所 律 师 审 查 了 公 司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并 基 于 公 司 向 本 所 律 师 作 出 的 如 下 保 证 : 公 司 已 提 供 了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必 须 的 真 2
实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复 印 件 或 口 头 证 言, 不 存 在 任 何 遗 漏 或 隐 瞒 ; 其 所 提 供 的 副 本 材 料 或 复 印 件 与 正 本 材 料 或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各 文 件 的 原 件 的 效 力 在 其 有 效 期 内 均 未 被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撤 销, 且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均 由 其 各 自 的 合 法 持 有 人 持 有 ; 其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及 文 件 上 的 签 名 和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 其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及 所 述 事 实 均 为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于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至 关 重 要 而 又 无 法 得 到 独 立 的 证 据 支 持 的 事 实, 本 所 依 赖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向 本 所 出 具 的 说 明 / 确 认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就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并 不 对 会 计 审 计 验 资 资 产 评 估 投 资 决 策 等 事 宜 发 表 意 见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对 有 关 审 计 报 告 验 资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等 专 业 报 告 中 某 些 数 据 和 结 论 的 引 述, 并 不 意 味 着 本 所 对 这 些 数 据 结 论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保 证, 本 所 并 不 具 备 核 查 并 评 价 这 些 数 据 结 论 的 适 当 资 格 和 能 力, 对 此 本 所 律 师 依 赖 具 备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的 意 见 对 该 等 专 业 问 题 作 出 判 断 本 所 及 本 所 律 师 依 据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必 要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说 明, 所 使 用 的 术 语 释 义 和 简 称 与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使 用 的 术 语 释 义 和 简 称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或 指 向, 本 所 在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所 做 出 的 声 明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本 所 同 意 公 司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其 本 次 挂 牌 的 申 请 材 料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本 所 律 师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业 务 规 则 等 的 要 求, 按 照 中 国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对 公 司 提 供 的 文 件 及 有 关 事 实 进 行 了 审 查 和 验 证, 现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3
一 关 于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齐 备 性 问 题,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 公 司 网 站 登 载 新 闻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新 闻 登 载 备 案 ; 公 司 运 营 的 游 戏 是 否 均 已 办 理 批 复 备 案 手 续 请 关 于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齐 备 性 业 务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网 站 登 载 新 闻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新 闻 登 载 备 案 ; 1 法 律 依 据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新 闻 信 息, 是 指 时 政 类 新 闻 信 息, 包 括 有 关 政 治 经 济 军 事 外 交 等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报 道 评 论,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突 发 事 件 的 报 道 评 论 本 规 定 所 称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包 括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载 新 闻 信 息 提 供 时 政 类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和 向 公 众 发 送 时 政 类 通 讯 信 息 互 联 网 出 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互 联 网 出 版, 是 指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自 己 创 作 或 他 人 创 作 的 作 品 经 过 选 择 和 编 辑 加 工, 登 载 在 互 联 网 上 或 者 通 过 互 联 网 发 送 到 用 户 端, 供 公 众 浏 览 阅 读 使 用 或 者 下 载 的 在 线 传 播 行 为 其 作 品 主 要 包 括 :( 一 ) 已 正 式 出 版 的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等 出 版 物 内 容 或 者 在 其 他 媒 体 上 公 开 发 表 的 作 品 ;( 二 ) 经 过 编 辑 加 工 的 文 学 艺 术 和 自 然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作 品 2 公 司 的 资 讯 业 务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资 讯 平 台 ( 包 括 威 锋 网 威 锋 网 APP 与 微 信 公 众 号 ) 以 关 注 最 新 游 戏 资 讯 即 时 行 业 动 态 前 沿 科 技 成 果 为 主, 不 存 在 发 布 包 括 有 关 政 治 经 济 军 事 外 交 等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报 道 评 论,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突 发 事 件 的 报 道 评 论 的 时 政 类 新 闻 信 息 因 此 公 司 网 站 登 载 的 新 闻 不 属 于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规 定 的 新 闻 信 息, 不 需 要 办 理 新 闻 登 载 备 案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资 讯 平 台 不 存 在 提 供 供 公 众 浏 览 阅 读 使 用 或 者 下 载 在 线 传 播 的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等 出 版 物 与 经 过 编 辑 加 工 的 文 学 艺 术 和 自 然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作 品 等 传 播 行 为 因 此, 公 司 所 发 布 的 各 项 资 讯 不 属 于 互 联 网 出 版 行 为, 无 需 取 得 互 联 网 出 版 许 可 证 4
(2) 公 司 运 营 的 游 戏 是 否 均 已 办 理 批 复 备 案 手 续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正 在 运 营 的 游 戏 仅 有 逐 鹿 天 下 ( 原 名 为 撸 翻 三 国 ) 一 款, 逐 鹿 天 下 已 办 理 文 化 部 网 络 游 戏 备 案 ( 备 案 号 为 文 网 游 备 字 [2015]M-SLG 114), 但 尚 未 取 得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经 核 查, 网 络 游 戏 须 取 得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并 办 理 网 络 游 戏 备 案,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法 律 规 定 与 监 管 (1)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根 据 中 央 编 办 发 [2009]35 号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编 办 对 文 化 部 广 电 总 局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三 定 规 定 中 有 关 动 漫 网 络 游 戏 和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的 部 分 条 文 的 解 释 > 的 通 知 新 出 联 [2009]13 号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 三 定 规 定 > 和 中 央 编 办 有 关 解 释, 进 一 步 加 强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和 进 口 网 络 游 戏 审 批 管 理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未 经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前 置 审 批 上 网 运 营 或 审 批 后 擅 自 改 变 内 容 的 网 络 游 戏,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将 通 知 有 关 地 方 新 闻 出 版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停 止 运 营 服 务, 并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运 营 的 网 络 游 戏 存 在 未 取 得 新 闻 出 版 监 管 部 门 前 置 审 批 的 情 况, 存 在 停 止 运 营 或 被 依 法 查 处 的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须 按 照 协 议 的 约 定 委 托 或 要 求 游 戏 供 应 商 委 托 游 戏 出 版 单 位 进 行 申 报 (2)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备 案 根 据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在 上 网 运 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应 当 按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根 据 文 市 发 2010 27 号 文 化 部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备 案 实 行 独 家 申 报 制 度, 即 一 款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只 能 由 一 家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进 行 申 报 ; 联 合 运 营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的, 应 当 由 该 网 络 游 戏 的 著 作 权 人 进 行 申 报 ;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著 作 权 人 不 从 事 该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的, 可 授 权 一 家 联 合 运 营 该 网 络 游 戏 的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独 家 申 报 备 案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联 合 运 营 是 指 同 一 款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分 别 由 多 个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运 营, 并 且 所 有 参 与 该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的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都 依 法 获 得 该 网 络 游 戏 著 作 权 人 的 许 可 根 据 网 络 5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 2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经 核 查, 公 司 运 营 的 网 络 游 戏 均 为 独 家 运 营, 公 司 如 需 就 其 运 营 的 网 络 游 戏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则 需 要 求 网 络 游 戏 的 著 作 权 人 进 行 申 报, 在 著 作 权 人 不 从 事 该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的 情 况 下, 需 取 得 其 授 权 后 办 理 申 报 备 案 事 项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运 营 的 部 分 网 络 游 戏 存 在 未 向 文 化 部 门 及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的 情 况, 存 在 被 责 令 改 正 或 处 于 罚 款 的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应 按 照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2 规 范 及 整 改 措 施 为 确 保 公 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并 降 低 公 司 运 营 的 网 络 游 戏 中 存 在 未 取 得 前 置 审 批 备 案 情 况 的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采 取 的 规 范 及 整 改 措 施 如 下 : (1) 游 戏 下 架 处 理 1 挂 牌 项 目 启 动 后 的 游 戏 下 架 情 况 为 最 大 限 度 确 保 公 司 的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公 司 于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项 目 启 动 后, 对 龙 诀 酱 扑 威 锋 德 州 扑 克 等 3 款 未 取 得 前 置 审 批 和 备 案 的 网 络 游 戏 作 出 了 下 架 处 理, 并 关 闭 下 载 服 务 截 至 本 回 复 意 见 出 具 日, 上 述 网 络 游 戏 已 经 下 架 2 截 至 本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签 署 日, 公 司 正 在 运 营 的 游 戏 仅 有 逐 鹿 天 下 一 款, 逐 鹿 天 下 已 办 理 文 化 部 网 络 游 戏 备 案 ( 备 案 号 为 文 网 游 备 字 [2015]M-SLG 114) 但 尚 未 取 得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具 体 整 改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将 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 前 向 网 络 游 戏 供 应 商 告 知 其 权 利 义 务, 并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催 促 其 积 极 履 行 或 配 合 履 行 前 置 审 批 或 备 案 申 办 事 宜 自 公 司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90 个 工 作 日 后, 若 该 网 络 游 戏 供 应 商 仍 未 向 各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提 交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或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公 司 将 对 逐 鹿 天 下 作 下 架 处 理 3 公 司 承 诺, 在 未 来 经 营 活 动 中, 如 新 增 网 络 游 戏 未 取 得 前 置 审 批 及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的, 将 不 予 上 线 运 营, 以 降 低 公 司 业 务 和 经 营 风 险,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2) 健 全 合 同 审 查 和 经 济 风 险 隔 离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合 同 审 查 和 经 济 风 险 隔 离 的 内 控 制 度, 在 公 司 与 游 戏 供 应 商 签 6
署 的 业 务 合 同 中, 公 司 设 置 了 游 戏 产 品 准 入 门 槛, 要 求 游 戏 供 应 商 须 具 备 游 戏 产 品 相 关 的 全 部 知 识 产 权 ( 如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 前 置 审 批 文 号 及 备 案 号, 同 时 将 费 用 承 担 责 任 划 归 至 游 戏 供 应 商, 例 如 : 甲 方 ( 指 游 戏 供 应 商 ) 负 责 向 相 关 部 门 ( 包 括 文 化 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等 ) 办 理 应 用 / 游 戏 收 费 运 营 及 出 版 的 相 关 手 续,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文 化 部 及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应 用 / 游 戏 收 费 运 营 的 登 记 备 案 等 手 续 及 向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应 用 / 游 戏 的 出 版 许 可 登 记 备 案 等 手 续, 以 确 保 双 方 可 以 就 推 广 产 品 开 展 本 协 议 所 涉 合 作, 否 则 乙 方 ( 指 公 司 ) 可 以 此 自 行 进 行 备 案, 甲 方 应 根 据 政 府 部 门 的 要 求 配 合 提 供 足 够 的 标 的 物 相 关 资 料 给 予 乙 方 因 备 案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在 甲 方 的 分 成 收 入 中 予 以 扣 除 如 因 应 用 / 游 戏 未 能 取 得 收 费 运 营 及 出 版 的 相 关 手 续, 导 致 游 戏 被 下 架,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协 议 要 求 甲 方 退 回 甲 方 已 收 取 乙 方 的 全 部 款 并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 同 时, 如 因 此 与 第 三 方 产 生 纠 纷, 一 切 的 事 务 处 理 及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3)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彭 源 杨 彬 出 具 的 承 诺, 如 公 司 运 营 的 网 络 游 戏 未 经 前 置 审 批 并 取 得 审 批 文 号 未 在 网 络 游 戏 上 网 运 营 后 向 文 化 部 备 案 而 致 使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的,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彭 源 杨 彬 将 以 其 自 有 资 金 对 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就 前 述 业 务 资 质 上 的 瑕 疵, 已 经 采 取 了 下 架 网 络 游 戏 并 关 闭 下 载 服 务 积 极 敦 促 游 戏 供 应 商 配 合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和 备 案 事 宜 并 着 手 申 报 审 批 和 备 案 工 作, 且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申 报 计 划 和 备 案 申 请 计 划, 还 建 立 健 全 合 同 审 查 和 经 济 风 险 隔 离 的 相 关 制 度 等 有 效 措 施 此 外,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彭 源 杨 彬 还 将 以 其 自 有 资 金 承 担 未 审 批 或 未 备 案 的 赔 偿 责 任, 确 保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并 降 低 公 司 业 务 和 经 营 风 险 (3) 请 关 于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齐 备 性 业 务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的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为 : 信 息 软 硬 件 技 术 开 发 ; 网 站 设 计 ; 国 内 贸 易 ( 以 上 不 含 专 营 专 控 专 卖 商 品 及 限 制 项 目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7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与 销 售 ; 从 事 广 告 业 务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规 定 需 另 行 办 理 广 告 经 营 审 批 的, 需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为 : 网 络 游 戏 开 发 运 营 与 维 护 ( 限 制 项 目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信 息 服 务 业 务 ( 仅 限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与 销 售 ( 不 得 从 事 再 生 资 源 的 回 收 储 存 及 分 拣 整 理 活 动,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储 存 及 分 拣 整 理 场 所 另 设 ) 公 司 经 营 已 经 取 得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78566200L)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持 有 以 下 资 质 证 书 : 1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2013 年 4 月 27 日, 广 东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向 有 限 公 司 颁 发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编 号 : 粤 B2-20130239), 准 许 公 司 经 营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业 务 种 类 : 信 息 服 务 业 务 ( 仅 限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业 务 ), 业 务 覆 盖 范 围 : 广 东 省,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 2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2014 年 9 月 2 日, 广 东 省 文 化 厅 向 有 限 公 司 颁 发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 编 号 : 粤 网 文 2014 0683-283 号 ), 经 营 范 围 为 : 利 用 互 联 网 经 营 游 戏 产 品 ( 含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发 行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9 月 2 日 广 东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6 月 3 日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自 2013 年 4 月 30 日 起 2015 年 4 月 30 日 止 未 发 生 因 违 反 有 关 电 信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广 东 省 文 化 厅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聚 领 威 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的 复 函, 说 明 公 司 自 2014 年 9 月 2 日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持 证 经 营 期 间, 未 发 现 有 违 反 互 联 网 文 化 暂 行 规 定 而 被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处 罚 的 记 录 根 据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控 股 股 东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资 质 齐 备 公 司 运 营 的 游 戏 存 在 未 取 得 新 闻 出 版 监 管 部 门 的 前 置 审 批 或 未 向 文 化 部 门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的 情 况, 不 符 合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相 关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存 在 业 务 资 质 齐 备 性 及 规 范 经 营 的 法 律 瑕 疵 但 公 司 及 公 司 为 弥 补 上 述 瑕 疵 及 规 范 公 司 经 营, 已 经 采 取 了 下 架 网 络 游 戏 并 关 闭 下 载 服 务 积 极 敦 促 游 戏 供 应 商 配 合 办 8
理 相 关 审 批 和 备 案 事 宜 并 着 手 进 行 申 报 审 批 和 备 案 的 工 作, 且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网 络 游 戏 前 置 审 批 申 报 计 划 和 备 案 申 请 计 划, 还 建 立 健 全 了 合 同 审 查 和 经 济 风 险 隔 离 的 相 关 制 度 等 有 效 措 施 同 时, 自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相 关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未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亦 未 对 公 司 做 出 任 何 行 政 处 罚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的 前 述 瑕 疵 不 会 构 成 影 响 本 次 申 请 挂 牌 的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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