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級 赴 大 陸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甄 選 簡 章 交 換 學 期 :105 學 年 第 2 學 期 (2017 年 2 月 至 2017 年 7 月 春 季 學 期 )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承 辦 單 位 : 國 合 處 大 陸 事 務 組 承 辦 人 員 : 劉 映 晨 ( 校 內 分 機 62179,kayliu@nccu.edu.tw) 地 址 :11605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行 政 大 樓 8 樓 網 址 :http://oic.nccu.edu.tw
校 級 赴 大 陸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學 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2016/3/7 ( 一 ) 國 合 處 網 站 公 告 報 名 開 始 2016/3/7( 一 ) 起 開 始 報 名 赴 大 陸 交 換 甄 選 說 明 會 2016/3/7( 一 )12:10 行 政 大 樓 7 樓 第 五 會 議 室 104.2 校 大 陸 姊 妹 校 介 紹 會 ( 一 ) 2016/3/14( 一 )12:10 行 政 大 樓 7 樓 第 五 會 議 室 內 甄 選 大 陸 姊 妹 校 介 紹 會 ( 二 ) 2016/3/28( 一 )12:10 行 政 大 樓 7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推 薦 報 名 截 止 2016/4/15( 五 )17:30 文 件 繳 至 國 合 處 大 陸 事 務 組 口 試 排 序 與 地 點 公 告 2016/4/22( 五 ) 如 需 調 整 時 間 請 致 信 承 辦 人 員 口 試 日 期 ( 全 天 ) 2016/5/13( 五 ) 中 午 另 排 休 息 時 間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暨 學 校 2016/5/30( 一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信 確 認 交 換 意 願 2016/7/5( 二 )17:30 繳 交 交 換 同 意 書 及 保 證 金 等 繳 交 交 換 學 校 備 審 資 料 2016/9-10 另 行 寄 信 通 知 105.1 寄 送 交 換 學 校 審 查 2016/10-12 依 各 校 時 程 而 定 交 換 辦 理 出 國 選 課 單 申 請 2016/12/30 前 自 行 辦 理 學 校 交 換 學 校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2017/1 依 各 校 時 程 而 定 審 核 交 換 行 前 說 明 會 2017/1 曾 赴 大 陸 交 換 同 學 分 享 心 得 辦 理 役 男 出 境 公 文 2017/1 學 校 行 文 至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籌 備 出 國 交 換 事 宜 2017/1-2 自 辦 簽 證 機 票 等 事 宜 105.2 2017 年 2 月 赴 大 陸 學 校 報 到 交 換 ( 報 到 時 間 依 各 校 實 際 錄 取 / 入 學 通 知 ) 國 合 處 -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 赴 大 陸 薦 外 交 換 :http://oic.nccu.edu.tw/files/11-1000-98.php?lang=zh-tw 交 換 經 驗 分 享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1-xlblu59x6ukhjnxi0vgn3mxc&usp=sharing ( 交 換 心 得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安 排 以 交 換 學 校 之 錄 取 / 入 學 通 知 為 主 )
目 錄 一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宗 旨...2 二 報 名 與 交 換 時 程...2 三 申 請 資 格...2 四 交 換 學 校 及 甄 選 名 額...3 五 申 請 方 式...4 六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5 七 報 名 須 知...6 八 其 他 重 要 事 項...7 九 赴 大 陸 交 換 剪 影...8 十 交 換 學 生 應 履 行 之 交 換 義 務...8 十 一 常 見 問 題... 10 附 件 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13 附 件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傑 出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辦 理 原 則... 13 圖 一 赴 大 陸 交 換 甄 選 作 業 流 程... 16 附 件 三 大 陸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申 請 及 修 課 特 殊 注 意 事 項 一 覽 表 16 1
一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宗 旨 本 計 畫 旨 在 促 進 兩 岸 學 術 文 化 交 流, 擬 甄 選 本 校 優 秀 學 生 赴 大 陸 學 校 交 換 學 習, 藉 此 機 會 拓 展 視 野 提 升 競 爭 力 二 報 名 與 交 換 時 程 ( 一 ) 為 提 供 更 多 交 換 機 會, 本 校 與 姊 妹 校 協 議 交 換 期 間 以 一 學 期 為 限 ( 二 ) 為 配 合 大 陸 學 校 規 定 並 使 錄 取 之 交 換 生 同 學 有 充 裕 時 間 預 作 準 備, 赴 大 陸 交 換 甄 選 作 業 提 前 一 年 舉 辦 即 104.2 學 期 甄 選 105.2 學 期 推 薦 赴 大 陸 交 換 學 生 名 單 ; 請 有 興 趣 報 名 交 換 甄 選 者 於 每 學 期 初 注 意 相 關 公 告 與 資 訊 ( 三 )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 學 生 赴 國 外 大 學 選 修 課 程 至 多 二 學 年 ( 四 學 期 ) 三 申 請 資 格 ( 一 )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實 施 辦 法 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同 學 於 出 國 交 換 期 間 需 保 有 本 校 在 學 學 籍, 出 國 交 換 當 學 期 不 得 休 學 ;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於 註 冊 在 學 第 三 學 期 起,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於 註 冊 在 學 第 二 學 期 起, 得 赴 國 外 大 學 選 修 課 程 ( 二 ) 依 據 雙 方 交 換 學 生 協 議, 推 薦 交 換 學 生 需 為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本 校 學 籍 學 生 ( 三 ) 同 學 至 快 可 於 大 一 / 碩 一 / 博 一 的 下 學 期 申 請 報 名 大 陸 交 換 甄 選, 並 於 大 二 / 碩 二 / 博 二 的 下 學 期 赴 大 陸 交 換 交 流 ( 四 ) 延 畢 生 可 申 請 交 換 計 畫, 但 該 交 換 資 格 不 得 為 延 畢 之 緣 由, 須 以 他 項 理 由 為 延 畢 之 原 因, 如 畢 業 學 分 未 達 門 檻 外 語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未 通 過 / 未 繳 交 雙 修 / 輔 系 學 分 數 未 達 標 準 等 ( 五 ) 已 具 公 務 員 資 格 者 依 規 定 無 法 至 大 陸 進 修, 報 名 前 請 自 行 考 量 如 錄 取 後 以 公 務 員 身 份 為 由 提 出 放 棄 交 換 資 格 之 請, 將 不 予 退 還 保 證 金 2
四 交 換 學 校 及 甄 選 名 額 序 交 換 學 校 英 文 校 名 交 換 名 額 備 註 1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5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2 廈 門 大 學 Xiamen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3 南 開 大 學 Nankai University 3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4 南 京 大 學 Nanjing University 7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5 復 旦 大 學 Fudan University 6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6 中 山 大 學 Sun Yat-Sen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7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Xi an JiaoTong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政 大 交 換 宿 費 8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9 吉 林 大 學 Jilin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0 武 漢 大 學 Wuhan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政 大 交 換 宿 費 11 山 東 大 學 Shandong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2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3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3 北 京 大 學 Peking University 7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4 清 華 大 學 Tsinghua University 7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5 四 川 大 學 Sichuan University 3 名 繳 納 政 大 交 換 宿 費 16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Beihang University 2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7 同 濟 大 學 Tongji University 3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8 浙 江 大 學 Zhejiang University 5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19 天 津 大 學 Tianjin University 3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20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21 北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2 名 繳 納 大 陸 學 校 宿 費 特 別 說 明 : 1. 締 約 學 校 交 換 名 額 或 交 換 宿 費 如 有 調 整 或 更 新, 以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簡 章 及 錄 取 後 正 式 通 知 為 主 2.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武 漢 大 學 與 四 川 大 學 等 3 校 為 宿 費 互 惠 協 議 學 校, 錄 取 之 交 換 生 需 繳 納 本 校 交 換 宿 費 ( 請 參 閱 七 錄 取 須 知 第 四 點 ), 其 餘 各 校 為 非 宿 費 互 惠 協 議 學 校, 錄 取 之 交 換 生 於 抵 達 大 陸 學 校 後 逕 付 對 方 學 校 宿 舍 費 用 ( 各 校 宿 舍 環 境 設 備 與 費 用 不 一, 且 依 交 換 學 校 實 際 安 排 而 定 ), 惟 實 際 繳 費 情 形 仍 以 當 學 期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3. 大 陸 學 校 於 四 年 級 多 為 實 習 學 期, 故 未 開 設 專 業 課 程 供 修 習, 且 交 換 成 績 單 需 於 交 換 的 次 學 期 才 能 寄 發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自 行 考 量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與 返 校 後 辦 理 畢 業 等 問 題 4. 大 陸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申 請 及 修 課 特 殊 注 意 事 項 一 覽 表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之 附 件 三 3
五 申 請 方 式 ( 一 ) 報 名 日 程 : 2016 年 3 月 7 日 ( 一 ) 至 4 月 15 日 ( 五 ), 請 於 上 午 8:30-12:00 及 下 午 13:30-17:30 繳 件 ( 二 ) 線 上 申 請 : 1. 國 合 處 首 頁 (http://oic.nccu.edu.tw) 左 側 "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 赴 大 陸 薦 外 交 換 線 上 申 請 點 選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輸 入 inccu 帳 號 密 碼 後, 即 會 帶 出 學 籍 系 統 內 個 人 基 本 資 訊, 如 有 異 動 或 缺 漏 資 料 欄 位, 請 務 必 更 新 填 寫 線 上 系 統 操 作 流 程 (http://ppt.cc/lgsc0) 及 各 姊 妹 校 專 業 連 結 (http://ppt.cc/odflp), 請 參 閱 國 合 處 網 站 2. 專 業 項 目 欄 位 請 以 所 學 專 業 ( 即 科 系 ) 與 輔 系 雙 主 修 或 學 程 等 作 為 交 換 申 請 ( 填 寫 於 同 一 欄 位 中 ); 由 於 大 陸 學 校 專 業 領 域 劃 分 與 名 稱 與 台 灣 學 校 稍 有 不 同, 故 請 自 行 上 網 瞭 解 欲 申 請 的 大 陸 交 換 學 校 是 否 有 相 符 對 應 專 業 ( 以 修 課 課 程 相 近 / 相 似 為 主, 專 業 系 所 名 稱 不 一 定 相 同 ), 以 免 於 錄 取 推 薦 資 格 後, 卻 因 交 換 學 校 無 對 應 專 業, 而 遭 拒 絕 申 請 或 需 放 棄 交 換 資 格 3.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於 填 寫 或 調 整 後 即 自 動 儲 存, 於 下 次 登 錄 時 將 自 動 帶 出 最 後 更 新 紀 錄 按 下 送 出 確 認 後, 即 無 法 個 人 自 行 修 改, 若 欲 調 整 交 換 學 校 排 序 者,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與 承 辦 人 員 聯 絡 ; 逾 期 未 完 成 調 整 排 序 者, 視 為 放 棄 變 更 權 利 ( 三 ) 報 名 甄 試 費 : 請 於 確 認 報 名 後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交 新 台 幣 250 元 大 陸 交 換 甄 試 報 名 費 ; 欲 放 棄 甄 選 辦 理 退 費 者, 至 遲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辦 理 退 費 請 審 慎 考 慮 確 定 報 名 甄 選 後 再 行 繳 費, 以 免 增 添 行 政 作 業 成 本 4
( 四 )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紙 本 1 份,pdf 電 子 檔 1 份 : 1. 線 上 申 請 書 ( 於 報 名 日 截 止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學 校 志 願 序,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申 請 ); 2. 個 人 自 傳 ( 格 式 不 拘,1000 字 以 內 ); 3. 研 究 / 學 習 計 畫 ( 格 式 不 拘,3000 字 以 內 ); 4.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書 ( 含 104.1 學 期 ), 研 究 生 免 附 ; 5.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轉 系 前 之 歷 學 期 成 績 單 ); 6. 其 他 可 作 為 甄 選 參 考 條 件 之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 非 必 要 ): 社 團 經 歷 參 賽 得 獎 等 足 堪 證 明 優 秀 表 現 之 文 件 除 報 名 甄 試 費 收 據 正 本 請 單 獨 繳 交 外, 以 上 各 項 文 件 請 依 序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左 上 角 即 可, 校 內 甄 選 階 段 暫 不 受 理 膠 裝 或 其 他 裝 訂 形 式 申 請 文 件 電 子 檔 請 以 標 題 學 號 + 姓 名 郵 寄 至 mas@nccu.edu.tw ( 五 ) 繳 交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8F 國 合 處 大 陸 事 務 組 六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 一 ) 成 績 比 重 1. 口 試 成 績 :35% 2.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35% (1) 大 學 部 :[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45% + (1- 學 期 班 平 均 排 名 百 分 比 )*100 55%]*35% (2) 研 究 生 :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35% 3. 書 面 成 績 :30% ( 二 ) 錄 取 標 準 為 上 述 三 項 成 績 加 總 需 達 75 分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口 試 甄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志 願 序 ; 口 試 甄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志 願 序 ; 前 兩 項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以 書 面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志 願 序 5
七 報 名 須 知 ( 一 ) 大 陸 交 換 甄 選 採 單 一 錄 取, 無 遞 補 程 序 ( 二 ) 交 換 學 校 具 最 終 入 學 審 查 權 ; 若 大 陸 學 校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本 校 將 尊 重 交 換 學 校 決 定 一 經 錄 取 並 繳 納 同 意 文 件 保 證 金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資 格, 若 因 個 人 事 由 致 無 法 或 延 遲 交 換 者, 學 生 應 自 負 全 責 ( 三 )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 附 件 一 ) 第 五 條 規 定 因 互 惠 免 繳 學 雜 費 之 交 換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期 間, 仍 應 辦 理 本 校 註 冊 手 續 並 繳 交 學 費 雜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及 資 訊 網 路 及 軟 體 設 備 使 用 費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交 換 期 間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於 交 換 學 校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出 國 交 換 期 間 請 自 行 確 認 仍 具 本 校 學 籍, 不 具 本 校 學 籍 休 學 或 已 畢 業 者, 除 取 消 交 換 錄 取 資 格, 保 證 金 亦 不 予 退 還 ( 四 ) 自 99.01 始,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赴 國 外 之 薦 外 交 換 生 若 依 互 惠 協 議 享 有 免 宿 費 者, 基 於 公 平 考 量, 擬 酌 收 交 換 宿 費 ( 學 士 班 8,725 元 碩 博 士 班 11,250 元, 取 各 宿 費 最 低 標 準 值 訂 之 ); 非 宿 費 互 惠 協 議 之 交 換 學 校, 依 據 各 校 實 際 安 排, 於 抵 達 交 換 學 校 時 直 接 繳 納 宿 舍 費 用 各 校 宿 舍 設 施 與 費 用 不 一, 請 自 行 於 報 名 時 納 入 交 換 志 願 序 之 考 量, 勿 於 繳 費 後 才 提 出 異 議 宿 費 貸 款 等 問 題 可 洽 學 務 處 生 僑 組 詢 問 ( 五 ) 交 換 學 生 統 一 由 學 校 安 排 入 住 宿 舍, 未 經 兩 校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外 宿 或 任 意 要 求 更 換 宿 舍 ( 六 ) 錄 取 校 內 推 薦 資 格 者, 請 於 通 知 時 間 內 以 紙 本 傳 真 或 掃 瞄 email 方 式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至 國 合 處 大 陸 事 務 組, 逾 時 未 繳 交 皆 以 棄 權 論 ; 若 於 繳 交 文 件 與 保 證 金 後 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保 證 金 將 不 予 退 還 同 時 參 加 校 級 國 際 薦 外 交 換 甄 試 者, 若 同 時 錄 取 國 際 與 大 陸 交 換 資 格, 建 議 擇 一 繳 交 保 證 金, 若 決 定 同 時 繳 交 保 證 金 而 無 法 完 成 其 中 一 項 交 換 學 習, 保 證 金 將 不 予 退 還 ( 七 ) 交 換 保 證 金 為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整 ; 請 至 出 納 組 繳 納, 收 據 備 註 :105-2 大 陸 交 換 ; 於 履 行 完 交 換 義 務 後 遞 交 保 證 金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請 開 通 學 校 帳 戶 6
八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 一 ) 交 換 學 生 須 遵 守 本 校 接 待 學 校 及 當 地 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在 前 述 前 提 之 下 享 有 與 接 待 學 校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權 利 接 待 學 校 有 權 於 交 換 期 間 內 遣 退 在 學 業 上 或 個 人 操 守 上 違 反 規 定 之 交 換 學 生 若 於 交 換 期 間 因 個 人 疏 失 天 災 意 外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而 導 致 個 人 人 身 安 全 或 財 物 上 之 損 失, 或 觸 犯 我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法 律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或 自 行 向 應 責 機 構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求 償 ( 二 ) 教 育 部 於 100 年 1 月 修 正 發 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認 辦 法 ), 依 採 認 辦 法 第 2 條 第 5 款 規 定, 針 對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審 慎 評 估 後, 共 認 可 41 所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 教 育 部 亦 於 102 年 3 月 擴 大 採 認 111 所 大 學 學 歷 ( 三 ) 交 換 出 國 前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出 國 選 課 申 請 交 換 期 間 請 與 本 校 學 分 認 證 之 系 所 單 位 確 認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所 需 文 件 ; 返 校 後, 大 陸 事 務 組 於 下 學 期 開 學 收 到 交 換 學 校 寄 送 之 成 績 單 後, 將 通 知 領 取 並 辦 理 出 國 選 課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無 論 學 分 抵 免 與 否 皆 須 辦 理 若 未 依 規 定 修 課, 或 成 績 單 上 有 任 一 門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保 證 金 將 不 予 退 還 如 欲 於 交 換 當 學 期 結 束 後 即 辦 理 畢 業 者, 應 自 行 瞭 解 各 大 陸 交 換 學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相 關 規 定, 以 免 延 誤 個 人 畢 業 時 程 ( 四 ) 錄 取 者 請 自 行 辦 理 出 國 相 關 證 件 ( 護 照 與 台 胞 證 ) 及 所 有 出 國 手 續 ( 役 男 出 境 手 續 ), 並 負 擔 在 地 生 活 費 用 ( 熱 水 網 路 暖 氣 等 ) 飲 食 費 書 籍 費 交 通 費 證 照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及 其 它 個 人 支 出 費 用 ( 五 ) 交 換 期 間 若 申 請 到 學 校 宿 舍, 應 於 出 國 前 向 住 宿 組 登 記 因 交 換 出 國 放 棄 宿 舍, 於 交 換 結 束 返 校 後 視 宿 舍 床 位 數 量 許 可 情 況 下, 得 優 先 候 補 宿 舍 ( 六 ) 依 據 本 校 傑 出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辦 理 原 則 ( 附 件 二 ) 凡 本 校 前 往 締 約 大 學 交 換 就 讀 期 滿 之 在 學 生 且 未 曾 提 出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7
九 赴 大 陸 交 換 剪 影 8
十 交 換 學 生 應 履 行 之 交 換 義 務 ( 詳 參 保 證 金 退 費 申 請 表 ) 9
十 一 常 見 問 題 Q1: 大 一 碩 一 與 博 一 新 生 學 生, 可 否 報 名 交 換 學 生 甄 選? A: 依 合 作 協 議 內 容, 交 換 學 生 需 在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因 此 欲 申 請 交 換 之 新 生 可 在 一 下 提 出 申 請, 於 二 下 赴 大 陸 交 換 學 習 Q2: 第 一 年 的 轉 學 生 目 前 在 校 沒 有 前 一 學 年 的 成 績, 可 否 提 出 申 請 參 加 甄 選? A: 由 於 轉 學 生 抵 免 的 學 分 於 成 績 單 上 並 未 顯 示 分 數, 故 轉 學 生 必 須 修 滿 至 少 一 學 期 後 始 可 參 加 甄 選 Q3: 大 四 下 將 畢 業, 但 已 考 上 政 大 研 究 所 的 學 生, 可 否 提 出 申 請? A: 依 合 作 協 議 內 容, 交 換 學 生 需 在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即 使 前 學 歷 同 屬 於 政 大, 仍 應 於 研 究 所 修 業 滿 一 年 後,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Q4: 大 四 下 有 修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預 期 延 畢 的 學 生, 可 否 提 出 申 請? A: 延 畢 生 可 申 請 交 換 計 畫, 但 該 交 換 資 格 不 得 為 延 畢 之 緣 由 Q5: 如 果 欲 申 請 交 換 的 大 陸 學 校 並 無 相 對 應 的 科 系, 可 否 申 請 其 他 專 業 科 系? A: 同 學 可 就 自 身 主 修 輔 修 或 雙 主 修 等 相 關 必 選 修 科 目, 事 先 上 網 查 詢 大 陸 學 校 相 對 應 或 類 似 的 課 程, 並 向 該 系 所 提 出 交 換 申 請 Q6: 交 換 名 額 有 區 分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比 重 嗎? A: 交 換 名 額 為 加 總 計 算, 並 無 區 分 大 學 部 研 究 生 名 額 Q7: 如 果 人 在 國 外, 書 面 資 料 可 以 郵 寄 嗎? A: 申 請 資 料 可 以 郵 寄 報 名, 但 口 試 階 段 仍 須 親 自 出 席, 不 接 受 視 訊 面 試 等 其 他 方 式 Q8: 每 學 期 有 確 切 的 報 名 時 間 或 月 份 嗎? A: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公 告 甄 選 報 名 時 間, 將 發 學 校 全 組 發 信 通 知 與 公 告 網 站 Q9: 報 名 資 料 中 的 研 究 / 讀 書 計 畫, 要 寫 修 課 課 程 名 稱 或 學 校 嗎? A: 由 於 在 校 內 甄 選 階 段 期 間, 同 學 未 能 確 認 將 錄 取 之 大 陸 學 校 為 何, 故 建 議 同 學 在 研 究 / 讀 書 計 畫 中 採 全 面 性 的 說 明 赴 大 陸 交 換 期 間 的 課 程 修 習 ( 因 大 陸 學 校 課 程 資 訊 網 路 上 搜 尋 不 易, 可 於 瞭 解 各 大 陸 學 校 學 術 領 域 課 程 重 點 特 色 後, 說 明 在 各 大 陸 學 校 欲 規 劃 欲 修 習 的 方 向 或 領 域 亦 可 ) 學 業 目 標 交 換 學 習 安 排 或 其 他 規 劃 等 10
Q10: 交 換 期 間 需 繳 交 哪 些 費 用? A: 交 換 學 生 需 繳 交 全 額 政 大 學 費 雜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及 資 訊 網 路 及 軟 體 設 備 使 用 費 ( 碩 博 生 免 繳 納 學 分 費 ) 並 自 付 個 人 生 活 開 支 ( 如 : 網 路 費 水 費 暖 氣 費 機 票 書 籍 費 餐 飲 費 娛 樂 費 等 ) Q11: 赴 大 陸 交 換 有 獎 學 金 可 以 申 請 嗎? A: 赴 大 陸 學 校 交 換 無 提 供 相 關 交 換 獎 學 金, 各 院 系 所 部 分 請 自 行 詢 問 洽 詢 交 換 返 校 後, 國 合 處 提 供 傑 出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供 申 請,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閱 國 合 處 公 告 或 本 簡 章 附 件 Q12: 交 換 學 分 是 否 均 可 抵 免? A: 赴 大 陸 學 校 ( 教 育 部 公 告 認 可 111 所 大 陸 學 校 之 列 者 ) 交 換 學 習 之 學 分 學 歷 已 獲 採 認, 但 學 分 抵 免 之 審 核 將 尊 重 系 所 且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Q13: 交 換 宿 費 是 每 一 所 學 校 都 要 繳 交 嗎? A: 交 換 宿 費 繳 納 依 與 各 校 協 議 分 為 繳 納 交 換 學 校 或 本 校 宿 費 二 類 學 務 處 提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自 99.01 起 本 校 赴 國 外 之 薦 外 交 換 生 若 依 互 惠 協 議 享 有 免 宿 費 者, 基 於 公 平 性 考 量, 擬 酌 收 交 換 宿 費, 費 用 標 準 取 本 校 宿 舍 費 用 最 低 平 均 值 Q14: 交 換 期 間 入 住 的 宿 舍 可 以 自 己 選 擇 嗎? A: 由 交 換 學 校 統 一 安 排 宿 舍, 除 宿 舍 環 境 設 施 損 壞 無 法 修 復 外, 交 換 學 生 不 得 主 張 要 求 指 定 宿 舍 棟 別 與 房 型 交 換 宿 舍 安 排, 可 能 因 為 學 校 政 策 或 宿 舍 整 修 而 異, 每 學 期 未 必 安 排 相 同, 學 長 姐 之 心 得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Q15: 大 陸 學 校 宿 舍 費 用 含 網 路 水 電 等 費 用 嗎? A: 中 國 大 陸 學 校 宿 舍 多 屬 使 用 者 付 費, 需 自 付 網 路 費 洗 澡 水 費 暖 氣 費 電 費 等, 3 校 (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武 漢 大 學 與 四 川 大 學 ) 雖 屬 互 免 宿 費, 但 仍 須 繳 納 政 大 交 換 宿 費 及 自 行 負 擔 宿 舍 水 電 網 路 等 各 項 費 用 ; 各 項 宿 舍 生 活 資 訊 可 參 考 歷 學 期 的 交 換 心 得 並 衡 量 之 Q16: 可 以 自 行 在 大 陸 校 外 租 屋 嗎? A: 鑑 於 同 學 安 全 考 量, 交 換 學 生 均 需 接 受 大 陸 姊 妹 校 的 住 宿 安 排, 並 依 兩 校 協 議 繳 納 應 繳 之 費 用, 惟 各 校 住 宿 環 境 條 件 均 有 不 同, 請 自 行 斟 酌 除 非 特 殊 情 形, 如 : 博 碩 士 已 婚 在 大 陸 設 有 居 住 地 或 直 系 親 屬 在 大 陸 設 有 居 住 地 等, 需 經 本 校 與 姊 妹 校 之 同 意 11
Q17: 交 換 返 校 的 當 學 期 可 以 辦 理 畢 業 嗎? A: 交 換 學 校 寄 送 交 換 成 績 之 時 程 規 定 為 交 換 結 束 之 次 學 期 開 學 後 一 至 二 個 月 期 間 寄 送 若 大 陸 交 換 學 校 提 供 交 換 生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且 於 系 統 上 已 完 成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登 錄 者, 則 可 至 承 辦 人 員 辦 公 室 列 印 該 交 換 學 校 成 績, 並 加 蓋 本 推 薦 單 位 戳 章, 便 可 依 此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或 放 棄 抵 免 ), 而 後 辦 理 畢 業 手 續 Q18: 交 換 返 校 後 可 以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嗎? A: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條 第 二 項 學 生 因 成 績 優 異, 於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准 提 前 畢 業 ; 第 五 十 一 條 前 條 第 二 項 成 績 優 異 者, 應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並 於 預 定 畢 業 當 學 期, 向 就 讀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 一 學 業 成 績 ( 不 含 提 前 畢 業 當 學 期 ) 加 權 總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排 名 名 次 在 該 系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二 提 前 畢 業 當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應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三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各 學 系 得 就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訂 定 更 嚴 格 之 標 準 因 交 換 學 分 並 不 採 計 成 績 計 算, 僅 計 入 總 學 分 數 中, 故 交 換 當 學 期 如 無 成 績 者 是 否 符 合 就 讀 系 所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認 定 12
附 件 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民 國 86 年 11 月 5 日 本 校 第 55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0 年 3 月 7 日 第 57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7 條 第 3 款 民 國 91 年 10 月 9 日 第 57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3 5 7 條 條 文 民 國 92 年 4 月 9 日 第 58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5 條 條 文 民 國 93 年 10 月 6 日 第 59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條 條 文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5 條 條 文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7 條 條 文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7 條 條 文 民 國 96 年 3 月 25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7 條 條 文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第 60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1 5 7 條 條 文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第 61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條 文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第 63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2 3 5 7 8 條 條 文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65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3 4 5 6 7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加 強 國 際 學 術 文 化 交 流, 協 助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之 國 外 大 學, 應 以 與 本 校 訂 有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或 經 本 大 學 專 案 核 准 者 為 限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於 註 冊 在 學 第 三 學 期 起,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於 註 冊 在 學 第 二 學 期 起, 得 赴 國 外 大 學 選 修 課 程 第 四 條 學 生 赴 國 外 大 學 選 修 課 程, 應 檢 附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及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選 課 申 請 書 向 各 系 所 申 請, 經 各 系 所 主 管 初 核 並 轉 陳 院 長 簽 核, 再 由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處 複 核, 並 會 學 生 事 務 處 教 務 處,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完 成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申 請 程 序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申 請 程 序 應 於 出 國 當 學 期 選 課 加 簽 暨 退 課 階 段 結 束 前 完 成 第 五 條 學 生 赴 國 外 大 學 選 修 課 程 至 多 二 學 年, 每 次 申 請 最 長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但 於 學 期 非 修 課 期 間 至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者, 不 在 此 限 學 生 因 出 國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者, 得 專 案 簽 准 延 長 出 國 期 限 學 生 於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期 間, 仍 應 辦 理 本 校 註 冊 繳 費 事 宜 因 互 惠 免 繳 學 雜 費 之 交 換 學 生, 應 繳 交 學 費 雜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及 資 訊 網 路 及 軟 體 設 備 使 用 費 ; 其 他 學 生 應 繳 交 學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資 訊 網 路 及 軟 體 設 備 使 用 費 第 六 條 學 生 應 於 國 外 課 程 選 修 程 序 完 成 後, 將 國 外 選 修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寄 送 所 屬 系 所 認 可, 作 為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之 依 據 第 七 條 學 生 於 國 外 大 學 選 修 課 程 及 回 國 後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出 國 期 間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於 國 外 大 學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二 學 生 於 出 國 學 期 結 束 後, 應 提 出 國 外 大 學 所 修 習 之 正 式 成 績 單 或 成 績 證 明 書, 於 次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基 準 日 前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後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專 案 簽 請 核 准 外, 均 不 13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並 由 教 務 處 於 成 績 總 表 註 記 出 國 選 課 期 間 未 符 修 課 規 定, 不 予 抵 免 學 分 三 學 生 向 所 屬 系 所 申 請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由 所 屬 系 所 依 其 抵 免 之 課 程 屬 性, 送 交 各 教 學 單 位 認 定 後, 再 由 所 屬 系 所 簽 核, 經 教 務 處 核 定 經 核 定 抵 免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由 教 務 處 登 錄 於 成 績 總 表 四 出 國 選 課 學 分 數 之 抵 免, 博 碩 士 班 以 不 超 過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 學 士 班 以 不 超 過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出 國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學 分 抵 免 以 不 超 過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第 八 條 具 役 男 身 分 學 生, 應 依 教 育 部 審 核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在 學 役 男 申 請 出 國 處 理 要 點, 至 遲 於 出 國 前 一 個 月 內 備 齊 文 件, 由 學 務 處 報 請 教 育 部 審 核 第 九 條 其 他 有 關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之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項, 於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時,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4
附 件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傑 出 交 換 生 獎 學 金 辦 理 原 則 100 年 7 月 28 日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1 月 17 日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本 校 薦 選 赴 締 約 學 校 交 換 就 讀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交 換 生 ), 於 交 換 就 讀 及 交 換 期 滿 返 校 期 間 內 積 極 協 助 推 廣 國 際 交 流, 特 訂 定 本 辦 理 原 則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凡 本 校 交 換 生 於 交 換 期 滿 返 校 後 至 畢 業 前, 均 得 向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處 ( 以 下 簡 稱 國 合 處 )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案 送 國 合 處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審 查 標 準 如 下 : 一 交 換 期 間 修 課 成 績 二 交 換 期 間 於 當 地 參 與 交 換 學 校 社 區 僑 校 等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與 服 務, 或 其 他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對 本 校 聲 譽 有 積 極 貢 獻 之 相 關 活 動 三 返 校 期 間 協 助 推 動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或 與 交 換 生 計 畫 有 關 之 活 動 與 服 務 四 其 他 優 異 表 現 堪 為 表 率 者 通 過 審 核 者 將 獲 頒 證 書 及 新 台 幣 五 仟 至 一 萬 元 之 獎 學 金 第 三 條 申 請 期 限 及 申 請 文 件 本 獎 學 金 每 年 五 月 及 十 一 月 各 受 理 申 請 乙 次 申 請 人 應 於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內,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向 國 合 處 提 出 申 請 : 一 申 請 表 二 交 換 學 校 成 績 單 影 本 三 各 項 活 動 照 片 及 成 果 報 告 四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第 四 條 獲 獎 人 義 務 獲 獎 人 應 依 國 合 處 指 定 格 式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或 參 加 指 定 之 相 關 活 動, 以 利 傑 出 交 換 經 驗 之 傳 承 第 五 條 本 辦 理 原 則 所 需 經 費 由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項 下 支 應 總 金 額 將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而 定 第 六 條 本 辦 理 原 則 經 本 校 國 合 處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5
圖 一 赴 大 陸 交 換 甄 選 作 業 流 程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受 理 報 名 繳 件 甄 選 口 試 所 有 同 學 均 安 排 口 試, 成 績 排 名 不 公 開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與 學 校 ( 繳 交 交 換 同 意 書 保 證 金 / 交 換 宿 費 ) 放 棄 交 換 ( 致 信 承 辦 人 ) 寄 送 本 校 推 薦 赴 陸 交 換 學 生 名 單 及 審 查 資 料 ( 開 學 後, 於 收 到 大 陸 各 校 通 知 應 備 申 請 交 換 文 件 材 料 後, 另 行 寄 信 通 知 每 校 獲 錄 取 推 薦 資 格 交 換 生 ) 大 陸 交 換 學 校 審 核 階 段 ( 交 換 學 校 保 留 審 查 交 換 學 生 入 學 之 最 後 決 定 權 ) 資 料 修 正 或 補 齊 審 核 通 過 審 核 未 通 過 靜 候 交 換 學 校 錄 取 通 知 通 知 學 生 參 加 赴 大 陸 交 換 行 前 說 明 會 ( 期 末 前 另 行 寄 信 通 知 ) 1. 返 校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2. 遞 交 保 證 金 退 費 申 請 表 履 行 交 換 義 務 結 束 順 利 交 換 注 意 事 項 : 1. 作 業 時 程 說 明 : 藍 底 色 為 報 名 甄 選 當 學 期 綠 底 色 為 錄 取 本 校 推 薦 交 換 資 格 的 次 學 期 ( 即 為 赴 大 陸 交 換 的 前 一 學 期 ) 紅 底 色 為 赴 大 陸 交 換 當 學 期 黃 底 色 為 交 換 返 校 後 的 學 期 2. 校 級 大 陸 學 校 資 訊 :http://oic.nccu.edu.tw/files/11-1000-148.php?lang=zh-tw, 以 上 資 訊 僅 供 參 考, 以 交 換 學 生 當 學 期 的 正 式 錄 取 / 入 學 通 知 或 抵 校 後 實 際 安 排 為 主 交 換 學 生 應 繳 審 查 文 件 將 於 收 到 交 換 學 校 通 知 後, 進 行 資 料 上 傳 更 新 並 寄 信 通 知 繳 件 3. 校 級 大 陸 交 換 心 得 分 享 ( 僅 供 參 考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1-xlblu59x6ukhjnxi0vgn3mxc&usp=sharing 16
附 件 三 大 陸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申 請 及 修 課 特 殊 注 意 事 項 一 覽 表 大 陸 姐 妹 校 交 換 申 請 特 殊 規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1. 以 下 學 院 的 課 程 不 開 放 :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技 術 學 院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醫 學 院 高 級 金 融 學 院 航 空 航 太 學 院 ; 2. 僅 對 第 二 專 業 學 生 開 設 的 課 程, 不 開 放 3. MBA 專 業 不 接 受 交 換 申 請 中 山 大 學 中 法 核 工 程 與 技 術 學 院 課 程 公 共 數 學 課 外 聘 教 師 課 程 聯 合 培 養 課 程 及 部 分 外 教 課 程 不 接 受 交 流 學 生 選 課 北 京 大 學 每 學 期 推 薦 至 光 華 管 理 學 院 人 數 限 制 為 2 名 同 濟 大 學 建 築 與 城 市 規 劃 學 院 由 於 教 師 配 備 教 學 空 間 ( 專 業 特 性 決 定 了 學 生 都 有 固 定 專 教 ) 等 原 因, 每 學 期 最 多 接 收 ( 港 澳 臺 地 區 交 換 生 )14 名, 由 學 院 擇 優 錄 取, 名 額 分 配 如 下 : 建 築 學 : 3 名 本 科 + 3 名 研 究 生 城 市 規 劃 :2 名 本 科 + 2 名 研 究 生 風 景 園 林 :2 名 本 科 + 2 名 研 究 生 浙 江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不 接 收 碩 士 研 究 生 申 請 復 旦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工 商 管 理 專 業 不 開 放 申 請 清 華 大 學 MBA 專 業 不 接 受 交 換 申 請 ; 申 請 同 一 專 業 之 交 換 生 以 2 名 為 限 廈 門 大 學 MBA 專 業 不 接 受 交 換 申 請 備 註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規 定 仍 以 前 往 交 換 當 學 期 該 校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