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关 于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有 关 规 定,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万 盛 塑 胶 或 公 司 ) 就 其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事 宜 经 过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发 布 的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吴 证 券 或 我 公 司 ) 对 万 盛 塑 胶 的 财 务 状 况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治 理 和 合 法 合 规 等 事 项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对 万 盛 塑 胶 本 次 申 请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出 具 本 报 告 一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万 盛 塑 胶 或 公 司 ) 是 由 原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有 限 公 司 ) 整 体 变 更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 在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依 法 注 册 登 记, 领 取 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5810361152 的 营 业 执 照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吴 证 券 或 我 公 司 ) 成 立 了 推 荐 万 盛 塑 胶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工 作 的 项 目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小 组 ) 并 已 在 股 转 系 统 进 行 备 案 项 目 小 组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股 转 系 统 ) 颁 布 的 主 办 券 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指 引 ) 的 要 求, 于 2015 年 12 月 起 进 驻 万 盛 塑 胶, 对 公 司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 调 查 涵 盖 的 期 间 为 自 原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日 (2011 年 8 月 17 日 ) 起 至 董 事 会 批 准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之 日 止 调 查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治 理 及 公 司 合 法 合 规 事 项 等 调 查 的 主 要 事 项 包 括 :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历 史 沿 革 业 务 与 技 术 关 联 交 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对 外 投 资 财 务 与 会 计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内 部 控 制 业 务 与 发 展 目 标 风 险 因 素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项 目 小 组 汇 总 财 务 法 律 及 经 营 事 项 的 调 查 结 果, 根 据 上 述 尽 职 调 查, 出 具 了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二 内 核 意 见 我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 召 开 了 推 荐 万 盛 塑 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项 目 的 内 核 会 议 参 加 会 议 的 内 核 委 员 为 刘 立 乾 石 平 肖 晨 荣 刘 科 峰 骆 廷 祺 杨 晟 黄 海 方 七 人, 其 中 注 册 会 计 师 1 名 律 师 1 名, 行 业 专 家 1 名 上 述 内 核 委 员 不 存 在 近 三 年 内 有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担 任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的 情 形 或 在 该 公 司 中 任 职 以 及 存 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其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形 参 会 内 核 委 员 对 备 案 文 件 进 行 了 认 真 核 查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和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内 核 工 作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内 核 制 度 ) 对 内 核 审 核 的 要 求, 参 会 内 核 委 员 经 过 讨 论, 对 万 盛 塑 胶 本 次 申 请 挂 牌 转 让 出 具 如 下 审 核 意 见 : ( 一 ) 项 目 小 组 已 按 照 关 于 发 布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相 关 业 务 指 引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对 公 司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 二 ) 公 司 已 按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1 号 信 息 披 露 关 于 发 布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和 细 则 的 通 知 附 件 三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细 则 ( 试 行 ) 及 关 于 发 布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相 关 业 务 指 引 的 通 知 附 件 一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试 行 ) 的 要 求, 制 作 了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挂 牌 前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符 合 信 息 披 露 的 要 求 ( 三 ) 公 司 系 由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而 来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且 存 续 满 两 年 ; 公 司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 根 据 万 盛 塑 胶 与 东 吴 证 券 签 订 的 协 议, 东 吴 证 券 作 为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其 挂 牌 和 持 续 督 导 综 上 所 述, 万 盛 塑 胶 符 合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规 定 的 挂 牌 条 件,7 位 参 会 内 核 委 员 投 票 表 决, 一 致 同 意 推 荐 万 盛 塑 胶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三 推 荐 意 见 ( 一 )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且 存 续 满 两 年 万 盛 塑 胶 是 由 原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 2015 年 10 月 18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作 为 发 起 人, 签 订 发 起 人 协 议, 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折 合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35,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余 额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金,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8 日, 公 司 取 得 了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5810361152 的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在 整 体 变 更 中,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等 均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整 体 折 股,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可 以 连 续 计 算, 可 以 认 定 公 司 存 续 已 满 两 年 综 上, 项 目 小 组 公 司 满 足 公 司 存 续 满 两 年 的 要 求 ( 二 ) 公 司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塑 料 制 品 和 模 具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2014 年 以 来, 公 司 专 注 于 主 营 业 务, 业 务 发 展 稳 定,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根 据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江 苏 苏 亚 金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2014 年 和 2015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2,235,638.71 元 和 53,568,730.01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13,285.72 元 和 4,547,124.47 元 公 司 不 存 在 依 据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解 散 的 情 形, 或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重 整 和 解 或 者 破 产 申 请 的 情 形
因 此, 项 目 小 组 认 为 公 司 满 足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要 求 ( 三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基 本 能 够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议 事 规 则 规 范, 运 作 得 到 有 效 地 执 行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运 作 比 较 规 范 因 此, 项 目 小 组 认 为 公 司 满 足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的 要 求 ( 四 )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有 限 公 司 由 万 盛 实 业 施 泉 元 和 金 其 男 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 出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为 3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为 300 万 元 2011 年 8 月 17 日, 苏 州 元 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元 融 会 验 字 (2011) 第 057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公 司 成 立 时 的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011 年 11 月 28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金 其 男 将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132 万 元 股 权 转 让 给 施 小 英, 其 他 股 东 自 愿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权 同 日, 前 述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2011 年 11 月 28 日, 有 限 公 司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相 应 条 款 2011 年 11 月 30 日, 苏 州 市 吴 中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就 本 次 变 更 核 发 了 新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013 年 12 月 8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苏 州 市 万 盛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51% 的 股 权 ( 计 153 万 元 出 资 额 ) 以 153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胡 水 根 ; 同 意 施 小 英 将 其 持 有 的 44% 的 股 权 ( 计 132 万 元 出 资 额 ) 以 132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胡 水 根 ; 同 意 施 泉 元 将 其 持 有 的 5% 的 股 权 ( 计 15 万 元 出 资 额 ) 以 15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濮 红 明 其 他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同 日,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2013 年 12 月 28 日, 有 限 公 司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2014 年 1 月 22 日, 苏 州 市 吴 中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就 本 次 变 更 核 发 了 新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014 年 2 月 18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600 万 元, 其 中 胡 水 根 增 资 75 万 元, 濮 红 明 增 资 225 万 元 上 述 增 资 均 为 货 币 增 资 2014 年 2 月 20 日, 苏 州 元 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元 融 验 字 (2014) 第 021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增 资 的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014 年 2 月 18 日, 有 限 公 司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2014 年 2 月 24 日,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就 本 次 变 更 核 发 了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2015 年 6 月 12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濮 红 明 将 其 持 有 的 40% 的 股 权 ( 计 240 万 元 出 资 额 ) 以 24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施 小 英 其 他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同 日,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2015 年 6 月 12 日, 有 限 公 司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2015 年 6 月 17 日,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就 本 次 变 更 核 发 了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2015 年 8 月 5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600 万 元 增 加 至 3500 万 元, 其 中 施 小 英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615 万 元, 胡 水 根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480 万 元, 苏 州 红 菱 峰 投 资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700 万 元, 陆 建 珍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05 万 元, 本 次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2015 年 8 月 25 日, 江 苏 苏 亚 金 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无 锡 分 所 出 具 了 苏 亚 锡 验 [2015]24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本 次 增 资 的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015 年 8 月 5 日, 有 限 公 司 修 改 了 公 司 章 程 2015 年 8 月 12 日,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就 本 次 变 更 核 发 了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2015 年 10 月 15 日, 江 苏 苏 亚 金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苏 亚 锡 专 审 [2015]46 号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该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有 限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为 36,046,531.99 元 2015 年 10 月 17 日, 江 苏 中 天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苏 中 资 评 报 字 (2015) 第 C1060 号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拟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涉 及 的 净 资 产 市 场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根 据 该 评 估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有 限 公 司 经 评 估 的 净 资 产 为 37,095,572.48 元 2015 年 10 月 18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作 为 发 起 人, 签 订 发 起 人
协 议, 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折 合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35,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余 额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金,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江 苏 苏 亚 金 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苏 亚 锡 验 [2015]43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股 份 公 司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2015 年 11 月 8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选 举 了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并 组 成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及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8 日, 公 司 取 得 了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5810361152 的 营 业 执 照 2015 年 12 月 8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5 年 12 月 24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分 别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发 行 股 份 的 议 案 关 于 增 选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改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2015 年 12 月 8 日, 李 红 强 国 发 科 贷 分 别 与 股 份 公 司 签 订 了 增 资 协 议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江 苏 苏 亚 金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无 锡 分 所 出 具 了 苏 亚 锡 验 [2015]51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股 份 公 司 本 次 增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2016 年 1 月 5 日,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就 本 次 增 资 核 发 了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中 历 次 出 资 均 履 行 了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程 序, 股 东 出 资 均 经 过 验 资 确 认,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了 工 商 ( 变 更 ) 登 记 手 续, 出 资 方 式 和 出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股 东 历 次 出 资 真 实 准 确, 均 已 缴 足, 不 存 在 瑕 疵 公 司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均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股 东 会 表 决 程 序, 转 让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签 订 了 转 让 协 议, 股 权 均 已 交 割 完 毕, 按 规 定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对 转 让 事 实 进 行 了 确 认, 股 权 明 晰, 不 存 在 任 何 现 实 的 及 潜 在 的 股 权 纠 纷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均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了 审 计 评 估 和 验 资, 股 份 公 司 以 有 限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整 体 设 立, 不 存 在 以 评 估 值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情 形 的 要 求 因 此, 项 目 小 组 认 为 公 司 符 合 股 权 清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 五 )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公 司 与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推 荐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书, 协 议 合 法 合 规 有 效 因 此, 项 目 小 组 认 为 公 司 符 合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的 要 求 四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风 险 事 项 ( 一 ) 治 理 机 制 的 风 险 有 限 公 司 在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及 运 行 方 面 存 在 一 些 瑕 疵, 例 如 :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未 在 有 限 公 司 期 间 形 成 相 应 的 报 告 等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制 定 了 较 为 完 备 的 治 理 制 度, 但 由 于 建 立 时 间 较 短, 公 司 管 理 层 规 范 意 识 的 提 高 相 关 制 度 的 切 实 执 行 与 深 入 完 善 需 要 一 定 的 过 程 因 此, 公 司 短 期 内 可 能 存 在 治 理 不 规 范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有 效 执 行 的 风 险 ( 二 )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当 控 制 的 风 险 施 小 英 女 士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50.14% 的 股 份, 并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同 时 还 持 有 红 菱 峰 63.00% 的 出 资 额, 并 担 任 红 菱 峰 的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合 计 能 够 控 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中 69.06% 的 表 决 权, 因 此 能 够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并 对 公 司 实 施 控 制 若 其 利 用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财 务 等 进 行 不 当 控 制, 可 能 对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三 )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动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初, 胡 水 根 持 有 公 司 95%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2015 年 6 月 施 小 英 受 让 濮 红 明 240 万 元 出 资 额,2015 年 8 月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第 二 次 增 资, 尔 后 施 小 英 成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自 2015 年 6 月 施 小 英 受 让 濮 红 明 股 权 完 成 后, 受 施 小 英 控 制 的 万 盛 实 业 与 受 施 小 英 配 偶 张 阿 土 控 制 的 万 盛 模 具 始 成 为 公 司 关 联 方 公 司 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 为
基 准 日 进 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将 万 盛 实 业 万 盛 模 具 与 塑 胶 制 品 业 务 相 关 的 资 产 人 员 均 转 入 公 司, 承 接 了 万 盛 实 业 万 盛 模 具 的 塑 胶 制 品 业 务, 消 除 了 万 盛 实 业 万 盛 模 具 与 公 司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形 施 小 英 受 让 濮 红 明 股 权 完 成 后,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发 生 变 化, 由 胡 水 根 变 更 为 施 小 英 ;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完 成 后, 公 司 业 务 模 式 发 生 变 更, 由 注 塑 件 的 购 销 变 更 为 注 塑 件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后, 公 司 业 务 得 到 了 延 伸,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显 著 改 善,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极 大 提 升,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亦 显 著 提 升 但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引 发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发 生 变 更, 并 改 变 公 司 业 务 模 式, 因 此 仍 需 关 注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对 公 司 经 营 以 及 公 司 治 理 造 成 的 潜 在 影 响 ( 四 ) 劳 动 力 成 本 上 升 的 风 险 注 塑 行 业 属 于 劳 动 密 集 型 的 行 业, 丰 富 的 劳 动 力 资 源 和 相 对 较 低 的 人 工 成 本, 是 推 动 我 国 注 塑 行 业 前 期 的 快 速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并 由 此 形 成 一 定 的 比 较 优 势 近 年 来, 随 着 用 工 成 本 的 不 断 上 涨, 我 国 注 塑 企 业 早 期 建 立 的 比 较 优 势 不 断 弱 化 用 工 成 本 的 不 断 上 涨, 一 方 面 将 会 降 低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另 一 方 面 也 会 加 大 公 司 成 本 控 制 的 难 度, 进 而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影 响 ( 五 )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的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为 注 塑 件, 生 产 用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通 用 塑 料 和 工 程 塑 料 等, 占 生 产 成 本 的 比 重 超 过 70% 通 用 塑 料 和 工 程 塑 料 均 是 石 油 的 衍 生 品, 其 价 格 走 势 受 国 际 油 价 的 影 响 较 大 尽 管 公 司 主 要 采 取 订 单 生 产 的 方 式, 但 公 司 仍 需 储 备 部 分 常 用 原 材 料, 该 部 分 材 料 于 采 购 完 成 至 实 现 销 售 尚 存 一 定 的 时 间 差 因 此,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变 动 的 波 动 将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稳 定 性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六 ) 客 户 集 中 度 较 高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对 前 5 大 客 户 营 业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98.55% 和 100.00%, 占 比 相 对 较 高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核 心 客 户 严 格 的 供 应 商 资 质 认 定, 以 及 基 于 长 期 合 作 而
形 成 的 稳 定 供 应 链 关 系 ; 公 司 作 为 成 长 期 的 中 小 企 业, 业 务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通 过 专 注 服 务 核 心 客 户, 能 够 形 成 对 市 场 竞 争 对 手 较 强 的 客 户 资 源 壁 垒 2015 年 度,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扩 展, 公 司 对 前 5 大 客 户 营 业 收 入 占 比 有 所 下 降, 且 不 存 在 对 单 一 客 户 依 赖 的 情 况 但 是 若 下 游 行 业 需 求 改 变 或 主 要 客 户 的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动, 将 会 对 公 司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和 持 续 增 长 产 生 影 响 ( 七 )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大 的 风 险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3,251.64 万 元 和 718.12 万 元,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5.51% 和 48.3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应 收 力 奇 - 先 进 专 业 清 洁 设 备 ( 苏 州 ) 有 限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为 1,444.67 万 元,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重 为 43.54% 因 此,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在 资 产 总 额 中 的 占 比 较 高 且 单 一 客 户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较 大 若 对 主 要 客 户 应 收 账 款 不 能 按 期 或 到 期 无 法 回 收 而 发 生 坏 账, 将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生 产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八 ) 租 赁 生 产 和 办 公 场 所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的 风 险 公 司 无 自 有 土 地 和 房 屋, 现 有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均 系 对 外 租 赁 根 据 现 行 有 效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租 期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用 途 为 生 产 和 办 公 出 租 方 已 就 相 关 房 屋 和 土 地 取 得 相 应 的 权 属 证 书, 上 述 租 赁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公 司 主 要 生 产 和 办 公 场 所 均 为 租 赁, 若 出 租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将 会 给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九 ) 对 赌 条 款 履 行 的 风 险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次 增 资 中,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及 公 司 的 经 营 预 期,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施 小 英 与 国 发 科 贷 签 订 了 对 赌 条 款 对 赌 条 款 详 细 内 容 披 露 于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股 权 变 化 情 况 之 ( 五 ) 股 本 的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相 关 协 议 中 设 置 了 股 权 回 购 条 款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施 小 英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对 赌 条 款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合 同 成 立 且 依 法 生 效, 未 对 公 司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同 时, 若 对 赌 条 件 触 发, 股 权 回 购 条 款 的 设 置 将 导 致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权 数 量 和 股 权 比 例 的 上 升, 不 会 造 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变 更, 不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和 持 续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但, 对 赌 条 款 的 存 在, 导 致 股 东 之 间 持 股 比 例 仍 有 不 确 定 性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苏 州 万 盛 塑 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的 的 盖 章 页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