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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人 才 赴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甄 選 要 點 99 年 9 月 29 日 第 695 次 主 管 會 報 通 過 100 年 3 月 23 日 第 703 次 主 管 會 報 修 訂 通 過 101 年 5 月 16 日 第 726 次 主 管 會 報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4 月 24 日 第 744 次 主 管 會 報 修 訂 通 過 一 宗 旨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跨 國 界 研 究 合 作 與 人 才 培 育 趨 勢, 選 派 我 國 頂 尖 大 學 重 點 領 域 之 優 秀 研 究 人 才 赴 國 外 合 作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合 作 大 學 )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透 過 與 合 作 大 學 計 畫 性 學 術 合 作, 逐 步 形 成 我 國 在 國 外 之 長 期 人 才 布 局, 特 訂 定 本 校 選 送 人 才 赴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甄 選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依 據 ( 一 ) 中 華 民 國 大 學 與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試 辦 計 畫 ( 二 ) 中 華 民 國 頂 尖 大 學 策 略 聯 盟 與 合 作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備 忘 錄 三 試 辦 選 送 期 間 :2011 年 至 2013 年, 配 合 合 作 大 學 秋 季 入 學 時 程 辦 理 四 選 送 領 域 ( 科 系 ) 與 人 數 依 頂 尖 大 學 策 略 聯 盟 ( 以 下 簡 稱 頂 大 聯 盟 ) 規 定 辦 理 五 申 請 人 應 具 資 格 如 下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領 有 身 分 證, 且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者 ( 二 ) 須 為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以 上 之 在 學 學 生 或 畢 業 校 友 ( 以 畢 業 5 年 內 者 為 優 先 ), 但 已 取 得 合 作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許 可, 以 及 正 在 就 讀 休 學 或 中 輟 者, 不 得 申 請 ; 男 生 須 役 畢 ( 三 ) 大 學 以 上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轉 換 成 四 分 制 GPA 須 達 3.7 分 以 上 ( 四 ) 符 合 合 作 大 學 要 求 之 語 言 能 力 ( 如 TOEFL IELTS 等 等 ) 或 學 術 考 試 ( 如 GRE GMAT LAST 等 等 ) 成 績 標 準 ( 五 ) 符 合 頂 尖 大 學 策 略 聯 盟 依 合 作 大 學 差 異 而 定 之 特 殊 條 件 ( 六 )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該 申 請 人 研 究 潛 力 及 學 術 表 現 之 條 件 ( 七 ) 赴 合 作 大 學 深 造 期 間, 未 同 時 領 取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六 申 請 人 應 繳 資 料 如 下 : ( 一 ) 學 生 申 請 表 ( 二 ) 研 究 目 的 聲 明 (statement of purpose)( 含 取 得 學 位 後 之 生 涯 規 劃 及 對 於 該 領 域 學 術 上 追 求 之 目 標, 以 英 文 撰 寫, 一 頁 為 限 ) ( 三 ) 個 人 自 傳 (personal statement)( 以 英 文 撰 寫, 一 頁 為 限 ) ( 四 )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或 參 與 研 究 經 驗 (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 曾 發 表 與 選 送 領 域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紀 錄 交 換 生 經 歷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表 揚 或 獲 獎 紀 錄 等 ) ( 五 ) 推 薦 函 ( 六 ) 大 學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單 ( 七 )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須 有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證 明 文 件 1

( 八 ) 符 合 合 作 大 學 入 學 標 準 且 具 時 效 之 語 言 能 力 或 學 術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九 ) 符 合 申 請 學 校 系 所 要 求 之 寫 作 樣 本 (writing sample) 七 甄 選 程 序 : ( 一 ) 申 請 方 式 : 由 本 校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推 動 總 中 心 公 告 甄 選 訊 息 後, 第 五 條 所 列 選 送 領 域 之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 學 程 ) 教 師 及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人 員 均 可 提 出 推 薦, 但 須 由 所 屬 之 一 級 單 位 代 表 提 出 申 請 ( 二 ) 審 查 形 式 : 由 國 際 處 協 助 聯 繫 相 關 領 域 之 ㄧ 級 單 位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委 員 會 )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方 式 採 書 面 審 查, 但 視 需 要 得 通 知 申 請 人 面 談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均 須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與 保 密 原 則 ( 三 ) 審 查 標 準 : 1. 資 料 完 備 性 ; 2. 學 生 研 究 背 景 與 選 送 領 域 相 關 性 ; 3. 學 生 學 術 表 現 研 究 動 機 潛 力 熱 忱 與 競 爭 力 ( 四 ) 審 查 結 果 : 1. 審 查 結 果 經 甄 選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之 ; 同 時 以 公 文 函 送 推 薦 單 位 轉 知 申 請 人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提 送 頂 大 聯 盟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2. 本 階 段 審 查 通 過 之 名 單 僅 代 表 本 校 校 內 甄 審 結 果, 不 代 表 合 作 大 學 最 終 錄 取 名 單 八 學 生 權 益 : 經 合 作 大 學 最 終 錄 取 之 博 士 學 位 修 讀 生, 修 業 期 間 將 由 就 讀 之 合 作 大 學 提 供 住 宿 醫 療 保 險 生 活 費 學 雜 費 獎 助 金 等, 悉 依 合 作 大 學 支 給 標 準, 每 年 補 助 5 至 7 萬 元 美 金 不 等 ( 實 際 金 額 另 行 公 告 ), 最 長 以 3 年 為 限, 不 足 經 費 由 獲 錄 取 者 自 行 支 應 九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獲 校 內 甄 審 通 過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頂 大 聯 盟 要 求 之 審 查 文 件, 逾 期 者 視 為 放 棄 甄 審 資 格 另, 該 生 如 於 校 內 甄 審 階 段 結 果 公 布 時, 已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或 涉 及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中 之 情 事, 將 自 動 取 消 通 過 資 格 ( 二 ) 獲 合 作 大 學 錄 取 者 : 1.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就 讀 之 合 作 大 學 及 頂 大 聯 盟 公 費 行 政 契 約 之 簽 署, 逾 期 未 簽 訂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如 於 公 布 錄 取 結 果 時, 已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或 涉 及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中 之 情 事,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應 準 時 赴 合 作 大 學 報 到 就 讀, 且 研 究 領 域 不 得 變 更, 亦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1) 任 意 變 更 研 究 領 域 (2) 中 途 放 棄 學 業 (3) 非 學 業 因 素 返 國 (4) 停 留 合 作 大 學 國 家 以 外 地 區 國 家 超 過 一 定 天 數 限 制 (5) 未 能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順 利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6)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7) 言 行 嚴 重 損 及 國 家 利 益 (8) 觸 法 經 判 處 有 罪 屬 實 獲 合 作 大 學 錄 取 者, 如 有 以 上 情 事, 即 喪 失 受 獎 助 資 格, 停 發 獎 助 金, 且 不 得 再 報 考 或 申 請 政 府 舉 辦 之 各 類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選, 並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還 已 領 取 之 一 切 獎 助 金 屆 期 不 履 行 者, 依 行 政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但 修 業 期 間 因 意 外 亡 故 以 致 未 能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業 者, 得 不 繳 回 已 領 取 之 一 切 獎 助 金 2

3. 應 遵 守 就 讀 學 校 及 該 國 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若 於 國 外 因 個 人 疏 失 天 災 意 外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導 致 個 人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損 失 ( 不 限 於 傷 害 死 亡 危 害 或 財 務 之 損 失 ), 或 觸 犯 該 國 或 我 國 法 律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 三 ) 申 請 者 提 出 之 文 件,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之 情 事, 違 法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日 後 亦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獲 補 助 者 亦 同 ; 並 應 全 額 繳 還 補 助 款, 追 究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十 攸 關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之 規 範 細 節, 另 由 合 作 大 學 及 頂 大 聯 盟 公 費 行 政 契 約 予 以 規 範 十 一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政 府 及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主 管 會 報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人 才 赴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甄 選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六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五 申 請 人 應 具 資 格 如 下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領 有 身 分 證, 且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者 ( 二 ) 須 為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以 上 之 在 學 學 生 或 畢 業 校 友 ( 以 畢 業 5 年 內 者 為 優 先 ), 但 已 取 得 合 作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許 可, 以 及 正 在 就 讀 休 學 或 中 輟 者, 不 得 申 請 ; 男 生 須 役 畢 ( 三 ) 大 學 以 上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轉 換 成 四 分 制 GPA 須 達 3.7 五 申 請 人 資 格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領 有 身 分 證, 且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者 ( 二 ) 須 為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以 上 之 在 學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生 ; 男 生 須 役 畢 ( 三 ) 大 學 以 上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轉 換 成 四 分 制 GPA 須 達 3.7 分 以 上 ( 四 ) 符 合 合 作 大 學 要 求 之 語 言 能 力 ( 如 TOEFL IELTS 等 等 ) 或 學 術 考 試 ( 如 一 為 擴 大 策 略 聯 盟 推 薦 人 數, 爰 修 正 第 二 款 規 定, 放 寬 資 格 至 頂 大 聯 盟 學 校 畢 業 之 校 友, 並 以 畢 業 5 年 內 者 為 優 先 同 時 合 併 原 第 八 款, 明 定 現 已 在 合 作 大 學 就 讀 休 學 或 中 輟 者, 不 得 申 請 分 以 上 GRE GMAT LAST 等 等 ) 二 因 應 國 外 合 作 學 ( 四 ) 符 合 合 作 大 學 要 求 之 語 言 能 力 ( 如 TOEFL IELTS 等 等 ) 或 學 術 考 試 ( 如 GRE GMAT LAST 等 等 ) 成 績 標 準 ( 五 ) 符 合 頂 尖 大 學 策 略 聯 盟 依 成 績 標 準 ( 五 ) 符 合 頂 尖 大 學 策 略 聯 盟 依 合 作 大 學 差 異 而 定 之 特 殊 條 件 ( 六 )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該 申 請 人 研 究 潛 力 及 學 術 表 現 之 條 件 校 學 費 逐 年 調 漲 情 形, 爰 修 正 原 第 七 款 不 得 領 取 我 國 民 間 機 構 所 提 供 留 學 獎 助 金 之 限 制 合 作 大 學 差 異 而 定 之 特 殊 條 件 ( 六 )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該 申 請 人 研 究 潛 力 及 學 術 表 現 之 條 件 ( 七 ) 赴 合 作 大 學 深 造 期 間, 未 同 時 領 取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 七 ) 赴 合 作 大 學 深 造 期 間 未 同 時 領 取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或 我 國 民 間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 八 ) 本 計 畫 不 受 理 刻 已 於 合 作 大 學 就 讀 休 學 或 中 輟 者 之 申 請 六 申 請 人 應 繳 資 料 如 下 : ( 一 ) 學 生 申 請 表 ( 二 ) 研 究 目 的 聲 明 (statement of purpose)( 含 取 得 學 位 後 之 生 涯 規 劃 及 對 於 該 領 域 學 術 上 追 求 之 目 標, 以 英 文 撰 寫, 一 頁 為 限 ) 六 應 繳 資 料 ( 一 ) 學 生 申 請 表 ( 二 ) 研 究 目 的 聲 明 (statement of purpose)( 含 取 得 學 位 後 之 生 涯 規 劃 及 對 於 該 領 域 學 術 上 追 求 之 目 標, 以 英 文 撰 寫, 一 頁 為 限 ) 一 簡 化 推 薦 函 規 範, 爰 修 正 第 五 款 二 明 定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應 檢 附 申 請 合 作 大 學 系 所 要 求 之 文 件 writing 4

( 三 ) 個 人 自 傳 (personal statement)( 以 英 文 撰 寫, 一 頁 為 限 ) ( 四 )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或 參 與 研 究 經 驗 (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 曾 發 表 與 選 送 領 域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紀 錄 交 換 生 經 歷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表 揚 或 獲 獎 紀 錄 等 ) ( 五 ) 推 薦 函 ( 六 ) 大 學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單 ( 七 )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須 有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證 明 文 件 ( 八 ) 符 合 合 作 大 學 入 學 標 準 且 具 時 效 之 語 言 能 力 或 學 術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九 ) 符 合 申 請 學 校 系 所 要 求 之 寫 作 樣 本 (writing sample) ( 三 ) 個 人 自 傳 (personal statement)( 以 英 文 撰 寫, 一 頁 為 限 ) ( 四 )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或 參 與 研 究 經 驗 (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 曾 發 表 與 選 送 領 域 相 關 之 學 術 著 作 領 取 獎 助 學 金 紀 錄 交 換 生 經 歷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表 揚 或 獲 獎 紀 錄 等 ) ( 五 ) 在 學 學 生 須 附 指 導 教 授 或 單 位 主 管 親 筆 簽 名 推 薦 函 ( 六 ) 大 學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單 ( 七 )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持 外 國 學 歷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須 有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證 明 文 件 ( 八 ) 符 合 合 作 大 學 入 學 標 準 且 具 時 效 之 語 言 能 力 或 學 術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sample, 爰 新 增 第 九 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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