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1 部 分 : 撮 要... 3 1.1 審 計 發 現 及 意 見... 3 1.2 審 計 建 議... 5 1.3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回 應... 5 第 2 部 分 : 引 言... 7 2.1 審 計 背 景... 7 2.2 澳 廣 視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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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1 部 分 : 撮 要... 3 1.1 審 計 發 現 及 意 見... 3 1.2 審 計 建 議... 5 1.3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回 應... 5 第 2 部 分 : 引 言... 7 2.1 審 計 背 景... 7 2.2 澳 廣 視 歷 年 重 要 事 項... 7 2.3 澳 廣 視 的 組 織 架 構... 8 2.4 審 計 範 圍 及 目 的... 8 第 3 部 分 : 審 計 發 現... 9 3.1 醫 療 福 利... 9 3.2 出 外 公 幹... 16 3.3 其 他 人 員 福 利... 23 第 4 部 分 : 綜 合 評 論... 29 附 件 :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書 面 回 應... 31 1

第 1 部 分 : 撮 要 審 計 署 於 2010 年 對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澳 廣 視 ) 的 人 員 福 利 及 出 外 公 幹 的 制 度 和 管 理 進 行 了 一 項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工 作, 通 過 分 析 其 管 理 及 運 作 情 況, 查 證 在 運 用 財 政 資 源 時, 是 否 遵 從 謹 慎 節 約 量 入 為 出 等 公 帑 使 用 上 的 原 則, 並 提 出 意 見 及 建 議 1.1 審 計 發 現 及 意 見 1.1.1 常 務 董 事 的 醫 療 福 利 欠 明 確 規 範 澳 廣 視 根 據 內 部 之 醫 療 援 助 規 章 " 為 員 工 提 供 包 括 本 地 衛 生 局 的 醫 療 服 務 及 相 關 的 福 利 補 貼, 當 中 明 確 訂 明 員 工 可 享 有 的 福 利 範 圍 及 條 件 然 而, 常 務 董 事 按 照 其 聘 用 條 款 " 之 規 定, 其 本 人 及 家 人 的 所 有 醫 療 開 支 均 由 公 司 負 責, 所 以 並 不 納 入 於 醫 療 援 助 規 章 " 的 規 管 範 圍 在 2007 及 2009 年, 常 務 董 事 往 外 地 就 診 分 別 報 銷 了 18 049.13 歐 羅 ( 按 當 時 匯 率 折 合 共 203,161.01 澳 門 元 ) 及 230,719.00 港 元 ( 按 當 時 匯 率 折 合 共 238 102 澳 門 元 ), 雖 然 保 險 抵 銷 約 17 萬 澳 門 元, 但 澳 廣 視 仍 要 負 責 接 近 27 萬 澳 門 元 的 開 支 本 署 認 為 有 關 的 責 任 承 擔 不 應 設 定 在 缺 乏 監 管 和 不 設 上 限 的 基 礎 上 1.1.2 應 該 以 更 謹 慎 和 量 入 為 出 的 態 度 去 考 慮 出 席 外 地 傳 媒 機 構 會 議 之 事 宜 澳 廣 視 每 年 以 參 加 會 議 名 義 外 出 公 幹 部 份 的 開 支, 均 超 過 該 項 目 的 總 開 支 50% 以 上,2007 年 更 達 到 70% 雖 然 最 近 兩 年 會 議 方 面 的 開 支 經 已 出 現 顯 著 的 縮 減, 但 仍 是 公 幹 開 支 中 的 最 大 比 例 項 目 澳 廣 視 每 年 用 於 外 出 公 幹 的 費 用 均 超 過 一 百 萬 澳 門 元, 而 出 席 外 地 傳 媒 機 構 的 會 議 公 幹 開 支 每 年 均 佔 有 關 開 支 的 50% 以 上 本 署 認 為, 考 慮 到 澳 廣 視 在 每 年 仍 需 要 政 府 作 出 資 金 補 貼 才 能 得 到 收 支 平 衡 的 財 政 狀 況 下, 應 該 以 更 謹 慎 和 量 入 為 出 的 態 度 去 考 慮 出 席 外 地 傳 媒 機 構 會 議 之 事 宜 1.1.3 出 外 公 幹 的 機 票 及 酒 店 服 務 之 採 購 程 序 欠 一 致 性 常 務 董 事 辦 公 室 以 提 高 效 率 及 應 付 緊 急 公 幹 為 理 由, 把 凡 涉 及 常 務 董 事 的 出 外 公 幹, 豁 免 正 常 的 書 面 詢 價 規 定 這 種 與 既 有 規 則 存 在 差 異 的 做 法 是 明 顯 缺 乏 合 理 性 3

1.1.4 前 往 外 地 公 幹 期 間 一 併 提 出 享 受 年 假 參 閱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外 出 公 幹 的 資 料, 發 現 有 四 個 個 案 顯 示 常 務 董 事 在 外 出 公 幹 參 加 會 議 的 前 後 期 間, 曾 順 道 前 往 葡 萄 牙 休 假 站 於 良 好 管 理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個 做 法 容 易 構 成 公 私 不 分 之 不 良 印 象, 尤 其 對 於 機 構 最 高 管 理 者 而 言, 更 應 努 力 避 免 再 者, 常 務 董 事 每 年 均 能 享 受 由 澳 廣 視 提 供 的 假 期 旅 遊 補 貼, 故 此 在 享 有 上 述 福 利 的 同 時, 更 不 應 利 用 公 幹 之 便 而 賺 取 額 外 的 旅 遊 機 會 1.1.5 宴 請 招 待 缺 乏 監 管 機 制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常 務 董 事 申 報 招 待 費 用 的 單 據 並 無 顯 示 招 待 原 因 接 受 宴 請 的 嘉 賓 名 單 及 人 數 等 資 料 此 外 澳 廣 視 亦 沒 有 規 定 招 待 餐 費 的 上 限, 及 報 銷 招 待 費 需 要 填 報 接 受 宴 請 的 嘉 賓 名 單 及 人 數, 缺 乏 了 可 供 審 核 和 監 督 的 基 本 資 料 1.1.6 並 沒 有 按 既 定 規 則 遞 交 公 幹 報 告 多 年 以 來 都 沒 有 如 實 執 行 內 部 規 定 中 所 指, 當 公 幹 結 束 後, 人 員 應 於 三 十 天 內, 編 撰 一 份 載 明 公 幹 情 況 的 報 告 書, 遞 交 予 直 屬 上 司, 並 將 副 本 送 交 執 行 委 員 會 存 在 有 例 不 依 的 情 況, 損 害 了 整 體 的 管 治 1.1.7 互 換 協 議 應 得 到 股 東 會 或 董 事 會 作 出 充 分 的 研 究 和 討 論 澳 廣 視 一 直 沿 用 著 一 種 以 物 換 物 " 的 營 商 模 式, 利 用 本 身 的 廣 告 時 間 與 客 戶 簽 訂 互 換 協 議 以 換 取 物 資 或 服 務 廣 告 時 間 之 收 入 是 構 成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整 體 收 益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份, 而 採 用 互 換 協 議 的 運 作 方 式 直 接 影 響 到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現 金 流 收 入, 從 而 增 加 了 澳 廣 視 整 體 營 運 資 金 的 壓 力 另 外 發 現 澳 廣 視 在 互 換 協 議 的 執 行 上 缺 乏 了 統 一 的 標 準 規 範 和 策 略, 亦 欠 缺 透 明 度 1.1.8 分 配 一 些 附 帶 性 的 員 工 福 利 應 作 出 謹 慎 考 慮 澳 廣 視 每 年 向 全 職 僱 員 提 供 中 秋 月 餅 手 提 通 話 月 費 之 補 助 及 新 年 利 是 的 福 利, 同 時 兼 職 僱 員 保 安 員 及 清 潔 員 也 可 享 有 中 秋 月 餅 及 新 年 利 是 的 福 利 再 者, 利 用 互 換 協 議 方 式 所 換 取 的 物 資 ( 如 月 餅 ) 及 服 務 (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月 費 帳 戶 ), 在 使 用 期 限 和 使 用 方 式 上 都 會 受 到 限 制, 和 現 金 收 入 相 比 則 明 顯 缺 乏 了 通 用 性 和 靈 活 性, 亦 變 相 地 規 避 了 既 定 的 採 購 程 序, 從 而 影 響 了 澳 廣 視 的 利 益 和 採 購 行 為 上 的 公 平 及 公 正 性 本 署 認 為 在 分 配 一 些 附 帶 性 的 員 工 福 利 應 謹 慎 考 慮 公 司 的 財 政 狀 況, 儘 量 節 省 或 減 免 非 公 務 必 要 的 開 支 4

1.2 審 計 建 議 1.2.1 應 考 慮 對 常 務 董 事 聘 用 條 款 中 之 細 則 清 晰 化 並 作 出 具 體 的 規 限, 同 時 將 常 務 董 事 納 入 澳 廣 視 與 衛 生 局 協 議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計 劃, 以 便 整 體 的 醫 療 開 支 能 得 到 更 好 的 控 制 和 規 劃 ; 1.2.2 應 該 以 更 謹 慎 和 量 入 為 出 的 態 度 去 考 慮 出 席 外 地 傳 媒 機 構 會 議 之 事 宜, 並 透 過 編 制 年 度 的 工 作 計 劃 和 預 算, 對 具 有 常 規 性 或 週 期 性 的 會 議 及 外 訪 進 行 更 好 的 控 制 ; 1.2.3 謹 慎 執 行 第 2/2006 號 內 部 通 告 所 訂 定 的 書 面 詢 價 程 序, 對 可 預 知 的 行 程 及 早 進 行 詢 價 安 排, 減 少 以 緊 急 為 原 因 而 作 出 豁 免 詢 價 的 情 況 ; 1.2.4 應 嚴 格 將 公 務 與 個 人 休 假 劃 清 界 線 ; 1.2.5 對 批 核 招 待 費 用 時 必 須 定 立 嚴 格 的 準 則 和 監 督 機 制, 以 避 免 出 現 開 支 濫 用 的 情 況 ; 1.2.6 應 按 實 際 需 要, 適 時 更 新 內 部 的 工 作 規 範 和 指 引, 刪 除 不 合 時 宜 的 條 款, 以 免 出 現 有 例 不 依 的 不 良 影 響 ; 1.2.7 應 在 營 商 策 略 上 作 出 充 分 的 研 究 和 討 論, 謹 慎 使 用 互 換 協 議 的 方 式, 亦 需 要 為 有 關 的 方 式 訂 定 統 一 的 執 行 標 準 和 策 略, 並 爭 取 與 廣 告 客 戶 之 間 以 現 金 交 付 的 方 式 進 行 合 作 ; 1.2.8 根 據 實 際 的 財 政 收 支 狀 況, 以 量 入 為 出 作 為 分 配 財 政 資 源 時 優 先 考 慮 的 原 則 1.3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回 應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回 應 中, 對 審 計 報 告 內 之 意 見 和 建 議 整 體 上 表 示 認 同, 此 外 亦 對 如 下 數 點 作 出 了 補 充 解 釋 : 1.3.1 常 務 董 事 的 報 酬 條 件 ( 包 括 醫 療 援 助 及 個 人 旅 遊 ) 澳 廣 視 表 示, 常 務 董 事 的 報 酬 條 件 是 在 其 1996 年 9 月 被 委 任 為 該 職 位 時, 獲 得 所 有 股 東 決 議 及 批 准 的, 且 在 過 去 的 14 多 年 裡, 有 關 的 報 酬 條 件 內 之 褔 利 並 没 有 進 行 過 修 訂 5

澳 廣 視 指 出 無 論 根 據 本 澳 勞 動 法 或 澳 廣 視 人 事 章 程 都 不 允 許 在 没 有 員 工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縮 減 員 工 的 權 利, 但 考 慮 到 審 計 署 對 此 事 的 立 場 和 建 議, 同 意 交 由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對 常 務 董 事 的 整 體 報 酬 條 件 作 出 分 析 和 討 論 1.3.2 公 幹 出 差 澳 廣 視 認 為 雖 然 董 事 出 差 的 機 票 交 由 執 行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而 非 行 政 部 處 理 的 方 式, 不 能 看 出 有 任 何 損 害 澳 廣 視 利 益 的 情 況, 然 而 亦 認 同 報 告 內 所 提 的 建 議, 日 後 執 行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在 處 理 機 票 採 購 的 事 宜 時 必 須 遵 循 澳 廣 視 現 行 物 資 及 服 務 採 購 的 一 般 規 定 對 於 常 務 董 事 於 前 往 歐 洲 出 差 後 的 度 假 事 宜, 澳 廣 視 澄 清 在 適 當 扣 除 週 未 及 公 眾 假 期 後, 常 務 董 事 的 實 際 缺 勤 日 數 應 比 報 告 內 所 指 出 的 為 少, 而 有 關 的 休 假 產 生 的 額 外 開 支 均 由 個 人 作 出 支 付, 並 未 對 澳 廣 視 造 成 任 何 損 失 澳 廣 視 會 就 對 全 體 員 工 購 買 的 旅 遊 意 外 " 及 人 身 意 外 " 兩 份 保 險 的 賠 償 金 額 作 出 或 有 調 整 之 事 宜 提 交 予 董 事 會 進 行 討 論 1.3.3 員 工 褔 利 澳 廣 視 表 示 報 告 內 所 述 的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的 通 話 月 費 補 助, 不 應 被 看 作 是 一 種 福 利, 而 是 一 種 工 具, 而 且 確 定 幾 乎 都 是 分 配 給 操 作 人 員, 如 記 者 攝 影 師 製 作 人 發 射 技 術 員 司 機 等 使 用 1.3.4 以 物 換 物 " 合 同 澳 廣 視 認 為 以 物 換 物 " 合 同 是 傳 媒 機 構 的 典 型 方 式, 可 以 使 傳 媒 機 構 通 過 使 用 往 往 有 剩 餘 的 廣 告 時 間 或 廣 告 篇 幅 來 換 取 對 方 的 物 資 及 服 務 6

第 2 部 分 : 引 言 2.1 審 計 背 景 澳 廣 視 至 目 前 為 止 仍 是 澳 門 唯 一 的 公 共 廣 播 機 構, 公 司 的 宗 旨 是 經 營 電 視 及 聲 音 廣 播 公 共 服 務 2005 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對 澳 廣 視 進 行 了 全 面 的 收 購 後, 澳 廣 視 仍 繼 續 以 商 業 企 業 之 方 式 管 理 及 運 作, 惟 大 部 分 的 營 運 資 金 均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以 公 帑 資 助 澳 廣 視 於 2007 至 2009 年 經 營 收 益 的 總 額 為 1.078 億 澳 門 元 1.556 億 澳 門 元 及 1.753 億 澳 門 元, 當 中 包 含 了 政 府 直 接 給 付 的 津 貼 金 額 為 7,300 萬 澳 門 元 1.03 億 澳 門 元 及 1.23 億 澳 門 元 澳 廣 視 於 2007 至 2009 年 經 營 成 本 的 總 額 為 1.091 億 澳 門 元 1.360 億 澳 門 元 及 1.552 億 澳 門 元 而 經 營 成 本 中 最 主 要 的 開 支 部 份 是 人 員 支 出, 在 2007 至 2009 年 間 錄 得 的 人 員 支 出 金 額 分 別 為 8,410 萬 澳 門 元 9,660 萬 澳 門 元 及 1.066 億 澳 門 元 基 於 澳 廣 視 的 營 運 是 由 公 帑 所 支 持 的, 故 此 在 運 用 本 身 的 財 政 資 源 時, 亦 應 該 遵 從 謹 慎 節 約 量 入 為 出 等 公 帑 使 用 上 之 一 貫 原 則 2.2 澳 廣 視 歷 年 重 要 事 項 1982 年 - 澳 門 公 共 電 視 廣 播 公 司 成 立, 是 澳 葡 政 府 全 資 擁 有 的 公 共 企 業, 提 供 中 葡 語 電 台 廣 播 服 務 1984 年 - 開 始 提 供 電 視 廣 播 服 務, 中 葡 語 節 目 在 同 一 條 頻 道 上 播 放 1988 年 - 完 成 清 盤 程 序 後, 重 新 成 立 為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由 澳 葡 政 府 及 其 部 門 持 有 50.5% 股 權, 其 餘 49.5% 由 不 同 私 人 股 東 持 有 1990 年 - 開 始 分 別 提 供 一 條 中 文 節 目 及 一 條 葡 語 節 目 的 電 視 廣 播 頻 道 7 月 份 澳 葡 政 府 與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簽 定 第 一 份 為 期 15 年 之 專 營 合 約 2000 年 - 更 改 商 業 名 稱 為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沿 用 至 今 2002 年 - 澳 廣 視 在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中 指 出 公 司 面 臨 財 務 崩 潰 邊 緣, 為 使 澳 廣 視 資 金 問 題 得 以 解 決, 同 年 年 底 私 人 股 東 決 定 以 無 償 方 式 把 股 份 退 回 澳 廣 視, 並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出 全 面 收 購 澳 廣 視 7

2005 年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向 澳 廣 視 支 付 9,900 萬 澳 門 元 購 入 餘 下 49.5% 股 註 權, 完 成 全 面 收 購 1, 澳 廣 視 繼 續 以 商 業 企 業 之 方 式 管 理 及 運 作 7 月 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澳 廣 視 重 新 修 訂 電 視 與 聲 音 廣 播 批 給 合 同, 將 批 給 期 限 延 長 15 年 2006 年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從 每 年 澳 廣 視 計 算 營 運 結 果 後, 按 份 額 給 予 補 貼 資 助 的 形 式, 改 為 以 澳 廣 視 的 預 算 開 支 作 為 決 定 發 放 津 貼 的 金 額, 撥 款 資 助 下 年 度 的 營 運 2007 年 - 訂 立 澳 廣 視 人 員 職 程 規 章 ", 藉 此 制 度 規 定 澳 廣 視 人 員 專 業 職 程 職 級 職 等 和 收 入 2008 年 - 啟 用 綜 藝 二 館 演 播 室, 增 加 可 供 市 民 參 與 的 電 視 節 目 啟 播 地 面 數 字 高 清 電 視 頻 道 2009 年 - 中 文 台 改 名 為 澳 視 澳 門 ", 葡 文 台 改 名 為 澳 視 葡 文 " 啟 播 澳 視 體 育 " 澳 視 生 活 " 及 澳 視 高 清 ", 轉 播 中 央 電 視 台 新 聞 頻 道 中 央 電 視 台 英 語 新 聞 頻 道 及 湖 南 衛 視 國 際 頻 道 此 外, 把 衛 星 電 視 頻 道 透 過 人 造 衛 星 傳 送 到 海 外 各 地 區 2.3 澳 廣 視 的 組 織 架 構 澳 廣 視 的 行 政 管 理 由 董 事 會 負 責, 而 日 常 業 務 的 管 理 是 由 常 務 董 事 ( 由 董 事 會 副 主 席 同 時 兼 任 ) 負 責 澳 廣 視 設 有 常 務 董 事 辦 公 室 及 六 個 部 門, 分 別 是 中 文 頻 道 新 聞 及 資 訊 節 目 部 葡 文 頻 道 新 聞 及 節 目 部 技 術 及 特 別 項 目 部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節 目 及 發 展 部 和 節 目 製 作 部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澳 廣 視 合 共 有 455 名 僱 員 2.4 審 計 範 圍 及 目 的 審 計 署 主 要 集 中 對 2007 至 2009 年 出 外 公 幹 醫 療 福 利 及 其 他 人 員 福 利 進 行 了 一 項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旨 在 探 討 上 述 方 面 的 內 部 監 控 情 況, 確 定 澳 廣 視 在 相 關 方 面 已 設 立 完 備 的 監 管 制 度 及 有 效 地 執 行 註 1 根 據 外 部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2005 年 ): 特 區 政 府 佔 99.8%; 郵 政 儲 金 局 佔 0.04%; 郵 政 局 佔 0.04%; 旅 遊 局 佔 0.04%; 印 務 局 佔 0.04%;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佔 0.02%; 社 工 局 佔 0.02% 8

第 3 部 分 : 審 計 發 現 3.1 醫 療 福 利 澳 廣 視 為 員 工 所 提 供 的 醫 療 福 利 澳 廣 視 目 前 為 其 員 工 提 供 了 多 項 的 醫 療 福 利, 包 括 : 3.1.1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1995 年 7 月 1 日, 澳 門 衛 生 司 ( 即 現 時 的 衛 生 局 ) 與 澳 廣 視 簽 署 了 一 份 服 務 合 作 協 議, 讓 澳 廣 視 的 員 工 及 合 資 格 的 家 團 成 員, 享 有 由 衛 生 局 所 提 供 與 公 務 員 同 等 條 件 的 醫 療 服 務 根 據 澳 廣 視 的 人 事 章 程 第 四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員 工 可 自 由 選 擇 參 加 上 述 的 醫 療 服 務 援 助 計 劃, 並 需 以 每 月 個 人 薪 俸 的 0.5% 扣 除 作 為 參 與 該 項 計 劃 之 費 用 澳 廣 視 將 按 照 章 程 所 訂 定 的 條 件, 負 責 員 工 享 用 由 官 立 之 衛 生 部 門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所 引 起 的 部 份 或 全 部 費 用 參 與 計 劃 的 員 工 可 同 時 享 受 到 澳 廣 視 與 某 藥 房 協 議 提 供 的 藥 物 援 助 計 劃 因 應 上 述 的 醫 療 服 務 援 助 計 劃, 澳 廣 視 亦 為 員 工 訂 定 了 醫 療 援 助 規 章 ", 為 有 關 的 計 劃 設 定 使 用 上 的 條 件 和 規 限, 其 中 包 括 : 規 章 所 訂 之 醫 療 援 助, 由 官 立 之 衛 生 部 門 提 供 ;(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 援 助 之 範 圍 包 括 下 列 種 類 : 門 診 / 急 診 / 住 院 / 有 關 診 斷 及 醫 療 之 補 充 性 服 務 / 藥 房 提 供 之 藥 物 援 助 ;(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 有 關 診 斷 及 醫 療 之 補 充 性 服 務 之 申 請, 倘 由 非 屬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所 指 定 之 部 門 或 機 構 所 簽 發 者, 將 不 視 為 包 括 在 本 援 助 之 範 圍,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由 當 事 人 員 工 自 己 負 擔 ;(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 在 香 港 或 廣 東 省 之 治 療 : 澳 門 不 能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之 事 實 以 及 治 療 之 必 要 性, 必 須 同 時 得 到 證 實, 並 必 須 透 過 澳 門 衛 生 局 所 發 出 之 聲 明 書 證 明 之 ;(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 澳 廣 視 在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所 述 之 情 況 下, 所 需 承 擔 之 費 用 如 下 : 百 分 之 五 十 有 關 醫 療 或 診 斷 服 務 以 及 源 自 入 院 治 療 之 費 用, 而 以 澳 門 幣 五 萬 元 為 澳 廣 視 所 承 擔 之 上 限, 並 須 出 示 收 據 以 證 明 之 (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c 項 ) 9

3.1.2 藥 物 補 助 合 作 協 議 1996 年 2 月 14 日, 澳 廣 視 與 某 藥 房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為 澳 廣 視 員 工 提 供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或 衛 生 中 心 醫 生 處 方, 並 載 於 衛 生 局 核 准 之 公 認 藥 物 表 內 之 藥 物 按 照 有 關 協 議 之 規 定, 澳 廣 視 對 其 員 工 提 供 以 下 的 藥 物 金 額 補 貼 : 若 為 個 人 :100 澳 門 元 / 月 ; 若 為 家 庭 :150 澳 門 元 / 月 超 出 補 貼 之 數 額 將 由 員 工 自 付, 某 藥 房 每 月 將 向 澳 廣 視 收 回 補 貼 之 總 額 上 述 的 藥 物 金 額 補 貼, 僅 限 於 選 擇 了 作 出 薪 俸 扣 除 而 參 加 了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的 員 工 方 可 享 受 3.1.3 其 他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澳 廣 視 亦 有 為 全 體 員 工 ( 不 包 括 其 家 屬 ) 購 買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澳 廣 視 在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向 某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了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涉 及 總 開 支 金 額 約 為 298,000 澳 門 幣 根 據 保 險 計 劃 的 內 容, 員 工 按 照 職 級 分 成 四 類 保 單, 當 中 註 明 不 同 賠 償 限 額, 如 手 術 費 醫 院 雜 費 及 附 加 重 症 醫 療 等 ( 見 表 一 ) 表 一 :2007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的 計 劃 計 劃 分 類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 澳 門 元 ) 手 術 費 醫 院 雜 費 附 加 重 症 醫 療 常 務 董 事 12,000.00 4,000.00 50,000.00 總 監 與 副 總 監 12,000.00 4,000.00 不 適 用 經 理 與 主 任 8,000.00 2,000.00 不 適 用 一 般 員 工 5,000.00 800.00 不 適 用 澳 廣 視 於 2008 年 8 月 4 日 與 澳 門 傳 媒 工 作 者 組 織 福 利 會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讓 屬 下 員 工 參 與 由 政 府 資 助 的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有 關 計 劃 由 政 府 對 保 險 費 用 提 供 90% 資 助, 而 餘 下 的 10% 則 由 澳 廣 視 負 責 上 述 政 府 所 資 助 的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直 接 替 代 了 澳 廣 視 原 先 向 某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的 保 險 計 劃, 並 且 提 供 了 更 高 的 保 障 ( 見 表 二 ) 所 有 員 工 在 新 入 職 時 會 獲 人 事 處 通 知 其 醫 療 福 利, 以 及 收 到 有 關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的 小 冊 子, 從 中 了 解 醫 療 保 險 的 內 容 包 括 受 保 的 項 目 及 各 項 目 的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10

表 二 : 澳 廣 視 接 受 資 助 前 後 之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其 中 三 項 賠 償 限 額 的 比 較 表 常 務 董 事 總 監 與 副 總 監 經 理 與 主 任 一 般 員 工 沒 有 政 府 資 助 所 購 買 的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 澳 門 元 ) 手 術 費 12,000.00 12,000.00 8,000.00 5,000.00 醫 院 雜 費 4,000.00 4,000.00 2,000.00 800.00 附 加 重 症 醫 療 50,000.00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接 受 政 府 資 助 後 購 買 的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 澳 門 元 ) 手 術 費 25,000.00 醫 院 雜 費 25,000.00 附 加 重 症 醫 療 50,000.00 截 至 2010 年 5 月 份 為 止, 澳 廣 視 有 421 名 合 資 格 員 工 加 入 了 澳 門 傳 媒 工 作 者 組 織 福 利 會 所 提 供 的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其 中 229 名 員 工 還 額 外 選 擇 參 加 了 衛 生 局 的 醫 療 服 務 計 劃 3.1.4 澳 廣 視 為 常 務 董 事 提 供 的 醫 療 保 障 旅 遊 及 意 外 保 險 除 了 上 述 的 各 項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以 外, 澳 廣 視 另 外 為 常 務 董 事 提 供 了 兩 項 額 外 的 保 障 : 根 據 1996 年 9 月 一 份 經 由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聘 用 條 款 " 第 一 條 第 j) 項, 常 務 董 事 可 享 有 的 醫 療 福 利 是 : 供 其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醫 藥 及 住 院 保 障, 住 院 時 可 入 住 頭 等 病 房 " 根 據 常 務 董 事 的 解 釋, 按 照 有 關 條 款 澳 廣 視 需 支 付 其 本 人 及 家 人 的 所 有 醫 療 開 支 費 用 ; 根 據 同 一 聘 用 條 款 第 一 " 第 i) 項, 澳 廣 視 為 常 務 董 事 提 供 保 額 為 120 萬 澳 門 元 的 旅 遊 及 意 外 保 險 根 據 了 解, 常 務 董 事 並 没 有 參 與 澳 廣 視 與 衛 生 局 協 議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計 劃 11

表 三 : 澳 廣 視 員 工 的 福 利 計 劃 及 受 益 狀 況 受 益 人 員 序 號 福 利 計 劃 常 務 董 事 一 般 員 工 惠 及 家 團 3.1.1 衛 生 局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没 有 參 加 是 ( 可 選 擇 作 出 每 月 薪 俸 的 0.5% 扣 除 參 與 是 項 計 劃 ) 是 3.1.2 某 藥 房 藥 物 補 助 合 作 協 議 没 有 參 加 是 是 ( 包 括 於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之 內 ) 受 保 障 的 開 支 金 額 具 限 制 條 件 是 ( 經 衛 生 局 發 出 聲 明 書 證 實 需 於 境 外 就 醫 者, 上 限 為 50 000 澳 門 元 ) 是 ( 指 定 的 補 貼 金 額 上 限 ) 3.1.3 澳 門 傳 媒 工 作 者 組 織 福 利 會 提 供 的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3.1.4 澳 廣 視 為 常 務 董 事 提 供 的 醫 療 保 障 澳 廣 視 為 常 務 董 事 提 供 的 旅 遊 及 意 外 保 險 ( 保 額 為 120 萬 澳 門 元 ) 是 是 否 是 ( 具 有 索 償 上 限 ) 是 不 適 用 是 否 ( 不 具 索 償 上 限 ) ( 包 括 藥 物 及 身 體 檢 查 ) 是 不 適 用 否 是 ( 具 有 索 償 上 限 ) 澳 廣 視 於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為 員 工 及 常 務 董 事 支 付 的 醫 療 及 保 險 費 用 於 2007 至 2009 年 期 間 澳 廣 視 為 醫 療 福 利 及 保 險 而 支 付 的 總 開 支, 分 別 為 456,485.48 澳 門 元 406,418.42 澳 門 元 及 343,050.56 澳 門 元 上 述 開 支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數 項 : 支 付 員 工 利 用 衛 生 局 的 醫 療 緩 助 計 劃 所 引 起 的 開 支 ; 支 付 員 工 於 藥 物 援 助 方 面 之 補 貼 份 額 ; 支 付 員 工 醫 療 及 意 外 方 面 的 相 關 保 險 費 ; 支 付 常 務 董 事 及 其 家 人 的 醫 療 費 用 澳 廣 視 每 月 會 收 到 衛 生 局 及 某 藥 房 發 出 之 月 結 單, 列 明 上 月 為 合 資 格 的 澳 廣 員 工 所 提 供 之 醫 療 及 藥 物 服 務 之 金 額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將 會 執 行 結 算 工 作, 核 對 無 誤 後 便 透 過 發 出 支 票 進 行 繳 付 12

一 般 情 況 下, 參 與 了 衛 生 局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的 澳 廣 視 員 工, 因 使 用 衛 生 局 或 仁 伯 爵 醫 院 服 務 而 產 生 的 開 支, 除 了 在 醫 療 援 助 規 章 " 內 列 明 的 前 往 外 地 求 診 的 例 外 情 況 以 外, 均 會 由 澳 廣 視 負 責 全 數 支 付 澳 廣 視 在 醫 療 援 助 的 開 支 上, 作 出 了 以 下 的 減 免 風 險 措 施 : 每 月 收 取 參 與 人 員 薪 俸 之 0.5% 作 為 有 關 開 支 的 補 償 ; 透 過 購 買 醫 療 及 意 外 保 險, 分 擔 部 份 的 醫 療 費 用 開 支 對 於 員 工 交 來 向 保 險 公 司 索 取 賠 償 的 一 般 醫 藥 單 據,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會 累 積 至 月 底 才 統 一 發 送 至 保 險 公 司 對 於 較 大 金 額 的 索 償,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會 對 有 關 個 案 盡 快 作 出 處 理 保 險 公 司 在 收 到 單 據 後 進 行 審 批, 並 將 合 資 格 的 賠 償 金 額 支 票 送 交 予 澳 廣 視, 再 由 澳 廣 視 轉 發 予 相 關 員 工 表 四 : 澳 廣 視 於 2007 至 2009 年 期 間 醫 療 及 保 險 的 開 支 ( 澳 門 元 ) 2007 2008 2009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開 支 ( 已 扣 減 每 月 員 工 的 供 款 ) 10,614.74 93,699.00 21,922.40 保 險 開 支 292,283.29 279,149.50 139,066.14 常 務 董 事 醫 療 開 支 153,587.45 33,569.92 182,062.02 開 支 總 額 456,485.48 406,418.42 343,050.56 從 表 四 可 見, 澳 廣 視 於 2007 至 2009 年 期 間 在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的 開 支, 經 扣 減 員 工 薪 俸 之 扣 除 後, 實 際 所 需 的 支 付 約 為 1 萬 澳 門 元 至 10 萬 澳 門 元 之 間 而 澳 廣 視 在 2008 年 8 月 開 始 得 到 政 府 對 參 與 澳 門 傳 媒 工 作 者 組 織 福 利 會 提 供 的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的 保 費 的 90% 資 助, 因 此 可 令 澳 廣 視 在 2009 年 的 保 險 費 開 支 減 省 至 14 萬 澳 門 元 左 右 據 資 料 顯 示 常 務 董 事 並 没 有 參 與 公 司 的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按 照 其 聘 用 條 款 " 之 規 定, 其 本 人 及 家 人 的 所 有 醫 療 開 支 均 由 澳 廣 視 負 責 從 澳 廣 視 文 件 所 顯 示 開 支 的 內 容, 於 這 兩 年 常 務 董 事 分 別 向 澳 廣 視 報 銷 了 約 為 21.9 萬 澳 門 元 (2007 年 ) 及 28.6 萬 澳 門 元 (2009 年 ) 的 開 支, 當 中 涉 及 往 外 地 就 診 的 醫 療 費 用, 經 扣 減 6.6 萬 澳 門 元 (2007 年 ) 及 10.4 萬 澳 門 元 (2009 年 ) 保 險 索 償 後 澳 廣 視 需 要 承 擔 的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15.3 萬 澳 門 元 (2007 年 ) 及 18.2 萬 澳 門 元 (2008 年 ), 此 金 額 即 相 等 於 表 四 所 指 常 務 董 13

事 醫 療 開 支 由 於 常 務 董 事 並 無 參 與 衛 生 局 的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故 此 澳 廣 視 之 醫 療 援 助 規 章 " 內 對 前 往 外 地 接 受 治 療 的 規 限 ( 如 所 需 確 認 條 件 及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等 ) 並 不 適 用 於 常 務 董 事 在 審 閱 醫 療 開 支 時, 發 現 澳 廣 視 未 有 為 有 關 項 目 制 訂 出 相 應 的 預 算, 根 據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上 述 開 支 的 準 確 金 額 確 實 存 在 難 以 估 計 的 風 險 3.1.5 審 計 意 見 澳 廣 視 為 員 工 提 供 了 多 方 面 的 醫 療 援 助 保 障, 包 括 本 地 衛 生 局 的 醫 療 服 務 藥 物 現 金 補 貼 醫 療 及 意 外 保 險, 而 遇 有 特 別 危 疾 情 況 時 更 可 透 過 衛 生 局 適 當 的 證 明 而 轉 介 到 香 港 或 廣 東 省 去 接 受 治 療 上 述 各 項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所 引 起 的 開 支, 除 醫 療 保 險 費 用 方 面 得 到 政 府 90% 的 資 助 以 外, 均 需 由 澳 廣 視 作 出 承 擔 考 慮 到 澳 廣 視 在 醫 療 援 助 方 面 的 開 支 具 有 較 大 的 不 確 定 性, 故 此 本 署 認 為 澳 廣 視 對 上 述 開 支 實 施 風 險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措 施, 便 顯 得 有 其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目 前 澳 廣 視 正 採 取 的 措 施, 本 署 認 為 可 達 致 管 理 和 控 制 相 關 風 險 的 作 用, 其 中 包 括 : 向 參 加 衛 生 局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的 員 工 徴 收 薪 俸 0.5% 的 金 額, 以 沖 銷 因 員 工 接 受 醫 療 援 助 而 引 起 的 部 份 開 支 ; 透 過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將 開 支 風 險 適 當 分 散 予 保 險 公 司 承 擔 ; 訂 定 每 月 員 工 或 以 家 團 名 義 接 受 藥 物 現 金 補 助 的 數 額 上 限, 將 該 項 開 支 控 制 在 可 預 算 的 金 額 之 內 ; 僅 負 擔 由 澳 門 衛 生 局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開 支, 其 他 機 構 所 發 生 之 費 用 由 當 事 人 員 工 自 己 負 擔, 使 有 關 開 支 在 衛 生 局 適 當 的 機 制 下 得 到 監 察 和 避 免 出 現 濫 用 的 情 況 ; 僅 負 擔 由 澳 門 衛 生 局 證 實 在 澳 門 不 能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之 事 實, 而 必 須 到 香 港 或 廣 東 省 作 出 治 療 之 費 用, 使 有 關 開 支 在 衛 生 局 適 當 的 機 制 下 得 到 監 察 和 避 免 出 現 濫 用 的 情 況 就 澳 廣 視 的 開 支 記 錄 上 可 以 觀 察 到, 在 風 險 管 理 及 控 制 方 面 是 獲 得 良 好 成 效 的, 唯 一 出 現 了 例 外 的 便 是 對 於 常 務 董 事 的 情 況 14

常 務 董 事 在 2007 及 2009 年 期 間, 曾 兩 次 前 往 外 地 就 診 分 別 報 銷 了 18,049.13 歐 羅 ( 按 當 時 匯 率 折 合 共 203,161.01 澳 門 元 ) 及 230,719 港 元 ( 按 當 時 匯 率 折 合 共 238,102 澳 門 元 ), 雖 然 保 險 方 面 能 抵 銷 了 約 17 萬 澳 門 元, 但 澳 廣 視 仍 要 負 責 接 近 27 萬 澳 門 元 的 開 支 在 上 述 事 件 中 可 以 觀 察 到 以 下 的 問 題 : 常 務 董 事 没 有 參 與 衛 生 局 的 醫 療 援 助 計 劃, 在 無 需 作 出 扣 款 的 同 時, 澳 廣 視 亦 需 承 擔 其 全 數 的 醫 療 開 支 ; 常 務 董 事 前 往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求 診 的 情 況, 並 没 有 受 到 在 澳 門 具 有 認 受 性 及 現 行 公 共 行 政 採 用 的 專 業 醫 療 評 審 和 監 察 機 制 的 規 限, 其 有 關 的 開 支 亦 獲 得 了 全 數 確 認 澳 廣 視 對 於 常 務 董 事 的 醫 療 開 支 的 負 責 金 額 並 没 有 設 定 上 限, 而 一 般 員 工 則 設 定 僅 限 於 在 經 適 當 證 明 後 方 能 前 往 香 港 或 廣 東 省 求 診, 且 僅 以 5 萬 澳 門 元 為 確 認 開 支 的 上 限, 兩 者 受 到 的 待 遇 和 處 理 標 準 明 顯 有 異 對 於 上 述 的 情 況, 常 務 董 事 認 為 根 據 其 聘 用 條 款 " 內 之 規 定, 澳 廣 視 有 責 任 負 擔 其 本 人 及 家 人 的 醫 療 費 用 雖 然 如 此, 但 有 關 的 責 任 承 擔 亦 不 應 設 定 在 缺 乏 監 管 和 不 設 上 限 的 基 礎 上 此 外, 澳 廣 視 目 前 所 訂 定 的 多 項 醫 療 援 助, 經 已 為 下 屬 員 工 在 醫 療 方 面 提 供 到 足 夠 程 度 的 保 障 在 此 保 障 範 圍 以 外 的 醫 療 或 意 外 風 險, 可 由 員 工 自 行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購 買 個 人 保 險 去 增 加 這 方 面 的 保 障 3.1.6 審 計 建 議 應 考 慮 對 常 務 董 事 聘 用 條 款 " 中 之 細 則 清 晰 化 並 作 出 具 體 的 規 限, 由 此 便 可 準 確 釐 清 澳 廣 視 應 該 承 擔 之 各 項 責 任 同 時 建 議 將 常 務 董 事 納 入 澳 廣 視 與 衛 生 局 協 議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計 劃, 以 便 整 體 的 醫 療 開 支 能 得 到 更 好 的 控 制 和 規 劃 15

3.2 出 外 公 幹 3.2.1 澳 廣 視 出 外 公 幹 的 內 部 規 定 澳 廣 視 現 時 仍 按 照 執 行 委 員 會 1995 年 9 月 15 日 發 佈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10/95 號 " 文 件, 對 出 外 公 幹 之 津 貼 作 出 規 範 及 統 一 處 理 的 安 排, 主 要 包 括 : 日 津 貼 出 外 公 幹 的 員 工 可 領 取 日 津 貼 以 應 付 住 宿 所 需 的 開 支 註 2, 有 關 日 津 貼 的 金 額 ( 見 表 五 ): 表 五 : 發 放 日 津 貼 金 額 參 照 表 ( 澳 門 元 ) 級 別 國 家 香 港 或 中 國 葡 萄 牙 其 他 國 家 總 監 副 總 監 及 部 門 主 管 900.00 1,100.00 1,400.00 高 級 / 專 業 人 員 ; 高 資 格 人 員 700.00 900.00 1,100.00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600.00 750.00 900.00 除 公 幹 日 津 貼 外, 同 時 發 與 每 天 200 澳 門 元 零 用 錢, 用 以 應 付 較 小 金 額 而 未 能 呈 交 收 據 之 開 支 另 外, 澳 廣 視 尚 可 選 擇 為 公 幹 人 員 安 排 中 等 條 件, 並 包 括 早 餐 之 住 宿 倘 作 此 安 排, 公 幹 人 員 收 取 之 日 津 貼 為 50% 安 排 住 宿 及 預 訂 旅 程 交 通 應 透 過 財 務 及 行 政 科 進 行 倘 公 幹 人 員 之 住 宿 已 由 第 三 者 支 付, 則 日 津 貼 同 樣 減 半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經 執 行 委 員 會 決 定, 可 採 用 支 付 所 有 開 支 制 " 在 此 情 況 下, 公 幹 者 必 須 呈 交 詳 列 的 帳 項 並 附 同 有 關 之 證 明 若 前 往 香 港 或 廣 東 省 地 區 公 幹, 倘 於 同 日 返 澳, 則 日 津 貼 減 65% 機 場 稅 電 話 費 及 交 通 費 機 場 稅 因 公 事 引 致 之 電 話 費 及 交 通 費, 可 於 適 當 證 明 下 經 執 行 委 員 會 許 可 發 還 註 2 根 據 開 支 審 查 時 的 資 料 顯 示, 日 津 貼 已 包 括 人 員 公 幹 時 的 個 人 饍 食 費 用 16

商 務 機 位 常 務 董 事 出 外 公 幹 時 有 權 乘 搭 商 務 客 位, 科 主 管 級 人 員 ( 即 等 同 現 在 的 部 門 總 監 " 級 別 ) 亦 具 有 此 項 權 利 3.2.2 澳 廣 視 出 外 公 幹 的 執 行 情 況 3.2.2.1 出 外 公 幹 的 情 況 和 開 支 參 照 澳 廣 視 於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出 外 公 幹 的 記 錄, 公 幹 之 目 的 主 要 可 以 分 為 以 下 幾 類 : 會 議 : 主 要 是 參 與 國 際 性 廣 播 組 織 舉 辦 的 年 會 或 論 壇, 如 : i. 國 際 公 營 廣 播 機 構 -Public Broadcasters International"( 簡 稱 :PBI); ii. 亞 太 廣 播 發 展 學 會 -Asia-Pacific Institute for Broadcasting Development"( 簡 稱 :AIBD); iii. 亞 太 廣 播 聯 盟 -Asia-Pacific Broadcasting Union"( 簡 稱 : ABU); iv. 內 地 方 面 主 要 是 與 當 地 電 視 台 洽 談 節 目 交 流 與 採 購 的 事 宜 採 訪 : 前 往 澳 門 以 外 進 行 採 訪 活 動, 亦 會 隨 團 報 導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的 外 訪 工 作 往 外 地 採 訪 次 數 ( 見 表 六 ) 表 六 :2007 至 2009 年 澳 廣 視 記 者 前 往 外 地 採 訪 之 次 數 2007 2008 2009 政 府 外 訪 14 次 23 次 23 次 其 他 採 訪 - 9 次 6 次 培 訓 : 主 要 是 安 排 人 員 接 受 海 外 專 業 機 構 的 技 術 培 訓 外 地 合 作 節 目 : 與 其 他 廣 播 機 構 協 辦 的 節 目, 如 : 珠 江 小 姐 " 選 舉 9+2 音 樂 先 鋒 榜 " 及 普 通 話 大 賽 等 其 他 : 往 港 採 購 及 出 席 外 地 廣 播 機 構 的 偶 發 性 邀 請 17

按 照 上 述 性 質 之 分 類, 在 表 七 顯 示 了 在 2007 至 2009 年 期 間 澳 廣 視 員 工 出 外 公 幹 之 統 計 : 表 七 :2007 至 2009 年 澳 廣 視 員 工 出 外 公 幹 之 次 數 及 人 次 2007 2008 2009 次 數 人 次 次 數 人 次 次 數 人 次 會 議 15 44 14 34 21 43 採 訪 14 44 32 88 29 81 培 訓 4 5 4 8 1 1 外 地 合 作 節 目 14 35 8 15 7 27 其 他 11 7 3 4 2 2 參 照 表 七, 從 澳 廣 視 出 外 公 幹 的 次 數, 可 見 主 要 的 公 幹 目 的 為 會 議 及 採 訪 而 每 年 澳 廣 視 派 員 出 外 參 加 會 議 的 人 次 平 均 約 為 40 人 左 右, 僅 次 於 平 均 有 70 人 的 採 訪 按 照 上 述 性 質 之 分 類, 在 表 八 顯 示 了 在 2007 至 2009 年 期 間 澳 廣 視 員 工 出 外 公 幹 之 總 開 支 金 額 統 計 : 表 八 :2007 至 2009 年 澳 廣 視 員 工 出 外 公 幹 之 總 開 支 金 額 ( 澳 門 元 ) 2007 2008 2009 會 議 753,307.36 (70.79%) 615,708.22 (59.08%) 525,753.02 (51.74%) 採 訪 236,641.07 (22.24%) 371,425.19 (35.64%) 460,819.97 (45.35%) 培 訓 15,359.47 24,444.00 5,250.00 外 地 合 作 節 目 45,054.78 21,262.40 23,257.40 其 他 13,725.07 9,389.25 1,039.94 合 計 1,064,087.75 1,042,229.06 1,016,120.33 根 據 有 關 開 支 金 額 可 見, 澳 廣 視 每 年 以 參 加 會 議 名 義 外 出 公 幹 部 份 的 開 支, 均 超 過 該 項 目 的 總 開 支 50% 以 上,2007 年 更 達 到 70% 至 於 外 出 採 訪 方 面 的 開 支, 則 介 乎 22% 至 45% 之 間 雖 然 最 近 兩 年 會 議 方 面 的 開 支 經 已 出 現 顯 著 的 縮 減, 但 仍 是 公 幹 開 支 中 的 最 大 比 例 項 目 18

3.2.2.2 機 票 及 酒 店 服 務 之 採 購 參 照 澳 廣 視 第 2/2006 號 內 部 通 告 ( 物 品 與 服 務 採 購 和 工 程 支 出 制 度 ) 有 以 下 的 規 定 : 所 有 價 值 澳 門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或 以 上 之 採 購, 必 須 向 最 少 三 家 供 應 該 項 物 品 或 服 務 之 公 司 作 出 書 面 查 詢 " 而 目 前 澳 廣 視 在 處 理 外 出 公 幹 的 機 票 及 酒 店 服 務 採 購 方 面 的 執 行 情 況 如 下 : 總 監 及 以 下 級 別 的 人 員 公 幹, 一 般 會 由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負 責 諮 詢 問 價 ; 若 外 地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並 指 定 住 宿 地 點 ( 如 AIBD 與 ABU 等 廣 播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會 議 對 住 宿 已 作 統 一 安 排 ) 便 不 會 進 行 詢 價 ; 若 公 幹 行 程 需 要 澳 廣 視 自 行 安 排 酒 店,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一 般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三 間 旅 行 社 問 價, 若 旅 行 社 不 作 書 面 回 覆, 便 以 口 頭 方 式 問 價 ; 訂 購 機 票 方 面,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同 樣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三 間 旅 行 社 問 價, 若 旅 行 社 不 作 書 面 回 覆, 便 以 口 頭 方 式 問 價 ; 對 於 酒 店 住 房 等 級 方 面, 澳 廣 視 所 有 員 工 都 是 安 排 入 住 標 準 等 級 房 間, 領 導 層 級 人 員 並 沒 有 規 定 入 住 商 務 或 高 級 客 房 ; 對 於 航 機 客 位 等 級 方 面, 只 有 常 務 董 事 才 可 乘 坐 商 務 客 位, 其 他 人 員 都 被 安 排 乘 坐 經 濟 客 位 對 於 目 前 有 權 乘 坐 商 務 客 位 的 人 員 和 執 行 委 員 會 10/95 號 " 文 件 內 所 規 定 的 有 所 不 同, 根 據 常 務 董 事 的 解 釋, 有 關 的 安 排 主 要 是 基 於 節 省 開 支 的 原 故 參 閱 澳 廣 視 於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外 出 公 幹 的 機 票 採 購 資 料, 發 現 有 多 個 個 案 顯 示 倘 若 常 務 董 事 亦 為 公 幹 的 成 員 時, 上 述 服 務 的 採 購 會 由 其 秘 書 負 責 直 接 進 行 酒 店 及 機 票 的 詢 價 對 於 上 述 所 出 現 的 情 況,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在 2006 年 7 月 28 日 曾 親 自 批 准 一 項 由 其 秘 書 對 採 購 公 幹 機 票 的 建 議, 提 出 日 後 凡 涉 及 常 務 董 事 出 外 公 幹 之 機 票 採 購 時, 均 交 由 常 務 董 事 秘 書 負 責 有 關 的 詢 價 程 序 建 議 中 亦 提 及 鑑 於 常 務 董 事 外 出 公 幹 很 多 時 候 都 具 有 緊 急 性, 根 據 過 往 的 經 驗 並 為 了 使 機 票 採 購 的 工 作 能 夠 以 更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進 行, 常 務 董 事 秘 書 可 以 直 接 向 三 間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旅 行 社 進 行 詢 價, 從 而 豁 免 了 第 2/2006 號 內 部 通 告 中 指 定 的 書 面 詢 價 程 序 常 務 董 事 亦 表 示 有 關 的 批 准 是 考 慮 倘 若 按 照 正 常 規 定 的 程 序 而 進 行 開 標 工 作, 便 無 法 處 理 緊 急 的 公 幹 這 個 做 法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方 便, 並 且 不 相 信 這 樣 會 在 採 購 上 出 現 不 規 則 行 為 19

3.2.2.3 前 往 外 地 公 幹 及 休 假 參 閱 澳 廣 視 於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外 出 公 幹 的 資 料, 發 現 有 四 個 個 案 顯 示 常 務 董 事 在 外 出 公 幹 參 加 會 議 的 前 後 期 間, 曾 順 道 前 往 葡 萄 牙 休 假 四 次 公 幹 分 別 為 : 2007 年 8 月 前 往 德 國 波 昂 出 席 AIBD 舉 辦 2nd Asia-Pacific and Europe Media Dialogue 會 議 ; 2008 年 2 月 前 往 法 國 巴 黎 出 席 Steering Committee Meeting of PBI Conference 2008 會 議 ; 2008 年 9 月 前 往 法 國 阿 爾 勒 出 席 PBI 2008 會 議 ; 2009 年 2 月 前 往 荷 蘭 阿 姆 斯 特 丹 出 席 AIBD 舉 辦 3rd Asia-Pacific and Europe Media Dialogue 會 議 表 九 : 常 務 董 事 於 外 訪 出 席 會 議 期 間 前 往 葡 國 休 假 之 統 計 主 辦 機 構 地 點 會 議 舉 辦 日 期 ( 天 數 ) 建 議 公 幹 日 期 ( 天 數 ) 實 際 離 澳 日 期 ( 天 數 ) 休 假 日 期 ( 天 數 ) AIBD 德 國 03-05/09/07 02-06/09/07 24/08/07-06/09/07 8 天 波 昂 (3 天 ) (5 天 ) (13 天 ) PBI 法 國 22/02/08 21-23/02/08 21/02/08-01/03-08 7 天 巴 黎 (1 天 ) (3 天 ) (10 天 ) PBI 法 國 08-11/10/08 06-12/10/08 30/09/08-12/10/08 6 天 阿 爾 勒 (4 天 ) (7 天 ) (13 天 ) AIBD 荷 蘭 09-10/11/09 08-11/11/09 08-16/11/09 5 天 阿 姆 斯 特 丹 (2 天 ) (4 天 ) (9 天 ) 常 務 董 事 解 釋 當 其 去 歐 洲 公 幹 時, 一 定 會 請 數 天 年 假 順 道 回 葡 國 探 望 家 人 倘 若 出 現 公 幹 以 外 的 機 票 費 用 則 會 自 行 承 擔, 就 算 安 排 轉 機 到 葡 國 或 直 飛 至 公 幹 目 的 地 之 機 票 費 用 出 現 相 同 金 額 時, 前 往 葡 國 的 機 場 稅 也 會 自 行 承 擔 本 署 在 查 閱 上 述 開 支 時, 並 無 發 現 澳 廣 視 為 常 務 董 事 承 擔 額 外 機 票 或 稅 項 開 支 的 記 錄 根 據 常 務 董 事 的 聘 用 條 款 ", 其 個 人 及 家 人 每 年 均 可 於 年 假 期 間 享 有 以 商 務 客 位 的 待 遇 前 往 葡 萄 牙 渡 假 的 福 利 根 據 開 支 記 錄, 常 務 董 事 在 2008 及 2009 年 均 有 享 用 上 述 的 假 期 旅 遊 福 利, 而 上 述 福 利 均 以 現 金 方 式 發 放 20

本 署 發 現 在 2008 年 的 開 支 記 錄 中 存 有 一 份 由 旅 行 社 發 出 予 常 務 董 事 前 往 葡 萄 牙 里 斯 本 機 票 之 發 票, 而 2009 年 則 只 能 發 現 三 間 旅 行 社 為 常 務 董 事 前 往 里 斯 本 的 機 票 所 作 出 之 報 價, 最 終 選 擇 了 最 低 價 格 之 金 額 並 以 現 金 方 式 支 付 予 常 務 董 事 惟 於 此 兩 年 的 開 支 記 錄 中 均 未 能 發 現 任 何 文 件 足 以 顯 示 有 關 福 利 確 實 的 享 用 狀 況 3.2.2.4 宴 請 招 待 費 用 參 閱 澳 廣 視 於 2007 年 至 2009 年 期 間 外 出 公 幹 的 資 料, 發 現 出 現 常 務 董 事 申 報 招 待 費 用 的 個 案, 然 而 有 關 的 申 報 單 據 並 無 顯 示 招 待 原 因 接 受 宴 請 的 嘉 賓 名 單 及 人 數 等 資 料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他 出 外 公 幹 時,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宴 請 嘉 賓 後 會 報 銷 有 關 的 招 待 費 ", 但 倘 若 為 支 付 下 屬 的 餐 費 則 不 會 作 出 報 銷 此 外 澳 廣 視 亦 沒 有 規 定 招 待 餐 費 的 上 限, 亦 沒 有 規 定 報 銷 招 待 費 需 要 填 報 接 受 宴 請 的 嘉 賓 名 單 及 人 數 至 於 在 執 行 委 員 會 10/95 號 " 文 件 內 訂 立 的 支 付 所 有 開 支 制 ", 在 文 件 審 閱 過 程 中 並 没 有 發 現 到 曾 經 使 用 有 關 制 度 的 情 況 3.2.2.5 公 幹 後 報 告 參 照 澳 廣 視 執 行 委 員 會 10/95 號 " 文 件 內 之 規 定, 當 公 幹 結 束 後, 人 員 應 於 三 十 天 內, 編 撰 一 份 載 明 公 幹 情 況 的 報 告 書, 遞 交 予 直 屬 上 司, 並 將 副 本 送 交 執 行 委 員 會 對 於 是 項 規 定,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在 管 理 澳 廣 視 的 14 年 內 未 曾 有 聽 聞 要 遞 交 公 幹 報 告, 相 信 此 規 定 的 訂 立 是 參 考 澳 葡 時 期 政 府 的 公 幹 制 度 之 相 關 規 定, 事 實 上 他 亦 從 未 要 求 下 屬 執 行 3.2.3 審 計 意 見 澳 廣 視 每 年 用 於 外 出 公 幹 的 費 用 均 超 過 一 百 萬 澳 門 元, 而 出 席 外 地 傳 媒 機 構 的 會 議 公 幹 開 支 每 年 均 佔 有 關 開 支 的 50% 以 上 根 據 常 務 董 事 的 解 釋, 出 席 有 關 會 議 能 夠 起 著 和 外 地 廣 播 機 構 增 加 溝 通 聯 繫 和 促 進 合 作 的 契 機, 然 而 考 慮 到 澳 廣 視 在 每 年 仍 需 要 政 府 作 出 資 金 補 貼 才 能 得 到 收 支 平 衡 的 財 政 狀 況 下, 應 該 以 更 謹 慎 和 量 入 為 出 的 態 度 去 考 慮 出 席 外 地 傳 媒 機 構 會 議 之 事 宜 ; 在 機 票 及 酒 店 服 務 採 購 的 工 作 程 序 上, 發 現 部 份 涉 及 常 務 董 事 參 與 公 幹 的 個 案 中, 常 務 董 事 辦 公 室 會 取 代 了 行 政 部 門 而 進 行 了 簡 便 詢 價 的 21

程 序, 而 有 關 的 處 理 方 式 更 以 提 高 效 率 及 應 付 緊 急 公 幹 為 理 由 得 到 常 務 董 事 的 書 面 批 准 對 於 為 常 務 董 事 購 買 機 票 時 可 以 豁 免 正 常 書 面 詢 價 程 序 這 種 做 法 是 明 顯 缺 乏 合 理 性 的, 具 體 理 由 如 下 : 1. 澳 廣 視 第 2/2006 號 內 部 通 告 ( 物 品 與 服 務 採 購 和 工 程 支 出 制 度 ) 經 已 對 超 過 澳 門 幣 15,000 元 的 採 購 訂 立 了 相 關 的 書 面 詢 價 規 定, 而 參 照 常 務 董 事 參 與 的 年 度 會 議, 大 部 份 的 日 程 都 屬 於 可 預 知 的, 並 無 發 現 如 其 所 述 的 應 付 緊 急 公 幹 之 情 況 ; 2. 豁 免 正 常 的 書 面 詢 價 規 定, 難 以 體 現 出 採 購 程 序 的 公 平 和 公 正 性, 亦 不 能 保 證 機 構 的 最 佳 利 益 關 於 常 務 董 事 乘 公 幹 之 便 順 道 前 往 葡 萄 牙 探 望 家 人 的 做 法, 雖 然 没 有 實 質 證 據 顯 示 有 關 安 排 增 加 了 澳 廣 視 公 幹 的 開 支, 然 而 站 於 良 好 管 理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個 做 法 容 易 構 成 公 私 不 分 之 不 良 印 象, 尤 其 對 於 機 構 最 高 管 理 者 而 言, 更 應 努 力 避 免 再 者, 常 務 董 事 每 年 均 能 享 受 由 澳 廣 視 提 供 的 假 期 旅 遊 補 貼, 故 此 在 享 有 上 述 福 利 的 同 時, 更 不 應 該 利 用 公 幹 之 便 而 賺 取 額 外 的 旅 遊 機 會 澳 廣 視 對 於 享 有 假 期 旅 遊 福 利 的 人 員, 應 按 照 統 一 既 定 之 制 度 處 理, 不 應 因 人 而 異, 同 時 亦 應 該 參 考 政 府 於 特 別 假 期 所 實 行 的 監 察 措 施, 在 特 別 假 期 權 利 人 返 回 本 澳 後, 應 證 實 其 曾 前 往 指 明 享 受 特 別 假 期 之 一 處 或 多 處 地 點, 具 體 形 式 可 以 透 過 提 交 登 機 證 或 相 應 的 資 料 而 達 成 ; 對 於 宴 請 招 待, 在 特 定 的 情 況 下 確 實 存 在 其 必 要 性 然 而 有 關 的 開 支 批 核 必 須 具 有 嚴 格 的 準 則 和 規 限, 而 事 後 的 審 核 和 監 督 機 制 亦 可 避 免 開 支 濫 用 的 情 況 出 現 對 於 澳 廣 視 現 行 的 執 行 情 況, 申 報 單 據 上 缺 乏 了 可 供 審 核 和 監 督 的 基 本 資 料, 其 專 責 的 行 政 部 門 應 盡 快 訂 立 明 確 指 引 作 出 改 善 ; 對 於 澳 廣 視 執 行 委 員 會 10/95 號 " 內 部 通 告 中 關 於 提 交 公 幹 後 報 告 書 之 規 定, 有 關 的 要 求 確 實 可 以 起 到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監 察 作 用 然 而 澳 廣 視 一 直 以 來 對 於 有 關 的 規 定 並 没 有 落 實 執 行, 從 而 產 生 了 有 例 不 依 的 情 況, 損 害 了 整 體 的 管 治 22

3.2.4 審 計 建 議 應 該 以 更 謹 慎 和 量 入 為 出 的 態 度 去 考 慮 出 席 外 地 傳 媒 機 構 會 議 之 事 宜, 並 透 過 編 制 年 度 的 工 作 計 劃 和 預 算, 對 具 有 常 規 性 或 週 期 性 的 會 議 及 外 訪 進 行 更 好 的 控 制 ; 謹 慎 執 行 第 2/2006 號 內 部 通 告 所 訂 定 的 書 面 詢 價 程 序, 對 可 預 知 的 行 程 及 早 進 行 詢 價 安 排, 減 少 以 緊 急 為 原 因 而 作 出 豁 免 詢 價 的 情 況 ; 應 嚴 格 將 公 務 與 個 人 休 假 劃 清 界 線 ; 對 批 核 招 待 費 用 時 必 須 定 立 嚴 格 的 準 則 和 監 督 機 制, 以 避 免 出 現 開 支 濫 用 的 情 況 ; 應 按 實 際 需 要, 適 時 更 新 內 部 的 工 作 規 範 和 指 引, 刪 除 不 合 時 宜 的 條 款, 以 免 出 現 有 例 不 依 的 不 良 影 響 3.3 其 他 人 員 福 利 澳 廣 視 目 前 在 沒 有 成 文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為 其 員 工 提 供 多 項 的 福 利, 包 括 : 中 秋 節 月 餅 券 ; 員 工 手 提 通 話 月 費 之 補 助 ; 新 年 利 是 ; 員 工 聯 歡 晚 宴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得 悉 澳 廣 視 一 直 沿 用 著 一 種 以 物 換 物 " 的 營 商 模 式, 利 用 本 身 的 廣 告 時 間 與 客 戶 簽 訂 互 換 協 議 以 換 取 物 資 或 服 務 此 外, 互 換 協 議 所 換 取 的 物 資 或 服 務 範 圍 甚 為 廣 泛, 其 中 包 括 了 月 餅 電 訊 服 務 用 戶 合 約 紀 念 品 宣 傳 物 品 酒 店 住 房 及 冷 氣 定 期 保 養 與 維 修 服 務 等 對 於 互 換 協 議 的 執 行 澳 廣 視 並 没 有 訂 定 標 準 的 規 範 和 策 略 按 照 常 務 董 事 的 解 釋, 由 於 本 澳 市 場 規 模 所 限, 以 往 澳 廣 視 的 廣 告 時 間 出 現 過 較 多 空 檔 的 情 況, 而 利 用 以 物 換 物 " 的 方 式, 既 可 以 吸 引 到 更 多 的 客 戶 與 澳 廣 視 建 立 合 作 伙 伴 的 關 係 以 增 加 廣 告 量, 亦 可 以 換 取 本 身 所 需 的 物 資 或 服 務, 這 個 方 式 相 對 上 能 夠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有 關 互 換 協 議 之 條 件 洽 談 主 要 交 由 節 目 及 發 展 部 總 監, 和 業 務 推 廣 及 公 共 關 係 科 的 同 事 負 責 參 閱 澳 廣 視 2000 年 至 2009 年 的 股 東 會 及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均 未 發 現 有 對 互 換 協 議 的 營 運 方 式 作 出 討 論 23

由 澳 廣 視 的 帳 目 中 了 解 到, 除 了 政 府 的 資 金 補 貼 以 外, 澳 廣 視 最 主 要 的 收 入 是 來 自 廣 告 收 益, 而 互 換 協 議 " 的 經 營 方 式 則 直 接 影 響 到 澳 廣 視 的 營 運 收 益 現 就 每 項 的 福 利 或 補 貼 作 出 審 查 之 發 現 如 下 : 3.3.1 中 秋 節 月 餅 券 澳 廣 視 表 示 按 照 公 司 的 傳 統, 在 近 十 年 內 都 有 向 員 工 派 發 中 秋 節 月 餅, 並 表 示 當 初 是 月 餅 銷 售 商 主 動 向 澳 廣 視 提 出 以 月 餅 換 取 廣 告 時 間 的 建 議, 而 澳 廣 視 基 於 能 夠 提 高 員 工 福 利 的 同 時, 亦 可 以 增 加 商 業 客 戶 播 放 廣 告 的 時 間, 因 此 便 與 月 餅 銷 售 商 達 成 了 互 換 協 議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澳 廣 視 以 廣 告 時 間 和 機 構 互 換 月 餅 的 做 法 經 已 持 續 了 一 段 不 短 的 時 間, 根 據 2007 2008 及 2009 和 月 餅 銷 售 商 A 的 合 約 記 錄 顯 示, 有 關 的 互 換 條 件 如 下 : 表 十 :2007 至 2009 年 之 月 餅 互 換 協 議 內 容 年 份 互 換 總 額 雙 黃 白 蓮 蓉 每 盒 單 價 價 錢 對 比 ( 澳 門 元 ) ( 澳 門 元 ) 2007 51,826.00 450 盒 115.17-2008 51,826.00 450 盒 115.17-2009 130,900.00 550 盒 238.00 +107% 由 表 十 可 發 現 2009 年 的 互 換 總 額, 明 顯 較 2007 及 2008 為 高 ( 增 加 了 79,074 澳 門 元, 上 升 152.58%), 主 要 原 因 是 澳 廣 視 廣 告 時 間 的 單 價 在 2009 年 曾 作 出 調 整, 由 每 30 秒 804 澳 門 元 提 升 至 1,600 澳 門 元 ( 增 加 了 796 澳 門 元, 上 升 99%) 然 而 月 餅 銷 售 商 A 在 同 年 亦 對 月 餅 的 互 換 價 格 作 出 了 相 應 的 提 高, 每 盒 單 價 由 115 澳 門 元 提 升 到 238 澳 門 元 ( 增 加 了 107%) 此 外, 參 照 月 餅 銷 售 商 A 及 在 市 場 上 其 中 8 間 月 餅 銷 售 商 於 2009 及 2010 年 的 雙 黃 蓮 蓉 月 餅 價 格 ( 見 表 十 一 ), 發 現 同 期 市 場 上, 在 零 售 層 面 的 其 他 銷 售 商 普 遍 提 供 六 五 折 到 八 五 折 的 現 金 價 優 惠, 而 銷 售 商 A 在 2009 年 和 澳 廣 視 所 協 議 的 互 換 價 格, 與 其 市 場 銷 售 原 價 相 同 ( 每 盒 238 澳 門 元 ), 既 無 提 供 任 何 的 現 金 價 銷 售 價 惠, 亦 比 其 他 銷 售 商 的 現 金 價 (135 澳 門 元 至 221 澳 門 元 ) 為 貴 24

表 十 一 :2009 及 2010 年 雙 黃 蓮 蓉 月 餅 的 價 格 對 照 表 雙 黃 蓮 蓉 月 餅 價 格 ( 澳 門 元 ) 2009 2010 月 餅 銷 售 商 原 價 現 金 價 原 價 現 金 價 銷 售 商 A 238.00 154.70 238.00 154.70 銷 售 商 B 260.00 221.00 銷 售 商 C 247.10 168.00 銷 售 商 D 236.00 160.00 銷 售 商 E 238.00 154.70 銷 售 商 F 178.00 152.00 銷 售 商 G 208.00 145.60 銷 售 商 H 205.00 143.00 銷 售 商 I 159.00 135.00 根 據 2009 年 9 月 的 開 支 文 件 顯 示, 澳 廣 視 曾 向 全 職 僱 員 保 安 員 及 清 潔 員 商 業 客 戶 及 探 訪 活 動 中 的 長 者 總 數 派 發 了 550 盒 月 餅, 各 對 象 獲 派 發 的 月 餅 數 目 及 其 等 值 金 額 如 下 : 表 十 二 :2009 年 澳 廣 視 派 發 的 月 餅 數 目 及 其 等 值 金 額 ( 澳 門 元 ) 對 象 保 安 員 及 探 訪 活 動 中 全 職 僱 員 商 業 客 戶 數 目 及 金 額 清 潔 員 * 的 長 者 月 餅 439 盒 8 盒 50 盒 53 盒 等 值 金 額 104,482.00 1,904.00 11,900.00 12,614.00 * 保 安 員 及 清 潔 員 是 相 關 服 務 承 包 商 的 僱 員 3.3.2 員 工 手 提 通 話 月 費 之 補 助 澳 廣 視 與 某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亦 以 互 換 協 議 的 方 式 達 成 合 作, 澳 廣 視 為 某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廣 告 時 間 及 節 目 製 作, 而 某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則 提 供 月 費 服 務 予 澳 廣 視 員 工 作 為 互 換 條 件 澳 廣 視 在 2007 至 2009 年 與 某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所 簽 訂 的 互 換 合 作 金 額 為 288,000.00 澳 門 元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為 員 工 配 備 通 訊 器 材 是 基 於 維 持 日 常 運 作 的 需 要, 在 手 提 電 話 仍 未 普 及 的 時 期, 當 年 澳 廣 視 是 以 付 費 方 式, 向 節 目 制 作 人 操 作 員 記 者 及 攝 影 記 者 配 備 傳 呼 機, 佔 總 員 工 數 目 三 分 之 一, 約 為 110 至 120 人 25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澳 廣 視 以 廣 告 時 間 與 某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交 換 服 務 的 做 法 經 已 持 續 了 一 段 不 短 的 時 間 最 初 分 配 手 提 電 話 通 話 月 費 計 劃 補 助 的 原 則 是 先 替 代 上 指 原 配 備 有 傳 呼 機 的 員 工, 以 及 執 行 同 等 職 務 的 員 工 根 據 互 換 協 議, 澳 廣 視 是 可 換 取 200 個 手 提 電 話 通 話 月 費 計 劃, 而 常 務 董 事 表 示 多 年 來 的 獲 分 配 補 助 的 員 工 數 目 介 乎 於 140 至 150 人 之 間 2010 年 7 月 份 獲 分 配 手 提 電 話 通 話 月 費 計 劃 補 助 的 員 工 總 數 為 210 人 3.3.3 新 年 利 是 澳 廣 視 表 示 派 發 利 是 在 1997 年 前 的 做 法, 是 在 員 工 生 日 的 月 份 及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分 別 派 發 100 澳 門 元 及 10 澳 門 元 的 利 是 自 1997 年 開 始 澳 廣 視 改 為 只 向 員 工 派 發 農 曆 新 年 利 是 100 澳 門 元 根 據 賬 目 資 料 顯 示, 澳 廣 視 於 2007 至 2009 年 的 農 曆 新 年 派 發 利 是 的 開 支 金 額 分 別 為 37,100 澳 門 元 40,450 澳 門 元 及 43,400 澳 門 元 根 據 2009 年 1 月 的 開 支 文 件 顯 示, 澳 廣 視 曾 向 全 職 僱 員 兼 職 僱 員 保 安 員 及 清 潔 員 總 數 472 人 分 別 派 發 100 澳 門 元 及 50 澳 門 元 利 是 的 對 象 及 人 數 如 下 : 表 十 三 :2009 年 澳 廣 視 派 發 利 是 的 對 象 及 金 額 對 象 利 是 金 額 全 職 僱 員 兼 職 僱 員 保 安 員 及 清 潔 員 * 100.00 澳 門 元 396 人 56 人 - 50.00 澳 門 元 - - 20 人 * 保 安 員 及 清 潔 員 是 相 關 服 務 承 包 商 的 僱 員 3.3.4 員 工 聯 歡 晚 宴 澳 廣 視 每 年 均 會 舉 辦 兩 次 員 工 聯 歡 聚 餐, 分 別 是 春 茗 晚 宴 及 聖 誕 聯 歡 晚 宴 春 茗 晚 宴 上 會 設 席 二 十 多 桌 只 招 待 員 工, 而 聖 誕 聯 歡 晚 宴 除 了 招 待 員 工 外 也 會 招 待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總 數 介 乎 於 400 至 500 人 澳 廣 視 表 示 一 般 會 在 年 度 內 舉 辦 兩 次 員 工 聯 歡 聚 餐, 但 在 2009 年 因 為 慶 祝 澳 門 電 視 事 業 25 周 年 所 以 特 別 舉 辦 了 聚 餐, 故 此 當 年 總 共 向 員 工 提 供 了 三 次 的 聯 歡 聚 餐 26

根 據 賬 目 資 料 顯 示, 澳 廣 視 於 2007 至 2009 年 員 工 聯 歡 晚 宴 的 開 支 金 額 分 別 為 246,465 澳 門 元 279,128.4 澳 門 元 及 382,347.10 澳 門 元 而 2009 年 上 述 三 次 聚 餐 的 總 開 支 金 額 為 382,347.10 澳 門 元, 若 與 2007 年 及 2008 年 的 總 開 支 比 較 多 出 約 10 萬 澳 門 元 的 開 支, 有 關 的 開 支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照 表 十 四 : 表 十 四 :2007 至 2009 年 澳 廣 視 舉 辦 員 工 聯 歡 晚 宴 的 開 支 ( 澳 門 元 ) 年 份 晚 宴 2007 2008 2009 春 茗 晚 宴 77,850.60 89,391.00 93,896.00 聖 誕 聯 歡 晚 宴 168,614.40 189,737.40 208,120.10 廿 五 周 年 員 工 晚 宴 - - 80,331.00 總 計 246,465.00 279,128.40 382,347.10 於 2009 年 澳 廣 視 舉 辦 聯 歡 晚 宴 所 支 付 的 開 支 : 當 值 員 工 的 個 人 全 年 總 開 支 為 320 澳 門 元, 出 席 晚 宴 員 工 的 個 人 全 年 總 開 支 為 1 007.55 澳 門 元 ( 見 下 表 十 五 ): 表 十 五 :2009 年 澳 廣 視 舉 辦 聯 歡 晚 宴 的 人 均 開 支 ( 澳 門 元 ) 春 茗 晚 宴 (08/02/09) 聖 誕 聯 歡 晚 宴 (10/12/09) 廿 五 周 年 員 工 晚 宴 (31/05/09) 人 數 人 均 開 支 人 數 人 均 開 支 人 數 人 均 開 支 個 人 全 年 總 開 支 當 值 員 工 65 100.00 95 120.00 90 100.00 320.00 出 席 晚 宴 員 工 264 331.05 500* 393.44 252 283.06 1,007.55 * 出 席 聖 誕 聯 歡 晚 宴 除 澳 廣 視 的 員 工 外, 還 包 括 其 配 偶 與 子 女 3.3.5 審 計 意 見 3.3.5.1 澳 廣 視 一 直 沿 用 著 一 種 以 物 換 物 " 的 營 商 模 式, 利 用 本 身 的 廣 告 時 間 與 客 戶 簽 訂 互 換 協 議 以 換 取 物 資 或 服 務 由 澳 廣 視 的 帳 目 中 可 見, 除 了 政 府 的 資 金 補 貼 以 外, 澳 廣 視 最 主 要 的 收 入 是 來 自 廣 告 時 間 的 收 入 在 審 查 的 過 程 中, 本 署 發 現 到 澳 廣 視 在 使 用 互 換 協 議 的 方 式 時, 存 在 了 下 述 的 問 題 : 廣 告 時 間 之 收 入 是 構 成 澳 廣 視 整 體 收 益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份, 而 採 用 互 換 協 議 的 運 作 方 式 直 接 影 響 到 澳 廣 視 的 現 金 流 收 入, 從 而 增 27

加 了 澳 廣 視 整 體 營 運 資 金 的 壓 力 對 於 是 項 影 響 重 大 的 決 策, 應 該 提 交 予 股 東 會 或 董 事 會 作 出 充 分 的 研 究 和 討 論 廣 告 時 間 和 換 取 的 物 資 應 以 等 值 或 相 若 的 條 件 進 行 互 換, 然 而 在 2009 年 月 餅 的 互 換 協 議 中 可 以 觀 察 到, 澳 廣 視 在 該 年 度 曾 經 對 廣 告 時 間 之 價 格 作 出 過 調 整 (+99%), 但 在 與 客 戶 簽 訂 協 議 時 對 方 亦 將 每 盒 月 餅 的 價 格 調 升 至 更 高 的 幅 度 (+107%), 令 澳 廣 視 應 能 有 所 增 加 的 收 益 被 全 數 沖 銷 由 此 可 見, 澳 廣 視 在 互 換 協 議 的 執 行 上 缺 乏 了 統 一 的 標 準 規 範 和 策 略, 亦 欠 缺 透 明 度 廣 告 時 間 價 格 之 制 訂, 應 視 為 一 個 整 體 的 政 策, 亦 應 該 是 經 過 嚴 謹 的 成 本 反 映 及 計 算 後 所 得 出 的 結 果, 故 此 在 執 行 上 是 具 有 其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然 而 在 此 個 案 却 反 映 出 澳 廣 視 的 定 價 機 制 如 同 虛 設, 且 在 有 關 的 互 換 協 議 上 並 未 能 為 本 身 爭 取 到 最 佳 的 利 益 利 用 互 換 協 議 方 式 所 換 取 的 物 資 ( 如 月 餅 ) 及 服 務 (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月 費 帳 戶 ), 在 使 用 期 限 和 使 用 方 式 上 都 會 受 到 限 制, 和 現 金 收 入 相 比 則 明 顯 缺 乏 了 通 用 性 和 靈 活 性, 亦 容 易 因 為 取 得 的 物 資 或 服 務 的 數 量 太 多, 而 產 生 過 剩 或 濫 用 等 方 面 的 浪 費 採 用 互 換 協 議 的 方 式, 從 另 一 角 度 上 可 視 為 變 相 地 規 避 了 既 定 的 採 購 程 序, 從 而 影 響 了 澳 廣 視 的 利 益 和 採 購 行 為 上 的 公 平 及 公 正 性 事 實 上 由 以 雙 倍 價 格 換 購 月 餅 的 個 案 可 以 觀 察 到, 以 現 金 作 為 收 入 方 式 更 具 靈 活 性, 而 且 可 充 分 利 用 市 場 上 的 價 格 競 爭 機 制 為 公 司 的 財 政 資 源 謀 取 最 佳 的 效 益 3.3.5.2 對 於 澳 廣 視 為 員 工 提 供 利 是 的 福 利, 應 結 合 公 司 的 財 政 狀 況 作 出 謹 慎 的 考 慮, 儘 量 節 省 或 減 免 非 公 務 必 要 的 開 支 3.3.6 審 計 建 議 澳 廣 視 應 在 營 商 策 略 上 作 出 充 分 的 研 究 和 討 論, 謹 慎 使 用 互 換 協 議 的 方 式, 亦 需 要 為 有 關 的 方 式 訂 定 統 一 的 執 行 標 準 和 策 略, 並 爭 取 與 廣 告 客 戶 之 間 以 現 金 交 付 的 方 式 進 行 合 作 澳 廣 視 應 根 據 實 際 的 財 政 收 支 狀 況, 以 量 入 為 出 作 為 分 配 財 政 資 源 時 優 先 考 慮 的 原 則 28

第 4 部 分 : 綜 合 評 論 澳 廣 視 於 2005 年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購 入 全 部 股 權 後, 繼 續 以 商 業 企 業 之 方 式 管 理 及 運 作 政 府 每 年 均 以 公 帑 對 營 運 開 支 作 出 大 額 的 補 貼, 保 證 了 澳 廣 視 的 有 效 運 作 故 此 澳 廣 視 在 運 用 本 身 的 財 政 資 源 時, 應 該 遵 守 量 入 為 出 節 約 謹 慎 等 公 帑 使 用 上 的 一 貫 原 則, 而 在 節 流 " 之 餘, 亦 應 兼 顧 商 業 企 業 於 營 運 時 的 開 源 " 大 原 則, 努 力 創 收 以 達 到 降 低 赤 字 壓 力 的 目 標 在 是 次 審 查 過 程 中, 本 署 對 澳 廣 視 的 人 員 醫 療 福 利 出 外 公 幹 及 其 他 福 利 等 三 個 方 面 作 出 了 審 視, 得 到 的 結 果 是 : 澳 廣 視 在 醫 療 福 利 及 出 外 公 幹 都 建 立 了 相 對 完 善 的 成 文 制 度, 執 行 上 能 符 合 訂 定 的 規 範, 在 醫 療 開 支 上 亦 進 行 了 風 險 分 散 和 管 理 的 措 施 然 而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情 況 是, 澳 廣 視 為 常 務 董 事 所 訂 定 的 聘 用 條 款, 於 其 享 有 權 利 的 部 份 有 欠 清 晰 細 緻, 例 如 未 有 設 定 醫 療 福 利 的 金 額 上 限 及 迴 避 了 監 察 機 制 等, 另 外 在 公 幹 機 票 的 採 購 上 亦 可 以 觀 察 到, 當 常 務 董 事 有 份 參 與 公 幹 時 機 票 的 採 購 便 可 跳 越 常 規 的 書 面 詢 價 程 序, 而 作 出 直 接 諮 詢 的 採 購 本 署 認 為, 當 一 個 機 構 為 特 定 目 的 而 設 立 了 可 行 且 有 效 的 標 準 或 操 作 規 範, 對 於 機 構 的 所 有 員 工 均 應 以 同 一 的 標 準, 受 到 統 一 的 規 範 和 監 察 對 於 縱 使 應 有 的 權 利 或 待 遇 不 同 者 ( 例 如 職 位 較 高 的 人 員 ), 接 受 規 範 和 監 察 可 以 視 為 其 應 有 的 義 務 因 此, 澳 廣 視 應 盡 快 對 於 現 存 的 狀 況 給 予 重 視 並 作 出 規 範 化 的 處 理 另 外, 在 採 用 互 換 協 議 前 有 關 決 定 應 在 股 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上 得 到 充 分 的 研 究 和 討 論, 並 按 照 訂 立 的 規 範 執 行, 同 時 亦 應 謹 慎 考 慮 上 述 政 策 對 澳 廣 視 現 金 收 入 的 影 響, 以 及 換 回 的 相 關 物 品 或 服 務 的 價 值 和 效 益 性 而 對 於 一 些 附 帶 性 的 福 利, 例 如 月 餅 手 提 通 話 月 費 之 補 助 及 新 年 利 是 等 亦 應 在 量 入 為 出 的 原 則 下 謹 慎 地 分 配 29

附 件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書 面 回 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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