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2016 年 5 月 ) 根 据 上 海 市 教 委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2011]94 号 文 件 ) 和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精 神, 结 合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和 本 校 岗 位 设 置 后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的 比 例,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设 置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在 限 定 的 岗 位 数 额 内, 聘 任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 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具 备 相 应 的 外 语 和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 符 合 国 家 和 学 校 制 定 的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条 件 ; 受 聘 教 师 职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 受 聘 部 分 其 他 系 列 的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相 关 系 列 的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三 按 需 设 岗, 按 岗 聘 任 正 高 岗 位, 严 格 控 制 ; 副 高 岗 位, 向 个 别 博 硕 点 少 的 新 兴 学 科 适 当 倾 斜 ; 中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规 范 设 置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各 单 位 要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职 务 岗 位 控 制 数, 自 主 设 置 明 确 职 务 系 列 和 学 科 方 向 ( 全 校 统 筹 的 除 外 ) 岗 位 设 置 必 须 由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为 特 别 优 秀 的 中 青 年 人 才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每 年 仍 设 若 干 正 副 高 预 备 岗 四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遵 循 学 科 规 律,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和 择 优 的 聘 任 原 则 五 坚 持 一 致 性 原 则, 申 报 人 员 所 从 事 的 教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应 与 所 申 报 岗 位 的 学 科 领 域 相 一 致 六 坚 持 逐 级 晋 升 原 则 第 二 章 聘 任 范 围 一 我 校 正 式 在 编 及 人 事 代 理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和 双 肩 挑 人 员 因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 包 括 外 单 位 调 入 ) 需 平 级 或 晋 升 转 聘 职 务 系 列 的 人 员, 1
应 在 新 的 岗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应 聘 人 才 引 进 人 员 按 照 引 进 协 议 应 聘 二 高 校 教 师 ( 含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 科 学 研 究 ( 自 然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 工 程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实 验 技 术 等 系 列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均 由 本 校 组 织 实 施 三 旅 游 专 科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可 由 应 聘 者 本 人 在 市 教 委 组 织 的 高 职 高 专 学 科 评 议 组 和 我 校 组 织 的 学 科 评 议 组 中 任 选 一 个 四 课 程 与 教 学 论 系 列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课 程 与 教 学 论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执 行 五 思 政 系 列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执 行 六 艺 术 体 育 学 科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艺 术 体 育 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执 行 七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执 行 八 试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学 科 代 表 作 送 审 制 实 施 办 法 九 试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型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十 上 述 所 有 系 列 的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都 必 须 经 学 校 集 中 评 议 后 聘 任, 所 有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每 年 集 中 评 聘 一 次 十 一 所 有 外 单 位 引 进 录 用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均 需 按 照 引 进 协 议 经 学 校 重 新 聘 任 ( 一 ) 东 方 学 者 申 江 学 者 等 特 聘 岗 位 可 以 直 接 办 理 聘 任 手 续 ( 二 ) 学 科 建 设 急 需 引 进 的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须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是 否 符 合 我 校 应 聘 条 件, 通 过 相 关 的 评 议 程 序, 报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领 导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同 意 后, 直 接 办 理 同 级 同 系 列 续 聘 手 续 引 进 的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两 年 内 不 占 学 院 的 岗 位 数 ( 三 ) 海 外 引 进 人 才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高 级 引 进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章 任 职 条 件 第 一 节 正 常 晋 升 一 学 历 学 位 2
( 一 )1958 年 1 月 1 日 --1962 年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受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196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受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 个 别 特 殊 学 科 提 交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 ( 二 )1958 年 1 月 1 日 --1962 年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196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三 )1963 年 1 月 1 日 --1971 年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197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四 )197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受 聘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197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受 聘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二 资 历 ( 一 ) 申 报 正 高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5 年 以 上 副 高 级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8 年 以 上 副 高 级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9 年 以 上 副 高 级 职 务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本 科 学 历, 担 任 11 年 以 上 副 高 级 职 务 ( 二 ) 申 报 副 高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2 年 以 上 中 级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5 年 以 上 中 级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7 年 以 上 中 级 职 务 ;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本 科 学 历, 担 任 8 年 以 上 中 级 职 务 ;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在 站 进 行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时 间 可 视 同 于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的 年 限 ( 三 ) 申 报 中 级 :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当 年 认 定 中 级 职 务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2 年 以 上 初 级 职 务 ;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或 本 科 学 历, 担 任 5 年 以 上 初 级 职 务 ; 具 备 大 专 学 历, 担 任 6 年 以 上 初 级 职 务 ( 部 分 系 列 须 取 得 国 家 和 本 市 相 关 任 职 资 格 ) ( 四 ) 申 报 初 级 :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当 年 认 定 初 级 职 务 ;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在 现 任 工 作 岗 位 上 满 1 年, 认 定 初 级 职 务 ;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在 现 任 工 作 岗 位 上 满 3 年, 认 定 初 级 职 务 ( 部 分 系 列 须 取 得 国 家 和 本 市 相 关 任 职 资 格 ) 三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以 市 教 委 关 于 贯 彻 <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3
任 办 法 > 的 实 施 细 则 沪 教 委 人 [2011]94 号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为 框 架 应 聘 教 授 副 教 授 的 学 术 与 技 术 成 果, 均 须 为 任 现 职 且 近 5 年 来 所 取 得 的 ( 一 ) 应 聘 教 授 1. 必 备 条 件 ( 应 聘 人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款 ): 学 术 论 文 :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3 篇 以 上 ; 或 应 具 有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以 上 奖 励 ( 不 含 提 名 奖 ) 的 教 学 成 果 3 项 以 上, 并 要 求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1 篇 2. 可 选 条 件 ( 应 聘 人 另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款 中 的 1 款 ): 1 发 明 专 利 : 独 立 或 者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国 际 或 者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2 项 以 上 ( 已 授 权, 不 含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专 利 ) 2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2 项 以 上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位 ) 完 成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以 上 理 论 研 究 或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3 项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并 已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或 者 经 济 效 益 3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2 本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且 已 使 用 两 遍 以 上, 效 果 良 好 4 学 术 论 文 :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5 学 术 专 著 : 公 开 出 版 过 学 术 专 著 1 部 以 上 6 教 学 能 力 : 获 得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奖 1 次 及 以 上 3. 附 加 条 件 ( 应 聘 人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刊 物 级 别 见 最 新 制 定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科 学 研 究 奖 励 办 法 ( 修 订 ) ): 1 应 聘 文 科 教 授, 作 为 独 立 或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A 类 刊 物 发 表 1 篇 学 术 论 文 以 上, 或 在 B1 类 刊 物 发 表 过 2 篇 学 术 论 文 以 上, 或 在 B2 类 刊 物 上 发 表 3 篇 学 术 论 文 以 上 应 聘 理 科 教 授, 作 为 独 立 或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B 类 刊 物 发 表 1 篇 学 术 论 文 以 上, 或 在 C 类 刊 物 上 发 4
表 2 篇 学 术 论 文 以 上 ; 应 聘 工 科 教 授, 在 C 类 刊 物 上 发 表 1 篇 论 文 以 上 2 作 为 主 持 人, 完 成 国 家 级 理 论 研 究 或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 通 过 鉴 定 或 验 收, 以 申 报 排 名 和 结 项 证 书 / 报 告 原 件 为 准 3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或 以 第 一 完 成 人 身 份 获 得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或 以 第 二 完 成 人 身 份 获 得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以 申 报 时 排 名 和 获 奖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 二 ) 应 聘 副 教 授 1. 必 备 条 件 ( 应 聘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学 术 论 文 :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 或 应 具 有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以 上 奖 励 ( 不 含 提 名 奖 ) 的 教 学 成 果 2 项 及 以 上, 并 要 求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1 篇 2. 可 选 条 件 ( 应 聘 人 另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款 中 的 1 款 ): 1 发 明 专 利 : 独 立 或 者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国 际 或 者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1 项 以 上 ( 已 授 权, 不 含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专 利 ) 2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1 项 以 上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位 ) 完 成 省 ( 部 委 直 辖 市 ) 级 以 上 理 论 研 究 或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2 项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并 已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或 者 经 济 效 益 3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1 本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且 已 使 用 两 遍 以 上, 效 果 良 好 4 学 术 论 文 :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1 篇 以 上 5 教 学 能 力 :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评 比 最 高 等 级 奖 励 2 次 及 以 上 ( 三 ) 应 聘 讲 师 自 任 现 职 且 近 3 年 以 来 必 须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在 省 市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以 上 5
( 四 ) 期 刊 界 定 1. 以 上 条 文 中 的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文 科 限 指 CSSCI(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南 京 大 学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评 价 中 心 ) SSCI A&HCI 来 源 期 刊 和 集 刊 ( 不 含 人 大 复 印 资 料 ); 理 科 限 指 列 入 SCI SCIE EI( 核 心 ) 的 来 源 期 刊 ( 不 含 会 议 论 文 ); 应 聘 工 科 教 授 限 指 列 入 SCI SCIE EI( 核 心 ) 的 来 源 期 刊 ( 不 含 会 议 论 文 ); 应 聘 工 科 副 教 授 限 指 列 入 SCI SCIE EI( 核 心 ) 等 来 源 期 刊 ( 不 含 会 议 论 文 )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 其 中 最 多 1 篇 非 SCI SCIE EI( 核 心 ) 来 源 期 刊 2. 以 上 所 有 岗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一 篇 论 文 限 一 人 次 在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使 用 应 聘 人 如 以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身 份 申 报 且 论 文 又 有 两 位 以 上 的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的, 须 取 得 论 文 ( 其 他 所 有 ) 第 一 ( 通 讯 ) 作 者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格 式 见 模 板 ) 四 教 学 工 作 和 学 生 工 作 ( 一 ) 申 报 人 应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教 学 工 作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1-4 款 条 件 : 1. 近 3 年 内 原 则 上 平 均 每 年 完 整 担 任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课 程, 其 中 1 门 课 程 原 则 上 要 求 公 共 必 修 课 或 专 业 必 修 课 ( 过 渡 期 1 年 ) 2. 近 2 年 的 课 堂 教 学 评 价, 同 行 ( 含 院 系 专 业 领 导 和 校 教 学 视 导 员 ) 听 课 不 少 于 4 人 次, 每 次 评 价 成 绩 须 在 良 和 良 以 上, 且 近 3 年 学 生 评 教 平 均 分 须 在 4.0 以 上 3. 三 年 内 无 三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4. 近 五 年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奖 励 或 课 程 建 设 或 教 研 项 目 1 项 ( 二 )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和 学 生 工 作 1. 本 学 科 有 硕 士 点 的 教 师 应 聘 教 授 应 指 导 过 一 届 合 格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2. 教 师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前, 须 有 一 年 学 生 工 作 经 历 参 加 学 生 工 作 的 要 求,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和 全 员 育 人 的 若 干 规 定 执 行 五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和 职 业 道 德 任 现 职 以 来, 每 年 和 任 期 考 核 都 应 在 合 格 及 以 上 每 增 加 一 次 基 本 合 格, 相 应 资 历 要 求 增 加 2 年 ; 每 增 加 一 次 不 合 格, 相 应 资 历 要 求 增 加 4 年 ; 两 次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资 格 有 基 本 合 格 及 以 下 者, 不 得 破 格 申 报, 不 得 申 报 预 备 岗 6
六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要 求 所 有 系 列 的 职 称 外 语 要 求 根 据 市 教 委 转 发 的 市 人 事 局 的 关 于 完 善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沪 人 [2007]54 号 文 件 ) 执 行 根 据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沪 人 [2008]25 号 ) 执 行 七 践 习 经 历 教 师 在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前, 一 般 须 有 在 校 外 实 际 部 门 工 作 实 践 或 国 内 外 名 校 见 习 进 修 访 留 学 经 历, 其 中 45 周 岁 及 以 下 青 年 教 师 在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前, 一 般 应 有 累 计 1 年 以 上 的 践 习 经 历 第 二 节 破 格 晋 升 一 学 历 学 位 196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不 得 破 学 历 ( 个 别 特 殊 学 科 提 交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 申 报 中 级 及 以 下 职 务 不 得 破 学 历 和 资 历 二 资 历 按 照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做 好 本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文 件 精 神,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破 格 年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1 年 三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 一 ) 破 格 申 报 教 授,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在 满 足 正 常 晋 升 任 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学 历 和 资 历 每 破 一 项, 任 职 条 件 相 应 增 加 两 项 : 破 格 申 报 教 授 除 符 合 上 文 所 述 的 必 备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可 选 条 件 中 的 三 款 或 五 款 ; ( 二 ) 破 格 申 报 副 教 授,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在 满 足 正 常 晋 升 任 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学 历 和 资 历 每 破 一 项, 任 职 条 件 相 应 增 加 一 项 : 破 格 申 报 副 教 授 除 符 合 上 文 所 述 的 必 备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可 选 条 件 中 的 两 款 或 三 款 ; ( 三 ) 其 他 规 定 条 件 与 正 常 晋 升 的 要 求 相 同 四 教 学 工 作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中 的 教 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且 至 少 有 一 次 为 优 秀 五 其 他 规 定 条 件 与 正 常 晋 升 的 要 求 相 同 第 三 节 预 备 岗 晋 升 7
一 年 龄 申 报 教 授 须 未 满 40 周 岁, 申 报 副 教 授 须 未 满 32 周 岁 ( 以 起 算 日 期 为 限 ) 二 学 历 学 位 申 报 预 备 岗 必 须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 个 别 特 殊 学 科 提 交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 三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 一 ) 应 聘 教 授 除 符 合 上 文 所 述 的 必 备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可 选 条 件 中 的 三 款, 须 作 为 主 持 人 完 成 国 家 级 理 论 研 究 和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1 项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验 收 应 聘 文 科 教 授, 须 在 A 类 期 刊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 应 聘 理 科 教 授, 须 在 B 类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 应 聘 工 科 教 授, 须 在 C 类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在 此 基 础 上, 学 历 和 资 历 每 破 一 项,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任 职 条 件 相 应 增 加 一 款, 即 应 当 符 合 可 选 条 件 中 的 四 款 或 五 款 ( 二 ) 应 聘 副 教 授 除 符 合 上 文 所 述 的 必 备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可 选 条 件 中 的 三 款, 在 此 基 础 上, 学 历 和 资 历 每 破 一 项, 学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任 职 条 件 相 应 增 加 一 款, 应 当 符 合 可 选 条 件 中 的 四 款 或 五 款 四 其 他 规 定 条 件 与 破 格 晋 升 的 要 求 相 同 第 四 节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一 应 聘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教 学 工 作 与 学 生 工 作 不 做 要 求 二 学 术 水 平 与 技 术 能 力 任 职 条 件, 须 在 同 等 同 类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任 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可 选 条 件 中 的 一 款 三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与 高 教 系 列 相 同 第 四 章 学 术 成 果 同 行 鉴 定 一 凡 由 我 校 组 织 实 施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所 有 材 料 都 送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进 行 同 行 鉴 定, 每 年 集 中 受 理 一 次, 不 重 复 受 理 二 应 聘 正 副 高 职 务 都 送 审 三 套 材 料 材 料 要 求 见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相 关 规 定 送 审 材 料 鉴 定 费 按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的 标 准 收 取, 由 应 聘 者 本 人 承 担 三 送 审 合 格 的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3 年 有 效 结 论 有 效 期 内 如 应 聘 者 本 人 要 求 重 审, 亦 可 受 理 8
( 一 ) 因 非 岗 位 数 限 制 原 因, 当 年 校 内 两 级 学 科 评 议 不 通 过 的 人 员, 再 次 申 报 时 必 须 重 新 送 审 ( 二 ) 转 学 科 平 级 转 聘 其 他 系 列 平 级 转 聘 为 教 学 科 研 系 列 的, 必 须 重 新 送 审 ( 外 语 计 算 机 不 要 求 重 考 ) ( 三 ) 重 新 送 审 须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新 材 料, 且 以 新 的 送 审 结 论 为 准 四 应 聘 正 高 岗 位, 三 份 送 审 材 料 的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如 为 一 个 达 到 (A) 一 个 基 本 达 到 (B) 一 个 尚 未 达 到 (C), 或 为 两 个 尚 未 达 到 (C), 或 为 两 个 基 本 达 到 (B) 一 个 尚 未 达 到 (C) 及 以 下, 不 能 进 入 后 面 的 聘 任 程 序 应 聘 副 高 岗 位, 三 份 送 审 材 料 的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如 为 两 个 尚 未 达 到 (C), 或 为 两 个 基 本 达 到 (B) 一 个 尚 未 达 到 (C) 及 以 下, 不 能 进 入 后 续 聘 任 程 序 破 格 和 预 备 岗 的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结 论 必 须 全 部 为 达 到 (A), 否 则 不 能 进 入 后 续 聘 任 程 序 第 五 章 聘 任 组 织 一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为 聘 任 工 作 的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设 置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岗 位 职 数 制 定 评 议 标 准 和 程 序 制 定 校 学 科 评 议 委 员 会 的 构 成 方 案 和 投 票 表 决 的 规 则 二 考 察 评 议 组 和 聘 任 小 组 组 成 人 数 须 为 单 数 二 级 单 位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和 聘 任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报 人 事 处, 提 交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三 学 校 委 托 各 二 级 单 位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全 面 资 格 初 审 四 学 校 委 托 教 务 处 对 应 聘 者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复 审, 委 托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对 应 聘 者 学 术 成 果 进 行 复 审, 委 托 人 事 处 对 应 聘 者 学 历 资 历 计 算 机 外 语 等 相 关 证 明 进 行 复 审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共 同 组 成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初 审 复 审 情 况 讨 论 决 定 申 报 人 资 格 审 查 的 结 果 五 学 校 委 托 各 二 级 单 位 组 成 考 察 组, 负 责 对 应 聘 者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和 学 生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六 学 校 授 权 各 二 级 单 位 组 成 学 科 评 议 组 行 使 职 权 ( 课 程 与 教 学 论 实 验 教 学 型 等 全 校 统 筹 的 系 列 由 学 校 组 成 学 科 评 议 组 行 使 职 权 ),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专 家 特 别 少 的 单 位 应 委 托 相 关 单 位 的 学 科 评 议 组 或 邀 请 外 单 位 专 家 组 成 评 议 组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务 学 科 评 议 权 的 组 织 9
由 本 专 业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务 的 在 职 人 员 组 成 ; 具 有 副 高 级 职 务 学 科 评 议 权 的 组 织 由 本 专 业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务 的 在 职 人 员 组 成, 其 中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务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 具 有 中 级 职 务 学 科 评 议 权 的 组 织 由 本 专 业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务 的 在 职 人 员 组 成 学 科 评 议 组 用 投 票 表 决 的 方 法 对 应 聘 者 的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作 出 评 价, 并 向 二 级 单 位 聘 任 小 组 推 荐 七 二 级 单 位 成 立 聘 任 小 组, 负 责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并 进 行 表 决, 每 个 设 定 岗 位 一 般 只 推 荐 1 名 候 选 人, 特 殊 情 况 最 多 推 荐 2 名 候 选 人 并 进 行 排 序 八 校 学 科 评 议 委 员 会 对 全 校 正 高 级 预 备 岗 的 应 聘 者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根 据 预 定 的 岗 位 数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后, 向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推 荐 候 选 人 九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在 校 学 科 评 议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中, 经 表 决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由 校 长 聘 任 十 各 级 聘 任 组 织 在 各 自 聘 任 环 节 结 束 后, 应 由 专 人 及 时 公 开 通 报 本 环 节 审 议 聘 任 结 果 该 公 开 的 坚 决 公 开, 该 保 密 的 绝 不 泄 密 十 一 考 察 评 议 以 及 聘 任 组 织 成 员, 在 考 察 评 议 或 聘 任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时, 应 予 回 避 不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投 票 或 补 投 票 十 二 不 属 相 应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议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聘 任 的 对 象, 其 评 议 或 者 推 荐 拟 聘 结 果 无 效 第 六 章 聘 任 程 序 一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一 ) 发 布 岗 位 信 息 ( 二 ) 工 作 布 置, 宣 讲 政 策, 学 院 预 报 ; 应 聘 者 填 写 自 审 表 教 学 情 况 审 核 表 学 术 科 研 成 果 审 核 表 ( 三 ) 二 级 单 位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全 面 资 格 初 审, 应 聘 材 料 和 初 审 结 论 内 部 公 示 三 天 ( 四 )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复 审 应 聘 者 学 术 科 研 成 果 ; 教 务 处 复 审 应 聘 者 教 学 情 况 ; 人 事 处 复 审 应 聘 者 学 历 资 历 外 语 计 算 机 ( 五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议 申 报 资 格 ( 六 ) 审 查 通 过 的 应 聘 者 材 料 公 示 一 周 ; 申 报 者 填 写 学 术 水 平 与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表, 送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进 行 同 行 鉴 定 ( 七 ) 通 过 同 行 鉴 定 的 应 聘 者 填 写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申 请 表 10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表 ( 八 ) 二 级 单 位 思 政 教 学 考 察 组 考 察 ( 九 ) 二 级 单 位 学 科 组 聘 任 小 组 推 荐 ( 十 ) 校 学 科 评 议 委 员 会 推 荐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 十 一 ) 校 长 聘 任 二 晋 升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聘 任 完 成 上 述 ( 七 )-( 十 一 ) 的 部 分 程 序 三 认 定 人 员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表, 并 提 交 有 效 证 明 及 材 料 第 七 章 关 于 聘 期 及 其 他 一 任 现 职 的 时 间 计 算 到 当 年 8 月 31 日 新 晋 升 职 务 人 员 的 聘 期 从 当 年 9 月 1 日 算 起, 工 资 待 遇 从 聘 任 下 月 起 兑 现 二 当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一 律 不 接 受 申 报 ; 上 一 年 度 未 通 过 评 聘 人 员, 本 年 度 无 突 出 业 绩 和 重 大 贡 献 的, 不 接 受 申 报 ; 学 校 没 有 设 置 相 应 高 级 职 务 的 岗 位,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申 报 三 严 格 执 行 原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上 海 市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 审 定 ) 工 作 纪 律 ( 沪 人 2003 30 号 ) 要 求, 对 申 报 材 料 要 严 格 审 核,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事 实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当 事 人 评 聘 资 格 和 已 聘 职 务,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四 在 聘 任 的 各 个 环 节, 任 何 人 发 现 任 何 问 题 都 可 以 向 校 院 人 事 争 议 协 调 委 员 会 或 纪 检 部 门 反 映, 提 请 调 解 各 聘 任 组 织 在 接 到 人 事 争 议 协 调 委 员 会 和 纪 检 部 门 的 调 解 意 见 或 复 议 要 求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聘 任 程 序 进 行 前 作 出 复 议 结 论 五 之 前 各 系 列 各 级 聘 任 办 法 中 如 有 和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其 余 规 定 继 续 有 效 六 本 办 法 由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未 尽 事 宜, 视 情 况 提 交 校 学 术 伦 理 与 道 德 建 设 委 员 会 讨 论 审 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二 O 一 六 年 五 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