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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租 用 条 款 与 细 则 ( 适 用 与 表 格 2A 至 9) 1.) 所 有 大 会 承 建 商 提 供 之 对 象 均 以 租 赁 形 式 租 出, 参 展 商 有 责 任 保 持 其 完 好 无 缺 2.) 如 所 需 设 施 未 有 辑 录 在 表 格 内, 可 向 大 会 承 建 商 查 询 及 报 价 3.) 逾 期 订 单 - 2016 年 5 月 6 日 以 后 收 到 之 订 单 将 加 收 30% 附 加 费 - 2016 年 5 月 20 日 以 后 收 到 之 订 单 将 加 收 40% 附 加 费 - 任 何 现 场 订 单 将 加 收 50% 附 加 费 因 货 源 及 准 备 需 时, 故 我 司 并 不 保 证 能 提 供 任 何 于 截 止 日 期 后 收 到 的 订 单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会 尽 量 满 足 展 商 需 要 或 提 相 关 物 品 代 替 如 我 司 未 能 提 供 相 关 物 品 代 替, 展 商 将 被 个 别 通 知, 而 订 单 则 被 视 为 无 效 请 4.) 一 旦 签 定 合 约 后, 如 要 取 消, 参 展 商 必 须 要 以 书 面 通 知 大 会 承 建 商 在 2016 年 5 月 16 日 前 提 出 取 消, 大 会 承 建 商 将 收 取 租 赁 价 总 值 50% 的 取 消 费 如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 或 以 后 提 出 取 消 合 约, 均 一 律 收 取 75% 的 取 消 费 5.) 所 有 设 施 均 以 签 定 并 收 足 全 费 ( 包 括 附 加 费 ) 后, 方 会 提 供 予 参 展 商 6.) 所 有 租 用 设 施 及 服 务, 均 以 先 到 先 得 形 式 进 行 如 因 所 租 用 设 施 或 服 务 未 能 提 供, 参 展 商 会 获 通 知 并 将 稍 后 以 支 票 形 式 退 还 所 付 租 金 大 会 承 建 商 保 留 权 利 不 受 理 申 请 7.) 请 检 查 所 有 家 俬 及 电 力 装 置 是 否 派 发 及 安 装 妥 当 若 有 任 何 问 题, 请 于 开 幕 前 通 知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的 会 场 办 事 处 否 则, 于 开 幕 后 的 投 诉 将 不 获 受 理 及 赔 偿 8.) 因 展 商 / 使 用 人 的 疏 忽 无 心 之 举 或 不 当 使 用 装 置 / 设 施 而 令 其 损 坏 或 无 法 使 用, 展 商 / 使 用 人 应 偿 还 维 修 或 更 换 的 所 有 费 用 予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9.) 参 展 商 需 缴 付 所 有 相 关 的 银 行 手 续 费 包 括 : 因 汇 款 而 产 生 的 银 行 手 续 费 ( 海 外 或 本 地 ) 对 换 率 等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一 切 追 讨 以 上 费 用 之 权 利 10.) 每 个 电 力 接 驳 仅 供 于 一 个 发 光 体 用 11.) 每 个 三 相 机 器 电 源 仅 供 于 一 部 机 器 使 用 12.) 如 要 接 驳 灯 箱, 电 力 接 驳 数 量 应 以 灯 箱 内 的 灯 俱 数 量 计 算

13.) 所 有 订 单 须 用 以 下 方 式 全 数 支 付 A) 以 支 票 邮 寄 往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请 在 支 票 背 后 填 上 展 览 名 称 摊 位 号 及 公 司 名 称 备 注 : 只 接 受 香 港 银 行 发 出 的 支 票 B) 以 信 用 咭 支 付 ( 参 展 商 能 在 网 上 购 物 车 内 以 万 事 达 卡 VISA 或 美 国 运 通 卡 来 结 帐 ( 由 AsiaPay 提 供 ) C) 将 款 项 电 汇 至 以 下 帐 户 : 账 户 名 称 : 银 行 名 称 : 银 行 地 址 :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环 皇 后 大 道 中 一 号 帐 户 号 码 : 808-250757-001 ( 港 元 ) 808-250757-285 ( 人 民 币 ) 808-250757-274 ( 美 元 ) 国 际 汇 款 代 码 :HSBCHKHHHKH 兑 换 率 :1 美 元 = 7.76 港 元 ( 将 款 项 电 汇 至 以 我 司 户 口 后, 请 将 银 行 收 据 连 公 司 名 称 及 摊 位 号 码 以 传 真 或 邮 寄 到 我 司 作 记 录 ) * 参 展 商 需 缴 付 所 有 相 关 的 银 行 手 续 费. * 中 国 境 内 参 展 商 及 搭 建 商, 如 需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请 于 缴 费 前 予 我 司 胡 丽 珍 小 姐 ( 邮 箱 :jennifer.hu@arconmarketing.com) 联 络. 14.)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将 于 收 到 贵 司 的 订 单 一 星 期 内 通 知 贵 司 如 没 有 收 到 我 司 任 何 的 确 认, 请 与 我 司 连 络 15.) 标 摊 内 所 有 配 套 均 不 得 转 换 或 退 款

遵 守 主 办 单 位 要 求 - 主 办 单 位 保 留 拆 除 或 修 改 一 切 不 符 合 已 确 认 的 展 位 设 计 未 申 报 或 不 符 合 主 办 要 求 的 设 施 而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的 权 利, 参 展 商 亦 需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参 展 商 有 责 任 更 改 或 修 改 其 展 位 以 符 合 主 办 单 位 要 求, 参 展 商 不 得 向 主 办 单 位 或 其 代 理 人 要 求 承 担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损 失 - 展 览 场 地 内 的 任 何 类 型 的 工 作 均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法 律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及 主 办 单 位 的 守 则 ( 这 适 用 于 参 展 商, 其 代 理, 承 包 商 和 分 包 商 ) -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阻 止 任 何 违 反 法 律 及 法 规 的 参 展 商 工 作 参 展 商 不 得 向 主 办 单 位 或 其 代 理 人 对 与 此 有 关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赔 偿 的 请 求 清 洁 和 处 置 垃 圾 - 参 展 商 于 进 馆 期 间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须 由 负 责 有 关 展 台 的 承 建 商 负 责 未 有 负 责 清 理 现 场 垃 圾 的 承 建 商,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充 公 已 缴 的 施 工 保 证 按 金 - 标 准 展 位 之 参 展 商 必 须 将 带 来 之 层 架 及 配 件 清 走, 这 是 参 展 商 应 有 之 责 任 否 则, 主 办 单 位 将 会 将 收 取 罚 款 作 为 工 人 清 理 费 用 和 材 料 运 费 - 因 此,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将 有 权 对 参 展 商 造 成 的 损 害 而 扣 除 押 金 在 没 有 任 何 损 坏 或 没 有 大 件 物 品 留 底 展 馆 前 提 下, 该 押 金 将 在 一 个 月 内 退 还 危 险 物 料 - 所 有 被 视 为 危 险 有 毒 易 爆 或 令 人 反 感 的 物 料 ( 任 何 形 式 状 态 ) 均 被 禁 止 带 入 场 馆 内 包 装 箱 处 置 展 台 布 置 及 材 料 - 展 览 费 用 并 不 包 括 处 理 或 存 放 包 装 箱 纸 盒 或 其 它 物 料, 场 馆 或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该 頪 物 品 将 会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损 毁 收 费 - 参 展 商 或 其 承 建 商 均 不 能 破 坏 或 弄 污 场 馆 地 面 及 设 施 建 议 光 地 参 展 商 应 监 督 其 承 建 商 工 作 ; 标 摊 的 参 展 商 应 于 撤 展 后 将 所 有 自 携 物 品 清 走 主 办 单 位 会 将 所 有 因 参 展 商 或 其 搭 建 商 而 产 生 的 罚 款 全 数 转 移 至 参 展 商 身 上 钢 丝 钢 丝 只 适 用 于 悬 挂 于 高 空 横 额, 不 适 合 用 于 展 位 稳 定 ; 展 位 必 须 要 独 立 支 撑

电 器 设 备 安 装 a. 基 于 安 全 理 由, 只 有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搭 建 商 在 现 场 进 行 安 装 电 源 水 源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必 须 向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搭 建 商 建 同 申 请 安 装 及 接 驳 电 源 水 源 b. 电 箱 申 请 ⑴ 所 有 参 展 单 位 申 请 用 电 量 时 必 须 考 虑 安 全 载 流 量, 保 证 电 气 线 路 电 气 设 备 不 过 载 不 过 流, 确 保 安 全 运 行 ⑵ 根 据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所 提 出 的 电 箱 申 请 的 数 量 和 位 置, 由 展 馆 方 提 供 电 箱 终 端, 参 展 单 位 所 用 设 备 必 须 自 行 从 所 申 请 的 电 箱 中 接 出 c. 电 箱 接 驳 注 意 事 项 ⑴ 电 气 线 路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效 电 工 安 全 操 作 证 ⑵ 展 台 的 搭 建 过 程 中, 应 使 用 合 格 的 器 材 材 料 使 用 双 层 护 套 铜 芯 片 电 缆 线, 导 线 截 面 必 须 1.5mm 电 气 材 料 必 须 配 备 充 足 的 安 全 载 流 量 严 禁 使 用 无 护 套 单 线 双 绞 线 铝 芯 线 配 线 应 采 用 : 线 电 压 采 用 三 相 五 线 方 式 (L1 L2 L3 N PE); 相 电 压 采 用 单 相 三 线 方 式 (L N PE) ⑶ 所 有 的 金 属 构 架 金 属 外 壳 必 须 可 靠 接 地 ; 导 线 敷 设 必 须 固 定, 不 得 随 意 敷 设 在 道 路 地 坪 及 通 道 上, 应 穿 管 或 采 用 其 它 方 式 敷 设 固 定, 电 气 线 路 穿 越 走 道 时 必 须 有 过 桥 板 进 行 保 护 ; 导 线 支 路 连 接 时 不 得 采 用 绝 缘 胶 布 直 接 包 扎, 必 须 采 用 绝 缘 瓷 塑 接 头 连 接 再 做 好 绝 缘 保 护 措 施 ⑷ 按 低 压 配 电 要 求,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必 须 使 用 安 装 有 30MA 的 漏 电 保 护 器 的 自 带 电 箱 ; 而 展 馆 提 供 的 电 箱 应 放 在 展 台 明 显 处, 以 便 于 日 常 检 查 和 操 作 d. 全 场 送 电 展 馆 方 在 进 行 全 场 送 电 前 两 个 小 时, 利 用 场 馆 内 播 放 系 统, 以 广 播 通 知 送 电 的 时 间 及 相 关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应 在 此 时 段 进 行 自 我 检 查, 确 保 展 台 内 所 有 用 电 装 置 均 已 妥 善 设 定 好, 并 符 合 低 压 电 器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e. 展 览 闭 馆 期 间 全 场 断 电 (1) 为 确 保 展 览 全 场 的 安 全, 杜 绝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展 台 电 源 会 在 每 天 闭 馆 十 五 分 钟 后 切 段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应 确 保 在 清 场 前, 切 断 展 位 内 所 有 设 施 的 电 源 供 应 展 馆 方 将 派 专 人 会 同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搭 建 商 建 同 人 员 进 行 全 场 安 全 巡 检 如 果 有 未 切 断 电 源 的 展 位, 展 馆 方 将 关 闭 其 电 源 总 闸,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被 切 断 电 源 的 摊 位 供 电, 由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透 过 建 同 与 次 日 上 午 向 展 馆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安 全 检 查 后, 再 由 展 馆 方 及 建 同 双 方 共 同 送 电 (2) 如 有 需 要 24 小 时 不 间 断 供 电 的 展 位,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应 在 递 交 最 终 版 展 台 设 计 图 纸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建 同 申 请 所 需 额 外 供 电 要 付 费, 并 须 征 得 展 馆 方 同 意 f. 撤 展 断 电 参 展 商 如 需 在 撤 展 后 保 留 供 电, 必 须 在 展 览 闭 幕 前 一 天 (6 月 15 日 ) 向 建 同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请 标 明 展 位 号 码 和 约 定 保 留 时 间, 展 馆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该 约 定 执 行 对 于 断 电 后 再 提 出 送 电 的 要 求, 必 须 经 展 馆 方 现 场 检 查 方 能 执 行, 如 果 现 场 不 具 备 条 件 者, 展 馆 方 有 权 拒 绝

消 防 条 例 及 安 全 管 理 a. 搭 建 展 位 或 其 它 建 筑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地 方 消 防 安 全 法 规 所 定 的 非 易 燃 物 且 燃 烧 扩 散 率 不 低 于 B1 级 b. 严 禁 任 何 妨 碍 火 警 警 铃 触 电 消 防 栓 灭 火 器 安 全 门 等 消 防 安 全 以 及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的 行 为 c. 须 确 保 消 防 通 道 通 向 紧 急 疏 散 门 之 通 道 以 及 出 入 口 的 畅 通 无 阻 严 禁 在 消 防 通 道 上 搭 建 摊 位 或 放 置 物 品 d. 任 何 临 时 搭 建 物 与 通 向 消 防 栓 机 房 门 及 警 铃 接 触 点 之 间 须 至 少 保 持 1.2 米 (4 英 尺 ) 宽 的 通 道 e. 在 临 时 搭 建 物 与 墙 面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1 米 的 检 修 通 道 f. 在 展 厅 内, 所 有 标 准 展 台 限 高 2.5 米 光 场 地 单 层 展 台 限 高 6 米 ; 光 场 地 双 层 展 台 限 高 8.5 米 g. 不 允 许 在 吊 顶 喷 淋 装 置 或 照 明 装 置 上 附 着 或 悬 挂 任 何 物 品 不 允 许 将 聚 光 灯 和 其 它 发 热 装 置 对 准 或 靠 近 消 防 喷 淋 装 置 h. 展 台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依 据 消 防 部 门 / 展 馆 方 批 准 的 平 面 图 施 工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i. 主 办 单 位 及 展 馆 方 有 权 拆 除 和 移 开 任 何 未 经 批 准 或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搭 建 商 或 结 构 物,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承 担 j. 凡 进 入 中 心 开 展 特 种 作 业, 作 业 人 员 ( 如 电 工 焊 割 工 铲 车 驾 驶 员 等 ) 必 须 持 有 政 府 规 定 的 有 关 操 作 证, 特 殊 工 种 无 证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作 业 操 作 必 须 严 格 按 各 规 程 执 行, 杜 绝 一 切 违 章 操 作 和 指 挥 k. 其 它 消 防 事 项 参 照 上 海 市 展 览 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l.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施 工 时 必 须 戴 安 全 帽, 在 2 米 以 上 高 度 作 业 时 必 须 戴 安 全 带 m. 未 经 展 馆 方 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书 面 批 准, 不 得 在 展 馆 内 使 用 明 火 和 易 燃 气 体 爆 炸 物 石 油 和 易 燃 有 毒 腐 蚀 性 物 质 不 允 许 在 展 馆 内 使 用 放 射 性 物 质 不 允 许 带 入 展 馆 n. 在 任 何 时 间, 放 于 展 馆 内 的 固 体 或 液 体 危 险 物 的 库 存 不 得 超 过 1 天 的 使 用 量 剩 余 物 应 置 于 专 用 容 器 内 且 封 存 于 政 府 部 门 展 馆 方 和 主 办 单 位 同 意 的 地 点 o. 有 毒 废 物 必 须 密 封 装 入 适 当 容 器, 相 应 标 明 记 号, 并 根 据 政 府 相 关 的 废 弃 物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管 理 p. 未 经 展 馆 方 书 面 批 准, 下 述 物 品 禁 止 展 示 或 进 入 展 馆 : 武 器 枪 支 刀 剑 弹 药 炸 药 易 燃 物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它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禁 止 进 口 的 物 品,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物 品, 可 能 有 碍 展 馆 方 顺 利 经 营 的 物 品 和 任 何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禁 止 的 物 品 q. 在 展 厅 内 不 允 许 进 行 大 面 积 的 油 漆 工 作 及 不 得 在 展 厅 内 或 展 厅 周 围 冲 洗 油 漆 物 在 布 展 期 间 可 以 对 展 品 或 搭 建 进 行 小 面 积 修 补 性 的 油 漆 作 业, 且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油 漆 工 作 须 于 通 风 处 进 行, 使 用 无 毒 油 漆, 地 面 覆 盖 衬 以 干 纸 或 塑 料 膜, 油 漆 工 作 不 在 展 馆 的 任 何 垂 直 结 构 处 ( 即 墙 ) 进 行 r. 主 办 单 位 预 计 6 月 14-15 日 上 午 8 时 至 11 时 为 观 众 入 场 参 观 的 高 峰 期 为 免 造 成 混 乱, 参 展 商 不 可 于 此 时 段 内 在 观 众 登 记 大 厅 或 其 它 人 群 拥 挤 的 地 方 使 用 手 推 车 搬 运 展 品 高 度 限 制 标 准 展 位 限 高 为 2.5 米 光 地 展 位 限 高 为 6 米 ( 单 层 展 台 ) 及 8.5 米 ( 双 层 展 台 ) - 除 非 得 到 大 会 主 办 单 位 批 准, 光 地 参 展 商 限 高 为 6 米 - 任 何 标 准 展 位 参 展 商 的 展 位 搭 建 高 度 高 于 2.5 米, 必 须 要 与 大 会 大 会 主 办 单 位 联 络 - 搭 建 高 于 4.5 米 或 以 上 须 由 展 馆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经 计 算 并 确 认 展 位 的 安 全 及 稳 定 性 - 任 何 印 有 参 展 商 的 名 称 或 商 标 独 立 标 语 广 告, 需 与 相 邻 展 位 保 持 3 米 距 离

照 明 - 展 馆 会 提 供 基 本 灯 光 照 明, 但 建 议 参 展 商 在 展 位 内 确 保 有 足 够 灯 光 以 照 明 你 的 展 品 所 有 照 明 装 置 必 须 经 主 场 承 建 商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以 符 合 法 规 在 展 馆 进 行 安 装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亦 会 就 有 关 灯 光 / 灯 俱 向 参 展 商 提 出 意 见 物 料 - 参 展 商 和 承 建 商 必 须 遵 守 所 有 有 关 当 局 ( 如 由 香 港 会 议 展 览 中 心 授 权 的 人 员 ) 检 查 发 出 不 时 适 当 的 消 防 规 范 所 有 的 布 料 窗 帘 椅 套 围 布 地 毯 或 任 何 材 料 用 于 搭 建 展 位 或 装 饰 用 途 均 需 为 阻 燃 的 - 水 泥 地 板 : 参 展 商 或 承 建 商 如 欲 在 展 馆 内 使 用 砖 石 头 或 砖 墙 等 搭 建, 应 在 展 馆 地 下 铺 设 重 型 建 筑 纸 或 类 似 材 料 的 地 板 等, 以 保 护 展 馆 地 板 表 面 的 水 泥 一 经 发 展 损 坏 地 板, 香 港 会 议 展 览 中 心 会 收 取 参 展 商 有 关 修 复 地 板 的 费 用 悬 挂 结 构 展 台 净 面 积 须 有 36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方 可 申 请 悬 挂 结 构, 搭 建 高 度 限 制 为 9 米 展 馆 只 提 供 吊 点 服 务, 悬 挂 工 作 须 由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负 责 任 何 悬 挂 结 构 必 须 保 持 在 展 位 的 范 围 内, 不 可 超 出 展 位 范 围 这 包 括 顶 部 结 构 参 展 商 的 名 称 或 商 标 独 立 标 语 广 告 以 及 照 明 灯 具 高 空 作 业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及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重 点 防 止 高 处 坠 落 和 坠 物 伤 人 事 故, 确 保 安 全 : a. 展 馆 内 严 禁 使 用 高 度 超 过 2 米 的 人 字 梯,2 米 以 上 的 登 高 作 业 工 具 仅 能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移 动 脚 手 架 b. 移 动 脚 手 架 顶 层 必 须 加 装 安 全 防 护 栏, 防 护 栏 高 度 必 须 达 到 1.2 米 如 有 违 规 施 工 者, 展 馆 安 全 生 产 督 察 员 有 权 停 止 其 施 工, 并 清 除 出 场 c. 凡 登 高 作 业 (2 米 及 以 上 ) 人 员 必 须 戴 好 安 全 带, 以 及 采 用 其 它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高 空 物 品 坠 落 伤 人 d. 传 递 工 具 或 物 品 时 严 禁 采 用 抛 掷 的 方 式, 应 安 全 地 以 手 传 递, 装 袋 或 绳 子 吊 带 方 式 e. 凡 不 符 合 高 处 作 业 人 员, 一 律 禁 止 高 处 作 业 严 禁 酒 后 作 业 申 请 超 时 工 作 任 何 参 展 商 如 需 在 上 表 的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加 班, 须 于 当 天 下 午 3 时 前 到 主 场 搭 建 商 -- 建 同 ( 展 览 ) 有 限 公 司 现 场 展 馆 办 公 室 申 请 加 班 费 为 人 民 币 1600 元 /1000 平 方 米 /1 小 时 ( 加 班 时 段 : 晚 上 10 时 前 ) 或 人 民 币 3200 元 /1000 平 方 米 /1 小 时 ( 加 班 时 段 : 晚 上 10 时 至 次 日 上 午 8 时 ) 1 小 时 起 申 请, 不 足 1 小 时 按 1 小 时 计, 不 足 1000 平 方 米 按 1000 平 方 米 计 保 险 主 办 单 位 提 醒 各 参 展 商 必 须 购 买 足 够 并 且 全 面 的 保 险, 包 括 参 展 商 的 私 人 财 产 展 品 设 备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等 参 展 商 须 确 定 其 临 时 员 工 代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等 均 购 买 足 够 保 险 严 禁 吸 烟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是 非 吸 烟 场 所, 吸 烟 人 士 请 到 指 定 范 围 内 吸 烟

给 光 地 展 位 / 标 改 展 位 的 重 要 信 息 光 地 参 展 商 如 需 自 行 装 修 或 委 托 搭 建 商 对 展 台 进 行 特 装 工 程, 必 须 详 细 阅 读 以 下 规 则 参 展 商 须 负 责 并 承 担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能 否 确 切 地 遵 守 这 些 规 则 和 规 例 的 责 任 展 台 搭 建 商 参 展 商 可 自 行 委 托 搭 建 商 设 计 及 搭 建 其 展 台, 但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必 须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前 共 同 签 回 表 格 11A 11D 及 表 格 3B, 连 同 展 台 设 计 图 纸 递 交 大 会 主 办 方 进 行 尺 寸 检 查 : i. 展 位 设 计 图 须 包 括 展 位 的 外 观 展 位 尺 寸 电 话 及 电 力 装 置 图 颜 色 物 料 和 影 音 设 备 等 ( 比 例 不 小 于 1:100) ii. 正 面 图 侧 面 图 并 清 楚 地 显 示 所 有 尺 寸 和 高 度 iii. 立 体 图 并 须 清 楚 显 示 所 有 尺 寸 和 高 度 iv. 明 确 显 示 所 有 层 面 的 尺 寸 及 形 状 v. 结 构 计 算 / 图 纸 必 须 证 明 结 构 稳 定 及 重 量 负 荷 合 适 等 vi. 详 细 的 物 料 应 用 和 防 火 措 施 等 确 认 展 台 位 置 及 尺 寸 重 要 事 项!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在 进 场 后, 必 须 在 开 始 施 工 前 清 楚 检 查 其 展 台 位 置 及 尺 寸 是 否 依 照 主 办 单 位 拟 定 的 展 位 平 面 图 ; 如 有 不 符, 请 立 即 通 知 主 办 单 位 否 则, 主 办 单 位 对 一 切 施 工 后 造 成 的 错 误 概 不 负 责 特 装 展 台 搭 建 守 则 a. 搭 建 展 位 或 其 它 建 筑 所 用 的 材 料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地 方 消 防 安 全 法 规 所 定 的 非 易 燃 物 且 燃 烧 扩 散 率 不 低 于 B1 级 一 律 禁 止 使 用 易 燃 物 料 如 弹 力 布 稻 草 草 席 及 可 燃 地 毯 等 搭 建 或 装 饰 展 台 b. 单 层 展 台 的 搭 建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6 米 双 层 展 台 的 搭 建 高 度 限 制 为 8.5 米 上 层 展 台 面 积 不 可 超 过 底 层 面 积 的 三 分 之 二 展 台 结 构 不 可 吊 挂 于 展 馆 结 构, 也 不 可 再 地 面 实 施 固 定 c. 由 于 搭 建 双 层 展 台 以 玻 璃 或 木 板 材 料 封 顶 的 单 层 展 台 遮 挡 了 消 防 喷 淋, 为 确 保 安 全, 下 层 展 位 或 封 顶 部 分 必 须 配 置 悬 挂 式 6 公 斤 干 粉 灭 火 器, 每 20 平 方 米 配 置 一 个 20-30 平 方 米 配 置 2 个, 以 此 类 推 d. 除 四 面 开 口 的 独 立 展 台 外, 所 有 光 场 地 展 台 必 须 自 行 搭 建 背 板, 不 可 使 用 毗 邻 展 台 的 墙 板, 及 在 背 板 上 作 任 何 宣 传 用 途 e. 任 何 面 向 公 共 区 域 或 其 他 展 商 的 墙 板, 必 须 有 整 洁 的 外 观 和 美 观 的 整 理, 如 上 刷 油 漆 或 以 清 洁 的 白 布 覆 盖 f. 如 展 板 背 板 高 于 毗 邻 展 台,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必 须 符 合 主 办 单 位 的 准 则, 把 面 向 毗 邻 展 台 的 高 出 部 分 以 整 洁 及 美 观 的 白 布 覆 盖, 并 根 据 d. 项 规 定, 高 出 部 分 不 可 展 示 任 何 宣 传 资 料 及 信 息 g. 任 何 展 台 设 施 及 结 构, 包 括 装 修 展 品 商 标 或 照 明 设 备 等, 必 须 建 筑 在 大 会 所 划 定 的 展 台 范 围 以 内, 其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划 线 范 围 h. 未 经 展 馆 方 事 先 同 意, 不 得 在 建 筑 物 的 任 何 部 分 上 使 用 钉 子 胶 图 钉 或 类 似 材 料 或 钻 洞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在 入 口 大 厅 内 施 工 展 馆 内 的 任 何 设 施 设 备 和 结 构 不 得 擅 自 倚 靠 借 力 使 用 i. 展 商 不 得 擅 自 在 展 馆 内 天 花 板 及 其 它 结 构 上 悬 挂 任 何 物 件 展 商 如 有 此 需 要, 须 向 主 办 单 位 / 建 同 申 请 吊 点 特 装 展 台 审 图 规 定 a. 光 场 地 参 展 商 如 自 行 委 托 搭 建 商 设 计 及 搭 建 展 台, 必 须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前 填 回 表 格 11A 11D 及 把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交 至 大 会 主 办 方 作 尺 寸 检 查 b. 若 主 办 单 位 认 为 展 台 设 计 会 妨 碍 或 影 响 其 他 展 商 展 出,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展 商 修 改 其 展 台 设 计, 以 符 合 要 求 c. 在 个 别 不 常 出 现 的 情 况 下, 消 防 或 展 馆 方 管 理 部 门 等 相 关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在 现 场 巡 视 时 会 因 公 共 安 全 需 要, 于 现 场 要 求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改 动 展 台 设 计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必 须 予 以 配 合

d. 除 尺 寸 检 查 外, 以 下 特 装 展 台 的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 包 括 三 维 效 果 图 详 细 尺 寸 图 展 台 平 面 图 立 体 结 构 图 恒 载 图 材 料 明 细 清 单 及 相 关 计 算 数 据 ) 必 须 再 经 过 展 馆 方 指 定 的 审 图 公 司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汉 海 ) 审 图 或 复 核 : - 单 层 展 台 而 高 度 超 过 4.5 米 ( 含 4.5 米 ); 或 - 单 层 展 台 而 顶 部 结 构 搭 建 面 积 超 过 展 位 面 积 50% 以 上 ; 或 - 双 层 展 台 e. 有 关 展 台 搭 建 图 纸 审 查 的 详 细 规 定, 及 任 何 有 关 展 台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审 查 的 查 询, 请 直 接 联 系 汉 海 : 上 海 汉 海 展 览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龙 阳 路 2345 号 上 海 新 国 际 博 览 中 心 E2 展 馆 E2-2E1 办 公 室 电 话 :(8621)2890 6633 x803 传 真 :(8621)2890 6000 电 邮 :hah@hahchina.com 联 系 人 :Ms Lya Huang f.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也 可 自 行 聘 请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但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须 向 汉 海 提 交 由 该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签 章 确 认 的 图 纸 正 本 及 该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由 汉 海 进 行 复 核 g. 无 论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直 接 委 托 汉 海 或 自 行 聘 请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均 须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前 将 展 台 设 计 图 纸 ( 包 括 三 维 效 果 图 详 细 尺 寸 图 展 台 平 面 图 立 体 结 构 图 恒 载 图 材 料 明 细 清 单 及 相 关 计 算 数 据 ) 提 交 汉 海 进 行 图 纸 审 核 或 复 核 所 有 图 纸 必 须 按 规 定 比 例 绘 制, 且 必 须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具 体 标 明 尺 寸 ( 米 ) 传 真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h. 展 位 搭 建 设 计 图 纸 未 经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核 通 过 的 参 展 商, 主 办 单 位 展 馆 方 及 汉 海 有 权 禁 止 该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施 工 i.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不 得 更 改 已 送 审 的 设 计 图 纸 对 已 送 审 的 展 台 在 搭 建 工 作 中, 汉 海 将 复 核 已 出 具 的 结 构 图 纸 是 否 完 全 按 图 施 工, 如 有 违 反 将 予 以 及 时 纠 正

特 装 展 台 审 核 流 程 图 备 注 : [*1]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搭 建 商 建 同 仅 负 责 检 查 特 装 展 台 设 计 尺 寸 与 展 位 合 同 内 描 述 是 否 一 致 和 合 乎 主 办 单 位 及 展 馆 方 对 高 度 限 制 的 要 求, 并 不 负 责 该 展 台 在 结 构 及 材 料 上 的 安 全 问 题. [*2]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也 可 自 行 聘 请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审 图 但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须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前 向 汉 海 提 交 由 该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签 章 确 认 的 图 纸 正 本 及 该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由 汉 海 进 行 复 核

特 装 展 台 押 金 ( 可 退 还 ) a.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须 根 据 其 特 装 展 台 面 积 向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搭 建 商 缴 付 相 应 押 金 : 摊 位 大 小 施 工 押 金 金 额 36 平 方 米 或 以 下 的 摊 位 美 元 2,000 37 至 100 平 方 米 的 摊 位 美 元 3,500 101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的 摊 位 美 元 5,000 b. 上 述 押 金 用 以 确 保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遵 守 相 关 展 台 搭 建 规 则 如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于 进 馆 施 工 及 撤 馆 期 间, 直 接 或 非 直 接 对 展 馆 内 任 何 设 施 造 成 损 毁, 或 违 反 大 会 订 立 的 规 则, 大 会 将 由 押 金 中 扣 除 合 理 金 额, 作 为 赔 偿 展 馆 方 的 损 失 请 注 意, 向 展 馆 方 申 请 搭 建 商 工 作 证 时, 必 须 出 示 押 金 收 据 c.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必 须 自 行 清 理 展 台 搭 建 或 拆 卸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不 得 随 意 弃 置 在 通 道 或 公 共 区 域 上 如 有 违 规, 并 因 此 造 成 其 他 展 商 或 主 板 单 位 不 便 及 产 生 相 关 清 理 费 用, 均 将 由 押 金 中 扣 除 d. 撤 展 期 间, 在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严 格 遵 守 展 台 搭 建 规 则 展 位 垃 圾 清 理 干 净 及 为 由 破 坏 展 馆 设 施 的 情 况 下, 可 退 回 全 部 押 金 e. 请 将 施 工 押 金 直 接 以 香 港 支 票 或 转 帐 至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向 展 馆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领 搭 建 商 施 工 证 a. 所 有 布 撤 展 工 人, 必 须 向 展 馆 场 地 管 理 办 公 室 直 接 申 请 施 工 证 展 馆 将 统 一 登 记 审 核 制 作 和 管 理 布 撤 展 期 间 的 施 工 证 b. 办 证 手 续 为 施 工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即 施 工 负 责 人 可 为 多 名 工 人 申 领 工 作 证 ( 现 场 办 理 需 提 供 工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为 节 省 现 场 登 记 时 间, 展 馆 方 设 立 了 一 个 网 上 预 约 办 证 系 统 施 工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2016 年 5 月 23 日 前 ( 即 进 场 前 15 个 工 作 日 ) 前 往 展 馆 场 地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实 名 认 证 手 续 后, 方 可 在 布 展 前 在 制 证 中 心 付 费 领 取 施 工 证 ( 相 关 的 流 程 说 明 表 格 和 文 件 下 载 均 可 在 展 馆 网 站 www.sniec.net/cn/organize-contracctor.php 找 到 ) 预 约 办 证 则 须 事 先 通 过 实 名 认 证 并 拿 到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后 方 可 办 理 如 有 任 何 办 证 手 续 的 查 询, 请 直 接 致 电 SINEC 制 证 中 心 ( 电 话 :(8621)2890 6100/1/2/3) c. 未 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 前 之 展 馆 提 前 办 理 实 名 认 证 手 续 的 搭 建 单 位 施 工 负 责 人, 将 不 具 备 网 上 预 约 登 记 的 条 件 现 场 办 理 证 件 是 施 工 负 责 人 仍 需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进 行 现 场 实 名 认 证, 同 时 对 其 现 场 排 队 登 记 认 证 审 核 及 领 证 流 程 中 损 失 的 布 展 时 间 和 其 它 后 果,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自 行 承 担 d. 申 请 施 工 证 费 用 为 每 证 人 民 币 30 元,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与 展 会 有 关 的 现 场 施 工 搭 建 商 保 险 a. 外 聘 搭 建 商 必 须 为 承 担 搭 建 工 程 中 所 可 能 构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保 险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其 中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每 次 每 事 故 及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不 能 低 于 美 金 200 万 ( 人 民 币 13,000,000 元 ), 每 人 每 次 赔 偿 限 额 不 能 低 美 金 100 万 ( 人 民 币 6,500,000 元 ) b. 外 聘 搭 建 商 必 须 为 其 工 人 或 承 包 人 或 其 他 关 系 方 或 他 们 所 雇 佣 在 工 地 现 场 从 事 与 工 程 有 关 工 作 的 工 人 投 保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每 次 每 事 故 及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不 能 低 于 美 金 200 万 ( 人 民 币 13,000,000 元 ), 每 人 每 次 赔 偿 限 额 不 能 低 于 美 金 100 万 ( 人 民 币 6,500,000 元 ) c. 保 险 单 需 整 个 展 期 有 效, 包 括 搭 建 及 撤 馆 时 间, 即 2016 年 6 月 10 日 0 时 起 至 6 月 17 日 24 时 止 d. 参 展 商 须 要 求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提 供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保 险 证 明 文 件, 并 确 保 该 搭 建 商 在 完 善 的 保 险 保 障 下 承 包 搭 建 工 程 e. 参 展 商 不 应 委 托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保 险 文 件 的 搭 建 商 工 作

场 地 管 理 费 参 展 商 缴 付 给 主 办 单 位 的 参 展 费 用 中, 已 包 括 向 展 馆 方 缴 付 的 场 地 管 理 费 主 办 单 位 将 统 一 向 展 馆 方 缴 付 所 有 场 地 管 理 费 因 此,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无 须 再 向 展 馆 方 或 大 会 指 定 主 场 搭 建 商 支 付 此 项 费 用 展 台 号 参 展 商 必 须 确 保 在 展 台 上 显 眼 位 置 展 示 其 展 台 号 否 则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在 其 展 台 范 围 内 选 择 适 当 位 置 加 上 有 关 标 识, 并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展 台 清 洁 参 展 商 须 安 排 其 委 托 之 搭 建 商 负 责 展 台 的 每 日 清 洁, 以 及 筹 / 撤 展 垃 圾 及 施 工 废 料 的 清 运 垃 圾 处 理 进 馆 期 间, 参 展 商 不 得 将 展 品 或 装 修 材 料 积 压 在 展 馆 通 道 上 所 有 装 修 无 聊 及 展 品 包 装 材 料 须 在 6 月 13 日 下 午 2 时 前 撤 离, 以 便 铺 设 通 道 地 毯 否 则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代 为 清 理 此 等 物 料, 并 向 参 展 商 收 取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给 标 准 展 位 的 重 要 信 息 公 司 招 牌 板 - 标 准 展 位 已 包 括 制 作 一 个 公 司 招 牌 板, 请 填 妥 表 格 1 以 便 我 司 制 作 如 参 展 商 未 能 依 时 交 回 表 格 1,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将 根 据 大 会 提 供 资 料 预 备 公 司 名 称 予 参 展 商, 所 有 现 场 作 出 之 改 动, 均 会 额 外 收 费 - 所 有 字 体 均 由 大 会 统 一 指 定 使 用 - 招 牌 板 的 外 观 设 计 均 为 统 一,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安 装 展 品 / 裱 贴 海 报 严 禁 使 用 螺 丝 钉 子 劣 质 双 面 胶 贴, 直 接 裱 贴 海 报 喷 画 于 摊 位 墙 壁 上 如 墙 壁 上 有 裱 贴 海 报 喷 画, 参 展 商 于 展 会 结 束 后 需 自 行 清 理 回 复 墙 壁 原 状 若 发 现 摊 位 墙 壁 被 损 坏 或 因 裱 贴 而 留 有 痕 迹, 参 展 商 将 需 要 缴 付 清 洁 费 用 以 代 为 回 复 板 面 原 状 我 们 建 议 使 用 以 下 装 贴 方 式 : 魔 术 贴 优 质 ( 不 掉 胶 ) 双 面 胶 贴 S 型 挂 勾 以 下 为 使 用 魔 术 贴 在 摊 位 上 进 行 装 贴 的 示 范 : 1. 准 备 魔 术 贴 2. 在 KT 板 背 面 贴 上 魔 术 贴 3. 在 摊 位 墙 壁 上 预 先 贴 上 皱 纹 胶 纸 4. 撕 走 魔 术 贴 的 贴 纸, 将 KT 板 贴 上 摊 位 墙 壁 上

参 展 商 亦 可 以 使 用 优 质 ( 不 掉 胶 ) 双 面 胶 贴 或 S 型 挂 勾 进 行 装 贴 优 质 ( 不 掉 胶 ) 双 面 胶 贴 注 : 在 摊 位 墙 壁 上 亦 需 要 预 先 贴 上 皱 纹 胶 纸 S 型 挂 勾 以 S 型 挂 勾 将 挂 画 悬 挂 于 摊 位 顶 部 以 下 为 使 用 劣 质 双 面 胶 贴 及 直 接 裱 贴 海 报 喷 画 于 摊 位 墙 壁 而 无 法 清 理 的 例 子 双 面 海 线 胶 / 直 裱 贴 劣 质 背 胶 喷 画 模 块 化 系 统 如 发 现 板 面 有 损 坏 或 污 渍, 每 块 将 要 求 赔 偿 罚 款 260 美 元 / 2,000 港 元 * 魔 术 贴 优 质 ( 不 掉 胶 ) 双 面 胶 贴 或 S 型 挂 勾 可 于 布 展 期 间 于 大 会 承 建 商 服 务 台 购 买 - 参 展 商 可 以 重 新 编 排 展 位 内 的 设 施 之 位 置, 但 请 向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查 询 有 关 改 动 是 否 可 行 - 参 展 商 不 得 对 展 位 结 构 进 行 任 何 改 动 或 从 拆 取 展 位 结 构 内 的 任 何 组 成 部 分 需 要 特 别 协 助 的 参 展 商 可 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 前 联 系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 任 何 自 携 的 展 台 配 件 或 显 示 品 均 不 可 直 接 安 装 / 连 接 到 展 位 上 - 所 有 物 品 ( 包 括 公 司 名 称 广 告 材 料 等 等 ) 不 得 超 过 2.5 米 高 度 或 超 出 展 位 范 围 - 不 需 改 变 修 改 或 增 租 均 需 要 先 书 面 通 知 建 同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 展 馆 内 不 可 使 用 喷 漆 粘 合 剂 或 直 接 在 展 馆 内 的 柱 子 涂 上 任 何 物 料 均 会 加 收 费 用 参 展 商 可 订 购 额 外 的 家 具 和 装 饰, 可 提 高 展 位 的 形 象, 如 彩 色 显 示 屏, 灯 光, 货 架 架 等, 透 过 订 购 表 格 完 成 订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