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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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議 案 全 文 見 附 件 本 文 件 旨 在 告 知 議 員 政 府 就 有 關 議 案 所 採 取 的 各 項 跟 進 行 動 ( 一 ) ( 二 ) 及 ( 九 ) 項 稅 務 方 面 2. 香 港 一 直 奉 行 簡 單 及 低 稅 率 的 稅 制, 並 致 力 保 持 稅 制 公 平 和 中 立 的 原 則 在 薪 俸 稅 方 面, 我 們 不 單 實 行 累 進 稅 率, 充 分 體 現 能 者 多 付 的 公 平 原 則, 我 們 更 提 供 優 厚 的 免 稅 額, 因 此, 所 有 薪 俸 稅 納 稅 人 的 整 體 平 均 實 際 稅 率 遠 低 於 薪 俸 稅 的 15% 標 準 稅 率 3. 以 2010/11 課 稅 年 度 為 例, 只 有 約 四 成 的 工 作 人 口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即 使 在 實 施 一 次 性 減 稅 措 施 之 前,85.3% 的 薪 俸 稅 納 稅 人 的 平 均 實 際 稅 率 低 於 5.3%, 而 所 有 薪 俸 稅 納 稅 人 的 整 體 平 均 實 際 稅 率 則 只 有 8.1%, 與 世 界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比 較, 這 已 是 很 輕 的 稅 務 負 擔 4. 事 實 上, 自 2012/13 課 稅 年 度 起, 薪 俸 稅 下 的 各 項 免 稅 額 ( 包 括 個 人 基 本 免 稅 額 ) 已 全 面 調 高 為 進 一 步 減 輕 市 民 養 育 子 女 的 財 政 負 擔,2013-14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自 2013/14 課 稅 年 度 起, 把 每 名 子 女 的 基 本 及 額 外 免 稅 額 由 63,000 元 增 加 至 70,000 元 有 關 建 議 經 立 法 會 於 本 年 6 月 26 日 通 過 相 關 法 例 後 現 已 付 諸 實 行 5. 我 們 知 悉 中 產 人 士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個 別 的 專 項 稅 項 扣 減 措 施 ( 例 如 租 金 和 子 女 教 育 開 支 ), 但 我 們 難 以 一 一 回 應 每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官 於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表 示, 聽 到 社 會 人 士 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僱 主 繳 付 的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外 傭 徵 款 ) 有 不 同 意 見, 決 定 在 豁 免 繳 付 外 傭 徵 款 的 安 排 於 今 年 7 月 31 日 屆 滿 後, 取 消 徵 收 外 傭 徵 款, 以 減 輕 有 關 家 庭 的 負 擔 為 實 施 這 項 決 定,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於 2013 年 5 月 14 日 的 會 議 上 通 過 撤 銷 把 輸 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指 定 為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下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有 關 決 定 將 令 政 府 的 徵 款 收 入 每 年 減 少 約 15 億 元 ( 四 ) 房 屋 及 土 地 事 宜 (i)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7. 在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供 應 方 面,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已 加 快 興 建 兩 個 公 屋 項 目 共 約 3 400 單 位 這 些 單 位 由 原 來 的 2017/18 年 完 成 提 前 至 2016/17 年, 令 於 2012/13 年 度 起 五 年 內, 新 建 公 屋 將 由 約 75 000 個 單 位 增 加 至 約 79 000 個 單 位 除 此 以 外, 為 了 回 應 現 時 社 會 對 公 屋 與 日 俱 增 的 需 求, 我 們 已 決 定 增 加 公 屋 的 供 應 量,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起 的 五 年 內, 我 們 會 以 總 共 興 建 至 少 100 000 個 公 屋 單 位 為 產 量 目 標 8. 就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 計 劃 方 面, 興 建 居 屋 是 政 府 房 屋 政 策 的 核 心 部 份 我 們 既 有 的 規 劃 目 標, 是 由 2016/17 年 起 四 年 總 共 提 供 約 17 000 個 新 建 居 屋 單 位, 並 於 其 後 每 年 興 建 約 5 000 個 居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已 為 首 批 居 屋 發 展 項 目 完 成 了 籌 備 工 作, 包 括 規 劃 初 步 設 計 及 諮 詢 區 議 會 目 前 我 們 正 籌 辦 今 年 年 中 動 工 的 工 作 首 批 約 2 100 個 新 居 屋 單 位 預 計 於 2016/17 年 度 落 成, 並 於 明 年 底 預 售 2

9. 房 委 會 會 進 一 步 加 強 工 作 以 確 保 與 政 府 內 部 的 有 效 協 調, 以 及 加 強 與 相 關 區 議 會 及 地 區 人 士 的 聯 絡, 在 全 港 不 同 地 區 物 色 適 合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的 土 地 ; 並 在 不 影 響 環 境 質 素 的 情 況 下, 透 過 放 寬 公 營 房 屋 的 地 積 比 率 及 高 度 限 制, 充 份 發 揮 土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所 有 合 適 的 地 盤, 無 論 地 盤 面 積 大 小, 都 會 本 著 地 盡 其 用 的 宗 旨, 在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可 持 續 的 原 則 下 興 建 公 營 房 屋, 以 滿 足 市 民 對 公 營 房 屋 的 需 求 10. 此 外,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亦 參 與 增 加 資 助 房 屋 興 建 量 的 工 作 其 綠 悠 雅 苑 項 目 提 供 988 個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有 助 回 應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置 居 期 望 由 於 綠 悠 雅 苑 的 反 應 熱 烈, 政 府 已 選 定 一 幅 鄰 近 沙 田 小 瀝 源 的 土 地 交 予 房 協 作 同 類 發 展, 預 計 可 以 興 建 約 700 個 中 小 型 單 位 政 府 亦 已 選 定 一 幅 位 於 沙 頭 角 的 土 地, 邀 請 房 協 作 興 建 出 租 公 屋 之 用 (ii) 私 營 房 屋 供 應 11. 過 去 五 年 (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 每 年 私 人 單 位 落 成 量 平 均 只 有 9 600 個 單 位 按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底 的 推 算, 私 人 住 宅 一 手 市 場 在 未 來 三 至 四 年 預 計 可 提 供 67 000 個 單 位, 這 包 括 46 000 個 建 築 中 而 尚 未 出 售 的 單 位 4 000 個 已 落 成 但 仍 未 售 出 的 貨 尾 單 位, 以 及 於 熟 地 項 目 上 可 隨 時 動 工 興 建 的 17 000 個 單 位 然 而,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具 體 供 應 量, 最 終 仍 取 決 於 私 人 發 展 商 的 建 屋 進 度, 和 發 展 商 何 時 將 已 落 成 單 位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12. 在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方 面, 當 局 將 繼 續 按 季 預 先 公 布 出 售 土 地 計 劃, 在 每 季 的 賣 地 計 劃 列 出 政 府 該 季 度 的 擬 售 用 地, 為 市 場 提 供 具 透 明 度 和 確 定 性 的 土 地 供 應 計 劃 政 府 2013-14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經 調 整 後 共 有 49 幅 住 宅 用 地, 預 計 可 供 興 建 約 13 300 個 單 位 政 府 計 劃 出 售 2013-14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內 所 有 住 宅 用 地, 包 括 個 別 須 進 行 法 定 程 序 的 用 地 有 結 果 後, 務 求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增 加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而 在 過 去 兩 個 年 度 ], 透 過 政 府 賣 地 鐵 路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市 區 重 建 局 項 目 須 修 訂 土 地 契 約 或 換 地 的 發 展 項 目, 以 及 毋 須 修 訂 土 地 契 約 或 換 地 的 私 人 重 建 項 目 等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來 源, 估 計 總 共 可 供 興 建 約 36 000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3

(iii) 土 地 供 應 13. 正 如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表 示, 政 府 會 繼 續 以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透 過 善 用 現 有 已 開 發 土 地, 及 開 發 可 供 發 展 用 途 的 新 增 土 地, 增 加 短 中 和 長 期 的 土 地 供 應, 以 滿 足 香 港 市 民 的 住 屋 和 各 項 需 要 短 中 期 增 加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14.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的 10 項 措 施, 將 有 助 增 加 短 中 期 的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有 關 措 施 包 括 將 36 幅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及 其 他 政 府 用 地 13 幅 沒 有 植 被 荒 廢 或 已 平 整 的 綠 化 地 帶, 以 及 16 幅 工 業 用 地 改 作 住 宅 用 途 ; 在 規 劃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適 度 提 高 住 宅 土 地 的 發 展 密 度, 並 檢 討 土 地 行 政 程 序, 及 批 地 和 補 地 價 的 流 程 ; 落 實 在 西 鐵 錦 上 路 站 和 八 鄉 維 修 中 心 上 發 展 住 宅 的 規 劃, 並 對 周 邊 土 地 進 行 研 究 ; 以 及 積 極 考 慮 利 用 私 人 發 展 商 的 開 發 能 力, 加 快 前 鑽 石 山 大 磡 村 寮 屋 區 前 茶 果 嶺 高 嶺 土 礦 場 前 南 丫 島 石 礦 場, 以 及 安 達 臣 道 石 礦 場 四 個 發 展 項 目 等 15. 10 項 措 施 的 目 標 是 加 大 加 快 土 地 供 應, 從 而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單 是 其 中 七 項, 現 時 已 知 的 如 全 部 落 實, 可 提 供 超 過 300 公 頃 可 作 房 屋 用 途 的 土 地 我 們 會 繼 續 全 力 推 展 有 關 方 面 的 工 作, 務 求 物 色 更 多 合 適 的 土 地, 增 加 短 中 期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以 應 付 目 前 房 屋 供 求 持 續 緊 張 的 情 況 長 遠 土 地 供 應 16. 開 發 新 增 土 地 是 長 遠 土 地 供 應 的 重 要 來 源 政 府 決 心 大 規 模 開 發 新 地, 並 建 立 土 地 儲 備, 以 便 日 後 及 時 提 取 以 回 應 需 求 17. 因 此, 政 府 會 盡 快 推 展 一 系 列 長 遠 土 地 供 應 項 目, 包 括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發 展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檢 討 北 區 和 元 朗 荒 廢 農 地 ( 包 括 元 朗 南 房 屋 用 地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 發 展 大 嶼 山 ( 包 括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 維 港 以 外 適 度 填 海, 以 及 發 展 岩 洞 和 地 下 空 間 發 展 等 這 些 長 遠 土 地 供 4

應 項 目, 將 會 是 應 付 未 來 人 口 增 長 提 供 空 間 發 展 經 濟, 以 及 改 善 市 民 居 住 空 間 和 環 境 的 重 點 18. 我 們 重 申, 政 府 決 心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並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各 類 土 地 的 使 用 情 況 對 於 有 可 能 提 供 作 發 展 的 土 地, 當 局 會 根 據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勾 劃 的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藍 圖, 按 既 定 機 制 檢 視 和 評 估 有 關 地 塊 的 發 展 可 行 性, 並 於 土 地 可 準 備 進 行 發 展 時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包 括 撥 作 興 建 公 營 房 屋 加 入 賣 地 計 劃 或 撥 作 其 他 用 途 等 ( 五 ) 醫 療 19. 確 保 香 港 的 醫 療 服 務 是 安 全 及 優 質 一 向 是 政 府 的 重 要 工 作, 為 此, 政 府 撥 予 醫 療 的 經 常 開 支 亦 一 直 上 升 2013-14 年 的 醫 療 經 常 開 支 達 490 億 元, 比 2012-13 年 增 加 27 億 元 而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以 照 顧 社 會 因 人 口 高 齡 代 而 日 益 增 長 的 醫 療 需 求, 政 府 撥 予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經 常 撥 款 亦 由 2012-13 年 的 404 億 元, 調 高 近 一 成 至 2013-14 年 的 444 億 元 20. 我 們 現 正 制 訂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的 詳 細 計 劃 醫 保 計 劃 旨 在 輔 助 公 營 醫 療, 為 願 意 使 用 並 能 夠 負 擔 私 營 醫 療 的 市 民, 特 別 是 中 產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的 選 擇 和 更 佳 的 保 障 我 們 已 在 健 康 與 醫 療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下 成 立 了 醫 保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和 諮 詢 小 組, 負 責 制 訂 醫 保 計 劃 的 具 體 方 案, 包 括 規 管 及 組 織 架 構 醫 保 標 準 計 劃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支 援 醫 保 計 劃 運 作 的 規 則 和 機 制, 以 及 為 推 行 計 劃 提 供 公 帑 資 助 或 財 務 誘 因 的 各 個 可 行 方 案 我 們 預 期 會 在 2013 年 就 醫 保 計 劃 提 交 詳 細 建 議 ( 六 )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事 宜 (i)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21. 在 交 通 運 輸 方 面, 政 府 的 政 策 面 向 全 港 市 民 廣 大 市 民, 均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 另 外, 中 產 人 士 或 許 也 自 駕 汽 車 因 此, 我 們 會 理 順 公 共 交 通 收 費 改 善 道 路 和 鐵 路 交 通 的 工 5

作, 讓 廣 大 市 民, 包 括 中 產 人 士 受 惠 (ii)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22. 在 公 共 交 通 方 面, 我 們 理 解 市 民 ( 包 括 中 產 ) 對 票 價 水 平 的 關 注 我 們 會 繼 續 按 既 定 機 制 處 理 調 整 票 價 的 申 請, 盡 量 照 顧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及 接 受 程 度 另 外, 我 們 也 會 繼 續 鼓 勵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量 提 供 票 價 優 惠 例 如 在 推 動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及 增 設 轉 乘 安 排 時, 盡 量 為 市 民 提 供 具 吸 引 力 的 轉 乘 優 惠 23. 今 年 4 月, 政 府 和 港 鐵 完 成 五 年 一 度 的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檢 討 工 作 新 機 制 採 取 客 觀 透 明 的 新 方 法 計 算 生 產 力 因 素 引 入 分 享 利 潤 機 制 訂 定 負 擔 能 力 上 限 設 立 服 務 表 現 安 排, 以 及 增 設 新 的 優 惠 票 種, 惠 及 廣 大 乘 客 新 的 安 排 回 應 了 社 會 的 訴 求, 以 及 讓 廣 大 市 民 分 享 港 鐵 的 經 營 成 果 ( 七 ) 訂 立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立 法 制 訂 僱 員 有 薪 侍 產 假, 增 加 託 兒 及 護 老 服 務, 以 協 助 家 庭 照 顧 者 (i)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24. 特 區 政 府 家 庭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認 同 和 宣 揚 家 庭 是 社 會 的 基 石 特 區 政 府 家 庭 政 策 的 目 標, 是 促 進 家 庭 和 睦, 共 建 和 諧 社 會, 以 及 減 少 社 會 問 題 為 達 致 家 庭 政 策 的 目 標, 政 府 採 取 的 主 要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 ( 一 ) 在 2007 年 成 立 家 庭 議 會, 通 過 議 會 提 供 一 個 跨 界 別 跨 政 策 局 的 平 台, 共 同 研 究 和 處 理 與 家 庭 有 關 的 問 題, 給 予 高 層 次 的 指 引 和 意 見, 以 及 促 進 有 效 協 調 和 合 作, 以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 ( 二 ) 強 化 自 2009 年 起 實 施 的 政 策, 由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在 制 訂 政 策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以 家 庭 角 度 考 慮 新 的 政 策 措 施 及 評 估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日 後 的 政 策 文 件 及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應 列 出 有 關 的 評 估 此 外, 我 們 亦 鼓 勵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就 對 家 庭 構 成 6

影 響 的 新 政 策, 徵 詢 家 庭 議 會 的 意 見 ; 及 ( 三 ) 為 落 實 新 措 施 及 加 強 議 會 的 諮 詢 功 能, 家 庭 議 會 已 於 今 年 4 月 1 日 起 重 組 行 政 長 官 已 委 任 石 丹 理 教 授 為 首 任 非 官 方 主 席 在 2013 年 3 月 7 日 舉 行 的 家 庭 議 會 會 議 上, 委 員 一 致 表 示 歡 迎 重 組 25.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鼓 勵 僱 主 採 納 以 僱 員 為 本 的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而 採 納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就 是 我 們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點 推 動 項 目 26. 僱 傭 條 例 為 締 造 家 庭 友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提 供 了 基 本 的 條 件, 包 括 訂 立 各 類 假 期, 例 如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產 假, 以 及 對 懷 孕 僱 員 的 職 業 保 障 這 些 皆 有 助 僱 員 平 衡 工 作 和 家 庭 角 色 的 需 要 27. 成 功 締 造 家 庭 友 善 的 工 作 環 境 須 要 整 體 社 會 的 通 力 合 作 僱 主 可 以 按 企 業 的 規 模 資 源 及 文 化, 實 施 不 同 形 式 的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以 符 合 機 構 和 員 工 的 最 佳 利 益 28. 在 推 動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方 面, 勞 工 處 會 擔 任 一 個 促 進 者 的 角 色 處 方 透 過 其 涵 蓋 各 行 各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會 行 業 性 三 方 小 組 等 網 絡, 鼓 勵 僱 主 在 工 作 場 所 多 採 納 這 些 措 施, 並 以 多 元 化 的 宣 傳, 向 僱 主 僱 員 及 普 羅 大 眾 推 廣 有 關 資 訊 及 措 施 29. 我 們 亦 看 到 越 來 越 多 僱 主 認 同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的 重 要 性 舉 例 說, 家 庭 議 會 於 2011 年 推 出 的 家 庭 友 善 僱 主 獎 勵 計 劃 ( 獎 勵 計 劃 ), 有 超 過 1 000 間 公 司 獲 獎 鑑 於 外 界 反 應 熱 烈, 家 庭 議 會 將 於 2013 年 9 月 舉 辦 第 二 屆 的 獎 勵 計 劃 除 了 上 屆 已 包 括 的 商 業 機 構 外, 獎 勵 計 劃 範 圍 將 擴 展 至 非 商 界 組 織, 包 括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社 會 企 業 等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主 辦 的 商 界 展 關 懷 計 劃, 在 2007-08 年 度 約 有 1 200 間 參 與 公 司 表 示 有 為 僱 員 提 供 家 庭 友 善 的 措 施 而 在 2011-12 年 度, 表 示 有 為 僱 員 提 供 優 於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有 薪 假 期, 以 及 有 為 員 工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或 資 助 有 關 服 務 的 公 司 數 目, 已 分 別 增 至 2 181 間 及 1 908 間 這 些 數 字 反 映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愈 來 愈 受 機 構 重 視 7

(ii) 有 薪 侍 產 假 30.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早 前 已 通 過 支 持 立 法 推 行 三 天 有 薪 男 士 侍 產 假, 期 間 僱 員 可 獲 發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勞 福 局 已 於 今 年 1 月 25 日 立 法 會 的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聽 取 議 員 對 法 定 侍 產 假 的 建 議 安 排 的 意 見 雖 然 不 同 議 員 對 細 節 各 有 看 法, 但 均 同 意 就 侍 產 假 立 法 31. 勞 福 局 及 勞 工 處 在 考 慮 議 員 的 意 見 後, 正 在 擬 訂 法 定 侍 產 假 的 細 節 安 排, 以 進 行 立 法 的 工 作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2013-2014 立 法 年 度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並 期 望 盡 早 完 成 立 法 32. 有 關 立 法 的 安 排 充 分 實 踐 了 行 政 長 官 在 選 舉 政 綱 中 提 出 給 予 男 士 侍 產 假 的 承 諾 (iii) 託 兒 服 務 33. 為 支 援 一 些 因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暫 時 未 能 照 顧 子 女 的 父 母,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一 直 透 過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不 同 年 紀 的 兒 童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各 項 服 務 包 括 : 獨 立 幼 兒 中 心 服 務 附 設 於 幼 稚 園 的 幼 兒 中 心 服 務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互 助 幼 兒 中 心 服 務 及 課 餘 託 管 服 務 等 另 外, 為 使 服 務 更 具 彈 性 及 更 方 便 使 用, 社 署 自 2011 年 10 月 開 始, 透 過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全 港 18 區 推 行 鄰 里 支 援 幼 兒 照 顧 計 劃, 為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提 供 社 區 保 姆 及 中 心 託 管 小 組 服 務 34. 現 時 各 類 幼 兒 照 顧 服 務 整 體 而 言 尚 有 餘 額 可 供 使 用, 有 關 的 服 務 亦 涵 蓋 平 日 周 末 以 至 假 日 的 早 午 晚 時 段, 並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提 供 留 宿 服 務 我 們 會 繼 續 檢 視 各 項 服 務 的 運 作 情 況, 及 社 區 上 的 需 求 (iv) 長 者 暫 託 服 務 35. 長 者 暫 託 服 務 分 為 日 間 暫 託 服 務 及 住 宿 暫 託 服 務 兩 種, 服 務 旨 在 支 援 護 老 者, 減 輕 他 們 的 壓 力, 並 讓 他 們 在 有 需 要 時 得 到 短 暫 休 息 的 機 會, 從 而 鼓 勵 及 協 助 長 者 繼 續 留 在 8

社 區 安 老 36. 長 者 日 間 暫 託 服 務 是 由 全 港 65 間 津 助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 中 心 / 單 位 ) 提 供 社 署 在 這 些 中 心 / 單 位 設 立 了 118 個 指 定 日 間 暫 託 名 額 ; 若 個 別 中 心 / 單 位 本 身 有 偶 然 空 置 的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名 額, 也 可 用 作 提 供 暫 託 服 務 社 署 會 繼 續 在 新 落 成 的 受 資 助 中 心 / 單 位 設 立 指 定 為 日 間 暫 託 的 名 額 37. 至 於 住 宿 暫 託 服 務, 除 了 由 津 助 安 老 院 舍 提 供 的 11 個 指 定 住 宿 暫 託 宿 位 外, 各 津 助 護 養 院 津 助 安 老 院 舍 合 約 院 舍 和 參 加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的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均 會 利 用 其 偶 然 空 置 的 資 助 宿 位 提 供 住 宿 暫 託 服 務 (v) 護 老 者 培 訓 及 支 援 38. 政 府 透 過 全 港 159 間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 長 者 鄰 舍 中 心 85 支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隊, 以 及 64 間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為 護 老 者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資 訊 訓 練 及 輔 導 服 務 協 助 成 立 互 助 小 組 設 立 資 源 中 心, 以 及 提 供 復 康 器 材 示 範 及 借 用 服 務 等 39. 另 外, 政 府 於 2007 年 開 始 推 行 護 老 培 訓 地 區 計 劃, 參 與 計 劃 的 長 者 中 心 共 有 119 間, 各 獲 發 50,000 元 種 子 基 金, 用 作 與 地 區 社 區 組 織 合 作 開 辦 護 老 培 訓 課 程 和 護 老 服 務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此 計 劃 成 功 培 訓 了 超 過 10 000 名 護 老 者, 並 共 有 68 間 長 者 中 心 繼 續 利 用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種 子 基 金 進 行 培 訓 工 作 和 發 展 護 老 服 務, 以 紓 緩 護 老 者 的 壓 力 長 遠 而 言, 中 心 可 以 繼 續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例 如 透 過 義 工 招 募 完 成 培 訓 的 學 員 提 供 護 老 服 務 和 募 捐 等, 以 自 負 盈 虧 的 方 式 把 計 劃 延 續 下 去 ( 八 ) 立 即 落 實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15 年 免 費 教 育 40. 教 育 局 已 於 2013 年 4 月 成 立 了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負 責 檢 視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有 關 事 項, 並 提 出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以 推 展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已 經 舉 行 了 三 次 會 議 委 員 會 轄 下 亦 已 成 立 了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就 指 定 範 疇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和 分 析, 並 向 委 員 會 匯 報 研 究 9

結 果 41.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教 育 局 會 於 2013/14 學 年 為 所 有 參 加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一 筆 過 的 額 外 津 貼, 讓 有 關 幼 稚 園 進 一 步 提 升 學 與 教 ( 十 ) 增 加 大 學 學 位, 為 中 產 階 層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升 學 機 會 42.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雙 管 齊 下, 致 力 推 動 公 立 和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相 輔 相 成 的 發 展,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優 質 多 元 化 和 多 階 進 出 的 升 學 途 徑 43. 我 們 透 過 一 籃 子 措 施, 包 括 批 出 土 地 免 息 貸 款 提 供 學 生 資 助 及 研 究 基 金 等, 支 援 自 資 專 上 界 別 的 發 展 預 期 在 未 來 兩 年 內, 適 齡 人 口 組 別 中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青 年 有 機 會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連 同 副 學 位 學 額, 修 讀 專 上 課 程 的 青 年 人 將 近 七 成 ( 十 一 ) 檢 討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申 領 可 獲 發 還 學 費 的 上 限 和 次 數, 以 及 該 基 金 批 核 可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的 準 則 44. 政 府 在 2002 年 成 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每 名 申 請 人 的 資 助 上 限 為 1 萬 元 現 時 大 部 分 基 金 課 程 的 學 費 為 1 萬 元 或 以 下, 資 助 額 足 夠 支 付 大 部 分 相 關 課 程 的 學 費, 而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而 又 合 資 格 的 學 員, 可 考 慮 向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申 請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以 支 付 學 費 45. 在 基 金 成 立 時, 政 府 規 定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其 基 金 戶 口 開 立 後 的 兩 年 申 領 有 效 期 內, 就 已 成 功 修 畢 的 課 程 申 領 發 還 學 費, 最 多 分 開 兩 次 申 領 當 申 領 期 限 屆 滿 或 申 請 人 已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兩 次, 有 關 基 金 戶 口 將 會 被 取 消 : 若 戶 口 內 還 有 結 餘, 結 餘 款 項 將 再 分 配 予 其 他 有 志 進 修 的 人 士 政 府 在 2007 年 檢 討 基 金 運 作 後, 為 了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基 金 的 撥 款 及 更 利 便 學 員, 已 放 寬 了 申 領 期 限, 由 原 來 的 開 戶 日 期 起 計 兩 年, 延 長 至 四 年 ; 而 可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的 次 數 亦 已 由 兩 次 增 加 至 四 次 10

( 十 二 ) 優 化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包 括 貸 款 利 息 由 借 款 人 畢 業 後 起 計 算 及 調 低 貸 款 利 息 46. 為 減 輕 學 生 貸 款 人 的 還 款 負 擔, 政 府 已 於 2012 年 完 成 檢 討 學 生 貸 款 計 劃 下 的 利 率 及 還 款 年 期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方 面, 我 們 已 把 風 險 調 整 年 利 率 由 1.5% 下 調 至 零 ( 於 實 施 後 3 年 後 作 檢 討 ), 貸 款 年 利 率 已 由 3.174% 下 調 至 1.395% 另 外, 標 準 還 款 期 亦 已 由 10 年 延 長 至 15 年 以 一 名 貸 款 100,000 元 以 修 讀 一 個 四 年 專 上 課 程 的 借 款 人 為 例, 每 月 還 款 額 會 由 1,040 元 減 為 650 元, 減 幅 接 近 四 成 有 關 的 改 善 措 施 惠 及 約 14 萬 8 千 名 貸 款 人 47.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的 貸 款 人 如 因 經 濟 困 難 患 重 病 或 繼 續 進 修 全 日 制 課 程, 可 申 請 延 期 還 款, 成 功 獲 准 延 期 個 案 的 比 率 超 過 八 成 若 申 請 獲 准, 他 們 的 標 準 還 款 期 可 獲 延 長 最 多 兩 年, 即 最 長 還 款 期 可 長 達 17 年, 而 在 該 兩 年 的 延 期 還 款 期 內, 貸 款 無 須 計 算 利 息 48. 上 述 措 施 可 大 大 減 輕 學 生 的 還 款 負 擔,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適 切 協 助 49.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對 象 是 不 願 意 接 受 或 未 能 通 過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的 專 上 學 生 計 劃 是 以 無 所 損 益 的 基 礎 運 作, 在 實 施 上 述 改 善 措 施 後, 現 時 的 年 利 率 只 是 1.395% 若 把 利 率 上 限 定 為 2.5 厘, 即 貸 款 計 劃 可 能 需 由 納 稅 人 補 貼, 違 反 無 所 損 益 的 原 則, 亦 可 能 鼓 勵 不 必 要 的 借 貸, 令 沒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生 或 從 未 想 過 要 借 貸 的 人 士 濫 借 貸 款, 不 必 要 地 增 加 他 們 將 來 的 還 款 負 擔 ( 十 三 ) 中 小 企 業 培 訓 方 面 50. 雖 然 中 小 企 業 培 訓 基 金 已 於 2005 年 7 月 起 停 止 接 受 新 的 資 助 申 請, 但 政 府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的 措 施 例 如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資 助 僱 員 及 僱 主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此 外,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亦 資 助 非 分 配 利 潤 組 織, 推 行 有 助 提 升 整 體 或 其 個 別 行 業 的 中 小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的 項 11

目, 當 中 包 括 為 中 小 企 業 而 設 的 培 訓 課 程, 令 在 職 中 產 階 層 市 民 亦 能 受 惠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2013 年 7 月 12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鑒 於 本 港 中 產 階 層 市 民 一 向 交 稅 多, 福 利 少, 加 上 近 年 通 脹 肆 虐, 樓 價 高 企, 經 濟 前 景 不 明 朗, 令 他 們 在 事 業 和 生 活 方 面 都 承 受 沉 重 壓 力,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針 對 稅 務 住 屋 醫 療 交 通 家 庭 友 善 教 育 進 修 和 個 人 事 業 發 展 等 方 面 提 出 積 極 措 施, 令 公 共 政 策 更 能 照 顧 中 產 階 層 市 民 的 利 益 和 訴 求 ; 有 關 措 施 應 包 括 : ( 一 ) 增 加 子 女 免 稅 額, 由 現 時 每 名 63,000 元 增 加 至 100,000 元, 並 調 高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基 本 免 稅 額 ; ( 二 ) 增 設 居 所 租 金 扣 稅 額, 年 期 為 15 個 課 稅 年 度, 扣 除 上 限 為 每 年 100,000 元 ;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 ( 四 ) 提 供 足 夠 的 土 地 供 應 及 增 加 資 助 房 屋 的 興 建 量, 使 每 年 公 私 營 居 住 單 位 的 供 應 不 少 於 50 000 個 ; ( 五 )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和 醫 療 通 脹 造 成 的 負 擔, 增 撥 資 源 以 改 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並 為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人 士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以 減 輕 中 產 階 層 市 民 的 醫 療 開 支 負 擔 ; ( 六 ) 推 出 適 用 於 港 鐵 全 線 的 日 票 周 票 及 月 票 ; ( 七 ) 訂 立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立 法 制 訂 僱 員 有 薪 侍 產 假, 增 加 託 兒 及 護 老 服 務, 以 協 助 家 庭 照 顧 者 ; ( 八 ) 立 即 落 實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15 年 免 費 教 育 ; 及 ( 九 ) 為 就 讀 本 地 及 本 地 以 外 全 日 制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的 家 長 提 供 40,000 元 的 子 女 專 上 教 育 免 稅 額 ; ( 十 ) 增 加 大 學 學 位, 為 中 產 階 層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升 學 機 會 ;

( 十 一 ) 檢 討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申 領 可 獲 發 還 學 費 的 上 限 和 次 數, 以 及 該 基 金 批 核 可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的 準 則 ; ( 十 二 ) 優 化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包 括 貸 款 利 息 由 借 款 人 畢 業 後 起 計 算 及 調 低 貸 款 利 息 ; 及 ( 十 三 ) 注 資 重 新 啟 動 中 小 企 業 培 訓 基 金, 令 更 多 在 職 中 產 階 層 市 民 得 到 培 訓 機 會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