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 訊 高 雄 榮 總 Kaohsi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Drug Bulletin 2016 年 12 月 第 25卷 第 2期 No 161 高 雄 榮 Kaohsiung 總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Drug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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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訊 高 雄 榮 總 Kaohsi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Drug Bulletin 2016年 2月 第 25卷 第 2期 實 P 證 I C O 1. 提 出 問 題 2. 搜 尋 證 據 3. 嚴 格 評 讀 4. 恰 當 應 用 5. 評 估 結 果 161 No

藥 訊 高 雄 榮 總 Kaohsi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Drug Bulletin 2016 年 12 月 第 25卷 第 2期 No 161 高 雄 榮 Kaohsiung 總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 Drug Bulletin 實 證 P I C O 藥 訊 2016年 2月 第 25卷 第 2期 1. 提 出 問 題 2. 搜 尋 證 據 3. 嚴 格 評 讀 4. 恰 當 應 用 5. 評 估 結 果 高 雄 榮 總 藥 訊 電 子 期 刊 定 價 : 每 本 8 元 整 贈 閱 品 本 期 內 容 醫 藥 焦 點 新 聞 藥 師 繼 續 教 育 的 新 變 革 新 科 與 將 換 證 藥 師 小 叮 嚀 藥 學 雜 誌 通 訊 課 程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要 把 握 幾 位 藥 師 對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業 的 看 法 民 眾 教 育 藥 文 大 掃 除 須 知 - 久 置 不 用 的 藥 品 該 丟 囉! 長 期 服 降 血 壓 藥 避 免 擅 自 停 藥 藥 師 藝 文 園 地 漸 動 人 生 觀 後 感 1 漸 動 人 生 觀 後 感 2 2016 賀 歲 藏 頭 詩 藥 學 部 大 事 紀 1991年 10月 創 刊 出 版 年 月 / 出 版 機 關 / 發 行 人 / 總 編 輯 / 編 輯 委 員 / 出 刊 頻 率 / 月 刊 2016年 2月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劉 俊 鵬 曾 碧 萊 版 面 設 計 / 毛 志 民 電 話 網 址 政 府 出 版 統 一 編 號 : GPN 4908100246 ISSN 2227-2151 李 建 立 林 榮 安 江 妮 娜 陳 淑 梅 李 季 黛 陳 妙 婷 孫 憲 龍 毛 志 民 07-3422121 轉 6104 www.vghks.gov.tw/ph 循 序 漸 進 抽 絲 剝 繭 實 證 P I C O 1. 提 出 問 題 2. 搜 尋 證 據 3. 嚴 格 評 讀 4. 恰 當 應 用 5. 評 估 結 果 右 起 : 曾 碧 萊 部 主 任 劉 俊 鵬 院 長 李 貫 棠 創 部 部 主 任 2015 全 國 實 證 醫 學 宣 導 創 意 參 賽 海 報

I. 醫 藥 焦 點 新 聞 I.1. 藥 師 繼 續 教 育 的 新 變 革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過 去 6 年, 絕 大 部 分 的 藥 師 依 據 藥 師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於 2015 年 年 底 完 成 首 次 換 領 執 業 執 照, 在 藥 師 法 第 11 條 完 成 修 法 一 年 後, 藥 師 終 於 在 去 年 12 月 30 日 納 入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 文 號 : 衛 部 醫 字 第 1041668690 號 ) 與 藥 師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相 較, 每 6 年 應 接 受 之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時 數 從 150 點 下 修 至 120 點 基 於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度 並 無 高 低 之 分, 不 應 有 所 區 隔, 及 為 平 衡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時 間 及 休 息 之 品 質, 爰 修 正 醫 事 人 員 每 六 年 應 接 受 之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時 數, 採 齊 一 性 規 定, 即 統 一 下 修 為 120 點 以 上 原 辦 法 中, 面 授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得 低 於 繼 續 教 育 總 積 點 數 60% 之 限 制 解 除, 各 款 任 一 單 項 不 得 高 於 20% 也 經 過 調 整 ; 例 如 第 七 項 在 國 內 外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員 具 審 查 機 制 之 相 關 雜 誌 發 表 有 關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員 原 著 論 文, 超 過 50 點 者, 以 50 點 計 ; 第 四 項 經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跨 專 業 之 團 隊 臨 床 討 論 或 專 題 演 講 之 教 學 活 動 第 五 項 參 加 網 路 繼 續 教 育 第 六 項 參 加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雜 誌 通 訊 課 程 這 三 項, 超 過 60 點 者, 以 60 點 計, 佔 總 積 分 比 例 可 高 達 50% ( 請 參 考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之 實 施 方 式 及 積 分 表 ) 另 外, 新 變 革 最 需 要 藥 師 注 意 之 處 是 課 程 內 容 區 分 專 業 課 程 專 業 品 質 專 業 倫 理 專 業 相 關 法 規 四 類, 並 限 定 各 類 課 程 之 積 分 數, 除 專 業 課 程 外 之 各 類 合 計 至 少 12 點, 其 中 應 包 括 感 染 管 制 及 性 別 議 題 之 課 程 ; 超 過 24 點 者, 以 24 點 計 儘 管 藥 師 納 入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但 顧 慮 藥 師 的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需 有 充 裕 時 間 由 原 審 查 認 定 及 採 認 之 醫 事 人 員 團 體, 重 新 辦 理 課 程 及 積 分 之 分 類, 同 時 為 避 免 修 正 規 定 發 布 後, 隨 即 產 生 無 法 更 新 執 業 執 照 之 衝 擊, 因 此 自 106 年 元 旦 施 行, 也 就 是 今 年 需 要 換 證 的 藥 師, 只 需 要 120 積 分 以 上 且 不 需 要 看 課 程 分 類, 就 可 以 符 合 換 證 資 格 ; 自 106 年 起, 需 要 換 證 藥 師, 積 分 必 須 包 含 品 質 倫 理 法 規 類 型 合 計 12 1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點 以 上 及 感 染 管 制 性 別 議 題 性 質 各 一 堂 之 課 程, 請 藥 師 修 課 時 多 留 意 課 程 積 分 類 型 建 議 藥 師 先 行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https://cec.mohw.gov.tw/) 下 載 個 人 積 分 證 明, 亦 須 留 意 這 些 換 照 前 已 修 習 時 數 是 否 重 新 分 類 台 灣 臨 床 藥 學 會 官 網 已 修 訂 計 畫 書 表 格 欄 位, 即 日 起 適 用 申 請 課 程 積 分 認 證, 請 下 載 新 版 計 畫 書 填 寫 ( 網 址 http://goo.gl/eemlhc)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之 實 施 方 式 及 積 分 表 實 施 方 式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學 會 學 會 公 會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教 學 醫 院 主 管 機 關 或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專 業 相 關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 一 ) 參 加 者, 每 小 時 積 分 一 點 ( 二 ) 擔 任 授 課 者, 每 小 時 積 分 五 點 二 公 開 徵 求 論 文 及 審 查 機 制 之 各 該 類 ( 一 ) 參 加 者, 每 小 時 積 分 二 點 醫 事 人 員 學 術 研 討 會 ( 二 ) 發 表 論 文 或 壁 報 者, 每 篇 第 一 作 者 積 分 三 點, 其 他 作 者 積 分 一 點 ( 三 ) 擔 任 特 別 演 講 者, 每 次 積 分 十 點 三 公 開 徵 求 論 文 及 審 查 機 制 之 相 關 醫 ( 一 ) 參 加 者, 每 小 時 積 分 一 點 學 會 學 會 公 會 或 協 會 舉 辦 之 學 術 研 ( 二 ) 發 表 論 文 或 壁 報 者, 每 篇 第 一 作 者 討 會 積 分 二 點, 其 他 作 者 積 分 一 點 ( 三 ) 擔 任 特 別 演 講 者, 每 次 積 分 三 點 四 經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 一 ) 參 加 者, 每 小 時 積 分 一 點 跨 專 業 之 團 隊 臨 床 討 論 或 專 題 演 講 之 ( 二 ) 擔 任 主 要 報 告 或 演 講 者, 每 次 積 分 教 學 活 動 三 點 ( 三 ) 超 過 六 十 點 者, 以 六 十 點 計 五 參 加 網 路 繼 續 教 育 ( 一 ) 每 次 積 分 一 點 ( 二 ) 超 過 六 十 點 者, 以 六 十 點 計 2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實 施 方 式 積 分 六 參 加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雜 誌 通 訊 ( 一 ) 每 次 積 分 二 點 課 程 ( 二 ) 超 過 六 十 點 者, 以 六 十 點 計 七 在 國 內 外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員 具 審 查 機 ( 一 ) 每 篇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積 分 十 制 之 相 關 雜 誌 發 表 有 關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六 點, 第 二 作 者, 積 分 六 點, 其 他 作 者 員 原 著 論 文 積 分 二 點 ( 二 ) 發 表 其 他 類 論 文 者, 積 分 減 半 ( 三 ) 超 過 五 十 點 者, 以 五 十 點 計 八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進 修 專 業 相 關 課 程 ( 一 ) 每 學 分 積 分 五 點 ( 二 ) 每 學 期 超 過 十 五 點 者, 以 十 五 點 計 九 講 授 衛 生 教 育 推 廣 課 程 ( 一 ) 每 次 積 分 一 點 ( 二 ) 超 過 十 五 點 者, 以 十 五 點 計 十 在 國 外 執 業 或 開 業 每 年 以 二 十 點 計 十 一 國 內 外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研 究 ( 一 ) 短 期 進 修 者 ( 累 計 一 星 期 內 ), 每 機 構 進 修 日 積 分 二 點 ( 二 ) 長 期 進 修 者 ( 累 計 超 過 一 星 期 ), 每 星 期 積 分 五 點 ( 三 ) 超 過 三 十 點 者, 以 三 十 點 計 十 二 醫 師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牙 醫 師 一 般 每 年 以 二 十 點 計 醫 學 訓 練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專 科 牙 醫 師 訓 練 或 臨 床 醫 事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之 訓 練 十 三 各 大 專 校 院 專 任 護 理 教 師 至 國 內 ( 一 ) 每 日 積 分 二 點 醫 療 或 護 理 機 構 實 務 學 習, 經 機 構 開 具 ( 二 ) 超 過 二 十 五 點 者, 以 二 十 五 點 計 證 明 文 件 十 四 於 離 島 地 區 執 業 期 間 十 五 於 偏 遠 地 區 執 業 期 間 除 參 加 本 表 第 十 點 之 繼 續 教 育 外, 其 各 點 實 施 方 式 之 積 分 數, 得 以 二 倍 計 除 參 加 本 表 第 十 點 外 之 繼 續 教 育 外, 其 各 點 實 施 方 式 之 積 分 數, 得 以 一 點 五 倍 3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參 考 資 料 : 1. 藥 師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2.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3.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轉 載 自 藥 師 週 刊 第 1953 期 I.2. 新 科 與 將 換 證 藥 師 小 叮 嚀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104 年 12 月 30 日 起, 藥 師 併 入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提 醒 新 科 與 將 換 證 藥 師 執 業 登 記 ( 簡 稱 執 登 ) 與 積 分 須 知 1. 立 即 執 登 : (1) 領 得 藥 師 證 書 五 年 內 首 次 登 記 執 業 ( 到 期 日 為 領 證 滿 六 年 翌 日 ) (2) 歇 業 後 重 新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時 原 執 照 尚 未 過 期 ( 屆 期 換 照 ) 2. 持 一 年 內 20 積 點 辦 理 執 登 : (1) 領 得 藥 師 證 書 五 年 後 首 次 登 記 執 業 (2) 連 續 歇 業 期 間 逾 二 年 3. 持 六 年 120 點 辦 理 換 照 : (1) 到 期 前 6 個 月 內, 持 上 次 登 記 次 日 起 之 積 分 辦 理 (2) 已 過 期, 持 登 記 日 前 推 6 年 內 積 分 辦 理 4. 其 他 (1) 積 分 由 150 點 下 修 為 120 點 (2) 原 到 期 3 個 月 內 辦 理 換 照, 改 為 6 個 月 內 (3) 提 前 換 照 之 後 的 積 分, 可 於 下 次 換 照 時 使 用 ( 請 參 看 執 照 登 記 日 ) (4) 積 分 課 程 性 質 比 例 自 106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 106 年 起 六 年 換 照 積 分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感 染 管 制 課 程 至 少 一 堂 (2) 性 別 議 程 課 程 至 少 一 堂 (3) 專 業 品 質 或 倫 理 或 相 關 法 規, 三 項 合 計 12~24 點 (10~20%) (4) 專 業 課 程 96~108 點 (80~90%) 轉 載 自 藥 師 週 刊 第 1953 期 4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I.3. 藥 學 雜 誌 通 訊 課 程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要 把 握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2015 年 年 底, 許 多 藥 師 已 經 歷 首 次 換 領 執 業 執 照 的 洗 禮, 同 年 12 月 30 日, 藥 師 亦 納 入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其 中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之 實 施 方 式 及 積 分 表 第 六 項 參 加 各 該 類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雜 誌 通 訊 課 程, 超 過 60 點 者, 以 60 點 計, 與 舊 辦 法 相 較, 占 總 積 分 比 例 可 由 20% 調 整 至 50%, 如 果 藥 師 善 加 把 握, 將 可 以 大 幅 減 少 修 習 面 授 課 程 的 需 求 您 可 至 藥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網 站, 以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登 入 後, 依 序 點 選 藥 學 雜 誌 雜 誌 學 分 測 驗, 有 兩 次 作 答 機 會, 通 過 後 便 可 有 效 率 地 取 得 積 點 ( 如 圖 ) 若 每 期 8 個 積 點, 一 年 發 行 四 期 計 算, 約 兩 年 就 可 超 過 60 點, 鑒 於 自 106 年 起, 換 證 積 分 必 須 包 含 品 質 倫 理 法 規 類 型 合 計 12 點 以 上 及 感 染 管 制 性 別 議 題 性 質 各 一 堂 之 課 程, 建 議 藥 學 雜 誌 編 輯 群 日 後 可 以 規 劃 相 關 類 型 積 分, 將 能 協 助 藥 師 屆 期 能 順 利 換 證, 也 有 益 於 藥 師 兼 顧 專 業 教 育 工 作 時 間 及 休 息 品 質 I.4. 幾 位 藥 師 對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業 的 看 法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藥 師 法 第 11 條 修 法, 晃 眼 過 了 一 年 多,9 月 底 至 10 月 初, 透 過 臉 書, 邀 請 曾 透 過 事 先 報 准, 得 於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行 業 務 的 藥 師 們 在 報 備 支 援 藥 師 執 行 面 調 查 各 抒 己 見 有 來 自 臺 中 市 (6 位 ) 宜 蘭 縣 (4 位 ) 高 雄 市 (4 位 ) 南 投 縣 (3 位 ) 屏 東 縣 (2 位 ) 彰 化 縣 (2 位 ) 臺 南 市 (2 位 ) 及 桃 園 市 雲 林 縣 新 竹 縣 臺 北 市 各 一 位, 涵 蓋 12 縣 市 23 個 行 政 區 域 執 業 藥 師, 以 不 記 名 自 願 性 地 表 達 意 見 計 27 位 5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執 業 處 所 以 社 區 藥 局 (15 位, 占 55.6%) 為 主, 醫 院 藥 局 (7 位, 占 25.9%) 次 之, 也 有 診 所 (4 位, 占 14.8%) 及 衛 生 所, 支 援 涵 蓋 41 個 行 政 區 域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行 業 務 情 形 以 藥 事 照 護 相 關 業 務 (20 位, 占 69.0%) 最 多 ( 如 表 ), 對 於 現 行 藥 師 報 備 支 援 制 度 的 整 體 滿 意 程 度 以 馬 馬 虎 虎 (10 位, 占 37.0%) 最 多, 還 算 滿 意 (7 位, 占 25.9%) 次 之 不 甚 滿 意 及 很 不 滿 意 者 依 序 分 別 是 6 位 ( 占 22.2%) 4 位 ( 占 14.8%)( 如 圖 ) 彙 整 藥 師 們 的 意 見 如 下 : 對 於 現 行 藥 師 報 備 支 援 制 度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以 報 備 支 援 軟 體 設 計 介 面 不 友 善, 和 報 備 支 援 當 日 無 法 取 消 報 備 支 援 各 有 7 位 ( 占 25.9%) 最 多,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介 面 處 理 速 度 超 慢, 執 行 個 動 作 網 頁 跑 半 天, 操 作 上 也 不 人 性 化, 新 手 剛 開 始 很 難 懂 怎 麼 登 錄 若 輸 入 錯 誤 送 審 後, 無 法 修 改 ; 支 援 需 求 提 早 結 束 時, 無 法 刪 除 取 消 此 外, 無 法 臨 時 修 改 時 間, 事 後 補 報 ; 各 縣 市 報 備 方 式 各 異, 同 縣 市 不 同 衛 生 所 報 備 標 準 不 盡 相 同 ; 反 映 有 衛 生 局 承 辦 人 不 聞 不 理, 未 予 必 要 協 助 ; 有 些 衛 生 局 人 員 不 清 楚 相 關 細 節, 還 致 電 至 原 本 執 業 的 醫 院 藥 局, 美 其 名 是 提 供 協 助, 實 際 上 是 要 了 解 是 否 有 租 牌 的 情 況 ( 還 來 者 不 善 ), 另 外 報 備 支 援 必 須 原 雇 主 的 同 意, 而 非 藥 師 本 身 時 間 上 許 可 即 可 通 報 報 備, 對 於 某 些 比 較 自 私 的 雇 主, 即 使 一 間 診 所 級 的 醫 院 ( 只 有 一 個 醫 師 看 診 ) 也 需 要 三 四 位 藥 師, 還 利 用 簽 約 方 式, 來 押 著 藥 師 的 工 作 自 由, 根 本 無 法 將 報 備 支 援 的 立 意 落 實 再 者, 報 備 訪 視 一 次, 即 使 只 需 一 個 下 午 也 會 被 當 作 一 整 天 計 算, 不 能 像 醫 生 一 樣 分 時 段 ( 早 中 晚 )... 我 們 出 去 服 務 又 不 是 說 只 有 非 上 班 日 才 行, 即 使 上 班 日 半 天 下 午 也 能 外 出 服 務 呀 對 於 現 行 藥 師 報 備 支 援 制 度 的 建 議 是 改 良 報 備 支 援 軟 體 介 面, 希 望 線 上 可 以 補 報 備 更 改 後 的 名 單 和 訪 視 時 間, 縮 短 申 請 報 備 支 援 時 間 ; 對 於 健 保 藥 局 如 申 報 勞 健 保 等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問 題, 可 以 說 明 相 關 申 辦 流 程 有 藥 師 認 為 報 備 支 援 制 度 是 經 營 者 節 省 藥 事 人 力 成 本 的 手 段, 工 作 內 容 不 是 只 有 調 劑 6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而 已, 讓 藥 師 面 對 不 熟 悉 的 執 業 環 境, 提 高 了 出 錯 的 風 險 這 報 備 制 度 是 雇 主 較 佔 優 勢, 藥 師 是 受 雇 者, 處 於 被 調 度 的 角 色, 又 沒 額 外 津 貼 ; 因 此, 開 放 層 面 應 該 配 套 周 全, 否 則 僅 是 圖 利 雇 主 藥 師 也 質 疑 送 藥 到 府 是 否 需 報 備? 為 何 送 處 方 箋 至 個 案 家 中 不 用 報 備? 難 到 那 不 是 藥 師 執 行 業 務 嗎? 若 是 無 須 報 備, 那 也 不 用 藥 師 親 送, 郵 寄 非 藥 事 人 員 皆 可 送 藥 到 府 ; 應 建 立 單 軌 制 醫 藥 分 業 下 才 能 有 效 執 行, 落 實 支 援 制 度, 勿 淪 為 變 向 租 牌 也 有 藥 師 以 因 為 造 成 壓 力, 而 事 前 申 請 個 案 臨 時 變 卦 的 情 形 很 多, 造 成 困 擾 為 由, 建 議 取 消 此 制 度 藥 師 法 第 11 條 修 法 是 曾 經 過 釋 憲, 頗 受 藥 師 關 注 的 大 事, 初 步 調 查 觀 之, 在 資 訊 面 與 制 度 面 上 的 難 處, 是 目 前 藥 師 最 需 要 公 會 出 面 協 助 的 部 分, 期 望 明 天 會 更 好, 藉 此 拋 磚 引 玉, 聊 供 全 聯 會 參 考 表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行 業 務 情 形 分 布 執 業 處 所 外 執 行 業 務 情 形 人 次 百 分 比 藥 事 照 護 相 關 業 務 20.0 69.0% 義 診 或 巡 迴 醫 療 服 務 5.0 17.2%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公 益 或 緊 急 需 要 4.0 13.8% 轉 載 自 藥 師 週 刊 第 1951 期 II. 民 眾 教 育 藥 文 II.1. 大 掃 除 須 知 - 久 置 不 用 的 藥 品 該 丟 囉!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每 年 農 曆 年 底 進 行 的 大 掃 除 是 東 亞 人 民 過 年 前 的 傳 統 習 俗, 時 程 可 持 續 至 除 夕, 大 家 會 把 屋 子 裡 打 掃 乾 淨, 迎 接 新 年 來 到 大 掃 除 有 除 舊 佈 新 的 意 涵, 更 希 望 把 過 去 一 年 的 厄 運 徹 底 掃 除 有 些 民 眾 仍 有 過 年 期 間 儘 量 不 要 看 病 打 針 開 刀 ; 除 非 有 病 在 身, 健 康 的 人 在 大 年 初 一 連 吞 顆 補 藥 也 不 宜, 以 祈 求 新 的 一 年 身 體 康 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往 年 亦 為 了 避 免 春 節 假 期 使 用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者 用 藥 中 斷, 每 年 都 會 發 函 請 全 國 健 保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及 藥 局, 協 助 持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者 預 領 下 個 月 用 藥 7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趁 著 歲 末, 對 於 家 中 所 有 親 人 的 藥 品, 可 以 一 併 檢 視, 建 議 步 驟 如 下 : 一 看 藥 品 外 觀 是 否 完 整? 像 是 藥 錠 或 膠 囊 的 顏 色 已 經 改 變, 或 黏 在 一 塊 兒, 抑 或 是 藥 膏 出 現 水 化 出 油 的 現 象 等, 都 表 示 藥 品 變 質, 不 僅 藥 效 堪 慮, 還 可 能 適 得 其 反, 應 該 丟 棄 二 看 藥 品 效 期 是 否 過 期? 特 別 是 鋁 箔 外 包 裝 已 經 被 去 除 的 藥 品 或 是 瓶 裝 或 裝 在 塑 膠 袋 裡 等 經 分 裝 的 藥 品, 如 果 沒 有 標 示 效 期, 凡 是 不 知 道 多 久 沒 有 再 用 過 的 藥 品, 或 已 超 過 使 用 期 限, 強 烈 建 議 丟 棄 三 看 包 裝 與 否 開 封? 若 沒 有 開 封, 可 以 依 據 包 裝 上 的 保 存 期 限 ( 也 稱 末 效 期 ), 對 於 開 封 藥 品, 可 以 依 據 藥 品 說 明 書 內 容, 但 若 未 見 明 確 指 示, 建 議 依 劑 型 不 同, 養 成 自 行 於 開 封 後 標 示 使 用 期 限 的 習 慣, 以 便 日 後 確 認 口 服 藥 品 通 常 只 要 把 藥 瓶 瓶 蓋 封 口 打 開, 使 用 期 限 就 只 剩 下 一 年 或 更 短 當 藥 品 開 封 時, 距 離 保 存 期 限 逾 一 年, 使 用 期 限 為 一 年, 例 如 藥 品 保 存 期 限 是 2018 年 7 月 4 日, 於 2016 年 元 月 8 日 開 封, 使 用 期 限 為 2017 年 元 月 8 日 如 果 藥 品 開 封 的 時 候, 距 離 保 存 期 限 不 滿 一 年, 使 用 期 限 以 原 保 存 期 限 表 示, 例 如 藥 品 今 年 元 旦 開 封 時, 保 存 期 限 為 2016 年 8 月 1 日, 使 用 期 限 便 是 今 年 8 月 1 日 特 別 提 醒 服 用 硝 化 甘 油 舌 下 錠 者, 應 正 確 取 用 藥 品, 使 用 後 立 即 將 藥 品 原 玻 璃 容 器 的 瓶 蓋 拴 緊, 藥 效 可 持 續 到 有 效 期 限 眼 用 外 用 軟 膏 乳 膏 耳 鼻 用 製 劑 和 口 服 溶 液, 在 室 溫 儲 存 且 無 污 染 或 變 質 的 前 提 下, 開 封 後 可 以 28 天 為 期 限 抗 生 素 荷 爾 蒙 藥 物 ( 含 類 固 醇 甲 狀 腺 素 ) 抗 癌 與 免 疫 抑 制 劑 管 制 藥 品 和 廢 棄 針 具 針 頭 ( 應 放 入 堅 硬 不 易 刺 穿 的 容 器 內, 以 免 遭 針 扎 ) 等 藥 物, 請 送 回 原 就 診 醫 療 院 所 藥 局, 讓 藥 師 協 助 分 類 檢 收, 其 他 藥 物 可 同 一 般 家 中 廢 棄 藥 物 處 理 轉 載 自 高 雄 榮 總 醫 訊 2016;19(2):14 [ 文 章 連 結 ] II.2. 長 期 服 降 血 壓 藥 避 免 擅 自 停 藥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冬 天 是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好 發 季 節, 長 期 服 用 降 血 壓 藥 的 患 者 更 需 要 配 合 醫 師 指 示 服 藥, 避 免 擅 自 停 藥 而 引 發 中 風 腎 臟 功 能 惡 化 等 併 發 症 8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治 療 高 血 壓 的 藥 品 主 要 類 別 及 常 用 藥 品 有 : 1. 乙 型 交 感 神 經 阻 斷 劑 : 如 Atenolol Bisoprolol Carvedilol Labetalol Propranolol 等 2. 中 樞 性 甲 型 (a) 交 感 神 經 作 用 劑 : 如 Methyldopa 3. 甲 型 交 感 神 經 阻 斷 劑 : 如 Doxazosin Prazosin Terazosin 等 4. 血 管 收 縮 素 II 受 器 阻 斷 劑 : 如 Azilsartan Candesartan Irbesartan Losartan Olmesartan Telmisartan Valsartan 等 5. 血 管 收 縮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 如 Captopril Enalapril1 Fosinopril1 Imidapril Lisinopril1 Ramipril 等 6. 血 管 擴 張 劑 : 如 Hydralazine 7. 利 尿 劑 : 如 Hydrochlorothiazide Indapamide Trichlormethiazide Spironolactone 8. 腎 素 抑 制 劑 : 如 Aliskiren 9.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 如 Amlodipine Diltiazem Felodipine Lercanidipine Nifedipine 等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些 藥 品 中, 有 些 品 項 不 只 能 治 療 高 血 壓, 諸 如 心 衰 竭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降 低 心 血 管 風 險 等 病 症, 也 都 可 能 讓 醫 師 選 擇 開 立 這 些 藥 品, 不 可 以 因 為 自 己 量 測 血 壓 值 正 常, 就 自 作 主 張 停 止 服 藥 再 者, 當 服 用 單 一 成 分 藥 品 一 段 日 子 後, 經 醫 師 評 估 血 壓 值 仍 無 法 達 到 治 療 目 標 時, 可 能 併 用 不 同 機 轉 藥 物, 選 擇 更 合 適 的 二 合 一 或 三 合 一 的 複 方 降 血 壓 藥 物 服 用 患 者 除 了 要 正 確 規 律 量 測 血 壓, 平 日 生 活 若 嗜 酒 好 菸 及 嗜 吃 高 鹽 高 油 高 糖 飲 食 缺 乏 運 動 身 形 過 胖 等, 都 是 引 發 高 血 壓 的 因 素, 應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及 戒 菸 戒 酒 等 習 慣, 且 配 合 醫 囑 用 藥, 有 益 健 康 轉 載 自 自 由 時 報 健 康 醫 療 版 2016/1/10 III. 藥 學 部 大 事 紀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整 理 日 期 事 項 105/1/15 方 柔 壹 藥 師 榮 獲 藥 事 服 務 熱 心 獎 9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IV. 藥 師 藝 文 園 地 IV.1. 漸 動 人 生 觀 後 感 1 白 家 麗 藥 師 在 電 影 的 開 端, 伊 凡 對 35 歲 生 日 的 凱 特 祝 福 地 說 : 我 們 的 人 生 才 剛 開 始 而 接 下 來 的 劇 情 發 展 卻 是 讓 這 位 受 先 生 疼 愛 從 未 彈 錯 音 的 知 名 古 典 鋼 琴 家, 罹 患 了 俗 稱 漸 凍 症 的 肌 萎 縮 性 側 索 硬 化 症 誠 如 英 文 劇 名 You're Not you, 在 影 片 中, 我 們 不 僅 看 到 患 者 在 生 活 起 居 需 要 幫 助, 也 體 會 到 那 種 無 法 再 做 親 手 做 羹 湯 連 口 紅 蓋 都 轉 不 開 的 內 心 苦 痛 ; 凱 特 因 我 不 想 自 己 覺 得 自 己 是 病 人 而 選 擇 了 毫 無 照 護 經 驗 的 貝 可 在 相 互 扶 持 中, 思 緒 清 晰, 但 手 腳 都 不 聽 使 喚 的 凱 特, 在 貝 可 的 鼓 勵 下, 嘗 試 了 電 動 輪 椅 水 中 物 理 療 法 逛 夜 店 抽 大 麻 等 瘋 狂 行 為 從 陌 生 到 信 任, 在 生 命 的 最 後, 貝 可 讓 凱 特 如 願 地 拒 絕 接 受 呼 吸 器, 尊 嚴 地 走 完 人 生 對 現 實 的 無 奈 或 許 無 能 為 力, 但 凍 住 的 只 是 皮 囊, 靈 動 的 思 想 卻 是 無 拘 無 束 的, 讓 自 己 睿 智 的 選 擇, 成 全 了 自 己 隨 心 所 欲 的 決 定, 中 文 劇 名 用 動 取 代 了 凍, 畫 龍 點 睛 地 明 示 此 劇 能 鼓 舞 漸 凍 症 病 友 和 所 有 觀 賞 影 片 的 人 榮 獲 全 人 電 影 心 得 票 選 第 二 名 IV.2. 漸 動 人 生 觀 後 感 2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在 漸 動 人 生 劇 中, 女 主 角 因 為 自 己 的 身 體 每 況 愈 下, 卻 堅 持 不 會 讓 任 何 人 因 為 她 的 病 症 毀 掉 自 己 的 人 生, 其 實 是 許 多 病 人 內 心 的 最 大 難 處, 對 於 丈 夫 偷 腥 貝 兒 退 學, 理 解 卻 難 受 也 無 法 接 受 ; 看 似 矛 盾, 卻 又 合 情 入 理, 現 實 生 活, 不 正 是 如 此? 劇 中 瑪 麗 琳 在 遺 書 中 稱 她 自 己 為 黑 人 版 的 盧 伽 雷, 在 他 因 為 漸 凍 症, 不 得 不 結 束 棒 球 生 涯, 與 球 迷 告 別 時, 自 認 是 地 球 上 最 幸 運 的 人, 他 說 : 逆 境 雖 然 讓 他 的 身 體 變 得 虛 弱, 卻 讓 他 跟 他 身 邊 人 的 羈 絆 變 得 強 壯, 當 生 命 進 入 倒 數, 該 怎 麼 面 對, 很 值 得 病 人 與 身 邊 親 友 參 考 人 生 終 有 逝 去 的 一 天, 那 麼 在 活 著 的 每 一 天, 怎 麼 過 得 更 好? 更 自 在? 更 有 價 值? 或 更 隨 心 所 欲? 都 是 我 們 的 抉 擇 認 為 看 過 漸 凍 症 患 者 的 故 事 後, 要 做 的 事 不 見 得 是 要 挑 戰 冰 桶, 而 是 如 何 漸 動 符 合 自 己 所 期 盼 的 人 生 劇 終 飾 演 貝 兒 的 艾 咪, 演 唱 的 Falling Foward 十 分 動 聽, 也 為 這 部 戲 留 下 完 美 的 註 腳 榮 獲 全 人 電 影 心 得 票 選 第 一 名 10 意 見 回 饋 信 箱

IV.3. 2016 賀 歲 藏 頭 詩 毛 志 民 總 藥 師 轉 載 自 高 雄 榮 總 醫 訊 2016;19(2):14 11 意 見 回 饋 信 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