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申 请 审 核 标 准 ( 试 行 ) 为 加 强 浙 江 省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管 理, 规 范 许 可 申 请 审 核 标 准, 促 进 许 可 工 作 的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实 现 阳 光 许 可, 提 高 许 可 服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根 据 原 国 家 电 监 会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8 号 令 ) 国 家 能 源 局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申 请 条 件 ( 国 能 资 质 2015 253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浙 江 省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审 核 标 准 本 标 准 由 浙 江 能 源 监 管 办 负 责 解 释 满 足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申 请 条 件 是 企 业 开 展 许 可 经 营 活 动 的 最 低 准 入 要 求, 在 实 际 施 工 经 营 中 必 须 加 强 企 业 管 理,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按 实 际 需 要 满 足 人 员 设 备 场 所 财 务 等 方 面 要 求, 确 保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一 资 产 审 核 申 请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其 净 资 产 必 须 达 到 相 应 水 平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净 资 产 6000 万 元 以 上, 申 请 一 级 承 修 类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净 资 产 4800 万 元 以 上 一 次 同 时 申 请 多 个 类 别 多 个 等 级 许 可 证 的, 其 净 资 产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许 可 条 件 净 资 产 审 核 时 一 般 查 验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前 一 个 月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关 于 净 资 产 的 金 额 二 人 员 审 核 1
申 请 材 料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为 申 请 单 位 实 际 在 岗 人 员, 不 得 挂 证 申 请 同 一 申 请 企 业 同 时 申 请 多 个 类 别 和 等 级 许 可 证 的, 人 员 和 证 书 可 以 共 同 使 用 ( 一 ) 关 于 在 其 他 企 业 兼 职 人 员 的 审 核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为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在 其 他 企 业 兼 职 ( 二 ) 对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的 审 核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不 能 作 为 申 请 材 料 ( 三 ) 对 不 同 岗 位 人 员 混 岗 的 审 核 由 于 专 业 技 术 及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与 进 网 作 业 电 工 岗 位 差 别 较 大, 原 则 上 要 求 两 类 人 员 不 得 混 岗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专 业 技 术 及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70 人 以 上, 持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电 工 120 人 以 上, 此 两 类 人 员 不 能 重 复 专 业 技 术 及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从 事 预 算 质 检 安 全 监 督 和 安 装 工 长 等 岗 位, 但 这 四 个 岗 位 人 员 之 间 不 能 兼 职 安 装 工 长 岗 位 人 员 可 以 兼 任 进 网 作 业 电 工, 但 预 算 质 检 安 全 监 督 等 岗 位 人 员 不 能 兼 任 进 网 作 业 电 工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安 装 工 长 20 人 以 上, 这 些 安 装 工 长 人 员 可 以 与 专 业 技 术 及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或 进 网 作 业 电 工 重 复, 但 不 能 与 预 算 质 检 安 全 监 督 等 岗 位 重 复 ( 四 ) 对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的 审 核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有 申 请 的 许 可 证 类 别 所 对 应 的 从 事 电 力 设 施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历, 具 有 申 请 的 许 可 证 等 级 所 对 应 的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技 术 2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具 有 10 年 以 上 从 事 电 力 设 施 安 装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历, 具 有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 五 ) 对 电 力 系 统 内 集 体 企 业 借 用 主 业 人 员 的 审 核 在 电 力 系 统 主 辅 尚 未 完 全 分 离 的 情 况 下,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中 涉 及 的 主 业 人 员 必 须 在 申 请 单 位 实 际 在 岗 工 作,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 在 主 业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单 位 向 主 业 支 付 社 保 金 额 的 支 付 凭 证 和 主 业 人 员 现 任 职 务 ( 岗 位 ) 情 况 一 览 表 ( 要 求 加 盖 主 业 公 章 确 认 ) 或 者 与 主 业 的 人 员 借 用 协 议 等 许 可 机 关 在 现 场 核 查 年 度 自 查 等 工 作 中 对 人 员 借 用 情 况 进 行 具 体 核 实, 如 果 发 现 多 经 企 业 利 用 非 实 际 在 岗 的 主 业 人 员 申 请 许 可 证 的, 按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处 理 ( 六 ) 对 电 力 系 统 内 集 体 企 业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的 审 核 部 分 电 力 系 统 内 集 体 企 业 存 在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中 涉 及 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必 须 在 申 请 单 位 实 际 在 岗 工 作,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 申 请 单 位 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签 订 的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申 请 单 位 向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支 付 社 保 金 额 的 支 付 凭 证 相 应 人 员 在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 参 保 证 明 等 ( 七 ) 对 人 员 在 岗 时 间 的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人 员 原 则 上 必 须 在 岗 3 个 月 以 上 ( 八 ) 对 人 员 真 实 性 的 审 核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人 员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和 地 税 缴 付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在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中 对 参 保 人 员 按 申 请 表 及 表 内 顺 序 用 数 字 进 行 标 注 以 方 便 审 核 许 可 机 关 将 对 企 业 实 际 参 保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核 实, 企 业 应 给 予 配 合 已 开 通 网 上 社 保 3
查 询 的 地 区, 需 提 供 申 请 单 位 的 社 保 帐 号 及 密 码 ; 未 开 通 网 上 查 询 功 能 的 地 区, 需 提 供 当 地 社 保 局 查 询 电 话, 以 便 核 实 社 保 证 明 应 当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 非 业 务 受 理 章 ) 三 证 书 审 核 申 请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岗 位 管 理, 牢 固 树 立 持 证 上 岗 理 念, 实 现 岗 证 一 致 ( 一 ) 对 专 业 技 术 及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的 审 核 职 称 证 书 需 为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的 或 者 授 权 有 关 单 位 ( 如 国 网 南 网 各 中 央 发 电 集 团 公 司 等 ) 颁 发 的 才 为 有 效, 包 括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技 师 等 系 列 证 书, 不 包 括 政 工 师 系 列 证 书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专 业 技 术 及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70 人 以 上 ( 二 ) 对 电 力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审 核 职 称 证 书 为 电 力 企 业 ( 电 网 发 电 ) 核 发 且 属 于 工 程 技 术 类 的, 一 般 可 认 定 为 电 力 专 业 ; 职 称 证 书 为 人 事 部 门 等 核 发 且 证 书 上 未 注 明 专 业 的, 如 需 认 定 为 电 力 专 业 的, 需 提 供 电 力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无 需 认 定 为 电 力 专 业 的 则 不 需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具 有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50 人 以 上 ( 三 ) 对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的 审 核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具 体 可 以 包 括 以 下 专 业 : 电 力 系 统 自 动 化 电 气 工 程 自 动 化 电 机 与 电 器 电 力 电 子 热 能 动 力 自 动 化 自 动 控 制 工 程 建 筑 电 气 ( 限 五 级 ) 机 电 一 体 化 ( 限 五 级 ) 等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 四 ) 对 从 事 预 算 质 检 安 全 监 督 和 安 装 工 长 等 岗 位 人 员 4
证 件 的 审 核 电 力 施 工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要 求 具 有 电 力 相 关 的 从 业 技 能, 对 社 会 上 各 类 证 书 作 如 下 认 定 : 1 预 算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是 指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安 装 工 程 ) 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电 力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 电 气 送 电 线 路 配 网 ) 浙 江 省 承 装 修 试 电 力 设 施 企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造 价 员 ) 等 ;2 质 检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是 指 浙 江 省 承 装 修 试 电 力 设 施 企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质 检 员 ) 等 ;3 安 全 监 督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是 指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浙 江 省 承 装 修 试 电 力 设 施 企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安 全 监 督 员 ) 等 ;4 安 装 工 长 岗 位 证 书 是 指 浙 江 省 承 装 修 试 电 力 设 施 企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安 装 工 长 ) ( 五 ) 对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审 核 申 请 三 级 以 上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具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包 括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或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15 人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并 执 业, 注 册 单 位 必 须 与 申 请 单 位 一 致 在 审 核 中 许 可 机 关 将 重 点 对 注 册 建 造 师 是 否 为 申 请 单 位 真 实 人 员 进 行 核 实,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实 际 在 岗 工 作, 不 得 挂 证 申 请 ( 六 ) 对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审 核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机 构 颁 发,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具 有 低 压 高 5
压 特 种 类 电 缆 特 种 类 高 压 试 验 特 种 类 继 电 保 护 等 五 个 类 别 申 请 许 可 证, 要 求 具 有 一 定 数 量 和 类 别 的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持 证 电 工 120 人 以 上, 其 中 高 压 电 工 70 人 以 上, 特 种 类 电 工 20 人 以 上 且 各 专 业 人 数 不 少 于 5 人 持 多 个 类 别 证 件 的 电 工 ( 如 : 高 压 + 电 缆, 高 压 + 高 压 试 验 等 ) 只 能 认 定 为 1 人, 不 能 重 复 使 用 另 外, 需 特 别 注 意 : 满 足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数 量 要 求 只 是 申 请 许 可 的 最 低 要 求, 施 工 企 业 在 日 常 管 理 中 不 得 安 排 未 持 证 人 员 或 者 超 过 作 业 范 围 从 事 进 网 作 业, 否 则 将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四 机 具 设 备 审 核 申 请 企 业 需 根 据 申 请 的 许 可 证 类 别 和 等 级, 依 据 浙 江 省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标 准 (2015 版 ) 配 臵 规 定 种 类 规 格 型 号 和 数 量 的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浙 江 省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标 准 (2015 版 ) 是 许 可 机 关 审 核 许 可 申 请 延 续 和 变 更 的 重 要 依 据 同 一 企 业 同 时 申 请 多 个 类 别 和 等 级 许 可 证 的, 机 具 设 备 可 以 共 同 使 用 对 于 起 重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油 化 设 备 等 能 通 过 市 场 租 赁 解 决 的 大 型 机 具 设 备, 允 许 企 业 按 规 定 进 行 租 赁 对 于 可 租 赁 的 设 备, 允 许 企 业 采 用 直 接 租 赁 长 期 占 有 使 用 签 订 框 架 协 议 临 时 按 需 使 用 ( 含 委 托 试 验 测 量 等 ) 等 方 式 配 臵 设 备 自 有 设 备 需 提 供 设 备 采 购 发 票, 租 赁 设 备 的 需 提 供 租 赁 合 同 租 金 支 付 发 票 复 印 件 出 租 方 设 备 购 臵 发 票 复 印 件 五 经 营 场 所 审 核 6
申 请 企 业 需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并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允 许 企 业 租 赁 经 营 场 所 对 申 请 承 装 类 承 修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的, 许 可 机 关 对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未 作 具 体 规 定, 但 对 申 请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的, 有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的 具 体 要 求 如 : 申 请 一 级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求 有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总 面 积 6000 平 方 米 以 上 和 各 类 与 申 请 许 可 证 等 级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试 验 室 对 专 业 试 验 室 的 面 积 没 有 固 定 要 求, 但 需 具 备 从 事 相 应 电 压 等 级 试 验 的 能 力,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试 验 规 定 专 业 试 验 室 根 据 机 具 设 备 标 准 要 求,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高 压 电 气 ( 仪 表 继 保 ) 油 化 等 试 验 室, 其 中 : 申 请 四 级 五 级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的, 需 配 臵 高 压 电 气 等 两 个 以 上 试 验 室, 申 请 三 级 以 上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的, 还 必 须 配 臵 油 化 试 验 室 在 审 核 时, 重 点 对 试 验 室 是 否 具 备 试 验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对 试 验 室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核 查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时, 除 提 供 专 业 试 验 室 ( 厅 ) 情 况 表 外, 还 需 提 供 对 应 专 业 试 验 室 平 面 图 相 应 试 验 人 员 岗 位 证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六 工 程 业 绩 审 核 企 业 申 请 三 级 以 上 许 可 证, 需 提 供 工 程 业 绩 材 料 申 请 不 同 等 级 的 许 可 证, 在 工 程 数 量 电 压 等 级 等 方 面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如 : 新 申 请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提 供 近 3 年 220 千 伏 电 压 等 级 变 电 站 5 座,220 千 伏 架 空 线 路 500 公 里 或 220 千 伏 电 缆 线 路 80 公 里 或 跨 越 塔 标 高 100 米 以 上 的 跨 越 工 程 1 项, 且 最 近 3 年 内 从 事 电 力 设 施 安 装 业 务 最 高 年 工 程 结 算 2 亿 元 以 上 ; 新 申 请 一 级 承 修 类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要 提 供 连 续 3 年 以 上 从 事 220 千 7
伏 线 路 及 变 电 设 施 维 修 试 验 活 动 的 业 绩, 即 每 年 至 少 提 供 1 个 以 上 线 路 及 变 电 设 施 的 业 绩, 土 建 工 程 不 在 其 列 ( 一 ) 关 于 线 路 长 度 的 审 核 在 审 核 中, 线 路 业 绩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重 建 线 路 工 程 项 目, 其 中 改 建 扩 建 重 建 项 目 必 须 涉 及 线 路 主 体 工 程,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考 虑 到 浙 江 省 地 域 面 积 小 而 且 多 为 山 区 河 流 多 采 用 同 塔 多 回 路 的 架 设 方 式, 施 工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难 度 较 大, 在 审 核 中, 线 路 长 度 定 义 为 线 路 的 实 际 建 设 回 路 累 加 长 度, 即 在 计 算 同 塔 架 设 ( 同 沟 敷 设 ) 的 多 回 路 架 空 ( 电 缆 ) 线 路 业 绩 时, 可 以 乘 以 相 应 回 路 系 数 如 :4 回 路 架 空 线 路 可 以 乘 以 4 海 缆 业 绩 等 同 于 电 缆, 电 压 等 级 就 近 等 同 ( 二 ) 关 于 变 电 站 座 数 的 审 核 在 审 核 中, 变 电 站 座 数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重 建 变 电 站 的 座 数, 其 中 改 建 扩 建 重 建 项 目 必 须 涉 及 变 电 主 体 工 程,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变 电 站 范 围 可 以 为 电 网 企 业 的 变 电 站 用 户 终 端 变 电 站 以 及 电 厂 的 升 压 变 电 站 等 ( 三 ) 关 于 业 绩 年 限 的 审 核 业 绩 计 算 年 限 为 最 近 3 年, 即 自 申 请 年 份 上 一 年 度 起 逆 推 3 年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如 : 申 请 年 份 为 2014 年, 近 3 年 的 业 绩 年 限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算 起 ; 对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签 订 合 同 在 许 可 申 请 前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也 可 以 算 业 绩 ( 四 ) 关 于 劳 务 分 包 业 绩 的 审 核 对 于 劳 务 分 包 的 项 目, 经 核 实 确 实 为 电 力 设 施 施 工 的, 也 可 以 部 分 认 可, 但 劳 务 分 包 合 计 工 程 量 占 总 申 报 业 绩 量 的 比 例 不 能 过 高 ( 五 ) 关 于 业 绩 真 实 性 的 审 核 对 企 业 年 度 自 查 资 料 中 未 曾 8
申 报 的 工 程 业 绩, 审 查 时 会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在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时, 对 于 申 请 三 级 及 以 上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的, 需 提 供 : 工 程 合 同 复 印 件 ( 要 求 能 反 映 合 同 订 立 主 体 关 系 合 同 金 额 工 程 范 围 有 效 的 签 章 )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 要 求 能 反 映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工 程 质 量 及 各 方 认 可 情 况 ) 工 程 决 算 书 复 印 件 ( 包 括 决 算 书 封 面 编 制 说 明 结 算 汇 总 表, 以 及 其 他 能 反 映 工 程 量 分 项 结 算 金 额 的 内 容 ) 对 于 申 请 三 级 及 以 上 承 修 类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的, 需 提 供 : 工 程 合 同 复 印 件 ( 要 求 反 映 合 同 订 立 主 体 关 系 合 同 金 额 工 程 范 围 有 效 的 签 章 ) 工 程 收 入 收 款 凭 证 或 证 明 复 印 件 ; 对 于 申 请 承 试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的, 还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试 验 报 告 复 印 件 ( 代 表 性 试 验 报 告 即 可 ) 在 审 核 时, 许 可 机 关 将 根 据 需 要 利 用 查 看 申 请 企 业 的 财 务 会 计 软 件 或 者 存 根 以 及 联 系 工 程 发 包 方 等 方 式 对 工 程 业 绩 进 行 核 实 ( 六 ) 关 于 最 高 年 度 收 入 的 审 核 要 求 按 固 定 格 式 提 供 规 定 年 限 内 最 高 年 度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明 细 表 工 程 收 入 收 款 有 效 凭 证 及 工 程 结 算 书 其 中,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数 额 以 实 际 结 算 或 开 具 的 发 票 金 额 为 准 七 管 理 制 度 审 核 申 请 企 业 应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机 构 框 架 和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能 依 法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在 申 请 材 料 中 需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机 构 框 架 图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安 全 培 训 制 度 等 资 料 复 印 件 9
八 许 可 证 延 续 审 核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六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需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在 浙 江 省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管 理 系 统 中 提 交 网 上 申 请,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需 提 交 网 上 初 审 通 过 的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和 许 可 证 原 件 为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提 高 许 可 工 作 效 率, 许 可 机 关 对 申 请 延 续 材 料 进 行 适 当 简 化 一 是 可 以 不 提 供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复 印 件 ; 二 是 持 有 浙 江 能 源 监 管 办 核 发 的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可 以 不 提 供 相 应 人 员 的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三 是 对 延 续 企 业 的 工 程 业 绩 计 算 方 式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允 许 多 种 施 工 方 式 多 个 电 压 等 级 的 工 程 业 绩 之 间 按 一 定 公 式 进 行 相 互 折 算 即 如 :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企 业 的 变 电 站 业 绩 值 为 :330 千 伏 以 上 电 压 等 级 变 电 站 座 数 /2+220 千 伏 电 压 等 级 变 电 站 座 数 /5; 线 路 业 绩 值 为 :330 千 伏 以 上 架 空 线 路 /300+220 千 伏 架 空 线 路 /500 +220 千 伏 以 上 电 缆 线 路 /80+ 跨 越 塔 标 高 100 米 以 上 跨 越 工 程 /1 如 果 变 电 站 业 绩 和 线 路 业 绩 的 计 算 值 都 大 于 等 于 1, 则 认 为 达 到 审 核 要 求, 如 果 其 中 一 个 计 算 值 小 于 1, 则 认 为 达 不 到 审 核 要 求 如 某 一 级 承 装 类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企 业 近 3 年 完 成 220 千 伏 架 空 线 路 400 公 里,220 千 伏 以 上 电 缆 线 路 40 公 里, 其 线 路 业 绩 值 为 :400/500+40/80=1.3, 大 于 1, 认 定 为 达 到 线 路 业 绩 要 求 在 许 可 证 当 期 6 年 有 效 期 内, 被 许 可 机 关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整 改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的 企 业, 不 得 简 化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材 料, 需 按 照 许 可 证 新 申 请 的 要 求, 提 供 完 整 的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材 料, 并 从 严 开 10
展 许 可 证 延 续 审 核 九 企 业 合 并 或 分 立 审 核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合 并 了 其 他 有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分 立 新 公 司, 要 继 承 许 可 证 的,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除 了 参 考 新 申 请 要 求 外, 还 需 提 供 合 并 或 分 立 证 明 材 料, 许 可 机 关 重 点 对 申 请 企 业 是 否 满 足 许 可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 一 ) 关 于 企 业 合 并 后 申 请 许 可 证 合 并 后 申 请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需 提 供 合 并 证 明 材 料 合 并 前 各 方 持 有 的 许 可 证 合 并 方 是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 合 并 证 明 材 料 指 合 并 各 方 签 订 的 合 并 协 议, 以 及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地 方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出 具 的 合 并 批 准 文 件 合 并 方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但 不 是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 合 并 证 明 材 料 指 合 并 各 方 签 订 的 合 并 协 议 合 并 方 股 东 大 会 合 并 决 议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合 并 的 批 准 文 件 合 并 方 不 属 于 前 述 情 况 的, 合 并 证 明 材 料 指 合 并 各 方 签 订 的 合 并 协 议 合 并 方 股 东 大 会 合 并 决 议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二 ) 关 于 企 业 分 立 后 申 请 许 可 证 分 立 后 申 请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需 提 供 分 立 证 明 材 料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分 立 前 单 位 持 有 的 许 可 证 分 立 前 单 位 是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分 立 证 明 材 料 指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地 方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出 具 的 分 立 批 准 文 件 分 立 前 单 位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但 不 是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 分 立 证 明 材 料 指 分 立 前 单 位 股 东 大 会 分 立 决 议 的 11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分 立 的 批 准 文 件 分 立 前 单 位 不 属 于 前 述 情 况 的, 分 立 证 明 材 料 指 分 立 前 单 位 股 东 大 会 分 立 决 议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分 立 单 位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指 从 事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业 务 的 持 证 单 位 在 分 立 时, 出 具 经 分 立 后 各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并 确 认 的 承 继 原 持 证 单 位 从 事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业 务 业 绩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参 照 工 程 业 绩 审 核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业 绩 及 收 入 证 明 材 料, 同 时 经 受 理 许 可 申 请 的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分 立 后 至 多 一 个 单 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延 续 分 立 前 单 位 从 事 同 类 活 动 的 业 绩 十 许 可 申 请 审 核 特 别 事 项 ( 一 ) 关 于 申 请 许 可 证 多 种 类 别 和 等 级 企 业 可 一 次 同 时 申 请 ( 含 许 可 事 项 变 更 ) 多 个 类 别 和 等 级 的 许 可 证, 也 可 多 次 申 请 每 次 一 个 类 别 或 者 一 个 等 级 的 许 可 证 ( 二 ) 关 于 越 级 申 请 企 业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越 级 申 请 且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许 可 机 关 将 安 排 现 场 核 查 并 从 严 审 核 ( 三 ) 关 于 补 充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正 式 受 理 后, 企 业 可 补 充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对 原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解 释 说 明, 但 不 得 增 加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也 不 得 更 换 原 申 请 材 料 ( 四 ) 关 于 分 公 司 申 请 企 业 下 设 的 从 事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业 务 的 分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浙 江 省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细 则 ( 浙 电 监 发 2013 8 号 ) 要 求 进 行 备 案, 否 则 将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从 严 审 核 许 可 申 请 未 备 案 的 分 公 司 或 者 年 度 未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分 公 司 的 工 程 量, 12
原 则 上 不 能 计 入 工 程 业 绩 ( 五 ) 关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企 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许 可 证 的, 许 可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一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其 许 可 申 请 ; 情 节 严 重 的, 二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其 许 可 申 请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许 可 事 项 变 更 的, 许 可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并 给 予 警 告, 一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其 许 可 事 项 变 更 申 请 ( 六 ) 关 于 发 生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企 业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申 请 增 加 许 可 证 类 别 或 者 提 高 许 可 证 等 级 的, 一 年 内 不 予 受 理 :1 发 生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二 次 以 上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2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责 任 事 故 的 ( 七 ) 关 于 发 生 违 规 行 为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申 请 增 加 许 可 证 类 别 或 者 提 高 许 可 证 等 级 的, 二 年 内 不 予 受 理 :1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从 事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活 动 的 ;2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许 可 证,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许 可 证 的 ;3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承 包 的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业 务 转 包 或 者 分 包 的 ;4 发 生 重 大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八 ) 关 于 年 度 自 查 不 合 格 许 可 机 关 不 受 理 年 度 自 查 不 合 格 企 业 的 延 续 申 请 许 可 事 项 变 更 等 业 务 ( 九 ) 关 于 被 通 报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被 许 可 机 关 通 报 责 令 整 改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过 的 企 业, 被 列 入 黑 名 单, 作 为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不 得 简 化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材 料, 对 其 许 可 申 请 原 则 上 安 排 现 场 核 13
查 从 严 审 核 ( 十 ) 关 于 许 可 证 过 期 许 可 证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再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的, 不 得 简 化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材 料, 必 须 全 部 按 新 申 请 要 求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国 家 能 源 局 浙 江 监 管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