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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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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600050 证 券 简 称 : 中 国 联 通 编 号 : 临 时 2016-012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一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 一 ) 本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二 ) 本 次 会 议 的 会 议 通 知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通 知 了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以 及 其 他 参 会 人 员 ( 三 ) 本 次 会 议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在 北 京 金 融 大 街 21 号 联 通 大 厦 A 座 2001 会 议 室 召 开 ( 四 ) 会 议 应 到 董 事 7 名, 实 际 参 加 表 决 董 事 6 名 其 中 张 钧 安 董 事 因 有 其 他 安 排, 缺 席 本 次 会 议 董 事 出 席 人 数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五 ) 本 次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王 晓 初 先 生 主 持, 公 司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列 席 了 本 次 会 议 二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情 况 1

( 一 )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已 届 满,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需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程 序 对 董 事 会 进 行 换 届 选 举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拟 由 7 名 董 事 组 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名 王 晓 初 先 生 陆 益 民 先 生 李 福 申 先 生 邵 广 禄 先 生 吕 廷 杰 先 生 陈 永 宏 先 生 李 红 滨 先 生 为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提 名 吕 廷 杰 先 生 陈 永 宏 先 生 李 红 滨 先 生 为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根 据 公 司 法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上 述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均 符 合 相 关 任 职 要 求 ( 董 事 候 选 人 简 历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及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详 见 附 件 )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需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资 格 审 核 无 异 议 后 方 可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前, 现 任 董 事 仍 需 履 行 董 事 职 务 公 司 现 任 独 立 董 事 刘 彩 先 生 赵 纯 均 先 生 夏 大 慰 先 生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认 为 :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换 届 候 选 人 提 名 审 议 表 决 程 序 规 范,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要 求, 同 意 本 次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并 提 交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董 事 会 对 独 立 董 事 刘 彩 先 生 赵 纯 均 先 生 夏 大 慰 先 生 2

在 董 事 任 职 期 间 对 本 公 司 发 展 做 出 的 贡 献 给 予 高 度 评 价, 并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 同 意 :6 反 对 :0 弃 权 :0) ( 二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并 同 意 提 交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如 下 : 1. 根 据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经 研 究 将 董 事 会 组 成 人 数 由 8 名 董 事, 修 改 为 由 7 名 董 事 组 成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为 : 董 事 会 由 7 名 董 事 组 成, 设 董 事 长 1 名 2. 鉴 于 中 国 联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已 变 更 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 香 港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a Unicom(Hong Kong)Limited), 相 应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第 十 三 条 中 的 公 司 名 称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第 十 三 条 为 : 经 依 法 登 记,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是 : 电 信 业 的 投 资 本 公 司 仅 限 于 通 过 中 国 联 通 (BVI) 有 限 公 司 ( China Unicom BVI Limited, 简 称 联 通 BVI 公 司 ) 持 有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 香 港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ina Unicom(Hong Kong)Limited, 简 称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 的 股 权, 并 保 持 对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在 本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联 通 BVI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被 转 让 质 押 或 设 置 任 何 第 三 方 3

权 利 ( 同 意 :6 反 对 :0 弃 权 :0) ( 三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增 加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的 议 案 基 于 本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和 关 于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以 及 第 四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监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拟 相 应 增 加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有 关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具 体 安 排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本 公 司 网 站 以 及 指 定 报 刊 上 刊 登 的 关 于 召 开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公 告 ( 同 意 :6 反 对 :0 弃 权 :0) 特 此 公 告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4

附 件 1: 董 事 候 选 人 简 历 1) 王 晓 初 : 王 晓 初 先 生,57 岁,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于 1989 年 毕 业 于 北 京 邮 电 学 院, 于 2005 年 获 得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学 位 王 晓 初 先 生 曾 任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电 信 局 副 局 长 局 长 ; 天 津 市 邮 电 管 理 局 局 长 ; 中 国 移 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总 经 理 ; 及 中 国 通 信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非 执 行 董 事 王 先 生 自 2015 年 9 月 起 担 任 Telefónica S.A.( Telefónica, 在 若 干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包 括 马 德 里 纽 约 及 伦 敦 ) 董 事 王 先 生 目 前 还 担 任 联 通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长,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联 通 运 营 公 司 董 事 长 并 自 2015 年 9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长 王 晓 初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管 理 及 电 信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2) 陆 益 民 : 陆 益 民 先 生,52 岁,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工 程 师,1985 年 毕 业 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技 术 专 业 并 取 得 工 学 学 士 学 位,2001 年 6 月 取 得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肯 尼 迪 政 府 学 院 公 共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陆 先 生 于 2007 年 12 月 加 入 中 国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公 司 ( 网 通 集 团 )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并 于 2008 年 5 月 起 担 任 香 港 电 讯 盈 科 有 限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2011 年 11 月 起 担 任 香 港 电 讯 盈 科 有 限 公 司 董 5

事 会 副 主 席 2011 年 11 月 起 担 任 香 港 电 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香 港 电 讯 信 托 的 托 管 人 - 经 理 ) 非 执 行 董 事 加 入 网 通 集 团 之 前, 曾 在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工 作, 自 1992 年 起 先 后 担 任 信 息 处 理 室 副 主 任 及 主 任,2001 年 起 担 任 专 职 副 局 级 秘 书,2005 年 起 担 任 专 职 正 局 级 秘 书 2008 年 10 月 起 担 任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2009 年 2 月 起 担 任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总 裁 陆 先 生 目 前 担 任 联 通 集 团 副 董 事 长 及 总 经 理,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及 总 裁, 联 通 运 营 公 司 董 事 及 总 裁 2009 年 3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总 裁 2009 年 5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陆 益 民 先 生 具 有 丰 富 的 政 府 工 作 经 历 和 管 理 经 验 3) 李 福 申 : 李 福 申 先 生,53 岁, 高 级 会 计 师,1988 年 毕 业 于 吉 林 工 学 院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并 于 2004 年 取 得 澳 大 利 亚 国 立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2001 年 11 月 至 2003 年 10 月 担 任 原 吉 林 省 电 信 公 司 及 吉 林 省 通 信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3 年 10 月 至 2005 年 8 月 担 任 中 国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公 司 ( 网 通 集 团 )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并 自 2005 年 10 月 起 任 网 通 集 团 总 会 计 师 2005 年 9 月 起 担 任 中 国 网 通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网 通 ) 首 席 财 务 官, 并 自 2007 年 1 月 起 任 中 国 网 通 执 行 董 事 自 2006 年 12 月 至 2008 年 3 月, 担 任 中 国 网 通 联 席 公 司 秘 书 自 2007 年 7 月 起 亦 担 任 香 港 电 讯 盈 科 有 限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自 2009 年 2 月 至 2011 年 3 月 担 任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于 2011 年 3 月 起 担 任 联 通 红 筹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财 务 官 目 前 亦 为 香 港 电 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香 港 电 讯 6

信 托 的 托 管 人 - 经 理 ) 非 执 行 董 事 李 先 生 目 前 还 担 任 联 通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兼 总 会 计 师, 联 通 运 营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副 总 裁 2011 年 5 月 起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李 福 申 先 生 长 期 在 电 信 行 业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管 理 经 验 4) 邵 广 禄 : 邵 广 禄 先 生,52 岁, 高 级 工 程 师,1985 年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1988 年 及 1990 年 先 后 取 得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学 位 及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于 2002 年 取 得 挪 威 BI 管 理 学 院 管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并 于 2009 年 取 得 南 开 大 学 管 理 学 博 士 学 位 邵 先 生 于 1995 年 2 月 加 入 联 通 集 团, 曾 先 后 担 任 联 通 集 团 天 津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河 南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广 西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负 责 人 及 总 经 理 邵 先 生 目 前 还 担 任 联 通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联 通 运 营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副 总 裁 邵 广 禄 先 生 长 期 在 电 信 行 业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管 理 经 验 5) 吕 廷 杰 : 吕 廷 杰 先 生,60 岁, 教 授, 1978 年 9 月 至 1982 年 7 月 在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无 线 电 工 程 系 读 大 学 本 科 ;1982 年 9 月 至 1985 年 5 月 在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攻 读 管 理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1989 年 10 月 至 1991 年 9 月 和 1996 年 9 月 至 1997 年 11 月 先 后 两 次 留 学 日 本 京 都 大 学, 并 于 1997 年 11 月 获 京 都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博 士 学 位 ;1994 年 5 月 至 10 月 在 美 国 AT&T 工 商 管 理 学 校 和 贝 尔 实 验 室 做 访 问 学 者 ; 1993 年 5 月 至 1996 年 5 月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系 副 主 任 7

副 教 授 ;1996 年 6 月 至 1998 年 2 月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任 管 理 与 人 文 学 院 副 院 长 教 授 ;1998 年 2 月 至 1999 年 12 月 借 调 至 原 邮 电 部 任 第 22 届 万 国 邮 联 大 会 主 席 助 理 ;2000 年 5 月 至 2003 年 5 月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2003 年 6 月 至 2008 年 3 月 任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2008 年 3 月 至 2015 年 5 月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校 长 助 理, 其 间 2011 年 5 月 至 2014 年 9 月 兼 任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执 行 院 长 吕 先 生 目 前 还 担 任 大 唐 高 鸿 数 据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爱 施 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京 东 方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6) 陈 永 宏 : 陈 永 宏 先 生,53 岁, 高 级 会 计 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1984 年 湖 南 大 学 财 政 专 业 毕 业,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00 年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投 资 经 济 学 专 业 毕 业 ;1984 年 7 月 至 1991 年 12 月 任 湖 南 省 审 计 厅 投 资 审 计 处 任 科 员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1992 年 1 月 至 1992 年 12 月 任 湖 南 省 委 驻 通 道 县 社 教 工 作 队 副 组 长,1993 年 1 月 至 1999 年 10 月 任 湖 南 省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所 长,1999 年 11 月 至 2011 年 8 月 任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董 事 长 主 任 会 计 师,2011 年 9 月 至 今, 任 天 职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首 席 合 伙 人 陈 先 生 目 前 还 担 任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金 宇 生 物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7) 李 红 滨 : 8

李 红 滨 先 生,50 岁, 教 授,1989 年 毕 业 于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信 息 与 通 信 工 程 专 业, 获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1989 年 2 月 至 2002 年 7 月 任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2002 年 7 月 至 今 任 北 京 大 学 教 授 2008 年 至 2012 年 任 北 京 大 学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联 合 区 域 光 纤 通 信 网 及 新 型 光 通 信 系 统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北 京 大 学 现 代 通 信 所 所 长 ;1997 年 起 连 续 四 届 入 选 国 家 863 计 划 专 家 组 ;1999 年 担 任 国 家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中 国 高 速 信 息 示 范 网 项 目 总 体 组 副 组 长 ;2001 年 担 任 国 家 十 五 计 划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高 性 能 宽 带 信 息 网 总 体 组 副 组 长 ;2007 年 担 任 国 家 科 技 部 重 点 项 目 高 可 信 网 络 总 体 组 组 长 ;2012 年 担 任 国 家 科 技 部 重 点 项 目 三 网 融 合 演 进 技 术 与 系 统 总 体 组 组 长 李 先 生 目 前 还 担 任 星 辰 通 信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东 研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有 线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宜 通 世 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9

附 件 2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本 人 吕 廷 杰,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名 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10

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11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人 在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本 人 承 诺 :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自 出 现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12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人 : 吕 廷 杰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本 人 陈 永 宏,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名 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13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14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人 在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六 本 人 具 备 较 丰 富 的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具 备 注 册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是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15

期 间,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本 人 承 诺 :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自 出 现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人 : 陈 永 宏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本 人 李 红 滨,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名 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本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16

( 一 )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17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本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本 人 在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18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本 人 承 诺 : 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人 将 自 出 现 该 等 情 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人 : 李 红 滨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19

附 件 3: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现 提 名 吕 廷 杰 先 生 陈 永 宏 先 生 李 红 滨 先 生 为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已 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专 长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经 历 兼 任 职 务 等 情 况 被 提 名 人 已 书 面 同 意 出 任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 参 见 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 提 名 人 认 为,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与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其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并 已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二 被 提 名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 求 :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三 )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20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监 事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 四 )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关 于 高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形 三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 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等 ;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 岳 父 母 儿 媳 女 婿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等 ); ( 二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1%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三 )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 四 ) 在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 五 ) 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 各 级 复 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人 员 合 伙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 ( 六 )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21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七 )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四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无 下 列 不 良 纪 录 : ( 一 ) 近 三 年 曾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期 间 ; ( 三 ) 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 ( 四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五 ) 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明 显 与 事 实 不 符 五 包 括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被 提 名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被 提 名 人 在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 六 年 六 陈 永 宏 先 生 具 备 较 丰 富 的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本 提 名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22

本 提 名 人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 本 提 名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特 此 声 明 提 名 人 :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