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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存 在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 法 定 公 休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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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人 式 : 采 购 人 : 2016-MY056 怀 集 县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商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怀 集 县 财 政 局 二 0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3 投 标 邀 请 函...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定 标 原 则... 9 一 说 明... 14 二 招 标 文 件... 15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16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9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估 和 比 较... 20 六 定 标 与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22 七 适 用 法 律 规 章 及 政 策... 24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25 一 项 目 概 况... 25 二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25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8 四 投 标 要 求... 28 五 知 识 产 权... 29 六 保 密 要 求... 29 七 合 同 签 订... 30 八 付 款 方 式... 30 九 免 责 声 明... 30 第 四 章 合 同 ( 协 议 ) 条 款 格 式... 31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5-2-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投 标 邀 请 函 受 怀 集 县 财 政 局 委 托,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怀 集 县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商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国 内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前 来 提 交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1. 招 标 编 号 :2016-MY056 2.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怀 集 县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商 项 目 3. 招 标 项 目 预 算 : 无 ( 本 项 目 为 资 格 入 围 项 目, 不 涉 及 资 金 拨 付 ) 4.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 4.1 项 目 内 容 : 合 同 包 一 : 房 地 产 及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机 构,5 家 ; 合 同 包 二 :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机 构,5 家 ; 合 同 包 三 :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机 构,3 家 4.2 服 务 期 限 : 三 年 ( 具 体 以 合 同 ( 协 议 )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4.3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5.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5.1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要 求, 并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以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副 本 ) 复 印 件 5.2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怀 集 县 设 有 能 够 独 立 完 成 评 估 工 作 的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5.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的 投 标 5.4 投 标 人 代 表 若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5.5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如 下 : 5.5.1 合 同 包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建 设 厅 核 发 的 三 级 或 以 上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及 省 土 地 估 价 师 协 会 核 发 土 地 估 价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证 书 的 -3-

有 效 复 印 件 ; 5.5.2 合 同 包 二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级 ( 或 省 级 以 上 ) 财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证 书 的 有 效 复 印 件 ; 5.5.3 合 同 包 三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级 ( 或 省 级 以 上 )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6.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时 间 :2016 年 04 月 01 日 起 至 2015 年 04 月 21 日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4:30-17:00 招 标 文 件 查 阅 和 购 买 地 点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前 台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须 携 带 如 下 材 料 到 本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所 有 复 印 件 须 注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并 加 盖 公 章 ): 6.1 投 标 申 请 函 ( 格 式 自 拟 ); 6.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3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副 本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6.4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6.5 合 同 包 一 投 标 人 出 具 省 建 设 厅 核 发 的 三 级 或 以 上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及 省 土 地 估 价 师 协 会 核 发 土 地 估 价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合 同 包 二 投 标 人 出 具 省 级 ( 或 省 级 以 上 ) 财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合 同 包 三 投 标 人 出 具 省 级 ( 或 省 级 以 上 )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7.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150 元 人 民 币 / 合 同 包, 图 纸 等 资 料 费 用 另 计 标 书 售 后 不 退 8.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04 月 22 日 下 午 02:30-03:00( 北 京 时 间 ) 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04 月 22 日 下 午 03:00(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递 交 的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0.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及 开 标 地 点 :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端 州 三 路 24 号 ( 即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四 楼 开 标 室 406 室 11. 本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期 为 2016 年 04 月 05 日 起 至 2015 年 04 月 11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电 话 咨 询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无 效 )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投 标 人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附 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12. 以 上 信 息 或 本 项 目 的 其 它 内 容 如 有 变 更,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4-

(http://www.ccgp.gov.cn)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gdgpo.com)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http://zhaoqing.gdgpo.com )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http://www.myzbdl.com)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http://ggzy.zhaoqing.gov.cn) 等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通 知, 请 投 标 人 关 注 13. 交 通 拥 堵,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请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14. 采 购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14.1 采 购 人 : 怀 集 县 财 政 局 联 系 人 : 李 先 生 电 话 :0758-5599806 14.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张 小 姐 电 话 :0758-2806869 传 真 :0758-2529090 地 址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翠 星 路 七 巷 35 号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04 月 01 日 温 馨 提 示 : 请 未 在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政 府 采 购 系 统 供 应 商 库 注 册 的 供 应 商, 及 时 登 陆 http://www.gdgpo.gov.cn/, 按 要 求 完 成 注 册 登 记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账 户 信 息 账 户 类 别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开 户 行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肇 庆 分 行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肇 庆 分 行 账 号 970001230900001393 970001230900001401 收 款 单 位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电 话 0758-2806869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条 款 号 是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条 款 的 项 号 相 对 应 的 如 果 有 矛 盾 的 话, 应 以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为 准 项 号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项 目 名 称 : 怀 集 县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商 项 目 1 1.1 采 购 人 名 称 : 怀 集 县 财 政 局 项 目 编 号 :2016-MY056 2 3.1 3 11.1 4 资 格 标 准 : 详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以 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 条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截 止 期 结 束 后 90 个 日 历 日 有 效 期 不 足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见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见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04 月 21 日 下 午 17 时 00 分 前,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5 12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5000 元 / 包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办 妥 缴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前 实 际 到 帐 为 准 ( 投 标 人 应 在 银 行 受 理 单 据 上 标 明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并 在 用 途 一 栏 上 注 明 保 证 金 ), 截 标 前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银 行 转 账 受 理 回 执 单 据 等, 不 能 在 投 标 现 场 缴 交 现 金 或 以 个 人 名 义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6 19.1 评 标 方 法 标 准 及 定 标 原 则 ( 含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数 量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标 准 及 缴 纳 方 式 : 7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定 额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为 向 每 家 中 标 人 收 取 人 民 币 贰 仟 元 整 每 年 ( 2000 元 / 年 )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应 以 转 帐 支 票 汇 票 现 金 等 付 款 方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付 清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6-

项 号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8 13.1 9 17.2 10 投 标 人 须 编 制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伍 份, 电 子 版 壹 份, 并 在 封 面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招 标 文 件 中 带 条 款 均 为 必 须 响 应 条 款,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对 这 些 条 款 不 满 足 或 负 偏 离,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带 条 款 均 为 重 要 条 款,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对 这 些 重 要 条 款 不 满 足 或 负 偏 离, 将 对 其 技 术 商 务 评 议 得 分 造 成 影 响 重 要 提 示 : 1 建 议 对 投 标 文 件 逐 页 进 行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 交 通 拥 堵,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请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敬 请 谅 解 3 请 注 意 区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款 帐 号 的 区 别, 务 必 将 保 证 金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入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标 服 务 费 存 入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及 招 标 文 件 11 费 专 用 账 户 切 勿 将 款 项 转 错 账 户 4 考 虑 到 银 行 上 班 时 间 较 迟,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提 前 缴 交 并 到 帐, 未 按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实 际 到 帐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5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投 标 当 日 应 另 行 携 带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复 印 件, 交 代 理 机 构 相 关 财 务 人 员, 以 便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6 为 了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效 率, 节 约 社 会 交 易 成 本 与 时 间, 希 望 购 买 了 采 购 文 件 而 决 定 不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3 日 前, 按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您 的 支 持 与 配 合, 谨 此 致 谢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 集 中 列 示 了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所 有 条 款, 其 内 容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有 效 的 重 要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要 求,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必 须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应 当 认 定 该 项 技 术 指 标 或 商 务 条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资 格 性 要 求 项 号 章 条 款 号 具 体 内 容 1 二 3 2 一 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第 二 章 第 3 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标 准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性 要 求 (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将 导 致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 项 号 章 条 款 号 具 体 内 容 1 一 8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提 交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 二 11.1 投 标 有 效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3 项 有 效 期 不 足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1) 实 质 性 影 响 合 同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履 行 ; 3 二 17.2.2 (2) 实 质 性 违 背 招 标 文 件, 限 制 了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和 中 标 人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3) 不 公 正 地 影 响 了 其 他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4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标 记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4)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人 未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5) 开 标 一 览 表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4 二 17.2.2 号 等 重 要 信 息 错 误 的 ; (6)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不 足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保 证 金 不 能 确 保 进 账 的 ; (7)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8) 投 标 内 容 与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的, 或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实 质 性 条 款 ( 如 不 满 足 项 目 服 务 期 规 划 编 制 方 案 完 工 期 结 算 方 式 和 条 件 等 要 求 ); (9)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投 标 响 应 方 面 明 显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8-

(10)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其 个 性 部 分 明 显 出 现 雷 同 的 ; (11)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或 失 实 资 料 的 ; (12) 投 标 文 件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带 条 款 要 求 的 ; (1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4)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属 于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定 标 原 则 一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二 评 标 标 准 ( 一 ) 具 体 的 评 标 标 准 :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都 采 用 相 同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首 先,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无 效 投 标 界 定 ), 审 核 各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合 格 有 效, 凡 不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要 求 和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均 不 进 入 评 分 程 序 通 过 以 上 审 核, 有 三 家 或 三 家 以 上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要 求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 符 合 第 三 章 特 别 规 定 所 载 情 况 的 从 其 规 定 ), 则 依 照 以 下 标 准 和 权 重 进 行 评 分 合 同 包 一 二 评 分 办 法 1 技 术 因 素 评 分 F1( 满 分 70 分 )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分 细 则 优 良 一 般 差 满 分 分 值 1-1 方 案 整 体 响 应 :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的 整 体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10-8 7-5 4-2 1-0 10 1-2 服 务 方 案 内 容 : 根 据 投 标 人 为 项 目 制 定 的 整 体 服 务 方 案 的 符 合 性 完 整 性 及 可 行 性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就 其 对 服 务 方 案 整 体 设 计 时 间 进 度 计 划 操 作 步 骤 工 作 方 法 等 进 行 详 细 阐 述 15-12 11-8 7-4 3-0 15 1-3 根 据 投 标 人 企 业 中 评 估 专 业 人 员 储 备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1 具 备 评 估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每 人 得 0.5 分, 满 分 得 5 分 ; 2 具 备 注 册 评 估 师 的 每 人 得 1 分, 满 分 10 分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复 印 件 及 其 相 应 人 员 缴 纳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不 予 采 信 15-9-

1-4 1-5 1-6 内 控 制 度 : 根 据 投 标 人 企 业 内 部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措 施 工 作 底 稿 存 放 档 案 质 量 以 及 文 明 服 务 规 程 等 的 完 备 细 化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服 务 便 利 性 : 根 据 投 标 人 服 务 便 利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的 有 效 复 印 服 务 承 诺 : 根 据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用 户 需 求 书 所 作 要 求 基 础 上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对 项 目 实 施 具 有 实 用 性 促 进 性 的 优 化 服 务 承 诺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5-4 3-2 1 0 5 5-4 3-2 1 0 5 10-8 7-5 4-2 1-0 10 1-7 政 策 解 读 :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理 解 程 度 为 评 估 项 目 制 定 的 适 用 性 措 施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10-8 7-5 4-2 1-0 10 2 商 务 因 素 分 F2( 满 分 30 分 ); 评 分 细 则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优 良 一 般 差 满 分 分 值 2-1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实 力 ( 包 括 资 信 获 得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等 )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5-4 3-2 1 0 5 2-2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 首 种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获 得 时 间 起 算 ) 进 行 评 价 : 1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7 年 ( 含 ) 以 上, 得 满 分 7 分 ; 2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5 年 ( 含 ) 以 上 7 年 以 下 的, 得 5 分 ; 3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3 年 ( 含 ) 以 上 5 年 以 下 的, 得 3 分 ; 4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1 年 ( 含 ) 以 上 3 年 以 下 的, 得 1 分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应 证 书 的 有 效 复 印 件 7 2-3 根 据 投 标 人 获 得 的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的 种 类 和 等 级 进 行 评 价 : 每 获 得 1 种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得 基 本 分 1 分 ; 若 对 应 证 书 为 甲 级 ( 或 壹 级 A 级 ) 及 以 上 的, 则 相 应 增 加 1 分 ; 若 该 证 书 为 乙 级 ( 或 贰 级 B 级 ) 的 则 相 应 增 加 0.5 分, 本 项 目 满 分 8 分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应 证 书 的 有 效 复 印 件 10-10-

2-4 行 业 业 绩 经 验 评 分 : 根 据 投 标 人 2012 年 以 来 所 完 成 的 同 类 型 项 目 业 绩 数 量 进 行 评 审 每 提 供 一 个 项 目 得 1 分, 最 高 分 得 8 分 以 所 提 供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原 件 备 查,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该 业 绩 不 予 采 信 8 3 价 格 因 素 分 F3( 满 分 10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评 审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价 格 分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10 4 对 评 委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结 果 统 计 时, 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与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再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各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最 终 得 分 各 个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评 标 总 得 分 = F1+F2+F3 ( 评 标 总 得 分 分 值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合 同 包 三 评 分 办 法 1 技 术 因 素 评 分 F1( 满 分 70 分 )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分 细 则 优 良 一 般 差 满 分 分 值 1-1 方 案 整 体 响 应 :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的 整 体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10-8 7-5 4-2 1-0 10 1-2 服 务 方 案 内 容 : 根 据 投 标 人 为 项 目 制 定 的 整 体 服 务 方 案 的 符 合 性 完 整 性 及 可 行 性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就 其 对 服 务 方 案 整 体 设 计 时 间 进 度 计 划 操 作 步 骤 工 作 方 法 等 进 行 详 细 阐 述 15-12 11-8 7-4 3-0 15 1-3 根 据 投 标 人 企 业 中 评 估 专 业 人 员 储 备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1 具 备 会 计 专 业 职 称 的, 每 人 得 0.5 分, 满 分 得 5 分 ; 2 具 备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的 每 人 得 1 分, 满 分 10 分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复 印 件 及 其 相 应 人 员 缴 纳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不 予 采 信 15-11-

1-4 1-5 1-6 内 控 制 度 : 根 据 投 标 人 企 业 内 部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措 施 工 作 底 稿 存 放 档 案 质 量 以 及 文 明 服 务 规 程 等 的 完 备 细 化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服 务 便 利 性 : 根 据 投 标 人 服 务 便 利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的 有 效 复 印 服 务 承 诺 : 根 据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用 户 需 求 书 所 作 要 求 基 础 上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对 项 目 实 施 具 有 实 用 性 促 进 性 的 优 化 服 务 承 诺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5-4 3-2 1 0 5 5-4 3-2 1 0 5 10-8 7-5 4-2 1-0 10 1-7 政 策 解 读 : 根 据 投 标 人 对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理 解 程 度 为 评 估 项 目 制 定 的 适 用 性 措 施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10-8 7-5 4-2 1-0 10 2 商 务 因 素 分 F2( 满 分 30 分 ); 评 分 细 则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优 良 一 般 差 满 分 分 值 2-1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实 力 ( 包 括 资 信 获 得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等 )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10-8 7-5 4-2 1-0 10 2-2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 首 种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获 得 时 间 起 算 ) 进 行 评 价 : 1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7 年 ( 含 ) 以 上, 得 满 分 7 分 ; 2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5 年 ( 含 ) 以 上 7 年 以 下 的, 得 5 分 ; 3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3 年 ( 含 ) 以 上 5 年 以 下 的, 得 3 分 ; 4 有 效 经 营 服 务 时 间 达 到 1 年 ( 含 ) 以 上 3 年 以 下 的, 得 1 分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应 证 书 的 有 效 复 印 件 7 2-3 根 据 投 标 人 在 本 行 业 的 知 名 度 专 业 资 质 获 得 情 况 行 业 奖 项 获 得 情 况 及 商 业 信 誉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5-12-

2-4 行 业 业 绩 经 验 评 分 : 根 据 投 标 人 2012 年 以 来 所 完 成 的 同 类 型 项 目 业 绩 数 量 进 行 评 审 每 提 供 一 个 项 目 得 1 分, 最 高 分 得 8 分 以 所 提 供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原 件 备 查,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该 业 绩 不 予 采 信 8 3 价 格 因 素 分 F3( 满 分 10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评 审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价 格 分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10 4 对 评 委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结 果 统 计 时, 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与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再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各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最 终 得 分 各 个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评 标 总 得 分 = F1+F2+F3 ( 评 标 总 得 分 分 值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二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1 每 个 合 同 包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数 量 : 1-5 个 2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排 列 顺 序 经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比 较 与 评 价 评 标 程 序 后, 按 以 下 办 法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的 排 列 顺 序,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得 分 ( 由 高 到 低 ) 如 以 上 都 相 同 的, 名 次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确 定 三 定 标 原 则 : 每 个 合 同 包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数 量 : 合 同 包 一 5 家 合 同 包 二 5 家 合 同 包 三 3 家 采 购 人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13-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系 指 本 次 本 项 目 的 业 主 方 2.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系 指 组 织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的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2.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组 织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的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4 投 标 人 系 指 购 买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且 已 经 提 交 或 者 准 备 提 交 本 次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服 务 商 2.5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2.5.1 货 物 系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设 备 机 械 仪 器 仪 表 备 品 备 件 工 具 手 册 及 其 它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材 料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 合 法 来 源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2.5.2 服 务 系 指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合 同 中 提 供 的 服 务, 其 来 源 均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凡 有 能 力 提 供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述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境 内 供 货 商 或 服 务 商 均 可 能 成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2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3.3 一 个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投 标 文 件 如 果 投 标 人 之 间 存 在 下 列 互 为 关 联 关 系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 (2) 母 公 司 及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 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 司 ; (3) 均 为 同 一 家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 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 司 ; -14-

3.4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下 设 计 编 制 技 术 规 格 和 其 它 文 件 的 公 司 或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包 括 其 附 属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对 于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受 托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或 者 其 中 分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或 服 务 商 )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及 其 所 有 分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3.5 投 标 代 理 人 在 同 一 个 项 目 中 只 能 接 受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参 加 投 标 3.6 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投 标 人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投 标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投 标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 (4) 与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用 以 阐 明 所 需 货 物 及 服 务 招 标 程 序 内 容 和 合 同 ( 协 议 ) 主 要 条 款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函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用 户 需 求 书 (4) 合 同 ( 协 议 ) 条 款 格 式 -15-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疑 点, 可 要 求 澄 清 要 求 澄 清 应 按 投 标 邀 请 中 载 明 的 时 间 地 址 按 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样 式 ( 可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前 台 领 取 )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6.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更 正 的,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15 天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并 通 知 所 有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澄 清 更 正 通 知 后 应 按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该 澄 清 更 正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更 正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7.2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应 当 至 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个 日 历 日 前 在 原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以 将 变 更 时 间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8. 要 求 8.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16-

标 文 件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8.2 除 非 有 另 外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货 物 ( 或 服 务 ) 一 览 表 所 列 的 全 部 合 同 包 或 部 分 合 同 包 进 行 投 标 8.3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商 务 响 应 文 件 都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的 主 要 依 据,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资 料 尽 可 能 详 尽 9. 投 标 文 件 语 言 9.1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附 或 所 引 用 的 原 件 不 是 中 文 时, 应 附 中 文 译 本 各 种 计 量 单 位 及 符 号 应 采 用 国 际 上 统 一 使 用 的 公 制 计 量 单 位 和 符 号 10.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0.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内 容 11. 投 标 有 效 期 11.1 投 标 文 件 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3 项 所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开 始 生 效,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有 效 期 不 足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11.2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书 面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按 规 定 予 以 退 还 投 标 人 答 复 不 明 确 或 者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均 视 为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对 于 接 受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有 关 退 还 和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2. 投 标 保 证 金 12.1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12.2 投 标 人 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帐 户 缴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第 5 项 要 求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2.3 投 标 保 证 金 用 于 保 护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免 受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风 险 12.4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提 交 形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12.5 未 按 规 定 缴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2.6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其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书 (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 办 理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手 续, 保 证 金 退 还 系 原 额 无 息 退 还 -17-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逾 期 办 理 的, 保 证 金 仍 原 额 无 息 退 返 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自 身 原 因 逾 期 未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除 应 当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金 外, 还 应 当 按 商 业 银 行 同 期 一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20% 后 的 利 率 向 投 标 人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12.7 在 中 标 人 支 付 所 有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并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后 ( 若 有 交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要 求 的, 在 中 标 人 交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中 标 人 凭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副 本 和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书 (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 予 以 原 额 无 息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逾 期 办 理 的, 保 证 金 仍 原 额 无 息 退 还 12.8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有 效 期 及 其 后 的 30 个 日 历 日 12.9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 (2)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22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3) 中 标 人 未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缴 交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 (4) 中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5)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6)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上 述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给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还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3.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13.1 投 标 人 须 编 制 由 本 须 知 第 10 条 规 定 文 件 组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伍 份, 电 子 版 壹 份, 正 本 必 须 用 A4 等 标 准 幅 面 纸 张 打 印 装 订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可 以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直 接 使 用 有 效 的 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或 资 料 彩 页 等 ), 副 本 可 以 用 正 本 的 完 整 复 印 件, 并 在 封 面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正 本 与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图 纸 等 特 殊 资 料 可 以 使 用 A4 以 外 的 标 准 幅 面 纸 张 打 印 装 订 13.2 投 标 文 件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如 由 后 者 签 字, 应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13.3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拟 供 货 物 ( 服 务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该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并 须 提 供 货 物 ( 服 务 ) 主 要 技 术 性 能 的 详 细 描 述 13.4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全 部 副 本 均 应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料 或 墨 水 打 印 书 写 或 复 印,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3.5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除 非 这 些 改 动 是 根 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指 示 -18-

进 行 的, 或 者 是 为 改 正 投 标 人 造 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而 进 行 的 有 改 动 时, 修 改 处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证 明 或 加 盖 校 正 章 13.6 未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3.7 所 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须 注 明 与 原 件 一 致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3.8 投 标 人 应 将 上 述 文 件 按 顺 序 胶 装 或 装 订 成 册 打 印 页 码, 并 编 列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资 料 清 单, 由 于 装 订 不 规 范 或 编 排 顺 序 混 乱 而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漏 读, 该 投 标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承 担 不 利 的 评 标 结 果 13.9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4.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14.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全 部 副 本 分 别 用 信 封 密 封, 并 标 明 招 标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货 物 名 称 及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14.2 每 一 信 封 密 封 处 应 注 明 于 之 前 ( 指 招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及 时 间 ) 不 准 启 封 的 字 样,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代 表 签 字 14.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由 邮 局 或 专 人 送 交,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4.1 条 至 第 14.2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后,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注 明 的 地 址 送 至 接 收 人 14.4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提 前 拆 封 的 责 任 14.5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14.6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修 改 的 内 容 和 撤 回 通 知 应 当 按 本 须 知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密 封,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4.7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得 修 改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9-

14.8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本 次 招 标 程 序 终 止,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外,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按 规 定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估 和 比 较 15.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15.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中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开 标 ( 如 有 推 迟 情 形, 以 推 迟 后 的 时 间 地 点 为 准 ) 15.2 开 标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邀 请 采 购 人 投 标 人 和 有 关 方 面 代 表 参 加 投 标 人 一 般 应 派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办 理 签 到 手 续 15.3 开 标 时, 由 监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共 同 推 举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符 合 密 封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 或 者 逆 顺 序 ) 当 场 逐 一 拆 封, 由 开 标 会 主 持 人 按 规 定 宣 唱 开 标 一 览 表 等 规 定 内 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唱 标 内 容 作 开 标 记 录, 如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投 标 人 代 表 须 当 场 提 出 开 标 记 录 表 由 记 录 人 唱 标 人 投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开 标 唱 读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均 以 公 开 唱 读 为 准 16. 评 标 委 员 会 16.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招 标 货 物 ( 服 务 ) 的 特 点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技 术 经 济 法 律 方 面 的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组 成 成 员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专 家 人 数 不 能 少 于 2/3 在 开 标 后 的 适 当 时 间 里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质 疑 评 估 和 比 较, 并 做 出 授 予 合 同 的 建 议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评 估, 都 采 用 相 同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评 议 过 程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有 关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估 和 比 较 以 及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一 切 情 况 都 不 得 透 露 给 任 一 投 标 人 或 与 上 述 评 标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投 标 人 任 何 试 图 影 响 评 委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估 比 较 或 者 推 荐 候 选 人 的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17.1 评 委 会 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20-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文 件 是 否 已 正 确 签 署 17.2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17.2.1 资 格 性 检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对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估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第 2 项 所 述 的 资 格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资 格 标 准 或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7.2.2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还 将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项 目 的 情 况 对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特 别 的 规 定 ) 实 质 性 偏 离 是 指 :(1) 实 质 性 影 响 合 同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履 行 ;(2) 实 质 性 违 背 招 标 文 件, 限 制 了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和 中 标 人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3) 不 公 正 地 影 响 了 其 他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对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进 行 评 估,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符 合 性 的 投 标 文 件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投 标 文 件 也 将 被 视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4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标 记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4)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人 未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5) 开 标 一 览 表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等 重 要 信 息 错 误 的 ; (6)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不 足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保 证 金 不 能 确 保 进 账 的 ; (7)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8) 投 标 内 容 与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的, 或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实 质 性 条 款 ( 如 不 满 足 项 目 服 务 期 付 款 方 式 和 条 件 等 要 求 ); (9)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投 标 响 应 方 面 明 显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10)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其 个 性 部 分 明 显 出 现 雷 同 的 ; (11)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或 失 实 资 料 的 ; -21-

(12) 投 标 文 件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带 条 款 要 求 的 ; (1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4)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属 于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响 应 情 况 只 根 据 其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其 他 的 外 部 证 据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8.1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18.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9. 比 较 与 评 价 19.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所 述 评 标 方 法 与 标 准,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和 技 术 评 估,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19.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比 较 与 评 价 最 优 在 先 原 则, 排 列 评 价 顺 序, 根 据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中 确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推 荐 出 中 标 候 选 人 19.3 在 评 标 期 间, 若 出 现 符 合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所 有 投 标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情 形 的, 本 次 招 标 程 序 终 止,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外,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按 规 定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六 定 标 与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20. 定 标 准 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按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评 标 方 法 标 准, 经 评 委 评 审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21. 中 标 通 知 21.1 评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结 果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方 应 在 刊 登 本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的 媒 介 上 对 中 标 结 果 进 行 公 告, 并 在 中 标 公 告 公 示 期 满 后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2-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 有 疑 问 的, 可 向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询 问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联 系 方 式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投 标 人 对 中 标 公 告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发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原 件, 电 话 咨 询 或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无 效 )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投 标 供 应 商 书 面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质 疑 内 容 作 出 答 复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投 诉 投 标 人 未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质 疑 的, 之 后, 其 提 出 质 疑 将 被 拒 绝 2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的 同 时 将 落 标 通 知 书 发 送 给 未 中 标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请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21.3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协 议 ) 的 依 据 采 购 合 同 ( 协 议 ) 签 订 后, 中 标 通 知 书 成 为 合 同 ( 协 议 ) 的 一 部 分 21.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含 保 函 ), 在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后 ( 若 有 交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则 在 中 标 供 应 商 交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22.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22.1 采 购 人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参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的 合 同 ( 协 议 ) 条 款 格 式 文 本 签 订 合 同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逾 期 未 签 订 合 同,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属 中 标 供 应 商 责 任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抵 偿 对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采 购 人 逾 期 不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按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22.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22.3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文 件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补 充 或 修 改 的 文 件 及 澄 清 或 承 诺 文 件 等, 均 为 双 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与 合 同 一 并 作 为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采 购 项 目 的 互 补 性 法 律 文 件,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2.4 采 购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23-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与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 22.5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22.6 中 标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供 应 商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七 适 用 法 律 规 章 及 政 策 23.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24-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项 目 概 况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怀 集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促 进 公 平 交 易,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同 时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提 升 财 务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精 细 化 水 平 根 据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 主 席 令 第 五 号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采 购 人 拟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取 符 合 资 质 的 服 务 机 构 二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 一 ) 服 务 内 容 合 同 包 一 服 务 内 容 是 对 房 地 产 及 土 地 的 资 产 评 估 ; 合 同 包 二 服 务 内 容 是 对 除 房 地 产 土 地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评 估 ; 合 同 包 三 服 务 内 容 是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 二 ) 合 同 包 一 二 评 估 服 务 范 围 1 整 体 或 部 分 改 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合 资 合 作 ; 3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 4 产 权 转 让 ; 5 资 产 转 让 置 换 ; 6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偿 还 债 务 ; 7 非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股 权 比 例 变 动 ; 8 整 体 资 产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租 赁 给 非 国 有 单 位 ; 9 与 非 国 有 单 位 共 同 组 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0 收 购 非 国 有 单 位 产 权 ( 股 权 ); 11 兼 并 非 国 有 企 业 ; 1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事 项 -25-

( 三 ) 合 同 包 一 二 评 估 服 务 要 求 1 接 受 委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按 照 委 托 单 位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时 开 展 评 估 工 作 ; 1.1 遵 守 相 关 资 产 评 估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范 要 求, 及 时 拟 定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和 工 作 计 划, 确 定 评 估 途 径 和 方 法 ; 1.2 在 收 到 符 合 评 估 要 求 的 各 种 资 料 后, 及 时 组 织 相 关 的 专 职 评 估 人 员 做 好 评 估 对 象 现 场 勘 察 工 作 ; 1.3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评 估 分 析 估 算, 及 时 向 委 托 单 位 通 报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及 时 将 问 题 反 馈 给 委 托 单 位 ; 1.4 在 委 托 单 位 和 相 关 当 事 方 的 协 助 下, 根 据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和 计 划 如 期 完 成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 2 督 促 执 行 评 估 业 务 的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诚 实 正 直, 勤 勉 尽 责,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 3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要 求, 对 评 估 对 象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特 定 目 的 下 的 价 值, 采 用 2 种 评 估 方 法 进 行 分 析 估 算, 并 发 表 建 议 采 纳 何 种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起 拍 价 等 专 业 意 见 ; 4 中 标 人 提 交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相 关 资 料 ; 5 维 护 所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的 独 立 性 客 观 性 公 正 性, 不 得 出 具 持 保 留 意 见 的 评 估 结 果 结 论 ; 6 中 标 人 须 独 立 完 成 评 估 任 务, 不 得 将 评 估 业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完 成 如 发 现 转 包, 财 政 部 门 有 权 终 止 评 估 业 务, 并 要 求 中 标 人 退 还 已 付 的 评 估 费 用 7 对 需 报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的 评 估 结 果, 由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中 标 单 位 对 评 估 结 果 作 出 评 价 ( 四 ) 合 同 包 三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范 围 为 加 强 对 财 政 资 金 的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健 全 的 审 计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拟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参 与 相 关 单 位 财 务 检 查 内 部 审 计 和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1 开 展 相 关 单 位 财 务 检 查 计 划 每 年 对 相 关 单 位 开 展 财 务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1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检 查 ; 1.2 三 公 经 费 等 专 项 检 查 ; 1.3 政 府 采 购 基 建 项 目 等 合 规 性 检 查 ; 1.4 其 他 财 务 检 查 2 开 展 相 关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按 计 划 对 相 关 单 位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26-

2.1 任 中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2.2 离 任 审 计 ; 2.3 其 他 审 计 3 参 与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按 计 划 对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3.1 财 政 支 出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 3.2 财 政 支 出 项 目 绩 效 自 评 ; 3.3 财 政 支 出 项 目 重 点 评 价 ; 3.4 对 各 地 用 款 单 位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3.5 其 他 绩 效 管 理 业 务 4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对 上 述 工 作 内 容 和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 五 ) 技 术 力 量 要 求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足 够 的 人 力 物 力 等 资 源, 保 证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审 核 业 务 2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列 明 拟 派 专 业 人 员 详 细 情 况, 内 容 包 括 : 专 业 人 员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执 业 ( 专 业 ) 资 格 证 号 职 称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选 派 人 员 如 需 变 更 拟 派 评 审 人 员, 须 报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六 ) 政 策 理 解 及 经 验 投 标 人 应 对 国 家 省 市 财 政 部 关 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评 估 及 财 政 专 项 检 查 方 面 的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和 知 识 具 有 深 刻 的 理 解, 并 列 举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实 绩 及 经 验 总 结 ( 七 ) 项 目 的 分 配 采 购 人 对 服 务 机 构 任 务 分 配 办 法 ( 首 次 任 务 分 配 除 外 ), 是 按 择 优 选 择 法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采 购 人 ( 即 委 托 人 ) 将 根 据 项 目 的 内 容 完 成 时 间 要 求 技 术 难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任 务 分 配 择 优 选 择 根 据 项 目 的 要 求, 各 服 务 机 构 的 综 合 能 力 专 业 侧 重 工 作 表 现 和 考 核 评 分 情 况 等 进 行 选 择 采 购 人 不 保 证 各 服 务 机 构 具 体 承 担 的 项 目 额 度 数 量 及 合 同 总 额 -27-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四 投 标 要 求 1 本 次 招 标 为 整 体 采 购 项 目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执 行 标 准 及 技 术 规 范 等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或 规 范 要 求, 相 关 内 容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规 范 标 准 3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为 本 项 目 制 定 详 细 的 服 务 计 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所 需 材 料 清 单 等 4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方 案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并 提 供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实 施 团 队 的 组 成 及 相 应 的 资 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等 内 容 5 中 标 人 应 作 好 项 目 实 施 资 料 的 整 理 编 制 工 作 在 项 目 实 施 时, 必 须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提 交 相 应 的 阶 段 性 文 档 项 目 完 工 时 将 系 统 的 全 部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等 文 档 汇 集 成 册 交 付 采 购 单 位 6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以 上 投 标 要 求 若 需 要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复 印 件 的, 均 应 在 投 标 材 料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保 证 与 原 件 一 致 五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1 本 项 目 由 投 标 人 据 自 身 实 力 报 价, 报 价 在 履 约 期 间 不 允 许 调 整 (1) 合 同 包 一 二 的 投 标 人 报 投 标 折 扣 率, 不 得 低 于 报 价 基 准 价 ; (2) 合 同 包 三 的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基 准 价 的 基 础 上 报 人 员 每 天 服 务 费 用, 不 得 高 于 报 价 基 准 价 2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 (1) 合 同 包 一 以 关 于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1995 第 971 号 ) 房 地 产 价 格 总 额 的 累 进 计 费 率 的 60%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以 及 关 于 土 地 价 格 评 估 收 费 的 通 知 -28-

( 计 价 格 [1994]2017 号 ) 房 地 产 ( 土 地 ) 价 格 总 额 的 累 进 计 费 率 的 60%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2) 合 同 包 二 以 关 于 资 产 评 估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2012 855 号 ) 计 费 额 度 的 差 额 计 费 率 的 50%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3) 合 同 包 三 以 参 与 财 务 检 查 内 部 审 计 和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评 估 师 等 人 员 600 元 / 天 / 人,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等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400 元 / 天 / 人, 助 理 会 计 师 等 其 他 人 员 200 元 / 天 / 人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3 投 标 报 价 为 中 标 人 按 采 购 要 求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一 切 费 用 之 和, 应 包 括 成 本 ( 包 含 交 通 费 误 餐 费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通 讯 费 用 等 各 项 杂 费 ) 利 润 税 金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保 险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及 措 施 等 费 用, 以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4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为 目 的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投 标 5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只 能 有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不 接 受 有 选 择 的 投 标 报 价 六 知 识 产 权 采 购 人 在 使 用 中 标 服 务 过 程 的 任 何 时 候 不 应 受 到 知 识 产 权 或 版 权 的 纠 纷 中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使 用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服 务 时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或 版 权 否 则 中 标 人 须 完 全 独 立 承 担 对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或 版 权 的 侵 权 责 任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七 保 密 要 求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对 对 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数 据 均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未 经 另 一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采 购 人 提 供 给 中 标 人 工 作 所 使 用 的 一 切 资 料 数 据 的 所 有 权 均 归 采 购 人 所 有 -29-

八 合 同 签 订 中 标 人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作 为 合 同 ( 协 议 ) 订 立 的 基 础 中 标 人 应 将 合 同 ( 协 议 ) 原 件 ( 一 份 ) 送 交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备 案 九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及 付 款 方 式 1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 每 个 合 同 包 按 照 入 围 的 中 标 人 的 平 均 报 价 作 为 计 取 服 务 费 的 标 准, 委 托 单 位 按 照 此 标 准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在 项 目 服 务 期 间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 付 款 方 式 : 委 托 单 位 在 中 标 人 提 交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结 论 报 告 终 稿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经 单 位 确 认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转 账 的 方 式 一 次 性 付 清 服 务 费 用 十 免 责 声 明 1 采 购 人 无 法 预 计 和 保 证 中 标 人 在 服 务 期 间 所 能 获 取 的 工 作 量, 并 且 无 法 估 计 服 务 期 间 的 项 目 规 模 和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经 营 风 险, 并 尽 可 能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优 惠 的 价 格 和 优 质 的 服 务, 以 提 高 自 身 的 竞 争 力 2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及 国 家 省 政 策 调 整 导 致 咨 询 评 估 服 务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咨 询 评 估 服 务 合 同, 并 根 据 中 标 人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结 算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十 一 特 别 规 定 特 别 情 况 下, 当 合 同 包 一 二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大 于 等 于 3 家 不 足 5 家 (3 家 或 4 家 ) 的, 该 合 同 包 将 被 直 接 认 定 为 本 次 采 购 失 败 失 败 后 将 另 行 公 告 征 集 和 补 充 供 应 商, 并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活 动 -30-

第 四 章 合 同 ( 协 议 ) 条 款 格 式 注 释 : 本 格 式 条 款 为 合 同 ( 协 议 ) 示 范 文 本, 仅 作 为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的 参 考, 为 阐 明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经 协 商 可 增 加 新 的 条 款 修 改 相 关 条 款, 但 不 得 与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怀 集 县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协 议 书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包 号 : 签 约 地 点 : -31-

甲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乙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编 号 : 根 据 项 目 的 合 同 包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 服 务 期 限 : 二 服 务 内 容 : 三 技 术 力 量 要 求 乙 方 为 配 备 咨 询 服 务 团 队 如 下 : 职 责 分 工 姓 名 现 职 务 本 项 目 中 具 体 职 责 职 称 专 业 工 龄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负 责 人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四 服 务 要 求 五 付 款 方 式 服 务 项 目 付 款 方 式 由 双 方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协 商 确 定, 在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具 体 付 款 条 款 -32-

六 免 责 声 明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服 务 项 目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服 务 合 同, 并 根 据 乙 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结 算 服 务 费 用 七 知 识 产 权 甲 方 在 使 用 合 同 服 务 过 程 的 任 何 时 候 不 应 受 到 知 识 产 权 或 版 权 的 纠 纷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甲 方 在 使 用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服 务 时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或 版 权 否 则 乙 方 须 完 全 独 立 承 担 对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或 版 权 的 侵 权 责 任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八 保 密 甲 方 与 乙 方 对 对 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数 据 均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未 经 另 一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工 作 所 使 用 的 一 切 资 料 数 据 的 所 有 权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九 违 约 行 为 协 议 执 行 期 间, 如 发 现 乙 方 有 以 下 违 约 行 为 之 一,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核 实 后,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取 消 乙 方 的 服 务 资 格, 并 按 相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追 究 其 相 应 责 任, 由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对 乙 方 作 严 肃 处 理 : 1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误 导 或 欺 骗 用 户 单 位, 以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 2 违 反 了 诚 实 信 用 和 投 标 承 诺, 没 有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质 量 服 务 和 收 费 标 准, 损 害 甲 方 的 利 益 ; 3 拒 绝 接 受 甲 方 及 相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 4 出 现 信 用 危 机 财 务 危 机 经 营 危 机 甚 至 破 产 倒 闭,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的 ; 5 采 用 非 法 手 段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构 成 恶 劣 影 响 十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或 由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时 可 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在 诉 讼 期 间, 除 有 争 议 部 分 的 事 项 外,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仍 应 继 续 履 行 ) 十 一 税 费 1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甲 方 征 收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甲 方 负 担 2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乙 方 或 其 雇 员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3 在 中 国 境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准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合 同 专 用 章 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以 最 后 一 个 签 字 -33-

十 三 其 他 1 本 项 目 合 同 由 下 列 文 件 组 成,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下 列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及 修 正 文 件 ); (2) 本 合 同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4) 招 标 文 件 ( 含 补 遗 书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答 疑 会 议 纪 要 等 ); (5)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 含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等 );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7)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2 本 项 目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一 份,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处 理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帐 号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34-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注 释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是 投 标 人 的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和 签 订 合 同 时 所 需 文 件 的 格 式 投 标 人 应 参 照 这 些 格 式 文 件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35-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合 同 包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日 期 : -36-

目 录 1. 投 标 书 2. 开 标 一 览 表 3. 服 务 内 容 一 览 表 4.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及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自 查 表 5. 一 般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6.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 授 权 书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财 务 报 表 及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7.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服 务 方 案 拟 任 执 行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8.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9.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料 10. 缴 交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11.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书 及 保 证 金 缴 交 的 有 效 凭 证 -37-

投 标 书 致 : 根 据 贵 方 为 项 目 的 投 标 邀 请 ( 招 标 编 号 : ), 本 签 字 ( 全 名 职 务 ) 正 式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份 (1) 开 标 一 览 表 (2) 服 务 内 容 一 览 表 (3)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及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自 查 表 (4) 一 般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5)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 授 权 书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财 务 报 表 财 务 报 表 及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6)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服 务 方 案 拟 任 执 行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7)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8)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料 (9) 缴 交 中 标 咨 询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10)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书 及 保 证 金 缴 交 的 有 效 凭 证 (11) 以 方 式 提 供 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申 明 如 下 : 1.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服 务 期 限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2.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 天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在 此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均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有 效, 如 有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失 效 的, 我 方 承 诺 在 中 标 后 补 齐 一 切 手 续, 保 证 所 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能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时 直 至 采 购 合 同 终 止 日 有 效 -38-

3. 我 方 明 白 并 同 意, 如 果 发 生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2 条 所 述 情 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4.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信 息 或 资 料 5.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用 户 需 求 书 及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6. 如 我 方 被 授 予 合 同, 我 方 承 诺 支 付 就 本 次 招 标 应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 详 见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 7. 我 方 作 为 服 务 商 是 在 法 律 财 务 和 运 作 上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此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全 部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8. 我 方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国 使 用 我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时, 如 有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主 张 的, 责 任 由 我 方 承 担 9. 我 方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10. 我 方 对 在 本 函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作 的 所 有 承 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1. 所 有 与 本 招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代 表 : 联 系 方 式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开 标 一 览 表 ( 合 同 包 一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合 同 包 号 服 务 内 容 投 标 折 扣 率 (%) 服 务 期 限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房 地 产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土 地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三 年 [ 具 体 以 合 同 ( 协 议 )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注 : 平 均 折 扣 率 1. 本 项 目 为 资 格 招 标,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服 务 期 限 ; 具 体 服 务 费 用 根 据 中 标 人 承 接 项 目 的 内 容 规 模 完 成 时 间 要 求 技 术 难 度 等 因 素 以 及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要 求, 在 签 订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阶 段 明 确 2 投 标 折 扣 率 以 关 于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1995 第 971 号 ) 房 地 产 价 格 总 额 的 累 进 计 费 率 的 60%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以 及 关 于 土 地 价 格 评 估 收 费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1994]2017 号 ) 房 地 产 ( 土 地 ) 价 格 总 额 的 累 进 计 费 率 的 60%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投 标 折 扣 率 不 得 低 于 此 报 价 基 准 价 3.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与 投 标 书 保 证 金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一 同 装 入 开 标 信 封 提 交, 一 份 编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开 标 一 览 表 ( 合 同 包 二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合 同 包 号 服 务 内 容 投 标 折 扣 率 (%) 服 务 期 限 投 标 保 证 金 二 资 产 评 估 服 务 三 年 [ 具 体 以 合 同 ( 协 议 )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注 : 1. 本 项 目 为 资 格 招 标,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服 务 期 限 ; 具 体 服 务 费 用 根 据 中 标 人 承 接 项 目 的 内 容 规 模 完 成 时 间 要 求 技 术 难 度 等 因 素 以 及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要 求, 在 签 订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阶 段 明 确 2 投 标 折 扣 率 以 关 于 资 产 评 估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价 函 2012 855 号 ) 计 费 额 度 的 差 额 计 费 率 的 50%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投 标 折 扣 率 不 得 低 于 此 报 价 基 准 价 3.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与 投 标 书 保 证 金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一 同 装 入 开 标 信 封 提 交, 一 份 编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开 标 一 览 表 ( 合 同 包 三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合 同 包 号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人 员 类 别 人 员 每 次 服 务 费 用 ( 元 / 天 / 人 ) 服 务 期 限 投 标 保 证 金 二 财 务 专 项 检 查 服 务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评 估 师 等 人 员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等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助 理 会 计 师 等 其 他 人 员 三 年 [ 具 体 以 合 同 ( 协 议 )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注 : 投 标 总 报 价 1. 本 项 目 为 资 格 招 标,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服 务 期 限 ; 具 体 服 务 费 用 根 据 中 标 人 承 接 项 目 的 内 容 规 模 完 成 时 间 要 求 技 术 难 度 等 因 素 以 及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要 求, 在 签 订 项 目 服 务 合 同 阶 段 明 确 2 投 标 报 价 参 与 财 务 检 查 内 部 审 计 和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评 估 师 等 人 员 600 元 / 天 / 人,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等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400 元 / 天 / 人, 助 理 会 计 师 等 其 他 人 员 200 元 / 天 / 人 为 报 价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此 报 价 基 准 价 3.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与 投 标 书 保 证 金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一 同 装 入 开 标 信 封 提 交, 一 份 编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服 务 内 容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合 同 包 号 合 同 包 名 称 详 细 服 务 内 容 说 明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及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合 同 包 号 : 评 审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要 求, 并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以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副 本 ) 复 印 件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怀 集 县 设 有 能 够 独 立 完 成 评 估 工 作 的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的 投 标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资 格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代 表 若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如 下 : (1) 合 同 包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建 设 厅 核 发 的 三 级 或 以 上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及 省 土 地 估 价 师 协 会 核 发 土 地 估 价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证 书 的 有 效 复 印 件 ; (2) 合 同 包 二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级 ( 或 省 级 以 上 ) 财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该 证 书 的 有 效 复 印 件 ; (3) 合 同 包 三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省 级 ( 或 省 级 以 上 )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符 合 性 审 查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17.2.2 符 合 性 检 查 中 要 求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44-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以 下 为 条 款 要 求 1 本 项 目 由 投 标 人 据 自 身 实 力 报 价, 报 价 在 履 约 期 间 不 允 许 调 整 (1) 合 同 包 一 二 的 投 标 人 报 投 标 折 扣 率, 不 得 低 于 报 价 基 准 价 ; (2) 合 同 包 三 的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基 准 价 的 基 础 上 报 人 员 每 天 服 务 费 用, 不 得 高 于 报 价 基 准 价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 页 注 : (1)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供 应 商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证 明 文 件 的 任 何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供 应 商 根 据 自 查 结 论 在 对 应 的 打 (2) 此 表 内 容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一 致 投 标 人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1.2 技 术 评 审 自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分 项 内 容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1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2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3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4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5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6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7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8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9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注 :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评 分 条 款 的 各 项 内 容 填 写 此 表 投 标 人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3 商 务 评 审 自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分 项 内 容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1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2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3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4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5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6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7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8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9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注 :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评 分 条 款 的 各 项 内 容 填 写 此 表 投 标 人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46-

一 般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招 标 编 号 合 同 包 号 : 一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响 应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响 应 情 况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响 应 情 况 投 标 响 应 对 应 的 页 码 偏 离 说 明 1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2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响 应 情 况 1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2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合 格 投 标 人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要 求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3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须 知 规 约 要 求 和 责 任 义 务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说 明 : 注 :1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要 求 对 技 术 质 量 商 务 服 务 等 逐 条 说 明 投 标 响 应 情 况 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的 要 求 有 不 同 时, 应 逐 条 列 在 偏 离 表 中, 否 则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47-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为 响 应 你 方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 的 招 标 [ 项 目 编 号 为 : ], 我 方 愿 参 与 投 标 我 方 作 为 ( 投 标 人 名 称 ) 是 在 法 律 财 务 和 运 作 上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投 标 人, 提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全 部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我 方 理 解 你 方 可 能 还 要 求 提 供 更 进 一 步 的 资 格 资 料, 并 愿 意 应 你 方 的 要 求 提 交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及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活 动 及 涉 嫌 违 规 行 为, 并 没 有 因 而 被 有 关 部 门 警 告 或 处 分 的 记 录 我 方 的 资 格 声 明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递 交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48-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声 明 1. 投 标 人 概 况 : A. 投 标 人 名 称 : B. 注 册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邮 编 : C. 成 立 或 注 册 日 期 : D. 法 定 代 表 人 : ( 姓 名 职 务 ) 实 收 资 本 : 其 中 国 家 资 本 : 法 人 资 本 : 个 人 资 本 : 外 商 资 本 : E. 最 近 资 产 负 债 表 ( 到 年 月 日 为 止 ) (1) 固 定 资 产 合 计 : (2)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 (3) 长 期 负 债 合 计 : (4)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 F. 最 近 损 益 表 ( 到 年 月 日 为 止 ) (1) 本 年 ( 期 ) 利 润 总 额 累 计 : (2) 本 年 ( 期 ) 净 利 润 累 计 : 2.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我 方 具 备 并 满 足 下 列 各 项 条 款 的 规 定 本 声 明 如 有 虚 假 或 不 实 之 处, 我 方 将 失 去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格 且 我 方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3. 最 近 三 年 在 国 内 主 要 用 户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用 户 名 称 和 地 址 服 务 内 容 数 量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完 成 状 况 4.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见 复 印 件 就 我 方 全 部 所 知,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已 提 供 了 全 部 现 有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方 同 意 根 据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文 件 予 以 证 实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邮 箱 : 传 真 : 电 话 : -49-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 授 权 书 ( 投 标 人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 投 标 人 代 表 姓 名 ) 为 投 标 人 代 表,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加 贵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活 动,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处 理 投 标 过 程 的 一 切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投 标 参 与 开 标 谈 判 签 约 等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本 公 司 均 予 以 认 可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投 标 人 代 表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授 权 本 授 权 书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生 效 投 标 人 代 表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须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授 权 方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日 期 : 接 受 授 权 方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正 面 反 面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件 正 面 反 面 -50-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广 东 明 盈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附 上 由 ( 签 发 机 关 名 称 ) 签 发 的 我 方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真 实 有 效 现 附 上 由 ( 签 发 机 关 名 称 ) 签 发 的 我 方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真 实 有 效 现 附 上 由 ( 签 发 机 关 名 称 ) 签 发 的 我 方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真 实 有 效 ( 注 :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提 供 副 本 复 印 件, 需 复 印 包 括 能 说 明 真 是 有 效 的 内 容,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公 章 并 注 明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财 务 报 表 及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注 释 :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的 经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财 务 报 表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分 配 表 等 )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评 审 表 要 求 提 交 其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包 括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近 一 或 三 个 月 的 纳 税 证 明 和 社 保 缴 交 证 明 ); 若 投 标 人 因 新 注 册 成 立 等 原 因 无 法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的,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如 实 的 情 况 说 明 -51-